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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專業結構調整

發布時間: 2022-06-11 04:25:39

⑴ 教育部撤銷518個高校專業,這些專業為什麼會被撤銷

3月1日,教育部公布2020年度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備案和審批,撤銷了518個高校專業,在消息一出的同時,很多人都覺得不可思議,被撤銷的專業中有很多專業都是國家重點大學的專業。高校的專業不是隨便建立的,也不是隨便撤銷的,為什麼這些高校的專業會被撤銷呢?


一、專業過於冷門,社會需求低

俗話說“三百六十行,行行出狀元”,但是在這么多行業中能夠縱身一躍成為佼佼者的也不多,而且在這個競爭激烈的時代中,本身就是優勝劣汰的,好的東西就應該繼續發揚,不好的東西本身就應該淘汰。在教育部決定撤銷的這518個專業當中,有些專業也是因為太過冷門了,社會需求量低,人才供大於求,而且不在人們正常生活理解范疇之內,所以久而久之就會被淘汰。再者說國家投資錢財本身就希望看到超出預期的效果,但是某些專業需求量不好,不被大眾所熟知,這樣一來,國家就會把投入這個專業的錢省掉,投入到更需要的專業中。


通過被教育部所撤銷的這些專業來看,都有一個共同點,投入與回報不成正比,所以大家在選擇專業的時候,一定要選擇好。

⑵ 健全本科專業調整機制以什麼為目標

中國古代高等教育有兩千年的發展歷程,其雖沒有「大學」之形,但卻有大學」之實。1895年北洋大學堂(天津大學前身)創立,是近代中國官辦最早的大學。1922年新學制的頒布為標志,中國大學開始了百年發展歷史中第一次重要的轉型。1937年,國立中央大學(現南京大學)、國立北京大學、國立清華大學、國立武漢大學、國立浙江大學等五所中國頂尖學府在全國進行統一招生考試,簡稱五大名校聯考。中國大學發展至今有211、985等重點大學及如今的世界「雙一流」大學,下面本文maigoo小編將從中國大學的分類、類型及各類重點大學告訴你中國各省有哪些大學,全國重點大學有哪些。
各省市大學名單
貴州
河南
山東
四川
香港
江蘇
青海
新疆
福建
浙江
湖北
天津
江西
海南
黑龍江
廣東
雲南
北京
台灣
澳門
廣西
陝西
甘肅
河北
吉林
重慶
寧夏
湖南
安徽
內蒙古
上海
山西
西藏
遼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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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牌大學圖
高等院校概況
高等院校指按照國家規定的設置標准和審批程序批准舉辦,通過普通高等學校、成人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招收普通高中畢業生為主要培養對象,實施高等教育的全日制大學、獨立學院、職業技術學院、高等專科學校、廣播電視大學、開放大學、職工大學、業余大學、職工醫學院、管理幹部學院、教育學院和普通高校的繼續教育學院、成人教育學院等。 從高等學校性質上劃分,中國高等學校分為兩大類型:普通高等學校和成人高等學校。
據教育局最新發布的全國高校名單可知,截至2020年6月30日,全國高等學校共計3005所。其中:普通高等學校2740所,含本科院校1258所、高職(專科)院校1482所;成人高等學校265所。本名單未包含港澳台地區高等學校。
高校辦學性質
高等學校的辦學性質/主體可分為公辦/公立高校、民辦高校、合作辦學、獨立學院四大類。
公辦高校公辦指以國家政府或地方政府資助創立維持的高等院校,屬於國家事業單位序列,學校的管理人員都是國家公職人員。其辦學層次分專科和本科。一般除了公辦高校的合作辦學項目,正常招錄的學生學費費用基本上都在一萬以下。
民辦高校民辦學校是指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社會依法舉辦的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其辦學層次分專科和本科。民辦院校有自己的校名,自己組織機構,自己的師資,自己的校園,自己獨立頒發畢業證書。民辦高校的學生學費費用一般都是一萬以上。
合作辦學中外合作辦學是引進國外資金以及國外先進的教育理念、教學內容、方法、手段、教育技術、管理機制,聘用外國教師授課的一種新的辦學形式,其中也包含內地與港澳台地區合作辦學。
獨立學院獨立學院,是由普通本科高校與社會力量即企業、事業單位,社會機構或個人合作舉辦的進行本科層次教育的高等教育機構,屬於民辦性質,有「公立」的名頭,但不存在「公辦」一說,且獨立學院一定是本科,而民辦高校中專、本科都有。為此獨立學院學費是公立大學的三到四倍。由於借用母體高校的名號,所以獨立學院的名稱一般是以「XX大學XX學院」的格式來命名,獨立學院依然實施相對獨立的教學組織和管理,獨立進行招生,獨立頒發學歷證書,獨立進行財務核算,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能獨立承擔民事責。截至2018年,全國共有獨立學院264所。
地區 合計 公辦院校 民辦院校 外資合作
北京市 92 77 15 0
上海市 63 43 19 1
廣東省 154 99 51 4
天津市 56 44 12 0
四川省 132 81 51 0
山東省 152 110 42 0
數據來自於國家教育部官網,截至2020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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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高等院校
以下數據均來自於國家教育部官網,數據有效期截至2020年6月。
重點大學重點大學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被重點支持建設的大學,其在不同時期有不同的含義。截止1960年,全國重點高校有64所。在1990年代中國高校體制改革後,這一名稱不再被官方所使用。現代意義上的重點大學包括入選「雙一流」、「2011計劃」、中西部高校基礎能力建設工程等國家項目建設大學和原全國重點大學,以及中央部屬大學、省部共建大學和省、直轄市、自治區政府確定的省屬重點大學等。【詳細】
序號 學校名稱 學歷層次
北京大學 985 211 研究生 本科層次
清華大學 985 211 研究生 本科層次
浙江大學 211 985 研究生 本科層次
上海交通大學 211 985 研究生 本科層次
武漢大學 211 985 研究生 本科層次
復旦大學 211 985 研究生 本科層次
南京大學 985 211 研究生 本科層次
吉林大學 211 985 研究生 本科層次
中山大學 211 985 研究生 本科層次
華中科技大學 211 985 研究生 本科層次
211大學211工程是為了面向21世紀,迎接世界新技術革命的挑戰,中國政府集中中央、地方各方面的力量,重點建設116所的高等學校和一批重點學科、專業使其達到世界一流大學的水平的建設工程。2016年6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宣布《「211工程」建設實施管理辦法》的規范性文件失效,這被視為是211工程實質上的終結。2017年9月,教育部公布世界一流大學和一流學科建設高校及建設學科名單的通知,原116所211工程院校全部進入「一流大學建設高校」或「一流學科建設高校」名單。【詳細】
序號 學校名稱 院校隸屬 學歷層次
清華大學 985 211 研究生 教育部 本科層次
北京大學 985 211 研究生 教育部 本科層次
浙江大學 211 985 研究生 教育部 本科層次
復旦大學 211 985 研究生 教育部 本科層次
上海交通大學 211 985 研究生 教育部 本科層次
南京大學 985 211 研究生 教育部 本科層次
中國科學技術大學 211 985 研究生 中國科學院 本科層次
中國人民大學 211 985 研究生 教育部 本科層次
武漢大學 211 985 研究生 教育部 本科層次
中山大學 211 985 研究生 教育部 本科層次
985大學985工程是指為創建世界一流大學和高水平大學而實施的工程,截至2013年年末,「985工程」共有39所高校,教育部表示「985工程」的規模已經穩定,將不會再新增高校。2016年6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宣布《「985工程」建設實施管理辦法》的規范性文件失效,這被視為是985工程實質上的終結。2017年9月,原985工程正式被納入「雙一流」世界一流大學和一流學科建設計劃。39所原985高校被劃入「一流大學建設高校A類」(36所)與「一流大學建設高校B類」(3所)。【詳細】
序號 學校名稱 院校隸屬 學歷層次
清華大學 985 211 研究生 教育部 本科層次
北京大學 985 211 研究生 教育部 本科層次
廈門大學 985 211 研究生 教育部 本科層次
南京大學 985 211 研究生 教育部 本科層次
天津大學 985 211 研究生 教育部 本科層次
浙江大學 211 985 研究生 教育部 本科層次
西安交通大學 985 211 研究生 教育部 本科層次
東南大學 985 211 研究生 教育部 本科層次
上海交通大學 211 985 研究生 教育部 本科層次
山東大學 985 211 研究生 教育部 本科層次
「雙一流」大學世界一流大學和一流學科,簡稱「雙一流」。2017年9月21日,教育部、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聯合發布《關於公布世界一流大學和一流學科建設高校及建設學科名單的通知》,世界一流大學和一流學科建設高校及建設學科名單正式確認公布,首批雙一流建設高校共計137所,其中世界一流大學建設高校42所(A類36所,B類6所),世界一流學科建設高校95所;雙一流建設學科共計465個(其中自定學科44個)。「雙一流」是一個動態建設過程,遴選認定不是一勞永逸的,對於建設過程中出現不再具備建設條件且經警示整改仍無改善的高校及學科,及時調整出建設范圍。建設期末,將根據期末評價結果等情況,重新確定下一輪建設范圍,有進有出,打破身份固化,不搞終身制。【詳細】
序號 學校名稱 院校隸屬 學歷層次
北京大學 985 211 研究生 教育部 本科層次
中國人民大學 211 985 研究生 教育部 本科層次
清華大學 985 211 研究生 教育部 本科層次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 211 985 研究生 工業和信息化部 本科層次
北京理工大學 985 研究生 211 工業和信息化部 本科層次
中國農業大學 985 研究生 211 教育部 本科層次
北京師范大學 211 985 研究生 教育部 本科層次
中央民族大學 985 211 國家民委 本科層次
南開大學 211 985 研究生 教育部 本科層次
天津大學 985 211 研究生 教育部 本科層次
九校聯盟中國九校聯盟/C9聯盟(簡稱C9)是中國大陸首個大學聯盟,於2009年10月啟動,包括清華大學、北京大學、浙江大學、南京大學、復旦大學、上海交通大學、西安交通大學、中國科學技術大學、哈爾濱工業大學9所高校。【詳細】
序號 學校名稱 院校隸屬 學歷層次
北京大學 985 211 研究生 教育部 本科層次
清華大學 985 211 研究生 教育部 本科層次
浙江大學 211 985 研究生 教育部 本科層次
復旦大學 211 985 研究生 教育部 本科層次
上海交通大學 211 985 研究生 教育部 本科層次
南京大學 985 211 研究生 教育部 本科層次
中國科學技術大學 211 985 研究生 中國科學院 本科層次
哈爾濱工業大學 211 985 研究生 工業和信息化部 本科層次
西安交通大學 985 211 研究生 教育部 本科層次
卓越大學聯盟卓越人才培養合作高校聯合自主選拔錄取學業能力測試,俗稱卓越聯考、同盟或E9聯盟,是在高校自主招生中,北京理工大學、重慶大學、大連理工大學、東南大學、哈爾濱工業大學、華南理工大學、天津大學、同濟大學、西北工業大學等9所學校共同組織的考試。相較於國內其他自主招生聯考考完就各不相乾的情況,哈爾濱工業大學和天津大學牽頭的「同盟」更為「牢固」,除在自主招生選拔中共享成績以外,九校在學生入學後的教學培養、科研探索、國際交流以及產學研等多個領域都將開展深層次合作。
國家示範性高等職業院校國家示範性高等職業院校,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於2006年11月啟動的一項教育工程,也稱百所示範性高等職業院校建設工程。該項目旨在通過政府支持建設、優先安排招生錄取批次、鼓勵開展單獨招生試點等政策扶植,建立百所高水平的高等職業院校。示範院校通過此政策支持,享受設置專業的靈活條件,並可以逐步擴大跨省份招生規模,並享有比例不低於30%的招生規模。至2015年,共有三批共100所高職院校進入國家示範性高等職業院校建設計劃。
序號 學校 省份 序號 學校 省份
1 北京信息職業技術學院 北京市 51 順德職業技術學院 廣東省
2 北京勞動保障職業學院 北京市 52 廣東交通職業技術學院 廣東省
3 天津交通職業學院 天津市 53 廣東水利電力職業技術學院 廣東省
4 天津輕工職業技術學院 天津市 54 廣州鐵路職業技術學院 廣東省
5 天津現代職業技術學院 天津市 55 廣東科學技術職業學院 廣東省
6 邯鄲職業技術學院 河北省 56 深圳信息職業技術學院 廣東省
7 河北化工醫葯職業技術學院 河北省 57 中山火炬職業技術學院 廣東省
8 唐山工業職業技術學院 河北省 58 廣西機電職業技術學院 廣西
9 秦皇島職業技術學院 河北省 59 廣西職業技術學院 廣西
10 山西煤炭職業技術學院 山西省 60 廣西水利電力職業技術學院 廣西
11 山西建築職業技術學院 山西省 61 海南經貿職業技術學院 海南省
12 山西職業技術學院 山西省 62 重慶電力高等專科學校 重慶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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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學科門類
大學科目按照國家2011年頒布《授予博士、碩士學位和培養研究生的的學科、專業目錄》,中國的高校現行13個學科門類,92個大學專業類,506個大學專業。13個學科分別是:哲學、經濟學、法學、教育學、文學、歷史學、理學、工學、農學、醫學、軍事學、管理學、藝術學。而中國高校也根據學科劃分為12種高校類型:綜合類、理工類、師范類、農林類、醫葯類、語言類、政法類、財經類、藝術類、體育類、民族類、軍事類高校。
全國語言類大學名單
全國軍事類大學名單
全國綜合類大學名單
全國政法類大學名單
全國民族類大學名單
全國農林類大學名單
全國醫學類大學名單
全國藝術類大學名單
全國體育類大學名單
全國財經類大學名單
全國師范類大學名單
全國理工類大學名單
高等院校隸屬
院校隸屬是指某個院校和主管部門的隸屬關系,或者說某個院校歸哪個部門管理。主要就是決定你的學校,歸誰管,由誰撥款,由誰決定校長的任命,由誰負責教學質量的評估。目前大體分為兩種:中央部屬高等學校、地方所屬高等學校。這兩類院校在專業劃分學校規模和畢業分配方向上存在著很多不同。在辦學性質方面,中央部屬院校均為公辦高校,而地方高校分為公辦、民辦不同的兩種性質。
中央部署高等學校中央部門(或單位)所屬高等學校,簡稱中央部委直屬高校或中央部屬高校,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學校中公立學校的一種(另一種為地方直屬高校)。此類學校多關系國家發展全局,且行業特殊性強,由國務院組成部門、直屬機構、直屬事業單位等中央部門(或單位)在全中國范圍內直屬管理。截止至2019年6月國家教育部官網信息,中央部屬高校共有115所,由教育部、工業和信息化部、交通運輸部、國務院僑務辦公室、中央軍委、國家民委等多個部門直屬管理。【詳細】
序號 學校名稱 所在地 院校隸屬 學歷層次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工程大學 陝西省 武警總部 本科層次
中國人民解放軍石家莊陸軍指揮學院 河北省 總參謀部 本科層次
中國人民解放軍陸軍勤務學院 重慶市 總後勤部 本科層次
中國人民解放軍後勤學院 北京市 國防部 本科層次
中國人民解放軍工程兵指揮學院 江蘇省 總參謀部 本科層次
中國人民解放軍南京陸軍指揮學院 江蘇省 中央軍委 本科層次
中國人民解放軍國防大學 北京市 中央軍事委員會 本科層次
武警後勤學院 天津市 國防部 本科層次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警官學院 四川省 國防部 本科層次
武警工程大學 陝西省 國防部 本科層次
地方所屬高等學校地方所屬高校是指隸屬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港澳特區,大多數靠地方財政供養,由地方行政部門劃撥經費的普通高等學校共有2500多所,作為我國高等教育體系的主體部分,以服務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為目標,著力為地方培養高素質人才。省屬高校佔了我國高校總數的絕大多數,是我國高等學校的主體,承擔著為區域培養人才以及為地方經濟和社會發展服務任務的各類院校,主要面向所屬省區招生。

⑶ 教育部關於印發《高等學校本科專業設置規定(1999年頒布)》的通知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促進高等教育規模、結構、質量、效益的協調發展,加強和改善對高等學校本科專業(以下簡稱「專業」)的宏觀管理,推進高等學校依法自主辦學進程,根據《中華 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制定本規定。第二條高等學校的專業設置和調整,應適應國家經濟建設、科技進步和社會發展的需要,遵循教育規律,正確處理需要與可能,數量與質量,近期與長遠,局部與整體,特殊與一般的關系。第三條高等學校的專業設置和調整,應有利於提高教育質量和辦學效益,形成合理的專業結構和布局,避免不必要的重復設置。
通過現有專業擴大招生、拓寬專業服務方向或共建、合作辦學等途徑,能基本滿足人才需求的不應再新設置專業。第四條高等學校的專業設置和調整,應符合教育部頒布的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及有關要求,按規定程序辦理。第二章設置條件第五條高等學校設置和調整專業必須具備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經學校主管部門(指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國務院有關部門,下同)批準的學校發展規劃,有人才需求論證報告,年招生規模一般不少於60人(特殊專業如藝術類專業執行具體規定);
(二)有專業建設規劃、符合專業培養目標的教學計劃和其他必需的教學文件;
(三)能配備完成該專業教學計劃所必需的教師隊伍及教學輔助人員,一般應有已設相關專業為依託;
(四)具備該專業必需的開辦經費和教室、實驗室及儀器設備、圖書資料、實習場所等辦學基本條件。第六條高等學校的專業設置實行總量控制,在學校主管部門核定的專業數內,學校年度增設專業數一般不超過3個。第七條高等學校原則上按其分類屬性設置專業,以形成優勢和特色,根據需要與可能也可適量設置學校分類屬性以外的專業。第八條高等師范院校增設非師范專業(系指不以中等及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為培養目標的專業),應依據所在地區現設專業及人才供求狀況統籌考慮。第九條基本辦學條件未達國家規定標准或本科教學工作合格評估未通過的高等學校,不得增設新專業。第三章設置許可權第十條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高等學校的專業設置、調整工作。
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核或審批所屬學校專業,應徵求學校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的意見。第十一條高等學校依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在核定的專業設置數和學科門類內自主設置、調整專業。
設置、調整核定的學科門類范圍外的專業,由學校主管部門審批,報教育部備案。第十二條高等學校設置、調整專業目錄外的專業,由學校主管部門按規定程序組織專家論證並審核,報教育部批准。第十三條高等學校設置、調整國家控制布點的專業,由學校主管部門審核,報教育部批准。
國家控制布點的專業由教育部確定並公布。第十四條高等學校專業設置數和自主審定專業的學科門類,由學校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核定,報教育部備案。第十五條國務院有關部門所屬高等學校設置、調整專業,須考慮所在地區人才需求和現有專業設置情況,學校在向主管部門備案或申報專業時,須將備案或申報材料同時抄報學校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第十六條專科層次的高等學校不得設置本科專業。第四章設置程序第十七條專業審核每年集中進行一次。由高等學校自主審定的專業,各校應於每年9月30日前將審定結果連同專業核定數執行情況表報學校主管部門;由學校主管部門按照統一表格於10月31日前核報教育部備案。第十八條學校申請設置、調整由學校主管部門審批的專業,應向學校主管部門提交以下書面材料:
(一)學校發展規劃;
(二)申請報告(簡要說明設置或調整專業的主要理由和其它情況);
(三)申請表(按照教育部統一制定的格式據實詳細填寫);
(四)擬設專業的教學計劃;
(五)其他補充說明材料。第十九條由學校主管部門審批的專業,學校申報時間及審批時間由學校主管部門自行確定,但學校主管部門應於每年10月31日前將審核結果按照統一表格報教育部備案。第二十條由教育部審批的專業,學校主管部門應於10月31日前向教育部申報,提交專門報告並附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的書面材料。
申報目錄外專業,還須附專業論證報告、參加論證的專家名單、專業介紹、省(自治區、直轄市)或國務院有關部門專業設置評議委員會評議情況及其他說明材料。
教育部於當年12月31日前完成審批工作。

⑷ 大學專業課程設置依據是什麼是大學自主設置的還是教育部規定的

根據《教育部關於印發〈關於做好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學科專業結構調整工作的版若干原則意見〉權的通知》精神,教育部於2002年3月開始進行下放部分高校專業設置審批權的試點工作,先後批准北京大學、清華大學、上海交通大學、浙江大學、北京師范大學、武漢大學、中國政法大學7所高校擁有本科專業設置審批權。這些高校除新設涉及國家安全和政治意識形態等領域的本科專業須事先徵得教育部同意外,可依據學校的辦學條件和辦學需要,自主設置新的本科專業,報教育部備案。

⑸ 高職本科調整幅度達260%,這釋放了怎樣的信號

教育是未來一代成長的必要道理,很多家長從小就會讓自己孩子學習各種知識,就連課外知識也不例外,任何只要是能夠促進孩子成長和知識教育的都需要參加,讓孩子不能輸在起跑線上,也有更加愛多的教育機構拔地而起,在如此重視教育的社會之下,新一代年輕人的學歷也不會太低,大家都希望自己的學歷不斷的往上漲,這樣對日後工作都是有幫助的,也希望通過學歷可以讓自己走得更加遙遠,而我們也的確得知了一個消息,高職本科調整幅度高達260%,這可是釋放了一個大信號。

⑹ 高等學校本科專業設置規定的高等學校本科專業設置規定

第一條為了促進高等教育規模、結構、質量、效益的協調發展,加強和改善對高等學校本科專業(以下簡稱「專業」)的宏觀管理,推進高等學校依法自主辦學進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高等學校的專業設置和調整,應適應國家經濟建設、科技進步和社會發展的需要,遵循教育規律,正確處理需要與可能,數量與質量,近期與長遠,局部與整體,特殊與一般的關系。
第三條高等學校的專業設置和調整,應有利於提高教育質量和辦學效益,形成合理的專業結構和布局,避免不必要的重復設置。
通過現有專業擴大招生、拓寬專業服務方向或共建、合作辦學等途徑,能基本滿足人才需求的不應再新設置專業。
第四條高等學校的專業設置和調整,應符合教育部頒布的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及有關要求,按規定程序辦理。 第五條高等學校設置和調整專業必須具備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經學校主管部門(指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國務院有關部門,下同)批準的學校發展規劃,有人才需求論證報告,年招生規模一般不少於60人(特殊專業如藝術類專業執行具體規定);
(二)有專業建設規劃、符合專業培養目標的教學計劃和其他必需的教學文件;
(三)能配備完成該專業教學計劃所必需的教師隊伍及教學輔助人員,一般應有已設相關專業為依託;
(四)具備該專業必需的開辦經費和教室、實驗室及儀器設備、圖書資料、實習場所等辦學基本條件。
第六條高等學校的專業設置實行總量控制,在學校主管部門核定的專業數內,學校年度增設專業數一般不超過3個。
第七條高等學校原則上按其分類屬性設置專業,以形成優勢和特色,根據需要與可能也可適量設置學校分類屬性以外的專業。
第八條高等師范院校增設非師范專業(系指不以中等及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為培養目標的專業),應依據所在地區現設專業及人才供求狀況統籌考慮。
第九條基本辦學條件未達國家規定標准或本科教學工作合格評估未通過的高等學校,不得增設新專業。 第十條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高等學校的專業設置、調整工作。
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核或審批所屬學校專業,應徵求學校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的意見。
第十一條高等學校依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在核定的專業設置數和學科門類內自主設置、調整專業。
設置、調整核定的學科門類范圍外的專業,由學校主管部門審批,報教育部備案。
第十二條高等學校設置、調整專業目錄外的專業,由學校主管部門按規定程序組織專家論證並審核,報教育部批准。
第十三條高等學校設置、調整國家控制布點的專業,由學校主管部門審核,報教育部批准。
國家控制布點的專業由教育部確定並公布。
第十四條高等學校專業設置數和自主審定專業的學科門類,由學校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核定,報教育部備案。
第十五條國務院有關部門所屬高等學校設置、調整專業,須考慮所在地區人才需求和現有專業設置情況,學校在向主管部門備案或申報專業時,須將備案或申報材料同時抄報學校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
第十六條專科層次的高等學校不得設置本科專業。 第十七條專業審核每年集中進行一次。由高等學校自主審定的專業,各校應於每年9月30日前將審定結果連同專業核定數執行情況表報學校主管部門;由學校主管部門按照統一表格於10月31日前核報教育部備案。
第十八條學校申請設置、調整由學校主管部門審批的專業,應向學校主管部門提交以下書面材料:
(一)學校發展規劃;
(二)申請報告(簡要說明設置或調整專業的主要理由和其它情況);
(三)申請表(按照教育部統一制定的格式據實詳細填寫);
(四)擬設專業的教學計劃;
(五)其他補充說明材料。
第十九條由學校主管部門審批的專業,學校申報時間及審批時間由學校主管部門自行確定,但學校主管部門應於每年10月31日前將審核結果按照統一表格報教育部備案。
第二十條由教育部審批的專業,學校主管部門應於10月31日前向教育部申報,提交專門報告並附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的書面材料。
申報目錄外專業,還須附專業論證報告、參加論證的專家名單、專業介紹、省(自治區、直轄市)或國務院有關部門專業設置評議委員會評議情況及其他說明材料。
教育部於當年12月31日前完成審批工作。 第二十一條目錄外專業的論證由學校主管部門邀請教育、科技、人事部門及有關單位(不含申請設置該專業的學校)專家、學者組成論證小組進行。論證小組一般不少於7人。論證小組人員名單須在論證前報教育部核准。
第二十二條對目錄外專業的論證應著重論證設置該專業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主要包括:
(一)對擬設專業人才需求的分析;
(二)擬設專業與國內外相關或相近專業的比較分析;
(三)擬設專業的培養目標、業務范圍(主要指知識、能力、素質結構)、主幹學科(或主要學科基礎)、基本課程、授予學位;
(四)擬設專業的教學計劃;
(五)擬設專業的辦學條件分析;
(六)其它需要說明的問題和情況。
論證後,由論證小組向學校主管部門提交論證報告和專業介紹。 學校及其主管部門應設立相應的專業設置評議機構對擬設置或調整的專業進行評議。評議結果原則上應作為設置和調整專業的依據。
第二十四條學校的專業設置評議機構為校學術委員會。校學術委員會根據社會人才需求、學校發展規劃和專業建設等情況,對本校的專業設置和調整方案進行評議。
第二十五條學校主管部門的專業設置評議機構為省(自治區、直轄市)或國務院有關部門專業設置評議委員會,接受學校主管部門委託,根據國家、部門和地方的人才需求、現有專業布點情況、申報專業的設置條件,對本地區(部門)所屬高等學校申報設置的專業進行評議,為學校主管部門決策提供咨詢意見。
第二十六條省(自治區、直轄市)或國務院有關部門專業設置評議委員會由本地區(部門)高等學校、教育行政部門、計劃部門、人事部門及其他有關單位的專家、學者組成。委員由學校主管部門聘任。
第二十七條專業設置評議委員會對申請設置、調整的專業進行評議,可採取會議評議或通訊評議方式。
第二十八條省(自治區、直轄市)或國務院有關部門專業設置評議委員會應根據本規定製定工作細則,其工作細則、組成人員名單及變動情況報教育部備案。 第二十九條教育部對學校主管部門及其所屬高等學校的專業設置實行指導、檢查、監督。學校主管部門指導所屬高等學校專業建設,對新增設專業進行檢查、評估。
第三十條對違反本規定擅自設置和調整專業的,或辦學條件達不到專業設置標准、教學質量差、畢業生長期供過於求的,教育部或學校主管部門應責令其限期整頓、調整,情節嚴重的,可撤銷該專業。
第三十一條對專業設置管理混亂、教學質量低下、造成不良影響的學校或學校主管部門,教育部視具體情況予以通報批評,或同時中止其審定、審批專業的許可權。 第三十二條獨立設置的成人高等學校設置、調整本科專業由學校主管部門審核,報教育部批准。
第三十三條高等學校設置、調整專科專業由學校自主確定。學校主管部門可依據本規定的精神,制定相應的專科專業管理辦法。
第三十四條自學考試的本、專科專業的設置及調整,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學校主管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實施辦法。
第三十六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教育部1998年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設置規定》同時廢止。

⑺ 這些高校專業被撤銷,都是哪些大學的專業被撤銷

教育部2021年3月1日公布的2020年度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備案和審批結果顯示,中國人民大學編輯出版學、中央財經大學物流管理、南開大學臨床醫學、東北大學軟體工程、吉林大學電子商務、山東大學口腔醫學等多所高校總共518個本科專業被撤銷了。

而撤銷專業呢,則是在專業設置上向質量提升的內涵式發展轉變。就比如前文所說的管理類專業被撤銷,就是因為其不適應社會需求了。專業調整的一增一減,最終目的都是構建科學合理的本科專業結構。

⑻ 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設置規定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貫徹《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推動高等教育事業的改革和發展,擴大高等學校的辦學自主權和地方、中央部委的管理許可權,轉變政府職能,加強對高等學校本科專業(以下簡稱「專業」)的宏觀管理,增強普通高等學校主動適應經濟、科技和社會發展需要的能力和活力,特製訂本規定。第二條普通高等學校的專業設置及其調整,應當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需要,同時又要遵循教育自身的規律,正確處理好需要與可能、數量與質量、當前與長遠、特殊與一般的關系。第三條普通高等學校的專業設置及其調整,應考慮投資效益和社會效益,避免不必要的重復設置,形成合理的專業結構和布局。
通過現有專業擴大招生或拓寬專業服務方向等辦法可以基本滿足人才需求的,不應再新增設專業。第四條普通高等學校的專業設置及其調整,應符合國家教育委員會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及其有關要求。設置專業目錄外的專業按規定程序辦理。第二章專業設置的條件第五條普通高等學校新設專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經學校主管部門批準的學校發展規劃,有穩定人才需求的預測報告,招生規模一般以每年60人為宜,不低於30人;
(二)應有符合專業培養目標的教學計劃和其他必需的教學文件;
(三)應與學校已設專業之間有相互支持關系,能完成該專業教學計劃規定的教學任務(包括各項實踐性教學環節),能有比較穩定的專業基礎課程(工學類專業含技術基礎課程)、專業課程教師隊伍及實驗技術人員;
(四)具備該專業必需的開辦經費和辦學基本條件,包括教室、實驗室及儀器設備、圖書館及圖書資料、實習場所、體育設施和學生宿舍、食堂等必備的條件。第六條普通高等學校申請由原有專業改設新專業者,應滿足新專業設置所需條件。第三章專業設置的審批許可權第七條普通高等學校專業設置,由高等學校、學校主管部門(系指省、自治區、直轄市和中央部委教育行政部門,下同)和國家教育委員會分工負責審定、審批和備案。第八條普通高等學校申請設置新專業,凡符合第五條所規定的條件者,可批准其正式設置,開始招生。對第五條所述條件尚不完全具備者,可批准其籌建,籌建時間一般不應超過兩年。籌建期限內達到正式設置條件後可批准開始招生,否則取消其籌建資格。第九條普通高等學校在專業目錄所列的本門類所屬的二級類范圍內(如理學門類的物理學類內部;工學門類的材料類內部等)調整專業,經本校學術委員會或其他相應組織討論通過,由學校自主審定,學校主管部門核報國家教育委員會備案。第十條國家重點普通高等學校除可按第九條規定自主調整專業外,設置、調整專業目錄內的其他專業,按學校的學科性質,在學校主管部門核定的本科專業數和相關學科門類內,經本校學術委員會或其他相應組織討論通過,由學校自主審定,學校主管部門核報國家教育委員會備案。第十一條普通高等學校設置、調整不屬於第九條所列情況的專業目錄內的專業,國家重點普通高等學校設置、調整下列類型專業,由學校主管部門審批並報國家教育委員會備案。
綜合大學設置、調整非哲學、經濟學、法學、歷史學、文學、理學門類專業的;
理工院校設置、調整非理學、工學門類專業的;
農林院校設置、調整非農學門類專業的;
醫葯院校設置、調整非醫學門類專業的;
師范院校設置、調整非教育學門類專業或其他非師范性質專業的;
外語院校設置、調整非外國語言文學類專業的;
財經院校設置、調整非經濟學門類專業的;
政法院校設置、調整非法學門類專業的;
體育院校設置、調整非體育學類專業的;
藝術院校設置、調整非藝術類專業的。第十二條普通高等學校設置專業目錄外的專業,須由學校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論證後並按規定程序審批,報國家教育委員會備案。第十三條由學校主管部門負責審批的專業,須經本地區(部門)設置的高等學校專業設置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專業設置評議委員會)評議。第十四條高等專科學校和短期職業大學不得設置本科專業,個別特殊情況確需設置的,須由主管部門報國家教育委員會審批。第四章審批程序

⑼ 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設置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適應深化教育體制改革的形勢,優化專業結構,保證教育質量,提高教育效益,改進對高等學校本科專業(以下簡稱「專業」)的宏觀管理,以利於普通高等學校增強主動適應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的能力和活力,更好地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特製訂本規定。第二條 普通高等學校的專業設立及其調整,應當根據人才培養的客觀需要,保證必需的辦學條件,遵循需要和可能相結合的原則。
凡通過已設專業拓寬專業服務方向,或擴大招生、委託培養、聯合辦學等形式可以基本滿足人才需求的,不應再新增設專業。第三條 普通高等學校的專業設立及其調整,應講求投資效益和社會效益,正確處理數量與質量的關系,形成合理的專業結構和布局,避免不必要的重復設置,在保證質量和效益的基礎上穩步發展。第四條 普通高等學校的專業設立及其調整,應符合國家教育委員會制定的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基本專業目錄及其有關要求。
申請設立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基本專業目錄以外的專業,應對設立該專業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可行性進行充分的科學論證。論證結果須經國家教育委員會審核認可。第二章 專業設置的條件第五條 普通高等學校新設專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經學校主管部門批準的發展規劃,有5年以上的穩定人才需求並提出論證報告,計劃規模一般以年招生60人或更多為宜,開始年招生數不低於30人(個別藝術、體育、語言類專業除外),並逐年增加招生人數;
(二)制訂出符合專業培養目標的教學計劃和其他必需的教學文件;
(三)一般應與學校已有專業之間有相互支持關系;確能配備完成該專業教學計劃規定的教學任務(包括各項實踐性教學環節)的教師、實驗技術人員和圖書資料。教師配備標准原則上應符合《普通高等學校設置暫行條例》第七條有關規定;
(四)能提供該專業必需的開辦經費和辦學基本條件,包括教室、實驗室、圖書館、實習場所、體育設施及宿舍食堂等整體的條件。第六條 普通高等學校申請新設置專業,凡符合第五條所必需的條件者,可批准其正式設立並開始招生。對條件尚不完全具備者可批准其籌建。籌建期間一般不應超過兩年。籌建期間內達到正式設立條件後可批准開始招生,否則應取消其籌建資格。第三章 專業設置的審批許可權第七條 普通高等學校專業設置,實行區別情況、分別由高等學校、學校主管部門和國家教育委員會分工負責審定和審批的辦法。第八條 普通高等學校在專業目錄中同類相近專業(第十條規定的幾種情況除外)的范圍內調整專業,或在本專業類范圍內拓寬專業、改用目錄內業務范圍較寬的專業名稱者,由學校自主負責審定,報學校主管部門備案,同時抄報國家教委。
普通高等學校增設非常設的招生計劃全部屬於委託培養的本科專業班,在專業目錄的范圍內,學校可按照專業設置的審批條件進行論證後自主負責審定,論證結果須報學校主管部門備案,同時抄報國家教委。第九條 普通高等學校增設專業目錄內的本科專業(第十條規定的幾種情況除外),按學校歸屬,分別由中央有關部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高教主管部門負責審批,報國家教委備案。主管部門在審批專業時,對通用專業的設置應注意徵求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或地方主管部門的意見。計劃單列市審批本科專業必須徵得所在省主管部門的同意。第十條 普通高等學校增設專業目錄內的本科專業(或調整專業),凡涉及到目錄已註明為「試辦專業」,「個別學校設置的專業」和國家教委公布的少數需全國統籌布點的專業,以及擬增設專業目錄以外的專業,由國家教委負責審批。第十一條 高等專科學校和短期職業大學不得設置本科專業,個別特殊情況確需設置的,必須報國家教委審批。第四章 審批程序和監督第十二條 專業審批每年集中進行一次。
學校申請設立或調整專業,應按規定日期向學校主管部門提交以下書面材料:
(一)申請報告,簡要說明設立或調整專業的主要理由及其他有關情況;
(二)申請表,根據國家教委統一制訂的格式據實詳細填寫;
(三)附件,對申請表要補充說明的問題和有關的論證材料等。第十三條 凡由高等學校自主審定的專業,各校應於每年10月31日前將審定結果連同必要材料報學校主管部門備案,並同時抄報國家教委。
凡由學校有關主管部門負責審批的專業,學校申報時間及審批具體時間可本著及時處理的精神由有關部門自行確定,但各有關學校主管部門至遲應於每年10月31日前將審批結果報國家教委備案。
凡由國家教委負責審批的專業由學校先向學校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學校主管部門負責審核後於每年8月31日前報送國家教委,國家教委與有關部門會商後於當年10月31日前將審批結果下達學校主管部門。

⑽ 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設置管理規定的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高校的專業設置和調整,以及相關的備案與審批等管理工作,適用本規版定。
第三條高校權設置和調整專業,應主動適應國家和區域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適應知識創新、科技進步以及學科發展需要,更好地滿足人民群眾接受高質量高等教育需求;應遵循高等教育規律和人才成長規律,符合學校辦學定位和辦學條件,優化學科專業結構,促進學校辦出特色,提高人才培養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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