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考政法幹警應該看些什麼書
A. 退伍士兵,大專學歷,考政法幹警,是不是就看這三本書就可以了零基礎…
是的。
大專起點的政法幹警考試科目為:
行測、申論和民法。
政法幹警是指由教育部,司法部,公安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發起的,一次集公務員,高考(或考研考試)為一體的入學考試,參加由國家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每年九月份的政法幹警招錄考試,錄取後到大學深造兩年,國家統一發放被褥和服裝,一級按照每個月500-700的生活補助,免交學費,畢業即獲得公務員編制和到報考崗位工作,崗位有法院、檢察院幹部和法警,公安民警,司法所幹部及獄警。
B. 政法幹警考試用什麼教材好
政法幹警考試復習教材,比如:
《2017政法幹警招錄培養考試輔導教材:行政職業能回力測驗+申論+民法學考答前15天沖刺試卷(本科類)》、《2017政法幹警招錄培養考試專用教材:文化綜合(專科類)》(人民日報出版社);等。
全國各省政法幹警考試,筆試行測和申論由各省自行出題,文化綜合、民法學、專業綜合考試採取全國卷。且部分省份有本省的考試大綱(比如:陝西,天津,四川,河北)。
C. 江西考政法幹警,專科,非專業,看什麼書好,公務員的書行嗎
您好,中公教育為您服務。
政法幹警招錄指的是法院、檢察院幹部和法警、公安民警、司法所幹部及獄警,培訓兩年後分配到相應的崗位任職的一種政法類公務員錄取的新程序,包括法官、檢察官、警官、司法所工作人員等。政法幹警考試與普通公務員招錄考試同屬國家機關錄用公務員考試,但由於政法幹警職位的特殊性,兩者還是存在區別的。具體到行測這一科目,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不同:
一、試卷分類、難度有差別
國家公務員考試和地方公務員考試行測科目一般不分類別,採用一套試卷,部分省份行測採用分級命題。政法幹警招錄考試行測分為「專科類」和「本碩類」兩大類別,分別適用於報考「專科試點班」的考生和報考「本科及法學碩士班」。兩大類別在試題類型、數量、難度等方面有所區分。一般來說,由於「專科類」政法幹警的培養模式是針對高中及以上學歷起點的專科教育,因此相對於「本碩類」和公務員考試,難度偏低、題量相對減少。
二、考查重點有所不同
公務員考試與政法幹警考試行測科目主要考查常識判斷、言語理解與表達、數量關系、判斷推理和資料分析五大部分,除了常識判斷略有不同以外,其他部分考查重點差別不大。公務員考試常識判斷主要考查考生的綜合素質,涉及內容廣泛,涵蓋了人文、科技、生活、法律、經濟、政治等多方面。而政法幹警招錄考試由於其招考對象的特殊性,大部分省份常識判斷的考查重點以法律常識為主,多與人們現實生活密切相關,涉及憲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經濟法、刑法等。但隨著考試難度的加大,常識判斷部分也涉及了政治、經濟、人文科技等多方面內容,需要考生了解的知識面越來越廣。
參考2013年江西省政法幹警考試錄用公告:
2014年江西省政法幹警考試報名對象:
招錄對象和條件
(一)招錄對象
招錄職位分三類,分別面向以下三種對象招考:
1、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應屆畢業生(要求在公告前已為或曾為江西戶籍,或高考時系江西生源,或者為江西省內普通高校2013年應屆畢業生)。
普通高校應屆畢業生必須在2013年9月底前取得畢業證。對2011、2012年畢業至今未落實工作單位的普通高校畢業生,其檔案保留在原畢業學校,或保留在各級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畢業生就業指導服務中心)、各級人才交流服務機構和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的,可按應屆高校畢業生對待。
2、已退役士兵(要求在公告前已為或曾為江西戶籍)。
3、江西省統一招募並服務期滿的「大學生村官」等四個項目人員(指由我省省級相關部門組織實施的選聘高校畢業生到村(社區)任職、高校畢業生「三支一扶」計劃、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特設崗位計劃和大學生志願服務西部計劃全國項目的服務期滿、考核合格人員)。四個項目人員的服務期計算至2013年9月30日。其中大學生村官、三支一扶人員和西部志願者應服務期滿2年,特崗教師應服務期滿3年。服務期內被借調到縣市級機關工作的,借調時間不計入基層服務年限。
(二)招錄條件:符合報考公務員的基本條件;符合教育部規定的報考相應學歷學位教育考試的基本條件;符合職位規定的其他資格條件(見招考計劃表);報考人民警察職位的還應符合人民警察招錄條件。
報考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的,須具有國民教育序列法學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報考第二學士學位試點班的,須具有國民教育序列本科學歷。報考專科及以上學歷起點本科試點班的,須具有國民教育序列專科及以上學歷。報考專科試點班的,須高中及以上學歷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
報考資格條件中的專業要求,按照《江西省2013年度考試錄用公務員專業分類目錄》執行。
年齡計算方法如下:25周歲以下是指1987年8月22日(含)以後出生;27周歲以下是指1985年8月22日(含)以後出生;30周歲以下是指1982年8月22日(含)以後出生;35周歲以下是指1977年8月22日(含)以後出生。此計算方法適用於本次考試錄用全過程。
(三)下列人員不得報考: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或曾被開除公職的人員;在各級公務員招考中被認定有舞弊等嚴重違反錄用紀律行為的人員;現役軍人;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單位)工作人員服務年限(含試用期)未滿兩年(截止到網上報名第一天)的;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單位)工作人員被辭退未滿五年(截止到網上報名第一天)的;在讀的非應屆畢業生;具有法律法規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人員。此外,報考人員不得報考與招錄機關公務員有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所列需要迴避情形的職位。
參加江西省2013年度錄用公務員考試(含招警考試)並進入考察程序的,不得報考本次政法幹警培養試點考試。
如有疑問,歡迎向中公教育企業知道提問。
D. 我是河北的,大專。考政法幹警需要看哪些資料啊。求推薦,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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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幹警專科層次考試內容:行測、申論、文化綜合這三個科目
相關資料:
政法幹警考試行政職業能力測驗教材+真題+模擬題
政法幹警考試申論教材+真題+模擬題
政法幹警考試文化綜合教材+真題+模擬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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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政法幹警2013 會考哪些科目我該准備哪幾本書(我專科)
筆試包括公務員考試公共科目筆試和教育入學考試。
公務員考試公共科目為行政職業能力測驗和申論。
教育入學考試科目根據國家統一高等院校入學考試模式,結合試點班特點按層次確定。報考基層司法所的考生需參加文化綜合(歷史、地理、政治)的考試;報考基層公安機關和基層監獄機關人民警察職位的考生需參加民法學的考試。
考試范圍以中組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制定的《考試大綱》為准。
文化綜合:
一、歷史
1.再認歷史知識,理解重要的歷史事物、歷史概念和歷史結論;
2.掌握主要的歷史術語和史學表述,能依據要求重構歷史時序;
3.閱讀和解釋材料,評價和運用材料;
4.掌握比較、分析、歸納、考證等基本歷史方法;
5.組織論據,說明、論證和探究歷史問題;
6.表述清晰、史論結合。
二、地理
1.結合地圖了解重要地理事物的名稱和分布,重要的地理數據,以及有關地理的重大時事。
2.了解我國地理概況、區域特徵及其差異,理解我國地理國情、基本國策和有關政策法規,以及國土開發和整治措施。
3.了解世界地理概況、各洲及主要國家、地區的地理特徵及其差異。
4.理解地理概念,並能運用所學概念區分、判斷不同地理事物的屬性和特徵。
5.掌握判讀和填繪地圖的基本技能,並能運用各種分布圖、等值線圖、剖面圖、示意圖、各種統計資料圖表等分析說明地理問題。
6.理解地理基本原理和規律,並能用以分析說明地理事物及其成因。
7.根據自然地理和人文地理要素的基礎知識及其相互關系,運用正確的地理觀點和基本理論,分析評價有關地理問題。
8.運用科學的地理術語、規范化的地理名稱、准確的地理圖像等地理語言,進行文字准確、條理清楚、邏輯嚴密的敘述。
三、政治
1.再認或再現哲學、經濟、政治等方面的知識。
2.理解哲學常識、經濟常識、政治常識等所涉及的基本概念和基本觀點、掌握知識之間的內在聯系。
3.應用歷史的、辯證的、階級的觀點和方法,分析、比較、解釋有關的政治現象、經濟現象等,認識事物的本質。
4.綜合認識和評價有關理論問題和現實問題。
5.恰當使用哲學、經濟、政治術語,條理清楚、邏輯嚴密地予以表述。
民法學:
第一部分 總 論
一、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
(二)民法的調整對象
(三)民法的淵源
1.制定法
2.習慣
(四)民法的適用范圍
1.時間上的適用范圍
2.空間上的適用范圍
3.對人的適用范圍
(五)民法的基本原則
1.自願原則
2.平等原則
3.公平原則
4.誠實信用原則
5.公序良俗原則
6.禁止權利濫用原則
二、民事法律關系
(一)民事法律關系概述
1.民事法律關系的概念與特徵
2.民事法律關系的要素
3.民事法律事實
民事法律事實的概念;民事法律事實的分類;民事法律事實的構成。
(二)民事權利
1.民事權利的概念
2.民事權利的分類
財產權與人身權;支配權、請求權、形成權與抗辯權;絕對權與相對權;主權利與從權利;原權利與救濟權;既得權與期待權。
(三)民事權利的保護方法
1.公力救濟
2.私力救濟
自衛行為;自助行為。
(四)民事義務的概念與分類
三、自然人
(一)自然人概述
1.自然人的概念
2.自然人的住所
(二)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
1.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的概念與特徵
2.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的開始與終止
(三)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
1.自然人民事行為能力的概念與特徵
2.自然人民事行為能力的種類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
(四)宣告失蹤與宣告死亡
1.宣告失蹤
宣告失蹤的條件與程序;宣告失蹤的效力。
2.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的條件與程序;宣告死亡的效力;死亡宣告的撤銷。
(五)監護
1.監護的概念
2.監護的設立
法定監護;指定監護。
3.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精神病人的監護人。
4.監護人的職責
三、法人
(一)法人概述
1.法人的概念與特徵
2.法人應具備的條件
3.法人的機關
(二)我國現行立法對法人的分類
(三)法人民
事權利能力
1.法人民事權利能力的概念
2.法人民事權利能力的特徵
(四)法人民事行為能力
1.法人民事行為能力的概念
2.法人民事行為能力的特徵
(五)法人的變更、終止與清算
1.法人變更的概念與類型
2.法人終止的概念與原因
3.法人清算的概念與清算終結
四、合夥
(一)合夥的概念
(二)普通合夥
1.普通合夥的概念與特徵
2.普通合夥設立的條件
3.普通合夥的財產
4.普通合夥事務的執行
5.普通合夥損益的分配與合夥債務的承擔
6.普通合夥人的入伙、退夥
入伙的概念、條件及效力;退夥的概念、形式及效力。
7.特殊普通合夥的概念與特徵
(三)有限合夥
1.有限合夥的概念與特徵
2.有限合夥設立的條件
3.有限合夥人的入伙、退夥
五、民事行為
(一)民事行為概述
1.民事行為的概念與特徵
2.民事行為的分類
單方行為、雙方行為和多方行為;要式行為和不要式行為;有償行為和無償行為;諾成行為和實踐行為;主行為和從行為。
3.民事行為的形式
(二)民事行為的成立與生效
1.民事行為的成立要件
2.民事行為的生效要件
3.民事行為的特別生效要件
附條件民事行為;附期限民事行為。
(三)無效民事行為
1.無效民事行為的概念與特徵
2.無效民事行為的情形
3.民事行為被確認無效的法律後果
(四)可撤銷的民事行為
1.可撤銷的民事行為的概念與特徵
2.可撤銷的民事行為的情形
3.撤銷權的行使
(五)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
1.效力待定民事行為的概念與特徵
2.效力待定民事行為的情形
六、代理
(一)代理的概念與特徵
(二)代理的類型
1.委託代理、法定代理與指定代理
2.本代理與復代理
(三)代理權的行使
1.代理權行使的原則
2.濫用代理權的禁止
(四)代理權的消滅
(五)無權代理
1.無權代理的概念與特徵
2.狹義無權代理
狹義無權代理的情形;狹義無權代理的法律後果。
3.表見代理
表見代理的概念;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表見代理的法律後果。
七、訴訟時效和期限
(一)時效的概念與種類
(二)訴訟時效
1.訴訟時效的概念
2.訴訟時效的適用范圍
3.訴訟時效的效力
4.訴訟時效與除斥期間的區別
5.訴訟時效的種類
普通訴訟時效;特殊訴訟時效。
6.訴訟時效的起算、中止、中斷和延長
(三)期限
1.期限的概念
2.期限的確定與計算
第二部分 物權
第三部分 債權
第四部分 人身權
第五部分 婚姻家庭
第六部分 繼承權
第七部分 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