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院校專業標准
Ⅰ 首都師范大學本科專業學費收費標準是什麼
首都師范大學收費標准 第十四條 首都師范大學學費標准為:文理科專業5000 元/ 年;外語類專業6000 元/ 年;藝術類專業8000—10000 元/ 年;師范類專業免收學費。首都師范大學將根據住宿條件的不同收取不同標準的住宿費用,一般為每學年650 - 900 元。以上費用標准以2020 年北京市教委審核結果為准。
Ⅱ 教育部關於印發《高等學校本科專業設置規定(1999年頒布)》的通知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促進高等教育規模、結構、質量、效益的協調發展,加強和改善對高等學校本科專業(以下簡稱「專業」)的宏觀管理,推進高等學校依法自主辦學進程,根據《中華 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制定本規定。第二條高等學校的專業設置和調整,應適應國家經濟建設、科技進步和社會發展的需要,遵循教育規律,正確處理需要與可能,數量與質量,近期與長遠,局部與整體,特殊與一般的關系。第三條高等學校的專業設置和調整,應有利於提高教育質量和辦學效益,形成合理的專業結構和布局,避免不必要的重復設置。
通過現有專業擴大招生、拓寬專業服務方向或共建、合作辦學等途徑,能基本滿足人才需求的不應再新設置專業。第四條高等學校的專業設置和調整,應符合教育部頒布的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及有關要求,按規定程序辦理。第二章設置條件第五條高等學校設置和調整專業必須具備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經學校主管部門(指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國務院有關部門,下同)批準的學校發展規劃,有人才需求論證報告,年招生規模一般不少於60人(特殊專業如藝術類專業執行具體規定);
(二)有專業建設規劃、符合專業培養目標的教學計劃和其他必需的教學文件;
(三)能配備完成該專業教學計劃所必需的教師隊伍及教學輔助人員,一般應有已設相關專業為依託;
(四)具備該專業必需的開辦經費和教室、實驗室及儀器設備、圖書資料、實習場所等辦學基本條件。第六條高等學校的專業設置實行總量控制,在學校主管部門核定的專業數內,學校年度增設專業數一般不超過3個。第七條高等學校原則上按其分類屬性設置專業,以形成優勢和特色,根據需要與可能也可適量設置學校分類屬性以外的專業。第八條高等師范院校增設非師范專業(系指不以中等及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為培養目標的專業),應依據所在地區現設專業及人才供求狀況統籌考慮。第九條基本辦學條件未達國家規定標准或本科教學工作合格評估未通過的高等學校,不得增設新專業。第三章設置許可權第十條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高等學校的專業設置、調整工作。
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核或審批所屬學校專業,應徵求學校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的意見。第十一條高等學校依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在核定的專業設置數和學科門類內自主設置、調整專業。
設置、調整核定的學科門類范圍外的專業,由學校主管部門審批,報教育部備案。第十二條高等學校設置、調整專業目錄外的專業,由學校主管部門按規定程序組織專家論證並審核,報教育部批准。第十三條高等學校設置、調整國家控制布點的專業,由學校主管部門審核,報教育部批准。
國家控制布點的專業由教育部確定並公布。第十四條高等學校專業設置數和自主審定專業的學科門類,由學校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核定,報教育部備案。第十五條國務院有關部門所屬高等學校設置、調整專業,須考慮所在地區人才需求和現有專業設置情況,學校在向主管部門備案或申報專業時,須將備案或申報材料同時抄報學校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第十六條專科層次的高等學校不得設置本科專業。第四章設置程序第十七條專業審核每年集中進行一次。由高等學校自主審定的專業,各校應於每年9月30日前將審定結果連同專業核定數執行情況表報學校主管部門;由學校主管部門按照統一表格於10月31日前核報教育部備案。第十八條學校申請設置、調整由學校主管部門審批的專業,應向學校主管部門提交以下書面材料:
(一)學校發展規劃;
(二)申請報告(簡要說明設置或調整專業的主要理由和其它情況);
(三)申請表(按照教育部統一制定的格式據實詳細填寫);
(四)擬設專業的教學計劃;
(五)其他補充說明材料。第十九條由學校主管部門審批的專業,學校申報時間及審批時間由學校主管部門自行確定,但學校主管部門應於每年10月31日前將審核結果按照統一表格報教育部備案。第二十條由教育部審批的專業,學校主管部門應於10月31日前向教育部申報,提交專門報告並附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的書面材料。
申報目錄外專業,還須附專業論證報告、參加論證的專家名單、專業介紹、省(自治區、直轄市)或國務院有關部門專業設置評議委員會評議情況及其他說明材料。
教育部於當年12月31日前完成審批工作。
Ⅲ 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類教學質量國家標准發布了嗎
據教育部網站消息,教育部日前發布《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類教學質量回國家標准》,這是我答國高等教育領域首個教學質量國家標准,涵蓋了普通高校本科專業目錄中全部92個本科專業類、587個專業,涉及全國高校56000多個專業點。
下一步,教育部將成立2018至2022年教育高等學校教學指導委員會,開展標準的宣傳、解讀、推廣工作。標准發布後,各地、各相關行業部門要據此研究制定人才評價標准;各高校要修訂人才培養方案,培養多樣化、高質量人才。此外,教育部將把標準的實施與「一流本科、一流專業、一流人才」建設緊密結合,對各高校專業辦學質量和水平進行監測認證,適時公布「成績單」。
Ⅳ 長沙理工大學各專業收費標準是多少
一般本科專業每年學費約5000元左右(工科類5900元,文史哲理類4500元,經法教管類5000元),熱門專業學費上浮不超過30%,新聞學專業每年學費6000元,藝術類專業每年學費8000元。該收費標准供考生參考,新生入學時按湖南省教育廳、財政廳和物價局核定的標准執行。
Ⅳ 大學本科所有專業有哪些呢
1、哲學類:哲學、邏輯學、宗教學、心理學
2、經濟學類:經濟學、國專際經濟與貿易、財政學、金融學
3、教育屬學類:教育學、學前教育、特殊教育
4、歷史學類:歷史學、世界歷史學、考古學、博物館學、民族學
5、法學類:
① 法學
② 馬克思主義理論類:科學社會主義與國際共產主義運動、革命史與共產黨史
③ 社會學類:社會學、社會工作
④ 政治學類:國際政治、政治學與行政學、思想教育學、外交學
⑤ 公安學類:治安學、偵察學、邊防管理學
6、文學類:
① 中國語言文學類:漢語言文學、漢語言、對外漢語、古典文學
② 外國語言
③ 新聞傳播學類:新聞學、廣播電視新聞學、編輯出版學、廣告學
7、管理類:
① 管理科學與管理工程類:管理學、信息管理與信息系統
② 工商管理類:工商管理、市場營銷、會計學、財務管理、人力資源管理、旅遊管理
③ 公共管理類:行政管理、公共事業管理、勞動與社會保障
④ 農業經濟管理類:農林經濟管理、農村區域發展
⑤ 圖書檔案學類:圖書館學、檔案學
Ⅵ 什麼是人才培養的質量標准與規格要求
質量標准:
培養具有良好人文、科學素質和社會責任感,學科基礎扎實,具有自我學習能力、創新精神和創新能力的人才。
具體包含以下幾個方面:得到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的訓練,具有扎實的基礎理論知識和實驗技能,動手能力強、綜合素質好;掌握科學的思維方法,具備較強的獲取知識能力,具有探索精神、創新能力和優秀的科學品質。
規格要求:
培養人才的形式有多種,除了在各級各類學校中進行系統教育的進修外,還可採取業余教育,脫產或不脫產的培訓班、研討班等形式,充分利用成人教育、業余教育、電化教育等條件,提倡並鼓勵自學成材。
人才培養的具體要求,各行各業都有所不同,但總的目標是達到德、智、體全面發展。對於企業來說,人才培養是多層次的,包括高級經營人才的培養;職能管理人才的培養和基層管理人才的培養,等等之類。
(6)本科院校專業標准擴展閱讀
教育教學改革的根本目的是提高人才培養質量。人才培養質量,有兩種評價尺度。一種是學校內部的評價尺度,另一種是學校外部的評價尺度,即社會的評價尺度。
社會對高等學校人才培養質量的評價,主要是以高等教育的外顯質量特徵即高等學校畢業生的質量作為評價依據,而對高等學校內部的教育教學活動不太關注;社會對畢業生質量的整體評價,主要是評價畢業生群體能否很好地適應國家、社會、市場的需求。
學校對人才培養質量的評價,主要是以高等教育的內部質量特徵作為評價依據,即評價學校培養出來的學生,在整體上是否達到學校規定的專業培養目標的要求,學校人才培養質量與培養目標的是否相符。
因此,高等學校提高人才培養質量,就是提高人才培養對社會的適應程度,提高人才培養與培養目標的符合程度。
Ⅶ 華北水利水電大學各專業收費標準是多少
2019年華北水利水電大學本科理工類專業為3700元/生·學年;英語、漢語國際教育、俄語、法學、內經濟學、國際經容濟與貿易、金融數學、信息管理與信息系統、工業工程、物流管理、市場營銷、會計學、行政管理、勞動與社會保障等專業為3400元/生·學年;藝術類專業為5700元/生·學年;在河南省內招收的聯合辦學本科專業為12000元/生·學年;中外合作辦學普通本科專業學費為15000元/生·學年,中外合作辦學藝術類本科專業學費為18000元/生·學年。中外合作辦學物流管理專業、烏拉爾學院各專業學費為18000元/生·學年。少數民族預科班預科階段河南省為20000元/生·學年,升入普通本科後按同等學生標准收取。其他省份收費標准按教育部相關文件規定執行。收費標准如有變化以河南省發展改革委員會、財政廳、教育廳批復為准。
Ⅷ 重慶醫科大學各專業收費標準是多少
重慶醫科大學從2017級普通本科專業起實行學分制管理,根據不同專業和層次收費,各專業每年秋季學期開學初根據國家規定按4625-6250元/年的不同標准預收。學費分為學分學費和專業學費兩部分,專業學費固定不變,學分學費按學生每學年實際修讀課程學分收取,學生學費每學年末結算一次;臨床醫學「5+3」一體化學生第1學年收費分別按聯合辦學大學收費標准執行;第2—5學年收費按重慶醫科大學臨床醫學專業本科生標准執行;第6—8學年研究生階段收費按照當年重慶醫科大學臨床醫學專業學位研究生收費標准執行,同時享受研究生相關獎助政策;專科學費6000元/每年。中外合作辦學學費標准正在審批中。
Ⅸ 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設置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適應深化教育體制改革的形勢,優化專業結構,保證教育質量,提高教育效益,改進對高等學校本科專業(以下簡稱「專業」)的宏觀管理,以利於普通高等學校增強主動適應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的能力和活力,更好地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特製訂本規定。第二條 普通高等學校的專業設立及其調整,應當根據人才培養的客觀需要,保證必需的辦學條件,遵循需要和可能相結合的原則。
凡通過已設專業拓寬專業服務方向,或擴大招生、委託培養、聯合辦學等形式可以基本滿足人才需求的,不應再新增設專業。第三條 普通高等學校的專業設立及其調整,應講求投資效益和社會效益,正確處理數量與質量的關系,形成合理的專業結構和布局,避免不必要的重復設置,在保證質量和效益的基礎上穩步發展。第四條 普通高等學校的專業設立及其調整,應符合國家教育委員會制定的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基本專業目錄及其有關要求。
申請設立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基本專業目錄以外的專業,應對設立該專業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可行性進行充分的科學論證。論證結果須經國家教育委員會審核認可。第二章 專業設置的條件第五條 普通高等學校新設專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經學校主管部門批準的發展規劃,有5年以上的穩定人才需求並提出論證報告,計劃規模一般以年招生60人或更多為宜,開始年招生數不低於30人(個別藝術、體育、語言類專業除外),並逐年增加招生人數;
(二)制訂出符合專業培養目標的教學計劃和其他必需的教學文件;
(三)一般應與學校已有專業之間有相互支持關系;確能配備完成該專業教學計劃規定的教學任務(包括各項實踐性教學環節)的教師、實驗技術人員和圖書資料。教師配備標准原則上應符合《普通高等學校設置暫行條例》第七條有關規定;
(四)能提供該專業必需的開辦經費和辦學基本條件,包括教室、實驗室、圖書館、實習場所、體育設施及宿舍食堂等整體的條件。第六條 普通高等學校申請新設置專業,凡符合第五條所必需的條件者,可批准其正式設立並開始招生。對條件尚不完全具備者可批准其籌建。籌建期間一般不應超過兩年。籌建期間內達到正式設立條件後可批准開始招生,否則應取消其籌建資格。第三章 專業設置的審批許可權第七條 普通高等學校專業設置,實行區別情況、分別由高等學校、學校主管部門和國家教育委員會分工負責審定和審批的辦法。第八條 普通高等學校在專業目錄中同類相近專業(第十條規定的幾種情況除外)的范圍內調整專業,或在本專業類范圍內拓寬專業、改用目錄內業務范圍較寬的專業名稱者,由學校自主負責審定,報學校主管部門備案,同時抄報國家教委。
普通高等學校增設非常設的招生計劃全部屬於委託培養的本科專業班,在專業目錄的范圍內,學校可按照專業設置的審批條件進行論證後自主負責審定,論證結果須報學校主管部門備案,同時抄報國家教委。第九條 普通高等學校增設專業目錄內的本科專業(第十條規定的幾種情況除外),按學校歸屬,分別由中央有關部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高教主管部門負責審批,報國家教委備案。主管部門在審批專業時,對通用專業的設置應注意徵求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或地方主管部門的意見。計劃單列市審批本科專業必須徵得所在省主管部門的同意。第十條 普通高等學校增設專業目錄內的本科專業(或調整專業),凡涉及到目錄已註明為「試辦專業」,「個別學校設置的專業」和國家教委公布的少數需全國統籌布點的專業,以及擬增設專業目錄以外的專業,由國家教委負責審批。第十一條 高等專科學校和短期職業大學不得設置本科專業,個別特殊情況確需設置的,必須報國家教委審批。第四章 審批程序和監督第十二條 專業審批每年集中進行一次。
學校申請設立或調整專業,應按規定日期向學校主管部門提交以下書面材料:
(一)申請報告,簡要說明設立或調整專業的主要理由及其他有關情況;
(二)申請表,根據國家教委統一制訂的格式據實詳細填寫;
(三)附件,對申請表要補充說明的問題和有關的論證材料等。第十三條 凡由高等學校自主審定的專業,各校應於每年10月31日前將審定結果連同必要材料報學校主管部門備案,並同時抄報國家教委。
凡由學校有關主管部門負責審批的專業,學校申報時間及審批具體時間可本著及時處理的精神由有關部門自行確定,但各有關學校主管部門至遲應於每年10月31日前將審批結果報國家教委備案。
凡由國家教委負責審批的專業由學校先向學校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學校主管部門負責審核後於每年8月31日前報送國家教委,國家教委與有關部門會商後於當年10月31日前將審批結果下達學校主管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