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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法律本科畢業論文PDF

發布時間: 2022-08-24 03:17:26

Ⅰ 求法學。畢業論文。~!

關於死刑存廢的犯罪學思考

死刑是剝奪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罰方法,又稱生命刑。由於死刑是刑罰體系中諸刑罰方法中最重的一種,因而又稱極刑。死刑是憑借從肉體上消滅犯罪分子的手段來懲罰犯罪並防衛社會的刑法手段。正因為死刑的嚴厲性和巨大的威懾作用,歷史上各國統治者無不重視死刑的使用,把死刑作為對付危害其統治最嚴重的犯罪的重要手段。那時候,死刑被認為是天經地義的。
人類在適用死刑的過程中,對其認識也不斷深化。在死刑被人類適用幾千年之後,人們開始對它的作用和存在提出質疑。1764年,義大利偉大的刑法學家貝卡利亞在其名著《論犯罪與刑罰》中首次提出廢除死刑和嚴格限制死刑適用的主張,死刑--這個人類歷史上最古老簡單的刑罰方法一下子變得復雜起來。世界范圍內廢除死刑運動風起雲涌,許多國家在法律中廢除了死刑或在司法實踐中已不執行死刑 。我國國內要求減少死刑的呼聲也日益高漲,很多學者提出了許多值得深思的觀點。
對於死刑存廢這個問題,幾百年的爭論雖然沒有使這一問題形成定論,但爭論使存廢兩派的支持者發揮得淋漓盡致,使我們有機會站在前人的肩膀上冷靜地看待這個問題:死刑到底應不應該廢除?死刑的作用和局限性誰更大些?死刑是應該增加還是減少?它們的依據又是什麼?本人從網路中的種種看法中分析了上述的問題,同時對我國的死刑存廢問題提出自己的建議和看法。
一、死刑的產生、發展及現狀
(一)死刑的產生
死刑是人類社會應用最久的刑罰。早在放逐刑和財產刑應用之前的很久,死刑就已經存在了。關於死刑的起源,學術界說法頗多。馬克思曾經清楚地揭示了死刑與原始社會復仇制度之間的關系:「死刑是往古的以血還血、同態復仇習慣的表現」。 起初,復仇是無規則的、無限制、無固定目標的,因此造成家族、部族間無休止的殘殺。為了避免此種結果,無限制復仇進化為有特定對象的復仇,即只允許被害人的家人向仇人復仇,並且報復的程度也必須與侵害的程度相適應。也就有了後來的「殺人償命」以及「殺人者死」都是由此而來。此種說法最為流行,贊成者也最多。
除了「死刑來自復仇」的說法外,還有「來自戰爭」 ;「起源於原始社會的『食人』習慣」;「來自於原始社會的『禁忌』」 等種種的不同說法。但是追根溯源我認為死刑產生的根源,終究還是源於社會的基本矛盾,即生產力和生產關系,經濟基礎與上層建築間的矛盾運動的結果;從經濟根源上看,原始社會末期由於生產力的發展,物質財富增多,出現了私有財產,私有財產保護便成為必要的,而死刑的威懾力在用來保護其私人財產的時候特別具有有效性;而從人與人之間的關繫上看,當社會上出現剝削階級和被剝削階級的時候,甚至當國家出現後。占統治地位的剝削階級,更需要用死刑來維護自己的特權和統治地位,於是死刑就這樣產生了。
(二)死刑的發展
死刑在人類歷史的發展史上,與人類社會的發展有著極其密切的聯系。當一個國家社會安定、階級矛盾緩和的時候,法律中規定的死刑相對較少,同時實際執行的死刑的數量也就少,執行死刑的方法也會比較人道。其中最明顯的例子就是在我國唐代貞觀之治的時候,國家一片太平盛世,每年執行死刑的人數只有僅僅幾十人。相反的如果一個國家社會動盪,階級矛盾激化,法律中規定的死刑也就會相對較多,執行死刑的方式就會很殘忍,甚至出現法外施刑的情況。比如在商代時期,紂王的種種死刑方法至今都令我們感到震驚和殘忍。所以死刑正是在無數次的起伏震盪中向前發展的,雖然有時會劇烈地反復,但是發展的總趨勢是很明顯的:從世界范圍內看,各國死刑的數量不斷減少,實際執行的數量大幅下降,執行死刑的方式也更加文明、人道。
(三)死刑的現狀
目前世界各國對待死刑的政策雖然不盡相同,但是也不可截然兩分。有關死刑政策的多樣性直接表現於各國死刑狀況並不是單純地廢除死刑或保留死刑。事實上,各國立法上對死刑的規定可以分為以下四種類型: 第一,絕對廢除死刑,又稱為完全廢除死刑,這種情況是指在憲法或法律中明確規定廢除刑事法律中的死刑,或者在所有刑事法律中均無規定死刑。自1865年羅馬尼亞率先廢除死刑以來(雖然1939年又恢復了) ,明文規定廢除死刑的國家越來越多。根據有關統計資料,就目前世界上已經有109個國家廢除了死刑。第二,相對廢除死刑,又稱為部分廢除死刑。這種情況是指法律規定只對普通刑事犯罪廢除死刑,對叛國或者政治犯罪、軍事犯罪則保留死刑;或者宣告和平時期廢除死刑,戰時對某些犯罪恢復死刑。目前相對廢除死刑的國家共有十八個 。第三,實質上廢除死刑,又稱實際上廢除死刑或事實上廢除死刑。這種情況是指在法律條文中雖然規定有死刑,但是在過去若干年內卻從未執行過死刑或者從未判處過死刑。在這種情況下,死刑條款形同虛設、名存實亡,從實質意義上講與絕對廢除死刑並無二致。例如我在網路中查到:「中非共和國自1870年以來一直未適用過死刑;愛爾蘭自1954年以來未曾執行過死刑。」目前,世界上實質廢除死刑的國家已有三十個 。第四,保留死刑,嚴格限制死刑的適用。這種情況是指法律上仍然規定有死刑條款,即運用死刑條款判處死刑和執行死刑時,不特別指明死刑使用的時效限制,但是卻規定對死刑適用的嚴格限制條件,比如死刑的適用范圍、適用對象、適用程序、執行方式等等。目前保留死刑的國家絕大多數有這種嚴格限制性規定,並且呈明顯的「限制漸強」的趨勢。在世界人權運動和廢除死刑理論的推動下,世界廢除死刑和限制死刑的國家越來越多。從而我們可以得出結論:世界死刑的總趨勢已由廣泛限制死刑向全面廢除死刑發展。
在這里,我們不得不談談關於我國死刑的現狀。1997年《刑法》修訂後,死刑的罪名共有68個,與修訂前的刑法和單行刑事法律中的74個死刑罪名相比,減少了6個死刑罪名,《刑法》分則的十章犯罪中,除第九章瀆職罪以外,每一章都規定有死刑罪名 。《刑法》修訂後,對死刑的適用條件作了一些限制。總體說來,我國的死刑制度屬於上述第四種情況,但是由於我國人口基數很大,社會治安情況不好,嚴重地犯罪情況較多,每年被執行死刑的罪犯的數量仍然相對較大,故而有一些西方國家總是指責我國濫用死刑,這是帶有偏見的。我國關於死刑的政策,可用「不可不殺、不可多殺、防止錯殺」(少殺、慎殺、防止錯殺)三句話來概括 ,在適應死刑的問題上,我國一直保持著慎重的態度。
二、世界范圍內死刑存廢觀點綜述
(一)廢除死刑論的主要理由
廢除死刑論者主要提出了如下幾點論點:(1)人道主義者認為,天賦人權,人的生命只能自然結束不可以剝奪。處以死刑與殺人同樣殘忍,必須禁止。(2)相對社會契約論者認為,訂立契約的人們各自交出微小的權利(不包括人的生命權)組成了國家最高權利。由於人們的生命沒有交給國家,因而國家無權剝奪其社會成員的生命。(3)終身奴役刑在預防犯罪方面優於死刑。況且死刑對諸如激情殺人、政治犯罪、欲殺人後自殺者等無法形成其內心恐懼。因而死刑並不具有足夠的預防刑罰教育的威懾力。(4)死刑錯用,無法挽回。(5) 刑教育論者認為,刑罰教育的目的在於阻止有罪者再度危害社會並制止他人實施同樣的行為,從而改造罪犯防衛社會。適用死刑與刑罰教育目的相悖。(6)各國憲法中均規定保護人的生命權利、卻又在子法中規定可以剝奪人的生命,違背憲法精神,應予廢止。(7)死刑能對公眾產生惡的導向作用,助長其殘酷心理,從而引發新的犯罪。死刑由來已久,犯罪未見減少便是證明。(8)死刑無輕重差別,難以做到罪刑法定相適應原則的適用。(9)對罪犯適用死刑既不利於解決犯罪造成的損害賠償,也無助於解決被害人及罪犯家屬的生活困難。
(二)保留死刑論的主要觀點
保留死刑論從以下幾個方面闡述了有關死刑存在的合理性:(1)「殺人者償命」是人類社會長期以來承襲的法律觀念,至今仍為廣大民眾所認同,因此保留死刑符合公民的法律觀念。(2)「趨利避害」是人們衡量利弊得失時的本能反映和選擇,因此,死刑對有可能犯罪之人具有巨大的威懾作用。(3)「絕對社會契約論者」認為,犯罪行為是犯罪者對其所參與訂立的社會契約的公然違反,犯重罪而受到死刑處罰是其對社會應盡的責任和義務。因而死刑是符合社會契約本意的。(4)由於社會狀況復雜,難免在一定時期出現窮凶極惡的犯罪,而死刑是對付特定惡性犯罪的必要手段。(5)由於終身監禁或者終身奴役的刑罰存在浪費資財和罪犯份子脫逃後再度危害社會的兩個弊端,因此並不能用來代替死刑。(6)在國民性情躁動的國家,尤其是文化落後尚未開化的國家,死刑對遏制犯罪具有不可低估的作用。(7)現代司法制度日臻完備,誤用死刑可以避免。(8)死刑條文大多同時規定選擇性法定刑,法律尚有減輕處罰的規定,因而死刑適用是有伸縮性的。(9)刑罰的教育作用只對那些雖犯有罪行卻仍存挽救可能性者才有意義、有必要,對敢於面對死刑以身試法的凶惡之徒適用死刑,不違背刑罰的教育功能。(10)「罪刑均衡」原理要求對罪犯所施刑罰必須足以平息被害人及其家屬的仇恨,如果沒有死刑,可能導致「私人司法」的出現。
(三)我國學術界關於死刑存廢的主要觀點
以上僅是死刑存廢激烈爭論的主要論點,雙方都有自己有力的論點,但從總體上看,很難說哪一方在這場爭論中略勝一籌。但從世界各國的立法與司法實踐中看,似乎支持死刑廢除論的國家更多一些。然而,這一潮流在我國似乎沒有什麼表現,我國在學術界對死刑的態度大致分為幾派:一派主張順應世界潮流,完全廢除死刑,持這種觀點的人是少數;另一派主張至少要維持現在的有死刑的罪名的數量,並可以考慮適應增加死刑的數量,持這種觀點的人也是少數;第三種觀點主張在保留死刑的前提下,減少刑法中規定的死刑的數量,限制死刑適用的范圍,嚴格死刑的執行程序,這種觀點在我國學術界處於主流地位。
三、保留死刑、興利除弊
(一)死刑與犯罪的關系
死刑與犯罪的關系,最佳的形象的比喻是白細胞與病毒的關系。正如白細胞可以殺死病毒,死刑可以剝奪某些犯罪人的生命,使他們失去犯罪能力,同時對其他犯罪人和社會上的不穩定分子產生震懾作用;又如病毒對白細胞可能產生抗葯性,死刑用多了,死刑的威懾力就會減弱,人們(尤其是犯罪人)會對死刑產生一種「麻木不仁」的態度。因此,適用死刑,並不是適用得越多越好,必須尋找適當的量和度,才能發揮出死刑的最佳效果。
(二)發揮死刑效能的改革方向
如上所述,死刑的存在,在當今社會的情況下,是十分必要的。為了發揮死刑的作用,克服其缺點,必須進行變革。以下僅我個人對我國的實際情況進行一些設想:
第一, 減少死刑的數量
「減少死刑的數量」:是減少包含死刑的罪名的數量,還是減少實際適用死刑的數量?這里以上兩種解釋均要包括:既要減少刑法分則中規定有死刑的條文的數量,又要減少實際適用死刑的數量。而且,減少刑法分則中規定有死刑的條文的數量直接導致司法實踐中適用死刑數量的減少。
首先是減少刑法分則中規定死刑的條款。減少死刑總是有一定范圍的,如果減少,就應減少沒有被害人的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大部分經濟犯罪不涉及暴力,不宜適用死刑 ,還有一些非暴力犯罪,如傳授犯罪方法罪,既不涉及暴力,又無直接被害人,完全可以不適用死刑。另外,我國刑法在立法技術上還應作重大改革,應把很多犯罪中的殺人情節都按故意殺人來處罰。這樣一來,可以減少刑法中「死刑」二字的出現次數,更加明確了我國刑法中死刑適用的犯罪的種類。還有,對於一些司法實踐中實際很少有被判處死刑的罪名取消死刑,這對打擊犯罪的影響並不大,但對提高我國的國際聲譽的作用卻是巨大的。
其次,減少適用死刑的數量。在這方面,其實我國建國以來的刑事政策一直都在追求這個目標。我國在適用死刑的政策上,一直都在「堅持少殺」、「可殺可不殺的不殺」,這是一貫的政策。雖然這一政策在不同歷史時期堅持的力度不同,但可以說,一直是發揮作用的。現在,在司法實踐中,被害人有明顯錯誤的激情殺人和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往往都不適用死刑,這是我國刑事司法輕刑化的可喜進展,這一趨勢應該堅持並得到提倡。
第二, 調整我國刑罰的整體結構
我國刑法中規定的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其中主刑有五種,由輕到重依次是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在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之間,存在著刑罰輕重的不協調。有期徒刑最高15年,數罪並罰也只有20年,罪犯服完一半刑期就可能釋放;無期徒刑名義上是終身監禁,但罪犯服刑滿10年就可能假釋;接下來的死刑,有一個緩期二年執行,如果被死緩,一般都會減為無期徒刑,有的還會減為有期徒刑。這就造成死刑立即執行高高在上,其他所有刑罰都望塵莫及的情況。
從死刑到死緩以至下面的無期徒刑之間存在著很大的真空,給准確量刑造成了困難,有時甚至是不得不適用死刑。一個比較好的方案是將有期徒刑數罪並罰的最高限制提高為25年或30年,對無期徒刑必須服刑滿25年或30年才得假釋,對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只能減為終身,不得假釋的無期徒刑,死刑立即執行保持不變。這樣以來,對嚴重犯罪量刑的選擇餘地就更大了,嚴重犯罪的量刑也有了梯次,不必動輒就用死刑立即執行,罪刑相適應原則也會得到更多的表現。
第三,限制死刑的適用對象:
《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美洲人權公約》等國際性文件規定對審判時懷孕的婦女、犯罪時不滿18歲的未成年人、政治犯和被指控犯罪時已滿70歲的人不適用死刑,這些規定已被許多國家採納,從而使死刑的適用對象受到嚴格限制。
對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和犯罪時不滿18歲的未成年人不適用死刑,這在1997年修訂後的刑法中已有明確規定,不必多說。對於政治犯是否適用死刑,我認為應該區別對待:如果是政治犯同時又實施、參加、組織、策劃、指使其他普通刑事犯罪,如爆炸、殺人等,其普通刑事犯罪行為應單獨立定罪,可以適用死刑;如果是單純的政治犯,不涉及其他普通刑事犯罪,就可以不適用死刑,這也是國際通行作法。對於被指控犯罪時已滿70歲的人不適用死刑,我認為完全可以規定入我國刑法。對年邁者的特別照顧,我國古已有之,在封建社會,對年邁者不可刑訊。現在將被指控犯罪時已滿70歲的不適用死刑規定入《刑法》,對我國的司法實踐不會有太大影響,因為實踐中遇到已滿70歲的人被指控犯罪的人就很少,有助於改善我國的國際形象,對我國的法制又沒有什麼沖擊。因此,規定此條應盡快列入日程。
第四,完善死刑復核程序
「防止錯殺」是我國死刑政策的三大組成部分之一,本應在本文中加以研究。但由於所涉及的多為刑事訴訟法的內容,這里不做過多分析。
四、創造條件,廢除死刑
上文已反復強調,死刑是殘忍的,是和社會的發展和人類文明的進程不和諧的,死刑總是要消亡的。死刑的消亡不能不靠人,因為死刑是規定在法律中的,而法律又完全是人來制定的。但人們在廢除死刑的問題上不能過於積極,如果一廂情願的,為了各種崇高的目的廢除死刑,而不顧社會的實際情況,最後的結果只能是無奈地恢復死刑,這方面一個典型的例子就是菲律賓,菲律賓在廢除死刑十幾年後又恢復了死刑。到底何時才能廢除死刑,我們還是在已經廢除死刑的國家尋找一些可能正確的答案:
(一)社會整體形勢穩定
社會整體形勢穩定,是包括多方面的內容的。社會矛盾緩和,犯罪率低是其中最為重要的。要廢除死刑,必須具備這個條件。否則,人民會無法忍受大量犯罪的發生而政府卻顯得很無能。人對很多事情是有一定的忍耐力的,對犯罪也是一樣。倘若犯罪發生率低,又距離自己較遠,人們是不會非要要求政府對罪犯適用死刑的。這時,只要把犯罪的人關起來,不繼續危害社會就足夠了。
(二)社會控制嚴密
首先,不同國家,社會對人控製程度是不相同的。如果一個國家的社會控制嚴密,處處設防,犯罪幾乎成為不可能,那還用死刑來干什麼呢?人們即使想犯罪,也很難犯到要判死刑的嚴重程度,死刑自然就沒有必要了。其次,對一個社會的各個成員來說,相同的刑罰對於每個人的作用是不同的。對於一個有名望的人如果因為犯罪被監禁幾日,他的社會信譽全部完了,這比要了他的命還可怕;而對一個社會底層的人來說,也許死刑對他也是無所謂的。人的素質提高了,一個人能清楚地認識自己行為的法律意義,他的行為就能被無形地限制在一定的范圍之內,有了這些看不見的控制力量,無疑是刑罰的負擔又減輕了,更佳的沒有要適用死刑的情形了。
(三)刑罰的威懾力足夠強
一提到刑罰的威懾力,人們會立即想到刑罰的嚴厲性。誠然,刑罰越嚴厲,其威懾力就越大,這一點是不容質疑的。但是,如果只認為刑罰的威懾力來自刑罰的嚴厲性,則是片面的。我個人認為,刑罰的威懾力至少是由嚴厲性、及時性、必然性三個方面共同作用的產物。從犯罪到受到刑罰處罰的時間越短,刑罰的威懾力就越大。「只有使犯罪和刑罰銜接緊湊,才能指望相聯的刑罰概念使那些粗俗的頭腦從誘惑他們的、有利可圖的犯罪圖景中立即猛醒過來」。犯罪引起刑罰的必然性,也直接關繫到刑罰的威懾力。「對犯罪最強有力的約束力量不是刑罰的嚴酷性,而是刑罰的必然性,」 試想如果所有罪犯能在犯罪後不久被抓獲,並審判定罪,進而入獄服刑(這當然是難以實現的理想狀態),有犯罪傾向的人看到的只是犯罪必然且立即帶來的不利結果,對犯罪就望而怯步了,刑罰就沒有必要那麼嚴厲,死刑的必須程度就相應降低了。當然,這對犯罪的偵查、審判的要求就大大提高了,犯罪必須在較短的時間內破獲且破案率要大大提高,才能實現在刑罰的嚴厲性下降、最終廢除死刑的情況下,刑罰的威懾力不受影響。
小 結
死刑雖然在打擊犯罪、預防犯罪方面有一定的局限性,但是它卻有著其他刑罰所不具有的特殊作用。因此,在死刑存廢的問題上,應堅持繼續保留死刑,同時進行必要的改革,使死刑發揮更大的作用。最後,在社會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再一步一步廢除死刑。

這是我曾今的一篇畢業論文,可以參考使用,我不會在意的

Ⅱ 需要一篇函授法律系本科畢業論文,急 急 急 謝謝各位法學人士啦!

我可以幫你,怎麼和你聯系呢?

Ⅲ 法律畢業論文範文

你的法律專業論文准備往什麼方向寫,選題老師審核通過了沒,有沒有列個大綱讓老師看一下寫作方向?
老師有沒有和你說論文往哪個方向寫比較好?寫論文之前,一定要寫個大綱,這樣老師,好確定了框架,避免以後論文修改過程中出現大改的情況!!
學校的格式要求、寫作規范要注意,否則很可能發回來重新改,你要還有什麼不明白或不懂可以問我,希望你能夠順利畢業,邁向新的人生。

(一)選題
畢業論文(設計)題目應符合本專業的培養目標和教學要求,具有綜合性和創新性。本科生要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和專業特長,選擇適當的論文題目,但所寫論文要與本專業所學課程有關。
(二)查閱資料、列出論文提綱
題目選定後,要在指導教師指導下開展調研和進行實驗,搜集、查閱有關資料,進行加工、提煉,然後列出詳細的寫作提綱。
(三)完成初稿
根據所列提綱,按指導教師的意見認真完成初稿。
(四)定稿
初稿須經指導教師審閱,並按其意見和要求進行修改,然後定稿。
一般畢業論文題目的選擇最好不要太泛,越具體越好,而且老師希望學生能結合自己學過的知識對問題進行分析和解決。

不知道你是否確定了選題,
確定選題了接下來你需要根據選題去查閱前輩們的相關論文,
看看人家是怎麼規劃論文整體框架的;
其次就是需要自己動手收集資料了,
進而整理和分析資料得出自己的論文框架;
最後就是按照框架去組織論文了。
你如果需要什麼參考資料和範文我可以提供給你。
還有什麼不了解的可以直接問我,希望可以幫到你,祝寫作過程順利

畢業論文選題的方法:

一、盡快確定畢業論文的選題方向 在畢業論文工作布置後,每個人都應遵循選題的基本原則,在

較短的時間內把選題的方向確定下來。從畢業論文題目的性質來看,基本上可以分為兩大類:一類

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實踐中提出的理論和實際問題;另一類是專業學科本身發展中存在的基本范

疇和基本理論問題。大學生應根據自己的志趣和愛好,盡快從上述兩大類中確定一個方向。

二、在初步調查研究的基礎上選定畢業論文的具體題目在選題的方向確定以後,還要經過一定的

調查和研究,來進一步確定選題的范圍,以至最後選定具體題目。下面介紹兩種常見的選題方法。

瀏覽捕捉法 :這種方法就是通過對佔有的文獻資料快速地、大量地閱讀,在比較中來確定

論文題目地方法。瀏覽,一般是在資料佔有達到一定數量時集中一段時間進行,這樣便於對資料作

集中的比較和鑒別。瀏覽的目的是在咀嚼消化已有資料的過程中,提出問題,尋找自己的研究課

題。這就需要對收集到的材料作一全面的閱讀研究,主要的、次要的、不同角度的、不同觀點的都

應了解,不能看了一些資料,有了一點看法,就到此為止,急於動筆。也不能「先入為主」,以自己頭

腦中原有的觀點或看了第一篇資料後得到的看法去決定取捨。而應冷靜地、客觀地對所有資料作

認真的分析思考。在浩如煙海,內容豐富的資料中吸取營養,反復思考琢磨許多時候之後,必然會有

所發現,這是搞科學研究的人時常會碰到的情形。 瀏覽捕捉法一般可按以下步驟進行: 第一步,廣

泛地瀏覽資料。在瀏覽中要注意勤作筆錄,隨時記下資料的綱目,記下資料中對自己影響最深刻的

觀點、論據、論證方法等,記下腦海中涌現的點滴體會。當然,手抄筆錄並不等於有言必錄,有文必

錄,而是要做細心的選擇,有目的、有重點地摘錄,當詳則詳,當略則略,一些相同的或類似的觀點和

材料則不必重復摘錄,只需記下資料來源及頁碼就行,以避免浪費時間和精力。 第二步,是將閱讀

所得到的方方面面的內容,進行分類、排列、組合,從中尋找問題、發現問題,材料可按綱目分類,如

分成: 系統介紹有關問題研究發展概況的資料; 對某一個問題研究情況的資料; 對同一問題幾種

不同觀點的資料; 對某一問題研究最新的資料和成果等等。 第三步,將自己在研究中的體會與資

料分別加以比較,找出哪些體會在資料中沒有或部分沒有;哪些體會雖然資料已有,但自己對此有不

同看法;哪些體會和資料是基本一致的;哪些體會是在資料基礎上的深化和發揮等等。經過幾番深

思熟慮的思考過程,就容易萌生自己的想法。把這種想法及時捕捉住,再作進一步的思考,選題的目

標也就會漸漸明確起來。

Ⅳ 法律專業本科畢業論文寫作

中華法系的終結和中國法制的現代化,尋根溯源,始自清末沈家本主持的法律改革。此次改革是在全面揚棄中國法律傳統,全盤引進西方國家立法的基礎上進行的。如果單從形式上看,毫無疑問,這次中國有史以來開天闢地第一次的大規模法律移植活動是卓有成效的:自成一體、源遠流長的中華法系在國家法的層面上消亡了,取而代之的是以六法為中心的西方現代意義的法律體系,中國法制乃以此為契機,開始了向現代化的轉型。沈家本也因此而獲得了後世的持久贊譽和推崇,被譽為「中國法律現代化之父」,著名學者楊鴻烈稱其為「有清一代最偉大的法律專家」,「中國法系全在他手裡承前啟後,且又是媒介東西方幾大法系成為眷屬的一個冰人」。

然而,無論從主事者的初衷還是最終的結局看,改革的結果多少有些出人意料之外。它不僅未能挽救風雨飄搖的清王朝,相反地加劇了晚清政局的動盪。而如果對這場改革賦予更多現代意義的解讀,把它視為中國百年現代化運動的重要方面和部分,或者視為中國法制現代化開端的話,那麼,其得失的評價將會變得十分的復雜和困難,而現有的流行的結論總給人以失之於簡單和膚淺之感。眾所周知,清末修律是在歐風美雨催化下發生的,原非中國自身社會發展的自然訴求,復被用作擺脫內外困境、實現政治功利目標的工具,宛若揠苗助長的父母蔭庇下的早產兒,難以保證其心智健全、肢體完好。由於它超越了一定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發展的階段,失之空闊而缺乏適用性,從而使法制的現代化建築於流沙之上,不可避免地流於形式而無法得到持久的支撐和生命力。先天的不足,加上後天的乏力,直接導致法制移植和建構過程中非制度層面意識、精神因素的缺失,從而在本土化過程中遭遇困境和悖妄,而這一切都可以從清末改革那裡找到其淵藪:正是由於這一改革與生俱來的缺陷和失誤,註定了由沈氏肇端的中國法制現代化之路的曲折和坎坷。

清末修律的成果並不曾因清室覆滅而化為烏有,從形式到內容,它對後世有著深遠的影響。民國初造,其立法建制即以修律的成果為基礎,其後,中國法制建設在多次狂風暴雨的社會變革間歇艱難前行,經歷了取法日德,到以俄為師,而後兼采英美的近百年發展道路,這一過程從某種意義上說,乃是清末法律移植運動的延續。因而,它的成與敗、得與失無不濫觴於清末修律。從更廣闊的范圍看,沈家本主持的法制現代化運動是整個民族國家現代化的縮影和重要方面,它與政治、經濟的現代化息息相關、不可分離。重新審視近一百年前發生的這場改革,以明其得失利鈍和發展流變,無疑是法律史上一項饒有趣味的課題,且對未來的法治現代化具有深刻的借鑒意義。



與中國歷史上的變法運動不同的是,清末律改革運動根源於西方先進文明的沖擊。鴉片戰爭以後,清政府面臨著日益嚴峻的經濟、政治、文化解體和制度性危機,救亡圖存是當時朝野上下一致的呼聲,而變法修律則是清廷再三權衡猶豫之後作出回應的重大舉措。盡管如此,如果簡單以沖擊———回應模式描述清末修律與外來因素的互動關系,仍不足以揭示其內在的必然性,也無法解釋在其整個過程中出現的諸多現象。歸根結底,改革還是中國社會自身內部矛盾發展的結果,仍然不能擺脫傳統思維模式的制約,因為我們從修律的指導思想以及具體方案的選擇這兩個具有根本意義的問題上,發現的是「窮則變,變則通,通則久」的傳統模式的明晰可辨的印跡。

早在1865年11月6日,英人赫德(Robert•Hart)即撰《局外旁觀論》,向清政府提出學西人器物長技、整頓財政、加強外交三項建議。總理衙門認為「中外情形尚能留心體察,然究系局外議論,且亦非急切能辦之事」而予擱置。後英駐華公使參贊威妥瑪(Thomas•F•Wade)著《新認略論》並照會清總理衙門,其中言及「借法興利除弊」等事,希望清政府改弦更張,有所作為。總署認為其意似在借故尋釁,欲有事於中國,遂將該文並赫德氏前文發交各省督撫,「勿論成見」,詳慎籌劃。各省督撫反應不一,如左宗棠即認為此不過是英人慾借變法控制中國內政外交以取得在華優勢地位,雖出於惟利是圖之心,但於我有利無害,不妨採行之。江西巡撫劉坤一更借題發揮,主張改革科舉。他們代表了一部分掌握地方實權的洋務大員的觀點。事實上,英人的目的無非是希望清廷順應世界大勢,修法制律以促進和保護其在華商業利益,但由於英人建議未涉及具體措施,流於空泛,故而在清廷內部未引起足夠的重視,也可見中國此時尚抱著天朝上國的虛驕之心,對西政認識尚停留在表面和皮毛,雖然有地方實力派推動的以「師夷長技以制夷」的自強運動,但多限於制船造炮,未遑顧及和留意政治法律層面。同治六年十二月(1867),英公使致函清廷,建議設立新法,整頓舊基。總署回復「依照西洋制度,自致強盛,如時事大局情形無礙……亦甚願意」。可見,清廷在制度變革上態度曖昧,一方面對傳統盲目自信,對改革心存疑懼;同時又迫於世界時勢,懾於列強淫威,不得不虛與委蛇、敷衍搪塞,若非「時事大局」所迫,萬難有所變易。[2](P4)

自第二次鴉片戰爭後,國際局勢趨於平靜,出現了較長時間的中外相安的局面,洋務派主持的自強運動亦成績斐然,中國甚至擁有了近代化的海陸軍。正當清廷陶醉在「同光中興」的幻夢中時,日本已經率先邁入了現代化的門檻。日本於19世紀50年代由美國人柏利率先叩開國門,此後列強紛紛跟進,訂立商約,通商貿易,了無滯礙。日本也自覺自願,以全盤西化為救亡自強之方,不料倏忽數十年間,卓然崛起於東方,竟與列強分庭抗禮。中日甲午一戰,清廷強大的北洋水師竟傾覆於一旦,於是朝野震動,而停留於器物層面的洋務運動也因之而宣告失敗。敗於日本的奇恥大辱讓有識之士警醒,於是乎輿論也為之一變,皆言變法方可強國,守制足以喪邦。中國之積貧積弱非但是器物不如人,如在民法典制定以前,大清民律草案一直是各級審判廳審理民事案件的法律淵源,其後民法典的制定亦以之為藍本,學者多將其作為解釋和適用民法典的立法史資料而予以引用。更是制度不如人,這個結論漸成輿論界的共識。日本成功的經驗成為了維新人士吁請變法的借口,這對清廷後來決意改弦更張、變法改制不乏推動作用。

治外法權的喪失,乃是修律最直接的導因。1842年中英《五口通商章程》最先認可了領事裁判權,爾後列強紛紛援例並不斷擴大其范圍。就清廷而言,司法主權的喪失,無論如何也是一件顏面失盡的事情,故其設法收回權利之心尚存。當時輿論大凡涉及修律之事,無不以之為托詞。而日本在大改法律之後成功收回治外法權的先例,無疑給清廷以巨大的觸動。1902年中英條約就這樣寫道:「中國深欲整頓中國律例,以期與西國律例改同一律,英國允願盡力協助以成此舉。一俟查明中國律例情形及其審斷辦法及一切相關事宜皆臻妥善,英國即允棄其治外法權。」[3]列強的承諾是個誘餌,對當時倍感屈辱的朝野上下而言,很難不為之動心。

毫無疑問,上述兩大因素對促成修律意義不菲。但對清廷而言,任何的恥辱都無法抵銷對政權安危的憂慮,如何維持統治乃是他們的頭等大事,一切變革如果危及政權本身,都將不可能得到認可。從這個意義上說,張之洞的「中體西用」說的提出,乃是最終決定修律的根本原因。作為洋務派後期的首領和重要的封疆大吏,張之洞在晚清政壇上的影響舉足輕重,其「中體西用」的思想充分體現在他撰寫的《勸學篇》中。在這篇以「會通中西,權衡新舊」為宗旨的文章里,張之洞將法制劃歸為「用」的范疇。「夫不可變者,倫紀也,非法制也;聖道也,非器械也,心術也,非工藝也。」[4]法制與器械、工藝等量齊觀,這與中國傳統社會根深蒂固的法律工具論不謀而合。於是,在「中體西用」的大旗下,法制的變革漸被視為一件無關宏旨的事情,一種與歷朝歷代的變法相類似的措施而已。《勸學篇》在當時曾名噪一時,影響極大。清光緒皇帝覽後,認為「持論平正通達,於學術人心,大有裨益」,且命各省「廣為刊布,實力勸導,以重名教,而杜卮言」。[5](P6)晚清變法改制,無不畏手畏腳,虛應輿論,惟修律一事放開了手腳,動了真章,這與張之洞的上述言論大有干係。



除張之洞外,一些封疆大吏以及其他洋務派首領對推動修律也不乏積極的貢獻。在平定太平天國之亂的過程中,一批漢族地方官僚得以進入統治集團上層,並形成地方的實權勢力。典型者如曾國藩,清廷曾授權其直接統轄江、浙、皖、贛四省軍務,中央「不加遙制」。他們編練團練(如曾氏兄弟左宗棠的湘軍,李鴻章的淮軍)掌握了私人武裝,並由於他們在鎮壓農民革命、籌辦洋務和對外交涉中的出色表現,他們在清統治集團中的地位也隨之提升,影響力不斷擴張。在人事方面上,中央有李鴻章為督辦政務大臣,地方的張之洞、劉坤一等人「亦著遙為參預」。這批封疆大吏大多是既接受傳統儒家教育又不乏精明干練的實際經驗、注重實效、力主變法的實權人物。他們對現實體制存有憂慮、對清朝宗室貴族獨攬中央大權不滿,因此積極主張變法自強,謀求國家富強以挽救危局,鞏固和擴張自身勢力。同時,在洋務運動發展過程中,他們直接或間接參與了現代意義上的工業企業的創辦(如江南造船廠、漢陽鐵廠等近代著名企業),與新興民族資產階級、官僚買辦階級接近,實際充當了他們在政治上的代言人,因此,他們的變法呼聲也反映了扶持民族資本主義工商業的要求。他們的開明態度使他們區別於盲目排外、故步自封的保守派。同時,在與清廷的密切關系和堅持中體西用的溫和路線上,他們又有別於主張激進改革的維新派。庚子事變後,頑固派被清算,地方實力派成為清廷的依靠,得以對中央人事任免和內外決策施加影響。這正是變法改制的最佳時機1901年,張之洞、劉坤一在上清廷的三道籌辦新政折中,詳細闡述了在行政、軍事、法律、教育諸方面進行改革的構想,而清廷也試圖通過改弦更張,推行改革,樹立求新求變的形象,內安輿情,外示好於列強,同時以改革為借口,重新進行權力配置,加強中央集權,實現軍令、政令的統一。

誠如前文所述,在鎮壓農民運動過程中,地方督撫乘機坐大,獨攬地方大權,對中央決策施加影響,以至中央對地方控制削弱,尾大不掉之勢已顯。八國聯軍侵華期間,東南諸省督撫對清廷的宣戰上諭陽奉陰違,置身戰事之外,乃有東南互保之議,雖然此為西太後議和留下餘地,但也增長了清廷對地方勢力的疑慮,只是迫於內外形勢,未敢有所舉動。所以,作為清廷而言,試圖通過此次新政,不著痕跡地重樹權威,乃其秘而不宣之隱衷。清廷1910年2月7日頒布《法院編製法》的上諭中雲:「……以前部院許可權不清之處,即著遵照此次奏定名節切實劃分……嗣後各審判衙門朝廷既予以獨立執法之權,行政各官即不準違法干涉。」[6]於此已見端倪。職是之故,實力派的變法主張得到了在內外交迫下急於尋找出路的清廷的首肯和支持,認為「事多可行,即當遵照所陳,隨時設法,擇要舉行」,[7]並責成二人「慎選熟悉中西律例者,保送數員到京,聽候簡派,開館纂修」。[7]沈家本遂由袁世凱、張之洞、劉坤一聯名保奏,揭開了清末修律的序幕。

沈家本一經奉旨修律,便以極大的熱情投入到這一前無古人的事業中去,幾年之內,進展神速,不僅率先廢除了舊律中不合於現代潮流的酷刑和肉刑,而且在短時間內頒布或編訂了大量新式法律,主要計有:1906年奏進《刑事民事訴訟法》(未通過),1907年奏呈《大清新刑律草案》(1910年頒行)、《法院編製法》(1909年頒布)和《違警律》(1908年頒行),1908年編訂《大清現行刑律》(修改後於1910年頒行)和《商律》(次年奏進),1909年頒布《國籍條例》和《禁煙條例》,1910年奏進《刑事訴訟律草案》和《民事訴訟律草案》,商部編訂了《大清商律草案》,1911年奏進《大清民律草案》。自新律編訂之日起,新舊兩派之間的斗爭就一直不曾停歇。如在制訂訴訟法過程中,即發生了法理派和禮教派的激烈論爭。地方督撫反對訴訟法頒布的重要原因是訴訟法一旦頒布,則必然帶來司法機構的相應改革和調整,有可能觸及實權人物的既得利益,從而削弱他們手中的權力。沈家本首先選擇制訂訴訟法作為「改變舊律、修訂新法的第一著」,這首先是出於訴訟法本為中國傳統舊律所無,且不涉及實體利益,阻力較少的考慮。同時也與沈家本認為中國刑獄冤濫,皆因缺乏程序性保障和制約,遂使貪官胥吏得以上下其手,出入人罪之故有關。他認為欲變舊律,「尤以刑法為切要」,而欲變刑法,須先從程序入手,「查諸律中,以刑事訴訟律尤為切要,西人有言曰:刑律不善,不足以害良民,刑事訴訟律不備,即良民亦罹其害」。但是,新訴訟法激起了地方督撫的強烈反對,其中以張之洞最具有代表性。張於草案奏進的次年即上《復議新編刑事民事訴訟法折》,認為:該草案「襲西俗財產之制,壞中國名教之防,啟男女平等之風,悖聖賢修齊之教」。他認為新法應當與中國國情民俗相適應,量為變通。而且以中國目前情勢,自司法官以至律師、陪審員、證人等,皆缺乏專門道德,只會使「訟師奸謀得其嘗試」,「到堂陪審者,非干預訴訟之劣紳,即橫行鄉曲之訟棍」,如不顧中國實際,則新法只能變為具文,無補於事。[8]應當承認,盡管帶有保守的偏見和利益的爭奪,但張氏言論也確實擊中了修律的要害,即過分注重引進外國典章制度而忽略了國情,在當時的中國,這樣一部「時髦」的法律與依然故我的社會現實之間缺乏相融和契合的基礎,這也決定了此次修律的最終結局。近人楊元濟氏反思此次修律得失時,即認為「溯自前清變法之初,醉心歐化,步武東瀛,所纂民律草案大半因襲德日,於我國固有之民事習慣考證不詳,十餘年來不能施行適用。」這種說法在奏進《破產法》時達到了印證,當時戶部與代表民間新興經濟勢力的滬京錢商即在破產財產的分配次序上發生爭議,致使新法廢止。再如1908年志田鉀太郎擬定的大清商律草案也由於農工商部以其直接抄襲日德商法,不合國情為由而未能通過。從某種意義上說,反對派的意見是對的,因為「中國名教」與西方法律的精神冰炭不能同器,「徒襲皮毛」的抄襲條文,其後果不幸被反對派所言中。這也是中國法律現代化的悲劇之源。三

1902-1911整整十年間,沈家本在修律大臣任上直接主持和具體參與了修律的全過程,並起了決定性的作用。他對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精深造詣、對中國政治現狀的深刻體察和兼收並蓄、變法救國的胸懷使他得以擔負這一歷史賦予的重任,並取得了巨大成就———盡管是短暫的和有局限性的。同時,沈家本個人的知識背景和素養不足以使他成為一位真正的法律變革運動的領袖他對西方法律的誤讀和認識的局限也直接影響了這場法律變革的氣質和命運。

1902年,沈家本與曾留學英倫的伍廷芳一起被任命為修律大臣,這種傳統加西學的組合本身就具有象徵性。沈氏出任修律大臣固是張之洞等人鼎力保舉的結果,但也確實是眾望所歸的不二人選,在眾多或激進或保守而不切實際的人中,他溫和而不偏激,務實而不虛誇。更重要的是,他是這一領域無可爭辯的專家,他對中國刑律造詣精深,在清統治集團中聲譽早著。他一方面具備了中國傳統律學的深厚功底,一方面又具有豐富的實踐經驗。難能可貴的是,他在痛感國家貧弱、民族衰微之餘,能清醒認識到西方富強之源,主張「有志之士當討究治道之原,旁考各國制度,觀其會通,庶幾采擷精華,稍有補於當世。」[9]他以日本為例,闡述變法的可能性、必要性和光明前途:「日本舊時制度,唐法為多,明治以後,採用歐法,不數十年遂為強國」。[10]他的學習西方是立於富國強兵的愛國主義願望之上的。在政治立場上,他主張變革,同情維新派,對維新失敗感到「慘矣哉,痛哉」,並總結經驗教訓在欲速則不達,中國數千年之積弊,非一朝一夕所能根除。因此,他傾向於漸進、溫和的改革。他還從中國傳統文化中尋找與新的異質文明的對接點,甚至認為中西法律之間形異而實同,即都貫穿著「仁」。他從仁這個溝通中西法律的精神支點入手,辯白變法並非以新法亂政,西法的要旨皆可為中國舊學所涵攝,「各國法律之精義,固不能出中律之范圍。」[11]他鼓吹在中國實行法治,認為當今之世,「法治之說洋溢乎四表,方興未艾」,[12]實行法治實是中國富強之根本。遺憾的是,盡管他認識到西方的法治原與中國法家不同,「申韓之學,以刻核為宗旨,恃威相劫,實專制之尤。」而「泰西之學,以保護治安為宗旨,人人有自由之便利」,[13]已經初步接觸到了問題的實質,但他與當時許多主張變法維新的知識分子一樣,對法治的認識還停留在表面和靜態觀察的層面,不能從精神本源的高度去認識和理解法治,從而就不能意識到法治與中國名教的沖突和對抗,進而也無法看清他領導的修律運動的死穴之所在。

作為身處新舊交替時代的歷史人物,舊的思想不可避免地要在他身上打下烙印,在主張兼收並蓄各國良法的同時,他又強調「舊不俱廢,新亦當參,當能使新律融會貫通,一無扦格」,「當此法治時代,若但征之今而不考之古,但推崇西法而不探討中法,則法學不全又安能全面通之,以推行於世?」[14]這里沈家本強調變法應適於中國國情,避免生搬硬套「以推行於世」固然值得贊同,但是何者當廢,何者當參,沈氏既沒有給出一個標准,也沒有作出成功的實踐。深厚的儒學修養和常年治獄的經歷,使他保有對中國舊的法律傳統的偏好和留戀,從而未能徹底擺脫傳統思想的桎梏。這種進步性與局限性的並存,使其所主持的變法既超出了清廷的預期,在許多方面帶有時代的先進性,同時又帶有重大的缺陷和失誤,在與傳統分裂的道路上不可能走得太遠。同時,作為一個務實的和懷有忠君觀念的舊官僚,他深知能否獲得清廷的支持是變法成敗的關鍵,因此在立法意旨上也亦步亦趨,與之保持一致,而在實際修律過程中,往往屈從於守舊勢力,不得不違心地做出這樣那樣的讓步,變法得其人而不得其時,這是他的局限也是他的悲劇。盡管這可歸咎於其個人認識的局限,但究其根本,則總歸是由其所處的客觀現實環境所決定的。



反思清末修律之得失,一個很方便的參照系是日本。鑒於日本近代法制變革的相對成功,我們不能不正視並回答這樣一個問題:近代以來,日本與中國面臨的挑戰一樣,變法圖強的起點也相似,何以日本能藉明治維新一蹴而就,法律現代化之路看起來較中國平坦得多?問題的答案見仁見智,其中一個具有代表性的觀點是:日本之所以能在短短數十年間跨入現代化國家行列,當得益於日本民族傳統價值觀念的優勢,進而歸結為海洋性國家與大陸性國家氣質和經驗迥異使然。這種說法固有所據,但似乎忽略了社會經濟基礎的變化這一決定性因素。其實,日本法律移植之所以順利,首先得益於整個社會政治、經濟、文化諸條件的相對成熟,也得益於日本在移植外來文明的時候成功地對自身土壤進行了改造。傳統日本雖與中國同屬儒家文化圈,但其具體社會結構和發展道路卻又具有自身的特點而區別於中國的具有高度同一性的禮俗社會。早在明治維新前夕,日本的社會結構發生一系列巨大變化:國內組織已高度商業化,各大名為保證物質供應而實行的「樂市」和「樂座」政策基本奠定了全國性的商品流通和供應格局並造成了體系間的緊張關系。商業城市大量涌現,出現了強大的商人和商業組織,如販賣農作物的「藏元」、「諸仲間」(商會)、「問屋」(批發商),資本主義生產關系得到了巨大發展並日益滲入農村,加速了小農經濟的破產和解體。作為舊經濟體制支柱的武士階層也發生質變。在政治方面,日本長期存在的二元政治威權(天皇名義下的幕藩體制),導致天皇威福下移,地方分權得以發展,從而維新只需對既成事實給予承認即可,表面上看似勇猛激進、雷厲風行,實則是瓜熟蒂落、水到渠成,是新制度之組織加諸新經濟結構長期的演化,而並不僅僅是少數人的卓越才幹或是獻身精神所能造成的奇跡。相較而言,傳統中國雖經受西方文明浸潤,但其為時既短,廣度和深度亦自有限。一方面是少數大城市(如上海、廣州等)的高度繁榮,另一方面,城市之外的廣大農村卻仍維持著千百年來的舊習。整個國家在政治、經濟、文化、思想觀念等各個領域,均不曾發生深刻的變化,以支撐起脫胎換骨的法律移植。尤其是,中國欠缺的是思想意識形態領域的啟蒙運動,不曾經歷類似於日本19世紀70年代末80年代初波及全國的「自由民權運動」。也許,全民性的啟蒙對一個國家政治法律的真正變革具有決定性意義。

我們今天回顧歷史,將清末修律納入整個國家現代化的視野之中來考察,應該能夠總結出一些經驗教訓:其一,統治者的動機與目的,是制約任何政治法律改革成敗的關鍵因素。清末修律是內外交迫之下統治者所做出的一種姿態,以作為挽回人心或是實踐私利的應急性策略措施,並無真心貫徹的誠意。民族主義激情、個人野心和偏見摻雜其中,使得這場改革泥沙俱下、魚龍混雜。顯而易見,在這場由上層和少數知識精英一手包辦的自上而下的政府推進型改革中,法律僅被視為一種器物,一種治理工具,這樣建立起來的新法制自然缺乏基礎和生命力,也難以獲得普遍的接受和認同。同時,對變法動機的懷疑和法律工具主義的傳統也導致民眾對法律本身的正當性的質疑。其二,變法超越了時代的進程。法律作為一定歷史時期社會結構和現實生活的確認和宣示,它是向後看的,具有滯後性。而變法修律機械照搬西方制度,試圖模仿西方數百年來動態演化的靜態結果,以泰西資本主義之良法,移用於半殖民地半封建的中國社會,實寓有以法制推進經濟、政治改革,塑造現代化社會的深意,殊不知往往有本末倒置之害。在社會急劇變化的轉型期,大規模立法建制,不但束縛了手腳,也損害了法律的權威和穩定性,進而危及對法制信仰的培育和養成。其三,變法失之倉促,在變法時機的選擇和具體操作上操之過急,「數百年之舊說,千萬人之陋習,雖極愚謬,積久成是」(楊深秀語),決非一朝一夕所能輕易改變。以中國地域之廣、人口之眾,建法立制,更需深思熟慮、通盤籌劃以求周全。而此次改革專注於典章制度而忽略人心風習,急功近利,好大喜功,忽視系統和配套改革,僅僅滿足於表面上的冠冕堂皇,未能在基層結構中創造一種「各因素能相互交換的局面」(黃仁宇語),在銳意革新的同時不可避免對於傳統社會價值體系的留戀和回歸。改革作為新政的重要組成部分,雖有仿行立憲、官制改革相輔,但缺乏內在聯系和呼應,雖各有成績但無法在整體上溝通,中間頗多窒礙難行之處,或不合於國情,或拘泥於舊法,難收實效。以上三端,決定了變法乃至中國法制現代化的命運從一開始就已註定,非人力所能挽回。

在現代化仍然是中國發展的主要任務和現實需求的情況下,(依照我國現代化建設三步走的戰略部署,中國現代化的實現,當是本世紀中葉以後的事。)從某種意義上來說,一百年前沈家本所面的使命及其困擾,在今天依然擺在國人面前。今之學者,對百年前的這場改革雖評價不一,但對主持這一千年變局的沈家本及其同事們卻不能不抱有某種超越時空的同情和敬意,分享著共同的焦灼、困惑和痛楚。西哲有雲:「在一般法律方面,欲平衡一大國或社會,……乃極為艱巨的工作。任何人間才子,盡管博學多能,亦不能僅靠理性與沉思可以期冀完成。在此項工作中,必須集中眾人的判斷,以經驗為先導,靠時間以完善之。在其初次實驗中,不能超越發生的錯誤,須由實踐中感到不便時加以改正。」如果缺乏一種廣闊的歷史眼界和對吾國吾人的真切關懷,那麼對於吾輩學人而言,欲「踵武前賢,繼續沈氏事業,實現法治於中國」[15],恐怕也將是一種生命中無法承受之重吧?

[參考文獻]

[1]楊鴻烈.中國法律發達史.[M].上海:上海書局,1990.

[2]王樹槐.外人與戊戌變法.[M].上海:上海書店出版社,1998.

[3]中外舊約章匯編(第二冊)[M].

[4]勸學篇•變法[M].

[5]德宗景皇帝實錄(卷四二一)[M].

[6]劉偉.清末中央與地方關系的調整[J].北京科技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1999,(4);王霞.地方督撫與

清末法制變革[J],人文雜志,2001,(4).

[7]清實錄•光緒朝[M].

[8]李政.中國近代民事訴訟法探源[J].法律科學,2000,(6).

[9]寄簃文存六•政治類典序[M].

[10]寄簃文存•歷代刑法考•新譯法規大全序[M].

[11]寄簃文存•刪除律例內重法折[M].

[12]寄簃文存•歷代刑法考•重刻明律序[M].

[13]寄簃文存•歷代刑法考•法學名著序[M].

[14]寄簃文存六•薛大司寇辭稿序[M].

[15]梁治平.憲政譯叢(總序)[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

Ⅳ 法律本科論文

法律本科畢業論文資料http://hi..com/sdgetjrtewerse/blog/item/a32e93381fd3c3f1b311c7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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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綜合類
1、藍之韻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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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學生大論文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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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蜂朝無憂論文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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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論文下載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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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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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教育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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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國園丁網論文大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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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北大附小學校教師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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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專業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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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學論文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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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如其名。
5、中國總經理網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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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mba職業經理人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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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中國農業在線-農業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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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體育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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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財經學位論文下載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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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公開發表論文_深圳證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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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lqzx.com/lunwen.htm
12、論文商務中心
http://doc.cei.gov.cn/
13、法律帝國:
http://www.fl365.com/gb/lawthinker/bbs/default.asp
四、 論文寫作教學類
1、學術論文
http://www.hrexam.com/advanced1.htm
其實是學術論文的寫作網站。
五、 博碩士論文
1、論文統計
http://www.sci.com.cn/
實際上就是萬方的論文統計。
2、台灣博碩士論文咨訊網
http://datas.ncl.e.tw/theabs/00/
3、北京大學學位論文樣本收藏
http://www.lib.pku.e.cn/xwlw.html
4、學位論文 (清華大學)
http://www.lib.tsinghua.e.cn/new/thesis.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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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幫我想一個法學本科的畢業論文題目

法學本科畢業論文選題:

1、論我國民間借貸的現狀及法律規制

回2、論法律的平等答價值

3、上市公司並購業務若干法律問題研究

4、論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

5、所有權保留若干問題研究

6、網路金融詐騙犯罪的法律規制

7、論公司合同風險及其規制

8、論夫妻侵權的法律規製法輔

9、逃稅罪研究

10、校園暴力的成因與法律防範

11、正當防衛疑難問題研究

12、網路著作權侵權問題研究

13、不真正不作為犯研究

14、論交通肇事罪

15、論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

以上選題由學術堂整理提供

Ⅶ (完整版)法學專業畢業論文942342

這篇談公民個人信息的法學本科畢業論文還不錯,你可以借鑒一下

一、引言

大數據技術的發展給科技進步、信息共享、商業發展帶來了巨大的變革,社會活動網路化的發展趨勢更給予了個人信息豐富的社會價值和經濟價值,使它成為對於國家、社會、組織乃至個人都具有重要意義的戰略資源。與此同時,與個人信息相關的犯罪活動也呈現出高發態勢。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設「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和「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將兩個罪名整合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並擴大了主體范圍,加大了處罰力度。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2017年解釋》)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司法適用做出了具體規定。
筆者在中國裁判文書網,對判決結果包含「公民個人信息」的刑事一審判決逐年進行檢索,2009-2019年間各年份相關判決數如圖表 1所示。我國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的發展可為四個階段:2009~2012年,此類判決數為零,與個人信息相關的犯罪案件在實踐中鮮有發生;2012~2016年,判決數量開始緩速增長,總量尚較少;2016~2017 年判決數量激增 214.6%,呈現出高發態勢;2016~2019年,犯罪數量增速放緩。

圖表 1
作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的行為對象,公民個人信息的內涵、范圍、判斷標准對立法和司法適用具有重要意義。《2017年解釋》第1條對其概念做了明確的規定,但實踐中對公民個人信息的界定仍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如,如何把握行蹤軌跡信息的范圍、如何把握財產信息的范圍和如何認定公民個人信息的可識別性等。由此觀之,要實現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准確認定,我們應該對其行為對象的內涵、外延進行深入研究。本文擬對《刑法》二百五十三條「公民個人信息」的界定進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對司法實踐中該罪的認定提供有益參考。

二、刑法上公民個人信息合理保護限度的設定原則

信息網路時代,我們要在推動信息科技的發展應用和保護公民個人信息安全之間尋求適度的平衡。刑法對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力度過小或者過大,都不利於社會的正常發展。筆者認為,應當基於以下三項原則設定公民個人信息刑法保護的合理限度。
(一)刑法的謙抑性原則
刑法的謙抑性,是指刑法應合理設置處罰的范圍與程度,當適用其他法律足以打擊某種違法行為、保護相應合法權益時,就不應把該行為規定為犯罪;當適用較輕的制裁方式足以打擊某種犯罪、保護相應合法權益時,就不應規定更重的制裁方式。此原則同樣是刑法在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進行規制時應遵循的首要原則。
在我國個人信息保護法律體系尚未健全、前置法缺失的當下,刑法作為最後保障法首先介入個人信息保護領域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行為進行規制時,要格外注意秉持刑法的謙抑性原則,嚴格控制打擊范圍和力度。對於公民個人信息的認定,范圍過窄,會導致公民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應有的保護,不能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進行有效的打擊;范圍過寬,則會使刑法打擊面過大,導致國家刑罰資源的浪費、刑罰在實踐中可操作性的降低,阻礙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有違刑法的謙抑性原則。在實踐中,較常見的是認定范圍過寬的問題,如公民的姓名、性別等基礎性個人信息,雖能夠在一定程度上識別個人身份,但大多數人並不介意此類個人信息被公開,且即便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結果,也不必動用刑罰手段,完全可以利用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予以救濟。
(二)權利保護與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則
大數據時代,隨著信息價值的凸顯,個人信息保護與信息流通之間的價值沖突也逐漸凸顯。一方面,信息的自由流通給國家、社會、個人都帶來了多方面的便利,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對個人生命和財產安全、社會正常秩序甚至國家安全帶來了一定的威脅。
科技的進步和社會的需要使得數據的自由流通成為不可逆轉的趨勢,如何平衡好其與個人權益保護的關系,是運用刑法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行為進行規制時必須要考慮的問題。個人信息保護不足,則會導致信息流通的過度自由,使公民的人身、財產安全處於危險境地、社會的正常經濟秩序遭到破壞;保護過度,則又走入了另一個極端,妨礙了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使社會成員成為一座座「信息孤島」,全社會也將成為一盤散沙,也將信息化可以帶來的巨大經濟效益拒之門外。
刑法要保護的應當僅僅是具有刑法保護的價值和必要,並且信息主體主動要求保護的個人信息。法的功能之一便是協調各種相互矛盾的利益關系,通過立法和司法,平衡好個人信息權利保護與信息自由流通,才可以實現雙贏。應努力構建完備的個人信息保護體系,既做到保障公民人身、財產權利不受侵犯,又可促進信息應有的自由流動,進而推動整個社會的發展與進步。
(三)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相協調原則
個人利益對公共利益做出適當讓渡是合理的且必須,因為公共利益往往涉及公共安全與社會秩序,同時也是實現個人利益的保障。但是這種讓渡的前提是所換取的公共利益是合法、正當的,並且不會對個人隱私和安全造成不應有的侵害。
公共安全是限制公民個人信息的典型事由。政府和司法部門因為社會管理的需要往往會進行一定程度的信息公開,信息網路的發展也使得大數據技術在社會安全管理活動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時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對於公民個人利益邊界的觸碰,由此產生公共管理需要與個人權益維護之間的沖突。相對於有國家機器做後盾的公權力,公民個人信息安全處於弱勢地位,讓個人信息的保護跟得上信息化的發展,是我們應該努力的方向。
公眾人物的個人信息保護是此原則的另一重要體現,王利明教授將公眾人物劃分為政治性公眾人物和社會性公眾人物兩類。對於前者,可將其個人信息分為兩類:一類是與公民監督權或公共利益相關的個人信息,此類個人信息對公共利益做出適當的讓步是必須的;另一類是與工作無關的純個人隱私類信息,由於這部分個人信息與其政治性職務完全無關,所以應受與普通人一樣的完全的保護。對於社會性公眾人物,其部分個人信息是自己主動或是希望曝光的,其因此可獲得相應的交換利益,對於這部分信息,刑法不需要進行保護;也有部分信息,如身高、生日、喜好等雖然被公開,但符合人們對其職業的合理期待,且不會有損信息主體的利益,對於此類信息,也不在刑法保護范圍內;但對於這類信息主體的住址、行蹤軌跡等個人信息,因實踐中有很多狂熱的粉絲通過人肉搜索獲得明星的住址、行程信息,對明星的個人隱私進行偷窺、偷拍,此類嚴重影響個人生活安寧和基本權益的行為應當受到刑法的規制。

三、刑法上公民個人信息的概念、特徵及相關范疇

(一)公民個人信息的概念
「概念是解決法律問題必不可少的工具」。
1.「公民」的含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是指具有我國國籍的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的罪名和罪狀中都使用了「公民」一詞,對於其含義的一些爭議問題,筆者持以下觀點:
(1)應包括外國籍人和無國籍人
從字面上和常理來看,中國刑法中的「公民」似乎應專門指代「中國的公民」。但筆者認為,任何人的個人信息都可以成為該罪的犯罪對象,而不應當把我國刑法對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局限於中國公民。
第一,刑法一百五十三條採用的並非「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個人信息」的表述,而是了「公民個人信息」,對於刑法規范用語的理解和適用,我們不應人為地對其范圍進行不必要的限縮,在沒有明確指明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情況下,不應將「公民」限定為中國公民。
第二,全球互聯互通的信息化時代,將大量外國人、無國籍人的個人信息保護排除在我國刑法之外,會放縱犯罪,造成對外國籍人、無國籍人刑法保護的缺失,這既不合理,也使得實踐中同時涉及侵犯中國人和非中國人的個人信息的案件的處理難以操作。
第三,刑法分則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並不限於僅對「中國公民」的保護,也同等地對外國籍人和無國籍人的此類權利進行保護。因此,處於我國刑法第三章的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的保護對象,也包括外國籍人和無國籍人的個人信息,「我國對中國公民、處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人和無國 籍人以及遭受中國領域內危害行為侵犯的外國人和無國籍人,一視同仁地提供刑法的保護,不主張有例外。」
(2)不應包括死者和法人
對於死者,由於其不再具有人格權,所以不能成為刑法上的主體。刑法領域上,正如對屍體的破壞不能構成故意殺人罪一樣,對於死者個人信息的侵犯,不應成立侵犯個人信息罪。對死者的個人信息可能涉及的名譽權、財產權,可以由死者的近親屬主張民法上的精神損害賠償或繼承財產來進行保護。
對於法人,同樣不能成為刑法上公民個人信息的信息主體。一方面,自然人具有人格權,而法人不具有人格權,其只是法律擬制概念,不會受到精神上的損害。另一方面,法人的信息雖然可能具有很大的商業價值和經濟效益,但是已有商業秘密等商法領域的規定對其進行保護。因此,法人的信息不適用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
2.「個人信息」的含義
法學理論上對於公民個人信息的界定主要識別說、關聯說和隱私說。
識別說,是指將可以識別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作為公民個人信息的關鍵屬性。可識別性根據識別的程度又可以分為兩種方式,即通過單個信息就能夠直接確認某人身份的直接識別,和通過與其他信息相結合或者通過信息對比分析來識別特定個人的間接識別。學界支持識別說觀點的學者大多指的是廣義的識別性,既包括直接識別,又包括間接識別。
關聯說認為所有與特定自然人有關的信息都屬於個人信息,包括「個人身份信息、個人財產情況、家庭基本情況、動態行為和個人觀點及他人對信息主體的相關評價」。根據關聯說的理論,信息只要與主體存在一定的關聯性,就屬於刑法意義上的公民個人信息。
隱私說認為,只有體現個人隱私的才屬於法律保障的個人信息內容。隱私說主要由美國學者提倡,主張個人信息是不願向他人公開,並對他人的知曉有排斥心理的信息。
筆者認為,通過識別說對刑法意義上的公民個人信息進行界定最為可取。關聯說導致了刑法保護個人信息的范圍過分擴大,而隱私說則只將個人信息局限在個人隱私信息的范圍內,忽略了不屬於個人隱私但同樣具有刑法保護價值的個人信息,同時由於對隱私的定義受個人主觀影響,所以在實踐中難以形成明確的界定標准。相比之下,識別說更為可取,不僅能反應需刑法保護的公民個人信息的根本屬性,又具有延展性,能更好的適應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而導致的公民個人信息類型的不斷增多。
且通過梳理我國關於個人信息的立法、司法,識別說的觀點貫穿其中。

名稱

生效年份

對「個人信息」核心屬性的界定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網路信息保護的決定》

2012年

可識別性、隱私性

《關於依懲處侵害公民個人信息犯罪活動的通知》

2013年

可識別性、隱私性

《關於審理利用信息網路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2014年

隱私性

《網路安全法》

2016年

可識別性

《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7年

可識別性、可反映活動情況

圖表 2
《網路安全法》和《2017年解釋》中關於公民個人信息的界定無疑最具權威性。《網路安全法》採用了識別說的觀點,將可識別性規定為公民個人信息的核心屬性。而後者採用了廣義的「可識別性」的概念,既包括狹義可識別性 (識別出特定自然人身份) , 也包括體現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兩者之所以採用了不同的表述,是因為《網路安全法》對公民個人信息做了整體而基礎性的保護,而《2017年解釋》考慮到,作為高度敏感信息的活動情況信息,隨著定位技術的不斷進步逐漸成為本罪保護的一個重點,因此在採用了狹義的身份識別信息概念的基礎之上,增加了對活動情況信息的強調性規定,但其本質仍是應涵括在身份識別信息之內的。
所以,應以可識別性作為判斷標准對公民個人信息進行界定。
(二)公民個人信息的特徵
刑法意義上的「公民個人信息」體現了其區別於廣義上的「公民個人信息」的刑法保護價值。明確刑法領域個人信息的特徵,有助於在司法中更好的對個人信息進行認定。
1.可識別性
這是公民個人信息的本質屬性。可識別是指可以通過信息確定特定的自然人的身份,具體包括直接識別和間接識別。直接識別,是指通過單一的信息即可直接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如身份證號、指紋、DNA等信息均可與特定自然人一一對應。間接識別,是指需要將某信息與其他信息相結合或者進行對比分析才能確定特定自然人,比如學習經歷、工作經歷、興趣愛好等信息均需要與其他信息相結合才能識別出特定的信息主體。
2.客觀真實性
客觀真實性是指公民個人信息必須是對信息主體的客觀真實的反映,。一方面,主觀上的個人信息對特定個人的識別難度極大;另一方面,現行刑法關於侮辱罪或誹謗罪的相關規定足以對此類主觀信息進行規制。司法實踐中,如何判斷信息的客觀真實性也是一個重要的問題,如何實現科學、高效鑒別個人信息客觀真實性,是司法機關應努力的方向。現有的隨機抽樣的方法有一定可取性,但不夠嚴謹。筆者認為,可以考慮採取舉證責任倒置的方式,若嫌疑人能證明其所侵犯的個人信息不具有客觀真實性,則不構成本罪。
3.價值性
刑法的兩大機能是保護法益和保障人權。從保護法益的機能出發,對於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這一自然犯,只有侵犯到公民法益的行為,才能納入刑法規制的范圍。而判斷是否侵犯公民法益的關鍵就在於該信息是否具有價值。價值性不僅包括公民個人信息能夠產生的經濟利益,還包括公民的人身權利。從個人信息的人格權屬性角度分析,個人隱私類信息的公開,會侵犯公民的隱私權、名譽權,行蹤軌跡類信息的公開,會對公民人身安全帶來威脅。從個人信息的財產權屬性角度分析,信息化時代,信息就是社會的主要財產形式,能夠給人們帶來越來越大的經濟利益。「信息價值僅在當行為人主張其個人價值時才被考慮」,只有具有刑法保護價值的信息,才值得國家動用刑事司法資源對其進行保護。
(三)個人信息與相關概念的區分
很多國家和地區制定了專門的法律保護個人信息,但部分國家和地區沒有採用「個人信息」的概念,美國多採用「個人隱私」的概念,歐洲多採用「個人數據」的概念,而「個人信息」的表述則在亞洲較為常見。對於這三個概念是可以等同,存在觀點分歧。有觀點認為,個人信息與個人隱私有重合,但不能完全混同,也有觀點認為個人信息包含個人隱私,以個人數據為載體。筆者認為,有必要對三個概念進行明確區分。
1.個人信息與個人隱私
關於這兩個概念的關系,有學者主張前者包含後者,有學者主張後者包含前者,還有學者認為兩者並不是簡單的包含關系。筆者認為,個人信息與個人隱私相互交叉,個人信息包括一般信息和隱私信息,個人隱私包括隱私信息、私人活動和私人空間,所以兩者的交叉在於隱私信息。兩者制建有很大的區別,不能混淆。首先,私密程度不同,個人信息中除隱私信息以外的一般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信息主體進行公開的,如姓名、手機號、郵箱地址等,而個人隱私則具有高度的私密性,個人不願將其公開;其次,判斷標准不同,個人信息的判斷標準是完全客觀的,根據其是否具有識別性、真實性、價值性來進行判斷即可,而個人隱私在判斷上具有更多的主觀色彩,不同主體對個人隱私的界定是不同的;最後,個人信息既具有消極防禦侵犯的一面,也具有主動對外展示的一面,信息主體通過主動公開其部分個人信息,可能會獲得一定的利益,而個人隱私則側重消極防禦,主體的隱私信息和隱私活動不希望被公開,隱私空間不希望被侵犯。
2.個人信息與個人數據
筆者認為,個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和個人數據(personal Data)的區別在於,個人數據是以電子信息系統為載體的對信息主體的客觀、未經過處理的原始記錄,如個人在醫院體檢後從自助機取出的血液化驗報告單;後者是指,數據中可對接收者產生一定影響、指導其決策的內容,或是數據經過處理和分析後可得到的上述內容,如血液化驗報告數據經系統或醫生的分析,形成的具有健康指導作用的結果報告,換言之,個人信息=個人數據+分析處理。

四、刑法上公民個人信息的司法認定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概念和原則的把握必然有一定的差異性,需要具體情況具體討論。在本部分,筆者對一般個人信息的認定進行總結歸納,並對一些存在爭議的情況進行分析。

(一)公民個人信息可識別性的認定
「可識別性是指個人信息能夠直接或者間接地指向確定的主體。」經過上文中的討論,根據《網路安全法》和《2017年解釋》對公民個人信息的定義,我們能夠得出,「識別性」是公民個人信息的核心屬性,解釋第3條第2款印證了這一觀點。對於能夠單獨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往往比較容易判斷,而對於需要與其他信息結合來間接識別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的信息,往往是個案中控辯雙方爭議的焦點,也是本罪的認定中最為復雜的問題。面對實踐中的具體案情,對於部分關聯信息是否可以認定為「公民個人信息」時,可從行為人主觀目、信息對特定自然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要結合的其他信息的程度三個方面綜合分析加以判斷。
以此案為例:某地一醫葯代表為了對醫生給予用葯回扣,非法獲取了某醫院某科室有關病床的病床號、病情和葯品使用情況。此案中所涉及的非法獲取的信息不宜納入刑法中「公民個人信息」的范疇。首先,從行為人主觀目的上看,並沒有識別到特定自然人的目的,而僅僅是為了獲取用葯情況;其次,從以上信息對病人的人身安全、財產安全以及生活安寧的重要性上來看,行為人獲取以上信息並不會對病人權益造成侵犯;最後,從這些信息需要與其他信息結合的程度來看,病床號、用葯情況等信息並不能直接識別到個人,需要結合病人的身份證號等才能起到直接識別的作用。所以,此案中的涉案信息不屬於刑法所保護的「公民個人信息」。
(二)敏感個人信息的認定
《2017年解釋》第五條根據信息的重要程度、敏感程度,即信息對公民人身、財產安全的影響程度,將「公民個人信息」分為三類,並設置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標准。

類別

列舉

「情節嚴重」標准
(非法獲取、出售或提供)

「情節特別嚴重「標准(非法獲取、出售或提供)

特別敏感信息

蹤軌跡信息、通信內容、徵信信息、財產信息

五十條以上

五百條以上

敏感信息

住宿記錄、通信記錄、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

五百條以上

五千條以上

其他信息

五千條以上

五萬條以上

圖表 3
但是在司法實踐中,仍存在對標准適用的爭議,主要表現在對敏感個人信息的認定。
1.如何把握「行蹤軌跡信息」的范圍
行蹤軌跡信息敏感程度極高,一旦信息主體的行蹤軌跡信息被非法利用,可能會對權利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緊迫的威脅。《2017年解釋》中對於行蹤軌跡信息入罪標準的規定是最低的:「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50以上」的,即構成犯罪。由於《2017年解釋》中對行蹤軌跡信息規定了極低的入罪標准,所以司法認定時應對其范圍做嚴格把控,應將其范圍限制在能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體位置的信息,如車輛軌跡信息和GPS定位信息等。實踐中,信息的交易價格也可以作為判定其是否屬於「行蹤軌跡信息」的參考,因為行蹤軌跡信息的價格通常最為昂貴。
對於行為人獲取他人車票信息後判斷出他人的行蹤的情況,載於車票的信息不宜被認定為《2017年解釋》所規定的「行蹤軌跡信息」,因為該信息只能讓行為人知道信息主體大概的活動軌跡,並不能對其進行准確定位。
2.如何把握「財產信息」的范圍
財產信息是指房產、存款等能夠反映公民個人財產狀況的信息。對於財產信息的判斷,可以從兩方面進行把握:一是要綜合考量主客觀因素,因為犯罪應是主客觀相統一的結果;而是考慮到敏感個人信息的入罪門檻已經極低,實踐中應嚴格把握其范圍。
以此案為例:行為人為了推銷車輛保險,從車輛管理機構非法獲取了車主姓名、電話、車型等信息。此案中的信息不宜認定為「財產信息」。因為行為人的主觀目的不是侵犯信息主體的人身、財產安全,最多隻會對行為人的生活安寧帶來一定的影響,因而應適用非敏感公民個人信息的入罪標准。
(三)不宜納入本罪保護對象的公開的個人信息的認定
信息主體已經公開的個人信息是否屬於 「公民個人信息」的范疇,理論界存在觀點分歧。筆者認為,「公民個人信息」不以隱私性為必要特徵,因為《2017年解釋》第1條並為採用「涉及個人隱私信息」的表述,而是以識別性作為判斷標准。因此,信息的公開與否並不影響其是否可以被認定為「公民個人信息」。
對於權利人主動公開的個人信息,行為人獲取相關信息的行為顯然合法,且其後出售、提供的行為,當前也不宜認定為犯罪。理由如下:第一,在我國的立法和司法中,曾以「隱私性」作為界定公民個人信息的核心屬性,可見公民個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從隱私權中分離出來的權利,所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側重於對公民隱私和生活安寧的保護。權利人之所以自願甚至主動公開其個人信息,說明這部分信息即便被獲取、出售,也通常不會對其個人隱私和生活安寧造成侵犯,因此不應納入刑法保護范圍內;第二,根據刑法第253條之一的規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個人信息,只有在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前提下才構成犯罪。對於已經公開的公民個人信息,行為人獲取後向他人出售或提供的行為在我國缺乏相關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應推定為存在權利人的概括同意,不需要二次授權,也就是說不應認定行為人對獲取的已經由權利人公開的個人信息的出售和提供行為系「違法國家有關規定」。第三,在我國個人信息保護機制尚未健全、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高發的背景下,應將實踐中較為多發的侵犯權利人未公開的個人信息的案件作為打擊的重點。
對於權利人被動公開的個人信息,行為人獲取相關信息的行為可以認定為合法,但如果後續的出售或提供行為違背了權利人意願,侵犯到了其個人隱私和生活安寧,或是對權利人人身安全、財產安全造成了威脅,則應根據實際情況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論處。
對於權利人被動公開的個人信息,行為人對相關信息的獲取一般來說是合法的,但是獲取信息之後的出售、提供行為如果對信息主體的人身安全、財產安全或是私生活安寧造成了侵犯,且信息主體對其相關個人信息有強烈保護意願,則應據其情節認定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

五、結語

大數據時代,個人信息對個人、組織、社會乃至國家均具有重要價值,由此也滋生了越來越多的侵犯個人信息犯罪。「公民個人信息」作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犯罪對象,其概念界定、特徵分析、與相關概念的區分以及司法認定對於打擊相關犯罪、保護公民個人信息具有重要意義。通過本文的研究,形成以下結論性的認識:第一,界定公民個人信息的原則。一是應遵循刑法的謙抑性原則,保證打擊范圍既不過寬而導致國家刑罰資源的浪費和可操作性的降低,也不過窄而使公民個人信息權益得不到應有的保障。二是應遵循權利保護與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則,在保障公民人身、財產權利不受侵犯的同時不妨礙信息正常的流通。三是應遵個人利益與公眾利益相協調原則,允許個人利益對公共利益做出適當讓步,但杜絕對個人利益的侵害和過度限制。第二,公民個人信息之「公民」應包括外國籍人和無國籍人,不應包括死者和法人。公民個人信息之「個人信息」應採取「識別說」進行界定,可以識別特定自然人是刑法上公民個人信息的根本屬性。除了可識別性,刑法意義上的公民個人信息還應具有客觀真實性、價值性等特徵可作為輔助判斷標准。還應注意個人信息與個人隱私、個人數據等相關概念的區分,避免在司法實踐中出現混淆。第三,一般個人信息的認定。「可識別性」是其判斷的難點,可以從行為人主觀目的、信息對其主體人身和財產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與其他信息的結合程度這三個方面綜合分析判斷;對於行蹤軌跡信息、財產信息等敏感個人信息,由於其入罪門檻低、處罰力度大,應嚴格把控其范圍並結合行為人主觀心理態度進行考量;對於信息主體已經公開的個人信息,應分情況討論,對於信息主體主動公開的個人信息,行為人對其獲取、出售和提供,不應認定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對於信息主體被動公開的個人信息,行為人對信息的獲取是合法的,但其後出售、提供的行為,可以依實際情況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論處。
希望本文的論述能夠對我國個人信息保護體系的完善貢獻微小的力量。

Ⅷ 法律專業自考本科畢業論文

法律專業自學考試畢業論文提綱
論文題目:試析房屋租賃合同中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選題說明:
學生在執業過程中起草過房屋租賃合同,也辦理過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一個最大的體會就是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法律名稱均省略「中華人民共和國」)「租賃合同」一章對當事人權利義務進行了較詳細的規定,但由於房屋租賃合同作為租賃合同中特殊的一種除受《合同法》調整外還受《擔保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相關法律調整,因此實踐中有些權利義務容易被忽視。另外學生在處理一些具體案件時也遇到過一些難點,比如承租方能否以出租方未給付稅票作為不給付租金的抗辯理由,比如「優先購買權」是否必然衍生出「優先承租權」,比如如何認定「轉租」、「轉讓」及「承包」三者的區別,比如國有房屋出租是否必須進行資產評估等等,因此本文試從《合同法》規定的一般權利義務、相關法律規定的特殊權利義務以及實踐過程中難點分析等方面提出自己的觀點並加以論述。
論文結構:
一、內容摘要及關鍵詞
二、論文正文
三、論文注釋及參考文獻
正文提綱:
一、房屋租賃合同概念、實質要件及形式要件
二、《合同法》關於房屋租賃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規定
(一)出租人交付租賃房屋的義務和瑕疵擔保義務
(二)出租人維修義務(可轉移負擔)
(三)承租人支付租金的義務
(四)承租人按約定使用租賃物的義務
(五)承租人妥善保管房屋的義務
(六)承租人租賃期滿返還房屋的義務
(七)承租人獲得收益的權利
(八)承租人「買賣不破租權」
(九)承租人「優先購買權」
(十)承租人死亡後的權利
(十一)承租人在租賃物滅失情況下的請求權
(十二)轉租中雙方權利義務
(十三)房屋改善及添附中雙方權利義務
(十四)其他權利義務
二、其他法律關於房屋租賃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規定
(一)承租人提供身份證件,出租人詳細登記的義務
(二)出租人舉報承租人違法行為的義務
(三)出租人抵押告知義務
(四)出租人納稅的義務
(五)其他權利義務
三、實踐中難點問題的分析
(一)稅金負擔主體及承租方能否以出租方未給付稅票作為不履行給付租金的抗辯理由
(二)轉租與轉讓、承包的法律辯析
(三)關於優先承租權的考證分析
(四)租賃合同備案的法律分析
(五)國有房屋出租是否進行資產評估的法律分析
論述方法:
法理分析法、法條破析法、
法條法理與司法實踐結合
分析法,案例分析佐證法。

Ⅸ 跪求一篇自考法律本科的婚姻法畢業論文的範文,參考參考,在網上看了好多範文也毫無頭緒阿。麻煩各位大神

論我國無效婚姻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

[摘要]無效婚姻是指婚姻關系存在違內背結婚實質要件容的情形,而不具有法律效力,一經宣告,將不被國家所承認和保護的婚姻制度。在沒有無效婚姻制度的前提下,一些人對婚姻法律效力缺乏認識,造成早婚,近親結婚,包辦買賣婚姻、換親結婚不登記等違法婚姻大量存在,特別是農村偏遠地區,這種情況仍然十分突出。婚姻無效制度的確立,使得司法機關在處理違法婚姻的時候有明確充足的法律依據,進而改變了以前違法婚姻解除後果等同於合法婚姻解除後果的狀況,避免了不必要的法律沖突,從而維護了中國婚姻法的嚴肅性和權威性。本文筆者主要從無效婚姻的價值取向應以救濟為主,制裁為輔;逐漸縮小無效婚姻的種類,相應擴大可撤銷婚姻的范圍;擴大可撤銷婚姻的請求權人的范圍;以及法院應統一為無效婚姻的宣告機關這幾方面對無效婚姻制度的立法上的缺陷進行了進一步的完善。詳細請聯系我。

Ⅹ 求購大學本科畢業論文一篇,法律專業方面

方法 一個論文題目 專題論文的寫作是成功的關鍵。因為我的主題是撰寫論文的第一步,它實際上就是確定「寫什麼」的問題,這是決定科研的方向。如果「寫什麼」不明確「怎麼寫」出了問題。 主題首先要符合培養目標,要與專業相關的;其次,題目有兩個文件支持這一理論的形成理論和實踐意義,但現實已經成為推廣;再次要注意一些有價值的話題話題,如專業研究空白,爭議性的話題,或者從一個新的角度來研究的一個老話題行業,涉及到的新問題當前的熱點問題和研究領域,學科親自參與在實踐的調查;第四,考慮與使用數據的一道課題。可以找到的信息比較充足來源是很重要的作家寫論文,幫助;最後,話題宜小不宜大。主題范圍太容易導致內容含糊不清,難以管理。 (一)的基礎論文題目: 1,根據個人的興趣和愛好; 2,根據個人的知識結構; 3,基於對行業的目前的研究重點; 4,基於該國當前國際經濟和政治局勢; 5,根據最近發表的論文出版的管理許可權; 6,問別人。 (二)原則和論文題目的要求: 1,注重主題的實用價值,選擇該主題具有現實意義。 (1)理論聯系實際,注重現實意義; (2)重點課題的理論價值。 2,勤於思考,刻意求新。 (1)從來看,受材料,直到整個論點是一種新的方法點; (2)示範了舊與新材料的問題,這使新的或部分的新思路,新觀點; (3)一個新的角度或新的方法重做現有的問題,在全部或部分新的想法到達; (4)現有材料的觀點,研究方法提出質疑,雖然沒有提出自己新的看法,但可以激勵人們重新思考這個問題。這四個領域是沒有對「新」的全面推廣,但只要能夠做到一件事,你可以考慮用新的文章的主題。確定 徵文架 二,徵文從清晰的思維框架,安排材料,形成結構的作用。一般來說,學術框架需要採取漸進的邏輯系統,不建議使用並行邏輯系統,紙張的每個部分應該是層層遞進的,是有一定的邏輯關系。例如:第一部分是有關問題的第二部分的概念,意思是提高了,而第三部分是問題的分析,第四部分是解決該問題,第五部分是一個數字的條件和保障需要採取措施來解決這個問題,第六部分是總結。可以刪除和添加視情況而定。 後在框架中確定文件應進行審查,以導師,導師,然後小心地用措辭的思想討論,聽取教練的指導下,論文的最終書面確認的內容框架,作為報告的標題,該部分的內容。引言 3,文獻綜述 (一)文獻回顧 文獻綜述是後來確定的主題,在主題涵蓋基於文獻的研究在的研究領域的研究現狀廣泛的閱讀和理解領域(包括觀點的主要學術觀點,以往的研究和研究水平的成果,討論,問題和可能的原因等焦點),新的水平,新動態,新技術和新的發現,發展前景等內容全面的分析整理和評論,並提出自己的觀點和想法,並寫了一篇研究論文的風格不同。它要求獲得全面整理,陳述,信息的要點兩個作者還可以根據自己的理解和文學知識比較專業,完善的售後服務鞏固,深入,討論了系統和相應的評價,而不是學術研究的相關領域,「餡」。 (二)文獻來源 論文有機會獲得信息來源:1,電子期刊。包括電子期刊網上期刊文章,論文和碩士博士的一些電子書籍。 2,紙質圖書。如圖書,期刊,報紙等。 (3)文獻綜述寫作文學評論基本前言(引言),正文和結論四個主要組成部分的參考。 1,前言(引言):簡要介紹了課題的審查,目的和意義。這個概念的描述,審查規定的范圍,介紹了本課題的基本內容包括:歷史,現狀,前景和辯論的研究重點,使讀者有全文大致的了解。 2,文本:一個專業學科的歷史和實際工作,成就和前景,以及在各種情況下一定階段的電流水平的主要部分的摘要應詳細描述,但也有不同的見解的同行的方面也寫了,進行了分析。本節應特別注意兩個問題,一是應著眼於獲取我們需要研究的題材的話題,我們提供理論支持和後續內容的基礎研究文獻綜述文獻的內容是嚴格禁售和獲取信息和論文寫作是不相關的;二是文獻綜述,文獻回顧的不是一個簡單的列表著重於「國家概要」,應該通過自己的歸納,總結和整理,進行全面的解說,不只是「說」無可奉告,只有視圖,數據,事實和其他純粹客觀的分析和介紹,不作評價,考核。 3,結論:結論是總結了總結發言。這項研究的一般結論,包括研究的意義,也有分歧,解決懸而未決的問題和發展趨勢等。 4,參考文獻:註明作者引用的信息的人,以核實或進一步的研究,這些被引用的順序列出。 前沿和結論部分,我的觀點有很多地方不符合,所以不要進行更改。 4,開題報告 (一)目的和研究意義 研究目的是紙的簡要說明背景,然後將論文是研究提出什麼,為了得到任何結果。這項研究的意義是在兩個方面大致描述:首先,要研究什麼貢獻(理論,學術意義上的)有關的現有理論研究論文,第二個是當前論文什麼是社會經濟發展(實際意義的貢獻,意義)。 (二)研究的內容和目標 的研究論文,上述框架,研究目標專注於研究的一部分,有什麼需要解決的關鍵問題。 (三)研究方案及可行性分析 本節根據寫作和資源由學校提供的具體情況而定。 (4)學習計劃 時間,充滿按照部門統一規定的內容。 。英文摘要 五篇論文寫作 (一)紙構成 1。論文2紙質目錄3,關鍵詞4篇論文體5。致謝6參考 (二)紙質目錄 一般必須確保目錄下的文件,該標題,標題和小標題,這使得起草的論文有一個初步的基礎。然後開發內容提綱,目錄下的文件來啟動,添加必要的材料加以擴充,使目錄豐富和具體。 書面提綱應該是從簡單到復雜,從部分到部分,然後到內容元素,並逐步擴大。首先,最粗的輪廓勾勒出基於幾個大的紙片,這是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措辭的想法,然後填寫在每個部分中的相應章節。具體來說,寫論文只是提出問題,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或理論,經驗,結論),可確定的三個主要部分邏輯的基礎上事先規劃,然後填寫相應的最終名單的適當部分每一節點的內容。需要注意的是,有必要清除參數,參數不夠;第二,章節之間平衡的長度,即,合理安排每個部分的長度,該長度是完全可能的,以避免不相稱的樣式結構。用於引入詞的理論部分應在約四分之一的整個長度來控制。 (3)在英文摘要,關鍵詞 1。按照書面學校 2。英語忌用軟體翻譯,因為語法指定的格式錯誤多的專業詞彙翻譯不專業 3,一般三個或更多的字 (4)紙文字 紙文本通常包括引言,理論,三部分的結論。 1,引言,又稱前言,序言,是人體的初始部分。這部分一般包括以下內容:研究的目的和意義的主題;提出問題,表明作者的觀點;推理關於這個問題的方法的說明;概括介紹結論討論或披露的問題;歷史回顧。在本文引言部分通常所佔比例較小。寫的簡潔,通常幾百字即可。 2,理論是本文的主要部分。在這部分的綜合運用的基本原則要學習的,基本理論和聚集在研究前面來說明觀點的論文,結果在詳細的相關信息。根據題目的性質,以積極的論證或反駁他人解決困難或問題的方式來展現文字思路和新見解不同的看法。如果您是作者自己提出了新的創造性的事情要注意的最重要的字保持合理的。考慮到這部分的三分之二的文字。 3,結論是論文的最後部分,這部分的研究,包括答案的結果的主要內容;該研究的作者提出了探索性意見;一些尚未解決的問題提出了一種視覺等。關注與引進其內容的簡潔作文提示要點。通常這部分的理論,可製成約的結論,在強調的部分(但要注意不要重復理論部分)。如果你已經在引進或部分,它只能完成對文章作了理論提示的結論。寫 論文有數據依賴於一方面,而另一方面通常依賴於理論知識和寫作技巧的積累。之前寫的文字,你要重新審視和教學大綱,使之更加完美。以清晰的思路起草連貫的基礎上,文章,避免間斷。起草階段,第一個初稿。寫這個想法的第一稿是按照提綱的形式充滿了內容。論文應形成於論點明確,資料翔實;敘事重點發展,詳略得當;論文明確的每一部分,層次分明;段落,舒展,邏輯強之間的自然銜接。 撰寫論文的過程中,應避免引用連篇累牘,避免抄襲的論文,國內一般認為不超過200字不會抄襲。然而,在就業,大學畢業論文越來越尷尬的生存現狀匆忙和應力裂紋,欺詐,剽竊陷入了論文寫作的循環擴散的現象,論文寫作只是「撿東西在網上,借一些書上的最後看起來更整合完成「」寫論文唯一的收獲是學會了「復制」,「粘貼」的快捷方式。「那麼,我們如何避免抄襲的風險?首先,每一個內容都必須發展自己的小點。然後,根據聚集在一個小點的信息來充實內容擴大,盡量用自己的語言來陳述。 (5)感謝 可以感謝文中的以下幾個方面:
美國國家科學基金會資助的研究獎學金,承包,企業資金或支持,組織或個人;

協助研究,並為組織或個人的便利條件,

建議和百姓的研究工作幫助;

給予轉載和引用資料,圖片,文件,研究思路和所有者

其他組織或個人的眼光應該感謝的權利。

內容應簡明扼要,實事求是,避免套話
(6)參考 官方的參考文獻包括書籍,論文等,但也是事實,統計,報表和其他的做工用料也可以包括沒有正式發布和已經發布的數據。外國語言文字的書籍和論文,其中引用的標題應列在原來的語言。注釋和參考文獻的片頭和鑒定機構的,按順序「為(一)人/標題(書)名稱/出版事宜。」具體順序為:作者姓名,文件名,版本(第一版不標注),頁碼,出版地,出版社或出版的名稱,出版日期,或出版周期。 引用從一個到另一個,所有的文本,在文本中引用應該被標記為×××[1],參考一般不低於15-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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