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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電大法學本科畢業論文

發布時間: 2022-08-25 20:57:36

⑴ 電大法學畢業論文,6000字左右,急需!!謝謝了

電大法學畢業論文範文,哪裡有免費下載法學論文嗎?
是不可能的,有免費的,全是抄來的,過不了。

⑵ 法學本科開題報告範文

作為法學專業的本科學生,你們知道自己的開題 報告 要怎麼寫嗎?下面是我為大家整理的法學本科開題 報告 範文 ,歡迎閱讀。
法學本科開題報告範文篇1:
畢業 論文題目

論文題目用中英文撰寫,漢語在前,英語在後。目的是限定畢業論文的大致范圍和方向,即論題。應力求簡明扼要,引人注目。一般不超過15-20字。必要時可使用副標題。

本選題的研究目的

以中學英語教學法方向為例,則須說明要解決英語教與學,理論與實踐等方面的哪些問題,這些問題應是在教學實踐中比較突出又難以解決的問題;或是前人從未解決的,並且能填補某一領域的空白的問題。

本選題在國內外同行業中的研究現狀

國內外學者對該選題曾作過哪些方面的相關研究,本課題在國內外研究中處於何等地位?是屬於未開拓的領域,還是在前人已經研究過的基礎上作深層次的研究?國內外有哪些論文、論著涉及到本選題的內容?

研究本選題的動機及意義

提出本選題的根據是什麼?為什麼提出這個選題?本選題的研究有什麼意義?從理論的角度看,本選題有哪些方面的突破,其價值取向是什麼?本選題與相關領域之間的關系如何?對英語教學會起什麼作用?從實踐的角度看,本選題是否有助於英語教師和學生把握教與學的動向,使人們在英語教與學的過程中少走彎路,是否有利於提高英語教學質量?

本選題研究的主要觀點、內容、重點和難點

本選題研究有哪幾個重要觀點,其特點是什麼?研究的重點在哪幾個方面?研究的難點在何處?怎樣從理論與實踐出發,對英語教學進行更深入的理論探討?如何結合英語教學實際對改進英語教學作對策思考?本選題有哪幾個新觀點?是否填補了國內外同行業研究中的空白?

本選題的撰寫框架

框架可用提綱形式表述,一般構成如下:

引言:提出問題、擺明觀點。

論點:分析問題與闡明自己的觀點。大致包括:問題的原因及危害性;解決問題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從理論上來論證問題的解決 方法 ,並聯系教學實際闡述解決問題的策略與做法。另外,利用實際數據作為論據,證明方法的有效性。

結論:通過對問題的分析論證,其結果如何?對人們在英語教與學中有何指導意義?有哪些方面需要繼續研究的?它還有什麼不足之處?

參考書目:參考書目一般是英文參考書在前,中文參考書在後,以字母拼音順序排列。

研究基礎

作者在選擇該題之前作過哪些方面的學習、研究或寫過什麼 文章 ?說明能如期完成畢業論文撰寫的理由。

研究方法

常見的研究方法包括:觀察、調查、描述、實驗、實證、文獻、個案研究、比較研究、 經驗 總結 、實踐 反思 、測量、量化、行動研究、表列、圖示、內容分析等方法。例如:實驗的方法就是對英語教學班級進行實驗對比;調查的方法就是通過調查表、詢問、問答等形式尋找解決問題的方法。

一個課題根據具體情況可能需要一種或多種研究方法。

撰寫步驟及階段任務

包括:選題及開題報告初稿、正式開題報告及提綱、完成初稿、二稿、三稿、定稿等、何時論文答辯等。
法學本科開題報告範文篇2:
一綜合本課題國內外研究動態,說明選題的依據和意義

國內外研究動態

國外刑法理論界對 共同過失犯罪是否成立 得出了肯定與否定兩種結論,同時,亦有學者主張限定的肯定說。

(1)肯定說認為犯罪是行為人主觀惡性的表現,而共同犯罪的 共同 正是共同惡性的體現,而共同犯罪的行為不過是實現共同犯罪人主觀惡性的東西。

(2)否定說主張,共同犯罪是兩個以上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共同參與實施一個犯罪。

(3)限定的肯定說則認為,一般不成立共同過失犯罪,但當各共同行為人負有法律規定的共同注意義務並共同違反了該義務時,就應當肯定過失的共同正犯。

誠然,德、日、前蘇聯刑法學者主張共同過失犯罪論的日趨增多,但在德、日、俄等國占通說地位的還是共同過失犯罪的否定說。

國內理論層面, 我國學者從刑法的規定出發大都對共同過失犯罪持否定態度,認為, 法律之所以規定共同犯罪,是因為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故意的范圍內互相利用各人的行為而共同實行犯罪。 亦有學者從立法與司法實踐的實際需要出發,對共同過失犯罪持肯定態度。我國刑法已經承認了共同過失犯罪這一概念,刑法第25條第2款關於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 規定就是一個證明。只不過,我國刑法對共同過失犯罪人不以傳統的共同犯罪論處罷了。

選題的依據

在我國依法治國的背景下,我國倡導構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我國的共同犯罪理論體系並不完善,所以要把共同過失犯罪引入我國法律。

我國有些學者從刑法的規定出發大都對共同過失犯罪持否定態度;亦有學者從立法與司法實踐的實際需要出發,對共同過失犯罪持肯定態度。是否應該認定共同過失犯罪在學術上有很大爭議。

有相當部分案件(共同實施過失行為,但不能證明死亡結果由誰的行為造成,如腳手架上扔圓木案)只有在共同過失犯罪的理論下才能得到妥善的判決;同時,肯定共同過失犯罪,追究其共同過失犯罪的責任,這對於遏制過失犯罪是相當有利的。



擬解決的主要問題:

本文解決的主要問題是中外刑法理論界長期爭論不休的共同過失犯罪問題,對於共同過失行為能否成立共同犯罪則是該問題的核心所在,因為其是否構成共同犯罪,也就確定了我國應怎樣對共同過失犯罪定罪量刑的問題,使這一理論更好的為我國刑法服務。

研究步驟、方法及 措施

確定選題方向。共同過失犯罪對於豐富和完善我國的刑法體系有著重要的指導意義。

列出論文提綱。羅列出自己要寫的基本內容和提綱。

完成論文。

比較法:外國學者對於共同過失犯罪的理論比較。結合我國國情與外國相關理論進行比較。

從理論到實際的結合:在充分了解國內外對於共同過失犯罪的研究現狀後,再結合我國國情進行實際運用。

閱讀了大量關於共同過失犯罪方面的著作,如李光燦、馬克昌、羅平:《論共同犯罪》,趙秉志主編:《犯罪總論問題探索》。

上網查看和閱讀了很多關於共同過失犯罪方面學術論文,碩士畢業論文等。

收集了不少關於共同過失犯罪的案例,如央視大火案、共同 射擊 致人死亡案、腳手架上扔圓木案等。

研究工作進度

主要參考文獻

[1]馬克昌主編:《犯罪通論》修訂本 第3版 武漢大學出版社1999年6月版

[2]李光燦、馬克昌、羅平:《論共同犯罪》北京大學出版社2015年10月版

[3]張明楷:《外國刑法綱要》清華大學出版社1999年6月版

[4]趙采志主編:《中國刑法案例與學理研究》第一卷 法律出版社2015年9月版

[5] 張明楷:《共同過失與共同犯罪》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2015年3月第2期

[6]楊妮妮 馬詩雨:《淺析過失共同犯罪》法制與社會 20XX年8月(中)

[7]劉俊:《淺議共同犯罪的主觀要件》山西警官高等專科學校學報 2015年第4期

[8] 羅雲:《淺論過失共同犯罪》南昌高專學報2015年第4期

[9]趙秉志主編:《犯罪總論問題探索》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

[10]李風梅:《共同犯罪若干問題研究》江西公安專科學校學報2015年第3期

[11]童德華:《共同犯罪初論》法律科學2015年第2期

[12]馬琳:《論共同過失犯罪》山西師大學報(社科版)2015年3月第30卷第3期

[13]舒洪水:儀共同過失犯罪的概念及特徵》西北政法學院學報2015年第4期

[14]張明楷:《共同過失與共同犯罪》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2015年3月第2期

[15]張明楷:《外國刑法綱要》清華大學出版社 2015年版

[16]鄭鶴瑜:《過失共同正犯若干問題研究》河北法學 2015年

[17]趙秉志主編:《犯罪總論問題探索》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

[18]童德華:《共同犯罪初論》法律科學2015年第2期

[19] (日)阿部純二:《刑法墓本講座》第四卷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

[20]羅結珍譯(法)卡斯樂.斯特法尼:《法國刑法總論精義》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
法學本科開題報告範文篇3:
開題報告的基本要求

包括:封面、考核表、開題報告正文,總字數不少於2015字。

開題報告正文:由三部分內容組成:(1)文獻綜述;(2)論文的基本框架;(3)參考文獻目錄。(文獻綜述部分,可根據論文選題的特點,主要只概述國內的研究現狀)

論人大對法院的個案監督問題

文獻綜述

人大對法院進行個案監督,是人大行使監督權的一種合法正當方式,還是對司法制度的一種干涉破壞,數年來學術界和實務界一直存在不同意見。??。 目前,在關於個案監督活動和個案監督立法的合法性爭論中,主要存在支持和反對兩大類觀點。支持方認為個案監督有充分的憲法和法律依據,不妨礙司法機關獨立司法權的行使,完全具有合法性。因此建議通過專門立法,明確其地位,規范其實踐。另一類反對方的觀點認為個案監督破壞了法院的獨立性和權威性,而且將在事實上和不同程度上分享司法權,不具備充分的合法性。也有一些學者從折中的角度看待人大的個案監督雖然並不贊賞這類做法,但仍認為這是應對當前司法過程中各種問題的一種 沒有辦法的辦法 ,因此不能簡單地否定,當務之急是要規范人大個案監督的程序。

公平正義是司法最終的追求目標,如何保證司法公正的實現,是司法制度設置的目的。對#from 法學本科畢業論文開題報告精選3篇來自學優網http://www.gkstk.com/ end#此,各國的司法制度不盡相同。筆者認為,在我國,人大作為立法機關對法院行使監督權是有憲法依據和現實必要的,也是符合我國國情的。然而,人大採取對法院個案監督這種方式來行使監督權利大於弊,稍有不慎可能會淪為對司法的干涉,不宜過分推廣。同時,應當對人大的監督進行立法,從監督的主體、程序、對象和范圍等進行規范。因此,筆者以《論人大對法院的個案監督》為題,從人大監督權的性質、人大對法院個案監督的現狀和爭議、個案監督的利弊等方面進行探討,並就如何規范人大監督制度提出了建議,以期有助於司法制度和憲政體制的完善。

國內研究現狀

個案監督的性質界定,人大監督與司法獨立的關系以及個案監督存在空間的發展趨向,已經成為當前憲法學界和司法實務界關注的 熱點 和難點。綜合近期我國有關的研究文獻來看,主要存在以下觀點:

尹傑在《關於人大個案監督權的思考》中認為,近些年來,司法改革已成為人們日益關注的話題。對於目前嚴重的司法腐敗現象,人們深惡痛絕,但是如何解決這一痢疾卻又是個難題。作者認為,司法獨立是司法公正的首要要求,也是

當前司法改革的核心。目前的這種個案監督,顯然不利於司法獨立的實現。恰恰相反,它對司法獨立有百害而無一利。另外,人大的個案監督制度使司法成為立法的附庸,個案監督對破壞了司法權威。因此,個案監督與現代社會的法院是行使司法審判權的唯一有權機關的制度是相違背的,不符合現代法治社會的要求。

蔡定劍在《人民代表大會個案監督的現狀及其改革》中對個案監督持折中的觀點,作者認為,在當前情況下,還應承認人大個案監督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人大進行個案監督不能說完全沒有法律上的根據和實踐的必要性。人大對個案監督對保護公民權益,維護司法公正和懲治司法腐敗都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是,各地人大的個案監督存在不少問題,由於各種不規范的表現,而導致了監督的正確性和公正性受到懷疑。另外,個案監督對法院的審判也造成了一定的負面影響。作者認為,應當對人大個案監督進行規范性和制度性改革,提出監督的嚴格標准,極大限度地減少它對司法審判的干擾和對司法權威的影響。為此需要解決一些理論、觀念和制度性問題。

有可能會妨礙法院的 獨立審判。作者最後對如何 保障權力機關對司法機關的監督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認為權力機關的監督權必須集體行使, 且這種監督主要是事後的監督,只是對法院工作的一般的監督,權力機關不能對法院的裁判 予以更正或宣告無效。

以上研究成果指明了人大監督制度的重要性,並對人大個案監督進行了分析和探討,提出了贊成或反對的觀點和理由,由於目前實務界和理論界對此具有較大分歧,個案監督利大還是弊大,仍有進一步研究的必要,這也是本論文要分析的重點問題。

國外研究現狀

國外研究現狀部分,根據論文選題的不同,可有,可無。

論文提綱

引言:談及個案監督的發展沿革和現狀

權力機關對司法機關監督的法律分析

法院的憲法地位

人大對法院監督的性質

人大對法院的個案監督

個案監督的定義

個案監督的沿革

人大對法院個案監督的現實操作和存在的爭議

人大對法院個案監督的現行規定和具 體操 作

人大對法院個案監督的爭議

人大對法院個案監督的弊端和理由

人大對法院個案監督實踐運用中存在的問題

人大對法院的個案監督法理合理性問題

人大對法院的個案監督規范依據合法性問題

完善我國人大監督制度的法律思考

對個案監督應當注意幾個問題

立法建議

參考文獻

王磊:《憲法的司法化》,法律出版社2015年6月,第1版;

蔡定劍:《監督與司法公正》,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15年2月,第1版;

宋冰主編:《程序、正義與現代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

賀衛方:《司法理念與與制度》,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

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15年1月,第1版;

龍宗智:《論人大對法院的個案監督》,法律出版社2015年9月,第1版;

謝鵬程:《人大的個案監督權如何定位》,《法學》1999年,第3期;

李曉斌:《對 人大 質詢法院的質疑》,《法學》1999年,第5期;

包萬超:《完善我國違憲審查制度的另一種思路》,《法學》1998年,第4期;

王磊:《試論我國的憲法解釋機構》,《中國法學》1999年,第5期;

於曉青、李永紅:《論人大對司法機關進行個案監督的必要性與可行性》,《法學》1999年,第1期;

董皞:《法律沖突與法官的權力――李慧娟事件回放與評論》,《法制日報》2015年11月20日;

王利明:《論權力機關對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的監督》,《中國民商法律網》,

尹傑:《關於人大個案監督權的思考》,《東方法眼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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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電大 法學 本科畢業論文 怎麼寫

確定題目,搜相關資料,抄!

⑷ 跪求各位大神,電大法學本科畢業論文

這個論文,按照這個要求,我能幫你寫一份的

⑸ 電大法學畢業論文

3、 [法學 電大本科]對企業知識產權的保護和管理的思考

4、 [法學 電大本科]我國勞動爭議處理體制評價與重構

5、 [法學 電大本科]對勞動合同單方面解除幾個問題的思考

6、 [法學 電大本科]對電子商務中的知識產權法律問題的探討

http://ww1.tabobo.cn/soft/search.asp?act=Topic&classid=20&keyword=%B7%A8%D1%A7+%B5%E7%B4%F3&btn=+%CB%D1%CB%F7+

⑹ 電大的畢業論文寫什麼

中央電大即中央廣播電視大學,現在是國家開放大學的一部分,本校由教育部直屬,是以現代信息技術為支撐,主要面向成人開展遠程開放教育的新型高等學校。為規范開放教育各專業畢業論文(設計)管理,現對中央電大本科畢業論文格式要求如下。

一、 內容項及要求

一份完整的畢業論文應當包括以下項目:封面、內容摘要、關鍵詞、目錄、正文、注釋、參考文獻。具體而言:

1.封面:封面既可以提供論文的有關信息,又可以起到保護論文資料的作用,封面所登載的內容主要有:

(1)題目:要用二號字標於顯著位置。
(2)學生資料:包括論文作者姓名、學號、專業、教育層次、所屬教學單位名稱等。
(3)指導教師姓名

2.內容摘要:摘要是論文內容「不加註釋和評論的簡短陳述」,應當具有客觀性和簡明性,字數為200~400字。如果申請學士學位,還需譯成不少於150字的英文內容摘要。

3.關鍵詞:關鍵詞是從論文中選取出來用以標示論文主要內容的名詞性術語。一篇論文應有3-5個關鍵詞,以顯著的字元另起一行,排在內容摘要的左下方。

4.目錄:畢業論文要設目錄,目錄標題後要表明頁碼(一般標到二級標題即可)。

5.正文:正文至少應包括序論、本論和結論三個部分。這三個部分在行文上可以不明確標示。正文的各個章節或部分應以若干層級標題來標識以使文章的脈絡更為清晰。畢業論文字數一般不少於5000字,不超過10000字。

6.參考文獻和注釋
參考文獻是作者寫作論文時所參考的文獻書目,一般集中列表於文末;注釋是對論文正文中某一特定內容的進一步解釋或補充說明,分為腳注和章節附註,腳注位於該頁的頁腳,章節附註位於文章正文內容的後面。參考文獻序號用方括弧標注,而注釋用數字加圓圈標注(如①、②…)。 二者均包括以下項目:

序號。參考文獻用[1][2]……方式,注釋用①、②……方式。

主要責任者(例如作者)。多個責任者之間以「,」分隔,只列責任者姓名,其後不加「著」、「編」、「主編」、「合編」等責任說明。

文獻題名及版本。

文獻出處。例如出版出版社及出版時間、期刊刊名及期號或者電子文獻的可獲得地址及發表時間等。

每一參考文獻條目的最後均以「.」結束。

具體示例如下:

專著、論文集、學位論文、報告
序號 主要責任者。文獻題名。出版者,出版時間。
[1] 劉國鈞,陳紹業,王鳳翥。圖書館目錄。高等教育出版社,1997.
[2] 辛希孟。信息技術與信息服務國際研討會論文集:A集。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4.
[3] 張築生。微分半動力系統的不變集。北京大學數學系數學研究所,1993.
期刊文章
序號 主要責任者。 文獻題名。 刊名,年,卷(期)。
[4] 何齡修。讀顧城《南明史》。中國史研究,1998,(3)。
[5] 金顯賀,王昌長,王忠東,等。一種用於在線檢測局部放電的數字濾波技術。清華大學學報(自然科學版),1993,33(4)。
報紙文章
序號 主要責任者。 文獻題名。 報紙名,出版日期 (版次)。
[6] 謝希德。創造學習的新思路。人民日報,1998-12-25(10)。

⑺ 2010電大法學畢業論文

論未成年人犯罪的預防(完整版/推薦)

內容摘要:

本篇文章從三部分講述了未成年人犯罪的預防。在第一部分里簡單概括未成年人犯罪以及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及特點。第二部分中,我認為未成年人犯罪的預防應當分為四點,自我預防、家庭預防、學校預防和社會預防,其中以學校預防和社會預防為重點。在學校和社會的預防工作中,學校應當注重全面教育,素質教育和文化教育是同等重要的。學校不能只片面的追求升學率,而忽視學生的人生觀、價值觀等,導致學生在其它方面的教育欠妥。社會應當狠抓預防工作,使未成年人犯罪的幾率降到最低。第三部分,未成年人犯罪已成為全社會所關注的問題,地方政府及司法機關在各個方面已經出台很多政策,希望通過各個單位、集體嚴厲打擊未成年犯罪。

關鍵詞:未成年、犯罪、未成年人犯罪、預防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及特點

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滿14歲不滿18歲的人實施了法律規定的犯罪行為。在這幾年中,由於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的特殊性以引起未成年人犯罪原因的復雜性,對待未成年人犯罪,應採取「以防為主,打擊為輔、防打結合,標本兼治」的方針,促使家庭、學校、社會形成遏制未成年人犯罪的合力,全民參戰,齊抓共管,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未成年人違法犯罪。

為何未成年人犯罪的數量會逐年上升,我們應從四個方面來講:

1、未成年人自身素質不高,認知能力低,抵禦能力差。例如:王某、黃某某,均是十五六歲的青少年,在某中學讀初中,在上小學和初中時,都是父母的乖孩子,聽話的好學生。自從認識朱毅權後,他們學習成績開始下降,經常逃學,並多次離家出走。22歲的朱毅權曾因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1997年刑滿釋放。為找幫手,他通過別人認識了王某、黃某某,在他的誘導下,王某、黃某某產生了邪念而走上犯罪道路。

2、家庭的教育與關愛不夠,導致青少年過早受外界不良風氣影響。例如:昆明五華區法院2003年審理的楊某某、孫某搶劫案,在開庭前會見被告人楊某某時,法官了解到其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就是因為父母在他小的時候便離了婚,不久其父病逝,母親則對他從不管不問,以至於平時的生活都是由居委會照管。因缺乏父母的關愛,感到很孤獨,便結識了街上一些和他年齡相仿的人,和他們一起打架、喝酒、抽煙,最終走上犯罪道路。法官們希望為人父母的家長們要切實承擔起監護人的職責,為孩子的健康成長而盡心盡力。

3、學校對青少年政治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不力,在德育教育、人生觀、世界觀、價值觀的培養上存在薄弱環節。例如:黃某是某校讀職高,成績一直不太好,因未完成假期作業,老師怕影響到班級成績和榮譽,在開學時,不準其注冊,故輟學在家,後因沒事就到社會上玩,而結識了一些行為不良的同齡人,以至走上犯罪道路。本案谷某的犯罪就是因為學校、教師採取了不正確的教育方法,將其推出校門,使其最終走上犯罪道路。

4、社會不良環境對青少年的影響日益力劇。例如曹某,女,14歲,是個非常聽話,成績優異的女孩子,鄰居家10歲的林某一直拿她當做榜樣,放假時倆人經常在一起學習、玩耍,可是有一天,林某像往常一樣去曹某家玩,卻被曹某砍死。警察在調查此案件中,曹某聲稱:「我看電視里,殺人的鏡頭很過癮的,於是我就想試試。」本案中曹某就是因為受外界影響,使其最終走上犯罪道路。

在法院審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分析三大形式特徵分別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未成年人犯罪在全部刑事案件中所佔比例在逐年上升,涉案未成年被告人增加幅度較大。例如:某高校在校大學生,2001年犯罪率比上年上升300%,2002年同比上升120%;某縣法院01年判處未成年人犯罪同比上升4.15倍,2002年同比上升1.98倍。其中未成年被告人佔80%以上。

2、未成年人犯罪較為突出的表現為:財產型犯罪和暴力型犯罪;

3、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形態表現為團伙犯罪;例如:在《學生傷害賠償案件及分析》一書中未成年人團伙犯罪的案例占本書案例70%以上。

二、對未成年人犯罪的預防

犯罪,尤其是未成年人犯罪,是一種十分復雜的社會現象。犯罪的發生和變化,犯罪的原因和危害後果,均具有社會性、綜合性,是社會上各種消極因素、不良影響,惡劣環境等在未成年人身上綜合作用的結果。在一定意義上,犯罪實際上是社會消極面的「綜合症」。從未成年人犯罪的產生原因看,有主觀原因,也有客觀原因。就客觀方面而言,有的是自身方面的原因,如自身素質不高,認知能力差,對外界的防禦能力低;有的是家庭方面的原因,如父母離異、教育、監護不力,父母、監護人有不良行為或違法犯罪行為;有的是學校方面的原因,如政治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不力,片面的追求升學率,疏於對學生的教育和管理,尤其是對「雙差生」的冷落或歧視等;有的是社會方面的原因,如不良書刊或含有渲染暴力、色情、賭博、恐怖活動內容的影視作品和出版物的不良影響;由此可見,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多層次的,是社會問題的綜合反映。既然未成年人犯罪是一個復雜的社會問題的綜合反映。就不可能靠一個部門解決,也不可能按照某一種方法解決,而必須依靠全社會的力量,齊抓共管,通過政治的、經濟的、行政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種手段,進行綜合治理。只有這樣,才能標本兼治,有效地預防未成年人犯罪。

自我預防

在未成年人犯罪的年齡階段來看,往往是未成年人自身認知能力底,防禦能力差以及能力不夠,應當認真學習《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遵守法律、法規及社會公共道德規范,樹立自尊、自律、自強意識,增強辨別是非和自我保護的能力,自覺抵制各種不良行為及違法犯罪行為的引誘和侵害。在自我預防的過程中,應舉和幫助那些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幫助已經發生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帶頭認真學習《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如果發現有違法犯罪跡象時,應當及時認識到事情的嚴重性,在自身找出不足,以最快的方式杜絕有違法犯罪的事情發生。

家庭預防

家庭結構失調、家長不良言行的熏染以及教育方法不當,都極可能導致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發現未成年人犯罪蛛絲馬跡的當首屬其家庭成員。特別是初犯階段,父母如能及時制止、教育;將會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所以說,家庭安定則社會安定,家庭和睦則社會和睦。抓好家庭教育這個環節,就是抓住了未成年人犯罪的源頭。我認為有關部門可與少年家庭簽訂防治犯罪的責任狀,明確父母對子女的教育責任,通過落實承包責任制,鞏固家庭這個堡壘,對於整天忙於生意、事業、忽視子女教育的家長,要促使其從思想上重視,從行動上落實。如果父母與孩子常交流,有感情,孩子就會有愛心,有同情心,有責任感……這些都需要父母的正確引導。家是孩子每天停靠的港灣,是情緒的出口,是在外受傷跌倒時可以療傷止痛、補充能量的地方。那些教育方法不當、過分溺愛、縱容或棍棒教育的家長,通過舉辦家長學校等形式,進行必要的培訓,促使其摒棄不良的教育習慣,使每個家庭都能真正起到教育預防的職責。其實孩子都是很寬容的,對父母的要求並不高,給孩子一個親密的擁抱,一個幸福的微笑,一個關注的眼神,一次傾心的交談,甚至是一次適時的批評,都會讓孩子感到父母在關注他、愛他。父母的那份愛意將會給孩子送去一片藍天,為家庭生活帶去一縷清香。

學校預防

在學校預防中,學校首先是傳道,教學生做人的道理以及如何做人,其次才是傳授文化知識。學校應改變現有不當的德育模式,發揮課堂主渠道作用,加強學生的思想品德教育,積極探索新形勢下學校的德育及其違法的原因。德育本身沒有過錯,錯的是教育的不當內容和方式,片面的追求、且德育仍然是預防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最初的和最有力的屏障。,因此,要發揮德育教育自身的有效作用的同時來預防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幾率。關閉而不是開啟未成年人走向違法犯罪的大門,必須糾正德育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回歸教育本來面目,認真研究、探索在新形勢下學校德育的有效方式。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各級各類學校,要高度重視預防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工作,要對學生進行生動活潑的法制教育,在學校開設法制課,設置專業法制教員,加大法制教育工作力度,讓學生每周至有一節法制課。同時要建立教師教法、學生學法的考核制度,使老師認真教學生認真學,把學生學法、懂法、守法落實到實處。全面落實教育法律法規、學校、老師要認真履行好應盡的各項職責。

社會預防

現在的社會多姿多彩的,國家經濟高速發展,社會財富積累可觀,大多數人富裕程度明顯提高,綜合國力明顯增強。給我們帶來豐富的精神文化的同時,一些不健康的東西也涌了進來。即便是收視率很高的頻道,也免不了武打兇殺、異性親熱等演示傳遞的信息。所以有的青少年邊看邊模仿,甚至對身邊的家人、朋友動手動腳。「泡網吧」更是成了青少年們的樂園,在那裡,他們可以整天整夜地玩游戲、上網聊天或看形形色色的影視、圖片,不管網上好的壞的、高尚的腐朽的、科學的迷信的,他們照單全收,他們從不擔心老師或家長去找他們,因為門口有老闆在放哨。漸漸地由逃學到輟學,因享樂到手頭拮據而誘發盜竊、搶劫、強奸、殺人等犯罪累見不鮮。在市場經濟社會里,在「全民經商」的潮流中,恭喜發財、賺錢光榮不再被中國人羞澀避諱,不讀書照樣可以掙大錢已成為部分家長和學生的共識。導致青少年價值觀念的迷惘,物質享受的強烈誘惑,物質生活的高度追求,使意志薄弱者跌入迷途,走向犯罪。

鑒於上述誘發青少年犯罪的社會原因,我們應當按照中央綜治委的要求;實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一、是凈化社會環境,整治搞好校園和周邊環境。各級黨委、黨政府、領導要組織好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在宣傳、新聞出版、公安政法等部門的制度,在共青團、婦聯、群眾、社會團體的大力支持下,下定決心治理好學校內部和周圍社會治安,堅決打擊危害青少年學生健康成長的不法行為,切實保證學生有一個安靜、和諧、健康的學習環境。二、是加強法制教育,開展形式多樣的法制教育,要積極爭取有關單位的支持,建立一支優秀的校外輔導員或者配備專職法制教員,進一步加強對青少年學生的紀律法制教育;要結合當前青少年犯罪典型安例,組織學習《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預防和減少青少年違法犯罪。三、加大打擊引誘青少年違法犯罪活動的力度,把校外的青年人組織起來,開展一些積極向上,文明健康活動等等,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換救的方針,堅持以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使青少年學生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

十年樹木,百年樹人。加強和改進教育工作,需要全黨、全社會的關心支持。我們堅信,有全社會的高度重視,有各行各業採取的綜合治理,青少年發展的社會環境一定能夠進一步得到優化,處於困境中的青少年一定能夠得到有效的保護。

三、地方政府、司法機關對預防未成年人犯罪職責及預防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職責是:1、制定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規劃;2、組織、協調公安、教育、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工商、民政、司法行政等政府有關部門和其他社會組織進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3、對本法實施的情況和工作規劃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4、總結、推廣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經驗,樹立、表彰先進典型。

四川省瀘州市納溪區人民法院在辦理未成人刑事案件中,嚴格執行法律法規,認真貫徹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採取六條措施,切實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①指定辯護,切實保護未成年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凡被告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開庭時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都為他們指定辯護人。在2002年以來所辦理的57人中,有12名未成年人沒有委託辯護人,法院都為他們指定了辯護人。如陳某盜竊案,由於陳的父母離異,家庭經濟困難。法院通知陳父到庭後,他雖然願意為兒子委託辯護人,但卻無錢。法庭了解到這一情況後,即為陳某指定了一名律師作為辯護人。

②寓教於審,堅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針。如在審理劉某等五人搶劫一案時,特邀請了該案5個被告人所在學校的副校長作為陪審員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判決時,合議庭充分考慮了他們是在校生,且平時表現比較好的實際情況,除被告人劉某外,其餘四人均免予刑事處分,使四人重返學校。法庭最近回訪了解到,四人遵守紀律、學習更加努力,都表示要「珍惜學習機會,刻苦學好本領,將來為祖國建設貢獻力量。」

③多方配合,共同做教育、挽救工作。凡是作有罪判決的,均組織家長、所在村委會幹部、公訴人、辯護人等參加幫教座談會。從犯罪的主客觀原因、犯罪根源、犯罪的社會危害性、違法性、應受懲罰性等方面進行分析,幫助未成年犯提高認識,深刻反省,吸取教訓。通過座談幫教,未成年犯及其家長都受到深刻教育,表示接受法院判決,真誠悔改,重新做人。對被判緩刑的未成年犯,法院主動與學校聯系,做學校的工作,使其重返校園學習,有效地遏止了未成年緩刑犯流入社會再次犯罪。

④根據未成年人的身心特點確定庭審方式、方法,防止傷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如在審理廖大和廖二搶劫一案中,法庭針對廖大對自己犯搶劫罪的認識不到位的情況決定休庭,讓指定辯護人、家長在一起共同對廖大進行教育。當他認識到自己行為的嚴重性後痛心流涕,當即承認自己的行為構成犯罪,決心痛改前非,重新做人。據此,法庭判處二人緩刑。法庭採取這種方式,既不傷害其自尊心,又達到了教育、挽救的目的。

⑤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依法能夠適用緩刑的,盡量適用緩刑。2002年以來,該院共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31件57人,其中21件是搶劫。在未成年犯的57人中,判處免予事處分的6人,緩刑17人,單處罰金5人,拘役10人;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19人,僅佔33%。57人中無1人上訴。

廣泛開展送法進校活動。該院派出法官到中小學擔任法制副校長或法制輔導員,幫助學校普法。在法官們的指導下,這些學校普遍舉辦了法制展覽、法制告會、學法用法演講會、摩擬法庭等活動。法官們還選擇一些典型案件,到中學開庭審判,收到了使學生學法、知法、講法、用法、守法的好效果。

法院執法須保證「三要」:一要維護少年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做到在開庭時將有關訴訟權利告知被告人;未請辯護人的依法為其指定辯護人;在審判區內為監護人安排專席,保證其參與訴訟,為少年被告人辯護,並享有閱讀審判筆錄和為少年被告人上訴等權利。宣判後安排監護人與少年被告人見面;二是要把法律教育貫穿於庭審全過程。在審判活動中,注意做到法律用語通俗化,審判語言言簡易懂,絕不使用譏諷、挖苦詞句;法庭設置簡單,形式靈活,做到在嚴肅與溫和相濟的氣氛中進行審理,把感化的親切語言印在少年被告人的心中,把教育關懷的情感體現在促進失足少年的自我悔悟改造上;三要正確適用刑罰,體現依法從寬精神。在對其定罪量刑時,對那偶然失足,罪行較輕,悔罪表現好的,一般都減輕處罰;對同時具有從重和從輕情節的,都體現從輕處罰;對符合宣告緩刑條件的,絕不收監,依靠社會和家庭力量加強幫教;對少年被告人一般不適用附加刑,不在公判會上宣判,以保護其自尊心和悔罪自新的信心。

綜上所述,未成年人犯罪問題已成為全社會關注的焦點,但未成年人的身心特點決定了他們的可塑性和可造性。從某種意義上看,對未成年人犯罪,社會的責任大於未成年人犯罪自身的責任。打擊僅是低層次的防範,預防才是最有效的手段,而防治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項綜合性的社會工程,它涉及到社會的各個方面,只有社會各方面,只有社會各方面力量協調一致,相互支持,密切配合,才能保證這一工程的順利進行。

參考文獻:

①2004年3月14日新華網雲南頻道

②北京大學法學院劉中發《論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原則和特點》

③1999年6月28日《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④1999年6月28日《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條

⑤2004年4月27日中國法院網

⑥《未成年人犯罪案例》

⑦《學生傷害賠償案件及分析》

⑧2003年7月中國青年

PS:好的話加分~汗,找的累死我了。。。

⑻ 電大法學本科畢業論文

電大法學本科畢業論文範文

緩刑適用條件過於籠統,難於操作。我國《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期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緩刑。」以下是我為大家整理的,希望能幫到你哦,更多內容請瀏覽(www.oh100.com/bylw)。

題目: 我國緩刑制度存在的問題及完善對策

目 錄

一、我國緩刑制度的現狀 ………………………………………………1

(一)適用緩刑較多的幾種罪名……………………………………2

(二)適用緩刑與罰金刑掛鉤………………………………………2

(三)適用緩刑對未成年人犯罪較普遍……………………………2

二、我國緩刑制度存在的問題 …………………………………………3

(一)緩刑適用條件的問題…………………………………………3

(二)緩刑適用程序的問題…………………………………………4

(三)緩刑考察制度的問題…………………………………………5

三、我國緩刑制度的完善 ………………………………………………6

(一)緩刑適用條件的完善 ………………………………………6

(二)緩刑適用程序的完善 ………………………………………9

(三)緩刑考察制度的完善 ………………………………………12

四、結束語………………………………………………………………13

參考文獻 ………………………………………………………………15

我國緩刑制度存在的問題及完善對策

【內容摘要】 本文著重論述我國實施緩刑制度的現狀及在適用上、考察監督上存在的種種具體問題和弊端,影響法律的嚴肅性和司法的公正性。針對我國緩刑制度中存在的問題,從緩刑的適用條件、適用程序和考察監督制度等方面提出規范完善的建議,有效地抑制對緩刑的濫用,使緩刑的意義充分發揮出來。

【關鍵詞】 緩刑制度 現狀 適用條件 適用程序 考察監督

近年來,我國推行刑事輕刑化的司法理念,作為在判刑的同時暫不執行刑罰的緩刑,無疑成為我國現行刑罰制度的寵兒。緩刑,是指對被判處一定刑罰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內附條件不執行原判刑罰的一種刑罰制度。它的特點是在判刑的同時宣告暫不執行刑罰,但在一定時間內保留執行刑罰的可能性。我國現行緩刑制度在司法實踐中,一方面確實取得了顯著的成效,為推動我們刑罰的發展作出了積極的貢獻,但在另一方面,不可否認的是緩刑的具體實施及如何去實施、如何監督等等方面還存在著種種具體問題,往往使該適用緩刑的卻未適用,不該適用卻適用,導致緩刑的目的無法實現,甚至有些法官、有些地方使緩刑成為有錢、有權人的避難所,大大破壞了罰當其罪的立法原則,影響法律的嚴肅性和司法的公正性,因此有必要完善緩刑制度。

一、我國緩刑制度的現狀

緩刑制度是我國一項特殊的刑罰制度,也是一項重要的人權制度,它體現了我國刑法懲罰與寬大相結合、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對我國刑法實施發揮著重要作用。近年來,我國法院對公訴案件判決時適用緩刑的比例逐年增加,據某市法院統計:xx年緩刑適用人數與判決人數的比例為8%, xx年則為15%,xx年為31%,這樣快速提高比例,未免有濫用之嫌。、

(一)適用緩刑較多的幾種罪名

1、職務犯罪。據統計,恩平法院在此類案件的宣判上,90%以上案件適用了緩刑。

2、交通肇事罪。交通肇罪犯罪屬於過失犯罪,大部分犯罪分子主觀惡性較小,且犯罪後又能及時報案、積極搶救被害人和賠償其經濟損失,具有明顯的悔罪表現,適用緩刑不致危害社會,有利於維護被害人親屬的經濟利益和社會穩定,判決後群眾認同度高,占緩刑案件總數的25%。

3、故意傷害罪,緩刑適用率也很高,法院在進行宣判時,同民事賠償掛鉤,並決定著是否去適用緩刑。

4、其它的侵犯財產罪,像犯盜竊罪等侵犯財產犯罪的被告人,盜得的數額沒有達到巨大時,法院也經常會有宣判緩刑的。

(二)適用緩刑與罰金刑掛鉤

罰金刑是人民法院判處犯罪分子向,審判人員將罰金的數額大小及其到位率作為決定適用緩刑的條件。有時也會誤導一些不懂法的人認為違法犯罪不要緊,只要交錢就不用坐牢,產生不良的社會影響。主要是地方財政差,法院依靠罰金上繳後返還使用來彌補經費不足。

(三)適用緩刑對未成年人犯罪較普遍

xx年上半年,對未成年犯適用緩刑的案件占未成年犯罪案件的70%,比往年未成年犯罪案件適用緩刑大大地上升了。未成年人犯罪是法定從輕或減輕情節,司法實踐中減輕處罰的較多,如果再有自首、從犯等從輕情節,法院一般都會判處緩刑。在適用緩刑的未成年人犯罪中,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但由於具有法定減輕情節而適用緩刑的,也有一定比例。隨著《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出台,相信以後對未成年犯適用緩刑的判決會繼續上升。

總之,緩刑是我國重要的刑罰制度之一,正確適用緩刑制度,不僅能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弊端,減少社會矛盾,而且有利於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如果濫用這項制度就會起到相反的作用。從我國目前緩刑制度適用和執行的現狀來看,仍然存在著問題和缺陷,需要進一步加以完善。

二、我國緩刑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緩刑適用條件的問題

緩刑適用條件過於籠統,難於操作。我國《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期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緩刑。」第七十四條規定:「對於累犯,不適用緩刑。」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緩刑的適用條件可以概括為以下三個方面:(1)必須是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罰。(2)不是累犯。(3)根據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認為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刑法的這一規定,對緩刑適用的具體情節、罪犯的悔罪表現、是否不致再危害社會等等方面,均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特別是什麼是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實踐中不好掌握,在一定程序上影響緩刑的適用。有使司法機關在適用緩刑的問題上實際是處於無法可依的狀態,很可能會致使法官在考慮是否對犯罪人適用緩刑時陷入無所適從的狀況,同時又容易誤導法官過度濫用刑罰的自由裁量權,而且也極有可能為一些徇私枉法者提供了借口,這不符合量刑標準的統一和公開、公正,容易導致對一些本不該適用緩刑的罪犯適用緩刑,對一些應當適用緩刑的罪犯卻沒有適用緩刑。

(二)緩刑適用程序的問題

程序公正是做到實體公正最有力的保障。程序公正可以排除在選擇和適用法律過程中的不當意向,而且還能保障法律的准確適用。我國雖然有一些司法解釋對緩刑適用的程序性內容有所提及,但我國緩刑制度上沒有設置程序性規范,極大地影響了緩刑裁量的公正性,從而導致了在司法實踐中出現不少問題。

1、缺少透明度。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對犯罪分子是否判緩刑,須通過合議庭和審判委員會的討論評議,討論犯罪人是否符合緩刑適用的三個條件,隨後才作出適用緩刑的判決,但其合議庭和審委會的討論決定過程是秘密進行的,而且,誰也不知作出「不致再危害社會」的標準是如何預測的,這點使人難以信服,同時使社會也難以理解。以至於形成了「暗箱操作」。

2、缺少有效的監督。緩刑適用的取決權只在法院,它是法院審判權的一個方面。但任何權力都應當受到有效的監督,若則必然導致貪腐。檢察機關雖然可提起抗訴,但檢察機關對緩刑的適用認識比較模糊,極少就那種可與不可適用緩刑的案件提起抗訴,故這種抗訴權對緩刑的適用並不是有效監督。

3、缺少檢察機關、公安機關的發言權和社會的參與權。在司法實踐中,判適用緩刑前缺少了檢察機關、公安機關的發言權和社會的參與權、監督權,只是單純的就案辦案,只要符合法定條件就判緩刑,對一些無經濟來源閑散人員、平時表現不夠好的被告人也判緩刑,社會效果不好,不利於對緩刑犯的監管改造。

(三)緩刑考察制度的問題

對緩刑犯的考察,1997年《刑法》規定是由公安機關考察,所在單位或基層組織予以配合

。這種考察和管理機制,在實踐中存在許多問題:

1、監督考察的組織不健全。我國刑法第七十六條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由公安機關考察,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配合。但實際上,由於公安機關的人員不足,工作任務繁重,目前尚未建立緩刑考察機構,對緩刑考察無暇顧及。往往由法院代行公安職能對緩刑犯進行走訪考察。另外,緩刑犯所在的單位及基層組織力量薄弱,它們並不清楚自己有協助執行的義務,甚至對罪犯的判刑情況和需要考驗也不清楚,還認為罪犯被無罪釋放,使得緩刑考察幾乎成為空白地帶。

2、交付監管脫節。法院在緩刑判決後,只送達執行通知書給公安機關,而不負責將執行落實到位;有的作出判決後,讓緩刑犯自行到所在地派出所報到;有的在判決生效後遲遲不交付監管文書送達執行機關;還有的緩刑犯有意或無意不去報到,而外出打工,造成緩刑犯事實上的脫管。由於監管手續未能很好的銜接,在實踐中基層派出所未能全面及時掌握本轄區緩刑犯的情況,影響了監管和考察工作的開展。

3、現行的考察方法不適應新形勢。現在流動人員犯罪日漸突出,原來以戶籍、糧籍、工作單位為手段的社會控制機制已經無法有效地實現對緩刑犯管理、考察、幫教等職能。

三、我國緩刑制度的完善

(一)緩刑適用條件的完善

1、緩刑適用條件要詳細、明確、具體。緩刑適用條件,即具備哪些條件就可以適用緩刑,這在判處刑罰時對是否適用緩刑起著決定作用。目前我國刑法規定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不致於再危害社會是我國緩刑適用條件。

犯罪情節是指在犯罪過程中體現出來的犯罪人的主觀惡性和對他人的攻擊性,以及由於犯罪行為所造成的客觀危害和損失,因而在決定是否適用緩刑時應考慮到方方面面的實際情況。如果犯罪人的主觀惡性較深而且造成了較大的客觀危害,仍然對其適用緩刑,則可能喪失法律的公正性。故在決定是否適用緩刑時,考察犯罪情節的主要內容是犯罪人主觀惡性以及犯罪所造成的客觀危害程度。基於這一標准,成為對犯罪人是否適用緩刑時的考察對象有:(1)能夠理解和寬容的犯罪動機。犯罪動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行為人的主觀惡性。比如,因經濟困難而盜竊的犯罪人主觀惡性要小於出於貪圖享樂和斂財為動機的犯罪人。對於前者可以更多地去考慮適用緩刑,但對後者考慮適用緩刑時,則須慎重考慮適用緩刑可能給社會帶來的不良後果。(2)過失犯罪。過失犯其實其主觀上並不想犯罪,其並不支持危害結果的出現。因此可以相信即使不對其實際執行刑罰,其也不會再去實施犯罪行為,對此類犯罪同樣可以更多地去考慮適用緩刑。(3)因防衛過當和避險過當而造成的犯罪。因防衛過當或避險過當而構成犯罪的,其行為人本身主觀惡性較小,適用緩刑一般不會對社會產生危害。(4)犯罪中止、犯罪預備和某些犯罪未遂。中止犯雖然是在故意心態的支配下實施了犯罪行為,但是,他在犯罪過程中,心態已經發生轉變。犯罪預備和犯罪未遂表明犯罪造成的客觀危害不嚴重,同樣可以考慮去適用緩刑。

悔罪表現是指犯罪人在實施犯罪行為後所表現出來的對自己行為的主觀心態的外在反映。犯罪行為是已經客觀存在的事實,犯罪行為人對這些事實持何種態度,這是刑事審判活動中定罪量刑的一項重要依據。只有犯罪行為人真正認識到犯罪行為的危害性,並有消除這種危害性的願望和表現,才能夠說明犯罪行為人已經從中汲取了教訓。悔罪可以表現為以下幾類:(1)以積極的行為減少因其犯罪對社會造成的危害程度。如對其犯罪行為造成的危害積極進行協助搶救、退贓、消除影響、恢復原狀、積極賠償等等;(2)願意接受處理、積極配合偵查工作。這包括主動投案自首、揭發同案犯、提供犯罪線索、協助公安機關破案等情形。

在考察了犯罪人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後,還應考慮到若對其適用緩刑,將來是否會危害社會。社會危害性是判定罪與非罪的標准,將影響到犯罪行為人應負何種刑事責任和刑罰執行方式,對犯罪分子人身危險性的預測結果關繫到緩刑的適用。所以,應建立起一套完整的緩刑預測制度,內容應包括:(1)犯罪歷史。(2)個人經歷。(3)生活環境。(4)對犯罪人適用緩刑可以期待到的效果。如果是真正想通過得到緩刑機會來痛改前非,這種犯罪人一般都會十分珍惜緩刑這樣的機會,約束好自己的行為,改過自新,努力去證明自已可以洗心革面,重新做一個對社會有用的人。故可以期待對這類犯罪人適用緩刑能取得較好的效果。(5)一貫品行。(6)犯罪人身體和精神條件。像患病或殘疾而喪失犯罪能力的犯罪人,可以多考慮適用緩刑。相反,那些心理變態、情緒難以自我控制,以及具有某方面癮癖的犯罪人,則容易在不正常心理和情緒的驅使下,或者在某方面癮癖(如吸毒、酗酒)的控制下再次犯罪。

2、明文規定應當適用緩刑和不得適用緩刑的情形,以便有法可依。我國刑法應當作出適用緩刑和不得適用緩刑的規定,以便法官在考慮是否適用緩刑時做到有法可依,筆者認為,對我國刑法「可以適用緩刑」的情形改為「應當適用緩刑」的情形,詳細表述如下:「被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初犯,若真誠悔罪,對其適用緩刑不危及社會秩序的,應當適用緩刑。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初罪,若其真誠悔罪,且有下列情形之一,對其適用緩刑不會危及社會的,應當宣告緩刑:(1)主觀惡性不大的未成年人;(2)屬於正當防衛或者緊急避險而造成犯罪的;(3)犯罪中止的;(4)犯罪後自首並有立功表現的:(5)被脅迫、被誘騙參加犯罪的;(6)喪失危害社會能力的聾啞人、盲人及其他病殘者。不得適用緩刑的情形:(1)累犯;(2)緩刑或假釋期考驗期間再犯新罪的;(3)同時犯數罪的;(4)慣犯、教唆犯及團伙犯罪中的首要分子和屢教不改者;(5)犯罪性質嚴重或影響極為惡劣的。(6)犯罪後拒不認罪的。

3、支持、鼓勵法官依法適用緩刑。「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這一刑法規定的適用緩刑標准,實際上是由法官根據各方面因素作出的主觀判斷。作出宣告緩刑的法官,極有可能要面對被判處緩刑的人以後再次犯罪,若因此就歸咎於法官的判斷失誤,就可能會影響到法官對犯罪人宣告緩刑的積極性,從而阻礙了緩刑功能的發揮。因此,鑒於這方面可能會出現的問題,應當支持、鼓勵法官有足夠的事實依據令其相信對犯罪人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即使被判處緩刑人在緩刑考驗期間因再次犯罪而被撤銷緩刑,也不必追究原判法官判斷失誤的責任。另一方面還應規定,法官若不按照刑法規定的適用緩刑的條件對犯罪人進行審查,在犯罪人不符合緩刑適用條件的情況下宣告緩刑,致使被判處緩刑的人在緩刑期間再次危害社會的,就應當追究原判法官玩忽職守或者濫用權力的責任。這樣可以監督法官濫用緩刑,增強法官的責任感,另一方面又可以鼓勵法官依法大膽地去適用緩刑。

(二)緩刑適用程序的完善

我國刑法有必要增設緩刑適用程序的規定,把人民法院的緩刑裁量權、檢察機關與公安機關的發言權、社會的參與權都置於陽光之下,現筆者提一些粗淺的建議:

1、提高緩刑適用的透明度。凡判決緩刑的案件,審判人員應從犯罪情節、犯罪危害、社會影響、主觀性等在判決書中全方位依據客觀事實進行綜合論證,結合公安機關、公訴機關及受害者等各方面的意見,在法律的准繩下將證據列舉分析論證適用緩刑的理由,杜絕暗箱操作。

2、採取有效監督制約機制。法院各級領導要重視緩刑案件的審判工作,制定有關適用緩刑案件的監督辦法,採取多種形式加強管理,強化監督。既要加強對個案審理的監督、指導

和把關,確保個案質量,也要強化宏觀管理,切實控制好緩刑案件的總量和質量。不但要接受檢察院的監督,同時還要主動接受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發揮本院審判監督庭的職能,對緩刑案件定期進行復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3、增設緩刑聽證制度。經開庭審理後,合議庭評議認為被告人可適用緩刑的,應舉行緩刑聽證會。引入緩刑聽證制度,使與案件有關的被害人、公訴人、偵查人員及被告人單位、學校、社區管理人員、村民居委會等參與人能夠充分發表自己的意見和建議。因為他們與被告人的日常生活密切相關,對被告人平時的表現甚至犯罪的基本情況都比較了解,對被告人能否適用緩刑的意見也比較客觀,將他們的意見和建議作為緩刑適用的參考,能提高緩刑適用的客觀性和依據性。緩刑聽證參加人來自被告人轄區的不同地方,是各種不同意見的代表者,他們可以在對法律負責的前提下,按照自己意願如實發表意見,這樣可能做到有理當面講,極大地保證程序上的公平公正,進而可以保證實體上的公平公正,使法官作出的裁判更加客觀公正,也更能體現民意。再次,尊重了公民的知情權,有利於對緩刑犯的考察。一方面,通過緩刑聽證,使被告人所在轄區的公民知道了被告人適用緩刑與否的原因,極大程度地尊重了公民知情權;另一方面,有利於激發被告人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的積極性,使之自覺地參與到對緩刑犯的考察工作之中,從而改變過去對緩刑考察不好執行的窘況,是對緩刑制度的有益完善。對緩刑聽證程序應從以下幾方面進行:

(1)參加人員。包括合議庭組成人員、案件的公訴人、公安機關轄區派出所的民警、受害人及其家屬、被告人及其家屬、被告人所在單位代表、被告人單位、學校、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等有關人員。上述人員除公訴人外,並非法定參加人,他們是否願意接受法院的邀請參與聽證沒有法律上的保證,是否參加聽證會應當由其自行決定,因為對被告人是否適用緩刑提供證據並非其法定義務。筆者認為,聽證人員不需要固定模式全部參加,可以根據案件的需要,案件的關鍵人員能夠到場即可,如傷害案件的被害人、被告人的單位和住所地的管理人員等,公訴人到庭時可以徵求其意見,偵查人員和其他有關的人員,如果不能到場,可以以書面形式進行反饋意見。聽證方式可以靈活掌握。但聽證人員必須是與被告人「相關」的人。

(2)聽證內容。應當圍繞被告人的犯罪情節、悔罪表現、個人情況、家庭情況、社區改造環境、緩刑考察期間的義務能否得到切實履行等進行核實,並確認對犯罪分子緩刑考察期間的監督責任能否落實。

(3)聽證的程序。首先,由法官支持適用緩刑;其次,由各方發表同意或者反對的意見,並可提供相關證據材料。必要時法官可以主動進行調查,並將調查結果在法庭上公開;再次,由被告人作陳述,表明對自己適用緩刑的態度和在緩刑考察期間的義務如何去落實等。

(4)聽證結束。聽證後,合議庭應根據各方的意見綜合考慮,作出適用或不適用緩刑的判決。

(三)緩刑考察制度的完善

為了充分發揮緩刑在感化挽救犯罪人方面的作用,進一步提高緩刑適用的社會效果,現行刑法關於緩刑考察制度的規定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完善。

1、設立監督考察組織。在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設立專門的緩刑監督組織和專職從事緩刑監管工作,制定規范的考察管理制度,具體負責對緩刑犯的監督考察工作,並通過立法加以規定。對具體緩刑的考察,可由縣級考察機構直接委派考察人員,專職負責考察工作,並加強與有關單位和基層組織的聯系,積極調動社會監督力量,對緩刑犯進行多形式多渠道的考察、教育和管理,如定期向罪犯原所在單位或居住地的居委會、村委會了解其表現情況,聯合組織對轄區內的緩刑犯進行法制教育等。另外,還定期向法院提交緩刑犯的考察報告。

2、加強對緩刑執行的監督。緩刑犯交付工作之所以脫節,主要是缺乏監督所致,因此,應盡快完善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切實保障檢察機關對緩刑犯監管工作的法律監督權。檢察機關自身要對緩刑執行的監督高度重視,對公安機關進行經常性的監督檢查,並將此作為一項日常工作列入對監所部門的考核范圍。

3、完善交付執行的銜接機制。嚴格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百五十五條的規定,在交付執行前對在押的緩刑犯採取監視居住或者取保候審的強制措施,以確保交付執行前對緩刑犯進行有效的監管。同時,建立執行回折制度,在法院送達的執行文書上附加執行回折,此回折不是為了證明執行文書是否送達,而是讓執行機關將緩刑執行是否落實的情況及時以回折的形式回復給法院,法院收到此回折,確定執行已經落實後完成執行交付手續。另外,應制定製式協助執行通知書,緩刑犯有工作單位的,發到緩刑犯工作單位請其協助執行,沒有工作單位的協助執行通知書發到緩刑犯的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請其協助執行,以便在更大的范圍內加強對緩刑犯的考察和幫教。

4、在緩刑犯所在地進行公示。將緩刑犯的罪行、判決結果、悔罪表現在被告人的工作單位、居住地進行公示,說明緩刑犯應當遵守的監督管理規定,發動當地群眾協助對緩刑犯的監督和幫教。並在緩刑犯工作單位、居住地設立舉報箱、舉報電話,便於隨時了解群眾意見。

5、建立考察聯動機制。對經過批准外出的緩刑犯,執行機關應當及時通知其目的地的公安機關予以繼續考察,以確保緩刑考察的連續性。另外,採取戶籍網路登記,即將緩刑犯的基本信息登記在公安系統的人口信息網路,全國共享,對其進行聯網監督。

四、結束語

通過對我國緩刑制度適用的現狀和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後,發現目前司法實踐中緩刑適用的盲目性大,有些司法人員對犯罪人適用緩刑的原因令人百思不得其解,與法治的要求相差太遠。另一方面,有些司法人員對緩刑適用的冷淡態度令人憂心。因此,本文主要針對緩刑適用以及緩刑考察方面進行談論,對我國緩刑制度提出完善見解,細化緩刑適用條件,規范緩刑適用程序,設置專門的監督考察機構,建立健全緩刑考察制度,充分體現緩刑制度的功能,使公、檢、法都 各負其責,各盡其職,對社會的和諧穩定,更好地發揮緩刑的真實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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⑼ 求電大法學本科畢業論文

論文著作權實來行自源願登記,論文不論是否登記,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權不受影響。我國實行作品自願登記制度的在於維護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有助於解決因著作權歸屬造成的著作權糾紛,並為解決著作權糾紛提供初步證據。
(1)文後參考文獻不編序號,僅在文末按其重要程度或參考的先後順序排列。 (2)文後參考文獻不注頁碼。 (3)文後參考文獻的著錄項目及次序與注釋基本相同。1) 著錄參考文獻可以反映論文作者的科學態度和論文具有真實、廣泛的科學依據,也反映出該論文的起點和深度。2) 著錄參考文獻能方便地把論文作者的成果與前人的成果區別開來。3) 著錄參考文獻能起索引作用。4) 著錄參考文獻有利於節省論文篇幅。5) 著錄參考文獻有助於科技情報人員進行情報研究和文摘計量學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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