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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專業培養方案管理規定

發布時間: 2022-08-31 09:31:01

㈠ 在培養方案規定的各類學分中,所有課程都是16學時為1學分對嗎

是的。

以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為例,所有理論課、實驗課每16學時1學分,課程學分數即為周學時數,總學時為學分數×16;體育課每32學時為1學分;實踐教學環節的課程,每2周(或累計2周)為1學分。

全校所有經法管及人文、工程、藝術類專業的總學分為170學分,彈性幅度控制在±5學分以內。通識教育、專項教育、專業教育三個環節學分比例,經管類、理工類專業為29:22:49,文法類、藝術類專業為25:22:53。

學分計算要求規定:

1、實習學分制後,對第一次考試不及格的學生,高校給予一次免費補考和重修的機會;補考不及格的學生重新學習該課程,學校可以收取學分學費;學生在專業之外加修的課程(如輔修、雙學位、重修等),按實際學分收取學分學費。

2、申請免聽課程的學生,須按要求完成該課程作業和考試,並繳納該課程1/4的學分學費;申請免修課程或是參加旁聽的學生,不需繳納該課程學分學費。

3、根據各門課程的不同要求給予不同的學分,並規定各種專業課程的不同的學分總數,作為學生畢業的總學分。

㈡ 本科學生學籍管理規定

全日制普通本科學生學籍管理規定你知道哪些相關信息?下面我給大家介紹關於本科學生學籍管理規定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本科學生學籍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家教育方針,維護學校良好的教學秩序,提高教育質量,保障學生合法權益,促進學生德智體全面發展,依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結合我校實行學分制的具體情況,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章 入學、報到與注冊

第二條 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持錄取通知書按學校有關要求,在規定的期限內到校辦理入學報到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事先向學校請假,請假期限一般不得超過兩周。未請假或請假逾期未報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三條 新生入學前或入學未滿三個月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應向學校提交相關證明材料並辦理保留入學資格手續。

第四條 新生入學後,學校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其進行復查。復查合格者予以注冊,取得學籍。復查不合格者,由學校區別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

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學籍者,一經查實,取消其學籍;情節惡劣的,學校報請有關部門查究。

第五條 入學後三個月內發現患有疾病的學生,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及以上醫院診斷不宜在學校學習的或因某種特殊原因無法正常學習而需要中斷學習的,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學校批准,可以保留入學資格一年。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有學籍,必須離校治療。在保留入學資格期內經治療康復者,應持縣級及以上醫院出具的康復診斷證明,在下一學年新生報到前,按規定時間向學校申請入學,由學校指定醫院診斷,符合體檢要求,經學校復查合格後,重新辦理入學手續。復查不合格或者逾期未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六條 每學期開學初,學生應當在學校規定的時間內,到所在學院報到,並按規定繳納學費後辦理注冊手續。因家庭經濟困難或其它特殊原因無法按時繳費的學生,可以到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視情況辦理申請貸款、緩交或減免學費手續後注冊。未按學校規定繳費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的不予注冊。

第七條 學生不能按時報到,必須事先向所在學院請假。請假三天以上的由所在學院報學校教務處備案。學生返校後,出具相關證明,方可辦理報到注冊手續。除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外,未辦理請假手續或請假未被批准,兩周內未報到者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紀律處理;兩周及以上未報到者按退學處理。

第八條 不按規定辦理注冊手續者,取消選課資格。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注冊而又無正當事由的給予退學處理。

第三章 學制與學習年限

第九條 本科標准學制建築學、城鄉規劃專業為五年,其他專業為四年。學校實行彈性學習年限,學生在校的最短學習年限不得少於標准學制減一年,最長學習年限(含休學、保留學籍等)不得超過標准學制加兩年。學習年限自入學之日算起。

第十條 本科生在校學習的年限一般為該專業標准學制對應的年限。學生提前畢業或延期畢業,必須向學校提交申請,學校批准後可以縮短或延長學習年限。申請提前畢業或延期畢業按本規定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辦理。

第十一條 新生入學後編入相應的年級和班級。為了更好地選課和學習,按正常進度學習的學生,所屬年級在校期間不予調整;學習跟不上正常進度、休學或保留學籍期滿復學的學生,視學業進度編入相應的年級,具體見《北京交通大學本科生學業警示管理辦法》;延期畢業的學生,編入相應的畢業年級。

第四章 學習紀律

第十二條 學生應依法履行努力學習的義務,按時參加學校安排的各項教育教學活動,完成學業。

第十三條 學生應當自覺遵守課堂紀律,不遲到,不早退,不缺課。

第十四條 上課、實驗、實習、軍訓、社會調查以及學校組織的其他教育教學活動都要進行考勤,考勤由任課教師或活動組織者負責。

第十五條 學生不能按時參加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活動,應事先請假並獲得批准。無故缺席者,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根據《北京交通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第十六條 學生請假應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請假期限在一周內由各學院主管教學的副院長和主管學生工作的副書記共同審批,一周以上報教務處審批。事假一般不得超過兩周。申請病假應當附校醫院證明。

學生請假期滿應當及時辦理銷假手續。請假期滿仍不能回校學習者,應當辦理續假手續。未辦理請假手續或請假未獲批准而擅自離校兩周以上者,按退學處理。

學生一學期請假累計不得超過8周;超過8周的,應辦理休學手續。

第十七條 學生應當誠實守信,恪守學術道德,遵從學術規范,遵守保護知識產權的有關規定。禁止抄襲作業(論文、報告);禁止編造、篡改實驗數據資料;禁止剽竊他人研究成果。直接引述他人觀點、研究成果或者摘錄他人著作內容的,應當標明出處;直接或間接參閱書面材料的,應當標明作者、標題和頁碼。

第十八條 學生有抄襲作業、論文、報告等行為或偽造實驗數據、違反學術規范等行為的,一經查實,相應課程按“違紀”或“作弊”處理,並視情節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九條 學生應遵守課程考核紀律,嚴禁考核違紀或者作弊。違反考核紀律或者考核作弊者,根據《北京交通大學考試管理規定》和《北京交通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規定》的相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第五章 課程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二十條 學生應當按學校規定選課並參加學習和考核。學生所選課程和考核成績一律記入成績單。有關選課的規定見《北京交通大學本科生選課管理辦法》,有關課程考核和成績記載的規定見《北京交通大學本科生課程考核與成績管理辦法》。

第六章 轉專業、大類專業分流與轉學

第二十一條 參加全國高考報名並經各省、市、自治區招生委員會批准錄取的學生,一般應在被錄取的專業完成學業,按照大類招生培養的學生後續會進行專業分流。具體的轉專業和大類專業分流辦法見《北京交通大學本科生轉專業和大類專業分流管理辦法》。

第二十二條 學生如因某種特殊困難無法繼續在我校完成學業或確有專長,轉學(轉出)後能更好發揮其特長的,可以提出轉學(轉出)申請。

第二十三條 學生的轉學(轉出)申請經學校和擬轉入學校同意,報北京市教委確認轉學理由正當,可以辦理轉學手續;跨省轉學(轉出)者由北京市教委商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後辦理轉學手續。須轉戶口的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有關文件抄送轉入學校所在地公安部門。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學生不得轉學:

1.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2.通過定向就業、藝術類、體育類、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等特殊招生形式錄取的;

3.未通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或未使用高考成績錄取入學的(含保送生等);

4.應予退學的;

5.應予開除學籍的;

6.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第二十五條 符合轉學(轉出)條件的學生,不得轉入同一城市(北京)的高校,不得轉入其他高校跨學科門類的專業。學生轉學受到高考分數的限制,高考分數低於擬轉入學校相關專業相應年份錄取分數的不能轉學。

第二十六條 外校學生轉入我校的轉學事項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辦理。申請轉入我校的學生,所屬高校不得低於我校學歷層次,不得來自同一城市(北京)的高校,不得跨學科門類轉入我校相關專業,入學當年的高考分數不得低於我校在所屬省市錄取的轉入專業的最低分數線,且在校學習狀態良好。申請轉入本校的外地學生還應符合北京市戶籍政策的規定。符合轉入政策的學生須經過我校的考核、面試後,方可啟動轉學(轉入)程序。

第七章 休學與復學

第二十七條 學生因病(須提供由學校認定的二級甲等及以上醫院出具的疾病診斷證明書)或某種特殊原因無法正常學習而需要中斷學習的,經本人申請、所在學院同意,報教務處批准後,方可休學。

第二十八條 學校認為學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宜在校繼續學習而應休學的,不需學生本人申請,經學院提供相關材料,教務處核實後,學生應當辦理休學手續。

第二十九條 學生在校期間休學累計不得超過2次,每次休學時間為一學期或一學年。為保證學業安排,休學應從批准之日休至相應學期開學報到前一日。休學期限的計算按以下原則執行:第8周前(含第8周)申請的,當學期參與計算;第8周以後申請的,當學期不參與計算。

第三十條 批准休學的學生應在兩周內辦理手續後離校,學校保留其學籍。學生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的待遇。

第三十一條 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而休學的學生,保留學籍至退役後兩年。

第三十二條 休學期間,因病休學的學生的醫療費用按國家和學校有關規定辦理。因其他原因休學的學生,因患病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學生自理。

第三十三條 學生休學期滿,應當在開學前向學校提出復學申請,因病休學申請復學的學生須持縣級及以上醫院出具的康復證明,並到學校指定醫院復查。經學校復查合格,方可復學,並按規定辦理復學手續,於開學後第一周進行選課。

第八章 退學

第三十四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應予退學。

1.學業成績未達到學校規定要求的,具體見《北京交通大學本科生學業警示管理辦法》;

2.休學期間有嚴重違法違紀行為的;

3.休學期滿,逾期兩周未辦理復學手續的;

4.已辦理兩次休學,仍不能繼續學習的;

5.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的;

6.未請假或請假未獲批准離校連續兩周及以上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育教學活動的;

7.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注冊而又無正當事由的;

8.學習年限已滿,未申請延期畢業或申請未被批準的;

9.在學校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內未完成學業的;

10.本人申請退學的;

11.其他應當予以退學的。

第三十五條 對學生的退學處理,須由學生所在學院填寫《北京交通大學本科生退學審批表》並附相關證明材料,由所在學院簽署意見,經教務處會同相關部門審查後報主管校長,由校長會議研究決定。

第三十六條 對退學的學生,學校出具退學決定書並送達學生本人,同時報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備案。退學決定書無法直接送達學生本人的,可採用留置送達、委託送達、郵寄送達或轉交送達的方式,取得回執即視為送達。因特殊情況無法通過以上幾種方式送達的,可通過公告送達的方式(指在我校網站公告)送達。

第三十七條 退學的學生應當在接到學校退學決定書後兩周內辦理退學離校手續,檔案、戶口由學校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逾期不辦理離校手續的,按學校的相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八條 退學的學生由學校出具學習證明。在校學習滿一學年且取得30學分以上者,由學校頒發肄業證書。

第三十九條 學生對退學處理有異議的,可依據《北京交通大學學生校內申訴管理辦法》提出申訴。

第九章 畢業、學位與證書

第四十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內修完培養方案規定的內容,取得培養方案規定的學分,德、智、體達到畢業要求的,准予畢業,由學校頒發畢業證書。

第四十一條 學生在標准學制年限內提前修完培養方案規定的內容,取得培養方案規定的學分,德、智、體達到畢業要求的可以申請提前畢業,申請提前畢業的學生按如下規定辦理:

1.在計劃畢業學期的開學初向所在學院提出申請,填寫《北京交通大學本科生提前畢業申請表》,並附提前畢業的學習計劃;

2.經學生所在學院審核報教務處批准後,會同學校就業管理部門納入當年就業計劃。

第四十二條 學生在標准學制年限內未能取得培養方案規定的學分,可以申請延期畢業,每次申請的延長期限為一年,到期後如需要可再申請一次。延期畢業學生的最長學習年限(含休學)不得超過標准學制加兩年。申請延期畢業的學生按如下規定辦理:

在學校規定的時間學生本人到所在學院教學科提交延期畢業申請,並填寫審批表,經學院審核,報教務處批准後可繼續學習。延期畢業學生與標准學制年限內學生的學籍管理辦法相同。

第四十三條 學習年限已滿,需要延期畢業的學生,未在學校規定的時間內提交延期申請或申請未被批準的,按退學處理。

第四十四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內,修完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內容,參與考核後因成績不合格未達到畢業要求的,准予結業,由學校頒發結業證書。

第四十五條 結業的學生,在學校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內可向學校申請課程重修或重做畢業設計(論文),課程考核合格或畢業設計(論文)通過,達到畢業要求的可換發畢業證書。證書上的畢業時間按換發日期填寫。

第四十六條 提前畢業、正常畢業、延期畢業、結業換畢業的學生,符合《北京交通大學授予普通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實施細則》的,經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核批准,均可授予學士學位,由學校頒發學位證書。

第四十七條 學生輔修其他專業或修讀雙學位,在完成本專業學習的同時達到輔修專業或修讀雙學位要求的,由學校頒發輔修專業證書或雙學位證書,具體規定參見《北京交通大學本科生修讀輔修專業與雙學位管理辦法》。

第四十八條 被開除學籍的學生,學校出具學習證明。

㈢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本科專業培養方案或者培養計劃

1、中國人民大學法學本科專業旨在培養具有社會責任、職業倫理、專業知識、執業技能的高層次、立體化法律人才。培養學生具有良好法學思維,掌握法學基本理論和系統法律專業知識;熟悉我國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具有社會責任感和擔綱精神;了解外國的法律和法學動態;能夠獨立分析和解決實際法律問題;具有較強的文字和口頭表達能力;掌握律師實務、司法鑒定、法醫等技術知識;有較好的外語聽說讀寫能力,使學生成為既能從事立法工作和司法實務,又能從事法學教育和研究工作的德才兼備的高級法律專門人才。2009年,該學院在本科生培養中推行「分類培養,因材施教」,與商學院強強合作推出「工商管理-法學雙學位實驗班」,並且與對外經貿大學法學院相互開放選修課程,旨在培養復合型人才。

2、核心課程:法理學、中國憲法、中國法制史、外國法制史、行政法、行政訴訟法、刑法學、民法學、商法學、經濟法學、知識產權法學、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學、國際法學、國際私法學、國際經濟法學、物證技術學、證據法學、環境法等專業主幹課,以及診所式法律教育、律師學、證券法、保險法、海商法、民法案例分析、刑事案例分析、行政法案例分析、經濟法案例分析、知識產權案例分析、國際經濟法案例分析等60門專業選修課。

3、教學實踐:為促進實踐性教學,該學院創建了「一體兩翼」案例教學模式,獲得北京市教育教學成果一等獎。2007年12月,該學院成立了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實驗實踐教學中心,下設司法實驗、診所教育、模擬法庭、立法實踐四個教學部門。此外,該學院利用地石律師所、法律援助中心、殘疾人權益保障法律研究與服務中心,以及校外實踐基地,組織學生廣泛開展實踐活動。

4、就業方向:該院學生就業前景十分廣闊,大多在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部門、公檢法機關、公司企業、律師事務所、金融機構等工作。每年有40%以上的學生在該院或是國內外其他著名大學繼續深造。

㈣ 吉林大學生命科學學院的培養方案

●理科試驗班本科培養方案
The Pilot Class in Natural Sciences (Bio&Chem)
一、培養目標
培養德智體全面發展,具備廣博而堅實的化學和生物學知識基礎,較系統地掌握基礎化學與現代生物技術的基本理論、基本知識和基本實驗技能,受到化學與現代生物學高新技術基礎研究和開發應用研究的初步訓練,具有良好的科學素養和一定的創新能力,能從事化學、生物學領域的科研和教學工作的,富有創新精神和競爭能力的高素質人才。該試驗班學生畢業後主要作為化學、生物學及相關學科博士和碩士研究生的高質量生源,也適於作為理科新型人才到科學研究單位、大型企業單位及高等院校從事教學、科研及新產品研發工作。
二、業務培養要求
1.掌握化學、生物學等方面的基本理論和基本知識。
2.掌握化學、現代生物技術的實驗技能。
3.掌握必要的物理、數學、計算機和化工等學科的基礎知識。
4.了解化學、生物技術的最新發展動態、生物技術產業發展狀況和應用前景。
5.掌握資料查詢、文獻檢索及運用現代信息技術獲取相關信息的基本方法;具有一定的實驗設計和實驗操作,歸納、整理、分析實驗結果,撰寫論文,參與學術交流的能力。
6.具有用英語進行聽、說、讀、寫的能力。
7.具有對開展科研和開發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主幹學科及主要課程:
主幹學科:生物學、化學。
主幹課程:無機化學與分析化學及實驗,有機化學及實驗,物理化學及實驗,生理學,微生物學,細胞生物學,遺傳學,生物化學,分子生物學,生物學基礎實驗,蛋白質與酶,生物技術制葯,酶工程,基因工程,細胞工程,發酵工程,化學生物學,金屬有機化學,電化學原理,配位化學,催化化學,化學綜合實驗化工原理等。
四、專業特色及專業方向
專業特色:搭建學科基礎課程平台,深厚寬廣的化學、生物學知識基礎與熟練精湛的實驗技能相結合;模塊式的專業課程體系及參加科研實踐訓練,充分發揮學生的特長,滿足學生個性化發展的需要。
專業方向:生物技術各方向、化學各方向。
五、學制
一般為四年
六、學位授予
理學學士學位
七、畢業合格標准
1.具有良好的思想和身體素質,符合學校規定的德育和體育標准。
2.通過本培養方案的全部教學環節,要求學生總學分達到199學分,其中:課程學分達到168 學分,必修課為123學分,選修課為45學分。實踐教學學分達到 23 學分,科研訓練學分達到8學分。 ●生物科學專業本科培養方案
一、培養目標
培養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未來社會與科技發展需要的,德智體美等全面發展的人才,具備廣博而堅實的微觀生物學和宏觀生物學專業知識基礎,具有扎實的生物化學與分子生物學的理論基礎和實驗技能,較全面地了解生物科學的發展趨勢,掌握前沿的現代生物技術,具有良好的科學素養和一定的創新能力,能從事日益發展的生物科學領域的科研和教學工作,富有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的高素質專門人才。該專業學生畢業後適於報考生物化學、分子生物學、生物技術及其它相關專業的研究生,適於到生物科學及其相關學科的科學研究單位及高等院校從事教學、科研工作。
二、業務培養要求
1.掌握數學、物理、尤其是化學及生物學等方面的基本理論和基本知識。
2.掌握生物化學、細胞生物學、遺傳學、生物技術、分子生物學、分子免疫學等方面的基本理論,基本知識和基本實驗技能。
3.了解國家科技政策和法規。
4.了解生物科學的發展動態、理論前沿和應用前景。
5.掌握資料查詢、科技文獻檢索及運用現代信息技術獲取相關信息的基本方法,具有一定的實驗設計及實驗操作,歸納、整理、分析實驗結果,撰寫論文,參與學術交流的能力。
6.熟練使用計算機進行常規操作。
7.具有從事生物大分子研究及其應用的初步能力。
三、主幹學科及主要課程
主幹學科:生物學
主幹課程:微生物學,細胞生物學,遺傳學,生物化學,分子生物學,生物技術,分子免疫學,膜與信號傳遞,生物化學、細胞生物學、生物學基礎實驗及專業實驗,無機化學及實驗,有機化學及實驗,分析化學及實驗,儀器分析及實驗等。
四、專業特色及專業方向
專業特色:利用化學的理論和方法對生物體的重要物質,如:核酸、蛋白質、酶、糖類和肽類等的結構、性質與功能,它們的生物合成、代謝機理、調節控制過程及其應用等進行研究,從而揭示生命現象的本質。
專業方向:生物化學與分子生物學,細胞生物學,化學生物學,微生物學。
五、學制
一般為四年
六、學位授予
理學學士學位
七、畢業合格標准
1.具有良好的思想和身體素質,符合學校規定的德育和體育標准。
2.通過本培養方案的全部教學環節,要求學生總學分達到185學分,其中:理論教學149 學分,實踐教學32 學分,課外學分達到4學分。 ●生物技術專業本科培養方案
一、培養目標
培養德智體全面發展,具備廣博而堅實的微觀生物學和宏觀生物學知識基礎,較系統地掌握以基因工程技術、蛋白質工程技術、發酵工程技術、酶工程技術、細胞工程技術等為特色的現代生物技術基本理論、基本知識和基本實驗技能,具有一定的企業管理知識,受到現代生物學高新技術基礎研究和開發應用研究的初步訓練,具有良好的科學素養和一定的創新能力,能從事日益發展的生物科學領域的科研和教學工作的,富有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的高素質專門人才。該專業學生畢業後適於報考生物化學、分子生物學、生物技術及其它相關專業的研究生,適於到科學研究單位、大型企業單位及高等院校從事教學、科研及新產品研發工作,涉及的研究領域包括:農、林、醫、葯、軍事、環境等方面。
二、業務培養要求
1.掌握數學、物理、化學及生物等方面的基本理論和基本知識。
2.掌握現代生物技術的基本原理和實驗技術。
3.熟悉國家生物技術產業技術政策、知識產權及生物工程安全條例等有關政策和法規。
4.了解生物技術的最新發展動態、生物技術產業發展狀況和應用前景。
5.掌握資料查詢、文獻檢索及運用現代信息技術獲取相關信息的基本方法;具有一定的實驗設計和實驗操作,歸納、整理、分析實驗結果,撰寫論文,參與學術交流的能力。
6.熟練使用計算機進行常規操作。
7.具有研究和開發生物技術產品的初步能力。
三、主幹學科及主要課程:
主幹學科:生物學。
主幹課程:植物生物學,生理學,微生物學,細胞生物學,遺傳學,普通生物化學,普通分子生物學,酶工程,基因工程,細胞工程,發酵工程,分子免疫學,膜與信號傳遞,生物學基礎實驗,專業實驗,無機與分析化學及實驗,有機化學及實驗,儀器分析及實驗等。
四、專業特色及專業方向
專業特色:生物技術是在生物化學和分子生物學理論基礎上產生的高新技術,是以基因工程技術和蛋白質工程技術為核心,還包括細胞工程技術、酶工程技術、發酵工程技術以及生物技術在相關領域的應用。這些技術的產業化是二十一世紀生命科學技術的主要發展趨勢。
專業方向:制葯生物技術、環境生物技術、農業生物技術。
五、學制
一般為四年
六、學位授予
理學學士學位
七、畢業合格標准
1.具有良好的思想和身體素質,符合學校規定的德育和體育標准。
2.通過本培養方案的全部教學環節,要求學生總學分達到185學分,其中:理論教學149 學分,實踐教學 32 學分,課外培養計劃4學分。 ●生命科學與技術基地班(生物葯學)專業本科培養方案
一、培養目標
培養德、智、體全面發展,具備廣博而堅實的化學、生物學、葯學基本理論知識和實驗技能,系統地掌握生物制葯研發、生產、質量控制的基本方法和技能,具有一定的企業管理知識,具有良好的科學素養和一定的創新創業能力的高級實用型人才。
適於報考葯學及其它相關專業的研究生,適於到與生物制葯有關的科研和生產單位工作,適於到生物製品、保健品、儀器及葯品檢驗、防疫部門等單位工作,也可到高等學校和葯品管理機構從事教學、科研及葯事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二、業務培養要求
1.掌握化學、生物學、葯學基本理論、基本知識和基本實驗技能。
2.掌握生物制葯基本原理和基本方法,熟悉生物制葯的生產工藝與設備。
3.了解生物制葯產業政策、知識產權及制葯安全有關政策法規。
4.了解生物制葯的理論前沿、應用前景及最新發展動態,以及制葯產業發展狀況。
5.能夠運用現代信息技術獲取信息,熟練使用計算機。
6.具有研製、開發生物葯物的初步能力。
7.具有一定的創業和經營管理能力。
三、主幹學科及主要課程
主幹學科:生物學、葯學。
主幹課程:生理學,微生物學,細胞生物學,遺傳學,普通生物化學,普通分子生物學,免疫學,葯理學,葯劑學,生物葯物分析,葯物化學,發酵工程,生物技術制葯,葯物制劑工程技術與設備,生物學基礎實驗,專業實驗。
四、專業特色及專業方向
專業特色:生物制葯是運用生物技術手段研製和生產葯物,包括微生物技術制葯和臟器成分提取制葯,及運用生物技術四大工程技術制葯。
專業方向:生物技術制葯。
五、學制
一般為四年
六、學位授予
理學學士學位
七、畢業合格標准
1.具有良好的思想和身體素質,符合學校規定的德育和體育標准。
2.通過本培養方案的全部教學環節,總學分達到191學分,其中:理論教學155 學分,。實踐教學32學分,課外培養計劃4學分。 ●葯物制劑專業本科培養方案
一、培養目標
培養適應現代化建設和未來社會與科技發展需要的,立志為國家富強、民族振興和人類文明進步而奮斗,德智體美等全面和諧發展與健康個性相統一的,造就富有創新精神、實踐能力和國際競爭能力的高素質創新人才。
主要培養具有系統的自然科學知識,從事葯物新劑型與新制劑的研發、葯品生產與經營、葯品檢驗與監督等高級葯物制劑專門人才。
學生畢業後適於報考微生物與生化葯學、葯物分析、葯理學等相關專業的研究生,適於到高等院校從事教學、科研工作,醫葯領域從事醫葯產品的生產、科技開發、應用研究、葯廠設計和經營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二、業務培養要求
1.掌握馬克思主義、毛澤東思想基本原理、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品德高尚,身心素質好。
2.掌握生物制葯、化學制葯、中葯制葯、葯物制劑技術與工程的基本理論和基本知識。
3.掌握制葯生產工藝、制葯設備及工程設計。
4.具有對葯品新資源、新產品、新工藝進行研究、開發和設計的初步能力。
5.熟悉國家對於化工與制葯生產、設計、研究與開發、環境保護等方面的方針、政策和法規。
6.掌握文獻檢索、資料查詢的基本方法,了解葯劑學與制劑方面的理論前沿,了解新工藝、新技術與新設備的發展動態。
7.具有創新意識和獨立獲取新知識的能力。
三、主幹學科及主要課程
主幹學科:生物學,葯學。
主幹課程:微生物學,普通生物化學,細胞生物學,分子免疫學,生物葯劑學,葯劑學,葯用高分子材料學,生物技術制葯,制葯工藝學,生物葯物分析,葯物制劑工程技術與設備,葯理學,生物學基礎實驗,專業實驗。
四、專業特色及專業方向
專業特色:發揮理科辦葯學的優勢,培養具有研發能力的創新人才;發揮生物科學學科的優勢,側重生物大分子葯物制劑的研發。
專業方向:生物葯物制劑,化學葯物制劑,中葯葯物制劑。
五、學制
一般為四年
六、學位授予
理學學士學位
七、畢業合格標准
1.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身體素質,符合學校規定的德育和體育標准。
2.通過培養方案規定的全部教學環境,總學分達195學分,其中:理論教學159 學分,。實踐教學 32 學分,課外培養計劃4學分。 基地建立背景
為適應我國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的要求,滿足生物技術產業發展對人才的迫切需要,實現我國生物技術產業化高層次人才培養的跨越式發展,2002年7月,經教育部和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批准(教高[2002]9號),吉林大學-沈陽葯科大學建立「國家生命科學與技術人才培養基地」,成為全國36所「基地」之一。該「基地」以體制創新、機制創新、制度創新和人才培養模式創新為基礎,構建充分體現吉林大學和沈陽葯科大學在化學、生物學、葯學和醫學領域學科優勢的新型生物技術制葯人才培養體系,建設集生物技術制葯教學、研發與產業化功能於一體的創新創業人才培養基地,促進我國生物技術制葯事業的發展。
人才培養模式
「基地」實行統一規劃、共創共建、優勢互補、面向前沿、校企結合、多元啟動的辦學模式,突出校-校聯合的特色,注重發揮各自的學科優勢,通過多種有效途徑辦學和改革現有的人才培養模式。「基地」人才培養目標是:「具有深厚的理學背景,以理為主,以工為輔,理工復合的葯學應用研究型人才」。確定了「本—碩—博連讀,本碩六年,兩次分流」的人才培養模式。經過三年多的建設,目前已在課程體系改革、師資隊伍建設、校內外實訓基地建設、制度建設、基礎設施建設和普及生命科學教育等方面取得了顯著成績。
課程體系改革
以「基地」課程體系建設和教學計劃改革為突破口,完善了人才培養方案、教學計劃,打破原有的分段式教學模式,實現課程計劃內在的融通及立體化教學;逐步增加交叉融合課程學時比例,體現文理醫葯工等多學科交叉滲透,實現知識的整合;注重實踐環節,加大科學實驗、生產實踐的比例,組建了基礎實驗教學、實訓基地教學、實踐基地教學三個平台,加強創新意識的培養,實現了課程計劃內在的融通,實現了知識的整合。以教學改革的成果促進「基地」建設,先後承擔了21項教學改革項目,項目涉及教材編寫、計算機輔助教學(CAI)課件製作、網路課程建設、課程體系的優化與構建和實驗教學改革等方面,其中「葯學類專業實踐教學新體系的建立與實踐」獲省級教學成果一等獎,「基礎實驗教學改革」獲省級教學成果二等獎,一門課程被評為國家級精品課,兩門課程被評為省級精品課,出版了面向21世紀課程教材《生物技術制葯》、《生物葯物分析》,出版了全國醫葯院校教材《發酵工程》,出版了教材《生物葯物分離提取》。
師資隊伍
整合學科力量,建立了高水平的師資隊伍,有目的地實施「骨幹教師培訓計劃」,選派教師參加國內外的進修學習及學術活動;積極推動雙語教學及現代化教學手段的應用;聘請國外專家進行專業基礎課、專業課的英語教學;「雙師型」教師的培養,是促進產、學、研結合的橋梁,也是培養學生技術創新、產品研發和創業的一個重要途徑,在學校和教師共同努力下,涌現了一批「雙師型」教師,形成了「雙師型」教師團隊,他們不僅具有較高的學術與教學水平,同時還具有很強的技術開發和生產經營能力。聘請院士、企業家、研究員為兼職教授,為「基地」學生講授生命科學與生物技術領域最新科研成果、先進技術及產業化經驗,優化了師資結構。
校內外實訓基地建設
開展多種形式的合作辦學模式,建立以校內實訓基地和校外實踐基地相結合的產、學、研一體化人才培養模式。利用「世界銀行貸款」、「211工程」資金和「985」資金,建立了「生物學基礎實驗教學中心」,使「基地」學生專業基礎課實驗條件得到了徹底的改善;建設了包括基因工程制葯、細胞培養、生物葯物分離純化、生物葯物制劑和質量檢驗分析等實訓工藝路線的「校內實訓基地」,其中生物葯物制劑實訓工藝路線包括凍乾粉針劑、水針劑、口服液、片劑、微丸劑、軟膏劑、滴眼液等劑型,還可進行納米葯物、緩釋葯物、控釋葯物、靶向葯物的研製和開發,並達到中試水平,滿足了學生實習、實際操作訓練及開展科研訓練的要求。通過生物制葯技術上游和下游一整套的實訓過程,使學生完整掌握生物技術制葯研發、生產工藝的全過程,為生物葯物研發、生產和管理培養高層次的人才。吉林大學分子酶學工程教育部重點實驗室、疫苗研究中心、葯物代謝研究中心、細胞信號傳導實驗室、生物大分子研究室和再生醫學科學研究所全部面向「基地」學生開放,提供科研訓練場所。先後與長春生物製品研究所、長春金賽葯業有限公司、吉林省農業科學院國家轉基因植物中試與產業化基地、吉林長白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局、吉林省銀河制葯廠、東北制葯總廠、協合醫葯集團、東宇葯業、雙鼎葯業、沈陽抗生素廠、遼寧省葯品檢驗所和遼寧衛星生物製品所等企事業單位聯合,建立了科研生產實踐教學基地。形成了一個基礎、專業基礎、專業、實訓、科研、生產六個層面完整的實踐教學體系,把培養人才、科學研究和生產實踐統一到一個過程之中。
制度建設
先後制定了《吉林大學-沈陽葯科大學「國家生命科學與技術人才培養基地」生物技術制葯點培養方案》,《吉林大學-沈陽葯科大學「國家生命科學與技術人才培養基地」生物技術制葯點指導性教學計劃及進程表》,《吉林大學-沈陽葯科大學「國家生命科學與技術人才培養基地」聘用兼職教師管理辦法》,《吉林大學—沈陽葯科大學「國家生命科學與技術人才培養基地」碩士研究生培養方案》和《吉林大學—沈陽葯科大學「國家生命科學與技術人才培養基地」博士研究生培養方案》,通過這些制度建設,使「基地」各項工作有了明確的規范。
基礎設施建設
通過學校近幾年的基礎設施建設,使「基地」的教學和科研基礎設施條件得到顯著改善。已建成的吉林大學生物基礎教學實驗中心現有實驗室面積4200平方米,儀器設備1319台件,配有學生用的圖書室、資料室、微機室和現代化的多媒體教室等。新建了吉林大學Edmond.H.Fischer細胞信號傳導實驗室、吉林大學葯物制劑研究室。吉林大學分子酶學工程教育部重點實驗室整體遷入新址,實驗室面積由原來的1000多平方米擴大為現在的4000多平方米,學校新投入近400萬元更新儀器設備,使實驗室條件得到明顯改善,為接納「基地」學生從事科研訓練提供了保障。
普及生命科學教育
「基地」積極開展生命科學教育工作,分別在兩校為非生物類本科生開設了《生命科學導論》和《生物技術與人類社會》公共選修課,成為大學生素質教育的一個重要組分。同時還開辦了生物技術、制葯工程(生物技術制葯)輔修專業,吸引了吉林大學5個校區及一些校外本科生參加。先後為吉林農業大學、長春理工大學、長春工業大學、齊齊哈爾大學、成都中醫葯大學、青海醫學院、黑龍江中醫葯大學等院校培訓師資。「基地」還服務於社會,經國務院學位辦批准,繼2003年招收生物工程領域工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後,2004年又招收了制葯工程領域工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
發展前景
吉林大學-沈陽葯科大學 「國家生命科學與技術人才培養基地」將繼續根據生命科學發展的趨勢,結合自身學科特點,不斷優化人才培養模式,銳意改革創新,為培養新一代復合型葯學人才,為我國生物技術制葯事業的發展做出應有的貢獻。

㈤ 山東大學本科學生學籍管理規定

為加強學生學籍的管理,《山東大學本科學生學籍管理規定》業經學校研究通過,下面我給大家介紹關於山東大學本科學生學籍管理規定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山東大學本科學生學籍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加強教學管理,提高人才培養質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21號)等法律法規,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在山東大學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留學生、交流生、進修生等學生的學籍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 學校實行學分制管理。課程學分和畢業學分要求由專業培養方案規定。

第四條 學校實行彈性修業年限。學生可在標准學制的基礎上提前一年或推遲兩年畢業(不含因病休學時間)。

第五條 學校實行每學年兩學期制,暑期學校作為正常教學的有益補充。

第六條 學校實行大類招生,學生可根據相關規定通過轉專業、專業分流等方式確定修讀專業。

第二章 學生的權利與義務

第七條 學生在校期間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安排的各項教育教學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組織或者參加學生團體、文娛體育活動等;

(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等;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得到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的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和學位證書;

(五)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時,可向學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及教職員工侵犯個人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為可以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八條 學生在校期間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及學校的規章制度;

(二)遵守學生行為規范,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三)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

(四)按規定繳納學宿費及其他有關費用,履行歸還貸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履行法律、法規及學校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入學與注冊

第九條 被山東大學錄取的新生應持《山東大學錄取通知書》,按學校有關要求在規定期限內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以書面形式向學校請假,請假一般不超過兩周。除因不可抗力因素,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者視為自動放棄入學資格。

第十條 新生入學後,學校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進行資格審核,合格者予以注冊,建立學籍。不合格者由學校區別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凡通過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學籍者,一經查實將取消其學籍,情節嚴重者交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一條 罹患疾病的新生,經學校指定醫院確診不宜在校學習的,可以保留入學資格一年。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有學籍。在保留入學資格期間經治療確已康復者,可由本人提出申請並到學校指定醫院復查,確認合格者隨下一年級新生辦理入學手續。復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十二條 在校生必須在每學期開學時在規定時間內到校辦理注冊手續。不能按期注冊者應辦理暫緩注冊手續。未按學校要求按期注冊超過兩個周的,視為自動放棄學籍。未按規定繳納學宿費及其他有關費用者或有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的學生不予注冊。未注冊者不得參與學校的教育教學活動。

第四章 修課與學分

第十三條 學校實行學生選課自主負責制。學生應按教學計劃選課,每學期選修最高不超過35學分。

第十四條 學生根據學校相關規定提出申請,經學校批准,並繳納相關費用後,可輔修其他專業的課程。

第十五條 學生選修相關課程,參與考核並獲得合格以上成績的,可獲得該課程對應的學分。

第十六條 學校允許學生自修部分課程。學生須在開課兩周內申請辦理自修手續。申請自修的學生,應按要求參加日常考核和期末考試,以獲得相應的成績評價。思想政治理論課、體育課、軍事課、實驗課、專業實習和社會實踐等必修課程不得申請自修。

第十七條 課程和學分的互認和置換。學生可根據校際協議跨校修讀課程。在其他學校修讀的課程成績和學分,經學校審核後予以承認。轉學、轉專業和國內外校際交流的學生可申請課程置換。課程置換由學院根據學校有關規定和專業的要求進行,須在每學期成績登錄前完成。

第十八條 因健康原因不能參加正常體育課的學生可由本人申請,經校醫院簽署意見後報學校同意,參加“保健體育課”的學習和考核。

第十九條 學生所選教學計劃內必修、限選課程考核不合格時必須重修;任選課達到教學計劃規定學分時,考核不合格課程可免於重修。重修可採取插班重修和自學重修等方式。

第五章 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二十條 學校實行學分績點管理。課程成績記錄和學分績點的計算按照山東大學學分制管理制度執行。

第二十一條 課程考核成績由日常成績和期末考試成績等組成,具體成績組成方式由任課教師確定並預先告知學生。

第二十二條 未辦理選課手續不得參加相關課程的考核。

第二十三條 除申請自學重修的課程外,學生必須按時上課並完成各教學環節。無故缺課累計達到該門課程三分之一以上學時者,取消考試資格。

第二十四條 學生因故不能參加期末考試時,應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向所在學院申請緩考,緩考隨期末考試進行,經學院分管領導審核同意後,報本科生院辦理緩考手續。未辦理緩考手續而不參加考試的按曠考處理。參加考試但不上交試卷的,按曠考處理。

第二十五條 學生對成績不合格或不理想的課程進行重修時,應辦理相關手續。對於成績不合格或學分績點低於70分的課程進行重修時,首次重修免費,二次及以上重修時,須按學校相關規定繳費。

第二十六條 凡考試違紀或者作弊者,取消考試資格,該門課程記零分。學校將依據《山東大學學生違紀處分實施細則》給予相應處分。

第二十七條 在校生的中英文成績單由成績自助列印機列印,顯示最高成績。離校生的成績證明由學校檔案館提供。

第六章 轉學與轉專業

第二十八條 學生如遇特殊情況無法在我校繼續學習時可以申請轉學。轉學須由本人申請,經雙方學校同意,由學校報山東省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後辦理相關手續;跨省轉學者應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與山東省教育廳協商,經審批同意後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九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轉入山東大學學習: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的或三年級及以上的;

(二)非教育部所屬重點高校的;

(三)招生時確定為定向或者委託培養的;

(四)受所在學校紀律處分的;

(五)無正當理由的。

第三十條 在讀一、二年級的學生,達到學校規定的轉專業成績要求,或通過學校組織的轉專業考試,或因特殊疾病不能在原專業學習者,經學生申請並得到接收學院同意的,可轉入新的專業學習。

第七章 學籍處理

第三十一條 學籍處理方式主要包括成績警示、留級、休學、復學、退學等形式。

第三十二條 對於平均每學期所修教學計劃內規定不足15學分的學生,學校給予成績警示。

第三十三條 學生必修、限選課程不合格達到25學分時,須降入下一年級修讀。

第三十四條 休學與復學:

(一)學生申請休學時應提交休學申請及相關證明材料,經學院和學校同意後辦理休學手續。休學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申請休學最多不得超過兩次。

(二)學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應辦理休學手續,學校為其保留學籍至退役後一年。

(三)學生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其醫療費用按學校規定處理。

(四)休學期滿,學生應於學期開學前向所在學院提出復學申請,經學校復查合格後方可辦理復學手續。

第三十五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學:

(一)在學校規定年限內,未完成學業的;

(二)休學期滿,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的;

(三)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的;

(四)未請假離校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五)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注冊而又無正當事由的;

(六)本人申請退學的。

第三十六條 對學生的退學處理,由校長辦公會研究決定。

對退學的學生,由學校出具退學決定書並送交本人,同時報山東省教育廳備案。

第三十七條 退學的學生,按學校規定期限辦理退學手續離校,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八章 畢業、學位、結業與肄業

第三十八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的修業年限內修完專業教學計劃規定的內容,獲得規定的學分,學校準予其畢業並發給畢業證書。

第三十九條 符合畢業條件且平均學分績點達到70分及以上,達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的要求,無重大學術違紀者,經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核同意,授予學士學位證書。

第四十條 在完成本專業學習的同時,跨專業或者跨學科門類選修其他專業課程的,達到輔修要求的,學校頒發輔修專業證書;達到學位授予條件的,經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核同意,授予其第二學位。

第四十一條 已選修專業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內容,但學分未達到畢業要求且修業年限超出學校允許的最長修業年限的,經學校審核後作永久結業處理,發給結業證書。

第四十二條 學滿一學年以上,但未完成專業教學計劃規定的內容而退學的,經學校審核後頒發肄業證書。

第四十三條 畢業、結業、肄業和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時,學校不予補發。可經本人申請,學校檔案館經審核後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四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入學或者出現重大學術違規行為者,學校將取消其獲得學歷證書和學位證書的權利。對於已經發放的學歷證書和學位證書,學校有權追回,並報請教育行政部門宣布證書無效。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規定從2013 級學生開始實行,2012 級以上學生的學籍管理仍按原規定(山大教字〔2007〕68號)執行。

㈥ 深圳大學本科生學籍管理規定的規定全文

第一章 入學與注冊
第一條 按國家招生規定,經我校正式錄取的新生,憑《深圳大學錄取通知書》並按學校有關要求在規定的期限內來校報到,辦理入學手續。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報到者,必須於報到日期前向學校提交書面報告及所在街道、鄉鎮(或原單位)的證明,辦理請假手續。請假須經教務處批准,假期一般不超過兩周。未辦理請假手續或請假後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二條 新生入學後,學校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新生進行復查。復查合格者,辦理注冊,取得學籍;復查不合格者,學校將根據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被錄取者,無論何時,一經查實,即取消入學資格或學籍,檔案、戶口退回家庭戶籍所在地。情節惡劣的,報請有關部門查究。
第三條 新生入學體檢復查由深圳大學醫院(以下簡稱校醫院)組織進行。對患有疾病(包括新患疾病)不宜在校學習的新生,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下同)診斷,通過治療在一年內可達到招生體檢標准者,暫不注冊,保留入學資格一年。保留入學資格者應在兩周內辦理離校手續回家治療,不具有學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經治療康復,可在下一學年開學前向學校提交入學申請,由學校指定醫院診斷,符合體檢要求,經學校復查合格後,按下一學年新生入學標准重新辦理入學及注冊手續。對體檢復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學校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四條 每學期開學,學生必須在學校規定報到日期內到校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並到所在學院辦理注冊手續。未經學校批准而不繳納學費者不予注冊。未經注冊的學生,學校將撤消其選課資格。
(一)學生注冊時須持本人學生證,由注冊人員在學校注冊系統中為學生注冊並在學生證上加蓋注冊專用章,作為已注冊憑證和學生證有效憑證。
(二)學生因故不能按時到校注冊,須事先請假(病假須憑縣級以上醫院證明),並說明請假時間。請假時間從規定注冊之日起,不得超過兩周。因病確需續假者,憑縣級以上醫院證明辦理續假手續。凡發現弄虛作假者,學校將給予嚴肅處理。
(三)未辦理請假、續假手續超過兩周以上(含兩周)或請假後逾期未注冊者,視為學生放棄學籍,按自動退學處理。
(四)學生證遺失者,經學院同意後,可先注冊,補辦學生證後,緩期辦理驗證手續。
(五)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申請貸款或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後注冊。
第五條 注冊後學生因病、事請假,必須履行請假手續。
(一)因病請假,憑學生本人申請及學校醫院的病假條。
(二)因事請假,憑學生本人申請及有關部門書面證明材料。
(三)兩周以內假期由學生所在學院領導批准報教務處備案;兩周以上假期由學生所在學院領導簽署意見,教務處審批。
(四)因事請假必須由學生本人辦理。
(五)學生請病假、事假期滿後須到教務處銷假。
第二章 學制、學習年限與學分
第六條 本科各專業的標准修業年限通常為四年,城市規劃、建築學等土建類學科專業為五年。學校實行學分制,按照學分制管理機制,實行彈性學制。我校本科生在校學習的最長年限為八年,超過此年限者,不予注冊。
第七條 因各種原因保留學籍、休學等均計入在校學習年限(服兵役除外)。
第八條 學生在標准修業年限內提前達到畢業要求者,可申請提前畢業;提前畢業者須按學校有關規定辦理申請、繳費等手續。在規定的在校學習的最長年限內仍未修滿培養方案規定之學分者,按結業或肄業處理。
第九條 學分累計達到所在專業培養方案的總學分要求是學生取得畢業資格的必要條件。各年級各專業總學分要求按相應的培養方案執行。
第三章 主輔修、雙專業、雙學位
第十條 學校實行輔修、雙專業和雙學士學位制度。
第十一條 學生經高考錄取入學後所在專業為主修專業。在校學生如學有餘力,在修讀主修專業的同時,可根據自己的興趣和學校條件,申請修讀輔修、雙專業、雙學士學位。
第十二條 學生在校期間,修滿主修專業培養方案規定的學分並完成輔修專業輔修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修讀及獲得相應學分,可向輔修專業所在學院提出申請,經院、校審查合格後可獲得「輔修專業證明書」。「輔修專業證明書」只證明學生完成主修專業外的另一專業輔修計劃,不證明學歷。
第十三條 學生在校期間,修滿主修專業培養方案規定的學分並完成另一專業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修讀及獲得相應學分,可向該專業所在學院提出申請,經院、校審查合格後可獲得雙專業證明。雙專業證明體現於學生主修專業的畢業證書。
第十四條 學生在校期間,修滿主修專業培養方案規定的學分,獲得主修專業的學士學位,並完成與主修專業不屬於同一學科門類的另一專業雙學士學位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修讀及獲得相應學分,可向雙學士學位專業所在學院提出申請,經院、校兩級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通過,可獲得另一專業的學士學位證書。
第十五條 必修課程合格且未受過處分的在校生有資格申請輔修、雙學位、雙專業,其申請程序為:學生在第四學期末向雙方學院提出申請,申請修讀的專業所在學院根據學院情況對學生修讀資格進行審核,審核後將批準的學生名單報教務處備案,同時,學院將批准修讀本學院輔修、雙學位、雙專業的學生名單予以公示。
第十六條 學生在校期間只允許申請一個專業作為輔修專業或雙專業或雙學士學位。
第十七條 輔修、雙專業、雙學士學位的學習要求:
(一)輔修、雙專業、雙學士學位的課程與申請者主修專業的課程名稱相同,教學要求也相同時,不須再修讀該課程,所缺學分可由所修讀專業培養方案中的其他課程補足。
(二)所申請的輔修、雙專業、雙學士學位的課程與申請者主修專業的課程名稱相同,但教學要求與內容有所不同的,可以申請免聽或免修。
(三)獲得修讀輔修、雙專業、雙學士學位資格的學生,相應取得的課程學分不同時作為主修專業的學分重復計算。如果在畢業時輔修、雙專業、雙學士學位未達到學分要求而放棄,向教務處提交書面聲明後,其相應課程學分可作為主修專業的選修學分。
(四)修讀輔修、雙專業、雙學士學位的學生,必須在主修專業申請畢業時完成輔修、雙專業、雙學士學位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並取得相應學分;向修讀學院提出獲得輔修、雙專業、雙學士學位的申請。
第十八條 已修讀雙專業、雙學位的學生在主修專業申請畢業時,如未完成雙專業、雙學位的學習,但符合輔修專業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及學分要求,可改為申請輔修。
第十九條 修讀輔修、雙專業、雙學士學位的學生按主管部門有關規定交納一定費用。
第四章 選課
第二十條 各專業的課程包括必修課和選修課兩種。其中必修課分為綜合必修課和專業必修課。
第二十一條 學生選課,應根據所在年級專業培養方案的要求確定選課內容。培養方案中規定的必修課程,無論何時修讀,其性質均為必修。有嚴格規定先後關系的課程,應先選規定的先修課程。學校允許學生跨專業選課。
第二十二條 學生通過選課系統在規定的選課時間內輸入每學期的選課信息。學生輸入選課信息後,必須認真核對自己的選課結果並予以確定。在規定的選課時間內,學生可修改自己的選課信息;超過規定的選課時間,學生只能查詢選課結果,不能修改選課數據。
第二十三條 學生未在規定的時間內辦理選課手續,將被視為未獲得該課程的聽課及考試資格,學生不得自行聽課,不得自行參加該課程考試;擅自參加考試者的成績不予承認。
第二十四條 按殘疾考生錄取的學生,由本人申請,所屬學院及校醫院、體育部和武裝部提出意見,經教務處審核報主管校長批准,可免修體育課和軍事訓練課,但須用其他課程補足學分。
第二十五條 學生可以自學方式修讀課程,通過考核後取得某門課程的學分,但學生選課後必須按規定辦理該門課程的免聽或免修手續。
第五章 課程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二十六條 學生必須參加學校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學環節(以下統稱課程)的學習和考核。考核成績合格,可取得相應學分,記入學生成績檔案。學生不參加考核或考核不合格者,不能取得學分,成績記載為F。
第二十七條 課程的考核方式為考試。
(一)考試以閉卷筆試為主,如果採用開卷、口試等形式,須經院(部)主管領導批准。
(二)課程考核的總評成績評定包括期末成績和平時成績。平時成績包括課程教學過程中的測驗、作業、讀書報告、實驗報告、調查報告、課堂討論、期中考試等。期末成績與平時成績的百分比一般分別佔60%~70%與40%~30%。
(三)學生凡因考試安排沖突、患病住院或突發意外事件不能參加考試,須到教務處辦理緩考手續。緩考申請未獲批准或擅自不參加考試者視為缺考,成績記載為F。
第二十八條 任何課程,學生缺課時數累計超過規定教學時數的三分之一或缺交作業量累計超過規定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不準參加該課程的考試,成績記載為F。
第二十九條 學生不能按時參加培養方案規定的活動,應當事先請假並獲得批准。對未經批准而缺席者,學校根據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
第三十條 學校實行重修制度。
(一)對考核成績為F的課程,學生如欲取得該門課程的學分,均應重修。重修課程按上級批準的學分制收費辦法繳納費用。
(二)在校學習期間課程的重修次數不限,每次考核成績記入學校學生成績檔案庫。
第三十一條 凡已選課修讀的課程,其考核成績均記入學校學生成績檔案庫。
第三十二條 學生課程學習的考核成績採用A、B、C、D、F等級記分制記載,其中,採用提高型附加題考試的課程考核成績採用A+、A、B、C、D、F等級記分制記載。同時,學校用平均學分績點作為學生課程學習的綜合評價指標。
平均學分績點的計算方法:將某一課程的學分乘以該課程績點,即為該課程的學分績。以學生修讀課程所得的學分績之和,除以該生同期修讀的全部課程學分數的總和,即得出該生平均學分績點。即:
第三十三條 學生可根據校際間協議跨校修讀課程,在其他學校修讀的課程成績(學分)經學校審核後予以承認。
第三十四條 學生參加學校組織的各種考核時必須嚴格遵守考場紀律;違反考場紀律的,其課程考核成績無效(成績記載為F),並在其成績單上註明「作弊」。學校還將視情節輕重,根據相關規定給予相應處分。
第六章 轉專業與轉學
第三十五條 學生應在被錄取的專業完成學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允許轉專業。
(一)經學校考核認可,學生確有專長,轉專業更能發揮其專長;
(二)學生入學後因患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經學校指定的醫療單位檢查證明,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其他專業學習;
(三)經學校認可,學生確有某種特殊困難或非本人原因,不轉專業則無法繼續學習;
(四)學校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建議調整學生所學專業並經學生本人同意。
第三十六條 每學年各專業轉出的學生數一般不超過該專業總人數10%。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一般不予考慮轉專業:
(一)新生第一學期;
(二)在休學、保留學籍和保留入學資格期間的學生;
(三)已達到退學程度的學生;
(四)已提出畢業申請的學生。
第三十八條 學生轉專業工作於每學期結束前四周內進行。辦理程序為:學生向所在學院提出書面申請,經轉入學院考核後,由轉入學院於放假前上報教務處審批,教務處於下一學期開學初公布同意轉專業學生名單。被批准轉專業的學生,在下一學期開學後兩周內到教務處辦理手續。轉入學院對轉專業學生原所修課程進行認定。轉專業學生須達到轉入學院相應年級專業培養方案的要求方能取得畢業資格。
第三十九條 學生自入學起在校學習兩年內轉專業最多可申請一次;在校學習時間累積超過兩年者原則上不受理轉專業申請,被批准轉專業並已辦理手續者,不得申請轉回原專業。
第四十條 學生一般應當在被錄取學校完成學業。如患病或確有特殊困難,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者,須本人申請,本校和擬轉入學校同意,並經主管行政部門批准,可予轉學。
第四十一條 學生轉學,經兩校同意,由轉出學校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轉學理由正當,可以辦理轉學手續;跨省轉學者由轉出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商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轉學條件確認後辦理轉學手續。須轉戶口的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有關文件抄送轉入校所在地的公安部門。
第四十二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學: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
(二)在休學、保留學籍和保留入學資格期間;
(三)由招生時所在地的下一批次錄取學校轉入上一批次學校或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學校;
(四)招生時確定為定向、委託培養;
(五)應予退學;
(六)其他無正當理由。
第七章 休學與復學
第四十三條 學生可以分階段完成學業。因各種原因需暫停學業或不能正常學習者,可申請休學,休學時間一般累計不得超過兩年。學生休學時限的計算以教務處核定為准。
第四十四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休學:
(一)經校醫院診斷,因病需停課,時間超過六周;
(二)一學期內請假累計缺課超過六周(含六周);
(三)學生懷孕、生育,暫時不適宜繼續在校學習、生活;
(四)應征入伍;
(五)出國留學;
(六)經學校批准休學創業;
(七) 其他因某種特殊原因,學生本人申請或學校認為必須休學。
第四十五條 休學時間原則上以一學期為單位,學期內(期末考試前)休學,該學期計入休學年限。
休學期間須離校生活,不得自行回校上課及參加考試。
第四十六條 休學學生的有關問題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休學學生辦理休學離校手續,學校予以保留學籍;
(二)學生因病休學期間應回家休養,養病期間醫療費用按學校醫院規定執行;
(三)學生休學回家往返路費自理,戶口不遷出學校;
(四)學生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注冊生待遇;
(五)學生休學期間對其行為自行負責;
(六)自費出國留學的學生,允許保留學籍一年;
(七)學生應征入伍,可保留學籍至退役後一年內。
第四十七條 學生休學一般由本人申請,並附有關證明,經學院領導及有關部門同意,報教務處批准。批准後兩周內學生持學生證到教務處辦理休學手續;逾期不辦理手續者,一周後由學生所在學院辦理其休學手續。
因病休學的學生,病休期滿,若需繼續休學,必須辦理續休手續,續休手續的辦理同休學手續。逾期兩周不辦理續休手續,取消其學籍,作自動退學處理。
第四十八條 復學手續的辦理:
(一)學生休學期滿,應在學期開學注冊期間持休學證明和相應證明文件向所在學院提出復學申請,經學院審核,教務處批准,方可復學。
學生在休學、保留學籍期間如有嚴重違法亂紀的情況,學校將取消其復學資格。
(二)因病休學的學生,須提交當地縣級以上醫院有關本人病癒診斷證明書,並由校醫院體檢復查合格,經學院領導審核後,報教務處批准並辦理復學手續。
第八章 退 學
第四十九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予退學:
(一)在所修讀的專業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類學分中,必修課程考核不合格(已重修合格課程除外),其學分累計達20學分以上(含20學分);
(二)在學校規定的學生在校學習的最長年限內,未修完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
(三)保留入學資格和休學、保留學籍期滿,逾期兩周不辦理復學手續;
(四)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
(五)未請假,離校連續兩周且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
(六)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注冊而又無正當事由;
(七)學生本人申請退學。
按以上規定對學生做退學處理不是紀律處分。
凡因上述原因對學生做出退學處理,除學生本人申請退學之外,應當在聽取學生或其代理人的申訴和申辯後,由學生所在學院寫出報告並附有關證明或情況說明等材料,院領導簽署意見,送教務處審核, 報學校決定。
第五十條 對學生的退學處理,由校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
對退學的學生,由學校出具退學決定書並送交本人,無法送達的將在校內公告,同時報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五十一條 退學學生的善後事宜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退學學生按規定辦理離校手續,檔案、戶口退回家庭戶籍所在地;
(二)對學滿一年以上但未完成培養方案規定內容而退學的學生,學校發給肄業證書;未學滿一學年退學的學生以及被開除學籍的學生,學校發給學習證明;
(三)退學或因其他原因離校的學生,必須在退學通知送達或公告之日起兩周內辦理完退學手續離校;無故逾期不辦理手續,學校將注銷其學籍,不出具任何學歷證明。
(四)凡注銷學籍和退學的學生均不予復學。
第九章 畢業、結業與肄業
第五十二條 學生畢業時,由各學院要對學生進行全面考核鑒定,包括政治思想、道德品質、學業成績等方面。思想品德考核與鑒定,要以《高等學校學生行為准則》為主要依據,採取學生本人小結、師生民主評議形式,由學院作出有關實際表現的評定。
第五十三條 有正式學籍的學生,在學校規定的學生在校學習的年限內學完培養方案規定的全部課程,修滿規定的學分,考核結果達到畢業要求,經本人申請,所在學院審核,學校批准可准予畢業,發給畢業證書。
第五十四條 由獲得畢業資格的學生本人提出申請,經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和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通過,對符合國家及學校有關學士學位授予條件者,學校授予學士學位。
第五十五條 要求畢業的學生,應提前一學期向所在學院提出申請,由學院審核、匯總名單報教務處,納入當年畢業生計劃。如有變更,原申請須在春季學期初撤銷。
第五十六條 已提出畢業申請而未修滿培養方案規定的各類學分的學生按以下辦法處理:
(一)未修完培養方案所規定的課程學分,但所獲得的學分數不少於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總學分的90%,可發給結業證書;
(二)在規定的學習年限內實踐環節考核不合格而未達到畢業要求者,發給結業證書;
(三)凡畢業論文(設計)不合格者,發給結業證書;
(四)結業的學生,應在結業後一年內回校重修,經重修合格者,由學生本人申請,所在學院審核,報教務處審批,可換發畢業證書。畢業證書中畢業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一年內不回校重修、重修不合格或一年內重修合格但未申請換領畢業證書的,不再換發畢業證書。
第五十七條 擬提前畢業者(指在標准修業年限內提前畢業的學生)應在擬畢業前一學期向所在學院提出申請,學院審核同意後,報教務處備案。凡批准提前畢業的學生將被納入當年畢業計劃,屆時修不滿學分者,須在春季學期初撤銷申請。
第五十八條 對學滿一學年以上,或者畢業時未修滿培養方案規定的學分,所缺學分數不符合結業要求的,作肄業處理,發給肄業證書。
第五十九條 學生畢業時按其入學年級專業的培養方案進行畢業資格審核。本科插班生、休學生、轉學生、外國留學生的學習要求按學校相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條 畢業生、結業生、肄業生,必須按規定辦理完離校手續方能離校。
第六十一條 學校不補發畢業、結業、肄業證書和學位證書。學生遺失或損毀畢業、結業、肄業證書和學位證書者,經本人申請,學校可按有關手續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十二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入學者,學校不發給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發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學校予以追回並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證書無效。
第十章 附 則
第六十三條 港澳台學生、外國留學生的學籍管理,參照本規定施行。
第六十四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原相關規定廢止。
第六十五條 教務處依據本規定製訂相關實施細則。
第六十六條 本規定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二○○五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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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管理專業指導性教學計劃

專業代碼:110201 學科門類:管理學 授予學位:管理學學士

一、專業培養目標
本專業培養德、智、體等方面全面發展,具有高度社會責任感和奉獻精神,具備較寬厚的學科基礎,掌握管理學、經濟學、法律等方面的基本知識和基本方法,具備合理的知識結構和較高的綜合素質,具有一定創新能力、實踐能力、協作能力和自我發展能力,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要求,能在企、事業單位及政府部門從事經營管理實際工作,為經濟社會發展服務的應用型人才。
二、專業培養要求
本專業學生主要學習管理學、經濟學和企業管理的基本理論和知識,受到企業管理方法與技巧的基本訓練,具有分析和解決企業管理問題的基本能力。
畢業生應獲得以下幾個方面的知識和能力:具有完善的人格;掌握經濟學、管理學和現代企業管理學的基本理論、基本原理;掌握企業管理的定性、定量分析方法;具有較強的語言和文字表達及分析和解決企業管理工作實際問題的基本能力;具有人際關系溝通、協調、合作的能力和形成團隊精神、實現工作目標的組織領導能力;熟悉我國企業管理的有關方針、政策和法規以及國際企業管理的慣例與規則,具有較強的實踐能力;了解本學科的理論前沿和發展動態,具有一定的創新能力;熟練掌握一門外語,具有對外交流的初步能力;掌握現代獲取、分析信息的基本方法,具有一定的科學研究和自我發展能力。
三、修業年限 3——6年(標准學制4年)
四、培養方式 按專業招生培養
五、畢業及學位要求
在修業年限內完成教學計劃規定的內容,修得165學分。外語、計算機、體育、普通話等執行學校的有關規定。
六、指導性教學計劃

工商管理專業指導性教學計劃
全校基礎課
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 毛鄧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概論 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 80101113 中國近現代史綱要 2 2 2 34 34
80100613 形勢與政策 1 1 1 15 15
80100213 馬克思主義政治經濟學 4 4 4 60 60
82100113 計算機文化基礎 2 2 2 4 30 30/30 60
84100113 英語1 4 4 1 5 60 15 75
84100213 英語2 4 4 1 5 68 17 85
84100313 英語3 4 4 1 5 68 17 85
84100413 英語4 4 4 1 5 68 17 85
85100113 體育1 2 1 1 30 30
85100213 體育2 2 1 1 34 34
85100313 體育3 2 1 1 34 34
85100413 體育4 2 1 1 34 34
學科基礎課
11200123 微觀經濟學 3 3 3 51 51
11200213 宏觀經濟學 3 3 3 51 51
04200113 經濟法律通論 3 3 3 51 51
03200223 管理學原理* 4 4 4 68 68
16200413 會計學 3 3 3 51 51
16200523 財務管理* 3 3 1 4 51 17 68
07200813 信息技術與管理 3 3 3 51 51
01200113 統計學 3 3 3 51 51
03200123 市場營銷學* 3 3 1 4 51 17 68
專業基礎課
01300113 微積分1 4 4 4 60 60
01300213 微積分2 3 3 3 51 51
01300313 線性代數 3 3 3 51 51
01300413 概率論與數理統計 4 4 4 68 68
82300213 程序設計 4 4 2 6 68 34/34 102
03300413 ERP沙盤模擬經營 2 2 2 34 34
11302213 國際貿易理論與實務 3 3 3 51 51
10300313 金融理論與實務 2 2 2 34 34
03301113 工業技術 3 3 3 51 51

專業課
03400213 企業戰略管理* 3 3 3 51 51
03402313 現代生產管理* 3 3 1 4 51 17 68
03402413 質量管理# 3 3 3 51 51
03402513 人力資源管理* 3 3 3 51 51
03400623 企業創新管理* 2 2 2 34 34
0340 組織行為學 2 2 2 34 34
03407913 項目管理 3 3 3 51 51
03405313 管理科學 3 3 3 51 51

工商管理選修課一覽表
03506213 商務與管理溝通 34 2 5
03503013 專業英語 51 3 5
03506313 預測與決策技術 34 2 5
03506413 公司治理 34 2 5
03501113 價值工程 34 2 6
03505623 公關與推銷 34 2 6
03506513 工業工程 34 2 6
03511013 創業管理 34 2 6
03506613 項目管理 51 3 6
03500923 技術經濟學 51 3 6
03503513 業務流程重組 34 2 6
03510913 產業政策與管理 34 2 6
03501913 現代物流學 34 2 7
03503313 現場管理 34 2 7
03510513 管理經濟學 34 2 7
03510613 企業績效評價 34 2 7
03510713 企業危機管理 34 2 7
03510813 西方現代管理思想 34 2 7
03504413 管理學研究方法 34 2 7
任意選修課 任意選修課包括人文素質類課程和跨學科類別專業特色課程兩個模塊,其中,人文素質類課程模塊包括思想道德、身心健康、文化素質、方法、外語和科學技術等內容;跨學科類別專業特色課程包括跨學科類別的學科基礎課、專業基礎課、專業課和專業選修課,按教學計劃設置的學期開設。學生所在專業以外所有其他專業中符合跨學科類別選課要求的課程都可作為該專業的任意選修課。從第2學期起,人文素質類課程按最新課程設置實行滾動開課,並允許跨學科類別選課。學生應至少選修10學分的任意選修課,其中《大學生就業指導》為必選課,2學分,兩個模塊的學分要求為:人文素質類其他課程應至少選修2學分;跨學科類別專業特色課程應至少選修6學分。(具體課程見P360任意選修課一覽表,學科類別見P3) 至少選修
10學分
小計 學生選修專業選修課和任意選修課學分合計應達到25學分
請忽略其中的數字,這是表格的形式,上傳後顯示不出來。

㈧ 大學可以修雙學位嗎

可以,大部分學校都是可以修雙學位的。輔修學士學位,指本科學習本專業同時跨學科回門類學習另一答專業的課程,達到全部要求後獲得教育部統一製作、授權頒發、學信網注冊的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畢業證、學位證的同時,獲得高等院校頒發的另一學科的輔修學歷證書和高等院校頒發的輔修學位證書,未達到申請學士學位要求者僅獲得輔修學歷證書。輔修學歷、雙學位在2017年後部分院校備案到學信網和學位網,註明「輔修」。

(8)本科專業培養方案管理規定擴展閱讀:

雙學位的好處就是在以後就業時比別人會獲得更多認可,找工作的機會更多,考研、考公務員能選的專業范圍更廣,而且學到手的知識到什麼時候都有用,即使自己當下的行業不想再繼續做下去了,也可以有更多的行業選擇,可以換到心儀的工作中去,有更多的人生選擇方向和機會,多一條路總是好的。

㈨ 清華大學本科生學籍管理規定的具體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入學、注冊與學籍
第二條 按照國家招生規定,經我校正式錄取的本科生新生,應當持清華大學錄取通知書,按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期限來校報到,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報到者,應當事先向學校請假。未請假或者請假後逾期兩周不報到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三條 新生入學後,學校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其進行復查。復查合格者准予注冊,取得學籍。復查不合格者,區別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
第四條 入學體檢復查由清華大學醫院(以下簡稱校醫院)進行。對患有疾病不宜在校學習的新生,經校醫院診斷通過治療在一年內可以達到招生體檢標准者,暫不予注冊,准許保留入學資格一年。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有學籍。
保留入學資格者應即回家治療,在規定期限內離校,否則不再保留入學資格。
保留入學資格期內經治療康復者,可以在下一學年新生入學前向學校提交入學申請並附縣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經學校復查合格後,重新辦理入學手續。復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五條 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學籍者,無論何時,一經查實,即取消其學籍。
第六條 學生應於春季、秋季學期開學前在學校規定的時間到校辦理注冊手續。秋季學期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後方能注冊。因故不能按期注冊者,應辦理請假或者暫緩注冊手續,否則按違反學習紀律處理。未請假或者請假未准逾期兩周以上未注冊者,視為放棄學籍,按自動退學處理。
第三章 學制、學習年限與學分
第七條 本科學制四年(建築學學士學位學制五年),按照學分制管理機制,實行彈性學習年限。本科生在校學習最長年限為所在專業學制加兩年,超過最長年限者不予注冊。
第八條 本科生提前達到畢業要求者,可以提前畢業;不能在正常學制內達到畢業要求者,可以申請延長學習年限。申請提前畢業或者延長學習年限者,應在正常畢業年份的三月底前提出書面申請,由院系審查後報教務處批准。
第九條 學分累計達到所在專業培養方案的課程和總學分要求是學生取得畢業資格的必要條件。四年制本科培養方案的最低總學分一般為170學分,五年制建築學專業為190學分。
第十條 列入每學期學籍審查和畢業資格審查的學分均指學生所在專業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學分(學籍審查和處理詳見本規定第八章)。
第十一條 根據校際協議跨校修讀的課程學分,按照學校有關規定審核認定後可替代所在專業培養方案中相應課程的學分。
輔修課程學分、SRT等學分的認定,按照學校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學習紀律
第十二條 學生應當按時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
第十三條 學生應當自覺遵守課堂紀律,上課不遲到、不早退。
第十四條 學生不能按時參加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活動,應當事先請假並獲得批准。未經批准而缺席者,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根據《清華大學學生違紀處分管理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第十五條 學生請假應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請假三日以內由院系教學主管部門負責人審批,超過三日由主管院長(系主任)審批。事假一般不得超過兩周。申請病假應當附校醫院證明。
學生請假期滿應當及時辦理銷假手續。請假期滿仍不能回校學習者,應當按照上述請假規定辦理續假手續,否則按違反學習紀律處理。
未辦理請假手續或者請假未獲批准而擅自離校兩周以上者,按自動退學處理,取消學籍。
第十六條 學生在學期間無論何種原因出境,均應如期返校並向院系教學主管部門報到,逾期者按違反學習紀律處理。未經批准逾期兩周以上未返校報到者,按自動退學處理,取消學籍。
第十七條 學生應當誠實守信,遵從學術規范,恪守學術道德,遵守保護知識產權的有關規定。不抄襲作業(論文、報告);不編造、篡改實驗數據資料;不剽竊他人的研究成果。直接引述他人的觀點、研究成果或者摘錄他人著作,應當註明出處;直接或者間接參閱的書面材料,應當標明作者、標題和頁碼。
第十八條 學生應當遵守考核紀律,嚴禁考核違紀或者作弊。違反考核紀律或者考核作弊者,根據《清華大學學生違紀處分管理規定》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五章 課程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十九條 學生應當按學校規定選課並參加所選課程和實踐等教學環節(以下統稱課程)的學習和考核。選課後在規定時間內未正式辦理退課手續而不參加課程學習或者考核者,該課程成績記為零分或者不通過。
學生所選課程考核成績合格與否一律記入成績單。
第二十條 考核分為考試與考查兩種。考試以百分制計分,滿60分者為及格(清華大學英語水平I另定),取得該課程學分。考查一般記「優秀」、「通過」或者「不通過」,「優秀」或「通過」者,取得該課程學分。
考核方式與成績評定辦法及平時與期末成績所佔比例由任課教師確定。考核方式包括:閉卷考試、開卷考試,筆試、口試等;平時成績包括:期中考試、測驗、作業、論文等的成績及出勤情況。
第二十一條 有實驗或者作業的課程,學生應當按時完成課程實驗(包括實驗報告,下同)和作業方可參加該課程考核。至考核前教師規定期限尚未完成實驗或者未交齊作業者,取消考核資格,該課程成績記為零分或者不通過。
抄襲作業視同未交作業。
第二十二條 學生考核嚴重違紀或者作弊的,該課程成績無效,在進行學分績等計算時按零分或者不通過計。
第二十三條 每門課程的考核成績在學生成績單中只記載一次。
第二十四條 學生申請自修部分課程,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平均學分績不低於85分,經指導教師及任課教師同意,學生所在院系教學主管部門負責人批准。
(二)學生選修的課程上課時間有局部沖突時,在徵得導師及任課教師同意後,可以申請免聽自修其中一門課程的時間沖突部分。
(三)凡經批准,自修某門課程或者課程一部分者均應當按時完成實驗和作業方可參加考核。考核合格者,取得該課程學分。
(四)政治理論課、體育課、實驗課、實踐類課程、軍事訓練、課程設計、綜合論文訓練不得申請自修。
第二十五條 課程考核不合格者,應當申請重新學習:
(一)學生應當按相關規定辦理課程重新學習手續。
(二)課程重新學習成績按最新一次成績記載,並根據修讀次數在學生成績單中標注「重1」、「重2」等。
(三)同門課程的每次考核成績均計入平均學分績計算。
(四)在規定學習年限內重新學習的次數不限。學生不得重新學習已合格的課程(清華大學英語水平I除外)。
第二十六條 學校允許學生在特殊情況下申請緩考:
(一)學生因病不能參加課程考核時,應在考前向所在院系教學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緩考申請,同時提交醫院的相關證明,經批准後申請緩考方能生效。
(二)因事一般不批准緩考。
第二十七條 重新學習和緩考課程不單獨安排教學與考核,學生應當按相關規定辦理選課手續,參加以後學期該課程的學習和考核。
學生應當主動向院系教學主管部門、學校注冊中心咨詢重新學習或者緩考的有關事項,按要求在規定時間內到注冊中心辦理重新學習或者緩考手續。
第二十八條 學校用平均學分績作為學生課程學習的綜合評價指標。
平均學分績的計算方法:將某一課程的學分乘以該課程考核成績(成績以百分制計的課程),即為該課程的學分績。以學生所修課程的學分績之和,除以該生同期所修課程的學分總和,即得出該生平均學分績。
第六章 休學、停學與復學
第二十九條 學生可以分階段完成學業。因各種原因需暫停學業或者不能正常學習者,可以申請休學或者保留學籍停學。
第三十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當予以休學:
(一)經校醫院診斷,因病停課時間超過六周的。
(二)一學期請病假、事假缺課累計超過該學期上課總學時三分之一的。
(三)因其他特殊原因,院系或者學校認為必須休學的。
第三十一條 學生休學一般由本人申請,經院系同意報教務處備案,發給休學證明後方可休學。院系或者學校認為必須休學者,由學生所在院系發給休學通知。
第三十二條 休學時間一般以一學期為單位。休學時間不計入在校學習年限,但累計不得超過兩年。學期中辦理休學者,該學期按休學計算。學期開始兩周後休學者,該學期已繳費用不退,已考核課程成績有效,已修但尚未考核的課程可以辦理休學退課。
休學期間學校保留其學籍。
第三十三條 休學學生應當在規定期限內辦理休學手續離校。學生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學生待遇。學生休學期間的醫療費用按學校規定處理。
第三十四條 學生因某種特殊原因需中途停學、但又不符合休學條件者,經本人申請、學校批准,可以保留學籍停學,停學時間一般以一學年為單位。停學時間不計入在校學習年限,但累計不得超過兩年。
學生停學期間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和休學學生待遇。
停學與休學時間總計不得超過兩年。
學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可以保留學籍至退役後一年。
第三十五條 停學者,在停學期間可以向學校申請旁聽課程,考核成績復學時有效。
第三十六條 休學或者停學者復學,應於期滿前一個月向所在院系提交書面復學申請,並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因病休學申請復學時,應當附縣級以上醫院開具的恢復健康的診斷證明,經校醫院復查合格者,由院系批准後辦理復學手續,並報教務處備案。偽造診斷證明或者復查不合格者不得復學。
(二)因其他原因休學或者停學者,應當提供必要的證明,經所在院系審核,報教務處批准,方可辦理復學手續。
(三)復學者,依其選修課程的情況編入原專業相應年級學習。
第七章 轉系與轉學
第三十七條 在讀一年級或者二年級的非定向本科生可以按照學校相關規定申請轉系轉專業(以下統稱轉系)。
第三十八條 學生轉系一學年辦理一次,由學校統一組織安排在每學年春季學期進行。
第三十九條 學生轉系前所修課程成績如實記載在成績單中。
第四十條 轉入院系對學生轉系前所修課程進行認定,轉系學生達到轉入專業培養方案要求方能取得畢業資格。因轉系延長在校學習年限者,應當按照延長學習年限的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第四十一條 系內轉專業的,由各院系辦理手續後報教務處備案。
第四十二條 學生可以申請轉到其他院校完成學業。受到開除學籍處分或者已辦理退學手續者不能轉學。
第四十三條 轉學手續應在學期開學前辦理。
第四十四條 凡申請轉學或者轉系的學生,未經批准及辦理有關手續前,應當參加原所在院系學習,否則按違反學習紀律處理。
第四十五條 轉學的有關事項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辦理。
第八章 試讀、轉專科與退學
第四十六條 學生因課程學習不合格導致一學期(夏季學期及大一秋季學期除外)所取得學分低於12學分(含12學分)者,轉入試讀,暫保留學籍一年。
第四十七條 試讀期間,春秋兩個學期取得的學分總和達到30學分以上,且取得夏季學期全部學分者,可以解除試讀。
第四十八條 學生在校學習期間,只能試讀一次,試讀期為一學年。試讀期滿,未達到解除試讀學分要求者,可以申請轉入專科學習,或者予以退學。
解除試讀之後或者試讀期內再次出現第四十六條情況者,轉入專科學習,或者退學。
第四十九條 因身體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堅持正常學習者,可以申請轉入專科學習。
專科畢業應取得100學分。
第五十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予以退學處理:
(一)在學期間考核不合格課程(已重新學習合格課程除外)學分累計達20學分(含20學分)的。
(二)試讀未達解除要求又不符合轉專科條件的。
(三)本科生轉入專科學習,在四學年內(自入學時算起,不包括休學或者停學)未能取得專科畢業資格的。
(四)無論何種原因,在規定的學習年限內未完成學業的。
(五)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的。
(六)休學或者保留學籍期滿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的。
(七)未請假離校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八)無正當事由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注冊的。
(九)本人申請退學的。
第五十一條 對做退學處理的學生,學校出具退學決定書並送交本人,同時報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備案。因特殊情況無法送交本人的,在校內發布公告。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10日即視為送交。
第五十二條 學生如對退學處理有異議,可以向學校學生申訴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申訴程序參照《清華大學學生違紀處分管理規定》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十三條 學生退學後的有關事項,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退學學生須按學校規定時間辦理退學手續離校,其檔案、戶口退回家庭戶籍所在地。
(二)退學學生按期辦理完退學手續後學校發給退學證明,學滿一學年者,發給肄業證書。無故超過規定期限兩周不辦理手續者,由學校注銷其學籍,不再出具任何證明。
(三)秋季學期退學者,學校退還已繳的下一學期的學費及有關費用;春季學期退學者,已繳費用不退。
(四)取消學籍、已退學的學生不得復學。
第九章 畢業與學位
第五十四條 具有學籍的學生,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內,完成教育計劃和培養方案規定的內容,德、智、體達到本科畢業要求者,准予畢業,發給本科畢業證書。
同時達到輔修專業要求者,另發給輔修專業證書。
第五十五條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者,可以申請授予學士學位:
(一)取得本科畢業資格。
(二)符合國家及學校有關學士學位授予規定。
第五十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予以結業,發給結業證書:
(一)在規定的學習年限內修完所在專業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和實踐環節,但因個別課程或者實踐環節考核不合格而未達到所在專業畢業要求的。
(二)達到所在專業培養方案要求,但受到留校察看處分尚未解除的。
第五十七條 在最長學習年限內,允許學生在結業後以旁聽方式修讀不合格課程,課程修讀合格並達到畢業要求者,准予以結業證書換發畢業證書。因留校察看處分予以結業的學生,解除留校察看處分後准予以結業證書換發畢業證書。符合授予學士學位條件者,授予學士學位。
第五十八條 本科生轉入專科學習者,在規定學習年限內達到專科培養要求者,發給專科畢業證書。
第五十九條 修讀輔修專業者,不允許因輔修專業課程未完成而延長在校學習年限,可在畢業離校後申請修完剩餘課程(在最長學習年限內),合格者發給輔修專業證書。
第六十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入學者,不發給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對已發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由學校追回並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證書無效。
第十章 附則
第六十一條 本規定所述以上、以下、以內,均包括本數在內。
第六十二條 本規定在《清華大學本科學籍管理條例》(2003年7月修訂)基礎上修訂,自2005級學生開始執行。港澳台學生、留學生的學籍管理參照本規定實施。
第六十三條 學校授權教務處依據本規定的基本原則和主要要求制定具體執行辦法。美術學院參照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
第六十四條 本規定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㈩ 陝西理工學院轉專業

陝西理工學院可以轉專業,但是屬於藝術類的只能轉到本院系內的專業。

根據《陝西理工大學本科生轉專業管理規定》第一條學生轉專業應遵循下列基本原則:

1、按高考招生分類(文史類、理工農醫類、體育類、藝術類等),不同類別間不能轉專業;

2、學生在校期間最多能轉兩次專業。

已取得正式學籍的一年級學生,如符合以下兩個條件,可分別於第一和第二學期申請轉專業,經審核通過後,教務處依據學生申請情況和教學資源條件確定轉專業人數。

關於轉專業的其他規定。

《陝西理工大學本科生轉專業管理規定》第五條學生注冊及成績管理

1、學生轉專業後按轉入專業的有關標准交納學費、住宿費等進行注冊。

2、學生轉專業後,在轉入新專業前已經獲得的學分中,凡符合轉入專業的培養方案要求的課程及學分,予以認定;凡不符合轉入專業培養方案要求的課程及學分,可作為選修課的成績予以記載。

3、學生畢業資格審查和學士學位授予資格審查按轉入專業培養方案執行。

以上內容參考陝西理工學院——陝西理工大學本科生轉專業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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