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設置規定
⑴ 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設置管理規定的第五章 專業設置評議專家組織
第十九條高校、高校主管部門和教育部設立相應的專業設置評議專內家組容織,或在現有專家組織中增加專業設置評議職能。
第二十條高校的專業設置評議專家組織根據社會人才需求、學校辦學定位、辦學條件等,對本校設置和調整的專業進行審議。
第二十一條高校主管部門的專業設置評議專家組織根據國家以及本地區、本部門高等教育發展規劃、社會人才需求、專業布點等情況,對高校設置新專業進行審核、審議。
第二十二條教育部學科發展與專業設置專家委員會作為教育部的專業設置評議專家組織,根據國家和區域經濟社會發展對人才的需求、專業布點、辦學條件等情況,結合相關教學指導委員會所提意見,評審需由教育部審批的專業。

⑵ 大學專業課程設置依據是什麼是大學自主設置的還是教育部規定的
根據《教育部關於印發〈關於做好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學科專業結構調整工作的版若干原則意見〉權的通知》精神,教育部於2002年3月開始進行下放部分高校專業設置審批權的試點工作,先後批准北京大學、清華大學、上海交通大學、浙江大學、北京師范大學、武漢大學、中國政法大學7所高校擁有本科專業設置審批權。這些高校除新設涉及國家安全和政治意識形態等領域的本科專業須事先徵得教育部同意外,可依據學校的辦學條件和辦學需要,自主設置新的本科專業,報教育部備案。
⑶ 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設置管理規定的第六章 專業監督檢查評估
第二十三條高校應建立和完善專業建設保障機制,開展專業自評工作。鼓勵高校引版入專門機構或社會權中介機構對學校專業辦學水平和質量進行評估。
高校應高度重視新設專業的建設,保證新設專業的辦學條件,在沒有畢業生之前,對新設專業進行年度檢查、發布專業建設質量年度報告,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四條 高校主管部門綜合應用規劃、信息服務、政策指導和資源配置等措施,促進所屬高校加強專業內涵建設。
在新設專業首屆學生進入畢業學年時,高校主管部門應組織實施專業評估。評估結論作為新設專業繼續招生、暫停招生的依據。
第二十五條教育部負責協調國務院有關部門定期發布國家經濟社會發展和科技進步對人才的需求以及畢業生就業狀況等信息,加強高校專業設置的宏觀管理。
第二十六條高校設置的專業在教育教學過程中出現辦學條件嚴重不足、教學質量低下、就業率過低等情況,高校主管部門須責令有關高校限期整改、暫停招生。
第二十七條未經備案或審批同意設置的專業,不得進行招生宣傳和招生。對違反本規定擅自設置專業或經查實申請材料弄虛作假的高校,教育部或高校主管部門予以公開通報批評,所設專業視為無效;情節嚴重的,三年內不得增設專業。

⑷ 普通本科學校設置暫行規定的一、設置標准
(一)辦學規模
普通本科學校主要實施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
稱為學院的,全日制在校生規模應在5 000人以上。
稱為大學的,全日制在校生規模應在8 000人以上,在校研究生數不低於全日制在校生總數的5%。
藝術、體育及其他特殊科類或有特殊需要的學院,經教育部批准,辦學規模可以不受此限。
(二)學科與專業
1.在人文學科(哲學、文學、歷史學)、社會學科(經濟學、法學、教育學)、理學、工學、農學、醫學、管理學等學科門類中,稱為學院的應擁有1個以上學科門類作為主要學科,稱為大學的應擁有3個以上學科門類作為主要學科。
2.稱為學院的其主要學科門類中應能覆蓋該學科門類3個以上的專業;稱為大學的其每個主要學科門類中的普通本科專業應能覆蓋該學科門類3個以上的一級學科,每個主要學科門類的全日制本科以上在校生均不低於學校全日制本科以上在校生總數的15%,且至少有2個碩士學位授予點,學校的普通本科專業總數至少在20個以上。
(三)師資隊伍
1.普通本科學校應具有較強的教學、科研力量,專任教師總數一般應使生師比不高於18∶1;兼任教師人數應當不超過本校專任教師總數的1/4。
2.稱為學院的在建校初期專任教師總數不少於280人。專任教師中具有研究生學歷的教師數占專任教師總數的比例應不低於30%,具有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以上的專任教師人數一般應不低於專任教師總數的30%,其中具有正教授職務的專任教師應不少於10人。各門公共必修課程和專業基礎必修課程,至少應當分別配備具有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以上的專任教師2人;各門專業必修課程,至少應當分別配備具有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以上的專任教師1人;每個專業至少配備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專任教師1人。
3.稱為大學的專任教師中具有研究生學歷的人員比例一般應達到50%以上,其中具有博士學位的專任教師占專任教師總數的比例一般應達到20%以上;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專任教師數一般應不低於400人,其中具有正教授職務的專任教師一般應不低於100人。
(四)教學與科研水平
1.普通本科學校應具有較強的教學力量和較高的教學水平,在教育部組織的教學水平評估中,評估結論應達到「良好」以上(對申辦學院的學校是指高職高專學校教學工作水平評估;對學院更名為大學的學校是指普通高等學校本科教學工作水平評估)。稱為大學的學校應在近兩屆教學成果評選中至少有2個以上項目獲得過國家級一、二等獎或省級一等獎。
2.普通本科學校應具有較高的科學研究水平。稱為大學的學校還應達到以下標准:
(1)近5年年均科研經費,以人文、社會學科為主的學校至少應達到500萬元,其他類高校至少應達到3 000萬元;
(2)近5年來科研成果獲得省部級以上(含省部級)獎勵20項,其中至少應有2個國家級獎勵;
(3)至少設有省部級以上(含省部級)重點實驗室2個和重點學科2個;
(4)一般至少應具有10個碩士點,並且有5屆以上碩士畢業生。
(五)基礎設施
1.土地。普通本科學校生均佔地面積應達到60平方米以上。學院建校初期的校園佔地面積應達到500畝以上。
2.建築面積。普通本科學校的生均校舍建築面積應達到30平方米以上。稱為學院的學校,建校初期其總建築面積應不低於15萬平方米;普通本科學校的生均教學科研行政用房面積,理、工、農、醫類應不低於20平方米,人文、社科、管理類應不低於15平方米,體育、藝術類應不低於30平方米。
3.儀器設備。普通本科學校生均教學科研儀器設備值,理、工、農、醫類和師范院校應不低於5 000 元,人文、社會科學類院校應不低於3 000元,體育、藝術類院校應不低於4 000元。
4.圖書。普通本科學校生均適用圖書,理、工、農、醫類應不低於80冊,人文、社會科學類和師范院校應不低於100冊,體育、藝術類應不低於80冊。
各校都應建有現代電子圖書系統和計算機網路服務體系。
5.實習、實訓場所。普通本科學校必須擁有相應的教學實踐、實習基地。以理學、工學、農林等科類專業教育為主的學校應當有必需的教學實習工廠和農(林)場和固定的生產實習基地;以師范類專業教育為主的學校應當有附屬的實驗學校或固定的實習學校;以醫學專業教育為主的學校至少應當有一所直屬附屬醫院和適用需要的教學醫院。
(六)辦學經費
普通本科學校所需基本建設投資和教育事業費,須有穩定、可靠的來源和切實的保證。
(七)領導班子
必須具備《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的關於高等學校領導任職條件要求,具有較高政治素質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熟悉高等教育、有高等教育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專職領導班子。
位於少數民族地區和邊遠地區的普通本科學校,在設置時,其辦學規模和有關條件在要求上可以適當放寬。
設置民辦普通本科學校,應參照上述標准執行。

⑸ 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設置管理規定的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高校的專業設置和調整,以及相關的備案與審批等管理工作,適用本規版定。
第三條高校權設置和調整專業,應主動適應國家和區域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適應知識創新、科技進步以及學科發展需要,更好地滿足人民群眾接受高質量高等教育需求;應遵循高等教育規律和人才成長規律,符合學校辦學定位和辦學條件,優化學科專業結構,促進學校辦出特色,提高人才培養質量。

⑹ 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設置管理規定的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高校主管部門可依據本規定製訂實施細則。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教育部1999年發布的《高等學校本科專業設置規定》(教高〔1999〕7號)同時廢止

⑺ 高等學校專業設置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專業設置原則:
包鎔從學校層面出發,提出了優化專業設置的四個原則:適應地版方經濟社會發展需權要的適應性原則;突出特色、注重內涵建設的重點發展原則;與學科建設相協調的可持續發展原則;注重規模兼顧效益的和諧發展原則。
高校的專業設置還應符合科學性原則和可行性原則,即專業設置要符合教育規律,並結合學校實際,根據自身條件出發設置適合專業。

(7)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設置規定擴展閱讀:
高校設置專業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符合學校辦學定位和發展規劃;
2、有相關學科專業為依託;
3、有穩定的社會人才需求;
4、有科學、規范的專業人才培養方案;
5、有完成專業人才培養方案所必需的專職教師隊伍及教學輔助人員;
6、具備開辦專業所必需的經費、教學用房、圖書資料、儀器設備、實習基地等辦學條件,有保障專業可持續發展的相關制度。
⑻ 教育部關於印發《高等學歷繼續教育專業 設置管理辦法》的通知什麼意思
大致意思就是從18年開始,全日制的沒有大專層次的不允許開始成人大專繼續教育,也就是說遠程教育不再開設高起專層次,只有專升本了,然後函授大部分本科院校不會有專科層次,我們這邊已經接到通知了。
⑼ 普通本科學校設置暫行規定的學校名稱
1.本科層次的普通高等學校稱為「××大學」或「××學院」。
2.設置普通學校專,應當根據學校的屬人才培養目標、辦學層次、類型、學科門類、教學和科研水平、規模、領導體制、所在地等,確定名實相符的學校名稱。
3.校名不冠以「中國」、「中華」、「國家」等字樣,不以個人姓名命名,不使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學校所在城市以外的地域名。
4.普通高等學校實行一校一名制。

⑽ 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設置管理規定的第二章 專業目錄
第四條教育來部制定和發布《源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以下簡稱《專業目錄》)。
《專業目錄》規定專業劃分、名稱及所屬門類,是設置和調整專業、實施人才培養、安排招生、授予學位、指導就業,進行教育統計和人才需求預測等工作的重要依據。
第五條 《專業目錄》分為學科門類、專業類和專業三級,其代碼分別用兩位、四位和六位數字表示。
第六條 《專業目錄》包含基本專業和特設專業。基本專業一般是指學科基礎比較成熟、社會需求相對穩定、布點數量相對較多、繼承性較好的專業。特設專業是滿足經濟社會發展特殊需求所設置的專業,在專業代碼後加「T」表示。
第七條 《專業目錄》中涉及國家安全、特殊行業等專業由國家控制布點,稱為國家控制布點專業,在專業代碼後加「K」表示。
第八條 《專業目錄》實行分類管理。《專業目錄》十年修訂一次;基本專業五年調整一次,特設專業每年動態調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