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本科畢業論文案例
㈠ 本科法學專業畢業論文那個容易
法學的本科論文基本沒有難寫的。
好寫的自然是民法刑法民訴刑訴這種,省事兒的話寫法制史也可以。
本科論文要求不高,最好能從一個案例去往大了分析,范圍小,容易找到點。不要去談大問題,也別寫法理方向的,答辯不好過。
㈡ 求一篇法律本科畢業論文 5000字左右
【摘要】「憲法司法化」或者「憲法直接適用論」持有者將憲法和普通法律混為一談,這是十分荒唐可笑的觀點——如同將父母和子女混為一談一樣荒唐可笑。【關鍵詞】憲法;普通法律;憲法司法化【開場白】當代中國的法學研究,荒唐可笑的觀點和言論不少,這些觀點和言論多半以違反科學思維、違背真實性的假命題方式呈現出來。例如,所謂的「憲法司法化」或者「憲法直接適用論」就是其中一例。【批判對象】所謂「憲法司法化」或者「憲法直接適用論」就是首先假設一個錯誤的大前提:憲法是法律;然後再提出一個「正確」的小前提:法律是普通司法的根據;最後獲得一個結論:憲法司法化,或者說,憲法可以直接適用於普通案件的審理。這種觀點是錯誤的,也是非常荒唐的。【批判方法】「憲法司法化」觀點的邏輯大前提「憲法是法律」,而這一觀點在實證分析法學觀點看來完全是錯誤的。從基本的邏輯原理出發,既然這一觀點的大前提錯了,那麼後來的結論自然也就錯了。在以下的批駁中,我將主要採用邏輯實證分析的法學研究方法對「憲法司法化」和「憲法直接適用論」進行批駁。【立論基礎】在實證法學看來,憲法是一種政治宣言,是國家意識形態的典型體現,是缺乏可操作性的國家政治立場的化身和體現。換一句話說,憲法是母法,是法律中的法律。憲法的這一特性表明其只能調整法律和法律之間的矛盾沖突關系,卻不能應用於普通案件的審理。【例外考量】當然,如果有憲法法院,或者有憲法委員會,那麼直接適用憲法審理某一法律法規本身是否違憲,這是沒錯的。【核心觀點】但是,憲法不能、也完全不應該直接適用於具體的普通案件的審理。道理很簡單:憲法固然是法,但是憲法卻不是普通法律。尤其是需要重點說明的是,憲法並非是可以用於直接審理普通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的普通法律。【對核心觀點的論證一】在法理學上,憲法位於法的最高位階,它是一切普通法律的合法性基礎和根源,普通法律(包括刑法、民法、訴訟法等等)則位於憲法的下面,構成法的第二位階,這就將憲法與普通法律區分了開來。【對核心觀點的論證二】普通法律和憲法的最主要的區別在於:普通法律是可以直接適用於具體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的審理的,而憲法是不可以直接適用於具體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的審理的。為什麼?因為憲法條文的宣言性、模糊性和高度抽象性決定了憲法條款不帶有法律責任後果,沒有罰則。例如,憲法中沒有規定對哪種犯罪行為應該判處死刑,也沒有規定對哪種行為應該罰款若干元人民幣。請問:這樣的不載有法律責任的憲法條款怎麼直接適用到具體案件中呢?【對核心觀點的論證三】請問,在一個壓根就不規定針對具體案件的法律後果和法律責任的憲法中,法院里的法官們如何直接適用憲法判處某某罪犯死刑呢?大家想像一下:西安市中級法院的法官能否這么寫判決書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條之規定,判處被告葯家鑫死刑……我覺得,只要讀者有正常的和一般的法律思維,就會覺得這是一份很荒唐可笑的判決書。這樣的判決書在中國過去沒有、現在沒有、將來也不可能有。【結論】「憲法司法化」或者「憲法直接適用論」持有者將憲法和普通法律混為一談,這是十分荒唐可笑的觀點--如同將父母和子女混為一談一樣荒唐可笑。【引申】引申而言,在憲法和普通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之間,橫亘著一道憲法不可逾越的、遼闊的普通法律屏障。這一普通法律屏障由普通的行政法、刑法、民法、合同法、商法、訴訟法、環境法、勞動與社會保障法等等所組成。這一屏障是以具體的、可操作的罰則、刑罰、法律責任和懲罰性、利導性的具體法律後果為基礎的,因此,只有它們才可以直接適用於具體案件的審理。但是,憲法不具有這樣的具體的、可操作的罰則、刑罰和法律責任,因此,憲法就不可能逾越這道屏障,直接或者間接地適用於具體案件。【感嘆】某些不具有起碼法律思維水平的學者,壓根不考慮憲法與普通法律之間的區別,將不具有明確的、可操作的法律後果的憲法條款混同為有明確的、可操作的法律後果的普通法律條款,這就是「憲法司法化」觀點持有者最大的荒唐與可笑之處。這難道不也是中國「法學幼稚」的一個側影嗎?2011-5-2
㈢ 法學本科論文
法學本科論文
在學習、工作中,大家都跟論文打過交道吧,論文對於所有教育工作者,對於人類整體認識的提高有著重要的意義。你所見過的論文是什麼樣的呢?下面是我幫大家整理的法學本科論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法學本科論文 篇1
一、司法考試背景下高校法學本科教學存在的問題
(一)法學本科教育的目標定位與司法考試之間存在矛盾
任何形式的教育都有其特定的目標。教育的培養目標定位,直接決定著人才的培養方向和培養模式。關於我國現行法學本科教育的定位,教育界曾進行過較激烈的爭論,有的認為是通識教育,有的認為是職業教育,還有的認為是素質教育和職業教育的結合。但是,我國法學教育的人才培養目標定位,集中體現在《高等教育法》和國家教育部制定的有關政策文件中。如教育部《中國法學教育改革研究報告》中規定,法學本科畢業生應具備下列知識和能力:
(1)具有尚法精神和正義觀念以及剛正不阿的人品;
(2)掌握法學各學科的基本理論與基本知識;
(3)具有創新意識與創新能力;
(4)掌握法學的基本研究方法與技術;
(5)了解法學理論的前沿和發展動態;
(6)熟悉我國法律和黨的相關政策;
(7)具有運用法學理論與法律知識認識和處理問題的能力;
(8)掌握現代文獻檢索和網上獲取信息的方法。
從以上目標定位所涵蓋的知識和能力可看,中國的法學本科教育作為法學教育的基礎,屬於兼具通識教育特徵的職業教育,具體而言,我國法學本科教育的目標是:培養能夠適應經濟和社會發展所需要的具有高素質、強能力的法律專業人才。從形式而言,我國法學本科教育的目標定位是非常明確和理想的,但是,從反映和體現教育目標的法學教學內容來看,現行的法學教育目標主要是追求素質教育。具體而言,在教學內容方面,強調知識結構的完整性和系統性,培養學生具有深厚的專業理論基礎、寬廣的專業知識面和較強的理論研究能力,為學生奠定從事理論研究或法律實務的基礎。在這種法學教育中,法學教學過於理論化,教育不注重培養學生面對案例的實際操作能力,法學是僅作為一種人文知識而非一種職業的科學知識引入的,法學專業與法律職業相去甚遠。從法學教育觀念上來講,在法學教育人才的培養上,沒有把培養具有法律操作技能的法律實用人才作為培養的目標,而是要把學生們培養成具有進行法學研究、寫作論文、發表論文能力的法學人才。因此,一些高校擅長於進行理論研究,提高學生的學術素養,豐富學生的法學思想,夯實學生的理論功底。這一局面對我國的法學教育來說是一件幸事,這種教學目標對提升法學教育層次具有積極的作用。但與此同時,其使學生很少能夠在學習過程中接觸到法律應用的實際運作,無法形成法律應用思維和相關應用技巧與能力。簡言之,現行目標定位之下,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能力培養基本脫節、教育目標定位與司法考試價值去向之間產生矛盾。
(二)我國現行法學本科課堂教學模式不太符合司法考試
眾所周知,法律科學作為一門獨特的學問,具有獨特的語言、思維方式和博大精深的知識體系,法律科學的這一特點決定了在法學教育中課堂講授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就法律從業者而言,良好的法律職業道德品德和法律職業能力,都建立在雄厚的法學理論知識和職業訓練基礎上。在法學教育中,理論教學對實踐具有指導意義,沒有系統的理論教學,實踐就失去了根基。但與此同時,作為一門具有極強專業色彩的職業,法律專業要求從業者應具備相應的實踐知識和技能。我國現行的法學本科課堂教學,是一種學科教學,也可稱為通識教育,多年來承繼重理論輕實務的傳統,所開設的課程偏向於法學理論,不重視法律知識的具體運用。首先,從教師在課堂上所講的內容來看,大多數教師認為在課堂上需講的是法學各學科的知識體系,法律實務問題只是個法律技能的操作問題,很容易掌握,無須在課堂上講授,基於這樣的觀念,他們在課堂上主要以解釋概念、注釋條文、闡述理論為主,教學概念化、教條化和形式化的色彩過於濃厚,學生在接觸法學教育時,往往是將法律當做一種科學知識來學習,就如同學習歷史、哲學和文學一樣,強調的是基本概念和基本知識的傳授和學習方法的掌握,對司法實務知之甚少。
這種教學雖然使學生擁有比較扎實的法律知識,而且學生能夠在某個法學專題領域長篇大論,但卻使其很難運用所學專業知識來解決實踐中的一些簡單法律問題。這一情況充分,我國現在的法學本科教育主要是以法學理論知識為重,並且過於強調法律知識的傳授、法學人文修養和學術精神的培養等,而對法律知識的實際運用不太重視。這樣,法學教育局限在高等學校內部,有些學校認為法學教育純粹是自己的事,與法律職業界的聯系甚少。這種傳統的法學教學模式將課堂講授這一環節凝固化,課堂上理論教學過多,過於強調知識的灌輸和純理論的探討,討論式教學、案例式教學、啟發式教學等其他教學方法運用過少,忽視職業素養和職業能力的培養、忽視分析及處理實際法律案件和糾紛的能力的培養。相反,司法考試,從其內容看,比較注重考察考生對與司法實務密切相關的法律知識或司法解釋的理解力,從考試的方式看,則比較多地考察考生對有關法條和司法解釋條款的記憶力和實際運用能力。我國現行法學本科教學模式的這種不合理性與滯後性是導致其與司法考試脫節並不兼容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現行法學本科課程設計與司法考試科目之間存在一定差異
我國教育部確定了法學本科專業必須開設的14門法學核心課程,其包括法理學、法律史、憲法學、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學、民法學、商法學、知識產權法學、經濟法學、刑法學、刑事訴訟法學、民事訴訟法學、國際法學、國際私法學以及國際經濟法學等。這些法學核心課程涵蓋了我國法律體系的主體,學生通過學習這些核心課程基本上能夠搭建完備的法律知識體系。國家司法考試的內容範圍不僅包括了這些核心課程外,還包括了與法律職業有關的現行法律法規和法律職業道德規范等。從這點看,法學本科教育核心課程與司法考試科目范圍基本上相吻合。
然而實踐中,各個學校在核心課程之外還開設了大量的選修課。這些選修課中很多不是本科學生所需要學習的,如外國刑法、比較行政法等完全可以取消;很多選修課和其他課程內容重復,如開設了民法總論和物權法,再單獨開設擔保法全無必要。這樣下來,核心課程的核心地位得不到保證,其課時被大量擠占。此外,給法學本科生的課程安排順序上存在一些不合理的問題,其中,最典型的是法理學課程的安排。從我國各高校法學本科專業的課程安排情況來看,絕大多數學校將法理學課程安排在大學一年級階段,這樣,剛從高中畢業進入大學的學生,在不知法律為何物的情況下,就開始接觸法理學,在抽象的理論學習過程中就出現厭學情緒。這一情況說明,給法學本科生安排課程時應充分考慮課程的性質、難易度、學生的接受能力等。例如,在專業課程的安排上,應將民法學、刑法學、訴訟法學等實踐性較強,學生容易接受的課程安排在前,而法理學、法制史等理論性強、實踐性特點較小的課程安排在後。從司法考試的考查內容來看,考試的大多數內容涉及到刑法、民法、刑訴法、民訴法、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等課程,這些課程的所佔分值比例也較大,而其它課程所佔分值較少,有的只佔一、兩分,甚至有的內容多年不考。
二、司法考試背景下的法學本科教學改革建議
國家司法考試對我國法學本科教育的影響是不可避免的,其對法學本科教育的導向作用也是必然的。司法考試對法學本科教育的導向作用主要是通過引導本科教育的課程設計、培養方法革新、影響教學內容、提高學生能力來實現。
(一)應合理確定法學本科人才的培養目標和培養模式
培養什麼類型的人才是任何高等教育的核心問題。法律職業對法學教育總是發揮著決定性的影響和作用,它不僅決定了法律教育的培養目標、主要任務和發展方向,而且還必然對教學內容、教學方法和法律人才的培養過程發揮重要的引導作用。在當今社會中,法律職業是一種高度專業化的職業,它在長期的發展過程中,形成了一整套包括法律思想、學術流派、價值標准和各種制度規定在內的法律知識體系。就法學學科的本質而言,它是一門實踐性和應用性很強的學科,因此,法學本科教育不僅是以知識的獲取為目標,而主要是以獲得法律職業專業能力為目標。
從這點看,法學本科教育應該屬於種職業教育,法學本科教育應該以培養具備扎實的理論基礎、較高的心理素質和較強的適應能力的應用型法律人才為培養目標。同樣,司法考試作為一種職業考試,其向法學教育轉達這樣的信息,即法學本科教育是應用教育,其不僅要使受教育者掌握專門的、相對抽象的知識體系和法律精神,而且要具備特定的法律職業思維、技能,必須以培養應用型人才為主。基於這點,我國法學本科教育的職能應該是使學生獲得更多法學理論知識的同時,使其具備能夠從事法律職業的能力和素質。法學本科教育的這種職能與司法考試制度的設計目標是一致的。
(二)優化課程設置,建構與國家司法考試相適應的法律知識體系
國家司法考試的內容主要涉及理論法學和應用法學、現行法律法規、法律實務和法律職業道德等方面,考試科目都是以14法學本科專業的14門核心課程為主體的,並且與本科教育的重點相一致。針對司法考試的這一特點,法學本科教育應該將其側重點放在以上核心課程的教學上,尤其是其教學內容必須包含現行法律法規和法律事務的講授,教師在上課時,有針對性、有重點地對司法考試內容涉及的核心內容進行講授。這不僅不違反法學教育的學科屬性,反而為更高層次人才的培養打下堅實的基礎。為此,在法學本科課程的具體安排應適當與國家司法考試相適應。例如,先安排民法學、刑法學、訴訟法等應用課程,而理論法學安排在應用法學之後。因為這三門課程中,民法、刑法決定了公、私法兩種不同的法律思維模式,訴訟法奠定了程序正義的理念,這些部門法的理論本身就是法律的基礎理論,很多概念、術語、原則等在其他法律中還會反復出現,學生在有了較為具體的認識之後再學法理學等理論法學,更易於理解,知識才能一步升華和貫通。
此外,針對司法考試科目范圍,應增加《法律職業概論》和《法律職業道德》等課程。這些課程的安排有助於學生對自己將來從事的職業有清楚的認識,進行職業規劃,激發學習興趣。不過,針對我國目前師資結構單一,教師缺乏實踐經驗的問題,上這些課程時,如果條件允許的話,可以安排司法機關的資深法官、檢察官或者律師等到課堂來給學生進行專題講座。此外,學生到大學四年級時,針對學生的考試需要,還可以給學生安排有關司法考試的專題講座,就司法考試的內容體系,考生所具備的能力和學習方法等,給學生進行介紹,讓學生正確、詳細地認識司法考試。
(三)改進課堂教學方法,使其適應司法考試目的
法律科學的本質決定了課堂教學必須與活生生的司法實踐緊密相連。在當今中國,法治建設迅猛發展,國家在加快各方面的立法進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不斷完善,各種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的數量也日益增多,因經濟和社會的快速發展而涌現出的法律問題也日益增多。這一情況說明,法學專業學生在大學學習階段需要學習的法學知識也不斷增多,有時候,學生有時候還沒有學完一部法律的相關知識就出現這部法律被廢止或者被大幅度修改的情況。對於即將成為法律人的人來說,要想在競爭越來越激烈、法律事務紛繁復雜的社會環境中占據一席之地的前提不僅是要具備較高的法學理論素養,而且還要熟悉和系統地掌握相關法律知識和法律事務。傳統法學本科教育的最大缺點之一就是過於重視法學理論的培養,教師給學生提供的信息也僅限於抽象的理論和概念。這就導致法學教育的知識面過窄,信息量不足,不能適應社會對法學教育的要求。
國家設立司法考試制度就是為社會挑選出足以為這個社會「定爭止分」的法律工作者,而不是選拔什麼「哲學大師」、「思想家」等純碎的理論工作者,這說明司法考試的內容以現行法律法規為綱,考察重點為法學基礎知識和處理實踐問題的能力,考察范圍也比較廣泛和細致。針對司法考試的這一特點,高校法學院系必須充分認識司法考試的性質和目的,不斷地改革其課堂教學工作中的不足,使課堂教學的方法和內容與司法考試的目的適當相符合。就法學專業教師而言,衡量其課堂教學水平高低時,不僅要看其是否重視採用最新版的教科書,而且還要看其能否將國家頒布的新法律法規的內容和司法實踐中出現的新問題以及法學理論發展的最新成果引入課堂來。具體而言,法學專業教師在備課時,必須了解與司法考試相關的信息,並在上課時,可以通過課堂討論,案例教學等方法,將相關信息傳達給學生。其中,案例教學有益於學生法律思維的培養,因此在基礎理論課程之後開設專門的案例分析課程是十分必要的。案例討論課應當涵蓋民法、刑法、行政法等領域,具體做法上,教師首先應給學生提供案例讓其課後研讀,然後在課堂上討論分析。通過課堂上教師與學生的雙向討論可以激發學生的思考,增強由事實推論法律的能力。
(四)對現行法學本科專業考試制度進行合理改進,使其與司法考試適當相適應
對現行法學本科專業考試進行改革的重點就是使其與國家司法考試的要求與目標相符合,實現法學本科專業考試與國家司法考試的合理對接。當前,我國司法考試的低通過率一方面反映出高校法學本科畢業生對司法考試試題的不適應,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學校對學生訓練程度的不夠,考試難度也較低,學生容易過關。從當前我國各高校法學院系的情況來看,大多數學校並未實行嚴格的教考分開制度,一般情況下,到期末時,任課教師自己出題,自己評卷。在有的學校,學生的考試通過率作為教師教學效果的重要標准來看待,因此,有的任課老師為了考慮到自己的教學效果達標,其試題難度一般不大,學生只須在臨考前背筆記就能夠通過考試,甚至平時聽課不認真的學生也能通過考前突擊背筆記順利過關,這樣,幾年下來,學生只要通過學校要求的所有課程考試,就可以順利拿到畢業證書。
而國家統一司法考試作為我國目前難度較高的職業考試,其要求考生對法學各科基本知識的掌握要廣博,為此,考生必須根據指定的大綱、教材和參考書,全面而詳盡地備考,對於指定大綱的任何知識點,都不能抱有絲毫僥幸心理。在此種情形下,高校法學院系如果仍然沿襲陳舊的考試模式,其不僅不利於提高學生的學習積極性和主動性,而且還會直接影響學生將來的司法考試成績。基於這點,筆者建議,各高校必須對現行法學本科專業考試制度進行合理改進,在適當提高考試難度的同時,應突出試卷的分析性、靈活性和應用性特點,應切實落實教考分開制度,要嚴格把握學生的及格率,從而使本科期末考試制度與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制度相接軌,使其成為司法考試的演練題。
(五)加強高校法學專業師資隊伍建設,建立起一支既懂法學理論,又通法律實務的教師隊伍
就高校學生而言,教師所具備的修養和素質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著其所培養的學生的素質。長期以來,由於種種原因,我國高校法學院系普遍存在著教師隊伍封閉化,很少參與司法實務,缺乏實踐經驗的情況,這一情況不僅導致了法學教師的理論研究與司法實踐之間的嚴重脫節,而且還影響了其課堂教學的效果,甚至還影響了學生的司法考試成績。司法考試作為一種職業考試,其不僅考察考生是否掌握豐富的法律知識,而且還重點考察考生對法律的實際運用能力,司法考試的這一特點要求高校法學專業教師不僅要具備扎實的法學理論功底,而且還要具有較強的理論聯系實際、運用法學知識分析具體問題的能力。
基於這點,有必要造就一支既擁有扎實的法學理論修養,又具備較高的法律職業基本素質和實踐經驗的法學教師隊伍,進而在教學過程中通過教師的這些特點,優化教學內容,使學生耳濡目染,提高學生運用理論知識來分析和解決法律題和積極應對司法考試的能力。為此,各高校有必要在學校和各級司法機關之間建立起行之有效的知識溝通機制。比如,應支持和鼓勵法學專業教師在不影響正常教學工作的情況下在外面從事兼職律師、公司企業單位擔任法律顧問、在司法機關擔任人民陪審員等。此外,還可以從司法機關或者律師事務所聘請優秀的法律職業人員到高校法學院系來開展授課或專題講座等活動。
法學本科論文 篇2
摘 要 法律信仰作為法治國家的精神基礎在依法治國的當今無疑意義重大,本文通過對法律信仰和良法概念的界定、什麼樣的法律才能被信仰的闡述,闡釋了良法在法律信仰形成中的作用。
關鍵詞 法律信仰 良法 作用
一、前言
依法治國作為我國的基本治國方略已經有十二年之久,為了實現依法治國的理想圖景,我國已基本建立了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社會主義各項事業基本有法可依。雖然有法,但法律在實踐當中權大於法、人大於法、以言代法、以權廢法的現象比比皆是,為什麼會出現這種情況?歸根到底是法律不被信仰,如果法律不被信仰,與一紙具文無異,就似伯爾曼所說:「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將形同虛設①。」法律作為信仰的唯一對象在培養法律信仰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我們究竟要信仰什麼樣的法律?良法作為一種有別於惡法的良善之法應作為法律信仰的當然對象。本文正是以良法在法律信仰形成中的重要性為理論基礎,通過以下邏輯來分析良法的這種重要性:法律信仰是依法治國方略的精神基礎,這種精神基礎又是如何形成的?法律作為法律信仰的唯一對象對法律信仰的形成起到了關鍵性作用,那什麼樣的法律才會被信仰呢?價值合理、規范合理、體制合理、程序合理的良善之法應成為法律信仰的對象②。
二、法律信仰與良法概念界定
(一)法律信仰
法律信仰一詞在《辭海》中並沒有針對性的解釋,只有對信仰的'解釋為:「信仰是對某種宗教,或對某種主義極度信服和尊重,並以之為行動的准則③。」謝暉教授認為「法律信仰是兩個方面的有機統一:一方面是主體以堅定的法律信念為前提並在其支配下把法律規則作為其行為准則;另一方面是主體在嚴格的法律規則支配下的活動④。」由此,筆者認為法律信仰是指社會主體對法律的信服和尊重,並將這種信服和尊重的心理狀態轉化為行為准則的過程。法律信仰是一個動態的過程,而非靜止不動的,是包括心理狀態和行為過程的有機統一。也就是說,法律信仰不僅存在於理論上,而且踐行於法治實踐中。
(二)良法
良法是與惡法相對應的法哲學范疇,是一個廣泛且不斷發展的概念,它包括法的實質良善性和形式良善性兩個不可分割的方面。要對良法下個確切的概念不容易,可從良法的標准來探討良法的概念。李龍教授主編的《良法論》一書認為良法的基本標準是:價值合理性、規范合理性、體制合理性、程序合理性⑤。筆者認為,良法應從應然角度考慮,良法應是實質良善和形式良善的有機統一,由此,法律應當是怎樣的,而非法律實然或已然是怎樣的。價值合理性應是良法的靈魂,規范合理性、體制合理性、程序合理性都是為了實現良法的價值合理性服務的。因此,良法應是符合自然、社會、人類發展規律的,能夠滿足主體享有最一般人權、公平正義的,並能為大多數獨立社會主體所信奉和行使的准則。
三、法律是法律信仰的唯一對象
法律信仰作為信仰的一種,其信服和尊重的准則當且僅當是法律,而不能是諸如權力、教義、風俗習慣之類的對象,如果法律信仰除法律之外還有其他對象,那就不是法律信仰,也培養不出法律信仰。法律的三品性「自由――人權性、效用――利益性、保障――救濟性」是法律成為法律信仰對象的內在因素⑥。此外,規范的至上性是法律成為法律信仰對象的前提條件⑦。正是因為法律保障人權、救濟權利、實現利益的特性及其至上性,確定了法律是法律信仰的唯一對象。
四、什麼樣的法律才會被信仰
依法治國的前提是有法可依,只有建立並不斷完善法律體系才能為依法治國提供法律基礎,而法律被信仰是依法治國的精神基礎,只有法律真正為社會主體所尊崇和行使才能實現法治,但是並不是只要是法律就一定會被信仰,還要看這種法律是否具有價值合理、規范合理、體制合理、程序合理等特性,是否能夠保障人權、救濟權利、實現利益,是否能夠體現法律的應然性(公平正義性),即法律應是良善之法,是為良法。
五、良法對法律信仰形成的作用
根據謝暉教授將法律信仰分為法律信念和在法律信念支配下的活動兩方面來看⑧,良法對法律信仰形成的作用可通過以下兩方面來實現:1.良法對法律信念形成的作用。法律信念是一個有關個體主觀心理的概念,內在包涵著個體對法律的信服和尊崇,並把這種信服和尊崇內化為一種恆定的意念,而這種信服和尊崇的前提是法律可以實現主體的某種利益。良法因其效用-利益性、保障-救濟性、自由-人權性,使其具備被信仰的價值基礎;2.良法對法律實踐的作用。法律實踐的前提是有法可依,而這個法的良善性決定了法律實踐的有效性,法律的有效實行是法律實踐的應有之義。法律的善惡決定了人們對其信仰的最基本的邏輯起點和價值基礎,只有善法――以人權保障為宗旨的法律,才能獲得社會主體的普遍認同並加以普遍遵守,法律的良好實施才能促使人們去信服和尊崇法律,法律信仰才能形成。
六、結語
法律信仰在依法治國的當今無疑是非常重要的,但要真正讓法律成為普通民眾的信仰,首先法律應是良善之法,且應有效實施,法條具文的泛濫,除了帶來種種社會成本,還會阻礙法律人職業自律,而法律人職業素質的降低,無疑會鼓勵人們在法制外另闢渠道,解決糾紛維護權益,即求助於私力救助。因此,法律不僅在制定過程中要不斷向良法靠近,而且制定出來的良法要得到有效的實施,這樣才能為民眾提供法律榜樣,使民眾信服法律,將法律內化為信念,從而信仰法律。
注釋:
①[美]伯爾曼.法律與宗教.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91:28.
②李龍.良法論.武漢大學出版社.2001:71-72.
③辭海.上海辭書出版社.1979:565.
④謝暉.法律信仰的理念與基礎.山東人民出版社.1997:15.
⑤李龍.良法論.武漢大學出版社.2001:71-72.
⑥鍾明霞,范進學.試論法律信仰的若干問題.中國法學.1998(2).
⑦謝菲.小議形成法律信仰的前提條件和經濟基礎.律師世界.2002(7).
⑧謝暉.法律信仰的理念與基礎.山東人民出版社.199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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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傳統法學教育基本上停留在理論分析、法律詮釋層面,距離司法實踐的要求差距較大,導致法學本科畢業生在畢業論文撰寫方面不能有的放矢,論文選題、內容安排和創新性等方面有所不足。改革的出路在於讓學生置身於虛擬的裁判場景之中,通過審判流程中具體角色的扮演發現司法制度的具體問題,提高畢業論文的寫作水平。
關鍵詞: 模擬法庭;畢業論文;科研能力
一、傳統法學畢業論文模式的困境
1.傳統法學教育方式存在的問題
一直以來,我國法學教育是以文史哲為主導的教育模式,導致中國大陸的法學教育面臨著嚴峻的挑戰。我國的法律職業在20世紀90年代才開始興起,法學教育基本上停留在理論分析、法律詮釋,因此距離司法實踐的要求差距較大[1]。目前,我國的市場經濟改革開放已進行三十年有餘,廣大人民群眾中存在著對司法服務的迫切需求,法學院學生數量急劇增加,但是上大課講授仍然是法學教育的主導方式,並且遵循從緒論到正文部分到結論的原理性教學方式,一門課程的教授內容由教學大綱、教案和教科書等參考資料組成。不用說診所式法律教育、模擬法庭辯論等案例教學法未曾適用,就是案例分析通常也只是用作佐證某個原理的工具,法學教育方法和職業技能培養存在著巨大的沖突。前美國首席法官詹姆斯貝克曾經說過:「在法學領域中,存在著一對無奈的矛盾:那便是最博學的理論家和教授常常缺乏實施法律的實際經驗,而成功的職業律師又往往是法律的歷史和純粹的哲學論證方面的無知者,他們對法律也僅僅持務實的態度。」[2]鑒此,法學是世俗的學問,其大部分內容都是實踐性的,需要長期的技術能力培養,單靠課堂講授肯定是遠遠不夠的。在這種情形下,我國法學本科畢業論文和學術成果以書面知識為載體,往往是紙上談兵式的膚淺論理,缺乏實務運作經驗,這與英美的法學院職業導向的教育形成了鮮明的對比。
2.傳統法學畢業論文寫作的困境
本科畢業論文的寫作是本科教學中的最後一個重要環節,它不僅是對學生四年所學知識和技能一次綜合性的應用,同時也是高校本科教學實踐的一次檢驗。本科畢業論文質量更關系著高等學校的教學質量、人才培養和學生的綜合素質水平。然而,由於我國法學本科的教學以理論灌輸為主,缺少實踐教學特別是職業能力的培養,導致相當多的法學本科畢業生對司法實務特別是審判業務非常不熟悉,在畢業論文撰寫方面存在著諸多問題。首先,選題不當。雖然對於本科畢業生來說,論文的題目已經由各門課程的教師提前擬訂出來供他們選擇,但是即使如此,由於可以選擇的題目范圍很寬泛,而學生又不能密切把握司法實踐中的熱點問題或者動態,實現法學理論與司法實踐的密切結合,選題往往大而空、觀點陳舊或者過於集中。比如有些本科畢業生的論文題目「論死刑」、「論依法治國等等」,這樣大的論文題目在一篇本科畢業論文中往往是無法完成的。還有些學生的選題如「論事實婚姻」、「論罪刑法定原則」等等,這些在學術界已經過氣的題目,寫出新意非常困難。再如學生們的選題過於集中在民法、刑法、經濟法等領域,而對法制史和法理學的方面的選題關注不夠。其次,內容空泛,往往從中國期刊網或者其他書籍拼湊,甚至是抄襲,而且,由於畢業在即,部分學生應付了事,論文在邏輯結構、段落條理、用詞等方面都存在著諸多問題,更談不上創新性。此種現象已經嚴重背離了法學教育的.宗旨,尤其是對於獨立學院的法學教育來說,本科畢業論文模式與應用型綜合性的人才培養目標相脫離情況更為嚴重。因此,必須對本科畢業論文寫作與答辯模式進行比較徹底的改革和創新。
二、我國法學畢業論文模式的改革出路
實際上教育行政部門均已經認識到法學本科畢業論文的寫作對培養未來卓越法律人才的意義。教育部在有關文件中就指出,「畢業設計(論文)在培養大學生探求真理、強化社會意識、進行科學研究基本訓練、提高綜合實踐能力與素質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是培養大學生的創新能力、實踐能力和創業精神的重要實踐環節」[3]。故而,探索新的畢業論文模式已經成為當前法學教育教學改革的迫切任務。關於法學教育的改革路徑,各個高校都已經進行了各具特色的培養模式改革,比如重新制定培養目標、改革課程設置、改變傳統的法學教學方法和思路等等,不一而足。其中,增加案例分析在課程設置中的比重是法學教育不可忽視的部分。雖然我國並沒有專門的案例編纂機構,案例分散在眾多的報紙雜志和編纂方法各不相同的匯編之中,新聞報道是否具有援引資料應有的真實性常常是需要仔細甄別。但是,無論案例對中國司法的實際影響如何,都沒有理由低估它們在法律教育中的作用[4]。案例分析能夠使學生在規范的法律概念和社會生活事實之間來回穿梭,從而學會運用法學理論解決社會生活中的實際問題,並且使課堂教學不至於脫離社會實踐。在這樣的改革背景下,如果學生本身置於虛擬的裁判場景之中,在模擬審判過程中尋求解決糾紛的法律方法,將會強化其法學理論和法律規則的理解與運用,縮減法學畢業生從課堂到實務的適應期。所以,如果能將法學本科畢業生的論文寫作與模擬法庭的案例分析,將會大大增強學生的實踐動手能力,同時對法律在社會生活中的實際運作狀態有一個大致的了解。更重要的是,該種畢業論文模式的改革,由於選取的是社會上的真實案例,學生自己通過模擬法庭的再設計、角色的扮演,從而形成有自己特色的畢業論文。在此過程中學生通過模擬法庭所扮演的角色,分析自己體會、感受和經驗,以及存在的問題及建議。由於每個人的感受不同,所以論文也無法進行抄襲,論文經得住學術上的檢驗,並且部分內容可能具有創新性。
三、將模擬法庭引入法學本科畢業論文寫作能力的具體過程
1.選題階段――激發學生的科研興趣
偉大的科學家愛因斯坦說過:「興趣是最好的老師。」一個人一旦對某事物有了濃厚的興趣,就會主動去求知、去探索、去實踐,並在求知、探索、實踐中產生愉快的情緒和體驗。在模擬法庭正式開展審判之前,學生要通過一系列的實踐活動來確定模擬案例,具體可以組織學生到法院進行旁聽,或者通過多媒體播放一些真實的案例庭審過程,比如中央電視台社會與法頻道開設的「庭審現場」節目,充分利用激發學生對親自參與模擬審判活動的期盼,對自身擔任特定角色的盼望。在案例選擇上,教師可以從學生感興趣的案例庫里,指導學生遴選社會爭議較大的案例。這些案例可辨性強,並且要適合多角色的安排,將會給學生之後的畢業論文撰寫留下廣闊的發揮空間,與此同時又能把握住司法實務或者理論研究中的熱點問題。 2.著手階段――感知案例
武漢東湖學院的教師根據學生挑選出來的案例進行庭審方案的擬訂,詳細、全面、科學地安排好相關事宜。在具體做法上,以一個自然教學班四十人為基準,十人左右為一組,根據法官(合議庭,包括人民陪審員,一般為3人)、檢察官、原告人、被告人、律師、證人(鑒定人、目擊證人)、書記員、法警(2名)的人員數量安排。原則上每組由學生自願組合,角色由學生協商確定,出現爭議才由老師安排。另外,還要准備一些物證、書證以及其他類型的證據,以使學生能夠對熟練運用證據法學的知識進行交叉詢問。庭審方案分好小組之後,每小組各自擬定自己的庭審方案,通過庭審方案的擬定,小組成員已經對各自感興趣的問題准備了一定的文獻材料,對自己畢業論文擬寫的內容有了初步的認識。庭審方案分好小組之後,小組成員就可以開始進行角色的選擇。原則上由學生自由選擇,根據案件的具體情形安排法官、檢察官、原告人、被告人、律師、證人、書記員和法警的人員數量。
3.系統化階段――模擬審判
准備好模擬法庭的各項具體庭前事宜之後,就可以按照公訴人(原告)宣讀起訴書――法庭調查――法庭辯論――被告人最後陳述――合議庭合議――宣判,啟動正式的庭審程序。首先要由書記員宣讀法庭紀律,審判長宣布開庭,介紹合議庭成員和被告人的法定權利、公訴機關(原告)的名稱(姓名)及案由。其次,在法庭調查階段,證人原則上要出庭,控辯(原告、被告)雙方都可以出示自己的證據並且就對方的證據進行詢問。再次,法庭辯論階段控辯雙方要開展交叉詢問,證據材料要進行充分的質證,辯護律師在這一個階段要充分地展現自己的辯護技巧和能力,切實地發現案件中存在的問題。檢察官則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嚴格證明起訴書中指控的犯罪事實。辯論結束,被告人要做最後的法庭陳述,對關於自己的案件事實做總結性的意見陳述。最後,合議庭的法官和人民陪審員根據當事人雙方質證辯論的情況,對案件的法律適用問題做出評議,並進行宣判。
4.總結階段――論文寫作
模擬審判完成後,學生要根據自己的角色扮演和庭審流程撰寫法學本科畢業論文。至此,學生經過選題、庭審准備和實戰演練已經發現了我國某一具體司法制度甚至是實體法等存在的問題,並且對其未來進一步的完善能夠提出中肯的建議。如此,論文的大致提綱經過上述三個階段已經形成,接下來,學生就能夠遵循著發現問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路徑進行論文的具體撰寫。顯而易見,該種畢業論文改革模式將更有利於學生科研能力的提高,變枯燥為生動,激發學生創作的熱情。
參考文獻:
[1]蘇力.當代中國法學教育的挑戰與機遇[J].法學,2006,(2).
[2][美]贊恩.法律的故事[M].劉昕,譯.南京:鳳凰傳媒出版集團,江蘇人民出版社,2010:1.
[3]段書臣.法學本科學生畢業論文存在的問題與改革[J].教育教學論壇,2012,(31).
[4]方流芳.中國法學教育觀察[J].比較法研究,1996,(2).
;㈤ 法學畢業論文
拜託作為一個法學專業學生,一個畢業論文都要上網要別人寫,別說你懸賞100分,就是你懸賞1000分也不會幫你寫,你這是明顯的抄襲行為,別說拿去參考,別人這樣寫好的文章只會左右你的思想。你說需要什麼資料別人幫你找找可以,你說什麼不懂別人幫你解答也沒問題。可是你一上手就要別人幫你寫畢業論文,鄙視,完全的鄙視。我就想看看誰會去回答你的問題,收起你惡心的懸賞分好好去反思吧。MD,大學真是白讀了。
㈥ 法學相關專業的論文題目與選題方向
要想寫出一篇優秀的 畢業 論文,少不了論文擁有一個新穎的題目,論文題目足夠有吸引力能夠順利答辯評審老師。那麼關於法學相關專業的論文題目有哪些呢?下面我給大家帶來2021法學相關專業的論文題目與選題方向,希望能幫助到大家!
刑法論文題目選題參考
1、刑事立法應力戒情緒
2、論中國貪污受賄犯罪死刑的立法控制及其廢止
3、中立的幫助行為
4、網路空間中犯罪幫助行為的制裁體系與完善思路
5、累犯從嚴量刑適用實證研究
6、罪數論與競合論探究
7、我國反恐刑事立法的檢討與完善
8、論《刑法》第383條之修正
9、竊取網路虛擬財產行為定性探究
10、言論自由與刑事犯罪
11、刑事立法:在目的和手段之間
12、論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
13、也談《刑法修正案(九)》關於貪污賄賂犯罪的修改
14、貪污賄賂犯罪司法解釋:刑法教義學的闡釋
15、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的制裁思路
16、擾亂法庭秩序罪的修訂:以律師為視角的評判
17、《刑法修正案(九)》的犯罪控制策略視野評判
18、從業禁止制度的定位與資格限制、剝奪制度的體系化
19、貪污賄賂犯罪最新定罪量刑標准體系化評析
20、刑法中「致人死亡」的類型化研究
21、論警察防衛行為正當性的判斷
22、旅遊型海島的犯罪現象:鼓浪嶼案例研究
23、交叉式法條競合關系下的職務侵佔罪與盜竊罪
24、共謀射程理論與共犯關系脫離的認定
25、犯罪的定義對犯罪構成邊界之限制
26、違法相對性理論的崩潰
27、論共犯關系脫離的具體認定與法律責任
28、P2P網貸與金融刑法危機及其應對
29、自首與立功競合時該如何認定問題研究
30、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性質與界限
31、外來人口、戶籍制度與刑事犯罪
32、犯罪競合中的法益同一性判斷
33、當代中國「校園暴力」的法律缺位與應對
34、刑法總則的修改與檢討
35、污染環境罪的罪過形式研究
36、義務犯理論的 反思 與批判
37、結果的推遲發生與既遂結論的質疑
38、非法集資行為的法律規制:理念檢視與路徑轉換
39、克服正當防衛判斷中的「道德潔癖」
40、不作為因果關系的理論流變與研究進路
41、行賄受賄懲治模式的博弈分析與實踐檢驗
42、論我國想像競合的規則及其限制
43、客觀歸責論再批判與我國刑法過失論的完善
44、論刑法中的精神病辯護規則
45、刑法職業禁止令的性質及司法適用探析
46、傳統與現代:死刑改革與公眾「人道」觀念的轉變
47、新刑法工具主義批判與矯正
48、酌定量刑情節法定化的路徑選擇及評析
49、論間接結果及其擴張刑罰功能之限制
50、立法論視角下嫖宿幼女罪廢除之分析
法學畢業論文題目參考
1、法治與國家治理現代化
2、論法治中國的科學含義
3、法治社會建設論綱
4、「法不禁止皆自由」的私法精義
5、加快法治建設促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6、中國語境中的法律實踐概念
7、軟法研究的多維思考
8、地 方法 治建設及其評估機制探析
9、法律人思維的二元論兼與蘇力商榷
10、論法律視域下社會公權力的內涵、構成及價值
11、法教義學的應用
12、論國家治理現代化框架下的財政基礎理論建設
13、「善治」視野中的國家治理能力及其現代化
14、論改革與法治的關系
15、全面推進法制改革,加快法治中國建設--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的法學解讀
16、全面深化改革與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關系論綱
17、依法治國與推進國家治理現代化
18、全球治理視野下的國際法治與國內法治
19、中國法治指數設計的理論問題
20、論協商民主在憲法體制與法治中國建設中的作用
21、法治評估及其中國應用
22、共和國法治認識的邏輯展開
23、我國上位法與下位法內容相關性實證分析
24、媒體負面報道、訴訟風險與審計費用
25、當代中國法治實踐中的「法民關系」
26、中國法學研究格局的流變
27、社科法學及其功用
28、法學研究進路的分化與合作--基於社科法學與法教義學的考察
29、論中國法治評估的轉型
30、「失敗者正義」原則與弱者權益保護
31、邏輯與修辭:一對法學研究範式的中西考察
32、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
33、社科法學的傳統與挑戰
34、建構法治體系是推進國家治理現代化的基礎工程
35、全球化時代比較法的優勢與缺陷
36、「法治中國」建設的問題與出路
37、論社會權的經濟發展價值
38、法治精神的屬性、內涵與弘揚
39、法律人思維中的規范隱退
40、法學研究及其 思維方式 的思想變革
41、當代中國法治話語體系的構建
42、新中國法學發展規律考
43、立法與改革:以法律修改為重心的考察
44、法律 教育 的起源:兼議對當下中國法律教育改革的啟示
45、法律程序為什麼重要?反思現代社會中程序與法治的關系
46、中國法治指數設計的思想維度
47、法律世界觀紊亂時代的司法、民意和政治--以李昌奎案為中心
48、中國法治評估進路之選擇
49、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偉大綱領--對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的認知與解讀
50、對「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的詮釋
電子商務法論文題目
1、 電子商務法律制度專題研討--電子商務法律制度的內核
2、 我國電子商務法律制度構建研究
3、 電子商務立法若干問題研究
4、 電子商務法律問題研究
5、 電子商務稅收法律規制研究
6、 WTO框架下的電子商務法律問題
7、 論我國電子商務法律體系的基本架構
8、 關於完善我國電子商務法律制度的設想
9、 中日韓電子商務法律環境比較及啟示
10、 借鑒美國立法 經驗 完善我國電子商務法律體系
11、 電子商務法律環境的構建
12、 電子商務法律制度研究
13、 假貨治理在電商時代遭遇的法律困境及其應對
14、 我國電子商務立法的國際接軌與中國特色
15、 出口導向下跨境電商的法律風險防範
16、 電子商務領域知識產權權利警告的規制
17、 我國電子商務法律規制的缺失及完善路徑
18、 第三方跨境電子支付服務法律體系及監管問題研究
19、 我國電子商務發展與電子商務法的互動關系研究
20、 電子商務平台性質與法律責任
21、 我國電子商務法律機制的構建
22、 淺議電子商務法律體系的構建
23、 電子商務法律救助體系構建研究
24、 網路消費者知情權的法律保護
25、 淺析網路消費者權益之法律保護
26、 論電子商務與傳統商務法律的沖突與協調
27、 我國電子商務稅收法律立法現狀及對策
28、 中國電子商務糾紛在線治理研究
29、 消費者網購現狀與法律保障機制的建立
30、 中國電子商務信用法律體系的完善
31、 網路團購的法律關系及規范化建議
32、 電子商務領域反不正當競爭法律規制
33、 電子商務的發展與民商法的創新
34、 論電子商務中消費者求償權的法律保護
35、 網路購物維權的困境及法律救濟
36、 電子商務法律問題的研究現狀及發展評析
37、 中國電子商務法律框架構建及應對方略
38、 GATS中的電子商務法律規則研究
39、 醫葯電子商務的法律規制探究
40、 我國電子商務稅收法律立法現狀及對策分析
41、 法律視角下電子商務退貨運費險費率問題
42、 淺析電子商務領域犯罪及其對策研究
43、 電子商務中信用炒作行為的法律規制研究
44、 論電子商務中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律問題
45、 法律視野中的電子商務第三方支付平台
46、 中國電子商務法治時代來臨
47、 論電子商務中消費者知情權的法律保護
48、 現行電子商務法規機制研究
49、 大學生網購糾紛及對策研究--以在杭高校為例
50、 論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的法律問題
51、 淺析電子商務中有關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律問題
52、 電子商務企業的法律風險及防範
53、 法律視角下網路團購中消費者權益的保護
54、 電子商務市場交易規則的法理分析
55、 第三方支付法律問題研究
56、 國際經貿電子商務對中醫葯貿易實務的影響及相關問題研究
57、 論我國農產品電子商務法律保護的路徑
58、 C2C交易模式下的物流法律糾紛
59、 電子商務中不正當競爭行為及法律機制分析
60、 我國電子商務企業稅收征管的現狀及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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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學本科開題報告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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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法學畢業論文格式
法學畢業論文格式範文模板
導語:當代,論文常用來指進行各個學術領域的研究和描述學術研究成果的文章,簡稱之為論文。下面由我為大家整理的法學畢業論文格式範文模板,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
摘要: 為了保障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賠償,促進道路交通安全,本著強制性、廣覆蓋性和公益性的原則,我國自2006年7月1日以來實施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交強險是我國第一個由國家法律規定實行的強制保險制度,自實施以來,由於在制度設計上存在諸多缺陷以及相配套的措施沒有到位,致使交強險在實施過程中遇到許多問題。本文首先分析了交強險實施中存在的主要問題,然後提出了完善交強險的相應對策。
論文關鍵詞: 交強險,問題,對策
一、前言
2006年7月1日我國正式實施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制度,這是我國首個由國家法律規定實行的強制保險制度。交強險是指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車人員和被保險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實行交強險制度,其首要目標就是通過國家法律強制手段,提高機動車第三方責任險的覆蓋面,在最大程度上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時和基本的保障,從而更好地保護弱勢群體的權益。可見,交強險是為社會弱勢群體提供保障的一個特殊險種。作為我國第一個法定強制責任保險,其人道主義立場和保護交通事故弱勢參與者利益的制度價值不容懷疑。交強險實施兩年以來,在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以及維護社會穩定等方面也發揮了巨大作用,充分發揮了保險的社會管理職能。但交強險在實施過程中也暴露了很多問題。筆者通過實習,認識到保險人越來越多的介入到因交通事故糾紛引起的民事、刑事關系中。本文結合實習中看到的關於交強險糾紛的案例,首先分析了我國交強險實施中的問題,然後給出了完善交強險的建議。
二、交強險制度實施結果證明一盈四虧
交強險制度的實施會對相關主體產生極大的影響,經過2年多的實施,僅僅有保險公司可以從交強險中的受益,而交強險的實施卻無法在其它主體上產生同樣的效果。甚至經營交強險的保險公司也未受益。
(一)受害人問題總結
我國交強險實行的是每一事故責任限額制,死亡傷殘的責任限額低,並不能使受害人得到及時賠償。對每一限額分項,進一步降低了受害人的保障程度。由於交強險針對的是每一起交通事故,而不是事故中的每一個受害人,在多人多車的交通事故中,所有受害人在責任限額中分攤,使得受害人的保障程度進一步降低。我國交強險的制度設計是其不足部分由投保人購買商業三者險為補充,但是很多的因車主或汽車駕駛人,一方面因為缺乏風險意識,另一方面因為沒有經濟能力購買商業三者險,使得發生交通事故時,並沒有經濟賠償能力使受害人得到充分賠償。
(二)被保險人的問題總結
被保險人普遍反映相對於交強險提供的保障,交強險的保費過高,即車主或駕駛人承擔了較高保費,而得到了低保障,被保險人的風險並沒有全部轉移。從交強險的實施情況看,目前交強險限額低引發的一個嚴峻的問題是,受害人的實際索賠額與交強險限額的差額由誰負擔?高收入者自身有經濟賠償能力、風險意識較高,一般通過買商業三者險,轉移自己的風險,而低收入者,如摩托車,二手車所有者,他們自身經濟賠償能力低,更需要買商業三者險轉移自己的風險,但因為自身風險意識不高加上承擔不起高保費,使得這些人中買商業三者險的比例並不高,一旦發生交通事故受害人就可能得不到賠償。
(三)保險監管機構的問題總結
《交強險條例》確定了交強險費率不盈利不虧損的費率釐定模式和交強險業務的獨立核算模式,保監會主要對這兩方面實施監管。保監會規定保險公司支付代理人的交強險的手續費不超過4%,但因保險公司左手做交強險右手做商業車險使得保監會難於分清保險公司的經營費用。這就決定了保險監管部門需要投入極大的精力監管費率的釐定,監督交強險業務經營成本和利益是否與其他保險業務混同。保監會疲於監管但效果不佳。
(四)保險公司的問題總結
保險公司可以從交強險經營中獲益。如保險公司可以獲得現金流,保證資金鏈的平穩運轉,可以吸引投保交強險的客戶繼續在自己的公司投保商業三者險或其它車險,擴大市場份額,並藉以盈利。但是不盈不虧原則使得保險公司經營交強險的積極性不高,沒有動力去創新。經營交強險要求保險公司進行計算機系統更新,財務方面單獨核算等,要投入大量成本。同時各保險公司還面臨經營交強險的法律環境惡劣,保險責任被法院隨意擴大,保險公司經營三者險的風險加大等問題。
(五)法院的問題總結
法院面臨的主要問題是交強險訴訟案件多,判決執行難。法院大多是保障受害人的利益,減少保險公司的豁免權,實際判決中,很多法院都將訴訟費用,計程車司機的承包金、誤工費等間接費用,受害人傷殘鑒定費等也判由保險公司承擔。《交強險條例》規定了保險公司的四種墊付情形,但實際判決中很多法院也將四種情形下發生的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損失,判由保險人承擔的。而保險人根據《交強險條例》並不想承擔上述費用,一方面使得法院的判決執行難,另一方面加重了保險公司對交強險的不滿。受車主賠償能力限制,很多時候由於加害人經濟賠償能力不足,或者加害人在受到刑罰時不願進行經濟賠償使得受害人的損害得不到補償,不利於社會安定,也不利於法院判決的`執行。
三、完善交強險的對策建議
(一)擴大受害人范圍
我國機動車交強險的保障范圍是被保險機動車所致道路交通事故中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將乘客的傷害排除在外。理論上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是專門為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利益維護而設立的,其著眼點在於保障受害人能夠取得及時有效的補償, 在法院判決中很多法院也將車上乘客或正在上車或下車的人視為第三者。因此筆者認為應將受害人的范圍擴大至含有本車上的乘客,這能更好的轉嫁車主或駕駛員的風險,提高他們的賠償能力,使受害人得到保障。
(二)提高人身傷亡賠償限額
大幅度提高人身傷亡的賠償責任限額,可以實現對人身傷亡損害賠償最充分的救濟,符合《交強險條例》的立法宗旨,也符合當下以人為本的國家政策和法制理念。雖然我國交強險把人身傷亡責任限額從6萬元提高至12萬元,但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死亡賠償額在40萬左右,加上醫療費用也飛速增漲,我國人身傷亡賠償限額仍有較大提升空間。而且我國交強險的責任限額實行分項原則,死亡限額為11萬醫療費用限額為1萬,降低了保障程度,而且責任限額是對每一事故中所有受害人的賠償限額,若事故中涉及多個受害人則各受害人要對本來就低的限額分攤,使得的受害人獲得的賠償更低,因此筆者認為應進一步提高人身傷害賠償限額,或者考慮取消分項限額制度,改變目前交強險在多車事故、多人死亡的情況下保障不足的局面。
(三)規定受害人對保險公司享有直接索賠權
目前,除英國外,各發達國家和地區一般都已賦予了受害人對保險公司的直接請求權。我國交強險應借鑒國外交強險做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中明確規定受害人對保險人享有直接請求權,從而可以簡化法律關系,節省訴訟成本,強化受害人的權利,保障受害人的權益。如果受害人不得直接請求保險人給付,僅向被保險人請求損害賠償,被保險人賠償後,再向保險人請求保險人給付保險金。
在此情形下,受害人的求償輾轉費時,經常遭到被保險人的故意推託,特別是被保險人被判刑服刑時,即使有賠償能力,也不願再承擔經濟上的賠償責任,對受害人極為不利,不利於實現交強險的初衷。在交通事故人身索賠糾紛案件中,保險人大都是作為共同被告,而不是第三人,可見法院認可受害人對保險人享有直接索賠權,為了避免保險人的不滿,益在交強險條例中直接規定受害人對保險公司的享有直接索賠權。
(四)實行費率釐定自由化
我國交強險實行的是不盈利不虧損的費率釐定模式,實踐表明它僅不能降低交強險費率,反而使保險費率維持在一個較高的水平,這對投保人意味著保險費的提高(如果考慮到保險責任的減少,則保險費將顯得更高),對受害人(特別是人身傷亡事故中的受害人)意味著交強險不能為其提供充分的保障,對保險公司意味著沒有利潤可以分配,對保險監管部門來說意味著疲於監管。因此有必要修改交強險不盈不虧的費率釐定模式。筆者建議可以引入英國交強險費率釐定的自由競爭機制,通過競爭使交強險費率合理化。競爭性的交強險費率不僅可以降低費率減輕投保人負擔,而且因為有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不會降低對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保障程度,保險公司也可以獲得合理的經營利潤,同時保險監管機構也會避免疲於監管交強險的行為。
(五)完善相關法律,保證交強險的順利實施
由於法律適用性的不明確、各方利益出發點的不同以及對條款理解的差異等,交強險的實施過程中面臨許多爭議。如保險公司認為該賠法院卻判決不賠的;公司認為該拒賠,法院判決賠付的;一審判賠或不賠,二審改判的;不同法院對同類情況作出不同判決的(鑒定費與計程車的份兒錢等各法院存在較大差異);法院超限額判賠的(不顧交強險限額分項和針對的是每一事故)等等。各法院判決的不統一對於保險人和事故當事人來說都是極其不合理的。有的判決中法院認為道交法的法律位階高於交強險條例,且現行法律並未對兩者的適用規則作出明確規定,從而優先適用道交法。但筆者認為交強險條例和條款的出台晚於道交法,是對我國立法體系的完善,且其規定也更全面、更細化、更專業。因此,我國亟待出台相關法律,完善交強險的法律,明確道交法與交強險條例的適用規則。對於交強險條款中一些界定模糊的問題(墊付與追償情形是否適用),保險業應盡力和司法部門進行溝通,達成一致的見解,以維護交強險執行的明確性和一致性。
參考文獻:
[1]唐金成.機動車輛保險理論與實務[M].西安:西安地圖出版社,1996,( 3).
[2]周延禮.機動車輛保險理論與實務[M].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2001,( 8).
[3]朱世昌等.汽車保險[M].長沙: 湖南教育出版社,1996,(8).
[4]朱才華等.亞洲各國如何實現費用率自由化[N].中國保險報,2004-4-22.
[5]王和等.何去何從強制第三者責任保險[N].中國保險報,2004-12-8.
[6]張洪濤,王和.責任保險理論,實務與案例[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
[7]曾娟.機動車輛保險與理賠[M].北京:電子工業出版社,2005,(4).
[8]董恩國,張蕾.汽車保險與理賠實務[M].北京:機械工業出版社,2007,(4).
[9]王雲鵬,鹿應榮.車輛保險與理賠[M].北京:機械工業出版社,2003.
[10]郝演蘇.酒後駕車險的三大漏洞[N].中國保險報,2003-8-20.
;㈧ 電大法學本科畢業論文題目有哪些
法律是統治階級為了維護自身利益而制定的法制規范,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實行依法治國,法律維護的是大多數人的利益。下面我給大家帶來電大法學本科 畢業 論文題目有哪些,希望能幫助到大家!
電大法學本科畢業論文題目
1、試析狄驥法學理論的思想史淵源
2、社科法學還是法教義學?
3、馬克思主義法學視野下的民生法治研究
4、工程法學體系構建研究
5、「知識-法學」的基本邏輯
6、西方後現代女性主義法學性別理論評析
7、美國新現實主義法學的發展及其啟示
8、我國法學研究生 教育 芻議
9、法學本科教育中研究性學習理念及其實施
10、我國司法考試與法學教育的沖突及協調
11、馬克思對德國歷史法學派的法哲學批判
12、通過羅馬法超越羅馬法
13、民國時期法學教育的歷史與 反思
14、馬克思主義法學中國化實現路徑研究
15、德國歷史法學派的發展及其意義
16、美國女權主義法學平等觀研究
17、法學視野中的國家利益研究
18、馬克思主義法學中國化與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互動關系研究
19、法學教師群體之角色沖突研究
20、美國女權主義法學平等與差異觀研究
21、分析法學的日常語言分析轉向
22、1949-1957年的中國法學教育
23、晚清社會變遷中的法學翻譯及其影響
24、法學精英培養模式研究
25、中國法學教育網路資料庫建設的理論與實踐
26、略論西方馬克思主義與法學 方法 論
27、我國本科法學教育中實踐教學體系的構建與運行
28、法制現代化視野下中國法學教育研究
29、論後現代主義哲學下環境法學研究方法
30、從「案例教學法」到「法律診所教育」
31、全日製法學本科教育若干問題研究
32、農業合作社的法學定義
33、控權--行政法的內在精神與永恆主題
34、中國本科法學教育培養目標的理性思考
35、馬克思主義法學方法論及其當代價值
36、政策定向法學派淺議
37、後現代法學述評
38、現代行政法學「服務控制論」研究--行政法學理論基礎的新探索
39、反思女性主義法學
40、環境倫理學的法學批判
經典刑法學碩士畢業論文題目
1、論我國刑法的基本原則(罪刑法定原則或罪刑適應原則或平等原則)
2、論犯罪概念
3、論罪與非罪的界線
4、論我國刑法中的犯罪構成
5、論犯罪構成理論
6、論犯罪客體的幾個問題
7、論犯罪結果(或危害結果)
8、論行為對象
9、論刑法中的因果關系
10、論單位犯罪
11、論刑法中的不作為
12、論犯罪的故意
13、試論過失犯罪負刑事責任的理論依據
14、試論犯罪目的與犯罪動機
15、論正當防衛
16、論犯罪預備
17、論犯罪未遂
18、論犯罪中止
19、論共同犯罪
20、論牽連犯的幾個問題
21、數罪並罰的幾個問題
22、論死刑
23、論罰金刑
24、論緩刑
25、論自首
26、累犯的幾個問題
27、論罪名
28、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幾個問題
29、論交通肇事罪
30、論走私罪
31、論洗錢罪
32、論有組織犯罪
33、論假冒商標犯罪
34、論重婚罪
35、論挪用公款罪
36、論破壞生產經營罪
37、論故意殺人罪與故意傷害罪的界線
38、論__罪
39、婚內__的刑法分析
40、論誣告陷害罪
41、論偽證罪
42、論搶劫罪
43、關於詐騙罪的幾個問題
44、貪污罪的幾個問題
45、論合同詐騙罪
46、論 保險 詐騙罪
47、論受賄罪
48、論濫用職權罪
49、論玩忽職守罪
50、論侵佔罪
51、論刑法對我國多種經濟成份的保護
52、市場經濟與刑法的適用
53、論刑法在廉政建設中的作用
54、市場經濟與刑法觀念的變更
55、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經濟犯罪與對策
56、論刑事責任能力
57、論定罪
58、論刑事責任
59、論量刑情節
60、論"死緩"制度
法律畢業論文題目
1、傳播時代的立法泛化及其法律規制
2、美國頁岩氣能源資源產權法律原則及對中國的啟示
3、城中村村民自治建設中推進民主與法治建設
4、我國基層法治教育的時代審視和完善
5、 職場 性騷擾法律規制的困境與思考
6、論科斯法律經濟學的司法適用--從權利沖突問題角度的一個分析
7、論依憲治國對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作用
8、論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的關系
9、民營經濟對法治進程的作用
10、法律解釋的理性
11、初探英國法中的浮動抵押制度的范圍與困局
12、古代中國法律中關於權利的問題
13、復旦投毒案的法律思考
14、論傳統中國的守法理由
15、「三能一美」法學專業人才培養創新研究--以「第二課堂」為視角
16、法學本科畢業論文模式亟待改革的原因分析
17、中國式法律移植的反思
18、談美國對船舶實施滯留和民事處罰
19、中國政黨關系法治化的路徑選擇
20、政府購買服務的法律規制
21、假離婚的法律風險
22、提升基層幹部運用「法治思維與法治方式」的能力
23、略論儒家法律 文化 的傳承與再造--以「和諧觀」與「正義性」為視角
24、二十世紀末以來東西方法律與文學共舞的態勢研究
25、美國水污染源排污許可制度研究
26、俄羅斯聯邦反腐敗法制建設評析
27、淺析法律影視對美國法律文化的影響
28、數字時代美國國家版權立法新趨勢研究
29、中國法治的發展階段和模式特徵
30、 論民族地區法治文化建設的作用
31、新生代農民工法律意識的教育
32、論公共信託理論與水權制度的沖突平衡--從莫諾湖案考察
33、規劃法視角下的墨西哥城市發展進程
34、試論依法治國方略的演進歷程及現實啟示
35、美國農民土地權益保護機制及評價啟示
36、論影響民族地區法治文化建設的因素
37、法學意義上的社會弱勢群體概念
38、從中國傳統厭訟觀看現代法治建設
39、法律概念的 教學方法
40、論道德與法律的沖突與融合
41、大學生創業的法律風險分析--以合同與知識產權風險為視角
42、論法律的道德性
43、現代化進程中的法律發展透視
44、論法律解釋的基本要求與難題
45、論診所式法律教育的概念、特徵、困境及其消解
46、黔東南苗族地區習慣法與國家法的探討
47、信息自由與學術自由沖突
48、淺談依法治國戰略的實現路徑
49、日本修訂紡織品兩項法規
50、國外人才法律制度及其啟示
51、羅馬法監護監督制度的公益法理念及啟示
52、從責任規則和財產規則的角度分析 廣場舞 事件
53、基於字義的法律解釋之界限
54、和諧社會視角下的法律文化培植研究
55、融入政治領域的生態文明建設之關鍵--構建生態文明建設的法律制度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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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畢業論文案例分析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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㈩ (完整版)法學專業畢業論文942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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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大數據技術的發展給科技進步、信息共享、商業發展帶來了巨大的變革,社會活動網路化的發展趨勢更給予了個人信息豐富的社會價值和經濟價值,使它成為對於國家、社會、組織乃至個人都具有重要意義的戰略資源。與此同時,與個人信息相關的犯罪活動也呈現出高發態勢。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設「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和「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將兩個罪名整合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並擴大了主體范圍,加大了處罰力度。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2017年解釋》)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司法適用做出了具體規定。
筆者在中國裁判文書網,對判決結果包含「公民個人信息」的刑事一審判決逐年進行檢索,2009-2019年間各年份相關判決數如圖表 1所示。我國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的發展可為四個階段:2009~2012年,此類判決數為零,與個人信息相關的犯罪案件在實踐中鮮有發生;2012~2016年,判決數量開始緩速增長,總量尚較少;2016~2017 年判決數量激增 214.6%,呈現出高發態勢;2016~2019年,犯罪數量增速放緩。
圖表 1
作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的行為對象,公民個人信息的內涵、范圍、判斷標准對立法和司法適用具有重要意義。《2017年解釋》第1條對其概念做了明確的規定,但實踐中對公民個人信息的界定仍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如,如何把握行蹤軌跡信息的范圍、如何把握財產信息的范圍和如何認定公民個人信息的可識別性等。由此觀之,要實現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准確認定,我們應該對其行為對象的內涵、外延進行深入研究。本文擬對《刑法》二百五十三條「公民個人信息」的界定進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對司法實踐中該罪的認定提供有益參考。
二、刑法上公民個人信息合理保護限度的設定原則
信息網路時代,我們要在推動信息科技的發展應用和保護公民個人信息安全之間尋求適度的平衡。刑法對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力度過小或者過大,都不利於社會的正常發展。筆者認為,應當基於以下三項原則設定公民個人信息刑法保護的合理限度。
(一)刑法的謙抑性原則
刑法的謙抑性,是指刑法應合理設置處罰的范圍與程度,當適用其他法律足以打擊某種違法行為、保護相應合法權益時,就不應把該行為規定為犯罪;當適用較輕的制裁方式足以打擊某種犯罪、保護相應合法權益時,就不應規定更重的制裁方式。此原則同樣是刑法在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進行規制時應遵循的首要原則。
在我國個人信息保護法律體系尚未健全、前置法缺失的當下,刑法作為最後保障法首先介入個人信息保護領域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行為進行規制時,要格外注意秉持刑法的謙抑性原則,嚴格控制打擊范圍和力度。對於公民個人信息的認定,范圍過窄,會導致公民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應有的保護,不能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進行有效的打擊;范圍過寬,則會使刑法打擊面過大,導致國家刑罰資源的浪費、刑罰在實踐中可操作性的降低,阻礙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有違刑法的謙抑性原則。在實踐中,較常見的是認定范圍過寬的問題,如公民的姓名、性別等基礎性個人信息,雖能夠在一定程度上識別個人身份,但大多數人並不介意此類個人信息被公開,且即便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結果,也不必動用刑罰手段,完全可以利用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予以救濟。
(二)權利保護與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則
大數據時代,隨著信息價值的凸顯,個人信息保護與信息流通之間的價值沖突也逐漸凸顯。一方面,信息的自由流通給國家、社會、個人都帶來了多方面的便利,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對個人生命和財產安全、社會正常秩序甚至國家安全帶來了一定的威脅。
科技的進步和社會的需要使得數據的自由流通成為不可逆轉的趨勢,如何平衡好其與個人權益保護的關系,是運用刑法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行為進行規制時必須要考慮的問題。個人信息保護不足,則會導致信息流通的過度自由,使公民的人身、財產安全處於危險境地、社會的正常經濟秩序遭到破壞;保護過度,則又走入了另一個極端,妨礙了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使社會成員成為一座座「信息孤島」,全社會也將成為一盤散沙,也將信息化可以帶來的巨大經濟效益拒之門外。
刑法要保護的應當僅僅是具有刑法保護的價值和必要,並且信息主體主動要求保護的個人信息。法的功能之一便是協調各種相互矛盾的利益關系,通過立法和司法,平衡好個人信息權利保護與信息自由流通,才可以實現雙贏。應努力構建完備的個人信息保護體系,既做到保障公民人身、財產權利不受侵犯,又可促進信息應有的自由流動,進而推動整個社會的發展與進步。
(三)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相協調原則
個人利益對公共利益做出適當讓渡是合理的且必須,因為公共利益往往涉及公共安全與社會秩序,同時也是實現個人利益的保障。但是這種讓渡的前提是所換取的公共利益是合法、正當的,並且不會對個人隱私和安全造成不應有的侵害。
公共安全是限制公民個人信息的典型事由。政府和司法部門因為社會管理的需要往往會進行一定程度的信息公開,信息網路的發展也使得大數據技術在社會安全管理活動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時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對於公民個人利益邊界的觸碰,由此產生公共管理需要與個人權益維護之間的沖突。相對於有國家機器做後盾的公權力,公民個人信息安全處於弱勢地位,讓個人信息的保護跟得上信息化的發展,是我們應該努力的方向。
公眾人物的個人信息保護是此原則的另一重要體現,王利明教授將公眾人物劃分為政治性公眾人物和社會性公眾人物兩類。對於前者,可將其個人信息分為兩類:一類是與公民監督權或公共利益相關的個人信息,此類個人信息對公共利益做出適當的讓步是必須的;另一類是與工作無關的純個人隱私類信息,由於這部分個人信息與其政治性職務完全無關,所以應受與普通人一樣的完全的保護。對於社會性公眾人物,其部分個人信息是自己主動或是希望曝光的,其因此可獲得相應的交換利益,對於這部分信息,刑法不需要進行保護;也有部分信息,如身高、生日、喜好等雖然被公開,但符合人們對其職業的合理期待,且不會有損信息主體的利益,對於此類信息,也不在刑法保護范圍內;但對於這類信息主體的住址、行蹤軌跡等個人信息,因實踐中有很多狂熱的粉絲通過人肉搜索獲得明星的住址、行程信息,對明星的個人隱私進行偷窺、偷拍,此類嚴重影響個人生活安寧和基本權益的行為應當受到刑法的規制。
三、刑法上公民個人信息的概念、特徵及相關范疇
(一)公民個人信息的概念
「概念是解決法律問題必不可少的工具」。
1.「公民」的含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是指具有我國國籍的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的罪名和罪狀中都使用了「公民」一詞,對於其含義的一些爭議問題,筆者持以下觀點:
(1)應包括外國籍人和無國籍人
從字面上和常理來看,中國刑法中的「公民」似乎應專門指代「中國的公民」。但筆者認為,任何人的個人信息都可以成為該罪的犯罪對象,而不應當把我國刑法對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局限於中國公民。
第一,刑法一百五十三條採用的並非「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個人信息」的表述,而是了「公民個人信息」,對於刑法規范用語的理解和適用,我們不應人為地對其范圍進行不必要的限縮,在沒有明確指明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情況下,不應將「公民」限定為中國公民。
第二,全球互聯互通的信息化時代,將大量外國人、無國籍人的個人信息保護排除在我國刑法之外,會放縱犯罪,造成對外國籍人、無國籍人刑法保護的缺失,這既不合理,也使得實踐中同時涉及侵犯中國人和非中國人的個人信息的案件的處理難以操作。
第三,刑法分則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並不限於僅對「中國公民」的保護,也同等地對外國籍人和無國籍人的此類權利進行保護。因此,處於我國刑法第三章的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的保護對象,也包括外國籍人和無國籍人的個人信息,「我國對中國公民、處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人和無國 籍人以及遭受中國領域內危害行為侵犯的外國人和無國籍人,一視同仁地提供刑法的保護,不主張有例外。」
(2)不應包括死者和法人
對於死者,由於其不再具有人格權,所以不能成為刑法上的主體。刑法領域上,正如對屍體的破壞不能構成故意殺人罪一樣,對於死者個人信息的侵犯,不應成立侵犯個人信息罪。對死者的個人信息可能涉及的名譽權、財產權,可以由死者的近親屬主張民法上的精神損害賠償或繼承財產來進行保護。
對於法人,同樣不能成為刑法上公民個人信息的信息主體。一方面,自然人具有人格權,而法人不具有人格權,其只是法律擬制概念,不會受到精神上的損害。另一方面,法人的信息雖然可能具有很大的商業價值和經濟效益,但是已有商業秘密等商法領域的規定對其進行保護。因此,法人的信息不適用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
2.「個人信息」的含義
法學理論上對於公民個人信息的界定主要識別說、關聯說和隱私說。
識別說,是指將可以識別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作為公民個人信息的關鍵屬性。可識別性根據識別的程度又可以分為兩種方式,即通過單個信息就能夠直接確認某人身份的直接識別,和通過與其他信息相結合或者通過信息對比分析來識別特定個人的間接識別。學界支持識別說觀點的學者大多指的是廣義的識別性,既包括直接識別,又包括間接識別。
關聯說認為所有與特定自然人有關的信息都屬於個人信息,包括「個人身份信息、個人財產情況、家庭基本情況、動態行為和個人觀點及他人對信息主體的相關評價」。根據關聯說的理論,信息只要與主體存在一定的關聯性,就屬於刑法意義上的公民個人信息。
隱私說認為,只有體現個人隱私的才屬於法律保障的個人信息內容。隱私說主要由美國學者提倡,主張個人信息是不願向他人公開,並對他人的知曉有排斥心理的信息。
筆者認為,通過識別說對刑法意義上的公民個人信息進行界定最為可取。關聯說導致了刑法保護個人信息的范圍過分擴大,而隱私說則只將個人信息局限在個人隱私信息的范圍內,忽略了不屬於個人隱私但同樣具有刑法保護價值的個人信息,同時由於對隱私的定義受個人主觀影響,所以在實踐中難以形成明確的界定標准。相比之下,識別說更為可取,不僅能反應需刑法保護的公民個人信息的根本屬性,又具有延展性,能更好的適應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而導致的公民個人信息類型的不斷增多。
且通過梳理我國關於個人信息的立法、司法,識別說的觀點貫穿其中。
名稱
生效年份
對「個人信息」核心屬性的界定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網路信息保護的決定》
2012年
可識別性、隱私性
《關於依懲處侵害公民個人信息犯罪活動的通知》
2013年
可識別性、隱私性
《關於審理利用信息網路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2014年
隱私性
《網路安全法》
2016年
可識別性
《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7年
可識別性、可反映活動情況
圖表 2
《網路安全法》和《2017年解釋》中關於公民個人信息的界定無疑最具權威性。《網路安全法》採用了識別說的觀點,將可識別性規定為公民個人信息的核心屬性。而後者採用了廣義的「可識別性」的概念,既包括狹義可識別性 (識別出特定自然人身份) , 也包括體現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兩者之所以採用了不同的表述,是因為《網路安全法》對公民個人信息做了整體而基礎性的保護,而《2017年解釋》考慮到,作為高度敏感信息的活動情況信息,隨著定位技術的不斷進步逐漸成為本罪保護的一個重點,因此在採用了狹義的身份識別信息概念的基礎之上,增加了對活動情況信息的強調性規定,但其本質仍是應涵括在身份識別信息之內的。
所以,應以可識別性作為判斷標准對公民個人信息進行界定。
(二)公民個人信息的特徵
刑法意義上的「公民個人信息」體現了其區別於廣義上的「公民個人信息」的刑法保護價值。明確刑法領域個人信息的特徵,有助於在司法中更好的對個人信息進行認定。
1.可識別性
這是公民個人信息的本質屬性。可識別是指可以通過信息確定特定的自然人的身份,具體包括直接識別和間接識別。直接識別,是指通過單一的信息即可直接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如身份證號、指紋、DNA等信息均可與特定自然人一一對應。間接識別,是指需要將某信息與其他信息相結合或者進行對比分析才能確定特定自然人,比如學習經歷、工作經歷、興趣愛好等信息均需要與其他信息相結合才能識別出特定的信息主體。
2.客觀真實性
客觀真實性是指公民個人信息必須是對信息主體的客觀真實的反映,。一方面,主觀上的個人信息對特定個人的識別難度極大;另一方面,現行刑法關於侮辱罪或誹謗罪的相關規定足以對此類主觀信息進行規制。司法實踐中,如何判斷信息的客觀真實性也是一個重要的問題,如何實現科學、高效鑒別個人信息客觀真實性,是司法機關應努力的方向。現有的隨機抽樣的方法有一定可取性,但不夠嚴謹。筆者認為,可以考慮採取舉證責任倒置的方式,若嫌疑人能證明其所侵犯的個人信息不具有客觀真實性,則不構成本罪。
3.價值性
刑法的兩大機能是保護法益和保障人權。從保護法益的機能出發,對於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這一自然犯,只有侵犯到公民法益的行為,才能納入刑法規制的范圍。而判斷是否侵犯公民法益的關鍵就在於該信息是否具有價值。價值性不僅包括公民個人信息能夠產生的經濟利益,還包括公民的人身權利。從個人信息的人格權屬性角度分析,個人隱私類信息的公開,會侵犯公民的隱私權、名譽權,行蹤軌跡類信息的公開,會對公民人身安全帶來威脅。從個人信息的財產權屬性角度分析,信息化時代,信息就是社會的主要財產形式,能夠給人們帶來越來越大的經濟利益。「信息價值僅在當行為人主張其個人價值時才被考慮」,只有具有刑法保護價值的信息,才值得國家動用刑事司法資源對其進行保護。
(三)個人信息與相關概念的區分
很多國家和地區制定了專門的法律保護個人信息,但部分國家和地區沒有採用「個人信息」的概念,美國多採用「個人隱私」的概念,歐洲多採用「個人數據」的概念,而「個人信息」的表述則在亞洲較為常見。對於這三個概念是可以等同,存在觀點分歧。有觀點認為,個人信息與個人隱私有重合,但不能完全混同,也有觀點認為個人信息包含個人隱私,以個人數據為載體。筆者認為,有必要對三個概念進行明確區分。
1.個人信息與個人隱私
關於這兩個概念的關系,有學者主張前者包含後者,有學者主張後者包含前者,還有學者認為兩者並不是簡單的包含關系。筆者認為,個人信息與個人隱私相互交叉,個人信息包括一般信息和隱私信息,個人隱私包括隱私信息、私人活動和私人空間,所以兩者的交叉在於隱私信息。兩者制建有很大的區別,不能混淆。首先,私密程度不同,個人信息中除隱私信息以外的一般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信息主體進行公開的,如姓名、手機號、郵箱地址等,而個人隱私則具有高度的私密性,個人不願將其公開;其次,判斷標准不同,個人信息的判斷標準是完全客觀的,根據其是否具有識別性、真實性、價值性來進行判斷即可,而個人隱私在判斷上具有更多的主觀色彩,不同主體對個人隱私的界定是不同的;最後,個人信息既具有消極防禦侵犯的一面,也具有主動對外展示的一面,信息主體通過主動公開其部分個人信息,可能會獲得一定的利益,而個人隱私則側重消極防禦,主體的隱私信息和隱私活動不希望被公開,隱私空間不希望被侵犯。
2.個人信息與個人數據
筆者認為,個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和個人數據(personal Data)的區別在於,個人數據是以電子信息系統為載體的對信息主體的客觀、未經過處理的原始記錄,如個人在醫院體檢後從自助機取出的血液化驗報告單;後者是指,數據中可對接收者產生一定影響、指導其決策的內容,或是數據經過處理和分析後可得到的上述內容,如血液化驗報告數據經系統或醫生的分析,形成的具有健康指導作用的結果報告,換言之,個人信息=個人數據+分析處理。
四、刑法上公民個人信息的司法認定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概念和原則的把握必然有一定的差異性,需要具體情況具體討論。在本部分,筆者對一般個人信息的認定進行總結歸納,並對一些存在爭議的情況進行分析。
(一)公民個人信息可識別性的認定
「可識別性是指個人信息能夠直接或者間接地指向確定的主體。」經過上文中的討論,根據《網路安全法》和《2017年解釋》對公民個人信息的定義,我們能夠得出,「識別性」是公民個人信息的核心屬性,解釋第3條第2款印證了這一觀點。對於能夠單獨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往往比較容易判斷,而對於需要與其他信息結合來間接識別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的信息,往往是個案中控辯雙方爭議的焦點,也是本罪的認定中最為復雜的問題。面對實踐中的具體案情,對於部分關聯信息是否可以認定為「公民個人信息」時,可從行為人主觀目、信息對特定自然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要結合的其他信息的程度三個方面綜合分析加以判斷。
以此案為例:某地一醫葯代表為了對醫生給予用葯回扣,非法獲取了某醫院某科室有關病床的病床號、病情和葯品使用情況。此案中所涉及的非法獲取的信息不宜納入刑法中「公民個人信息」的范疇。首先,從行為人主觀目的上看,並沒有識別到特定自然人的目的,而僅僅是為了獲取用葯情況;其次,從以上信息對病人的人身安全、財產安全以及生活安寧的重要性上來看,行為人獲取以上信息並不會對病人權益造成侵犯;最後,從這些信息需要與其他信息結合的程度來看,病床號、用葯情況等信息並不能直接識別到個人,需要結合病人的身份證號等才能起到直接識別的作用。所以,此案中的涉案信息不屬於刑法所保護的「公民個人信息」。
(二)敏感個人信息的認定
《2017年解釋》第五條根據信息的重要程度、敏感程度,即信息對公民人身、財產安全的影響程度,將「公民個人信息」分為三類,並設置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標准。
類別
列舉
「情節嚴重」標准
(非法獲取、出售或提供)
「情節特別嚴重「標准(非法獲取、出售或提供)
特別敏感信息
蹤軌跡信息、通信內容、徵信信息、財產信息
五十條以上
五百條以上
敏感信息
住宿記錄、通信記錄、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
五百條以上
五千條以上
其他信息
五千條以上
五萬條以上
圖表 3
但是在司法實踐中,仍存在對標准適用的爭議,主要表現在對敏感個人信息的認定。
1.如何把握「行蹤軌跡信息」的范圍
行蹤軌跡信息敏感程度極高,一旦信息主體的行蹤軌跡信息被非法利用,可能會對權利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緊迫的威脅。《2017年解釋》中對於行蹤軌跡信息入罪標準的規定是最低的:「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50以上」的,即構成犯罪。由於《2017年解釋》中對行蹤軌跡信息規定了極低的入罪標准,所以司法認定時應對其范圍做嚴格把控,應將其范圍限制在能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體位置的信息,如車輛軌跡信息和GPS定位信息等。實踐中,信息的交易價格也可以作為判定其是否屬於「行蹤軌跡信息」的參考,因為行蹤軌跡信息的價格通常最為昂貴。
對於行為人獲取他人車票信息後判斷出他人的行蹤的情況,載於車票的信息不宜被認定為《2017年解釋》所規定的「行蹤軌跡信息」,因為該信息只能讓行為人知道信息主體大概的活動軌跡,並不能對其進行准確定位。
2.如何把握「財產信息」的范圍
財產信息是指房產、存款等能夠反映公民個人財產狀況的信息。對於財產信息的判斷,可以從兩方面進行把握:一是要綜合考量主客觀因素,因為犯罪應是主客觀相統一的結果;而是考慮到敏感個人信息的入罪門檻已經極低,實踐中應嚴格把握其范圍。
以此案為例:行為人為了推銷車輛保險,從車輛管理機構非法獲取了車主姓名、電話、車型等信息。此案中的信息不宜認定為「財產信息」。因為行為人的主觀目的不是侵犯信息主體的人身、財產安全,最多隻會對行為人的生活安寧帶來一定的影響,因而應適用非敏感公民個人信息的入罪標准。
(三)不宜納入本罪保護對象的公開的個人信息的認定
信息主體已經公開的個人信息是否屬於 「公民個人信息」的范疇,理論界存在觀點分歧。筆者認為,「公民個人信息」不以隱私性為必要特徵,因為《2017年解釋》第1條並為採用「涉及個人隱私信息」的表述,而是以識別性作為判斷標准。因此,信息的公開與否並不影響其是否可以被認定為「公民個人信息」。
對於權利人主動公開的個人信息,行為人獲取相關信息的行為顯然合法,且其後出售、提供的行為,當前也不宜認定為犯罪。理由如下:第一,在我國的立法和司法中,曾以「隱私性」作為界定公民個人信息的核心屬性,可見公民個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從隱私權中分離出來的權利,所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側重於對公民隱私和生活安寧的保護。權利人之所以自願甚至主動公開其個人信息,說明這部分信息即便被獲取、出售,也通常不會對其個人隱私和生活安寧造成侵犯,因此不應納入刑法保護范圍內;第二,根據刑法第253條之一的規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個人信息,只有在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前提下才構成犯罪。對於已經公開的公民個人信息,行為人獲取後向他人出售或提供的行為在我國缺乏相關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應推定為存在權利人的概括同意,不需要二次授權,也就是說不應認定行為人對獲取的已經由權利人公開的個人信息的出售和提供行為系「違法國家有關規定」。第三,在我國個人信息保護機制尚未健全、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高發的背景下,應將實踐中較為多發的侵犯權利人未公開的個人信息的案件作為打擊的重點。
對於權利人被動公開的個人信息,行為人獲取相關信息的行為可以認定為合法,但如果後續的出售或提供行為違背了權利人意願,侵犯到了其個人隱私和生活安寧,或是對權利人人身安全、財產安全造成了威脅,則應根據實際情況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論處。
對於權利人被動公開的個人信息,行為人對相關信息的獲取一般來說是合法的,但是獲取信息之後的出售、提供行為如果對信息主體的人身安全、財產安全或是私生活安寧造成了侵犯,且信息主體對其相關個人信息有強烈保護意願,則應據其情節認定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
五、結語
大數據時代,個人信息對個人、組織、社會乃至國家均具有重要價值,由此也滋生了越來越多的侵犯個人信息犯罪。「公民個人信息」作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犯罪對象,其概念界定、特徵分析、與相關概念的區分以及司法認定對於打擊相關犯罪、保護公民個人信息具有重要意義。通過本文的研究,形成以下結論性的認識:第一,界定公民個人信息的原則。一是應遵循刑法的謙抑性原則,保證打擊范圍既不過寬而導致國家刑罰資源的浪費和可操作性的降低,也不過窄而使公民個人信息權益得不到應有的保障。二是應遵循權利保護與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則,在保障公民人身、財產權利不受侵犯的同時不妨礙信息正常的流通。三是應遵個人利益與公眾利益相協調原則,允許個人利益對公共利益做出適當讓步,但杜絕對個人利益的侵害和過度限制。第二,公民個人信息之「公民」應包括外國籍人和無國籍人,不應包括死者和法人。公民個人信息之「個人信息」應採取「識別說」進行界定,可以識別特定自然人是刑法上公民個人信息的根本屬性。除了可識別性,刑法意義上的公民個人信息還應具有客觀真實性、價值性等特徵可作為輔助判斷標准。還應注意個人信息與個人隱私、個人數據等相關概念的區分,避免在司法實踐中出現混淆。第三,一般個人信息的認定。「可識別性」是其判斷的難點,可以從行為人主觀目的、信息對其主體人身和財產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與其他信息的結合程度這三個方面綜合分析判斷;對於行蹤軌跡信息、財產信息等敏感個人信息,由於其入罪門檻低、處罰力度大,應嚴格把控其范圍並結合行為人主觀心理態度進行考量;對於信息主體已經公開的個人信息,應分情況討論,對於信息主體主動公開的個人信息,行為人對其獲取、出售和提供,不應認定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對於信息主體被動公開的個人信息,行為人對信息的獲取是合法的,但其後出售、提供的行為,可以依實際情況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論處。
希望本文的論述能夠對我國個人信息保護體系的完善貢獻微小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