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規政策本科畢業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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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合我國現有耕地狀況淺談如何切實有效的保護耕地
土地是我們人類生存與發展的基礎,是十分寶貴的資源和資產。隨著人口的迅猛增長,我國人多地少,土地資源總體質量差,耕地後備資源嚴重不足、土地利用率低等現實問題日益顯著,也越來越引起社會各界的關注。當前,我國的耕地保護形勢依然非常嚴峻,全國耕地總面積僅剩18.27億畝,人均佔有耕地面積只有1.39畝,遠遠低於世界平均水平,同時每年還有1億畝左右的耕地不能得到灌溉,有近三分之一的耕地受到水土流失的侵害。根據中國「十一五」規劃綱要,到2010年末全國耕地面積必須確保不低於18億畝,這是一條直接關繫到13億中國人吃飯問題的底線。加強耕地保護,已經刻不容緩。
一、我國耕地的現狀
與世界上其他各國相比,我國的耕地具有如下特點:人均佔有耕地數量少。1996年底我國耕地統計數為 14.32億畝,人均耕地為 117畝,不及世界人均耕地 3 75畝的 1/3,而且農業生產條件相對較好的地區人均佔有耕地的數量要比農業生產條件相對較差的地區人均佔有耕地的數量要低。因此,人多地少是我國的基本國情。
1.耕地總體質量差,生產水平低。從全國范圍來講,我國的優質耕地少,抗自然災害能力差.耕地中還有近億畝坡度在25度以上,需逐步退耕。耕地質量差和耕地與水資源分布不均勻造成我國耕地的生產水平較低,與世界發達國家或農業發達國家相比,糧食單產相差100公斤以上。
2.耕地退化嚴重。我國許多耕地處於乾旱和半乾旱地區,受到荒漠化的影響。我國乾旱、半乾旱地區40%的耕地不同程度地退化,全國有30%左右的耕地不同程度受水土流失的危害。
3.耕地資源貧乏。據統計,我國耕地後備資源即使全部開發成耕地,人均增加耕地也不足0.1畝,而且建國以來,經過長期開發,剩餘的後備耕地資源大多為質量差、開發難度大的土地。 因而,我國必須要保護耕地。切實保護耕地嚴格控制耕地轉為非耕地是耕地保護的基本原則。
二、我國為什麼要大力開展耕地保護
1.我國的確實現了農產品嚴重短缺到供求總量平衡、豐年有餘的歷史性跨越,並不意味著我國的糧食安全可以高枕無憂。農業仍然是我國保持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基礎,仍然要始終把農業放在發展國民經濟的首要位置,仍然要保護和提高糧食生產能力。
在21世紀,保障糧食安全是我國農業現代化的首要任務。人口與耕地、糧食矛盾是農業資源優化配置的最大障礙。我國在相當長的時間內,糧食生產將仍然是農業的主體,農業現代化進程包含著糧食安全水平的提高,糧食安全水平的提高是農業現代化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我國,沒有國家糧食安全及其水平的提高,就不可能實現農業現代化。糧食安全水平是衡量我國農業現代化的重要標志。
2.嚴格保護耕地是保護、提高糧食綜合生產能力的前提。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指出,要實行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保證國家糧食安全。保護、提高糧食綜合生產能力說到糧食,必須以穩定一定數量的耕地為保障。
耕地是人類獲取食物的重要基地,維護耕地數量與質量,對農業可持續發展至關重要。我國明確規定「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切實保護耕地」是基本國策,要求在有限時間內,建立耕地保護制度,保護基本農田。基本農田是耕地中的精華,是維護國家糧食安全最基本的依靠。保護耕地最重要的是把基本農田保護好,這是一條不可逾越的紅線。保護耕地特別是保護基本農田,是保護、提高糧食綜合生產能力的重要前提。耕地問題的實質是農業問題特別是糧食問題。
三、中國耕地資源保護面臨的困難
耕地是土地的精華,是農業最為基本的生產資料。一個國家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的穩定及健康發展都離不開耕地的合理開發和利用,尤其是像我國這樣一個典型的對土地高度依賴的農業大國,耕地的地位與作用就顯得特別重要。黨中央、國務院對耕地管理工作高度重視。中央領導反復強調,要珍惜每一寸土地,實行世界上最嚴格的土地保護制度。強調保護耕地對國家糧食安全具有基礎作用,對億萬農民的生計具有保障作用,對農村乃至全社會具有穩定作用。進入新世紀,中國將加快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國家工業化、城鎮化的進程,經濟社會的新變化新要求,使中國耕地資源保護與食物安全保障面臨不少難題。」
1.人口增長、耕地消失、糧消費需求呈剛性增長問題比較突出
農產品穩定供給的任務越來越艱巨。隨著人口增長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今後每年中國糧食消費還要增加50億公斤左右,非糧食食物的需求也會不斷增長,食物消費需求呈剛性增長。但由於糧食生產必需的耕地和水資源數量難以增加,穩步提高糧食綜合生產能力的難度越來越大,糧食和農產品供給始終面臨著嚴峻挑戰和巨大壓力。耕地資源急劇流失,最大的影響就是使我國由於人口迅速增長而日益突出的人地矛盾更是雪上加霜。一方面,全國人口每年以1000多萬人的速度增長,最高達1700萬人。另一方面,全國耕地資源正在以驚人的速度消失。根據中國科學院國情分析研究小組估測,我國現有耕地約1.218億公頃,絕對數量居世界前列,但人均佔有量不足,遠低於世界平均水平。人口與耕地一增一減,使我國人地矛盾更加嚴峻。在數量減少的同時,耕地質量下降的問題也不容忽視。
2.耕地資源保護的難度越來越大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一直保持著高速增長的勢頭,但這種高速增長主要有賴於外延擴展而非集約化利用土地,是以佔用大量耕地為代價取得的。全國上下的開發區熱,是耕地流失的一大缺口。近年來,由於城鎮化加快、生態退耕以及部分地方違法違規亂占濫用耕地等原因,2006年土地違法案件數量和涉及的違法用地面積出現反彈。農村建房、修公路、造墳墓等佔用大量耕地,我國每年農村土葬佔有2000公頃之多,其中半數以上是肥沃的耕地。
3.耕地後備資源限制強度較大
國土部門組織的調查表明,當前我國耕地後備資源總量為0.0753億公頃,但各主要耕地後備區域的開發均面臨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的重壓。能否妥善解決生態環境問題,已成土地開發整理工程成敗的關鍵。耕地後備資源生態背景不良。我國耕地後備資源在31個省、區、市都有分布,但大部分位於北方和西部乾旱地區。耕地後備資源豐富的西北乾旱、半乾旱地區,土地質量較差。其共同特點是存在乾旱缺水、鹽鹼、風沙、低溫嚴寒等一種或多種限制因素,且限制強度較大,生態環境脆弱。
4.我國現有的耕地質量不高
耕地退化是指人類對耕地的不合理利用而導致耕地地力下降的過程,通常表現為耕地土壤利於農作物生長的物理、化學與生物等方面特性的下降。根據全國第二次土壤普查,全國優質耕地只佔21%,土壤有機質低於0.5%的耕地約佔10%。現有的耕地中,缺磷地佔59%,缺鉀地佔23%,缺磷鉀地佔10%。水土流失,鹽漬化、沼澤化、沙化的耕地,共計佔53%。現有的耕地中,按質量分,一等地佔41%,二等地佔34%,三等地佔20%。按產量分,一等地點41%,二等地佔34%,三等地佔20%。按產量分,高產田佔29.7%,中產田佔30.3%,低產田佔40%。現有的耕地中,缺磷地佔59%,缺鉀地佔23%,缺磷鉀地佔10%。水土流失,鹽漬化、沼澤化、沙化的耕地,共計佔53%。受工業三廢污染和酸雨侵蝕的耕地還有0.0853億公頃。不宜繼續耕種的耕地約佔耕地總面積的3.65%。
5.建立農業可持續發展機制的要求越來越緊迫
粗放型經濟增長方式主要依靠增加生產要素量的投入來擴大生產規模,實現經濟增長。以這種方式實現經濟增長,消耗較高,成本較高,產品質量難以提高,經濟效益較低。集約型經濟增長方式是指在生產規模不變的基礎上,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改進機器設備、加大科技含量的方式來增加產量,這種經濟增長方式的基本特徵是依靠提高生產要素的質量和利用效率,來實現經濟增長。以這種方式實現經濟增長,消耗較低,成本較低,產品質量能不斷提高,經濟效益較高。目前在中國農業發展中,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的可持續發展機制尚未建立起來。在農業資源的節約和利用上,節約資源的良好氛圍還未形成,經濟上調動農民節約資源積極性的有效辦法和利益補償機制還不健全。
四、如何切實有效的保護耕地
1、堅決制止耕地閑置、拋荒。全面清理占而未用、具備耕種條件的耕地,組織鄉(鎮)、村、戶及時復耕,並由土地徵用單位支付復耕費用;對閑置一年以上的土地,要依法處以罰款;對閑置兩年以上的土地依法收回。對常年和季節性拋荒的承包地,可由種糧大戶耕種。縣、鄉兩級政府對制止耕地拋荒承擔直接責任,並把此項工作列入幹部目標管理考核責任制,對耕地拋荒嚴重的地方,堅決追究、嚴肅查處當地領導的責任。
2、嚴格執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加強規劃實施管理,促進各類建設特別是城鎮建設合理集約用地。嚴格實施土地規劃計劃,從嚴控制用地規模。減少用地報批環節,縮短報批周期,積極主動為重點工程建設項目提供用地服務。同時,各級地方政府要堅持依法用地,決不能以用地報批程序慢或缺乏征地資金等各種理由,擅自用地、越權用地、違法用地,決不能以犧牲資源和農民利益為代價,換取經濟的一時發展。
3、嚴格巡查,加大執法力度。建立土地動態巡查制度,成立土地巡查小組,堅持定期巡查,巡查到位、不留死角。對巡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處理,將違法行為消滅在萌芽狀態。加大對違法案件查處力度,對重大違法案件要公開查處,一抓到底,既要處理事,更要處理人,構成刑事犯罪的,要移交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4、認真落實基本農田保護制度。切實加強耕地保護,根據「基本農田保護面積數量不少、質量不降和絕不允許擅自將耕地改為非農用地,這是一條不可逾越的紅線」的總體目標和要求,採取有效措施,切實抓好基本農田保護工作。建立縣鄉村保護基本農田領導小組,形成保護網路,對基本農田管理實行定位、定量、定人,確保每片都有一個責任人,村村都有專職管護員。
5、積極推進土地開發整理復墾,增加有效耕地面積。嚴格執行「佔一補一「,確保耕地佔補平衡,全面實行建設項目補充耕地與土地開發整理復墾項目掛鉤制度,嚴格按項目考核,落實責任,建立和完善土地開發整理復墾管理制度,以重點項目實施為導向,全面推進土地開發整理復墾,形成補償耕地的良性循環機制。
總之,耕地是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基礎,面對我國耕地嚴重不足的嚴峻形勢,採取各種措施,預防和消除危害耕地及環境的因素,穩定和擴大耕地面積,維持和提高耕地的物質生產能力,預防和治理耕地的環境污染,是保證土地得以永續和合理使用,穩定農業基礎地位和促進國民經濟發展的重大問題。所以及時採取切實有效的辦法保護耕地將是我國目前急需著力解決的一大重要問題。耕地保護制度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該條第二款規定:「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
耕地總量動態平衡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土地利用計劃,採取措施,確保本行政區域內耕地不減少;耕地總量減少的,由國務院責令在規定期限內組織開墾與所減少耕地的數量與質量相當的耕地,並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個別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因土地後備資源匱乏,新增建設用地後,新開墾耕地數量不足以補償所佔用耕地的數量的,必須報經國務院批准減免本行政區域內開墾耕地的數量,進行易地開墾。」
耕地佔補平衡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國家實行佔用耕地補償制度。非農業建設經批准佔用耕地,按照佔多少、墾多少的原則,由佔用耕地的單位負責開墾與所佔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的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專款用於開墾新的耕地。」
耕地保護目標責任制度。根據《基本農田保護條例》關於「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基本農田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作為政府領導任期目標責任制的一項內容,並由上級人民政府監督實施」的規定,各級政府應當建立以基本農田保護和耕地總量動態平衡為主要內容的耕地保護目標責任制,每年進行考核。
基本農田保護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國家實行基本農田保護制度。「基本農田保護制度包括基本農田保護責任制度、基本農田保護區用途管制制度、佔用基本農田嚴格審批與占補平衡制度、基本農田質量保護制度、基本農田環境保護制度、基本農田保護監督檢查制度等。 ? ? 農用地轉用審批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准。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准。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開發整理復墾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開發未利用的土地;適宜開發為農用地的,應當優先開發成農用地。」第四十一條規定:「國家鼓勵土地整理。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對山、水、田、林、路、村綜合整治,提高耕地質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積,改善農業生產條件和生態環境。」第四十二條規定:「因挖損、塌陷、壓占等造成土地破壞的土地,用地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復墾;沒有條件復墾或者復墾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繳納土地復墾費,專項用於土地復墾。復墾的土地應當優先用於農業。」
土地稅費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建設佔用耕地,如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應繳納耕地開墾費,用於開墾新耕地;第三十七條規定,對於閑置、荒蕪耕地要繳納閑置費;第四十七條規定,徵用城市郊區菜地,要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第五十五條規定,對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要繳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規定,非農業建設佔用耕地,要繳納耕地佔用稅。法律規定的稅費制度,是以經濟手段保護耕地的重要措施。
耕地保護法律責任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第四百一十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法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或者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及《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對耕地保護違法行為規定了相應的行政法律責任。
⑵ 土地資源管理專業的畢業論文怎麼寫
參考義獻這是論文中很重要、也是存在問題較多的一部分。列出論文參考文獻的目的是讓讀者了解論文研究命題的來龍去脈,便於查找,同時也是尊重前人勞動,對自己的工作有準確的定位。因此這里既有技術問題,也有科學道德問題。
一篇論文中幾乎自始至終都有需要引用參考文獻之處。如論文引言中應引上對本題最重要、最直接有關的文獻;在方法中應引上所採用或借鑒的方法;在結果中有時要引上與文獻對比的資料;在討論中更應引上與論文有關的各種支持的或有矛盾的結果或觀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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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論文主標題(黑體·三號字)
--副題(宋體·四號字)
考號:(楷體·四號字) 姓名:(楷體·四號字)
(內容提要) (黑體·五號字)
檢察機關的基本職能是公訴,檢察權在本質上主要表現為公訴權,以公訴權為基本內容的檢察權在本質屬性和終極意義上應屬於行政權。檢察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各項權力都是具體的訴訟程序性權力,與所謂的法律監督權並不存之必然的關聯性。(宋體·五號字)
[關鍵詞)(黑體·五號字)檢察權 公訴權法律監督(宋體·五號字)
正文:(宋體·三號字。)
談論中國的檢察體制,探討檢察機關轉職托以及檢察機關的改革,首要的問題就是對檢察權的性質給出一個科學的解釋。目前學術界劉這個問題已經作了初步的探討,但是意見頗多分歧,歸納起來大致存在以下四種主要觀點。觀點一:行政權說,認為檢察權就是行政權。(1)觀點二:司法權說,認為檢察官與法官同質但不同職,具有同等性,檢察官如同法官般執行司法領域內的重要功能。(2)
(注 釋) (黑體·五號字)
(宋體·五號字)
(1)龍宗智:《論檢察權的性質與檢察機關的改革》,《法學》1999年第10期。 (2)謝鵬程:《論檢察權的性質》,《法學》2000年第2朝。 (參考文獻 )(黑體·五號宇)
(宋體·五號字)
l、朱勇、李育編著:《台灣司法制度》,時事出版社1989年版,第37頁。 2、張穹、譚世貴:《檢察制度比較研究》,中國檢察出版社1990年版,第34頁。
畢業論文選題參考 一、《憲法學》 1、論我國社會主義民主制度的特徵
2、違憲問題研究;
3、論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憲法監督制度 4、論公民權利與自由的發展趨勢
5、論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多黨合作制
6、論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與立法
7、憲政比較研究
8、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之關系 二、《婚姻家庭法》 1、論離婚自由
2、試論准予離婚的法定理由
3、無效婚姻制度探析 4、論夫妻財產制度的發展 5、對結婚禁止條件的探索 6、擬制血親間婚姻關系探討
7、試論夫妻相互忠實義務
8、論家庭暴力中的權利救濟
9、論重婚
11、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婚姻家庭觀
12,論"禁育不禁婚" 13、論探視權的實現
14、婚外同居行為的定性與法律責任
15、試論夫妻約定財產制度 三、《刑法學》 1、論無罪推定
2、論間接故意與疏忽大意的過失
3、論無限防衛原則
4、論犯罪構成
5、論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態 6、論緊急避險制度
7、論數罪並罰
8、論受賄罪 9、淺議計算機犯罪
10、論洗錢罪
12、論侵犯知識產權犯罪
14、論毒品犯罪
15、論金融詐騙罪 四、《刑事訴訟法學》 1、論兩審終審原則
2、論迴避制度
3、論刑事辯護人 4、論刑事訴訟的證明標准
5、論取保候審
6、論不起訴制度 7、論當庭判決
8、論死刑復核程序
9、論死刑緩期執行
10、論審判監督程序
五、《民法學》
1、論民法的基本原則
2、論誠實信用原則 3、論民事主體制度
4、論物權與債權的異同 5、論物的所有權
6、試論用益物權 7、論債的擔保
8、論引起債產生的原因
9、試論代位權
10、論無權代理
11、論表見代理的條件和結果
12、論合同的訂立 13、論無效合同的種類 14、論合同的履行 ]5、論交付的種類和意義
16、論特殊侵權的民事責任原則
17、試論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
18,論人身權的種類
19、試論不當得利 20、論一般民事侵權的構成要件
六、《民事訴訟法》 1、論民事訴訟法基本原則
2、論民事訴訟的辯論原則
3、論訴的和關
4、我國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制度
5、論民事審判的基本制度
6、論我國民事訴訟管轄的種類 7、論特殊地域管轄
8、論我田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制度
9、試論第三人
10、試論共同訴訟 11、論我國民事訴訟的證據制度 12、論舉證倒置
13、論起訴的條件 14、論反訴制度
15、論我國民事訴訟法的公示催告程序
16、試論支伺令
17、論上訴的條件 18、論民事案件的督促再審程序
19、論民事案件:的執行"難" 20、論我國涉外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七、《知識產權法》 I、知識產權的性質與特徵
2、著作權許可使用之研究 3、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法律保護
4、職務發明與非職務發明界限之研究
5、專利技術與專有技術法律保護之異同
6、商業秘密法律保護研究
7、馳名商標的法律問題
8、企業名稱權研究
9、從商標糾紛看企業如何運用法律保護自己的
10、論商標撤銷制度¨
11、專利無效宣告制度的有關法律問題研究
八、《公司法》
1、論我國公司法的體例與結構 2、論我國公司法的基本原則
3、論我國公司的種類
4、論公司設立的條件 5、論公司設立的法律責任 6、論公司資本的三原則
7、論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機構 8、論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和股東出資
9、論公司的發起人制度
10、論國有獨資公司的設立 11、論中外合資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機構 12、試論國有獨資公司制度的完善
12、論有限責任公司的監督機構 14、論有限責任公司的債券發行
15、試論上市公司。 16、論公司 股票發行的條件 17、論股份有限公司境:外上市的條件
18、論外國公司分支機;溝的設立程序
19、論公司集團的設立 20、試論破產債權
九、《外國法制史》 1、世界著名民法典體系之比較研究 2、試論英美判例法之可借鑒性 2、民法法系的歷史發展與我國民法典的制定 4、羅馬法與我國市場經濟法律構建中的法理問題 5、論美國商法的發展及對我國的借鑒意義
6、信託的發展與我國信託制度的建立
7、論普通法與衡平法的關系 8、法國民法發展制度考 9、普通法系主要國家刑罰制度之比較
10、民法法系主要國家行政法的發展及對我國的借鑒意義
十、《合同法》 1、論我國合同法的基本原則
2、論合同的分類 3、試論合同的成立條件
4、試論締約過失責任 5、論合局的效力 6、試論無效合同 7、論債的保全
8、試論債權人的代位權 9、試論合同的轉讓
10、試論合同解除的條件
11、論提存
12、試論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
13、試論定金責任
14、論違約行為的形態和責任
15、試論合同的解釋
16、論要約和要約邀請
17、試論合同的成立與生效要件 18、試論不安抗辯權.
19、試論概括移轉
20、論合同權利和義務終止的原因
十一、《國際私法》 1、論我國的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的立法原則與補充完善
2、論適用外國法的理論和方法
3、論沖突規范的意義與重要組成部分的探討 4、試論香港與大陸的法律沖突問題 5、談涉外經濟貿易合同中的法律問題
十二、《國際經濟法概論》 1、論關稅減讓原則與我國關稅制度改革 2、經濟技術開發區的法律問題 3、試述關貿總協定對國際貿易的法律調整 4、試述多邊投資擔保機構的法律問題
5、關貿總協定與中國對外貿易法的適用關系
十三、(勞動法學》
1、試論勞動法律關系
2、試論勞動合同法律制度
3、試論工資保障法律制度 4、試論外商投資企業的勞動法律問題
5、試論我國勞動爭議處理的程序十四、《保險法》
1、試論責任保險與保證保險的異同
2、我國保險立法的現狀及其完善
3、試論保險合同的補償原則
十五、《金融法學》 1、論貸款的法律調整
2、淺議我國商業銀行現狀及其發展對策 3、金融違法行為的研究
4、票據法的探討
5、論中央銀行的宏觀調控權利及其制約十六、《環境與自然資源保護制度》 1、論環境標准
2、論環境影響評價制度
3、論"三同時"制度 4、論排污許可制度
5、論水污染防治的法律制度
6、論土地資源的法律保護 7、論風景名勝地的法律保護
8、論國際環境責任
9、論可持續發展原則
10、論國際水道的保護 11、論海洋污染防治
12、論文化遺跡地保護的法律制度
十七、《公證與律師制度》 1、論公證的客觀真實原則 2、論遺囑公證
3、論房屋買賣合同公證
4、論出國留學協議公證
5、論涉外公證
6、論刑事訴訟中的律師辯護
7、論民事訴訟中的律師代理
8、論行政訴訟中的律師代理
9、論政府法律顧問的實務操作 10、論法律援助制度
就幾個方面論述
一國際投資爭端是什麼
二解決方案
三ICSID是什麼
四兩者比較下面再簡單闡述一下編寫畢業論文提綱的方法:
1.先擬標題;
2.寫出總論點;
3.考慮全篇總的安排:從幾個方面,以什麼順序來論述總論點,這是論文結構的骨架;
4.大的項目安排妥當之後,再逐個考慮每個項目的下位論點,直到段一級,寫出段的論點句(即段旨);
5.依次考慮各個段的安排,把准備使用的材料按順序編碼,以便寫作時使用;
6.全面檢查,作必要的增刪。
在編寫畢業論文提綱時還要注意:
第一,編寫畢業論文提綱有兩種方法:一是標題式寫法。即用簡要的文字寫成標題,把這部分的內容概括出來。這種寫法簡明扼要,一目瞭然,但只有作者自己明白。畢業論文提綱一般不能採用這種方法編寫.二是句子式寫法。即以一個能表達完整意思的句子形式把該部分內容概括出來。這種寫法具體而明確,別人看了也能明了,但費時費力。畢業論文的提綱編寫要交與指導教師閱讀,所以,要求採用這種編寫方法。
第二,提綱寫好後,還有一項很重要的工作不可疏忽,這就是提綱的推敲和修改,這種推敲和修改要把握如下幾點。一是推敲題目是否恰當,是否合適;二是推敲提綱的結構。先圍繞所要闡述的中心論點或者說明的主要議題,檢查劃分的部分、層次和段落是否可以充分說明問題,是否合乎道理;各層次、段落之間的聯系是否緊密,過渡是否自然。然後再進行客觀總體布局的檢查,再對每一層次中的論述秩序進行
五總結
⑷ 房地產 土地 論文
我國土地儲備制度對房地產市場的影響
內容摘要:本文運用相關分析等定量分析方法,對城市土地儲備制度實施後我國房地產市場狀況進行深入的分析,得出土地儲備制度對我國房地產市場負面影響不大的結論。並從土地儲備數量、土地供應結構、土地儲備法律法規、土地儲備管理、土地儲備組織體制幾方面對進一步完善我國土地儲備制度提出了對策和建議。
關鍵詞:土地儲備制度 房地產市場 對策建議
土地儲備制度在我國的興起
綜合來看,我國土地儲備制度率先在市場經濟較為發達的深圳和上海得以實施。此後,杭州、廈門、南京、青島、廣州、鄭州等城市也先後成立土地儲備機構,開展土地儲備工作。目前我國已有近半數的市縣建立了土地儲備制度。我國土地儲備制度的含義是:由城市政府委託或設立的專門機構,對通過收回、收購、置換、徵用等方式取得的土地進行前期開發、整理,並予儲存,根據城市土地利用規劃和年度用地計劃,將所儲備的土地以招標、拍賣等方式有計劃地投入市場,以供應和調控城市各類建設用地需求的一種經營管理制度。
城市土地儲備制度應用狀況
近年來,土地儲備制度在我國一些城市的運作取得了巨大成效,在完善土地市場、控制土地供應、促進城市產業結構調整和基礎設施建設等方面的優越性已逐步表現出來。但是,隨著土地儲備實踐的深入,人們對該制度在房地產市場的影響方面存在著許多疑慮。
地價房價上漲,開發市場起點不公
在已建立土地儲備制度的城市中,土地出讓價格大幅上揚,商品房價格隨之上漲。以杭州市為例,近年來該市地價、房價呈不斷上揚趨勢。同時,與目前的土地出讓價格比較,實施土地儲備制度前的我國城市土地出讓價格很低,制度實施前後地價差異很大。相鄰地塊的兩個項目由於土地成本的差異,導致開發的起跑線不公平。如何平衡制度實施前後一級市場的價格差異,如何在歷史與現實之間找到平衡點,是當前困擾我國許多城市政府的一個急需解決的問題。
市場結構失衡,多層次需求難滿足
我國推行房產改革政策的目的是採取多渠道、多途徑來滿足城鎮居民不同層次的住房需求。有人認為,土地儲備的實施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這一目標的實現,它導致房產開發走向集約與壟斷,市場逐漸被一些實力強的開發企業所佔據,小型與實力較弱的開發企業被淘汰出局,而當前實力強的開發企業著眼於高檔和高回報開發,銷售的對象是高收入群體。即使是面向普通工薪階層開發的經濟適用房,開發檔次和市場價格也較高,部分消費者難以承受。房地產市場結構的失衡使多層次的住房需求得不到有效滿足,也造成高檔商品房供需矛盾加大。
土地儲備制度對房地產市場影響的分析
作為土地資源的配置方式之一,土地儲備制度的實施必然對房地產市場、土地資本市場產生影響。但是,該制度是否是引起城市地價上漲的主因,這就需要深入研究,它直接關繫到我國城市土地儲備制度今後的發展與完善。
對城市土地價格上漲的分析
糾正扭曲的地價是城市地價上漲的直接原因我國土地儲備制度是在土地真實價值受到抑制,土地價格嚴重扭曲的情況下建立起來的,招標、拍賣方式帶來的地價合理上漲是土地價值的真實體現。在先前不規范土地市場中,地價或成交價低,一方面是土地隱型市場不注重價格杠桿作用的結果,另一方麵灰色交易造成了國家利益的嚴重損失。據測算,我國的土地資產有25 萬億元。由於種種原因,目前全國土地資產每年流失近100億元。實施土地儲備制度,土地市場在公平、公開的平台上運作,必然帶來地價的上漲,其實質是國家作為土地所有者對土地收益權的體現。
土地市場無序炒作是地價上揚的重要原因 目前在建立土地儲備制度的城市中,招標拍賣出讓土地出現了地價的非正常上漲。日本學者野口悠紀雄曾用現實地價與理論地價的差異來衡量東京市土地市場的健康狀況。其中的理論地價是指地租的資本化。結合我國的實踐,政府在土地的出讓環節中都要確定基準地價、標定地價和出讓底價。其中,基準地價是指政府按土地級別、用地類型或區段位置評估確定的平均價格。它是政府宏觀調控地價和進一步評估標定地價、出讓底價的基礎;標定地價是政府根據需要評估的具體地塊,在正常土地市場和正常經營管理條件下某一日期的土地使用權價格。它是政府出讓土地使用權時確定出讓金額的依據;出讓底價是指經具有土地評估資格的機構按規定的程序進行評估後,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基準地價和標定地價所確定的土地使用權價格。由此可見,這三種價格在一定程度上具備了理論地價的含義,土地出讓價格只有在理論地價的合理范圍內波動才是正常的。
土地儲備對土地價格的影響不大以杭州市為例,對該市自實施土地儲備制度以來的土地儲備庫存量和土地交易價格進行相關分析:土地儲備庫存量(DS)與土地交易價格(DP)的相關系數為 0.659,為顯著相關。但在對該樣本相關系數進行顯著性檢驗時發現t值偏小,總體相關系數接近零值,土地儲備量與土地價格呈弱相關關系。對土地儲備庫存量(DS)與土地交易價格(DP)進行簡單回歸分析,土地儲備庫存量對地價的解釋能力較弱。
DP= 1636.75+13.92DS(t= 1.752)
擬和優度檢驗R=0.435,F=3.080,DW=1.940
LN (DP)=7.001+0.221LN (DS) (t= 3.125)
擬和優度檢驗R=0.206,F=1.038,DW=1.819
由以上回歸模型的解釋,土地儲備庫存量與地價間的相關關系較弱。土地儲備庫存量每增加1萬平方米,對地價平均有13.92元/平方米上漲的貢獻。按照彈性解釋,如果土地儲備庫存量增加1%,地價只變動0.221%。通過以上分析可知,土地價格上漲並不是由土地儲備制度造成的,土地儲備對土地價格的影響不大。
對商品房價格上漲的分析
房價上漲是多種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其中,開發成本、市場需求等因素是主要的。
開發成本上升是房價上漲的主要原因在土地拍賣供應方式中,開發商的土地成本投入數額受到市場競爭的影響,必然以市場最高價才可競得理想的土地。而將土地成本增加部分轉嫁至房價是開發商轉嫁開發風險的必然選擇。以杭州市為例,對該市自實施土地儲備制度以來的商品房銷售價格和土地交易價格進行相關分析:房價(HP)與土地交易價格(DP)的相關系數為0.980,為高度相關。對房價(HP)與土地交易價格(DP)進行簡單回歸分析,土地交易價格對房價有很好的解釋能力。
HP= 815+1.079DP(t= 9.849)
擬和優度檢驗R=0.960,F=96,DW=2.996
LN (HP)=2.566+0.718LN (DP)(t=10.232)
擬和優度檢驗R=0.659,F=7.73,DW=3.355
由以上回歸模型的解釋,房價與地價之間有很強的正相關關系。土地交易價格每增加1元/平方米,對房價平均有1.079元/平方米上漲的貢獻。按照彈性解釋,如果土地交易價格增加1%,房價將變動0.718%。
房地產市場需求的相對旺盛是拉動房價上漲的又一因素 目前我國正處於城市化的加快發展階段,土地供應的高度壟斷直接導致城市用地需求猛增,間接影響城市房地產開發進程和總量增加,進一步導致房屋需求上升。需求的相對旺盛必然引起房價的上漲。以杭州市為例,對其近年來的商品房銷售價格和商品房銷售面積進行相關分析:房價(HP)與商品房銷售面積(M)的相關系數為0.969,為高度相關。對房價(HP)與商品房銷售面積(M)進行簡單回歸分析,商品房銷售面積對房價有較好的解釋能力。
HP= -236.18+12.814M(t= 7.844)
擬和優度檢驗R=0.940,F= 62.67,DW= 2.564
LN (HP)=2.11+1.065LN (M)(t=8.242)
擬和優度檢驗R=0.646,F= 7.30,DW= 3.444
由以上回歸模型的解釋,房價與房屋銷售面積之間有較強的正相關關系。商品房銷售面積每增加1萬平方米,對房價平均有12.814元/平方米上漲的貢獻。按照彈性解釋,如果銷售面積增加1%,房價變動1.065%。
土地管理上的缺陷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房屋的整體價格水平 我國一些城市從鼓勵扶持某一事業發展的目標出發,曾相繼出台了一系列土地優惠政策,主要針對經濟適用房、以房帶路、招商引資、扶持骨幹企業、幫助特困企業等等。由於政策執行上的自由度大,管理很難到位,造成土地資產流失,也沒有達到扶持的目的。此外,由於國家對經濟適用房土地獲取、設計方案、購房對象范圍限定等方面還缺乏嚴格有效的管理,一些房地產開發商千方百計以經濟適用房名義取得劃撥土地後,不按國家規定的標准建設經濟適用房,造成了房地產市場競爭不公、產品結構不合理和土地供應的無序。
因而土地儲備制度對我國房地產市場的負面影響不大,不會直接導致房地產價格上揚。
完善土地儲備制度的對策建議
為了使土地儲備制度對我國城市建設發揮更大的作用,有必要對該制度進行進一步的完善,具體建議如下:
合理控制土地儲備的范圍和數量
土地儲備制度是確保政府切實壟斷土地一級市場的一種管理制度。但必須指出,不能以壟斷影響土地市場的發育,也不能盲目擴大土地一級市場的邊界,必須正確處理政府調控與市場配置的關系,合理控制進入土地儲備的范圍和數量。我們認為,在地價上漲過快的城市,完全可以通過成立有形的土地交易市場,允許一些有閑置土地的企業上市交易,這樣既可以讓閑置的土地盡快流動起來,增加土地供應量,也可避免土地資源浪費。科學合理地確定土地儲備數量是土地儲備制度正常運行的重要保證。但土地儲備過多,會造成資金佔用過多,加大土地儲備機構的經營風險。合理的土地儲備數量要根據土地市場供求關系來確定,而土地供求取決於社會、經濟、政策等若干因素,要通過對相關歷史數據進行統計分析,設計需求預測模型,進而得出最佳土地儲備數量。
加大土地供應結構的調整力度
土地供給結構與需求結構的協調均衡是土地市場供求平衡的更高層次的要求。在目前我國一些城市已出現地價、房價大幅上漲的情況下,土地儲備機構不僅要根據市場的實際需要和經濟發展實際及時地掌握土地投放總量,更要從市場細分的角度,適時調整各類不同用途的土地儲備量和供給量,化解土地市場供需失衡的矛盾。就當前我國房地產市場狀況而言,當務之急是緊縮城市中心區住宅用地和城市高檔房地產用地,對開發高檔商品房,不僅要從供給源頭上進行限制,還要以高地價、高稅收等手段加以限制;落實經濟適用房、廉租房政策,對面向百姓的商品房所用土地要適當放寬,滿足居民日益增長的住房需求。在「放寬」政策的同時,要切實規范土地行政管理行為,避免土地供應政策帶來的漏洞。
建立健全相關配套的法律法規
建立健全相關配套的法律法規,用配套的法律手段解決現實中的問題 如公益型用地的收購與管理、原建成區的隱形土地市場問題等等;同時要嚴格執法,加大管理力度,使土地儲備工作順利進行。建立依法監督的機制,對儲備機構的工作進行監督,以保障儲備目標的實現應建立土地儲備工作信息公開制度,盡量公開土地儲備機構在土地收購、開發、儲備和出讓環節中的資料和信息,便於各方的監督和投訴。同時,通過公開如年度土地出租、出讓計劃、一級土地市場交易資料、土地儲備數量等市場信息,促進房地產開發市場的理性發展,引導市場化的開發商能夠根據信息進行分析預測,做出理性的投資決策。
強化土地儲備管理的監控職能
土地儲備管理監控職能的弱化嚴重地阻礙了城市土地市場和房地產市場的健康有序發展。因此,要強化土地儲備管理的監控職能,加強對土地使用狀況和土地價格的全程監控和跟蹤管理。具體來講,監控的內容一是建設用地的選址、用途是否符合城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建設規劃的要求;二是建設項目是否按法定程序和審批許可權申請和審批,有無違反規定用途使用土地;三是土地利用是否按規定的進度進行建設,有無占而未用的土地;四是土地價格是否合理,是否故意抬高地價或壓低地價,從事炒賣地皮的非法活動。同時,與房地產管理部門密切配合,實行地價與房價的鏈接管理,杜絕房地產市場不合理定價行為。
重構土地儲備的組織體系
在我國城市建立土地儲備制度的初期,以杭州市為代表的分層次兩級管理模式的組織體制的運行比較順利。但隨著土地儲備制度實踐的深入,這種體系的弊端日益暴露。一方面,土地儲備機構掛靠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接受後者的直接領導,致使其地位弱化,運作效率不高;另一方面,在土地儲備實施中需要相互配合的城市規劃、計劃、建設、財政、環保、房管等多個政府職能部門之間的責任不清,未形成協作的格局。
為此,應該對土地儲備機構掛靠於土地行政管理部門的現有體系進行改革。其目標是,建立由市土地與房產管理委員會直接領導土地儲備機構的新體系。具體內容是:城市政府通過機構改革,對與城市土地利用和管理直接有關的部門進行整合,組建土地與房產管理委員會。該委員會下設土地管理、房產管理、城市規劃以及土地儲備等若干辦公室。新的組織體系有利於提高土地儲備機構的地位,為充分發揮其作用提供條件也有利於各部門之間的協調。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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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沈兵明、羅罡輝、盧春強、祝軍,城市土地儲備量研究——以杭州市為例,經濟地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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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法律論文答辯
淺談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的特點、成因及實務處理
一、基本情況
近年來,隨著農民對土地的重視程度提高,農民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國家土地法律政策的調整,土地價值提升,由此引發的農村土地糾紛案件已經成為法院審理的重點和難點案件之一。2004年至2007年5月,我院受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147件。其中2004年36件;2005年37件;2005年54件;2007年1-5月20件。類型有承包合同糾紛、承包經營權侵權糾紛、承包經營權確權糾紛、承包經營權出租、轉讓、互換糾紛、承包經營權分割糾紛等。
二、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的特點
第一,土地承包糾紛案件數量增多。
隨著改革開放的進一步深入,農村經濟的迅速發展,城市化速度的加快,農村人多地少的矛盾日趨突出,人均承包土地量急劇下降。與此同時,在中央鼓勵農村經濟發展的政策激勵下,一系列政策法規的頒布實施促使土地的收益明顯提高,經濟利益進一步激發了農民對土地的渴望,農民對土地更加重視。隨著土地價值的提升,土地承包、流轉形式的多樣性,集體經濟組織和承包人、承包人與承包人、承包人與第三人、承包戶家庭成員之間,因利益沖突,引發了大量的糾紛和矛盾。2004年以來,我院土地承包糾紛案件受理數比原來有所增多。如果這些糾紛得不到有效解決,將加劇農村的社會矛盾,造成社會的不穩定和動盪,影響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和諧。
第二,訴訟主體和法律關系日趨復雜。
2004年以前的土地糾紛案件訴訟主體相對單一,主要是土地承包者和所在的集體經濟組織及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其他人,2004年以來逐步擴大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以外的個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及承包戶內部。法律關系從簡單的侵權糾紛到確權糾紛到流轉糾紛,部份案件既是合同糾紛又有侵權行為,承包使用方式從以土地承包為主的土地使用方式發展為承包、轉包、轉讓、出租等多種形式並存的方式,主體的多元化和承包流轉方式的多樣性,必然導致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復雜性,增加了人民法院審理此類案件的難度。
第三,土地承包不規范,責、權、利不明確。
我國農村的現狀是農民文化知識普遍不高,法律知識欠缺,法律宣傳不到位,行政執法工作機制不健全,致使土地承包過程不夠規范。據筆者調查,有些承包合同不要說四至界線,連承包地的地塊名稱都沒有,有些雖然有四至界限,但四至界限不明確具體;有些同一地塊有兩個承包合同或者同一地塊爭議雙方均無承包合同;有些爭議雙方的林權經營證書和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登記的界限范圍重復,致使持證雙方糾紛不斷;不少承包證上面積和實際面積不符;合同普遍存在責、權、利不明確等情況。
第四,政策性強,立法滯後。
自從上世紀八十年代土地承包到戶後,土地承包糾紛就隨著出現,但我國在土地承包方面的立法很滯後,直到1999年7月,因審判實踐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關於審理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以下簡稱法釋[1999]15號),解決審判實踐中一些急需解決的問題;2003年3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簡稱《土地承包法》)才頒布實施,2005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法釋[2005]6號)。但直到現在,土地承包方面的法律法規,主要也是調整發包人與承包人、承包人與第三人之間的矛盾,而對承包人(戶)內部,則缺乏相應規范。
在歷經20餘年的發展過程中,我國對土地承包糾紛的解決,走過了主要依靠政策調整,到以政策調整為主、法律調整為輔,再到政策調整與法律調整並重直到目前主要依靠法律調整的歷程。由於土地承包糾紛案件政策性強,立法滯後,給審判人員審理該類案件增加難度。
三、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成因
第一,歷史原因造成我國農村土地現狀比較亂。建國以來,我國土地政策歷經多次變化,一直處於一種多變的不穩定狀態之中。短短的50餘年,所有權方面,歷經了農民土地所有制和土地集體所有制兩個大的階段,而對經營權,也是從嚴格限制到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逐步放開。建國伊始的土地改革運動,實現了中國農民夢寐以求的「耕者有其田」,從而確立了農民土地所有制。接下來是互助組運動,1953年開始初級合作社運動,農民的土地入股進行集體經營,1956年上升到高級合作社,剝奪了農民的土地所有權。隨後在全國確立了人民公社制度。直到改革開放,實行了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採取土地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制度,成為了中國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演變過程中的一個重要里程碑,實現了「集體公有,農戶經營」。但是因為經營權范圍的限制和「政農不分」的中國特色,實施過程中農民的自主經營權受到嚴重限制。
第二,人地矛盾十分突出,土地效益大幅提升。大多數地方人均耕地原本就少,隨著人口增多,加之城鎮化、工業化的快速發展,基礎建設需要徵用大量土地,致使人地關系「雪上加霜」,再加上土地開墾不到位,從而導致人地矛盾十分突出。隨著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國家和政府在逐步加大對農業的各項投資建設,涉及農村和農業的政策也逐漸向著農民利益傾斜,且農產品價格又不斷上漲,因此在相當長的時間內,農村土地的增值成為必然,故糾紛的產生也就在所難免。這幾年土地承包價格上漲十分明顯,幾年前一畝地承包價格是幾十元甚至十幾元、幾元,現在漲到了每畝幾百元,土地發包初期沒有提出異議或進行荒地開發時沒有提出異議,後來經開發土地狀況變好或種植的農產品價格上漲,土地承包者獲得了較大利益,享有土地所有權的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因利益驅動心理不平衡產生糾紛。新形勢的變遷,農民對土地渴求的加強成了爭執發生的現實誘因,土地效益的增加則成了土地糾紛案件增多的根本原因。
第三,地方政府職能錯位。在社會轉型期,政府職能錯位、行為失范的現象時有發生。其一,地方執行政策、鄉規民約與中央政策的不協調,在實踐中播下了矛盾的種子。盡管《農村土地承包法》和法釋[2005]6號,擴大了農民的土地處分權,延長了承包期限,但是因為歷史、政策的原因,使得法律和現實脫節,使良好的法律政策未能實際良性運行。由於沒有根據國家法律、中央政策的改變對土地政策及時調整,違法收回農民土地等土地糾紛大量產生。例如,「農轉非」、外嫁女、撂荒等情形下,發包方違反法律、政策收回土地。其二,有些基層政府行為不規范,對農民的自主經營權干預過多,時有越權處理農村的具體承包合同,對山林、池塘水庫等承包合同的干涉尤為突出,甚至為搞政績工程,強迫農民退出其生存的土地,違法佔用耕地和農田,侵害農民的土地利益;其三,有些鄉鎮政府工作不到位,缺乏必要的村、鎮幹部行政規范指導,造成農村承包合同的訂立和履行以及土地使用證書的發放和管理中存在不必要的失誤,導致糾紛的產生。
第四,基層組織社會控制力弱化。社會轉型期使人情社會逐漸走向理性社會,由對人的依賴逐步走向了對物的依賴,人的組織認同感、歸屬感逐漸淡化,基層組織的社會控制力明顯弱化。這一點在農村表現得尤為突出,鄉村基層組織自律不嚴,民主法制意識淡薄,損害群眾利益的行為時有發生,對群眾的號召力、凝聚力和說服力大為減弱。從調查的情況看,許多土地使用權流轉、農地徵用及農村集體經濟收益分配等糾紛,均由於村基層組織實施的重大決策沒有按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運作,沒有召開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方式進行民主決議,損害了農民民主權利和財產權利而引起。群眾的利益一旦受到損害,在本地本組織內難以解決或無法解決後,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已成為人們的普遍性選擇。
第五,農民法制意識增強,村領導班子法制觀念相對滯後。隨著我國綜合實力的不斷加強,我國正日益建設成為民主、文明、法冶的社會。在社會發展中,農民面對日益開放文明的社會,面對紛繁復雜的各類案例,面對新聞媒體的法制宣傳教育,潛移默化中他們法制意識得到了不斷增強,依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已成為他們的首選。當遇到糾紛或者權益受到侵害時,他們不再姑息、躲避、忍讓,而是大膽地用法律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相對而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領導成員,則未能順應時代潮流。面對新情況、新問題,他們不及時更新自己的觀念,仍用老經驗、老辦法來辦事。同樣的情況及問題,隨著農民法制意識的增強,再用老一套辦法來行事是不能取得好效果的。透過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看,正是由於村領導未能適應新形勢的需要轉變自己的思想觀念和工作作風,未按土地承包法規定的程序來進行土地發包,並且不時還存在侵犯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行為,導致土地糾紛的發生。
四、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的主要問題及實務處理
審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從當前存在的法律規范來看,涉及的內容較多,如民法通則、合同法、農村土地承包法、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以及中央不同時期的農村政策,另外,村民組織法、土管法、農業法、繼承法、擔保法、婚姻法等規范也有涉及。如何在司法審判中適用好相關的規范,解決好溯及力問題,以釐清在合同簽訂、履行、效力認定、行為合法或合理判定等方面的司法確認問題,確保糾紛的合理解決是我們需要認真研究的問題。要本著尊重歷史、尊重現實的科學態度,協調好法律適用中可能產生的沖突問題,依據法律、參照政策,以息爭止訟為目的,以穩定促進發展為導向,綜合運用好各種規范,妥善處好各種土地承包糾紛。下面,筆者就審判實踐中存在的一些主要問題及如何處理淺談一下一管之見。
(一)關於受理范圍
1、承包經營權確權問題。
《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為了進一步明確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圍,法釋[2005]6號第一條列舉了法院具有管轄權的具體情形,同時排除了兩類不應受理的情形。可見,因合同違約引起的違約糾紛或因他人侵權引起的侵權糾紛以及承包經營權的繼承糾紛等具有可訴性,法律已有明確規定。2、離婚訴訟中土地承包經營權分割問題。
法釋[1999]15號第三十四條規定:「承包方是夫妻的,在承包合同履行期間解除婚姻關系時,就其承包經營的權利義務未達成協議,且雙方均具有承包經營主體資格的,人民法院在處理其離婚案件時,應當按照家庭人口、老人的贍養、未成年子女撫養等情況,對其承包經營權進行分割。」這是截今為止,對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分割所作的唯一法律規范。同時,剛頒布的《物權法》將土地承包經營權屬認定為用益物權,物權應當是可分的,將其納入受案范圍,具有法律依據。
3、承包戶內部因分家要求對原以戶為單位承包的承包經營權進行分割的問題。
對這個問題的認識,同樣存在上述兩種意見。在審判實踐中人們對這類糾紛,很多都以應由村組、鄉鎮處理為由不予受理。但這類事糾紛,村組、政府也不好處理,因為這是承包戶內部的事,不是承包外部關系,這種家庭內部的糾紛,他們通常不好處理,處理依據也不足,最後導致當事人權利得不到有效保護。其實,對於戶內承包經營權,人民法院予以分割並沒有以司法權干預行政權,原來的承包合同仍然有效,不會對發包方的權利造成的損害。同時,這也不是法律意義上的權屬糾紛,它本來就屬於家庭成員共有,只是對它進行分割,而土地承包經營權既屬物權,自然可分。而且,離婚訴訟中土地承包經營權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可以分割,這兩種糾紛實質是一樣的,都是家庭內部承包經營權的分割,故我們應予以受理,用民法對之進行調整,既符合法律規定,又充分保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二)關於合同效力
在審理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時,不時會遇到當事人請求確認合同效力或其它類型糾紛需要確認合同效力,故合同效力的認定對審理案件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下面淺談一下審判實踐中常見且容易搞錯的幾個合同效力問題。
1、關於違反民主議定原則的土地承包合同的效力。
我國法律對重要承包事項都規定了民主議定原則,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十五條,《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九條第二款第(五)、(六)項,《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條第二款、第十八條第二款第(三)項、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如果發包方違反上述強制性規定,越權發包,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承包合同無效。法釋[2005]6號雖未涉及村民要求確認合同無效的情形,但法釋[1999]15號第二條、第二十五條規定:承包合同簽訂滿一年,或雖未滿一年,但承包人已實際做了大量的投入的情況下,人民法院不因發包方違反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原則越權發包而確認該承包合同無效。因此,根據現行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我們認為:原則上,只要合同形式合法,應確定合同的效力,特別是作為發包方的村委會主張合同無效的一般不予支持。其次,因違反民主議定原則村民群體主張村委會與他人簽訂的合同無效的,如承包方已作大量投入,種植1年以上的,原則上不予支持;承包方種植不足1年的,原則上認定無效;投入不大的可予以適當補償;有大量投入的,不宜認定合同無效,必要時可對承包期限作出調整。如發包方(包括村民群體)主張增加承包費的,可引入公平原則和情勢變更原則酌情增加。
2、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沒有登記或備案的合同效力。
《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採取互換、轉讓方式流轉,當事人要求登記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請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在審判實踐中,人們對沒有登記的合同效力認識不一。筆者認為,合同的效力與物權的變動是兩個不同的概念,登記是物權變動的公示方法,不動產登記是物權轉移的標志,是否登記主要是表明物權是否轉移,是合同履行問題。合同是否有效要根據合同法的規定來認定,如果當事人之間對物權的設立和轉移達成合意,只要這種合意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行性規定和公序良俗原則,即便沒有完成登記,也應當認為合同已經成立並生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九條規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准手續,或者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才生效,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當事人仍未辦理批准手續的,或者仍未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但未規定登記後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合同標的物所有權及其他物權不能轉移。」這一規定,區分登記與交易本身,改變了過去將登記的效力與合同本身的效力相混同的觀點,具有重要的實踐意義。綜上,在承包或流轉過程中,沒有登記並不影響合同的效力。但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3、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改變土地用途的合同效力。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改變土地用途合同效力的認定也是審判實踐中的一個難題。筆者認為,如果在簽訂合同時即對流轉土地的目的和用途明確為非農業用途,因為《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條明確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不得改變土地的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由於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該合同無效;如果合同約定的是農業用途而實際上是用於非農建設,且流轉方是明知的,則屬於《合同法》規定的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情形,合同應認定無效;如果簽訂合同時目的確實是用於農業用途,是後來情形發生變化後改為非農建設,應當按照《土地承包法》第六十條:「 承包方違法將承包地用於非農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承包方給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損害的,發包方有權制止,並有權要求承包方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而不應當認定合同無效。
(三)家庭內部承包經營權的分割
我國現行法律及司法解釋,主要是對承包人與政府、集體經濟組織和其他人之間的關系進行規范,對家庭內部之間的關系鮮有涉及,這給家庭內部承包經營權分割糾紛的處理帶來了難題。由於人們觀點的不統一,加上法律適用的難度,實際操作的難度,致使法院對這類案件「敬而遠之」,不予受理,使相當多的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沒有得到應有的保護。筆者認為,審理好家庭內部承包經營權的分割糾紛,首先應明確在一個家庭中,哪些人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有人認為,只有承包土地時分得承包地的人和當承包人死亡後的法定繼承人才享有承包經營權。筆者認為,享有承包經營權的人除上述人外,還包括這個家庭新出生的人。理由如下:
首先,土地作為農民生活的主要來源和基本保障,是農民最基本的生產資料,與農民利益密切相關。農民對土地的渴望是基於其樸素的生存和發展權利,也是農村經濟發展的原始動力。土地承包經營權一方面反映的是對集體土地的經營,另一方面反映農戶對土地利益的分配。故土地與其它財產不一樣,剝奪了新生人口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無異於剝奪了新生人口的生存權。
其次,《土地承包法》第五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任何組織和個人均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故承包經營權是一種成員權,隨著成員資格的取得即取得,任何組織和個人均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
第三,土地承包是以家庭(戶)為單位的,承包方是家庭(戶),不是幾個具體人的合夥承包,故享有承包經營權的是戶內的家庭成員,並不僅是當時的承包人。 當新增人口得到土地,原承包人人均份額減少,則調和了上述矛盾,故新增人口應對家庭承包的土地享有承包經營權,這也符合政策規定,是政策本身應有之意。
第四,家庭內部成員份額的調整並沒有影響、侵犯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管理土地的公權。在承包合同中,承包方是戶,不是具體的哪個人,主戶只是代表,他代表的也不是具體的哪幾個人,而是代表這個戶,故家庭內部成員份額的調整是合同一方的內部的調整,對外沒有改變承包合同,沒有影響、侵犯發承包方的合法權益,反而更有利於農村的穩定,減少了新增人口請求發包方要求承包土地的糾紛。
綜上所述,新生人口對家庭承包的土地享有承包經營權,在家庭內部享有承包地份額。家庭承包的土地,其承包經營權性質上屬家庭共有。對承包經營權的分割,可按共有財產的分割原則予以分割。但同時也要注意,因承包經營權的來源、性質、作用和其它財產不一樣,這也決定了分割原則與其它共有財產有特殊之處。承包經營權來自於其成員權,它不像其它財產一樣是通過勞動、投資等取得的,只要享有成員資格即享有承包經營權,它對農民來說是基本生活的保障,是基本的生存條件,所以,在分割時,要從保障當事人的基本生活條件出發,對負擔重、生活能力差的人予以適當照顧,並考慮土地生產能力、方便耕種等情形,合情合理合法地予以分割。而對婦女及上門婿,他與新生人口不同,因他們在原出生地就享有承包地,故除在結婚地重新分得承包地外,原則上不享有。
(四)關於保護婦女及上門婿合法權益的問題
從調查情況來看,目前農村侵害婦女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問題時有發生,但是基於傳統的道德觀念和農民的法律意識,以及人們對村民自治的模糊認識,甚至婦女自身對這種侵害也感到「理所當然」。另外,婦女的自我保護意識也不強。關於婦女土地承包權的保護問題,土地承包法作為一個重要問題進行了規范。《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條規定:「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該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發包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承擔停止侵害,返還原物、恢復原狀、排除妨害、消除危害、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七)、剝奪、侵害婦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承包法》明確規定了婦女作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平等享有承包該集體經濟組織土地的權利,對出嫁女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保護作出了特別規定,但在實際操作中仍存在著一些問題。法釋[2005]6號第三十四條對離婚糾紛中的承包經營權分割進行了規定。但這些維護婦女土地承包權的國家法在很多地方還受到「民間法」的嚴重挑戰,甚至有些地方基於「搞活土地經營使用權」出台了與國家法律和中央政策相違背的政策。因此,司法作為維護正義的最後一道屏障,如何在司法領域保護婦女合法權益,需要我們作出努力。關於出嫁女承包地問題。 (五)關於外出務工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問題
農民進城打工,在城裡購房置家的情況越來越多,這部分人雖然成了「城裡人」,但不會輕易放棄在農村的承包土地。外出務工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我國《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在法定承包期內,除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人口外,一律不得收回土地。」可見,對外出務工農民土地收回問題,法律是嚴格限定了條件的,對實踐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以人地矛盾突出等為由,放寬條件收回外出務工農民土地發包給他人的行為應予制止。凡遇此種情況,外出務工農民起訴請求還回承包地的法院應予支持。
(六)關於以棄耕、拋荒為由收回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問題
承包方棄耕拋荒土地有復雜的原因,特別是以前農業稅賦較重,許多農民認為外出打工比在家種地劃算,導致一些土地荒蕪。對棄耕、拋荒承包地能否收回的問題,走過了從可以收回到不可收回的歷程。《土地管理法》、法釋[1999]15號規定可能收回,《土地承包法》、法釋[1999]15號強調了承包經營權的物權性,明確不能收回。法釋[2005]6號第六條規定因發包方收回承包方棄耕、撂荒的承包地產生的糾紛,承包方請求返還承包地的,應予支持。在適用該規定時,要注意時間效力問題。因法釋[2005]6號第六條的規定主要是根據《土地承包法》制定的,故筆者認為,雖法釋[2005]6號第二十七條規定在2005年9月1日該解釋施行後受理的第一審案件適用該解釋的規定,但因為法律對施行前的行為沒有溯及力,故該解釋只能適用於《土地承包法》施行之後的行為。對之前收回棄耕、拋荒的承包地的行為,因符合當時的法律規定,應認定有效,但為保護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益,可參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妥善解決當前土地承包糾紛的緊急通知》的規定,如收回的承包地沒有另行發包的,對原承包人繼續承包耕種的請求可予支持,如已經分配給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告知其向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解決。
(七)關於違背農民意願強迫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問題
法律規定承包方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自主權,不受任何組織和個人的妨礙或強迫。未經承包方書面委託,發包方和其他組織、個人不得代表承包方簽訂土地流轉合同,強迫農民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或者借口經過民主議定實行少數服從多數強迫農民流轉土地的,流轉關系無效。農戶起訴要求收回返還被強迫流轉的承包地的,法院應當保護。
(八)關於客觀情況變化致合同履行顯失公正的問題
涉及土地流轉的合同,簽約時只能考慮到當時的社會經濟條件和法律、政策背景,雙方權利義務的約定適合於合同簽訂時的情況。但是,土地問題受社會經濟發展和國家政策變化影響極大,不同時期客觀條件的變化,國家農業基礎政策的調整,往往會打破合同雙方權利義務的平衡關系,使得流轉合同繼續履行失去了公平基礎,從而引發糾紛。法釋[2005]6號第十六條,借鑒了情勢變更原則,為解決相關問題提供了法律依據。實踐中,有的發包人起訴要求確認合同無效,但案件的實質並非合同無效,而是客觀情況發生了重大變化,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不能輕易否定合同的效力。選擇留在村裡繼續耕種的農戶特別是承包他人拋荒地的農戶,不僅為糧食生產和保護耕地做出了貢獻,而且還承擔著額外義務和風險,如果毫不考慮他們的利益,既不公平,也不符合「風險收益相當」、「權利義務一致」的原則。因此,對歷史的原因或政策性原因引起的流轉合同糾紛,不能簡單地以簽訂合同不完全符合法律規定、權利義務失衡為由宣布無效,造成高成本的善後處理工作的發生,應該以促進生產、便於執行為原則,維護土地投入現狀,不中斷、不損害土地生產。但如果駁回原告請求,繼續履行合同,則不利於保護農民的基本權利。因此,為救濟合同中的權利義務失衡現象,法官應對當事人進行法律釋明,原告變更訴訟請求後,法院可以分析發生變更的客觀情況,依照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以情勢變更為理由,調整承包期限,變動承包金數額,以化解矛盾,消除糾紛,將國家惠民政策落實到村民頭上,從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兩方面,使案件得到妥善處理。
(九)關於案件審理中證據適用的問題
此類案件中常見的證據有以下幾種: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承包合同、土地清冊、繳費票據、流轉協議、村委會的證明和證人證言。但這些證據大多存在形式瑕疵、證據相互矛盾等問題。在認定證據時,應將每一個單個證據置於全部證據背景下,考察其真實性、合法性和與案件的關聯性以及證據相互之間的支持作用,切不可單憑某一證據無視其他證據確定案件事實。由於農村土地糾紛案件當事人的舉證能力一般較差,而且土地糾紛案件的成因也比較復雜,審理中對證據的認定應把握兩個方面:一是按照農村實際,注重經驗法則的運用;二是在遵從《證據規則》相關規定的前提下,適當增加依職權調取證據的力度,盡可能在使用證據時符合客觀真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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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土地作為物,是極為重要的社會經濟資源。本文立足於中國的現實,從存在的問題出發,以法學、經濟學的、歷史的、世界的角度和眼光考察大陸傳統民法物權和民法典理論,主張物權法可以緩行,制定土地法,更加合乎我國的國情,從長遠看,也更加維護了物權制度體系的完整和民法典的穩定。
[關鍵詞]土地 土地法
一 土地法律制度建設的意義
農業稅的取消有劃時代意義,已經引起極大關注和廣泛稱贊。但是根本問題不在農業稅,而是土地法律制度問題。農業的發展離不開土地,中國有 60%的耕地處於中等產量,需要有大量的投入;農民問題最核心的就是收入問題。世界發達國家土地都是私有地,土地法律制度非常完善和穩定。土地法律制度是農民增收的關鍵。農民上訪,農村的不穩定很大程度上與土地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不穩定有關。土地法律制度是農村的基本制度,不解決,國家的農村政策難以貫徹,法治、人權目標也無從達到。解決農民低收入問題,應該從土地入手。即使農業稅真正取消,等於平均每畝土地增收20元。如果我們能夠穩定土地法律政策,農民必然會主動增加對土地的投入,其增收遠遠超過20元,難度和成本也遠遠小於取消稅賦。 國家可以幫助農民而鼓勵他們留於農業,也可以幫助農民而鼓勵他們轉到工商業同時鼓勵其他力量投資農業建立更開放的市場。第二條路更好更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
目前制定物權法的重大障礙是民法典的穩定性,和政治、經濟的制約如國有企業制度,土地制度之類的重要制度遭遇現代化、全球化年代。而「在民法的各基本制度中,物權法最需要而且最能夠體現各國的本國特色」。 [1]我國的《民法通則》沒有採用物權的概念,而用「財產所有權和與財產所有權有關的財產權」,其現實性就在於土地法律制度的不成熟不穩定。而如果盲目追求概念體系的形式完美並急於求成,反而會損害法律的尊嚴並在實踐上造成對社會關系的破壞從而最終侵害人民的利益。
土地是重要的自然資源,是大多數其他財產的來源。從古到今,東方西方,資本主義國家和社會主義國家,都非常重視關於土地制度的立法。在中國目前還沒有《土地法》這樣一個總攬性的土地法律文件,我認為未來的土地立法的一個重要目標,是擬定一部《土地法》,代替或統領目前的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農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農業法和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 基本農田保護條例,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的若干規定,土地登記規則、土地違法案件處理暫行辦法 等。 而作為民法典之重要組成部分的物權法則可以緩行。
土地法是社會法,不同於單純的私法性質的民法或單純公法性質的土地管理法。我所構想的土地法應該具有類似知識產權法在民法典中的地位,屬於但不捆綁於,有一定的獨立性,出於現實、時代和適用的考慮使其游離於民法典這一文件之外;而婚姻法則應該回歸民法典,因為婚姻法本身比較起土地法更具有私法的性質,同時婚姻糾紛更加的有法可依,人們對婚姻制度有相當的信仰,現代婚姻制度已經基本建立和深入人心,未來所需要的將是細微的修改。而土地法律制度則處於一個相當變動的年代,無論是制度上還是人們的心目中都是不可信賴的。在民法典物權編中解決土地制度的立法固然是良好法治的一個重大設計,然而在當前卻不大現實,只會耽誤民法典的出台和損壞民法典的穩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全書》及《地方法規匯編》是《民法典》的歸宿,《民法典》必須與法律規則體系相協調,這一點也很難達到。在一個權力缺乏必要控制的社會,權力必然要蠶食人民的憲法權利,民法規范必然被管理法制滲透、誤導和破壞; 詳盡的 民事法律這一現代社會主體性法律的處境是完全不利的。立法者一定要制定出包容一切的《民法典》,可以預計的是,相當長的時期內不可能廢除掉管理法制的侵擾性規定,即使民法典頒行後進行法律清理,但是沒有憲政體制的法制,不可能完成對固化權力的管理法的清理。包容一切的《民法典》納入現有管理型法律體系內,暴露在管理法制侵襲之下,必然根本落空。物權法的重要任務是要理順國家與國有企業的財產關系;物權法應當解決集體所有制的主體、內容、及權利的行使問題, [2]這其實是作為私法的物權法無能為力的。在當前的改革年代,土地法是變動不居的,是摸著石頭過河。從19 28年12月湘贛邊界政府制定的《井岡山土地法》和各地起義後制定的《土地問題決議案》等,29年4月的《興國土地法》;30年5月的《土地暫行法》;30年8月的《中央軍事委員會土地法》,31年11月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土地法》,抗日民主政權的減租減息條例,1946年5月4日《中共中央關於土地問題的指示》,1947年9月的《中國土地法大綱》,到1949~1952年的土改,53年開始的初級農業合作社,56年開始的高級農業合作社,58年開始的人民公社,62年「人民公社16條」,1978~1982年的「大包干」,88年修改憲法和土地管理法,1997年後落實「30年不變」的延包政策。每次間隔太短。土地調整非常頻繁,已經嚴重威脅到了土地的穩定。可以想像未來民法典物權制度的變動性。
土地法律制度的根本目的是土地資源的保護和有效利用;土地法律制度的調整對象是土地的歸屬關系、利用關系、流轉關系和管理關系。 [3]土地法要確定土地的各項權屬,並盡可能地將土地的一些權屬界定給農民。權利不僅要界定清楚,還必須能夠有效地保護。如果在法律上界定給農民的權利,農民並不能全部地擁有,或者說全部地擁有代價太高,那麼這項措施也不是根本解決土地糾紛和稅費負擔沉重的行之有效的方法。要想使這種方法奏效,國家必須嚴格執行各項法案,並有效地監督基層嚴格地執行這些法案。很明顯,在目前中國農村的政治環境、行政環境、法律環境約束下,低成本地保護法律賦予的農民的權利是不太可能的。
土地法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土地法,是一切的和土地直接有關的法,狹義的,則指為實現一定土地政策所為關於土地分配,利用及改良的法律規定及其附帶規定的總稱。土地法從廣義上說不僅包括了專門的土地立法,還包括其他法律制度中的有關土地的規定,這當然也包括了大陸物權法和英美財產法中的不動產制度的規定。土地法體系是由相互聯系、相互補充、相互制約,旨在調整因開發、利用、保護、改善土地和土地市場所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和其他法律淵源所組成的系統。土地法體系不是指某個具體的土地法律、法規或法律規范,而是指所有土地法律規范,土地法律、法規和其他土地法律表現形式,其他土地法律淵源的總和,包括土地權屬,土地的合理開發、利用,以及土地保護、治理、管理等十分豐富的內容,涉及民法、經濟法、環境法和資源法。狹義的土地法,僅指綜合性的《土地法》,也即專門的土地立法所包括的法律規范,如前蘇聯、朝鮮、羅馬尼亞和柬埔寨等國的《土地法》。關於土地法的具體內容,不同國家由於政治經濟、歷史文化傳統不同存在很大差異。例如,英美法系國家主要的土地法律制度包括彼此聯系並不緊密的三項制度:地產制度、信託制度和特殊土地財產權制度 .大陸法系各國土地法律規范中核心內容都是直接淵於羅馬法中的土地物權,其內容包括土地所有權、役權、永佃權、地上權、質權和抵押權。本文所指的體系參考綜合了各種現行體系、目標體系和其他的學術體系,希望通過比較和爭鳴,可以促進土地法現行體系、目標體系和其他體系的優化、健全和發展。
二 中國的土地法律框架及評析
中國的土地法律框架由憲法、基本法律和土地法構成。憲法是根本的法律文件,是土地立法的基礎。基本法律如民法,刑法,行政法對土地問題作出的重要的規定,是制定下一層次土地法的主要依據。土地法是土地法律體系中的主體法。目前,中國還沒有一部《土地法》――以致於群眾、媒體和幹部在不同場合把《土地管理法》、《農村土地承包法》都分別叫做「土地法」――而只有管理性質的《土地管理法》、《農業法》,具有較多管理色彩的民事法律文件《農村土地承包法》以及環境法方面的一些文件等等。中國的土地法律框架可以從縱向和橫向兩個方面來劃分。從縱向關系看,它包含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土地管理法》、《農村土地承包法》和《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由國務院頒布的《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與憲法和基本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制定的地方性土地法規;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各部(委)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制定的土地規章,如 2002年4月3日國土資源部第11號令於2002年7月1日起施行的《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人民政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制定的土地規章。從土地法的橫向關系看,應包括所有與調整土地關系有關的法律,如《城市規劃法》、《測繪法》、《鐵路法》、《森林法》、《水土保持法》、《農業法》、《草原法》、《漁業法》、《礦產資源法》、《水法》等。這些法律從不同的側面,規定了法律的調整對象與土地關系的協調問題。
農村土 地私有化是可行的和必行的。土地的所有權應該界定給農民, 農村土地承包法 的宗旨其實就是如此。 私法性質最濃的農村土地承包法 在維護農民的權益方面,有很多值得肯定的地方。例如,在總則部分,強調農民,亦即承包方,有平等的承包和不承包的權利,特別強調發包方不得單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數服從多數強迫承包方放棄或者變更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以劃分「口糧田」和「責任田」等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標承包,不得將承包地收回抵頂欠款,強調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轉包費、租金、轉讓費等,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流轉的收益歸承包方所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繳。並盡量避免土地使用權的頻繁更迭。鑒於有些地方農村幹部常常任意改變機動地的面積,操縱其分配和使用而牟私利,嚴重侵犯農民的土地使用權,第 63條規定,「本法實施前已經預留機動地的,機動地面積不得超過本集體經濟組織耕地總面積的百分之五。不足百分之五的,不得再增加機動地。本法實施前未留機動地的,本法實施後不得再留機動地。」這些規定有利於農村土地使用權的相對穩定,有利於農民保衛自己對土地的使用權、轉包權、出租權、互換權、轉讓權、繼承權等權利,使農民在承包期內捍衛自己對土地的排他性使用,強調了土地權利的物權性。
從效率的角度,特別是從促進要素的充分流動性和自由組合性的角度,這部法律似乎缺乏前瞻性。農村土地的流轉必須大大加速,才能有助於農村人口的大部分徹底離鄉離土,有助於耕地盡速向種地能手集中,有助於農業經營的平均規模的擴大和生產結構的深刻改變,有利於中國農業生產力的提高,有利於中國農業在競爭日益激烈的世界農貿市場上發揮比較優勢。中國農村土地制度和世界上絕大部分實行土地農戶所有的國家還有較大的區別。中國仍然堅持農村土地的集體所有制。先進國家沒有一個採用中國的這種獨特的土地制度的。這種土地制度會在中國與世界接軌和向真正的市場經濟過渡的歷史過程中,逐漸顯示其局限性,不利於城市化和現代化的進程。和私有制下的土地流轉相比,其規定不但使土地流轉變得更為困難,而且容易政治化。
《土地管理法》和《土地法管理實施條例》中對土地的控制權規定不明確,容易造成上級和下級的管理混亂。上級和下級之間的許可權沒有劃分清楚,就會造成權力缺位或者權力越位,其最終結果只能是對農民權利的損害而已。《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對農民和國家的權利與義務界線劃分不明確,國家和農民處於不平等的地位,處於農民之上。在國家徵用土地的時候,法律上規定,「國家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徵用」,「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徵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但是,至於政府應該怎樣有償使用,法律上卻沒有提出具體的解決方法,或者解決原則。農民的土地權利沒有得到法律的有力保障,農民的土地權利在國家權力面前變得非常脆弱。而在農民和政府之間關於土地問題���蓯保�┟衲岩哉業揭桓齪俠淼慕餼齜槳浮!鍛戀毓芾矸ā酚搿鍛戀毓芾矸ㄊ凳┨趵�返牟蛔悖��踅繒�圩罹緦業木褪橋┟竦耐戀廝�腥ㄎ侍狻Q�踅緙負躋恢氯銜��ǎ可對農民與土地鄭誇的相互關系沒有能夠清常跨定#殼當矗咯民齲浚寇害、齲咯問題難決的關跡浚口。應該福咯民以確切的土地耍啃權#竣在罰可在明確福胯保障。只有劍苛地權永久性地賦予農民#咯民才會珍惜保護土地;只有劍苛地權永久性地賦予農民#咯民才會真眨磕實現土地的自由買賣#礦規?吶┮稻?貌拍芄揮行У亟?小?/SPAN> 而且目前 農民對土地公有的法制觀念非常淡薄,一些人片面認為,土地是集體的,如能用來建房就變成了自己的,於是千方百計多佔宅基地,甚至將承包的責任田當成私有土地,未經許可隨意侵佔或調換建房 .現在農村大量空閑宅基地問題, 在老村之外又聚集成新村,致使舊村出現了大量閑置、廢棄的宅基地和空白帶, 而新的民宅布局散亂,佔地面積過大,宅基規模一年超過一年。久而久之,便形成了一個個龐大的 「空心村」。 如何讓 「空心村」實起來,保護現有耕地資源,提高土地利用率,已不僅是基層組織面臨的新課題,更是國家土地立法的大問題。土地私有化就能從根本上解決這個問題。
三 橫向對比考察
德國,日本,韓國和我國的台灣地區土地所有制度和物權制度可能是我們最終的目標體系。美國在西部開發過程中,為了處理西部拓殖中的土地問題,美國國會通過了多個土地法。 1785年土地法是第一個付諸實施的聯邦土地法。它規定了土地國有制和向移民出售的原則。在出售公地的過程中,聯邦政府從1796年至1820年間,採取了部分信貸和延期付款的優惠政策。從1806年至1832年間,國會又通過了多個《救濟法》,來延緩未付款土地被沒收的期限。這些措施對貧苦農民獲得土地起了一定的作用。 1861年 5月20日通過的著名的《宅地法》是西部開發中最具民主色彩的一部土地法,它實際上為每個或每戶合乎條件的定居者無償分配了一塊160英畝的安身立命的宅地,從而大大加速了西部的土地開發。1866年,聯邦政府將土地出售政策擴大到了礦產地,推動了采礦業的資本主義開發。從1823年起,聯邦政府為公路、運河及鐵路的修建,撥贈了大量的土地,推動了西部交通運輸業的發展。在美國,一個以農為業的小康之家,需要擁有的一級農地大約是中國的三百畝。今天中國一戶農家的耕地太少,還要交承包租金。可以肯定的是:如果不大量地棄農從工,中國的農民不可能達到小康。 法國社會經濟的發展,大大得益於拿破崙的法典。土地制度改變,農奴就變成自由民,人身依附關系也即消滅。俄羅斯總統普京上台,首先就是土地私有化。 土地的私有所有權,是基於既定約束下的成本最優或收益最大的經濟學基本原理。在交易成本不為零的條件下,將土地的所有權界定給農民將比界定給政府或國家會產生更大的收益。任何制度或契約能夠順利施行,不僅需要清楚地界定所有權,而且還要有效地保護所有權,否則制度或契約將難以執行,違約、越權及各種侵權行為都會發生。
四 歷史考察和 土地私有化思路
土地私有制的確立代表了人類歷史上的一次意義重大深遠的制度更替;土地制度對生產力的發展也起著重要的促進或制約作用;同時中國歷史上因土地制度政策的失誤導致災難性後果的教訓也值得吸取。 [4]中國傳統是土地私有,從井田制到明清,私有是一個傳統。而且,民國以來,土地私有就已經制度化了,而在清朝,皇帝還可以沒收土地。 中國在20世紀20年代就有《土地法》。當然,當時的《土地法》有其局限性,比如限制租賃、限制租金比例、強制永佃權等,行政權力過大。自秦漢至清末的二千多年間,耕地始終是在國有――私有――國有的三輪大循環中變化著,每一次由私有土地向國有土地轉化都伴隨著社會動亂與逆轉;而由國有土地向私有土地轉化則促使農業經濟恢復和國家強大。與此相適應,通過土地買賣兼並轉移產權,利用租佃制經營又成為中國封建社會土地關系的主要內容。非耕地一般屬於國有,基本上不加入產權流動的領域[5].我國封建制度中的土地私有產權曾長期存在並允許在較大范圍內自由流轉,起了重要作用。
新中國成立後,通過土改徹底廢除了封建土地私有制,建立起土地平分的農民家庭私有制,允許私有土地產權自由買賣、出租、典當、抵押、贈與等,並受到國家土地法律制度的有力保護。這種社會主義性質的農地私有制,具有很強的生產激勵作用、農地配置效率和制度變遷績效。隨後,我國確立的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隱含著土地平分機制,它直接刺激農村人口快速增長,反過來又使人地比率下降,造成農地經營規模的細碎化,使農業勞動生產率不斷下降和土地報酬率遞減。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在繼續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不變的前提下,通過土地所有權與使用權相分離,使農民擁有一定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但國家始終沒有給農民下放土地私有的財產權。因此,下一步農村土地制度創新,必須徹底恢復土地作為農業最基本的生產要素的性質,引入市場經濟機制,發揮市場在配置農業資源中的基礎性作用,真正使農村土地流轉起來。通過積極培育和逐步完善農村土地市場,來提高農地利用水平,提高農業勞動生產率和投入產出率,提高農業市場化、國際化程度,不斷地增加農民收入,促進農業生產持續發展和農村經濟全面繁榮。我國下一步繼續進行農村土地制度改革和創新,必須建立科學有效的土地法律 制度。
我國農村家庭承包經營體制下的集體土地所有權長期虛置,形成行政權大於農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傳統,導致農村耕地資源大量流失,侵犯了農民的經濟利益。要按照農民所擁有的土地所有權在法律上與經濟上相統一的原則,重構產權清晰的農村土地市場主體,並從憲法和有關土地法律制度上予以保護。 據1996年中國土地資源調查數據分析,國有土地面積佔53.17%,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面積佔46.18%,尚未確定土地權屬的面積佔0.65%[6].由此可見即使把農村集體所擁有的土地面積全部私有化,也不會徹底改變我國土地資源的社會主義公有性質;相反若繼續維持現行的國家土地徵用制度,只能使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往城市國有土地所有權單向轉移,直接造成農民所擁有的農用土地資源存量的凈減少。農村土地私有化使城鄉土地市場的產權關系更加明晰,便於引入市場競爭機制來優化配置資源,促進可耕地在農戶之間自由流動,提高農村土地利用水平和農業勞動生產率,推動農業生產結構調整和農村第二產業、第三產業的快速發展。農村土地私有化有利於耕地規模適度的集中經營,可以更好地發揮土地作為增加社會財富母體的再生功能,將會培育出大量的新型合作經濟實體和合作經濟組織,建立 和發展新型的具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性質的農村集體經濟。土地不是私有的,按照馬克思的說法,就是「農民被束縛在土地上」。意味著農民如果永久性地離開土地,就將喪失土地的權利。所以打工在外,他要定期回去,政府對農村土地按照婚嫁生死3、4年調整一次。調整意味著沒有真正的私有產權。調整的權力,完全在政府手中。 農民人口一定要大幅下降,棄農轉工商。 中國幾億農民都要從土地裡面走出來。中國現狀卻是農民走了,就會喪失對土地的權利。所以現在農民拋荒現象非常嚴重。把土地交回村裡以後,喪失權利;卻又不能買賣租賃,因此他寧願荒著,出去打工。 土地制度應該公有還是私有,其實這是農民的權利問題, 他應該能自己決定土地是公有還是私有。憲法規定,農村土地是集體所有。集體所有就是說,那這個村集體里的人應該能決定將它們分了或者出租或者出賣。沒有完全的私人產權,沒有土地私有和自由買賣, 地價不能形成。土地私有化,以及取消戶口制度、把人變成自由民。這是兩件重大且急迫的事情。如果土地是他的,他就可以永久移民。因為他的地即使不賣掉,也可以委託別人管理、出租。 隨著農村勞動力向城鎮轉移步伐加快,舉家進城居住、務工或經商的農民日益增多,建新房棄舊房日多,農村集體土地上農民賣私宅的情況越來越普遍。由於沒有產權證而無法辦理過戶手續,拆遷時如何確定受償主體,由此引發的糾紛越來越多,主要原因是我國現行法律對此類財產的買賣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既沒有規定農村集體土地上的私宅不得買賣,也沒有規定農村私宅如何買賣。因為這些房屋沒有產權證,買賣時無法辦理過戶手續,導致大量農村私宅閑置,進而由於無人居住、無人修繕而倒塌。另外,土地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農民土地包括宅基地、自留地和自留山,屬於農村集體所有,出售宅基地實際上是對農村集體組織所享有土地所有權的侵害。而在農村,以出賣房屋為名出售農村宅基地非法謀取利益的現象也比較突出。農民的房屋財產缺乏保護,不利於農村人口的流動和農村經濟的市場化發育。私有化使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私宅能夠合法、有序地買賣,以促進農村人口有序流動,推動農村經濟健康發展。
土地所有權私有化可以在改革中逐步實現,在此基礎上在建立成熟完善的物權法體系和民法典。正是 向來枉費推移力 ,此日中流自在行。 2002年土地承包法案而言,已經明確地將土地的使用權、收益權、流轉權界定給了農民,但是農民並沒有完全得到法律上賦予他們的各項權利。
當然與私有化應該同時進行的是加強基層民主化進程。另外可以取消、削弱或者淡化鄉、鎮政府和村委會。因為村委會和鄉政府在目前已經沒有存在的必要,並且就其所起的作用看已經是弊多利少。目前農村村委會的工作績效看是非常差的。農村土地的所有權界定給農民。農民行使土地權利將不再與村委會簽約,而只是與國家簽約,是社會契約( SOCIAL CONTRACT)。
五 結語
民法的各基本制度中物權法最需要也最能夠體現本國特色。物權法基本上可以歸結為一國對本國資源的分配和利用的范疇。況且,我國是資源相對短缺的人口大國,長期以來實行生產資料公有制,而且在進行經濟體制改革的過程中一向重視財富分配的相對公平,不能不在制定物權法的過程中更多的強調從本國的國情出發,而不是從現成的概念出發,所以要研究中國的物權,必先研究中國的土地權利;要建立適合中國國情的物權法,必先建立適合中國國情的土地權利制度。[7]在這一點上中國的物權法、民法典不能急於求成,現實的做法可以考慮先建立完善的土地法律制度這並不意味這我們停滯不前。而是在不斷前進不斷完善中要注意立足現實,一步一個腳印,才能真正有利於民生和國計。
[1] 王衛國,《中國土地權利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年5月第1版,第6頁
[2] 王利明,《物權法專題研究》,吉林大學出版社2002年7月第1版,第3頁
[3] 王衛國,前書,第3頁
[4] 王衛國,前書,第2頁
[5] 江平, 《 中國土地立法研究 》,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1999,第96-97頁
[6] 劉育成, 《 中國土地資源調查數據集 》 全國土地資源調查辦公室印製, 2000,第38頁
僅供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