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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一學院法律本科畢業論文

發布時間: 2022-12-27 04:44:55

㈠ 法律本科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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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法律專業畢業論文8000字範文

法律是保護我們安全的重要內容,存在我們生活的方方面面。下面是我帶來的關於法律8000字 畢業 論文的內容,歡迎閱讀參考!

法律8000字畢業論文篇1:《淺談法律信仰形成的法律基礎》
摘 要 法律信仰作為法治國家的精神基礎在依法治國的當今無疑意義重大,本文通過對法律信仰和良法概念的界定、什麼樣的法律才能被信仰的闡述,闡釋了良法在法律信仰形成中的作用。

關鍵詞 法律信仰 良法 作用

一、前言

依法治國作為我國的基本治國方略已經有十二年之久,為了實現依法治國的理想圖景,我國已基本建立了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社會主義各項事業基本有法可依。雖然有法,但法律在實踐當中權大於法、人大於法、以言代法、以權廢法的現象比比皆是,為什麼會出現這種情況?歸根到底是法律不被信仰,如果法律不被信仰,與一紙具文無異,就似伯爾曼所說:“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將形同虛設①。”法律作為信仰的唯一對象在培養法律信仰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我們究竟要信仰什麼樣的法律?良法作為一種有別於惡法的良善之法應作為法律信仰的當然對象。本文正是以良法在法律信仰形成中的重要性為理論基礎,通過以下邏輯來分析良法的這種重要性:法律信仰是依法治國方略的精神基礎,這種精神基礎又是如何形成的?法律作為法律信仰的唯一對象對法律信仰的形成起到了關鍵性作用,那什麼樣的法律才會被信仰呢?價值合理、規范合理、體制合理、程序合理的良善之法應成為法律信仰的對象②。

二、法律信仰與良法概念界定

(一)法律信仰

法律信仰一詞在《辭海》中並沒有針對性的解釋,只有對信仰的解釋為:“信仰是對某種宗教,或對某種主義極度信服和尊重,並以之為行動的准則③。”謝暉教授認為“法律信仰是兩個方面的有機統一:一方面是主體以堅定的法律信念為前提並在其支配下把法律規則作為其行為准則;另一方面是主體在嚴格的法律規則支配下的活動④。”由此,筆者認為法律信仰是指社會主體對法律的信服和尊重,並將這種信服和尊重的心理狀態轉化為行為准則的過程。法律信仰是一個動態的過程,而非靜止不動的,是包括心理狀態和行為過程的有機統一。也就是說,法律信仰不僅存在於理論上,而且踐行於法治實踐中。

(二)良法

良法是與惡法相對應的法哲學范疇,是一個廣泛且不斷發展的概念,它包括法的實質良善性和形式良善性兩個不可分割的方面。要對良法下個確切的概念不容易,可從良法的標准來探討良法的概念。李龍教授主編的《良法論》一書認為良法的基本標準是:價值合理性、規范合理性、體制合理性、程序合理性⑤。筆者認為,良法應從應然角度考慮,良法應是實質良善和形式良善的有機統一,由此,法律應當是怎樣的,而非法律實然或已然是怎樣的。價值合理性應是良法的靈魂,規范合理性、體制合理性、程序合理性都是為了實現良法的價值合理性服務的。因此,良法應是符合自然、社會、人類發展規律的,能夠滿足主體享有最一般人權、公平正義的,並能為大多數獨立社會主體所信奉和行使的准則。

三、法律是法律信仰的唯一對象

法律信仰作為信仰的一種,其信服和尊重的准則當且僅當是法律,而不能是諸如權力、教義、風俗習慣之類的對象,如果法律信仰除法律之外還有其他對象,那就不是法律信仰,也培養不出法律信仰。法律的三品性“自由――人權性、效用――利益性、保障――救濟性”是法律成為法律信仰對象的內在因素⑥。此外,規范的至上性是法律成為法律信仰對象的前提條件⑦。正是因為法律保障人權、救濟權利、實現利益的特性及其至上性,確定了法律是法律信仰的唯一對象。

四、什麼樣的法律才會被信仰

依法治國的前提是有法可依,只有建立並不斷完善法律體系才能為依法治國提供法律基礎,而法律被信仰是依法治國的精神基礎,只有法律真正為社會主體所尊崇和行使才能實現法治,但是並不是只要是法律就一定會被信仰,還要看這種法律是否具有價值合理、規范合理、體制合理、程序合理等特性,是否能夠保障人權、救濟權利、實現利益,是否能夠體現法律的應然性(公平正義性),即法律應是良善之法,是為良法。

五、良法對法律信仰形成的作用

根據謝暉教授將法律信仰分為法律信念和在法律信念支配下的活動兩方面來看⑧,良法對法律信仰形成的作用可通過以下兩方面來實現:1.良法對法律信念形成的作用。法律信念是一個有關個體主觀心理的概念,內在包涵著個體對法律的信服和尊崇,並把這種信服和尊崇內化為一種恆定的意念,而這種信服和尊崇的前提是法律可以實現主體的某種利益。良法因其效用-利益性、保障-救濟性、自由-人權性,使其具備被信仰的價值基礎;2.良法對法律實踐的作用。法律實踐的前提是有法可依,而這個法的良善性決定了法律實踐的有效性,法律的有效實行是法律實踐的應有之義。法律的善惡決定了人們對其信仰的最基本的邏輯起點和價值基礎,只有善法――以人權保障為宗旨的法律,才能獲得社會主體的普遍認同並加以普遍遵守,法律的良好實施才能促使人們去信服和尊崇法律,法律信仰才能形成。

六、結語

法律信仰在依法治國的當今無疑是非常重要的,但要真正讓法律成為普通民眾的信仰,首先法律應是良善之法,且應有效實施,法條具文的泛濫,除了帶來種種社會成本,還會阻礙法律人職業自律,而法律人職業素質的降低,無疑會鼓勵人們在法制外另闢 渠道 ,解決糾紛維護權益,即求助於私力救助。因此,法律不僅在制定過程中要不斷向良法靠近,而且制定出來的良法要得到有效的實施,這樣才能為民眾提供法律榜樣,使民眾信服法律,將法律內化為信念,從而信仰法律。

注釋:

①[美]伯爾曼.法律與宗教.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91:28.

②李龍.良法論.武漢大學出版社.2001:71-72.

③辭海.上海辭書出版社.1979:565.

④謝暉.法律信仰的理念與基礎.山東人民出版社.1997:15.

⑤李龍.良法論.武漢大學出版社.2001:71-72.

⑥鍾明霞,范進學.試論法律信仰的若干問題.中國法學.1998(2).

⑦謝菲.小議形成法律信仰的前提條件和經濟基礎.律師世界.2002(7).

⑧謝暉.法律信仰的理念與基礎.山東人民出版社.1997:15.
法律8000字畢業論文篇2:《淺談 保險 法律道德風險的法律防範》
摘 要 保險在我國社會中已經被越來越多的民眾所重視,在保險法律關系實踐中也出現了相當多的司法案例。本文首先分析了保險活動中法律道德風險的表現形式及產生原因,並對我國《保險法》在防範保險道德風險上存在的缺陷分析,從法律人的角度,對我國保險法的制定和修改提出建設性的意見。

關鍵詞 保險 道德風險 保險道德

一、保險道德風險的表現形式及產生原因

(一)保險道德風險的基本概念

道德風險是指與人的品德有關的無形因素,即是指由於個人不誠實、不正直或不軌企圖,促使風險事故的發生或擴大,以致引起社會財富損毀和人身傷亡的原因和條件。 道德風險以前主要存在於經濟領域,但是近年來隨著保險領域的不斷擴大,加之保險制度自身特點和相關法律法規的不健全,道德風險越來越廣泛的存在於保險領域,保險道德風險成為保險業中一個特有的術語。

“保險道德風險”是指通過投保獲取不正當利益的一種精神或心理狀態,即投保人為了謀取保險金賠償或給付而投保,通過促成或製造保險事故而騙取保險金的危險。 本文認為保險道德風險的主體除了投保人外,還應該包括被保險人和受益人。保險道德風險同一般的風險相比,具有自身特點。一般情況下,實際危險是有形的,而保險道德風險是無形的,很難運用保險業的相關法則加以預測,因此比較難以加以識別。

保險制度的基本功能在於分散危險和補償損失,但是人為的保險道德風險卻造成保險機制的非正常運轉,因此有必要從法律角度尋求防範保險道德風險的具體 措施 ,以求將其發生率盡量降到最低。

(二)保險道德風險的表現形式及產生原因

隨著社會的發展,保險道德風險的表現形式越來越多樣化,常見的表現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幾種:虛構保險標的;故意製造保險事故;故意違反告知和保證義務;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道德風險源於人的自利本性,人們在利益的驅動下,可能做出一些不法行為。加之保險機制的自身特點和相關法律法規的不完善,就導致了保險道德風險的廣泛存在。保險道德風險的產生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1. 保險活動中信息不對稱。信息的不對稱指在交易雙方之間或者所形成合作關系的雙方中, 一方擁有另一方所不知的信息,在相互對應的經濟人之間不作對稱分布的有關某些事件的知識或概率分布。 在社會保險活動中,投保人所了解的保險商品信息都來源於保險人和中介人的介紹。保險人則通過投保人和中介人來掌握保險標的信息。彼此間存在著明顯的信息不對稱。

2. 逆向選擇的存在。所謂逆向選擇( adverse selection) 是指事前隱藏信息的行為。保險人與投保人在保險過程中,必須要達到信息的完全對稱與知曉,才能簽訂保險條約。但在現實中,這種絕對知曉與坦白的現象是不存在的,彼此都不能絕對知道對方的形象。因此,投保人在投保時,往往能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來選擇性的投對自己有利的保險,而並不把這方面的所有情況讓保險公司知曉。所以,由於信息的不對稱,保險公司總是處於劣勢。這樣就導致了有些投保人不願向保險人真實告之被保險人已存在的風險狀況,保險人處於被動選擇的位置為投保人的行為承擔相應風險。

3. 立法對相關利益主體規制不足。人們追求利益的慾望是無止境的,在利益的驅使下,一些人就會做出一些不法行為,表現在保險活動中,就會引發保險道德風險。要想減少甚至消滅保險道德風險,非常重要的一點就是加強對相關主體的規制。正是因為現有立法對保險道德風險的規制不足,對騙保、詐保等行為懲罰不夠,才會造成保險道德風險的廣泛存在。

4. 我國保險法仍不完善。我國現在的《保險法》及與其配套的法律法規還不十分健全。存在著保險利益不清晰、歸責原則不合理、缺少近因原則的規定等一些立法缺陷。特別是在約束方面,對保險欺詐的懲罰力度不夠,客觀上縱容了保險道德風險的發生。

因保險活動中信息不對稱以及逆向選擇而引發保險道德風險,主要還是由於保險法中相關制度不健全造成的。可以通過在保險法中設立和適用相關的原則和制度來加以解決。通過在保險法中規定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並且在保險事故發生後適用過錯責任推定製度來讓投保人負擔舉證責任就對解決保險活動中信息不對稱與逆向選擇問題起到了有效的作用。也可以通過加大對騙保行為的處懲罰力度來約束各個保險利益主體,防範保險道德風險。所以,歸根結底,我們要從立法角度來防範保險道德風險。

二、我國《保險法》在防範保險道德風險上的缺陷

(一)保險利益不清晰

保險利益原則對防範保險道德風險具有重要的意義,但是我國保險法對保險利益的法律規定卻並不清晰。特別是對保險利益應該存在於何人何時,並未作詳細的規定。

保險利益應該歸於於何人,大多數國家規定為被保險人,而我國《保險法》規定為投保人。我認為,在財產保險合同中,被保險人與保險標的之間具有更明確的保險利益。因為,假如被保險人與保險標間不存在保險利益,其又為合同受益人,那麼保險標的發生損失時,不僅不會對其利益造成損害,反而為其帶來利益。這樣以來便容易引發被保險人的道德風險。

(二) 缺少近因原則的規定

我國《保險法》只是在相關條文中體現了近因原則的精神而無明文規定。我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五條規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在保險事故發生後應當向保險人提供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有關的證明資料。保險人應當及時予以核定,對屬於保險責任的,履行保險責任;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應當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發出拒絕賠償或拒絕給付保險金的通知”。近因原則是確認保險人之保險責任的主要依據。正確認定近因,對防範保險道德風險有重要的意義。在《保險法》中增加關於近因原則及其適用標準的明確規定是十分必要的。

(三) 歸責原則不妥當

按照保險的一般規則,保險責任的歸責原則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不考慮行為人有無過錯,或說行為人有無過錯對民事責任的構成和承擔不產生影響。 就保險領域來說,就是基於保險合同的約定,在保險事故發生後,如果發生該事故的原因屬於承保范圍內的原因,那麼保險人就必須承擔保險責任。而不必考慮該事故是否是由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過錯造成。

無過錯責任歸責原則能使因保險事故遭受的損失得到及時的賠償,有利於保護投保人等的利益。但由於保險活動中的信息不對稱,在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並不能及時准確的獲得事故的有關證明和資料,這樣,對於保險人來說,證明投保人等是否存在故意是十分困難的。在此情況下,無過錯歸責原則的適用客觀上加重了保險人的負擔,增加了保險道德風險發生的危險。

(四) 對騙保等相關行為的懲罰力度不足

《保險法》中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在實施了騙保等行為後,主要承擔的是違約的合同責任。“利益與風險相當”是一句古老的法諺,它指的是獲得一定的利益必須負擔相當的風險,如果利益大於風險,則必然會導致不法行為的產生。實施騙保等行為後所承擔的責任遠遠小於通過騙保行為所獲取的利益,必然會引發道德風險。另外,如今保險道德風險在保險領域廣泛存在的現實說明,僅讓他們承擔違約責任是不足以防範保險道德風險的。所以《保險法》有必要加大對騙保、詐保行為的懲罰力度。

三、 防範保險道德風險的立法建議

(一) 進一步明晰保險利益

“無利益者無保險”,保險利益對保險道德風險防範的意義自不待言。保險利益具體明確,可以避免投保人利用對保險利益的不同理解而利用保險道德風險。

由《保險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可以看出,真正有權在保險事故發生時領取保險金的是被保險人,而非投標人。而《保險法》第十二條規定:“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可見,《保險法》第十二條同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明顯不一致。

保險利益存在於何時,根據《保險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可見與保險合同訂立時應當具有保險利益。根據英美保險法通例,保險利益存在於何時因險種不同而不同。財產保險合同與人身保險合同分別具有補償性和給付性特點,決定著保險利益原則在適用過程中的時間限制不盡相同。其中,對財產保險合同而言,一般要求從投保時至保險事故發生時應當始終對於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與此不同,保險利益原則適用於人身保險合同時,僅要求明確一個時間點,至於保險事故發生時是否具有保險利益則在所不論。因此,我國《保險法》應該借鑒英美法的規定,明確保險利益產生於何時。

(二)增加近因原則的相關規定

由於我國《保險法》未明文規定近因原則。應在《保險法》中明確規定近因原則及其適用標准。根據近因原則的要求,認定近因的關鍵,在於尋找致損的因果關系。

關於近因原則的適用標准,保險界普遍認可的是直接作用論,即將對於致損最直接起著決定作用的原因作為近因。如果保險事故是作為直接原因造成保險標的損失,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如果保險事故並非造成保險標的的損失的直接原因,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

(三) 適用過錯責任推定製度

基於誠實信用原則在保險法中規定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對解決信息不對稱引起的保險合同簽訂前的逆向選擇問題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對於信息不對稱所引發的保險合同訂立後的道德風險該如何解決呢?則依賴於過錯責任推定製度。

在保險事故發生後的保險理賠過程中,對保險人來說,想要證明投保人等是否存在故意是十分困難的。而將舉證責任的負擔通過法律規定合理分配給投保人,可以使其自身受到相應的約束,對於彌補保險人的信息滯後性,防範保險道德風險無疑有所裨益。 例如,對於常見的汽車騙保案件,由於經常存在投保人與汽修廠聯手騙保,所以更具有隱蔽性,這無疑增加了保險人對案件事實調查的難度,造成聯手騙保暢行無阻。而過錯推定責任原則的適用,將舉證責任轉移給投保人,給投保人增加了舉證的負擔,勢必會增加聯手騙保行為的難度,從而遏制保險道德風險的發生。

(四) 設立懲罰性的損害賠償制度

懲罰性損害賠償制度對防範保險道德風險起著重要的作用。首先,通過對騙保人施加更重的經濟賠償責任來制裁他們的不法行為,更好達到懲罰的目的。同樣,通過懲罰也達到了威懾的目的,可以防止道德風險再次發生。其次,這一制度具有補償功能,在補償性損害賠償不足以補償保險人所遭受的損失時,懲罰性損害賠償能更好的維護保險人切身利益。再次,懲罰性損害賠償制度的完善,可以對保險交易起到鼓勵作用。同樣,這一制度在保險領域適用能夠促進保險活動的正常進行,因為它使潛在的騙保人等認識到遵守保險合同的約定比實施騙保行為更加合算。

注釋:

程婧.保險道德風險的產生及規避.福建金融.2001(5).第37頁.

尹田主編.中國保險市場的法律調控.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0年版.第172頁.

張新寶.侵權責任法原理.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35頁.

魏建文、鄒國雄.論保險道德風險的法律防範.經濟師.2002(3).第71頁.

參考文獻:

[1]楊林.遏制保險欺詐.中國保險.2005(8).

[2]張歡.中國社會保險逆向選擇問題的理論分析與實證研究.管理世界.2006(2).

[3]黃海驥.保險信息不對稱的表現及影響.保險研究.2003(12).

[4]卓志、熊海帆.保險領域逆向選擇與道德風險的經濟分析.保險理論與實踐問題探索.西南 財經 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
法律8000字畢業論文篇3:《淺談法律服務在軍隊政治工作中的作用》
一、引言

隨著我國法制化進程的發展和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逐步建立,軍隊的法制建設引人矚目。其中,法律服務工作的蓬勃開展,直接促進了國家的政策法律在軍隊中得以更好的落實,這對貫徹中央軍委依法治軍的方針,保護國家軍事利益,維護軍隊和軍人的合法權益意義重大,但是,這只是法律服務工作顯而易見的一些作用。其實,對軍隊來說,法律服務工作作為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內容,不僅有利於加強我軍的政治建設,發揮我軍的政治優勢,也在落實依法治軍方針、依法管理部隊、拓展政治工作職能和形成政治工作合力等領域發揮著作用,從而全面提高戰鬥力和保證各項任務的完成。

二、法律服務工作與軍隊政治工作的相互作用

(一)軍隊政治工作的需求催生了法律服務工作的發展

隨著依法治軍原則的提出和部隊法治建設的需要,具有軍隊特色的法律服務工作在部隊應運而生。1995年5月,《中國人民解放軍政治工作條例》將司法行政工作、軍隊保衛工作、軍事審判工作和軍事檢察工作作為軍隊政治工作的一個組成部分,而法律服務工作就是其中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同時《政治工作條例》把“領導司法行政工作、管理律師、公證和法律服務”作為總政治部的重要職責,把領導、負責法律服務工作作為各級政治機關的主要職責之一。這樣,在《政治工作條例》這一軍隊政治工作的權威法規中確立了法律服務工作在政治工作中的法律地位。因此可以看出是軍隊政治工作的需求催生了法律服務工作的發展,法律服務工作納入軍隊政治工作體系中,在實踐中有利於加強對法律服務工作的組織領導和健康發展。

(二)法律服務工作的開展促進了政治工作任務的完成

《政治工作條例》明確規定了法律服務工作和政治工作的共同任務是“打擊軍內違法犯罪和境內外敵對勢力、敵對分子的滲透破壞活動,從政治上、組織上純潔和鞏固部隊,運用法律手段保護國家利益和軍事利益,維護軍隊和軍人的合法權益”。這一任務的確定,是由法律服務工作本身的工作性質決定的。律師工作、公證工作和基層法律咨詢工作,從法律角度為部隊建設提供各項服務,適應部隊建設需要,促進部隊的全面建設。這些任務與政治工作中任務的方向是一致的。因此,軍隊政治工作中不能缺少法律服務工作,法律服務工作對加強軍隊政治工作,實現政治工作任務具有很重要的意義和作用。

三、法律服務工作在軍隊政治工作中的作用機制

(一)開啟法律服務工作,加強軍隊政治建設

過去,我軍的法律服務工作是潛在的,沒有明確的組織機構和專業的法律隊伍,也沒有明確的人員職責分工。出現了法律問題,有了法律服務需求,則由保衛、組織、幹部、宣傳等部門辦理。這些法律問題體現在為首長和機關提供法律咨詢,為官兵涉法問題提供解答官兵,協調處理軍地糾紛,參與訴訟和調解以及法制宣傳 教育 等。依法治國和依法治軍方針的貫徹,法律已經涉及國家和軍隊生活的方方面面。單純的依靠行政手段和途徑,單靠組織、幹部、宣傳、保衛等部門的工作已不能滿足部隊政治建設的需要。只有開啟法律服務工作,滿足日益增多的涉法問題解決的需求,提高政治工作的有效性,發揮我軍政治工作的優勢。

(二)加強法律服務工作,落實依法治軍方針

依法治軍,就是依據法律管理國防和軍隊建設事業,把國防和軍隊建設的各個方面,各個環節納入法制化的軌道。依法治軍是軍隊建設全局性、基礎性、長期性工作,中國特色軍事法規體系的形成,為依法治軍提供了有力支撐。依法治軍是一個系統工程,如何才能找到依法開展工作的突破口和切入點?那就是通過法律服務工作。法律服務工作是貫徹實施軍事法律法規的重要方面,在依法治軍,有效地依法管理部隊上發揮著巨大作用。

(三)加強法律服務工作,形成政治工作合力

軍隊法律服務工作具有獨立的工作對象、工作任務和業務范圍,相對於政治工作中的保衛、組織、幹部、宣傳、紀檢等工作來說具有獨特性。但是,法律服務工作又不是孤立存在的,它和政治工作中的其他業務工作存在相互促進、相互制約的關系,開展得好可以和其他政治工作形成合力。首先,法律服務工作與政治工作中的其他工作存在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形成合力的關系。對政治工作是一個很好的充實,又促進了政治工作其他方面工作的開展,形成政治工作合力,更有利於完成政治任務。其次,法律服務工作對紀檢、組織、幹部、宣傳、 文化 工作及群眾工作等同樣具有促進作用。法律服務工作與其他各項業務工作都能相得益彰,形成合力,將系統論中整體大於部分之和的原理運用到政治工作中,定會更好地搞好政治工作,實現其任務和職能。

(四)做好法律服務工作,加強基層政治工作

政治工作是我軍的生命線,在我軍的建設和發展中,政治工作佔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而基層部隊的政治工作則是整個政治工作最基本、最具體體現,部隊基層政治工作的好壞直接影響部隊的戰鬥力生成,對確保黨對軍隊的絕對領導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基層政治工作必須做到有法可依,當前,基層政治工作主要依據《軍隊基層建沒綱要》,那麼在貫徹這一法規開展基層政治工作的過程中,法律服務工作的重要性就顯而易見,法律服務工作要做好《綱要》的宣傳教育工作,使基層官兵樹立《綱要》就是法規的意識,從而增強貫徹落實綱要的自覺性。因此,法律服務工作應面向基層開展工作,幫助基層搞好依法管理、依法施訓、依法理財、依法搞好教育和法律宣傳、依法維權等。所以,法律服務工作在加強基層全面建設,加強基層政治工作方面起著重要作用。

四、結束語

總之,軍隊政治工作的需求催生了法律服務工作的發展,法律服務工作的開展促進了政治工作任務的完成。軍隊法律服務工作在軍隊政治工作中發揮非常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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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法律畢業論文範文

你的法律專業論文准備往什麼方向寫,選題老師審核通過了沒,有沒有列個大綱讓老師看一下寫作方向?
老師有沒有和你說論文往哪個方向寫比較好?寫論文之前,一定要寫個大綱,這樣老師,好確定了框架,避免以後論文修改過程中出現大改的情況!!
學校的格式要求、寫作規范要注意,否則很可能發回來重新改,你要還有什麼不明白或不懂可以問我,希望你能夠順利畢業,邁向新的人生。

(一)選題
畢業論文(設計)題目應符合本專業的培養目標和教學要求,具有綜合性和創新性。本科生要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和專業特長,選擇適當的論文題目,但所寫論文要與本專業所學課程有關。
(二)查閱資料、列出論文提綱
題目選定後,要在指導教師指導下開展調研和進行實驗,搜集、查閱有關資料,進行加工、提煉,然後列出詳細的寫作提綱。
(三)完成初稿
根據所列提綱,按指導教師的意見認真完成初稿。
(四)定稿
初稿須經指導教師審閱,並按其意見和要求進行修改,然後定稿。
一般畢業論文題目的選擇最好不要太泛,越具體越好,而且老師希望學生能結合自己學過的知識對問題進行分析和解決。

不知道你是否確定了選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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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論文選題的方法:

一、盡快確定畢業論文的選題方向 在畢業論文工作布置後,每個人都應遵循選題的基本原則,在

較短的時間內把選題的方向確定下來。從畢業論文題目的性質來看,基本上可以分為兩大類:一類

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實踐中提出的理論和實際問題;另一類是專業學科本身發展中存在的基本范

疇和基本理論問題。大學生應根據自己的志趣和愛好,盡快從上述兩大類中確定一個方向。

二、在初步調查研究的基礎上選定畢業論文的具體題目在選題的方向確定以後,還要經過一定的

調查和研究,來進一步確定選題的范圍,以至最後選定具體題目。下面介紹兩種常見的選題方法。

瀏覽捕捉法 :這種方法就是通過對佔有的文獻資料快速地、大量地閱讀,在比較中來確定

論文題目地方法。瀏覽,一般是在資料佔有達到一定數量時集中一段時間進行,這樣便於對資料作

集中的比較和鑒別。瀏覽的目的是在咀嚼消化已有資料的過程中,提出問題,尋找自己的研究課

題。這就需要對收集到的材料作一全面的閱讀研究,主要的、次要的、不同角度的、不同觀點的都

應了解,不能看了一些資料,有了一點看法,就到此為止,急於動筆。也不能「先入為主」,以自己頭

腦中原有的觀點或看了第一篇資料後得到的看法去決定取捨。而應冷靜地、客觀地對所有資料作

認真的分析思考。在浩如煙海,內容豐富的資料中吸取營養,反復思考琢磨許多時候之後,必然會有

所發現,這是搞科學研究的人時常會碰到的情形。 瀏覽捕捉法一般可按以下步驟進行: 第一步,廣

泛地瀏覽資料。在瀏覽中要注意勤作筆錄,隨時記下資料的綱目,記下資料中對自己影響最深刻的

觀點、論據、論證方法等,記下腦海中涌現的點滴體會。當然,手抄筆錄並不等於有言必錄,有文必

錄,而是要做細心的選擇,有目的、有重點地摘錄,當詳則詳,當略則略,一些相同的或類似的觀點和

材料則不必重復摘錄,只需記下資料來源及頁碼就行,以避免浪費時間和精力。 第二步,是將閱讀

所得到的方方面面的內容,進行分類、排列、組合,從中尋找問題、發現問題,材料可按綱目分類,如

分成: 系統介紹有關問題研究發展概況的資料; 對某一個問題研究情況的資料; 對同一問題幾種

不同觀點的資料; 對某一問題研究最新的資料和成果等等。 第三步,將自己在研究中的體會與資

料分別加以比較,找出哪些體會在資料中沒有或部分沒有;哪些體會雖然資料已有,但自己對此有不

同看法;哪些體會和資料是基本一致的;哪些體會是在資料基礎上的深化和發揮等等。經過幾番深

思熟慮的思考過程,就容易萌生自己的想法。把這種想法及時捕捉住,再作進一步的思考,選題的目

標也就會漸漸明確起來。

㈣ 本科法學方面畢業論文範文參考

法律是國家的重要組成部分,法學專業的人才培養也越來越重要。下面是我為大家整理的本科法學 畢業 論文,供大家參考。

本科法學畢業論文篇一:《國內私立法律的歷史發展道路》

[摘要]近代中國私立法律 教育 經歷了由嚴禁到准允的轉變,打破了官辦法律教育的專制壟斷體制,為這一時期法律教育的發展作出了貢獻。其從無到有,大量涌現,很快就遍布全國,並在適應社會發展的客觀要求中形成了自己的辦學理念。其辦學理念的時代意義主要包括三個方面:一是辦學主體觀念的轉變;二是教育體制的完備;三是教學內容及形式的改善。在其一波三折的發展歷程中,形成了一些可以辨識的價值和特點,啟示著我們進一步認識法律教育現代化進程中的若干基本矛盾和基本問題。

【關鍵詞】近代中國;私立法律教育;辦學理念;現代化

中國傳統教育向來是官學和私學並存,及至近代中國的大學教育仍承襲了這一傳統。但近代中國新式法律教育在清末一度是被官辦學校所壟斷的,後因立憲形勢緊迫才開通禁令。就近代中國私立法律教育而言,其經歷了由嚴禁到准允的轉變。私立法律教育從無到有,再到大量涌現,並很快遍布全國。雖打破了官辦法律教育的專制壟斷體制,在近代中國新式法律教育辦學主體上增加了一種新形式,是對官辦法律教育的一種補充,為這一時期法律教育的發展作出了貢獻,但毋庸諱言,由於其發展中呈現出泛濫成災的趨勢,也產生了一些消極的影響。本篇擬以辦學理念為視角,探索近代中國私立法律教育的發展,並 總結 其正反兩方面的歷史 經驗 和教訓。

一、近代中國私立法律教育的辦學理念

近代中國的新式法律教育是伴隨著法律制度的變革發展起來的。寫作論文在清末法制改革中,為適應社會發展的迫切需要,清政府不得不把法律人才的培養和法制變革緊密結合起來,開始以西方資產階級法學教育的思想、 方法 來培育法律人才。但在其起始階段,私立法律教育並未納入清廷政策的許可范圍。1904年的《學務綱要》明令規定:「私學堂禁專習政治法律」。直到1910年清廷才明令准辦並推廣私立法政學堂的設置。此後,私立法政學堂從無到有到大量涌現,很快就遍布全國,並在適應社會發展的客觀要求中形成了自己的辦學理念。

第一,以養成專門法政學識,足資應用為宗旨。清末,由官治走向自治,在時人看來,「所有議員自治職員審判官吏,非有法政之素養不足以趨赴事機,需才既眾,自宜廣加培成以資任使,若專恃官立學堂為途未免稍狹」,需要另闢辦學 渠道 、擴大辦學規模,進而培養大批具有法學專門知識的人才,進入立法、司法、執法和行政部門。也就是在這一背景之下,1910年學部奏議復浙江巡撫折,准予私立學堂專習政治法律。同年,為進一步適應立憲形勢發展的需要,學部在改訂法政學堂章程的立學總義中.將此前的「以造已仕人員,研精中外法律各具政治知識足資應用為宗旨」,[2]改定為「以養成專門法政學識,足資應用為宗旨」。[3]這一培養宗旨的調整,不僅突破了先前「以造已仕人員」的局限,將招生對象擴大了,而且用「以養成專門法政學識」置換「研精中外法律各具政治知識」,很顯然較之前更強調法政學堂教育的應用性。

第二,取法日本法學教育模式,與官辦法政學堂整齊戈哇一。在1910年的《學部奏改定法政學堂章程折》中,雖明言「參考各國學制,擬具改訂法政學堂章程三十一條」,但無論是其課程體系設置,還是其課程所反映的教學內容大多都蹈襲日本,這一局面及至民初也沒有大的改變。為整肅私立法政教育,不僅在此前頒布的《學部奏議復浙撫奏變通部章准予私立學堂專習法致折》中規定,「各科課程、學生入學程度均按照官立法政學堂本科章程辦理」,而且在《學部奏改定法政學堂章程折》中又申令,此後京外新開的私立法政學堂,均按照此改定章程辦理。

第三,適應時勢變化的客觀需要,因時制宜調整辦學層次和規模。在《學部奏議復浙撫奏變通部章准予私立學堂專習法政折》中,為防範「趨於簡易,以滋速成之弊」,明令私立法政學堂「附設別科,惟不得專設別科」。但時隔半年之久,面對當時中學畢業生人數過少,各處法政學堂的正科難以正常開辦的實際困境,為應一時之需,學部認為「自應量予變通,准其先設別科,以應急需,俟將來中學堂畢業生漸多,再將別科章程廢止,¨做了應時變通的調整。及至民國二年,「各處法政專門學校紛紛添設別科,入學新生,動輒數百。考其內容,大率有專門之名,無專門之實。」學部為遏止流弊的發生,則嚴令「不得再招考別科新生」。同年,教育部又通咨各省,嚴令「所有省外私立法政專門學校.非屬繁盛商埠、經費充裕、辦理合法、不滋流弊者,應請貴民政長酌量情形,飭令停辦或改為法政講習所可也。」通過強化監督管理,關閉了一些條件不合格的私立法政學校。

第四,適當放寬辦學地點,使用統編的審定教材。1910年,清廷在解禁私立法政學堂之始,為便於監督,參照日本的做法,將私立法政專門學堂的辦學地點限於省會。但時隔不到半年,鑒於「按照光緒三十四年憲政編查館奏定逐年籌備清單,省城及商埠地方等處各級審判廳須於第三年內一律成立。則通商口岸須用司法人材實與省城同關緊要,自應將私立法政學堂限於省會一節,酌量推廣」,規定「凡繁盛商埠及交通便利之地,經費充裕課程完備者,一律准於呈請設立法政學堂,以廣造就。」[7]與此同時,學部基於「各國法政之學派別不同,各有系統,必折衷於一是,始可以杜歧趨而崇政體」的判斷,擬取京師法政學堂和京師法律學堂的各科講義,「慎選妥員審定刊行,以資研究而端趨向,庶於制宜通變之中,仍寓劃一整齊之意。」[8]在解禁私立法政學堂的同時,設想以頒發統一教材的辦法來加以調控。

近代中國私立法律教育的辦學理念集中體現了社會轉型對新式法律人才的需求,而由於私立法律教育本身是在轉型社會矛盾運動中發展起來的,所以在其發展的不同時期,其辦學理念自然不可避免地包含著某些它自己無法徹底解決的矛盾,清末民初私立法政教育的畸形繁榮就是其外在的表現。

二、近代中國私立法律教育辦學理念的時代意義

任何時代的特定社會的教育,都是這一時代和特定社會的產物。寫作畢業論文近代中國私立法律教育也不例外。其辦學理念所體現的就是盡可能滿足和適應時代和社會的需要。可以說,它既是社會歷史發展的產物,也是社會歷史發展的構成。近代中國私立法律教育產生和發展不僅僅表現在新式法律教育量的增加和擴展,更體現於其辦學理念的時代意義中。具體而言,其辦學理念的時代意義主要包括三個方面:一是辦學主體觀念的轉變;二是教育體制的完備;三是教學內容及形式的改善。

在1904年《學務綱要》中,清政府出於對瀕危政治統治自救的目的,一方面,肯定了學習外國法律的重要意義,反對那種認為學堂沒立政法一科將啟自由民權之漸的觀點;另一方面,又「害怕學生們可能會反對它而鬧事,會蔑視皇帝的權威和不分輕重地一味堅持他們的權利」,極力詆毀人們談論民權自由,嚴令「除京師大學堂、各省城官設之高等學堂外,余均宜注重普通實業兩途。其私設學堂,概不準講習政治法律專科,以防空談妄論之流弊。應由學務大臣咨行各省切實考察禁止」,、法律教育完全官方壟斷而排除私人加入。[10]

但在新政浪潮的推動下,法律教育變革的風帆已經高高揚起,沒有任何勢力能阻止其前進的步伐,轉型社會的歷史推動著清政府不由自主地進行變革。1907年10月,清廷諭令在中央設資政院不久,又令各省在省會設咨議局,並預籌各府州縣議事會。接著,1908年7月22日頒布《咨議局章程》62條和《咨議局議員選舉章程》l15條,限令各省於一年內成立咨議局。新政的迅猛發展,要求打破官辦法律教育的專制壟斷體制,開禁民間法律教育.從而滿足社會變革對新式法律人才的廣泛需求。為此,1909年浙江巡撫增韞上奏清廷,要求變通部章,准予私立學堂專習法政。1910年,學部奏准「各省私立學堂專習法政,以廣教育而重憲政。」[11]自此,近代中國法政教育官方一統的壟斷局面徹底被打破,辦學主體走向多元化。

清政府由嚴禁私立學堂專習政治法律,到明令准辦並私立法政學堂的設置,這不僅在辦學主體上增加了一種新形式,帶來了辦學主體觀念的轉變,而且更重要的是辦學主體觀念一定程度的轉變也促進了教育體制的完備,法律教育的布局、層次和結構日趨復雜多樣。在私立法政學堂開禁之初,雖規定開辦地點應局限於省會,但此後不久,這一規定即被突破,私立法政學堂擴展到包括繁盛商埠及交通便利之地,官辦和私立法政學堂迅速地遍布全國。在1913年,僅江蘇一省就興辦了15所官辦、私立法政大學和法政專門學校,學生數為4742人。其中,私立法政大學和法政專門學校有13所。[12]

為配合法政教育的發展,1910年,學部參考各國學制,擬定了改訂法政學堂章程,出台了一整套法政教育的具體規劃。分設正科和別科,正科分法律、政治和經濟三門,均四年畢業。別科不分門,三年畢業。如因學生過少,正別兩科不能同時許設的,准其先辦一科。正科學生須在中學堂得有畢業文憑者,經考試錄取後,始准入學。別科學生以已仕人員及舉、貢、生、監,年在二十五歲以上、品行端正,中學具有根底者,經考試錄取後始准入學。每年級學生名額,按照各地方情形酌定,但每級至少在百名左右。[13]列官辦法政教育與私立法政教育並重政策的制訂,一定程度上扭轉了以往法政教育偏狹的局面,推進了法律教育的大發展。

教育體制的完備要求教學內容的相應改善,其努力方向是進一步規范專業教學的課程設置,提升辦學層次。自清束至民國,學部(教育部)都與時俱進改革原有課程,增設新課,對於法律門(科)的應設課程作了詳細規定。在1910年的《學部奏改定法政學堂章程折》中,其明確規定:「從前所定法政學堂章程,其應修改者,約有三端:一日課程。當訂章之際,各種新律均未頒布,故除大清會典、大清律例之外,更無本國法令可供教授。今則憲法大綱、法院編製法、地方自治章程等,均經先後頒行,新刑律亦不日議決,奏請欽定施行,此後法政學堂此項功課,自當以中國法律為主,此應改者一。」在其法律門課程表下又特附註:「民法、商法、訴訟等法,現暫就外國法律比較教授,俟本國法律編訂奏行後,即統照本國法律教授。」及至民國,教育部在1912年公布的《專門學校令》中,又首次提出「專門學校以教授高等學術、養成專門人才」的教育宗旨,規定「專門學校學生入學之資格,須在中學校畢業或經試驗有同等學力者」,將法政專門學校完全定位為高等學校層次。與此同時,在同年教育部頒布的《法政專門學校規程》十條中,又把法律科的必修課目定為:憲法、行政法、羅馬法、刑法、民法、商法、破產法、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和外國語;把法律科的選修課目定為:刑事政策、法制史、比較法制史、財政學和法理學。此時,法律教育雖仍處於模仿引進階段,但較之以前課程設計明顯趨於成熟。

三、近代中國私立法律教育的歷史 反思

在我國傳統法律教育向現代法律教育的轉型中,近代中國私立法律教育的產生和發展無疑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其一波三折的發展歷程形成了一些可以辨識的價值和特點,啟示著我們進一步認識法律教育現代化進程中的若干基本矛盾和基本問題。具體而言有:

第一,法律教育不應是政治的簡單附庸,不應是服務於短期政治目標的實用工具。教育既有別於政治,寫作碩士論文又從屬於政治。可以說,任何一個國家的法律教育制度,都不可能游離於這個國家的社會政治制度。近代中國私立法律教育的發展史不僅反映了近代中國法律命運的變遷史,而且也折射出了近代中國政治制度的演變。「新政」之初,在清廷統治者看來,「蓋科學皆有實藝,政法易涉空談,崇實戒虛,最為防患正俗要領」,因而私立法政學堂「概不準講習政治法律專科,以防空談妄論之流弊。」一直至1910年,才因立憲政治對新式法律人才的急需而有限開禁。很顯然,新式法律教育在近代中國的發展,不單單是教育事業自身發展的結果,政治因素的影響也至為明顯。清政府在法律教育發展之初就已把興辦法律教育與政治穩定聯系在一起,且服從於政治發展的需要,對法律教育本身的價值和特點重視不夠,忽視了其發展的獨立性。這就導致近代中國新式法律教育從一開始就染上了政治至上的病毒,並一直隱藏於其肌體中起著不同程度的破壞性作用,嚴重製約了法政教育的健康發展,使得近代中國新式法律教育在產生的階段就是個先天不足的畸型兒。近代中國法律教育現代化之所以表現出貧困和幼稚,這可以說是病根之一。

第二,時代落差造成的近代中國法律教育現代化變革,其形式上的模仿並不等於已認識到了西方近代法律教育的真正內涵。由於近代中國法律教育的現代化發展並非是傳統社會的自我演進,而是在西方法 文化 與中國傳統法文化的沖撞交融中整合而成的,從已經凝固的文化心理、情感和觀念出發,中國傳統法文化必然對西方法文化產生某種抗阻。在新式法律教育中,往往是封建思想的束縛依然故我,「新式法律教育」培養的只是「本領要新,思想要舊」的「新人才」。以《學部奏議復浙撫奏變通部章准予私立學堂專習法政折》為例,清廷學部就明言:「學術之所宗,必求與政治相應」,「蓋君主立憲政體之國,一切法制必擇其與國體相宜者然後施行,無桿格之弊,此則講求法政學者所必應共喻者也。」[15]很顯然,中國新教育的主持者並未真正領悟西方近代法律教育的精髓,不過是為消解內憂外患的交相煎迫,運用「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的推證,極力模仿西方法律教育制度而已。這就使得在磨難中產生的近代中國法律教育陷入既豐富多樣又膚淺粗糙的困境,最終難以形成一個適合中國國情的嚴密的法律教育體系。

第三,如果沒有一個清晰的價值目標和高昂的教育理想,法律教育發展就會喪失意義和迷失方向。清末民初,為適應國家由專制而走向立憲、進而創共和的形勢需要,私立法政學堂從無到有到大量涌現,很快遍布全國,出現了舉國學法政的繁榮景象。但其數量的增長和質量的提高並未同步實現。據1913年教育部經過調查後發現,數量眾多的私立法政專門學校,多為迎合人們尋找新的入仕之階而設,「考其內容,大率有專門之名,而無專門之實。創辦者視為營業之市場,就學者藉作獵官之途徑,弊端百出,殊堪殷憂」,[16]一些私立法政專門學校的辦學已完全背離了教育部制訂的法政專門學校規程,淪為失去靈魂、見利不見人的「教育工廠」。

第四,私立法政專門學校的畸形繁榮,導致教育設置的結構性失調。私立法政專門學堂自清末設立並推廣後,進入民國即在數量上高居不下,寫作醫學有泛濫成災之勢。黃炎培在《讀中華民國最近教育統計》一文中徑言:「蓋當民國初元,國家乍脫專制而創共和,社會對於政治興味非常亢進;一時法政學校遍於全國,有以一省城而多至八九校者,其獲列於政府統計,僅其一部分耳。」據其在民國二年的調查統計,在江寧、蘇州、上海、鎮江、清江等五處,即辦有13所私立法政專門學校。對此,他大聲疾呼:「諸學校之學生,與法政學校之學生較,其數乃不足十之一。」[17]這種私立法政專門學校過度興旺的發展態勢,自然阻礙了此時整個教育體系中門類的協調和均衡的發展,帶來法政人才的相對過剩。與此同時,這種畸形的比例又掩蓋了另一種不合理的現象。據(1916年8月一l9l7年7月全國專門學校統計表》統計,吉林、黑龍江、安徽、陝西、甘肅和察哈爾等省份,名義上雖已遵照新學制辦起了高等教育,但實際上僅僅辦了一所法政專門學校,造成地區分布上的嚴重失衡。這種教育結構發展不合理的現狀,必然會對一些地區社會文化的綜合發展產生消極的影響,長期以往,將會造成一種惡性循環,帶來長久的社會不穩定因素。超級秘書網

第五,在謀求現代化急速發展的後進國家,法律教育必須協調好發展規模與綜合國力的關系。清末民初,為滿足政治制度由封建帝制到民主共和的人才需求,私立法律教育一哄而上。但此時因綜合國力太弱,造成師資、生源、經費、設備和校舍等配套條件都無法跟上。私立法律教育的實際情況是,「大致以各校無基本金,僅恃學費收入,支給校用」,「教員資格不合,學生程度甚差,規則違背部章,教授毫無成績,學額任意填報,學生來去無常,教習常有缺席,實屬辦理敷衍」,[18]教育質量毫無保證。1913年,教育部雖通咨各省酌量停辦私立法政學校或改辦講習科,但並未起到明顯的抑製作用。「以一個法治健全社會的標准衡量,這種局面是極為危險的,因為法學的失誤可能導致災難性的結果」。[19]

平心而論,近代中國私立法律教育對中國法律教育的現代化發展,既有適應和促進的一面,又有制約和滯後的一面。而在此雙重效應中,適應大於制約是毋庸置疑的。近代中國私立法律教育中產生的問題,比之官辦法律教育的一統局面,總是一大進步。關於這一點,可以從近代中國新式法律教育在社會極其動盪的環境下仍有較大發展的事實中得到證明。可以說,近代中國波涌浪擊、多元並爭的法律教育浪潮,拓展了中國教育界的視野,促進了中國新式教育的實踐和理論的發展。近代中國私立法律教育的產生和發展昭示我們:法律教育制度要在實踐中逐步完善,其現代化是一個長期且艱難的歷史進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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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外務部右侍郎伍刑部左侍郎沈奏請設立法學學堂折(附章程)[A],朱有璃.中國近代學制史料(第2輯下冊)[C].上海:華東師范大學出版社,1983:471.

[3][4][13]學部奏改定法政學堂章程折[A].朱有璃.中國近代學制史料(第2輯下冊)[C].上海:華東師范大學出版社,1983:493,492,493.

[5]教育部限製法政學校招考別科生令[A].朱有璃.中國近代學制史料(第3輯上冊)[C].上海:華東師范大學出版社,1983:613.

[6]教育部通咨各省私立法政專門學校酌量停辦或改為講習科[A].朱有璃.中國近代學制史料(第3輯上冊)[C].上海:華東師范大學出版社,1983:615.

[7]學部附奏推廣私立法政學堂片[A].朱有璃.中國近代學制史料(第2輯下冊)[C].上海:華東師范大學出版社,1983:491—492.

[9]費正清,劉廣京.劍橋中國晚清史(下卷)[M].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5:442.

[10][14]張百熙,榮慶,張之洞.學務綱要[A].舒新城.中國近代教育史資料(上冊)[C].北京:人民出版社,1981:206,206.

[12][17]黃炎培.教育前途危險之現象[A].朱有璃。中國近代學制史料(第3輯上冊)[C].上海:華東師范大學出版社,1990:656,656.

[16]教育部通咨各省私立法政專門學校酌量停辦或改為講習科[A]。朱有璃.中國近代學制史料(第3輯上冊)[C].上海:華東師范大學出版社,1990:615.

[18]1913年教育部派員察視私立法政之結果[A].朱有璃.中國近代學制史料(第3輯上冊)[C].上海:華東師范大學出版社,1990:647.

[19]楊振山.中國法學教育沿革之研究[J].政法論壇.2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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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國防開放大學八一學院法學畢業論文

能幫你寫。'外延'和'內涵'屬於形式邏輯中的概念。所謂外延,是指一個概念所反映的每一個對象;而所謂內涵,則是指對每一個概念對象特有屬性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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