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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大法學本科畢業論文範文

發布時間: 2023-01-28 16:18:26

❶ 電大法學畢業論文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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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我國的民事行政訴訟檢察監督來看,刑事偵查與訴訟得到充分重視,反而是民事行政則被看輕。檢察機關對民事行政的檢察監督長期處於弱化地帶。尤其是在當今社會各類訴訟井噴化的大背景之下,司法部門對民事行政的檢察監督呈現無力應對狀態,沒有達到民事行政訴訟活動的需求。檢察機關對民事行政訴訟監督工作相較於刑事偵查普遍存在滯後現象。因此,建立一套獨立的,專屬於民事與行政訴訟的檢察監督機制,十分迫切。

一、從規范現有體制著手,促進民事行政訴訟檢察監督體制獨立化發展

我國憲法將民事行政訴訟檢察監督工作交予檢察機關,是其工作中的一項重要職責與職能。通過調解、審判,保證司法對訴訟雙方公平,保證偵查過程無違法偏私行為發生。

就實踐方面來講,我國的檢察機關在處理民事行政訴訟檢察監督時,並未將民事與行政這兩類實際區分開來。然而,無論是在監督的對象、方式和功能方面,二者均存在很大的區別,不可歸為一類。從我國司法部門所受理的行政訴訟案件數據來看,在2012至2013一年的時間內,發生數百起民事行政案件,而真正得到檢察監督的,所佔比例不到40%。這也就說明了我國現階段檢察監督部門在民事行政類訴訟案件上的過大負荷,加重檢察監督機關工作量的同時,也導致一些民事行政訴訟案件無法真正受到檢察和監督。再有,我國檢察機關在民事訴訟案件的受理比重上要遠大於行政訴訟案件,行政訴訟案件得不到足夠的重視,也屬於檢察機關工作職能的缺失。而且,就本質上來講,在處理民事訴訟案件時,檢察院與法院之間存在固有矛盾,此種矛盾不利於民事訴訟案件監督機制的有效開展。因此,針對我國民事行政類案件的檢察監督體制,必須將民事訴訟案件與行政訴訟案件區分開來,以促進其獨立化的發展方向。

二、比較行政與民事案件的法定檢察監督機制,促進獨立化發展

在我國相關法律中有明文規定,人民檢察院無論是對行政訴訟案件還是民事訴訟案件,都擁有同等的監督權力。且兩種檢察監督體制在細節上存有一定的`差別。通過對不同監督體制的分析,將二者分開處理,是促進檢察監督機制獨立化發展的重要手段。

從監督對象上看,檢察機關對行政訴訟的監督主要是以行政單位為監督對象,不對當事人進行監督活動,控訴雙方在地位上存在一定差距;而民事訴訟的監督對象,是對包括當事人在內的檢察監督,且對當事人和整個訴訟活動都要進行監督檢察。由此可以看出,相對於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在監督對象上,具有權力更大、涉及更廣、難度更高的特點。

從功能定位上看,檢察機關對民事訴訟的監督功能主要體現在,針對行使司法過程和權力的法院審判進行監督;而在行政監督功能方面,則除了履行監督職能外,還具有在審判過程中,保障原告與被告皆具備的獨立行使訴訟權益。而由於行政訴訟案件的復雜特點,就法律方面來講,檢察機關對行政訴訟案件的監督更需肩負監督和保障職責。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不僅在於對人民法院審判活動和當事人訴訟活動的監督,還在於通過這樣一種監督機制,將檢察權能和審判權能統一起來,即以司法權之權威形成對行政權的有效制約,進而實現對審判權和訴訟權的有力保障。

從監督方式上看,檢察機關對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皆具有監督職責。在此過程中,檢察機關可以以「抗訴」的形式來實行監督責任。就目前我國檢察機關的抗訴而言,由於在行政訴訟案件方面,對檢察機關行使抗訴權力上,對理由以及理由和理由之間的關系和適用范圍都並未作出明確的規定,給檢察機關就行政訴訟案件提起抗訴增添了難度,以致於檢察機關常常運用民事訴訟案件的抗訴模式。從而造成在運用「抗訴」方式監督時,出現了形式混亂的局面。基於此,建立一套完善的行政案件「抗訴」模式,對促進檢察機關工作效率和檢察監督獨立化發展而言,十分必要。同時,檢察監督部門還應當注重於對新的監督方式的開發和創建,緊跟時代潮流,行使檢察監督職能。

從訴訟原理上看,行政訴訟案件與民事訴案件存有本質上差別。二者在性質、特點以及運行原理上皆有不同。其中最本質的區別在於,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處於平等地位,而行政法律關系的主體地位則不具有平等屬性,由此導致民事訴訟檢察監督與行政訴訟檢察監督具有不同的運行原理。其中,民事訴訟案件檢察監督本質為,雙方當事人在平等的訴訟身份下,行使民事訴訟活動;而行政訴訟案件首先在控訴雙方的訴訟地位上就無法保障其平等地位。且行政訴訟案件的檢察監督主要是對行政機關這個整體進行檢察和監督,行政機關並不具有反訴訟的權益。

三、結論

我國檢察機關在民事行政訴訟案件檢察和監督上,首先在法律上就有明顯差異。然而檢察機關卻將二者放在了同一職能部門進行檢察和監督活動。二者在監督對象、監督功能定位、監督方式和訴訟原理上皆存在不小的差異,從而易導致檢察監督工作混亂的情形發生。

參考文獻:

[1]潘威偉.行政訴訟檢察監督與民事訴訟檢察監督的比較研究[J].法制與經濟(下旬刊),2013,(12):115-116,118.

[2]白建雲.民事行政訴訟違法行為調查中的幾個問題[J].中國檢察官,2012,(5):74-74.DOI:10.3969/j.issn.1008-6676.2012.05.027.

[3]鞏富文,田鶴城.民事行政檢察監督關系論[J].人民檢察,2011,(6):26-30.

[4]邰桂艷.行政訴訟檢察監督的異化[J].湖北警官學院學報,2014,27(4):15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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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大法學本科畢業論文題目

1、試析狄驥法學理論的思想史淵源

2、社科法學還是法教義學?

3、馬克思主義法學視野下的民生法治研究

4、工程法學體系構建研究

5、「知識-法學」的基本邏輯

6、西方後現代女性主義法學性別理論評析

7、美國新現實主義法學的發展及其啟示

8、我國法學研究生 教育 芻議

9、法學本科教育中研究性學習理念及其實施

10、我國司法考試與法學教育的沖突及協調

11、馬克思對德國歷史法學派的法哲學批判

12、通過羅馬法超越羅馬法

13、民國時期法學教育的歷史與 反思

14、馬克思主義法學中國化實現路徑研究

15、德國歷史法學派的發展及其意義

16、美國女權主義法學平等觀研究

17、法學視野中的國家利益研究

18、馬克思主義法學中國化與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互動關系研究

19、法學教師群體之角色沖突研究

20、美國女權主義法學平等與差異觀研究

21、分析法學的日常語言分析轉向

22、1949-1957年的中國法學教育

23、晚清社會變遷中的法學翻譯及其影響

24、法學精英培養模式研究

25、中國法學教育網路資料庫建設的理論與實踐

26、略論西方馬克思主義與法學 方法 論

27、我國本科法學教育中實踐教學體系的構建與運行

28、法制現代化視野下中國法學教育研究

29、論後現代主義哲學下環境法學研究方法

30、從「案例教學法」到「法律診所教育」

31、全日製法學本科教育若干問題研究

32、農業合作社的法學定義

33、控權--行政法的內在精神與永恆主題

34、中國本科法學教育培養目標的理性思考

35、馬克思主義法學方法論及其當代價值

36、政策定向法學派淺議

37、後現代法學述評

38、現代行政法學「服務控制論」研究--行政法學理論基礎的新探索

39、反思女性主義法學

40、環境倫理學的法學批判

經典刑法學碩士畢業論文題目

1、論我國刑法的基本原則(罪刑法定原則或罪刑適應原則或平等原則)

2、論犯罪概念

3、論罪與非罪的界線

4、論我國刑法中的犯罪構成

5、論犯罪構成理論

6、論犯罪客體的幾個問題

7、論犯罪結果(或危害結果)

8、論行為對象

9、論刑法中的因果關系

10、論單位犯罪

11、論刑法中的不作為

12、論犯罪的故意

13、試論過失犯罪負刑事責任的理論依據

14、試論犯罪目的與犯罪動機

15、論正當防衛

16、論犯罪預備

17、論犯罪未遂

18、論犯罪中止

19、論共同犯罪

20、論牽連犯的幾個問題

21、數罪並罰的幾個問題

22、論死刑

23、論罰金刑

24、論緩刑

25、論自首

26、累犯的幾個問題

27、論罪名

28、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幾個問題

29、論交通肇事罪

30、論走私罪

31、論洗錢罪

32、論有組織犯罪

33、論假冒商標犯罪

34、論重婚罪

35、論挪用公款罪

36、論破壞生產經營罪

37、論故意殺人罪與故意傷害罪的界線

38、論__罪

39、婚內__的刑法分析

40、論誣告陷害罪

41、論偽證罪

42、論搶劫罪

43、關於詐騙罪的幾個問題

44、貪污罪的幾個問題

45、論合同詐騙罪

46、論 保險 詐騙罪

47、論受賄罪

48、論濫用職權罪

49、論玩忽職守罪

50、論侵佔罪

51、論刑法對我國多種經濟成份的保護

52、市場經濟與刑法的適用

53、論刑法在廉政建設中的作用

54、市場經濟與刑法觀念的變更

55、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經濟犯罪與對策

56、論刑事責任能力

57、論定罪

58、論刑事責任

59、論量刑情節

60、論"死緩"制度

法律畢業論文題目

1、傳播時代的立法泛化及其法律規制

2、美國頁岩氣能源資源產權法律原則及對中國的啟示

3、城中村村民自治建設中推進民主與法治建設

4、我國基層法治教育的時代審視和完善

5、 職場 性騷擾法律規制的困境與思考

6、論科斯法律經濟學的司法適用--從權利沖突問題角度的一個分析

7、論依憲治國對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作用

8、論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的關系

9、民營經濟對法治進程的作用

10、法律解釋的理性

11、初探英國法中的浮動抵押制度的范圍與困局

12、古代中國法律中關於權利的問題

13、復旦投毒案的法律思考

14、論傳統中國的守法理由

15、「三能一美」法學專業人才培養創新研究--以「第二課堂」為視角

16、法學本科畢業論文模式亟待改革的原因分析

17、中國式法律移植的反思

18、談美國對船舶實施滯留和民事處罰

19、中國政黨關系法治化的路徑選擇

20、政府購買服務的法律規制

21、假離婚的法律風險

22、提升基層幹部運用「法治思維與法治方式」的能力

23、略論儒家法律 文化 的傳承與再造--以「和諧觀」與「正義性」為視角

24、二十世紀末以來東西方法律與文學共舞的態勢研究

25、美國水污染源排污許可制度研究

26、俄羅斯聯邦反腐敗法制建設評析

27、淺析法律影視對美國法律文化的影響

28、數字時代美國國家版權立法新趨勢研究

29、中國法治的發展階段和模式特徵

30、 論民族地區法治文化建設的作用

31、新生代農民工法律意識的教育

32、論公共信託理論與水權制度的沖突平衡--從莫諾湖案考察

33、規劃法視角下的墨西哥城市發展進程

34、試論依法治國方略的演進歷程及現實啟示

35、美國農民土地權益保護機制及評價啟示

36、論影響民族地區法治文化建設的因素

37、法學意義上的社會弱勢群體概念

38、從中國傳統厭訟觀看現代法治建設

39、法律概念的 教學方法

40、論道德與法律的沖突與融合

41、大學生創業的法律風險分析--以合同與知識產權風險為視角

42、論法律的道德性

43、現代化進程中的法律發展透視

44、論法律解釋的基本要求與難題

45、論診所式法律教育的概念、特徵、困境及其消解

46、黔東南苗族地區習慣法與國家法的探討

47、信息自由與學術自由沖突

48、淺談依法治國戰略的實現路徑

49、日本修訂紡織品兩項法規

50、國外人才法律制度及其啟示

51、羅馬法監護監督制度的公益法理念及啟示

52、從責任規則和財產規則的角度分析 廣場舞 事件

53、基於字義的法律解釋之界限

54、和諧社會視角下的法律文化培植研究

55、融入政治領域的生態文明建設之關鍵--構建生態文明建設的法律制度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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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適用條件過於籠統,難於操作。我國《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期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緩刑。」以下是我為大家整理的,希望能幫到你哦,更多內容請瀏覽(www.oh100.com/bylw)。

題目: 我國緩刑制度存在的問題及完善對策

目 錄

一、我國緩刑制度的現狀 ………………………………………………1

(一)適用緩刑較多的幾種罪名……………………………………2

(二)適用緩刑與罰金刑掛鉤………………………………………2

(三)適用緩刑對未成年人犯罪較普遍……………………………2

二、我國緩刑制度存在的問題 …………………………………………3

(一)緩刑適用條件的問題…………………………………………3

(二)緩刑適用程序的問題…………………………………………4

(三)緩刑考察制度的問題…………………………………………5

三、我國緩刑制度的完善 ………………………………………………6

(一)緩刑適用條件的完善 ………………………………………6

(二)緩刑適用程序的完善 ………………………………………9

(三)緩刑考察制度的完善 ………………………………………12

四、結束語………………………………………………………………13

參考文獻 ………………………………………………………………15

我國緩刑制度存在的問題及完善對策

【內容摘要】 本文著重論述我國實施緩刑制度的現狀及在適用上、考察監督上存在的種種具體問題和弊端,影響法律的嚴肅性和司法的公正性。針對我國緩刑制度中存在的問題,從緩刑的適用條件、適用程序和考察監督制度等方面提出規范完善的建議,有效地抑制對緩刑的濫用,使緩刑的意義充分發揮出來。

【關鍵詞】 緩刑制度 現狀 適用條件 適用程序 考察監督

近年來,我國推行刑事輕刑化的司法理念,作為在判刑的同時暫不執行刑罰的緩刑,無疑成為我國現行刑罰制度的寵兒。緩刑,是指對被判處一定刑罰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內附條件不執行原判刑罰的一種刑罰制度。它的特點是在判刑的同時宣告暫不執行刑罰,但在一定時間內保留執行刑罰的可能性。我國現行緩刑制度在司法實踐中,一方面確實取得了顯著的成效,為推動我們刑罰的發展作出了積極的貢獻,但在另一方面,不可否認的是緩刑的具體實施及如何去實施、如何監督等等方面還存在著種種具體問題,往往使該適用緩刑的卻未適用,不該適用卻適用,導致緩刑的目的無法實現,甚至有些法官、有些地方使緩刑成為有錢、有權人的避難所,大大破壞了罰當其罪的立法原則,影響法律的嚴肅性和司法的公正性,因此有必要完善緩刑制度。

一、我國緩刑制度的現狀

緩刑制度是我國一項特殊的刑罰制度,也是一項重要的人權制度,它體現了我國刑法懲罰與寬大相結合、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對我國刑法實施發揮著重要作用。近年來,我國法院對公訴案件判決時適用緩刑的比例逐年增加,據某市法院統計:xx年緩刑適用人數與判決人數的比例為8%, xx年則為15%,xx年為31%,這樣快速提高比例,未免有濫用之嫌。、

(一)適用緩刑較多的幾種罪名

1、職務犯罪。據統計,恩平法院在此類案件的宣判上,90%以上案件適用了緩刑。

2、交通肇事罪。交通肇罪犯罪屬於過失犯罪,大部分犯罪分子主觀惡性較小,且犯罪後又能及時報案、積極搶救被害人和賠償其經濟損失,具有明顯的悔罪表現,適用緩刑不致危害社會,有利於維護被害人親屬的經濟利益和社會穩定,判決後群眾認同度高,占緩刑案件總數的25%。

3、故意傷害罪,緩刑適用率也很高,法院在進行宣判時,同民事賠償掛鉤,並決定著是否去適用緩刑。

4、其它的侵犯財產罪,像犯盜竊罪等侵犯財產犯罪的被告人,盜得的數額沒有達到巨大時,法院也經常會有宣判緩刑的。

(二)適用緩刑與罰金刑掛鉤

罰金刑是人民法院判處犯罪分子向,審判人員將罰金的數額大小及其到位率作為決定適用緩刑的條件。有時也會誤導一些不懂法的人認為違法犯罪不要緊,只要交錢就不用坐牢,產生不良的社會影響。主要是地方財政差,法院依靠罰金上繳後返還使用來彌補經費不足。

(三)適用緩刑對未成年人犯罪較普遍

xx年上半年,對未成年犯適用緩刑的案件占未成年犯罪案件的70%,比往年未成年犯罪案件適用緩刑大大地上升了。未成年人犯罪是法定從輕或減輕情節,司法實踐中減輕處罰的較多,如果再有自首、從犯等從輕情節,法院一般都會判處緩刑。在適用緩刑的未成年人犯罪中,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但由於具有法定減輕情節而適用緩刑的,也有一定比例。隨著《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出台,相信以後對未成年犯適用緩刑的判決會繼續上升。

總之,緩刑是我國重要的刑罰制度之一,正確適用緩刑制度,不僅能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弊端,減少社會矛盾,而且有利於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如果濫用這項制度就會起到相反的作用。從我國目前緩刑制度適用和執行的現狀來看,仍然存在著問題和缺陷,需要進一步加以完善。

二、我國緩刑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緩刑適用條件的問題

緩刑適用條件過於籠統,難於操作。我國《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期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緩刑。」第七十四條規定:「對於累犯,不適用緩刑。」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緩刑的適用條件可以概括為以下三個方面:(1)必須是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罰。(2)不是累犯。(3)根據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認為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刑法的這一規定,對緩刑適用的具體情節、罪犯的悔罪表現、是否不致再危害社會等等方面,均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特別是什麼是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實踐中不好掌握,在一定程序上影響緩刑的適用。有使司法機關在適用緩刑的問題上實際是處於無法可依的狀態,很可能會致使法官在考慮是否對犯罪人適用緩刑時陷入無所適從的狀況,同時又容易誤導法官過度濫用刑罰的自由裁量權,而且也極有可能為一些徇私枉法者提供了借口,這不符合量刑標準的統一和公開、公正,容易導致對一些本不該適用緩刑的罪犯適用緩刑,對一些應當適用緩刑的罪犯卻沒有適用緩刑。

(二)緩刑適用程序的問題

程序公正是做到實體公正最有力的保障。程序公正可以排除在選擇和適用法律過程中的不當意向,而且還能保障法律的准確適用。我國雖然有一些司法解釋對緩刑適用的程序性內容有所提及,但我國緩刑制度上沒有設置程序性規范,極大地影響了緩刑裁量的公正性,從而導致了在司法實踐中出現不少問題。

1、缺少透明度。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對犯罪分子是否判緩刑,須通過合議庭和審判委員會的討論評議,討論犯罪人是否符合緩刑適用的三個條件,隨後才作出適用緩刑的判決,但其合議庭和審委會的討論決定過程是秘密進行的,而且,誰也不知作出「不致再危害社會」的標準是如何預測的,這點使人難以信服,同時使社會也難以理解。以至於形成了「暗箱操作」。

2、缺少有效的監督。緩刑適用的取決權只在法院,它是法院審判權的一個方面。但任何權力都應當受到有效的監督,若則必然導致貪腐。檢察機關雖然可提起抗訴,但檢察機關對緩刑的適用認識比較模糊,極少就那種可與不可適用緩刑的案件提起抗訴,故這種抗訴權對緩刑的適用並不是有效監督。

3、缺少檢察機關、公安機關的發言權和社會的參與權。在司法實踐中,判適用緩刑前缺少了檢察機關、公安機關的發言權和社會的參與權、監督權,只是單純的就案辦案,只要符合法定條件就判緩刑,對一些無經濟來源閑散人員、平時表現不夠好的被告人也判緩刑,社會效果不好,不利於對緩刑犯的監管改造。

(三)緩刑考察制度的問題

對緩刑犯的考察,1997年《刑法》規定是由公安機關考察,所在單位或基層組織予以配合

。這種考察和管理機制,在實踐中存在許多問題:

1、監督考察的組織不健全。我國刑法第七十六條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由公安機關考察,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配合。但實際上,由於公安機關的人員不足,工作任務繁重,目前尚未建立緩刑考察機構,對緩刑考察無暇顧及。往往由法院代行公安職能對緩刑犯進行走訪考察。另外,緩刑犯所在的單位及基層組織力量薄弱,它們並不清楚自己有協助執行的義務,甚至對罪犯的判刑情況和需要考驗也不清楚,還認為罪犯被無罪釋放,使得緩刑考察幾乎成為空白地帶。

2、交付監管脫節。法院在緩刑判決後,只送達執行通知書給公安機關,而不負責將執行落實到位;有的作出判決後,讓緩刑犯自行到所在地派出所報到;有的在判決生效後遲遲不交付監管文書送達執行機關;還有的緩刑犯有意或無意不去報到,而外出打工,造成緩刑犯事實上的脫管。由於監管手續未能很好的銜接,在實踐中基層派出所未能全面及時掌握本轄區緩刑犯的情況,影響了監管和考察工作的開展。

3、現行的考察方法不適應新形勢。現在流動人員犯罪日漸突出,原來以戶籍、糧籍、工作單位為手段的社會控制機制已經無法有效地實現對緩刑犯管理、考察、幫教等職能。

三、我國緩刑制度的完善

(一)緩刑適用條件的完善

1、緩刑適用條件要詳細、明確、具體。緩刑適用條件,即具備哪些條件就可以適用緩刑,這在判處刑罰時對是否適用緩刑起著決定作用。目前我國刑法規定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不致於再危害社會是我國緩刑適用條件。

犯罪情節是指在犯罪過程中體現出來的犯罪人的主觀惡性和對他人的攻擊性,以及由於犯罪行為所造成的客觀危害和損失,因而在決定是否適用緩刑時應考慮到方方面面的實際情況。如果犯罪人的主觀惡性較深而且造成了較大的客觀危害,仍然對其適用緩刑,則可能喪失法律的公正性。故在決定是否適用緩刑時,考察犯罪情節的主要內容是犯罪人主觀惡性以及犯罪所造成的客觀危害程度。基於這一標准,成為對犯罪人是否適用緩刑時的考察對象有:(1)能夠理解和寬容的犯罪動機。犯罪動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行為人的主觀惡性。比如,因經濟困難而盜竊的犯罪人主觀惡性要小於出於貪圖享樂和斂財為動機的犯罪人。對於前者可以更多地去考慮適用緩刑,但對後者考慮適用緩刑時,則須慎重考慮適用緩刑可能給社會帶來的不良後果。(2)過失犯罪。過失犯其實其主觀上並不想犯罪,其並不支持危害結果的出現。因此可以相信即使不對其實際執行刑罰,其也不會再去實施犯罪行為,對此類犯罪同樣可以更多地去考慮適用緩刑。(3)因防衛過當和避險過當而造成的犯罪。因防衛過當或避險過當而構成犯罪的,其行為人本身主觀惡性較小,適用緩刑一般不會對社會產生危害。(4)犯罪中止、犯罪預備和某些犯罪未遂。中止犯雖然是在故意心態的支配下實施了犯罪行為,但是,他在犯罪過程中,心態已經發生轉變。犯罪預備和犯罪未遂表明犯罪造成的客觀危害不嚴重,同樣可以考慮去適用緩刑。

悔罪表現是指犯罪人在實施犯罪行為後所表現出來的對自己行為的主觀心態的外在反映。犯罪行為是已經客觀存在的事實,犯罪行為人對這些事實持何種態度,這是刑事審判活動中定罪量刑的一項重要依據。只有犯罪行為人真正認識到犯罪行為的危害性,並有消除這種危害性的願望和表現,才能夠說明犯罪行為人已經從中汲取了教訓。悔罪可以表現為以下幾類:(1)以積極的行為減少因其犯罪對社會造成的危害程度。如對其犯罪行為造成的危害積極進行協助搶救、退贓、消除影響、恢復原狀、積極賠償等等;(2)願意接受處理、積極配合偵查工作。這包括主動投案自首、揭發同案犯、提供犯罪線索、協助公安機關破案等情形。

在考察了犯罪人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後,還應考慮到若對其適用緩刑,將來是否會危害社會。社會危害性是判定罪與非罪的標准,將影響到犯罪行為人應負何種刑事責任和刑罰執行方式,對犯罪分子人身危險性的預測結果關繫到緩刑的適用。所以,應建立起一套完整的緩刑預測制度,內容應包括:(1)犯罪歷史。(2)個人經歷。(3)生活環境。(4)對犯罪人適用緩刑可以期待到的效果。如果是真正想通過得到緩刑機會來痛改前非,這種犯罪人一般都會十分珍惜緩刑這樣的機會,約束好自己的行為,改過自新,努力去證明自已可以洗心革面,重新做一個對社會有用的人。故可以期待對這類犯罪人適用緩刑能取得較好的效果。(5)一貫品行。(6)犯罪人身體和精神條件。像患病或殘疾而喪失犯罪能力的犯罪人,可以多考慮適用緩刑。相反,那些心理變態、情緒難以自我控制,以及具有某方面癮癖的犯罪人,則容易在不正常心理和情緒的驅使下,或者在某方面癮癖(如吸毒、酗酒)的控制下再次犯罪。

2、明文規定應當適用緩刑和不得適用緩刑的情形,以便有法可依。我國刑法應當作出適用緩刑和不得適用緩刑的規定,以便法官在考慮是否適用緩刑時做到有法可依,筆者認為,對我國刑法「可以適用緩刑」的情形改為「應當適用緩刑」的情形,詳細表述如下:「被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初犯,若真誠悔罪,對其適用緩刑不危及社會秩序的,應當適用緩刑。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初罪,若其真誠悔罪,且有下列情形之一,對其適用緩刑不會危及社會的,應當宣告緩刑:(1)主觀惡性不大的未成年人;(2)屬於正當防衛或者緊急避險而造成犯罪的;(3)犯罪中止的;(4)犯罪後自首並有立功表現的:(5)被脅迫、被誘騙參加犯罪的;(6)喪失危害社會能力的聾啞人、盲人及其他病殘者。不得適用緩刑的情形:(1)累犯;(2)緩刑或假釋期考驗期間再犯新罪的;(3)同時犯數罪的;(4)慣犯、教唆犯及團伙犯罪中的首要分子和屢教不改者;(5)犯罪性質嚴重或影響極為惡劣的。(6)犯罪後拒不認罪的。

3、支持、鼓勵法官依法適用緩刑。「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這一刑法規定的適用緩刑標准,實際上是由法官根據各方面因素作出的主觀判斷。作出宣告緩刑的法官,極有可能要面對被判處緩刑的人以後再次犯罪,若因此就歸咎於法官的判斷失誤,就可能會影響到法官對犯罪人宣告緩刑的積極性,從而阻礙了緩刑功能的發揮。因此,鑒於這方面可能會出現的問題,應當支持、鼓勵法官有足夠的事實依據令其相信對犯罪人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即使被判處緩刑人在緩刑考驗期間因再次犯罪而被撤銷緩刑,也不必追究原判法官判斷失誤的責任。另一方面還應規定,法官若不按照刑法規定的適用緩刑的條件對犯罪人進行審查,在犯罪人不符合緩刑適用條件的情況下宣告緩刑,致使被判處緩刑的人在緩刑期間再次危害社會的,就應當追究原判法官玩忽職守或者濫用權力的責任。這樣可以監督法官濫用緩刑,增強法官的責任感,另一方面又可以鼓勵法官依法大膽地去適用緩刑。

(二)緩刑適用程序的完善

我國刑法有必要增設緩刑適用程序的規定,把人民法院的緩刑裁量權、檢察機關與公安機關的發言權、社會的參與權都置於陽光之下,現筆者提一些粗淺的建議:

1、提高緩刑適用的透明度。凡判決緩刑的案件,審判人員應從犯罪情節、犯罪危害、社會影響、主觀性等在判決書中全方位依據客觀事實進行綜合論證,結合公安機關、公訴機關及受害者等各方面的意見,在法律的准繩下將證據列舉分析論證適用緩刑的理由,杜絕暗箱操作。

2、採取有效監督制約機制。法院各級領導要重視緩刑案件的審判工作,制定有關適用緩刑案件的監督辦法,採取多種形式加強管理,強化監督。既要加強對個案審理的監督、指導

和把關,確保個案質量,也要強化宏觀管理,切實控制好緩刑案件的總量和質量。不但要接受檢察院的監督,同時還要主動接受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發揮本院審判監督庭的職能,對緩刑案件定期進行復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3、增設緩刑聽證制度。經開庭審理後,合議庭評議認為被告人可適用緩刑的,應舉行緩刑聽證會。引入緩刑聽證制度,使與案件有關的被害人、公訴人、偵查人員及被告人單位、學校、社區管理人員、村民居委會等參與人能夠充分發表自己的意見和建議。因為他們與被告人的日常生活密切相關,對被告人平時的表現甚至犯罪的基本情況都比較了解,對被告人能否適用緩刑的意見也比較客觀,將他們的意見和建議作為緩刑適用的參考,能提高緩刑適用的客觀性和依據性。緩刑聽證參加人來自被告人轄區的不同地方,是各種不同意見的代表者,他們可以在對法律負責的前提下,按照自己意願如實發表意見,這樣可能做到有理當面講,極大地保證程序上的公平公正,進而可以保證實體上的公平公正,使法官作出的裁判更加客觀公正,也更能體現民意。再次,尊重了公民的知情權,有利於對緩刑犯的考察。一方面,通過緩刑聽證,使被告人所在轄區的公民知道了被告人適用緩刑與否的原因,極大程度地尊重了公民知情權;另一方面,有利於激發被告人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的積極性,使之自覺地參與到對緩刑犯的考察工作之中,從而改變過去對緩刑考察不好執行的窘況,是對緩刑制度的有益完善。對緩刑聽證程序應從以下幾方面進行:

(1)參加人員。包括合議庭組成人員、案件的公訴人、公安機關轄區派出所的民警、受害人及其家屬、被告人及其家屬、被告人所在單位代表、被告人單位、學校、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等有關人員。上述人員除公訴人外,並非法定參加人,他們是否願意接受法院的邀請參與聽證沒有法律上的保證,是否參加聽證會應當由其自行決定,因為對被告人是否適用緩刑提供證據並非其法定義務。筆者認為,聽證人員不需要固定模式全部參加,可以根據案件的需要,案件的關鍵人員能夠到場即可,如傷害案件的被害人、被告人的單位和住所地的管理人員等,公訴人到庭時可以徵求其意見,偵查人員和其他有關的人員,如果不能到場,可以以書面形式進行反饋意見。聽證方式可以靈活掌握。但聽證人員必須是與被告人「相關」的人。

(2)聽證內容。應當圍繞被告人的犯罪情節、悔罪表現、個人情況、家庭情況、社區改造環境、緩刑考察期間的義務能否得到切實履行等進行核實,並確認對犯罪分子緩刑考察期間的監督責任能否落實。

(3)聽證的程序。首先,由法官支持適用緩刑;其次,由各方發表同意或者反對的意見,並可提供相關證據材料。必要時法官可以主動進行調查,並將調查結果在法庭上公開;再次,由被告人作陳述,表明對自己適用緩刑的態度和在緩刑考察期間的義務如何去落實等。

(4)聽證結束。聽證後,合議庭應根據各方的意見綜合考慮,作出適用或不適用緩刑的判決。

(三)緩刑考察制度的完善

為了充分發揮緩刑在感化挽救犯罪人方面的作用,進一步提高緩刑適用的社會效果,現行刑法關於緩刑考察制度的規定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完善。

1、設立監督考察組織。在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設立專門的緩刑監督組織和專職從事緩刑監管工作,制定規范的考察管理制度,具體負責對緩刑犯的監督考察工作,並通過立法加以規定。對具體緩刑的考察,可由縣級考察機構直接委派考察人員,專職負責考察工作,並加強與有關單位和基層組織的聯系,積極調動社會監督力量,對緩刑犯進行多形式多渠道的考察、教育和管理,如定期向罪犯原所在單位或居住地的居委會、村委會了解其表現情況,聯合組織對轄區內的緩刑犯進行法制教育等。另外,還定期向法院提交緩刑犯的考察報告。

2、加強對緩刑執行的監督。緩刑犯交付工作之所以脫節,主要是缺乏監督所致,因此,應盡快完善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切實保障檢察機關對緩刑犯監管工作的法律監督權。檢察機關自身要對緩刑執行的監督高度重視,對公安機關進行經常性的監督檢查,並將此作為一項日常工作列入對監所部門的考核范圍。

3、完善交付執行的銜接機制。嚴格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百五十五條的規定,在交付執行前對在押的緩刑犯採取監視居住或者取保候審的強制措施,以確保交付執行前對緩刑犯進行有效的監管。同時,建立執行回折制度,在法院送達的執行文書上附加執行回折,此回折不是為了證明執行文書是否送達,而是讓執行機關將緩刑執行是否落實的情況及時以回折的形式回復給法院,法院收到此回折,確定執行已經落實後完成執行交付手續。另外,應制定製式協助執行通知書,緩刑犯有工作單位的,發到緩刑犯工作單位請其協助執行,沒有工作單位的協助執行通知書發到緩刑犯的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請其協助執行,以便在更大的范圍內加強對緩刑犯的考察和幫教。

4、在緩刑犯所在地進行公示。將緩刑犯的罪行、判決結果、悔罪表現在被告人的工作單位、居住地進行公示,說明緩刑犯應當遵守的監督管理規定,發動當地群眾協助對緩刑犯的監督和幫教。並在緩刑犯工作單位、居住地設立舉報箱、舉報電話,便於隨時了解群眾意見。

5、建立考察聯動機制。對經過批准外出的緩刑犯,執行機關應當及時通知其目的地的公安機關予以繼續考察,以確保緩刑考察的連續性。另外,採取戶籍網路登記,即將緩刑犯的基本信息登記在公安系統的人口信息網路,全國共享,對其進行聯網監督。

四、結束語

通過對我國緩刑制度適用的現狀和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後,發現目前司法實踐中緩刑適用的盲目性大,有些司法人員對犯罪人適用緩刑的原因令人百思不得其解,與法治的要求相差太遠。另一方面,有些司法人員對緩刑適用的冷淡態度令人憂心。因此,本文主要針對緩刑適用以及緩刑考察方面進行談論,對我國緩刑制度提出完善見解,細化緩刑適用條件,規范緩刑適用程序,設置專門的監督考察機構,建立健全緩刑考察制度,充分體現緩刑制度的功能,使公、檢、法都 各負其責,各盡其職,對社會的和諧穩定,更好地發揮緩刑的真實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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❻ 法學本科論文

法學本科論文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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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法律信仰作為法治國家的精神基礎在依法治國的當今無疑意義重大,本文通過對法律信仰和良法概念的界定、什麼樣的法律才能被信仰的闡述,闡釋了良法在法律信仰形成中的作用。

關鍵詞 法律信仰 良法 作用

一、前言

依法治國作為我國的基本治國方略已經有十二年之久,為了實現依法治國的理想圖景,我國已基本建立了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社會主義各項事業基本有法可依。雖然有法,但法律在實踐當中權大於法、人大於法、以言代法、以權廢法的現象比比皆是,為什麼會出現這種情況?歸根到底是法律不被信仰,如果法律不被信仰,與一紙具文無異,就似伯爾曼所說:「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將形同虛設①。」法律作為信仰的唯一對象在培養法律信仰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我們究竟要信仰什麼樣的法律?良法作為一種有別於惡法的良善之法應作為法律信仰的當然對象。本文正是以良法在法律信仰形成中的重要性為理論基礎,通過以下邏輯來分析良法的這種重要性:法律信仰是依法治國方略的精神基礎,這種精神基礎又是如何形成的?法律作為法律信仰的唯一對象對法律信仰的形成起到了關鍵性作用,那什麼樣的法律才會被信仰呢?價值合理、規范合理、體制合理、程序合理的良善之法應成為法律信仰的對象②。

二、法律信仰與良法概念界定

(一)法律信仰

法律信仰一詞在《辭海》中並沒有針對性的解釋,只有對信仰的解釋為:「信仰是對某種宗教,或對某種主義極度信服和尊重,並以之為行動的准則③。」謝暉教授認為「法律信仰是兩個方面的有機統一:一方面是主體以堅定的法律信念為前提並在其支配下把法律規則作為其行為准則;另一方面是主體在嚴格的法律規則支配下的.活動④。」由此,筆者認為法律信仰是指社會主體對法律的信服和尊重,並將這種信服和尊重的心理狀態轉化為行為准則的過程。法律信仰是一個動態的過程,而非靜止不動的,是包括心理狀態和行為過程的有機統一。也就是說,法律信仰不僅存在於理論上,而且踐行於法治實踐中。

(二)良法

良法是與惡法相對應的法哲學范疇,是一個廣泛且不斷發展的概念,它包括法的實質良善性和形式良善性兩個不可分割的方面。要對良法下個確切的概念不容易,可從良法的標准來探討良法的概念。李龍教授主編的《良法論》一書認為良法的基本標準是:價值合理性、規范合理性、體制合理性、程序合理性⑤。筆者認為,良法應從應然角度考慮,良法應是實質良善和形式良善的有機統一,由此,法律應當是怎樣的,而非法律實然或已然是怎樣的。價值合理性應是良法的靈魂,規范合理性、體制合理性、程序合理性都是為了實現良法的價值合理性服務的。因此,良法應是符合自然、社會、人類發展規律的,能夠滿足主體享有最一般人權、公平正義的,並能為大多數獨立社會主體所信奉和行使的准則。

三、法律是法律信仰的唯一對象

法律信仰作為信仰的一種,其信服和尊重的准則當且僅當是法律,而不能是諸如權力、教義、風俗習慣之類的對象,如果法律信仰除法律之外還有其他對象,那就不是法律信仰,也培養不出法律信仰。法律的三品性「自由――人權性、效用――利益性、保障――救濟性」是法律成為法律信仰對象的內在因素⑥。此外,規范的至上性是法律成為法律信仰對象的前提條件⑦。正是因為法律保障人權、救濟權利、實現利益的特性及其至上性,確定了法律是法律信仰的唯一對象。

四、什麼樣的法律才會被信仰

依法治國的前提是有法可依,只有建立並不斷完善法律體系才能為依法治國提供法律基礎,而法律被信仰是依法治國的精神基礎,只有法律真正為社會主體所尊崇和行使才能實現法治,但是並不是只要是法律就一定會被信仰,還要看這種法律是否具有價值合理、規范合理、體制合理、程序合理等特性,是否能夠保障人權、救濟權利、實現利益,是否能夠體現法律的應然性(公平正義性),即法律應是良善之法,是為良法。

五、良法對法律信仰形成的作用

根據謝暉教授將法律信仰分為法律信念和在法律信念支配下的活動兩方面來看⑧,良法對法律信仰形成的作用可通過以下兩方面來實現:1.良法對法律信念形成的作用。法律信念是一個有關個體主觀心理的概念,內在包涵著個體對法律的信服和尊崇,並把這種信服和尊崇內化為一種恆定的意念,而這種信服和尊崇的前提是法律可以實現主體的某種利益。良法因其效用-利益性、保障-救濟性、自由-人權性,使其具備被信仰的價值基礎;2.良法對法律實踐的作用。法律實踐的前提是有法可依,而這個法的良善性決定了法律實踐的有效性,法律的有效實行是法律實踐的應有之義。法律的善惡決定了人們對其信仰的最基本的邏輯起點和價值基礎,只有善法――以人權保障為宗旨的法律,才能獲得社會主體的普遍認同並加以普遍遵守,法律的良好實施才能促使人們去信服和尊崇法律,法律信仰才能形成。

六、結語

法律信仰在依法治國的當今無疑是非常重要的,但要真正讓法律成為普通民眾的信仰,首先法律應是良善之法,且應有效實施,法條具文的泛濫,除了帶來種種社會成本,還會阻礙法律人職業自律,而法律人職業素質的降低,無疑會鼓勵人們在法制外另闢渠道,解決糾紛維護權益,即求助於私力救助。因此,法律不僅在制定過程中要不斷向良法靠近,而且制定出來的良法要得到有效的實施,這樣才能為民眾提供法律榜樣,使民眾信服法律,將法律內化為信念,從而信仰法律。

注釋:

①[美]伯爾曼.法律與宗教.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91:28.

②李龍.良法論.武漢大學出版社.2001:71-72.

③辭海.上海辭書出版社.1979:565.

④謝暉.法律信仰的理念與基礎.山東人民出版社.1997:15.

⑤李龍.良法論.武漢大學出版社.2001:71-72.

⑥鍾明霞,范進學.試論法律信仰的若干問題.中國法學.1998(2).

⑦謝菲.小議形成法律信仰的前提條件和經濟基礎.律師世界.2002(7).

⑧謝暉.法律信仰的理念與基礎.山東人民出版社.199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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❼ 電大法學畢業論文的範文(2)

電大法學畢業論文的範文篇2
淺析“村官”犯罪的特點及預防對策

論文摘要“村官”是掌管一方權力的基層組織人員,是黨和政府聯系群眾的橋梁。針對“村官”職務犯罪現狀,筆者總結了當前農村幹部可能觸及的罪名有:貪污、受賄、挪用公款、職務侵佔、挪用資金等。職務犯罪特點有:呈上升趨勢、犯罪數額小危害大、作案手段簡單直接卻肆無忌憚以及利益關系之間上下連動,相互榨取,鑽空子各取所需。而發案原因有: 文化 素質低,思想教育跟不上, 法律知識 嚴重匱乏;特權思想嚴重,作風不民主;村、社務不夠公開,權力不透明;宗族派性爭斗,引發矛盾沖突,導致農村幹部職務犯罪。此外,本文還提出了相應的預防對策和措施。

論文關鍵詞檢察理論“村官”犯罪工作探討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雖然村委會等基層組織人員(即我們平時所說的“村官”)不享有國家工作人員的權利和義務,但他們協助人民政府從事國家事務管理時,如果利用職務便利,非法佔有公共財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錢財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構成犯罪的,屬於刑法第九十三條規定的“其他依照法律規定從事公務的人員”范圍,由檢察機關立案管轄。那麼,村委會等基層組織人員有可能觸犯什麼罪名?它的特點怎樣?有什麼預防的對策嗎?在此,筆者試圖在本文中予以探討。

一、“村官”有可能觸犯的幾個刑法罪名

1.貪污罪。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檢察機關立案查處的職務犯罪案件立案標准規定,貪污數額達到5000元時,應立案偵查,或個人貪污數額雖不滿5千元,但具有貪污救災、搶險、防汛、防疫、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及募捐款物、贓款贓物、罰沒款物、暫扣款物,以及貪污手段惡劣、毀滅證據、轉移贓物等情節的,應立案偵查。花都區雅瑤鎮有一位村委書記鄧_,夥同該鎮經濟發展辦主任、村委副主任以及一名社會人員,經密謀後,趁新街河防洪整治工程徵收該村土地之機,利用職務便利,採取虛假丈量,謊報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數目等手段,騙得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款然後分贓,這位村書記分得90000元人民幣,這就是貪污,最後他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2.受賄罪。在現實執法中,普通受賄罪必須在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同時,為他人謀取利益。至於索賄,不要求為他人謀取利益,但為他人謀取的利益是否正當,為他人謀取的利益是否有實現,不影響受賄罪的認定。權錢交易是普通受賄罪的本質特徵。如花都區新華街岐山村村委主任黃某某,於2004年9月至2006年 春節 前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在辦理廣州立信染整有限公司與岐山村220畝土地使用權轉讓的過程中,先後三次收受徐某賄送現金8萬元。

3.挪用公款罪。按規定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1萬元以上,超過3個月未還的和挪用公款數額在1萬元以上,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的,檢察機關應予立案;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5千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檢察機關應予立案。

4.職務侵佔罪。所謂職務侵佔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的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5.挪用資金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我區新華街新街村出納員梁某,女,利用負責新街村屬下的四個經濟社的財務工作之職務便利,採取收入不入賬以及支票取現金等手段,多次挪用資金共計人民幣984299.04元,大部分用於賭博活動及家庭支出。最後,梁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零六個月。

二、“村官”職務犯罪的特點

(一)農村幹部犯罪現象呈上升趨勢

主要表現為:一是犯罪數量呈上升趨勢。通過調查,農村幹部犯罪案件由前三年占同期之案總數16.35%上升到現在占同期立案總數的26.7%。二是涉案數額呈上升趨勢。三是在犯罪性質上貪污、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所佔比重較大,占近幾年的有罪判決案件的70%。

(二)犯罪數額小危害大

村幹部是我們黨和政府在農村第一線的指揮員和戰斗員,農村幹部犯罪涉案盡管金額不大,但涉及面廣,危害大。它破壞了國家的法令和政策在農村的實施,影響了黨和政府在農民心目中的形象,影響了一方穩定和經濟的發展,具有很大的危害性。

(三)作案手段簡單直接,卻肆無忌憚

從整體來看,農村幹部經濟犯罪的手段不像其他領域那樣狡猾,反偵查意識相對來講比較弱,犯罪中智力因素參與較少。作案的手段往往採取收入不記賬,重復支出,打白條支出,偽造單據,虛報冒領等直接對公款公物予以侵吞。許多村幹部借招待來客,“跑項目”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送禮,購買搶險物資等事項為由,虛列、虛增開支,冒領公款占為己有。

三、“村官”職務犯罪的原因

導致“村官”職務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個人方面的原因,也有社會方面的原因,具體說來,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文化素質低,思想教育跟不上,法律知識嚴重匱乏

在違法犯罪的村幹部中,多數僅為中小學文化。受文化教育程度的局限,作為村幹部,盡管對貪污受賄要受到黨紀、國法制裁的道理都知曉,但在日常交往中,尤其是在收受好處費時,何謂收受賄賂,何謂正常人情往來,往往又劃不清界限,有的“村官”竟以“我為你辦事,你給我好處”兩廂情願為由,肆意實施受賄犯罪。如在2008年8月,我們在查辦赤坭鎮劍嶺村第12經濟社原社長藍某貪污“水庫移民危房改造補助款”28000元一案中發現,藍某就是以“我為你辦事,你們必須每人支付200元給我,否則我不為你辦”,並認為這是天經地義的事,卻沒有想到這是犯罪行為。

(二)特權思想嚴重,作風不民主

有的“村官”大權獨攬,毫無民主作風可言,自以為不貪公家一分錢、不拿村社一分錢、一心一意為村民謀利益,就不會犯罪。如:原獅嶺鎮振興村十四經濟社社長畢某,以為經濟社牟利為目的,多次主持召開村民會議,未經批准,決定將該經濟社部分土地以公開拍賣方式,永久轉讓土地使用權,為該經濟社非法獲利600多萬元。後畢某被法院以犯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罪判三緩刑,並處罰金二萬元。

(三)村、社務不夠公開,權力不透明,缺乏監督制約機制是農村幹部職務犯罪的根本原因

當然,近年來經過各級政府的共同努力,村、社一級基本上實行了“社賬村管、村賬鎮管”的嚴管措施,使得暗箱操作、濫施權力、缺乏監督等現象大大減小,有效地杜絕了這類案件的發生。

(四)宗族派性爭斗,引發矛盾沖突,導致農村幹部職務犯罪

許多農村,村幹部之間為爭奪村主任大權,不同姓氏派別之間相互告狀明爭暗鬥,選舉時拉幫結派破壞選舉,掌權後厚此薄彼。有的村會計、出納員與村支書或村委會主任存在特殊裙帶關系,他們相互串通,對違法違紀現象守口如瓶。有些村幹部憑借家庭勢力當上村幹部後大耍特權,只要群眾稍有不同意見,就打擊報復。致使群眾即使知道自己的合法權益被侵害,也敢怒不敢言,為部分村幹部長期違法犯罪提供了便利條件。

四、預防農村幹部職務犯罪的對策

(一)加大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力度,使群眾懂法守法

當今農村,普遍存在著村民學歷層次低、學習主動性差、小農意識重的現象。盡管有村民會議、學習會等,但這些會議只用於議事,不用於學習。因此,法律、法規、政策未能得到有效的學習和宣傳。由於對政策和法律的不正確理解,往往容易引起上訪。如新華街某村村民,拿著國家新出台的有關征地方面的政策,到檢察院上訪,質詢十多年前該村與征地單位簽訂的征地合同的合法性,並以此為由,懷疑當時的村幹部貪污受賄,繼而舉報。因此,我們必須加大對農民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力度,消除他們的誤解,把矛盾解決在萌芽狀態。

(二)對有關政策的實施一定要到位

有些通過試點、實踐,證實行之有效的管理方面的政策,一定要抓好落實。比如現行的財務代理制度(即村帳鎮管、社帳村管)是比較成功的。但是社一級的會計由於歷史的原因,普遍存在著社長會計一人擔、無會計基礎知識、賬目管理水平低的現象,再加上沒有一個班子,無人監管,以致賬目混亂、無法清算。因此“社帳村管”的政策一定要到位,做到票據專管,社的票據要有村的會計填寫;社的開支實行“用款申報”制,涉及一定數額的開支,須經村的審批;社的“清算小組”在村委會的指導下,充分發揮好監督作用。在此,建議有關主管部門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對“用款申報”制加以細化,並做好監督,務必解決賬目混亂問題。

(三)認真抓好村社一級幹部的紀律、法規教育

新時期關於加強農村幹部、尤其是新當選的農村幹部的思想政治素質教育、法律法規知識教育以及反腐倡廉教育有著極其重要的意義。因而有關部門應多點組織農村幹部加強“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的學習,加強法律法規、政令政策學習,不斷提高村(社)幹部的綜合素質,增強他們的拒腐防變能力,使之成為人民信賴、政府放心的好乾部。

(四)嚴懲腐敗分子,維護法律尊嚴

近年來,隨著我區經濟的騰飛,某些村幹部抵受不住金錢的誘惑而腐敗,引起農村群眾嚴重不滿。然而,“手莫伸,伸手必被捉!”新華街原團結村村委主任鄧某挪用公款案、原岐山村書記黃某受賄案、花東鎮鴻鶴村原村委主任張某貪污案、原村治保主任曾某挪用公款案等案的紛紛告破,震懾了腐敗分子的囂張氣焰,得到了農民群眾的交口稱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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❽ 法律畢業論文範文

你的法律專業論文准備往什麼方向寫,選題老師審核通過了沒,有沒有列個大綱讓老師看一下寫作方向?
老師有沒有和你說論文往哪個方向寫比較好?寫論文之前,一定要寫個大綱,這樣老師,好確定了框架,避免以後論文修改過程中出現大改的情況!!
學校的格式要求、寫作規范要注意,否則很可能發回來重新改,你要還有什麼不明白或不懂可以問我,希望你能夠順利畢業,邁向新的人生。

(一)選題
畢業論文(設計)題目應符合本專業的培養目標和教學要求,具有綜合性和創新性。本科生要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和專業特長,選擇適當的論文題目,但所寫論文要與本專業所學課程有關。
(二)查閱資料、列出論文提綱
題目選定後,要在指導教師指導下開展調研和進行實驗,搜集、查閱有關資料,進行加工、提煉,然後列出詳細的寫作提綱。
(三)完成初稿
根據所列提綱,按指導教師的意見認真完成初稿。
(四)定稿
初稿須經指導教師審閱,並按其意見和要求進行修改,然後定稿。
一般畢業論文題目的選擇最好不要太泛,越具體越好,而且老師希望學生能結合自己學過的知識對問題進行分析和解決。

不知道你是否確定了選題,
確定選題了接下來你需要根據選題去查閱前輩們的相關論文,
看看人家是怎麼規劃論文整體框架的;
其次就是需要自己動手收集資料了,
進而整理和分析資料得出自己的論文框架;
最後就是按照框架去組織論文了。
你如果需要什麼參考資料和範文我可以提供給你。
還有什麼不了解的可以直接問我,希望可以幫到你,祝寫作過程順利

畢業論文選題的方法:

一、盡快確定畢業論文的選題方向 在畢業論文工作布置後,每個人都應遵循選題的基本原則,在

較短的時間內把選題的方向確定下來。從畢業論文題目的性質來看,基本上可以分為兩大類:一類

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實踐中提出的理論和實際問題;另一類是專業學科本身發展中存在的基本范

疇和基本理論問題。大學生應根據自己的志趣和愛好,盡快從上述兩大類中確定一個方向。

二、在初步調查研究的基礎上選定畢業論文的具體題目在選題的方向確定以後,還要經過一定的

調查和研究,來進一步確定選題的范圍,以至最後選定具體題目。下面介紹兩種常見的選題方法。

瀏覽捕捉法 :這種方法就是通過對佔有的文獻資料快速地、大量地閱讀,在比較中來確定

論文題目地方法。瀏覽,一般是在資料佔有達到一定數量時集中一段時間進行,這樣便於對資料作

集中的比較和鑒別。瀏覽的目的是在咀嚼消化已有資料的過程中,提出問題,尋找自己的研究課

題。這就需要對收集到的材料作一全面的閱讀研究,主要的、次要的、不同角度的、不同觀點的都

應了解,不能看了一些資料,有了一點看法,就到此為止,急於動筆。也不能「先入為主」,以自己頭

腦中原有的觀點或看了第一篇資料後得到的看法去決定取捨。而應冷靜地、客觀地對所有資料作

認真的分析思考。在浩如煙海,內容豐富的資料中吸取營養,反復思考琢磨許多時候之後,必然會有

所發現,這是搞科學研究的人時常會碰到的情形。 瀏覽捕捉法一般可按以下步驟進行: 第一步,廣

泛地瀏覽資料。在瀏覽中要注意勤作筆錄,隨時記下資料的綱目,記下資料中對自己影響最深刻的

觀點、論據、論證方法等,記下腦海中涌現的點滴體會。當然,手抄筆錄並不等於有言必錄,有文必

錄,而是要做細心的選擇,有目的、有重點地摘錄,當詳則詳,當略則略,一些相同的或類似的觀點和

材料則不必重復摘錄,只需記下資料來源及頁碼就行,以避免浪費時間和精力。 第二步,是將閱讀

所得到的方方面面的內容,進行分類、排列、組合,從中尋找問題、發現問題,材料可按綱目分類,如

分成: 系統介紹有關問題研究發展概況的資料; 對某一個問題研究情況的資料; 對同一問題幾種

不同觀點的資料; 對某一問題研究最新的資料和成果等等。 第三步,將自己在研究中的體會與資

料分別加以比較,找出哪些體會在資料中沒有或部分沒有;哪些體會雖然資料已有,但自己對此有不

同看法;哪些體會和資料是基本一致的;哪些體會是在資料基礎上的深化和發揮等等。經過幾番深

思熟慮的思考過程,就容易萌生自己的想法。把這種想法及時捕捉住,再作進一步的思考,選題的目

標也就會漸漸明確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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