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本科畢業論文貼近生活
⑴ 怎麼寫民法總則方面的本科畢業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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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本科法學方面畢業論文範文參考
法律是國家的重要組成部分,法學專業的人才培養也越來越重要。下面是我為大家整理的本科法學 畢業 論文,供大家參考。
本科法學畢業論文篇一:《國內私立法律的歷史發展道路》
[摘要]近代中國私立法律 教育 經歷了由嚴禁到准允的轉變,打破了官辦法律教育的專制壟斷體制,為這一時期法律教育的發展作出了貢獻。其從無到有,大量涌現,很快就遍布全國,並在適應社會發展的客觀要求中形成了自己的辦學理念。其辦學理念的時代意義主要包括三個方面:一是辦學主體觀念的轉變;二是教育體制的完備;三是教學內容及形式的改善。在其一波三折的發展歷程中,形成了一些可以辨識的價值和特點,啟示著我們進一步認識法律教育現代化進程中的若干基本矛盾和基本問題。
【關鍵詞】近代中國;私立法律教育;辦學理念;現代化
中國傳統教育向來是官學和私學並存,及至近代中國的大學教育仍承襲了這一傳統。但近代中國新式法律教育在清末一度是被官辦學校所壟斷的,後因立憲形勢緊迫才開通禁令。就近代中國私立法律教育而言,其經歷了由嚴禁到准允的轉變。私立法律教育從無到有,再到大量涌現,並很快遍布全國。雖打破了官辦法律教育的專制壟斷體制,在近代中國新式法律教育辦學主體上增加了一種新形式,是對官辦法律教育的一種補充,為這一時期法律教育的發展作出了貢獻,但毋庸諱言,由於其發展中呈現出泛濫成災的趨勢,也產生了一些消極的影響。本篇擬以辦學理念為視角,探索近代中國私立法律教育的發展,並 總結 其正反兩方面的歷史 經驗 和教訓。
一、近代中國私立法律教育的辦學理念
近代中國的新式法律教育是伴隨著法律制度的變革發展起來的。寫作論文在清末法制改革中,為適應社會發展的迫切需要,清政府不得不把法律人才的培養和法制變革緊密結合起來,開始以西方資產階級法學教育的思想、 方法 來培育法律人才。但在其起始階段,私立法律教育並未納入清廷政策的許可范圍。1904年的《學務綱要》明令規定:「私學堂禁專習政治法律」。直到1910年清廷才明令准辦並推廣私立法政學堂的設置。此後,私立法政學堂從無到有到大量涌現,很快就遍布全國,並在適應社會發展的客觀要求中形成了自己的辦學理念。
第一,以養成專門法政學識,足資應用為宗旨。清末,由官治走向自治,在時人看來,「所有議員自治職員審判官吏,非有法政之素養不足以趨赴事機,需才既眾,自宜廣加培成以資任使,若專恃官立學堂為途未免稍狹」,需要另闢辦學 渠道 、擴大辦學規模,進而培養大批具有法學專門知識的人才,進入立法、司法、執法和行政部門。也就是在這一背景之下,1910年學部奏議復浙江巡撫折,准予私立學堂專習政治法律。同年,為進一步適應立憲形勢發展的需要,學部在改訂法政學堂章程的立學總義中.將此前的「以造已仕人員,研精中外法律各具政治知識足資應用為宗旨」,[2]改定為「以養成專門法政學識,足資應用為宗旨」。[3]這一培養宗旨的調整,不僅突破了先前「以造已仕人員」的局限,將招生對象擴大了,而且用「以養成專門法政學識」置換「研精中外法律各具政治知識」,很顯然較之前更強調法政學堂教育的應用性。
第二,取法日本法學教育模式,與官辦法政學堂整齊戈哇一。在1910年的《學部奏改定法政學堂章程折》中,雖明言「參考各國學制,擬具改訂法政學堂章程三十一條」,但無論是其課程體系設置,還是其課程所反映的教學內容大多都蹈襲日本,這一局面及至民初也沒有大的改變。為整肅私立法政教育,不僅在此前頒布的《學部奏議復浙撫奏變通部章准予私立學堂專習法致折》中規定,「各科課程、學生入學程度均按照官立法政學堂本科章程辦理」,而且在《學部奏改定法政學堂章程折》中又申令,此後京外新開的私立法政學堂,均按照此改定章程辦理。
第三,適應時勢變化的客觀需要,因時制宜調整辦學層次和規模。在《學部奏議復浙撫奏變通部章准予私立學堂專習法政折》中,為防範「趨於簡易,以滋速成之弊」,明令私立法政學堂「附設別科,惟不得專設別科」。但時隔半年之久,面對當時中學畢業生人數過少,各處法政學堂的正科難以正常開辦的實際困境,為應一時之需,學部認為「自應量予變通,准其先設別科,以應急需,俟將來中學堂畢業生漸多,再將別科章程廢止,¨做了應時變通的調整。及至民國二年,「各處法政專門學校紛紛添設別科,入學新生,動輒數百。考其內容,大率有專門之名,無專門之實。」學部為遏止流弊的發生,則嚴令「不得再招考別科新生」。同年,教育部又通咨各省,嚴令「所有省外私立法政專門學校.非屬繁盛商埠、經費充裕、辦理合法、不滋流弊者,應請貴民政長酌量情形,飭令停辦或改為法政講習所可也。」通過強化監督管理,關閉了一些條件不合格的私立法政學校。
第四,適當放寬辦學地點,使用統編的審定教材。1910年,清廷在解禁私立法政學堂之始,為便於監督,參照日本的做法,將私立法政專門學堂的辦學地點限於省會。但時隔不到半年,鑒於「按照光緒三十四年憲政編查館奏定逐年籌備清單,省城及商埠地方等處各級審判廳須於第三年內一律成立。則通商口岸須用司法人材實與省城同關緊要,自應將私立法政學堂限於省會一節,酌量推廣」,規定「凡繁盛商埠及交通便利之地,經費充裕課程完備者,一律准於呈請設立法政學堂,以廣造就。」[7]與此同時,學部基於「各國法政之學派別不同,各有系統,必折衷於一是,始可以杜歧趨而崇政體」的判斷,擬取京師法政學堂和京師法律學堂的各科講義,「慎選妥員審定刊行,以資研究而端趨向,庶於制宜通變之中,仍寓劃一整齊之意。」[8]在解禁私立法政學堂的同時,設想以頒發統一教材的辦法來加以調控。
近代中國私立法律教育的辦學理念集中體現了社會轉型對新式法律人才的需求,而由於私立法律教育本身是在轉型社會矛盾運動中發展起來的,所以在其發展的不同時期,其辦學理念自然不可避免地包含著某些它自己無法徹底解決的矛盾,清末民初私立法政教育的畸形繁榮就是其外在的表現。
二、近代中國私立法律教育辦學理念的時代意義
任何時代的特定社會的教育,都是這一時代和特定社會的產物。寫作畢業論文近代中國私立法律教育也不例外。其辦學理念所體現的就是盡可能滿足和適應時代和社會的需要。可以說,它既是社會歷史發展的產物,也是社會歷史發展的構成。近代中國私立法律教育產生和發展不僅僅表現在新式法律教育量的增加和擴展,更體現於其辦學理念的時代意義中。具體而言,其辦學理念的時代意義主要包括三個方面:一是辦學主體觀念的轉變;二是教育體制的完備;三是教學內容及形式的改善。
在1904年《學務綱要》中,清政府出於對瀕危政治統治自救的目的,一方面,肯定了學習外國法律的重要意義,反對那種認為學堂沒立政法一科將啟自由民權之漸的觀點;另一方面,又「害怕學生們可能會反對它而鬧事,會蔑視皇帝的權威和不分輕重地一味堅持他們的權利」,極力詆毀人們談論民權自由,嚴令「除京師大學堂、各省城官設之高等學堂外,余均宜注重普通實業兩途。其私設學堂,概不準講習政治法律專科,以防空談妄論之流弊。應由學務大臣咨行各省切實考察禁止」,、法律教育完全官方壟斷而排除私人加入。[10]
但在新政浪潮的推動下,法律教育變革的風帆已經高高揚起,沒有任何勢力能阻止其前進的步伐,轉型社會的歷史推動著清政府不由自主地進行變革。1907年10月,清廷諭令在中央設資政院不久,又令各省在省會設咨議局,並預籌各府州縣議事會。接著,1908年7月22日頒布《咨議局章程》62條和《咨議局議員選舉章程》l15條,限令各省於一年內成立咨議局。新政的迅猛發展,要求打破官辦法律教育的專制壟斷體制,開禁民間法律教育.從而滿足社會變革對新式法律人才的廣泛需求。為此,1909年浙江巡撫增韞上奏清廷,要求變通部章,准予私立學堂專習法政。1910年,學部奏准「各省私立學堂專習法政,以廣教育而重憲政。」[11]自此,近代中國法政教育官方一統的壟斷局面徹底被打破,辦學主體走向多元化。
清政府由嚴禁私立學堂專習政治法律,到明令准辦並私立法政學堂的設置,這不僅在辦學主體上增加了一種新形式,帶來了辦學主體觀念的轉變,而且更重要的是辦學主體觀念一定程度的轉變也促進了教育體制的完備,法律教育的布局、層次和結構日趨復雜多樣。在私立法政學堂開禁之初,雖規定開辦地點應局限於省會,但此後不久,這一規定即被突破,私立法政學堂擴展到包括繁盛商埠及交通便利之地,官辦和私立法政學堂迅速地遍布全國。在1913年,僅江蘇一省就興辦了15所官辦、私立法政大學和法政專門學校,學生數為4742人。其中,私立法政大學和法政專門學校有13所。[12]
為配合法政教育的發展,1910年,學部參考各國學制,擬定了改訂法政學堂章程,出台了一整套法政教育的具體規劃。分設正科和別科,正科分法律、政治和經濟三門,均四年畢業。別科不分門,三年畢業。如因學生過少,正別兩科不能同時許設的,准其先辦一科。正科學生須在中學堂得有畢業文憑者,經考試錄取後,始准入學。別科學生以已仕人員及舉、貢、生、監,年在二十五歲以上、品行端正,中學具有根底者,經考試錄取後始准入學。每年級學生名額,按照各地方情形酌定,但每級至少在百名左右。[13]列官辦法政教育與私立法政教育並重政策的制訂,一定程度上扭轉了以往法政教育偏狹的局面,推進了法律教育的大發展。
教育體制的完備要求教學內容的相應改善,其努力方向是進一步規范專業教學的課程設置,提升辦學層次。自清束至民國,學部(教育部)都與時俱進改革原有課程,增設新課,對於法律門(科)的應設課程作了詳細規定。在1910年的《學部奏改定法政學堂章程折》中,其明確規定:「從前所定法政學堂章程,其應修改者,約有三端:一日課程。當訂章之際,各種新律均未頒布,故除大清會典、大清律例之外,更無本國法令可供教授。今則憲法大綱、法院編製法、地方自治章程等,均經先後頒行,新刑律亦不日議決,奏請欽定施行,此後法政學堂此項功課,自當以中國法律為主,此應改者一。」在其法律門課程表下又特附註:「民法、商法、訴訟等法,現暫就外國法律比較教授,俟本國法律編訂奏行後,即統照本國法律教授。」及至民國,教育部在1912年公布的《專門學校令》中,又首次提出「專門學校以教授高等學術、養成專門人才」的教育宗旨,規定「專門學校學生入學之資格,須在中學校畢業或經試驗有同等學力者」,將法政專門學校完全定位為高等學校層次。與此同時,在同年教育部頒布的《法政專門學校規程》十條中,又把法律科的必修課目定為:憲法、行政法、羅馬法、刑法、民法、商法、破產法、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和外國語;把法律科的選修課目定為:刑事政策、法制史、比較法制史、財政學和法理學。此時,法律教育雖仍處於模仿引進階段,但較之以前課程設計明顯趨於成熟。
三、近代中國私立法律教育的歷史 反思
在我國傳統法律教育向現代法律教育的轉型中,近代中國私立法律教育的產生和發展無疑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其一波三折的發展歷程形成了一些可以辨識的價值和特點,啟示著我們進一步認識法律教育現代化進程中的若干基本矛盾和基本問題。具體而言有:
第一,法律教育不應是政治的簡單附庸,不應是服務於短期政治目標的實用工具。教育既有別於政治,寫作碩士論文又從屬於政治。可以說,任何一個國家的法律教育制度,都不可能游離於這個國家的社會政治制度。近代中國私立法律教育的發展史不僅反映了近代中國法律命運的變遷史,而且也折射出了近代中國政治制度的演變。「新政」之初,在清廷統治者看來,「蓋科學皆有實藝,政法易涉空談,崇實戒虛,最為防患正俗要領」,因而私立法政學堂「概不準講習政治法律專科,以防空談妄論之流弊。」一直至1910年,才因立憲政治對新式法律人才的急需而有限開禁。很顯然,新式法律教育在近代中國的發展,不單單是教育事業自身發展的結果,政治因素的影響也至為明顯。清政府在法律教育發展之初就已把興辦法律教育與政治穩定聯系在一起,且服從於政治發展的需要,對法律教育本身的價值和特點重視不夠,忽視了其發展的獨立性。這就導致近代中國新式法律教育從一開始就染上了政治至上的病毒,並一直隱藏於其肌體中起著不同程度的破壞性作用,嚴重製約了法政教育的健康發展,使得近代中國新式法律教育在產生的階段就是個先天不足的畸型兒。近代中國法律教育現代化之所以表現出貧困和幼稚,這可以說是病根之一。
第二,時代落差造成的近代中國法律教育現代化變革,其形式上的模仿並不等於已認識到了西方近代法律教育的真正內涵。由於近代中國法律教育的現代化發展並非是傳統社會的自我演進,而是在西方法 文化 與中國傳統法文化的沖撞交融中整合而成的,從已經凝固的文化心理、情感和觀念出發,中國傳統法文化必然對西方法文化產生某種抗阻。在新式法律教育中,往往是封建思想的束縛依然故我,「新式法律教育」培養的只是「本領要新,思想要舊」的「新人才」。以《學部奏議復浙撫奏變通部章准予私立學堂專習法政折》為例,清廷學部就明言:「學術之所宗,必求與政治相應」,「蓋君主立憲政體之國,一切法制必擇其與國體相宜者然後施行,無桿格之弊,此則講求法政學者所必應共喻者也。」[15]很顯然,中國新教育的主持者並未真正領悟西方近代法律教育的精髓,不過是為消解內憂外患的交相煎迫,運用「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的推證,極力模仿西方法律教育制度而已。這就使得在磨難中產生的近代中國法律教育陷入既豐富多樣又膚淺粗糙的困境,最終難以形成一個適合中國國情的嚴密的法律教育體系。
第三,如果沒有一個清晰的價值目標和高昂的教育理想,法律教育發展就會喪失意義和迷失方向。清末民初,為適應國家由專制而走向立憲、進而創共和的形勢需要,私立法政學堂從無到有到大量涌現,很快遍布全國,出現了舉國學法政的繁榮景象。但其數量的增長和質量的提高並未同步實現。據1913年教育部經過調查後發現,數量眾多的私立法政專門學校,多為迎合人們尋找新的入仕之階而設,「考其內容,大率有專門之名,而無專門之實。創辦者視為營業之市場,就學者藉作獵官之途徑,弊端百出,殊堪殷憂」,[16]一些私立法政專門學校的辦學已完全背離了教育部制訂的法政專門學校規程,淪為失去靈魂、見利不見人的「教育工廠」。
第四,私立法政專門學校的畸形繁榮,導致教育設置的結構性失調。私立法政專門學堂自清末設立並推廣後,進入民國即在數量上高居不下,寫作醫學有泛濫成災之勢。黃炎培在《讀中華民國最近教育統計》一文中徑言:「蓋當民國初元,國家乍脫專制而創共和,社會對於政治興味非常亢進;一時法政學校遍於全國,有以一省城而多至八九校者,其獲列於政府統計,僅其一部分耳。」據其在民國二年的調查統計,在江寧、蘇州、上海、鎮江、清江等五處,即辦有13所私立法政專門學校。對此,他大聲疾呼:「諸學校之學生,與法政學校之學生較,其數乃不足十之一。」[17]這種私立法政專門學校過度興旺的發展態勢,自然阻礙了此時整個教育體系中門類的協調和均衡的發展,帶來法政人才的相對過剩。與此同時,這種畸形的比例又掩蓋了另一種不合理的現象。據(1916年8月一l9l7年7月全國專門學校統計表》統計,吉林、黑龍江、安徽、陝西、甘肅和察哈爾等省份,名義上雖已遵照新學制辦起了高等教育,但實際上僅僅辦了一所法政專門學校,造成地區分布上的嚴重失衡。這種教育結構發展不合理的現狀,必然會對一些地區社會文化的綜合發展產生消極的影響,長期以往,將會造成一種惡性循環,帶來長久的社會不穩定因素。超級秘書網
第五,在謀求現代化急速發展的後進國家,法律教育必須協調好發展規模與綜合國力的關系。清末民初,為滿足政治制度由封建帝制到民主共和的人才需求,私立法律教育一哄而上。但此時因綜合國力太弱,造成師資、生源、經費、設備和校舍等配套條件都無法跟上。私立法律教育的實際情況是,「大致以各校無基本金,僅恃學費收入,支給校用」,「教員資格不合,學生程度甚差,規則違背部章,教授毫無成績,學額任意填報,學生來去無常,教習常有缺席,實屬辦理敷衍」,[18]教育質量毫無保證。1913年,教育部雖通咨各省酌量停辦私立法政學校或改辦講習科,但並未起到明顯的抑製作用。「以一個法治健全社會的標准衡量,這種局面是極為危險的,因為法學的失誤可能導致災難性的結果」。[19]
平心而論,近代中國私立法律教育對中國法律教育的現代化發展,既有適應和促進的一面,又有制約和滯後的一面。而在此雙重效應中,適應大於制約是毋庸置疑的。近代中國私立法律教育中產生的問題,比之官辦法律教育的一統局面,總是一大進步。關於這一點,可以從近代中國新式法律教育在社會極其動盪的環境下仍有較大發展的事實中得到證明。可以說,近代中國波涌浪擊、多元並爭的法律教育浪潮,拓展了中國教育界的視野,促進了中國新式教育的實踐和理論的發展。近代中國私立法律教育的產生和發展昭示我們:法律教育制度要在實踐中逐步完善,其現代化是一個長期且艱難的歷史進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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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專業畢業論文
民事執行難問題的原因及解決的方法
民事執行是實現民事權利的一種法律途徑。從執行行為啟動的方式角度,民事執行可以分為自覺執行和強制執行。
一、我國民事執行的現狀
執行難是指人民法院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有條件執行,但由於主觀、客觀方面因素的存在,無法使之實現或難以實現的現象。當前「執行難」的主要表現可以概括為四句話:「被執行人難找,執行財產難查,協助執行人難求,應該執行的財產難動」。法院「執行難」是社會各界普遍關注的焦點,也是法院審判工作中存在的難點。當人民法院裁判送達當事人後,因種種原因致使該生效裁判規定的權利、義務內容難以實現。
民事執行是實現民事權利的一種法律途徑。從執行行為啟動的方式角度,民事執行可以分為自覺執行和強制執行。前者是被執行人在生效的法律文書所規定的期限內主動執行的行為,是民事訴訟終結前的一種正常程序狀態,具有成本低、效率高的特點;後者是被執行人在生效的法律文書所規定的期限屆滿後經申請執行人啟動執行申請程序之後的一種被動執行行為,是民事訴訟終結前的一種非正常程序狀態,需要付出比自覺執行更高的成本,是不自覺執行的法律後果。一般來說,法治化程度越高的國家,其自覺執行案件在整個民事執行案件中所佔的比例應越大。然而,就我國目前的民事執行現狀來說,盡管法治在不斷向前推進,但自覺執行率並不盡如人意,給執行工作帶來諸多不便,是造成「執行難」社會現象的重要因素。
二、民事「執行難」的危害性
在法治國家裡,法律乃是一國的最高行為規范。一方面,能否確保法律得到有效執行是衡量一個政府治理國家事務能力的最重要的尺度,所以法律得不到執行應視為政府的莫大恥辱;另一方面,國民是否遵守法律也是區分一個國家,一個民族文明與野蠻的分水嶺,因此不執行法律判決有損國家和民族的整體形象。
生效法律判決得不到有效執行的危害性的後果必然是法律白條越來越多和應對失措。事實證明,法律判決得不到有效執行的危害性是多方面的和多層次的。
(一)對當事人的損害
法律判決得不到執行對當事人來說不僅是有案件表的或案值的量度的直接損失,還包括以下幾方面的損失:第一,討債的直接成本;第二,因討債而影響其他活動的「機會損失」;第三,因浪費時間和精力產生的疲勞和厭煩,已經因目標實現不了情緒失落等形成的精神損害。
(二)對權力機關的損害
對權力機關而言,不僅因人們指責執法機關效率低下而受到損害,還包括:第一,因敗訴方拒絕執行判決,執法機關的權威和尊嚴受到的損害,同時也損害了司法公正和法院的形象;第二,受到腐敗無能的懷疑和責難;第三,整個權力機關面臨監督不力的責難;第四,對法律的不信任會轉嫁為對黨和政府的失望。
(三)對整個社會「廣普性」的損害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每個自然人或法人的經濟角色是多重的,他可能是債權人,又可能是債務人。如果他作為債權人的 權利得不到保護,就很難指望他會心悅誠服的承擔債務人的義務,於是賴債就會向傳染病一樣很快蔓延,甚至會引發惡性暴力事件,影響社會穩定的大局。
由此可見,法院執行工作不僅是一個法律問題,也是一個社會問題,解決得不好,將直接影響國家改革、發展、穩定的政治局面。
三、民事執行難的主要原因
(一)執行立法滯後
執行工作目前主要依靠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工作的規定開展。而民事訴訟法中,關於執行的條文僅有三十多條,如此少的容量必然導致規定過於原則化,缺乏操作性,也必然導致強制執行制度的不完備和執行中的無法可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也是規定的少且原則性的多,確定性的內容少,對一些問題並沒有作出具體詳細的規定和有效的措施。如對執行當事人,協助執行人和執行程序一些環節上缺乏法律約束力,對干涉、阻撓、妨礙法院執行工作的行為,沒有規定明確的處罰措施,對執行措施,執行方式,執行期限,申請人舉證,執行協助,拒不履行的制裁,也尚需具體明確的規定和完善。
總的來說,現行的執行立法的效率精神乏弱,沒有認識到執行工作與審判工作相比所具有的特殊性,有關的執行規范還不能滿足提高執行工作效率的需要。目前,我國尚未制定出一部較完善的強制執行法!而多年來,全國法院有待執行的案件不少於二、三百萬件,而且情況千差萬別,所以,把執行程序規范作為民事訴訟法的部分,這種立法體例本身就限制了執行規范的完善。盡管現在有些相關的規定和司法解釋,但仍未改變內容過於概括,原則抽象,可操作性差的狀況,立法滯後是造成執行難的不可忽視的原因。
(二)法律意識單薄
1、公民尊重、遵守法律的意識淡薄
突出表現在:不少有履行能力的被執行人採取拖、賴、躲、逃等手段違法阻礙、抗拒執行;相當一部分被執行人無視法律尊嚴,有的甚至圍攻、毆打執行人員,對執行人員進行非法拘禁,毀損執行公務車輛等。
2、地方黨政機關尊重、遵守法律的意識單薄
我國人治的理念深厚,有幾千年的封建歷史,法治自古弱於人治。而且地方黨政機關為了提高自己的政績,對那些屬於地方政府主要財源和利稅大戶的骨幹企業給予重點保護,所以常常以權壓法,以言代法,非法干預司法執行工作。
(三)地方保護主義干擾嚴重
當前我國的法院和法官的管理體制還存在一些問題,法院隸屬於地方,由地方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對其負責,受其監督,法院直接受地方黨委的領導,在用人方面應經其核准同意,法院經費由地方財政直接撥與,在財物上受制約,地方法院還不是「國家設在地方的法院」而是地方的法院,執行工作在某些方面確實很難擺脫地方和部門的干擾。而且區域經濟的存在決定了當地的經濟狀況與其利益直接相關,也與當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密不可分。而當地領導也自然要維護當地的利益。地方法院的人、財、物都屬於地方,它不受地方的敢於是不可能的,保護地方利益也在所難免。一些地方和部門的領導幹部法制觀念淡薄,無視社會主義法制統一和尊嚴,濫用權力,以言代法,以權代法,肆意干涉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案件的執行直接涉及財物的,有些地方和部門缺乏全全局觀念,往往為了避免損失,保住既得利益,片面的從維護本地區本部門的經濟利益出發,對法院執行工作設置種種障礙,這些都阻撓執行工作的正常發展。
(四)法院自身工作存在問題
1、執行體制不健全
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是隨著近十幾年來民商事案件有大量增加而發展起來的,執行工作發展之始,就沒有形成一套符合執行規律的執行工作體制。其內部沒有形成分權制約機制,外部沒有形成整體合力,執行機構的職責、許可權不清,在一定程度上加劇了執行難現象的發生。具體表現在:第一,執行機構和審判機構權責劃分不明確而相互扯皮、引起爭端的現象時有發生,而且還存在「重審輕執」的現象;第二,執行機構內部的執行命令權、執行實施權、執行裁決權三種權能,往往是由同一執行員統一行使,缺少有效的監督制約;第三,橫向的同級執行機構之間關系鬆散,相互配合協調不夠,相互牽制的情況經常發生;第四,縱向的上下級執行機構之間監督制約乏力、集中統一不夠。
2、執行機構和隊伍存在的不足
大批力量投入審判,而執行力量不足,執行案件堆積,少數執行人員無暇顧及,當事人權利遲遲得不到法院的強制保護。同時在執行工作崗位上,執行人員法律知識不熟,遇到問題不知道如何處理,往往簡單地認為,執行就是拿著判決書、調解書向被執行人討賬,這是一種普遍的錯誤觀念。執行幹警綜合素質不能適應執行工作的客觀要求,也造成了當今的執行難。
3、執行的期限過長,導致當事人產生執行無效率的失落感
眾所周知,法院辦案大量的時間集中在審理,執行的期限應當比審理的期限短,當事人才沒有失落感。而現在,許多案件法院都是採用簡易程序的,採用三個月(簡易程序)審理完畢的案件,卻需要六個月才會執行完畢,明顯加重了當事人的失落感。
四、民事執行難問題的解決方法
(一)當事人如何解決難與收取執行款的問題
當事人可以通過公開懸賞的方式,藉助社會的力量,通過合法的途徑使判決確定的權利得到實現。具體方法有以下兩種:第一,懸賞他人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第二,懸賞他人居中進行調解,說服債務人履行判決確定義務。
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或訴訟前如果發現對方當事人有轉移財產、揮霍財物等逃避債務的行為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根據《民事訴訟法》第92和93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在受理訴訟前或訴訟過程中,根據利害關系人或當事人的提出或申請,可對當事人的財產或爭議標的物做出強制性的保護措施,以保證將來做出的判決能夠得到有效的執行。
當事人可以委託代理人去申請執行及收取執行款。根據《試行規定》第18條和22條的相關規定:當事人可以委託別人代為其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及代為其收取執行款。這樣當事人就可避免介入繁瑣、復雜的執行程序。
當事人可藉助司法機關將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的對方當事人繩之於法。根據《刑事訴訟法》第84條和《刑法》第313條的相關規定:當事人發覺被執行人有能力執行機而拒不執行的,可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舉報,對已構成犯罪的,司法機關應立案偵查,並給予刑罰處置。
(二)制定統一的強制執行法
制約執行工作的因素,無論是法院內的因素,還是法院外的因素,在法律規范層次上都有反映。要解決「執行難」的問題,應從立法的理念上去考慮。強制執行立法的滯後已經引起了理論界、司法實際部門與國家立法機關的重視。強制執行法的改革完善應當以解決實踐中的「執行難」為其出發點。
我國應制定一部統一的強制執行法,規定審執分立,對執行機構和人員的法律地位、執行機構體制的建立、執行原則、執行范圍、執行管理、執行程序、執行措施、執行費用的負擔、協助執行義務以及妨礙執行的法律後果等問題做出具體明確的規定,使執行工作有法可依,保障執行工作的順利進行。
(三)完善法院各項工作機制
1、提高執法隊伍的整體素質
著重從下兩個方面人手:第一,不斷加強執行幹警的思想、政治、組織、紀律,提高幹警法律知識和業務技能,使其成為能勝任執行工作的全面型人才;第二,走精英化執行之路,逐步提高執行隊伍建設的標准。樹立新的執行理念,深化執行改革。擯棄不符合現代法治要求,制約執行工作的陳舊作法,深化執行改革,創建符合執行工作規律的新體制與新模式,包括執行體制,執行機構,執行權運行機構和執行方式與方法四個層面。
2、強化執行方式改革
加大執行工作力度,按照「全面公開、強化監督、嚴格規范」的要求進行執行方式改革,以取得社會各界對執行工作的理解和支持,為推動執行工作的發展,解決「執行難」問題提供新的動力。完善執行立法,加快強制執行法的出台,為執行工作提供法律依據和保障。現行的執行立法已落後於執行工作的需要,缺乏效率精神,應盡快出台強制執行法,為執行工作提供法律保障。
3、規定明確的執行時限
依現行執行制度,執行案件沒有期限,而在實務中,案件在一個人手裡辦,短則數月,長則數年,決定執行時間長短往往取決於外在因素的干預[[2]],也許領導過問或當事人反映就能及時執結,何種案件何時結案沒有統一的標准,為了杜絕這一現象,執行程序必須對執行的過程規定明確的時限。
4、形成有效的制約與監督機制
「執行難」也暴露出執行權在運行過程中的腐敗現象,為此,應建立執行工作的內部制約和外部監督機制。
我國目前的監督制度還不夠完善,在監督力度、標准、程序等方面規定都不具體、明確。如執行監督指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依法監督,發現錯誤應及時糾正。但是立法上並沒有對錯誤的種類、性質、怎樣糾正已發生的錯誤等有關問題,做出具有針對性的規定[[3]]。
人民檢察院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無權對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進行監督,這無疑是人民法院負責執行工作的部分人員和領導發生腐敗,進而影響司法公正的根源之一。所以,必須加強國家法律監督機關對執行權的制約和監督。 強制執行更接近行政行為,執行程序由於其強制性的特徵而較少受到來自另一種公權力的干預,因此必須以強制執行救濟制度來保護公民的權利。它不僅是受侵害人的一種權利,更是對執行機關的監督。
嚴密的內部制約機制也相當重要。要加強執行隊伍建設,對執法隊伍進行科學管理,嚴肅執行紀律,進行業務培訓,提高執法水平。各級法院積極探索,將執行權分立行使,改變了過去執行權集於執行員一人的手中,易於獨斷專行,暗箱操作的弊端,有效地整治了亂執行的行為。
5、充分發揮審判程序職能作用,為執行工作提供有利的前提條件
審判程序是執行程序的前提和基礎,執行程序是審判程序的繼續和完善。由此看出審判程序與執行程序是密切聯系的,充分運用審判程序的職能作用,正確引導債權人主張權利,及時採取保全措施,給以後的執行工作打下良好基礎,避免重復勞動,有效遏制各種逃債、躲債行為,有利於執行工作的順利開展。然而,現實是:在審判階段,該做疏導工作的不做;該保全的不保全;該先予執行的不先予執行。而是以「我」只管下判,執行是下一階段另一部門的任務為由,把案子甩在一邊,隨著時間的推移,也就弱化了司法權威,從而錯過了案件圓滿解決的良好時機。
(四)培養當事人在執行中的證據意識
審判方式改革取得豐碩成果,在舉證的方式和責任分配方面,通過審判人員的指導得到較好發揮,對自己的主張,都能提供證據加以證明。而在執行程序中,要求當事人舉證,有的當事人不理解,認為通過訴訟程序,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已經確認,人民法院應根據已經發生效力的法律文書,強制責令義務人履行義務,不再負有舉證責任。認為執行中的調查取證應當由人民法院承擔。在這種情況下,人民法院應通過各種渠道加大宣傳力度,引導當事人走出不承擔舉證責任的誤區,使其明確執行中的舉證是一項重要義務,是實現自己權利的有力保障。
線人舉報制,是針對那些人難尋、隱匿財產的被執行人,由法院在其經常活動的場所和知情人中發展線人,要求線人對被執行人及其財產狀況進行舉報,對舉報屬實的,視其情況給予線人一定數量金錢獎勵的制度。
執行公開可以保障當事人的知情權;使執行權的運行過程有透明度。執行程序應該對這些方面做出明確規定。增加執行案件的透明度,特別是通過對敏感環節的公開,減少當事人因為對法院的不信任所產生的不接受執行結果、進而抱怨法院「空調白判」、「打法律白條」的情況,使當事人能及時了解執行案件的進展情況、所遇到的困難以及法官行使權力的法律依據,爭取得到當事人乃至全社會的理解與支持,樹立人民法院公正司法的良好形象。
所謂被執行人財產申報制度是指被執行人在人民法院執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內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應當向人民法院申報其所有的財產狀況,包括動產、不動產、各種債權和其它財產權及其抵押情況等。
(五)完善民事糾紛解決機制,擴大民事糾紛解決方式
多發揮私力救濟的優勢,完善訴訟保障制度,減輕當事人的訴訟成本,保障當事人的基本合法權益。而我們知道,在民事案件當中,當事人採用訴訟這種方式來解決糾紛,是基於對法院的充分信任,而其訴訟目的是請求法院判令對方當事人履行一定的義務,但在現實當中法院並沒有很好地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法院的執行並不到位,判決書就成了一紙白條,得不到有效的執行。勝訴方不但為訴訟花去了大量的金錢,還為此付出大量的精力,最終落了個判決執行不了的局面,人力、物力喪失殆盡。其實在現實當中,當事人進行訴訟不但是為了獲得程序上的權利,更重要的是為了獲得實體上的權益。另一方面,應當完善我國訴訟費用的收取制度,建立訴訟費用保障制度。當前我國訴訟費用一般都在案件審判前收取,執行費用在法院施行執行程序前收取。且費用收取又按訴訟標的收取,這是相當不合理的。我認為國家應該減少訴訟費用和執行費用收取或應在當事人的權益確實取得保障之後收取訴訟費用和執行費用[[4]]。
五、結語
解決執行難問題是一個系統工程,是一個長期而艱巨的任務,其關鍵則在於強制執行程序的完善與健全。只要我們根本轉變「重審輕執」的觀念,正確認識執行程序的價值,加強執行立法,健全執行機制,相信我們一定能夠解決「執行難」的問題,執行工作必定會走出困境[[5]]。總之,要克服執行難,必須處理好審判與執行的關系,充分發揮審判程序的職能作用,明確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的舉證責任,建立和完善以「執行線人制度」為代表的強有力的執行措施,從而降低執行成本,提高執行效率,樹立司法權威,切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6]]。
[1] 江偉:《民事訴訟法》(第2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版第28頁
[[2]]江偉:《民事訴訟法原理》,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9版第65頁
[[3]]齊樹結,馬昌明:《完善我國強制執行法若干問題的探索》,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版第231頁
[[4]]吳明童,田平安:《民事訴訟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版第136頁
[[5]]方蓅芳. 「民事訴訟收費考」,載《中國社會科學》1999年第3期
[[6]]楊榮馨.《民事訴訟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536頁
⑷ 2017年法律本科畢業論文範文
隨著我國經濟的飛速發展,法律的完善日益體現人性化和道德性。下文是我為大家整理的關於2017年法律本科 畢業 論文 範文 的內容,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2017年法律本科畢業論文範文篇1
論法學 教育 的困境與改革
一、中國法學教育的發展現狀
中國法學教育源遠流長,據歷史記載,中國最早的法學教育起源於春秋。近代意義上的法學教育始於清末,1904年,清政府建立了中國有史以來的第一所法學教育專門機構——直隸法政學堂。從1952年開始“司法改革”運動,各大學原先設置的法律系撤銷或合並,這一過程被稱“院系調整”。從“院系調整”之後,“政法教育”代替了傳統意義上的法學教育,大學法學系的任務是培養從事政法理論工作的人。
大幅度裁汰法律教育機構與大量吸收未受法律教育的人進入司法系統,造成了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分離的體制化。這種體制化一方面導致了法學教育主要局限於高等院校內部法學學科體系的自我完善、自我發展;另一方面致使法律職業未能走上職業化的發展軌道,存在泛政治化、行政化和大眾化的傾向,至今還深深影響著我國的法學教育改革和發展。
改革開放後,法學教育開始復甦,1997年黨的“十五大”確定實施“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治國方略,極大地促進了法學教育的發展。短短的30年,法學教育取得了長足的進步,中國1977年恢復招生時,全國只有3所法學院系,100多個大學法學本科生,2008年有651所,在校法學專業學生76萬人,其中碩士生8萬人,博士生1萬人,形成了以普通高等法學教育為主體的、成人高等法學教育和中等法律職業教育為補充的法律教育體制,建立了包括法學學士、碩士、博士和法律碩士在內的較為完善的學位制度。但是,應當看到在我國法學教育繁榮發展的同時,其背後隱藏的深層次問題。
二、中國法學教育的困境
(一)從社會層面上看法學教育問題
我國的法學教育發展反映了一定歷史時期的社會情況,法律職業與法學教育分離是20世紀50年代法律革命的產物。時至今日已經成為不可動搖的體制,中國的法學教育在這樣的背景下,出現的問題主要表現在:
1.法學人才培養的多元化和層次化,造成了國家教育管理的混亂和教育資源的巨大浪費。
當年大量農民、工人和轉業軍人經過簡單的培訓進入司法機關,對他們的大規模在職教育催生了法學教育人才培養模式的多元化和層次化,這一法學教育體制一直延續至今。目前,我國的法學教育從教育層次上有中專、大專、本科、雙學位、研究生教育;從教育 渠道 上有正規普通高校法學教育,有法律函授、廣播電大、夜大等非正規法學教育;從法學教育的招生類別來看,我國法學本科教育有公費生、自費生和委託培養生,法學研究生教育也分計劃內招生和計劃外招生等。這些導致法學教育培養目標和人才標准口徑不一,同時沖擊了正規法學教育,影響了教育質量。
2.盲目擴大招生規模造成教學質量的下降,增加了法學專業畢業生的就業壓力。
在經濟利益的驅動下,各類教育機構不顧自身的辦學條件,在師資、圖書資料等教育設施不具備的情況下盲目招生,導致法學人才培養質量難以保證,現在的法學專業畢業生普遍存在法學基礎不牢、實踐能力差、法律思維能力低等問題。這樣的畢業生無法處理社會發展中出現的日益復雜、新型的社會關系,不能滿足時代發展的需要。
3.司法考試制度給我國法學教育帶來了機遇與挑戰,處理不好會影響我國教育事業的發展。
在我國,不僅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資格之間是分離的,就是法律職業各個行業本身也是相互獨立的,我國最早有律師資格考試作為律師的准入條件。法院和檢察院從20個世紀80年代末起也開始在系統內部進行相應的初任法官和初任檢察官資格考試。但是難度要小於律師資格考試,很大一部分轉業幹部或復轉軍人並不需要參加此類考試便可以直接當上相應級別的法官或檢察官。鑒於此,從2002年開始,國家推行統一的司法考試制度作為取得法律執業資格的條件,這就為我國法律職業精英化、同質化奠定了堅實的基礎。但是,現行司法考試制度並不完善,其中主要體現在沒有將法學專業作為唯一的報名專業資格,這與西 方法 治發達國家的法律職業准入做法不同,與其他行業(如醫學)通行做法也不一致,使得我國法律職業精英化、同質化面臨挑戰和不確定性。
(二)從法學教育制度本身看我國法學教育的不足
法學教育的根本任務是培養人才,涉及法學教育培養目標和如何培養兩個基本問題,即培養什麼樣的人才和培養模式。法治發達的西方國家將法學教育的培養目標定位為培養“精英型”法律人才,綜合理論素質、實際職業技能以及職業道德水平都達到了一定高度。而從我國法學教育的發展來看,原有的人才培養目標和模式已經不能適應法治社會對法律人才的需要,法學教育出現了許多問題。
1.教學內容上,我國的課程設置不合理。開設的課程主要是以部門法學科的劃分或國家頒布的主要法律為主,重在講授原理和條文,忽視對原理、條文背後所蘊涵的價值取向、社會觀念的講解;培養和訓練學生實際操作能力的課程很少;忽視對學生法律職業道德的教育等。
2.教育方式上,重理論,輕實踐。教師在課堂上過多地講授理論知識,課堂討論、案例分析教學、啟發式教育等 教學方法 運用過少。這種教學方式很難調動起學生學習積極性,不利於學生法律思維的訓練和培養。同時,很多學校的教學資源嚴重不足,沒有先進的技術設備,多媒體、模擬法庭、實習場所等硬體設施都不到位,嚴重影響教學效果。
3.師資水平上,我國的教師來源單一。大多數教師都是法學院高學歷的應屆畢業生,他們沒有任何法律職業實務 經驗 ,這樣的教師教學只能是理論的思辨,無法培養學生的法律職業技能。同時,學校重科研、輕教學的情況嚴重,許多教師為了評職稱,關注學術研究,忽視教學工作,這也不利於高素質法學人才的培養。
三、中國法學教育的改革
面對如此眾多的問題,中國法學教育的改革應該向什麼方向發展,中國需要什麼樣的法律人才,怎樣解決中國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分離的問題,怎樣培養出適合社會需要的法律人才等現實問題擺在我們的眼前。
(一)更新教育理念,明確法學教育培養模式
法學教育人才培養目標必須定位在社會需求的基礎上,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當前,我國的市場經濟高度發展、社會全面進步、民主法治建設進入了全新的發展時期;國際經濟、政治、 文化 交往日趨頻繁,各種復雜、新型的社會關系不斷出現,社會對法學人才的法律認知、法律職業的 思維方式 和處理法律事務的綜合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通識教育的培養模式已不適應社會對人才的需要,因此必須更新教育理念,以培養應用型、復合型的法律人才為目標。提升學生的綜合素質,使學生掌握深厚的法律專業知識和廣泛的科學人文知識;具備嚴密的法律 邏輯思維 能力和突出的語言表達能力;同時注重對學生職業道德的教育、職業技能訓練以及創新能力的培養。
(二)規范辦學層次,優化教育結構,改善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相分離的狀況
1.取消法學專科教育和非正規法學教育。
我國目前法學人才培養分為三類:專科、本科和研究生教育,從各國法學教育來看,法學專業的最低層次是法學本科,這是法學專業的學科性質決定的。我國法學專科教育起點過低,容易造成法學人才素質低下,因此應當取消法學專科教育,建立以本科和研究生教育為主的法學教育層次體系,本科階段以培養從事司法實務的實踐型人才為主,研究生階段以培養研究型人才為主。
2.規范非普通高校的法學教育,優化法學教育結構。
應當明確規定普通高等學校是法學學歷教育的唯一合法主體,禁止司法系統和行政系統興辦的法官學院、檢察官學院、行政學院、政法管理幹部學院、公安院校、司法學校、培訓中心以及各種廣播電視大學、夜大等各種非普通高校開辦法學學歷教育,將這些學校的法律教育定位為法律職業培訓教育或者法學繼續教育。
3.完善司法考試制度,改善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相分離的狀況。
施行司法考試制度有利於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建立,對我國的法學教育發展大有裨益,能夠提升法學教育的學歷層次;促使學校改進教學,提高教學質量。要真正實現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的同一性必須完善司法考試制度,確定法學本科是報考司法考試的唯一準入資格。
(三)改革人才培養方式,提高法學教育的教學質量
1.完善法學教育內容,培養應用型、復合型人才。
除了法學專業的專業主幹課程和基本課程外,應該開設交叉學科,如哲學、經濟學、社會學、心理學等,開拓學生的視野;為適應中國和世界接軌的要求,應努力培養熟悉WTO規則、國際條約和其主要成員國相關法律的法學人才。我國法學教育最大的問題是與法律職業相分離,法學人才實踐能力差,因此要增加法律技能課,包括司法文書寫作、法律文件起草的寫作技巧、實用偵破技術、司法口才技能(如詢問技術、辯護的技術等)。
2.轉變教學方式,重點培養法科學生的司法實踐技能。
首先,淡化理論的講授,採用實踐性教學方法,如案例教學法、診所法律教學法、模擬法庭教學法、法庭旁聽等,讓學生身臨其境地學習、體會法律職業者的工作,學會用法律職業者的法學思維去思考和解決問題。其次,加大對法學教育的基礎性投入,引進先進的科技設備和技術手段,充分利用多媒體技術和互聯網開展教學,實現教學資源的優化配置和成果共享;建立法學教育實習基地,強化與法律職業團體的聯系,讓學生參與到法律實踐中去。
3.加強師資隊伍建設,落實法學教育培養目標。
法學教師是培養法學人才的關鍵,教師的素質直接影響到法學人才的培養。現階段,我國的高校法學教師法律職業水平不高,因此,大學法學教師,特別是講授實務性非常強的課程的教師要定期參與相關法律實務部門的工作或參與辦理案件。同時高校也可以多渠道選任教師,聘請法律實際工作部門的優秀人才來校兼職客座教授,彌補高校教師實踐能力的不足。高素質師資隊伍的構建還有賴於提高教師的待遇,鼓勵教師探索教學改革和實踐,而不是僅僅將科研成果作為評價教師水平的決定性指標。
我國現代法學教育只有一百多年的歷史,從歷史進程上看,還屬於剛剛起步的探索階段,存在問題在所難免。雖然法學教育的改革千頭萬緒、阻力重重,但是只要我們立足國情,對未來法學教育的發展有科學的判斷和穩步推進改革的具體方案,實現法學教育現代化將指日可待。
2017年法律本科畢業論文範文篇2
環境法學與民法學的範式整合
摘要:環境法學與民法學的範式整合的實質是個人主義與整體主義之間的範式對話,環境法與民法二者之間在內容上存在著很大的沖突,其原因在於民法所採取的是個人主義範式理論,而環境法所採取的是整體主義範式理論,因此二者之間自然就會存在著差異性。由於當前環境問題的突出,致使法學面臨著嚴峻的考驗,因此實現法學與民法學的對話尤為重要,與此同時環境法學與民法學自身的範式危機也是構成當前實現二者對話必要性的深層因素。基於此,本文首先闡述了環境法學與民法學產生的動因,然後對民法學與環境法學對話的可能性與必要性進行了分析,在此基礎上研究了民法學與環境法學對話的目的與功能,再次對民法學與環境法學對話的內容與現狀進行了探討,最後為實現環境法學與民法學的範式整合與重構提出對策,即以“公序良俗原則”為整合與重構二者之路。
關鍵詞:環境法學;民法學;範式整合;個人主義範式;整體主義範式
前言:當前,環境法與民法之間的互動性成為了法學研究界所關注的一大焦點,民法學關注此問題的原因在於當前“綠色”民法典的呼聲日益高漲,而環境法關注這一問題的原因在於當前很多關於環境法的基本問題都與此研究相關,而關於存在爭議性強的問題通過法學的分析,也會歸結到這一互動研究上。盡管當前關於此議題的探究已經上升到理論層次,但是還是有必要對其進行深入的研究,以全面的挖掘其所具有的深層意義,從而為二者之間的對話構建出一個系統的框架,並為環境法學與民法學的範式整合在范圍上分界線的確定奠定基礎。
一、環境法學與民法學對話產生的動因
(一)環境問題的日益突出
當前,隨著環境問題的日益突出,相關學術界一直為探索解決途徑而努力,加上科學發展觀的提出,面對日益復雜的環境問題,促使跨學術研究更加的活躍。因此,基於社會這股強大的政治氛圍與理論氛圍,環境法與民法之間對話得以實現。
(二)民法典立法的推波助瀾
隨著民法典立法進程的推進,民法學界為了進一步捋清環境問題對民法學的影響,因而需要與環境法學之間建立對話,以順應對民法典立法這一項重任所帶來的挑戰。在民法的立法中,關於物權法的制定涉及到了自然資源方面的立法問題,關於侵權行為的相關法律的制定又涉及到環境侵權救濟的問題,因此,民法必然會尋求與環境法實現對話的途徑。
(三)環境法學探索者的推波助瀾
針對當前日益嚴峻的環境問題,如何需找到有效的法律解決途徑成為環境法學者當前所面臨的一大挑戰,而民法中的相關內容正符合了環境法學者的需求,因而構建二者之間的對話,也成為了環境法學解決問題的途徑之一。環境法以解決環境問題為先導,因而突破傳統的束縛,實現跨專業研究,而民法又是集諸多部門法於一身的法學理論“儲備庫”,順利成章的成為環境法學者尋求溝通的對象。
二、環境法學與民法學對話的可能性與必要性
(一)環境法與民法對話的可能性
1.二者同屬中國的法律系
環境法學與民法學共存於中國現行的法律體系內,是我國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基於中國法律體系的構成,其立法的本質屬性、目的以及意義等在大體上所呈現出的共性特徵,因此,環境法學與民法學之間是以共性為基礎的,因此,實現民法學與環境法學的對話,只是基於學科設置不同而進行的分領域研究。
2.二者的歷史淵源
二者的歷史淵源表現在環境問題最開始的解決途徑:在我國尚未出台環境法時,關於環境的相關法律問題都是通過民法來解決的。因此,從根本上講,環境法學與民法學有著內在的關系,從某種層面上講,環境法學是民法學的繼承者與進化者。而這種關聯性就為環境法學與民法學對話的實現提供了可能性。但是,民法學與環境法學之間也存在著沖突,其區別與獨特屬性使其構成了不同的法律學科,這在當前的法學研究學科的劃分中也已經給予判定。因此,在環境法學與民法學探討共同理論問題時,需要給予明確的界分。
3.二者之間的沖突的實質是選擇
針對民法學與環境法學之間的沖突問題,其根源並不屬於正確與否的判定,而僅僅是在二者中的選擇問題。構建二者之間的對話的根本在於集合二者的力量以更好的解決當前社會環境問題所帶來的困難與挑戰,從而在完善各自的基礎上,進一步解決環境問題。因此,在解決問題時所面對的是民法與環境法,解決時所面臨的是選擇誰的問題,是到底以何種法律手段來確定解決問題方案的抉擇。
(二)環境法與民法對話的必要性
二者實現對話的必要性總體來講是為了更好的應對當前“挑戰與危機”,其挑戰是來自當前社會環境問題的嚴峻形勢,而其危機則是來自於民法學危機與環境法學危機。對於其所應對的挑戰是實現二者對話的根本動因,而關於二者所存在的危機的本質為理論研究範式危機。
1.理論範式概念
所謂的範式指的是:由從事某一特定學科研的學者們在這一領域內所達成的共識以及基本觀點,是一個學科的共同體在研究准則、概念體系等方面的某些共同約定[1]。當前,在國內學術界對於範式的應用非常廣泛,因而其內涵已經遠遠的超出最初庫恩所賦予的定義,具體來講,當前範式所指的是涉及到一個學術共同體時,學者們所構建的共有知識假設、研究模式、研究方法、價值標准,還包括了人們理解世界的知識體系。
2.環境法學範式危機
理論範式概念的誕生來衡量我國法學理論學科,能夠充分的反映出當前其尚未建立屬於自身的理論研究範式,這就證明了環境法學範式危機的存在。之所以說當前中國環境法學尚未構建自身的理論研究模式,可從以下實例找到原因:蔡守秋教授提出“調整論”在環境法學界引起軒然大波,對整個中國的法學界的影響也非常大。此理論的提出就充分的證明了中國環境法學尚未形成理論範式體系。但是,並不能因為中國環境法學尚未建立自身的理論範式,就片面的認為中國的環境法學就是弱勢學科,事實上,範式危機存在於當前中國各法律學科中。 3.民法學範式危機
中國的民法是繼承於大陸法系司法制度的成果,而大陸法系的民法制度又是以個人主觀觀念為基礎建立的,在20世紀的私法公法化的呼聲中,此觀念的危機凸顯,因而,民法由此開展了一系列的修正工作,在其完善的過程中又不斷的承受著來自各新法律部門的挑戰,進而危機四伏。中國民法在繼承大陸民法制度的同時,也相應的繼承成了大陸民法的理論體系,而這種民法法律體系的繼承,使其陷入被動的地位。因此,如果用理論範式來恆定我國的民法學,在當今的改革階段,顯然其所承擔使命的完成任重而道遠。但是,不能因為當前我國的民法體系的不規范,就認為其要將其作為全部任務與使命,全身心的致力於此,這並不屬於我國民法學的主要任務。因此,作為我國法律全局性的範式危機,只能說明我國的法律還過於“年輕”,只要一定的時間其必將能夠茁壯成長。
4.範式的整合
實踐作為理論存在的根本,是理論得以存在與發展的根本動力因素。因此,不管對範式危機承認與否,都應該使理論還原於實踐,通過實踐來驗證,並通過實踐來使其“羽翼豐滿”,只有直接的應對社會真實問題的挑戰,才能促使理論體系的日趨成熟。環境問題當前就是社會中的一大問題與挑戰,正是因為環境問題的存在才成就了環境法學的誕生,而同樣是因為環境問題的日趨加劇,致使法學“綠化革命”的出現,這就充分的顯現出傳統的範式理論無法滿足當前的需求,而全新的理論範式正在發展過程中。因此,構建環境法學與民法學對話,是理論打破重重危機並構建全新範式理論的最好方式。實現二者之間的對話,能夠使環境法學與民法學對各自的觀念、立場等問題進行明確的界定,從而實現二者理論重構的目標,也就是實現環境法學與民法學的範式整合與重構。
三、環境法學與民法學對話的目的與功能
(一)環境法學與民法學對話的目的
環境法學與民法學對話的目的在於:使二者能夠明確界定自身的觀念、價值等,從而實現民法學與環境法學各自的理論範式的整合與重構。
(二)環境法學與民法學對話的功能
民法學與環境法學對話的功能為:拓展雙方的視野、轉換雙方當前的傳統思維模式、更新雙方的方法、實現各自價值的重構。在二者對話的過程中,各自將原有秉持己見的思想意識進行轉變,從而更新自身甚是問題的立場與角度,協調二者之間的對話,進而以對話互動的形式來促進各自的發展與完善。也就是在對話中,環境法學與民法學實現了換位思考,通過轉變自身原有思維來實現對原有未知問題的發現與解決,從而也就形成了環境問題上的理論範式重構。此外,在實現對話的過程中,能夠有效的實現環境法學與民法學對各自觀念、立場以及價值等的重新認識與界定,從而在協調二者之間關系的過程中,也就實現了對環境法學與民法學的範式整合。
四、環境法學與民法學對話的內容與現狀
(一)環境法學――以民法力量實現對環境問題的解決
環境法的形成與發展的理論根源是民法,在最初的環境法學中,其所用來解決環境問題的法律依據便是民法以及刑法,因此,民法對環境法的重要影響是不言而喻的。尤其是當環境法面臨著某些環境難題時,以環境法的思維方式很難尋找到解決的途徑,而轉換到民法上,很多時候會“另有一番天地”,這就是民法學對環境學的影響。這種現象產生的根源在於政府強調自身的主導作用,因此,促使環境法也具備了相應的行政法特點,因此,其在表現上通常以禁止性的規定或者強制性的規范為主,從而使自身局限於其中,因此,“行政主導與市場機制相結合”的立法模式成為當前中國乃至全世界環境法立法界的共同呼聲。而其中關於引進市場機制的觀念,就是在環境法制度的制定上將民法的思維理念引入,以藉助民法學的個人主義理論來實現環境法學理論範式的重構。
(二)民法學――環境問題給民法以及民法學理論所帶來的機遇與挑戰
環境問題給民法學所帶來的挑戰主要表現在其理論上的個人主義,而在民法典制制定過程中,“綠色民法典”的呼聲致使此挑戰也成為了民法發展的機遇。因此,當前加強二者之間的對話,能夠推進民法典制定以及民法學理論構建的進程。當前,民法學理論已經踏上了重構之路,只是尚需時間來實現深入研究與匯總。比如民法中關於物權法與合同法的理論:當前,在民法中關於物權法領域,如何實現物權法理論的生態化,成為了當前民法學者所關注的焦點。由於物權的社會化,致使將公法的支配與公法的義務融於物權概念中,從而展現了當前物權對社會群體利益的充分重視。因而,如果以此為思維意識出發點,就有學者提出了將環境保護融於物權理論中,從而構建生態物權;也有學者在研究農林牧副漁權的基礎上,提出准物權理論的構建思想。在合同法領域中,同樣存在著將合同法生態化的思想理論,即所謂的“環境合同”。
五、實現環境法學與民法學範式整合的途徑――公序良俗原則
“公序良俗原則”在當前民法中占據著重要的地位,它的功能在於修正並限制“私法自治原則”。當前關於公共安全秩序原則,相關學者對其進行了 總結 ,大致分為十種,其中關於“危害國家工序的行為”的原則需要對其進行進一步的概念解釋。事實上,這一原則的實質便是個人主義理論範式接受整體主義範式觀念修正的鏈接,因此,環境法與民法的關系也在此“公序良俗”原則中得以體現。為了更好的適應當前的發展形勢,民法學理論也自覺的承擔起社會化、生態化的重任,結合自身理論框架的實際,最大程度的來實現對社會化與生態化的理論實踐。
而當社會化與生態化在民法中發展到一定程度後,必然會出現民法無法再調整現象,因此,這也是環境法學產生的原因之一,也正是基於以上原因,環境法等法學理論從誕生起便以社會法自居,其所注重的是強調對社會的公益性。基於此,民法與此類“社會法”之間不但在理論上、還在實際規范性上存在許多必然的關聯性,而且其在調整的過程中在內容上也呈現出一定的承接關系,也正是基於這一意義,民法學者梅格庫斯提出了經濟法、勞動法與傳統的商法等是一樣的,都是“特別司法”。先忽視此種斷論的正確與否,其觀點已經表明了所謂的“社會法”―環境法,在內容的調整上與民法存在著必然的聯系與承接關系。事實上,將“公序良俗原則”作為民法與“社會法”的內容調解分工上的分界,可以將其視為當前法律體系的一種新的思路。
六、總結
綜上所述,本文基於民法學與環境法學的整合進行了研究研究探討,從而為二者之間的對話構建出一個系統的框架,並為環境法學與民法學的範式整合在范圍上分界線的確定奠定基礎。通過對民法學與環境法學對話的產生動因、可行性與必要性、目的與功能、內容與現狀的探討,提出以“公序良俗原則”為整合與重構。
參考文獻:
[1]陳新夏.康德的目的論與“人類中心主義”問題[J].首都師范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3,5(01):52-56.
[2]葉俊榮.環境問題的制度因應―環境法律與政策[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4.
[3]曾世雄.民法總則之現在與未來[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1.
⑸ 誰有民法學方面的畢業論文
誠信原則的人性檢討
廣義趨同論——從《民法典草案》的人格看經濟法與民法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草案)若干問題質疑
中國民法典人格權法編和侵權行為法編專家研討會討論綜述
民事立法與民法學研究展望
古代東方民法探略
試析我國專利權保護的特別規定
略論締約過失責任
技術措施的版權保護
未成年人侵權責任之研究
產品侵權責任歸責原則略論-----兼談對新證據規則關於產品
等同判定易混淆的幾個問題
未成年人之死的法律思考
夫妻侵權責任探微
適用合同法過程中的若干問題
民法典: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基礎
論民事執行權的再分配----兼談執行體制改革
佔有與所有權源析
典權制度的價值復興及其發展
論善意取得
論擔保物權的競合與實現
抵押權物上追及力之檢討
論遺失物拾得
無權處分行為的效力
不動產善意取得研究
動產善意取得制度邏輯前提之重構
論無權處分中權利人承認的效力
論無權處分的物權理論基礎
動產所有權善意取得構成要件之管見
論物上請求權制度
物權行為若干問題探討
制定物權法的若干問題探討
我國民法應當承認物權行為
不安抗辯權與預期違約之比較
不安抗辯的權利救濟方式
離婚損害賠償中的幾個問題
民事訴訟中的自認及其效力
物權概念的再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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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論文題目
1、論合夥的法律地位 2、論自然人的民事責任
3、論我國民法的調整對象 4、論我國宣告失蹤制度的完善
5、論一般人格權 6、論財團法人制度的完善
7、論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 8、論我國的民事主體制度
9、論誠實信用原則 10、論法人制度對於我國企業改革的理論與制度意義
11、論合夥財產的法律性質 12、論法人內部治理制度
13、論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權 14、論有限合夥
15、論隱名合夥 16、論民事法律行為的構成要件
17、論意思表示 18、論表見代理
19、論代理中的連帶責任 20、論代理權的取得與行使
21、論無權代理 22、論民事權利體系
23、論人身權體系 24、論商法與民法的關系
25、論侵害法人人格權的民事責任 26、論損害賠償范圍與因果關系
27、論商法的獨立性 28. 論隱私權的法律保護
29、論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 30、論取得時效
31、論佔有 32、論善意取得
33、論質權 34、論物權行為的獨立性
35、論所有權的取得方式 36、論我國農業土地物權制度的完善
37、論地役權 38、論我國典權制度
39、論抵押權的設定與效力 40、論相鄰關系與地役權的比較
41、論共有 42、論佔有制度的意義
43、論物權的效力 44、論物權的支配效力
45、論物權的追及效力 46、論物上請求權
47、論物權法定原則 48、論一物一權原則
49、論物權的公示公信原則 50、論債的相對性
51、論債權的相對性 52、論債權的效力
53、論債權的履行原則 54、論債的轉移制度
55、論債權人的代位權 56、論債權人的撤銷權
57、論不安抗辯權 #/ 論同時履行抗辯權
#/ 論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范圍 58、論合同自由原則
59、論締約過失責任 60、論違約責任制度的特徵與功能
61、論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 62、論繼續履行
63、論情勢變更原則 64、論合同中的第三人
65、論合同的解釋 66、論預期違約
67、論買賣合同中的瑕疵擔保責任 #/ 論違約損害賠償范圍
68、從責任保險看侵權法之嬗變內 #/ 論合同履行中的誠信義務
69、論精神損害賠償的責任方式 70、醫療事故賠償問題研究
71、懲罰性損害賠償與消費者保護 72、論環境侵權民事責任
73、論連帶侵權責任與內部求償關系 74、過錯責任與過錯推定
75、公平原則與自願原則 76、論特殊侵權責任
77、侵權責任中的精神損害賠償 78、隱私權與知情權的沖突與協調
婚姻家庭與繼承法
1、 論婚姻損害賠償制度 2、論我國婚姻法律中的經濟補償制度
3、完善我國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構想 4、淺析我國婚姻法中的損害賠償制度
5、代位繼承比較研究(轉繼承比較研究) 6、夫妻財產制與立法思考
7、論婚姻家庭法與民法的關系 8、論當代夫妻財產制發展的趨勢及原因
9、論違反婚姻家庭法的法律責任 10.論保護兒童最大利益原則
11、論對重婚的認定和處理 12、非婚生子女保護制度評析
13、人工生殖法律問題研究 14、論遺囑自由的限制
15、配偶權探析 16、大陸法系親權制度與英美法系監護制度之比較
17、建立我國親權制度的必要性 18、關於遺產稅的法律思考
19、論遺贈扶養協議 20、論夫妻財產制
21、人工生育方式的法律思考 22、論親權與監護
23、論公民的生育權 24、論夫妻約定財產制
25、論婚姻法對家庭暴力的規制 26、論無效婚姻制度
27、論探視權 28、論事實婚姻的法律效力
知識產權法部分
1、論反不正當競爭與保護知識產權的關系 2、論著作權的合理使用
3、商標淡化問題研究 4、論新技術對知識產權制度的挑戰
5、 論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 6、 論TRIPs協議的缺陷與修正
7.、論作品的構成要件 8、 論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法律保護
9、論我國著作權法中的法定許可制度
10、論商標的顯著性 11、 論申請在先原則
12、論商標權的內容 13、 論商標的許可使用
14、論馳名商標的法律保護 15、 論商標權與商號權的關系
16、論不受專利法保護的客體 17、淺析我國專利法中的職務發明
18、論專利權的內容 19、 論專利法中的先用權
20、論專利權強制許可制度 21、 論域名的法律保護
22、論地理標記的法律保護 23、 論商業秘密的法律保護
24、論計算機軟體的法律保護 25、 WTO與中國知識產權法的新發展
26、論知識產權侵權的歸責原則 27、 知識產權保護中的'反向工程'問題
28、「域名搶注」與商標權問題 29、淺談我國的商標代理制度
30、論知識產權保護與國家創新機制
31、論知識產權法上的權利窮竭原則 32、論未注冊
⑺ 求法律本科畢業論文
轉
畢業論文主標題(黑體·三號字)
--副題(宋體·四號字)
考號:(楷體·四號字) 姓名:(楷體·四號字)
(內容提要) (黑體·五號字)
檢察機關的基本職能是公訴,檢察權在本質上主要表現為公訴權,以公訴權為基本內容的檢察權在本質屬性和終極意義上應屬於行政權。檢察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各項權力都是具體的訴訟程序性權力,與所謂的法律監督權並不存之必然的關聯性。(宋體·五號字)
[關鍵詞)(黑體·五號字)檢察權 公訴權法律監督(宋體·五號字)
正文:(宋體·三號字。)
談論中國的檢察體制,探討檢察機關轉職托以及檢察機關的改革,首要的問題就是對檢察權的性質給出一個科學的解釋。目前學術界劉這個問題已經作了初步的探討,但是意見頗多分歧,歸納起來大致存在以下四種主要觀點。觀點一:行政權說,認為檢察權就是行政權。(1)觀點二:司法權說,認為檢察官與法官同質但不同職,具有同等性,檢察官如同法官般執行司法領域內的重要功能。(2)
(注 釋) (黑體·五號字)
(宋體·五號字)
(1)龍宗智:《論檢察權的性質與檢察機關的改革》,《法學》1999年第10期。 (2)謝鵬程:《論檢察權的性質》,《法學》2000年第2朝。 (參考文獻 )(黑體·五號宇)
(宋體·五號字)
l、朱勇、李育編著:《台灣司法制度》,時事出版社1989年版,第37頁。 2、張穹、譚世貴:《檢察制度比較研究》,中國檢察出版社1990年版,第34頁。
畢業論文選題參考 一、《憲法學》 1、論我國社會主義民主制度的特徵
2、違憲問題研究;
3、論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憲法監督制度 4、論公民權利與自由的發展趨勢
5、論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多黨合作制
6、論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與立法
7、憲政比較研究
8、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之關系 二、《婚姻家庭法》 1、論離婚自由
2、試論准予離婚的法定理由
3、無效婚姻制度探析 4、論夫妻財產制度的發展 5、對結婚禁止條件的探索 6、擬制血親間婚姻關系探討
7、試論夫妻相互忠實義務
8、論家庭暴力中的權利救濟
9、論重婚
11、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婚姻家庭觀
12,論"禁育不禁婚" 13、論探視權的實現
14、婚外同居行為的定性與法律責任
15、試論夫妻約定財產制度 三、《刑法學》 1、論無罪推定
2、論間接故意與疏忽大意的過失
3、論無限防衛原則
4、論犯罪構成
5、論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態 6、論緊急避險制度
7、論數罪並罰
8、論受賄罪 9、淺議計算機犯罪
10、論洗錢罪
12、論侵犯知識產權犯罪
14、論毒品犯罪
15、論金融詐騙罪 四、《刑事訴訟法學》 1、論兩審終審原則
2、論迴避制度
3、論刑事辯護人 4、論刑事訴訟的證明標准
5、論取保候審
6、論不起訴制度 7、論當庭判決
8、論死刑復核程序
9、論死刑緩期執行
10、論審判監督程序
五、《民法學》
1、論民法的基本原則
2、論誠實信用原則 3、論民事主體制度
4、論物權與債權的異同 5、論物的所有權
6、試論用益物權 7、論債的擔保
8、論引起債產生的原因
9、試論代位權
10、論無權代理
11、論表見代理的條件和結果
12、論合同的訂立 13、論無效合同的種類 14、論合同的履行 ]5、論交付的種類和意義
16、論特殊侵權的民事責任原則
17、試論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
18,論人身權的種類
19、試論不當得利 20、論一般民事侵權的構成要件
六、《民事訴訟法》 1、論民事訴訟法基本原則
2、論民事訴訟的辯論原則
3、論訴的和關
4、我國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制度
5、論民事審判的基本制度
6、論我國民事訴訟管轄的種類 7、論特殊地域管轄
8、論我田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制度
9、試論第三人
10、試論共同訴訟 11、論我國民事訴訟的證據制度 12、論舉證倒置
13、論起訴的條件 14、論反訴制度
15、論我國民事訴訟法的公示催告程序
16、試論支伺令
17、論上訴的條件 18、論民事案件的督促再審程序
19、論民事案件:的執行"難" 20、論我國涉外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七、《知識產權法》 I、知識產權的性質與特徵
2、著作權許可使用之研究 3、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法律保護
4、職務發明與非職務發明界限之研究
5、專利技術與專有技術法律保護之異同
6、商業秘密法律保護研究
7、馳名商標的法律問題
8、企業名稱權研究
9、從商標糾紛看企業如何運用法律保護自己的
10、論商標撤銷制度¨
11、專利無效宣告制度的有關法律問題研究
八、《公司法》
1、論我國公司法的體例與結構 2、論我國公司法的基本原則
3、論我國公司的種類
4、論公司設立的條件 5、論公司設立的法律責任 6、論公司資本的三原則
7、論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機構 8、論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和股東出資
9、論公司的發起人制度
10、論國有獨資公司的設立 11、論中外合資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機構 12、試論國有獨資公司制度的完善
12、論有限責任公司的監督機構 14、論有限責任公司的債券發行
15、試論上市公司。 16、論公司 股票發行的條件 17、論股份有限公司境:外上市的條件
18、論外國公司分支機;溝的設立程序
19、論公司集團的設立 20、試論破產債權
九、《外國法制史》 1、世界著名民法典體系之比較研究 2、試論英美判例法之可借鑒性 2、民法法系的歷史發展與我國民法典的制定 4、羅馬法與我國市場經濟法律構建中的法理問題 5、論美國商法的發展及對我國的借鑒意義
6、信託的發展與我國信託制度的建立
7、論普通法與衡平法的關系 8、法國民法發展制度考 9、普通法系主要國家刑罰制度之比較
10、民法法系主要國家行政法的發展及對我國的借鑒意義
十、《合同法》 1、論我國合同法的基本原則
2、論合同的分類 3、試論合同的成立條件
4、試論締約過失責任 5、論合局的效力 6、試論無效合同 7、論債的保全
8、試論債權人的代位權 9、試論合同的轉讓
10、試論合同解除的條件
11、論提存
12、試論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
13、試論定金責任
14、論違約行為的形態和責任
15、試論合同的解釋
16、論要約和要約邀請
17、試論合同的成立與生效要件 18、試論不安抗辯權.
19、試論概括移轉
20、論合同權利和義務終止的原因
十一、《國際私法》 1、論我國的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的立法原則與補充完善
2、論適用外國法的理論和方法
3、論沖突規范的意義與重要組成部分的探討 4、試論香港與大陸的法律沖突問題 5、談涉外經濟貿易合同中的法律問題
十二、《國際經濟法概論》 1、論關稅減讓原則與我國關稅制度改革 2、經濟技術開發區的法律問題 3、試述關貿總協定對國際貿易的法律調整 4、試述多邊投資擔保機構的法律問題
5、關貿總協定與中國對外貿易法的適用關系
十三、(勞動法學》
1、試論勞動法律關系
2、試論勞動合同法律制度
3、試論工資保障法律制度 4、試論外商投資企業的勞動法律問題
5、試論我國勞動爭議處理的程序十四、《保險法》
1、試論責任保險與保證保險的異同
2、我國保險立法的現狀及其完善
3、試論保險合同的補償原則
十五、《金融法學》 1、論貸款的法律調整
2、淺議我國商業銀行現狀及其發展對策 3、金融違法行為的研究
4、票據法的探討
5、論中央銀行的宏觀調控權利及其制約十六、《環境與自然資源保護制度》 1、論環境標准
2、論環境影響評價制度
3、論"三同時"制度 4、論排污許可制度
5、論水污染防治的法律制度
6、論土地資源的法律保護 7、論風景名勝地的法律保護
8、論國際環境責任
9、論可持續發展原則
10、論國際水道的保護 11、論海洋污染防治
12、論文化遺跡地保護的法律制度
十七、《公證與律師制度》 1、論公證的客觀真實原則 2、論遺囑公證
3、論房屋買賣合同公證
4、論出國留學協議公證
5、論涉外公證
6、論刑事訴訟中的律師辯護
7、論民事訴訟中的律師代理
8、論行政訴訟中的律師代理
9、論政府法律顧問的實務操作 10、論法律援助制度
就幾個方面論述
一國際投資爭端是什麼
二解決方案
三ICSID是什麼
四兩者比較下面再簡單闡述一下編寫畢業論文提綱的方法:
1.先擬標題;
2.寫出總論點;
3.考慮全篇總的安排:從幾個方面,以什麼順序來論述總論點,這是論文結構的骨架;
4.大的項目安排妥當之後,再逐個考慮每個項目的下位論點,直到段一級,寫出段的論點句(即段旨);
5.依次考慮各個段的安排,把准備使用的材料按順序編碼,以便寫作時使用;
6.全面檢查,作必要的增刪。
在編寫畢業論文提綱時還要注意:
第一,編寫畢業論文提綱有兩種方法:一是標題式寫法。即用簡要的文字寫成標題,把這部分的內容概括出來。這種寫法簡明扼要,一目瞭然,但只有作者自己明白。畢業論文提綱一般不能採用這種方法編寫.二是句子式寫法。即以一個能表達完整意思的句子形式把該部分內容概括出來。這種寫法具體而明確,別人看了也能明了,但費時費力。畢業論文的提綱編寫要交與指導教師閱讀,所以,要求採用這種編寫方法。
第二,提綱寫好後,還有一項很重要的工作不可疏忽,這就是提綱的推敲和修改,這種推敲和修改要把握如下幾點。一是推敲題目是否恰當,是否合適;二是推敲提綱的結構。先圍繞所要闡述的中心論點或者說明的主要議題,檢查劃分的部分、層次和段落是否可以充分說明問題,是否合乎道理;各層次、段落之間的聯系是否緊密,過渡是否自然。然後再進行客觀總體布局的檢查,再對每一層次中的論述秩序進行
五總結
⑻ 民法畢業論文寫什麼問題比較好寫,能結合當今社會現象和問題,可參考資料多,求指教!!!
本科生的話,可以寫婚姻家庭,比如婚姻法解釋三相關,隨便找一個法條都是一堆論文
⑼ 民法典給我們的生活帶來了什麼論文
為中國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草案)》已經得到正式通過會議表決通過,這就意味著,繼1954年、192年、1979年和2001年先後4次啟動民法典制定工作之後,如今《民法典》正式製作成功,並成功通過決議,即將從2021年1月1日開始生效,也就是說中國公民的社會生活網路全書至今已經正式誕生。值得一提的是,《民法典(草案)》的出台,意味著《民法通則》、《物權法》、《合同法》、《擔保法》、《婚姻法》、《收養法》、《繼承法》和《侵權責任法》9部法律全部廢止,那這部《民法典(草案)》究竟會對我們的生活產生哪些影響呢?今天筆者就給大家挑幾個比較有意思的案例,來拋磚引玉地講一下。
1、離婚更難了
原來離婚可能只需要一張離婚協議書進行,但《民法典(草案)》生效後,離婚就沒有那麼容易了。根據《民法典(草案)
⑽ 求一篇法律本科畢業論文 5000字左右
【摘要】「憲法司法化」或者「憲法直接適用論」持有者將憲法和普通法律混為一談,這是十分荒唐可笑的觀點——如同將父母和子女混為一談一樣荒唐可笑。【關鍵詞】憲法;普通法律;憲法司法化【開場白】當代中國的法學研究,荒唐可笑的觀點和言論不少,這些觀點和言論多半以違反科學思維、違背真實性的假命題方式呈現出來。例如,所謂的「憲法司法化」或者「憲法直接適用論」就是其中一例。【批判對象】所謂「憲法司法化」或者「憲法直接適用論」就是首先假設一個錯誤的大前提:憲法是法律;然後再提出一個「正確」的小前提:法律是普通司法的根據;最後獲得一個結論:憲法司法化,或者說,憲法可以直接適用於普通案件的審理。這種觀點是錯誤的,也是非常荒唐的。【批判方法】「憲法司法化」觀點的邏輯大前提「憲法是法律」,而這一觀點在實證分析法學觀點看來完全是錯誤的。從基本的邏輯原理出發,既然這一觀點的大前提錯了,那麼後來的結論自然也就錯了。在以下的批駁中,我將主要採用邏輯實證分析的法學研究方法對「憲法司法化」和「憲法直接適用論」進行批駁。【立論基礎】在實證法學看來,憲法是一種政治宣言,是國家意識形態的典型體現,是缺乏可操作性的國家政治立場的化身和體現。換一句話說,憲法是母法,是法律中的法律。憲法的這一特性表明其只能調整法律和法律之間的矛盾沖突關系,卻不能應用於普通案件的審理。【例外考量】當然,如果有憲法法院,或者有憲法委員會,那麼直接適用憲法審理某一法律法規本身是否違憲,這是沒錯的。【核心觀點】但是,憲法不能、也完全不應該直接適用於具體的普通案件的審理。道理很簡單:憲法固然是法,但是憲法卻不是普通法律。尤其是需要重點說明的是,憲法並非是可以用於直接審理普通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的普通法律。【對核心觀點的論證一】在法理學上,憲法位於法的最高位階,它是一切普通法律的合法性基礎和根源,普通法律(包括刑法、民法、訴訟法等等)則位於憲法的下面,構成法的第二位階,這就將憲法與普通法律區分了開來。【對核心觀點的論證二】普通法律和憲法的最主要的區別在於:普通法律是可以直接適用於具體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的審理的,而憲法是不可以直接適用於具體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的審理的。為什麼?因為憲法條文的宣言性、模糊性和高度抽象性決定了憲法條款不帶有法律責任後果,沒有罰則。例如,憲法中沒有規定對哪種犯罪行為應該判處死刑,也沒有規定對哪種行為應該罰款若干元人民幣。請問:這樣的不載有法律責任的憲法條款怎麼直接適用到具體案件中呢?【對核心觀點的論證三】請問,在一個壓根就不規定針對具體案件的法律後果和法律責任的憲法中,法院里的法官們如何直接適用憲法判處某某罪犯死刑呢?大家想像一下:西安市中級法院的法官能否這么寫判決書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條之規定,判處被告葯家鑫死刑……我覺得,只要讀者有正常的和一般的法律思維,就會覺得這是一份很荒唐可笑的判決書。這樣的判決書在中國過去沒有、現在沒有、將來也不可能有。【結論】「憲法司法化」或者「憲法直接適用論」持有者將憲法和普通法律混為一談,這是十分荒唐可笑的觀點--如同將父母和子女混為一談一樣荒唐可笑。【引申】引申而言,在憲法和普通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之間,橫亘著一道憲法不可逾越的、遼闊的普通法律屏障。這一普通法律屏障由普通的行政法、刑法、民法、合同法、商法、訴訟法、環境法、勞動與社會保障法等等所組成。這一屏障是以具體的、可操作的罰則、刑罰、法律責任和懲罰性、利導性的具體法律後果為基礎的,因此,只有它們才可以直接適用於具體案件的審理。但是,憲法不具有這樣的具體的、可操作的罰則、刑罰和法律責任,因此,憲法就不可能逾越這道屏障,直接或者間接地適用於具體案件。【感嘆】某些不具有起碼法律思維水平的學者,壓根不考慮憲法與普通法律之間的區別,將不具有明確的、可操作的法律後果的憲法條款混同為有明確的、可操作的法律後果的普通法律條款,這就是「憲法司法化」觀點持有者最大的荒唐與可笑之處。這難道不也是中國「法學幼稚」的一個側影嗎?201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