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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校本科學歷晉升職稱有效嗎

發布時間: 2023-02-26 11:53:13

㈠ 教師晉級黨校學歷能否使用問題

因為黨校學歷與國民教育學歷不接軌,所以一直不被教育認可,2008年中共中央頒布實施《中國共產黨黨校工作條例》將此前「黨校學歷可以享受同等國民教育的有關待遇」的規定刪去。這意味著多年來關於 「黨校文憑」的效力爭議有了結論。參考:中共中央新近頒布《黨校條例》,黨校學歷將不再享受同等國民教育學歷待遇

【《財經網》專稿/記者 王和岩】多年來,中國各級黨校開展的學歷教育,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門開展的國民教育一樣,提供各種文憑。但由於未與國民教育體系接軌,黨校文憑能否獲正式認可一直存在爭議。
日前,中共中央頒布實施《中國共產黨黨校工作條例》(下稱《條例》),將此前「黨校學歷可以享受同等國民教育的有關待遇」的規定刪去。這意味著多年來關於 「黨校文憑」的效力爭議有了結論。
今年9月3日,中共中央下發《關於印發<中國共產黨黨校工作條例>的通知》(中發[2008]13號),其中附有《中國共產黨黨校工作條例》全文。1995年9月6日發布的《中國共產黨黨校工作暫行條例》(下稱《暫行條例》)被同時終止。

依法規范「黨校文憑」
此次頒布的《條例》與之前相比,最引人矚目的當屬有關「黨校學歷」相關規定的變化。
《暫行條例》第18條規定,「黨校學歷是幹部在黨校學績的一種標志。黨校主體班次的學員,按教學計劃要求完成學習任務,經考試考核合格者,取得黨校學歷,並作為擔任一定領導職務的任職資格。中央黨校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委黨校舉辦的學制二年以上的長期班次,學員學完必修課程,經考試考核合格者,授予黨校學歷,可享受國民教育相應學歷的有關待遇。」
而在剛剛頒布的《條例》中,這一規定僅被表述為「黨校學歷是幹部在校學績的標志。黨校學員按照教學計劃要求完成學習任務、經考核合格的,取得黨校學歷。」
《條例》還刪去了《暫行條例》中的第24條,其大意為「中央黨校和有條件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委黨校,在辦好主體班次的前提下,可辦以黨員幹部為主要對象、與黨校職能相應的函授教育。學員學完必修課程,經考試考核合格者,授予黨校函授教育學歷」。
這一顯著變化,結束了黨校和教育部門間持續20多年的有關「黨校學歷是否等同國民教育學歷」的拉鋸戰。
《條例》對黨校教育依法規范,還意味著明確了教育部門在教育體系中的主體地位。
《暫行條例》第20條稱,中央黨校和具備條件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委黨校,經國務院學位管理部門批准,可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要求,招收攻讀碩士、博士學位的研究生,並納入國家學位管理體系。
而《條例》第20條則明確規定:中央黨校和具備條件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委黨校,依法取得碩士、博士學位授予權,「並經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後」,招收攻讀碩士、博士學位的研究生,納入國家學位管理體系。

黨校學歷效力拉鋸戰
上世紀80年代初,中央乃至各級黨校在幹部培訓任務之外開始辦學。發展到今天,分為學位教育和學歷教育兩部分。中央黨校及部分省級黨校所設的由國家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碩士及博士學位點,其所提供的學位教育與正規教育無異;而黨校學歷教育,雖包括大專、大本及研究生在職教育,由於未與國民教育體系接軌,其文憑至今未獲國家正式認可。
由此,圍繞「黨校學歷」的效力,在中央黨校和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間多年來展開了「拉鋸戰」。
1983年出台的《中共中央關於實現黨校教育正規化的決定》指出:「各級黨校的培訓班、理論班,都要實行考試、考核制度和學歷制度,根據入學前的文化水平和入學後的學制,所學課程,經過考試合格者,取得同國民教育體系相當的學歷和待遇。」但據《財經》記者了解,中央的決定出台後,只有1985年和1986年兩屆黨校畢業生的文憑,獲得了當時國家教委的承認。
1995年7月,原國家教委在《關於重申黨校學歷不應等同於國民教育學歷的復函》中指出,黨校學歷不應等同於國民教育系列學歷,不作為報考國民教育系列專科升本科和研究生教育的學歷依據。
2000年6月,中共中央發出《關於面向21世紀加強和改進黨校工作的決定》(中發[2000]10號,下稱「10號文件」)。「10號文件」再次強調,黨校學歷「待遇參照國民教育相應學歷的有關規定」。
據《財經》記者了解,現實中,黨校學歷在全國范圍的相當一些系統內獲得承認,但也有一部分系統,黨校文憑依然不被認可,其中就包括全國統一司法考試。
近年來,因持黨校文憑無法參加全國統一司法考試,全國各地狀告司法組織者的訟爭不在少數,但無一例外都敗訴。如2007年5月31日,湖北建始縣法院法官黃志佳憤而將中央黨校告上法庭。(參見《財經》2007年第24期「湖北一基層法官狀告中央黨校」)
《財經》記者獲悉,全國像黃志佳這樣擁有「黨校文憑」者多達320萬之眾。黃志佳對《財經》記者表示:「我們的黨校文憑不被承認,我能理解,但總得有人為我們負責。我將要求辦學的中央黨校、要求出台政策的中央為我負責,承擔賠禮道歉、雙倍賠償的民事責任,要求追究教育部瀆職責任。」
不過,自去年7月19日武漢市江漢區法院通知黃志佳,已受理其狀告中央黨校案,至今一年有餘,江漢區法院還沒有開庭審理。■

㈡ 黨校學歷可以作為參加職稱評審的條件嗎

當然可復以了.
經國家教育主管部門制批准具有舉辦學歷教育資格的普通高等學校(含培養研究生的科研單位)、成人高等學校、民辦學歷學校所頒發的學歷證書,國家予以承認。另外,通過自學考試、由國務院自學考試委員會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學考試委員會頒發的自學考試畢業證書,經國家教育主管部門批准在黨校、成人高校、軍事院校設立的全日制普通班中就讀的學生所取得的畢業證書,學歷文憑考試學校頒發的畢業證書,普通高等學校以遠程教育形式舉辦的高等學歷教育所頒發的畢業證書,以及符合《中國人民解放軍院校學歷證書管理暫行規定》所頒發的學歷證書,國家同樣予以承認。

㈢ 貴州省黨校學歷能報考職稱嗎

貴州省黨校學歷能報考職稱,黨校大專學歷和黨校本科學歷都是承認的職稱評審學歷。
正常的黨校學歷,不管什麼專業,都是可以在事業編制內進行職稱評定的。
黨校學歷是幹部在校學績的標志,黨校學員按照教學計劃要求完成學習任務、經考核合格的,取得黨校學歷。

㈣ 評職稱時黨校文憑有效嗎

看看中央的文件就能說得清啦,最後還是要看單位
——中共中央(1983)14號文件:《關於實現黨校教育正規化的決定》指出,各級黨校的培訓班、理論班,都要實行考試、考核制度和學歷制度,根據入學前的文化水平和入學後的學制、所學課程,經考試合格者,取得同國民教育相當的學歷和待遇。

——中共中央(1990)15號文件:《關於加強黨校工作的通知》提出,黨校辦學方式,主要是脫產學習,也可函授、面授相結合。中央黨校和省級黨校學制二年以上班次的學員,學完必修課程,經考核合格的,可同時享受相當於國民教育相應學歷的有關待遇。

——中共中央(1994)5號文件:《關於新形勢下加強黨校工作的意見》中指出,中央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委黨校舉辦的學制二年以上的長期班次,學員學完必修課,經考試合格的,授予黨校學歷,可享受國民教育相應的有關待遇。

——《中國共產黨黨校工作暫行條例》(中共中央1995年9月)規定:中央黨校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委黨校舉辦的學制二年以上的長期班次,學員學完必修課程,經考核合格者,授予黨校學歷,可享受國民教育相應學歷的有關待遇。

中央文件具有絕對權威,這些決定、通知、意見、條例寫的明明白白,可是在實際執行中卻走了樣。中央黨校是黨的最高學府,可是許多用人單位卻把眼睛放在了全日制高等教育學歷上,忽視了黨校學歷人才,甚至在就業、升職、晉級等諸多方面歧視黨校學歷畢業生,認為其文憑的含金量不高,認為是花錢買的文憑。這種「文憑至上」的觀念使很多優秀人才失去了與其他人平等競爭的機會,也說明中央文件的權威在基層被打了折扣,甚至成了一紙空文。黨校是幹部的搖籃,可是這個搖籃里哺育的孩子到社會上卻受到了就業、升職、晉級等諸多方面的歧視,這實在讓人難以理解。

文憑爭論也好,政策爭論也罷,說到底是部門權力和利益的打架,而受苦的是那些普通百姓,普通的勞動者。建議各級黨政部門、各用人單位,在制定政策特別是關於人事方面的政策時充分考慮民意,深入基層做廣泛的調研後再下結論。因為其一言一行,所表達和透漏的信息也許會引起基層很大的轟動,也許會引發不穩定的因素。也希望關於黨校文憑的討論能引起有關部門和全社會的關注,把中央文件的規定落到實處,給黨校畢業生以公正、平等的機會,享受同等的待遇。

㈤ 廣西黨校本科學歷可以申報副高級職稱嗎

廣西黨校本科學歷,
當然可以申報副高級職稱。
只要你夠優秀,
就OK了。

㈥ 黨校文憑能不能評職稱

黨校的學歷不是國民教育系列,不被教育不認可,社會上也不認可,一般是不能評職稱的,但在行政和事業單位是被承認的,是可以用於職稱評定的。也就是在國家政府部門和事業單位是可以的。

㈦ 縣黨校本科學歷職稱考試有效嗎

無效。
黨校學歷國家不承認,黨校學歷不屬於國民教育系列,所以國家是不認可黨校學歷的。但是黨校的研究生學歷國家是承認的。黨校學歷一般只是在內部被承認,是國家機關單位人員提升和進修學習的一種學歷形式。黨校學歷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人員進修提升的一種學歷,目前不在國民教育系列,在學信網也是不能夠查詢到的。所以,黨校的普通學歷國家不承認的,但是黨校的研究生學歷國家是認可的,只是認可度不高而已。

㈧ 中央黨校的文憑為什麼不能用於評職稱

2008年頒布的《黨校工作條例》取消了1995年頒布的《黨校工作暫行條例》中第十八條,第二款」中央黨校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委黨校舉辦的學制二年以上的長期班次,學員學完必修課程,經考試考核合格者,授予黨校學歷,可享受國民教育相應學歷的有關待遇。「的內容表述。也就是說,黨校學歷在1995年~2008年期間,是具有國民教育相關學歷的有關待遇,在申請職稱評定時,是可以作為學歷證明使用,在此時間段以外,黨校學歷是不能作為職稱申請的學歷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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