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專升本科 » 吉首大學法學本科畢業論文範文

吉首大學法學本科畢業論文範文

發布時間: 2023-03-01 04:38:41

A. 我想請各位朋友幫我寫一篇法律本科畢業論文

【論文標題】論古典自然法思想對近現代憲法與憲政的影響

【作者簡介】周葉中 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法學博士。
胡 偉 武漢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

英國學者勞特派特曾指出:「如果沒有自然法體系和自然法先知者的學說,近代憲法和近代國際法都不會
有今天這個樣子。在自然法的幫助下,歷史教導人類走出中世紀的制度進入近代的制度。」〔1 〕的確,盡管
導致近代憲法與憲政產生的原因很多,但如果從思想淵源上考察則可發現,古典自然法思想居於極為重要的地
位。
自然法哲學可追溯到柏拉圖的理念論、亞里士多德的自然正義論以及斯多葛派的自然法思想。而系統闡述
理性主義自然法理論的則是西塞羅。其基本觀念在於,認為存在一種普遍的、永恆的自然法則,而且一切個人
、國家和制定法都必須遵循。這一理論模式一直為後來的自然法哲學所繼承。在此基礎上,以格老秀斯、霍布
斯、洛克、孟德斯鳩、盧梭等人為代表的古典自然法學派結合當時歐洲各國的政治現實,形成了一整套具有嶄
新政治法律內涵的法哲學體系。這種體系以自然狀態為起點,以自然權利和自然法原則為理論核心,以社會契
約和憲政國家為其政治結論,將新興資產階級的政治要求論證為自然法的普遍原則,並據此對封建專制主義進
行無情的批判,對未來憲政社會進行天才的設計。正因如此,古典自然法思想在17、18世紀的歐美國家得到了
廣泛傳播,並作為指導理論在資產階級革命及其成果的鞏固過程中發揮了巨大作用。從近代憲法與憲政的產生
和發展來看,這種作用表現得尤為突出,自然法的許多主張在憲法或者憲法性文件中都得到了反映。本文試圖
從天賦人權、社會契約、人民主權、法治、三權分立以及最高法等六大方面對此進行一些分析。
一、天賦人權:憲法與憲政的起點和歸宿
近代自然法學家認為在國家產生以前,人類生活在一種自然狀態之中,人人都享有自然權利並受到人類理
性所演繹出的自然法的尊重。這些天賦的、不可剝奪的權利主要包括生命、自由、平等、財產和反抗壓迫等內
容;國家的產生是由於人們相約制定憲法組成政府以保護這些天賦的人權。毫無疑問,自然權利理論的真正意
義並不在於它描繪和論證了自然狀態下人類的權利狀況,而在於它從所謂人的理性出發,提出了一種嶄新的政
治觀念,從而為憲政國家的產生和公民政治權利的保護提供了哲學基礎。
第一,天賦人權論從根本上否定了封建神學世界觀和君權神授說,從而在理論上為憲法的產生提供了前提
。眾所周知,奴隸制、封制國家不可能產生作為國家根本法的憲法。〔2 〕雖然經濟基礎和政治統治形式的原
因在此過程中起著決定性的作用,但在世界觀和政治思想方面也存在著不可迴避的障礙。在西歐封建社會,基
督教神學思想一直居於統治地位。其他政治思想則以神學的形式表現出來,其基本特徵就是以上帝為中心來構
建國家權力體系。而以阿奎那為代表的神學政治論者更是強調維護「上帝創造」的社會秩序,即封建的奴役制
度和等級制度,而這些制度與憲法所要求的平等、自由等價值以及民主政治制度格格不入。因此,不否定神學
世界觀的統治地位,憲法也就無從產生。盡管在天賦人權論出現以前,也曾有各種理論對其加以批駁,但都由
於沒有擺脫神學的哲學框架而不能觸動其根基。而古典自然法認為,自然法和自然權利直接從人的共同本性中
推導出來,並不依賴於神學。這種觀念的提出,完全從人的理性而不是神的意志出發來構建政治理論體系,以
法學世界觀代替了神學世界觀,從而最終將神權逐出法學領域,推翻了神學政治論賴以存在的哲學基礎。從此
,「代替教條和神權的是人權,代替教會的是國家。以前,經濟關系和社會關系是由教會批準的,因此曾被認
為是教會和教條所創造的。而現在這些關系則被認為是以權利為根據並由國家創造。」〔3〕
第二,憲法產生的另一障礙是封建專制主義。資產階級革命前夕,君權神授理論維護著君主神聖不可侵犯
的權力,認為國王是唯一的主權者,人民對其必須無條件地服從,權利只不過是主權者對臣民的恩賜。而自然
法學者則針鋒相對地指出,人人擁有的自由、平等權是一種與人的本性聯系在一起的天賦權利,在這種天賦人
權受到專制的侵害時,人民有權以暴力推翻暴君。這樣,自然法學者通過倡導尊重人們普遍享有的生命、自由
、平等和反抗壓迫的權利,從而不僅預言了封建奴役制度和等級制度的滅亡,而且也為消滅封建專制主義提供
了法哲學依據。
第三,天賦人權理論不僅為憲法的產生奠定了哲學和思想基礎,更為重要的是,它還對憲法和憲政社會提
出了內在要求。首先,人的天賦權利不僅應該受到自然法的尊重,在政治社會中也理應得到切實的保障。而該
點是任何形式的專制政治都無法做到的,這就必然要求與之相適應的民主制度;同時,由於天賦權利的神聖地
位,所以必須將這種保障天賦權利的民主制度法律化、制度化,並將其提高到特別崇高的地位,這樣,確認民
主形式普遍化的憲法應運而生。其次,天賦人權表達了一種全新的法律價值觀。「古典自然法學派發現了法律
與自由、平等價值之間的某種聯系,這種聯系至少表明,一切壓迫性的、專橫的規則都是和法律的概念不相容
的。」〔4〕 在此基礎上,他們將天賦人權學說的價值內涵注入了理想社會中的法律,闡述了憲政社會下的一
系列法律原則,諸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的目的不是為了廢除或限制自由,而是為了擴大自由,為了保護
公民的生命、自由和財產權等等。為了保證這種法律價值觀能在政治實踐中得以實現,就必須有一種高於一般
法律的絕對權威從根本上確定權利與法律之間的關系,從而確保公民的權利不再象專制政體那樣受到法律的侵
害。這個權威就是憲法。所以,用人權價值觀改造法律的結果之一,就是對具有最高權威的憲法提出了要求。
最後,從政治實踐來看,只以有憲法為核心,建立科學、穩定、和諧的憲政體制,天賦權利在政治社會中才能
得到真正有效的保障。
由此可見,天賦人權學說不僅從根本上否定了封建神學世界觀和君權神授論,而且還把保障天賦權利的重
任賦予未來的憲法,使這種理論成為反對神權和專制王權的銳利武器,並被寫入資產階級的政治宣言和國家憲
法之中,成為近代憲法與憲政的一項重要原則。
二、社會契約:憲政國家的權力基礎
作為國家組成的學說,社會契約論是天賦人權的邏輯發展。其基本精神是:自然狀態下的人們在自然法的
指引下,在自由、平等的基礎上通過協議建立國家(社會),制定憲法和法律,從而得到一種確定的秩序以保
護自己的天賦權利。對於社會契約論,人們大多以為這只不過是啟蒙思想家的政治幻想。其實,近代成文憲法
就是直接淵源於社會契約(公約)的。1620年由一批移居北美的清教徒簽訂的「五月花公約」,以及其後出現
的一系列協約就是北美各州組建政府的依據,它們成為各個州憲法和美國憲法的最初萌芽和重要的歷史淵源。
而社會契約論的各項原則更是在近代各國的政治宣言和憲法中得到了充分體現。
盡管在表面上,社會契約只是人民建立政府的方式,但其實質則可深入到國家、政府、政治權力的來源、
性質、地位等憲政的基本問題。社會契約論要求重構國家的權力體制,以契約的方式實現自然權利的分離和轉
換,這正是憲法與憲政賴以存在的政治基礎。公民權利與國家權力是憲法與憲政領域最基本的矛盾,權利與權
力的關系始終是貫穿於憲政實踐和憲法學中的一個基本問題,二者關系處理得當與否,是憲政實踐興衰成敗的
決定性因素。在封建社會的政治哲學中,國家權力無疑占居主導地位,公民權利不是法律保護的對象而是以國
家權力附屬者的地位而存在,這樣的權力體制是由當時的專制政體和統治方式決定的。古典自然法學家在以自
然權利解釋了人與人之間的關系之後,也要求以新的眼光重新認識國家、政府的地位和政治權力的性質。社會
契約論則適應這種要求重新構建了國家權力體系。在這種理論中,人們的天賦權利根據社會契約實現了一次分
離,其中一部分仍由自己保留而成為政治社會的公民權利,另一部分則交給國家(社會)行使從而轉化成為政
治權力,這就必然得出兩個基本的憲法原理:一是政治權力是人民通過契約(憲法)授予的,其主體根源是也
只能是社會的大多數;二是政治權力從根本上講是天賦人權和公民權利的派生物,其目的在於保證公民權利的
實現。與此相適應的是,政府不是目的,而是保障公民權利的工具。這樣,社會契約論所表達的政治觀念完全
矯正了中世紀被扭曲和顛倒的權利——權力體制,理順了國家與公民、國家權力與公民權利的辯證統一關系。
也就是說,權力與權利雖然在表面上是對立的,但在本質上卻是同一的,它們同一於自然權利。因此,社會契
約論不僅否定了強力創造的權力和專制政體存在的合法性,論證了憲政社會中公共權力的性質和政府存在的法
律依據,而且強調了公民權利是憲政國家的根源之所在,在憲政體制中佔有主導和支配地位。
在闡述社會契約的性質過程中,憲法在新的國家權力體制中的任務與地位也得到了進一步說明。既然憲法
是社會契約的法律表現,那麼就必然要體現社會契約的根本宗旨,即讓天賦權利得到公共權力的切實保障。因
此,在政治生活中,憲法必須保證社會契約建立的權力體制真正實現,對國家權力與公民權利的關系進行調整
和控制,不僅要使政府的正當權力得到正確的行使,而且要保障公民權利得到最大限度的實現。尤為重要的是
,要對國家權力與公民權利進行合理配置,並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進行相應的調整,使國家權力不致於泛濫到
侵犯公民的天賦人權,也使公民權利不致於擴張到不能控制,從而形成無政府狀態。毫無疑問,在憲政實踐中
,控制國家權力始終是憲法的根本任務。而要實現對國家權力的控制,就必須使憲法的權威居於國家權力之上
,對國家權力的運行起到支配作用。也就是說,憲法的根本任務要求它具有國家根本法的最高地位。另一方面
,社會契約實現了天賦權利向公民權利和國家權力的轉化,是建立憲政國家和民主政府的根本依據,因而,作
為其法律表現的憲法自然成為憲政社會的法律基礎和政治運行的樞紐。所以,從自然法的角度來看,社會契約
決定了憲法的根本任務和至上權威。
在理順了權利與權力之主從關系的基礎上,社會契約論表達了權利制約權力這一基本的憲政精神。既然公
共權力、公民權利都是由人類的自然權利轉化而來,那麼,在一定的社會歷史條件下,公共權力的膨脹就必然
導致公民權利的萎縮,當公共權力不能服務於公民權利反而成為其主宰時,社會契約就只能走向瓦解。所以,
在憲政體制下,公民權利必須對政治權力進行強有力的制約。從權利的角度來考察憲法,就可以認識到,靜態
的憲法是人民權利的保障書,人民權利無保障的社會就沒有憲法;動態的憲法則是權利制約權力的體制形成與
運作的過程,憲政實踐的狀況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權利對權力的制約狀況,所以說,近代以來,無論是憲法精
神,還是憲政實踐,都始終貫穿著權利制約權力這一基本紅線。〔5〕 這一精神的思想淵源無疑來自於社會契
約論對權利——權力關系的深刻認識。
必須說明的是,盡管社會契約論的理論基礎是唯心史觀,它所提出的自然狀態、自然權利等一整套神奇概
念也是「十八世紀流行過的一種臆想」。〔6 〕但由於它從理論上闡明了天賦權利向政治社會的權利和權力轉
換的過程,正確地說明了國家權力和公民權利的性質及其相互關系,以此論證了憲政國家的法哲學依據,並提
出了一些基本的憲政原則,因而這些理論都以不同的方式影響著近代乃至當今的憲法與憲政。從深層次上講,
憲法實際上就是調整國家權力與公民權利的法律。由於社會契約從本質上解決了憲政社會中權利——權力這一
最根本的問題,所以我們說,這一理論構成了憲法與憲政的權力基礎。
三、人民主權:憲法與憲政的核心
人民主權思想是天賦人權學說和社會契約論在政治社會的升華。既然國家是人們契約的產物,國家權力來
自於人民的授予,那麼國家主權自然應當屬於人民。主權是公意的運用,而公意是人們共同意志和公共利益的
集中體現。國家權力來源於人民,為人民所擁有,並且為人民服務,這是憲政的基本要義,而人民主權則從最
高國家權力的層次上表明了這一要義,所以理應成為憲法的精髓。法國的《人權與公民權宣言》則最早確認了
「整個主權的本原主要是寄託於國民」。這一原則在以後各民主國家的憲法中都得到了體現。
事實上,前面的闡述已經揭示,由天賦人權與社會契約思想必然推導出人民是國家的主權者。而在我們看
來,這恰恰是憲法產生的政治原因:一方面,實現作為主權者的人民對國家權力的制約與控制,內在地需要一
種具有絕對權威的國家根本法的調整;另一方面,制定憲法不僅要確認人民的主權者地位,更重要的是在憲政
實踐中以人民主權作為根本的指導原則。
憲法是國家主權的最高法律表現形式,而國家主權從法律上講,是不受限制的最高權力,具有強制性、合
法性、最高性的特點。人民主權學說之所以能夠成為憲法的核心是因為這一理論為主權的這些性質尋找到了政
治理論依據。在憲政社會中,強力不能成為任何權力的淵源,在否定人民權利的時候強調主權的強制性、合法
性和最高權威只不過是專制的托辭。而人民主權則從占社會大多數的人民之中探求主權的依據,把體現人民意
志和公共利益的公意作為主權的唯一基礎。所以,在人民主權理論中,每個公民服從主權的強制,只是服從了
公共意志,也就是服從他自己;也只有將主權建立在人民意志之上,它才能在憲政秩序中成為合法的最高強制
權力。這樣,公意賦予主權觀念以革命的因素,對主權概念進行了根本的改造,並把它同各種形式的專制主權
論截然區別開來,進而成為憲法與憲政的首要原則。
人民主權學說不僅實現了主權所有者的變換,把國家最高權力的根源歸結於人民,從而奠定了憲法與憲政
的堅實基礎;同時,它也表現了主權所有者與國家權力行使者的分離,亦即主權者與政府的分離,認為政府只
是作為個人的臣民與主權者之間的一個中間體,即主權者人民為了公共利益而建立的一個管理社會事務的機構
。人民把權力委託給政府,政府執行人民制定的法律,是主權者的執行人和人民的仆從。主權者與政府相分離
表明,作為主權者的人民在政府不能執行或違反公意時,有權將其取消或撤換。這樣,人民主權的意義就不僅
在於確定了政府在憲政體制中的法律地位,更從主權的高度闡明了人民與政府之間的關系,確定了憲政體制下
政府的根本宗旨是執行人民的公意,並從中引申出人民進行革命的合法權利。這就體現出了一種與專制主義完
全相反的政治價值觀,因而是古典自然法的最強音。
作為一個政治和法律概念,人民主權雖然相對抽象,但絕不空洞。從一定角度分析,我們同意這樣的認識
,「為防止政府專制起見,民主制度化和法律化實較主權的所屬問題更為重要。」〔7 〕正是基於這一點,人
民主權在西方憲政發展過程中,已經形成了一整套的相關制度作為其保障,最為突出的是人民主權與代議制度
、分權制度和人民參政制度的結合。首先,人民主權思想的發展突破了盧梭所設想的直接民主制,人民主權最
終主要以代議制民主的方式在憲政實踐中得以肯定。盡管從理想的角度而言,代議制度是現實與理想的妥協,
但從民主發展歷程來看,則是對民主制的促進。無論從代議制的產生、運作還是發展趨勢來看,代議制度都是
實現人民主權的重要形式,特別是在代表機關與人民意志體現出同質性時,這一制度就會對人民主權的實現起
到巨大的促進作用。〔8〕其次,人民主權與分權制度的結合, 是西方憲政發展的另一特徵。分權制度試圖通
過國家權力的內部控制來維持一種權力秩序,以這種秩序作為重要保障,達到維護人民權利和實現公共意志的
目的。這一點將在後文進一步探討。最後,人民參政制度的完善更加直接地促進了人民主權的發展。「所謂人
民主權,是指絕大多數人的意志和利益在國家政治生活中能夠發揮主導作用。那麼多數人的意志和利益在國家
政治生活中怎樣才能得到反映和實現呢?廣大公民普遍的政治參與就是解決這一問題的根本措施……它是實現
人民主權,從而在根本上解決國家政治權力來源於廣大人民的根本途徑。」〔9 〕資產階級革命時期,思想家
就提出了人民參政的一系列觀念,如人民普選權、人民監督權、人民革命權等等,這些都演變成為近代憲法與
憲政不可缺少的部分。
當然,從某種角度而言,人民主權思想所得出的許多政治結論,在天賦人權、社會契約論中同樣也能推導
出來。但重要的是,這一理論從國家最高權力的高度表達了這些政治原則。它的出現,標志著古典自然法的國
家學說從此找到了一個理論核心,其他思想都圍繞著人民主權而展開,並形成為一個完整的理論體系,這一點
同樣也反映到憲法與憲政實踐中,並因而使人民主權成為憲法與憲政的核心。
四、法治:憲法與憲政的基本原則
法治是貫穿古典自然法理論體系的思想。其基本精神在於:政府只能以正式公布和經常有效的法律進行統
治;人民擁有立法權;法治意味著自由和平等。這是在總結專制主義和人治主義的歷史教訓中得出的基本結論
。從《人權與公民權宣言》開始,它就得到了近現代憲法精神的一致認同。但對它的准確內涵,人們之間又存
在著諸多爭議。〔10〕我們認為,對法治的分析可以從三個方面進行。
首先,法治是一種以民主內容為核心的法律秩序。在這種秩序中,強調的是法律尤其是憲法的最高權威,
否定的是個人意志的專斷。「劃分法治與人治的最根本的標志,應是在法律與個人(或少數統治者)的意志發
生矛盾沖突的時候,是法律的權威高於個人意志?還是個人意志凌駕於法律之上?凡是法律權威高於個人意志
的治國方式都是法治;凡是法律權威屈服於個人意志的治國方式都是人治。」〔11〕可見,憲法和法律的權威
在法治的內涵中極為重要。因此,近現代各立憲國家為了鞏固和完善通過革命建立起來的法治秩序,無不重視
對憲法權威的維護和憲法法律的實施與監督。繼美國確立起司法審查制度之後,各主要資本主義國家也相繼建
立了憲法保障制度。所以,法治理論對於法律秩序的需要不僅要求、而且也促進了憲法權威的樹立。
其次,法治也是一種政治體制,一種有限政府的體制。在思想史上,盧梭最早將法治與民主共和國相結合
。其實,「法治不僅是以法律統治老百姓,更是以法律約束統治者。法治就是對權力的限制」〔12〕,「政府
的權力也要受法律的限制,這才是法治的實質意義」〔13〕。也就是說,法治要求權力置於法律之下,把個別
意志置於普遍的支配力量之下,只有這樣,權力才不至於被濫用。按照這種思想建立起來的政治體制就是有限
政府。同時,憲政是個動態過程,它也必須以一定的政治體制為載體,否則其基本原則就無從實現。憲政體制
的根本要求,就是國家權力的合法性必須植根於體現人民權利的憲法之中,而這恰好與法治的根本要求相一致
。從國家權力的角度而言,憲政體制就是建立有限政府,即政府權力的范圍和行使都受到憲法和法律的支配與
制約。所以我們說,就體制來看,法治與憲政具有本質上的同一性。
第三,法治更是一項廣泛的民主原則。「不是任何一種法律秩序都稱得上法治狀態,法治是有特定價值基
礎和價值目標的法律秩序。」〔14〕這種價值的核心就是對公民權利的承認和保護。正如古典自然法學家已經
表達過的,如果否定了自由平等和人民主權這些法律原則,憲政國家就會褪變成為法律的專制。不僅如此,他
們還提出一系列貫穿於立法、執法的法律制度來保障這些價值的實現,如人民擁有立法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治與共和政體相結合等等。從憲法規范來看,對法治這一含義的確認最為明確。「人權宣言」宣布了人民
立法權和法律上的平等權,確立了罪刑法定和無罪推定原則以及適當的法律程序。這些關於立法與執法的原則
為憲法的法治原則奠定了基礎,成為各立憲國家的樣板並繼承至今。可見,法治的民主內涵對立憲行憲活動產
生了深遠影響。
應該肯定,法治是一項內涵非常豐富的制度,從不同角度分析就能得到不同的意義。但無論怎樣解釋,法
律秩序、政治體制和民主原則這三項內容都不可或缺,也正是這三項內容始終貫穿在憲法規范與憲政實踐之中
,成為民主憲政的基石。
五、分權制衡:西方憲政體制的基本模式
分權制衡學說是古典自然法發展的重要結論之一,它將國家權力分為立法、行政、司法三個部分,分別由
三個不同的國家機關獨立行使,這三個國家機關在行使權力的過程中保持互相牽制與互相平衡的關系。分權學
說一經確立,就被西方國家的憲法所普遍採用。美國憲法根據其精神確立了典型的三權分立體制,而法國人權
宣言更是確定凡分權未確立的社會,就沒有憲法。自此之後,分權原則幾乎寫入了各個資本主義國家的憲法,
並在其基礎上組建了分權政府。盡管其具體形式多有不同之處,但分權和制衡這兩個基本點則始終得以保持。
如果說社會契約論體現了通過權利制約權力以實現憲政宗旨,因而是一種縱向制約的話,那麼分權學說則
通過規范國家機關之間權力的合理分配、行使和監督,以權力制約權力來構建一國的憲政體制,因而是一種橫
向的制約。這兩種制約的相互結合,表現了古典自然法關於憲政運作過程的基本內容,可以從中看到近現代西
方國家憲法的大致框架及其所調整的基本關系。所以我們認為,分權制衡乃是西方憲政體制的基本模式,這種
模式表現了西方憲政中以法制權、以權制權的指導思想。而且,與我們的傳統認識相反,我們認為,分權制衡
不僅沒有破碎、削弱國家的主權和權力,相反,通過權力的分立、牽制、配合、平衡,反而達到了強化主權、
優化權力結構的結果。可以說,分權制衡從權力結構方面充分體現了西方國家所理解的「人民主權」,是人民
主權得以實現的一種西方模式。
憲政發展的歷史表明,分權制衡具有相當的穩定性,它對於保證西方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發展和憲政體
制的完善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應該說,這種穩定性首先來自於這種模式中權力的自我限制功能。也就是說,
分權模式通過國家權力的適當分立與結合,既保證了政府內部的有機配合,又使它們相互之間互相牽制平衡,
從而沒有任何機關能夠真正掌握絕對的權力,並在總體上將國家權力限制在一定范圍之內,不致於產生權力極
度膨脹、侵犯公民基本權利的局面。所以,這種模式不僅直接控制權力——權力關系,也間接影響權利——權
力關系,並從兩個方面作用於憲法與憲政,使之能夠達到較好的控權效果;其次,這種模式也具有較大的包容
量,能夠將各種政治勢力和利益集團的斗爭吸納到體制之中,在體制內將權力斗爭予以消化,從而防止斗爭的
激化。這是其保持自身穩定性的另一重要功能。同時,分權模式也能夠隨著社會的變化發展而作出適當調整。
因此,盡管西方社會幾個世紀以來變化萬千,並且模式本身也經歷了階級分權的消滅、地方分權含義的增添、
政黨控制逐步加強、行政權力逐漸擴大等諸多變遷,但從總體而言,它仍然在西方憲政體制中占據著重要地位
,因而仍然是資本主義民主制度中的重要的指導原則。〔15〕
六、最高法:憲法地位的集中體現
如果說我們前面闡述的五個方面主要側重於古典自然法對憲法與憲政內在精神的影響的話,那麼從外在的
法律特徵來說,憲法具有的最高權威地位,同樣淵源於古典自然法的「最高法」思想。在古希臘,蘇格拉底就
已把自然法(自然規律)與人定法(國家政權頒布的法律、條例、規定)區分開來,並認為自然法是「不成文
的神的法律」〔16〕 左右提醒;僅供參考

B. 本科畢業論文文獻綜述

在畢業論文開題報告寫作之前寫好文獻綜述,是寫好本科畢業論文的一項必要的前期工作。下面是我整理的幾篇本科畢業論文文獻綜述範文,歡迎閱讀參考。

本科畢業論文如何撰寫文獻綜述?

一、文獻綜述的概念、性質和特點

文獻綜述就是對特定的某一領域的文獻進行歸納整理而寫成的一篇文章,它介於文獻資料匯編和文獻評述論文之間。

其特點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一)「文獻」性

與一般的論文不同,文獻綜述以文獻為文本和素材,而不是以現實中的數據和親自調查得來的資料為素材。

它所歸納和分析的是文本中的觀點和理論這樣的事實,而不是外部客觀世界的事實。

所以這要求圍繞一定的選題范圍(這一范圍的選擇決不是不重要的。

有些同學把文獻綜述的題目就定為「文獻綜述」,這就如同把論文的題目定為「論文」一樣荒謬!),大量地搜集文獻,包括各種類型,各種載體,以及各種歷史時期的,經典以及非經典的文獻。

巧婦難為無米之炊,文獻綜述要求作者在浩如煙海的各種文獻裡面,進行「從觀點到觀點」的調查研究。

(二)「綜」合性

文獻綜述要求具有全面、綜合的特點,而不是要求「片面而深刻」。

它重視的是歸納的方法,而不是演繹的方法。

它主要關注的不是某一具體的法學觀點,而是這一觀點在學術譜繫上的位置,即在學術研究歷史過程中的邏輯地位。

當然,綜述的過程是一個去偽存真,去粗取精的過程,選取有代表性的觀點進行高度濃縮式的闡述,而不是簡單地羅列所有搜集到的文獻中的觀點,哪怕沒有多大價值的觀點。

文獻首先貴「精」而不貴「多」,這主要就表現在對於文獻中的觀點的取捨上。

(三)闡「述」性

文獻綜述重視對文獻的敘述或描述,概括,但並不要求對文獻的理論觀點給以深入的分析和評價,進行論述。

文獻綜述基本上不直接發表自己的學術觀點,尤其不要排斥與自己觀點不同的學者的文獻,根本不予搜集和歸納,也就是說要有一個客觀、中立的立場和角度,而不是先入為主,帶著有色眼鏡去搜集和概括文獻資料,盡管絕對的客觀是不可能達到的。

這也就是說,一篇好的文獻綜述不是因為具有自己的創新的觀點,而是具有自己的創新的系統化的,有條理的敘述方式。

二、文獻綜述的寫作格式和步驟

首先,開篇引言,明確所欲探討的文獻的范圍或領域。

任何一門學科都有很多領域,不可能一一詳細闡述,只能選取某一方面來進行探討。

這一領域就是本科學生所欲寫作論文的領域。

通常這一領域是比較狹隘的,以便於集中精力,搜集資料。

其次,明確寫作的順序。

如可以按照文獻產生的時間順序,文獻之間的邏輯順序(某學術觀念或理論的定義、性質、作用、價值等),或以學者,即文獻作者的重要程度順序等。

第三,闡述學者的基本觀點和理由。

這里特別需要注意不同學者觀點的對比。

實際上找出觀點之間的差別和對立、沖突,通常比發現不同學者之間的相同之處要更加具有學術上的重要意義,因為這可以積極地促使作者去思考問題。

這里要強調的是,不僅要對研究現狀進行整理和歸納,更要對該領域問題的歷史學的淵源的探究和說明。

第四,結語。

學術觀點之間的譜系學線索的梳理,以及必要的該學術問題進一步觀點或理論的展望。

說明已解決的問題,以及尚未解決的問題。

第五,參考文獻附錄。

寫明主要搜集了哪些文獻資料。

此外,具體形式格式,如摘要、關鍵詞、注釋等同一般論文的要求,並不因為是文獻綜述而有所降低。

文獻綜述的寫作步驟,一般包括確定領域,搜集資料,歸納整理,簡要分析概括,成文等幾個步驟,與一般論文寫作差不多(寫作文獻綜述,可謂是論文寫作的預演!)。

這里不再贅述。

三、文獻綜述的作用和價值

作為本科生來講,寫作文獻綜述主要是為了:

(一)寫好自己的畢業論文。

文獻綜述是給自己看的,是下一步撰寫論文開題報告的必需(對於學院的要求學生只能遵守,從這一點來說,文獻綜述同時也是學生「必須」要撰寫的),不可或缺。

不了解,或不充分了解(僅僅搜集和物質性的佔有文獻資料是遠遠不夠的)前人的研究進展情況,如何開始自己的寫作?一切「從我做起,從現在做起」?不能寫好文獻綜述,自然寫好論文也就無從談起。

(二)熟悉論文寫作的過程,培養自己的學術素養。

文獻綜述表明了學術繼承性的一面。

文獻綜述可以反映論文寫作的基礎,在某種程度上就決定了論文寫作的質量。

評價一篇論文是否是真正的好論文,通常只需要看一下參考文獻就可以大致確定了。

在現實中寫作論文不一定要首先寫作文獻綜述,通常只需要作者在腦中有一篇文獻綜述就可以了,未必要以書面文字的形式表述出來。

而本科畢業論文之所以要這樣做,是由於這是一種正規的學術訓練過程。

現在寫文獻綜述,是為了將來直接寫出高質量的論文(實際上有些大家有時甚至可以不打草稿,一篇短的文章直接一揮而就!)做的准備。

文獻綜述的撰寫可以培養學生的搜集、歸納文獻資料的能力,為將來進行學術研究打下良好的基礎。

文獻綜述可謂是學科研究史,如某一特定領域法學史的探討。

同學們可以通過閱讀中國法學史,中國民法學史,以及訴訟法學研究的回顧與展望等文獻(通常在學術期刊的年終一期都有這樣的文章)來加深自己的理解。

本科畢業論文文獻綜述模板

隨著科學技術的進步,網路時代的開始,現代企業面臨著復雜多變的環境。

經濟商務在物流運輸的影響進行了相關的研究。

電子商務的早期形式EDI的最初想法即來自美國運輸業。

我國交通運輸及相關的物流行業電子商務應用較為滯後。

但近些年來電子商務與物流運輸的結合有了很大的發展。

安旗和富森(2007)在《構建電子商務平台促進交通物流發展》中指出構件電子商務平台的必要性,這是符合現代信息技術革命正日益深刻地改變著社會生產和生活的現狀。

並且是適應社會主義經濟的需要。

李峻峰和蘇小玲(2004)在《論電子商務對我國現代物流的影響及對策》中主要論述了電子商務對現代物流的影響主要表現在對現代物流理念的影響、系統結構的影響、對運輸的影響,以海爾的現代物流為例,充分說明了電子商務活動對現代物流活動中所起的作用,並提出了發展現代物流的相應對策。

劉大軍(2003)《淺談物流運輸管理與信息技術》中指出我國絕大多數運輸企業在對信息技術的實際應用程度和應用效果方面都與歐美發達國家相差甚遠。

我國物流運輸企業在信息技術應用方面存在的問題嚴重地影響著企業業務管理能力和服務水平的進一步提高。

夏黎(2004)在《電子商務給物流業及其管理帶來的變化》提出電子商務是一場商業領域的根本性革命,其自身的特點給中國企業帶來的新的機遇。

但由於傳統的經營渠道仍可以利用,所以電子商務的發展收到一定的限制。

要解決這個「瓶頸」就要求必須先認清電子商務的發展對物流業帶來的巨大的影響。

同時從采購、配送、管理等方面分析電子商務帶來的影響。

同時,我國學者周雪梅(2005)《電子商務物流模式研究》曾提出電子商務作為嶄新的商務運作方式,為人類提供了一個全新的管理商業交易的方法,而且將成為潛在的經濟增長動力。

並指出電子商務的優勢之一就是能大大簡化業務流程、降低企業運輸成本。

車岩石(2007)《電子商務下物流的管理和發展研究》以電子商務作為研究背景,通過對電子商務與物流的互動作用研究,分析物流的'管理和未來發展趨勢,並提出相應的對策建議。

軍、黃浩(2008)《淺談電子商務中物流的作用與發展》通過對物流、商流、

李林(2007)《秦皇島港發展現代物流的意義和對策》明確的指出秦皇島港發展現代物流的意義即可以提高秦港的國際競爭力,並提出國際物流型港口的運輸組織方式是在集裝箱的多式聯運和門到門的運輸基礎上形成點到點的網路化物流運輸,秦皇島港能否成為國際網路化物流運輸中的一個節點,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港口是否具備完善的物流服務功能。

朱昆宇(2005)在《中韓海運公司電子商務系統規劃》中根據目前航運市場競爭激烈的局面,以中韓海運公司的發展目標為前提並借鑒國內外實施電子商務系統的先進經驗成功的對中韓海運公司的電子商務發展進行了規劃。

並提出系統給公司的業務帶來了優化和對組織結構的影響論述,並對公司整體的優化具有指導意義。

李秀瀅和孫宏聲(2004)在《鐵路貨運電子商務安全性研究》中闡述鐵路貨運電子商務系統存在的安全問題,探討建立該系統應遵循的安全原則和安全問題的對策。

在此基礎上,提出一個較大規模鐵路貨運站電子商務系統的安全結構模型。

同時,王桂森、李向陽、楊立東(2007)《我國電子商務發展的制約因素分析》中說論述了我國目前電子商務發展應注意的交易信息安全和網上支付問題和目前我國影響電子商務發展的制約性因素例如觀念、法律環境等問題。

他們提出我國電子商務發展雖然有一些困難因素存在,但它的發展有著自己的特點。

劉明翔、譚中平(2002)《電子商務與鐵路貨運營銷》分析了電子商務給貿物運輸市場帶來的深刻變化,指出鐵路貨運要順應潮流,主動抓住機會,挖掘生存空間,並提出了迎接電子商務挑戰的可行對策。

章雪岩、何耀琴、熊件根、楊莉、楊藝(2006)《鐵路貨運電子數據交換規范框架研究》在參照ebXM、Net等眾多電子商務標準的基礎上,結合我國題錄貨運實際特點,制定出鐵路貨運電子商務數據交換規范,對該規范的整體框架、各部分功能的典型流程的驗證過程進行了研究。

並對一個典型流程進行了可行性驗證。

外國學者Catherine L. Mann(2000)《Transatlantic issues in electronic commerce》提出電子商務正越來越多的影響國家和國際經濟的關系,並通過敘述美國和歐洲聯盟各國對電子商務在處理貿易流動、稅收制度的方法及個人隱私方面的問題,強調國家在政策方面應小心應對電子商務的力量。

Hecker, Michael,Dillon, Tharam S(2008)的《Privacy Ontology Support for E-Commerce》強調電子商務的出現使交易的隱私安全問題變得越來越重要,並提供了一個電子商務中隱私的框架,使電子商務網站可以基準他們的隱私政策並實施隱

通過以上文獻綜述,不難發現:

隨著網路經濟的發展,電子商務在商業的重要性在逐漸的加重。

國內外對電子商務對社會經濟影響的研究也在不斷的增加。

電子商務在我國的發展以從簡單的網上購物擴展到現代物流供應鏈中,並且電子商務和現代物流的相互作用也越來越明顯,同時我們也應該注意到其在港口及集裝箱物流運輸中有很大的發展空間。

並且一些大的企業已經開始進行初步的計劃實施。

我國大多數學者針對電子商務與物流運輸的研究主要集中在電子商務與鐵路物流運輸方面,並對港口現代物流運輸的研究也都是在整體的物流信息平台上即其研究的范圍比較大。

在對具體針對電子商務與港口物流運輸的運用方面沒有具體的論述和展開過,只是在運輸方面強調了整體物流信息平台的建立和應用。

通過上述文獻,總結出電子商務在節約成本,提高效率,實現「綠色」買賣方面起到很大的作用,電子商務革新了物流的內涵,並賦予物流信息化、自動化、網路化等特點,所以電子商務有能力幫助企業提高競爭力,並且可以在各行業實施,尤其是港口物流運輸業。

本文以秦皇島港務集團的物流運輸為例,分析她目前的運輸狀況,並將電子商務帶入其企業進行分析,借鑒國內外學者的研究成果,提出電子商務對其的影響,分析港務局運用電子商務的可行性並提出秦皇島港務集團發展電子商務現代物流的建議。

這也是本文的突破點。

C. 法學本科論文

法學是一門嚴謹的學科,各位法學本科畢業生們,大家知道怎麼書寫一份畢業論文嗎?以下是法學本科論文範文,請參考!

關於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1】

論文關鍵詞:違約責任歸責原則 嚴格責任

論文摘要:違約責任是合同法中的一項最重要的制度,而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則是該制度的核心內容。

目前,對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

到底是採用嚴格責任還是過錯責任,無論是在法學理論界還是在司法實務界都存在比較大的爭議,文章從違約責任及其歸責原則的概述、兩大法系中關於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的比較研究出發,結合我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對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進行論述。

一、違約責任及其歸責原則的概述

違約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因違反合同義務所應承擔的民事法律責任。

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是指當合同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義務不符合合同約定時,應憑由何種依據來使其負責。

這種依據實際上就反映了法律的價值判斷標准。

從各國的民事立法來看,有關合同責任的歸責方面,主要採納了過錯責任和嚴格責任兩種歸責原則。

確定不同的歸責原則,對違約責任的承擔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主要表現在:

1 歸責原則直接決定著違約責任之構成要件。

採納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就意味著過錯乃是構成違約責任的一般要件。

而采嚴格責任的歸責原則,則表明其責任的構成不以過錯為要件,違約方是否存在過錯並不影響其對違約責任的承擔。

2 歸責原則決定了舉證責任由誰承擔。

在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下,非違約方僅就違約方不履行義務或履行史務的不符合約定的事實負舉證責任。

而同時採納過錯推定的方式,要求違約方承擔反證自己主觀上沒有過錯的舉證責任。

而在嚴格責任的歸責原則下,則一般不要求違約方負上述之舉證責任,也即一般不考慮其違約方的主觀過錯。

3 歸責原則決定了免責事由。

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中,不可抗力是主要的免責事由。

但債務人因遭受意外事件且不存在個人過錯時也可以免責。

而在嚴格責任原則的適用中。

法定的免責事由主要是不可抗力。

4 歸責原則對違約責任的大小也有一定之影響。

由於過錯責任原則要以過錯為違約責任的一般要件。

因而對於違約後損失的承擔上也必然要參照雙方當事人過錯的大小。

而采嚴格責任的歸責原則,則一般不考慮雙方的過錯程度。

因此,從以上來看,弄清楚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問題就顯得十分必要了。

二、兩大法系中關於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的比較

1 大陸法系國家關於過錯歸責原則的規定。

羅馬法是在《阿奎利亞法》的基礎上,通過後來的判例和學術解釋加以補充、詮釋和發展,形成了自己系統的成熟的以過錯為基準的民事歸責原則;這一原則又在查士丁尼《國法大全》中得到了進一步的確立和完善。

隨著社會發展。

僅有過錯責任原則還不足以維護良好的經濟和社會秩序,因此又有了無過錯責任原則。

這在羅馬法當然是作為例外。

大陸法系各國,秉承羅馬法的傳統,均以過錯責任作為違約責任的一般歸責原則。

《法國民法典》第1147條規定:“凡債務人不能證明其不履行債務系由於有不能歸究於其本人的外來原因時,即使在其本人方面並無任何惡意,如有必要,均因其債務不履行,或者遲延履行而受判支付損害賠償。

”這個條文在規定違約責任的條件時,並未提到當事人的“過錯”。

對此,可以理解為該條文所規定的當事人“不履行義務的行為”中,已當然地包含了當事人的過錯。

因為債務人盡管不能期待每一個合同都能夠得到完好的履行。

在某些情形下甚至不能期待合同能夠得到履行,但有權期待債務人將竭力做到使之能履行。

如果因債務人的過錯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適當履行,則債務人應當對其過錯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法國現代合同理論對合同責任進行了限制,即對債務人責任的追究。

須根據其過錯的嚴重程度。

為此,過錯被分為欺詐性過錯、不可原諒的過錯、重過錯以及一般過錯。

《德國民法典》第276條規定:“(1)除另有其他規定外,債務人應對其故意或者過失負責。

在交易中未盡必要注意的,為過失行為。

(2)債務人因故意行為而應負責任,不得事先免除。

”德國學者認為,債務人承擔責任的條件是,違反履行義務必須是由債務人的行為造成的。

而其行為必須具有過失性。

2002年1月1日施行的《德國債法現代化法》對第276條未作大修訂,仍堅持過錯責任原則。

大陸法系各國,在堅持過錯責任原則的同時,規定了嚴格責任原則的例外適用。

例如。

金錢債務的遲延責任、不能交付種類物的責任、瑕疵擔保責任、債權人受領遲延責任、遲延履行後的責任等,均適用嚴格責任原則,債務人不論其主觀上是否具有過錯,都應承擔違約責任。

2 英美法系國家關於過錯歸責原則的規定。

與大陸法系國家不同。

英美法系國家以嚴格責任作為違約責任的一般歸責原則。

在英國法上,許多合同義務是嚴格的。

確定當事人是否絕對地受有拘束去做約定的事情或者他們只是受有拘束盡可能地保障合同的履行,也就是合同當事人是否對非因自己的過錯發生的違約負責,在英國合同法上,被認為是一個合同解釋問題,即解釋當事人合同義務的范圍。

在一般意義上,此問題的答案是,合同債務是絕對的,而過錯的欠缺不成其為抗辯。

因違約引起的損害賠償責任的請求不考慮過錯。

一般來說,未能履行其注意義務是無關緊要的,被告亦不能以其盡到注意義務作為其抗辯理由。

在美國法上,強調違約損害賠償不具有懲罰性,合同法在總體的設計上是嚴格責任法,相應的救濟體系是不過問過錯的。

美國《合同法重述》(第2版)第260(2)條規定:“如果合同的履行義務已經到期,任何不履行都構成違約。

”當然,英美法系國家在堅持嚴格責任原則的同時,也規定了過錯責任原則的例外適用。

3 兩大法系國家對過錯歸責原則不同規定的法理分析。

兩大法系國家將過錯責任原則或者嚴格責任原則作為違約責任的一般歸責原則。

但並不否認其他歸責原則的適用。

也就是說,在違約責任的歸責體繫上,兩大法系國家均採用了二元制的歸責體系。

這是由交易關系的多樣性、違約發生的原因和所致的後果的復雜性所致。

一元制的歸責體系有其無法避免的缺點,即法官在審理合同糾紛案件中,難以根據具體需要而靈活運用法律來處理歸責問題,從而不利於平等地保護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採用:元制歸責體系,可以彌補一元制歸責體系的不足,從而實現違約責任的基本目的。

正如學者所指出的:“合同法歸根到底是要規范市民的生活,作為一種國家的上層建築,固然可以通過設定不同的構成要件。

經由法上的因果關系,達到一定的法律效果;然彼此類似的社會經濟文化生活條件既為不同的法律規則、原則提供了相似的調整基礎,又為之提出了相同的調整要求,也正因為如此,才出現了眾多殊逢同歸的結局。

三、我國合同法中的歸責原則

我國違約責任到底來何種歸責原則。

學者

間存在爭論,主要有三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亦是主流觀點)主張為嚴格責任原則。

《合同法》第107條中並沒有出現“當事人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的字樣,被認為是採取了嚴格責任原則。

第二種觀點主張為過錯責任原則。

我國《合同法》所有規則制度和條款,乃至合同法之全文都自始至終地貫穿著過錯責任的原則。

因此,只能而且必須得出“我國《合同法》體系是建立在過錯責任原則的基礎上”的唯一結論。

第三種觀,最主張以嚴格責任原則為主,以過錯責任原則為輔。

這有利於促使合同當事人認真履行合同義務,有利於保護受害方的合法權益,也符合國際上的一般做法。

筆者認為。

第一種觀點較為合理和可取。

1 在現行的合同法律中,《涉外合同法》和《技術合同法》都已經確立了無過錯責任。

前者第18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即違反合同的,另一方有權要求賠償損失或者採取其他合理的補救措施。

採取其他補救措施後,尚不能完全彌補另一方受到的損失的,另一方仍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後者第17條有基本上相同的規定。

看來,將違約責任定義為無過錯責任在我國的合同法上是有先例的,並非新合同法的首創。

對《合同法》的制定極具價值的《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及《國際商事合同通則》均規定了嚴格責任原則,新近制定的《歐洲合同法原則》亦肯定了該原則,這“應該被認為是兩大法系的權威學者在經過充分的斟酌權衡之後所速成的共識,反映了合同法發展的共同趨勢”。

在國際商業交往規則中,大多採取無過錯責任原則。

2 在訴訟中原告只需向法庭證明被告不履行合同義務的事實,不需證明被告對於不履行有過錯,也不要求被告證明自己無過錯。

這里的邏輯是有違約及有責任,違約責任的構成僅以不履行為要件,被告對於不履行有無過錯與責任無關。

免責的唯一可能性在於證明存在免責事由。

不履行與免責事由屬於客觀事實,其存在與否的證明和認識判斷相對容易,而過錯屬於主觀心理狀態,其存在與否的證明和判斷相對困難。

因此。

實現嚴格責任原則可以方便裁判,有利於訴訟經濟,有利於合同的嚴肅性,有利於增強當事人的責任心和法律意識。

3 違約責任以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關系為基礎,合同是雙方自由協商簽訂的,當然完全符合雙方的意願和利益,違約責任是由合同義務轉化而來,本質上出於雙方約定。

不是法律強加的,此與侵權責任不同。

因此,違約責任應比侵權責任嚴格。

侵權責任發生在預先不存在密切聯系的當事人之間,權利沖突的廣泛存在使損害的發展難以完全避免,因此,法律要求除損害事實之外還要有過錯要件,過錯等同於可歸責性,它使侵權責任具有合理性和說服力。

而違約責任本質上出於當事人自己的約定,這就足夠使違約責任具有了充分的合理性和說服力,無須再要求使違約責任具有合理性和說服力的其他理由。

有的學者認為在意外事故情形下,嚴格責任對債務人是不公平的。

筆者認為由於客觀原因違約,違約一方當然在主觀上並無過錯,但受害方更無過錯,況且。

債權人基於對債務人承諾的信賴,往往改變了他的處境,如果一味主張債務人無過錯而免除其違約責任,則無異於讓債權人自行承擔風險。

這顯然更不合理。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

歸責原則與歸責事由及免費事由有不同的涵義,歸責原則是貫穿於整個違約責任制度並對責任規范起著統帥作用的立法指導方針。

同一法律領域不能同時存在兩個相互矛盾的歸責原則。

嚴格責任原則是我國合同法領域的唯一歸責原則。

盡管《合同法》的相應條款規定了過錯歸責事由和免責條款,但是這些條款只是一般原則的例外,並不能改變嚴格責任原則在合同法領域的唯一性和主導地位。

論侵權法中的可救濟性損害理論【2】

D. 法學本科開題報告範文

作為法學專業的本科學生,你們知道自己的開題 報告 要怎麼寫嗎?下面是我為大家整理的法學本科開題 報告 範文 ,歡迎閱讀。
法學本科開題報告範文篇1:
畢業 論文題目

論文題目用中英文撰寫,漢語在前,英語在後。目的是限定畢業論文的大致范圍和方向,即論題。應力求簡明扼要,引人注目。一般不超過15-20字。必要時可使用副標題。

本選題的研究目的

以中學英語教學法方向為例,則須說明要解決英語教與學,理論與實踐等方面的哪些問題,這些問題應是在教學實踐中比較突出又難以解決的問題;或是前人從未解決的,並且能填補某一領域的空白的問題。

本選題在國內外同行業中的研究現狀

國內外學者對該選題曾作過哪些方面的相關研究,本課題在國內外研究中處於何等地位?是屬於未開拓的領域,還是在前人已經研究過的基礎上作深層次的研究?國內外有哪些論文、論著涉及到本選題的內容?

研究本選題的動機及意義

提出本選題的根據是什麼?為什麼提出這個選題?本選題的研究有什麼意義?從理論的角度看,本選題有哪些方面的突破,其價值取向是什麼?本選題與相關領域之間的關系如何?對英語教學會起什麼作用?從實踐的角度看,本選題是否有助於英語教師和學生把握教與學的動向,使人們在英語教與學的過程中少走彎路,是否有利於提高英語教學質量?

本選題研究的主要觀點、內容、重點和難點

本選題研究有哪幾個重要觀點,其特點是什麼?研究的重點在哪幾個方面?研究的難點在何處?怎樣從理論與實踐出發,對英語教學進行更深入的理論探討?如何結合英語教學實際對改進英語教學作對策思考?本選題有哪幾個新觀點?是否填補了國內外同行業研究中的空白?

本選題的撰寫框架

框架可用提綱形式表述,一般構成如下:

引言:提出問題、擺明觀點。

論點:分析問題與闡明自己的觀點。大致包括:問題的原因及危害性;解決問題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從理論上來論證問題的解決 方法 ,並聯系教學實際闡述解決問題的策略與做法。另外,利用實際數據作為論據,證明方法的有效性。

結論:通過對問題的分析論證,其結果如何?對人們在英語教與學中有何指導意義?有哪些方面需要繼續研究的?它還有什麼不足之處?

參考書目:參考書目一般是英文參考書在前,中文參考書在後,以字母拼音順序排列。

研究基礎

作者在選擇該題之前作過哪些方面的學習、研究或寫過什麼 文章 ?說明能如期完成畢業論文撰寫的理由。

研究方法

常見的研究方法包括:觀察、調查、描述、實驗、實證、文獻、個案研究、比較研究、 經驗 總結 、實踐 反思 、測量、量化、行動研究、表列、圖示、內容分析等方法。例如:實驗的方法就是對英語教學班級進行實驗對比;調查的方法就是通過調查表、詢問、問答等形式尋找解決問題的方法。

一個課題根據具體情況可能需要一種或多種研究方法。

撰寫步驟及階段任務

包括:選題及開題報告初稿、正式開題報告及提綱、完成初稿、二稿、三稿、定稿等、何時論文答辯等。
法學本科開題報告範文篇2:
一綜合本課題國內外研究動態,說明選題的依據和意義

國內外研究動態

國外刑法理論界對 共同過失犯罪是否成立 得出了肯定與否定兩種結論,同時,亦有學者主張限定的肯定說。

(1)肯定說認為犯罪是行為人主觀惡性的表現,而共同犯罪的 共同 正是共同惡性的體現,而共同犯罪的行為不過是實現共同犯罪人主觀惡性的東西。

(2)否定說主張,共同犯罪是兩個以上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共同參與實施一個犯罪。

(3)限定的肯定說則認為,一般不成立共同過失犯罪,但當各共同行為人負有法律規定的共同注意義務並共同違反了該義務時,就應當肯定過失的共同正犯。

誠然,德、日、前蘇聯刑法學者主張共同過失犯罪論的日趨增多,但在德、日、俄等國占通說地位的還是共同過失犯罪的否定說。

國內理論層面, 我國學者從刑法的規定出發大都對共同過失犯罪持否定態度,認為, 法律之所以規定共同犯罪,是因為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故意的范圍內互相利用各人的行為而共同實行犯罪。 亦有學者從立法與司法實踐的實際需要出發,對共同過失犯罪持肯定態度。我國刑法已經承認了共同過失犯罪這一概念,刑法第25條第2款關於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 規定就是一個證明。只不過,我國刑法對共同過失犯罪人不以傳統的共同犯罪論處罷了。

選題的依據

在我國依法治國的背景下,我國倡導構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我國的共同犯罪理論體系並不完善,所以要把共同過失犯罪引入我國法律。

我國有些學者從刑法的規定出發大都對共同過失犯罪持否定態度;亦有學者從立法與司法實踐的實際需要出發,對共同過失犯罪持肯定態度。是否應該認定共同過失犯罪在學術上有很大爭議。

有相當部分案件(共同實施過失行為,但不能證明死亡結果由誰的行為造成,如腳手架上扔圓木案)只有在共同過失犯罪的理論下才能得到妥善的判決;同時,肯定共同過失犯罪,追究其共同過失犯罪的責任,這對於遏制過失犯罪是相當有利的。



擬解決的主要問題:

本文解決的主要問題是中外刑法理論界長期爭論不休的共同過失犯罪問題,對於共同過失行為能否成立共同犯罪則是該問題的核心所在,因為其是否構成共同犯罪,也就確定了我國應怎樣對共同過失犯罪定罪量刑的問題,使這一理論更好的為我國刑法服務。

研究步驟、方法及 措施

確定選題方向。共同過失犯罪對於豐富和完善我國的刑法體系有著重要的指導意義。

列出論文提綱。羅列出自己要寫的基本內容和提綱。

完成論文。

比較法:外國學者對於共同過失犯罪的理論比較。結合我國國情與外國相關理論進行比較。

從理論到實際的結合:在充分了解國內外對於共同過失犯罪的研究現狀後,再結合我國國情進行實際運用。

閱讀了大量關於共同過失犯罪方面的著作,如李光燦、馬克昌、羅平:《論共同犯罪》,趙秉志主編:《犯罪總論問題探索》。

上網查看和閱讀了很多關於共同過失犯罪方面學術論文,碩士畢業論文等。

收集了不少關於共同過失犯罪的案例,如央視大火案、共同 射擊 致人死亡案、腳手架上扔圓木案等。

研究工作進度

主要參考文獻

[1]馬克昌主編:《犯罪通論》修訂本 第3版 武漢大學出版社1999年6月版

[2]李光燦、馬克昌、羅平:《論共同犯罪》北京大學出版社2015年10月版

[3]張明楷:《外國刑法綱要》清華大學出版社1999年6月版

[4]趙采志主編:《中國刑法案例與學理研究》第一卷 法律出版社2015年9月版

[5] 張明楷:《共同過失與共同犯罪》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2015年3月第2期

[6]楊妮妮 馬詩雨:《淺析過失共同犯罪》法制與社會 20XX年8月(中)

[7]劉俊:《淺議共同犯罪的主觀要件》山西警官高等專科學校學報 2015年第4期

[8] 羅雲:《淺論過失共同犯罪》南昌高專學報2015年第4期

[9]趙秉志主編:《犯罪總論問題探索》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

[10]李風梅:《共同犯罪若干問題研究》江西公安專科學校學報2015年第3期

[11]童德華:《共同犯罪初論》法律科學2015年第2期

[12]馬琳:《論共同過失犯罪》山西師大學報(社科版)2015年3月第30卷第3期

[13]舒洪水:儀共同過失犯罪的概念及特徵》西北政法學院學報2015年第4期

[14]張明楷:《共同過失與共同犯罪》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2015年3月第2期

[15]張明楷:《外國刑法綱要》清華大學出版社 2015年版

[16]鄭鶴瑜:《過失共同正犯若干問題研究》河北法學 2015年

[17]趙秉志主編:《犯罪總論問題探索》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

[18]童德華:《共同犯罪初論》法律科學2015年第2期

[19] (日)阿部純二:《刑法墓本講座》第四卷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

[20]羅結珍譯(法)卡斯樂.斯特法尼:《法國刑法總論精義》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
法學本科開題報告範文篇3:
開題報告的基本要求

包括:封面、考核表、開題報告正文,總字數不少於2015字。

開題報告正文:由三部分內容組成:(1)文獻綜述;(2)論文的基本框架;(3)參考文獻目錄。(文獻綜述部分,可根據論文選題的特點,主要只概述國內的研究現狀)

論人大對法院的個案監督問題

文獻綜述

人大對法院進行個案監督,是人大行使監督權的一種合法正當方式,還是對司法制度的一種干涉破壞,數年來學術界和實務界一直存在不同意見。??。 目前,在關於個案監督活動和個案監督立法的合法性爭論中,主要存在支持和反對兩大類觀點。支持方認為個案監督有充分的憲法和法律依據,不妨礙司法機關獨立司法權的行使,完全具有合法性。因此建議通過專門立法,明確其地位,規范其實踐。另一類反對方的觀點認為個案監督破壞了法院的獨立性和權威性,而且將在事實上和不同程度上分享司法權,不具備充分的合法性。也有一些學者從折中的角度看待人大的個案監督雖然並不贊賞這類做法,但仍認為這是應對當前司法過程中各種問題的一種 沒有辦法的辦法 ,因此不能簡單地否定,當務之急是要規范人大個案監督的程序。

公平正義是司法最終的追求目標,如何保證司法公正的實現,是司法制度設置的目的。對#from 法學本科畢業論文開題報告精選3篇來自學優網http://www.gkstk.com/ end#此,各國的司法制度不盡相同。筆者認為,在我國,人大作為立法機關對法院行使監督權是有憲法依據和現實必要的,也是符合我國國情的。然而,人大採取對法院個案監督這種方式來行使監督權利大於弊,稍有不慎可能會淪為對司法的干涉,不宜過分推廣。同時,應當對人大的監督進行立法,從監督的主體、程序、對象和范圍等進行規范。因此,筆者以《論人大對法院的個案監督》為題,從人大監督權的性質、人大對法院個案監督的現狀和爭議、個案監督的利弊等方面進行探討,並就如何規范人大監督制度提出了建議,以期有助於司法制度和憲政體制的完善。

國內研究現狀

個案監督的性質界定,人大監督與司法獨立的關系以及個案監督存在空間的發展趨向,已經成為當前憲法學界和司法實務界關注的 熱點 和難點。綜合近期我國有關的研究文獻來看,主要存在以下觀點:

尹傑在《關於人大個案監督權的思考》中認為,近些年來,司法改革已成為人們日益關注的話題。對於目前嚴重的司法腐敗現象,人們深惡痛絕,但是如何解決這一痢疾卻又是個難題。作者認為,司法獨立是司法公正的首要要求,也是

當前司法改革的核心。目前的這種個案監督,顯然不利於司法獨立的實現。恰恰相反,它對司法獨立有百害而無一利。另外,人大的個案監督制度使司法成為立法的附庸,個案監督對破壞了司法權威。因此,個案監督與現代社會的法院是行使司法審判權的唯一有權機關的制度是相違背的,不符合現代法治社會的要求。

蔡定劍在《人民代表大會個案監督的現狀及其改革》中對個案監督持折中的觀點,作者認為,在當前情況下,還應承認人大個案監督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人大進行個案監督不能說完全沒有法律上的根據和實踐的必要性。人大對個案監督對保護公民權益,維護司法公正和懲治司法腐敗都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是,各地人大的個案監督存在不少問題,由於各種不規范的表現,而導致了監督的正確性和公正性受到懷疑。另外,個案監督對法院的審判也造成了一定的負面影響。作者認為,應當對人大個案監督進行規范性和制度性改革,提出監督的嚴格標准,極大限度地減少它對司法審判的干擾和對司法權威的影響。為此需要解決一些理論、觀念和制度性問題。

有可能會妨礙法院的 獨立審判。作者最後對如何 保障權力機關對司法機關的監督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認為權力機關的監督權必須集體行使, 且這種監督主要是事後的監督,只是對法院工作的一般的監督,權力機關不能對法院的裁判 予以更正或宣告無效。

以上研究成果指明了人大監督制度的重要性,並對人大個案監督進行了分析和探討,提出了贊成或反對的觀點和理由,由於目前實務界和理論界對此具有較大分歧,個案監督利大還是弊大,仍有進一步研究的必要,這也是本論文要分析的重點問題。

國外研究現狀

國外研究現狀部分,根據論文選題的不同,可有,可無。

論文提綱

引言:談及個案監督的發展沿革和現狀

權力機關對司法機關監督的法律分析

法院的憲法地位

人大對法院監督的性質

人大對法院的個案監督

個案監督的定義

個案監督的沿革

人大對法院個案監督的現實操作和存在的爭議

人大對法院個案監督的現行規定和具 體操 作

人大對法院個案監督的爭議

人大對法院個案監督的弊端和理由

人大對法院個案監督實踐運用中存在的問題

人大對法院的個案監督法理合理性問題

人大對法院的個案監督規范依據合法性問題

完善我國人大監督制度的法律思考

對個案監督應當注意幾個問題

立法建議

參考文獻

王磊:《憲法的司法化》,法律出版社2015年6月,第1版;

蔡定劍:《監督與司法公正》,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15年2月,第1版;

宋冰主編:《程序、正義與現代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

賀衛方:《司法理念與與制度》,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

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15年1月,第1版;

龍宗智:《論人大對法院的個案監督》,法律出版社2015年9月,第1版;

謝鵬程:《人大的個案監督權如何定位》,《法學》1999年,第3期;

李曉斌:《對 人大 質詢法院的質疑》,《法學》1999年,第5期;

包萬超:《完善我國違憲審查制度的另一種思路》,《法學》1998年,第4期;

王磊:《試論我國的憲法解釋機構》,《中國法學》1999年,第5期;

於曉青、李永紅:《論人大對司法機關進行個案監督的必要性與可行性》,《法學》1999年,第1期;

董皞:《法律沖突與法官的權力――李慧娟事件回放與評論》,《法制日報》2015年11月20日;

王利明:《論權力機關對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的監督》,《中國民商法律網》,

尹傑:《關於人大個案監督權的思考》,《東方法眼網》,


看了法學本科開題報告範文的人還看了:

1. 本科論文開題報告範文

2. 淺談法律畢業論文範文

3. 淺談法律系畢業論文

4. 關於法律論文範文

5. 法學論文

6. 論大學生法律意識的培養論文

7. 電大法學專科畢業論文

8. 法學專業畢業論文範文

E. 本科法學方面畢業論文範文參考

法律是國家的重要組成部分,法學專業的人才培養也越來越重要。下面是我為大家整理的本科法學 畢業 論文,供大家參考。

本科法學畢業論文篇一:《國內私立法律的歷史發展道路》

[摘要]近代中國私立法律 教育 經歷了由嚴禁到准允的轉變,打破了官辦法律教育的專制壟斷體制,為這一時期法律教育的發展作出了貢獻。其從無到有,大量涌現,很快就遍布全國,並在適應社會發展的客觀要求中形成了自己的辦學理念。其辦學理念的時代意義主要包括三個方面:一是辦學主體觀念的轉變;二是教育體制的完備;三是教學內容及形式的改善。在其一波三折的發展歷程中,形成了一些可以辨識的價值和特點,啟示著我們進一步認識法律教育現代化進程中的若干基本矛盾和基本問題。

【關鍵詞】近代中國;私立法律教育;辦學理念;現代化

中國傳統教育向來是官學和私學並存,及至近代中國的大學教育仍承襲了這一傳統。但近代中國新式法律教育在清末一度是被官辦學校所壟斷的,後因立憲形勢緊迫才開通禁令。就近代中國私立法律教育而言,其經歷了由嚴禁到准允的轉變。私立法律教育從無到有,再到大量涌現,並很快遍布全國。雖打破了官辦法律教育的專制壟斷體制,在近代中國新式法律教育辦學主體上增加了一種新形式,是對官辦法律教育的一種補充,為這一時期法律教育的發展作出了貢獻,但毋庸諱言,由於其發展中呈現出泛濫成災的趨勢,也產生了一些消極的影響。本篇擬以辦學理念為視角,探索近代中國私立法律教育的發展,並 總結 其正反兩方面的歷史 經驗 和教訓。

一、近代中國私立法律教育的辦學理念

近代中國的新式法律教育是伴隨著法律制度的變革發展起來的。寫作論文在清末法制改革中,為適應社會發展的迫切需要,清政府不得不把法律人才的培養和法制變革緊密結合起來,開始以西方資產階級法學教育的思想、 方法 來培育法律人才。但在其起始階段,私立法律教育並未納入清廷政策的許可范圍。1904年的《學務綱要》明令規定:「私學堂禁專習政治法律」。直到1910年清廷才明令准辦並推廣私立法政學堂的設置。此後,私立法政學堂從無到有到大量涌現,很快就遍布全國,並在適應社會發展的客觀要求中形成了自己的辦學理念。

第一,以養成專門法政學識,足資應用為宗旨。清末,由官治走向自治,在時人看來,「所有議員自治職員審判官吏,非有法政之素養不足以趨赴事機,需才既眾,自宜廣加培成以資任使,若專恃官立學堂為途未免稍狹」,需要另闢辦學 渠道 、擴大辦學規模,進而培養大批具有法學專門知識的人才,進入立法、司法、執法和行政部門。也就是在這一背景之下,1910年學部奏議復浙江巡撫折,准予私立學堂專習政治法律。同年,為進一步適應立憲形勢發展的需要,學部在改訂法政學堂章程的立學總義中.將此前的「以造已仕人員,研精中外法律各具政治知識足資應用為宗旨」,[2]改定為「以養成專門法政學識,足資應用為宗旨」。[3]這一培養宗旨的調整,不僅突破了先前「以造已仕人員」的局限,將招生對象擴大了,而且用「以養成專門法政學識」置換「研精中外法律各具政治知識」,很顯然較之前更強調法政學堂教育的應用性。

第二,取法日本法學教育模式,與官辦法政學堂整齊戈哇一。在1910年的《學部奏改定法政學堂章程折》中,雖明言「參考各國學制,擬具改訂法政學堂章程三十一條」,但無論是其課程體系設置,還是其課程所反映的教學內容大多都蹈襲日本,這一局面及至民初也沒有大的改變。為整肅私立法政教育,不僅在此前頒布的《學部奏議復浙撫奏變通部章准予私立學堂專習法致折》中規定,「各科課程、學生入學程度均按照官立法政學堂本科章程辦理」,而且在《學部奏改定法政學堂章程折》中又申令,此後京外新開的私立法政學堂,均按照此改定章程辦理。

第三,適應時勢變化的客觀需要,因時制宜調整辦學層次和規模。在《學部奏議復浙撫奏變通部章准予私立學堂專習法政折》中,為防範「趨於簡易,以滋速成之弊」,明令私立法政學堂「附設別科,惟不得專設別科」。但時隔半年之久,面對當時中學畢業生人數過少,各處法政學堂的正科難以正常開辦的實際困境,為應一時之需,學部認為「自應量予變通,准其先設別科,以應急需,俟將來中學堂畢業生漸多,再將別科章程廢止,¨做了應時變通的調整。及至民國二年,「各處法政專門學校紛紛添設別科,入學新生,動輒數百。考其內容,大率有專門之名,無專門之實。」學部為遏止流弊的發生,則嚴令「不得再招考別科新生」。同年,教育部又通咨各省,嚴令「所有省外私立法政專門學校.非屬繁盛商埠、經費充裕、辦理合法、不滋流弊者,應請貴民政長酌量情形,飭令停辦或改為法政講習所可也。」通過強化監督管理,關閉了一些條件不合格的私立法政學校。

第四,適當放寬辦學地點,使用統編的審定教材。1910年,清廷在解禁私立法政學堂之始,為便於監督,參照日本的做法,將私立法政專門學堂的辦學地點限於省會。但時隔不到半年,鑒於「按照光緒三十四年憲政編查館奏定逐年籌備清單,省城及商埠地方等處各級審判廳須於第三年內一律成立。則通商口岸須用司法人材實與省城同關緊要,自應將私立法政學堂限於省會一節,酌量推廣」,規定「凡繁盛商埠及交通便利之地,經費充裕課程完備者,一律准於呈請設立法政學堂,以廣造就。」[7]與此同時,學部基於「各國法政之學派別不同,各有系統,必折衷於一是,始可以杜歧趨而崇政體」的判斷,擬取京師法政學堂和京師法律學堂的各科講義,「慎選妥員審定刊行,以資研究而端趨向,庶於制宜通變之中,仍寓劃一整齊之意。」[8]在解禁私立法政學堂的同時,設想以頒發統一教材的辦法來加以調控。

近代中國私立法律教育的辦學理念集中體現了社會轉型對新式法律人才的需求,而由於私立法律教育本身是在轉型社會矛盾運動中發展起來的,所以在其發展的不同時期,其辦學理念自然不可避免地包含著某些它自己無法徹底解決的矛盾,清末民初私立法政教育的畸形繁榮就是其外在的表現。

二、近代中國私立法律教育辦學理念的時代意義

任何時代的特定社會的教育,都是這一時代和特定社會的產物。寫作畢業論文近代中國私立法律教育也不例外。其辦學理念所體現的就是盡可能滿足和適應時代和社會的需要。可以說,它既是社會歷史發展的產物,也是社會歷史發展的構成。近代中國私立法律教育產生和發展不僅僅表現在新式法律教育量的增加和擴展,更體現於其辦學理念的時代意義中。具體而言,其辦學理念的時代意義主要包括三個方面:一是辦學主體觀念的轉變;二是教育體制的完備;三是教學內容及形式的改善。

在1904年《學務綱要》中,清政府出於對瀕危政治統治自救的目的,一方面,肯定了學習外國法律的重要意義,反對那種認為學堂沒立政法一科將啟自由民權之漸的觀點;另一方面,又「害怕學生們可能會反對它而鬧事,會蔑視皇帝的權威和不分輕重地一味堅持他們的權利」,極力詆毀人們談論民權自由,嚴令「除京師大學堂、各省城官設之高等學堂外,余均宜注重普通實業兩途。其私設學堂,概不準講習政治法律專科,以防空談妄論之流弊。應由學務大臣咨行各省切實考察禁止」,、法律教育完全官方壟斷而排除私人加入。[10]

但在新政浪潮的推動下,法律教育變革的風帆已經高高揚起,沒有任何勢力能阻止其前進的步伐,轉型社會的歷史推動著清政府不由自主地進行變革。1907年10月,清廷諭令在中央設資政院不久,又令各省在省會設咨議局,並預籌各府州縣議事會。接著,1908年7月22日頒布《咨議局章程》62條和《咨議局議員選舉章程》l15條,限令各省於一年內成立咨議局。新政的迅猛發展,要求打破官辦法律教育的專制壟斷體制,開禁民間法律教育.從而滿足社會變革對新式法律人才的廣泛需求。為此,1909年浙江巡撫增韞上奏清廷,要求變通部章,准予私立學堂專習法政。1910年,學部奏准「各省私立學堂專習法政,以廣教育而重憲政。」[11]自此,近代中國法政教育官方一統的壟斷局面徹底被打破,辦學主體走向多元化。

清政府由嚴禁私立學堂專習政治法律,到明令准辦並私立法政學堂的設置,這不僅在辦學主體上增加了一種新形式,帶來了辦學主體觀念的轉變,而且更重要的是辦學主體觀念一定程度的轉變也促進了教育體制的完備,法律教育的布局、層次和結構日趨復雜多樣。在私立法政學堂開禁之初,雖規定開辦地點應局限於省會,但此後不久,這一規定即被突破,私立法政學堂擴展到包括繁盛商埠及交通便利之地,官辦和私立法政學堂迅速地遍布全國。在1913年,僅江蘇一省就興辦了15所官辦、私立法政大學和法政專門學校,學生數為4742人。其中,私立法政大學和法政專門學校有13所。[12]

為配合法政教育的發展,1910年,學部參考各國學制,擬定了改訂法政學堂章程,出台了一整套法政教育的具體規劃。分設正科和別科,正科分法律、政治和經濟三門,均四年畢業。別科不分門,三年畢業。如因學生過少,正別兩科不能同時許設的,准其先辦一科。正科學生須在中學堂得有畢業文憑者,經考試錄取後,始准入學。別科學生以已仕人員及舉、貢、生、監,年在二十五歲以上、品行端正,中學具有根底者,經考試錄取後始准入學。每年級學生名額,按照各地方情形酌定,但每級至少在百名左右。[13]列官辦法政教育與私立法政教育並重政策的制訂,一定程度上扭轉了以往法政教育偏狹的局面,推進了法律教育的大發展。

教育體制的完備要求教學內容的相應改善,其努力方向是進一步規范專業教學的課程設置,提升辦學層次。自清束至民國,學部(教育部)都與時俱進改革原有課程,增設新課,對於法律門(科)的應設課程作了詳細規定。在1910年的《學部奏改定法政學堂章程折》中,其明確規定:「從前所定法政學堂章程,其應修改者,約有三端:一日課程。當訂章之際,各種新律均未頒布,故除大清會典、大清律例之外,更無本國法令可供教授。今則憲法大綱、法院編製法、地方自治章程等,均經先後頒行,新刑律亦不日議決,奏請欽定施行,此後法政學堂此項功課,自當以中國法律為主,此應改者一。」在其法律門課程表下又特附註:「民法、商法、訴訟等法,現暫就外國法律比較教授,俟本國法律編訂奏行後,即統照本國法律教授。」及至民國,教育部在1912年公布的《專門學校令》中,又首次提出「專門學校以教授高等學術、養成專門人才」的教育宗旨,規定「專門學校學生入學之資格,須在中學校畢業或經試驗有同等學力者」,將法政專門學校完全定位為高等學校層次。與此同時,在同年教育部頒布的《法政專門學校規程》十條中,又把法律科的必修課目定為:憲法、行政法、羅馬法、刑法、民法、商法、破產法、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和外國語;把法律科的選修課目定為:刑事政策、法制史、比較法制史、財政學和法理學。此時,法律教育雖仍處於模仿引進階段,但較之以前課程設計明顯趨於成熟。

三、近代中國私立法律教育的歷史 反思

在我國傳統法律教育向現代法律教育的轉型中,近代中國私立法律教育的產生和發展無疑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其一波三折的發展歷程形成了一些可以辨識的價值和特點,啟示著我們進一步認識法律教育現代化進程中的若干基本矛盾和基本問題。具體而言有:

第一,法律教育不應是政治的簡單附庸,不應是服務於短期政治目標的實用工具。教育既有別於政治,寫作碩士論文又從屬於政治。可以說,任何一個國家的法律教育制度,都不可能游離於這個國家的社會政治制度。近代中國私立法律教育的發展史不僅反映了近代中國法律命運的變遷史,而且也折射出了近代中國政治制度的演變。「新政」之初,在清廷統治者看來,「蓋科學皆有實藝,政法易涉空談,崇實戒虛,最為防患正俗要領」,因而私立法政學堂「概不準講習政治法律專科,以防空談妄論之流弊。」一直至1910年,才因立憲政治對新式法律人才的急需而有限開禁。很顯然,新式法律教育在近代中國的發展,不單單是教育事業自身發展的結果,政治因素的影響也至為明顯。清政府在法律教育發展之初就已把興辦法律教育與政治穩定聯系在一起,且服從於政治發展的需要,對法律教育本身的價值和特點重視不夠,忽視了其發展的獨立性。這就導致近代中國新式法律教育從一開始就染上了政治至上的病毒,並一直隱藏於其肌體中起著不同程度的破壞性作用,嚴重製約了法政教育的健康發展,使得近代中國新式法律教育在產生的階段就是個先天不足的畸型兒。近代中國法律教育現代化之所以表現出貧困和幼稚,這可以說是病根之一。

第二,時代落差造成的近代中國法律教育現代化變革,其形式上的模仿並不等於已認識到了西方近代法律教育的真正內涵。由於近代中國法律教育的現代化發展並非是傳統社會的自我演進,而是在西方法 文化 與中國傳統法文化的沖撞交融中整合而成的,從已經凝固的文化心理、情感和觀念出發,中國傳統法文化必然對西方法文化產生某種抗阻。在新式法律教育中,往往是封建思想的束縛依然故我,「新式法律教育」培養的只是「本領要新,思想要舊」的「新人才」。以《學部奏議復浙撫奏變通部章准予私立學堂專習法政折》為例,清廷學部就明言:「學術之所宗,必求與政治相應」,「蓋君主立憲政體之國,一切法制必擇其與國體相宜者然後施行,無桿格之弊,此則講求法政學者所必應共喻者也。」[15]很顯然,中國新教育的主持者並未真正領悟西方近代法律教育的精髓,不過是為消解內憂外患的交相煎迫,運用「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的推證,極力模仿西方法律教育制度而已。這就使得在磨難中產生的近代中國法律教育陷入既豐富多樣又膚淺粗糙的困境,最終難以形成一個適合中國國情的嚴密的法律教育體系。

第三,如果沒有一個清晰的價值目標和高昂的教育理想,法律教育發展就會喪失意義和迷失方向。清末民初,為適應國家由專制而走向立憲、進而創共和的形勢需要,私立法政學堂從無到有到大量涌現,很快遍布全國,出現了舉國學法政的繁榮景象。但其數量的增長和質量的提高並未同步實現。據1913年教育部經過調查後發現,數量眾多的私立法政專門學校,多為迎合人們尋找新的入仕之階而設,「考其內容,大率有專門之名,而無專門之實。創辦者視為營業之市場,就學者藉作獵官之途徑,弊端百出,殊堪殷憂」,[16]一些私立法政專門學校的辦學已完全背離了教育部制訂的法政專門學校規程,淪為失去靈魂、見利不見人的「教育工廠」。

第四,私立法政專門學校的畸形繁榮,導致教育設置的結構性失調。私立法政專門學堂自清末設立並推廣後,進入民國即在數量上高居不下,寫作醫學有泛濫成災之勢。黃炎培在《讀中華民國最近教育統計》一文中徑言:「蓋當民國初元,國家乍脫專制而創共和,社會對於政治興味非常亢進;一時法政學校遍於全國,有以一省城而多至八九校者,其獲列於政府統計,僅其一部分耳。」據其在民國二年的調查統計,在江寧、蘇州、上海、鎮江、清江等五處,即辦有13所私立法政專門學校。對此,他大聲疾呼:「諸學校之學生,與法政學校之學生較,其數乃不足十之一。」[17]這種私立法政專門學校過度興旺的發展態勢,自然阻礙了此時整個教育體系中門類的協調和均衡的發展,帶來法政人才的相對過剩。與此同時,這種畸形的比例又掩蓋了另一種不合理的現象。據(1916年8月一l9l7年7月全國專門學校統計表》統計,吉林、黑龍江、安徽、陝西、甘肅和察哈爾等省份,名義上雖已遵照新學制辦起了高等教育,但實際上僅僅辦了一所法政專門學校,造成地區分布上的嚴重失衡。這種教育結構發展不合理的現狀,必然會對一些地區社會文化的綜合發展產生消極的影響,長期以往,將會造成一種惡性循環,帶來長久的社會不穩定因素。超級秘書網

第五,在謀求現代化急速發展的後進國家,法律教育必須協調好發展規模與綜合國力的關系。清末民初,為滿足政治制度由封建帝制到民主共和的人才需求,私立法律教育一哄而上。但此時因綜合國力太弱,造成師資、生源、經費、設備和校舍等配套條件都無法跟上。私立法律教育的實際情況是,「大致以各校無基本金,僅恃學費收入,支給校用」,「教員資格不合,學生程度甚差,規則違背部章,教授毫無成績,學額任意填報,學生來去無常,教習常有缺席,實屬辦理敷衍」,[18]教育質量毫無保證。1913年,教育部雖通咨各省酌量停辦私立法政學校或改辦講習科,但並未起到明顯的抑製作用。「以一個法治健全社會的標准衡量,這種局面是極為危險的,因為法學的失誤可能導致災難性的結果」。[19]

平心而論,近代中國私立法律教育對中國法律教育的現代化發展,既有適應和促進的一面,又有制約和滯後的一面。而在此雙重效應中,適應大於制約是毋庸置疑的。近代中國私立法律教育中產生的問題,比之官辦法律教育的一統局面,總是一大進步。關於這一點,可以從近代中國新式法律教育在社會極其動盪的環境下仍有較大發展的事實中得到證明。可以說,近代中國波涌浪擊、多元並爭的法律教育浪潮,拓展了中國教育界的視野,促進了中國新式教育的實踐和理論的發展。近代中國私立法律教育的產生和發展昭示我們:法律教育制度要在實踐中逐步完善,其現代化是一個長期且艱難的歷史進程。

參考文獻

[1][8][I1][15]學部奏議復浙撫奏變通部章准予私立學堂專習法敢折[A].朱有璃.中國近代學制史料(第2輯下冊)[C].上海:華東師范大學出版社,1983:490,491,490,491.

[2]外務部右侍郎伍刑部左侍郎沈奏請設立法學學堂折(附章程)[A],朱有璃.中國近代學制史料(第2輯下冊)[C].上海:華東師范大學出版社,1983:471.

[3][4][13]學部奏改定法政學堂章程折[A].朱有璃.中國近代學制史料(第2輯下冊)[C].上海:華東師范大學出版社,1983:493,492,493.

[5]教育部限製法政學校招考別科生令[A].朱有璃.中國近代學制史料(第3輯上冊)[C].上海:華東師范大學出版社,1983:613.

[6]教育部通咨各省私立法政專門學校酌量停辦或改為講習科[A].朱有璃.中國近代學制史料(第3輯上冊)[C].上海:華東師范大學出版社,1983:615.

[7]學部附奏推廣私立法政學堂片[A].朱有璃.中國近代學制史料(第2輯下冊)[C].上海:華東師范大學出版社,1983:491—492.

[9]費正清,劉廣京.劍橋中國晚清史(下卷)[M].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5:442.

[10][14]張百熙,榮慶,張之洞.學務綱要[A].舒新城.中國近代教育史資料(上冊)[C].北京:人民出版社,1981:206,206.

[12][17]黃炎培.教育前途危險之現象[A].朱有璃。中國近代學制史料(第3輯上冊)[C].上海:華東師范大學出版社,1990:656,656.

[16]教育部通咨各省私立法政專門學校酌量停辦或改為講習科[A]。朱有璃.中國近代學制史料(第3輯上冊)[C].上海:華東師范大學出版社,1990:615.

[18]1913年教育部派員察視私立法政之結果[A].朱有璃.中國近代學制史料(第3輯上冊)[C].上海:華東師范大學出版社,1990:647.

[19]楊振山.中國法學教育沿革之研究[J].政法論壇.2000,(4)。

>>>下一頁更多精彩的「本 科法 學畢 業論 文」

F. 法律專業畢業論文8000字範文

法律是保護我們安全的重要內容,存在我們生活的方方面面。下面是我帶來的關於法律8000字 畢業 論文的內容,歡迎閱讀參考!

法律8000字畢業論文篇1:《淺談法律信仰形成的法律基礎》
摘 要 法律信仰作為法治國家的精神基礎在依法治國的當今無疑意義重大,本文通過對法律信仰和良法概念的界定、什麼樣的法律才能被信仰的闡述,闡釋了良法在法律信仰形成中的作用。

關鍵詞 法律信仰 良法 作用

一、前言

依法治國作為我國的基本治國方略已經有十二年之久,為了實現依法治國的理想圖景,我國已基本建立了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社會主義各項事業基本有法可依。雖然有法,但法律在實踐當中權大於法、人大於法、以言代法、以權廢法的現象比比皆是,為什麼會出現這種情況?歸根到底是法律不被信仰,如果法律不被信仰,與一紙具文無異,就似伯爾曼所說:“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將形同虛設①。”法律作為信仰的唯一對象在培養法律信仰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我們究竟要信仰什麼樣的法律?良法作為一種有別於惡法的良善之法應作為法律信仰的當然對象。本文正是以良法在法律信仰形成中的重要性為理論基礎,通過以下邏輯來分析良法的這種重要性:法律信仰是依法治國方略的精神基礎,這種精神基礎又是如何形成的?法律作為法律信仰的唯一對象對法律信仰的形成起到了關鍵性作用,那什麼樣的法律才會被信仰呢?價值合理、規范合理、體制合理、程序合理的良善之法應成為法律信仰的對象②。

二、法律信仰與良法概念界定

(一)法律信仰

法律信仰一詞在《辭海》中並沒有針對性的解釋,只有對信仰的解釋為:“信仰是對某種宗教,或對某種主義極度信服和尊重,並以之為行動的准則③。”謝暉教授認為“法律信仰是兩個方面的有機統一:一方面是主體以堅定的法律信念為前提並在其支配下把法律規則作為其行為准則;另一方面是主體在嚴格的法律規則支配下的活動④。”由此,筆者認為法律信仰是指社會主體對法律的信服和尊重,並將這種信服和尊重的心理狀態轉化為行為准則的過程。法律信仰是一個動態的過程,而非靜止不動的,是包括心理狀態和行為過程的有機統一。也就是說,法律信仰不僅存在於理論上,而且踐行於法治實踐中。

(二)良法

良法是與惡法相對應的法哲學范疇,是一個廣泛且不斷發展的概念,它包括法的實質良善性和形式良善性兩個不可分割的方面。要對良法下個確切的概念不容易,可從良法的標准來探討良法的概念。李龍教授主編的《良法論》一書認為良法的基本標準是:價值合理性、規范合理性、體制合理性、程序合理性⑤。筆者認為,良法應從應然角度考慮,良法應是實質良善和形式良善的有機統一,由此,法律應當是怎樣的,而非法律實然或已然是怎樣的。價值合理性應是良法的靈魂,規范合理性、體制合理性、程序合理性都是為了實現良法的價值合理性服務的。因此,良法應是符合自然、社會、人類發展規律的,能夠滿足主體享有最一般人權、公平正義的,並能為大多數獨立社會主體所信奉和行使的准則。

三、法律是法律信仰的唯一對象

法律信仰作為信仰的一種,其信服和尊重的准則當且僅當是法律,而不能是諸如權力、教義、風俗習慣之類的對象,如果法律信仰除法律之外還有其他對象,那就不是法律信仰,也培養不出法律信仰。法律的三品性“自由――人權性、效用――利益性、保障――救濟性”是法律成為法律信仰對象的內在因素⑥。此外,規范的至上性是法律成為法律信仰對象的前提條件⑦。正是因為法律保障人權、救濟權利、實現利益的特性及其至上性,確定了法律是法律信仰的唯一對象。

四、什麼樣的法律才會被信仰

依法治國的前提是有法可依,只有建立並不斷完善法律體系才能為依法治國提供法律基礎,而法律被信仰是依法治國的精神基礎,只有法律真正為社會主體所尊崇和行使才能實現法治,但是並不是只要是法律就一定會被信仰,還要看這種法律是否具有價值合理、規范合理、體制合理、程序合理等特性,是否能夠保障人權、救濟權利、實現利益,是否能夠體現法律的應然性(公平正義性),即法律應是良善之法,是為良法。

五、良法對法律信仰形成的作用

根據謝暉教授將法律信仰分為法律信念和在法律信念支配下的活動兩方面來看⑧,良法對法律信仰形成的作用可通過以下兩方面來實現:1.良法對法律信念形成的作用。法律信念是一個有關個體主觀心理的概念,內在包涵著個體對法律的信服和尊崇,並把這種信服和尊崇內化為一種恆定的意念,而這種信服和尊崇的前提是法律可以實現主體的某種利益。良法因其效用-利益性、保障-救濟性、自由-人權性,使其具備被信仰的價值基礎;2.良法對法律實踐的作用。法律實踐的前提是有法可依,而這個法的良善性決定了法律實踐的有效性,法律的有效實行是法律實踐的應有之義。法律的善惡決定了人們對其信仰的最基本的邏輯起點和價值基礎,只有善法――以人權保障為宗旨的法律,才能獲得社會主體的普遍認同並加以普遍遵守,法律的良好實施才能促使人們去信服和尊崇法律,法律信仰才能形成。

六、結語

法律信仰在依法治國的當今無疑是非常重要的,但要真正讓法律成為普通民眾的信仰,首先法律應是良善之法,且應有效實施,法條具文的泛濫,除了帶來種種社會成本,還會阻礙法律人職業自律,而法律人職業素質的降低,無疑會鼓勵人們在法制外另闢 渠道 ,解決糾紛維護權益,即求助於私力救助。因此,法律不僅在制定過程中要不斷向良法靠近,而且制定出來的良法要得到有效的實施,這樣才能為民眾提供法律榜樣,使民眾信服法律,將法律內化為信念,從而信仰法律。

注釋:

①[美]伯爾曼.法律與宗教.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91:28.

②李龍.良法論.武漢大學出版社.2001:71-72.

③辭海.上海辭書出版社.1979:565.

④謝暉.法律信仰的理念與基礎.山東人民出版社.1997:15.

⑤李龍.良法論.武漢大學出版社.2001:71-72.

⑥鍾明霞,范進學.試論法律信仰的若干問題.中國法學.1998(2).

⑦謝菲.小議形成法律信仰的前提條件和經濟基礎.律師世界.2002(7).

⑧謝暉.法律信仰的理念與基礎.山東人民出版社.1997:15.
法律8000字畢業論文篇2:《淺談 保險 法律道德風險的法律防範》
摘 要 保險在我國社會中已經被越來越多的民眾所重視,在保險法律關系實踐中也出現了相當多的司法案例。本文首先分析了保險活動中法律道德風險的表現形式及產生原因,並對我國《保險法》在防範保險道德風險上存在的缺陷分析,從法律人的角度,對我國保險法的制定和修改提出建設性的意見。

關鍵詞 保險 道德風險 保險道德

一、保險道德風險的表現形式及產生原因

(一)保險道德風險的基本概念

道德風險是指與人的品德有關的無形因素,即是指由於個人不誠實、不正直或不軌企圖,促使風險事故的發生或擴大,以致引起社會財富損毀和人身傷亡的原因和條件。 道德風險以前主要存在於經濟領域,但是近年來隨著保險領域的不斷擴大,加之保險制度自身特點和相關法律法規的不健全,道德風險越來越廣泛的存在於保險領域,保險道德風險成為保險業中一個特有的術語。

“保險道德風險”是指通過投保獲取不正當利益的一種精神或心理狀態,即投保人為了謀取保險金賠償或給付而投保,通過促成或製造保險事故而騙取保險金的危險。 本文認為保險道德風險的主體除了投保人外,還應該包括被保險人和受益人。保險道德風險同一般的風險相比,具有自身特點。一般情況下,實際危險是有形的,而保險道德風險是無形的,很難運用保險業的相關法則加以預測,因此比較難以加以識別。

保險制度的基本功能在於分散危險和補償損失,但是人為的保險道德風險卻造成保險機制的非正常運轉,因此有必要從法律角度尋求防範保險道德風險的具體 措施 ,以求將其發生率盡量降到最低。

(二)保險道德風險的表現形式及產生原因

隨著社會的發展,保險道德風險的表現形式越來越多樣化,常見的表現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幾種:虛構保險標的;故意製造保險事故;故意違反告知和保證義務;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道德風險源於人的自利本性,人們在利益的驅動下,可能做出一些不法行為。加之保險機制的自身特點和相關法律法規的不完善,就導致了保險道德風險的廣泛存在。保險道德風險的產生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1. 保險活動中信息不對稱。信息的不對稱指在交易雙方之間或者所形成合作關系的雙方中, 一方擁有另一方所不知的信息,在相互對應的經濟人之間不作對稱分布的有關某些事件的知識或概率分布。 在社會保險活動中,投保人所了解的保險商品信息都來源於保險人和中介人的介紹。保險人則通過投保人和中介人來掌握保險標的信息。彼此間存在著明顯的信息不對稱。

2. 逆向選擇的存在。所謂逆向選擇( adverse selection) 是指事前隱藏信息的行為。保險人與投保人在保險過程中,必須要達到信息的完全對稱與知曉,才能簽訂保險條約。但在現實中,這種絕對知曉與坦白的現象是不存在的,彼此都不能絕對知道對方的形象。因此,投保人在投保時,往往能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來選擇性的投對自己有利的保險,而並不把這方面的所有情況讓保險公司知曉。所以,由於信息的不對稱,保險公司總是處於劣勢。這樣就導致了有些投保人不願向保險人真實告之被保險人已存在的風險狀況,保險人處於被動選擇的位置為投保人的行為承擔相應風險。

3. 立法對相關利益主體規制不足。人們追求利益的慾望是無止境的,在利益的驅使下,一些人就會做出一些不法行為,表現在保險活動中,就會引發保險道德風險。要想減少甚至消滅保險道德風險,非常重要的一點就是加強對相關主體的規制。正是因為現有立法對保險道德風險的規制不足,對騙保、詐保等行為懲罰不夠,才會造成保險道德風險的廣泛存在。

4. 我國保險法仍不完善。我國現在的《保險法》及與其配套的法律法規還不十分健全。存在著保險利益不清晰、歸責原則不合理、缺少近因原則的規定等一些立法缺陷。特別是在約束方面,對保險欺詐的懲罰力度不夠,客觀上縱容了保險道德風險的發生。

因保險活動中信息不對稱以及逆向選擇而引發保險道德風險,主要還是由於保險法中相關制度不健全造成的。可以通過在保險法中設立和適用相關的原則和制度來加以解決。通過在保險法中規定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並且在保險事故發生後適用過錯責任推定製度來讓投保人負擔舉證責任就對解決保險活動中信息不對稱與逆向選擇問題起到了有效的作用。也可以通過加大對騙保行為的處懲罰力度來約束各個保險利益主體,防範保險道德風險。所以,歸根結底,我們要從立法角度來防範保險道德風險。

二、我國《保險法》在防範保險道德風險上的缺陷

(一)保險利益不清晰

保險利益原則對防範保險道德風險具有重要的意義,但是我國保險法對保險利益的法律規定卻並不清晰。特別是對保險利益應該存在於何人何時,並未作詳細的規定。

保險利益應該歸於於何人,大多數國家規定為被保險人,而我國《保險法》規定為投保人。我認為,在財產保險合同中,被保險人與保險標的之間具有更明確的保險利益。因為,假如被保險人與保險標間不存在保險利益,其又為合同受益人,那麼保險標的發生損失時,不僅不會對其利益造成損害,反而為其帶來利益。這樣以來便容易引發被保險人的道德風險。

(二) 缺少近因原則的規定

我國《保險法》只是在相關條文中體現了近因原則的精神而無明文規定。我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五條規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在保險事故發生後應當向保險人提供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有關的證明資料。保險人應當及時予以核定,對屬於保險責任的,履行保險責任;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應當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發出拒絕賠償或拒絕給付保險金的通知”。近因原則是確認保險人之保險責任的主要依據。正確認定近因,對防範保險道德風險有重要的意義。在《保險法》中增加關於近因原則及其適用標準的明確規定是十分必要的。

(三) 歸責原則不妥當

按照保險的一般規則,保險責任的歸責原則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不考慮行為人有無過錯,或說行為人有無過錯對民事責任的構成和承擔不產生影響。 就保險領域來說,就是基於保險合同的約定,在保險事故發生後,如果發生該事故的原因屬於承保范圍內的原因,那麼保險人就必須承擔保險責任。而不必考慮該事故是否是由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過錯造成。

無過錯責任歸責原則能使因保險事故遭受的損失得到及時的賠償,有利於保護投保人等的利益。但由於保險活動中的信息不對稱,在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並不能及時准確的獲得事故的有關證明和資料,這樣,對於保險人來說,證明投保人等是否存在故意是十分困難的。在此情況下,無過錯歸責原則的適用客觀上加重了保險人的負擔,增加了保險道德風險發生的危險。

(四) 對騙保等相關行為的懲罰力度不足

《保險法》中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在實施了騙保等行為後,主要承擔的是違約的合同責任。“利益與風險相當”是一句古老的法諺,它指的是獲得一定的利益必須負擔相當的風險,如果利益大於風險,則必然會導致不法行為的產生。實施騙保等行為後所承擔的責任遠遠小於通過騙保行為所獲取的利益,必然會引發道德風險。另外,如今保險道德風險在保險領域廣泛存在的現實說明,僅讓他們承擔違約責任是不足以防範保險道德風險的。所以《保險法》有必要加大對騙保、詐保行為的懲罰力度。

三、 防範保險道德風險的立法建議

(一) 進一步明晰保險利益

“無利益者無保險”,保險利益對保險道德風險防範的意義自不待言。保險利益具體明確,可以避免投保人利用對保險利益的不同理解而利用保險道德風險。

由《保險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可以看出,真正有權在保險事故發生時領取保險金的是被保險人,而非投標人。而《保險法》第十二條規定:“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可見,《保險法》第十二條同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明顯不一致。

保險利益存在於何時,根據《保險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可見與保險合同訂立時應當具有保險利益。根據英美保險法通例,保險利益存在於何時因險種不同而不同。財產保險合同與人身保險合同分別具有補償性和給付性特點,決定著保險利益原則在適用過程中的時間限制不盡相同。其中,對財產保險合同而言,一般要求從投保時至保險事故發生時應當始終對於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與此不同,保險利益原則適用於人身保險合同時,僅要求明確一個時間點,至於保險事故發生時是否具有保險利益則在所不論。因此,我國《保險法》應該借鑒英美法的規定,明確保險利益產生於何時。

(二)增加近因原則的相關規定

由於我國《保險法》未明文規定近因原則。應在《保險法》中明確規定近因原則及其適用標准。根據近因原則的要求,認定近因的關鍵,在於尋找致損的因果關系。

關於近因原則的適用標准,保險界普遍認可的是直接作用論,即將對於致損最直接起著決定作用的原因作為近因。如果保險事故是作為直接原因造成保險標的損失,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如果保險事故並非造成保險標的的損失的直接原因,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

(三) 適用過錯責任推定製度

基於誠實信用原則在保險法中規定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對解決信息不對稱引起的保險合同簽訂前的逆向選擇問題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對於信息不對稱所引發的保險合同訂立後的道德風險該如何解決呢?則依賴於過錯責任推定製度。

在保險事故發生後的保險理賠過程中,對保險人來說,想要證明投保人等是否存在故意是十分困難的。而將舉證責任的負擔通過法律規定合理分配給投保人,可以使其自身受到相應的約束,對於彌補保險人的信息滯後性,防範保險道德風險無疑有所裨益。 例如,對於常見的汽車騙保案件,由於經常存在投保人與汽修廠聯手騙保,所以更具有隱蔽性,這無疑增加了保險人對案件事實調查的難度,造成聯手騙保暢行無阻。而過錯推定責任原則的適用,將舉證責任轉移給投保人,給投保人增加了舉證的負擔,勢必會增加聯手騙保行為的難度,從而遏制保險道德風險的發生。

(四) 設立懲罰性的損害賠償制度

懲罰性損害賠償制度對防範保險道德風險起著重要的作用。首先,通過對騙保人施加更重的經濟賠償責任來制裁他們的不法行為,更好達到懲罰的目的。同樣,通過懲罰也達到了威懾的目的,可以防止道德風險再次發生。其次,這一制度具有補償功能,在補償性損害賠償不足以補償保險人所遭受的損失時,懲罰性損害賠償能更好的維護保險人切身利益。再次,懲罰性損害賠償制度的完善,可以對保險交易起到鼓勵作用。同樣,這一制度在保險領域適用能夠促進保險活動的正常進行,因為它使潛在的騙保人等認識到遵守保險合同的約定比實施騙保行為更加合算。

注釋:

程婧.保險道德風險的產生及規避.福建金融.2001(5).第37頁.

尹田主編.中國保險市場的法律調控.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0年版.第172頁.

張新寶.侵權責任法原理.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35頁.

魏建文、鄒國雄.論保險道德風險的法律防範.經濟師.2002(3).第71頁.

參考文獻:

[1]楊林.遏制保險欺詐.中國保險.2005(8).

[2]張歡.中國社會保險逆向選擇問題的理論分析與實證研究.管理世界.2006(2).

[3]黃海驥.保險信息不對稱的表現及影響.保險研究.2003(12).

[4]卓志、熊海帆.保險領域逆向選擇與道德風險的經濟分析.保險理論與實踐問題探索.西南 財經 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
法律8000字畢業論文篇3:《淺談法律服務在軍隊政治工作中的作用》
一、引言

隨著我國法制化進程的發展和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逐步建立,軍隊的法制建設引人矚目。其中,法律服務工作的蓬勃開展,直接促進了國家的政策法律在軍隊中得以更好的落實,這對貫徹中央軍委依法治軍的方針,保護國家軍事利益,維護軍隊和軍人的合法權益意義重大,但是,這只是法律服務工作顯而易見的一些作用。其實,對軍隊來說,法律服務工作作為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內容,不僅有利於加強我軍的政治建設,發揮我軍的政治優勢,也在落實依法治軍方針、依法管理部隊、拓展政治工作職能和形成政治工作合力等領域發揮著作用,從而全面提高戰鬥力和保證各項任務的完成。

二、法律服務工作與軍隊政治工作的相互作用

(一)軍隊政治工作的需求催生了法律服務工作的發展

隨著依法治軍原則的提出和部隊法治建設的需要,具有軍隊特色的法律服務工作在部隊應運而生。1995年5月,《中國人民解放軍政治工作條例》將司法行政工作、軍隊保衛工作、軍事審判工作和軍事檢察工作作為軍隊政治工作的一個組成部分,而法律服務工作就是其中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同時《政治工作條例》把“領導司法行政工作、管理律師、公證和法律服務”作為總政治部的重要職責,把領導、負責法律服務工作作為各級政治機關的主要職責之一。這樣,在《政治工作條例》這一軍隊政治工作的權威法規中確立了法律服務工作在政治工作中的法律地位。因此可以看出是軍隊政治工作的需求催生了法律服務工作的發展,法律服務工作納入軍隊政治工作體系中,在實踐中有利於加強對法律服務工作的組織領導和健康發展。

(二)法律服務工作的開展促進了政治工作任務的完成

《政治工作條例》明確規定了法律服務工作和政治工作的共同任務是“打擊軍內違法犯罪和境內外敵對勢力、敵對分子的滲透破壞活動,從政治上、組織上純潔和鞏固部隊,運用法律手段保護國家利益和軍事利益,維護軍隊和軍人的合法權益”。這一任務的確定,是由法律服務工作本身的工作性質決定的。律師工作、公證工作和基層法律咨詢工作,從法律角度為部隊建設提供各項服務,適應部隊建設需要,促進部隊的全面建設。這些任務與政治工作中任務的方向是一致的。因此,軍隊政治工作中不能缺少法律服務工作,法律服務工作對加強軍隊政治工作,實現政治工作任務具有很重要的意義和作用。

三、法律服務工作在軍隊政治工作中的作用機制

(一)開啟法律服務工作,加強軍隊政治建設

過去,我軍的法律服務工作是潛在的,沒有明確的組織機構和專業的法律隊伍,也沒有明確的人員職責分工。出現了法律問題,有了法律服務需求,則由保衛、組織、幹部、宣傳等部門辦理。這些法律問題體現在為首長和機關提供法律咨詢,為官兵涉法問題提供解答官兵,協調處理軍地糾紛,參與訴訟和調解以及法制宣傳 教育 等。依法治國和依法治軍方針的貫徹,法律已經涉及國家和軍隊生活的方方面面。單純的依靠行政手段和途徑,單靠組織、幹部、宣傳、保衛等部門的工作已不能滿足部隊政治建設的需要。只有開啟法律服務工作,滿足日益增多的涉法問題解決的需求,提高政治工作的有效性,發揮我軍政治工作的優勢。

(二)加強法律服務工作,落實依法治軍方針

依法治軍,就是依據法律管理國防和軍隊建設事業,把國防和軍隊建設的各個方面,各個環節納入法制化的軌道。依法治軍是軍隊建設全局性、基礎性、長期性工作,中國特色軍事法規體系的形成,為依法治軍提供了有力支撐。依法治軍是一個系統工程,如何才能找到依法開展工作的突破口和切入點?那就是通過法律服務工作。法律服務工作是貫徹實施軍事法律法規的重要方面,在依法治軍,有效地依法管理部隊上發揮著巨大作用。

(三)加強法律服務工作,形成政治工作合力

軍隊法律服務工作具有獨立的工作對象、工作任務和業務范圍,相對於政治工作中的保衛、組織、幹部、宣傳、紀檢等工作來說具有獨特性。但是,法律服務工作又不是孤立存在的,它和政治工作中的其他業務工作存在相互促進、相互制約的關系,開展得好可以和其他政治工作形成合力。首先,法律服務工作與政治工作中的其他工作存在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形成合力的關系。對政治工作是一個很好的充實,又促進了政治工作其他方面工作的開展,形成政治工作合力,更有利於完成政治任務。其次,法律服務工作對紀檢、組織、幹部、宣傳、 文化 工作及群眾工作等同樣具有促進作用。法律服務工作與其他各項業務工作都能相得益彰,形成合力,將系統論中整體大於部分之和的原理運用到政治工作中,定會更好地搞好政治工作,實現其任務和職能。

(四)做好法律服務工作,加強基層政治工作

政治工作是我軍的生命線,在我軍的建設和發展中,政治工作佔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而基層部隊的政治工作則是整個政治工作最基本、最具體體現,部隊基層政治工作的好壞直接影響部隊的戰鬥力生成,對確保黨對軍隊的絕對領導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基層政治工作必須做到有法可依,當前,基層政治工作主要依據《軍隊基層建沒綱要》,那麼在貫徹這一法規開展基層政治工作的過程中,法律服務工作的重要性就顯而易見,法律服務工作要做好《綱要》的宣傳教育工作,使基層官兵樹立《綱要》就是法規的意識,從而增強貫徹落實綱要的自覺性。因此,法律服務工作應面向基層開展工作,幫助基層搞好依法管理、依法施訓、依法理財、依法搞好教育和法律宣傳、依法維權等。所以,法律服務工作在加強基層全面建設,加強基層政治工作方面起著重要作用。

四、結束語

總之,軍隊政治工作的需求催生了法律服務工作的發展,法律服務工作的開展促進了政治工作任務的完成。軍隊法律服務工作在軍隊政治工作中發揮非常重要的作用。

猜你喜歡:

1. 法律畢業生論文

2. 法律畢業論文範文大全

3. 法律畢業論文4000字

4. 淺談法律畢業論文範文

5. 法律本科畢業論文範本

6. 法律畢業論文範本

G. 大學本科畢業論文格式

大學本科畢業論文格式範文

一段忙碌又充實的大學生活要即將結束,畢業論文是大學生都必須通過的,畢業論文是一種比較正規的、比較重要的檢驗大學學習成果的形式,我們該怎麼去寫畢業論文呢?下面是我為大家整理的大學本科畢業論文格式範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大學本科畢業論文格式1

一、紙張和頁面要求

A4紙,縱向單面列印。頁邊距要求如下:頁邊距上下各為厘米,左邊距為,右邊距為厘米。

二、論文裝訂頁碼順序

1、封面(按標准格式裝訂)

2、論文摘要、關鍵詞(中、英文單獨成頁,不標頁碼)

3、目錄(要求至少有兩個層次,各層次需註明其在論文中的頁碼)

4、論文

①引言或緒論(單獨成頁。頁碼從1開始標注,連續標注頁碼,至參考文獻止)②正文

③結論(單獨成頁)

④參考文獻(單獨成頁)

三、章節目序號

章節目序號的級序規定如下:一、(一)1(1)①

四、排版格式

1、封面題目用三號楷體,居中;專業、學生姓名及指導教師姓名等用三號楷體,居中。、「摘要」,兩字中間空兩格,三號黑體,居中,加粗,上下各空一行。摘要內容小四號宋體,行間距為「固定值」3磅。「關鍵詞」小四號黑體,加粗。

3、「目錄」,兩字中間空兩格,三號黑體,居中,加粗,上下各空一行。目錄下的各章節標題(前面無空格(頂格)),小四號宋體。行間距為「固定值」3磅。

4、「引言」,兩字中間空兩格,三號黑體,居中,加粗,上下不空行。內容小四號宋體,行間距為「固定值」3磅。

5、正文內容,小四號宋體,行間距為「固定值」3磅。所有段落和標題前均空兩格。第一級標題字體加粗。

6、結論,兩字中間空兩格,三號黑體,居中,加粗,上下不空行。內文小四號,宋體,行間距為「固定值」3磅。

7、「參考文獻」,三號黑體,居中,加粗,上下各空一行;內文小四號,宋體,每段前面空兩格。

大學本科畢業論文格式2

一、紙型、頁面設置、版式和用字。

畢業論文一律用國際標准a4型紙(297mmx210mm)列印。

頁面分圖文區與白邊區兩部分,所有的文字、圖形、其他符號只能出現在圖文區內。白邊區的尺寸(頁邊距)為:天頭(上)25mm,地腳(下)20mm,訂口(左)25mm,翻口(右)20mm。

文字圖形一律從左至右橫寫橫排。文字一律通欄編輯。

使用規范的簡化漢字。除非必要,不使用繁體字。忌用異體字、復合字及其他不規范的漢字。

二、論文封面

封面由文頭、論文標題、作者、學校、年級、學號、指導教師、答辯組成員、答辯日期、申請學位等項目組成。

文頭:封面頂部居中,占兩行。上一行內容為「河南廣播電視大學」用小三號宋體;下一行內容為「漢語言文學專業(本科)畢業論文」,3號宋體加粗。文頭上下各空一行。

論文標題:2號黑體加粗,文頭下居中,上下各空兩行。

論文副題:小2號黑體加粗,緊挨正標題下居中,文字前加破折號。

作者、學校(市級電大)、年級、學號、指導教師、答辯組成員、答辯日期、申請學位等項目名稱用3號黑體,內容用3號楷體,在正副標題下適當居中左對齊依次排列。占行格式為:

作者:xxx

學校:xxx年級:xxx學號:xxx

指導教師:xxx職稱:xxx

答辯組成員:

xxx(主持人)職稱:xxx

xxx職稱:xxx

答辯日期:x年x月x日

申請學位:學士(不申請可省略此項)

大學本科畢業論文格式3

大學本科論文格式要求:

一、論文的結構與要求

畢業設計(論文)包括以下內容(按順序):

本科論文包括封面、目錄、標題、內容摘要、關鍵詞、正文、注釋、參考文獻等部分。如果需要,可以在正文前加「引言」,在參考文獻後加「後記」。論文一律要求列印,不得手寫。

1.目錄

目錄應獨立成頁,包括論文中全部章、節和主要級次的標題和所在頁碼。本科論文格式要求

2.論文標題

論文標題應當簡短、明確,有概括性。論文標題應能體現論文的核心內容、法學專業的特點。論文標題不得超過25個漢字,不得設置副標題,不得使用標點符號,可以分二行書寫。論文標題用詞必須規范,不得使用縮略語或外文縮寫詞(通用縮寫除外,比如wto等)。

3.內容摘要

內容摘要應扼要敘述論文的主要內容、特點,文字精練,是一篇具有獨立性和完整性的短文,包括主要成果和結論性意見。摘要中不應使用公式、圖表,不標注引用文獻編號,並應避免將摘要撰寫成目錄式的內容介紹。內容摘要一般為200個漢字左右。

4.關鍵詞

關鍵詞是供檢索用的主題詞條,應採用能夠覆蓋論文主要內容的通用專業術語(參照相應的專業術語標准),一般列舉3——5個,按照詞條的外延層次從大到小排列,並應出現在內容摘要中。

5.正文

正文一般包括緒論(引論)、本論和結論等部分。正文字數本科不少於6000字,專科一般不少於5000字,正文必須從頁首開始。

*緒論(引論)全文的開始部分,不編寫章節號。一般包括對寫作目的、意義的說明,對所研究問題的認識並提出問題。

*本論是全文的核心部分,應結構合理,層次清晰,重點突出,文字通順簡練。

*結論是對主要成果的歸納,要突出創新點,以簡練的文字對所做的主要工作進行評價。結論一般不超過500個漢字。

正文一級及以下子標題格式如下:一、;(一);1.;(1);①。

6.注釋

注釋是對所創造的名詞術語的解釋或對引文出處的說明。注釋採用腳注形式,用帶圈數字表示序號,如注①、注②等,數量不少於10個。

7.參考文獻

參考文獻是論文的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是作者在寫作過程中使用過的文章、著作名錄。參考文獻應以近期發表或出版的'與法學專業密切相關的學術著作和學術期刊文獻為主,數量不少於6篇。

產品說明、技術標准、未公開出版或發表的研究論文等不列為參考文獻,有確需說明的可以在後記中予以說明。

二、列印裝訂要求

論文必須使用標准a4列印紙列印,一律左側裝訂,並至少印製3份。頁面上、下邊距各2.5厘米,左右邊距各2.2厘米,並按論文裝訂順序要求如下:

1.封面

封麵包括《廣西廣播電視大學關於畢業設計(論文)評審表》(封面、附錄4)、《學生畢業設計(論文)評審表》(封2)、《廣西廣播電視大學關於畢業設計(論文)答辯申報表》(封3、附錄5)。

2.目錄

目錄列至論文正文的三級及以上標題所在頁碼,內容列印要求與正文相同。目錄頁不設頁碼。

3.內容摘要

摘要標題按照正文一級子標題要求處理,摘要內容按照正文要求處理。

4.關鍵詞

索引關鍵詞與內容摘要同處一頁,位於內容摘要之後,另起一行並以「關鍵詞:」開頭(採用黑體),後跟3~5個關鍵詞(採用宋體),詞間空1字,即兩個位元組,其他要求同正文。

5.正文

正文必須從內容提要頁開始,並設置為第1頁。頁碼在頁末居中列印,其他要求同正文(如正文第5頁格式為「―5―」)。

論文標題為標准三號黑體字,居中,單倍行間距;

論文一級子標題為標准四號黑體字,居中,20磅行間距;

正文一律使用標准小四號宋體字,段落開頭空兩個字,行間距為固定值20磅;

正文中的插圖應與文字緊密配合,文圖相符,內容正確,繪制規范。插圖按章編號並置於插圖的正下方,插圖不命名,如第二章的第三個插圖序號為「圖2—3」,插圖序號使用標准五號宋體字;

正文中的插表不加左右邊線。插表按章編號並置於插表的左上方,插表不命名,如第二章的第三個插表序號為「表2—3」,插表序號使用標准五號宋體字。

6、 參考文獻

按照gb7714—87《文後參考文獻著錄規則》規定的格式列印,內容列印要求與論文正文相同。參考文獻從頁首開始,格式如下:

(1)著作圖書文獻

序號 作者 《書名》,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份及版次(第一版省略)

如:[4] 勞凱聲 《教育法論》,南京:江蘇教育出版社,xx

(2)譯著圖書文獻

序號 作者 《書名》,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份及版次(第一版省略)

(3)學術刊物文獻

序號 作者 《文章名》,《學術刊物名》,年卷(期)

如:[5]周漢華 《變法模式與中國立法法》,《中國社會科學》,xx(1)

(4)學術會議文獻

序號 作者 《文章名》,編者名,會議名稱,會議地址,年份,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

(5)學位論文類參考文獻

序號 作者 《學位論文題目》,學校和學位論文級別,答辯年份

(6)西文文獻

著錄格式同中文,實詞的首字母大寫,其餘小寫。

參考文獻作者人數較多者只列前三名,中間用逗號分隔,多於三人的後面加「等」字(西文加「etc.」)。

學術會議若出版論文集者,在會議名稱後加「論文集」字樣;未出版論文集者省去「出版者」、「出版年」項;會議地址與出版地相同的省略「出版地」,會議年份與出版年相同的省略「出版年」。

三、畢業設計(論文)裝袋要求

畢業設計(論文)是專業教學的重要內容,必須規范管理,統一畢業設計(論文)材料裝袋要求:

1、論文稿本。經指導的提綱,一稿、二稿和裝訂好的正稿。

2、過程記錄表。包括指導教師指導記錄表,學生畢業設計(論文)評審表(答辯過程記錄表)等;

3、相關材料。法專業要求的其他材料,如法學社會調查報告等。

;

H. 法律專業本科畢業論文寫作

中華法系的終結和中國法制的現代化,尋根溯源,始自清末沈家本主持的法律改革。此次改革是在全面揚棄中國法律傳統,全盤引進西方國家立法的基礎上進行的。如果單從形式上看,毫無疑問,這次中國有史以來開天闢地第一次的大規模法律移植活動是卓有成效的:自成一體、源遠流長的中華法系在國家法的層面上消亡了,取而代之的是以六法為中心的西方現代意義的法律體系,中國法制乃以此為契機,開始了向現代化的轉型。沈家本也因此而獲得了後世的持久贊譽和推崇,被譽為「中國法律現代化之父」,著名學者楊鴻烈稱其為「有清一代最偉大的法律專家」,「中國法系全在他手裡承前啟後,且又是媒介東西方幾大法系成為眷屬的一個冰人」。

然而,無論從主事者的初衷還是最終的結局看,改革的結果多少有些出人意料之外。它不僅未能挽救風雨飄搖的清王朝,相反地加劇了晚清政局的動盪。而如果對這場改革賦予更多現代意義的解讀,把它視為中國百年現代化運動的重要方面和部分,或者視為中國法制現代化開端的話,那麼,其得失的評價將會變得十分的復雜和困難,而現有的流行的結論總給人以失之於簡單和膚淺之感。眾所周知,清末修律是在歐風美雨催化下發生的,原非中國自身社會發展的自然訴求,復被用作擺脫內外困境、實現政治功利目標的工具,宛若揠苗助長的父母蔭庇下的早產兒,難以保證其心智健全、肢體完好。由於它超越了一定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發展的階段,失之空闊而缺乏適用性,從而使法制的現代化建築於流沙之上,不可避免地流於形式而無法得到持久的支撐和生命力。先天的不足,加上後天的乏力,直接導致法制移植和建構過程中非制度層面意識、精神因素的缺失,從而在本土化過程中遭遇困境和悖妄,而這一切都可以從清末改革那裡找到其淵藪:正是由於這一改革與生俱來的缺陷和失誤,註定了由沈氏肇端的中國法制現代化之路的曲折和坎坷。

清末修律的成果並不曾因清室覆滅而化為烏有,從形式到內容,它對後世有著深遠的影響。民國初造,其立法建制即以修律的成果為基礎,其後,中國法制建設在多次狂風暴雨的社會變革間歇艱難前行,經歷了取法日德,到以俄為師,而後兼采英美的近百年發展道路,這一過程從某種意義上說,乃是清末法律移植運動的延續。因而,它的成與敗、得與失無不濫觴於清末修律。從更廣闊的范圍看,沈家本主持的法制現代化運動是整個民族國家現代化的縮影和重要方面,它與政治、經濟的現代化息息相關、不可分離。重新審視近一百年前發生的這場改革,以明其得失利鈍和發展流變,無疑是法律史上一項饒有趣味的課題,且對未來的法治現代化具有深刻的借鑒意義。



與中國歷史上的變法運動不同的是,清末律改革運動根源於西方先進文明的沖擊。鴉片戰爭以後,清政府面臨著日益嚴峻的經濟、政治、文化解體和制度性危機,救亡圖存是當時朝野上下一致的呼聲,而變法修律則是清廷再三權衡猶豫之後作出回應的重大舉措。盡管如此,如果簡單以沖擊———回應模式描述清末修律與外來因素的互動關系,仍不足以揭示其內在的必然性,也無法解釋在其整個過程中出現的諸多現象。歸根結底,改革還是中國社會自身內部矛盾發展的結果,仍然不能擺脫傳統思維模式的制約,因為我們從修律的指導思想以及具體方案的選擇這兩個具有根本意義的問題上,發現的是「窮則變,變則通,通則久」的傳統模式的明晰可辨的印跡。

早在1865年11月6日,英人赫德(Robert•Hart)即撰《局外旁觀論》,向清政府提出學西人器物長技、整頓財政、加強外交三項建議。總理衙門認為「中外情形尚能留心體察,然究系局外議論,且亦非急切能辦之事」而予擱置。後英駐華公使參贊威妥瑪(Thomas•F•Wade)著《新認略論》並照會清總理衙門,其中言及「借法興利除弊」等事,希望清政府改弦更張,有所作為。總署認為其意似在借故尋釁,欲有事於中國,遂將該文並赫德氏前文發交各省督撫,「勿論成見」,詳慎籌劃。各省督撫反應不一,如左宗棠即認為此不過是英人慾借變法控制中國內政外交以取得在華優勢地位,雖出於惟利是圖之心,但於我有利無害,不妨採行之。江西巡撫劉坤一更借題發揮,主張改革科舉。他們代表了一部分掌握地方實權的洋務大員的觀點。事實上,英人的目的無非是希望清廷順應世界大勢,修法制律以促進和保護其在華商業利益,但由於英人建議未涉及具體措施,流於空泛,故而在清廷內部未引起足夠的重視,也可見中國此時尚抱著天朝上國的虛驕之心,對西政認識尚停留在表面和皮毛,雖然有地方實力派推動的以「師夷長技以制夷」的自強運動,但多限於制船造炮,未遑顧及和留意政治法律層面。同治六年十二月(1867),英公使致函清廷,建議設立新法,整頓舊基。總署回復「依照西洋制度,自致強盛,如時事大局情形無礙……亦甚願意」。可見,清廷在制度變革上態度曖昧,一方面對傳統盲目自信,對改革心存疑懼;同時又迫於世界時勢,懾於列強淫威,不得不虛與委蛇、敷衍搪塞,若非「時事大局」所迫,萬難有所變易。[2](P4)

自第二次鴉片戰爭後,國際局勢趨於平靜,出現了較長時間的中外相安的局面,洋務派主持的自強運動亦成績斐然,中國甚至擁有了近代化的海陸軍。正當清廷陶醉在「同光中興」的幻夢中時,日本已經率先邁入了現代化的門檻。日本於19世紀50年代由美國人柏利率先叩開國門,此後列強紛紛跟進,訂立商約,通商貿易,了無滯礙。日本也自覺自願,以全盤西化為救亡自強之方,不料倏忽數十年間,卓然崛起於東方,竟與列強分庭抗禮。中日甲午一戰,清廷強大的北洋水師竟傾覆於一旦,於是朝野震動,而停留於器物層面的洋務運動也因之而宣告失敗。敗於日本的奇恥大辱讓有識之士警醒,於是乎輿論也為之一變,皆言變法方可強國,守制足以喪邦。中國之積貧積弱非但是器物不如人,如在民法典制定以前,大清民律草案一直是各級審判廳審理民事案件的法律淵源,其後民法典的制定亦以之為藍本,學者多將其作為解釋和適用民法典的立法史資料而予以引用。更是制度不如人,這個結論漸成輿論界的共識。日本成功的經驗成為了維新人士吁請變法的借口,這對清廷後來決意改弦更張、變法改制不乏推動作用。

治外法權的喪失,乃是修律最直接的導因。1842年中英《五口通商章程》最先認可了領事裁判權,爾後列強紛紛援例並不斷擴大其范圍。就清廷而言,司法主權的喪失,無論如何也是一件顏面失盡的事情,故其設法收回權利之心尚存。當時輿論大凡涉及修律之事,無不以之為托詞。而日本在大改法律之後成功收回治外法權的先例,無疑給清廷以巨大的觸動。1902年中英條約就這樣寫道:「中國深欲整頓中國律例,以期與西國律例改同一律,英國允願盡力協助以成此舉。一俟查明中國律例情形及其審斷辦法及一切相關事宜皆臻妥善,英國即允棄其治外法權。」[3]列強的承諾是個誘餌,對當時倍感屈辱的朝野上下而言,很難不為之動心。

毫無疑問,上述兩大因素對促成修律意義不菲。但對清廷而言,任何的恥辱都無法抵銷對政權安危的憂慮,如何維持統治乃是他們的頭等大事,一切變革如果危及政權本身,都將不可能得到認可。從這個意義上說,張之洞的「中體西用」說的提出,乃是最終決定修律的根本原因。作為洋務派後期的首領和重要的封疆大吏,張之洞在晚清政壇上的影響舉足輕重,其「中體西用」的思想充分體現在他撰寫的《勸學篇》中。在這篇以「會通中西,權衡新舊」為宗旨的文章里,張之洞將法制劃歸為「用」的范疇。「夫不可變者,倫紀也,非法制也;聖道也,非器械也,心術也,非工藝也。」[4]法制與器械、工藝等量齊觀,這與中國傳統社會根深蒂固的法律工具論不謀而合。於是,在「中體西用」的大旗下,法制的變革漸被視為一件無關宏旨的事情,一種與歷朝歷代的變法相類似的措施而已。《勸學篇》在當時曾名噪一時,影響極大。清光緒皇帝覽後,認為「持論平正通達,於學術人心,大有裨益」,且命各省「廣為刊布,實力勸導,以重名教,而杜卮言」。[5](P6)晚清變法改制,無不畏手畏腳,虛應輿論,惟修律一事放開了手腳,動了真章,這與張之洞的上述言論大有干係。



除張之洞外,一些封疆大吏以及其他洋務派首領對推動修律也不乏積極的貢獻。在平定太平天國之亂的過程中,一批漢族地方官僚得以進入統治集團上層,並形成地方的實權勢力。典型者如曾國藩,清廷曾授權其直接統轄江、浙、皖、贛四省軍務,中央「不加遙制」。他們編練團練(如曾氏兄弟左宗棠的湘軍,李鴻章的淮軍)掌握了私人武裝,並由於他們在鎮壓農民革命、籌辦洋務和對外交涉中的出色表現,他們在清統治集團中的地位也隨之提升,影響力不斷擴張。在人事方面上,中央有李鴻章為督辦政務大臣,地方的張之洞、劉坤一等人「亦著遙為參預」。這批封疆大吏大多是既接受傳統儒家教育又不乏精明干練的實際經驗、注重實效、力主變法的實權人物。他們對現實體制存有憂慮、對清朝宗室貴族獨攬中央大權不滿,因此積極主張變法自強,謀求國家富強以挽救危局,鞏固和擴張自身勢力。同時,在洋務運動發展過程中,他們直接或間接參與了現代意義上的工業企業的創辦(如江南造船廠、漢陽鐵廠等近代著名企業),與新興民族資產階級、官僚買辦階級接近,實際充當了他們在政治上的代言人,因此,他們的變法呼聲也反映了扶持民族資本主義工商業的要求。他們的開明態度使他們區別於盲目排外、故步自封的保守派。同時,在與清廷的密切關系和堅持中體西用的溫和路線上,他們又有別於主張激進改革的維新派。庚子事變後,頑固派被清算,地方實力派成為清廷的依靠,得以對中央人事任免和內外決策施加影響。這正是變法改制的最佳時機1901年,張之洞、劉坤一在上清廷的三道籌辦新政折中,詳細闡述了在行政、軍事、法律、教育諸方面進行改革的構想,而清廷也試圖通過改弦更張,推行改革,樹立求新求變的形象,內安輿情,外示好於列強,同時以改革為借口,重新進行權力配置,加強中央集權,實現軍令、政令的統一。

誠如前文所述,在鎮壓農民運動過程中,地方督撫乘機坐大,獨攬地方大權,對中央決策施加影響,以至中央對地方控制削弱,尾大不掉之勢已顯。八國聯軍侵華期間,東南諸省督撫對清廷的宣戰上諭陽奉陰違,置身戰事之外,乃有東南互保之議,雖然此為西太後議和留下餘地,但也增長了清廷對地方勢力的疑慮,只是迫於內外形勢,未敢有所舉動。所以,作為清廷而言,試圖通過此次新政,不著痕跡地重樹權威,乃其秘而不宣之隱衷。清廷1910年2月7日頒布《法院編製法》的上諭中雲:「……以前部院許可權不清之處,即著遵照此次奏定名節切實劃分……嗣後各審判衙門朝廷既予以獨立執法之權,行政各官即不準違法干涉。」[6]於此已見端倪。職是之故,實力派的變法主張得到了在內外交迫下急於尋找出路的清廷的首肯和支持,認為「事多可行,即當遵照所陳,隨時設法,擇要舉行」,[7]並責成二人「慎選熟悉中西律例者,保送數員到京,聽候簡派,開館纂修」。[7]沈家本遂由袁世凱、張之洞、劉坤一聯名保奏,揭開了清末修律的序幕。

沈家本一經奉旨修律,便以極大的熱情投入到這一前無古人的事業中去,幾年之內,進展神速,不僅率先廢除了舊律中不合於現代潮流的酷刑和肉刑,而且在短時間內頒布或編訂了大量新式法律,主要計有:1906年奏進《刑事民事訴訟法》(未通過),1907年奏呈《大清新刑律草案》(1910年頒行)、《法院編製法》(1909年頒布)和《違警律》(1908年頒行),1908年編訂《大清現行刑律》(修改後於1910年頒行)和《商律》(次年奏進),1909年頒布《國籍條例》和《禁煙條例》,1910年奏進《刑事訴訟律草案》和《民事訴訟律草案》,商部編訂了《大清商律草案》,1911年奏進《大清民律草案》。自新律編訂之日起,新舊兩派之間的斗爭就一直不曾停歇。如在制訂訴訟法過程中,即發生了法理派和禮教派的激烈論爭。地方督撫反對訴訟法頒布的重要原因是訴訟法一旦頒布,則必然帶來司法機構的相應改革和調整,有可能觸及實權人物的既得利益,從而削弱他們手中的權力。沈家本首先選擇制訂訴訟法作為「改變舊律、修訂新法的第一著」,這首先是出於訴訟法本為中國傳統舊律所無,且不涉及實體利益,阻力較少的考慮。同時也與沈家本認為中國刑獄冤濫,皆因缺乏程序性保障和制約,遂使貪官胥吏得以上下其手,出入人罪之故有關。他認為欲變舊律,「尤以刑法為切要」,而欲變刑法,須先從程序入手,「查諸律中,以刑事訴訟律尤為切要,西人有言曰:刑律不善,不足以害良民,刑事訴訟律不備,即良民亦罹其害」。但是,新訴訟法激起了地方督撫的強烈反對,其中以張之洞最具有代表性。張於草案奏進的次年即上《復議新編刑事民事訴訟法折》,認為:該草案「襲西俗財產之制,壞中國名教之防,啟男女平等之風,悖聖賢修齊之教」。他認為新法應當與中國國情民俗相適應,量為變通。而且以中國目前情勢,自司法官以至律師、陪審員、證人等,皆缺乏專門道德,只會使「訟師奸謀得其嘗試」,「到堂陪審者,非干預訴訟之劣紳,即橫行鄉曲之訟棍」,如不顧中國實際,則新法只能變為具文,無補於事。[8]應當承認,盡管帶有保守的偏見和利益的爭奪,但張氏言論也確實擊中了修律的要害,即過分注重引進外國典章制度而忽略了國情,在當時的中國,這樣一部「時髦」的法律與依然故我的社會現實之間缺乏相融和契合的基礎,這也決定了此次修律的最終結局。近人楊元濟氏反思此次修律得失時,即認為「溯自前清變法之初,醉心歐化,步武東瀛,所纂民律草案大半因襲德日,於我國固有之民事習慣考證不詳,十餘年來不能施行適用。」這種說法在奏進《破產法》時達到了印證,當時戶部與代表民間新興經濟勢力的滬京錢商即在破產財產的分配次序上發生爭議,致使新法廢止。再如1908年志田鉀太郎擬定的大清商律草案也由於農工商部以其直接抄襲日德商法,不合國情為由而未能通過。從某種意義上說,反對派的意見是對的,因為「中國名教」與西方法律的精神冰炭不能同器,「徒襲皮毛」的抄襲條文,其後果不幸被反對派所言中。這也是中國法律現代化的悲劇之源。三

1902-1911整整十年間,沈家本在修律大臣任上直接主持和具體參與了修律的全過程,並起了決定性的作用。他對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精深造詣、對中國政治現狀的深刻體察和兼收並蓄、變法救國的胸懷使他得以擔負這一歷史賦予的重任,並取得了巨大成就———盡管是短暫的和有局限性的。同時,沈家本個人的知識背景和素養不足以使他成為一位真正的法律變革運動的領袖他對西方法律的誤讀和認識的局限也直接影響了這場法律變革的氣質和命運。

1902年,沈家本與曾留學英倫的伍廷芳一起被任命為修律大臣,這種傳統加西學的組合本身就具有象徵性。沈氏出任修律大臣固是張之洞等人鼎力保舉的結果,但也確實是眾望所歸的不二人選,在眾多或激進或保守而不切實際的人中,他溫和而不偏激,務實而不虛誇。更重要的是,他是這一領域無可爭辯的專家,他對中國刑律造詣精深,在清統治集團中聲譽早著。他一方面具備了中國傳統律學的深厚功底,一方面又具有豐富的實踐經驗。難能可貴的是,他在痛感國家貧弱、民族衰微之餘,能清醒認識到西方富強之源,主張「有志之士當討究治道之原,旁考各國制度,觀其會通,庶幾采擷精華,稍有補於當世。」[9]他以日本為例,闡述變法的可能性、必要性和光明前途:「日本舊時制度,唐法為多,明治以後,採用歐法,不數十年遂為強國」。[10]他的學習西方是立於富國強兵的愛國主義願望之上的。在政治立場上,他主張變革,同情維新派,對維新失敗感到「慘矣哉,痛哉」,並總結經驗教訓在欲速則不達,中國數千年之積弊,非一朝一夕所能根除。因此,他傾向於漸進、溫和的改革。他還從中國傳統文化中尋找與新的異質文明的對接點,甚至認為中西法律之間形異而實同,即都貫穿著「仁」。他從仁這個溝通中西法律的精神支點入手,辯白變法並非以新法亂政,西法的要旨皆可為中國舊學所涵攝,「各國法律之精義,固不能出中律之范圍。」[11]他鼓吹在中國實行法治,認為當今之世,「法治之說洋溢乎四表,方興未艾」,[12]實行法治實是中國富強之根本。遺憾的是,盡管他認識到西方的法治原與中國法家不同,「申韓之學,以刻核為宗旨,恃威相劫,實專制之尤。」而「泰西之學,以保護治安為宗旨,人人有自由之便利」,[13]已經初步接觸到了問題的實質,但他與當時許多主張變法維新的知識分子一樣,對法治的認識還停留在表面和靜態觀察的層面,不能從精神本源的高度去認識和理解法治,從而就不能意識到法治與中國名教的沖突和對抗,進而也無法看清他領導的修律運動的死穴之所在。

作為身處新舊交替時代的歷史人物,舊的思想不可避免地要在他身上打下烙印,在主張兼收並蓄各國良法的同時,他又強調「舊不俱廢,新亦當參,當能使新律融會貫通,一無扦格」,「當此法治時代,若但征之今而不考之古,但推崇西法而不探討中法,則法學不全又安能全面通之,以推行於世?」[14]這里沈家本強調變法應適於中國國情,避免生搬硬套「以推行於世」固然值得贊同,但是何者當廢,何者當參,沈氏既沒有給出一個標准,也沒有作出成功的實踐。深厚的儒學修養和常年治獄的經歷,使他保有對中國舊的法律傳統的偏好和留戀,從而未能徹底擺脫傳統思想的桎梏。這種進步性與局限性的並存,使其所主持的變法既超出了清廷的預期,在許多方面帶有時代的先進性,同時又帶有重大的缺陷和失誤,在與傳統分裂的道路上不可能走得太遠。同時,作為一個務實的和懷有忠君觀念的舊官僚,他深知能否獲得清廷的支持是變法成敗的關鍵,因此在立法意旨上也亦步亦趨,與之保持一致,而在實際修律過程中,往往屈從於守舊勢力,不得不違心地做出這樣那樣的讓步,變法得其人而不得其時,這是他的局限也是他的悲劇。盡管這可歸咎於其個人認識的局限,但究其根本,則總歸是由其所處的客觀現實環境所決定的。



反思清末修律之得失,一個很方便的參照系是日本。鑒於日本近代法制變革的相對成功,我們不能不正視並回答這樣一個問題:近代以來,日本與中國面臨的挑戰一樣,變法圖強的起點也相似,何以日本能藉明治維新一蹴而就,法律現代化之路看起來較中國平坦得多?問題的答案見仁見智,其中一個具有代表性的觀點是:日本之所以能在短短數十年間跨入現代化國家行列,當得益於日本民族傳統價值觀念的優勢,進而歸結為海洋性國家與大陸性國家氣質和經驗迥異使然。這種說法固有所據,但似乎忽略了社會經濟基礎的變化這一決定性因素。其實,日本法律移植之所以順利,首先得益於整個社會政治、經濟、文化諸條件的相對成熟,也得益於日本在移植外來文明的時候成功地對自身土壤進行了改造。傳統日本雖與中國同屬儒家文化圈,但其具體社會結構和發展道路卻又具有自身的特點而區別於中國的具有高度同一性的禮俗社會。早在明治維新前夕,日本的社會結構發生一系列巨大變化:國內組織已高度商業化,各大名為保證物質供應而實行的「樂市」和「樂座」政策基本奠定了全國性的商品流通和供應格局並造成了體系間的緊張關系。商業城市大量涌現,出現了強大的商人和商業組織,如販賣農作物的「藏元」、「諸仲間」(商會)、「問屋」(批發商),資本主義生產關系得到了巨大發展並日益滲入農村,加速了小農經濟的破產和解體。作為舊經濟體制支柱的武士階層也發生質變。在政治方面,日本長期存在的二元政治威權(天皇名義下的幕藩體制),導致天皇威福下移,地方分權得以發展,從而維新只需對既成事實給予承認即可,表面上看似勇猛激進、雷厲風行,實則是瓜熟蒂落、水到渠成,是新制度之組織加諸新經濟結構長期的演化,而並不僅僅是少數人的卓越才幹或是獻身精神所能造成的奇跡。相較而言,傳統中國雖經受西方文明浸潤,但其為時既短,廣度和深度亦自有限。一方面是少數大城市(如上海、廣州等)的高度繁榮,另一方面,城市之外的廣大農村卻仍維持著千百年來的舊習。整個國家在政治、經濟、文化、思想觀念等各個領域,均不曾發生深刻的變化,以支撐起脫胎換骨的法律移植。尤其是,中國欠缺的是思想意識形態領域的啟蒙運動,不曾經歷類似於日本19世紀70年代末80年代初波及全國的「自由民權運動」。也許,全民性的啟蒙對一個國家政治法律的真正變革具有決定性意義。

我們今天回顧歷史,將清末修律納入整個國家現代化的視野之中來考察,應該能夠總結出一些經驗教訓:其一,統治者的動機與目的,是制約任何政治法律改革成敗的關鍵因素。清末修律是內外交迫之下統治者所做出的一種姿態,以作為挽回人心或是實踐私利的應急性策略措施,並無真心貫徹的誠意。民族主義激情、個人野心和偏見摻雜其中,使得這場改革泥沙俱下、魚龍混雜。顯而易見,在這場由上層和少數知識精英一手包辦的自上而下的政府推進型改革中,法律僅被視為一種器物,一種治理工具,這樣建立起來的新法制自然缺乏基礎和生命力,也難以獲得普遍的接受和認同。同時,對變法動機的懷疑和法律工具主義的傳統也導致民眾對法律本身的正當性的質疑。其二,變法超越了時代的進程。法律作為一定歷史時期社會結構和現實生活的確認和宣示,它是向後看的,具有滯後性。而變法修律機械照搬西方制度,試圖模仿西方數百年來動態演化的靜態結果,以泰西資本主義之良法,移用於半殖民地半封建的中國社會,實寓有以法制推進經濟、政治改革,塑造現代化社會的深意,殊不知往往有本末倒置之害。在社會急劇變化的轉型期,大規模立法建制,不但束縛了手腳,也損害了法律的權威和穩定性,進而危及對法制信仰的培育和養成。其三,變法失之倉促,在變法時機的選擇和具體操作上操之過急,「數百年之舊說,千萬人之陋習,雖極愚謬,積久成是」(楊深秀語),決非一朝一夕所能輕易改變。以中國地域之廣、人口之眾,建法立制,更需深思熟慮、通盤籌劃以求周全。而此次改革專注於典章制度而忽略人心風習,急功近利,好大喜功,忽視系統和配套改革,僅僅滿足於表面上的冠冕堂皇,未能在基層結構中創造一種「各因素能相互交換的局面」(黃仁宇語),在銳意革新的同時不可避免對於傳統社會價值體系的留戀和回歸。改革作為新政的重要組成部分,雖有仿行立憲、官制改革相輔,但缺乏內在聯系和呼應,雖各有成績但無法在整體上溝通,中間頗多窒礙難行之處,或不合於國情,或拘泥於舊法,難收實效。以上三端,決定了變法乃至中國法制現代化的命運從一開始就已註定,非人力所能挽回。

在現代化仍然是中國發展的主要任務和現實需求的情況下,(依照我國現代化建設三步走的戰略部署,中國現代化的實現,當是本世紀中葉以後的事。)從某種意義上來說,一百年前沈家本所面的使命及其困擾,在今天依然擺在國人面前。今之學者,對百年前的這場改革雖評價不一,但對主持這一千年變局的沈家本及其同事們卻不能不抱有某種超越時空的同情和敬意,分享著共同的焦灼、困惑和痛楚。西哲有雲:「在一般法律方面,欲平衡一大國或社會,……乃極為艱巨的工作。任何人間才子,盡管博學多能,亦不能僅靠理性與沉思可以期冀完成。在此項工作中,必須集中眾人的判斷,以經驗為先導,靠時間以完善之。在其初次實驗中,不能超越發生的錯誤,須由實踐中感到不便時加以改正。」如果缺乏一種廣闊的歷史眼界和對吾國吾人的真切關懷,那麼對於吾輩學人而言,欲「踵武前賢,繼續沈氏事業,實現法治於中國」[15],恐怕也將是一種生命中無法承受之重吧?

[參考文獻]

[1]楊鴻烈.中國法律發達史.[M].上海:上海書局,1990.

[2]王樹槐.外人與戊戌變法.[M].上海:上海書店出版社,1998.

[3]中外舊約章匯編(第二冊)[M].

[4]勸學篇•變法[M].

[5]德宗景皇帝實錄(卷四二一)[M].

[6]劉偉.清末中央與地方關系的調整[J].北京科技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1999,(4);王霞.地方督撫與

清末法制變革[J],人文雜志,2001,(4).

[7]清實錄•光緒朝[M].

[8]李政.中國近代民事訴訟法探源[J].法律科學,2000,(6).

[9]寄簃文存六•政治類典序[M].

[10]寄簃文存•歷代刑法考•新譯法規大全序[M].

[11]寄簃文存•刪除律例內重法折[M].

[12]寄簃文存•歷代刑法考•重刻明律序[M].

[13]寄簃文存•歷代刑法考•法學名著序[M].

[14]寄簃文存六•薛大司寇辭稿序[M].

[15]梁治平.憲政譯叢(總序)[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

I. 法律專業本科畢業論文寫作

法學院畢業論文寫作指南

項目1:論文題目
簡要、明確、通暢,一般不超過20字;題目中英文翻譯應該一致;
項目2:論文摘要
摘要一般不超過300字;關鍵詞為3~8個,另起一行,排在摘要下方,詞與詞之間以「;」分隔;中英文摘要和關鍵詞應該一致;
項目3:論文目錄
由論文的章節以及附錄、參考文獻等的序號、題名和頁碼組成;目錄是否符合格式(可在模版中自動生成);
項目4:參考文獻
1.參考文獻的標注方法:採用順序編碼制,即按照文章正文部分(包括圖、表及其說明)引用的先後順序連續編碼;標注的符號為「[ ]」,作為上標,在標點符號前使用;在參考文獻外,若有注釋的話,建議採用夾注,即緊接文句,用圓括弧標明。或者以腳注的形式排在頁面底端,按①,②,③編號,分頁不連續編號。
2.參考文獻的寫作格式為:
①參考文獻是連續出版物時,其格式為:[序號] 作者.題名.刊名,出版年份,卷號(期號):引文所在的起止頁碼
②參考文獻是專著時,其格式為:[序號] 作者.書名.版本(第1版不標注).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引文所在的起止頁碼
③參考文獻是論文集時,其格式為:[序號] 作者.題名.見(英文用In):主編.論文集名.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引文所在起止頁碼
④參考文獻是學位論文時,其格式為:[序號] 作者.題名:〔博士、碩士或學士學位論文〕.保存地點:保存單位,年份
⑤參考文獻是專利時,其格式為:[序號]專利申請者.題名.專利國別,專利文獻種類,專利號.出版日期
3.參考文獻著錄中需要注意:個人作者(包括譯者、編者)著錄時一律姓在前,名在後,由於各國(或民族)的姓名寫法不同,著錄時應特別注意,名可縮寫為首字母(大寫),但不加編寫點(•)。另外,作者(主要責任者)不多於3人時要全部寫出,並用「,」號相隔;3人以上只列出前3人,後加「等」或相應的文字如「et al」。「等」或「et al」前加「,」號。

例:(注意格式中沒有出現「《》」、「年」、「月」及「第」、「頁」等字)

參考文獻

[1] 袁慶龍,候文義.Ni-P合金鍍層組織形貌及顯微硬度研究.太原理工大學學報,2001,32(1):51-53
[2]蔣有緒,郭泉水,馬娟,等.中國森林群落分類及其群落學特徵 .北京:科學出版社,1998.179-193
[3]張和生.地質力學系統理論:博士學位論文.太原:太原理工大學,1998
[4 ]希德.創造學習的思路.人民日報,1998-12-25(10)
[5 ]品一.高校學報編輯工作現代化特徵.見:中國高等學校自然科學學報研究會.科技編輯學論文集(2).北京:北京師范大學出版社,1998.10-22
[6]核反應堆壓力容器的LBB分析.北京:清華大學核能技術設計研究院,1997
[7]斯蒂芬•P•羅賓斯.管理學.黃衛偉,等譯.第七版.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3
[8]江向東.互聯網環境下的信息處理與圖書管理系統解決方案[J/OL].情報學報,1999,18(2):4[2000-01-18] .http://www.chinainfo.gov. cn/periodical/gbxb/gbxb99/gbxb990203.

項目5:文字及內容
1、文章內容是否還有錯誤,重點審查摘要和結論內容審查,是否有錯別字及不通順;
2、內容每段開頭是否有空格
項目6:文本格式
1.統一使用A4紙,單面列印;
2.字體全部用宋體;標題行要求用小二號字加黑,正文內容要求用四號字;行距為單倍;頁邊距左為3㎝、右為2㎝、上為2.5㎝、下為2.5㎝;
3.用阿拉伯數字連續編排頁碼,頁碼放在右下角,由正文首頁開始編排,封面封底不編入頁碼;
4.結構層次序數的表示方法:第一層為「1」,第二層為「1.1」,第三層為「1.1.1」,第四層為「1.1.1.1」,正文中序號用「①」表示,不分段;
5.附表與插圖:附表要有表號、表題;插圖要有圖號、圖題;
項目7:裝訂格式
1.封面欄目要求列印
2.畢業設計(論文)一律左邊裝訂成冊;裝訂順序為:封面、誠信聲明(見附件)、論文摘要與關鍵詞、目錄、正文、致謝、附錄、參考文獻、論文評定表。
3.封面的寫法:
論文題目: 中國的外國人永久居留制度初探

學 院 法學院
學 系 法律學系
專 業 法學專業
姓 名 黃文
學 號 2005403053795
指導教師 程前進
2009年4月25日
項目8:成績評定
1.學生畢業論文的最終成績=指導教師評分×20%+評閱人評分×40%+答辯評分×40%。在畢業論文評定表中,指導教師、評閱人和系主任意見及簽名一律要求手寫。指導老師和評閱人的評分要公正、客觀,論文評語應詳細具體,要寫出評分理由,指出論文優缺點,做出是否推薦參加答辯的結論。
2.系主任意見應該包括以下內容:該學生的答辯評分成績(百分制),按照規定的計分權重計算出的最終成績(百分制),評定等級(優秀、良好、中等、及格或不及格),是否達到畢業的要求。
3.本科生畢業設計(論文)的成績一般採用百分制記分評定,分5個檔次,分別為優秀(90~100分)、良好(80~89分)、中等(70~79分)、及格(60~69分)和不及格(60分以下),優秀者比例原則上應控制在本組參加答辯學生人數的15%以內。

熱點內容
2016年考研浙江大學線 發布:2025-08-26 04:48:53 瀏覽:249
南京財經大學2019開學時間 發布:2025-08-26 04:31:46 瀏覽:265
浙江大學遺傳育種考研 發布:2025-08-26 04:26:56 瀏覽:453
石油大學儲運教授 發布:2025-08-26 04:10:22 瀏覽:411
寧靜老師畢業於南京師范大學 發布:2025-08-26 04:05:23 瀏覽:31
湖南大學數據結構考研真題 發布:2025-08-26 04:05:21 瀏覽:259
2012年內蒙古農業大學免推碩士名單 發布:2025-08-26 03:40:45 瀏覽:811
四川大學材料博士工作 發布:2025-08-26 03:23:46 瀏覽:78
2014華中科技大學調劑外校名單 發布:2025-08-26 03:15:56 瀏覽:204
中國傳媒大學2011級博士研究生 發布:2025-08-26 03:15:56 瀏覽:5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