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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學院頒發本科學歷學位證書

發布時間: 2023-03-02 07:17:43

1. 莆田學院2020年報考政策解讀

為了進一步規范招生工作,維護考生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福建省教育廳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具體情況,特製定本章程。

第一章 學校概況

第一條 學校的全稱為莆田學院(院校國標碼:11498),英文譯名:Putian University。

第二條 莆田學院是一所經教育部批准成立的省屬公辦普通本科高校,擁有文、理、工、醫、管、教、藝、經等學科門類。

辦學層次:本科。

學制:臨床醫學和城鄉規劃為五年,其它專業為四年。

第三條 學校地址:學校位於福建省莆田市。

校 本 部:福建省莆田市城廂區學園中街1133號,郵政編碼351100

紫霄校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區紫霄2121號,郵政編碼351131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其職責

第四條 學校設立招生委員會,全面負責貫徹落實教育部及省教育廳招生工作政策,執行學校黨委和行政關於招生工作的決議,領導組織招生工作的具體實施,協調處理招生錄取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確保招生錄取工作順利進行。

第五條 學校招生辦公室是具體組織實施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招生辦公室主要職責是執行國家和學校制定的招生政策、規定,組織進行招生改革的調查研究,做好招生宣傳和錄取工作,協調處理招生過程中的各項事宜。

第六條 學校招生辦公室的通訊地址為:

福建省莆田市城廂區學園中街1133號 郵政編碼:351100

電子郵箱:[email protected]

電話:0594—2637164、2615956(傳真)

網址:https://www.ptu.e.cn

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七條 學校招生辦公室根據學校發展規劃、人才市場需求狀況、辦學條件、生源狀況、學科發展等因素擬定年度招生計劃,報教育主管部門審批。

第八條 學校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以各省招生考試主管部門公布為准。

第四章 招生要求

第九條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

第十條 考生身體健康狀況要求按教育部、衛生部、殘疾人聯合會印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學【2003】3號)、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教育部高校學生司《關於明確慢性肝炎病人並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體判定標準的通知》(教學司函〔2010〕22號)及有關補充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英語及商務英語專業限招英語語種考生,考生須參加所在省份統一組織的英語口試,口試成績合格(沒有統一組織英語口試的省份除外)。其他招生專業無外語語種要求。

第十二條 實施高考綜合改革的山東省和海南省,各專業選考科目要求和錄取規則按照相關省級招生主管部門公布的方案及有關辦法執行。

第十三條 學校對往屆生和應屆生一視同仁,各專業無男女比例限制。學校不錄取非漢語言答卷的考生。

第五章 錄取原則與辦法

第十四條 學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開選拔、公正透明、擇優錄取」的原則。

第十五條 學校執行生源所在地省級招生委員會制定的有關加分或降分政策。

第十六條 學校尊重考生填報院校志願,依據各省(市、自治區)制定的調檔原則及調檔比例,在各省(市、自治區)劃定的批次最低錄取控制分數線上,根據考生高考成績從高分到低分進行調檔錄取。學校對江蘇省籍考生選測科目等級要求按照江蘇省第二批錄取本科院校的最低標准執行。

第十七條 普通類專業調配原則:學校優先按出檔考生的第一專業志願安排專業,其它專業志願遵循「分數優先」的原則,按照投檔分數從高到低安排,各專業志願間不設分數級差。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視為有專業志願;對所填報的專業均未被錄取,且不願意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作退檔處理。

專業調配時,如考生的投檔總分相同時,按照考生單科成績從高到低進行排序。對於採用文理分科的批次,文科單科成績的排列順序為語文、數學、外語;理科單科成績的排列順序為數學、語文、外語。對於不分文理科的批次,單科成績的排列順序為語文、數學、外語。

第十八條 藝術類各專業錄取原則

我校認可考生所在省份的藝術類專業統考成績,不再另行舉行專業測試,若考生所在省份可進行平行志願投檔,我校使用平行志願投檔模式進行錄取。

(一)美術類各專業:

1、按綜合分出檔的省份,專業統考成績和文化成績(含政策照顧分,下同)均達到省定相應批次最低錄取控制分數線的進檔考生,按出檔分從高到低錄取,若綜合分相同,按考生省級專業統考成績、文化考試總成績、語文、數學、外語單科成績依次排序。

2、按非綜合分出檔的省份,專業統考成績和文化成績均達到省定相應批次最低錄取控制分數線的進檔考生,按以下計算公式得出的綜合分(綜合分相同時,按考生省級專業統考成績、平行志願特徵分、文化考試總成績、語文、數學、外語單科成績)從高到低錄取:

美術類各專業:綜合分=考生文化成績×40%+考生省級專業統考成績×(高考文化總分÷省級專業統考總分)×60%。

(二)音樂類各專業:

1、按綜合分出檔的省份,專業統考成績和文化成績均達到省定相應批次最低錄取控制分數線的進檔考生,按出檔分從高到低錄取,若綜合分相同,按考生省級專業統考成績、文化考試總成績、語文、數學、外語單科成績依次排序。

2、按非綜合分出檔的省份,專業統考成績和文化成績均達到省定相應批次最低錄取控制分數線的進檔考生,按考生省級專業統考成績從高到低錄取。省級專業統考成績相同時,按考生平行志願特徵分、文化考試總成績、語文、數學、外語單科成績依次排序。

註:藝術類各專業投檔辦法和比例以各省招生主管部門制定的原則為准。

第十九條 體育類各專業錄取原則:按綜合分投檔的省份,按投檔成績(綜合分)和專業志願順序錄取;按非綜合分投檔的省份,按專業成績和專業志願順序錄取。

在專業調配時,若投檔成績相同,按考生省級專業統考成績、考生文化總成績、語文、數學、外語單科成績依次排序。

第六章 紀律檢查

第二十條 學校嚴格落實招生信息「十公開」,嚴格遵守「30個不得」「八項基本要求」等紀律,執行教育部及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區)制定的錄取政策。

第二十一條 學校招生工作接受紀檢監察部門、新聞媒體、考生、家長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學校紀委、監察部門對錄取過程進行監督(申訴電話:0594-2631233)。學校將錄取結果通過校園網及福建省教育廳陽光高考信息平台向社會公布。

第七章 收費標准及其它

第二十二條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學生入學須繳納學費和住宿費。學校無獨立的清真餐廳。學校根據福建省物價局、福建省財政廳和福建省教育廳(閩價費〔2014〕183號、閩價費〔2011〕314號、閩價費〔2018〕192號)文件規定的收費標准收取學費。按照莆田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莆田市財政局(莆市價〔2016〕78號、莆發改〔2019〕313號、莆發改〔2019〕347號、莆發改涵[2019]96號)文件核定的標准收取住宿費(收費標准若有變化以莆田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批復為准)。退費按照福建省物價局、福建省財政廳和福建省教育廳(閩價〔2005〕費435號)文件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學校設立各類學生獎學金,主要有「勵志獎學金」、「優秀獎學金」、「特別獎學金」及其它單位和個人獎學金。

第二十四條 學校建立了「獎、貸、助、補、減」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體系,避免學生因經濟困難而輟學。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依其表現,除可享受獎學金外,還可以通過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勤工助學、特殊困難補助、減免學費、申請國家助學貸款和爭取社會資助等多種途徑滿足學習、生活需要。

第二十五條 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持我校簽發的錄取通知書,按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期限到學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報到者,應向我校辦理請假手續。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外,視為自動放棄入學資格。

第二十六條 為確保新生質量,我校在新生入學三個月內對其報考材料和身體健康狀況進行全面復查。復查不合格者,學校將根據復查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

第二十七條 按相關文件要求,臨床醫學(定向縣級醫院)專業學生畢業後的本科畢業證書中內頁加註有「定向縣級醫院」。

第二十八條 學生完成規定的課程後,按教育部有關規定,符合條件的畢業生,將由莆田學院頒發國家承認學歷的普通高等學校畢業證書;符合學位授予規定的,授予相應的學士學位。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適用於莆田學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由學校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學校以往有關招生工作文件規定與本章程相悖之處,以本章程為准。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普通高校年度招生工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我校未委託任何中介機構或個人進行招生工作。對以我校名義進行非法招生宣傳等活動的中介機構或個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責任的權利。

2. 莆田學院2019年招生簡章,招生專業

為了進一步規范招生工作,維護考生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福建省教育廳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具體情況,特製定本章程。

第一章 學校概況

第一條 學校的全稱為莆田學院(院校國標碼:11498),英文譯名:Putian University。

第二條 莆田學院是一所經教育部批准成立的省屬、公辦全日制普通本科大學,擁有文、理、工、醫、管、教、藝等學科門類,現有20個二級學院(部)。

第三條 學校地址:學校位於福建省莆田市。

校 本 部:福建省莆田市城廂區學園中街1133號,郵政編碼351100

仙游校區:福建省莆田市仙游鯉城街道北一環新師范路,郵政編碼351200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其職責

第四條 學校設立招生委員會,全面負責貫徹落實教育部及省教育廳招生工作政策,執行學校黨委和行政關於招生工作的決議,領導組織招生工作的具體實施,協調處理招生錄取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確保招生錄取工作順利進行。

第五條 學校招生辦公室是具體組織實施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招生辦公室主要職責是執行國家和學校制定的招生政策、規定,組織進行招生改革的調查研究,做好招生宣傳和錄取工作,協調處理招生過程中的各項事宜。

第六條 學校招生辦公室的通訊地址為:

福建省莆田市城廂區學園中街1133號 郵政編碼:351100

電子郵箱:[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

電 話:0594—2637164、2615956(傳真)

網 址:http ://wwwNaNu.e.cn或http://202.101.111.195

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七條 學校招生辦公室根據學校發展規劃、人才市場需求狀況、辦學條件、生源狀況、學科發展等因素擬定年度招生計劃,報教育主管部門審批。

第八條 學校招生辦公室根據教育主管部門下達的招生計劃,編排分省(市、自治區)分專業招生來源計劃,經校長辦公會議審定後,報教育主管部門審核備案並下達執行。

第九條 學校招生辦公室將生源來源計劃按要求及時寄(送)到有關省(市、自治區)教育考試院,並通過相應渠道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 招生要求

第十條 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

第十一條 考生身體健康狀況要求按教育部、衛生部、殘疾人聯合會印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學【2003】3號)附件和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的要求執行。

第十二條 英語及商務英語專業限招英語語種考生,並參加考生所在省份統一組織的英語口試,口試成績合格(沒有統一組織英語口試的省份除外)。

第十三條 學校對往屆生和應屆生一視同仁,各專業無男女比例限制。學校不錄取非漢語言答卷的考生。

第五章 錄取原則與辦法

第十四條 學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開選拔、公正透明、擇優錄取”的原則。

第十五條 學校執行生源所在地省級招生委員會制定的有關加分或降分政策。

第十六條 學校尊重考生填報院校志願,依據各省(市、自治區)制定的調檔原則及調檔比例,在各省(市、自治區)劃定的批次最低錄取控制分數線上,根據考生高考成績從高分到低分進行調檔錄取。

第十七條 專業調配原則:學校優先按出檔考生的第一專業志願安排專業,其它專業志願遵循“分數優先”的原則,按照分數從高到低安排。即對第一專業志願數超過專業計劃數的進檔考生按投檔成績從高到低進行調配,對第一專業志願數未達到專業計劃數的進檔考生按第一專業志願調配;第一專業志願超出專業計劃數而未被進行調配的考生,學校按投檔成績從高到低調配到第一專業志願調配未滿專業;考生所填報的專業志願均未被調配的情況下,若專業願意服從調劑者,按投檔成績從高到低調劑至未錄取滿的專業,若專業不願意服從調劑者,作退檔處理。

專業調配時,考生按高考總分高低排隊,總分相同時,文科按照語文、文科綜合、數學、外語單科成績依次排序;理科按照數學、理科綜合、語文、外語單科成績依次排序,四項都相同時,採用對特長生擇優錄取的方式,即優先錄取具有某方面特長的考生。

第十八條 藝術類錄取原則:

1、若按綜合分出檔的,專業成績和文化成績均達到省定相應批次最低錄取控制分數線的進檔考生,按出檔分從高到低錄取,若綜合分相同,按語文、文科綜合、數學、外語單科成績依次排序。

2、若按非綜合分出檔的,專業成績和文化成績均達到省定相應批次最低錄取控制分數線的進檔考生,總分相同時,按語文、文科綜合、數學、外語單科成績依次排序:

⑴美術類:按專業成績佔60%、文化成績(文考總分+固定照顧分)佔40%的總分從高到低錄取。

總分的計算辦法如下:

總分=(考生文考總分+固定照顧分)×40%+考生省級專業統考成績×2.5×60%

⑵音樂類:按專業成績佔80%、文化成績(文考總分+固定照顧分)佔20%的總分從高到低錄取。

總分的計算辦法如下:

總分=(考生文考總分+固定照顧分)×20%+考生省級專業統考成績×2.5×80%

第十九條 體育類錄取原則:按綜合分投檔的省份,按投檔成績(綜合分)和專業志願順序錄取;按非綜合分投檔的省份,按專業成績和專業志願順序錄取。

在專業調配時,投檔成績相同時,文科按照專業統考成績、語文、文科綜合、數學、外語單科成績依次排序;理科按照專業統考成績、數學、理科綜合、語文、外語單科成績依次排序。

第六章 紀律檢查

第二十條 錄取新生必須執行教育部及所在省、市、自治區制定的錄取政策和紀律,堅決抵制各種不正之風。

第二十一條 按照“陽光工程”要求做到“六公開”,嚴格執行招生工作“六不準”。

第二十二條 學校招生工作接受紀檢監察部門、新聞媒體、考生、家長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學校紀委、監察部門對錄取過程全程進行監督(申訴電話:0594-2631233)。學校將錄取結果通過校園網及福建省陽光高考信息平台向社會公布。

第七章 收費標准及其它

第二十三條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學生入學須繳納學費、住宿費、書籍課本費等費用,我校按照福建省物價局、福建省財政廳和福建省教育廳核定的收費標准(閩價費【2014】183號)執行收費,受理退費按閩價【2005】費435號執行。

第二十四條 學校設立各類學生獎學金,主要有“國家勵志獎學金”、“人民獎學金”及其它企業和個人獎學金。

第二十五條 學校建立了“獎、貸、助、補、減”的貧困生資助體系,不使學生因經濟困難而輟學。經濟困難學生依其表現,除可享受獎學金外,還可以通過國家助學金、勤工助學、特殊困難補助、減免學費、申請國家助學貸款和爭取社會資助等多種途徑滿足學習、生活需要。

第二十六條 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持我校簽發的錄取通知書,按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期限到學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報到者,應向我校辦理請假手續。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外,視為自動放棄入學資格。入伍高校新生應到入伍地縣級徵兵辦辦理申請保留入學資格手續,填寫《應征入伍普通高等學校錄取新生保留入學資格申請表》,並督促縣級徵兵辦在9月20日前將《保留入學資格申請表》連同入伍通知書復印件通過郵政快遞至我校招生辦,其入學注冊手續、相關學費和其它入學費用在其退役後重新入學時辦理和繳交。

第二十七條 為確保新生質量,我校在新生入學三個月內對其報考材料和身體健康狀況進行全面復查。復查不合格者,學校將根據復查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

第二十八條 學生完成規定的課程後,按教育部有關規定,符合條件的畢業生,將由莆田學院頒發國家承認學歷的普通高等學校畢業證書;符合莆田學院學位授予規定的,授予相應的學位。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適用於莆田學院全日制普通本專科招生工作。由學校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學校以往有關招生工作文件規定與本章程相悖之處,以本章程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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