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專業開辦經費來源及措施
1. 開辦一個培訓學校流程
開辦一個培訓學校的流程:
一.申請辦學者在辦學所在地領取《民辦教育辦學申請表》一式三份。
二、將書面申請和按要求填寫好的《民辦教育辦學申請表》以及辦學所需的相關材料交辦學所在地教育局,教育局組織人員對所申請內容及提供的相關材料逐項進行審查。
三、申請辦學者將審查合格、基本符合辦學條件的辦學單位的書面申請和《民辦教育辦學申請表》簽具意見附上相關材料一並交教育局。
四、教育局對所申請內容進行復核、審批。
五、對符合條件的辦學單位頒發《民辦教育許可證》,對不具備辦學條件的,做出不同意辦學的書面通知,並說明理由。 六、辦理《民辦教育許可證》不收取任何費用。 申請正式成立民辦學校應向審批機關提交下列相關材料:
1、申辦報告內容應該主要包括:舉辦者、培養目標、辦學規模、辦學層次、辦學形式、辦學條件、內部管理體制、經費籌措與管理使用等。
2、舉辦者姓名、住址或者名稱、地址。
3、資產來源、資金數額及有效證明文件,並載明產權。
4、屬捐贈性質的校產須提交捐贈協議,載明捐贈人的姓名、所捐贈資產的數額、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關有效證明文件。
5、學校章程、首屆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決策機構組成人員名單。
6、學校資產的有效證明文件。
7、校長、教師、財會人員的資格證明文件
2. 經費來源及預算管理
法國地調局的經費構成主要是: 科研經費、公共政策支持經費和對外服務收入三類。科研經費及公共政策支持經費主要是政府投入及部分社會資金,對外服務收入全部來源於市場。
一、經費來源
1. 科研經費
資金主要來源於向法國政府科學研究部立項取得的經費,一般占年度科研經費的 80%以上,其餘經費來源於歐共體項目或私人企業的贊助等。
2. 國家公益性工作經費
國家公益性工作經費 50% 以上主要由國家投資,即通過法國地調局在國家經濟財政工業部立項所得,剩餘部分則是各地方政府及有關專業部門的投入。地方政府與專業機構 ( 水務局等) 的項目基本上都是以 「拼盤」形式合作 ( 這類項目主要是為地方服務) ,即中央政府出一部分資金,地方政府或專業機構出一部分資金,由法國地調局承擔完成。雙方出資比例按項目性質及相互談判結果而定。
3. 對外服務
對外服務是指國際合作。法國地調局國際合作的對象基本上都是國家機構或國際組織。合作的形式有三種: 一是雙方合作,即法國政府和合作國政府共同投資; 二是多方合作,一般是法國政府與合作國政府,再加上一個國際機構( 如歐盟、世界開發銀行等) 共同投資; 三是法國地調局出賣、轉讓技術及產品。
在前兩種合作方式中,法國政府的投資除少數前法國殖民地國家外,均是有償貸款。
二、經費預算管理情況
法國地調局實行嚴格的預算管理制度。
1. 預算的制定
法國地調局每年從科研部和工業部獲取基本固定的經費,此外還可從環保部或地方政府合作項目中獲取一定的工作經費。地調局按照 《法國地調局項目管理手冊》的要求編制項目預算並遵照執行,但項目預算一般較低,在項目的執行過程中每年需進行調整。項目預算有嚴格的支出標准,例如差旅費必須寫明去何處出差幾次,每次多長時間,需要經費多少。因此,若發生意外事件,就有可能出現赤字,甚至不予以報銷。
2. 預算的執行與監督
財政部有專職的財務特派員 ( 工資由財政部發放) 常住局裡,對地調局的財務管理進行經常性審計監督。每 4 ~5 年國家審計署還要對地調局的經費使用情況進行審計 ( 包括所有渠道來源的經費) 。
三、項目管理
法國地調局的項目管理按經費來源主要分成兩大類,一類是國內公共服務項目 ( 包括科研項目和公益性項目) ,另一類是與國內外的合作項目。
國內公共服務項目的立項主要由法國地調局下屬區域機構 ( 如蒙比利埃水資源中心) 向法國地調局申報,或由其他機構、有關政府部委等部門提出申報。申報書要求論述立項理由和項目工作的初步方案。
立項申報書由法國地調局的上級主管部門———法國經濟財政工業部、科學部分別組織有關政府部門代表及專家,組成國家公共服務委員會和研究活動委員會進行立項審定。凡由中央財政出資的項目,由委員會審定後即可立項; 由地方政府出資的項目,需徵得地方政府同意後才可立項。
批准立項的項目以法國地調局與承擔機構簽訂承包合同的方式進行管理,並要求乙方按照法國地調局的要求接受質量管理,審查乙方資格,制定詳細的質量管理計劃等。
對項目質量管理,法國地調局以 ISO9004 國際標准 「質量管理和質量系統要素」為基礎,制定了 《法國地調局質量手冊》,內容包括質量體系、項目組織、項目管理 ( 技術人員管理、項目計劃和預算、實驗測試、外界溝通) 、人力資源管理、知識產權管理、資料管理、設備管理、采購與分包等方面。
項目管理辦法通過 《法國地調局項目管理手冊》來規范,項目設計、經費、質量、合同文本、人事、安全等均有明確規定。
每個項目結束後都有驗收程序,由科學技術委員會進行項目的技術監督,法國地調局的科學委員會由法國政府科學研究部和國家經濟財政工業部任命。
3. 大學生創業資金來源有哪些
大學生創業資金來源
1、向家人朋友自籌資金
向家人朋友自籌資金,是部分大學生創業者的主要選擇之一。國內某權威大學生就業調查機構發布的調查報告顯示:去年的本科大學畢業生的創業資金82%來自於個人和家庭的資金。
2、申請小額創業貸款
為創業者提供小額創業擔保貸款,是國家鼓勵創業的主要政策之一。針對大學畢業生自主創業,除了國家的扶持政策,各地也有一些相關的扶持優惠政策,以鼓勵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對創業感興趣或有創業政策方面的需要的話,可以去當地就業網關注最新優惠扶持信息。
3、YBC創業貸款
YBC是由共青團中央、中華青年聯合會、中華全國工商聯合會共同倡導發起的一個旨在幫助青年創業教育項目,該項目可為18歲至35歲的青年提供無息無抵押貸款,貸款總額在3萬元至5萬元左右
4、參加創業比賽
參加創業比賽對大學生創業者來說是一個挑戰,參與是一個學習與收獲的過程,還有獲得獎金的機會,確實誘惑人。一般創業大賽的創業培訓資金非常豐厚,通過決賽得到第一名的選手往往能得到10萬元左右的創業培訓基金,目前很多大學生都將參加創業大賽當作挑戰自我的機會和創業實戰的平台。創業大賽吸引了很多大學生的參與。

(3)本科專業開辦經費來源及措施擴展閱讀:
近年來,國家和各級地方政府以及相關金融機構相繼出台了一些有針對性的大學生創業資金扶持政策。 這些創業扶植資金體現了政府和高校對於大學生創業的支持和鼓勵,確實可以解決很多大學生的燃眉之急。但是這些資金規模普遍不大,並且幫扶范圍窄申請檻高,實施起來困難重重。
大學生創業貸款,是銀行等資金發放機構對各高校學生發放的無抵押無擔保的大學生信用貸款。隨著國家對大學生創業的日益支持和重視,各級政府出台了許多針對大學生創業的貸款優惠政策。但是大學生創業貸款已推出多年,但申請到貸款的大學生比例仍然很低。
4. 了解學校經費的來源及各學校支配許可權
我暈..你想干什麼...公立學校很多東西大家都心知肚明,不踩線的套套多了,私立更不用說了..
5.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申請書里有個 啟動資金和開展活動經費來源渠道及保障,這個保障怎麼寫跪求有誰知道謝
別在這兒問啊,到你所辦理業務的地方問一下主管人員你就會了。准確又有效。
6. 申報新本科專業需要哪些經費開支
第1招
申請與自身學歷背景相匹配的課程
通常來說,學生最好申請與自身學歷相匹配的課程。比如,學生國內本科或大專畢業,而且已有相關工作經驗,可以選擇申請加拿大的碩士課程,或者研究生文憑課程;而高中畢業或中專畢業的學生,申請本科課程或者加拿大學院文憑課程更為合適。
專家透露,確實有些學生以為不必在乎原來的學歷,只因為看中加拿大的課程設置實用而申請。「有國內本科畢業生卻想讀學院文憑課程(相當於大專學歷),因為與自身原來學歷不匹配而被簽證官拒簽。選擇層次更高的研究生文憑課程,對於這類學生來說,會提高的合理性。」
第2招
精準選定專業
據介紹,不少學生對專業往往有很多想法,有的希望在原來的專業方向上深造,有的希望接觸新的專業知識。「確定專業是個技術活,專業定得不好,很容易被簽證官懷疑申請目的。」很多學生並不知道這一點。有的在國內學醫,卻想去加拿大讀計算機;有的在國內念會計,卻想去加拿大學市場營銷。簽證官看到這樣的情況,往往會充滿疑問。
涉外會計專業的學生畢業後,實際上一直在金融做市場助理,想通過實現職位晉升,因此才想申請市場管理類專業。「建議這樣的學生申請『金融的市場管理』等專業。正因為重新精準確定了專業,才讓簽證官覺得學生的學習計劃比較合理,最終順利批簽。」
7. 你好,請問經費自理的事業單位開辦資金由上級提供,那經費來源如何填寫
經費自理事業單位,是說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吧。那麼其「經費來源」就應該填寫「自收自支」或者「**業務創收收入」等。
8. 地勘工作經費來源及投入情況
一、地勘工作經費來源及分配
俄羅斯地勘工作所需資金以前主要是聯邦預算、聯邦主體預算的撥款及礦物原料基地再生產提成資金,經過若干年的改革,從2002年開始完全取消礦物原料基地再生產提成,目前主要由三大部分組成:聯邦預算資金、聯邦主體預算資金、地下資源利用者的資金(表3-1)。
表3-1 2003~2006年地勘工作撥款數單位:億盧布
從表3-1可看出,2005年地勘工作撥款額同上一年比較,聯邦預算用於地勘工作的撥款實際增加了近2倍,地下資源利用者的資金比2003年增加70%多,而聯邦主體預算撥款則大幅度減少。表3-2為各種來源資金進行的不同種類的地勘工作。
表3-2 各種來源的資金進行的地勘工作
2005年地勘工作撥款按工作方向來看,地勘工作本身佔70%,其次是生產-課題工作佔18%,海洋地勘工作佔9%(圖3-3)。
如果按照固體礦產的礦種來看,貴金屬和金剛石撥款佔57%,其次是鈾佔14%,有色金屬佔10%,黑色金屬佔9%(圖3-4)。
圖3-3 2005年固體礦產地勘工作費用構成
圖3-4 2005年地勘工作按固體礦產礦種的分配
2005年固體礦產的聯邦預算撥款按聯邦主體的分配來看,西伯利亞和遠東佔一半以上,其中西伯利亞為106320萬盧布,占聯邦預算撥款的32.2%;遠東為87490萬盧布,占聯邦預算撥款的26.5%;其次是世界大洋,為32490萬盧布,占聯邦預算撥款的9.8%(圖3-5)。
油氣一直是俄羅斯地質工作的重點。2005年油氣地勘工作聯邦預算的總費用達45億盧布,比2004年增加近一倍(2004年為23億盧布)。
二、自然資源部近年地質調查工作撥款情況
2004年,俄羅斯聯邦自然資源部地質調查和專項工作撥款總額為16.4億盧布,佔2004年礦物原料基地生產聯邦預算總經費的23%,其中2.55億盧布用於俄羅斯陸架和南極海的區域研究。在137個點進行了工作,其中47個點完成總結報告。
圖3-5 2005年聯邦預算撥款按聯邦區和世界大洋的分配
2005年工作計劃包括了165個目標,其中90個是延續下來的,75個是新的。延續下來的工作必須撥款額為13億多盧布,新項目撥款為9.8億盧布,總額為23.141億盧布。
這兩年的撥款費用分配情況見表3-3。
表3-3 俄羅斯自然資源部2004、2005年地勘工作撥款費用的分配
約50%的資金用於高價值原料,約25%用於極度短缺的原料,其餘25%用於完成支持現有采礦企業礦物原料基地的任務(其中包括砂金),以及滿足地方需要和共同課題工作。
三、自然資源部2004年區域地質工作進展
2004年國家地質調查的主要任務是:在研究程度低的地區預測、發現和評價礦物原料資源,滿足相關工業部門對地下資源信息的需求,預測對人類生命和健康有危險的地質作用。
用可靠的、具有高度預測性能的普通地質信息保障俄羅斯地下資源地質研究和礦物原料基地再生產計劃;建立根據區域地質-地球物理工作結果推薦進一步研究的成礦點資料庫,包括建立專門用途的集成地質信息包,以便論證開展普查工作的遠景地段;用多用途地質信息(首先是國家地質圖)保障國家的一般經濟活動。
上述任務由2004年建立的聯邦自然資源部地下資源利用局下屬的地質基礎、科研和信息局完成,該局主要負責地質調查和專項工作。所得結果可分為4類:地質調查工作、預測地質工作、普查工作和經營性經濟工作。
1.地質調查工作
2004年編制並出版了20多套概略性地質圖、地球化學圖、地球物理圖和構造圖,並描述了全球級、區域級和地區級成礦分類模式。其中最主要的是中亞、東歐地台南部、烏拉爾-蒙古褶皺帶地質內容的綜合圖件。
全面完成了區域地質-地球物理信息統一系統的制定,其關鍵環節是把所有的聯邦大區和聯邦主體的地質內容的圖件GIS化。
由於進行了這些工作,在俄羅斯歐洲部分、中西伯利亞和國家東北部的地球物理剖面中開發了這些地區的現代化的地質地球物理和預測模型,建議布置各種礦產的預測普查工作。
由於進行了科拉和烏拉爾超深井工作,得到全新的深部成礦作用數據。跟蹤物理場變化,大大擴展了預測礦產的深度。
地質調查方面的總費用2004年為4.933億盧布。
2.預測地質工作
預測性地質信息有助於發現成礦規律,主要集中在1∶100萬國家地質圖中。這種圖完成了40個圖幅,總面積約300萬平方公里。超前的和同時進行的地球化學、地球物理工作和遙感工作大大提高了地質圖的信息量。
根據這些工作結果,劃分出72個成礦體,建議進行下一階段的工作,這些成礦體得到肯定的評價。
在布里亞特共和國赤塔州大大提高了發現金礦工業礦床的前景,評價了金預測資源400多噸。
在極地烏拉爾的雅馬爾-涅涅茨共和國,在層狀侵入體雜岩中發現了具有鉑、鈀、金的新型銅金屬礦化,計劃在這里繼續進行較詳細的預測普查工作。
在埃文自治共和國南部進行的水文地質測量中,在5萬平方公里的面積中劃分出地下水受污染的人類作用區,並圈定了受保護的飲用水供水源。
根據在烏拉爾北部、卡累利阿、東後貝加爾、濱海、堪察加和東西伯利亞完成的小比例尺地球化學工作,劃分出潛在高資源量的金屬成礦帶、礦區和礦結,並准備在這些地區進行下一階段的地勘工作。
生產各種1∶100萬地質圖的年度總費用為2.024億盧布。
3.普查工作
在22個點進行了1∶20萬比例尺國家地質圖填圖工作。向科學編輯委員會提交了根據前幾年測量編制的28套圖件。
此外,還完成了1∶20萬比例尺重力測量,並准備出版國家重力圖的26張圖幅。
在中比例尺測量過程中,及以前工作的資料,得到重要的成果,發現了幾十個有遠景的地段,計算了這些地段金、金剛石、鉑族元素、鈦、鋯、銀、鉻鐵礦等礦產的預測資源。最重要的有具金剛石遠景的卡累利阿共和國的索爾塔瓦爾礦點;沃爾古亭地區有金遠景的西勃爾佐夫礦點;巴什基里亞共和國尤馬加金地區的一系列礦點,具有錳、銅和磷塊岩前景;彼爾姆州的上卡姆含金剛石地區;布里亞特共和國含金的遠景地區。
在漢特曼西自治共和國的北烏拉爾地區進行了超前地球化學工作,劃分出3個地球化學帶,具有金遠景。
在薩哈雅庫特共和國進行的中比例尺重力測量工作,劃分出4個有遠景地段,布置金和銀的預測普查工作。
中比例尺地質測量工作有競爭力的成果是圈定的預測資源,已描繪到綜合圖上。
2004年中比例尺地質測量圖生產的撥款總額為1.685億盧布。35個點正在進行工作。研究所的專家建議進行100多張1∶20萬國家地質圖圖幅的准備工作。
4.經營性地質工作
經營性地質信息是正常經營活動和有效發展國家經濟所必需的。地質內容的圖件用於公民和工業建設、地質環境監測、危險作用和現象預測、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地下資源保護、保持國防能力等。
2004年根據在北高加索、薩哈林、濱海邊疆區、阿爾泰-薩揚和堪察加、濱阿穆爾地區進行的水文地面變形和地球物理場的監測完成了俄羅斯主要地震危險區地質環境地球動力狀況的評價。每隔10天將報告發送到地震預測信息分析中心。
根據俄羅斯聯邦政府決議在實行國防訂貨框架內進行了軍事地質工作。
在所有俄羅斯聯邦主體境內進行了地質環境監測。在5500個水文地質觀測點和1150多個危險外生地質作用發育觀測點進行了常規性觀測。信息送往聯邦其他有關部委及聯邦主體行政機構。
在15個點進行了國家地質信息保障工作。聯邦地質信息資料局的資料、原始資料檔案、國家礦產儲量平衡表、地下資源地質研究登記工作都得到保障,並進行補充。進行了地下水開發儲量的登記,地勘工作的國家登記。建立了資料庫,編制了科技信息的分析報告、統計報告,出版了科學方法文獻集,礦物原料國際市場行情年報,編制了「俄羅斯聯邦礦物原料基地狀況和利用的國家報告」。
在國際計劃框架內,在北極和南極、芬蘭、斯堪的納維亞、中亞、高加索進行了基礎地質研究。這些研究得到很高的國際評價,促進了根據國家計劃安排新的工作。自然資源部及地下資源利用局領導同外國自然資源利用方面的負責人在一系列國際會議上進行了工作會晤。
2004年,共花費了約7.76億盧布用於獲取經營性地質信息。
表3-4列出俄羅斯自然資源部2003年和2004年完成的工作量及2005年計劃完成的工作量。
表3-4 2003~2005年俄羅斯自然資源部完成和計劃完成的主要工作種類和工作量
續表
四、自然資源部2005年進行的區域地質工作
俄羅斯聯邦自然資源部的聯邦地下資源利用局下設的地質基礎、科技信息化局負責完成區域地質工作。2005年在8個方向和169個目標進行了工作,撥款額約23億盧布。
該局的主要工作方向之一是進行區域地質-地球物理和地質測量工作。該局2005年的主要成果是:
1)更新和拓展了7個聯邦區的GIS圖;
2)為現代地質基礎圖制備了40個模板,其中20張圖已出版;
3)5000平方公裡面積的1∶100萬比例尺完成成礦潛力的評價;
4)在5.5萬平方公裡面積內完成了1∶20萬比例尺地質測量和詳細研究;
5)在陸架區編制了一套6張陸架區1∶100萬比例尺國家地質圖;
6)編制了在45個遠景地段布置普查工作的建議;
7)為烏拉爾-蒙古褶皺帶小比例尺地質圖、俄羅斯國土的以下一些圖製造了模板:《俄羅斯的宇宙圖形》、《俄羅斯地球物理圖》、《俄羅斯地球化學圖》,《俄羅斯國土的預測成礦概略圖》、《俄羅斯-中國油氣管道地區初步預測地球化學圖》、獨聯體及其他國家礦物原料資源的地質、狀況和利用的許多套數字圖;
8)開始編制俄羅斯的數字宇航地質圖,各級成礦體的地球化學專屬性圖,俄羅斯同獨聯體國家及其他國家相鄰地區的GIS圖;
9)為區域地質地球物理工作和地質測量工作進行方法保障和伴隨的其他工作,制定俄羅斯國土多目標普通地質研究的戰略,劃分高資源量的成礦體技術,同位素-地球化學和地質年代學保障,建立成礦潛力及預測資源的登記和監控系統,資料、檔案及填圖資料保存的系統化及組織工作;
10)完成了莫森海地下地質構造研究及含油氣潛力的評估工作,得到了關於南極洲東部成礦的新資料。
1.地質測量填圖工作
近幾年,對1∶100萬及1∶20萬國家地質測量填圖資料的需求出現增長的趨勢。
根據1∶100萬比例尺測量資料,建議今後幾年就27個圖幅和在22個地段布置預測普查工作,其中14個地段為貴金屬,2個地段為黑色金屬,3個地段為有色金屬,3個地段為非金屬。
根據1∶20萬比例尺測量資料,建議27個地段進行預測普查和普查評價工作,其中貴金屬地段18個,有色金屬地段5個,稀有金屬地段2個,金剛石地段2個。
建立國家地質-地球物理剖面網,參數井和超深井網是區域地質工作的另一個重要方向,在海域進行研究的工作在12個延續項目和8個競爭項目中進行。
用公共深點法、折射波對比法、大地電磁測深等方法進行工作得到地殼深部剖面的材料。這些材料成為許多地區成礦預測和論證礦物原料基地發展新方向的地質地球物理基礎。
最輝煌的成果是確定了北冰洋門捷列夫山脈的深部構造,對了解這一地區陸架特點十分重要。
2.專項地質工作
在兩個方向進行:重力測量和軍事地質。
4個延續項目和4個競爭項目繼續進行工作,1個項目完成最終報告。
編制和准備出版26個圖幅的1∶20萬比例尺國家重力測量圖,作為各種礦產和油氣預測普查工作的地球物理基礎;編制了1∶20萬比例尺國家重力測量圖60個原件的電子版;在1∶20萬比例尺國家重力測量圖的163個圖幅完成了重新解譯重力測量數據的工作;在薩哈雅庫特共和國、克拉斯諾亞爾斯克邊疆區和新西伯利亞州的21600平方公裡面積進行了1∶20萬比例尺的重力測量。
根據俄羅斯聯邦政府決議進行的軍事地質工作在1個項目進行,包括了45個小項目,完成了國防訂貨任務,編制了報告。
3.地震預測的地質-地球物理工作
主要是在地震危險區進行。在5個延續項目和2個新項目進行。2個項目完成了最終報告。
繼續根據地球動力場(65口井)、氣-水地球化學和地球物理場(4個目標區)的觀測數據建立地震危險區中短期地震預測和地震地球動力活躍性評估的水文地質變形基礎和地球物理基礎。
根據地震轉換波法(905公里)和大地電磁測深法(850公里)的數據,完成了北高加索、阿爾泰-薩揚地區和遠東建立深部地震構造分區的深部地球物理基礎的研究工作。
根據俄羅斯聯邦科學院關於堪察加地區可能發生強地震的預測,每季度向俄羅斯緊急情況部報告關於遠東地區水文地質變形場狀況的信息。
4.國家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和生態地質測量工作
這項工作在8個延續項目和12個競爭項目中進行。2個項目完成了最終報告。
編制了俄羅斯國土的1∶250萬、1∶100萬和1∶50萬比例尺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和地質生態圖的模板。在濱伏爾加、霍別爾地區、亞速海-庫班地區、列寧格勒州、伏爾加、蘇爾自流盆地和維特魯日自流盆地地區對地質環境狀況進行了初步評估,並建立了1∶100萬和1∶50萬比例尺的水文地質基礎模板。水文地質研究面積增加5萬平方公里。
最有意義的成果是在人類作用強烈地區(庫爾斯克磁異常區、庫茲涅茨煤盆地、克拉斯諾亞爾斯克工業區中部、俄羅斯濱海黑土地帶、薩哈林島(庫頁島))評價了地質環境狀況,並預測地下水質量的變化及資源量的變化。
5.地質環境的監測和保護工作
2005年大大改變了此項工作的計劃和進行辦法。在7個聯邦區的新目標和1個綜合目標進行了監測。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取得以下成果:
在國家基準網和聯邦意義的目標區的點上完成了俄羅斯國土、北海和南部海陸架的地質狀況評估;
編制了2004年關於89個聯邦主體整體及陸架地質環境的報告;
完成了2006年危險地質作用發育的區域性預測;
實行了2005~2006年潛水水位季節狀況的預測。
6.國家地質信息保障工作
在1個點進行,工作將完成最終地質報告。
主要成果如下:
建立、保存和組織關於國家地質、地下資源利用、礦產資源的信息利用;
管理並補充國家礦床和礦點籍冊,編制並出版國家礦產儲量平衡表,管理並補充俄羅斯國土各種地質研究的文件和圖表;
發展和使用國家地質信息資料庫;
管理地勘工作籍冊、許可證材料及地下資源利用許可證,編制地方機關在地下資源利用和成果提交方面的報告。
7.地下資源地質研究及礦物原料基地再生產方面的課題和實驗設計工作
在兩個新目標進行。其結果是:
制定、協商並實行了聯邦地下資源利用局參加聖彼得堡國際經濟論壇的計劃(2005年6月13~16日);
組織並保障聯邦地下資源利用局在聖彼得堡國際經濟論壇框架內參加「獨聯體礦物原料資源」展覽的布展工作;
准備一套聯邦地下資源利用局參展信息材料,並就聯邦地下資源利用局國際活動問題准備及出版一系列材料;
就一系列共同計劃召開各國地質部門領導人參加的國際會議進行了組織工作。
五、自然資源部2005年地質找礦工作取得突破性進展
2005年,在聯邦預算資金增加兩倍、每個項目撥款穩定、技術設備能夠最大滿足的情況下,固體礦產普查勘探工作取得的主要成果如下。
1.俄羅斯南部
1)劃分出斯塔夫羅波爾鈦-鋯含礦區。根據所得到的砂礦床資料,其比已知的國內礦床性質更好,在積極開發的情況下,可以完全停止這種礦產的進口。
2)以前有關於北高加索金礦化的零散資料,但2005年才對黑色片岩建造和火山岩建造的含金性有了系統的認識,根據地質構造狀況類型,可劃分出北高加索含金帶。以前北高加索的遠景傳統上認為是同有色金屬礦床的開發有關,現在積累的許多地段工業含金性的新資料表明,有望在這里發現30~50噸經濟可採的金礦儲量。
3)發現了與北高加索含金帶類似的德涅伯-頓涅茨含金帶,而德涅伯-頓涅茨盆地傳統上認為同煤炭開采有關。
考慮到最近有多種組分(鈦-鋯砂礦、金、膨潤土、各種非金屬礦產、多金屬、油氣原料)的發現,可以提出這樣的建議:應在俄羅斯南部建立新的地區性工業綜合體,綜合開發該地區的地下資源。
2.西伯利亞南部
1)在西伯利亞南部劃分出北阿爾泰含金帶,從根本上改變了這一地區多金屬成礦專屬性的傳統概念,這大大提高了該地區的總體價值和投資吸引力。根據對整個地區進行的地球化學測量和局部普查工作的結果,2005年發現了新的有遠景的金礦目標,金的預測資源量為20~80噸。此外,2005年還發現泥盆紀火山岩體中存在低溫熱液型金銀富礦石。
2)繼續進行後貝加爾銻含礦區的論證工作,其潛力可以同俄羅斯唯一的正在開發的雅庫特的薩雷拉赫礦床相比。索羅恩佐夫地區的發現證實了預期的銻礦化含礦建造類型的多樣性,為在這里設計保障國內和出口需求的現代化的礦山冶金企業創造了條件。
3)在伊爾庫茨克州阿基特坎和布爾布赫亭礦區發現了含鈾富礦石的新礦點,這樣可重新評估北後貝加爾鈾礦區的戰略意義,並可將鈾礦地勘工作計劃的重點改為外生型礦化。在這里進一步增加地勘工作量,從根本上改變國家鈾礦儲量的危機局面。
3.俄羅斯東部
1)西上揚銀礦區逐漸成為強大的儲備基地,完全可代替馬加丹州正在開發的礦床,成為國內另一個銀礦開發中心。根據2005年發現的富銀礦石的數量,可以說遠東地區的潛力還很大,其中包括非傳統型礦床。
2)濱海邊疆區的邊界金礦區經過兩年的調查納入有投資吸引力的地區。長期以來這是地質工作很難到達的地區,目前隨著「五一」礦化金-硫化物-石英型富礦石的發現,可以說,在俄羅斯的成礦圖上將會出現新的有遠景的礦區。
3)揚-科雷姆金礦區得到新生。產量嚴重下降的特大型金礦區正在逐步恢復為大型礦區。一方面是因為,「極地」股份公司在納塔爾金地區進行的工作可保證開採金30~40年,另一方面,靠聯邦預算在馬加丹州和雅庫特州進行的研究,大大擴展了金礦范圍,將金礦潛力提高了幾十倍。
由於2005年的普查工作,在俄羅斯的成礦圖上出現了9個新的遠景成礦區,對於鞏固國家礦物原料基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另外,靠地下資源利用者的資金進行的地勘工作的最重要成果是,近15年以來,只有2005年金儲量終於得到很大的增長,幾乎為上一年度開采量的兩倍,這是因為向國家儲量平衡表提供了新礦床——克拉斯諾亞爾斯克邊疆區的布拉戈達特礦床的220噸儲量(「極地」股份公司)和楚科奇自治州的庫波爾礦床的90噸儲量(「楚科奇GRK」股份公司)。
除上述列舉的成果外,2005年的另一項重要工作成就是繼續開發已知礦區的潛力。
近幾年,俄羅斯地勘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是:
1)易採的礦床已經采完,必須發現未出露到地表的隱伏的固體礦床;油氣勘查工作集中在東西伯利亞和大陸架的未開發地區,在油氣開采區正在評價深部的資源潛力。
2)已發現的、極短缺的和高價值礦物原料的遠景地段基本都屬於已分配的地下資源。地下資源利用者開發這些資源既不完全符合許可證協議條件,也不符合地區和國家整體的經濟需求。
3)已形成的地質生產管理結構不適合撥款額要求及地質局的任務。不僅在管理環節方面,而且從承擔國家訂貨任務單位人員素質方面來看,在很大程度上已沒有潛力可挖。
4)地勘生產中,尤其在預算撥款來源的地勘生產中,實行的是消耗機制。其表現是極力完成實物工作量,而不重視發現礦床。撥款依據是完成的工作量,而不是工作成果。工作量的完成多數是在好乾的地方,而不是在需要的地方。
5)一些礦種(錳、重晶石、膨潤土、鈾、鉻、鎢等)極度短缺,原因是缺少已發現的大型礦床。
6)許多現有企業的原料基地枯竭。
7)特大型礦床的開采量下降。
8)礦石平均品位降低,油井流量下降,露采礦床數量減少,正在開發的礦產儲量的質量結構惡化。
9)礦產新增儲量和開采量之間的平衡被破壞,實際上所有礦種的新增儲量都甚至不能保證簡單再生產。
10)礦物原料綜合利用水平低,開采和加工工藝落後。
9. 義務教育法中對教育經費的來源及保障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1986年4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8號公布)
第一條 為了發展基礎教育,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憲法和我國實際情況,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國家實行九年義務教育。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本地區的經濟、文化發展狀況,確定推行義務教育的步驟。
第三條 義務教育必須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努力提高教育質量,使兒童、少年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為提高全民族的素質,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建設人才奠定基礎。
第四條 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第五條 凡年滿六周歲的兒童,不分性別、民族、種族、應當入學接受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條件不具備的地區,可以推遲到七周歲入學。
第六條 學校應當推廣使用全國通用的普通話。
招收少數民族學生為主的學校,可以用少數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教學。
第七條 義務教育可以分為初等教育和初級中等教育兩個階段。在普 及初等教育的基礎上普及初級中等教育。初等教育和初級中等教育的學制,由國務院教育主管部門制定。
第八條 義務教育事業,在國務院領導下,實行地方負責,分級管理。
國務院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和兒童,少年身心發展的狀況,確定義務教育的教學制度、教學內容、課程設置,審訂教科書。
第九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設置小學、初級中等學校,使兒童、少年就近入學。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為肓、聾啞和弱智的兒童,少年舉辦特殊教育學校(班)。
國家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力量,在當地人民政府統一管理下,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要求,舉辦本法規定的各類學校。
城市和農村建設發展規劃必須包括相應的義務教育設施。
第十條 國家對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免收學費。
國家設立助學金,幫助貧困學生就學。
第十一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必須使適齡的子女或者被監護人按時入學,接受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
適齡兒童、少年因疾病或者特殊情況,需要延緩入學或者免予入學的,由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提出申請,經當地人民政府批准。
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招用應該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就業。
第十二條 實施義務教育所需事業費和基本建設投資,由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籌措,予以保證。
國家用於義務教育的財政撥款的增長比例,應當高於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比例,並使按在校學生人數平均的教育費用逐步增長。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在城鄉徵收教育事業費附加,主要用於實施義務教育。
國家對經濟困難地區實施義務教育的經費,予以補助。
國家鼓勵各種社會力量以及個人自願捐資助學。
國家在師資、財政等方面,幫助少數民族地區實施義務教育。
第十三條 國家採取措施加強和發展師范教育,加速培養、培訓師資,有計劃地實現小學教師具有中等師范學校畢業以上水平,初級中等學校的教師具有高等師范專科學校畢業以上水平。
國家建立教師資格制度,對合格教師頒發資格證書。
師范院校畢業生必須按照規定從事教育工作。國家鼓勵教師長期從事教育事業。
第十四條 全社會應當尊重教師。國家保障教師的合法權益。採取措施提高教師的社會地位,改善教師的物質待遇,對優秀的教育工作者給予獎勵。
教師應當熱愛社會主義教育事業,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文化、業務水平,愛護學生、忠於職責。
第十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創造條件,使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接受義務教育。除因疾病或者特殊情況,經當地人民政府批準的以外,適齡兒童、少年不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的,由當地人民政府對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批評教育,並採取有效措施責令送子女或者被監護人入學。
對招用適齡兒童、少年就業的組織或者個人,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批評教育,責令停止招用;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罰款、責令停止營業或者吊銷經營執照。
第十六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佔、剋扣、挪用義務教育經費,不得擾亂教學秩序,不得侵佔、破壞學校的場地、房屋和設備。
禁止侮辱、毆打教師,禁止體罰學生。
不得利用宗教進行妨礙義務教育實施的活動。
對違反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根據不同情況,分別給予行政處分,行政處罰;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國務院教育主管部門根據本法制定實施細則,報國務院批准後施行。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法,結合本地區的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十八條 本法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以下簡稱義務教育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義務教育法第四條所稱適齡兒童、少年,是指依法應當入學至受完規定年限義務教育的年齡階段的兒童、少年。
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入學年齡和年限,以及因緩學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延長的在校年齡,由省級人民政府依照義務教育法的規定和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
盲、聾啞、弱智兒童和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入學年齡和在校年齡可適當放寬。
第三條 實施義務教育,在國務院領導下,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按省、縣、鄉分級管理。
各級教育主管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具體負責組織、管理本行政區域內實施義務教育的工作。
第四條 省級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因地制宜,分階段、有步驟地推行九年制義務教育。
第五條 實施義務教育,城市以市或者市轄區為單位組織進行;農村以縣為單位組織進行,並落實到鄉(鎮)。
工礦區、農墾區、林區等組織實施義務教育的行政區劃單位,由省級人民政府規定。
第六條 承擔實施義務教育任務的學校為:地方人民政府設置或者批准設置的全日制小學,全日制普通中學,九年一貫制學校,初級中等職業技術學校,各種形式的簡易小學或者教學點(班或者組),盲童學校,聾啞學校,弱智兒童輔讀學校(班),工讀學校等。
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等單位,應當保證招收的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上述單位自行實施義務教育教學工作,需經縣級以上教育主管部門批准。
第二章 實施步驟
第七條 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可以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實施初等義務教育;第二階段,在實施初等義務教育的基礎上實施初級中等義務教育。初等教育達到義務教育法規定要求的,可直接實施初級中等義務教育。
第八條 實施義務教育,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與適齡兒童、少年數量相適應的校舍及其他基本教學設施;
(二)具有按編制標准配備的教師和符合義務教育法規定要求的師資來源;
(三)具有一定的經濟能力,能夠按照規定標准逐步配置教學儀器、圖書資料和文娛、體育、衛生器材。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其他辦學單位應當積極採取措施,不斷改善實施義務教育的條件。
第九條 直接實施初等義務教育有困難、需要分兩步實施的,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提出報告,報省級人民政府決定或者依照地方性法規規定辦理。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努力在本世紀末普及初等義務教育。在全國大部分地區應當基本普及九年義務教育或者初級中等義務教育。
省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義務教育實施規劃,規定實施義務教育的目標、完成規劃期限和措施等。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省級人民政府的規劃制定實施義務教育的具體方案。
第三章 就 學
第十一條 當地基層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至遲在新學年始業前十五天,將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兒童、少年的入學通知發給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
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必須按照通知要求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監護人入學。
第十二條 適齡兒童、少年需免學、緩學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提出申請,經縣級以上教育主管部門或者鄉級人民政府批准。因身體原因申請免學、緩學的,應當附具縣級以上教育主管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的證明。
緩學期滿仍不能就學的,應當重新提出緩學申請。
第十三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送其適齡子女或者其他被監護人入學的,以及其在校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子女或者其他被監護人輟學的,在城市由市或者市轄區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門,在農村由鄉級人民政府,採取措施,使其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監護人就學。
第十四條 適齡兒童、少年到非戶籍所在地接受義務教育的,經戶籍所在地的縣級教育主管部門或者鄉級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按照居住地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申請借讀。
借讀的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年限,以其戶籍所在地的規定為准。
第十五條 對受完規定年限義務教育的兒童、少年,由學校發給完成義務教育的證書。完成義務教育證書的格式由省級教育主管部門統一制定。
受完當地規定年限義務教育獲得的畢業證書或者結業證書,可視為完成義務教育的證書。
第十六條 適齡兒童、少年因學業成績優異而提前達到與規定年限義務教育相應的初等教育或者初級中等教育畢業程度的,視為完成義務教育。
第十七條 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可收取雜費。收取雜費的標准和具體辦法,由省級教育、物價、財政部門提出方案,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已規定免收雜費的,其規定可以繼續執行。
對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應當酌情減免雜費。
其他行政機關和學校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自行制定收費的項目及標准;不得向學生亂收費用。
第十八條 依照義務教育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享受助學金的貧困學生是指:初級中等學校、特殊教育學校的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經濟困難地區、邊遠地區的小學及其他寄宿小學的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實行助學金制度的具體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規定。
第四章 教育教學
第十九條 實施義務教育必須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方向,實行教育與生產勞動相結合,對學生進行德育、智育、體育、美育和勞動教育。
第二十條 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必須按照國務院教育主管部門發布的指導性教學計劃、教學大綱和省級教育主管部門制定的教學計劃,進行教育教學活動。
第二十一條 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應當選用經國務院教育主管部門審定或者其授權的省級教育主管部門審定的教科書。非經審定的教科書不得使用。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 實施義務教育學校的教育教學工作,應當適應全體學生身心發展的需要。
學校和教師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對品行有缺陷、學習有困難的兒童、少年應當給予幫助,不得歧視。
第二十三條 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可根據城鄉經濟、社會發展和學生自身發展的實際情況,有計劃地對學生進行職業指導教育和職業預備教育或者勞動技藝教育。
第二十四條 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在教育教學和各種活動中,應當推廣使用全國通用的普通話。
師范院校的教育教學和各種活動應當使用普通話。
第二十五條 民族自治地方應當按照義務教育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規定組織實施本地區的義務教育。實施義務教育學校的設置、學制、辦學形式、教學內容、教學用語,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決定。
用少數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教學的學校,應當在小學高年級或者中學開設漢語文課程,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適當提前開設。
第五章 實施保障
第二十六條 實施義務教育學校的設置,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人民政府統籌規劃,合理布局。
小學的設置應當有利於適齡兒童、少年就近入學。寄宿制小學設置可適當集中。普通初級中學和初級中等職業技術學校的設置,應當根據人口分布狀況和地理條件相對集中。
盲童學校(班)的設置,由省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統籌安排。聾啞學校(班)和弱智兒童輔讀學校(班)的設置,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人民政府統籌安排。
第二十七條 省級人民政府應當制訂實施義務教育各類學校的經費開支定額,並制訂按照學生人數平均的公用經費開支標准、教職工編制標准和校舍建設、圖書資料、儀器設備配置等標准。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訂實施規劃,使學校分期分批達到前款所列的辦學條件標准,並進行檢查驗收。
第二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置的實施義務教育學校的事業費和基本建設投資,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籌措。用於義務教育的財政撥款的增長比例,應當高於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比例,並使按在校學生人數平均的教育費用逐步增長。
社會力量舉辦實施義務教育學校的事業費和基本建設投資,由辦學單位或者經國家批準的私人辦學者負責籌措。
中央和地方財政視具體情況,對經濟困難地區和少數民族聚居地區實施義務教育給予適當補助。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各種社會力量以及個人自願捐資助學。
第二十九條 依法徵收的教育費附加,城市的,納入預算管理,由教育主管部門統籌安排,提出分配方案,商同級財政部門同意後,用於改善中小學辦學條件;農村的,由鄉級人民政府負責統籌安排,主要用於支付國家補助、集體支付工資的教師的工資,改善辦學條件和補充學校公用經費等。
學校的勤工儉學收入,部分應當用於改善辦學條件。
第三十條 實施義務教育各類學校的新建、改建、擴建,應當列入城鄉建設總體規劃,並與居住人口和義務教育實施規劃相協調。
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新建、改建、擴建所需資金,在城鎮由當地人民政府負責列入基本建設投資計劃,或者通過其他渠道籌措;在農村由鄉、村負責籌措,縣級人民政府對有困難的鄉、村可酌情予以補助。
第三十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切實措施,保證實施義務教育各類學校教科書和文具紙張按時、按質、按量供應。
第三十二條 省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規劃、採取措施,加強和發展師范教育,並組織其他高等學校為實施義務教育培養師資。
盲、聾啞、弱智兒童學校的師資,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組織培養。
第三十三條 各級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實施義務教育學校的教師培訓工作,使教師的思想政治素質和業務水平達到義務教育法規定的要求。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培訓工作,提高實施義務教育學校校長的思想政治素質和管理水平。
校長和教師的在職培訓工作,由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教育主管部門負責組織。
第六章 管理與監督
第三十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實施義務教育的目標責任制,把實施義務教育的情況作為對有關負責人員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對實施義務教育的工作進行監督、指導、檢查的制度。
第三十六條 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及其他機構,在實施義務教育工作上,接受當地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門的管理、指導和監督。
第三十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為實施義務教育作出突出貢獻的企業事業單位、學校、社會團體、部隊、居(村)民組織和公民,給予獎勵。
第七章 罰 則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依照管理許可權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一)因工作失職未能如期實現義務教育實施規劃目標的;
(二)無特殊原因,未能如期達到實施義務教育學校辦學條件要求的;
(三)對學生輟學未採取必要措施加以解決的;
(四)無正當理由拒絕接收應當在該地區或者該學校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就學的;
(五)將學校校舍、場地出租、出讓或者移作他用,妨礙義務教育實施的;
(六)使用未經依法審定的教科書,造成不良影響的;
(七)其他妨礙義務教育實施的。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依照管理許可權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侵佔、剋扣、挪用義務教育款項的;
(二)玩忽職守致使校舍倒塌,造成師生傷亡事故的。
第四十條 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未按規定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監護人就學接受義務教育的,城市由市、市轄區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機構,農村由鄉級人民政府,進行批評教育;經教育仍拒不送其子女或者其他被監護人就學的,可視具體情況處以罰款,並採取其他措施使其子女或者其他被監護人就學。
第四十一條 招用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做工、經商或者從事其他僱傭性勞動的,按照國家有關禁止使用童工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擾亂實施義務教育學校秩序的;
(二)侮辱、毆打教師、學生的;
(三)體罰學生情節嚴重的;
(四)侵佔或者破壞學校校舍、場地和設備的。
第四十三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復議。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適齡兒童的入學年齡以新學年始業前達到的實足年齡為准。
第四十五條 本細則由國家教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10. 專業的專業設置
主詞條: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 21世紀以來,中國高校專業擴張形勢嚴峻,「專業大雜燴」、「管產不管銷」、「熱門專業冷就業」等現象突出。教育部透露,共有61所高校在一年內申報增設7個以上新專業,不僅211、985等綜合性重點大學「文理兼備、涵蓋11大學科門類」,一般本科和專科院校,包括理工、農林、財經、語言、航空、城建等專業性院校也追求學科「大而全」,其中經濟學、管理學、法學等文科門類,經濟學、國際貿易、工商管理、法學等專業,幾乎在各等級、各類型院校中都有開設。
21世紀教育研究院副院長熊丙奇說,目前我國有相當一部分高校辦學理念比較功利,它們在設置專業時以學歷需求為導向,而不是以社會對人才的需求為導向。只要社會有旺盛的學歷需求,它們就會開設一些專業,並將招生當成一種「文憑生意」。
除了經濟效益,擴張新專業的沖動還源自高校領導個人的政績考量。「學校搞大了,感覺臉上有光,就像以前『學院』改成『大學』一樣。現在系改成院,專業改成系,系主任、院長一大堆,顯得高大上。」南開大學教授袁辛說。 高校專業盲目擴張後問題重重:一是學校重視不足,較偏的專業開設後經費、課題、學生工作投入不到位,導致發展緩慢甚至畸形;二是師資水平低;三是辦學經驗不足,專業課程設置不合理。
教育部2012年頒發的《普通高校本科專業設置管理規定》指出,高校設置專業須具備6個基本條件,包括「符合學校辦學定位和發展規劃」、「有相關學科專業為依託」、「有穩定的社會人才需求」、「有科學、規范的專業人才培養方案」、「有完成專業人才培養方案所必需的專職教師隊伍及教學輔助人員」、「具備開辦專業所必需的經費、教學用房、圖書資料、儀器設備、實習基地等辦學條件,有保障專業可持續發展的相關制度」。但該6項基本條件在操作過程中缺乏實質的約束力和指導性。 專業的開設與削減,招生人數增減,宜建立在社會發展需求與國家科技發展需要的基礎上,而這需要教育主管部門和校方進行廣泛、深入的調研。教育主管部門要發揮行政系統的優勢,在與其他行政部門交流、研討並掌握具體的調查材料後,適時調整高校專業目錄,科學指導高校專業發展。
此外,在專業設置審批上,教育主管部門宜改進審批條件,在實踐操作中應該更加嚴格把關;宜結合學校和地區發展特點,通過教育資源投入分配,來調整學校專業開設。
對於高等院校而言,一方面宜明確學校發展方向、端正學科建設態度,減少專業增設的利益化取向,加強與社會、企業的溝通,充分聽取教育一線師生的思考和建議,合理開設相關專業且控制專業人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