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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大学龚柏华教授

发布时间: 2021-02-27 13:29:11

❶ 复旦大学法学院的师资力量

复旦大学法学院现有专任教师56位,其中教授位(其中博士生导师20位)、副教授20位、讲师11位,35人具有博士学位。我院多名教师曾受各级国家机关邀请,参与立法、司法和政策咨询工作。建国以来,张志让教授被任命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昌道教授曾任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上海市人民政府参事室主任,孙南申教授曾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另有多名教授任上海市人大和上海市政府立法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等职,为法治建设提供实务性服务。董世忠教授入选世界贸易组织(WTO)争端解决机构专家组;董茂云、张乃根、龚柏华、谢佑平、季立刚、王志强等六位教授先后获“上海市优秀中青年法学家”荣誉称号;王蔚副教授、孙晓屏副教授、郭建教授、段匡教授、杨心宇教授、侯健副教授先后获“上海市育才奖”荣誉称号。
1983年法律系恢复建立后即开始招收法学本科生和研究生。在院学生1900余人,其中包括外国留学生200余人;研究生约占70%,本科生约占30%。复旦大学法学院拥有国际法学、民商法
学博士点以及法学理论、宪法与行政法学、法律史学、民商法学、国际法学、诉讼法学、刑法学、经济法学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等九个硕士点。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复旦大学法学院自2000年起开始自主招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JM)研究生,是国内较早开展法律硕士培养工作的法学院之一,经过多年的探索,形成了一整套完备的培养模式,毕业并获得法律硕士学位者2300余人,为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律师事务所和企事业单位输送了大批高层次、复合型、实践型的法律人才。法学院在教学科研中贯彻理论与实践并重的方针,在加强基础理论研究的同时,大力发展应用性研究以增强服务国家和社会的能力,形成了一定的特色与优势。香港回归前后,受国务院港澳办委托为香港律政司、立法会、法律援助署和廉政公署等机构官员举办十四期“中国法律讲习班”,效果甚佳。
复旦大学法学院历来注重学生素质的全面培养。1993年在新加坡举办的国际华语大专辩论赛中,复旦大学代表队一举夺冠,队员严嘉、季翔为法律系学生。2001年以来,法学院先后有九个班级获得“上海市先进集体”荣誉称号,获全国大学生挑战杯一等奖一项。2003年,复旦大学代表队获“Jessup国际法模拟法庭竞赛”中国赛区第一名,代表中国赴美参加国际比赛。
复旦大学法学院积极开展对外交流活动,与国内外多所著名大学的法学院系建立了良好的学术交流与合作关系,如与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圣路易斯华盛顿大学法学院、乔治敦大学法学院,爱尔兰都柏林大学法学院,德国Bucerius法学院,俄罗斯莫斯科大学法律系,香港大学法学院,韩国高丽大学法科大学院和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学院等多所世界一流院校有交流协议。

❷ 完美结局求助 参考文献 要关于我国反倾销法的 心情大好 要完结了 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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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董世忠主编:《国际金融法》,法律出版社1989年第1版

15.高尔森主编:《国际税法》,法律出版社1992年第1版

16.余劲松主编:《国际投资法》,法律出版社1994年第1版

17.吴焕宁主编:《海商法学》,法律出版社1989年第1版,1996年第2版,

18.曹建明、陈治东主编:《国际经济法专论》(第一卷至第第六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1版

19.余劲松、吴志攀主编:《国际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第1版

20.王铁崖主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81年第1版

21.王铁崖主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第1版

22.王贵国著:《国际经济法》,香港:广角镜出版社有限公司1992年第1版

23.梁西主编:《国际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年第1版

24.饶戈平主编:《国际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1版

25.曾令良主编:《国际法学》,人民法院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第1版

26.慕亚平著:《当代国际法原理》,中国科学文化出版社2003年第1版

27.邵津主编:《国际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第1版

28.张乃根著:《国际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版

29.张乃根主编:《新编国际经济法导论》,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2版

30.韩德培主编:《国际私法新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1版

31.赵承壁编著:《国际贸易统一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1版

32.龚柏华著:《国际金融法新论》,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1版

33.陈治东:《国际商事仲裁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1版。

34.张乃根:《国际贸易的知识产权法》,复旦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1版

35.李浩培:《国际民事程序法概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第1版

36.陈安总主编:《国际经济法学系列专著》,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2002年第1版

37.陈安主编:《国际经济法学专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第1版

38. [法]克劳德若.贝尔亨特,特雷莫著:《海关法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第1版

39.徐觉非主编:《海关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1版

40.《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成果》,总编审汪尧田,复旦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1版

41.汪尧田 周汉民 主编《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总论》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1992年第1版

42.汪尧田 周汉民主编:《世界贸易组织总论》,上海远东出版社1995年第1版

43.曹建明 贺小勇:《世界贸易组织》,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1版

44.张乃根主编:《中国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1版

45.张乃根陆飞主编:《知识经济与知识产权法》,复旦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1版

46.汪尧田 李力主编:《国际服务贸易总论》,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1版

47.赵维田:《世贸组织(WTO)的法律制度》,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1版

48.赵维田:《最惠国与多边贸易体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第1版

49.韩立余:《美国外贸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1版

50.曾令良:《世界贸易组织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1版

51.彭文革、徐文芳:《倾销与反倾销法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1版

52. 高永富、张玉卿主编:《国际反倾销法》,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1版

53. [美]约翰・H・杰克逊:《世界贸易体制》,张乃根译,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1版

54. 孔祥俊:《WTO知识产权协定及其国内适用》,法律出版社2002年第1版

55.张乃根:“论《多哈TRIPS协议宣言》与WTO争端解决的关系”,载《国际经济法学刊》第8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

56.张乃根:“论TRIPS协议框架下的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当代法学研究》2003年第3期

57.张乃根:《美国专利法判例选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1版

58. 《工业产权实用法规汇编》,上海市律师协会和上海市工业产权研究会编,同济大学出版社1991年

59. 李浩培著:《条约法概论》,法律出版社1987年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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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宗良,“新资本协议出台与我国银行业对策”,《国际金融研究》 1999年第8期

97. 郭玉军:《国际贷款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1版

98. 王家福著:《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1991年第1版

99. 沈达明编著:《国际金融非上的抵销权》,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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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李文等编著:《律师金融业务——国际商业团贷款》,法律出版社1997年第1版

102.郭洪俊著:《国际银团贷款中的法律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1版

103.徐海燕译文:“论国际商会关于合同保函的规则”,《民商法论丛》第9卷

104.周辉斌著:《银行保函与备用信用证法律实务》,中信出版社2003年第1版

105.CLIFFORD CHANCE法律公司:《项目融资》,华夏出版社1997年第1版

106.于安著:《外商投资特许权项目协议(BOT)与行政合同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1版

107.联合国贸发会议:《1999年世界投资报告》(中译本)中国财经出版社2000年第1版

108.王贵国:《国际投资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1版

109.曾华国:《收购中国》,江苏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1版

110.联合国贸发会议:《1996年世界投资报告》(中译本)对外经贸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1版

111.中国社科院国际投资中心:《2000年中国外商报告》中国财经出版社2000年第1版

112.余劲松:“论跨国公司责任的法律依据”,载《法商研究》1995年第3期

113.余劲松:《跨国公司的法律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年第1版

114.胡果威:《美国公司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1版

115.邓子基、唐腾翔著:《国际税收导论》,经济科学出版社1988年第1版

116.陈志楣 著:《税收制度国际比较研究》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7月第1版

117.李必昌 编著:《中国对外税收法律制度》,法律出版社 1988年第1版

118.王铁军 编著:《国际避税和反避税》,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7年第1版

119.葛惟熹 主编:《国际税收教程》,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7年第1版

120.高尔森主编:《国际税法》,法律出版社1988年第1版

121.邓子基、唐腾翔著:《国际税收导论》,经济科学出版社1988年第1版

122.张 勇著:《国际税法导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年第1版

123.国家税务局税收科学研究所译:《偷税与避税》,中国财经经济出版社 1992年8月第1版,

124.唐腾翔、唐翔 著:《税收筹划》,中国财经经济出版社 1994年9月第1版

125.方卫平 编著:《国际税收学》,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2003年9月第1版

126.杜莉 著:《国际税收学》,上海三联书店 2001年第1版

127.陈 安 总主编,廖益新 主编:《国际税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1年第1版

128.国家税务局税收科学研究所译:《逃税与避税》,中国财经经济出版社,1992年版

129.国家税务局税收科学研究所译:《偷税与避税》,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2年第1版

130.韩健著《现代国际商事仲裁的理论与实践》(修订本) 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1版

131.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人民法院案例选》(民事,经济,知识产权,海事,民事诉讼程序卷),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年第1版

132.唐厚志“谈谈国际商事仲裁的基本原理和实践”《仲裁与法律》2001年合订本,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133.陈力“浅析ICSID仲裁的突出特点”《上海律师》1998年第5期。

134.王生长“仲裁协议及其效力确定”,〈仲裁与法律〉(2001年合订本)法律出版社版,

135.朱建林编著《国际商事案例评析》 中信出版社2002年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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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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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Allan B. Afterman, U.S. Securities Regulation of Foreign Issuers: Financial Reporting and Disclosure Manual,Kluwer Law International,1997年。

69.Philip Wood,Law and Practice of Internatinal Finance, Sweet & Maxwell, 1980.

70.Scott L. Hoffman,International Project Finance,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1998年;

71.Graham D. Vinter,Project Finance, 2th edition, Sweet & Maxwell, 1998年

72.Fiona Scott International Project Finance,Claus-Peter Marters Transnational Publishers,Ing, 2000。

73.UNCTAD, World Investment Report 1996, United Nations Publication, NO.E. 96

74.Fiona Beveridge, Treatment and Taxation of Investment under International Law ,Juris Publishing, Inc.2000.

75.Emercy J. and M. Spence, “Administrative Barrier: the red tape analysis”, Washington, D.C.FIAS, 1999.

76.UMCTAD, (1999) Foreign Porfolio Investment and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 Document No. TD/B/Com, 2/EM.G/2.15 April

77.M. Sornarjan. The Settlement of Foreign Investment Disputes,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2000

78.OECD National Treatment to Foreign Enterprises Established with Territorial of Member Countries under OECD.

79.Enic L. Richards, Law for Global Business, Richard D Irwin Inc.,1995

80.Meyer, Klaus, Entry Mode Choice in Emerging Markets Center for East European Studies, Working Paper No. 18. Feb. 1998

81.Arnold A. Knetchle, Basic Problems in International Fiscal Law,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1979

82.David R. Davies,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Double Taxation Relief, London: Sweet & Maxwell,1985

83.International Encyclopedia of Comparative Law (1971) Vol. XIII

❸ 复旦大学法学院研究生部在哪里宿舍条件如何

复旦大学法学院研究生部在校本部。地址:杨浦区邯郸路220号。宿舍为四人间,有独立卫生间,有空调。研究生宿舍都在北区生活公寓,条件整体还可以。
复旦大学法学院初创于1929年(法律系),是复旦大学下属院系之一。几经改组与调整,1981年恢复法律学专业,1983年重建法律系。2000年11月,在原法律系的基础上正式组建单一学科的法学院,如今复旦法学院已经发展成为华东地区、乃至全国,重要的法律人才培养基地和科研重镇,为我国司法界培养了大批高层次、复合型、实践型人才。
复旦大学法学院现有专任教师56位,其中教授25位(其中博士生导师20位)、副教授20位、讲师11位,35人具有博士学位。我院多名教师曾受各级国家机关邀请,参与立法、司法和政策咨询工作。建国以来,张志让教授被任命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昌道教授曾任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上海市人民政府参事室主任,孙南申教授曾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另有多名教授任上海市人大和上海市政府立法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等职,为法治建设提供实务性服务。董世忠教授入选世界贸易组织(WTO)争端解决机构专家组;董茂云、张乃根、龚柏华、谢佑平、季立刚、王志强等六位教授先后获“上海市优秀中青年法学家”荣誉称号;王蔚副教授、孙晓屏副教授、郭建教授、段匡教授、杨心宇教授、侯健副教授先后获“上海市育才奖”荣誉称号。

❹ 龚柏华的介绍

龚柏华,复旦大学高级律师学院副院长,复旦大学上海自贸区法研究中心主任,复旦大学内法学院教授容、博士生导师;中国政府推荐WTO争端解决专家组指示性名单上专家;上海WTO事务咨询中心业务总监;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❺ 复旦大学教授名单谁知道

姓名:班天可职称:讲师学科领域:民商法
姓名:白国栋职称:副教授学科领域:商法、公司法
姓名:白江职称:副教授学科领域:民商法学
姓名:陈浩然职称:教授、博导学科领域:刑法
姓名:陈力职称:教授、博导学科领域:国际法
姓名:陈治东职称:教授、博导学科领域:国际法
姓名:陈梁职称:教授、博导学科领域:国际法
姓名:陈乃蔚职称:教授学科领域:民商法
姓名:杜宇职称:教授、博导学科领域:刑法
姓名:杜仪方职称:副教授学科领域:宪法行政法
姓名:段匡职称:教授、博导学科领域:民商法、环境法
姓名:杜涛职称:教授、博导学科领域:国际法
姓名:董茂云职称:教授、博导学科领域: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姓名:段厚省职称:教授、博导学科领域:诉讼法
姓名:郭建职称:教授、博导学科领域:法律史
姓名:龚柏华职称:教授、博导学科领域:国际法
姓名:高凌云职称:副教授学科领域:国际法
姓名:胡鸿高职称:教授、博导学科领域:民商法、经济法
姓名:侯健职称:教授学科领域:法理学
姓名:何力职称:教授、博导学科领域:国际法
姓名:韩涛职称:副教授学科领域:法律史
姓名:胡华忠职称:学科领域:
姓名:蒋云蔚职称:副教授学科领域:民商法
姓名:季立刚职称:教授、博导学科领域:民商法、经济法
姓名:李世刚职称:副教授学科领域:民商法
姓名:梁咏职称:副教授学科领域:国际法学
姓名:刘士国职称:教授、博导学科领域:民商法
姓名:李传轩职称:副教授学科领域:环境法、经济法
姓名:李小宁职称:副教授学科领域:民商法
姓名:刘志刚职称:教授、博导学科领域:宪法行政法
姓名:陆志安职称:副教授学科领域:国际法
姓名:刘希贵职称:副教授学科领域:刑法
姓名:吕萍职称:讲师学科领域:诉讼法
姓名:马贵翔职称:教授、博导学科领域:诉讼法
姓名:马忠法职称:教授、博导学科领域:国际法
姓名:潘伟杰职称:教授学科领域:宪法行政法
姓名:史大晓职称:讲师学科领域:法理学
姓名:孙笑侠职称:教授、博导学科领域:法理学
姓名:孙晓屏职称:副教授学科领域:民商法
姓名:孙南申职称:教授、博导学科领域:国际法
姓名:陶蕾职称:讲师学科领域:环境法
姓名:涂云新职称:讲师学科领域:宪法行政法
姓名:王伟职称:教授学科领域:国际法
姓名:王全弟职称:教授、博导学科领域:民商法
姓名:王俊职称:讲师学科领域:民商法
姓名:汪明亮职称:教授、博导学科领域:刑法
姓名:王蔚职称:副教授学科领域:宪法行政法
姓名:王志强职称:教授、博导学科领域:法律史
姓名:许凌艳职称:副教授学科领域:民商法、经济法
姓名:熊浩职称:讲师学科领域:诉讼法、纠纷解决
姓名:谢佑平职称:教授、博导学科领域:诉讼法
姓名:徐美君职称:教授学科领域:诉讼法
姓名:徐新林职称:副教授学科领域:民商法
姓名:杨严炎职称:副教授学科领域:诉讼法
姓名:姚军职称:副教授学科领域:卫生法、保密法
姓名:杨晓畅职称:讲师学科领域:法理学
姓名:朱丹职称:讲师学科领域:国际法
姓名:张乃根职称:教授、博导学科领域:国际法
姓名:张光杰职称:副教授学科领域:法理学
姓名:赵立行职称:教授、博导学科领域:法律史
姓名:朱淑娣职称:教授、博导学科领域:宪法行政法
姓名:张梓太职称:教授、博导学科领域:环境法、经济法
姓名:章武生职称:教授、博导学科领域:诉讼法
姓名:张建伟职称:教授、博导学科领域:经济法、民商法

❻ 如何看待最近许多国家对我国的出口产品进行反倾销

一, 正常价值确定的一般方法
正常价值是反倾销法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它是用以与出口价格比较以受诉进口产品是否构成倾销的基础价格,经过调查后计算出的正常价值的高低直接决定了倾销指控能否构成。1 gatt1947 第6条规定确定正常价值方法有三种:1,出口国国内市场价值,即“相似产品在出口国用于国内消费时正常贸易过程中的可比价格”;2,出口国向第三国出口的价值,即“相似产品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向第三国出口的可比价格”;3,结构价格,即“产品在原产国的生产成本加合理的销售费用和利润”。1994年的wto的反倾销协议沿袭了这种确定正常价值的方法,包括欧美在内的世界各国正常价值的确定方法与上述方法基本一致,即使不同,也只是细节上的出入,基本上也脱不出这个范围。
在适用出口国价格和第三国价格时,首先必须明确“相似产品”(like proct)的含义,欧盟对“相似产品”的含义直接采用wto反倾销协议的规定,该规定强调的是产品之间物理特征的完全和进乎相同,而美国反倾销法除了考虑物理特征之外,还可以使用目的相同,所使用的零部件相同,或原材料相同等标准。后者的外延更宽广一些。
在适用的次序上是出口国价格,第三国价格,结构价格。适用出口国价格的条件是(1):出口国国内市场同类产品的销售是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发生的;(2),这种价格是具有代表性的价格,能够与受诉产品价格比较2。第三国价格方法很少使用,原因是既然受诉产品在进口国市场有可能倾销,它同样可能在第三国市场倾销,所以以第三国价格来计算正常价值很可能得出不构成倾销的结论。构成价格,又译作结构价格,推定价格。gatt使用的是“成本加利润”的方法,《反倾销守则》将其进一步表述为:“该产品在原产国的生产成本加合理的管理费,销售费和其他成本及利润”。欧盟的规定与之相似,但美国将各项因素做了量的规定。但这三种方法必须在“正常贸易过程中”(ordinary course of trade)的前提下,正常的贸易过程指的是自由的不受限制的市场条件下发生作用的情况,下面三种情况下的销售不认为是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发生的:(1)交易双方之间存在某种关联关系或有补偿的销售;(2)低于生产成本的销售;(3)非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销售。中国不被认为是市场经济国而是处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期,所以确定中国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不能用上述三种方法,而要特殊的安排,即替代国制度和生产要素价值法。

二,用欧美的标准分析中国的经济体制
自新中国成立到20世纪80年代末,中国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企业的产,供,销都由政府决定,企业的负责人和职工都是占编制的吃国家饭的国家工作人员,所以企业不是独立的法人,而是政府的附属机构。这就产生了政企不分的现象。从上个世纪90年代到现在中国政府一直致力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但按照国际标准,中国依然不是完全的市场经济国家。按照美国的市场经济标准分析中国的国情如下:
1,该国货币与其他国家货币的可兑换程度。中国目前只允许经常项目下的可兑换,资本项目下的兑换还受到限制,但资本项目下的兑换最能体现该国的货币自由度。并且,货币兑换的自由度是判断一国是否市场经济体制的首要标准,从这一点来看,中国显然不是市场经济国家。。
2,雇员与顾主谈判工资的自由程度。非公有制企业里谈判工资的自由度较大,但国有企业的国家职工的工资有固定的标准,往往由企业或政府决定。谈判工资的可能性不大。
3,该国对合资公司或其他外国投资的准入程度。我国明确颁布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将外资进入分为鼓励类、限制类、允许类、禁止类。不过,中国已经入世,外资的市场准入正在改变。
4,政府管制生产方式和资源的分配的程度。生产方式的管制已大为放开,资源分配,除了战略资源外已主要由市场决定。
5,政府决定价格和产量的程度。我国在1998年颁布了《价格法》,除了有关国计民生的商品,垄断产业的产品外,价格都由企业决定。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已经有了相当的价格决定权。至于产量,政府已经不再干预。
6,其他商务部认为须要考虑的因素。
至于欧盟,从1998年7月1日开始,在涉及中国和俄罗斯的反倾销调查中,欧委会不再必然认为非市场经济待遇是适当的了。理事会条例(第905/98号)确定了标准,涉及反倾销调查的公司可以据此证明他们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营的,应当使用出口公司的国内(即中国)价格和成本来确定正常价值。如果获得了市场经济的待遇,则在计算单个中国公司的正常价值时,就可以使用来自这些公司的实际价格和成本的资料。但欧盟的标准更为严格:
1,生产投入及销售中,投资的方式要反映市场供求关系;
2,企业要有一套用于所有场合的,按国际会计标准审计的财会帐簿;
3,生产成本和财务状况,包括财产的折旧,债务的偿还等,都按市场经济的法则进行, 不得有歪曲,不得有计划经体制下的企业转换过程中所遗留的财务问题;
4,企业在法律保护下经营,包括受制于破产法和企业财产法的约束,企业不受政府的人为的干预成立或关闭;
5, 汇率方面遵从市场汇率。
至于会计准则,中国经过20年的努力,在新世纪伊始已经制定了与国际会计标准相协调的会计准则,但中国企业远远没有达到这个标准。所以,中国企业提交的会计帐簿,欧盟往往不承认。就这一点,中国企业如果想获得市场经济待遇也要化很多努力。
因此,用欧美的标准来分析中国,中国的确不是市场经济国家,所以,尽管中国已经入世,但中国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不能用《反倾销协议》所规定的三种方法来确定。“几个工作组的成员注意到中国处在向完全的市场经济过渡的过程中,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一成员方进口原产于中国的产品,在对之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的调查的情况下,决定成本与价格比较时可能存在特别的困难,成员方申明在这种情况下,进口成员方有必要考虑这种可能性:严格与中国国内的成本与价格比较也许不总是合适的。”3所以,非市场经济问题并没有因中国的入世而改变。
其实,由于体制改革的分权,地方享有更多的以前只有中央政府的权利,所以,地方政府总是采取种种措施保护新兴的产业和没有竞争力的部门免受外在的竞争。如神龙富康所在地的湖北省规定:购买外地产的汽车牌照费用要比本地高三倍。4这是非常典型的行政干预,是强大的非市场经济因素。所以学术界呼吁首先要国内市场的统一。试想一想,一国国内市场由于种种行政干预未能统一,又怎能让发达国家相信中国是完全的市场经济国家?

三,对替代国制度和生产要素价值合理性的分析
根据美国《1979年贸易协定法》的规定,采用替代国制度5确定自非市场经济国家进口受诉倾销产品的外国价格有三种:
1,此种或类似产品在替代国用于国内市场消费的销售价格。如1985年中国输美漆刷案,美国就是用斯里兰卡国的国内销售价作为中国漆刷的正常价值。
2,此种或类似产品由替代国向其他国家,包括美国出口的销售价格。
3,此种或类似产品在替代的构成价格。
替代国制度从法理上讲是有道理的,因为在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国内市场价格,向第三国的出口价格和构成价格与自这些国家进口的受诉倾销产品的价格不具有可比性,因而不能用来确定受诉产品的外国市场价值。理由如下:
1,非市场经济国家人为的建立起来的官方汇率通常都高估了该国货币的价值,因而将其国内价格换算成美元的结果是高估了受诉倾销产品的正常价值6;
2,非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价格不反映生产成本和供求关系,通常是由政府根据社会的,政治的,经济的和意识形态的目标制定的,而且国内市场价格和国外市场价格经常是相脱节的,其出口价格是基于长期的经济和社会目标制定。7 2001,10月在上海通用公司向菲律宾出口了首批50辆别克gl10轿车,该车是在gl8的基础上改进的。但gl8在国内售价378000元人民币,而作为改进的gl10在菲律宾只卖近180000元人民币。如果菲律宾汽车行业诉别克倾销,用中国的国内市场价作为正常价值计算,别克的倾销是无庸置疑的。为什么向菲律宾低价销售别克轿车?上海通用汽车总经理陈虹表示:"希望通过进入菲律宾这个完全开放、竞争激烈的市场,上海通用汽车能够在海外树立起中国轿车的质量形象"。而且“面对入世,中国的汽车厂家正在抓紧最后几年‘软着陆’的时间积敛内力、应对挑战。上海通用汽车此次成功实现批量出口,是迎接入世、实施其长期发展战略的第一步,此举不仅完成了中国中高档轿车出口零的突破,也在较高起点上为该领域国产轿车的持续发展,应对未来国际、国内汽车市场的竞争,开拓更深层面的市场,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示范。”8从上述材料可以看出别克的出口被赋予更多的政治意义,而不是纯粹的市场行为。
3,在外贸经营体制方面,1996年9月30日外经贸部发布《关于设立中名合资对外贸易公司试点暂行办法》,在上海浦东新区和深圳经济特区合办中外合资外贸公司。1998年10月1日外经贸部发布关于赋予私营企业和科研院所进出口经营权的暂行规定》,从1999年1月1日起凡符合条件者可以从事进出口贸易,并享受与公有制同样的权利,以加快实现外贸经营方式从传统的收购制向服务型的代理制转变。此外,还在生产企业进行外贸经营权自动登记的试点工作,从而呈现出外经贸企业、生产企业,商业物资企业、科研院所和外商等共同参与外经贸经营的格局。但外贸企业的产权问题,企业的法人地位问题依然没有解决。更为不利的是,由于外贸经营权的放开,各地方企业为了短期的创汇纷纷低价销售,这是外国对我国反倾销之诉年年上升的根本原因。
但替代国制度的确在实际操作中的合理性值得怀疑,有关这方面的研究已有基本上有
了定论,概括起来说替代国制度会造成不公正性,不可预见性以及选择替代国时的随意性,但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价格又不可信,这就造成了两难选择的境地。但美国《1998年综合贸易和竞争法》改变了替代国制度,采取生产要素价值法。该法类似于构成价值法,首先也必须考虑一个经济发展水平相当的替代国,该替代国选择的标准和替代国制度相同。生产要素价值法也是以非市场经济国家投入的生产要素乘以替代国该要素价格的方法,但它不是简单的对所耗费的所有生产要素都乘以替代国各生产要素的价值,而是对各生产要素作具体的区分,分别采取不同的计算方式。如果中国的某些生产要素的价格被认为是由市场机制决定的,那么就有可能被接受为计算该受诉倾销产品的正常价值的依据。1991年的螺母案初裁时以市场经济国家把那斯坦为替代国,裁决我方的倾销幅度为66,4%,后据我方据理力争,说明中国生产螺母的钢材主要是从公开市场按市场价格购买的,在化工材料方面,中方证明只有10%的化工材料受到政府的控制。故商业部同意使用中国的化工材料和钢材的价格计算该生产要素的成本,终裁的倾销幅度降为4,24%。91995年的铸铁案中,广东五金矿进口公司对美国商务部计算生铁的价格和内陆运费提出批评,法院部分采纳。所以,有学者指出:“由此可见,在今后的内似案子中,对生产要素的衡量仍是可值得辩驳的地方。”10
客观的说,从替代国制度到生产要素制度是一个进步,至少中国出口产品的价格只要是由市场决定的,就有可能被作为计算正常价值的依据。美国的这一变化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中国经济体制的变化。此外,美国还规定了单独税率和“市场导向”(market oriented instry)测试制度。也就是说,如果一个产业满足一定的标准11,就可以享受市场经济待遇,就可以运用出口国的数据来确定正常价值。所以,从制度上讲,中国企业还是可以争取到公平待遇的,美国并不是将中国的企业一棒子打死,至少还有区别对待的制度。

四,中方败诉的主观原因大于客观原因
中国在国外的反倾销之诉中败的诉原因有两条,其一:客观原因,即非市场经济待遇。其二:主观原因,应诉体制的不健全和企业的消极对待。笔者认为,中方败诉的主要原因都不是美国计算正常价值本身的不合理性,而是部分中国企业就是低价竟销,1985年的猪鬃油漆刷案,“国内宏观管理薄弱,出现低价竟销是该产品屡遭厄运的根本原因”12。如上所说,由于中央放权,宏观管理并没有得到有效加强。此外,未能很好的利用美国的制度,不懂得也不善于打国际官司。1994年的大蒜案,中国企业居然不应诉,致使征税365%,成为目前中国被征税最高的记录。上述的螺母案也是由于主观原因而丧失了创造美方用中国生产要素价格来计算中国输美产品的正常价值的先例。1996年的小龙虾案,在被核查的6家企业中,有一家未能按美国商业部的提供生产和销售成本,还有一家少报销售,漏报了3家生产厂家,致以被课以206,63%的高关说。不按要求,少报,漏报是没有法律意识造成的,很多企业自以为不合作美国就找不到有关信息,从而无法处理。其实,如果中国企业不积极合作,美国可以利用“最佳信息获得法”(bia)13处理案件。在小龙虾案中,诉方在申诉时列举了61家出口商,但只有15家出口商出面应诉,被美方认为不能代表整个龙虾产业;而且在几个调查期间内,出口过龙虾仁的公司未能回答问卷。尤令人气愤的是美国商务部向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和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发出索取信息,但外经贸部未能提供一份中国龙虾仁出口商名单及其他信息。商会提供的信息不被认可,最后按bia处理。
至于制度本身,如果真的不公平,也需要中国企业举证,只要证据充分,欧美国家会考虑的。wto的争端解决机制也这样规定的,“在欧共体对日本的audiotapes反倾销案和美国对挪威的salmon反倾销案中,欧共体和美国采取的将平均正常价值和单独正常价值比较的方法颇受批评,但对这种方法不公的指控被专家组驳回,因为指控方没有证明这种计算倾销的方法已经有效的提高了倾销幅度。”14换言之,如果中国享受了《反倾销守则》的权利,也完全有可能遇到类似的问题,到那时不能再抱怨制度的不公了。其实,如果具体分析中国败诉的自身原因,就不难得出败诉的主要原因是主观上的结论。
具体来说,中国败诉的主观原因是(1):企业应诉时态度不够积极,方式不够正确;(2)企业的信息渠道不畅,经常出现一些企业苦于没有资料而无法在应诉中获胜的情况;(3)与进口商的联系不够,而对于欧盟来说,对其成员国的影响力不强;(4):其他问题,如应诉机制问题,国内市场不规范,我国的法律服务机构不成熟,反倾销的预警机制不完善,对外国的反倾销了解不够。15有了以上的原因,中国很难在反倾销之诉中取胜。有一位欧洲律师针对以上情况,提出了一些有价值的建议。16
1,调查之前。1)与其他的生产商建立联系,并关注欧盟的情况。事实上,欧盟多数的贸易协会一旦了解它们的竞争者所面临的问题,都会同情进口商。这种联系一般会防止反倾销申诉的提出。另外,还有必要了解市场上的主要价格水平,出口商可以了解何时会提起反倾销调查的申诉。2)控制出口活动3)非价格竞争或价格的敏感性,减少调查危险的另一个方法是在欧盟市场与生产商竞争时,不使用价格的方法。出口商可以不通过降价,而是使用其他的方法在欧盟获得市场份额。4)中国外经贸部的重要性
2,发起调查。与欧委会合作对出口公司是有利的。
3,临时税和固定税,一旦征收了临时税,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出口商是否可能与欧委会达成价格承诺,以取代交税。
4,最终措施实施期间的问题。1)反吸收和反规避,2)复审和退税。
“在中国的经济更开发之前,对于中国的出口商来说,申请分别待遇比申请市场经济待遇更好。”17这就是这位欧洲律师的结论。如果中国企业和政府能按照上述的策略去应诉的话,就不会败诉率如此之高。“争取更好的对待即公平的法律环境当然是重要的,但如果有了良好的机会却不善于利用甚至放弃权利,这无疑是极其愚蠢的,即使争取了再好的优惠待遇也是枉然。”18所以,笔者认为中国败诉的主要原因是主观的,而不是替代国制度和生产要素价值制度。

五 结论
中国已经入世,就应该按国际规则思考问题,也应该遵从国际规则。目前,中国的确处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外贸体制不健全,出口产品的价格往往受到政府的影响,因此,欧美对我国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的计算“另眼相待”可以理解。而批评替代国制度的不公平和生产要素价值的缺陷都于事无补,中国的企业和中国政府应该学会利用欧美的制度维护自己的权利,其实大凡中方积极参与,拒理力争的,大多数都是无损害结案,即使征税的,税率都比较低。19当然,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还是应该完善现有的市场体制,特别是改革外贸体制,使外贸企业成为真正的法人,也只有做到着一点才能享受wto的所有权利,才能真正参与国际经济活动,成为世界贸易体制名副其实的一员。

参考书目:
1,高永富、张玉卿著《国际反倾销法》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版。
2,彭文革、徐文芳著《倾销与反倾销法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版。
3,《中国入世工作组报告》
4,余劲松《中国涉外经济法新探》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10
5,龚柏华编著:《经贸纠纷案例评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6,高永富、张玉卿主编:《国际反倾销法大全》立信会计出版社2001版
7,john.h.jakson著,张乃根译《世贸体制-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与政策》复旦大学出版
社2001.
8,《法学评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5.和2000.4.
9,汪尧田、刘光溪主编:《wto与反倾销,反补贴争端》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7.

1 高永富、张玉卿著 《国际反倾销法》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版。第234页。
2 彭文革、徐文芳著 《倾销与反倾销法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版。第240页。
3 《中国入世工作组报告》150条。
4 http://www.peopledaily.com.cn /gb/channel3125/20000620/110620.html.
5 美国选择市场经济替代国的标准是,(1):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相当;和(2):是该调查产品的重要生产商。计算方式是以非市场经济国家投入的生产要素乘以替代国该要素价格,然后再加上企业的管理费(10%),利润(8%)和其他费用,最后得出的金额加以调整便是该产品的正常价值。
6 letter from r.n marra.director.ty asessment division customs service.u.s.department of the treasury. to wytwonia. mielec. poland .june 13.1974 转引自余劲松《中国涉外经济法新探》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版。
7 m.schnitzer&j.nordyle.comparative economic systems .1977.p358.转引自同上。
8 http://www.shanghaigm.com/about/index.jsp
9 在上诉审中,由于中方未向商业部提供钢材和两种化工材料的价格,该生产要素仍以巴勒斯坦的价格计算
10 龚柏华编著:《经贸纠纷案例评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84页
11 有三条标准:(1):被调查的产品在决定价格和产量方面不应有政府的介入;(2):生产该产品的企业应以私有或集体所有为特征;(3):所有投入,不论是物质还是非物质的,都必须以市场决定的价格购入的。
12 高永富、张玉卿主编:《国际反倾销法大全》立信会计出版社2001版,第268页。
13 关于bia,“有人也经常论证说 bia 几乎就是美国有关的竞争产业中申诉时指控的翻版,没有什么新的内容,因此,会对外国厂商极为不利” 引自john.h.jakson著,张乃根翻译《世贸体制-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与政策》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12。第290页。
14 see jacques h.f.bourgeois, wto dispute settlement in the field of anti-mping law.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issue 1.1998. oxford press p261.
15 参见汪尧田、刘光溪主编:《wto与反倾销,反补贴争端》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7 第310--320
16参见〔英〕休·斯多克著,彭敏译《欧盟对华反倾销的法律与实践——一个欧洲律师的观点》《法学评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5。第61-70面。
17 同上
18 赵敏燕,董立 《欧共体反倾销程序及中国企业之对策》《法学评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4。第35面。
19 自1980年至1999年年底,美国诉中国倾销案共72件,5件未结案,1件未应诉,其中,无损害的19件,占结案的28.35%;起诉方撤诉的2件,2.99%;中止协议的1件,1.49%;败诉的45件,67.16%。其中,88年的缝制布案,91年的电动吊扇案无损害结案;90年的电风扇案(0-2,16%),94年的金属锰案(0.97-2.16%)税率较底。

❼ 龚柏华的个人简历

复旦大学国际政治系本科毕业,获法学学士学位,法律学系国际法专业研究生回毕业,获法学硕士答学位,留学美国乔治敦大学法律中心,获法学硕士学位;密西根大学法学院、德国康斯坦茨大学访问学者
主要研究领域:国际法、世界贸易组织法、国际金融法、国际商事合同、法律谈判。
专著:《国际金融法新论》;《美中经贸纠纷案例评析》(获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著作三等奖),主编《国际经济合同》;《WTO案例集》等。获上海市第二届优秀中青年法学家荣誉称号。
复旦大学法学院国际法教授,博士生导师,兼职律师。同时兼任上海WTO事务咨询中心业务总监;上海法学会国际法学会副会长。商务部推荐WTO争端解决专家组指示名单上中国专家。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1984年复旦大学国际政治系本科毕业,获法学学士学位;1987年法律学系国际法专业研究生毕业,获法学硕士学位;1991年留学美国乔治敦大学法律中心,获法学硕士学位;1995年美国密西根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1997年德国康斯坦茨大学访问学者。

❽ 复旦大学法律系住宿有空调吗

宿舍比较普通,无空调,4人间,有独立卫生间
以下是复旦大学法学院的简介:
复旦大学法学院初创于1929年(法律系),在八十余年的辉煌历史中,法学家群星璀璨,王宠惠、张志让、梅汝璈、杨兆龙等著名法学家都曾在复旦执教,形成了复旦法学特有的精神特征。后虽几经改组与调整,但依然薪火相传。1981年恢复法律学专业,1983年重建法律系。2000年11月,在原法律系基础上正式组建单一学科的法学院。

新法学院成立后,各项事业快速发展,现已建成完整的本科—硕士—博士人才培养体系,拥有法学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予资格,已设国际法、民商法、法学理论、法律史、宪法学与行政法学、诉讼法和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等七个二级学科博士点,设立一级学科硕士点(已设除军事法学外的其他九个二级学科硕士点),建有法学博士后流动站,自2000年起开展法律硕士专业学位(JM)研究生培养;我院法学一级学科2012年入选上海市一流学科(上海市重点学科),获批设立“复合型”和“涉外型”等两个教育部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和两个上海市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基地。

法学院现有专任教师56位,其中31位教授,17位副教授,8位讲师。现有在校本科生和硕博士研究生1800人左右(本科生450余人,法学硕士生200余人,法律硕士生1000余人,博士生73人)。复旦法学教师在教书育人、研究学术、服务社会有优良传统,努力为推进民主与法治建设、实现社会正义做贡献。建国以来,张志让教授被任命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昌道教授曾任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上海市人民政府参事室主任,孙南申教授曾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孙笑侠教授获“全国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荣誉称号和国家人事部“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张乃根、董茂云、龚柏华、谢佑平、季立刚、王志强、陈力等7位教师获得“上海市优秀中青年法学家”荣誉称号;有8位教师获“上海市育才奖”;孙笑侠、谢佑平、赵立行等3位教授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计划;胡华忠老师入选上海市阳光学者人才计划;王志强教授入选上海市曙光学者人才计划;杜宇、杨严炎等2位教师入选上海市晨光学者人才计划;朱淑娣、陈力、王志强、白江、许凌艳、徐美君、梁咏、刘志刚等8位教师入选上海市浦江人才计划。新法学院成立以来,我院教师先后承担30余项国家社科基金项目,50余项省部级科研项目;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奖励40余项。

2008年7月,根据复旦大学的统一安排,法学院整体搬迁至新落成的复旦大学江湾校区;2011年3月,在美国廖凯原基金会和基金会主席廖凯原先生的大力支持下,建筑面积约2.7万平方米的“廖凯原法学楼”揭牌仪式隆重举行,法学院教学科研条件获得了极大的改善和提升。法学院法律图书馆建设依托复旦大学江湾校区李兆基图书馆。该图书馆建筑面积1.9万平方米,提供藏、查、借、阅一体化的书刊开架服务,还设有兼具上网、阅读与休闲功能的网络学习区,有专供小型团队学习、讨论的研究室等。馆藏法学类图书6万余册,其中中文图4.7万册,外文图书1.3万册;订有中外文期刊256种,其中中文期刊220种,外文期刊36种;订有法学类电子数据库和电子期刊库61个,其中中文类23个,外文类38个。

❾ 复旦大学法学院研究生住宿情况

宿舍位于杨浦区新江湾城复旦新校区,淞沪路2005号
宿舍比较普通,无空调,4人间,有独立卫生间
以下是复旦大学法学院的简介:
复旦大学法学院初创于1929年(法律系),在八十余年的辉煌历史中,法学家群星璀璨,王宠惠、张志让、梅汝璈、杨兆龙等著名法学家都曾在复旦执教,形成了复旦法学特有的精神特征。后虽几经改组与调整,但依然薪火相传。1981年恢复法律学专业,1983年重建法律系。2000年11月,在原法律系基础上正式组建单一学科的法学院。

新法学院成立后,各项事业快速发展,现已建成完整的本科—硕士—博士人才培养体系,拥有法学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予资格,已设国际法、民商法、法学理论、法律史、宪法学与行政法学、诉讼法和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等七个二级学科博士点,设立一级学科硕士点(已设除军事法学外的其他九个二级学科硕士点),建有法学博士后流动站,自2000年起开展法律硕士专业学位(JM)研究生培养;我院法学一级学科2012年入选上海市一流学科(上海市重点学科),获批设立“复合型”和“涉外型”等两个教育部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和两个上海市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基地。

法学院现有专任教师56位,其中31位教授,17位副教授,8位讲师。现有在校本科生和硕博士研究生1800人左右(本科生450余人,法学硕士生200余人,法律硕士生1000余人,博士生73人)。复旦法学教师在教书育人、研究学术、服务社会有优良传统,努力为推进民主与法治建设、实现社会正义做贡献。建国以来,张志让教授被任命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昌道教授曾任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上海市人民政府参事室主任,孙南申教授曾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孙笑侠教授获“全国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荣誉称号和国家人事部“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张乃根、董茂云、龚柏华、谢佑平、季立刚、王志强、陈力等7位教师获得“上海市优秀中青年法学家”荣誉称号;有8位教师获“上海市育才奖”;孙笑侠、谢佑平、赵立行等3位教授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计划;胡华忠老师入选上海市阳光学者人才计划;王志强教授入选上海市曙光学者人才计划;杜宇、杨严炎等2位教师入选上海市晨光学者人才计划;朱淑娣、陈力、王志强、白江、许凌艳、徐美君、梁咏、刘志刚等8位教师入选上海市浦江人才计划。新法学院成立以来,我院教师先后承担30余项国家社科基金项目,50余项省部级科研项目;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奖励40余项。

2008年7月,根据复旦大学的统一安排,法学院整体搬迁至新落成的复旦大学江湾校区;2011年3月,在美国廖凯原基金会和基金会主席廖凯原先生的大力支持下,建筑面积约2.7万平方米的“廖凯原法学楼”揭牌仪式隆重举行,法学院教学科研条件获得了极大的改善和提升。法学院法律图书馆建设依托复旦大学江湾校区李兆基图书馆。该图书馆建筑面积1.9万平方米,提供藏、查、借、阅一体化的书刊开架服务,还设有兼具上网、阅读与休闲功能的网络学习区,有专供小型团队学习、讨论的研究室等。馆藏法学类图书6万余册,其中中文图4.7万册,外文图书1.3万册;订有中外文期刊256种,其中中文期刊220种,外文期刊36种;订有法学类电子数据库和电子期刊库61个,其中中文类23个,外文类38个。

近年来,我院在服务上海经济社会发展方面进行了富有成效的探索。2000年至今,累计为包括公检法司在内的上海政法系统和律师界培养了两千多名在职法律硕士,在提升上海政法干警的整体素质方面贡献了力量。我院教师也积极投身于服务全国、服务上海的大局,多位教授受聘或受邀参与到国家和上海的法治建设,在立法、行政、司法等各层面为法治建设建言献策,特别是主动服务于上海“四个中心”的建设。孙南申、谢佑平教授受聘为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董世忠、张乃根、龚柏华教授担任世界贸易组织(WTO)争端解决机构专家组成员,孙笑侠、段匡教授受聘为上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等等。

我院依托上海国际化大都市的区位优势,走出了一条以国际化为特色的发展道路。与哈佛大学法学院、耶鲁大学、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等十余所世界一流大学的法学院建立了稳定的院际合作关系,互派师生到对方开展交流学习。我院的留学生教育也走在国内前列,2010年起开设全英文授课的“中国商法”国际硕士项目,每年招收十余名留学生;本科留学生的规模和质量也不断提升。

复旦大学法学院历来注重学生素质的全面培养。1993年在新加坡举办的国际华语大专辩论赛中,复旦大学代表队一举夺冠,队员严嘉、季翔为法律系学生。2001年以来,法学院先后有九个班级获得“上海市先进集体”荣誉称号,2009年,2005级本科班获全国先进集体荣誉称号,法学院学生获全国大学生挑战杯一等奖一项。2003年,复旦大学代表队获“Jessup国际法模拟法庭竞赛”中国赛区第一名,代表中国赴美参加国际比赛。

目前,法学院在学校的领导和支持下,在广大师生的共同努力下,依托复旦学术生态,聚力量,建平台,拓贤路,扩格局,凝炼学科创新特色,建设师生理想家园,正加快法学院发展的步伐,努力提升复旦法学院在国内和国际的美誉度和影响力。

❿ 西部资源的作文,急急急!

“来到了西部,像进入了天堂,这里的山,这里的水,梦里的也不如这里的美……”虽说是2045年的一首老歌,但我每当听到它的时候,心中就不禁涌起一个走访西部的“浪潮”。

今天是双休日,我终于不能承受“浪潮”的冲击,于是早上约了几个朋友开着袖珍直升机飞往西部了。为了使我们不至于成为不速之客,途中,我们用心灵感应器向西部主人毕东强发出了走访的信息,接着,我们的脑海便显现出了“欢迎前来”的回电。

俯望西部,不禁感慨万分。几十年前的荒漠现已改造成为碧绿的草原,你可以清楚地看到奔跑着的野驴群。昔日盘旋环山的小路,已成了笔直的穿山大道,成了西部人民走向富裕的阳光大道。

当我们再次下望时,已到了城市上空。高楼大厦林立高耸,宽广的广场已与东方平原上的相差无几。听说这是炸平了几座小山,填平了几处山谷才修成的。真是“昔日高山与崎路,今天摩楼与通途。东西差别无言语,人民生活同样阔。”

按照毕东强的心灵感应信息,我们在一座摩天楼顶机场下了飞机。与早已迎候的毕东强会面后,来到了他的大厅。

正当我们问起毕东强近来有什么新发明时,一台人形机器人把茶水端了上来。毕介绍说:“这台机械叫生化智能人,是鄙公司刚刚研制开发的新产品,它的市场价只有2100元,而且操作简单,因此市场潜力很大,不多久就会打入国际市场。”随后他又向我们介绍了自从20世纪末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以来,西部翻天覆地的变化。我听得出,在他的话语里包含着对党和国家英明决策的无限敬佩。

午饭时,我又产生了疑问:西部这样的地区竟也有各种各样的蔬菜瓜果。问毕东强时,他却说:“这是个秘密,等吃完饭再告诉你。”

饭后,毕把我们带到了一个大菜园。我们都被如此新鲜的栽培方式惊呆了。它上下共分四层,层与层间都栽培着不同类的蔬菜,并且充分考虑了光照,在阳光不能到达的地方,就用平面镜把它反射过来。这种立体无土栽培为西部解?吃菜难“的问题提供了广阔的前景,我们几个都大为赞叹。

随后,我们又参观了几处刚开发的旅游景点。直到日落西山,我们才恋恋不舍地飞回了东部。

回到家,我想把走访所得立即写下来,兴奋之时,却从梦中醒来。哦,美好的梦原来还在建设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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