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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大学孙波教授新生儿

发布时间: 2021-02-28 09:02:42

❶ 谁给我能个 孙波 谢谢

孙波:优秀是一种习惯

(文/王海珍)

“优秀是一种习惯”用在孙波身上再恰当不过,从小学到研究生,班长一职都非他莫属,这种习惯似乎一直保持在他长达近十年的职业生涯中,就是凡事踏踏实实力求做到更好,更精致。所以在机遇女神面前,他总能顺利扣响成功的大门。

1995年毕业于西安纺织工学院

1995——1998年陕西某上市公司人力资源部

1998——2001年西北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2000——2001年深圳华为公司招聘主管

2001——2003年北京和君创业咨询公司高级咨询师

2003——2004 北京和君创业培训发展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2004——至今北京华夏基石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坐在华夏基石咨询公司的会议室内,孙波侃侃而谈,冬日阳光透过百叶窗,斜斜地披在孙波脸上。微笑中尽显沉稳干练,谈吐间不时流露出西北人特有的豪爽与诚恳,恍惚间,在十五层高的写字间,似乎也能感受到黄土高原宽阔,凛冽的气韵。

孙波很谦虚,一直强调自己比较幸运,常常淡化自己,总是说遇到很好的领导,很好的同事,能够遇到比较适合自己发展的位置。只是,在不经意的闲聊中,还是能够捕捉到幸运背后真正的内因,那就是脚踏实地,勤奋努力。曾有六个月连续在国内飞行40余次的记录,也有为了写书,国庆大假闭门在家吃七天速冻饺子的经历,这一切,怎一个幸运了得?

不甘平淡

大学毕业后孙波加盟陕西的一家上市公司,偶然际遇,孙波进入人力资源部,这一干就是十年,从此在这个领域越做越深,越做越广,从人事部干事到招聘主管再至管理咨询业高级咨询师,最终成为这一行业新生代的领军人物。所有的偶然都成为孙波日后职业发展的必然。

1995年,孙波大学毕业,凭籍上学时期一路出色表现,他很快在同去的六十多名大学生中脱颖而出,成为人事部一名干事。因为年轻,他也总主动承担起单位方方面面的事情:去山西煤矿锻炼,在僻野的山村一呆就是半年;单位老年人丧葬,一米八一的他甚至承担起送遗体的活。所有的工作,他都认为是磨练,也从未觉得自己是大学生,需要端着,只做自己份内的事情。正是由于这种平和务实的心态,他很快在偌大的集团享有很高的声誉。在集团工作仅仅一年后,就被任命参与西北最大的仓储式购物广场的筹建工作。

看着一个新事物在自己手中从无到有,慢慢实现的过程让孙波兴奋不已,热情的他,工作自然全力以赴,满心投入。然而,那时国企刚刚改制,自然也存在着不少弊端,还有莫名的人事纷争。年轻的他只想踏踏实实做事,很快厌倦这种名利场的纷争。再加上自己还想在学业上有所提升,自然而然,他选择了考研,攻读MBA。

加盟华为

二年级时,深圳华为来西安招聘,孙波开始并未动心,自己还有一年的学习,就业尚早。然而,两日后,从师兄师姐处得知,华为招聘中明确规定,管理类职位在西安仅面对几所知名院校,其中并没有西北大学。这个消息陡地激发了他的好胜心。他抱着简历,径直敲开了华为招聘主管的大门。一周后,竟然得到了华为面试的机会,而面试的结果更让所有的人大跌眼镜:面试入选的人中,只有他一个人来自西北大学,而最终结果,只有他一人得到这个工作机会。好胜,敢闯,成为他进军事业的敲门砖。

距离毕业时间还有一年,遵照学校的规定,孙波还需留在学校继续论文研究。可是华为公司爱才惜才,很看好孙波的工作能力,经过层层协调,将他调入华为人力资源总部。进入华为,孙波先从最基本的分拣简历工作开始,然后慢慢开始接触来公司面试的人,在工作中摸索学习,同时买了大量人力资源的书充电。进入华为的第三个月,就升任招聘主管,那一年华为公司大招聘,在全国范围内需要招聘7000多名大学生,孙波全程参与招聘工作的整体策划运作,穿梭奔波于全国各大高校,整体协调能力与宏观策划能力都得到了很大提高。

直到至今,孙波提及华为,都怀有深深的感激:“在华为,我感受到一种从未有的自信,或许是由于华为强有力的企业文化,每一位员工,都能感受到华为的强势存在,从而也激发了自己内在的信念。”

转战咨询业

华为工作一年后,孙波返校答辩,华为尽其所能为他提供一切所需,希望孙波毕业后还能继续留在华为。然而,做了一年人力资源招聘工作,孙波感觉到工作中的重复性,别人都在挤破脑袋想进华为的同时,他却想要退出。他更愿意接触新鲜事物,向往有新的领域新的挑战。

当时,有一家猎头公司找到他,希望他能去UT斯达康任招聘主管一职。UT斯达康深圳研究院也在深圳,巧的是,与华为总部仅一街之隔。对华为深有感念之情的孙波当然选择了不去。恰在此时,北京和君创业咨询公司相关负责人找到他,希望他能加盟和君创业咨询公司。当时的咨询业,还属于新鲜事物,孙波本人对此了解也不多,但他听说咨询业的工作能接触更多事物,有更广泛的客户群。凭直觉,他觉得这项工作更适合他,毕业后,他毫不犹豫来北京,走进和君创业咨询公司,从此开始在咨询行业青云前进。

提及他参与的第一个项目,孙波依旧印象深刻。刚进公司,他就被派往成都参与迈普数据通信项目的辅导和实施,具体负责绩效管理体系的设计和构建。这一切,于他,是一个新的开始。咨询业,常常需要长期出差,孙波在成都一住就是半年,最后两个月,其他同事都先后离开,只有他留守在那里,平时忙碌不觉得什么,到了周末,就会有莫名的孤单和迷茫涌上来,常有想拉住一个人畅谈的冲动。孙波说:“能忍受孤独,是咨询师必须要过的一道关。”好在,这一切都过来了。调研项目的同时,他还买了大量的书籍学习,以至于从成都回来,光书就托运了好几大箱。在第一个项目中,不仅学习到大量的专业知识,更重要的是心态更好了,承受力更强了。能用更客观更宽阔的眼界看待问题。

与自己较劲

孙波平日最爱好的运动是游泳和保龄球。这或许和他的性格有关,他不喜欢参与群聚竞争性强的竞技,他更愿意自己与自己较劲。“打保龄球,最重要的是自己一定要在状态,整个过程,都需要自己严格要求自己,包括细节动作,轻微的心理活动,任何一个疏忽,都有可能影响结果。不需要对手,因为最大的对手就是自己。游泳也是,在泳池内,游完四圈,就会问自己还能不能再游一圈,游完后再问自己。超出自己的预定目标,就会感到开心。”

在孙波看来,从来没有对手,最大的敌人就是自己。所以当问及他在所做项目中对哪个最满意的时候,他会说,现在想来,都有点遗憾,如果现在做,会做的更好,正是这种内心高度的自律,自己与自己较劲,孙波漂亮地完成了一个又一个咨询项目。

在做白沙集团的咨询业务时,和君创业想拟作一套人力资源专业技能的管理文库。孙波主动请缨,着手撰写有关绩效考核的书。写书稿要占用大量时间,而孙波也不愿耽误手中的项目,所以只能白天照常工作,见客户,写报告,做调查。晚上见缝插针准备书稿。国庆七天假,大家都趁此机会旅游放松,他却飞到北京,闭门在家继续撰写书稿。“七天只出了两次门,都是来公司讨论书稿问题,那几天,天天吃速冻饺子。”谈起那段经历,孙波只是微笑:“并没有觉得有多辛苦,好像有一股激情,有种亢奋在心内燃烧。”他全力以赴编撰的书《以KPI为核心的绩效管理》一经上市,就引起业界注意,一版二版全部销售告罄。前一阵子,一个在清华大学EMBA班进修的朋友打电话告诉他:“孙波,看到你的书了,是你写的吧?现在正在被我们当作教材使用呢。”

日见积累的实战经验与精进的业务能力,让他在咨询业界崭露头角,他承担的项目越来越多,任务也益发繁重。2003年非典过后,和君创业业务重新组合,新成立了培训发展公司,他被任命为和君创业培训发展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孙波不无感慨地说“在各个企业做项目的同时,自己也学习到很多,因为每个企业老总都有他自己的性格特征,人格魅力。不经意间就能感触到他人性格中的亮点。”因为有海纳百川的心胸,他的视野也益发宽阔大气。

还在做白沙项目的时候,人大教授彭剑锋老师就给予他很多指导,在和君创业咨询公司这几年中,耳濡目染,孙波也日渐被彭教授的人格魅力所折服。当彭剑锋教授要成立华夏基石人力资源顾问公司的时候,他毫不犹豫地加盟进入华夏基石,现在他担任华夏基石人力资源顾问公司副总经理,华夏基石教育培训有限公司总经理,同时还担任《人力资源》杂志社北京地区的执行主编。众多职务压身,孙波依旧应付自如,十年职场生涯已历练得他荣辱不惊。

职场忠告

对于刚走向工作岗位的年轻人,他觉得学习什么专业并不重要,决定自己发展的是个人综合素质,更重要的是需要自身不懈的努力。只有努力做好手头的每一项工作,才会有其他的发展机会,所以心态很重要,不要好高骛远。当初学习工科的他,并未曾想会做自己毫不熟悉的人力资源工作。是自身的努力和际遇的选择让他在此领域越走越深,成为他事业的基点并攀至事业的高峰。

回忆走过的职业生涯,孙波笑言:“当初偶然一脚踏入人力资源部,从此走上事业不归路。”假如当时踏上社会的第一份工作不是人力资源管理,人生轨迹又是怎样一个场景呢?对于这个问题,孙波早有准备:“或许会在学校当老师,站在三尺讲台,生活在安静单纯的学校里。”所以,他的近期目标是读博士,在理论知识上再充实自己,没准,几年后,他真的会回到学校,做一名受人爱戴的老师。人生发展轨迹,谁又能说这没有可能?让我们拭目以待,期待孙波更精彩的人生篇章!

❷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的集团架构

胡问鸣董事长、党组书记
1957年5月出生,江苏扬州人,1978年3月入党,1975年11月参加工作,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毕业,博士研究生学历,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
孙波董事、总经理、党组副书记
1961年出生,1982年8月大连工学院船舶设计与制造专业本科毕业,2007年7月获得大连理工大学船舶与海洋结构物设计制造专业工学博士学位,研究生学历,高级工程师(研究员级)。
邵开文 党组成员 副总经理
1957年出生,大学本科学历,毕业于上海交通大学电力工程专业。历任第七0一研究所三室副主任、第七0一研究所上海分部主任、第七0一研究所副所长、所长,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军工部主任、第七研究院院长(法人代表)兼党组副书记、中船重工军品工程技术中心主任(法人代表)。
钱建平 党组成员 副总经理
党组成员,副总经理。1961年出生,本科学历,1983年7月毕业于南京工学院水声工程专业(本科), 1993年12月毕业于西北工业大学鱼雷自导专业(硕士)。1983年8月参加工作,1989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历任第七〇五研究所六室副主任、主任,一部主任,副所长、代所长、所长;西安船舶设备工业公司总经理、党组副书记,华雷机械电子集团总经理。2006年11月任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
陈民俊 党组成员 副总经理
党组成员,副总经理。1955年出生,上海复旦大学夜大经济学专业本科毕业,上海交通大学船舶及海洋工程船舶专业工程硕士学位,高级工程师(研究员级)。历任求新船厂团委书记,船体车间主任,厂长助理、副厂长;上海外高桥造船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总经理助理;上海江南长兴造船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2010年12月任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
刘长虹,党组成员、纪检组组长
党组成员、纪检组组长。1961年12月出生,毕业于湖北财经学院工业经济专业。历任原轻工业部体制改革司企业改革处副处长、办公厅调研室副主任,中国轻工总会办公厅调研室主任兼中国轻工业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原国家轻工业局办公室副主任,原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副主任,国务院国资委办公厅(党委办公室)副主任、巡视员。2011年5月任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党组成员、纪检组组长。
姜仁锋副总经理、党组成员
1964年1月出生,毕业于哈尔滨船舶工程学院。历任北京船舶工业干部管理学院科研部副主任、主任、院长助理、副院长,中船信息科技公司总经理,北京久其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规划发展部副主任(正主任级)、资产部副主任(正主任级)、主任。2014年2月任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党组成员。
杜刚副总经理、党组成员1968年9月出生,毕业于西北工业大学。历任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军工部武备电子处副处长、处长;军工部主任助理、军工部、军品技术研究中心副主任、七院副院长、党组成员、军工部主任。2014年2月任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党组成员。 中船重工拥有46个工业企业、28个科研院所。
大连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渤海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
武昌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新港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
青岛北海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
山海关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
大连船用柴油机有限公司
宜昌船舶柴油机有限公司
河南柴油机重工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柴油机重工有限公司
武汉船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重工铸锻有限责任公司
大连船用推进器有限公司
大连船用阀门有限公司
山西平阳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中船重工中南装备有限责任公司
宜昌江峡船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长征重工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齿轮箱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红江机械有限公司
重庆跃进机械厂有限公司
重庆江增船舶重工有限公司
重庆衡山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中船重工船舶设计研究中心有限公司
天津七所高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七所精密机电技术有限公司
九江七所精密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齐耀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齐耀发动机有限公司
上海齐耀螺杆机械有限公司
中船重工柴油机动力有限公司
连云港杰瑞电子有限公司
青岛杰瑞自动化有限公司
连云港杰瑞模具技术有限公司
厦门双瑞船舶涂料有限公司
青岛双瑞海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洛阳七维防腐工程材料有限公司
洛阳双瑞橡塑科技有限公司
洛阳双瑞达特铜有限公司
厦门翔瑞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风帆股份有限公司
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川东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
中船重工重庆液压机电有限公司
重庆长江涂装机械厂
河北汉光重工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华渝电气仪表总厂
重庆江陵仪器厂
重庆长平机械厂
重庆清平机械厂
淄博火炬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保定风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华舟重工应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中船重工海声科技有限公司
沈阳辽海装备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长城电子装备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江淮重工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前卫仪表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东风仪表厂
山西汾西重工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船舶工业贸易公司
中船重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昆明船舶设备集团有限公司
中船重工远舟(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船舶工业贸易公司
中国船舶工业物资总公司
香港华联船舶有限公司
国际联合船舶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瑞舟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东舟实业公司
海南和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远东(海南)联合航运公司
海南京润公司
上海齐耀热动力有限公司
邯郸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邯郸汉光办公自动化耗材有限公司
北京汉光朗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重庆海装风电设备有限公司
大连船舶工业公司(集团)
西安船舶设备工业公司
武汉船舶工业公司
重庆船舶工业公司
天津船舶工业公司
中船重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中船重工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船舶重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中船重工物资贸易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舰船研究院
中国舰船研究设计中心
中国船舶科学研究中心
哈尔滨船舶锅炉涡轮机研究所
上海船舶设备研究所
西安精密机械研究所
天津航海仪器研究所
武汉数字工程研究所
宜昌测试技术研究所
上海船用柴油机研究所
武汉船用电力推进装置研究所
郑州机电工程研究所
船舶信息研究中心
杭州应用声学研究所
江苏自动化研究所
华中光电技术研究所
邯郸净化设备研究所
武汉第二船舶设计研究所
武汉船舶通信研究所
扬州船用电子仪器研究所
南京船舶雷达研究所
洛阳船舶材料研究所
上海船舶电子设备研究所
大连测控技术研究所
昆明船舶设备研究试验中心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热加工工艺研究所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天津修船技术研究所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技术档案馆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规划发展战略研究中心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测控技术中心
中船建筑工程设计研究院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军品技术研究中心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大连疗养院 江苏科技大学

❸ 孙波的基本简介

姓名 孙波
性别 女
出生年月 1964.05
学历学位 博士
职称 副教授
系别 应用化学系
导师类型 硕导
研究方向
1. 仿生分离技术的开发
2. 仿生催化体系的设计及作用机理研究
3. 仿生材料的设计、合成及应用研究
讲授课程: 分析化学,精细有机合成原理及工艺学

❹ 如何依法进行人力资源管理的书籍

1.张德.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第二版)【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
2、彭剑锋.人力资源管理概论.【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
3、(美)加里.德斯勒.人力资源管理(第九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4、赵曙明.人力资源战略与规划.【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5、董克用.人力资源管理概论(第二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6、蒋明新.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M】.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
7、石金涛.现代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M】.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1.
8、石金涛.培训与开发.【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9、陆国泰.人力资源管理.【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
10、李剑.员工管理.【M】.北京:企业管理出版社。2005.
可以看一些HR、管理类型方面的工具书!国内的一般人大出版社的会比较专业!我觉得有以下的几个方面的书籍推荐:
管理类
1. 彼得·德鲁克(也译作杜拉克)被称为管理大师中的大师,他的以下代表作,要读精读透。有兴趣的同学对他的书可见一本买一本,多读有益(优先选机械工业出版社)
《管理的实践》将管理学开创成为一门学科
《卓有成效的管理者》高级管理者必读的经典之作
《管理:任务,责任,实践》为学习管理学的学生提供的系统化教科书
《成果管理》、《21世纪管理的挑战》、《旁观者:管理大师德鲁克回忆录》
专业书
《人力资源管理》,加里·德斯勒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人力资源管理-获取竞争优势的工具 / (美)劳伦斯 S.克雷曼 / 孙非等译 /北京 : 机械工业出版社
《人力资源管理研究》,赵曙明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人力资源管理》,哈佛商学院MBA教程,红旗出版社
《人力资源管理译丛:人力资源战略》,詹姆斯.W.沃克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人事管理经济学》,(美)爱德华.拉齐尔,三联书店
《人力资源管理实务及实例 》/,人力资源管理杂志社编 ,中山大学出版社
《人力资源管理理论与实务》廖洪元编著 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
《雇员培训与开发》徐芳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员工招募、面试甄选和岗前引导》王丽娟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组织变革中的人力资源管理》译著人民邮电出版社
《战略薪酬:人力资源管理方法》第二版,约瑟夫等著,社会科学出版社
《薪酬管理》董克用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双面神绩效管理》第三册许玉林译电子工业出版社
《以KPI为核心的绩效管理》饶征 孙波-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有效果比有道理更重要——NLP系列经典丛书》 胡谢骅
《基于能力的人力资源系统开发与管理》,彭剑锋、饶征,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❺ 孙波的个人简介

男,博士,北京师范大学信息科学与技术学院教授、博导。北京师范大学985教育信息与技术创新内平台研究员、容北京师范大学实验室建设与管理专家组成员、中国图形图像学会高级会员、江西省教育信息化专家组副组长。主要从事网络与信息系统、中文信息处理、图像处理的研究与开发,在智能化网络教育软件支撑环境的研究和工程方面具有丰富成果和经验。

❻ 孙波的介绍

孙波,男,上海政法学院法律系副教授,博士。在核心期刊发表多篇学术论文。参与完成国家多项课题。

❼ 请推荐一本书

一、修为类29本:同学们可看一些哲学、自然科学、社会历史方面的书。
李开复:《做最好的自己》;丹尼尔·戈尔曼:《谁动了我的奶酪?》
中国古典名著:
《论语》、《道德经》、《易经》《孙子兵法》《三十六计》、《三国演义》、《史记》
西方名著:
罗素著《西方哲学史》、黑格尔的《辩证法》、霍金著《时间简史》等,有助于我们加深对事物的认识
名人传记类:
《曾国藩书信全集》、《胡雪岩全传》中国著名商人传记
思维训练:
爱德华·德·波诺(Edward De Bono) 在国际上被公认为首屈一指的创造性思维大师.著作达60多种。代表作主要有:《思维的训练》、《六顶思考帽》
毕业找工作前必读的书:
《工作中无小事》、《你在为谁工作》、《不要只做我告诉你的事》、《我爱笨老板》
二、管理类经典21本
(一)彼得·德鲁克(也译作杜拉克)被称为管理大师中的大师,他的以下代表作,要读精读透。有兴趣的同学对他的书可见一本买一本,多读有益(优先选机械工业出版社):
《卓有成效的管理者》高级管理者必读的经典之作
《管理的实践》将管理学开创成为一门学科
《管理:任务,责任,实践》为学习管理学的学生提供的系统化教科书
《成果管理》、《21世纪管理的挑战》、《旁观者:管理大师德鲁克回忆录》
(二)其他大师的经典之作
1. 世界级经典教材哈罗得·孔茨的《管理学》
2. 松下幸之助的巨著:《松下幸之助管理全集》(很厚的)
3. 日本管理大师大前研一:《看不见的新大陆》
4. 管理大师彼德斯的代表作:《追求卓越》
5. 迈克尔·波特:《竞争战略》竞争战略之父
6. 金昌为、莫博涅/著:《蓝海战略》商务印书馆,2005年5月
7. (美)柯林斯等:《基业长青》中信出版社平凡的道理,但是却非常有现实价值!
8. (美)斯莱沃斯基等:《发现利润区》中信出版社
2002年6月比《基业长青》更加实在、细致而真切地剖析了企业通过为客户提供价值而获取利润的成长之道。
9. 菲利浦·科特勒:经典教材《营销管理》一印再印,风靡全球。任何一位营销人,不管他涉世未深,还是资历深厚,都受到该书直接的或者间接的影响。
10. 威谦·大内:《Z理论》Z理论创始人
11. 《兰德决策》这是一本解释如何决策的好书。我们中间大道理懂的不少,但在实际工作中解决问题时却经常范一些低级错误,这本书能教我们一些基本的方法。
12. 爱德华·戴明《转危为安》(Out of the Crisis)一书是他最成熟的管理著作
13. 迈克·哈默:《公司再造》/《再造企业》20世纪90年代最优秀的一个管理思想家
14. 拉里·博西迪《执行》
15. 斯图尔特·克雷纳《管理百年》译著海南出版社笔调活泼,极富有吸引力
三、专业相关的畅销书6本
1. (美)斯蒂芬·P·罗宾斯《管人的真理》中信出版社 2002年11月
2. 《影响力:你为什么会说“是”?》(美)西奥迪尼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1年
3. 《现在发现你的优势》
4. 墨顿·亨特《心理学的故事》译著海南出版社
5. 魅力赢天下(蒂姆.桑德斯):机械工业出版社,2005
6. 《鲍威尔领导秘诀》,作者:奥伦·哈拉里
四、专业经典名著14本:
1. 乔治·埃尔顿·梅奥:《工业文明的社会问题》行为管理学派的创始人
2. 道格拉斯·麦格雷戈:《企业的人事方面》人性假设理论创始人
3. 弗雷德里克·赫茨伯格:双因素理论创始人:《工作与人性》
4. 亚伯拉罕·马斯洛:《马斯洛管理》需求层次理论创始人
5. 戴维·麦克利兰:《渴求成就》激励理论的巨匠
6. 维克托·弗鲁姆:《管理决策新论》期望理论的奠基人
7. 马克思·韦伯:《社会与经济组织理论》组织理论之父
8. 卡尔·韦克--著名的组织行为学者《组织的社会心理学》
9. 彼得·圣吉:《第五项修炼——学习型组织的艺术与任务》学习型组织之父
10. 切斯特·巴纳德:《经理人员的职能》社会系统学派的创始人
11. 享利·明茨伯格:《管理工作的本质》/《经理工作的性质》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年,原版1973管理领域的经典
12. 弗雷德·菲德勒:《让工作适合管理者》权变管理创始人
13. 约翰·科特:《现代企业的领导艺术》领导变革之父
14. 罗伯特·卡普兰的平衡计分卡---75年来最具影响力的管理学说 五、专业书18本:
1. 《人力资源管理》,加里·德斯勒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2. 人力资源管理-获取竞争优势的工具 / (美)劳伦斯 S.克雷曼 / 孙非等译 /北京 : 机械工业出版社 , 1999
3. 《人力资源管理研究》,赵曙明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4. 哈佛商学院MBA教程,《人力资源管理》,红旗出版社
5. 詹姆斯.W.沃克著,《人力资源管理译丛:人力资源战略》,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6. (美)爱德华.拉齐尔,《人事管理经济学》,三联书店
7. 人力资源管理实务及实例 / 人力资源管理杂志社编中山大学出版社 , 2001
8. 人力资源管理理论与实务/ 廖洪元编著成都 : 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 1995
9. 《雇员培训与开发》徐芳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0. 《员工招募、面试甄选和岗前引导》王丽娟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1. 《组织变革中的人力资源管理》译著人民邮电出版社
12. 约瑟夫等著,《战略薪酬:人力资源管理方法》第二版,社会科学出版社
13. 《薪酬管理》董克用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4. 《双面神绩效管理》第三册许玉林译电子工业出版社
15. 以KPI为核心的绩效管理-饶征孙波-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6. 胡谢骅:有效果比有道理更重要——NLP系列经典丛书
17. 彭剑锋、饶征,《基于能力的人力资源系统开发与管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8. 做中国人的人力管理,台湾国学大师南怀谨:《论语别裁》复旦大学出版社
六、经济类书3本:
1. 曼昆《经济学原理》,为大一学生而写,引用大量案例和报刊文摘,与生活贴近。
2. 科斯、阿尔钦、诺思财产权利与制度选择——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
3. 吴敬琏:当代中国经济改革:战略与实施
国内经济学家的书可选看,如吴敬涟、林毅夫、张维迎、张培刚、厉以宁等,但不可太杂,切记!
七、介绍企业案例的书9本:
1. 《道路与梦想》、《从优秀到卓越》是什么保证了深圳万科15年的持续增长和领跑?是什么保证了万科每年30%以上的利润增长?有太多的东西值得我们学习和思考。
2. 《联想为什么》是一本中国人写中国企业的哈佛式案例分析力作。主要是从企业战略、人才、观念、创新、激励等方面探讨联想之所以成功的原因。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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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只有偏执狂才能生存》,英特尔的创始人之一格罗夫著。没有英特尔的微处理器,就算一万个比尔·盖茨也无力回天。同样的,没有格罗夫,也就没有今天的英特尔。
7. 《杰克·韦尔奇自传》(美)韦尔奇中信出版社 2001年美国通用的前CEO传记
8. 《差距:中国一流企业离世界一流企业有多远》姜汝祥著
其它可参阅的专业书:
1. 人力资源管理: 第十一版 / 亚瑟. 舍曼, 乔治. 勃兰德, 斯科特. 斯耐尔合著大连 : 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1998
2. 人力资源管理: 第六版 / R. 韦恩·蒙迪, 罗伯特·M. 诺埃著; 葛新权等译北京 : 经济科学出版社, 1998
3. 《人力资源管理》(美)劳埃德.拜厄斯、莱斯利.鲁著李业昆译人民邮电出版社
4. 迈克尔.比尔等《管理人力资本》,华厦出版社
5. 雷蒙德.A.诺伊等,《人力资源管理获得竞争优势》第三版,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6. 人力资源管理 / 余凯成, 程文文, 陈维政编著大连 : 大连理工大学出版社, 1999
7. 《转型-与战略匹配的人力资源管理》霍尔比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8. 张德,《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管理出版社
9. 《人力资源管理导论》郑晓明机械工业出版社
10. 余凯成等,《人力资源管理》,大连理工大学出版社
11. 谢文辉等,《卓越人力制度典范》,石油工业出版社
12. 张再生,《职业生涯管理》,经济管理出版社
13. 辛向阳,《薪资革命》,企业管理出版社
14. 马士斌,《生涯管理》,人民日报出版社
15. 《组织设计与管理》许玉林复旦大学出版社
16. 《绩效管理》许玉林复旦大学出版社
17. 《薪酬管理》,刘昕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18. 《薪酬的最佳方案》,成华著,中央编译出版社,2004年版
19. 《人力资源动态诊断手册》,佟天佑著,广东经济出版社,2004年版

❽ 孙波的介绍

孙波,主任编辑。山东烟台芝罘区人。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新闻系大众传播专内业毕业。容现供职某传媒集团。同时受聘担任滨州医学院“卫生与医学传播研究所”所长、教授;山东工商学院兼职教授。中国报协民族分会顾问,民族地区好新闻评委。国家教育部《语言文字报》高级顾问、专栏作家。

❾ 为了避免重复立法,一般在立法中怎么表述

不必要重复立法的应对既包括对地方立法思维的塑造,同时也包括制度上的应对措施。鉴于应对不必要重复的制度机制比较复杂,本文将单独列出,本部分主要解决立法思维的问题。
(一)树立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体系性立法思维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一个有机的整体。而要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必然要求体系内部具有统一性和逻辑性。统一性要求各组成部分之间要一致,不能互相冲突。而逻辑性则要求各部分之间互不相同、各具特点,否则就犯了同义反复的逻辑错误。因此,地方立法需要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找准自己的位置,树立体系性的立法思维。而要找准这一位置关键要把握地方立法的地方性。根据《立法法》第64条的规定,无论是实施性立法还是自主性立法和先行性立法,都必须立足于地方。实施性立法要求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自主性立法要根据“地方性事务”,先行性立法要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这些规定都明确了地方立法的地方性。如果地方立法的地方性缺失了,也就丧失了地方立法的意义和功能。从这种意义上说,地方立法都应当具备“地方特色”,这一点无需过分强调。[25]如果法律和行政法规已经规定得十分具体,适应地方的需要,地方就根本无需重复上位法,只要依照上位法即可。因此,地方在立法时必须树立一种体系性的立法思维,将地方立法纳入整个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去考量立法的必要性。在实施性立法中,需要根据地方实际具体化上位法几条就立几条,破除那种整全性的立法思维,真正履行为地方服务的功能。(二)彰显地方立法的应有空间[26]如果将地方立法空间视为一个相对固定的空间,那么立法不必要重复对地方立法空间的占据无疑会缩小地方立法空间的范围。更为重要的是,不必要重复立法使得地方立法的注意力不是集中在为地方解决实际问题,而是徘徊在上位法同地方创新条款之间的边缘。因此,防范立法不必要重复还需要彰显地方立法的自主空间,使地方立法的注意力转向发挥地方立法权的优势,因为“对一些影响范围仅限于特定地方的立法事务而言,地方立法有着中央立法所不可比拟的信息优势和因地制宜条件”。[g]48 因此,地方立法要敢于对上位法规定的法律后果按照地方实际予以细化,敢于制定符合地方实际的新的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然而,从地方立法现状来看,往往规定的行为模式条款多,但规定法律后果条款少,排除那些仅重复上位法行为模式而没有重复法律责任的立法不必要重复条款外,依然存在许多新的行为模式但没有规定法律责任的情况。这就导致了本来属于地方自己的立法空间,却因为没有规定法律后果而处于虚置的状态。[27]我们以《南京市固废条例》为例。该法在第7条规定了产生有害废物单位的申报义务,在第16条中规定了企业堆放工业固体废物建立台账并定期检查、监测的义务,在19条中规定了企业堆放、填埋工业固体废物的场地停用或者关闭的监测、管理和安全防范义务,在24条中规定了禁止医疗废物的回收利用,在29条中规定了从事利用、处置有害废物的单位的备案义务,这些都是上位法并无规定的新的行为模式,但遗憾的是,南京市并无相应的法律责任与之对应,使自己的立法空间虚置。因此,地方立法不是无所作为,而是有着广阔的立法空间。当然,造成法律责任条款较少的原因主要是对违背“不抵触”原则的担心。对“不抵触”原则的正确理解应当是地方性法规不得与上位法已有的明文规定相抵触,同时还不得与上位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相抵触,也即既不能直接抵触,也不能间接抵触。[h]434-435 对上位法明文规定允许的行为,地方立法不能禁止,对上位法明文规定禁止的行为,地方立法不能允许。而对上位法既没有允许也没有禁止的行为,地方立法是否可以允许或禁止呢?其实这正是地方立法的空间所在。但是,这种情况存在限制,即必须遵循《立法法》第8条的法律保留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1条对设定行政处罚的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15条对行政许可设定的限制等相关法律的概括性条款。同时,对上位法既没有允许也没有禁止的行为,地方立法还应当符合上位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因此,地方立法在属于自己的立法空间内,只要符合上述条件,就应当敢于为新的行为模式制定法律后果,敢于细化上位法规定的法律责任,从而排挤立法不必要重复占据的空间,彰显地方立法的自主性。5应对地方立法不必要重复的立法设计(一)地方立法不必要重复审查机制的立法设计要杜绝地方立法不必要重复的问题,应当从制度上将立法重复的审查机制建立起来,使之与合法性审查一样,成为地方立法的一项常规性和前置性工作。一旦在地方立法草案中发现立法的不必要重复,应当及时剔除,在地方立法公布之前竖起一道有效的屏障。要建立重复立法的审查机制,有一些理论和现实问题需要考虑。一是如何在立法中界定不必要重复,避免对某些重复的“误伤”;二是这种审查机制究竟是采取自上而下的审查方式,还是采取地方立法机关内部审查的方式;三是如果采取自上而下的审查方式,必然涉及到对存在的不必要重复如何处理的问题,是直接撤销或宣布无效,还是纡回建议;四是建立审查机制之后,对依然出现的立法不必要重复状况,如何处理;五是如何选择建立重复立法审查机制的立法时机,等等。为了较好地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应当把握三个原则。首先是科学性原则,应当通过立法明确界定不必要重复的核心特征。其次是合法性原则,这种审查机制不能违背现有的立法体制,导致中央立法权和地方立法权的紧张关系。第三是现实性原则,这种审查机制能够适应当下地方立法的现状,并对不必要重复的遏制能够起到现实效果。对于立法不必要重复的界定,贵阳市和浙江省在立法设计上并不成功。即使浙江省用“一般不重复上位法”的表述意识到了某些重复应当排除在不必要重复之外的情况,但在立法实践中并无具体的指导标准。[28]我们认为,根据前面对不必要重复的定义,在立法设计中应当表述为“法律、法规对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有明确规定且符合地方实际的,地方立法机关不应当重复规定”。[29]这种表述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明确将不必要重复限制在法律规则的重复之内;第二,排除了那种因地方实际需要改变上位法的法律责任而对上位法行为模式重复的情况,因为它是将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结合起来一起评价,而非单独将行为模式抽离出来评价;第三,从立法语言的逻辑性而言,也排除了那种不符合地方实际而存在立法不必要重复的情况。因为如果不符合地方实际,从逻辑上讲,地方立法当然不应当出现重复的情况。界定好立法不必要重复之后,应当由谁来审查?是通过自上而下的审查方式还是内部审查的方式?首先分析自上而下的审查方式。如果同合法性审查一样,采取自上而下的方式对下位法的条款进行不必要重复的审查,那么关键的问题是,如果发现了不必要重复的条款,全国人大常委会该如何处理?学术界有人提出“重复上位法无效”的观点,[30]如果按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可以对不必要重复的条款予以撤销。但是,重复立法并没有“抵触”上位法,将重复立法从上位法单独剥离出来,本身属于地方立法权限范围内的立法事项。它完全符合《立法法》规定的主体要件和程序要件,是合法的立法主体经过合法的立法程序制定出来的,让地方立法机关承担“效力否认”的法律责任并无宪法和法律依据。[30]如果我们放弃“撤销”这种方案,是否可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建议废止的纡回方式来作出处理?虽然这解决了立法权限问题,但从现实来讲也不可行,因为这不仅加剧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负担,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有了一个要求地方性法规定期清理的常规机制,完全可以将“不重复”纳入到地方性法规的清理指标体系中,无需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就某部法规的立法重复建议废止。因此,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自上而下地审查地方立法不必要重复的方案不可取。再来分析地方立法机关内部审查的方式。这种方式的关键在于内部审查是否能够取得现实的效果。至少从《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规定实施来看,效果并不明显。而原因同究竟由谁来立法建立这种审查机制有关。通过地方立法的方式来建立审查机制缺乏一种外部监督机制,在当下不必要重复得不到地方立法机关重视的情形下,这种方式对改变重复立法的惯性思维缺乏实质性的推动力。为了彰显对这个问题的重视,我们应当在立法主体上予以更佳的选择,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的方式来设定地方立法机关内部审查的义务,比通过各地的“地方立法条例”来规定更为可行。此外,从地方立法不必要重复对中央立法权威的损害而言,由中央立法的方式来建立这种审查机制也彰显了中央应对地方立法不必要重复的立场和态度。如果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来建立这种内部审查的机制,这又涉及到了立法权限问题,即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否有权要求地方立法机关承担审查立法不必要重复的义务?是否有损地方立法权的自主性?笔者认为,这并未损害地方立法权的自主性,也不会导致中央立法权同地方立法权的紧张关系。由于不必要重复立法发生在实施性立法中,按照《立法法》的要求,实施性立法的功能本来就是对上位法进行细化和补充,重复立法显然没有达到这个要求。并且实施性立法本应当就是地方立法权从属性的表现,地方立法权的自主性应当体现在自主性立法和先行性立法中。因此,规定地方立法机关负有审查不必要重复的义务并未损害地方立法权的自主性。从立法时机的选择上,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成之后,建立这种审查机制的时机已经成熟。因为在我国基本解决了有法可依的前提下,理清法律体系内部各组成部分的关系,加强这个体系的逻辑性、统一性和整体性,应当是今后立法工作的重要任务。综上,我们可以通过《立法法》修订,单独列出一条:“法律、法规对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有明确规定且符合地方实际的,地方立法机关不应当重复规定。地方立法机关应当在地方性法规公布之前对立法重复予以审查。”对于《立法法》修订之前存在的不必要重复以及修订之后依然可能存在的立法不必要重复,应当通过地方性法规的清理予以废止。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2009年下达了《关于做好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的意见》,重点针对地方性法规的“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进行清理。[31]之所以没有加入“不重复”的清理指标,可能因为在这种审查机制并未建立的情况下,并无法律依据。因此,在《立法法》修订后,加入“不重复”的清理指标,并要求地方立法机关将清理结果上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显得有理有据。(二)立法规划协调机制的立法设计对因抢先立法导致的立法重复现象应当通过制度机制加以避免,防止立法资源的浪费。有些地方已经通过制度化的形式对不同层级的立法规划进行了规范。如《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第5条规定,“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已经或者正在就某一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避免就同一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对“正在”的理解,一般理解为已经启动的立法项目,但包不包括已经列入立法规划,还未正式启动的立法项目呢?从立法实践来看,立法规划一般有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之分,这里应当以年度计划为限。即凡是被上位立法机关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立法项目,下位立法机关就不应当立法,而应当等待上位立法机关立法之后,还需要进一步细化的,再进行立法。从全国各地的“地方立法条例”来看,除了浙江省的规定外,普遍都是“闭门立法”,不同层级的立法主体之间在立法规划上没有一种沟通机制。在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的层面上,也还没有建立协调机制,导致地方抢先中央立法现象时有存在。对于这种情况,我们可以通过修订《立法法》,在其中加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正在或准备就某一事项制定法律法规的,地方立法机关应当避免就同一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至于省级地方立法和较大市地方立法的协调问题,可以通过各地的“地方立法条例”予以类似规定。注释[1]笔者的查阅,最早提及地方立法重复上位法的弊病问题,可以追溯到王灿发:《地方立法将国家环保法具体化的技术方法》,《中国环境管理》1989年第5期。此后,具有代表性的著作有:唐孝葵等主编:《地方立法比较研究》,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2年版;周旺生:《立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李林:《走向宪政的立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朱力宇主编:《地方立法的民主化与科学化问题研究——以北京市为主要例证》,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等等。[2]参见孙波:《试论地方立法“抄袭”》,《法商研究》2007年第5期,第3页。[3]关于立法体系和法律体系之间的关系,笔者赞同这样的观点:“法律体系应当是立法体系与部门法体系二者形式与内容的统一体”。李龙、范进学:《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科学建构》,《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年第5期,第45页。因此,以下笔者论述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体系性当然包括作为立法体系一部分的地方性法规。[4]根据我们的查阅,在各地固废条例(办法)中,那种仅重复上位法的行为模式但未规定法律责任的情形占据绝对数量。这就意味着执法和司法机关必须去寻找这些行为模式的法律责任,这无疑增加了适用法律的成本。如《南京市固废条例》第10条第4款规定,“禁止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固体废物”。该条实际上是《固废法》20条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1条的立法重复,但它在无意中却扩大了上位法规定的义务范围。因为上位法均规定只是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需要保护的地区”禁止该类行为,而本条无情节、无范围的规定实际上扩大了公民的义务。当然,如果将南京市的规定理解为是一项更为严格的新的规定,它就应当有相应的新的法律责任相对应,但《南京市固废条例》并无法律责任与之对应。可能的解释是设计立法的人员为了使本条的各款在文字风格上保持统一,对上位法的规定进行了“简化”地照搬。[5]虽然学术界对法律规则的要素有一些争论,但目前前提条件(假定)、行为模式、法律后果三要素说已经成为学术界的通识。参见张文显:《法哲学通论》,辽宁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09页;公丕祥主编:《法理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44页。[6]类似的情况还包括立法的调整对象。比如浙江省和南京市将“有害废物”纳入到了固体废物的种类中,而《固废法》规定的固体废物并无“有害废物”。我们的理解是,地方立法当然可以规定更严格的标准,但是,对于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了的调整对象地方立法不能将其排除,否则就涉嫌合法性问题。[7]举例说明。《固废法》第57条规定,“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第77条规定了法律责任,“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江苏省固废条例》第34条重复了《固废法》第57条规定的行为模式,但在第50条中对上位法的法律责任进行了细化,规定“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在这种情况下,江苏省的规定实际上已经变成了一个新的法律规范,它对上位法行为模式的重复应当排除在不必要重复之外。[8]细化了上位法行为模式但重复了上位法的法律责任这种情况是不存在的。因为法律责任是为行为模式而设,对上位法行为模式的细化就已经变成了新的行为模式,法律责任就不可能是重复。[9]《江苏省固废条例》第4、6、7、11、16、22、31、34、35、36、50条同《固废法》(2005年4月1日实施)以及国务院《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的条款全部或部分重复。[10]《浙江省固废条例》第4、9、10、11、13、24、25、28、29、31、34、37、40条同《固废法》(2005年4月1日实施)以及国务院《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的条款全部或部分重复。[11]《广东省固废条例》第7、20、21、22、24、30、32条同《固废法》(1996年4月1日实施)以及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条款全部或部分重复。[12]《山东省实施〈固废法〉办法》第9、10、15、16、17、27、28、31、32、33条同《固废法》(1996年4月1日实施)规定的条款全部或部分重复。[13]《河北省实施〈固废法〉办法》第3、16、20、25、28、36、40条同《固废法》(1996年4月1日实施)规定的条款全部或部分重复。[14]《安徽省实施〈固废法〉办法》第5、6、7、11、13、23、25、30、35、39、44条同《固废法》(1996年4月1日实施)规定的条款全部或部分重复。[15]《南京市固废条例》第10、15、16、19、20、21、23、25、32、33、34、35条同《固废法》(2005年4月1日实施)以及国务院《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的条款全部或部分重复。[16]参见李步云、汪永清主编:《中国立法的基本理论和制度》,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222页。[17]在地方性法规中,实施性法规占据绝对的数量优势。据初步了解,山西、江西、安徽、河南、湖北、湖南、上海、浙江等很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约有50%以上属于实施性立法。参见法言:《法律体系的主干和重要组成部分——话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中国人大》2011年第18期,第33页。[18]关于电子废物的规定,已经被2011年实施的国务院《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涵盖,关于南京市对有害废物的规定,已经被2010年实施的《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涵盖。[19]在地方自主性立法和先行性立法中,这种整全性立法思路并无问题,这里指的地方实施性立法。[20]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除了惩罚、补偿和强制之外,还应当包括效力否认这种方式。参见孙笑侠主编:《法理学》,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02页。[21]笔者不将立法后评估活动称为“审查”方式,而仅称为“评价”方式,主要因为立法后评估在当下并非一项法定的立法行为,在立法实践中也并非一项常态性的工作。将立法重复作为立法后评估的指标,参见俞荣根主编:《地方立法后评估研究》,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218页。该书将立法重复表述为“上位法的援引性条文”。[22]我们以当下立法后评估研究的两个典型文本为例。在俞荣根教授主编的《地方立法后评估研究》中将立法的必要性、法制统一、权力配置、地方特色、技术规范作为立法后评估的指标。沈国明教授等著的《在规则与现实之间——上海市地方立法后评估报告》中将合法性标准、适应性标准、操作性标准、绩效性标准、特色性标准、参与性标准作为立法后评估的指标。第一个文本中的五项标准实际上都应当是在立法当时就做好的工作。第二个文本中的一些标准符合立法后评估的应有功能,如适应性标准、操作性标准、绩效性标准。但合法性标准、特色性标准、参与性标准也应当是在立法当时就应当论证清楚的。参见俞荣根主编:《地方立法后评估研究》,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217—218页;沈国明、史建三、吴天昊等:《在规则与现实之间——上海市地方立法后评估报告》,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1—22页。[23]当下立法后评估工作一般是通过由制定机关委托某一主体进行,由于受到制定机关委托经费的支持,这种委托模式不可避免地会影响受托主体的中立性。[24]当下立法后评估中将“地方特色”作为一项指标,容易使人产生误解,即似乎地方立法中只有部分条款是有“地方特色”的。实际上,按照地方立法权的功能,所有的地方立法条款在立法当时都应当从地方实际出发,都应当具备“地方特色”。关于“地方特色”作为立法后评估的指标,参见俞荣根主编:《地方立法后评估研究》,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218页。
[25]有论者指出,在现行国家政治体制许可的范围内,应当合理引进“影响范围”来对中央和地方立法权进行界定,即中央对纯粹地方性事务要“有所不为”,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地方真正“有所作为”,藉此彰显地方立法空间。笔者认为,除了地方先行性立法和自主性立法之外,即使在实施性立法中地方依然有较大的自主性空间,但必须突破重复上位法的思维惯性。参见封丽霞:《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限的划分标准:“重要程度”还是“影响范围”?》,《法制与社会发展》2008年第5期,第47页。
[26]此处的法律后果当然包括否定性法律后果和肯定性法律后果。那种认为地方立法中只有行为模式而没有法律后果的“规范”是一种“提倡性规范”的认识是一种误解。实际上,即使我们承认“提倡性规范”这种规范形式的存在,它其中也必然包含明确的肯定性法律后果,否则就违反了法律规范的逻辑完整性。在地方立法中,排除了上位法已经规定了法律后果的行为模式之外,相当一部分行为模式既无肯定的法律后果,又无否定的法律后果,对于此类现象,只能理解为它是地方立法的一项“硬伤”,违背了法律规范逻辑结构的基本原理。[27]可能正是由于缺乏不必要重复的认定标准,导致了《浙江省固废条例》不必要重复占到所有条款的26.6%。这种状况同时也说明了通过利用中央立法的方式来规制地方立法不必要重复更为有效。[28]此处的“法规”,既包括行政法规,也包括省级地方性法规。这种表述将较大市地方性法规重复省级地方性法规的情形也包括在内。[29]参见李林:《走向宪政的立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23页。[30]《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67条第8款以及《立法法》第88条第2款均规定只有在“抵触”的前提下,全国人大常委会才能行使撤销权。[31]全国人大法工委在2009年发布的《关于做好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的意见》(法工委发[2009]70号)中指出,“清理工作主要围绕以下四类问题进行梳理和研究:一是地方性法规已经明显不适应国家确定的区域发展战略和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二是地方性法规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法规不一致的;三是地方性法规规定之间明显不协调的;四是地方性法规操作性不强,需要也有条件加以细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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