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大学刘春田教授
A. 刘春田的学术观点
刘春田教授认为,从事科学研究是一件不容易的事情。做学问需长期的积淀,应具备一定的科学观,要有良好的学科基础知识,掌握科学的研究方法,建立相对合理的知识体系。主张扩大知识面。世界是一个有机的体系,知识虽然被分门别类,但相互之间都是有关联的。因而应当兼容并包,从各学科汲取营养。相信认识永远是有局限性的。时光无限,天地无穷,生命万物渺小短暂。人,尤其个人,有太多的局限性,注定是不完美的。哪怕任何天才人物的认识也是有条件的,相对的,有缺陷的.没有人可以穷尽真理。因而坚信罗素关于“人类的全部知识都是不确定的、不准确的和片面的”之结论,乃是至理名言。体会到学术贡献属于创新。乃是发乎内心之所得,是思索之结果,是一件即使千锤百炼、付出巨大艰辛也未必有多少结果的事情。故,为学者,须知讲究学术品味,勤于思考,工于心得,须知厚积薄发,须耐得寂寞。为学者还应当做到道异风同,有雅量、有胸怀。明了世界是多元的,而人,是不一样的,人的认识也是多元的,这种多元是绝对的。以观察、认识世界上任何专门问题为己任的人,都不应当用一只眼睛,而须用三只眼睛看世界;不应当用一只耳朵,而要用三只耳朵听不同的声音。多元,才是完整和真实的世界。认识固然有正确和错误之分,但这种正、误是相对的。科学的生命力在于追求进步。进步意味着放弃。科学研究者不是圣贤,应当学会放弃,享受放弃。个人感受是,如果想让进步成为常态,就要学会弃旧从新,放弃一个长期·以来笃信不移、坚持乐道,却被实践证明是错误的观点,比正常情况下获得一项新的知识更有价值,更令人愉悦。世界是运动的。“死水必有毒”。历史是没有最后的结论的。随着时间的推移,条件的变化,人们对历史现象的看法也会随之改变。在思想认识和科学研究领域,有如天容万物,海纳百川,发展和作为的空间是无限的。
在专业领域,刘春田教授有许多重要的思想观点,现就以下两方面作简要介绍:
一、关于民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
认为民事法律制度是一个整体,物权法、债权法、知识产权法等制度和民法之间是部分和整体之间的关系,而非民事特别法和民事普通法之间的关系。民事权利对象自然属性的不同,导致了民事权利的区别。作为财产权,“物”之所以成为物权的对象,特定“行为”成为债权的对象和某些“知识”成为知识产权的对象的原因,在于“物”、“行为”和“知识”所具有的不同的自然属性。物权是以人类的可支配物为前提,“物”的主体部分之自然形态是形式加质料,有形有体,是形式与质料的统一;债权则以人的有民事法律意义的行为作为前提,行为既无形又无体。知识,作为一种人为设计的形式,具有符号性,是非物质的。这些前提决定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各有其特殊性,各自构成不同的民事权利。这些权利之所以归于民事权利,是因为它们除特殊性外,又都具备了作为民事权利的一般属性。一般性决定了它们的民事权利共性:特殊性,也就是低一层次的特征,导致它们又自立门户,形成了不同类别的民事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讲,任何具体的民事权利都是特殊的。社会生活中并不单独存在着一般民事权利,人们只能从理论和观念上抽象出民事权利之一般,它隐含于特殊的、具体的民事权利之中。所以,那种称物权、债权为一般的民事权利,称知识产权为特殊(或“极为特殊”)的民事权利的说法,是不符合事实的。故,在民法学的研究中,任何一个特殊的领域都离不开民法的一般理论。至于物权、债权,特别是知识产权的民事权利属性,并不取决于世界贸易组织知识产权协定的宣示。知识产权作为私权,作为民事权利的属性是客观的,它不以人的主观意志而改变。人们之所以把知识产权归于民事权利,是由它所反映和调整的社会关系决定的,这使它具备了民事权利的最本质特征。实践说明,知识产权的发生、行使和保护,适用于所有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全部的民事规范,如民事主体、客体、内容、法律事实、民事法律行为,等等。如果柚掉民事规范和制度,脱离民法的原则,知识产权制度就会面目全非,无法生存。研究表明,知识产权本质上是一种财产权,其实与人格权关系不大,知识产权法本质上是财产法。至于把知识产权置于何种性质的法律中,是在经济法中,还是在民法中,或者在行政法中,甚至在国际经济法、国际法中,乃至索性单独地专门立法来规制,使用民事的、行政的、刑事的,或者国际法的手段来解决知识产权问题,都无关紧要。这些属于不同的立法制度选择或处理手段以及法律编纂技术问题,并不能改变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此外,由什么样的审判机构来审理知识产权法律纠纷,则属于司法行政分工问题,纯系人为安排,更与知识产权的法律属性关系不大。
二、关于“知识产权法学”的逻辑安排
以传授专门知识为宗旨的一门学科如何表达自己,通常在逻辑上有两种选择:叙述的方法和分析的方法。实践中,我国这两种选择都有表现。其中,分析的方法并不典型,主要表现在对学科体系的设计上,该办法将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安排在知识产权的国内法和基本理论之前,理由一,我国民法领域采取“国际法优先”原则:理由二,我国现行知识产权的重要实体规定,均来自几个重要公约。因此,认为离开国际保护理论,很难说明我国知识产权法的原理。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知识产权法》(前揭书)则选择叙述的方法。认为上述方法的逻辑安排是源流倒置。叙述的方法是从本质到现象,从简单到复杂的表达事物的过程。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认识论,应当首先区分第一性和第二性,区分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作为财产关系,知识产权和任何已有的财产制度一样,它产生于深刻的社会经济生活。知识,作为一种人类创造“物”,如同物权对象的“物”一样,相对而言,是第一性的,是经济社会关系产生的前提和基础。因此,首先恰当准确地描述“知识”的本质和存在方式,进而完成从本质到现象,从简单到复杂,从第一性到第二性,从利益的产生到利益分配的要求,从经济基础到上层建筑,从国内法到国际法的逻辑过程。叙述的方法,可以合乎逻辑地进行表达,是对任何一种专门知识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进行全面、系统说明的科学方法。也是便于系统把握一项专门知识的合理途径。

B. 刘春田的简介
中国知识产复权法学研制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创始院长,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执行主任、知识产权教学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教授委员会委员。兼任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版权协会副会长兼学术委员会主任、中华商标协会副会长、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协会中国分会理事、国际版权学会成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常务理事、《著作权》杂志副主编。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国民法、中国商法、知识产权法等。

C. 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的知识产权专业研究生哪个比较好考分析一下理由
中国政法大学的知识产权专业的研究生报考分析:
一、相对于中国人民大学、中回国社会科学院研答究生院两所大学(知名度较高,要求更高)要好考点。
二、因为你还要工作,复习时间不充裕,所以要找一所好考的大学来报考,考上的机会才会大些。
三、各自的录取比例和复试分数线情况:可查询:
1、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
2、考研.网(考研加油站);
3、中国考研.网及其考研论坛;
4、中国教育在线考研频道。
D. 美国指责中方盗窃知识产权有根据吗
“美国指责中方盗窃知识产权的说法无异于信口雌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内春田说,美方不容顾中国实际情况和多年来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努力,以“莫须有”的方式指责中国侵害美国的知识产权,不负责任。

“这些都是最靠谱的措施,也更基础、更根本和更具持久效力,其目的旨在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据我所知,世界上没有哪一个国家像中国政府那样在保护知识产权上付出如此大的努力,其效果之显著有目共睹。我敢保证,美国知识产权界的同仁认同我的意见。”刘春田说。
E. 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的硕士研究生导师都有谁
王利明 [物权法起草中的重大、疑难问题] 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
◇ 刘春田 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
◇ 曾宪义 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名誉院长
◇ 董安生 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国际法教研室副主任
◇ 史彤彪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
◇ 韩大元 [宪法] 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 赵秀文 [国际争议解决] 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
◇ 朱文奇 [专业外语] 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国际人道法研究所所长
◇ 莫于川 [宪法学与行政法] 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副
主任
◇ 王。轶 [物权法起草中的重大、疑难问题] 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 史际春 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助理、经济法教研室主任
◇ 赵晓耕 [经济法] 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法制史教研室主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律文化研究中
心副主任
◇ 杨立新 [民法总论] 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
F. 美方指责中国强制技术转让的目的是什么
“美方指责中国‘强制技术转让’是毫无事实根据的,中国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回外国企业必须转让答它的技术给中国合作伙伴,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做出这样的要求。”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王孝松说。中国在特定领域保留的合资要求是符合世贸规则和加入世贸组织承诺的,而且中国还在不断扩大投资市场开放。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认为,市场经济最看重契约精神,中美企业之间进行技术转让,完全遵循公平、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是双赢之举。
G. 刘春田的个人著作
知识产权法高等教育出版社
知识产权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
知识产权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知识产权法律出版社
知识产权保护国际惯例海南出版社1993年11月
中国知识产权二十年专利文献出版社1998年12月
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6月
知识产权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7年9月
知识产权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知识产权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8月
知识产权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8月 《知识产权制度与中国的现代性》,载《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12年第7期。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是国情巨变的要求》,载《知识产权》2012年第5期。
《入世10年的成就与挑战》,载《知识产权》2011年第10期。
《论方正“倩体字”的非艺术性》,载《知识产权》2011年第5期。
《新中国知识产权法学学科的开拓者》,载《法学家》2010年第4期。
《民法原则与商标立法》,载《知识产权》2010年第1期。
《一丝不苟的法律精神不拘一格的务实态度——评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对“进口日本海带贸易机会”纠纷的判决》,载《电子知识产权》2009年第4期。
《电影版权保护要打持久战》,载《当代电影》2009年第8期。(与许超等合作)
《知识产权法研究的基础性与多样性发展》,载《法学家》2007年第1期。
《益友良师郑成思》,载《中国版权》2007年第1期。
《我国知识产权高等教育的发展》,载《中国版权》2007年第11期。
《发展产业与保护创新》,载《中国出版》2007年第5期。
《2005年知识产权法学学术研究回顾》,载《法学家》2006年第1期。(与阳平合作)
《2004年知识产权法学学术研究回顾》,载《法学家》2005年第1期。(与杨才然合作)
《司法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补充和整合》,载《法律适用》2005年4期。
《商业秘密的法理分析》,载《法学家》2004年第3期。(与郑璇玉合作)
《2003年知识产权法学学术研究回顾》,载《法学家》2004年第1期。(与金海军合作)
《知识财产权解析》,载《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4期。
《2002年知识产权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载《法学家》2003年第1期。(与金海军、范晓波合作)
《商标法代表了我国民事立法的方向》,载《中华商标》2002年第8期。
《法国民法典制订的历史背景》,载《法学家》2002年第6期。(与许炜合作)
《2001年知识产权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载《法学家》2002年第1期。(与金海军合作)
《商标法律的现代化》,载《中华商标》2001年第12期。
《入世对我国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的影响》,载《群言》2001年第4期。
《2000年知识产权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载《法学家》2001年第1期。(与阳平合作)
《1999年知识产权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载《法学家》2000年第1期。
《应建立符合市场经济的商号保护制》,载《工商管理管理》2000年第7期。
《合同法的几点启示》,载《法学家》1999年第3期。
《中国知识产权法20年的启示》,载《法学家》1999年第1期。
《商标与商标权辨析》,载《知识产权》1998年第1期。
《在先权利与工业产权——由<武松打虎>案引起的法律思考》,载《中华商标》1997年第4期。
《创立驰名商标振兴民族经济》,载《工商管理管理》1995年第1期。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实践中的几个问题》,载《中国专利与商标》1995年第2期。
《注重维护作者的著作权益》,载《中国出版》1994年第5期。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几个问题》,载《中国专利与商标》1994年第1期。
《对于国颖诉汪雪琴侵犯著作权案的几点看法》,载《法律适用》1994年第3期。
《谈谈戏剧表演艺术家的权利》,载《中国戏剧》1993年第8期。
《佛门讼案——谈谈剧作家的权利》,载《中国戏剧》1993年第2期。
《简论职务作品著作权的内容》,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2年第3期。
《关于制止不正当竞争法的几个问题》,载《知识产权》1992年第6期。
《谈<条例>关于两岸知识产权关系的规定》,载《法律学习与研究》1992年第4期。
《民法学家、法学教育家——佟柔》,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1年第2期。
《简论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内容》,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0年第6期。(与刘波林合作)
《剥夺公民人格权是历史的倒退》,载《法律学习与研究》1990年第2期。
《关于我国著作权立法的若干思考》,载《中国法学》1989年第4期。
《我国著作权法对外国作品的保护问题》,载《法学探索》1989年第1期。
《十年来我国知识产权法学的发展》,载《法律学习与研究》1989年第2期。
《著作权法的若干理论问题》,载《法律学习与研究》1987年第2期。(与刘波林合作)
《著作权法的若干理论问题(续)》,载《法律学习与研究》1987年第3期。(与刘波林合作)
《信息与信息立法》,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87年第4期。
《试论制定破产法的客观必要性》,载《中国法学》1986年第1期。(与江伟、甄占川合作) 知识产权法-论点。法规。案例(21世纪法律教育法规丛书)/刘春田,2004-1-1版
知识产权法(第2版)(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刘春田,2003-2-1版
知识产权法(现代远程教育系列教材)/刘春田,2003-6-1版
中国知识产权评论(第1卷)/刘春田,2002-12-19版
知识产权法(全国成人高等教育规划教材)/刘春田,1999-6-1版
知识产权法(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刘春田,2000-3-1版
知识产权法教程/刘春田,1995-5-1版
超前意识
3 月19日,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法规司司长王自强透露,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工作去年7月13日正式启动,目前已取得实质性进展:修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有关专家分别起草的三部专家建议稿于去年底完成。下一步,根据专家委员会讨论结果和各界意见,对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初稿将作出进一步修改,争取在今年10月向国务院提交正式的修订意见稿。
著作权法将做哪些修改?对于普遍关注的网络技术所带来的新兴问题,新法是否将有所涉及?……日前,光明日报记者与参与了专家建议稿撰写工作的刘春田教授展开对话,请他就相关问题一一进行解答。

H. 刘春田的突出贡献
2011-2012年刘春田教授作为第三次著作权法修改中国人民大学专家意见稿的主持人。
刘春田教授曾被聘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起草小组、修改小组成员,参加了该法的立法工作。在起草工作中,他坚持用民法的思想、理念、基本原理和方法去统驭作为民事单行法的著作权法,主张建立一个既与民法兼容整合,又能中外通行的著作权规范体系;在处理各类不同著作权关系的设计上,如职务作品、合作作品、委托他人创作作品等问题上,积极推动引入民事法律行为规范,鼓励当事人依据法律,在意思自治的前提下,经约定而非法定,确立各种不同的权利义务,避免事无巨细全由法律规定。这样,就为日后著作权法与其他民事法律的统合与体系化,奠定了较好的基础。在法律概念的使用上,主张尊重事实,尊重历史传统,尊重民族立法习惯,尊重社会公众的理解和接受能力,做到通俗明白,避免歧义和误解。在版权法与著作权法称谓的选择上,依据上述原则,力主使用“著作权法”用语,为立法所接受。此外,他在立法中也曾和部分专家一起极力反对在著作权法中列入对侵犯著作权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导致1990年9月7日通过的著作权法删除了草案中的刑事条款,致使长达三年多对严重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无法课以刑责,直到1994罕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相应的补充规定。这也反映了他认识上的局限性。
刘春田教授被聘为商业秘密法起草小组顾问,商标法修改小组顾问,并参与了专利法的修订工作。他的一些建议被立法采纳。比如,将原专利法规定的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是否授予专利权的终局决定权从专利复审委员会改为人民法院;将原专利法中专利管理机关对专利纠纷所拥有的调处权,改为专利管理机关对专利纠纷拥有调解职能等。
他受原国家教委委托,创办我国知识产权法专业。1986年,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鲍格胥的建议,原国家教委决定在我国着手开展知识产权法正规高等教育,委托中国人民大学率先创办知识产权专业,并于1987年开始招收知识产权专业学位生,至今已连续18年。此外,刘春田教授作为原国家教委高等学校法学本科专业目录设置小组召集人,参与了该目录的制定工作。

I. “中国无人驾驶第一案”尘埃落定,法庭宣判在即、百度撤诉王劲
(2月28日)今天,中国领先的无人驾驶公司、5GAI无人驾驶的开拓者中智行发表题为“清者自清浊者浊”的官方声明宣布,根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下发的(2017)京73民初2000号民事裁定书,被称为“中国无人驾驶第一案”的网络诉其前高级副总裁、自动驾驶事业部创立者,即现任中智行CEO王劲侵害商业秘密侵权案刚刚“尘埃落定”:在经历两次庭审和法庭即将宣判之际,网络最终撤诉。
中智行的声明全文如下:

2017年3月,原网络高级副总裁、网络自动驾驶事业部创立者王劲离职,后成立景驰科技,并以令业界瞩目的“景驰速度”刷新了中国无人驾驶公司最快的记录,一度缩短了中美无人驾驶的行业差距。同年12月,网络向王劲提起诉讼,诉其侵犯商业秘密。此诉讼案被媒体称为“中国无人驾驶第一案”。
据了解,从2017年12月至2019年11月,法庭分别就此诉讼举行过两次庭审。期间,中国知识产权界顶级专家曾就此案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向法庭提交了《关于网络诉王劲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的法律意见》。专家们一致认为,网络始终无法证明商业秘密的存在,更无法证明王劲有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同时,专家警示,应防止企业利用诉讼和程序阻碍技术人员的劳动自由和创新自由。
专家组成员包括了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会长刘春田教授、中国社科院知识产权中心主任李明德教授、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郭禾教授、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冯晓青教授、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张广良教授等。
本文来源于汽车之家车家号作者,不代表汽车之家的观点立场。
J.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的中心概况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是国内最早从事知识产权教学与研究的机构之一,其前身系成立于1988年的中南政法学院知识产权教学与研究中心,2000年改为现名。2004年11月26日,中心跻身于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行列,由此步入新的发展时期。2005年,由中心研究人员承担的《知识产权法学》课程被评为国家级精品课程。2006年5月13日,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决定依托本中心,成立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研究基地,为国家提供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研究和咨询服务。2007年,武汉仲裁委员会知识产权仲裁院依托本中心成立。同年,知识产权所隶属的民商法学科被批准为国家重点学科。2008年9月,中心“知识产权教学团队”入选国家级教学团队。是年,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正式挂牌成立。
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中心主任由著名知识产权学者吴汉东教授担任。中心聘有110余名来自德国慕尼黑马普知识产权/竞争法及税法研究所、日本北海道大学、美国德雷克大学以及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台湾政治大学、东吴大学等国内外著名高校和实务部门的知识产权专家、学者担任学术顾问、专兼职研究人员。中心设立了由13名成员组成的学术委员会,资深著名学者、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生导师郭寿康教授,国家知识产权局前局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王景川教授为顾问,著名学者、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生导师刘春田教授担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吴汉东教授担任副主任委员。
自成立以来,中心已承担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以及国务院法制办、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司法部等国家级、省部级重大研究课题70余项,出版专著40余部。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刊物发表论文500多篇,编著“十五”、“十一五”国家规划教材、高等院校法学教材、研究生教材、现代法学教材、非法学类高等教育通识教材及全国自学考试、全国领导干部培训和中央党校培训教材、保护知识产权培训教材共计30余部。研究成果曾获全国首届优秀博士论文奖、首届中国法学成果奖二等奖、首届中国出版政府奖图书奖、中国法学教育教学改革实施工程奖一等奖、中国法学教育研究成果二等奖、司法部法学教材与法学优秀科研成果一等奖、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二等奖、全国法学教材与科研成果奖二等奖等奖励40余次。此外,中心还参与了我国“民法典”、“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草案的起草或咨询论证工作,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过程中也发挥了重要作用。
中心重点从事知识产权基础理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实务、知识产权比较等方面的研究,与此相对应地设立了知识产权基础理论研究室、中国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室、WTO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研究室、知识产权贸易与管理研究室、德国与欧盟知识产权研究所等五个研究室(所)。为了实现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学术交流、资料信息建设、咨询服务等方面的综合协调发展,我中心开辟了四个窗口,即图书馆、中国知识产权研究网、学术刊物和国家精品课程。
中心长期致力于酿造浓重的学术氛围,打造优秀的学术精品,锻造精锐的研究队伍、凝炼明确的学术方向、创建开放的学术平台。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的规定,重点研究基地是科研制度创新的重要成果,是聚集和培养优秀人才的新型科研组织。中心跻身为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和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研究基地,将继续高扬理想旗帜,不断开拓进取,争取在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国际交流与合作、咨询服务和体制建设等方面均取得新的成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