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华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壹』 为什么称他为“中国律师界的荣耀和良心”
指张思之律师。
张思之(1927年11月-),中国北京市吴栾赵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北京市义派律师事务所名誉理事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专业委员会顾问、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

『贰』 郭华的介绍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央财经大学预防金融证券犯罪研究所所长。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诉讼法学硕士、诉讼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诉讼法学博士后。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司法部法制司、司法鉴定管理局、团中央未成年人预防犯罪研究所特邀专家,《中国司法鉴定》编委会委员。参加了部分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与修改。兼任华东政法大学研究员、贵州民族大学教授。主要研究诉讼法学、证据法学和刑事法。

『叁』 法学界的两大现象具体是怎么回事
你说的法学界的两大现象也就是法学界的两个现象一个是西政现象,另一个则是南阳现象。
河南省南阳地区出了很多法学家,被法学界成为南阳现象,著名的包括
1、张文显教授,博士生导师,河南省镇平县人,原吉林大学党委书记,现任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主要研究领域:法理学; 2、郝铁川教授,博士生导师,河南省邓州市人,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副部长,曾任华东政法学院副院长,主要研究领域:法理学/法律史学;
3、樊崇义教授,博士生导师,河南省内乡县人,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兼秘书长,主要研究领域:刑事诉讼法学;
4、杨振山教授(已故),博士生导师,南阳人,曾任中国法学会民法、经济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主要研究领域:民法学;
5、赵秉志教授,博士生导师,南阳人,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主要研究领域:刑法学;
6、周 密教授,河南省邓州市人,北京大学,主要研究领域:刑法学/法史;
7、付子堂教授,博士生导师,河南省新野县人,西南政法大学副校长,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主要研究领域:法理学;
8、冯 果教授,博士生导师,河南省镇平县人,武汉大学,主要研究领域:民商法; 9、刘海年教授,博士生导师,河南省唐河县人,中国社会科学院人权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信息法研究会会长.主要研究领域:法律史/人权,曾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
10、侯国云教授,博士生导师,南阳人,中国政法大学,主要研究领域:刑法学;
11、郝宏奎教授(满族),博士生导师,南阳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系主任,主要研究领域:侦查学;
12、王新清教授,博士生导师,河南省新野县人,中国人民大学党委副书记,主要研究领域:诉讼法;
13、王轶教授,河南省镇平县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 主要研究领域:民商法;
14、曹富国教授,河南省唐河县人,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央财经大学政府采购与公共工程研究中心主任;
15、郑人玮副教授,法学博士,河南省唐河县人,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16、李汉军 教授,汉族,南阳人,1964年8月出生,北京大学法学博士,中国犯罪学研究会理事。历任海南大学法学院教授、海南大学特区法制研究所所长、海南大学法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诉讼法专业硕士研究生导师、海南省重点学科诉讼法学科组成员,国家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
17、王志祥 南阳人,法学博士。现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研究人员,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近年来,在《法学家》、《法商研究》、《政治与法律》、《刑法论丛》、《刑法评论》、《法制日报》等报刊上发表学术论文40余篇,编撰(译)和参与编撰(译)《欧盟刑事司法协助研究暨相关文献中英文本》、《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暨相关重要文献资料》、《“9·11”委员会报告》、《美军虐囚报告》、《有组织犯罪比较研究》、《外国刑法学概论》、《中国废止死刑之路》、《英美刑法学》等著作10余部;
18、乔宝泰 法学家,南阳人。1948年参加国民党军队去台湾,后患病退伍,担任育达商职工友,嗣任台北市大安区群英里干事,先后毕业于“中国地方自治函授学校”专修班、政治大学法学院政治学系、中国文化学院三民主义研究所硕士及博士班,获台湾第一个三民主义“国家法学博士”学位。后执教中国文化学院,累升教授、总务长、教务长、副院长、院长,中正文教基金会董事。曾当选“国大代表”,1971年列名台湾第9届“十大杰出青年”。长期从事三民主义理论研究。著有《国父权能划分学说之研究》、《一个理想的政治制度》、《中华民国宪法与五五宪草之比较研究》等。
『肆』 个体网络借贷的运行原则包括以下哪些方面
个体网络借贷(P2P)监督管理办法
(学者建议稿)
(2015年11月14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与根据】为加强对个体网络借贷(P2P)平台企业(以下简称“网贷企业”)的依法监管,规范网络借贷企业的经营活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网络借贷市场的经济秩序,促进网络借贷行业依法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融资者与投资者之间通过网络借贷平台进行借贷活动的监管,网络小额贷款的监管不适用本办法。
网贷企业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备案,在备案的范围内从事网络借贷活动。
第三条【管理原则】银监会监管网络借贷活动实行适度宽松的监管政策,坚持依法监管、适度监管、有效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银监会监管网络借贷活动坚持促进创新和防范风险相结合的工作准则,坚持风险监管和合规监管的工作原则,依法公开、公正和审慎地履行监管职责,保护合法经营,惩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监管权限】银监会对网贷企业的经营实行备案制度。
网络借贷监管实行行政监管与行业监管相结合的管理制度。银监会对网贷企业以及网络借贷活动依法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网络借贷行业协会对网贷企业进行自律管理。
第五条【经营要求】网络借贷活动应当遵循诚实、守信、自愿、公开、公平的原则,维护金融秩序,依法依规实施网络借贷活动,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借助网络借贷平台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网贷企业应当建立借贷管理制度,加强借贷管理;建立风险控制管理制度,防范金融风险;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客观真实信息;不得泄露投资者和融资者信息,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自融,不得非法集资。
第六条【监管原则】从事网络借贷活动应当依法接受银监会监管。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由银监会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对违反网络借贷行业规范行为的,由网络借贷行业组织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
第二章 备案管理
第七条【管理职责】银监会对网贷企业经营活动实行备案管理。
银监会备案管理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订备案管理政策;
(二)制订备案条件和备案程序;
(三)指导备案工作;
(四)制订网络借贷重大风险事件处置预案;
(五)履行备案管理的其他职责。
银监会省级派出机构具体实施对网贷企业经营活动的备案登记。
银监会省级派出机构在备案中发现网贷企业可能发生重大金融风险事件,应当及时上报银监会,并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第八条【备案要求】网贷企业备案登记时,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取得电信主管部门网络经营备案证书(ICP);符合本办法规定备案条件的,由银监会省级派出机构进行备案登记。
第九条【备案条件】网贷企业备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
(二)具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本,实缴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三)具有至少一名三年以上金融行业从业经历的高级管理人员和至少一名三年以上信息技术行业从业经历的高级管理人员;
(四)网络借贷平台的网址、域名已经取得电信主管部门的网站备案手续;
(五)具有相应的网络借贷信息技术安全保护设施;
(六)具有完备的网络借贷业务管理制度和管理流程;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备案材料】网贷企业应当保证申请备案所提交文件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网贷企业在向银监会省级派出机构申请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网贷经营备案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网络借贷平台的ICP备案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实缴资本的验资证明;
(五)网贷企业的组织结构、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包括任职的董事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资格证明、信用报告、信用承诺书和无犯罪声明;
(六)网络借贷业务管理制度;
(七)网络借贷有关投资者保护、信息安全、防范欺诈、风险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
(八)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备案程序】银监会省级派出机构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应当予以审查并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备案或者不予备案的书面决定。
经审查符合备案条件决定备案的,银监会省级派出机构应当自作出备案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在银监会官方网站等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五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或者异议不成立的,颁发电子备案证书。
经审查不符合备案条件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材料不完整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在十日内予以补充,申请人不予补充或者补充后仍不完整的,不予备案。申请人对不予备案决定不服的,有权申请复核。
备案期间,备案材料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网贷企业应当及时变更备案申请材料。
第十二条【不予备案条件】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的情形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网贷企业的主要股东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背信犯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金融秩序,被判处刑罚的;
(二)因采用非法手段催收债务或者泄露客户信息受到过行政处罚的;
(三)被列入法院系统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第十三条【备案产品】网贷企业产品应当备案。产品备案可以与网贷企业的备案同时进行。
备案产品应当包括下列信息:
(一)备案产品名称;
(二)备案产品期限;
(三)备案产品利率;
(四)备案产品其他信息。
各类产品单笔融资额度超过人民币五十万元的,还应当单独备案。
第十四条【备案变更】网贷企业备案后,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机构提出变更备案申请。
第十五条【备案撤销】网贷企业提供虚假备案材料和信息骗取备案,经查证属实的,由原备案机构撤销备案。
网贷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出现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原备案机构撤销备案。
第十六条【备案注销】网贷企业解散或者终止网络借贷业务的,应当自宣布解散或者终止网络借贷业务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备案注销,原备案机构应当及时在官方网站等予以公告。
第三章 网贷企业管理
第十七条【网贷企业职责】网贷企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勤勉尽责,督促投资者、融资者依法合规开展网络借贷活动及履行约定义务;
(二)对投资者、融资者进行实名认证,对其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三)对网络借贷活动的合法性进行审核;
(四)采取措施防范欺诈行为,发现欺诈行为或其他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及时公告并终止其网络借贷活动;
(五)对投资者的投资资金设立专户管理,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
(六)对投资者的投资信息、融资者的融资信息、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信息等资料进行妥善保管,必要时应当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保管;
(七)建立投资者投资风险揭示制度,对投资者进行金融风险教育,持续开展网络借贷知识普及活动,使投资者知悉投资风险;
(八)保守投资者、融资者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非因法定原因不得提供投资者、融资者及其利益相关方的相关信息;
(九)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洗钱工作;
(十)按照银监会和网络借贷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向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方进行信息披露;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征信管理】网络借贷活动信息应当纳入征信系统。
网贷企业从征信系统获得的信息,不得泄露,不得用于与网络借贷无关的任何活动。
第十九条【平台风控】网贷企业应当建立风险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实现平台系统的自主访问控制,使系统用户具有自我保护的能力;
(二)增强系统的安全保护功能;
(三)获取融资者基本情况的功能;
(四)对融资信息进行风险分析及揭示的功能;
(五)对融资约定事项进行提示和督促;
(六)其他需要风险控制的情形。
第二十条【信息披露】网贷企业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网贷企业应当披露的信息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体信息:主要包括基本情况、奖惩情况、主要股东情况、实际控制人情况、法人治理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二)产品信息:主要包括备案产品基本情况;
(三)业务信息:主要包括经营数据、逾期交易情况及其他信息。
网贷企业应当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确保公开披露信息的内容无虚假、无误导、无重大遗漏。
第二十一条【禁止行为】网贷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通过网络借贷平台直接、间接或变相为自己、股东或者关联方进行融资;
(二)直接或者间接向融资余额超过人民币五百万元的同一融资者提供再融资;
(三)提供增信服务;
(四)提供股权或其他形式的有价证券的转让服务;
(五)从事其他金融产品销售、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业务,但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除外;
(六)兼营股权众筹、第三方支付或其他互联网金融业务;
(七)诋毁、贬损其他网贷企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八)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融资者与投资者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二条【实名注册】融资者、投资者应当在网络借贷平台进行实名注册。融资者、投资者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第二十三条【合法性要求】融资者、投资者之间进行的借贷行为,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等规范。网贷企业应当依法依规为融资者、投资者提供信息交互、交易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不得干扰融资者、投资者的合法借贷行为。
第二十四条【利率规定】网络借贷利率由融资者、投资者双方协商确定;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利率限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融资者权利】融资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网贷企业及时办理委托事务;
(二)要求网贷企业按照规定与约定进行信息披露;
(三)要求网贷企业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供撮合居间服务;
(四)要求网贷企业、投资者、监管部门保护其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五)其他法定与约定权利。
第二十六条【融资者义务】融资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网贷企业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注册信息;
(二)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借贷信息;
(三)保证借贷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提供其他融资信息;
(五)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
(六)及时报告影响或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信息;
(七)按照约定支付本息及服务费用;
(八)其他法定与约定义务。
第二十七条【禁止行为】融资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诈借贷;
(二)隐瞒就同一借贷项目融资的事实;
(三)借助网络借贷平台从事非法集资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投资者权利】投资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网贷企业及时办理委托事务;
(二)要求网贷企业按照规定与约定进行信息披露;
(三)要求网贷企业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供撮合居间服务;
(四)要求网贷企业保证投资资金安全;
(五)要求网贷企业依约督促融资者归还本息;
(六)要求融资者按期支付本息;
(七)要求网贷企业、投资者、监管部门保护其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八)其他法定与约定权利。
第二十九条【投资者义务】投资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网贷企业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注册信息;
(二)保证投资资金来源合法;
(三)了解和知悉网络借贷的投资风险;
(四)其他法定与约定义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监管职守】银监会应当依法对网络借贷活动履行指导和监管职责,不得妨碍和干扰网贷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索取、收受网贷企业的财物,不得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第三十一条【监管职责】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网贷企业的经营活动依法进行监督和管理,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实施备案登记;
(二)对网贷企业的实名认证、信息披露、资金存管、风险控制以及禁止性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查处其违法违规行为;
(三)开展网络借贷行业数据统计分析、监测和评估工作,推动统计数据和信息共享;
(四)对网络借贷监管政策进行跟踪评估,适时提出调整建议;
(五)处置网络借贷重大风险事件;
(六)撤销、注销网贷企业或者产品的备案;
(七)对网络借贷行业协会的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二条【监管措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网贷企业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对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三)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和其他知情人员,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如实作出陈述;
(四)查阅、复制网贷企业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五)检查网络借贷管理业务数据系统;
(六)实施与网络借贷有关的信息收集、分析评估等非现场措施;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三条【举报制度】任何人发现网贷企业可能发生重大金融风险事件或者涉嫌违法犯罪的,有权向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举报。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及时接受并做出相应处理。
银监会应当建立网贷企业重大金融风险事件及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奖励制度,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举报人。
第三十四条【变更报告制度】网贷企业提供新的产品、决定停止提供产品、变更服务方式等影响融资者、投资者利益的,应当至少提前二十个工作日向原备案机构报告。
第三十五条【协会职责】网络借贷行业建立网络借贷行业协会,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等职责,接受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自律规范】网络借贷行业协会实行自律管理制度,建立自律管理机制。
网络借贷行业协会应当制订网络借贷行业自律规范。自律规范应当包括网贷企业自律公约、网贷协议范本、禁止性行为规范以及网贷企业信息披露规则等内容。网络借贷行业协会应当建立网贷企业信用承诺制度,要求网贷企业以标准格式向社会公开承诺依法合规开展网络借贷业务、保障融资者与投资者的信息安全和资金安全及其合法权益。
网络借贷行业协会应当将自律管理规范报送银监会备案。
第三十七条【诚信监管】银监会应当将网贷企业和其他网贷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诚信信息记入网络借贷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根据网贷企业的信用状况,实施差异化监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一般违规责任】网贷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资料报送义务的,或者提供虚假、隐瞒重要事实资料的,由银监会省级派出机构责令改正;未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禁止规定责任】网贷企业开展网络借贷业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实施禁止性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并处二十万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程序性处罚】拒绝或者不配合依法检查监督或者调查的,由银监会省级派出机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十万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对单位处三十万以上五十万以下罚款,对个人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阻碍检查监督人员依法履行职责,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第四十一条【行政处分】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从事网络借贷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进行监督、检查、调查的;
(二)妨碍或者干扰网贷企业正常经营的;
(三)索取或者收受网贷企业贿赂的;
(四)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泄露或者利用因行使职权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六)违反规定对网贷企业和相关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七)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八)其他违反规定履行职责、不履行或未及时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行政救济】网贷企业和其他当事人对银监会的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术语解释】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融资者,是指通过网络借贷平台直接向投资者筹集资金的自然人和中小微企业。
投资者,是指通过网络借贷平台直接向融资者提供资金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网贷企业,是指依法设立,通过网络借贷平台为融资者与投资者提供信息交互、融资交易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
主要股东,是指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网贷企业5%以上股份的股东。
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指按照合伙协议约定代表合伙企业从事经营活动,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一定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网贷企业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十四条【解释权】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生效日期】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参与制订《个体网络借贷(P2P)监督管理办法(学者建议稿)》专家名单
法条起草人:
郭华(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博士后,中央财经大学互联网金融与民间融资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预防金融证券犯罪研究所所长):第一章
李永壮(中央财经大学商学院教授、管理学博士,中财大创新管理研究院院长):第二章、张三章
吴韬(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主持工作]、副教授、法学博士,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第六章
许冰梅(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中央财经大学互联网金融与民间融资法治研究中心副主任):第四章
董新义(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韩国高丽大学法学博士,中央财经大学互联网金融与民间融资法治研究中心副主任):第五章、第六章
张德环(中财大创新管理研究院研究部副主任、硕士):第二章、张三章
课题参与人:
王春霞(中财大创新管理研究院副院长、硕士)
孟祥轶(中央财经大学公共财政与公共政策研究院副教授、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经济学博士,中央财经大学互联网金融与民间融资法治研究中心副主任)
史英哲(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教授、博士)
苏文(中财大创新管理研究院办公室主任、硕士)
刘华(中央财经大学互联网金融与民间融资法治研究中心副主任)出处: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伍』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的师资力量怎么样啊
(我是把这学校的概况写了出来,你照着看啊)
中央财经大学为教育部直属的以经济学、管理学、法学为主,文学、工学、理学等学科并重的 国家“ 211 工程”重点建设大学, 系全国 49 所具有法律硕士( J.M )培养资格的高校之一。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成立于 2004 年,其前身为设立于上世纪八十年代的经济法教研室和成立于九十年代的法律系。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设法学本科专业, 面向全国招生, 每年招收本科学生 100 人左右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法学院相继取得经济法学、民商法学 、国际法学、法律硕士( J.M )专业学位等四个 硕士学位授予权,每年面向全国招收 全日制法学硕士学位研究生 50 人左右,全日制法律硕士( J.M )研究生 80 人左右,并招收在职法律硕士( J.M )学员及在职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员 100 余人。 法学院设有法理学与宪法学教研室、民商法学教研室、经济法学教研室、刑法学教研室、诉讼法学教研室、国际法学教研室、财经法律研究所、法律与经济国际研究中心、政府采购与公共工程研究中心、《财经法学系列教材》编辑部、《财经法律评论》编辑部、《证券法律评论》编辑部、法律援助中心(法律诊所)等机构。法学院现有教职员工 40 余人,其中教授 8 人(含专职外 籍 教授 1 人)、副教授 17 人,教师中已获博士学位者 21 人,在职攻读博士学位者 3 人。
为加强实践教学环节 , 优化师资结构 , 更好地利用社会资源协助办学 , 法学院聘请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原会长高宗泽、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任卫华、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胡云腾、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副厅长文先保、司法部办公厅副主任查庆九、中国银监会法规部主任黄毅、中国证监会法规部主任王超、中国保监会法规部主任杨华柏、国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政策法规局副局长陈丽洁、 中国证监会稽查一局副局长李佩霞、 法制日报副总编伍彪、民主与法制出版社总编辑郭林茂、中国律师杂志总编辑刘桂明、北京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郑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贺荣、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甄贞等一批资深法律专家为法学院兼职教授,聘请了中国银行总行法律合规部总经理王琪、中国工商银行总行法律事务部总经理张炜、中国农业银行总行法律事务部总经理王醒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法律事务部总经理程美芬、中信实业银行法律事务部总经理佟英、中国银河证券有限公司副总裁汤世生等法律实务专家担任兼职法律硕士( J.M )导师,采取不定期开设学术讲座、定期开设实务类课程以及担任 兼职法学硕士、 法律硕士( J.M )导师等方式协助开展教学活动,取得了良好的实际效果。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教育依托财经类院校的学科优势,借助经济学、管理学学科特点,致力于探讨法学和经济学、管理学相结合的教育与研究模式,侧重培养懂法律、懂经济、懂管理、懂外语的高层次复合型人才,着力打造中国最具影响力的企业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培养基地 , 近年来在培养具有复合知识结构的本科生和民商法、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方面形成了鲜明的财经实务特色。法学院在教学方法上特别注重案例教学和 “ 法律诊所 ” 教育,高度重视法律实际操作技能的训练,做到理论与实践结合,素质教育与职业教育结合,使学生拥有发展自己的广阔空间,以更好地服务于国家经济建设,服务于民主法治建设。
法学院本科课程设置既包括国家教育部统一规定的法理学、宪法学、民法学、刑法学等法学核心课程,又包括与市场经济紧密结合的法律实务类课程,如公司法原理与实务、合同法原理与实务、证券法、信托法、仲裁法、企业法律实务、律师制度与律师实务、法律诊所教育等;还包括突出本校特色的经济学、管理学主要课程,如西方经济学、管理学原理、货币银行学、会计学、企业管理、资产评估、信托与租赁等。法学院本科生培养目标为:向企事业单位(尤其是金融保险业)、法律服务机构、国家行政机关(尤其是财税审计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输送应用复合型法律人才。历届毕业生深受用人单位的好评,就业率始终保持在 90 %以上。
法学院经济法学硕士点设金融法、税法、公司企业法和 WTO 法律规则四个研究方向,民商法学硕士点设民法、商法、公司法、商事诉讼与商事仲裁等四个研究方向;国际法学硕士点设国际贸易法( WTO 法律规则)、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等三个研究方向; 法律硕士( J.M )专业学位硕士点 设公司法、金融法、国际经济法( WTO 法律规则)等三个研究方向 。 研究生培养实行校内、校外双导师制,培养目标为:培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具有严谨求实的思想作风和较高的精神文明素养,能够独立从事法律实务工作和法学教育、研究工作,努力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服务的高层次应用复合型法律人才。研究生课程主要有:法理学、民商法总论、物权法研究、侵权法研究、公司法专题、合同法专题、知识产权法专题、经济法原理、金融法研究、税法研究、市场管理法专题、证券法专题、国际经济法专题、 WTO 规则与案例研究、国际金融法研究、企业法律实务、律师制度与律师实务等专业课程。历届硕士毕业生深受用人单位欢迎,就业率高达 100 %。
最近五年来,法学院教师累计发表论文 500 余篇,出版专著 30 余部,出版教材(副主编以上) 30 余种。尤其是自 1997 年开始法学院与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湖南财经学院法律系(现湖南大学法学院)等单位合作,在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的大力支持下发起编辑出版了 " 财经法学系列教材 " (全套 28 种),受到社会广泛好评。法学院部分学术带头人 1 人出任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理事,和学术骨干在全国相关研究领域具有较大的影响,其中有 1 人出任教育部高等法学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 1 人出任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理事, 1 人出任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理事, 3 人出任中国法学会经济法研究会理事, 2 人出任中国法学会商法研究会理事, 1 人出任中国法学会民法研究会理事, 2 人出任中国法学会法学国际经济法研究会理事, 1 人出任中国财税法研究会常务理事, 1 人出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委员会秘书长, 4 人出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还有数人在中央和北京市其他相关科研机构兼任学术职务或出任国家级资格考试命题专家组成员。多年来,法学院重点发展经济法学、民商法学、国际法学等学科,全力建设法律硕士( J.M )专业学位点,在证券法、政府采购法、保险法及律师实务等教学科研领域处于全国前列。
为加强我国财税、金融法律理论与实务研究,推动我国财经管理体制的健康发展,我院决定从 2002 年起主办 " 中国财经法律论坛 " 大型研讨会,并于 2002 年 12 月 7 日 成功地举办了以“财经监管与财经法治”为主题的第一届论坛(中国财经法律论坛 /2002 )和以“宏观调控与市场规制”为主题的第二届论坛(中国财经法律论坛 /2004 )。 " 中国财经法律论坛 " 融理论研究和实务探讨为一体,以学术交流为主,是财经法律专家、财经管理人员和财经领域实务工作者发表观点、交流思想、切磋热点问题的场所。尤其是依托于中央财经大学雄厚的财政、经济学科优势,本论坛同时邀请法律界与经济界专家、学者共聚一堂,从不同的学科领域和观察视角诊治当前我国财经领域急待解决的问题。 " 以跨学科、跨专业的方式组织财经法律方面的大型研讨会,强调经济、法律之间的融通与结合,是本论坛的突出特点。
在法律出版社的大力支持下,法学院还从 2003 年开始编辑出版大型连续出版物《财经法律评论》(甘功仁、李轩主编),《财经法律评论》第 1 至 3 卷已由法律出版社出版发行;法学院还从 2004 年开始编辑出版大型连续出版物《证券法律评论》(郭锋主编),《证券法律评论》第 4 卷已由法律出版社出版发行。
在瑞士再保险公司的大力支持下,法学院还在 2004 年与瑞方合作设立中央财经大学政府采购与公共工程研究中心,聘请美国政府采购法律专家 Daniel J. Mitterhoff( 丹尼尔 . 米德夫 ) 为专职主任,开展多方位的合作研究与对外学术交流项目。
此外,法学院还相继与美国、澳大利亚、法国、意大利、日本以及我国台湾、香港地区众多的高等院校和法律机构建立了合作关系,不断扩大对外交流。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期待着以 " 中国财经法律论坛 " 和《财经法律评论》、《证券法律评论》为媒介与社会各界建立更为广泛的联系,开展更为深入地合作与交流。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的前身为成立于1994年的法律系,现设有法理学与宪法学教研室、经济法教研室、民商法教研室、刑法教研室、诉讼法教研室、国际法教研室和财经法律研究所、法律与经济国际研究中心、《财经法律评论》编辑部等教学、科研机构。该院的主要任务是结合社会对法律人才的现实需要,借助本校经济、管理学科优势,致力于培养懂法律、懂经济、懂管理、懂外语的高素质复合型专门人才。该院根据国家教育部的统一规定设有法学本科专业,并经国务院学位办批准相继取得经济法学、民商法学硕士学位授予权,面向全国招收本科生和研究生。该院法学专业本科生的课程设置既包括国家教育部统一规定的法学核心课程,又包括突出本校特色的经济学、管理学主要课程,以便使学生的知识、素质与能力结构更为合理,更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该院非常重视师资队伍的建设,采取多种方式广招人才,致力于探讨法学、经济学和管理学相结合的教学科研模式。近年来,该院教师先后承担了教育部、财政部、北京市等多项国家部委级科研课题,取得了一批具有较大影响的研究成果。在有关出版机构的大力支持下,该院自1997年开始组织编辑出版"财经法学系列教材",受到社会广泛好评。该院自2002年开始主办两年一届的大型学术研讨会"中国财经法律论坛",并从2003年开始,该院与有关出版社合作编辑出版大型连续出版物《财经法律评论》,产生了广泛的社会影响。目前,该院正致力于与国内外高等院校和相关法律机构建立更为广泛的联系,开展更为深入地合作与交流。
为适应现代社会对于高素质法律专业人才的需求,法学院在课程设计与教学方面,强调法律服务于经济、服务于社会,注重法学与经济学的结合、理论与实践的结合、素质教育与职业教育的结合,突出应用型法律知识的传授,使学生拥有发展自身特长的广阔空间。为拓展学生的知识面,丰富学生的业余生活,该院开辟了第二课堂教育,成立了法律援助中心,经常组织学生开展法律文化周、模拟法庭以及法律援助活动,使学生们对所学专业有了更深了解,综合能力也得到了提高。该院学生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并取得了良好成绩,每年都有获得先进班集体、优秀团支部、市、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团员等先进荣誉称号的集体和个人。在北京市高校计算机统考中,该院学生曾经代表学校取得了全市第一名的好成绩。该院历年均有一批本科毕业生考取北大、清华、人大、中国政法大学等知名高校的研究生;不少同学通过了TOFEL、GRE或者雅思考试,毕业后出国留学深造。跨学科的培养背景使得该院本科毕业生在就业方面比一般政法院校毕业生更具就业竞争优势,近年来"一次就业率"均在90%以上。该院毕业生主要在各级党政机关和各金融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以及其他事业单位的法律部门或管理部门就职,工作表现深受用人单位的好评。
『陆』 存在银行的钱真的会丢吗
存在银行的钱,真的会丢吗?
2015年01月23日
与购买其他理财产品获利相比,目前银行的存款利息处于较低水平,但把钱存入银行,仍然是多数百姓认可的最安全可靠的理财之道。然而,近期频频发生的储户存款在银行“不翼而飞”事件,却不免让人们对银行的安全性开始产生怀疑。1月16日,某网站以《存款“丢了”索赔“几乎不可能”》为题转载新华社的一篇调查报道被不断转发后,更搞得人心惶惶:“我存在银行的钱安全吗?以后还敢存银行吗?”
存在银行的钱真的会丢吗?丢了的钱还能找回来吗?找不回来的钱银行会负责赔偿吗?本报记者就此走访金融法律专家、银行业内人士及相关从业律师,对此类事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梳理。
存款丢失事件频发
去年12月2日,人民网以《储户亿元存款被转走,中国银行一支行长被批捕》为题,报道了南京市民沈某的亿元存款在中国银行苏州分行的两家支行被转走,涉案的昆山蓬朗支行原行长周某被检察机关批捕。一波未平,一波又起。两天后,人民网又以《中国银行再遭投诉,多储户巨额存款被莫名转走》为题,报道了多名储户巨额存款被中国银行苏州分行违规转走。这两篇报道发出后,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
今年1月15日,新华社“新华视点”刊发以《42名储户9500万存款丢失,多地银行存款屡失踪》为题的调查报道。报道称,近日多地银行存款频频“失踪”:浙江杭州42位银行储户放在银行的数千万元存款仅剩少许甚至被清零;泸州老窖等知名企业存款也出现异常,近3个月就有存在农业银行、工商银行的5亿元不知去向。
记者发现,存款在银行失踪的事,并不是近年才有的新鲜事——
2005年5月,湖南省衡阳市的胡某将1500万元以单位的名义存入工行湖南衡阳白沙州支行,两个月后,发现这笔存款被人冒领。
2008年6月,浙江省台州市的张女士存入工商银行江苏扬中支行900万元,不久她去银行查询,却被告知900万元已被人用U盾通过网上银行业务转走。
2011年4月,辽宁省沈阳市的赵女士在中国银行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大街支行存入1000万元,一个月后,发现自己的账户只剩下1元。
2013年11月,浙江省义乌市的刘先生在某国有银行宁波奉化城东支行存了250万元。最近,他发现自己的存折账户上只剩4元。
那么,这些丢了的存款,能否索赔追回呢?在前述新华社报道,一位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现实的情况是, 几乎不可能 ”。有网站在转载这篇报道时以《存款丢了,索赔几乎不可能》做标题,一时间网上网下一片躁动——“银行怎么会这么不靠谱?难道辛辛苦苦攒了一辈子的血汗钱存银行都不安全了?”
失踪的钱去了哪里?
记者对以上公开报道的存款丢失事件逐一细究:南京沈某的近亿元存款,是被昆山蓬朗支行原行长周某分别转给了邱某和苏州的一家商务会所;湖南省衡阳市的胡某的1500万元,冒领人是白沙州支行行长的弟弟吴某;而转走浙江省台州市张女士900万元的,正是银行营业部的主任何某;将辽宁沈阳赵女士1000万元转走的是兴隆大街支行的行长李某……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郭华,曾担任过多年中级法院经济审判庭法官,有丰富的经济案件审判经验。他分析,储户在银行的存款失踪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银行工作人员通过内部违规操作,将储户的存款转入他人的账户;二是银行工作人员与企业公司等人员勾结,储户存款并没有进入银行系统而是直接挪作他用;三是储户在银行工作人员的忽悠下,存款变成保险理财等产品,如果不能保本获利,有可能会亏本;最后一种情况比较常见,不法分子通过攻击网银或者通过伪造银行票证甚至伪造银行卡等方式盗取储户存款。前两种情形中,有些是银行工作人员为了偿还个人债务挪用储户存款,更多的情况是,有的银行为了获取高额中介费、手续费将储户存款直接转给需要用钱的企事业公司或个人,甚至参与民间借贷,在银行系统外“体外循环”。“体外循环”的运作方式是银行利用资金周转中的时间差,“拆东墙补西墙”,将储户的存款转给其他用资人。如果周转不灵到时无法补上,就会出现储户取款时发现存款不知所踪。
郭华介绍,过去,银行业务就是存款、取款、外汇等业务;现在银行业务范围越来越大,既可以代理各种理财产品,也可以代理保险业务。这种混业经营的状态,对银行在管理上提出更高的要求。存款失踪事件频频发生,既有银行为了追求规模盲目扩张而制度规范没有跟进的原因,也有银行使用的技术远远落后于科学技术发展的因素。如有的银行柜员机因存在系统缺陷不能识别出伪卡,导致客户存款被盗。此外,银行过分追逐效益忽视对客户利益保护,不断追逐金融创新而忽视金融安全带来的风险,而对于这些风险缺乏足够的认识与应有的防范,从而导致银行资金不断出现不安全的问题。
存款丢失,责任谁担?
存款在银行“蒸发”了,责任由谁承担呢?郭华告诉记者,“银行与储户属于平等民事主体或者市场交易主体,对于储户不存在过错的,银行没有尽到最大安全保障职责的,应当由银行承担全部责任。对于银行工作人员存在误导客户,而储户为了追求额外利益造成的损失,应当根据银行与客户之间交易的地位及其过错程度来确定各自承担的责任。对于银行工作人员即使是所谓的银行 临时工 因违规操作造成的,即使构成刑事犯罪,也应先由银行对客户承担责任,再由银行进行内部追偿。不应也不宜采用所谓的 先刑后民 ,等待涉案款项追回后再进行民事补偿。”
“银行与储户间的存款纠纷情况十分复杂,每一个案例都要看证据,依据过错原则划分双方的责任。用一句 存款丢失,索赔几乎不可能 一概而论作出判断,并不客观,而一些媒体不认真调查就把这个判断做成醒目标题,耸人听闻,同样是一种缺乏职业精神,对公众不负责的态度。”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爱文说。
“正常的取款存款,出现丢失储户存款的可能性很小。即便出了问题,只要银行与储户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存款关系,银行一般难辞其咎。”据李爱文介绍,早在1997年,最高法院就发布了《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对金融机构与存款人之间产生的存单纠纷的认定与处理作了详尽规定。比如对“持有人以真实凭证为证据提起诉讼的”情况,处理办法是“如金融机构不能提供证明存款关系不真实的证据,或仅以金融机构底单的记载内容与上述凭证记载内容不符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应认定持有人与金融机构间存款关系成立,金融机构应当承担兑付款项的义务”。
在近期曝出的多起存款在银行“不翼而飞”事件中,记者发现,情况似乎并不那么简单。这些储户都觉得自己横遭噩运,但细究每一起事件的来龙去脉,就会发现这些事件又有极其雷同的异常。比如,储户往往是由朋友或银行工作人员介绍,存款数额畸高,动辄一次存入几百上千万元;存钱的银行很多都不是在自己生活地;去存款时接待人几乎都是银行的负责人;工作人员向他们许诺的利息远远高于银行的正常利息,甚至有人存款刚入银行,当场就会收到银行的返点……不少储户还提到“贴息存款”这个词。
某商业银行上海总行法律合规部的负责人告诉记者,贴息存款指的是除去原有的银行利息外,另外根据存款金额给予储户的利息部分。这是一些银行为了高息揽储而采用的违规行为。储户受高息回报诱惑时,也应该意识到自己的资金可能处于高风险境地。在这种情况下,储户也可能会承担一定责任。
“失踪的钱找不回来的情形也确实有可能存在。”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王红一说,“从民事角度看,如果是合同纠纷案件,现有的审判思路是按银行和储户各自过错比例分担损失,储户过错大,得到的赔偿自然就少。如果是侵权案件,由于不同法官对侵权责任法第34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的理解不尽相同,可能会出现 同案不同判 的现象。只有在法院认定银行工作人员行为是 执行工作任务 构成职务侵权时,银行才承担雇用人责任,对储户进行赔偿,否则由涉案银行工作人员个人承担责任。如果银行工作人员无力赔偿,储户损失则难以弥补。如果是涉及银行工作人员盗窃、诈骗等刑事犯罪导致储户受损的 民刑交叉 案件,一旦涉案犯罪嫌疑人在逃案件迟迟未能侦破,而纠纷处理时又固守 先刑后民 原则(即先处理完刑事案件后才处理民事纠纷),储户有可能长期得不到赔偿;另外,实践中有些储户持有的合同因银行工作人员刑事犯罪原因被判定无效,银行也不承担责任,而由涉案犯罪的银行工作人员承担个人责任,犯罪人如果将钱财挥霍一空,储户的钱就找不回来了。”
完善立法,加强内控
“现在有关银行方面的法律法规,多数是由金融部门参与起草的所谓部门立法。部门立法必然带来对部门利益的过分保护问题。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中即使存在一些保护客户权益的条款,多数也是原则性的,甚至宣言式的,可操作性不强。”郭华说。
“这类案件最大难点就是举证问题。在审判实践中,法官遵循的是民事诉讼 谁主张谁举证 原则,而银行作为金融企业,具有准公共属性。银行对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责任远高于一般企业,银行具有高于储户的交易地位,其责任构成中除了一般的民事责任,应该有不同于一般企业的法定责任。仅从民法角度判断银行责任,不利于促使银行提高技术,增加安全性的需求。”王红一介绍说,目前许多国家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采用的是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商业银行法等金融法应该增加相应的条款,更注重保护储户利益,加大银行责任,以符合规范和发展金融行业的要求。”
郭华也提出,只有加大银行的法律责任,才能促使银行不断提高管理与检测水平,加强系统技术更新与安全设备的投入,不断促使银行减少资金流动中的漏洞以及降低银行和客户的风险。如果允许银行推卸或者推脱责任,其存在的风险不仅不能降低,还会导致银行在此方面更加放松管理与防范,给不法分子留有可乘之机,最终对银行和客户均不利。
“在每一起存款失踪事件中,都能看到银行管理存在的漏洞。加强银行内部管理,才可能从源头上杜绝银行存款不翼而飞事件的一再发生。”一位业内人士说。
“把客户的资金转到外部,这样的事情在我们这里根本不可能发生。”某国有银行新加坡支行的一名职员告诉记者,中行苏州支行储户亿元存款被转走事件,他们银行也已经通报。但这种事在新加坡几乎不会发生,因为一是法律比较健全,二是银行内部管理十分严格。比如,每笔大额款项出入都要有两人当面和客户确认,执行交易时也需要两人。客户的所有文件监督人员都会再次检查,如有任何差错都计入个人的绩效考核,轻则影响奖金,重则影响饭碗。银行从业人员一旦出现污点,在本行业就没法做下去了。因为用人单位聘用人的时候会查询前雇主的评语、信用记录等,稍有嫌疑都不会用。再如,理财人员上岗前要考若干执照,监管审核通过才行。执业过程中,除了本支行的审核,管理部门有专门的监督人员对所做业务进行合格检查。监管部门还会经常暗查,检查是否有违规行为。
“新加坡犯罪成本很高,银行违规事件很少。客户可以随时投诉,写个邮件给金融管理局很方便。如果属实,银行也会受到处罚,严重的会被停业。所以人们对合规经营的理解不是嘴上说的。”这位职员说。
“银行基本上是安全的,但并不意味着没有风险的存在。”一位业内人士提醒广大储户,到银行存款一定要在银行场所内,在银行的营业时间内进行,不要轻易接受银行工作人员的高利息产品的推销;对那些承诺高额回报的各种存款形式,更要提高戒备。
『柒』 e租宝的调查进程
2015年12月3日时,就有消息称e租宝深圳宝安分公司被经侦突查,40余人被带走。其官方随后回应称,系深圳某代销公司员工协助当地经侦部门例行了解情况,而且在当日晚间“相关配合检查人员就已全部返回”。
12月8日,e租宝位于北京数码大厦的信息化研发中心及位于安联大厦的办公场所被警方调查。当日晚间,新华社消息通报了正在接受调查的事实,后得到e租宝方面的证实。
2015年12月8日晚间开始,e租宝的官方网站与APP就已无法打开。
2015年12月9日午间,e租宝又通过官方微博发布《e租宝告客户书》,称“截止到2015年12月8日19:00之前,e租宝平台依然可以进行正常的注册、充值、投资、赎回、提现交易。19:00之后,e租宝平台配合接受相关部门检查,为防止不实传言引发恐慌和无序赎回、提现,本着保护客户资金安全、平台交易安全的原则,e租宝平台向社会各界宣布暂停平台交易。”公告同时表示,将在相关部门检查结束后,及时公布结果。
2015年12月10日晚7点左右,e租宝在官方微博发布一则声明,证实正在接受调查,原因是“经营合规问题”。由其董事长张敏签发的文件显示,e租宝网站及线下机构停止推广、发布新品,亦暂停其他日常业务。
2015年12月16日,广东省公安厅官方微博发布通报,称各有关地方公安机关已对“e租宝”网络金融平台及其关联公司涉嫌犯罪问题依法立案侦查。警方已对涉案相关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对涉案资产进行查封、冻结、扣押。
2016年1月11日晚间,深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局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深圳公安机关已经对e租宝网络金融平台及其关联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立案侦查。
同时,深圳经侦表示,请投资者及时到居住地派出所报案,反映投资情况,并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工作。公安机关正在积极开展调查取证、固定证据和追赃挽损工作。
事件影响
2015年12月23日,P2P平台三农资本在官网发布公告称,因“某宝”事件的持续发酵,引发了P2P行业的市场恐慌,大量投资人都在申请赎回自己的投资款项,打乱公司原有的发展规划,因此决定暂停业务。
一年半内非法吸收资金500多亿元,受害投资人遍布全国31个省市区……2016年1月14日,备受关注的“e租宝”平台的21名涉案人员被北京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其中,“e租宝”平台实际控制人、钰诚集团董事会执行局主席丁宁,涉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持有枪支罪及其他犯罪。此外,与此案相关的一批犯罪嫌疑人也被各地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这个曾风靡全国的网络平台真相究竟如何?钰诚集团一众高管头顶种种“光环”之下隐藏着怎样的黑幕?“新华视点”记者日前经有关部门批准,对办案民警、主要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企业进行了深入采访,还原了钰诚集团及其关联公司(以下简称“钰诚系”)利用“e租宝”非法集资的犯罪轨迹。
打着“网络金融”旗号非法集资500多亿
“e租宝”是“钰诚系”下属的金易融(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网络平台。2014年2月,钰诚集团收购了这家公司,并对其运营的网络平台进行改造。2014年7月,钰诚集团将改造后的平台命名为“e租宝”,打着“网络金融”的旗号上线运营。
办案民警介绍,2015年底,多地公安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发现“e租宝”经营存在异常,随即展开调查。
公安机关发现,至2015年12月5日,“钰诚系”可支配流动资金持续紧张,资金链随时面临断裂危险;同时,钰诚集团已开始转移资金、销毁证据,数名高管有潜逃迹象。为了避免投资人蒙受更大损失,2015年12月8日,公安部指挥各地公安机关统一行动,对丁宁等“钰诚系”主要高管实施抓捕。
办案民警表示,此案案情复杂,侦查难度极大。“钰诚系”的分支机构遍布全国,涉及投资人众多,且公司财务管理混乱,经营交易数据量庞大,仅需要清查的存储公司相关数据的服务器就有200余台。为了毁灭证据,犯罪嫌疑人将1200余册证据材料装入80余个编织袋,埋藏在安徽省合肥市郊外某处6米深的地下,专案组动用两台挖掘机,历时20余个小时才将其挖出。
警方初步查明,“钰诚系”的顶端是在境外注册的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旗下有北京、上海、蚌埠等八大运营中心,并下设融资项目、“e租宝”线上销售、“e租宝”线下销售等八大业务板块,其中大部分板块都围绕着“e租宝”的运行而设置。
办案民警表示,从2014年7月“e租宝”上线至2015年12月被查封,“钰诚系”相关犯罪嫌疑人以高额利息为诱饵,虚构融资租赁项目,持续采用借新还旧、自我担保等方式大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累计交易发生额达700多亿元。警方初步查明,“e租宝”实际吸收资金500余亿元,涉及投资人约90万名。
假项目、假三方、假担保:三步障眼法制造骗局
“‘e租宝’就是一个彻头彻尾的庞氏骗局。”在看守所,昔日的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总裁张敏说,对于“e租宝”占用投资人的资金的事,公司高管都很清楚,她现在对此非常忏悔。
“e租宝”对外宣称,其经营模式是由集团下属的融资租赁公司与项目公司签订协议,然后在“e租宝”平台上以债权转让的形式发标融资;融到资金后,项目公司向租赁公司支付租金,租赁公司则向投资人支付收益和本金。
办案民警介绍,在正常情况下,融资租赁公司赚取项目利差,而平台赚取中介费;然而,“e租宝”从一开始就是一场“空手套白狼”的骗局,其所谓的融资租赁项目根本名不副实。
“我们虚构融资项目,把钱转给承租人,并给承租人好处费,再把资金转入我们公司的关联公司,以达到事实挪用的目的。”丁宁说,他们前后为此花了8亿多元向项目公司和中间人买资料。
采访中,“钰诚系”多位高管都向记者证实了自己公司用收买企业或者注册空壳公司等方式在“e租宝”平台上虚构项目的事实。
“据我所知,‘e租宝’上95%的项目都是假的。”安徽钰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风险控制部总监雍磊称,丁宁指使专人,用融资金额的1.5%-2%向企业买来信息,他所在的部门就负责把这些企业信息填入准备好的合同里,制成虚假的项目在“e租宝”平台上线。为了让投资人增强投资信心,他们还采用了更改企业注册金等方式包装项目。
办案民警介绍,在目前警方已查证的207家承租公司中,只有1家与钰诚租赁发生了真实的业务。
有部分涉案企业甚至直到案发都被蒙在鼓里。安徽省蚌埠市某企业负责人王先生告诉记者,他的公司曾通过钰诚集团旗下的担保公司向银行贷过款,对方因此掌握了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资料;但直到2015年底他的企业银行账户被冻结后,他才从公安机关处得知自己的公司被“e租宝”冒名挂到网上融资。“他们的做法太恶劣了,我希望公安机关严惩这种行为,还我们一个清白。”王先生气愤地说。
根据人民银行等部门出台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平台只进行信息中介服务,不能自设资金池,不提供信用担保。据警方调查,“e租宝”将吸收来的资金以“借道”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形式进入自设的资金池,相当于把资金从“左口袋”放到了“右口袋”。
不仅如此,钰诚集团还直接控制了3家担保公司和一家保理公司,为“e租宝”的项目担保。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李爱君表示,如果平台引入有关联关系的担保机构,将给债权人带来极大风险。
“高收益低风险”的承诺陷阱
“1元起投,随时赎回,高收益低风险。”这是“e租宝”广为宣传的口号。许多投资人表示,他们就是听信了“e租宝”保本保息、灵活支取的承诺才上当受骗的。记者了解到,“e租宝”共推出过6款产品,预期年化收益率在9%至14.6%之间,远高于一般银行理财产品的收益率。
投资人张先生表示,“e租宝”的推销人员鼓动他说,“e租宝”产品保本保息,哪怕投资的公司失败了,钱还是照样有。
投资人徐先生给记者算了一笔账:“我拿10万块钱比较的话,在银行放一年才赚2000多块钱;放在‘e租宝’那边的话,它承诺的利率是14.6%,放一年就能赚14000多块钱。”
投资人席女士则称,自己是被“e租宝”可以灵活支取的特点吸引了:“一般的理财产品不能提前支取,但‘e租宝’提前10天也可以拿出来。”
对此,李爱君表示,最高法在2010年出台的关于非法集资犯罪的司法解释里明确,不能用承诺回报引诱投资者。实际上,由于金融行业天然的风险性,承诺保本保息本身就违背客观规律。银监会更是明确要求,各商业银行在销售理财产品时必须进行风险提示。
但是,“e租宝”抓住了部分老百姓对金融知识了解不多的弱点,用虚假的承诺编织了一个“陷阱”。为了加快扩张速度,钰诚集团还在各地设立了大量分公司和代销公司,直接面对老百姓“贴身推销”。其地推人员除了推荐“e租宝”的产品外,甚至还会“热心”地为他们提供开通网银、注册平台等服务。正是在这种强大攻势下,“e租宝”仅用一年半时间,就吸引来90多万实际投资人,客户遍布全国。
非法吸取的巨额资金被钰诚集团自用
据警方调查,“钰诚系”除了将一部分吸取的资金用于还本付息外,相当一部分被用于个人挥霍、维持公司的巨额运行成本、投资不良债权以及广告炒作。
据多个犯罪嫌疑人供述,丁宁与数名集团女高管关系密切,其私生活极其奢侈,大肆挥霍吸来的资金。警方初步查明,丁宁赠与他人的现金、房产、车辆、奢侈品的价值达10余亿元。仅对张敏一人,丁宁除了向其赠送价值1.3亿的新加坡别墅、价值1200万的粉钻戒指、豪华轿车、名表等礼物,还先后“奖励”她5.5亿元人民币。
“钰诚系”的一大开支还来自高昂的员工薪金。以丁宁的弟弟丁甸为例,他原本月薪1.8万元,但调任北京后,月薪就飞涨到100万元。据张敏交代,整个集团拿着百万级年薪的高管多达80人左右,仅2015年11月,钰诚集团需发给员工的工资就有8亿元。
多位公司高管称,为了给公众留下“财大气粗”的印象,丁宁要求办公室几十个秘书全身穿戴奢侈品牌的制服和首饰“展示公司形象”,甚至一次就把一个奢侈品店全部买空。
不仅如此,2014年以来,“钰诚系”先后花费上亿元大量投放广告进行“病毒式营销”,还将张敏包装成“互联网金融第一美女总裁”,作为企业形象代言人公开出席各种活动。
公司的花销在水涨船高,资金回笼的压力也越来越大。雍磊说,“e租宝”只要一天没有新项目上线,丁宁就会立刻催问。
实际上,“钰诚系”的高管们对公司的实际状况都心知肚明。“‘e租宝’的窟窿只会越滚越大,然后在某个点集中爆发,账上没钱还给老客户,也不能还给新客户。”张敏说,自己曾在2015年9月让公司的数据中心进行测算,结果显示,“e租宝”的赎回量将在2016年1月达到9亿,此后赎回量逐月递增。
这个预测,与公安机关此前的分析结果非常吻合。
丁宁坦言,钰诚集团旗下仅有钰诚租赁、钰诚五金和钰诚新材料三家公司能产生实际的经营利润,但三家企业的总收入不足8亿,利润尚不足一亿。因此,除了靠疯狂占用“e租宝”吸收来的资金,“钰诚系”的正常收入根本不足以覆盖其庞大的开支。
“e租宝”涉嫌非法集资犯罪
根据“e租宝”案件中已经查明的种种犯罪事实,司法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这些行为已经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郭华介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4个构成要件:第一是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假借合法的经营形式来吸存,第二是以媒介、短信、推荐会等形式公开吸存,第三是通过私募、股权等其他的手段来承诺还本付息或者回报,第四是向社会公众即不特定的人吸存。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利用网络平台公开向全国吸存,还对外承诺还本付息,其行为已经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对于已经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如果还存在挥霍性投资或者消耗性支出导致财产不能偿还的情形,就构成了集资诈骗罪。”他认为,“e租宝”案的犯罪嫌疑人投资高档车辆和住宅、向员工支付高工资等挥霍行为,体现了他们主观上非法占有投资者资金的目的,这是导致吸收来的资金不能偿还的重要原因之一,也是他们涉嫌集资诈骗罪的主要原因之一。
李爱君则指出,金融是一种以高风险为特征的行业,因此老百姓在投资前更需要掌握一定的金融知识,知道任何投资行为都要风险自担;而如果投资者参与的金融活动涉嫌违法犯罪,就将承担更大的风险。
最新进展:有关部门正在加紧取证追赃挽损
办案民警介绍,由于“钰诚系”的资金交易庞杂,财务管理混乱,其资金流向还在调查之中。目前,公安机关正在与银监会、人民银行等部门通力配合,加快工作进度,全力以赴进行调查取证、追赃、甄别涉案资产等工作,最大限度地挽回投资人的损失。为了便于投资人报案、完善案件处置相关信息,公安机关已经搭建起投资人信息登记平台,并将于近期挂接在公安部官方网站上启用。
有关部门表示,投资人应及时、主动报案、登记信息、提供证明材料,避免因不及时、不如实报案、登记而损害自身合法利益;同时,请投资人依法维权,不信谣、不传谣、不受蛊惑,不组织、参与各类非法活动。涉嫌犯罪的人员,应当积极配合调查、退缴违法所得,争取从宽处理。
2016年1月21名涉案人员被北京检查机关批准逮捕,时隔半个月中国各大报刊都刊登了新华社发布的“e租宝”非法集资真想调查。
真相终于来了!新华社发文定性e租宝非法集资事件
备受关注的“e租宝”平台的21名涉案人员已于1月14日被北京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其在一年半内非法吸收资金500多亿元人民币,受害投资人遍布中国31个省市区。其中,“e租宝”平台实际控制人、钰诚集团董事会执行局主席丁宁,涉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持有枪支罪及其他犯罪。此外,与此案相关的一批犯罪嫌疑人也被各地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新华社刊发的“e租宝”非法集资案真相调查称,从2014年7月“e租宝”上线至2015年12月被查封“e租宝”是钰诚集团及其关联公司下属的金易融(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网络平台,“钰诚系”以高额利息为诱饵,虚构融资租赁项目,持续采用借新还旧、自我担保等方式大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累计交易发生额达700多亿元。据警方调查,“e租宝”将吸收来的资金以“借道”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形式进入自设的资金池;资金运用上,除了一部分吸取的资金用于还本付息外,相当一部分被用于“钰城系”高管的挥霍、维持公司的巨额运行成本、投资不良债权以及广告炒作。
“e租宝”涉嫌非法集资犯罪
根据“e租宝”案件中已经查明的种种犯罪事实,司法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这些行为已经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郭华介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4个构成要件:第一是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假借合法的经营形式来吸存,第二是以媒介、短信、推荐会等形式公开吸存,第三是通过私募、股权等其他的手段来承诺还本付息或者回报,第四是向社会公众即不特定的人吸存。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利用网络平台公开向全国吸存,还对外承诺还本付息,其行为已经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对于已经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如果还存在挥霍性投资或者消耗性支出导致财产不能偿还的情形,就构成了集资诈骗罪。”他认为,“e租宝”案的犯罪嫌疑人投资高档车辆和住宅、向员工支付高工资等挥霍行为,体现了他们主观上非法占有投资者资金的目的,这是导致吸收来的资金不能偿还的重要原因之一,也是他们涉嫌集资诈骗罪的主要原因之一。
李爱君则指出,金融是一种以高风险为特征的行业,因此老百姓在投资前更需要掌握一定的金融知识,知道任何投资行为都要风险自担;而如果投资者参与的金融活动涉嫌违法犯罪,就将承担更大的风险。

『捌』 李朝晖的人物简介
李朝晖,男,1975年4月生,法学博士。现任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领域:刑法学、犯罪学。

『玖』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的研究方向
法学院经济法学硕士点设金融法、税法、公司企业法和 WTO 法律规则四个研究方向,民商法学硕士点设民法、商法、公司法、商事诉讼与商事仲裁等四个研究方向;国际法学硕士点设国际贸易法( WTO 法律规则)、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等三个研究方向; 法律硕士( J.M )专业学位硕士点 设公司法、金融法、国际经济法( WTO 法律规则)等三个研究方向 。研究生培养实行校内、校外双导师制,培养目标为:培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具有严谨求实的思想作风和较高的精神文明素养,能够独立从事法律实务工作和法学教育、研究工作,努力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服务的高层次应用复合型法律人才。研究生课程主要有:法理学、民商法总论、物权法研究、侵权法研究、公司法专题、合同法专题、知识产权法专题、经济法原理、金融法研究、税法研究、市场管理法专题、证券法专题、国际经济法专题、 WTO 规则与案例研究、国际金融法研究、企业法律实务、律师制度与律师实务等专业课程。历届硕士毕业生深受用人单位欢迎,就业率高达 100 %。

『拾』 中央财经大学有哪些教授的课错过悔终身
其实中财值得推荐的老师特别的多,大四老学姐就在这里给大家推荐2位我个人觉得超有意思的老师的课,不去上他们的课可能真的会后悔终生hhh

最后建议楼主能够根据自己感兴趣的专业去对应学院官网查看教师简介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