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平
Ⅰ 海子的人生经历,详细的
其实海子并不是海子的真名,只是他的笔名。他的真名是叫查海生,出生于农村。他是神童一名,在年仅15岁的时候就考进了北京大学,并且在这里开始了他的诗歌之旅。就海子生平来说,他在他不长的25年中,做完别人一生的事。
之前就说过,海子是神童,他在四岁的时候就会背诵毛泽东语录,并且还参加了比赛。1979年的时候,以15岁的年龄考入了北京大学,在大学期间开始了他的诗歌创作。并且才开始创作就被人称为“北大三诗人”之一。经过仅仅十年的时间,他就创作了近200万字的作品。
其实,海子的一生中,令人们难以忘怀的,除了他的诗歌,还有他的爱情故事。
他一生当中爱过四个女孩。他的初恋是叫蓝波湾,他们的结识就是因为海子的诗,蓝波湾很会欣赏他的诗。可惜的是,由于当时的门第观念,女方的家长将他们狠狠的拆散了。第二个是将他从初恋失恋风波中拉出来的诗芬,是个成熟稳重的人,她可以给他写作的灵感,但是却没办法与他谈诗,没办法懂他。第三个是安妮,她是一个诗歌爱好者,所以他们之间虽然只见过一面,但是却可以一直以书信来维持那份感情,可以算是因诗为友。第四个是一位诗人姐姐。这位姐姐比他大了10岁,是一个离异之人,但他还是毫无顾忌的爱上了她。
这就是他一生的情感经历、生活经历。

Ⅱ 为什么新闻说判三年以内都要释放了
据新华社电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24日审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草案。草案规定,为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对2015年1月1日前正在服刑、释放后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四类罪犯实行特赦。
1 “参加过抗日战争”突出纪念抗战胜利
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正在服刑的罪犯。
对这类罪犯予以特赦,目的在于突出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的主题。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储槐植表示,国家决定对这部分人予以特赦,是为了表示对他们曾经参加过的正义战争行为的高度认可与奖励。符合这一条件的服刑罪犯均为80岁以上的老人,基本上失去了危害社会的能力,人数已很少,除极其特殊情况外,以全部特赦为宜。
2 曾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等作出过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服刑罪犯,但几种严重犯罪的罪犯除外。
符合上述条件的服刑罪犯曾经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作出过贡献。草案规定对上述罪犯中犯贪污受贿犯罪,危害人民安全的严重暴力性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及涉恐、涉黑等有组织犯罪的主犯,以及累犯不予特赦。储槐植表示,对此类罪犯特赦的意义与对第一类罪犯特赦的意义是相同的。但由于这类罪犯的年龄相对较轻,人数相对较多,犯罪情况和服刑情况差别较大,因此在总体上对此类罪犯予以特赦的同时,做出了一些限制性规定,以确保特赦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三者的协调和统一。
3 “年满七十五周岁”体现中华传统美德
年满七十五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刑罪犯。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研究中心主任王平表示,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我国2011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加了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规定。此次将年满75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刑罪犯作为特赦对象,在指导思想和操作思路与刑法修正案(八)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规定的精神是一致的。所不同的是,这次是对正在服刑的符合特赦条件的老年罪犯一次性的全部适用,范围更广,从宽的力度更大。需要注意的是,“年满75周岁”、“身体严重残疾”、“生活不能自理”,三者是并列关系而不是选择关系,只满足其中一个或两个要素是不能特赦的。三个要素必须同时具备才能特赦,缺一不可。
4 特赦未成年人彰显“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服刑罪犯,但几种严重犯罪的罪犯除外。
王平表示,对这类罪犯予以特赦,体现了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精神,能够实现刑法的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是指实施犯罪行为当时尚不满18周岁。即使现在已经超过18周岁,但只要犯罪行为实施当时未满18周岁,就符合年龄上的要求。同时,对此类罪犯的特赦做出了一些限制性规定:“犯故意杀人、强奸等严重暴力性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贩卖毒品犯罪的除外”。这几类犯罪的犯罪性质都十分严重,社会危害性很大。为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和严肃性,使特赦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三者全面发挥和协调统一,将这几类犯罪排除在特赦之外是合适的。
Ⅲ 王平的主要科研成果
(截至2011年6月)
一、专著、教材(独著、合著、主编、参编)
1. 刑法学(法大简明教材,第四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10月版。
2. 刑法学(法大精品教材,第三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9月版。
3. 罪犯风险评估与管理——加拿大刑事司法的视角,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年1月版。
4. 犯罪学教科书(本校教材,第二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9月版。
5. 中加社区矫正概览,法律出版社2008年5月版。
6. 犯罪学(统编教材,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7月版。
7. 刑事执行法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3月版。
8. Handbook of Restorative Justice, Willan Publishing 2007.
9. 中国监狱学会20年(1985-2005),法律出版社2006年2月版。
10.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与我国刑事诉讼,商务印书馆2005年12月版。
11. 限制对人身自由的限制——中国行政性限制人身自由法律处分的法治建设,法律出版社2005年6月版。
12. 刑法概论(教材),中国长安出版社2004年5月版。
13.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批准与实施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4月版。
14. 外国监狱制度概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12月版。
15. 中英量刑问题比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2月版。
16. 中国刑事司法制度与改革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5月版。
17. 监狱法学(北大教材,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1月版。
18. 中国监狱改革及其现代化,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7月版。
19. 中国预防犯罪通鉴,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年5月版。
20. 监狱学总论,法律出版社1997年12月版。
21. “六害”治理论,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8月版。
22. 监狱法学(本校教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5月版。
23. 市场经济条件下犯罪与对策,群众出版社1995年4月版。
24. 中国犯罪原因研究综述,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10月版。
25. 贪污贿赂罪的原因与对策,群众出版社1992年5月版。
二、论文(包括合著)
1. 刑事法治:精妙与局限之间如何坚守,《人民检察》2011年第11期。
2. 恢复性司法理论与实践,《刑事司法指南》2010年第3集,法律出版社2010年10月版。
3. 被剥夺自由人的人格尊严与待遇——《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0条评析,载《刑事诉讼法学前沿问题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年7月版。
4. 监狱行刑需要妥善处理的几个关系,《河南社会科学》2010年第4期。
5. 社区矫正概念的反思与重构,《犯罪与改造研究》2010年第2期。
6. 中国传统耻感文化对罪犯教育感化的影响及其现代启示,《中国刑事法杂志》,2009年第10期。
7. 社区矫正:用语的改变与意义的翻新,载《犯罪、刑罚与人格——张文教授七十华诞贺岁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7月版。
8. 中国法治30年——监狱法篇,载《中国法治30年:回顾与展望》,厦门大学出版社2009年5月版。
9. 监狱工作社会化的作用与中国实践,《西南科技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6期。
10. 罪犯探亲:对罪犯权利的人性化回应,《人民公安报》2008年7月9日第4版。
11. 当前中国监狱改革的理论与实践(韩文),《矫正研究》(韩国)2008年(总第39号)。
12. 恢复性司法视角下之少年司法构建,载《恢复性少年司法理论与实践》,群众出版社2007年7月版。
13. 减刑制度的价值分析及其改革思路,《中国司法》2007年第1期。
14. 恢复性司法理论与实践在中国的发展,《犯罪与改造研究》2006年第12期。
15. 监狱学教学:寂寞与辉煌的变奏,《犯罪与改造研究》2006年第4期。
16. 构建和谐社会下的多元视角:监狱与社会关系的重新审视与探讨,《犯罪与改造研究》2006年第2期。
17. 开放式处遇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中国监狱学刊》2006年第1期。
18. 中国法制建设与人权保障,载《新世纪中国人权》,团结出版社2005年10月版。
19. 我国假释制度之改革与完善,载《纪念监狱法施行十周年文集——回眸十年读华章》,法律出版社2005年8月版。
20. 我看累犯不得假释,《法制日报》2005年5月29日第3版。
21. 严打的刑事政策分析,载《刑事一体化与刑事政策》,法律出版社2005年3月版。
22. 论放逐刑,《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4年第6期。
23. 恢复性司法的积极意义,《法制日报》2004年10月28日第7版。
24. 建立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社区文化机制,载《违法犯罪青少年的司法保护学术研讨会论文集》,澳门青少年犯罪研究会2004年8月正式出版。
25. 惩罚和教育改造罪犯是监狱的双重使命,《检察日报》2004年3月31日第8版。
26. 以罪犯为本体,《犯罪与改造研究》2004年第3期。
27. 我国缓刑制度之改革与完善,《犯罪与改造研究》2004年第2期。
28. 理性认识恢复性司法的预防思想,《检察日报》2004年1月20日第6版。
29. 监狱学研究的方法论,《中国监狱学刊》2004年第1期。
30. 罪犯权利观的现实指导意义,《法制日报》2003年12月26日第3版。
31. 中国监狱改革之基本构想,载《刑事一体化的本体展开》,法律出版社2003年12月版。
32. 社区矫正是有益尝试,《人民日报》2003年9月5日第5版。
33. 为什么要保护罪犯的权利,《法制日报》2002年10月22日第12版。
34. 中国的劳动教养制度及其改革,《日本札幌学院法学》第19卷第1号(2002年9月)。
35. 学者视野中的中国特色监狱制度,《犯罪与改造研究》2002年第9期。
36. 劳教司法化是大势所趋,《法制日报》2002年5月29日第3版。
37. 刑事执行法制建设理论研讨会综述,《犯罪与改造研究》2002年第5期。
38. 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原因及对策,载《法大刑法学研究文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5月版。
39. 禁止奴役和强迫劳动,《犯罪与改造研究》2002年第4期。
40. 禁止酷刑,《中国刑事法杂志》2002年第2期。
41. 刑罚轻重的根据,《政法论坛》2002年第2期。
42. 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借鉴价值,《安徽职业警官学院学报》2002年第1期。
43. 监狱工作与监狱立法,《犯罪与改造研究》2000年第5期。
44. 把犯罪预防的措施落实到基层,载《走向21世纪的“枫桥经验”——预防犯罪实证研究》,群众出版社2000年3月版。
45. 中国监狱现代化的方法论选择,《政法论坛》1999年第5期。
46. 新世纪中国监狱定位问题初探,《犯罪与改造研究》1999年第5期。
47. 监狱工作与监狱理论研究20年改革述评,《犯罪与改造研究》1999年第第1-2期。
48. 理性化及其局限——监狱行刑观念的价值定位,载《刑事法学要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8月版。
49. 现代化、监狱现代化与现代化文明监狱,《犯罪与改造研究》1998年第7期。
50. 我国现行监狱工作方针的价值基础,《中国刑事法杂志》1998年第2期。
51. 监狱历史发展的一般规律及其启示,《法律科学》1997年第5期。
52. 监狱效能与宏观环境,《政法论坛》1997年第4期。
53. 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与刑事立法一体化,《中国监狱学刊》1997年其4期。
54. 世纪之交的中国犯罪学基础理论研究,《中国人民警官大学学报》1997年第2期。
55. 贪污对社会伦理道德的影响,载《反贪污与社会的稳定与发展》,红旗出版社1996年9月版。
56. 论行刑社会化,载《监狱学概论参考资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4月版。
57. “行刑社会化”概念探析,《江西法学》1992年第3期。
三、主编文集
1. 恢复性司法论坛(2007年卷,总第三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7年12月版。
2. 恢复性司法论坛(2006年卷,总第二卷),群众出版社2006年1月版。
3. 恢复性司法论坛(2005年卷,总第一卷),群众出版社2005年12月版。

Ⅳ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的机构设置
名称负责人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研究中心邵名正中国政法大学犯罪心理学研究中心罗大华中国政法大学中华法系研究中心郑禄中国政法大学反洗钱研究中心王牧中国政法大学青少年犯罪与少年司法研究中心皮艺军恐怖主义与有组织犯罪研究中心何秉松中国政法大学恢复性司法研究中心王平

Ⅳ 国家有政策在国庆节前释放刑期轻的犯人吗
特赦部分犯人,四类人,占比很小的。
Ⅵ 抗战70周年释放了多少犯人
具体人数没有公布,以下4类人可以获得特赦:
1 “参加过抗日战争”突出纪念抗战胜利
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正在服刑的罪犯。
对这类罪犯予以特赦,目的在于突出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的主题。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储槐植表示,国家决定对这部分人予以特赦,是为了表示对他们曾经参加过的正义战争行为的高度认可与奖励。符合这一条件的服刑罪犯均为80岁以上的老人,基本上失去了危害社会的能力,人数已很少,除极其特殊情况外,以全部特赦为宜。
2 曾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等作出过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服刑罪犯,但几种严重犯罪的罪犯除外。
符合上述条件的服刑罪犯曾经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作出过贡献。草案规定对上述罪犯中犯贪污受贿犯罪,危害人民安全的严重暴力性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及涉恐、涉黑等有组织犯罪的主犯,以及累犯不予特赦。储槐植表示,对此类罪犯特赦的意义与对第一类罪犯特赦的意义是相同的。但由于这类罪犯的年龄相对较轻,人数相对较多,犯罪情况和服刑情况差别较大,因此在总体上对此类罪犯予以特赦的同时,做出了一些限制性规定,以确保特赦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三者的协调和统一。
3 “年满七十五周岁”体现中华传统美德
年满七十五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刑罪犯。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研究中心主任王平表示,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我国2011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加了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规定。此次将年满75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刑罪犯作为特赦对象,在指导思想和操作思路与刑法修正案(八)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规定的精神是一致的。所不同的是,这次是对正在服刑的符合特赦条件的老年罪犯一次性的全部适用,范围更广,从宽的力度更大。需要注意的是,“年满75周岁”、“身体严重残疾”、“生活不能自理”,三者是并列关系而不是选择关系,只满足其中一个或两个要素是不能特赦的。三个要素必须同时具备才能特赦,缺一不可。
4 特赦未成年人彰显“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服刑罪犯,但几种严重犯罪的罪犯除外。
王平表示,对这类罪犯予以特赦,体现了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精神,能够实现刑法的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是指实施犯罪行为当时尚不满18周岁。即使现在已经超过18周岁,但只要犯罪行为实施当时未满18周岁,就符合年龄上的要求。同时,对此类罪犯的特赦做出了一些限制性规定:“犯故意杀人、强奸等严重暴力性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贩卖毒品犯罪的除外”。这几类犯罪的犯罪性质都十分严重,社会危害性很大。为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和严肃性,使特赦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三者全面发挥和协调统一,将这几类犯罪排除在特赦之外是合适的。
Ⅶ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研究生哪个专业最好
中国政法大学王牌专业,全国最强: 法律史、诉讼法学(主要指刑诉)
这两个专业在历年的排名中雄踞全国首位。分别由著名法律史学家、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张晋藩先生;刑事诉讼法学界泰斗、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先生领衔。
一、全国前矛专业:民商法、宪法行政法、环境法、刑法、法理
这一批基本上囊括了政法大学法学的大部分专业,综合实力强大。
★《民商法》由江平老爷子领衔,有一批不错的中青年学者,如李永军、刘智慧、李建伟等等,专业的市场需求也很大,各个行业均能就业。
★《刑法》由何秉松老师领衔(他还在带硕士生,但要求小语种或者英语特别好),博导近十位,均带硕士生。曲新久、王平、于志刚、田宏杰都是很不错的老师。
★《宪法》有马怀德、焦宏昌、王人博、蔡定建等名师,由于招生规模不大,基本上能达到一个导师带一名学生,这在其他专业中是十分罕见的。
二、相对差一些,但就业不错专业:国际法、经济法
实事求是说这两个大专业政法不是非常好,名师不算多,但这只是相对于政法其他专业而言稍稍不足一些。从就业来说,这两个专业都很不错。
三、关于法制新闻专业
法制新闻初试考法学统一卷,满分300分。分数线和法理分开,单独划定,复试由人文院老师负责。主要学习内容为法学和新闻,属于交叉学科,毕业后拿法理学硕士学位。
Ⅷ 中国大赦哪些犯人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24日下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继续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正案草案等,审议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草案、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草案、反家庭暴力法草案等。
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草案)
据新华社电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24日审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草案。草案规定,为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对2015年1月1日前正在服刑、释放后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四类罪犯实行特赦。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在作草案说明时说,特赦是国家依法对特定罪犯免除或者减轻刑罚的制度,也是一项国际通行的人道主义制度。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特赦,国家主席发布特赦令。在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之际,特赦部分服刑罪犯,是实施宪法规定的特赦制度的创新实践,具有重大的政治意义和法治意义。
从党和国家层面看,可以展示我们党的执政自信和制度自信,树立我国开放、民主、文明、法治的大国形象。从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层面看,有利于弘扬依法治国的理念,体现慎刑恤囚的历史传统,形成维护宪法制度、尊重宪法权威的社会氛围。从实际效果看,可以激发人民群众的爱国热情,发挥特赦的感召效应,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李适时说,为避免出现“刚判即赦”的情况,草案将特赦对象确定为2015年1月1日前正在服刑的罪犯。关于特赦的执行,草案规定,自决定施行之日起,对符合上述条件的服刑罪犯,经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后,即予以释放。
哪4类人可以获得特赦?
1 “参加过抗日战争”突出纪念抗战胜利
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正在服刑的罪犯。
对这类罪犯予以特赦,目的在于突出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的主题。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储槐植表示,国家决定对这部分人予以特赦,是为了表示对他们曾经参加过的正义战争行为的高度认可与奖励。符合这一条件的服刑罪犯均为80岁以上的老人,基本上失去了危害社会的能力,人数已很少,除极其特殊情况外,以全部特赦为宜。
2 曾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等作出过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服刑罪犯,但几种严重犯罪的罪犯除外。
符合上述条件的服刑罪犯曾经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作出过贡献。草案规定对上述罪犯中犯贪污受贿犯罪,危害人民安全的严重暴力性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及涉恐、涉黑等有组织犯罪的主犯,以及累犯不予特赦。储槐植表示,对此类罪犯特赦的意义与对第一类罪犯特赦的意义是相同的。但由于这类罪犯的年龄相对较轻,人数相对较多,犯罪情况和服刑情况差别较大,因此在总体上对此类罪犯予以特赦的同时,做出了一些限制性规定,以确保特赦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三者的协调和统一。
3 “年满七十五周岁”体现中华传统美德
年满七十五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刑罪犯。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研究中心主任王平表示,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我国2011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加了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规定。此次将年满75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刑罪犯作为特赦对象,在指导思想和操作思路与刑法修正案(八)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规定的精神是一致的。所不同的是,这次是对正在服刑的符合特赦条件的老年罪犯一次性的全部适用,范围更广,从宽的力度更大。需要注意的是,“年满75周岁”、“身体严重残疾”、“生活不能自理”,三者是并列关系而不是选择关系,只满足其中一个或两个要素是不能特赦的。三个要素必须同时具备才能特赦,缺一不可。
4 特赦未成年人彰显“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服刑罪犯,但几种严重犯罪的罪犯除外。
王平表示,对这类罪犯予以特赦,体现了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精神,能够实现刑法的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是指实施犯罪行为当时尚不满18周岁。即使现在已经超过18周岁,但只要犯罪行为实施当时未满18周岁,就符合年龄上的要求。同时,对此类罪犯的特赦做出了一些限制性规定:“犯故意杀人、强奸等严重暴力性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贩卖毒品犯罪的除外”。这几类犯罪的犯罪性质都十分严重,社会危害性很大。为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和严肃性,使特赦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三者全面发挥和协调统一,将这几类犯罪排除在特赦之外是合适的。
分析
新时期特赦意义是什么?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高铭暄表示,此举从政治意义上来说,契合庆祝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的喜庆氛围;发挥特赦的感召效应,激发人民群众的爱国热情,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赵秉志表示,从法治意义上来说,有助于完善综合治理犯罪的对策机制,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可以创新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中特赦制度的实践,并借此促进现代赦免制度的重构与运作;可以鼓励犯人自新,疏减监狱囚犯,节约司法资源。
此次特赦特点是什么?
此次特赦有两个特点。一是限定为两类特殊类型罪犯,一类是正在服刑的在新中国成立前或新中国成立后参加过保家卫国和反侵略正义战争的人员,这是此次特赦对象最为显著的特征;一类是“一老一少”正在服刑的罪犯,这是和我国长期坚持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刑法人道主义的立场和做法相一致的。
另外,此次被特赦的不是刑罚尚未开始执行的犯罪人,而是服刑改造了一定期限、并且经过评估认定释放后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服刑罪犯:一是2015年1月1日以前正在服刑的罪犯,即已经服刑改造了一段时间,二是释放后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服刑罪犯不能特赦。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历史上的七次特赦
第一次
1959年12月4日
首次特赦共释放反革命罪犯和刑事罪犯12082名、战犯33名,包括溥仪及蒋介石集团的高级将领。
第二次
1960年11月28日
共释放了50名“确实改恶从善的战争罪犯”。
第三次
1961年12月25日
共释放了68名“确实改恶从善的战争罪犯”。
第四次
1963年4月9日
共释放了35名“战争罪犯”。
第五次
1964年12月28日
共释放了53名“已经确实改恶从善的战争罪犯”。
第六次
1966年4月16日
共释放了57名“已经确实改恶从善的战争罪犯”。
第七次
1975年3月19日
对全部在押战争罪犯实行特赦释放,并予以公民权。这次特赦是没有任何前提条件的一次赦免。
对话
“重启特赦是依法治国更高层次的表达”
对话人:刘仁文,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刑法室主任,自1999年国庆50周年开始,多次建议我国启动特赦制度。
“目前具备重起特赦制度的社会基础”
新京报:这次特赦,跟上一次1975年特赦相隔了40年。为何这么长时间一直没有启动特赦?
刘仁文:新中国成立后到1975年,我国有7次特赦,这7次特赦,只有1959年国庆10周年的特赦涉及部分普通刑事犯罪的罪犯,其他6次都是以战犯等特殊罪犯为对象。所以,这一时期的特赦政治性、政策性比较强。
“文革”结束后,我国走向法制治国的轨道。但特赦制度只是1982年宪法和1979年的刑法做了规定,特赦的程序是什么、怎样启动、特赦的标准是什么,法律都没有涉及。
改革开放后,在一段时间内,我国刑事犯罪的犯罪率增长快,采取了三次“严打”,当时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跟刑事犯罪有关的法律,多是加大对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推出特赦制度不合时宜。
直到2000年后,我国的刑事政策从“严打”转到“宽严相济”。近年来,刑事犯罪的形势总体平稳可控。经过30多年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等一系列制度都已经形成,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法律体系也基本建立了起来,具备了重启特赦制度的社会基础。
新京报:现在我国重启特赦制度的现实意义是什么?
刘仁文:回顾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轨迹,1999年修宪,写入“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入宪。十八大以来,中央领导多次强调“依法治国、依宪治国”,十八届四中全会更是首个以“依法治国”为主题的党的全会。现在重启特赦制度,展示出我们的制度自信。而且,在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之际特赦,更能激发人民群众的爱国热情。
而且,这次特赦不同于此前7次政治性、政策性比较强的特赦,是依法治国的更高层次的一种表达,有利于我国宪法规定的特赦制度的制度化、规范化。
“宽严相济在当前的主要意义是以宽济严”
新京报:你从1999年开始就建议重启特赦,当年是否引发过争议?有没有人不理解?
刘仁文:法学界人士有不同观点,都比较温和,会发文商榷。不过有些人找到我的邮箱,给我发邮件,说“你不能跟犯罪分子站到一起,否则就不配当一个法学家”,措辞很尖锐、很严厉。这样的邮件,反而引发了我的思考,为什么有人会对特赦制度有误解?我们是不是需要制定一部专门的赦免法,对特赦制度作出更详细的规定?
新京报:现在还有人向你提出质疑吗?
刘仁文:现在还是有人不理解,认为特赦制度是向罪犯传递了所谓的“错误信号”。法律有从严的一面,也有从宽的一面。真正的法律是符合人性的,符合人道主义精神的。托马斯·阿奎那讲过一句话:法律之所以为人信仰,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苛严与威仪,更在于它正义的慈悲心。法谚曰:“没有恩赦的法律是违法的”。“宽严相济”,在当前的主要时代意义是“以宽济严”。为了实现“以宽济严”,运用好我国宪法中的特赦制度,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新京报首席记者 王姝
哪些人曾被特赦?
据新京报记者统计,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共实行过7次特赦。这7次特赦中,被放出的大多为“战犯”,其中不乏有曾在抗战中立功的名将,如杜聿明、王耀武、宋希濂、廖耀湘等。被特赦后,他们大多进入全国政协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进行历史研究和史料撰写。
Ⅸ 今年赦免主要是哪些区域哪些对象
1 “参加过抗日战争”突出纪念抗战胜利
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正在服刑的罪犯。
对这类罪犯予以特赦,目的在于突出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的主题。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储槐植表示,国家决定对这部分人予以特赦,是为了表示对他们曾经参加过的正义战争行为的高度认可与奖励。符合这一条件的服刑罪犯均为80岁以上的老人,基本上失去了危害社会的能力,人数已很少,除极其特殊情况外,以全部特赦为宜。
2 曾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等作出过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服刑罪犯,但几种严重犯罪的罪犯除外。
符合上述条件的服刑罪犯曾经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作出过贡献。草案规定对上述罪犯中犯贪污受贿犯罪,危害人民安全的严重暴力性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及涉恐、涉黑等有组织犯罪的主犯,以及累犯不予特赦。储槐植表示,对此类罪犯特赦的意义与对第一类罪犯特赦的意义是相同的。但由于这类罪犯的年龄相对较轻,人数相对较多,犯罪情况和服刑情况差别较大,因此在总体上对此类罪犯予以特赦的同时,做出了一些限制性规定,以确保特赦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三者的协调和统一。
3 “年满七十五周岁”体现中华传统美德
年满七十五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刑罪犯。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研究中心主任王平表示,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我国2011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加了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规定。此次将年满75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刑罪犯作为特赦对象,在指导思想和操作思路与刑法修正案(八)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规定的精神是一致的。所不同的是,这次是对正在服刑的符合特赦条件的老年罪犯一次性的全部适用,范围更广,从宽的力度更大。需要注意的是,“年满75周岁”、“身体严重残疾”、“生活不能自理”,三者是并列关系而不是选择关系,只满足其中一个或两个要素是不能特赦的。三个要素必须同时具备才能特赦,缺一不可。
4 特赦未成年人彰显“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服刑罪犯,但几种严重犯罪的罪犯除外。
王平表示,对这类罪犯予以特赦,体现了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精神,能够实现刑法的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是指实施犯罪行为当时尚不满18周岁。即使现在已经超过18周岁,但只要犯罪行为实施当时未满18周岁,就符合年龄上的要求。同时,对此类罪犯的特赦做出了一些限制性规定:“犯故意杀人、强奸等严重暴力性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贩卖毒品犯罪的除外”。这几类犯罪的犯罪性质都十分严重,社会危害性很大。为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和严肃性,使特赦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三者全面发挥和协调统一,将这几类犯罪排除在特赦之外是合适的。
Ⅹ 抗战胜利70周年释放罪犯是真的吗
【哪4类人可以获得特赦?】
1 “参加过抗日战争”突出纪念抗战胜利
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正在服刑的罪犯。
对这类罪犯予以特赦,目的在于突出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的主题。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储槐植表示,国家决定对这部分人予以特赦,是为了表示对他们曾经参加过的正义战争行为的高度认可与奖励。符合这一条件的服刑罪犯均为80岁以上的老人,基本上失去了危害社会的能力,人数已很少,除极其特殊情况外,以全部特赦为宜。
2 曾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等作出过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服刑罪犯,但几种严重犯罪的罪犯除外。
符合上述条件的服刑罪犯曾经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作出过贡献。草案规定对上述罪犯中犯贪污受贿犯罪,危害人民安全的严重暴力性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及涉恐、涉黑等有组织犯罪的主犯,以及累犯不予特赦。储槐植表示,对此类罪犯特赦的意义与对第一类罪犯特赦的意义是相同的。但由于这类罪犯的年龄相对较轻,人数相对较多,犯罪情况和服刑情况差别较大,因此在总体上对此类罪犯予以特赦的同时,做出了一些限制性规定,以确保特赦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三者的协调和统一。
3 “年满七十五周岁”体现中华传统美德
年满七十五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刑罪犯。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研究中心主任王平表示,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我国2011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加了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规定。此次将年满75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刑罪犯作为特赦对象,在指导思想和操作思路与刑法修正案(八)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规定的精神是一致的。所不同的是,这次是对正在服刑的符合特赦条件的老年罪犯一次性的全部适用,范围更广,从宽的力度更大。需要注意的是,“年满75周岁”、“身体严重残疾”、“生活不能自理”,三者是并列关系而不是选择关系,只满足其中一个或两个要素是不能特赦的。三个要素必须同时具备才能特赦,缺一不可。
4 特赦未成年人彰显“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服刑罪犯,但几种严重犯罪的罪犯除外。
王平表示,对这类罪犯予以特赦,体现了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精神,能够实现刑法的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是指实施犯罪行为当时尚不满18周岁。即使现在已经超过18周岁,但只要犯罪行为实施当时未满18周岁,就符合年龄上的要求。同时,对此类罪犯的特赦做出了一些限制性规定:“犯故意杀人、强奸等严重暴力性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贩卖毒品犯罪的除外”。这几类犯罪的犯罪性质都十分严重,社会危害性很大。为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和严肃性,使特赦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三者全面发挥和协调统一,将这几类犯罪排除在特赦之外是合适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