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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教授委员会章程

发布时间: 2021-11-10 08:53:48

① 西南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的介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特制订西南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学术委员会由学院(校管科研机构)学术委员会、校学术委员会分委员会、校学术委员会三级组成。学院(校管科研机构)学术委员会和校学术委员会分委员会为本单位或相关学科所涉及单位共同组成的学术审议机构,校学术委员会为学校最高的学术审议机构。

② 西南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的第十一条

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获得有关学校建设与发展的信息。
(二)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
(三)就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发表意见和建议。
(四)就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审议或表决。
(五)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个人、学科和单位评价的言论负有保密义务。
(六)对技术秘密与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七)学术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③ 西南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的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社会科学分委员会、人文科学分委员会、教育学分委员会、理学分委员会、生命科学分委员会、工学分委员会、农学分委员会等七个专业委员会。

④ 延边大学医学院的延边大学医学院教授委员会章程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医学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发挥教授在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中的主导作用,提高我院办学水平和育人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教授委员会是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中重大事项决策的咨询和评估机构。
第三条 教授委员会在主任委员的主持下开展工作,对学院的重大决策提供科学的咨询意见;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在重大事项决策前应充分听取教授委员会的咨询意见。 第四条 教授委员会由学术造诣较深,思想政治素质较高,学风端正,为人正直,处事公道,坚持原则,热爱和关心医学院发展的教授和副教授代表组成。委员会的组成要充分考虑各学科、专业的代表性。
第五条 教授委员会由医学院院长聘任,由9-11名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由院长担任,副主任委员1名,由副院长担任,委员7-9名,秘书1名。
第六条 医学院每届教授委员会委员的任期同学校的岗位聘任工作保持同步。委员在任期间退休或离开岗位连续一年以上者,根据工作需要,经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可增补委员参加教授委员会的活动。
第七条教授委员会在主任委员的主持下开展工作。如遇主任委员临时外出,需教授委员会立即决策时,主任委员可委托副主任委员临时主持召开教授委员会会议,做出决策,并将决策结果及时告知主任委员。
第八条教授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院办公室,院办主任为教授委员会秘书,负责会议通知、会议记录、文件管理等工作。 第九条 教授委员会的工作职责是:
1.审议学院中长期发展规划。
2.审议学科建设发展规划、研究生发展规划和培养方案,推荐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及学科建设项目负责人,推荐重点学科及校级以上优势特色学科建设项目的申报,确定学院重点扶持学科建设项目的立项。
3.审议本科生教学计划和培养方案,审议和推荐精品课程、优秀课程、优秀教学团队和教学名师人选。
4.审议科研工作规划,推荐校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基地)建设的申报,审议科研奖励政策和重大学术交流事宜。
5.审议学院师资队伍建设计划;评议拟引进的优秀人才;推荐国内重要的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审议和推荐客座教授人选。
6.负责医学院学位评定工作。
7.在职称晋升工作和硕士、博士研究生导师资格的评审中,负责对申报人员的学术水平和任职条件进行资格审查,评议和排序。
8. 完成学校下达的各项任务。 第十条召开教授委员会会议,实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方可开会。
第十一条教授委员会在职责范围内所讨论的议题,先由主任委员提出初步意见或方案,再提交教授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十二条教授委员会实行集体决策制度,执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对所议事项的表决也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作出的决策要在总人数一半以上委员赞成方可有效。
第十三条教授委员会对所讨论的议题要充分酝酿,如对重要问题产生较大分歧,难以表决时,应暂缓作出决策,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充分交换意见,再次召开会议决定。 第十四条教授委员会委员要遵守教授委员会章程,履行教授委员会职责。
第十五条教授委员会委员对所议事项要在会前做好调研和发言准备,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发言要坚持客观公正,顾全大局,有利于学院发展。
第十六条 教授委员会议题如果涉及委员本人,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七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教授委员会会议,必须向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请假,不可由他人代替。
第十八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如经常不能履行职责,或有违法违纪行为,严重损害学院声誉或利益,由主任委员提议并经学院院务会决议,取消其教授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十九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对所讨论的需保密的议题,要严守秘密。
第二十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医学院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并经教授委员会三分之二委员通过,方可进行。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医学院教授委员会负责解释。

⑤ 天津大学电气与自动化工程学院的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行学术民主、体现民主决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特制定《电气与自动化工程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试行)。
第二条 电气与自动化工程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学术委员会”)对学院的重要学术事项进行审议、评议和咨询,组织学术交流活动,制定学术规范,推进学风建设和科学道德建设等。
第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致力于发挥广大教师和科研工作者在教学、科学研究工作中的主导和骨干作用,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学校和学院学术声誉,倡导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弘扬科学精神,树立优良学风。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院教授担任;院学术委员会的规模原则上根据学院机构和教工规模确定(暂定七人),根据学院事业发展与工作需要,可适当增减委员人数,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人数为单数。
第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经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六条 根据学院事业发展的需要,由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提议,经院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可调整或增设专门委员会,也可成立有期限的专项工作委员会。
第七条 院学术委员会设秘书一名,由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经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
第八条 院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
第三章 委员资格及产生办法
第九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是具有教授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具备的条件如下:
(一)热爱祖国,热爱教育和科学事业,学风严谨;
(二)在本学科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教学科研工作经验;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能够客观、公正地评价他人的教学、科研成果;
(四)身体健康、学术活跃,能够按时出席院学术委员会会议,认真履行职责,积极为学院事业献计献策,具有奉献精神;
(五)担任委员时的年龄一般比本人的退休年龄小4周岁。
第十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构成要具有广泛的代表性,由各系级基层单位的教职工选举产生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经过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确定院学术委员会委员。
第十一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担任委员职务:
(一)本人书面提出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退休或工作调离学校的;
(三)三次无故不出席院学术委员会会议的;
(四)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的;
(五)不遵守学校学术道德规范,情节严重的;
(六)因其它原因不能担任委员职务的。
因上述原因出现的委员缺额,由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人选,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确定予以补充。
第四章 职责和议事程序
第十二条 院学术委员会的职责:
(一)学术审议。审议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审议科技工作计划;审议学院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审议学院其他学术工作等。
(二)学术评议。评定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职务和岗位;评议拟引进人才的学术水平并做出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建议;评议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评议各级政府部门组织的各种人才计划人选;评议推荐各类限额申报的教学、科研项目和成果奖励;评议学校设立的各类教学、科研项目和奖项等。
(三)学风维护。依据校、院等相关文件,负责学院学风维护和学术道德建设有关工作。
(四)受院长委托对涉及学术问题的其它重要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
(五)听取院长或副院长有关学院学术工作的报告。
院学术委员会可授权有关专门委员会或专项委员会负责完成本条所列各项工作。
第十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会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在学术问题上,坚持平等原则,尊重和保护少数人的意见,重要工作或事项必须通过全体会议讨论和审议。
第十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由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或由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全体会议须2/3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在决定重要事项时要进行投票表决,遇重大事项需以记名方式投票。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以投同意票、反对票或者弃权票。除法律、法规和校、院规章制度规定的情况外,同意票数超过应到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为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 院学术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有关当事人或专家列席会议并参与讨论,但没有表决权。
第十七条 院学术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如个别委员提出复议要求,可以进行复议,复议的形式由主任确认。经复议通过的决议不再复议。
第十八条 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所发布的会议纪要,主要记载院学术委员会形成的决议、决定以及有关建议等内容,由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或由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签发。
第十九条 院学术委员会有义务接受学院委托,对有关学院学术的重大事宜提供咨询意见。
第二十条 院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评议的事项与委员或其亲属有关时,该委员要回避。
第二十一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对会议讨论的内容保密,并执行和维护院学术委员会的审议或评议结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2009年1月1日起实行。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院党政联席会负责编辑。

⑥ 西南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的第一条

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学科与专业的设置、教学与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与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

⑦ 清华大学有教授委员会吗是校级的还是院系一级的章程是什么谢谢

清华大学有学术委员,对教授评审和学术等活动进行校一级的统一管理,章程见清华大学学校网站

⑧ 西南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的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学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委员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作出表决,同意票超过应到委员二分之一即为表决通过。主任可根据需要召开主任委员会议,商讨、决定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主任委员会议成员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

⑨ 西南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的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应倡导学术自由,开展学术交流,恪守学术道德,提高学校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水平,促进学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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