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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大学法学院教授

发布时间: 2021-11-10 23:27:53

1. 2017年台湾的大学的法学院推荐及排名,谢谢!!!

台湾法学院的排名是 台湾大学,政治大学,东吴大学。。。

2. 请问台湾高校法学院在亚洲的排名情况

亚洲共有12所进入全球法学院100强,具体如下:
香港大学 (世界18,亚洲1)
新加坡国立大学(世界19,亚洲2)
东京大学 (世界22,亚洲3)
清华大学 (世界44,亚洲4,中国大陆1)
香港城市大学 (世界53,亚洲5)
高丽大学 (世界57,亚洲6)
国立台湾大学 (世界61,亚洲7)
北京大学 (世界62,亚洲8,中国大陆2)
国立首尔大学 (世界69,亚洲9)
上海交通大学 (世界70,亚洲10,中国大陆3)
香港中文大学 (世界72,亚洲11)
早稻田大学 (世界99,亚洲12)

国立台湾大学,简称台大,前身为日据时期之台北帝国大学,是一所创立于台湾地区的全科性公立综合大学,亦为全台湾规模最大的研究型大学。2008年被英国《泰晤士高等教育》评为全世界前200名的大学,位列第124名。2012年英国高等教育调查公司QS公布2012世界最佳大学排行榜,台湾大学排名第80,不仅创下这项调查进行9年来最佳成绩,也是台湾地区唯一晋身前一百名的大学。当地时间2013年4月10日英国泰晤士报高等教育专刊公布了2013年亚洲前100名最佳大学排行榜。据此榜单,台湾有17所大学入围百强。其中,台湾大学亚洲排名第14,是岛内排名最高的大学。
中文名:台湾大学
外文名:National Taiwan University
简称:台大
校训:敦品、励学、爱国、爱人
创办时间:1928年
类别:公立大学
现任校长:李嗣涔
知名校友:李远哲、马英九、李敖等
所属地区:中国 台湾
主要院系:文学院 理学院 医学院 工学院 社会科学院管理学院 电机资讯学

3. 我想问一下 台湾大学的法学院排名情况还有哪些法学院的国际法比较强

法律台湾和国内的差异比较大,你要去那里读?

4. 台湾大学的知名校友

政治界马英九台湾地区领导人,前中国国民党主席,前台北市市长,亚太经合组织中华区代表法律系连战前台湾地区副领导人,前中国国民党主席 ,现中国国民党名誉主席政治系吴敦义前高雄市市长,前中国国民党副主席,“立法委员”历史系陈水扁前台湾地区领导人,前民主进步党主席商学系吕秀莲前台湾地区副领导人法律系苏贞昌前民主进步党主席,前“总统府”秘书长,前台北县县长法律系谢长廷前台湾“行政院”长,前高雄市市长法律系李登辉前台湾地区领导人,前中国国民党主席,台湾大学教授农学院农经系张昭雄亲民党副主席,前长庚大学校长医学系蔡同荣现任台湾“立法院”立法委员,台联第一任主席,台湾人公共事务会首任会长法律系陈文茜前立法委员,前民主进步党妇女部主任法律系黄昭堂台联总本部主席经济系林洋港前台湾“监察院”长政治系罗福全前台湾当局驻日代表、亚东关系协会会长彭明敏1964年台湾自救运动宣言三位起草人之一政治系许世楷前台湾当局驻日代表,张博雅—无党团结联盟主席政治系郑南榕自由时代周刊发行人哲学系赵少康时事评论员,飞碟电视台董事长,现任中广董事长农机系李敖作家,前立法委员法律系辜振甫前海基会会长政治系学术界李远哲中央研究院院长、1986年诺贝尔化学奖得主化学系成中英哲学家,国际东西大学校长,国际中国哲学会会长,国际易学导师资格评审委员会主席,美国耶鲁大学客座教授、北京大学客座教授、夏威夷大学终身教授,国际本体阐释学学会主席,国际中国哲学学会名誉主席,国际易经学会主席,英文中国哲学季刊总编辑外文系李镇源前台大医学院院长、国际毒素学会会长李志文芝加哥大学助理教授,宾大沃顿商学院副教授兼博士班主任,杜兰大学副院长兼博士班主任,北京清华大学特聘教授,复旦大学顾问教授,浙江大学光彪讲座教授,浙江大学李志文商学精英班创始人,台湾大学社会科学院及台湾大学管理学院讲座教授经济研究所田长霖前加州大学柏克莱分校校长姚期智电脑科学家,计算机界的诺贝尔奖图灵奖得主物理系张炎宪台湾史学者,前任国史馆馆长张光直人类学者,前“中央研究院”副院长考古人类学系文学、艺术界白先勇作家外国文学系简祯作家中文系陈芳明散文家、诗评家、历史人物传记作家历史研究所陈锦芳画家,曾获2001年联合国“全球宽容奖”外文系陈匡怡演员,台大五姬之一国企系刘乃洁艺人,台大五姬之首兽医系周华健歌手、演员数学系苏有朋演员、歌手机械工程系温尚翊乐队五月天吉他手兼团长社会系齐豫歌手人类学黄舒骏歌手大气科学曾宝仪歌手、演员、主持人社会系范鸿轩演员电机系寇乃馨主持人外文系韦礼安歌手、词曲人外文系翁滋蔓艺人,台湾女子组合黑涩会美眉一员,台大五姬之一农推系吴依洁艺人,台大五姬之一戏剧系余函弥艺人,台大五姬之一资讯工程学系邓有宗乐队八三夭贝斯手化学工程学系刘彦辉乐队八三夭吉他手环境卫生研究所商界蔡宏图台湾国泰金控董事长法律系林百里台湾广达电脑集团董事长电机系参考资料:

5. 台湾台北中国文化大学法律系教授王志文

这里的论文涉及到他:http://hi..com/le142/blog/item/0e71157a6feef2ed2e73b3a1.html

6. 台湾大学好不好

台湾大学,全名国立台湾大学,英文名National Taiwan University,前身是日据时代的台北帝国大学,成立于1928年,是日本当时九所帝国大学之一。它是台湾最负盛名的大学,校总区位于台北市,并有医学校区,法学院,实验林等机构。1945年台湾光复后改制为国立台湾大学。1949年国民政府自南京迁至台北以后,国立台湾大学取代国立中央大学成为中华民国中央政府最重点建设的大学。它是台湾最负盛名的大学,同时也是台湾校地面积最大的大学,约占台湾总面积的1%,校总区位於台北市,并有医学校区、法学院、实验林等机构。台湾大学也以丰富的研究资源以及自由的校风著名。

台湾大学医学院之创立比台湾大学更早,可溯及1887年日人山口秀高在台北病院开设医学讲习所,1899年正式成立总督府医学校,1936年台北帝大学部成立而至今日. 另外,1919年台湾总督府高等商业学校设立,后更名台北经济专门学校,1947年1月并入台湾大学法学院,台湾大学法学院因此於1948年8月增设商学系,商学系於1985年分为工商管理学系、会计学系、财务金融学系、与国际贸易学系,此四系於1987年组建台湾大学管理学院。

本校的前身为日据时期之「台北帝国大学」,成立於一九二八年,也就是中华民国十七年。 民国三十四年我政府对日抗战胜利,台湾光复,於十一月十五日接收该校,经改组後更名为「国立台湾大学」,由罗宗洛博士担任首任校长。
台北帝大原用讲座制度,其初设有文政及理农两个学部,有学生六十人,光复前扩展为文政、理、农、医、工五个学部,有学生三八二人。改组後,依照我国学制,分设系、科,各「学部」改称「学院」,并将文政学部划分为文学院及法学院,再加上理、医、工、农共为六个学院、设二十二系。学生人数,三十四学年度为五八五人,之後,院系逐渐增加。民国五十六年开办新制夜间部,民国七十六年成立管理学院,八十二年成立公共卫生学院,迄民国八十六年成立电机学院後,民国八十八年又成立法律学院,已发展成为十个学院,五十一个学系,八十一个研究所(其中七十个研究所设有博士班)及夜间部,学生人数已增至24,247人。

台湾大学的许多科系,入学分数要求比台湾其他大学相同科系来得高。凭着这一点,台湾大学通常被认为是台湾最好的大学。此外,它也以丰富的研究资源以及自由的校风着名。

本校成立於一九二八年,也就是民国十七年,前身为日据时期之「台北帝国大学」。民国三十四年我政府对日抗战胜利,台湾光复,於十一月十五日接收本校,经改组後更名为「国立台湾大学」。

本校为我国在台湾地区第一所最完整,历史最悠久,且最具代表之综合性高等教育学府,肩负高深学术研究及教学之重任,并在强调基本理论之纯学术性研究与提倡学术思想之自由学风之下,自始即朝著人文学、社会科学、生物科学及物理科学四大领域之目标发展,且配合国家及社会发展需要,将赋有致用性之科系发展为专业学院,并兴建现代化图书馆,使本校之结构更臻完善。

为因应整体高等教育发展趋势,推动国家重点大学方案,积极迈向世界一流大学,本校透过「重点大学推动小组」之设立,以前瞻性考量整体规划台湾大学未来20年之转型架构,并积极与国际知名大学学术交流并签订学术合作协定,以期早日实现国际化之目标。

7. 法学界有哪些名人多介绍!

1、江平:
中国著名法学家,1930年12月出生,浙江宁波人,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民商法学博士生导师。1948年至1949年就读于燕京大学新闻系。1951年入莫斯科大学法律系,1956年毕业回国进入北京政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前身)任教。1983年至1990年历任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校长。是七届全国人大常委、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1988年至1992年任中国法学会副会长。2001年10月12日,被授予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称号。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待遇。
江平教授被收入英国剑桥世界名人录并被收入中国多种版本的著名学者、著名法学家名录。
2、陈光中
浙江永嘉县人。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名誉主任。1930年4月23日生,浙江永嘉人。著名法学家、法学教育家,新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的开拓者和重要的奠基者。1952年7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2001年,被中国政法大学授予终身教授称号。
曾任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和中国法学会副会长,现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
他长期致力于刑事诉讼法学、证据法学、中国司法制度史和国际刑事人权法的研究,为培养法学高级人才,发展诉讼法学特别是刑事诉讼法学,改革和健全中国刑事司法制度,加强刑事司法人权保障,开展国内外诉讼法学交流做出了卓越的贡献。
3、贺卫方
贺卫方无疑是中国当今法学界最有影响力的法学家之一。1960年7月生,山东省牟平县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1982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学院(法学学士),1985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1985年起在中国政法大学任教并主持《比较法研究》季刊编辑工作。1995年调至北京大学法律学系任教。1992年被聘为副教授,1999年被聘为教授。1993年6-7月美国密执安大学、1996年6月-1997年1月哈佛法学院访问学者。担任北京大学司法研究中心主任,兼任全国外国法制史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比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等社会职务。
4、王利明
王利明,男,1960年生,湖北仙桃人,中共党员,新中国第一位民法学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学学科评议组成员兼召集人,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九届、十届、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九届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委员,十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十一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全国人大财经委委员,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委员会委员,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2014年1月15日,中国人民大学校党委原副书记、原副校长(兼)王利明接任常务副校长。
5、梁慧星
1944年1月16日生,四川青神人。中国著名民法学家,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法学研究》杂志主编,中国社会科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四川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山东大学博士生导师。2008年担任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主席团成员)、第十一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1966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学院(现西南政法大学);1981年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院,获民法硕士学位。1990年国家人事部授予“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
曾担任职务:第十届全国政协委员,第十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主席团成员),第十一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合同法》起草委员会组长、《物权法》、《侵权法》、《民法通则》起草组核心成员。1990年被国家人事部授予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1999年起担任第四届及第五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员;2003年担任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届全国委员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曾任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届特邀咨询员、公安部第二届特邀监督员,山东大学法学院院长等职;2007年担任中央政治局《物权法》专题讲座主讲人。主要著作包括:独著:《民法》、《民法总论》、《中国民法经济法诸问题研究》、《民法学判例与立法研究》、《民法解释学》、《裁判的方法》、《法学学位论文写作方法》等;合著:《合同法》、《经济法的理论问题》、《民法债权》、《物权法》、《中国物权法研究》、《中国民法典草案附理由》等;主编:《民商法论丛》、《中国民商法专题研究从书》等。

8. 台湾哪些大学有法律系(请全部告诉我)谢谢

法律学系
- 中央警察大学
- 中国文化大学
- 世新大学
- 玄奘大学
- 东吴大专学
- 东海大学
- 国立中正大属学
- 国立中兴大学
- 国立成功大学
- 国立政治大学
- 国立高雄大学
- 国立台北大学
- 国立台湾大学
- 国防大学
- 开南大学
- 辅仁大学
- 静宜大学
- 真理大学

法律学士学位学程
- 国立东华大学

政治法律学系
- 国立高雄大学

财经法律学系
- 中原大学
- 亚洲大学
- 国立中正大学
- 国立高雄大学
- 辅仁大学
- 稻江科技暨管理学院
- 兴国管理学院

法律系排行前三的为国立台湾大学、国立政治大学、东吴大学、国立台北大学

9. 求一本台湾学者的刑法学著作

走到了第三代:第一代当然是老一辈刑法学家,第二代应是“文革”结束后培养出来的头几批大学生,现在正在成长的当属第三代刑法学人。如果这一代学人能把握好以下两个方面,那么中国刑法学派的形成就是可能的:1、强化主体意识。主体意识要求刑法学者具有独立的学术品格,但目前我国的刑法学研究比较普遍地存在主体意识低下的现象,如盲目迷信权威,把所谓权威性的观点奉为圭臬;[62]被各种会议的议题牵着鼻子走,沦为“会议学者”;[63]著述立说人云亦云,缺乏必要的考证;[64]等等。我认为,提倡主体意识,至少应做到:一要开放而不跟风。对国内外的学术活动和研究动态保持一种开放的心态并适当参与是必要的,但由于人的精力和知识有限,因此应当有所选择,更重要的是,对于来自国内外同行的观点应当以批判的眼光来对待,始终秉持“吾爱吾师,吾更爱真理”的态度。二是敬业而不急躁。著书立说,是一项极辛苦的个性化工作,惟有扎扎实实地读一批书,认认真真地思考,才能得出属于自己的思想。当前刑法学界人才辈出,每年高产的学者不在少数,在这种情形下,要切忌急躁和攀比,只有始终如一、一步一个脚印地朝着自己的目标走下去,才能最终有所收获。在这方面,储槐植教授“老而弥新”的经历或许能给我们以启示:他22岁时发表第一篇文章,由于历史的原因,到50岁时才发表第二篇文章,他之所以如今在刑法学研究上取得公认的成绩,用他自己总结的经验就是:“多想超越自我而少想超越他人。昨天的我,标尺明确,而‘他人’则是一个变数不定的情状。要超越自我,则会产生上进的动力,并可清楚察觉前进的印迹从而心情舒畅。总想超越他人,只能搅乱心绪,自寻烦恼,则必然急躁。”[65]2、追求理性的学术论辩。理性论辩最重要的规则是言谈者的普遍性和论辩机遇的平等性;其次是尊重他人对自己观点的解释,不得强加于人,更不能追究“用心”;第三是宽容,任何论辩都是开始而不应是“终结”。[66]这就要求我们反对霸道做法和“左右逢源”的圆滑态度,无论在立论还是反驳时,都要学术性地去论证和思考问题,而不要借用意识形态、权势地位或社会影响去压人伤人,惟此,学术上的共同体和健康的对话机制才能逐步形成。

(二)视野不够开阔。表现之一是对与刑法相关联的学科缺乏必要的关注,这些学科既包括宪法,[67]也包括民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其他部门法,[68]还包括哲学、社会学(含犯罪学)、经济学等社会科学。总结中外研究刑法的成功人士的经验,他们大都从相关学科吸收营养,开辟路径。例如,陈兴良教授在对储槐植教授的学术评传中就指出:储教授善于将哲学等方法引入刑法研究,并竭力接受哲学上的新知识,将之转化为刑法研究的新思想,如由“结构”而研究“刑罚结构”,由“机制”而研究“刑法机制”,由“关系”而研究“关系刑法”,由“系统”而研究“犯罪场”,无不屡有斩获。[69]所以,陈瑞华教授才建议:在未来的研究中,如果有人能从刑法与民法、犯罪与侵权、刑诉与民诉之间关系的角度展开研究,那么他几乎肯定会在这一领域做出开创性的理论贡献。[70]视野不开阔的表现之二是对有关国际文件的研究不够。许多国内刑法学者将《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这类文件简单地理解为国际刑法的研究对象,因而不纳入自己的研究视野,但实际上,像这样一部集名家之大成、代表了当代最新刑事法理念的“国际刑法网络全书”,对任何一个从事刑法学研究的人来说,都是一笔宝贵的资源。[71]正如当代国际知名的刑法学家弗莱彻所指出的:“《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把普通法系的一些观点和大陆法系的一些原则统一起来。从现在起的100年,国际刑事法院的工作将会成为我们学科研究的重要内容。”[72]由于国际公约凝聚了人类社会的共同智慧,所以我们有理由对其保持一种开放的研究态度,并从中受到启发。例如,我国现在不少刑法学者主张去掉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素,乃至行贿罪中也要去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一要素,但这种主张恐将产生矫枉过正的后果,导致打击面的不适当扩大。[73]我们看到,有的国外总统、首相也经常接受大款友人的资助带上家人去度假,只要他们没有任何涉及公职方面的交易,没有玷污公职,就应当是允许的。其实,这方面的一个比较好的参照系就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它使用“以作为公职人员在执行公务时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条件”来界定“好处”是正当的还是不正当的,这就比较科学,可以将正常的友人交往和婚丧嫁娶时送符合当地习俗的适量钱财的红包等排除在外。视野不开阔的表现之三是在研究中只及一点、不及其他。如很少有刑法学者将劳动教养、治安拘留等剥夺人身自由的措施纳入自己的研究视野,但是如果我们认同博登海默的以下意见就会发现此种疏漏的不妥:“人们赋予自由的那种价值为这样一个事实所证实,即监禁在任何地方都是作为一种刑事制裁手段加以使用的。”[74]视野不开阔的表现之四是对外国刑法制度和理论不求甚解,或者断章取义。如有的学者轻言减刑制度是我国的一项特有制度,以为国外没有减刑制度,其实这是一种误会,事实上,许多国家或地区均存在着虽无减刑之名却有减刑之实的类似我国刑法中的减刑制度。[75]不仅如此,不少国家或地区还在专门的赦免法中包含有减刑的规定。[76]还有的学者简单地抓住外国刑法中的某一个罪的法定刑不比我们低,就试图从整体上否定我国刑法的重刑色彩。更有学者无视我国刑法结构与西方国家的不同(西方国家的刑法包括了我国劳动教养和治安处罚的范围),轻易断言他们的犯罪率比我们要高出多少倍,却没有看到我们的劳动教养和治安处罚并没有统计在犯罪之内,也就是说,这里的比较平台是完全不同的。论及此,我觉得有必要引用一段比较法学者的忠告:“比较法的确是一种强有力的武器,但同时也是一种极其危险的武器。正如科夏克(Koschaker)所说的:‘劣质比较法比根本就不存在任何比较法更糟糕。’”[77]

(三)反思和批判欠严谨。以犯罪构成理论的讨论为例,近年来我国有些刑法学者主张全盘照搬大陆法系的犯罪论体系,但是他们有意无意地忽略了即使在德、日等国,也不乏反思、质疑之声。如德国的雅科布斯就认为,德国学说争辩因果行为论或目的行为论何者为佳,以及争辩阶层构造理论,纯粹是因为“二战”之后,刑法学者逃避政治压力(作为战败国的知识分子,谈规范的目的或规范的本质会有自我否定的压力),把精力放在这种技术问题所致。区分构成要件合致性、违法性和有责性,或区分不法和罪责,都是没有意义的。归根结底,只是一个行为人要不要负责的问题。[78]另一德国刑法学者罗克信认为,德国刑法中犯罪认定的体系性思考存在以下不足:一是忽略具体案件中的正义性;二是减少解决问题的可能性,阻断了对更好的犯罪认定方法的探索;三是不能在刑事政策上确认为合法的体系性引导;四是当人们努力把所有的生活形象清楚地安排在很少的主导性观点之下时,抽象概念的选择会忽视和歪曲法律材料的不同结构。[79]同样,日本也有学者认为,日本的犯罪体系论由于受德国刑法学的绝对影响,采用的是“构成要件”、“违法性”、“责任”这种观念的、抽象的犯罪论体系,因为必须考虑什么是构成要件,构成要件和违法性、责任之间处于什么样的关系,所以陷入了强烈的唯体系论的倾向。这种体系,使得无论是在战前还是在战后,都难以自下而上地对刑罚权的任意发动现象进行批判,并为这种批判提供合理根据。[80]我不是要否定大陆法系的犯罪论体系对我国的借鉴意义,只是想说,在“德日的阶层的犯罪论体系所面临的问题,可能并不比我国的犯罪构成体系少”的情况下,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采取一脚踢开而不是改造的思路,这是否是一种严谨的反思和批判精神?有人认为,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承继的是斯大林时代形成的刑法学说,其政治性与学术性的陈旧性自不待言。[81]这种说法是欠科学的,事实上,俄罗斯的犯罪论体系是在100多年前,由塔干采夫等人在接受德国的费尔巴哈的犯罪构成理论以后发展起来的,十月革命后,虽然受到法律虚无主义的影响,但这一理论体系仍然被前苏联的刑法学者所继承,并且在前苏联解体后,一直延续至今。综观俄罗斯的犯罪论体系发展,100多年来,其基本格局未变,虽然具体的内容和结构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有所变化。[82]针对“刑法知识去苏俄化”的主张,薛瑞麟教授曾经指出:该种观点对苏俄犯罪构成理论有不少误解、误读的地方,有些断言是依靠想象的力量所作出的伪判断;德国与苏联的犯罪构成体系各有所长,各有所短,有些问题只不过殊路而已。[83]他还不无道理地指出:不能简单地说前苏联的犯罪论体系“在实践中是失败的,在理论上也是行不通的”,否则我们就不好解释前苏联解体后,它原有的15个加盟共和国既已拂去历史的风尘(意识形态),却仍然沿用过去的犯罪论体系。[84]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确实需要作进一步的完善,[85]但一窝蜂地否定传统,特别是将源于100多年前的俄罗斯犯罪论体系人为地割断历史,简单地将其起点缩至上个世纪30年代,然后以“维辛斯基式的刑法理论”为由,[86]将其“妖魔化”,我觉得并不可取。有人将德日的犯罪论模式普世化,这不符合事实,英美法系国家不计,就连德国周边的一些“老欧洲”和“新欧洲”国家也并没有采用此种模式。本文不是专门讨论犯罪构成理论,我并不想在这里就此发表自己的结论性意见,但前面给出的若干事实和疑问至少表明我们有的学者内心有一种急于否定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的情绪,至于证据和理由是否充分,似乎并不很关心。由于对传统理论带有一种先入为主的偏见,或者对德日刑法理论抱有一种过于美好的期待,有的学者赋予了犯罪构成理论太多超出其自身内容的价值和使命,如有的将犯罪构成理论模式与一个国家的政治体制联系起来,实际上,即便在德国,虽然其递进式的三阶段论来由已久,但真正与民主国家所要求的宪政发生联系也是二战以后的事;另有的将我国刑事司法中频繁发生的冤假错案归咎于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而有点想当然地认为递进式的三阶段论可以防止冤假错案,但稍加推敲,就觉得其说服力不够,因为冤假错案的成因十分复杂,与司法体制、权力干预和诉讼结构等有更密切的关联。我比较同意对犯罪构成的如下定义:“犯罪构成是刑事法律所规定的并将危害社会行为认定为犯罪的客观与主观要件的总和。”[87]既然如此,犯罪构成就只是一个刑法规范分析的实际规则,由此引出的问题是:犯罪构成理论真的是刑法学理论的王冠吗?我认为这要看从哪个角度。如果从刑法的实然出发,上述命题还可以成立的话,那么从刑法的应然出发,上述命题就过于抬高了犯罪构成理论,此时刑罚权的启动才是最重要的。回到最朴素的现实中,我们来看刑法的逻辑:当某一种危害社会或者危害统治阶级利益的行为出现时,统治阶级首先想到的是要将其作为犯罪来处理,接下来,才有具体的罪名和犯罪构成的设计。因此,刑法理论的第一要义应当是对国家刑罚权的任意发动作出限制,在此基础上讨论规范的犯罪构成才有意义。理解这一点,将有助于我们理解为什么在有精确的刑法学的德国、日本和意大利,却会出现法西斯政权下的恐怖司法。

(四)问题应对能力和时代精神不强。在我国当前的刑法学研究中,有一种倾向值得注意,那就是过于醉心于体系性的思考(尽管这方面也同样存在许多似是而非的令人不满意的地方),而不注意解决具体问题。例如:近年来,我国为数不少的公权力部门和官员对用手机短信或网络来批评他们的人士或者发表批评文章的记者,以“诽谤罪”来追究其刑事责任,由于刑法对诽谤罪的罪状规定比较模糊(“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加之我国刑法对“诽谤罪”的自诉作了不适当的例外规定,即“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这就为某些官员动用公安机关等力量来对付“诽谤者”开了方便之门。对于这样的问题,我想很难依靠哪一个犯罪论体系来解决。怎么办?德国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那就是引入问题性思考。问题性思考更多地从具体问题出发,并从中提供解决问题的公正和符合目的的可能性,它对于一个体系化之前的、需要使用理论和辩论来填补的不确定概念和一般性条款是很有用的,因为它通过同意和反对的意见加以讨论,根据公道来加以测试,直到结论令人满意,即一个健康人的理解。“在体系性思考和问题思考之间进行综合是富有成果的,并且在一定程度上是可能的。”[88]

刑法理论需要对时代提出的新问题作出回应,这与赶时髦是两回事。我们所处的是一个什么时代呢?是一个全球化的时代,在全球化背景下,跨国犯罪、跨国刑事司法合作不可避免,民族国家一方面在国内刑法上纷纷增设反人类罪这类反映人类共同价值的国际犯罪,另一方面又纷纷拿出一部分主权来组成超国家的国际刑事司法机构;是一个新技术、新科学飞速发展的时代,互联网等新技术正在改变着我们的生活,也挑战着传统的刑法规则,我们必须回答:“刑法和致力于这一法领域的科学是以什么样的方式与它所处时代的思潮联系在一起的?”[89]是一个矛盾的时代,一方面人权旗帜高高飘扬,另一方面对恐怖主义犯罪等又需要实行严厉打击,于是出现了“敌人刑法”等危险的提法和理论;[90]是一个充满风险的时代,在风险社会里,刑法规范的保护范围需要扩张和前置吗?[91]在现代化进程加快、工业生产规模日益扩大、矿山开采日趋频繁、交通运输工具大量使用的今天,社会在客观上变得越来越充满危险,在这种情况下,传统的过失犯罪理论还能有效地应对各种责任事故的犯罪吗?[92]

面对这一切,不由得使我想起费尔巴哈的提问:“我们是站在新时代,新的人类发展时期的大门之前呢,还是仍然在老路上蹒跚?”也许,诗人西蒙内斯的一句话可以用来作答:“立足于祖国土地,思想和心灵翱翔于世界的天空!”[93]

10. 哈佛法学院有哪些著名现任教授

哈佛法学院创立于一八一七年,虽然比大学部(Harvard College)建校(一六三六)晚几近两百年,仍是美国最古老的法学院。传承着常春藤盟校的盛名,哈佛大学前后曾经栽培过七任美国总统,逾四十位教授或校友曾获诺贝尔奖,大学部及法学院向来皆列全美排行前三名。
哈佛主要校区位于麻州波士顿市郊的剑桥( Cambridge )查理士河( Charles River)河畔,大学部集中于绿荫蔽天的Harvard Yard:典雅的十二所Houses建构了大学部的多彩生活,充满名人的传奇轶事;最古老的建筑—Massachusetts Hall(一七二○),从在美国独立战争中充当美军军营,到现在的校长、副校长办公室;游客最爱哈佛捐赠者 John Harvard 的「三个谎言」雕像,也总穿梭于雕梁画栋、刻满历次战争中牺牲的哈佛人名字的 Memorial Church 与 Memorial Hall 。相形之下,位于Harvard Yard 以北的法学院建筑素朴而多元,形貌迥异的 Austin、Areeda、 Langdell、 Hauser、 Pound、 Griswold Hall、 Lewis Center,以设计者现代主义大师Gropius 为名的系列宿舍及活动中心 Harkness Commons ,象征不同世代的不同风格。
三大学程,人才济济
与多数美国法学院一样,哈佛法学院提供三个主要的学位学程,JD( Doctor of Jurisprudence )、LL.M.( Master of Laws )以及 S.J.D. ( Doctor of Juridical Science ) 。此三学程虽各有不同的入学资格及学位条件,但在法学院每年提供的二五0门左右的课程 ( course)或小班讨论(seminar)课中,不同学程的学生混杂一起上课。至于非学位的部分,除了来自全球各地的访问研究 ( visiting research )之外,尚有例行短期课程,包括人权研究( Human Rights Program )、回教法研究( Islamic Legal Studies )、国际税法研究(International Tax Program)、协商研究( Program on Negotiation)、律师实务课程( Program of Instruction for Lawyers )等。本文以下将从台湾学生之观点,以介绍学位学程为主。
LL.M.(Master of Law)
LL.M.学生几乎是台湾法律系毕业生初出国留学时唯一的选择,其以曾在美国或外国完成法学教育者为招生对象,提供一年的进阶研究机会。每年只收秋季班学生,招生在年底截止,除了填写申请表、提供二封推荐信、自传( personal statement)及学校成绩单外,非英语系国家学生必须提供至少六百分以上的托福(TOEFL )测验成绩,但取得入学资格真正的关键,乃系个人的学术背景、研究计划、实务经验或社会参与等各种条件。虽非申请条件,但许多人都另行提供了能凸显个人特色的其它数据(profile),诸如摘要曾经发表的学术论文等等。举例来说,二00一年的一百五十名学生来自全球六十六个国家,最典型的背景乃系外交官或从政者、律师、司法官或法官助理(clerk)、国际组织工作者及已在各国法学院任教者,具有二个以上国家法学学位者亦所在多有。以二00一年学生为例,其中包括十九个美国人、四个台湾人,另有超过二十个以上不同国籍而已在英国剑桥或牛津法学院取得第二个法学学位者。哈佛法学院在政策上并不欢迎已在美国其它学校的LL.M.毕业生,不过因为很多LL.M.校友反应一年学程实在太短,故目前前似正在考虑设计二年的新学程。
LL.M.一年内必须完成廿二至廿六个学分,除了春秋二季之外,还有一个月的冬季课程( Winter term ),每天三小时集中于同一门课。LL.M.学程并不以个人专长领域再行细分,就台湾学生而言,选课除了必须满足以下二项必修课程外,相当具有弹性。必修的课程包括 :( 1 )至少修习一门美国法课程,其中一门必须是以 JD 学生为主的基本课程(Fundamental Courses),诸如宪法、行政法、公司法、税法、契约法、侵权行为法、刑法、民事诉讼法、财产法等。(但如果有意考纽约州律师的话,依照纽约律师考试的规定,必须修至少两门以上的基础课程,其中一门可以是针对外国学生开设的美国法导读,此课程在过去曾为 LL.M. 的必修课,但在二000一年学生强烈抗议该课程太浅之后,已于二00二年改为选修)。(2)论文撰写,其中包括三种选择:第一,撰写六学分,一五0页以上的长篇论文( LL.M. Thesis ),第二,撰写三学分,七十五页以上的中型论文( LLM Paper),第三,撰写一学分,二十五页以上的小篇论文(essay)。如果该论文并非独立研究( independent research),而系以某课程( course )或讨论课( seminar )要求的期末报告,所得之学分数则另有不同,诸如:若仅撰写廿五页小篇论文,则除该课程或讨论课之学分外,虽已满足毕业条件,但并无额外学分;若以撰写七十五页的中型论文为某课程或讨论课的期末报告,则除了该课程或讨论课之学分外,仅可另得两个学分。学生可就自己对该研究问题的兴趣、涉猎程度及写作野心来进行选择,必须及早选定指导教授决定论文题目并签具指导同意书。 LL.M.毕业的条件是,论文成绩必须在 B-以上,论文以外的学科平均成绩亦必须在B-以上。
二○○二学年的学费为二七、五○○美金,学校估算单身学生一年的生活杂支大致上要一八、○○○美金。
S.J.D.(Doctor of Juridical Science)
S.J.D.申请者必须具有美国法学院 LL.M. 学位,且录取者以哈佛毕业生为绝大多数,因此就算在台湾已具有硕士学位或已为博士班学生,亦不可能直接申请S.J.D 。与 LL.M. 学程相同,S.J.D.只收秋季班,招生多在每年四月一日截止,平均每年录取十二至十五人,以外国学生居绝大多数。以二00一年为例,哈佛应届LL.M.毕业生有廿八人申请,十四人录取。
申请成败最大的关键,乃系论文计划( Dissertation Proposal ),除包括论文主题及研究方向外,尚须指明该论文所涵括的三至四法学或其它相关领域,并列明适当的指导教授(经常亦系撰写推荐信者),因此,申请者的论文计划至少要得到三名以上的教授支持,才有被录取的可能。为凸显研究潜力,申请者应该在其 LL.M. 学程中修习与论文计划方向有关的科目,虽然并非明文条件,但几乎所有的录取者在哈佛的LL.M.平均成绩至少在A-或B+之间,同时亦已撰写至少七十五页以上、三学分、与论文计划方向相关的 LL.M. 论文,以展现现有的初步研究成果。换言之,如果有意申请S.J.D.,则在LL.M.学期一开始,即必须决定博士论文计划的方向,然后依此规划如何选课、如何撰写 LL.M. 论文,并尽速与主要指导教授(通常即为 LL.M. 论文指导教授)讨论,以决定相关法学领域及其支持教授;俟论文计划完成后,立即请主要指导教授及其它二或三位相关领域支持教授过目并建议修改。因此,这是一个至为辛苦紧凑的过程,绝大多数的录取者早在赴美前已有相当清楚的研究方向甚或初步研究成果,或者在LL.M.毕业后先申请留校研究(visiting research)一年再次申请。
S.J.D通常为三至四年的学程,第一年必须完成论文计划(Study Plan),并组成三至四位教授的口试委员会,该论文计划必须定期与指导教授讨论,经过口试委员们的认可。一般而言,第一年大致上修习与论文领域有关的、八学分左右的课程。在第一年至第二年间,必须在论文写作前完成资格考( General Examination ),得以口试或笔试之形式进行。通过资格考后,必须在 S.J.D. 候选人及应邀教授所组成的学术讨论会中发表两次( Presentations at the S.J.D. Colloquium ),第一次不得晚于第二年,第二次必须在毕业前。资格考后三年内必须完成平均为三至四百页的博士论文,然后提交口试委员会进行口试(Oral Defense)
J.D.(Doctor of Jurisprudence)
与美国多数法学院相同,J.D.学程乃系以提供三年美国基础法学教育为目的,申请者必须具有学士以上的学位,原则上不具有法律背景,并以美国学生为绝大多数,少数非美国籍者,亦皆曾在美国就读大学。既然在台湾接受大学教育者几无可能就读J.D.学程,本文不拟对其详述。简言之,申请关键除在学成绩、个人履历、师长推荐之外,LSAT(Law School Admission Test)成绩亦至为重要。在长春藤盟校中,似仅有哥伦比亚法学院(Columbia Law School)接受该校LL.M.毕业生转读J.D.学程,哈佛法学院并不接受这种申请。
哈佛一年录取五百名左右 J.D. 新生,全校三个年级的 J.D. 总共大约一千五百名,与一百五十名 LL.M. 混杂上课,比例大约十比一,仍以美国 J.D. 学生占绝大多数。当然J.D. 一年级的基础必修课程,诸如契约法、侵权行为法、财产法、刑法等,较少 LL.M. 选修,多数 LL.M.集中在个人有兴趣的二、三年级 J.D. 课程或专长领域的讨论课。与多数美国法学院相同, J.D. 学生仍是哈佛法学院的主流,许多耗时超过一年的知名传统活动,诸如许多教授在学时皆曾参与编辑的哈佛法学杂志 ( Harvard Law Review ) 、优胜者将被刻名于图书馆墙上的仿真法庭竞赛(Ames Moot Court Competition ), LL.M. 学生受限于一年修业年限,并没有参与的机会。
巍巍良师,惠我良多
哈佛法学院于一九九九年有一四六位教授,每年亦有许多全球知名的访问教授(visiting professor)开课。
宪法乃系传统中最强的学门之一:Robert Walmsley University Professor, Frank Michelman美国八○年代后期,宪法理论中所谓 「共和思想复兴运动」 (civic republican revival)的代表人物之一,同时也被认为是John Rawls的政治哲学在宪法理论中的代言人。著名的宪法学Laurence H. Tribe 曾在现任总统George W. Bush的选举争议中,担任前总统选人Al Gole的顾问。其在 1978 年出版的American Constitutional Law (现已改版至第三版)被认为是自Joseph Story大法官的 "Commentaries on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于1833年问世后,美国最重要的宪法 "注释书" (treatise);有趣的是,Story 大法官也是哈佛法学院第一位讲座教授。Charles Fried曾担任里根政府时期的Solicitor General,是美国重要的保守派宪法学教授,认为法律自成体系,有其独立于社会价值之外的理性。刑法学教授Alan M. Dershowitz偏重于宪法观点的刑事司法正义,曾参与诸多知名案件,除了也在Bush v. Gore诉讼过程中提供法律意见外,更是Simpson案中最重要的被告法律顾问。Elena Kagan专长于行政权理论及政法。
美国法律史大师Morton J. Horwitz所撰写的两册The Transformation of American Law,贯穿美国从独立之前到二十世纪中期,深入地分析其间法律制度与经济发展的互动。其中第一册于1977年出版时,更被认为提供了美国法律史一种全新的认识观点。
批判法学派(Critical legal studies)教授们常对学生极具有启发性即挑战性,其中以Duncan Kennedy与Roberto Unger最值得一提。与一般所认知的批判法学者不同的是,Duncan Kennedy与Roberto Unger都是从现行法律体系出发,揭穿既有法律体系所宣称的价值中立。其中Duncan Kennedy于1979年出版的文章 "The Structure of Black Stone's Commentaries" ,从检视common law的基本体系与结构指出现行法律中的基本构造,如公私二元对立、实体与程序区分等看似中立的概念,实则包含了维持现状的价值决定;他的A Critique of Adjudication一书是许多学生的最爱。至于Roberto Unger更从反省启蒙之后西方知识体系的发展,指出现代西方理性法思考的局限。
两位始于女性主义法学研究的女性教授颇值得一提。Martha Minow从女性主义的观点出发,分析认同政治与宪法平等保护之间的关系,近年来更把关怀的焦点扩大至转型正义的追寻,从restorative justice 的角度探讨转型社会中冲突解决与族群和解的可能性与可行之道。Janet Halley则结合女性主义与同志理论,批判既有法律体系对于女性、同志以及其它弱势族群的歧视。
国际法方面,Henry J. Steiner乃系人权学程(Human Rights Program)的指导教授,亦开立国际人权法等课程。Anne-Marie Slaughter则偏重于国际关系及制度理论(Institutionalism),她同时也是由LL.M.及S.J.D学程组成的Graate and International Legal Studies的指导教授,不过她二00二年秋即将离开哈佛,转到普林斯顿(Princeton)大学的国际公共事务学院担任院长(Dean of the Woodrow Wilson School of Public and International Affairs)。甚受学生欢迎的欧体法(EU Law)及世界贸易组织法(WTO)大师Joseph H.H. Weiler,亦于二00一年秋被纽约大学挖角。
法律经济分析亦系哈佛相当强的一门,许多教授具有经济与法学双博士,并各以不同领域为法律经济分析之体裁,Lucian A. Bebchuk开有法律经济分析、公司法、公司并购及重整、资本市场等课程;Louis Kaplow则开有法律经济分析及税务政策等课程。 Steven M. Shavell的法律经济分析课程亦颇受学生好评。
公司法方面,法学院院长(Dean) Robert C. Clark早在一九八五年出版的公司法教科书历久不衰,Reinier H. Kraakman的公司法、公司财经(Corporate Finance)、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John C. Coates IV的公司法,证交法,公司并购(M&A)等课程,在理论体系与实务运作上皆兼具启发性。行为主义学派(Behaviorism)、研究侵权行为法出身的Jon Hanson的公司法课程则是另一绝,不断提出对资本主义的质疑。Hal S. Scott乃系国际财经学程(International Financial Systems Program)的指导教授,其国际金融法、国际财经法、证券交易法等课程皆颇受欢迎。Elizabeth Warren则系知名破产法学者。
哈佛法学院的智慧财产权及科技法律课程相形稍弱,二00一年春天,学生尚集结签名要求学校强化智财权及科技法律相关师资。William W. Fisher III所开立的智财权、比较及国际智财权法体系清晰,甚受欢迎;Jonathan Zittrain乃系法学院最年轻的教授(1995年JD毕业生),专长领域因特网规范、计算机法、数字财产权法等。
东亚研究中心(The East Asian Legal Studies Program, EALS)创办于一九六五年,乃系美国最早的东亚研究单位之一,从事国际法比较法、以及中、日、韩东南亚之法律文化研究,经常举办与亚洲议题有关的讨论会或学术演讲。William P. Alford乃系东亚研究中心的指导教授,其开有中国法研究、国际贸易法、东亚区域法律等课程。他精通中文,对于亚洲学生非常照顾,也是许多亚洲学生撰写学位论文或申请S.J.D.时的指导教授。
另外,哈佛法学院的协商训练课程(negotiation workshop)甚为知名,常在冬季学程开课,学生分组就模拟案例实际进行协商演练,相当能反映美国法学教育强调演辩协商能力的精神。不过选修此课程须具有突出的英文口语能力,故亚洲学生较少参与。
焚膏继晷,孜孜不倦
在人才济济的哈佛法学院就读,同侪压力当然相当大,尤其教授们多半标榜苏格拉底式(Socratic)教学法,喜在上课时与学生诘问辩难,小班讨论课发言压力自不在话下,纵算是一两百人的大班必修课程,教授或者随堂随机抽问,或者排定轮值(panel)依序抽问,通常一门课至少会有一两次机会要在全班面前与教授对答,有时问答往返十数分钟,对于英语口语能力欠佳者更是挑战。就学业成绩而言,法学院原则上要求教授们依据比例分配表(Scale)分配全班成绩,以期公平,不过当然不予理会者仍大有人在,以二○○一年为例,某宪法知名教授曾经特别邀宴某LL.M.学生,因为她的宪法成绩乃系该教授十年以来所给的第一个A+。
在这样的环境下,大多数学生当然都是图书馆的常客,焚膏继晷,孜孜不倦,不敢或懈。哈佛大学拥有全美历史最悠久(始于一六三八年)、全世界最大(逾一千三百万藏书)的图书馆,九十处馆藏中,大学部的十一处占了最大部分,其中Widener Memorial Library 即有三百五十万藏书。法学院图书馆以第一位法学院院长Christopher Columbus Langdell 为名(任命于一八七0年),并纪念他为振兴法图、扩展馆藏所花的心血。Landell图书馆目前有超过五十万藏书,希腊式的长廊巨柱,建筑宏伟,尤其经过一九九七年整修以后,更是焕然一新。大门口内矗立着知名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Joseph Story的塑像,学生常笑称他举起的手指意味着对不用功的学生的谴责。挑高的建筑、典雅的气氛及舒适的座椅,使得在图书馆内阅读写作相当享受,有些学生甚至常在大考前在图书馆躲过警卫关门时的搜寻,然后在馆内通宵达旦,毕业后回想起来,回味无穷。
莘莘学子,文化交流
上课之外,当然哈佛生活还是有悠闲惬意的一面,新英格兰(New England)的枫红乃是知名的胜景,纵无暇往北探访New Hampshire或Vermont的赏枫圣地,秋冬之际,校园里残红夹杂无边落木,亦已美得萧瑟。冬雪时,法学院每栋建筑间相连的地下通道虽提供避寒的走道,但与同学相约如稚童般打雪仗,踏雪寻梅,乐趣无限。春夏之际,查理士河畔的全国大学划船比赛,每年四月间具有一百五十余年传统的哈佛、耶鲁体育竞赛等,都是年度盛会。除了许多传统或年度活动外,社团或学会针对特定议题举办的Colloquium或Conference、外国学生筹办展现世界文化的各种庆典、校方举办的外交性正式宴会,的确令人应接不暇。
每天数十封来自同侪LL.M.的Email List的电子邮件,除了无以计数的party邀请外,最有意思的,是同侪们第一手撰写的影评、书介、艺术文学讨论、政治辩论、讽世诗文,有人当过参展电影导演、有人出过畅销诗集、有人作过十几年的政治牢、有人极左、有人极右……各路好汉法学及法学以外的素养、文藻与视野,就不断地在电子邮件及口沫横飞中盘旋激荡。
学校附近Cambridge的高额房价迫使多数学生住在宿舍,也形成学生群居浪漫的氛围。图书馆关门后校园处处可见星空夜语,或高谈阔论、或卿卿我我;周末晚上,或者在大屏幕教室放映各国学生推荐的各国好电影,或者在简陋不堪的宿舍大厅中把酒言欢,兴起亦可寅夜离校游荡,跨国的心灵及经验交流似乎如此简单而令人满足。
闻所闻而来,见所见而去,哈佛法学院绝对值得走一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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