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古屋大学加藤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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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是本国法学工作者极为关注的问题之一。由于我国社会主义法学是一门较新的、基础较为薄弱的学科,因而对法律体系问;题的研究更具有迫切的意义。这个问题不仅对法学基础理论课的教学内容和法律院校教学计划中课程设置直接有关,而且对立法规划、司法实践、法规整理与法规编纂、法学研究规划、法学图书资料分类以及法学工具书的编辑等工作,都具有直接、间接的意义。
我国的法律体系应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它应该从我国实际出发,能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需要。当然,在研究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时,我们应当借鉴外国的或我国历史上的经验,但决不能盲目照搬。
陈守一同志和我于1980年间曾合写《论法学的范围和分科》一文(2),实质上也探讨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法学体系问题。现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又取得了重大进展,同时随着时间的推移,我对这些问题的认识也有所发展。这篇文章就是以上述论文为基础,试就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
一、法律体系的含义
体系一词泛指由若干事物构成的一个和谐的整体。因而,法律体系一词就成为一个多义词,在国内外法学著作中都有不同的含义。仅就国内法学界而论,有的指比较完备的法律或法制;有的指宪法、法律、法规等各种成文法法律渊源的体系;有的指各种法律分类的体系;有的更广义地解释为从法律的制定到实施的体系或“法治系统工程”、“法网”,等等。
按照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法学基础理论课教学中的传统解释,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的各种部门法组成的体系,如《法学辞典》对该词的定义是“由各法律部门组成的一国法律有机联系的整体。”(3)为了尊重“约定俗成”的原则,本文所讲的“法律体系”也是在最后一种意义上使用的。因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指由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各部门法组成的整体。研究我国法律体系,也即研究如何将我国全部法律分门别类,从而建立起一个由各部门法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体系。不言而喻,一国的法律体系仅指本国仍生效的(加上正在或即将制定的)法律,不包括国际法或已不生效的国内法。
部门法当然离不开成文法的规范性文件(即通常所讲的法规汇编意义上的“法规”),但二者并不是一个概念。尽管有些部门法的名称和相应规范性文件名称是一致的,例如作为一个部门法的“刑法”和作为一个规范性文件的《刑法》或《刑法典》。有些部门法的名称,例如行政法、经济法等名称,一般来说,只是许多同类的单行的成文法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并没有《行政法》或《经济法》之类的规范性文件。
部门法的划分和法律的其他分类(如实体法和程序法、根本法和普通法等)是有密切联系的,在划分部门法时要考虑到这些分类,但部门法的划分并不等于这些分类。
有些法学著作中提出了法律体系和立法体系之间的区别问题。这里应注意的是:对立法和立法体系二词可以作不同意义的理解。狭义的立法仅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代表机关(在我国还包括最高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制定法律这种特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广义的立法则泛指制定任何成文法规范性文件的活动。中间意义的立法则指除以上狭义的立法外,还包括根据宪法规定或由最高权力(代表)机关授权,由政府部门或地方国家机关制定某种成文法规范性文件的活动。因而我国法学界个别文章中所提出的一级立法和二级立法,或西方法学著作中通常所讲的议会立法和授权立法(或委任立法),从字面上讲,就是分别指以上狭义的立法和中间意义的立法。
如果从以上狭义的立法来说,法律体系显然不同于立法体系,前者的范围远比后者为广,例如行政法是法律体系中被公认的独立的部门法之一,但这一部门法中的主要成分是各种行政法规。它们并不是由最高权力机关或其常设机关制定的。如果从广义的或中间意义的立法来讲,这种立法体系又可以指不同含义,例如,它可以是指国家在某一时期的立法规划,而立法规划显然不同于法律体系;它也可以指有关法规整理或法规编纂的结构,但这种意义上的“立法体系”是否等于法律体系,就取决于这一国家的法规整理或法规编纂采取什么形式。如果根据我国50~60年代出版的《法规汇编》形式(将一定时期的法规加以粗线条式的分类编排),或采用《美国联邦法典》的形式(将联邦议会通过的全部现行制定法规定划分为50类)或苏联近年来出版的《法律汇编》的形式(将全苏联的法律划分为关于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等7类),那么,这些分类也不等于部门法的分类,因而法律体系也不同于立法体系。如果采用西方国家民法体系(即大陆法系)国家法规编纂形式,如日本的“六法全书”之类的形式,就可以说法律体系大体上等于立法体系。但不论对立法或立法体系的含义如何理解,法律体系和立法体系二者有着密切的联系,这一点是毫无疑义的。
二、划分部门法的根据
研究一国法律体系的一个关键问题是划分本国部门法的根据(或标准、原则)是什么。自50年代初以来,我国法学著作中关于这一问题的传统观点是:划分部门法的标准主要是法律所调整的不同社会关系,即调整对象,其次是法律调整的方法(4)。
这里讲的“不同社会关系”实际上是指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划分部门法时无疑首先应考虑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因为法律调整的对象是社会关系,即人们相互之间的关系。这里讲的“人们”既包括个人,也包括能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法人(国家、国家机关、企事业组织等)。社会关系涉及经济;政治、文化、宗教、民族、家庭等各个领域。有关自然资源的使用和保护、科学技术的应用和发展以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尽管其直接的保护对象并不是某种社会制度或社会关系,而是某种自然现象,但其内容仍在于调整人们在有关这种自然现象方面的相互关系。程序法不同于实体法,但程序法同样是调整一定的社会关系的,即在实体法所规定的某种权利义务受到侵犯时而产生的诉讼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时所采用的方法也的确是划分部门法时所应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例如刑法调整的范围涉及社会关系的各个主要方面,它之所以成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原因在于它是以刑罚(即刑事制裁)作为手段来实现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任务的。在这里,调整方法实际上是指对违法行为制裁的形式。因而也可以说,民法、行政法和刑法的区别之一,在于民法和行政法是分别以民事制裁或行政制裁的方式来保证民法和行政法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的。
划分部门法是一个极为复杂的问题。仅以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的调整方法作为划分部门法的根据显然是不够的。除此二者外,还应考虑到其他一些因素:
第一,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主体以及这种主体之间关系的不同形式。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主体实质上就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如上所述,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个人和法人。
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关系也有不同形式,例如有的是民事平等关系,有的是行使国家权力所发生的关系等等。民法和经济法这两个部门法都是调整经济社会关系的,它们之间的差别主要在于法律关系主体的不同以及它们之间关系的不同形式。关于这一问题,在下节中再加论述。
第二,在划分部门法时,也应考虑到不同社会关系领域的广泛程度和相应法规的多寡。社会关系包括无数领域,但这并不意味着调整任何社会关系领域的法律都应成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例如选举法是调整社会政治生活中的一个领域的,但是目前我国的选举法规的数量还是很有限的,有关选举的法律规定分散在许多不同的部门法中。因此,至少就目前或可预见的将来而论,不必将选举法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只须将它列入宪法这一部门法中的一个附属部门即可。反之,有的社会关系,例如通常所说的经济关系领域,其范围极为广泛,几乎可以说每一部门法都在不同程度上调整经济关系,因此很难设想可以把凡涉及经济领域的法律都纳人作为部门法之一的经济法。
在实行成文宪法制度的国家,只有一个宪法,但它是国家的根本法,在一国法律体系中占有主导地位。它不像一般部门法那样,仅调整社会关系的一个或几个领域,而是调整全面的社会关系,即对本国社会关系的各个重要领域都作了原则的规定。严格地说,不能称宪法是部门法,它是一切部门法的基础。如果称它为“部门法”,也只是在特定意义上才这样称的,即它是一国法律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当然是占主导地位的部分。
第三,与上述因素密切联系的另一因素是:划分部门法既不应过宽也不应过细,在它们相互之间还应保持适当的平衡。过宽过细或过大过小,都有背划分部门法的原意。划分部门法对法律院校课程设置、立法规划、司法实践、法规整理与法规编纂、法学研究规划、法学图书资料的分类以及法学工具书的编辑等工作,之所以都有重要意义,归根结底就在于通过这种划分,有助于人们了解和掌握本国的全部法律。
为此,在每一独立的部门法之下,不妨再分为第二层次甚至第三层次。第二层次的法律存在两种形式:一种是在这一独立的部门法中,如宪法,除了占主导地位的宪法外,又有几个附属的、较小的或第二层次的部门法,如各级国家机关组织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国籍法等;另一种是某一独立的部门法,如自然资源法,由几个平行的、较小的或第二层次的部门法组成(如土地法、森林法、能源法等),其中并没有一个占主导地位的法律。
一国的部门法划分为多少比较合适,不可能有一个绝对的原则。根据各国立法史的经验来看,普通法法系(即英美法系)国家对部门法的划分,特别是私法的划分,是相当模糊的;苏联和民法法系(即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将部门法划分为十个上下。
第四,在划分部门法时,应以全部现行法律为基础,同时也应适当考虑正在制定或即将制定的法律,以保持法律体系的相对稳定性,特别是我国的法制正处在逐步完备的过程中,在划分部门法时,就更是如此。因此当我们将民法、经济法或行政法分别划为独立的部门法以及在考虑它们内部的层次如何划分时,显然应考虑到那些正在或即将制定的许多有关法律。
综上所述,划分部门法的根据或原则,应包括六个因素: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方法;社会关系的不同主体和主体之间关系的不同形式;不同社会关系领域的广泛程度和相应法规的数量;不应过宽或过细并保持适当平衡;以全部现行法为基础,同时适当考虑正在或即将制定的法律。以上这六个因素是互为联系的、交错的。对每一部门法的划分要综合各种因素加以考虑。
三、经济法应作为一个部门法
一国的法律体系首先随着本国法律,最终必然是随着社会客观实际的发展变化,同时也随着立法者和法学工作者的认识水平的逐步提高而不断改变。当然,法律体系应保持相对的稳定性,立法者和法学工作者的任务之一在于使本国法律体系既有健全的发展变化,又能保持相对稳定性,避免放任自流和动荡不定。
各种社会关系是错综复杂地结合在一起的,因此各部门法之间也不可避免地存在交错。例如,宪法要对本国社会关系作出全面的、原则的规定,因而宪法和其他所有部门法必然存在着交错;又如经济法同民法、劳动法、行政法以及自然资源法等部门法之间,就调整经济关系这一角度而论,存在更多的交错。因此,要科学地划分部门法,就要善于区别必要的交错和不能容许的重复以至混乱。
从近年来我国有关法学文章以及法律起草工作的实践来看,经济法与其他一些部门法,特别是与民法之间的界限是一个争论较多迄今尚无大体一致意见的问题。日本名古屋大学法学教授加藤曾就我国法学界关于民法与经济法之争问题写了一篇长文,先在日本发表,后又在美国发表。文章的基调是,对社会主义国家来说,这是一个必然地难以解决的问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来说,就像对其他社会主义国家一样,民法典的制定提出了一些特殊的问题。在民法法系(即大陆法系)中,民法(包括合同法、民事侵权行为法、财产法和家庭法)和经济法(反托拉斯法和对私人交易的公共调节)之间是有明显区别的。可是在社会主义国家,由于私法和公法在某种程度上是合在一起的,这种区别就变得难以分清了。社会主义国家在制定民法过程中,起草人就遇到了民法是什么以及它和经济法又如何区别开来的问题。”(5)
应该承认,研究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时,经济法作为一个部门法的问题,包括经济法和民法之间的界限问题,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但也并不必然是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本文主题限于一般地探讨我国法律体系,不宜过多地论述有关经济法问题,但另一方面,在我国目前研究法律体系,即研究如何划分部门法时,明确经济法作为一个部门法的概念,它与其他部门法之间的界限,又是一个不能回避的问题。
在研究上述问题时,应当特别注意:作为一个部门法的经济法和泛指的经济法(或经济立法、经济法规)是两个既有联系却又是不同的概念,这也就是说,经济法这一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二者不应加以混淆。围绕经济法问题上的有些争论,看来是和经济法概念上的混淆有关的。
我们完全可以正确地指出,为了适应现代化经济建设的需要,必须重视经济法,加强经济立法,制定大量经济法规,等等。我们也可以一般地对经济法下一个简短的定义:经济法是“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法规的总称。”(6)同时,我们也完全可以根据这样的定义,来写一本以《经济法》为题的专著,编一本《经济法规汇编》的资料,在法律院校中设立一个经济法专业,等等。但应注意,所有以上讲的“经济法”(或经济法规、经济立法)都可能是(事实上也大体上是)泛指的或广义的经济法,而不是指作为一个部门法的经济法或狭义的经济法。
如上所述,我们可以一般地将经济法界说为“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法规的总称”,因为顾名思义,经济法是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但这是一个泛指的或广义的经济法的定义,对作为一个部门法或狭义的经济法来说,上述定义是不合适的。从逻辑上说,定义者和被定义者的外延是不相等的。就一国的法律体系来说,经济法是其中的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它是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但并不是调整一国全部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事实上,一国法律体系中的其他各个独立的部门法都在不同程度上调整着社会经济关系,特别是民法,主要是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从这一点上讲,“经济法”这一术语,就像法学中的其他不少术语,诸如法;法律、法制、法治等一样,是多义的,甚至是容易引人误解的。现代世界各国都制定了大量有关经济领域的法律,但就大多数国家的法学著作来说,一般并不将“经济法”作为部门法的各称,这也不是偶然的。
一个财经学院如果单独开设“经济法”这门课,而不开设其他更多的法律课程,它完全可以从泛指的、广义的“经济法”定义出发来理解这一课程。但在一个法律院校中(不论是法律专业或经济法专业),它所开设的课程,除了经济法这门课外,还有民法以及其他许多法律课程,在这种情况下,它就必须要明确“经济法”这一课程与民法等课程之间的界限。不认真地研究这些问题,是不合适的,仅提出“大经济法”或“大民法”之类的原则,看来也是不够的。
一般来说,一国的法律体系问题,包括经济法与民法或其他部门法之间,的划界问题,当然是学术上的问题,但这些问题不仅与法律教育、法学研究、法规整理和编纂、法学工具书编辑、法学图书资料等工作直接联系,而且对立法与司法工作也有直接、间接的联系。一个明显的例证:1981年12月通过的《经济合同法》一般被认为是狭义的经济法的一个重要法规。根据该法第2条和第54条,经济合同法适用范围是企业、农村社队、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之间的经济合同关系;个体经济户、农村社员同法人之间的经济合同关系则参照该法执行。这里就需要研究,在我国社会主义社会中,有没有以上所讲的经济合同关系以外的合同法律关系,有没有例如公民之间或除个体经济户、农村社员以外的公民和法人之间的合同法律关系?如果有,又用什么法律来调整?《经济合同法》和拟议中的《民法》中的合同篇(即合同法)有什么关系和差别?我们在这一问题上的立法方针是像个别东欧国家那样,不同的合同法关系分别由经济合同法和民法合同法来调整?还是像其他多数东欧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那样,所有合同关系都由民法合同法调整?或者还有其他方针?
据报载:“近几年来,我国法制建设取得了可喜成绩。目前我国已颁发了约300个新法律、法令和行政法规,其中近250个是经济法规。此外还有140多项经济法规正在制订中。”(7)据我的理解,这里讲的“经济法规”是指广义的经济法或经济法规,即其中仅一部分属于狭义的、作为一个部门法的经济法,其他部分则属于别的几个同样也在不同程度上调整经济关系的部门法。反过来,如果以上讲的近250个经济法规都可以归人作为一个部门法的经济法;又如果以上讲的300与250之比可以适用于我国全部现行法规的话,那就意味着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经济法作为一个部门法的数量占六分之五,其他所有部门法的总和仅占六分之一。
显然,这样来理解作为一个部门法的经济法,无论从理论上或实践上说,都是不合适的。我们不能把凡是调整经济关系的一切法律都称为作为一个部门法的经济法。同时,上面已指出,划分一国部门法时应遵循的一个原则是:不应过宽也不应过细,各个部门之间也应保持适当的平衡,过宽过细或过大过小,都有悖划分部门法的原意。保持适当平衡有助于人们理解和掌握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
四、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议
经济法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部门法,是与一些传统的部门法如民法、劳动法、行政法等并列的部门法;婚姻法可扩大为家庭法;劳动法可扩大为劳动法和社会福利法(一称社会安全法或社会保障法);各种自然资源法和环境保护法也可合在一起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以上这些部门法都在不同程度上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相互之间建立合理的分工关系,既有交错又有区别。
大体上说,经济法调整的是国家、国家机关在计划和管理国民经济以及各种经济组织内部或相互之间所存在的大部分经济关系。民法调整的是国家、国家机关、经济组织、公民与其他法人在财产所有权、一般民事合同、民事侵权行为方面的经济关系,同时也调整与财产关系有关或无关的某些人身关系(如版权、发明权、姓名权等);民法中规定的很多总则和重要法律概念也可适用于调整经济关系的其他所有部门法,特别是经济法。行政法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实现一般的行政管理活动方面的关系,其中也包括有关工农商行政管理的法律。劳动法调整的是劳动关系,社会福利法调整国家和有关组织在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要方面的关系,二者密切联系,也都主要涉及经济关系。自然资源法和环境保护法调整各种自然资源的经营管理、规划、利用、保护以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关系。
在研究经济法与其他有关部门法之间的划界问题时,一方面应注意,这种划界并不是立法部门或法学工作者“随意规定”的;但另一方面,也应认识到这种划界是相对的,这不仅是因为一国的部门法的划分,即法律体系,是随着本国法律的发展变化以及立法者和法学工作者认识水平的逐步提高而不断改变的,而且还因为,往往可能同时存在几种划分法,它们各有利弊。在这一点上,我们不妨回顾厂下资产阶级立法史中关于“民商合一”和“民商分立”之争。单纯从立法技术来看,对这两种划分法是很难作出肯定结论的。
除了将自然资源法和环境保护法列为独立的部门法外,我还建议将文教科技法和军事法也分别作为独立的部门法,以适应科技和国防现代化建设在法制方面的需要。
在划分部门法时应注意实体法和程序法之分的问题。实体法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或职权、职责关系),如果没有相应的程序法的保障,那么这一国家的法制很难说是健全的。我国已制定了《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试行)》,但行政诉讼程序法尚未制定,有关行政诉讼的体制问题也不明确。例如,行政机关和公职人员在其职权范围内的活动中侵犯公民权利,从而引起行政侵权行为的责任问题,究竟由专门的行政法庭处理或由普通法院处理,或由二者分别处理等问题。为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适应机构改革的需要,行政实体法和程序法亟待健全。就划分部门法来说,刑事和民事诉讼法在我国法学界一般已被公认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而不是分别属于刑民法实体法部门。至于行政诉讼程序法,暂且与行政实体法合在一起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
有的同志主张将司法制度或司法组织,甚至将法院组织法和检察院组织法都单列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司法制度或司法组织等作为二门课程或一本专著的名称,当然是无可非议的,但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往往产生一个副作用,即或者是与宪法发生不必要的重复,或者是削弱了宪法作为一个部门法的内容。为此,我建议:可将有关国家机关的组织法(包括司法机关组织法)作为宪法这一部门法中的一个附属的部门法,不要将司法制度或司法组织等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当然,在行政法和行政诉讼程序法、刑民事诉讼程序法、经济法等部门法中,都会涉及相应的组织法问题。
附表: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议图解:
一、宪法(以宪法为主导部门,并包括以下附属部门)国家机关组织法、政府机构改革法、民族区域自治法、选举法、国籍法等。
二、经济法(由以下各并行的部门组成)国民经济计划法、基本建设法、财政法、金融法、工业企业管理法、农业经济管理法、商业管理法、交通运输法(包括海商法、航空法等)、对外经济关系法(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经济合同法(与民法中合同法之间关系待定)等。
三、民法
四、家庭法(由以下各并行的部门组成)婚姻法、计划生育法、亲属和继承法等。
五、自然资源法和环境保护法(由以下各并行的部门组成)土地法(包括土地征用法)、森林法、草原法、能源法、水利法、水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等。
六、劳动法和社会福利法(由以下各并行的部门组成)工会法、职工参加企业管理法、劳动保护法、职工奖惩法等。
七、文教科技法(由以下各并行的部门组成)教育法、科学法、专利法、发明奖励法、新闻法、出版法、文艺法、广播电视法、文物保护法等。
八、行政法和行政程序法(由以下各并行的部门组成)民政管理法、治安管理法、城市规划和建设法、卫生管理法、交通管理法(一般指维护城镇街道、公路等方面交通秩序的法规)、工农商行政管理法(包括企业登记法、商标法等)、行政诉讼程序法等。
九、刑法
十、司法程序法(以刑民事诉讼程序法为主导部门,并包括以下附属部门)律师法、公证法、调解法和仲裁法、劳教法、劳改法、监狱管理法、国际私法(指冲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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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枫桥夜泊为什么在日本出名
需要先说明的是,日本有很多基于中国人文而出现的学派、传承。其中像唐诗《枫桥夜泊》这种,涉及的是汉诗、文字学,乃至于语法、发音等方面的极其周至的内容。
作为日本最多被使用的汉诗,《枫桥夜泊》的直接影响力首先体现在日本小学的课本(上世纪便有记载),间接原因则涉及到历史上自遣唐使开始的一系列历史上的中日两国邦交旧事。
这是他们深度学习这首诗的图片:

教科书体就是刊载在教科书上的,【吴音/汉音/唐音】则涉及朗读时的发音方式,印刷图则是1877年(明治10年)的月琴乐谱。最下方是现代日本人惯用的发音方式,吴/汉/惯用音的混合发音。【注】该图片引自明治大学法学部教授,加藤彻的文字学讲座第五回(福井県白川文字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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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日本在涉及汉学、汉诗这方面时,经常会使用『唐诗选』和『三体唐诗』,而两本书都有收录《枫桥夜泊》是一个很好的原因。但是关于这首诗,还有一个掠钟还钟的历史故事。
在明嘉靖三十三年(明晚期,1554年),日本倭寇猖獗肆虐于中国沿海的那段时间,他们曾再度从太仓袭掠苏州、松江等地,并首次入侵了阊门和枫桥地区。这导致寒山寺第二代的钟遗失(此为本寂禅师筹铸),也被怀疑是由倭寇带去了日本。
而后在清末,有一名日本人因为获悉此事而改名山田寒山(原名山田润,日本篆刻家)。在苦寻寒山寺钟无果的情况下,他决意募资筹铸新的寒山寺钟(第三代),并且是铸造两口,一口送回苏州寒山寺,一口留在日本观山寺。另外在皈依佛门,成为曹洞宗僧人(本寂禅师为此宗二祖)之后,于1915年返回日本,在千叶县铫子市长山町设立了寒山寺别院做主持僧。
所以《枫桥夜泊》这首诗对于日本人,是存在及其特殊的历史意义的。所以在日本尤为知名。
【注】这种影响力在今时也能看到,比如日本东京附近也有一个寒山寺的小景点(东京-青梅市柚木町,有寺有钟楼)。
D. 开弦弓村的国际友人来访,调查
1956年5月12日,澳大利亚学者W.R.葛迪斯随新西兰文化代表团来华访问,经周恩来总理批准,到开弦弓村访问考察经济、文化情况以及群众的生活风俗习惯,与费孝通的《江村经济》相对照,进行对比研究。
1981年9月20日——24日,美国科学促进协会常务董事,美国农业发展委员会亚洲组主席,马里兰大学 副校长,人类学教授南希.冈萨列斯应中国科协邀请,先访问安徽凤阳,又来开弦弓考察,访问结束后在 苏州与费孝通会见,称开弦弓人“手很巧,发展了工业”。
1983年12月11日,意大利共产党中央机关报《团结报》常驻北京记者谢格蒙.金泽贝格及其夫人在吴江桃源访问期间(一个月)来开弦弓村,采访了解费孝通教授历次访问江村有关党的政策贯彻情况。
1984年3月3日,美国社会学, 人类学代表团10人由上海社会学会会长李度云和沈关宝等人陪同来开弦弓村进行访问,代表团团长是麻萨诸塞大学社会学和人口研究所社 会学教授罗西,主要成员有霍普金 斯大学(澳伯尼)社会学系教授林 南,人类学系教授马丁,芝加哥大 学社会学系教授帕里升,人类学系教授萨林斯,杜克大学人类学系教 授史密斯,以及加州大学语言学教授威廉王(王士元)等。
1984年6月16日, 美国克拉克大学教授,社会历史学家哈里雯应费 孝通教授邀请来开弦弓访问。
1984年6月, 香港中文大学社会学系高级讲师 刘创楚访问开弦弓村。
1984年9月9日津巴布韦大学高级讲师哈特来开弦弓考察。
1986年2月20日,西德西伯林自由 大学东亚研究所柯兰君教授及其丈夫(大学教授),儿子来开弦弓访问,参观了乡村工厂,访问了周有法,周文昌两户农家。
1986年5月16日, 日本东京大学中根千枝教授和美 国康乃尔大学巴乃特教授,应费孝通教授之邀并 并由费陪同来开弦弓村访问,参观了乡村工厂,走访了农户,并在费孝通重访江村时的房东周文昌家共进午餐。
1986年5月27日,朝鲜桑园栽培和养蚕技术考察组组长沈形奎(朝鲜 农业委员会养蚕局局长)组员胜应明,(平安道养蚕农场经理),时锡焕(养蚕研究所所长),由苏州市多管局局长鲍一呜,吴江县副县长钱明陪同,来开弦弓村考察农民 家庭养蚕情况,并参观了缫丝厂。
1986年9月31日,日本小城镇研究会代表团一行8人到开弦弓村访问,其成员上智大学教授鹤见和子,成蹊大学教授宇野重昭,安源茂,东京女子大 学教授山本英冶,日本国际问题研究所研究员毛理 和子,综合开发机构(nlra)研究员河崎和明,国际文化馆常务理事加藤韩雄,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 汤山上升子,代表团由江苏省委政策研究室主任朱 走访了13家农户,进行农业生产调查。
1987年,日本社会学家第二次访华组松户庸子、松园苑子、若林教子一行三人;美国乔治大学博士研究生格里戈里.维克;美国哥伦比亚大学东亚研究部人类学教授孔迈隆及夫人;日本工艺纤维大学杉本继男、滨峙实,京都大学荒木干雄;日本日中小城镇研究会代表团一行八人;日本一桥大学毕业生藤内敏郎;长江三峡工程顾问美国教授斯哥德;美国《时代周刊》北京分社记者吉米等。
1988年 ,日本大阪大学教授滨岛敦俊;法国社会科学院教授、社会学学会前会长米歇尔.科赛;美国纽约市立大学教授巴博德、哥伦比亚大学博士勒绨;美国麻省理工学院教授裴希.丽莎等。
1989年,美国西世界学院汉语学习班主任柏佩兰和三名西德留学生。
1991年,英国伦敦市立大学社会学系高级讲师、近代中国研究所所长王斯福,日本神户大学文学部部长谷川善计教授。
1992年12月,日本三位学者来访,他们是:神户大学经济学部助理教授加藤弘之,东京农业大学农业系讲师大岛一二和东京农业大学博士后章政。
1994年,日本经济政策学会常务理事、亚细亚大学经济学部加藤延寿教授。
1995年,吉备大学访问团一行五人,团长为山口荣教授、副团长为柳厚佳子教授;大阪府市役所农业问题专家荒崎博先生。
1996年2月-5月,英国伦敦城市大学社会学系研究人员常向群在江村从事为期三个月的田野考察。
1996年3月29日,英国社会人类学家、伦敦城市大学社会系主任王斯福教授,应费孝通邀请第二次访问江村,随同访问的有研究生多人。
2004年4月2日由南京大学张玉林教授陪同日本名古屋中京大学冢本隆敏教授前来江村考察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及老百姓治病的经济负担状况。
2004年4月7日—11日英籍华人学者常向群博士在江村蹲点调研8年后携母亲儿子重访江村,并在江村进行“全球化与村民自治,礼尚往来探析”新课题的考察和调查。
2004年8月19日—26日由日本北海道大学农学部委派的博士朴红及其学生市来正光,吉田比吕美,大沟友秀4人来江村考察。
2004年9月4日由中山大学历史人类学教授吴滔陪同日本甲南大学教授稻田清一,佐藤仁史,太田出前来江村考察农村历史,参观佛教庙宇,走访农户。
2005年4月4日由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杨善华陪同意大利乌旦大学教授列奥波尔第娜,弗托娜蒂及澳大利亚、菲律宾大学教授等7人前来江村考察访问。
2005年6月27日由中山大学、夏门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上海复旦大学牵头陪同英国牛津大学、美国耶鲁大学有关教授共12人前来江村进行学术考察。
2005年9月5日—10日由日本北海道大学农学部坂下明颜教授、朴红博士、研究生市来正光以及大学生吉田比吕美前来江村实地调查土地资源、乡村工业等。
2005年7月21日—8月20日英国伦敦经济政治学院亚洲研究中心研究员常向群博士前来江村考察采写《全球化与村民自治》历时一个月。
2006年3月8日由日本早稻田大学太平洋研究科大刀一二,小野芳明等一行7人前来江村调查“环境与可持续发展”课题。
2006年9月6日—10日由日本北海道大学农学部坂下明颜教授,朴红博士,市来正光研究生3人,来江村调查职业结构,农业产业结构,水利等。
2006年11月26日日本名古屋大学西原和久,冈本耕平教授等12人前来江村调查“现代中国社会环境调查”课题。
2006年11月17日美国亚利桑那州大学麦金农教授前来江村访问费孝通教授的调查基地,听取了村委会的汇报,参观了民营企业。
2006年6月11日美国伊利诺大学社会学系陈向明博士前来江村考察“全球与地方经济联系”的课题,并参观了江村民营企业。
2007年1月22-27日英国伦敦经济学院常向群博士对江村和庙港社区做了访问。
2007年3月10日由南京大学社会学系张玉林教授陪同日本京都大学农学研究所秋津元辉博士、友泽悠秀等前来江村进行“中国农村环境”课题的考察。

E. 日本名古屋大学好吗拜托各位了 3Q
名古屋大学(英:Nagoya University)是一所总区位于日本爱知县名古屋市的日本国立大学。1939年以名古屋帝国大学之名设立为大学,目前是包含9个学部与13个研究科的综合大学。简称名大。 名古屋大学的前身为1871年设置的临时医院与临时医学校,后升级为医学专科学校、医科大学,1939年正式成立名古屋帝国大学,设有医学部与理工学部。经过多年的发展,名古屋大学奠定了其作为日本中部地区核心大学的地位,发展成为一所全国重点国立综合大学。 2004年4月,名古屋大学成为国立法人名古屋大学,现拥有9个学部、13个研究科、3个研究所、2所全国共同利用设施、29处校内共同教育研究设施等,约有教职员工3300人,学生16500人。 编辑本段名大历史 1871年 名古屋县设置临时医院和临时医学校。 1881年 经过变迁,改名爱知县立的爱知医学校。 1903年 改名为爱知县立医学专科学校。 1920年 升级为爱知县立爱知医科大学。 1931年 升级为国立大学,改名为名古屋医科大学。 1939年 名古屋帝国大学(医学部、理工学部;42年理工学部分离) 1947年 改名名古屋大学(旧制)。 1949年 新制名古屋大学起步(医、工、理、文、法经、教育)、包括旧制第八高等学校、名古屋经济专科学校、冈崎高等师范学校等。 1960年 丰田讲堂竣工(丰田汽车捐赠、桢文彦设计)。 2000年 制定《名古屋大学学术宪章》。 2001年 野依良治教授(现为特别教授)荣获诺贝尔化学奖。 2004年 改为国立大学法人名古屋大学。
F. 国士馆大学的毕业校友
键田忠兵卫国会议员
石井郁子 众议院议员、日本共产党副委员长
加藤修一 公明党参议院议员、原环境省副大臣
堀达也 前北海道知事、札幌大学理事长
饭冢胜 元裁判官、青山学院大学法务研究科教授
加藤幸子 作家
藤山顕一郎 映画监督
渡边一史 自由撰稿人、第35届大宅壮一纪实文学奖
蛇川忠晖 日野汽车社长
原田泳幸 アップルコンピュータ元社长、日本マクドナルド社长 东证一部上场
松田昌士 JR东日本会长,法学研究科毕业
颜沧波 台湾地质学家。曾在国立台湾大学和国立中央大学任教(论文博士,并未实际前往国士馆大学留学)
佐川光晴 小说家

G. 加藤智大的人物简介
加藤的一名老同学透露,两年前收到他“因为已经想死了,想在首都高速公路上死去”的电邮。
加藤读高中时已有暴力倾向,一名同级生说他“给人离群独处的感觉,听说他曾拿着刀子走路”。他的一名高校师兄亦称,听说加藤曾“在课室扔椅子引起骚动”。加藤是动漫迷,也是秋叶原常客,或可解释他为何在秋叶原犯案。
警方仍在调查加藤的行凶动机,但出版业人士池田隆表示,事件可能跟日本社会人际关系紧张有关,“你有麻烦时,没有人可以倾诉”。
犯罪心理学家影山甚助认为,日本进入了利己时代,人们认为他们可以为所欲为,“当他们无法取得社会认同的成就,会被视为失败者,令他们愈来愈困扰。多番挫败可能令他们想透过犯罪重新自我肯定”。有人则将问题归咎于日本经济低迷,指政府加税和改变医疗政策会引发暴力行为,“人们无法成功时就憎恨社会”。东京检察官加藤久雄认为,类似事件的犯案动机可能涉及宗教或犯案者过去曾被欺凌。
日本共同社援引社会评论家大谷昭宏的话说:“作案者选择了同龄年轻人聚集区、假日的闹市区作为攻击目标,也许表达了作案者对社会的仇恨以及被抛弃的孤独感。”
中央大学犯罪学教授藤本哲也则说:“(日本)由于不能适应社会而表达不满的犯罪连续发生。而在美国,枪击案件也接连发生,可以说现在(日本)的犯罪正在呈现美国化的趋势。”
加藤智大作案的秋叶原为东京著名电器商业街,更成为动漫迷和电玩爱好者聚集区,被日本媒体称为“御宅族街”,是东京都内屈指可数的繁华地段,尤其受到年轻人喜爱。
日本警方昨天说,前一天在东京著名电器街秋叶原持刀杀死7人、杀伤10人的嫌疑人加藤智大作案前在互联网上“预告”血案,留下重要线索。

H. 请问谁知道这个人日本心理学家加藤谛三
因为平时很忙碌,所以看书的时间相应减少,但在地铁里和睡觉前的床上看书,却已经是我长年来养成的一种习惯。最近我在看日本著名心理学家加藤谛三的《自分を嫌うな》。这本书是日本智慧生活丛书中的一本。其中有一段话觉得十分有趣,便将它翻译下来,以飨博友。你真的是自己想象中的那种人吗?如果真是,那么你就不会有不安感。但是,事物总是不以我们的意识为转移的,人们都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不安感。真实地接受现实是很难的。有时人会坚持将黑乌鸦说成白乌鸦,固执地说石头会流动,树叶会沉入水底。事实上,确实有不少人感觉到在自己的身上石头会开花。你觉得自己是什么样的人呢?或者,你深信自己是什么样的人呢?有的人深信自己是个硬汉子,自己富有爱心,自己是很有能耐的,再也没有像自己这样富有同情心的人了,但是在心灵的最深处,却知道自己并非如此;人压抑着各种各样的情感,有的人压抑着对他人的攻击性而成为被虐狂,也有的人在笑脸的背后隐藏着憎恶的情绪,有的人压抑着对自己的失望而变得高傲。产生不安的主要根源就是压抑。有的人有着这样的不安:觉得自己在生活中不能像他人那样如鱼得水,似乎唯独自己被人们忽视了。有的人常常有着这样的惶惑感:害怕自己显得懦弱,如果被他人看出自己的弱点就糟了;有的人压抑着某种不安感,这样的人无法从生活中体验到一种乐趣,无法从其他人的各不相同的生活方式中感受到各种不同的价值,如果没有这种压抑,就理应从各种事物中享受到这种乐趣。压抑着不安的人追求满足却不断地失败,在公司不像公司、家庭不像家庭的日常生活中殆尽了精力,在他人制造的自己的幻影中,因自我卖弄而累得精疲力尽;有的人对恐怖或人际交往中的紧张情绪而感到烦恼,有的人紧紧地拽着内心深处对自己的绝望感不放,有的人实际上没有受到任何束缚,却不断地感到拘束,有的人因疲惫和沉淀在内心深处的屈辱感而感到疲劳,甚至有的人不知道对自己如何是好。这些全都是双重压抑的结果,即进一步压抑由压抑造成的不安。这是由压抑产生的判断失误,即以为他人对自己有着何种期望,并作着徒劳的努力。然后害怕自己显得懦弱,便对他人的不足百般挑剔。压抑的人就是靠着这种自我防御不断地伤害着自己。对他人百般挑剔是一种压抑的行为,迎合他人而变得到处奉承别人也是一种压抑的行为。同时,因不安感引发情绪波动的神经质,其原因也是出自压抑。就是说,神经质的人大多对人际关系有着一种错觉,认为懦弱不会被他人所接受,失败不会被他人所接受,不足不会被他人所接受,因此便对自己和他人都要掩饰自己的缺点,不敢承认真实的自我,也不能让他人承认。神经质的人所犯的最大错误,就是从自己的懦弱中认定自己没有价值。错误的判断产生错误的感受。这恐怕起因于幼年时生活在周围那些精神扭曲的人的误导。由于这些错误的感受,结果培养了将黑乌鸦认定是白乌鸦的人。乌鸦是黑色的,有什么不合适吗?石头会沉入水底,但有必要害怕吗? 以上的话说得十分有理。每一句话都可以写出一个故事或一本书来。其中有关软弱的那句话,我想起杨澜曾经说过的一句话。她说:将自己表现得软弱的人,大多是一些非常自信的人,因为他们有着那样的自信,所以才能将自己表现得软弱,经过接触之后,你能发现他们十分强硬。我想,加藤谛三和杨澜的区别在于,加藤谛三说的是一个普遍的现象,因为他是心理学家;而作为媒体人的杨澜说的却是一个特殊的人群,大概属于我们常说的那种人:有儒家风范,他们大多不喜欢张扬,他们的外在表现不就是有些软弱吗?然而这种软弱其实就是谦让。
I. 日本沉没的制作人员
制作:滨名一哉
导演:樋口真嗣
特摄指导:神谷诚
特技统筹/副导演:尾上克郎
原作:小松左京
编剧:成岛出、加藤正人
音乐:岩代太郎
主题曲:“Keep Holding U”(作词作曲:久保田利伸、歌:SunMin thanX Kubota(久保田利伸))
特别制作人员:名古屋大学地球物理学、火山学教授山冈耕春 小野寺俊夫:草彅刚
阿部玲子(东京消防厅消防救助机动部队队员):柴咲幸
田所雄介博士:丰川悦司
结城达也:及川光博
避难的平民少女 仓木美咲:福田麻由子
结城的妻子:佐藤江梨子
山本尚之总理大臣:石坂浩二(特别演出)
野崎亨介内阁官房长官:国村隼
自卫队的队长:ピエール泷
鹰森沙织,文部科学兼危机管理责任大臣:大地真央
法务大臣:北村和夫
外务大臣:矢岛健一
财务大臣:大口广司
梅津诚吾防卫厅长官:石田太郎
统合幕僚长:并树史朗
筱原学内阁参事官:松尾贵史
山城教授:加藤武
山城教授的女儿:安野梦洋子
山城教授的女婿:庵野秀明
福原教授:柄本明
齐藤博士:池田成志
小野寺俊夫的母亲:长山蓝子
小野寺俊夫的姐姐:和久井映见
阿部玲子的叔母:吉田日出子
阿部玲子的祖父:丹波哲郎(只有照片)(特别演出)
中田真一郎,防卫连络调整官:远藤宪一
京都的高僧:富野由悠季
美咲的母亲:木村多江
小野寺的父母家的雇员:福井晴敏
田所博士的下属:土佐信道(明和电机的代社长)
其他:前田爱、六平直政、津田宽治、花原照子

J. 还记得《医龙》的【朝田龙太郎】吗
回国后,由于被原属医院封杀,无法被正规医院接纳,曾一度过着消极潦倒的生活。明真大学医院的副教授加藤晶曾经在战地医院目睹朝田龙太郎的高超技术,于是亲自上门,将其招到麾下,组成专攻“巴蒂斯塔BATISTA手术”(心脏减容术)的“医龙”团队。由于曾经在极端艰苦苛刻的条件下长期工作,朝田龙太郎练就了高超的医疗技术,创造了令人惊叹的手术奇迹,被称为拥有“最接近神一样”的医术。非常重视团队精神,认为一台手术要取得成功,各个环节的人员配合尤为关键。内心十分痛恨各种医疗黑幕和丑恶腐败,藐视刻板僵化的医院制度,敢于挑战高层权威,经常与野口教授发生冲突。将病人的生命安全永远放在心中的第一位,即使面对最危急凶险的病情,也绝对不会轻言放弃。积极协助加藤晶的医院制度改革,但对自身名利并无太大兴趣。漫画中的朝田龙太郎不修篇幅,性格开朗,遇到困难挑战时会表现出超乎常人的冷静,善于带动团队士气,时不时还会搞些恶作剧作弄一下那些没有医德的医生,但也会因此让上司加藤晶总是要帮忙背黑锅。最酷的招牌动作,是每晚站在医院高高的天台顶上,赤裸上半身,做“冥想手术练习”,另外在做心脏手术时,一旦遇到心脏停跳,就会用手掌握住病人的心脏,施行“心脏按压复苏”。作品中,他与加藤晶似乎存在着若隐若现的感情纠葛,为读者粉丝带来无限遐想。真人剧集版《医龙》的朝田龙太郎,由坂口宪二扮演。 朝田龙太郎由坂口宪二扮演的朝田龙太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