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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国华是中国人民大学首批荣誉教授

发布时间: 2021-11-27 07:34:13

㈠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所获殊荣

走上共和国的最高讲坛
刘春田教授为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专题讲座
王利明院长为全国人大、国务院法制办讲解物权法
中共中央政治局进行第四十次集体学习 王利明院长讲解物权法相关问题
史际春教授参加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七次学习讲座并担任主讲人
林嘉教授主讲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法制讲座
孙国华教授1985年为中共中央书记处讲授法制课
许崇德教授1998年6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举办的首次法制讲座上授课
高铭暄教授1998年10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举办的法制讲座上授课
龙翼飞教授1998年12月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九次法制讲座上授课
龙翼飞教授1999年8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举办的法制讲座上授课
郭寿康教授2000年10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举办的法制讲座上授课
王利明教授2002年2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举办的法制讲座上授课
许崇德教授在“首都各界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实施二十周年大会”上发言
许崇德教授为中共中央政治局讲解《认真贯彻实施宪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王利明教授2004年4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举办的法制讲座上授课
王利明教授2004年4月为中共中央政治局授课

㈡ 狭义的“法的适用”应该怎么来理解 精确的答案。

法的适用概念的内涵及其外延是什么呢?对此在法学理论上是存在争论的。
沈宗灵先生认为(见沈宗灵主编,《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7月版,第34页),以实施法律的主体和法的内容为标准,法的实施方式可以分为三种:法的遵守,法的执行,法的适用。法的遵守的广义就是法的实施,法的遵守的狭义是指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以法律为自己的行为准则,依照法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活动。法的执行的广义是所有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实施法律的活动,法的执行的狭义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实施法律的活动。人们把行政机关称为执法机关,就是在狭义上适用执法的。法的适用,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由于这种活动是以国家名义来行使,因此也称为“司法”,法的适用是实施法律的一种方式。
法的适用发生的情形有两种情况,第一,当公民、社会组织和其他国家机关在相互关系中发生了自己无法解决的争议,致使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无法实现时,需要司法机关适用法律裁决纠纷,解决争端。第二,当公民、社会组织和其他国家机关在其活动中遇到违法、违约或侵权行为时,需要司法机关适用法律制裁违法、犯罪,恢复权利。
因此,法的适用的特点如下。(1)法的适用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按照法定职权实施法律的专门活动,具有国家权威性。在我国,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的专门机关,其他任何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从事这项工作。在中国,司法权包括审判权和检查权。(2)法的适用是司法机关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实施的活动。(3)法的适用是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活动,具有严格的程序性及合法性。司法机关处理案件必须依据相应的程序发规定,保证正确、合法、及时的适用法律,实现司法公正。(4)法的适用必须有表明法的适用结果的法律文书,如判决书、裁判书和决定书等。为了保证法律的正确适用,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了司法机关适用法律必须遵循的原则。这些原则有司法公正、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国家赔偿与司法责任等。
而人大的孙国华、朱景文先生则认为(见孙国华、朱景文主编,《法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11月版,第313页),以法律规范是否需要国家机关的干预才能实施和实现为标准,法的实施可分为法的遵守和法的适用。
法的遵守是指全体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国家公职人员和全体公民按照法律规范的要求行为,实施法律规范活动。
法的适用则在需要国家机关的干预下才能将法律规范予以实施和实现的情况下产生的,是指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授权单位按照法律的规定运用国家权力,将法律规范运用于具体人或组织,用来解决具体问题的专门活动,它使具体的当事人之间发生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或对其适用法律制裁。司法机关依法运用法律规范处理具体案件的“司法活动”,是法的适用的典型的,重要的形式。因此,法的适用属于依法进行的个别调整,是在出现了必须由国家专门机关干预,法律规范才能得到实现的情况下产生的。
法的适用的情形为:(1)当法律关系各方出现争执时。(2)当发生违法犯罪时。(3)当某一种社会关系或事实对社会或对当事人具有重要意义,它的产生或存在必须有国家主管机关的确认、监督和检验它是否真实时。(4)当实现法律规范的必须由主管国家机关给予支持时。
法的适用的分类,若按照法的实现的正常形式和非正常形式则可分为两大类,即对法律规范处理部分的适用(调整性职能的适用法的活动)和对法律规范制裁部分的适用(在违法情况下国家机关给予制裁的活动);若按照适用法的主体不同,可分为国家权力机关适用法的活动,国家行政机关适用法的活动,国家司法机关适用法的活动等。因此,法的适用又具体包括司法适用、行政适用、仲裁和调解。
司法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行使司法权、运用法律处理具体案件的专门活动。行政适用又称为行政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将法的一般规范适用于特定行政相对人或事,调整具体行政关系的活动。
社会主义法的适用的基本原则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过错责任原则、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原则、事实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
通过上述两种观点的叙述,可知北大版和人大版关于法的适用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是大不一样的。最明显的差别在于法的适用的主体是不一样的:北大版的法的适用的主体仅为国家司法机关,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而人大版的法的适用主体除国家司法机关外,还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
比较而言,沈宗灵先生的关于法的适用的内涵和外延的观点更可取。因为其分类标准科学,条理清晰,范围明确。人大版的法的适用的分类标准在内涵和外延上均较模糊,划分不清,不具有科学性,而且此种分类标准中的“国家干预”其具体涵义又如何理解呢?明显可以看出,在此分类中,“法的适用”其实也是“法的遵守”,因为国家机关的干预而将法律规范予以实施和实现的活动,即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授权单位按照法律的规定运用国家权力,将法律规范运用于具体人或组织,用来解决具体问题的专门的活动(法的适用),也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按照法律规范的要求行为,实施法律规范的活动(法的遵守)。如此一来,“法的适用”与“法的遵守”根本就未区分开。
2000年司法考试第一卷第41题是这样的:下列哪些行为不符合我国法律的适用原则?
A. 法官乐某为办好案件与原、被告双方的代理人分别有多次私下接触
B. 族长决定强奸案的被害人赵某及家人不许向公安局报案,由强奸实施人董某向赵某赔偿5000元
C. 在处理合同纠纷时,诸葛法官接到市委书记的批条,指示不能判外地企业胜诉
D. 监狱根据法定的情况没有将因贪污、受贿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的原局长万某收监执行
本题测试的是我国法的适用原则,实际上本题考的是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那么,此题的答案如何呢?有些书本(见岳西宽主编,《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分类精析与应试技巧》,中国工商出版社,2002年11月版,第8页)认为是ABC。根据上述对法的适用的理解,我认为,此题答案有待商榷。
前述题目中,ABC三项是属于法的适用,但违反了“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原则”,符合题意,应选是无疑问的。问题在于选项D是否属于法的适用以及符合法的适用原则?若以人大版为准,则选项D中的监狱收监行为也是国家干预的行为,是属于法的适用也符合法的适用原则,因此,不符合题意,应排除,最终答案为ABC。若以北大版为准,则选项D中的监狱既不是人民法院也不是人民检察院,也更不是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因此,选项D不属于法的适用更不用说符合法的适用原则,只是法的执行。所以,选项D也符合题意,最终答案应为ABCD。我认为答案应为ABCD。

㈢ 拿能力说话的作者 知道是 杨立新,可我不确定是哪个人,谁能提供个人简历或者资料

杨立新的学术历程

我从1980年开始研究民商法,已经20年了。在这20年中,大体经历了以下四个阶段:

一、一九八零年至一九八九年

我在1975年到法院工作以后,先是在民事审判庭办案。这是我最早对民商法的了解。

1980年,我虽然不在民事审判庭工作了,但是对侵权行为法理论产生了兴趣,开始进行研究。1981年,为给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民事审判工作会议准备材料,参加了对侵权损害赔偿案件的调查研究工作。在审阅了几百件侵权损害赔偿案件的卷宗以后,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素材。同时,我把国内能够找到的侵权行为法的教材、文章都找到,进行学习和研究,写出了《关于处理民事损害赔偿案件的几个问题》的调查报告,在上报上级法院之外,我把它寄到《法学研究》编辑部。《法学研究》编辑部在这一年的第五期上以重点文章发表。这对我的研究和学习是一个极大的鼓舞。

1983年,我到中央党校学习半年,这半年是我集中进行民法学习的关键时间。中央党校图书馆的藏书非常丰富,法律书籍很多。我每周都要从那里借很多书,在课余进行学习,对民法积累了感性的认识。

1984年9月,我考入中国政法大学进修学院,专修法律,授课的老师都是法学界的名流,如佟柔教授、高铭暄教授、孙国华教授、关怀教授、陈光中教授、严端教授、张晋蕃教授等等。在这些高师的教诲下,使我对法律的理解和感情有了深刻的变化。特别是在佟柔老师的教导下,我对民法的感情更深了,理解得也更深入了。在学习之余,我全面收集了中国侵权行为法的专著和论文,以及中国古代的法律典籍和国外翻译过来的著作,全面研究侵权行为法的理论和实践,之后,写出了《侵权损害赔偿》专著的书稿。在《民法通则》公布之后,对书稿进行了改写,毕业时,就将这部书稿送到了出版社。在这个期间,还写作了一些文章,在有关刊物上发表。

1987年,我在政法大学毕业之后,结合实践的情况,写作了《试论共同危险行为》一文,对共同危险行为的理论和在实践中应用的问题,提出了肯定的意见,然后,这篇文章在《法学研究》上发表。如果说,1981年在《法学研究》上发表第一篇文章的时候还是一种对民商法研究处于不自觉的状态的话,那么,这篇文章的发表则渗透了作者对民商法研究的深厚感情和较为深刻的理解。这篇文章的基本理论被司法实务界所接受,很多案件是按照这一文章揭示的原理做出判决的,并被最高法院的有关刊物所登载,成为指导审判实践的指导性判例。

1988年,在出版了《侵权损害赔偿》一书之后,我开始了《侵权特别法通论》的写作。这一年,我考入了中国高级法官培训中心首届民法班(在中国人民大学举办)。这期民法班,佟柔老师几乎投入了全部的心血,亲自授课,亲自辅导,亲自主持讨论。此外,赵中孚教授、郑立教授也非常关心高法班,主要的课程,都是这三位老师亲自讲授。可以说,我们在高法班的这次学习,要比研究生的待遇还高,教学内容和深度都是一流的。我在业余时间继续写作《侵权特别法通论》,得到了佟柔老师的亲自指导,详细询问我写作的计划,帮助我锤炼主题,最后为我的这补助著作写了热情洋溢的序言。根据本书的主要内容写作的《论侵权特别法及其适用》一文,参加最高人民法院举办的第一次法学理论研讨会,在大会闭幕时上宣读,获得优秀论文奖。

1989年毕业,在毕业论文的评价上,赵中孚老师对我的论文的口头评价是“特优”。

二、一九九零年至一九九二年

1990年2月,我被调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工作。这样的工作环境为我的民商法研究提供了一个非常广阔的天地,使我有机会接触全国民事审判的最新动态和情况,参与最高司法机关制订民商法司法解释和重大民事案件的审理等工作,因而在实践上,就使我的民商法研究提高了层次,走到了民商法研究的宝塔尖端之上,视野更宽,角度更高,认识更为全面。

这一年,与《法学研究》的同志共同研究,将“判解研究”作为《法学研究》的一个重要栏目,并将我的一篇判解研究的文章《对债权准占有人给付的效力》作为栏目的开篇之作,从此,也开创了我的民商法研究的新方法,就是结合判例和司法解释进行深入的学理研究,揭示判例和司法解释的深层次的理论问题,指导实践,发展理论。

严格地说,我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的三年中,主要的还是对民法理论和实践经验的积累,大量地吸收新的理论观点,整理自己的心得体会,同时大量地接受、消化民事审判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和司法解释,丰富自己的实践经验。

在这一时期,也写作了一些文章,并编写了一些实践性较强的民法著作。著作主要有:《民事审判诸问题释疑》、《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司法实务》、《精神损害赔偿疑难问题》、《民事审判若干理论和实践问题》、《涉台港民事纠纷司法对策》、《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释义》、《侵权和债务疑难纠纷司法对策》等。

在《法学研究》上和其他刊物上发表了一批文章,如《论债权人撤销权及其适用》、《混合过错与过失相抵》、《论小说侵害名誉权责任》等。

三、一九九三年至一九九五年

这三年是我在民商法研究上取得重要成果的时期。经过十几年的积累,特别是经过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三年的积累,我在民商法研究上的一些观点需要进行整理。这时,恰好我调到烟台大学从事教学工作,有了充裕的时间来做这项工作。

这一时期的研究、写作重点,一是人身权法的研究,二是扩展民商法研究的领域,向债法、物权法、亲属法等方面发展。

在前二年,在教学中,除了在每周的几小时课程和学习外语的时间外,我几乎都是在研究民商法,进行写作。特别是在1994年,一年发表了32篇文章,差不多都是比较有分量的文章。同时,集中精力,进行了《人身权法论》的写作。

在1995年,我已经调到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工作,这里环境宽松,又不负责重要的领导工作,因此,继续了在烟台大学的研究工作。

三年中,完成的主要研究工作是:完成了75万字的《人身权法论》长篇专著的写作任务,同时在业余时间,进行校对等出版前的工作;编辑了《民法判解研究与适用》这部论文集,并且在1995年出版,出版印刷5000册,再版印刷1万册。合作写作《人格权与新闻侵权》、《人格权法新论》、《民法.侵权行为法》等著作。完成的论文有《我国他物权的重新构造》(《中国社会科学》发表)、《人身权的延伸法律保护》、《自由权之侵害及其民法救济》、《侵害肖像权及其民法救济》(以上三篇文章是在《法学研究》上发表)、《论损益相抵》、《论贞操权的侵害及其民法救济》(以上两篇文章在《中国法学》上发表)、《新闻侵权问题的再思考》、《论善意取得制度》、《对完善我国债的保全制度构想》、《论相邻防险关系》等。

这一期间,是我民商法研究的黄金时期,很多重要的文章都是在和一时期写成的。这一时期写作的著作,构成了我的民商法研究成果的核心部分。

四、一九九六年至现在

从1996年起,我在工作方面的压力越来越大,民商法研究的时间越来越少,只能在业余时间进行。好在在不久以后,就是实行了双休日制度,在周六和周日,每周有两天的时间可以利用,因此,我的研究工作并没有中断。

在这一个期间,我的民商法研究的主要内容是:

1.
总结、整理对侵权行为法研究的成果,写完了75万字的《侵权法论》一书,在吉林人民出版社出版,5000册书不到1年就基本销完,深受读者的欢迎。在香港出版合著《中国侵权行为法》,合著法学统编教材《侵权行为法》、《侵权行为法案例教程》。在法律出版社编辑出版《损害赔偿专家指导丛书》,在人民法院出版社编辑出版《损害赔偿理论和司法实践丛书》。

整理出版了《民法判解研究与适用》第二集至第四集共三部著作。编辑出版了汇集二十年来的全部论文的10卷文集《民商法判解研究》。

对合同法的研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制订和公布,主持编写了《中国合同法的释解与适用》,《合同法的适用与执行》,以及《合同法总则》(上册)。

对人身权法继续进行研究,出版了合著的法学统编教材《人格权法》。

对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理论进行研究,写了数篇文章和参加了有关专著的写作。

以上仅仅是我对自己民商法研究学术活动的简要总结,远远不能表达我对民商法的深情。回顾我20年的民商法研究历史,我深深地体会到,民商法理论是一个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宝库。这一生能够从事民商法理论研究,是一个福分,既可以使你在这个法律领域中做出自己的探索,同时,民商法博大精深的理论和公平、正义的精神,永远滋养着学子的身心,让你永远做一个好人,永远不要去伤害别人。因此,我对从事民商法研究永远不悔。

20年来发表的法学研究论文目录

1.《我国他物权制度的重新构造》 《中国社会科学》1995年第3期

2.《人身权的延伸法律保护》 《法学研究》1995年第2期

3.《自由权之侵害及其民法救济》 《法学研究》1994年第4期

4.《侵害肖像权及其民事责任》 《法学研究》1994年第1期

5.《论债权人撤销权及其适用》 《法学研究》1992年第3期

6.《对债权准占有人给付的效力》 《法学研究》1991年第3期

7.《混合过错与过失相抵》 《法学研究》1991年第6期

8.《试论共同危险行为》 《法学研究》1987年第5期

9.《关于处理民事损害赔偿案件的几个问题》 《法学研究》1981年第6期

10.《论损益相抵》 《中国法学》1994年第3期

11.《论贞操权及其侵害的民法救济》 《中国法学》1994年第4期

12.《新闻侵权问题的再思考》 《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94年第1期

13.《论对债权之准占有人给付效力及适用》 《中外法学》1994年第3期

14.《关于侵权小说编辑出版者的民事责任问题》 《法学评论》1994年第2期

15.《论合伙共有财产》 《政治与法律》1995年第2期

16.《劳动能力丧失及其损害赔偿》 《政治与法律》1994年第4期

17.《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法学家》1995年第4期

18.《新中国侵权法司法解释的现状及思考》 《法学家》1994年第2期

19.《论善意取得制度》 《法学家》1993年第3期

20.《债权侵权行为及其损害赔偿研究》 《上海法学研究》1994年第5期

21.《对完善我国债的保全制度的构想》 《上海法学研究》1994年第2期

22.《论名称权及其民法保护》 《江苏社会科学》1995年第1期

23.《论婚生子女否认与欺诈性抚养关系》 《江苏社会科学》1994年第4期

24.《论家庭共同财产》 《政法学报》1994年第4期

25.《论侵权行为的概念》 《政法学报》1994年第3期

26.《财产共有权基本问题研究》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1994年第4期

27.《论相邻防险关系》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1994年第2期

28.《论工伤事故与损害赔偿》 《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4年第5期

29.《论国有公共设施设置及其管理欠缺致害的行政赔偿责任》 《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4年第1期

30.《论小说侵害名誉权责任》 《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2年创刊号

31.《论信用权及其损害的民法救济》 《法律科学》1995年第4期

32.《论公民身体权及其民法保护》 《法律科学》1994年第6期

33.《民事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制度》 《法律科学》1994年第1期

34《论债权人代位权》 《法律科学》1990年第4期

35.《侵害留置权的损害赔偿》 《法学》1994年第7期

36.《侮辱诽谤罪的附带民事诉讼之我见》 《法学》1987年第3期

37.《论准共有》 《法学与实践》1995年第4期

38.《批复性侵权法司法解释的内容及适用》 《法学与实践》1994年第3、4期

39.《霍夫曼计算法及其适用》 《法学与实践》1987年第1期

40.《论债的保全》 《法学与实践》1990年第2期

41.《论幼年证人资格》 《法学与实践》1986年第6期

42.《间接证据证明结构》 《法学与实践》1985年第5期

43.《论夫妻约定财产》 《法学天地》1994年第3期

44.《论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认定》 《法学学刊》1994年第2期

45.《论合伙纠纷与合伙诉讼》 《烟台大学学报》1994年第4期

46.《论一般人格权及其民法保护》 《河北法学》1995年第2期

47.《论国外人格权的历史发展》 《河北法学》1995年第4期

48.《论侵害抵押权》 《河北法学》1994年第5期

49.《规范性侵权法司法解释的内容及适用》 《河北法学》1994年第2期

50.《试论定作人指示过失的侵权责任》 《河北法学》1991年第2期

51.《霍夫曼计算法与莱布尼计算法及其适用》 《河北法学》1990年第1期

52.《论债权人撤销权》 《河北法学》1990年第3期

53.《论妨害婚姻关系的名誉损害赔偿》 《河北法学》1988年第6期

54.《论人格损害赔偿》 《河北法学》1987年第6期

55.《证据系统刍议》 《河北法学》1986年第1期

56.《试论间接证据的证明方法》 《河北法学》1985年第2期

57.《试论邮政侵权行为》 《当代法学》1988年第1期

58.《试论雇用人的转承赔偿责任》 《当代法学》1987年第3期

59.《论侵权行为的转承责任》 《政法丛刊》1990年第1期

60.《论我国侵权行为特别法规的实体内容》 《政法丛刊》 1988年第1期

61.《对侵权行为特别法规几个问题的研究》 《政法丛刊》1988年第2期

62.《试论喊号助威者的民事责任》 《政法丛刊》1987年第1--2期

63.《关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几个问题》 《政法丛刊》1986年第3期

64.《试论近年来刑法犯罪构成的发展变化》 《政法丛刊》1986年第1期

65.《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一)》 《福建审判》1994年第3期

66.《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二)》 《福建审判》1994年第4期

67.《论子女抚育费的确定和变更》 《四川审判》1994年第2期

68.《论离婚后子女抚养关系及其变更》 《甘肃审判》1994年第2期

69.《论幼年证人的资格》 《浙江法学》1986年第3期

70.《试论公民帮工换工的风险责任》 《政法学习》1987年第2期

71.《试论治安处罚中损害赔偿的性质》 《人民公安》1986年第11期

72.《怎样计算财物损失价值》 《法学季刊》1986年第3期

73.《判决书常见错别字汇析》 《司法文书与公文写作》1987年第6期

74.《判决书常见标点符号错误》 《司法文书与公文写作》1986年第1、2期

75.《略论裁判文书的宣读》 《司法文书与公文写作》1985年第2期

76.《浅谈刑事判决书理由部分的写作》 《学习与辅导》1988年第9期

77.《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银行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办理储户挂失造成储户损失银行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的理论阐释》
《作者文集》第1集

78.《论我国个人合伙的民事法律地位》 《作者文集》第1集

79.《论对妇女人格权的侵权及其法律保护方法》 《作者文集》第1集

80.《中国古代侵权法研究》 《作者文集》第1集

81.《唐代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初探》 《作者文集》第1集

82.《论<清律>的侵权损害赔偿制度》 《作者文集》第1集

83.《当前债务案件的新特点及其对策》 《作者文集》第1集

84.《论人民法院信息系统的创制》 《作者文集》第1集

85.《对民间借贷之债司法解释的评释》 《作者文集》第2集

86.《保证人在主合同没有变更时的保证责任》 《作者文集》第2集

87.《奖券纠纷的性质及对策》 《作者文集》第2集

88.《储蓄存款损失的性质及其法律责任》 《民事审判诸问题释疑》

89.《侵害生命权的间接受害人及其损害赔偿》 《作者文集》第2集

90.《公民姓名权及其民法保护》 《作者文集》第2集

91.《对财产犯罪受害人起诉侵权赔偿问题的研究》 《作者文集》第2集

92.《侵权案件程序法适用的有关问题》 《作者文集》第2集

93.《对适用民法通则司法解释修改意向的评释》 《作者文集》第2集

94.《他物权的历史演进和我国他物权制度的重新构造》 《作者文集》第3集

95.《论共同共有》 《作者文集》第3集

96.《论按份共有》 《作者文集》第3集

97.《论夫妻共同财产》 《作者文集》第3集

98.《社会经济发展与人身权民法保护》 《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5年第6期

99.《论取得时效制度》 《作者文集》第3集

100.《关于侵权民事责任构成及其要件的再思考》 《作者文集》第3集

101.《试论精神损害赔偿的几个问题》 《疑难民事纠纷司法对策》第2集

102.《论侵权特别法的程序法》 《疑难民事纠纷司法对策》第2集

103.《论侵害财产占有权及其损害赔偿》 《作者文集》第3集

104.《论侵害配偶权的精神损害赔偿》 《作者文集》第3集

105.《审理侵权损害赔偿案件的几个理论与实践问题》 《作者文集》第3集

106.《缔约过失责任原理及其适用》 《作者文集》第3集

107.《论情势变更原则》 《作者文集》第3集

108.《论重大误解》 《作者文集》第3集

109.《关于查办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的几个实务问题》 《作者文集》第3集

110.《论检察机关在国有资产保障中的作用》 《中央检察官管理学院学报》1996年第1期

111.《论司法解释诠释》 《作者文集》第3集

112.《论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作者文集》第3集

113.《论医疗事故赔偿责任及其处理规则》 《作者文集》第4集

114.《论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及其处理规则》 《作者文集》第4集

115.《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 《作者文集》第4集

116.《论产品侵权责任》 《作者文集》第4集

117.《论高低危险作业致还责任》 《作者文集》第4集

118.《环境污染致还责任研究》 《作者文集》第4集

119.《论地下工作物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作者文集》第4集

120.《论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致还责任》 《作者文集》第4集

121.《论动物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作者文集》第4集

122.《论法定代理人的侵权责任》 《作者文集》第4集

123.《论法人的工作人员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作者文集》第4集

124.《论共同侵权责任》 《作者文集》第4集

125.《论侵权行为的混合过错与过失相抵》 《作者文集》第4集

126.《论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及其赔偿规则》 《作者文集》第4集

127.《论一般人格权及其民法保护》 《河北法学》1995年第1期

128.《社会经济发展与人身全民法保护》 《中央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学报》1996年第 期

129.《国外人格权的历史发展》 《作者文集》第4集

130.《论信用权及其民法保护》 《作者文集》第4集

131.《论尸体的法律性质及其民法保护》 《作者文集》第4集

132.《中国身份权研究》 《作者文集》第4集

133.《论亲权》 《作者文集》第4集

134.《论荣誉权及其侵害的损害赔偿责任》 《作者文集》第4集

135.《定金的若干理论和实务问题》 《作者文集》第4集

136.《关于留置权的几个一般问题》 《作者文集》第4集

137.《留置权成立要件研究》 《作者文集》第4集

138.《关于留置权的效力研究》 《作者文集》第4集

139.《关于留置权消灭原因的研究》 《作者文集》第4集

140.《新合同法规定的基本原则的理解和适用》 《作者文集》第5集

141.《新合同法规定的合同债权保全的理解和适用》 《作者文集》第5集

142.《新合同法规定的双务合同抗辩权的理解和适用》 《作者文集》第5集

143.《全国人大法工委召开的专家座谈会对〈合同法〉(草案)修改的基本意见 《作者文集》第5集

144.《“王海现象”的再思考》 《中国律师》1997年第 期

145.《论服务欺诈》 《作者文集》第5集

146.《论悬赏广告》 《作者文集》第5集

147.《论侵害债权》 《作者文集》第5集

148.《论多重买卖中的侵权行为及其责任》 《作者文集》第5集

149.《论数种原因造成损害结果的赔偿数额计算》 《通化审判》1998年第3期

150.《侵权行为法研究热点问题三论》 《作者文集》第5集

151.《论人身伤害慰抚金赔偿制度》 《作者文集》第5集

152.《论身份权及其民法保护》 《作者文集》第5集

153.《论共同共有不动产中的善意取得》 《法学研究》1998年第 期

154.《论新中国民事行政检察的发展》 《河南政法学院学报》1998年第 期

155.《关于修订家庭婚姻法如何处理配偶忠实义务的几个问题》 《作者文集》第5集

156.《新行政案件的抗诉条件》 《作者文集》第5集

157.译文《合伙法中的已决事项不再理和间接禁止翻供原则》 《疑难民事纠纷司法对策》第2集

158.译文《美国法官的民事责任》 《疑难民事纠纷司法对策》第2集

㈣ 理论法学是听哪位名师的课件好点

中国两大法学法理学知名教授:孙国华,他是中国权威的法治人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任清华大学心理学系教授、主任,北京大学哲学系心理学专业主任、系副主任及校务委员,同时任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研究员,中国心理学会理事,《心理学报》常务编辑。他重视比较心理学的研究,专长儿童心理学,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担任教授、博士生导师、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兼任中国法学会学术会成员,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顾问。他是研究马克思法学为主。沈宗灵,北京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先后在复旦大学、北京大学等校执教。曾任北大法律系法学理论教研室主任,北京大学比较法—法律社会学研究所所长,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家会总干事,中国法学会比较法学研究会总干事,国际法律哲学与社会哲学学会中国分会第一任主席。现任中国法学会名誉理事,教育部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季员会特邀委员。1994年当选为国际比较法科学院联系成员。近年来主要从事法理学和比较法学研究,他是研究西方法学为主。

㈤ 依法治国下的见义勇为如何看

近年来,在探讨“依法治国”与“依宪治国”的关系时,有的同志没有摆对宪法的位置,认为“依法治国”首先就是“依宪治国”。我认为,如果说“依宪治国”是“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在这种意义上说“依法治国”首先得“依宪治国”是可以的。但要“依宪治国”,光靠宪法还不够,还必须有贯彻宪法各项原则规定的各个部门的普通法和各类法规。没有大量的符合宪法的法律、条例、法规、规章,或者有了这样的规范、规章,却不加重视,任人违犯,不加过问,那么“依宪治国”也必然落空。因此,必须加强违宪审查,坚持依法办事。 同时,我以为我们必须把“依法治国”的“法”,理解为是以宪法为核心的我国各种法律规范的整个系统。“依法治国”就包含“依宪治国”的意思在内了,“依法治国”的“法”是以宪法为母法的整个法律系统。如果说“依宪治国”是“依法治国”的前提和基础,那么依普通法律、法规治国,也应是依宪治国不可或缺的体现和保证,否则“依宪治国”就会落空。所以,我们不应把“依宪治国”和“依法治国”两个口号割裂开、对立起来,而要看到它们内在的统一。这个道理一样适用于“依法执政”与“依宪执政”。(孙国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㈥ 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硕士的具体情况

中国人民大学一般都是自费的,每年大概200个人大本部的学生,其内中会设立一些奖学金,容也只是几千块钱而已,涵盖不了学费。住宿条件非常好,女生住在知行楼一带,算是全校条件最后的了,男生在红楼和西区之间选择。每个导师大概带两三名学生,人大的总体学术氛围相当好,名家讲座也很多,但是主要还是靠自学,因为人大的老师们都是大牛,大多数时间都去研讨会出国或者各地讲学去了。复习数目就是那两本指定的法硕用书~

㈦ 孙国华的人物经历

孙国华先生1925年4月出生于山西省阳高县一个小集镇(现属河北省阳原县),其时,军阀混战正酣,人民流离艰辛。1931年“九.一八”事变发生,日寇入侵,祖国山河沦陷,满目疮痍,民族的危难给少年时代的孙先生留下了深刻的印象。1937年,他的故乡也被日寇侵占,眼见日寇在我们的国土上耀武扬威、烧杀戮掠的种种罪恶行径(一次因他不愿意向日本兵行礼,而招致毒打),他充满了对侵略者的仇恨和对祖国强盛的向往。
1941年,年仅16岁的他,告别了家乡和亲人,来到北平求学,就读于北平汇文中学,在这里他接受了系统的中学教育,打下很好的科学知识基础,并逐渐树立了“为中华之崛起而读书”的远大抱负,这个理想成为他以后人生道路上的闪亮标尺,并贯穿至今。勤奋学习的同时,孙先生还在爱国老师的影响下,反对日寇对我国的侵略和文化殖民。有一次上课时,国文老师出了个作文题目:“雾”,他抑制不住自己心中的愤懑,当即写下了一首诗:“可怕的大雾,挡住我久未奔放的视线,使我望不见天坛绮丽的身影和北海矗立的塔尖:但总有一天,会云消雾散,到那时青天白日(当时的中国国旗)再现。……”诗写完后,孙先生本以为老师会因此责怪自己年轻鲁莽,甚或会受到侵略者的迫害,却不料老师给了他全班最高分。这首少年时代所作的爱国诗篇及因此而赢得的“最高分”,便永远成为孙先生爱国情怀的宝贵记忆。
1945年,抗战结束,赶走了日本侵略者,却又迎来了横行霸道的美国兵,中国人民又一次陷入了深重的灾难中。帝国主义的侵略和国民党反动派的腐败,这些反面教员的教育使孙先生逐步认识到,只有打倒美蒋反动派,才能使我们的国家重获新生,只有共产党才能救中国这个真理。孙先生1946年在北平汇文中学毕业后考入朝阳大学司法组学习,积极参加进步学生运动,并很快成为当时的学运领袖,在党的地下组织的领导下率领同学们与国民党反动派进行斗争。1947年“五.二零”运动时就上了国民党的黑名单;1948年8月19日国民党对北平进步学生进行大逮捕,孙先生未及撤离而被捕,直到北平和平解放才获释。后来由组织分配,先到以谢老(觉哉)为校长的中国政法大学教育科工作,1950年入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为第一期研究生,研习法学理论。
当时,中国人民大学作为新中国第一个“新型正规大学”,是引进苏联教育模式和相关哲学社会科学知识的中心,也是青年精英们向往的圣地。为了新中国法制建设的需要,何思敬等著名马克思主义法学家主持下的人大法律系从1950年开始招收研究生,其后数年,通过本科和研究生的培养,不仅为国家培养和输送了一大批德才兼备的干部,而且也造就了当今中国一代杰出的法学家。
孙先生在研究生学习期间,有两位导师,中方导师是被毛泽东誉为“中国第一流的法学家”的我国著名马克思主义法学家、哲学家、教育家何思敬,苏方导师是人大法律系苏联专家组组长E.M.谢米里亨,后者是参加过苏联卫国战争的老战士,这二位都具有坚实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功底。在老师们的指导下,孙先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努力学习俄语,系统学习了“马克思列宁主义基础”、“政治经济学”、“马列主义关于国家与法的理论”、“国家与法的史”、“政治思想史”、“苏维埃国家法”、“苏维埃民法”、“苏维埃法院组织法”、“国际法”等一系列课程,各门功课均十分出色,是同一期百多位研究生中的佼佼者,受到师生的一致好评。不仅如此,经过组织的考察,群众关系好、关心公益的孙先生还担任了大班长、党分支书记、团支部书记以及团总支副书记、书记等职,直到1952年留校任教,由此开启了他漫长的法学教育和研究生涯。
50多年来,孙先生兢兢业业,毫无懈怠,将自己对祖国和人民的热爱融入到崇高的教育事业之中。他现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兼任全国法院业余大学、高级法官培训中心,中央电大、吉林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北京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南京师大、陕西省委党校、新疆大学、新疆财经大学等多所院校的主讲或客座教授。此外,他还是朝阳大学校友会会长,人大法学院朝阳法学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法理学研究会顾问,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宣部、司法部和中国法学会联合举办的国家中高级干部学法讲师团的高级讲师,并曾是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法学规划小组成员。

㈧ 中国法学界的泰山北斗是

以下是中国法学界的泰斗(排名不分先后):

1、高铭暄:泰斗加学术(刑法界的祖师爷)

高铭暄(1928.5.24-)男,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县人。1951年从北京大学法律系(本科)毕业,1953年从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刑法研究生班毕业,现任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名誉院长、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荣誉一级教授 ,兼任国家教育考试指导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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