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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刘文华教授

发布时间: 2021-11-30 08:36:51

⑴ 刘文华的本人简介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兼任北京市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培黎职业学院院长、北京市人民政府专家顾问团顾问。

⑵ 国际贸易实务0090

1、品质条款是对买卖双方对货物的质量、等级、标准、规格、商标、牌名等内容的具体规定。分为凭规格买卖(指一些足以反映商品品质的主要指标,如化学成分、含量、纯度、性能、容量、长短粗细等)、凭等级买卖(同一类商品,按规格上的差异,分为品质优劣各不相同的若干等级)、凭标准买卖、凭说明书买卖、凭商标或品牌买卖、凭产地名称买卖

2、数量条款的基本内容是规定交货的数量和计算单位。。。按重量计算的货物包括重量的计算方法,如毛重、净重、公重等。鉴于某些商品,如农副产品和工矿产品,因本身特性和自然条件的影响,或者受包装和运输工具的限制,实际交货数量往往不易符合原定交货数量。为了避免争议,买卖双方还常在合同数量条款中订明交货数量的机动幅度。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规定机动幅度有两种具体方法:一是溢短装条款,规定上下浮动幅度;二是“约”量,即多交或少交约定数量的一定的百分比,跟单信用证规定不超过10%。

3、包装条款(Packing Clause)主要包括商品包装的方式、材料、包装费用和运输标志等内容。
a、运输标志 运输标志又称唛头,它通常是由一个简单的几何图形和一些字母、数字及简单的文字组成,其作用在于使货物在装卸、运输、保管过程中容易被有关人员识别,以防错发错运。如(1)收货人代号;(2)发货人代号;(3)目的港(地)名称;(4)件数、批号
b、指示性标志 指示性标志是提示人们在装卸、运输和保管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一般都是以简单、醒目的图形和文字在包装上标出,故有人称其为注意标志。(如注意轻放)
c、警告性标志 警告性标志又称危险货物包装标志。用于爆炸品、易燃物品、有毒物品、腐蚀物品、氧化剂和放射性物资等危险货物

分分~~~

⑶ 吉林大学法学系介绍,好考吗

吉大法学全国前五,过一本60分以上。
吉林大学法学院校友(部分)
学界
车丕照 清华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兼法学院常务副院长,中国国际经济法研究会副会长(吉大本硕)

申卫星 清华大学法学院党委副书记(吉大本硕)

傅廷中 清华大学法学院党委副书记(吉大硕士)

崔建远 清华大学法学院原副院长,现任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吉大本硕)

高鸿钧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现任中国比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副会长(吉大本科)

韩世远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吉大本硕)

总结:
1.清华法学院总共有一个党委书记,两个党委副书记,均为吉大毕业生,有三个副院长,其 中有一个为吉大毕业生,由此看出清华法学院领导班子里,吉大人还是能说上几句话的。
2.清华民商号称国内前三,可是其2008年民法学方向招生的博导总共只有有两个,即崔建远和韩世远,均为吉大毕业生
刘瑞复: 北京大学法学院经济法专业博士生导师组组长(吉大本科)
张骐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比较法与法社会学研究所执行所长。同时兼任中国法理学研究会副秘书长 (吉大本科)
吴振兴 武汉大学刑事法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主任,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吉大本硕博)
人大法学院
韩大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常务副院长,中国宪法学研究会会长,全国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吉大本科)

龙翼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吉大本科)

刘文华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导,中国经济法学科创始人之一(吉大本科)

王轶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博导(吉大硕士) 政法大学
徐显明 中国政法大学校长,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理学研究会会长(吉大本硕,与上海交大党委副书记邓成良是同班同学)

王牧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中国犯罪学研究会会长(吉大本科)

王传丽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院长(吉大硕士)

许清 中国政法大学宪法教研室主任、教授 (已退,吉大本科

⑷ 经济法领域的大师级别人物有哪些

一、刘文华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著名经济法学家。主要著作有:
1、实用经济法教程(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01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务全书(中国物价出版社)2001等。
二、李昌麟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 著名经济法学家。主要著作有:
1、经济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7
2、消费者保护法(法律出版社) 2005等。
三、宁立志 武汉大学经济法研究所副所长、武汉大学知识产权高级研究中心副主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系武汉大学经济法博士点创始人之一,知识产权与竞争法方向学术带头人。 主要著作有:
1、《不争执条款的反垄断法分析》,《法学研究》2007年第6期。
2、《从美国法例看专利联营的反垄断法规制》,《环球法律评论》2006年第4期。

⑸ 吉林大学法学院的著名校友

吉林大学法学院数十年来为中国法学界、司法实务界、政界乃至商界输送了大批优秀人才,在各自的岗位上发挥着中坚作用。 何鹏 在我国首开系统研究外国刑法之先河,是新中国最早以以比较刑法为研究方向的博士生导师。现任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顾问,入选《当代中国法学名家》
刘楠来 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入选《当代中国法学名家》
刘文华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导,中国经济法学科创始人之一(吉大本科),入选《当代中国法学名家》
张文显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原院长、党组书记,中国法学会副会长,教育部社科委委员(法学组召集人),中国法理学研究会顾问,吉林大学资深教授,哲学博士,博导;原吉林大学党委书记(吉大本硕博),入选《当代中国法学名家》
郑成良 上海交通大学原副校长,教育部社科委委员,中国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副会长,教授,刑法学博士,博导;国家法官学院原院长(吉大本硕博)
徐显明 山东大学校长(副部长级),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法学会副会长,教育部社科委委员,中国法理学研究会会长,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教授,宪法行政法学博士,博导;原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吉大本硕,与上交大原副校长郑成良为同班同学)
注:张、郑、徐三人被誉为“吉大法学三剑客”(北海道大学法学院院长语),硕士同出王子琳教授师门。
徐祥民 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院长、博导,历史学博士、法学博士、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国家社科基金评审委员。
杨泉明 四川大学党委书记(列入中央管理,副部长级)
石少侠 国家检察官学院原党委书记、院长,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入选《当代中国法学名家》
车丕照 清华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兼法学院常务副院长,中国国际经济法研究会副会长(吉大本硕)
申卫星 清华大学法学院党委副院长(吉大本硕)
傅廷中 清华大学法学院党委副书记(吉大硕士)
崔建远 清华大学法学院原副院长,现任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吉大本硕),入选《当代中国法学名家》
高鸿钧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现任中国比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副会长(吉大本科)
韩世远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吉大本硕)
刘瑞复 北京大学法学院经济法专业博士生导师组组长(吉大本科)
张 骐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比较法与法社会学研究所执行所长,兼任中国法理学研究会副秘书长 (吉大本科)
吴振兴 武汉大学刑事法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主任,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吉大本硕博)
韩大元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宪法学研究会会长,全国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吉大本科),入选《当代中国法学名家》
龙翼飞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吉大本科),入选《当代中国法学名家》
王 轶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博导,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吉大硕士)
王 牧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中国犯罪学研究会会长(吉大本科)
王传丽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原院长(吉大硕士)
莫世键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现任院长(吉大本科)
许 清 中国政法大学宪法教研室主任、教授 (已退,吉大本科)
信春鹰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原所长,现任全国人大常委,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副部长级)(吉大本硕,并且为新中国第一个女法学硕士),入选《当代中国法学名家》
霍存福 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律史学会执行会长,入选《当代中国法学名家》
钱弘道 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曾任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比较法研究室副主任,中国比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吉大本科)
孙世彦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教授,国际法室主任(吉大本硕)
王刚义 大连理工大学教授、中国冰人、CCTV体坛风云人物(硕博)
杜青林 中央统战部部部长,全国政协副主席,曾任海南省和四川省的省委书记
奚晓明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大法官。(本)
高憬宏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二级大法官。(本硕博)
孙 谦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二级大检察官(本硕博),入选《当代中国法学名家》
戴玉忠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副部级),二级大检察官(本)
张 军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副书记(本)
姜建初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二级大检察官(硕)
胡可明 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本)
梁国庆 曾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本)
赵登举 曾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本)
谢安山 曾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本)
郝赤勇 司法部党组成员、副部长、政治部主任(本)
白景富 公安部原常务副部长(正部级)(本)
李 熙 中纪委委员,中纪委驻卫生部纪检组组长、卫生部党组成员(本)
何晔晖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本)
桂敏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党组副书记,副主席(本)
汪永清 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中央政法委员会委员、秘书长,国务院副秘书长、机关党组成员(本)
王晓晖 中宣部副部长、新闻发言人(本硕)
孟祥锋 国家保密局局长(本博)
刘 飏 中国法学会常务副会长(正部级),曾任司法部副部长(本)
陈 杰 全国台联副会长
李忠信 公安部文联副主席,曾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副校长,公安部法制局局长(本)
童兆洪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
孙万胜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
陈凤超 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韩起祥 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本)
敬大力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本)
周玉华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本)
王记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
吕岩峰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副会长,教授,博导
韩 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委组织部部长、党校校长
吴兰 中共辽源市委委员、常委、书记(本硕博)
滕刚 中共孝感市委副书记、市长(博)
程龙 共青团吉林省委书记(本硕博)
法进衍 山东省国家安全厅长
张建国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曾任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党组书记、市委政法委副书记。
布小林 内蒙古自治区副主席
王国栋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李向武 原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张鹤松 原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罗黔生 贵州黔西南州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胡成全 黑龙江省司法厅厅长
王腊生 江苏省人大法工委副主任
何访拔 原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杨庆祥 原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李中和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李庚香 河南省省委宣传部副部长
李言静 政协海南省第五届委员会秘书长、省政协党组成员、机关党组书记(硕) 杨广生 贵州省公安厅党委副书记、常务副厅长
沈春耀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主任
王俊峰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金杜律师事务所(2006——2008连续三年被亚洲法律事务评为年度中国律师事务所,是中国大陆规模最大的律师事务所,被公认为是中国top3的律所)创始合伙人,管委会主席
赵大华 吉林大华铭仁律师事务所创始人, 主任 (本硕)
岳 成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创始人
王 丽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任主任 (本硕博)
李贵方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创始人,副主任 (本硕博)
王英哲 北京奋迅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合伙人 (本)
陈瑛明 上海瑛明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合伙人 (本) 修涞贵 修正药业集团董事长,全国劳动模范

⑹ 武汉大学法学导师情况

我来回答,10月2日 19:39 北京大学与人民大学是招收法律硕士的重要院校,不但招生人数在全国位于前两位,而且其学术实力与师资力量也在中国大陆名列前茅.因此,为了方便大家了解这两所名校,我将在今后分几次介绍两校,并进行对比。大家可以在此基础上进行选择报考
一. 博士生导师
1. 法理学:
北大:巩献田 罗玉中 周旺生 朱苏力
人大:孙国华 吕世伦 朱景文 朱力宇
2. 法制史:
北大:贺卫方 武树臣 张建国 李贵连
人大:曾宪义 郑定 叶秋华 赵晓耕
3. 宪法与行政法:
北大:罗豪才 袁曙宏 姜明安 应松年
人大:许崇德 韩大元 胡锦光 杨建顺
4. 刑法:
北大:陈兴良 郭自力 刘守芬 王世洲 张玉镶 周振想 储槐植
人大:高铭暄 王作富 赵秉志 卢建平 韩玉胜 黄京平 谢望原 何家弘
5. 民商:
北大:刘凯湘 钱明星 尹田
人大:赵中孚 杨大文 王利明 杨立新 龙翼飞 叶林
6. 知识产权:
北大:郑胜利
人大:刘春田 郭禾
7. 诉讼法:
北大:陈瑞华 汪建成 潘剑峰
人大:江伟 程荣斌 陈卫东 王新清 甄贞
8. 经济法:
北大:刘剑文 刘瑞复 张守文
人大:刘文华 史际春 徐孟洲 吴宏伟
9. 国际法
北大:白贵梅 龚刃韧 饶戈平 邵景春 吴志攀
人大:董安生 赵秀文 郭寿康
10. 环境资源法
北大:金瑞林
人大:周珂

评述:从博士生导师的分布情况上,可以看出人大在民法与刑法上占据优势,赵秉志与王利明是代表性人物。而北大在法理与宪法行政法 国际法上有一定的优势 (仅代表个人意见)

二. 报考与录取
1. 北大:此次北大共有2400人报名,共招收305人,前180名在本部学习,后125名在深圳分校学习
(1) 北大复试人数为321人,淘汰者为复试笔试加口试成绩总和不及格,英语口语考试为参考成绩,不记入最后录取分数
(2) 复试分数线:330 55 55 90 。复试分数所占比重为= 初试成绩*14%+复试成绩*30%
(3) 学费为43000元,不管住宿,没有研究生补助金
(4) 学制三年,必须全脱产学习
(5) 深圳分院:学费 66000,三年补助金为36000,前十名为36000+6000 不包住宿
(6) 教学方式:为双导师制,校内一名加校外一名
(7) 奖学金为1万元/学年
2. 人大:
(1) 此次人大共有3400人报名,共招收360人,全部在北京学习,前二十五名为公费
(2) 人大的复试人数为407人,
(3) 复试分数线:325 55 55 90 —— 西部委培生可以降五分录取(原来的分数线为330 55 55 90 ,但复试人数只有308人,不符合国家教育部规定的120%的复试人数的要求,后进行降分扩招,人大最初将分数定为330是因为人大法学院师资力量在全国是最雄厚的,但是在历年的分数线上都是五所院校中最低的,这样很难吸引优秀考生报考,故今年与北大看齐,但最终并没有坚持,但在官方资料中分数线仍称为330,我想这大概是一个面子问题)
(4) 学费:39000,本来定为46000 元,但由于在招生简章上并没有注明学费,在录取时突然告知考生为46000,遭到人大法硕考生的一致反对,在大家共同的努力下,学费改为39000元,第一学年先交26000,否则不发通知书
(5) 学制:全脱产为两年,业余班为3年
(6) 不包住宿,每月定期发研究生补助
(7) 师资力量雄厚,博士生导师也参与教学
(8) 法律硕士教研室:朱力宇,赵晓耕,范愉

评论:人大的报名人数虽然比北大多一千人,但330以上的人数少于北大考生,因此报考人大是一个不错的选择,而且录取后均在北京上学也是一个优势,缺点是这个学校的管理水平还有待提高,行政人员态度蛮横,录取不公开,不透明,知道成绩而不知道排名。政策制定朝令夕改,学校体制与工作人员带有浓重的行政机关色彩。北大的录取虽然公开透明,但是考上后的待遇实在太低,考北大需要更多的勇气与毅力,而人大对于考生来说是理智的选择,尽管你心中有一些不甘。

中国人民大学2004年法律硕士招生简章

为培养应用型高层次法律人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司法部于1996年开始设置和试办法律硕士专业学位,中国人民大学为首批招生单位。2004年计划招生人数200人。法律硕士专业学位(专业代码:030180)是具有特定法律职业背景的专业学位,主要为立法、司法、行政执法、法律服务与监督以及经济管理、社会管理等实际部门培养德才兼备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需要的高层次的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和管理人才。

一、我校实行网上招生,招生信息均在网上发布

网上招生包括网上报名、网上支付报名费和网上调剂录取等。我校硕士生招生信息均在网上发布,考生须随时登录研究生院网站查询有关通知。考生自行从研究生院网站下载《准考证》、《初试成绩单》、《复试通知》和《协议书》等,我校不再给考生寄发书面通知。

二、报考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身心健康,遵纪守法,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或具有本科同等学力的非法律专业的毕业生。

同等学力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获得国家承认的大专毕业学历后,经两年(从大专毕业到录取为硕士生当年的9月1日)或两年以上,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

2、报名前已通过国家四级外语水平考试并获得证书,复试时提交国家四级外语水平考试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复试时加试两门所报考专业大学本科主干课程(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

4、复试时提交相当于学士学位水平的论文(字数不少于1万字)或在报刊上发表的三篇文章。

5、年龄不超过40周岁(1964年8月31日以后出生)。报考自筹经费和委托培养的年龄不限。

三、报名时间及报名程序

1、在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参加入学考试的考生

凡在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参加入学考试的考生一律在网上报名、网上支付报名费。

网上报名网址:
http://pgs.ruc.e.cn
具体报名程序如下:

考生登录研究生院网报系统,注册用户;

2)通过网报系统的网上支付平台到工商银行网上银行交纳报名费;考生在网上支付报名费后,一律不退报名费。

网上付费成功后,考生在网上提交报名信息;

4)网上报名成功后,考生须携带有效身份证件(有效身份证、军官证)在教育部规定的报名时间)到我校进行电子照相。

2、在外地参加入学考试的考生

凡在外地参加入学考试的考生须在我校规定的网上报名时间内,登录研究生院网站提交报名信息,但不在我校网上支付报名费。

考生在网上提交报名信息后,须携带有效身份证件(有效身份证、军官证)在教育部规定的报名时间在当地省、市招生办指定的报名点办理交费、照相等报名手续。

外地考生须登录研究生院网站查询是否须在外地报名点再次提交报名信息,并登录研究生院网站查询在外地提交的报名信息是否完整、准确。

3、考生必须如实、准确提交报名信息,不得弄虚作假。一旦发现考生提交的报名信息不实,立即取消考生报考资格或录取资格,后果自负。

4、考生办理完报名手续后,报名表等报名材料不需返回我校。

四、考试科目

1、全国统考:(1)101政治 (2)201英语或203日语

2、全国联考:(3)398专业基础课(含刑法、民法)(4)498综合基础课(含法学基础理论、宪法、中国法制史)

具体考试科目以日后教育部公布的为准。

六、考试地点

北京考区:中国人民大学

外埠考区:在当地省、市招办指定的考点。
八、录取

根据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的原则确定录取名单(原则上录取第一志愿的合格考生)。按规定,被录取的考生必须同我校签定协议书(如属委托培养,还须同委托单位签定协议书),按规定交纳培养费后由学校发放录取通知书。自筹经费生可以迁入我校集体户口。

九、培养方式

脱产学习,不脱产学习两种方式。全日制学员限招170人,学校安排住宿,费用自理。

十、培养费

每名学生的培养费总计39000元,分两次交清。

十一、学位授予

学习期满,完成规定课程学习且考试通过,并通过硕士论文答辩者,授予教育部统一的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证书。

十二、关于毕业生就业

原单位委托培养的硕士毕业生必须回原单位工作,其他毕业生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就业。

法学院咨询电话:010-62511265 法学院网址:
www.cnlawschool.com

研招办电话:010-62515340 中国人民大学查号台:010-62511301

入学考试成绩查询电话:16898166

欢迎考生报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
中国人民大学研招办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17174希望对你有帮助!

⑺ 刘文华的介绍

刘文华,男,1964年6月生,山东平度人,高级工程师,教授,现任上海交通大学化学化工学院电化学工程研究室主任。

⑻ 刘文华的介绍

刘文华,清华大学电机工程与应用电子技术系教授。

⑼ 刘文华的介绍

刘文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北京培黎职业学院院长、兼任北京市经济法学会会长、北京市人民政府专家顾问团顾问。

⑽ 湖南裕邦对我国宏观调控法体系的探析

内容提要:经济法的体系包括宏观调控法和市场管理法两大体系,是经济法学界比较一致的看法。本文初步对宏观调控法基本概念的概述,进而深入论述了宏观调控法体系的构成:宏观调控基本法、宏观调控专项法和宏观调控相关的法。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还在进一步深入,还有许多宏观经济法律需要制定和完善,提出加快有关宏观经济法律、法规的立法,创立和完善宏观经济法律体系必要性。
关键词:宏观调控 宏观调控法 体系
一、宏观调控及宏观调控法
就国家的宏观调控职能来说,宏观调控是指政府从全国经济整体利益出发,以稳定物价、促进充分就业、保持经济适度增长、实现国际收支平衡为目标,从规范经济行为规范入手在不同程度上以经济计划、产业政策为引导,采用财政、金融、制裁等经济的、法律的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从整体上调节国民经济运行的经济管理行为。 归根结底,宏观调控是现代国家调节国民经济的一种方式,是国家职能的一种。宏观调控法的产生有一个理论基础——政府失败理论。这是基于法治平衡理论而生的。在赋予国家宏观调控权的同时,也要对这个权力进行约束和规制,防止权力滥用。就是在这种授权和限权的牵制和衡平中,宏观调控法应运而生。
(一)宏观调控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
宏观调控法是调整国家在宏观调控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或者说,宏观调控法是调整国家对社会经济宏观调控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们把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即宏观调控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称为宏观调控关系。关于宏观调控的调整对象,宏观调控关系是指国家在国民经济运行的过程中发生的与受控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宏观调控主体之间的平衡协调关系。它是以国家宏观调控主体为一方的经济关系。宏观调控主体一方依法定职权对国民经济进行调控是宏观调控关系产生的根本动因。宏观调控关系管理与被管理、调控与被调控的行政隶属性质,实际上并不全是平等和协商关系。
(二)宏观调控法的内容构成
现代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已形成以国家计划-经济政策-调节手段为轴线的系统工程。因此,“宏观调控法的内容应该包括计划法、经济政策法和关于各种调节手段运用的法律。计划法是调整在制定和实施国家计划的过程中发生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计划具有的弥补市场缺陷、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功能是不言而喻的,然而如何对计划进行约束,对计划主体进行约束,保证计划的合理、科学编制和有效实施则需要计划法的规制。经济政策是连接国家计划和各种调节手段的中介。经济政策法主要包括产业政策法、投资政策法,财政税收政策法、货币金融政策法等。这些法律主要体现国家各项基本经济政策的实体性内容。经济政策以法律的形式出现,可以使其内容更规范,以保障更好的实施。各种调控手段的法制化是保证宏观调控依法进行的必然要求。以法律的形式来规定调控权力的范围,行使程序及方法,可以防止宏观调控权力的滥用,做到依法调控。
二、宏观调控法体系的构成
(一)宏观调控法体系
宏观调控法体系由宏观调控基本法统帅下的宏观调控专项法和宏观调控相关法所构成 :(1)宏观调控基本法:如德国的《国民经济稳定增长法》和我国学者建议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宏观调控法》。(2)宏观调控专项法:a计划与产业法;b财政(税收)法,包括预算法、财政收入法(税收法、国债法等)、财政支出法(政府采购法、转移支付法等);c金融法,包括中央银行法、商业银行法、政策性银行法和非银行金融法;d国有资产投资法。(3)宏观调控相关法:会计法、审计法、社会保障法、外贸法、外资法等。目前我国尚没有出台成文完整的宏观调控基本法。
(二)宏观调控法体系构成在理论界的争议
第一、国有资产法的定位。有的认为:经济法体系由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构成,国有资产法是宏观调控法的一个组成部分。有的则认为:经济法体系由市场障碍排除法、国家投资经营法和国家宏观调控法所构成。笔者认为:国有资产法应当列入宏观调控法体系之中,因为国家投资经营是国家计划统帅下与财政、金融并列的调控手段,国家参与并非国家投资经营所独有的特征,金融手段中的中央银行公开市场业务、国有商业银行信贷和政策银行信贷等,都属于国家参与行为。所以,国家投资经营是宏观调控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不因其属于国家参与行为而将国有资产法列于宏观调控法体系之外。
第二、社会保障法的定位。有种观点认为:社会保障法是经济法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笔者认为:这种观点的确有一定道理。因为社会法与经济法具有一定的同质性,二者都兼容公法和私法且公法属性为主,都体现着国家干预的精神,都将社会公平、社会公益作为其宗旨的内容。正是在此意义上,有的学者认为经济法也属于社会法。同时,还应当注意到,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社会保障具有明显的经济职能,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一种重要手段,是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一种必要条件。社会保障法以社会法属性为主要属性,同时兼有经济法属性。
三、创立和完善我国宏观经济法的体系
(一)国家宏观经济调控基本法
国家宏观经济调控基本法是国家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最基本的法律。包括国家宏观经济调控基本法和国民经济稳定增长法。国家宏观经济调控基本法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宏观调控的指导思想、目标、原则、手段、宏观调控主体的职责权限、宏观调控的程序及宏观调控的法律责任等。
(二)、宏观调控专项法
1、计划与产业法包括:(1)计划法,是关于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平衡社会总供求、确定重大比例关系、优化产业结构、协调国内外贸易,保证国民经济和社会持续、快速、稳定、协调发展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体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法。(2)产业法,是调整产业政策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括体现产业政策实体性内容的法律规范与产业政策制定和实施程序的法律规范。产业法在经济发展中发挥着极大的作用,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就必须依靠产业结构优化与合理,为此,就必须制定各种产业政策及产业政策法。市场经济作为法治经济,要规定产业结构的总体规划和布局,以及各种具体的产业政策法。
2、财政(税收)法,财政税收及其法律问题的解决关系到社会财富的分配和再分配,关系到个人、集体和国家之间的利益协调,关系到社会的公平与效益,影响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故税法在宏观调控法中显示出极为重要的法律地位。财政税法具体包括以下的几类:
(1)预算法,是调整在国家进行预算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预算法在财政法体系中是核心法,骨干法,它规定了预算的制定、执行、监督、责任,保证国家预算收支平衡。1994年3月22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完善了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强化了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健全了我国对预算的管理和经济的宏观调控,保障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
(2)国债法,是调整在国债的发行、使用、偿还和管理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债法作为财政法中的一个重要法律部门。近年来,我国不断发行国债,随之也相应地颁布了《国库券条例》和《特种国债条例》等。
(3)财政支出法,包括政府采购法与转移支付法。政府采购法是指规范政府为了实现公共目的,按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以购买者身份购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的法律总称。转移支付法是调整在财政转移支付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税收法,是调整税收活动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经济法的重要部门法,在经济法的宏观调控法中居于重要的地位。在目前的市场经济体系中,税法扮演着一个举足轻重的角色,保障国家主要的财政税收的顺利进行。鉴于税法的重要性,我国近年来也对税收体制进行了改革,在税法立法上也得到了更进一步的完善。
3、 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市场经济是一种货币(包括有价证券)经济,货币是市场经济的血液,它关系到国计民生,因此从事货币管理经营的银行和金融业以及由此而来的银行法金融法就显得极为重要。金融法要规定金融管理、证券经营服务与交易管理等内容。
4、 国有资产投资法,是指调整国家在对国有资进行投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宏观调控相关法
与宏观调控相关的法律,在国家调控的过程中发挥着很大的作用,是对宏观调控专项法的一个重要补充,是宏观调控法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1、会计法,是调整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现实中,我们应充分发挥它的作用,维护正常经济秩序,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加大对会计工作中弄虚作假现象的惩治力度,坚决纠正各种违规行为,有力打击严重经济违法和经济犯罪活动。
2、审计法,是调整审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审计关系是一种经济监督关系,发生于审计主体与被审计工作单位之间。《审计法》是审计工作的基本法律依据。它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审计工作地位、任务和作用,规定了审计工作的基本准则。
3、社会保障法,是调整社会保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现实生活中,难免各种天灾人祸,总有许多社会不幸者,尤其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规律造成了大批的市场失败者,对于这些社会不幸者和市场失败者,任何一个文明进步人道的社会,都应提供社会保障,给予救济和帮助,维护社会稳定。社会保障法要规定劳动就业保险、劳动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社会救济、社会保障等内容。
4、外贸管理法,是指在调整对外贸易活动中形成的对外贸易管理关系和对外贸易合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当今社会是开放的国际性的大社会,任何一国发展经济都不能闭关自守,而必须对外开放,发展对外贸易,这就需制定外贸管理法,规范贸易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使贸易能在良好的条件下顺利进行。外贸管理法包括涉外货物贸易管理法、涉外技术转让管理法、涉外服务贸易管理法、涉外投资管理法等。
以上各个方面的法律,构成宏观经济法的法律体系。这些法律相互联系又相互统一,其特征都与国家进行宏观经济调控密切相关,属于宏观经济法范畴,统一于宏观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之内。宏观经济法的体系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宏观经济法律不断制定,国家宏观经济调控能力将得到加强,宏观调控法的体系也将得到不断充实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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