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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宏光

发布时间: 2021-12-01 15:45:19

❶ 入团志愿书出生日期让填写到年月。我直接把日也填上去了。有问题么

有问题。应按要求填写。

1、出生年月:应填写公历时间。应具体填写年份和月份。

2、籍贯:一般按其祖父的籍贯或出生地填写,具体填写从省至县级行政区名称。如:广东省汕尾市城区。

3、文化程度:指现有文化程度。

4、所在单位:指现属单位。

5、本人简历:一般应从上小学二年级开始算起,以在一个学校或一个单位学习(工作)为一段分段填写,前后时间要互相衔接,同时要填上所任职务和对填写人这段经历如是学生则填写所在学校名称。最熟悉的证明人。

6、入团志愿的填写要求:将自己对团的认识写清楚,主要包括对团的性质、纲领的认识和理解;说明为什么要加入共青团;准备怎样做一个合格的团员等,填写入团志愿时要联系自己的思想认识实际填写,要怎样维护团员的形象。

7、介绍人意见:根据被介绍人的表现写出综合性的意见,写明被介绍人的优点和缺点;表明对被介绍人能否入团的态度;介绍人签名。

8、支部大会决议:应写明本次支部大会召开的时间,本团支部共有团员总数,实际出席本次支部大会的团员数,讨论的意见综述及表决结果,并由支部书记签名。

9、总支部委员会意见:应写明总支部委员会的审议结果,并由总支部书记签名。

10、其它栏目要填写完整。

(1)安徽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宏光扩展阅读

具体写法:

1、介绍个人的现实情况

对个人现实情况的介绍,是为了让团组织对自己的身份、情况有一个初步和大致的了解,不用展开来写,简明扼要即可。

2、个人简历和家庭成员及社会关系的情况

这一部分的内容也要简单,无须多用笔墨,但也必须清楚明白。对个人简历的写法,一般要求从上学时写起,到目前为止,只需依据时间的顺序,一项项地排列出来即可。

主要家庭成员及社会关系的情况,在申请书正文中可以简单地介绍一下,也可以不写,要视具体情况而定。有的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可附在申请书后。

3、入团动机和理由

入团的动机、理由要重点写。申请的理由比较多,则可以从几个方面、几个阶段来写

4、对团的认识

对团的认识往往是同个人的成长经历有关的,这在申述自己的入团动机时已有所涉及。这里指的是专门较集中的对团认识的文字。

5、自己的心情、决心

这一部分是抒写自己入团的强烈愿望,表达自己的决心的部分。

❷ 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制度论文中的参考文献有哪些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10条
1 胡学军;;解读无人领会的语言——医疗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分配规则评析[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1年03期
2 陈小嫦;李大平;;论医疗诉讼中的证明妨碍[J];证据科学;2010年04期
3 王利明;;《侵权责任法》的中国特色解读[J];法学杂志;2010年02期
4 翟志文;薛振环;;医患诉讼因果关系证明负担的缓和——以日本判例的分析为视角[J];法学杂志;2011年03期
5 乔世明;;试论医疗侵权鉴定制度的完善[J];法治研究;2010年11期
6 彭浩晟;;医疗损害证明责任分配规则研究[J];证据科学;2012年03期
7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医疗损害赔偿调研课题组;贺荣;周继军;张柳青;陈特;;新形势下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审理情况、问题与对策[J];证据科学;2011年03期
8 宋平;;我国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分配之反思与重构[J];河北法学;2010年06期
9 张新宝;明俊;;医疗过失举证责任研究——比较法的经验与我国的实践[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年04期
10 陈慧慧;;反思医疗侵权损害举证责任的再分配——由《侵权责任法》第58条的法解释延伸[J];中国卫生法制;2012年01期
中国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前4条
1 霍娜娜;论医疗纠纷证明责任的分配[D];河南大学;2011年
2 彭秋红;我国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分配研究[D];山东大学;2011年
3 代全喜;医疗纠纷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研究[D];上海交通大学;2011年
4 陈今玉;论医疗纠纷损害赔偿之诉的举证责任分配[D];西南政法大学;2006年
【共引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10条
1 周菁;王超;;我国法官在刑事证据法中的诉讼角色[J];安徽大学法律评论;2005年01期
2 韦国猛;;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浅析——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为中心[J];安徽大学法律评论;2008年01期
3 周阿红;莫良元;;构建我国现代自由心证保障体系的路径探讨[J];合肥师范学院学报;2008年01期
4 尤佳;;《侵权责任法》第24条的性质及适用探析[J];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1年01期
5 潘善斌;医疗事故诉讼若干问题探讨[J];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04期
6 杨锦炎;;论诉讼证明对象——以法律方法论为启示[J];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年05期
7 郭玮;;论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体系——以我国的立法为例[J];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年06期
8 潘善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释评[J];安徽卫生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2年01期
9 张刚;王成军;;关于构建和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法律思考[J];安康学院学报;2009年03期
10 张文英;;网络名誉侵权行为及其责任[J];安阳工学院学报;2008年01期
中国重要会议论文全文数据库 前10条
1 刘辉;郑在义;;民事检察中的若干证据问题[A];第二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论文集[C];2006年
2 赵海怡;;责任规则威慑与激励效应的异化及矫正——兼评《侵权责任法》第七章[A];2012年度(第十届)中国法经济学论坛论文集[C];2012年
3 杨立新;王轶;王竹;王天凡;赵可;;中国民法学三十年(1978—2008)[A];中国法学三十年(1978-2008)[C];2008年
4 张保生;王进喜;吴洪淇;;中国证据法学三十年(1978—2008)[A];中国法学三十年(1978-2008)[C];2008年
5 肖刚;;我国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运行失范之反思与重构[A];全国法院系统第二十二届学术讨论会论文集[C];2011年
6 孙世光;;生产者责任延伸法律制度的正义性分析[A];2007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学术年会优秀论文集(下卷)[C];2007年
7 陈劲梅;严瑛;张瑷;;浅谈医患法律关系[A];第一届航天医院管理论坛论文汇编[C];2007年
8 陈宏光;;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与行政监督机制的完善——以行政诉讼视角的法律分析[A];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法律问题——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06年年会论文集[C];2006年
9 郭锋;胡晓珂;;强制责任保险研究[A];中国商法年刊(2007):和谐社会构建中的商法建设[C];2007年
10 袁碧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的职业保险探析[A];中国商法年刊(2007):和谐社会构建中的商法建设[C];2007年
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前10条
1 沈强;TRIPS协议与商业秘密民事救济制度比较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0年
2 高田甜;WTO争端解决机制证明负担规则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0年
3 邬先江;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0年
4 陈琦;海上人身损害赔偿制度论[D];大连海事大学;2010年
5 张伟强;法律制度的信息费用问题[D];山东大学;2010年
6 刘冬京;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研究[D];武汉大学;2009年
7 田园;侵权行为客观归责理论研究[D];吉林大学;2011年
8 周琼;论中国精神损害赔偿的事实及相关基础[D];华中科技大学;2011年
9 许俊强;目的港受领迟延法律问题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1年
10 王锦;环境法律责任与制裁手段选择[D];中共中央党校;2011年
中国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前10条
1 滕雅婷;医疗损害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D];南京医科大学;2010年
2 张源;专利间接侵权理论在我国适用空间的探讨[D];华东政法大学;2010年
3 傅学庆;医疗过错的判断标准——医疗水准说[D];华东政法大学;2010年
4 张玉英;商业广告虚假荐证的民事责任[D];华东政法大学;2010年
5 余暮;医疗纠纷中的侵权责任[D];华东政法大学;2010年
6 叶传禄;著作权侵权赔偿责任及赔偿数额的确定[D];华东政法大学;2010年
7 马锦毅;论雇主责任[D];华东政法大学;2010年
8 曹麟蔚;劳动争议证明责任问题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0年
9 夏路;论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D];华东政法大学;2010年
10 赵莉颖;论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人身伤害之民事责任[D];华东政法大学;2010年
【二级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10条
1 霍海红;;主观证明责任逻辑的中国解释[J];北大法律评论;2010年02期
2 肖建华;李志丰;;从辩论主义到协同主义[J];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03期
3 侯利阳;举证责任分配理论之重构[J];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01期
4 包冰锋;陈今玉;;医疗纠纷损害赔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之比较分析[J];西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01期
5 白鹤举,李春荣;医疗诉讼中医患双方的举证构成[J];承德医学院学报;2003年04期
6 穆书芹;试论举证责任倒置在医疗事故案件中的适用[J];当代法学;2002年07期
7 周团结,张建军;论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与民事责任归责制度的衔接[J];当代法学;2003年02期
8 萧晓晖,乔宁;从举证责任倒置谈防御性医疗[J];当代医学;2003年11期
9 肖建国;论民事举证责任分配的价值蕴涵[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2年03期
10 胡永庆;知情同意理论中医生说明义务的构成[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5年01期
中国重要报纸全文数据库 前1条
1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王利明;[N];人民法院报;2002年
中国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前8条
1 江毅;中美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制度比较研究[D];湖南师范大学;2001年
2 丁春辉;医患关系现状及对策研究[D];山东大学;2006年
3 寇娟;民事诉讼证明妨碍制度研究[D];苏州大学;2007年
4 孙丽华;关于民事诉讼中证明妨碍的研究[D];南京师范大学;2008年
5 陈建中;医疗纠纷中医疗机构举证责任实证研究[D];复旦大学;2009年
6 高云江;论医疗侵权举证制度[D];山东大学;2010年
7 梁冬;论医疗侵权纠纷的举证责任[D];吉林大学;2010年
8 宋萍萍;论民事医疗损害责任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之分配[D];复旦大学;2010年
【相似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10条
1 李黎;于情;李雪梅;;浅谈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责任[J];北方经贸;2011年07期
2 王岳;;域外医疗损害之举证责任分配比较与我国的策略[J];证据科学;2010年04期
3 王星星;;论医疗侵权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J];赤峰学院学报(科学教育版);2011年07期
4 汪粼;;浅谈民事诉讼举证责任[J];台声.新视角;2006年01期
5 尚江涛;;论民事诉讼举证责任[J];法制与社会;2009年17期
6 陈建文;;论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J];经济与社会发展;2006年05期
7 彭鹏;陈三勇;伍永亮;;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探究[J];社会科学论坛(学术研究卷);2007年08期
8 程春华;;举证责任分配、举证责任倒置与举证责任转移——以民事诉讼为考察范围[J];现代法学;2008年02期
9 姚丹;;浅谈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J];今日科苑;2008年11期
10 应魏;;论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J];商场现代化;2008年24期
中国重要会议论文全文数据库 前10条
1 李艳;;环境侵权案件中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分配[A];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与环境、资源与能源法律实践会议论文集[C];2010年
2 马东晓;;略论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以知识产权诉讼为例[A];规划·规范·规则——第六届中国律师论坛优秀论文集[C];2006年
3 梁梅;;论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倒置[A];中国民商法实务论坛论文集[C];2002年
4 陈磊;周宏斌;;论医疗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A];中国民商法实务论坛论文集[C];2002年
5 陈磊;周宏斌;;论医疗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A];中国民商法实务论坛论文集[C];2002年
6 张桂香;郭唐军;;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浅议[A];规划·规范·规则——第六届中国律师论坛优秀论文集[C];2006年
7 许永杰;贺宝健;;举证责任的分配与证明标准的衡量[A];中国民商法实务论坛论文集[C];2002年
8 吴毅;;论法官对举证责任自由裁量权的行使[A];中国民商法实务论坛论文集[C];2004年
9 傅蕾;;试论专利侵权纠纷案前调解[A];专利法研究(2010)[C];2011年
10 孔俊伟;邓晓敏;;环境损害民事诉讼中的证明问题——从两份截然不同的判决谈起[A];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与环境资源法的热点问题研究——2006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论文集(四)[C];2006年
中国重要报纸全文数据库 前10条
1 葛梅;行政不作为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N];江苏经济报;2003年
2 林操场 刘春华;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不完全免除受害人举证责任[N];徐州日报;2006年
3 龚赛红;国外医疗诉讼举证责任分配[N];健康报;2003年
4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仇慎齐郭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举证责任之认定[N];人民法院报;2007年
5 俞晓霞;特殊举证责任分配方式运用三题[N];人民法院报;2004年
6 李燕;从一起牛官司看举证责任分配[N];江苏经济报;2006年
7 崔颂文沈金汝;举证责任分配在庭审中的运用[N];人民法院报;2007年
8 戚新明;确认劳动关系的举证责任分配[N];江苏经济报;2010年
9 案例编写人 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 周国祥;保险合同纠纷中举证责任分配及不利解释原则的适用[N];人民法院报;2011年
10 刘雁兵 马向征;签名不被认可时的举证责任分配[N];人民法院报;2005年
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前10条
1 曾冠棋;举证责任法理探讨与实证评析[D];中国政法大学;2007年
2 骆东平;论性骚扰纠纷的民事诉讼规制[D];西南政法大学;2008年
3 吴国喆;权利表象及其私法处置规则[D];中国政法大学;2006年
4 吕利秋;《行政诉讼举证责任》[D];中国政法大学;2000年
5 宋平;医患纠纷诉讼程序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09年
6 倪静;知识产权纠纷诉讼外解决机制研究[D];厦门大学;2008年
7 李新庄;我国土地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构建研究[D];南京农业大学;2010年
8 胡雪梅;“过错”的死亡[D];西南政法大学;2003年
9 颜璠;知识产权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运用研究[D];华中科技大学;2009年
10 刘敏;当代中国民事诉讼调解率变迁研究[D];湖南大学;2012年
中国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前10条
1 张冬雪;医疗损害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分配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11年
2 姚旭斌;民事审判实践视角下的举证责任分配[D];苏州大学;2003年
3 沈煜;论医疗侵权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D];苏州大学;2013年
4 王晓明;试论我国医疗侵权纠纷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D];西北大学;2011年
5 陈镭;我国医疗侵权纠纷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2年
6 孙卫国;论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责任[D];郑州大学;2007年
7 李瑞京;船舶油污损害赔偿举证责任问题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06年
8 曹开旺;论我国新闻侵权法律制度之完善[D];中国政法大学;2009年
9 王永军;论民事举证责任分配制度[D];河南大学;2005年
10 刘佳;我国民事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研究[D];大连理工大学;2006年

❸ 杨海坤的生平

出生
杨海坤,1944年8月16日生于江苏省苏州市山塘街半塘,1956年虎丘中心小学毕业,1962年毕业于苏州第五中学,1967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哲学系,1981年至1984年底在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工作,评为助理研究员。1984年底调至故乡苏州,在苏州大学法学院任教,曾任教研室主任、法律系副主任、法学院副院长、院长等职。曾任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博士点和硕士点负责人、重点学科和211工程子项目负责人,并兼任苏州大学东吴比较法研究所所长。
杨海坤教授担任的主要社会兼职有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理事、国家法学教育专业指导委员会委员、江苏省法学会常务理事、江苏省行政法学会总干事、全国政协委员,并担任北京大学、国家行政学院、南昌大学、河海大学、扬州大学、江苏大学、南通师范学院、淮阴师范学院、江苏法官培训学院等校兼职教授或客座研究员、江苏省人大立法咨询员、苏州市人大和政府法律顾问、法制日报专家顾问团成员、苏州扬州南京镇江等市仲裁员等。
杨海坤教授曾去美国、德国、法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等国和中国台湾、香港、澳门地区进行学术交流,在美国印地安那大学、澳大利亚阿德莱特大学、德国科隆大学、法国爱克斯-马赛大学、日本名古屋大学、日本明治学院大学、香港浸会大学、香港城市大学、香港中文大学等著名大学作长期或短期访问学者。
1994年起杨海坤教授每年招收和培养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硕士生、1998年起每年招收和培养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博士生,已有8届硕士生、4届博士生毕业。他的第一届博士生包括黄学贤教授、艾永明教授、陈宏光教授、王克稳副教授、章志远先生等都已经在国内法学界具有相当影响。

❹ 摩托车办证的问题

你说的那种可能是现在市场上说的

燃油助力车

国家对燃油助力车和轻型摩托车的区分是按排量的。
发动机排量达到50MM的就是轻型摩托车,属机动车管理。
低于50MM的就是助力车,属于非机动车管理了

安徽酝酿燃油助力车上牌,你可以看下这篇文章.

市场管理仍是真空 安徽酝酿燃油助力车上牌

一石激起千层浪。商报《燃油助力车应属“机动”家族》一文见报后,在社会上激起了强烈反响。市民纷纷呼吁,政府应尽快出台有关法律法规,明确燃油助力车的身份。记者昨日获悉,省政府相关部门正在审议有关助力车管理办法。一旦审议通过,燃油助力车将参照摩托车管理,登记上牌,申领行驶证、驾驶证。

★进展
燃油助力车拟参照摩托车管理
记者昨日从合肥市交警支队获悉,省政府相关部门正在审议有关助力车管理办法。合肥市交警支队有关人士介绍,他们起草的有关燃油助力车的管理规定已经上报给省政府相关部门,正在等待审议。据透露,草拟的管理规定中,功率大的燃油助力车将被纳入到机动车范畴。燃油助力车将参照摩托车管理,其驾驶人将需要学习交通法规、登记上牌,申领行驶证、驾驶证。

据介绍,之所以要给燃油助力车上牌,主要鉴于以前三方面的难题:一是不便于管理;二是交通事故发生后,难以查找车主,确定当事人责任,保障受害者权益;三是助力车、摩托车盗窃案件持续高发。

“管还是不管?我们是左右为难。说句实话,由于没有相关法规,我们执法时十分尴尬。”采访中,一位交警无奈地告诉记者,“作为交警,我们也希望政府早日出台相关法律法规。这样,我们在查处时将有法可依”。

★尴尬
质监:尚无专门质检机构
昨日,记者走访市场发现,省城销售的燃油助力车大部分来自江苏、浙江等地。

燃油助力车进入合肥市场时是否要经过检验?合肥市质监局办公室副主任沙宝军介绍,合肥并没有燃油助力车的生产基地,对外省生产的燃油助力车也没有一个市场准入政策。“作为一个管理部门,我们也处于一个尴尬的境地。”沙主任坦言。

当经销商或购买者怀疑燃油助力车的质量时该怎么办?沙主任表示,合肥还没有燃油助力车的质检部门。经销商或购买者碰到质检问题时,可以向质检部门投诉,他们会将“问题车”送往被授权的质检部门检验。

★困窘工商:市场管理仍是真空
“对于燃油助力车,合肥还没有统一行业管理。”合肥市工商局直属分局一位工作人员在接受采访时告诉记者,对于燃油车市场的管理,目前合肥还处于“真空”状态。

这位工作人员表示,工商部门只能对流通领域进行管理,而经销商一旦有合法的工商执照,并在规定范围内经营国家并未明令禁止的产品,工商部门就无权对其进行处理。

★提醒律师:证据充分可以起诉
许多燃油助力车消费者来电反映,他们是轻信经销商的宣传才购买的。安徽徽达律师事务所方达夫律师认为,只要有证据证明厂家、经销商存在虚假宣传,就可以起诉对方。

对燃油助力车,消费者“爱恨交加”。由于燃油助力车现在还没有明确身份,无法上牌,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或者被查处,交警部门将按机动车无牌无证驾驶处理。

方律师表示,如果燃油助力车说明书与合格证出现两种版本,导致一辆车两种身份,或者消费者有证据表明经销商曾承诺该车是非机动车,无需上牌的话,消费者可以起诉经销商,追究其责任。另外,消费者在实际使用中,车辆被鉴定不合格,消费者完全有权要求退车;如果双方协商不成,消费者可向法院起诉。

★建议专家:逐步限制市场销售
燃油助力车纳入机动车管理范围上牌。有市民提出,这与省城当前的“禁摩令”相抵触。那么,燃油助力车的管理将走向何方?有关专家提出了几种方案。

一是逐年报废。应根据城市建设和发展的不同阶段,允许相适应的交通方式存在,建议公安交警部门对待助力车应采取一定的过渡性管理办法,既要考虑交通安全,也要保护已经购买助力车市民的利益。首先,由交警部门对上路的助力车进行集中管理,可先挂轻便摩托车牌照。然后根据助力车的性能、状况,有关部门可确定助力车的报废年限。

二是逐步限制进入市场销售。燃油助力车已成为不少市民的代步工具。在城市交通及道路建设暂时无法达到相当层次的情况下,政府应逐步限制其进入市场销售。对于已上路的助力车,应予以限制并加强管理,参照汽车年检的方式,对其中不合格、污染较大的强制报废。

三是限制进入一环。交管部门可制订相关细则,如禁止燃油助力车进入市区一环,这样可减轻市区交通压力。

★反思市民:管理滞后导致现状
“如果燃油助力车刚开始进入合肥市场,政府部门就加强管理,及时制订相关法规,也不会出现现在的尴尬局面。”省城王先生认为,目前,省城燃油助力车已形成了一个大的市场,政府现在来管理,难度将很大,势必增加“管理成本”。

“燃油助力车已在合肥市场销售两年多了,政府到现在还没有出台相关法规。”作为一个燃油助力车驾驶人,李先生对此颇有怨言。他认为,这是政府不作为的一种表现。

★点评专家:考验政府执政能力
安徽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宏光博士认为,燃油助力车是城市交通发展中的产物,要正视它的存在而不是一味指责。“当然,如果相关单位以目前没有法律法规为由,放任燃油助力车不管,就是一种不作为的表现”。

陈教授认为,燃油助力车的存在,适应了当前市民出行的需要,在方便市民出行的同时,必然引发一定的问题。当其危及到公共管理安全和公共利益时,我们应客观公正地看待,不能一味指责它的存在,也不能一味指责政府不作为。其实,政府一两年前就在关注燃油助力车,曾经也提出要对燃油助力车进行立法规范。目前,有关部门已经在为燃油助力车的立法作准备。

“要管理好燃油助力车,要从生产、经营、销售等源头抓起。”陈教授认为,关于燃油助力车的法规既要从方便市民角度出发,符合省城实际,又要引导市民正确购买、使用。有关部门要及时填补管理漏洞,将燃油助力车纳入规范管理。

“政府应尽快出台燃油助力车相关法规,规范燃油助力车的管理。”陈教授认为,这也是对政府执政能力的要求。

★呼吁律师:管理应从源头抓起
“如果可以卖,就可以上路骑。只要是符合国家质检规定的车辆,上路的速度也跑不了太快的,也就不存在速度快、闯祸的问题了!”省城许先生认为,目前合肥有五六万辆燃油助力车在路上跑,光靠交警一个部门来管是不现实的,应从厂商、销售源头抓起,才能减少后患。

安徽陈有志律师事务所许克金律师也有类似说法。厂家和商家把原本属机动车的燃油助力车宣传成“非机动车”,出现一辆车两种身份的情况,这说明厂家、商家在做虚假宣传。要解决燃油助力车问题,工商、质检等相关部门要联合起来,从源头抓起,对一些超标、劣质燃油助力车进行严处。

❺ 2010安徽大学法学复试

《刑法学》 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1月第三版。

外校歧视算不上吧 但是每个学校都有自己的内部政策 这个大家心照不宣了。我也是深受其害啊!

❻ 违法行为按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于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用吊证还能再罚款吗

对组通字〔2006〕41号、劳社部发[1999]8号两通知
出生日期认定规定提请违法审查建议书
全国人大常委会:
依据《宪法》第41条和《立法法》第90条之规定,我们对中组部、原人事部、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6〕41号)和原劳动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两通知出生日期认定规定(以下简称“出生日期认定两通知规定”)提请违法审查建议。
一、“出生时间认定两通知规定”与国家大法相抵触
组通字〔2006〕41号通知规定:“对个别干部的出生日期,档案记载与户籍登记不一致的,应当以干部档案和户籍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今后不再办理审批更改干部的出生日期”。
劳社部发〔1999〕8号通知规定:“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一条:“为了证明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民的身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法”。第三条:“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第十一条:“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第十三条:“公民从事有关活动,需要证明身份的,有权使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
经国务院批准和授权的《公安部印发< 关于在全国实施居民身份证使用和查验制度的请示>的通知》([89]公发15号)规定:“居民身份证是国家法定的证明公民个人身份证的证件…涉及公民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基本身份内容的,均以持证人居民身份证所登记的内容为准”。“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了居民身份证适用于办理涉及公民权益的18项事务。公安部关于在全国实施居民身份证使用和查验制度的通告中又作了重申。其中,第十八项为‘办理其他事务’。‘其他事务’主要包括:…办理…离、退休手续…”《公安部 国家教育委员会 民政部 司法部 劳动部 铁道部 交通部 邮电部 商业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民用航空局 国家旅游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居民身份证使用、核查工作的通知》(公发[1992]21号),再次重申了上述规定。
劳动部也下达了《关于在劳动和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中使用公民身份号码的通知》(劳社厅函[1999]66号)明文规定:“一律使用‘公民身份号码’作为劳动保障部门各类信息中全国统一标识的、唯一的个人编码名称,…”。“在系统建设和使用过程中如发现公民身份号码(原居民身份证编号)错误信息,如重号、多号、错号等,请及时与当地公安部门沟通并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明显,“出生日期认定两通知规定”,与身份证法第一条规定的立法精神直接相抵触,国家立法规定身份证是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定证件,目的就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不以身份证为准,必然要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与第三条规定的公民身份号码的唯一性直接相抵触;与第十一条规定直接相抵触,剥夺了公民身份更正权;与第十三条规定直接相抵触,剥夺了公民使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的权利;也与国务院批准和授权公安部对身份证法作出的法律适用解释直接相抵触。“出生日期认定两通知规定”已凌驾于身份证法的法律效力之上。
二、“出生日期认定两通知规定”具有危害性,建议废止
1999年以来退休中出生日期认定的争议案件常见报道,“出生日期认定两通知规定”已经在全国造成退休出生日期认定上的混乱,民怨不断。一方面严重造成国家社保资金及退休金的被骗取而大量流失,另一方面严重侵犯了上千万公民按法定年龄退休的合法权益。影响身份证法的正确实施,给国家对公民身份统一管理造成混乱(详见附件)。
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主管的《中国社会保障》杂志2010年第5、6期视点栏目,连发5篇文章,特别关注——退休年龄认定问题:“档案与身份证关于年龄记载的冲突日益普遍,已到了不得不解决的时候”,“界定年龄的公共政策出现了危机”。对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员表示:“我们正在和公安部沟通,准备正式出台一个文件,对身份证和档案关干出生时间记载不一致的情况,要进行调查。核心是要确认真实的出生时间”(详见附件)。然而,2010年已过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至今还没有出台新文件。
国家法律绝不能在部门规定面前却步,建议废止“出生日期认定两通知规定”,全国必须保证确认公民身份标准的统一性,以身份证法为标准,办理一切涉及公民身份确认的事务。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特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其进行违法审查,并给予答复。
附件:《“出生日期认定两通知规定”具有危害性,不讲法、不讲理,应当废止》
建议人:朱永忠 谢亚鸣 冯英洲 张 莉 施国萍 吴朝述
胡俊华 王 春 杨和平 张兰珍 闫秀玉 侯德林
马凤兰 牛桂兰 杨兆付 黄炫朝 李云烹 侯淑珍
张秀燕 扬玉坤 吴金兰 张秀丽 丰庆玲 李公权
徐庆英 胡晓芹 罗 英 袁学龙 谭 丽 谭 静
陈国兰 陈海涛 李疏芝 宋海峰 朱来旺 刘采霞
李云鹏 袁 凤 孙桂英 冯秀梅 陈景伟 王福胜
王秀荣 骆灵芝 徐 莲 刘喜九 范丽文 衣国霞
耿影纯 王隆纯

2011年3月7日
附件: “出生日期认定两通知规定”具有危害性,不讲法、不讲理,应当废止
一、“出生日期认定两通知规定”的严重危害性
1.“出生日期认定两通知规定”已经在全国造成退休出生日期认定上的混乱
1999年以来退休中出生日期认定的争议案件常见报道,“出生日期认定两通知规定”,已经在全国造成退休出生日期认定上的混乱,民怨不断。
江苏省海门市黄兰芳一审败诉,上诉胜诉,花了半年时间,算是幸运的(最高人民法院二○○○年第四辑行政案例《黄兰芳诉海门市劳动局退休管理行政处理决定案》)。
北京市密云县蔡淑林一审败诉,上诉败诉,抗诉再审赢了,“讨说法”四年连续奔走(检察日报2000年4月24日报道《出生日期认定有误 退休教师诉诸法律》)。
四川省崇州市杨帮碧一审就赢了,该案先由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受理,因原告系崇州市人民法院某审判员之妻,经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移交大邑县人民法院审理(国家法官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主办的中国审判案例要览《杨帮碧不服崇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不予办理退休手续案》)。
辽宁省葫芦岛市李兴田老人两审败诉,再审裁定撤销了原两审判决,却驳回李老汉的起诉,还要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官司打8年,老汉还是“仨出生日”(新华网2008年04月23日报道《官司打8年 老汉还是“仨出生日”》)。
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主管的《中国社会保障》杂志2010年第5、6点栏目,连发5文章,特别关注——退休年龄认定问题。
《张老汉的退休梦》专题报道了黑龙江省双城市粮食局劳动服务公司韩甸粮库青年加工厂马车队打马掌、修马车的锻工张洪印的档案年龄记载与身份证信息相差16年,上访近十年,今年都69岁了,仍无法退休。双城市劳动局档案室的郭主任说,像张洪印这种情况绝非特例,身份证年龄与档案年龄不同的情况在双城市劳动局的档案中十分普遍,至少有四分之一的档案存在身份证年龄和档案年龄不相符的情况。“一是当年右派‘株连’下乡的家属为返城大量造假;二是当年的招工年龄限制导致大批的年龄造假。在当时的年代,为了返城和招工,走后门造假的应该不在少数。”形成档案年龄与身份证年龄大量不符的历史原因复杂,但这些虚假的档案信息却都实实在在地沉淀在档案中保留至今。而这些不实的档案信息由于没有相应的补救或修正措施而造成实践中只能错事错办。—边是张洪印徒劳的奔波,寻求退休,另一边是相关部门爱莫能助,甚至希望当事人通过法律诉讼的途径来解决问题。而这一切似乎都是因为现有的规定过于机械,且没有相应的弹性补救措施,无力解决复杂的实际问题。
《退休年龄确定依据:档案PK身份证》专题报道了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百货公司售货员谢亚鸣退休出生日期认定争议案。2001年初,公安换发户口本,民警挨家挨户登门核查,要求统一使用公历出生时间,谢亚鸣让民警登记了自己的公历出生日期1957年1月25日。后来民警经过调查,确认了她的公历出生时间,并据此换发了新户口本及身份证。但黄山区劳动局,却依据劳社部发〔1999〕8号)规定,认定谢亚鸣出生时间以招工表记载的1956年12月为准。谢亚鸣4年诉讼,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法院、检察院、人大跑了无数趟,谢亚鸣为的是确定退休年龄究竟适用身份证还是档案记载,是国家的《居民身份证法》管用,还是部门的规定管用。两次一审、两次终审,黄山区劳动局对谢亚鸣更正出生日期后的身份证和户口本质证都没有异议,三个法院对这两项证据的真实性都予以认定。针对这一问题,安徽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宏光认为,司法机关完全可以适用《居民身份证法》对谢亚鸣的出生日期加以认定。安徽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刘建华说,黄山市和黄山区两审法院不以身份证法撤销黄山区劳动局的《答复》是错误的,谢亚鸣有百分之百的理由要求依照身份证更改自己的出生年龄。但该案的终审判决并未采纳谢亚鸣及专家们的意见,却判决维持黄山区劳动局适用档案记载。其判决理由是“8号文件”“尚未废止”。谢亚鸣对此当然不能接受。
《中国社会保障》杂志2010年第5、6期指出:“档案与身份证关于年龄记载的冲突日益普遍,已到了不得不解决的时候”。“界定年龄的公共政策出现了危机”。
2.造成国家退休金大量流失
退休“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给造假者大开了方便之门。在公民身份“造假”问题上,是通过各个单位和部门容易呢,还是通过公安部门容易呢?中安在线2008年11月26日安徽新闻《退休股长把“人秘股”搬回家》:“绑架”千余份人事档案十余年,想查档案要送礼送钱,伪造档案,骗取国家社保资金14万余元,自己从中获利2万余元,被判刑五年。其实,这绝不是什么个别现象,这是非常典型的很有代表性的例证回答。这仅仅是这么多人集中被造假,容易发现才查出来的,而分散在各个单位和部门大量的单个造假,却更隐蔽更难发现和查出来,国家社保资金及退休金被骗取,流失量更大。退休“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早已严重危害到国家社保资金及退休金的安全。也正是退休“以最早的档案为准”的规定,恰恰为伪造档案、骗取国家退休金者钻了的空子,也被这些不法者所嘲弄。
3.侵犯了上千万公民按法定年龄退休的合法权益
一方面,退休“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严重造成国家社保资金及退休金的被骗取而大量流失;另一方面,退休“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严重侵犯了上千万公民按法定年龄退休的合法权益。“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无论这时间提前还是退后,都会对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影响。
《人民日报》2006年10月23日第10版报道,“自我国1999年正式建立和实行公民身份号码制度以来,公安机关多次组织开展了清理纠错工作,先后纠正重号、错号2000多万个”。难道这2000多万人都要“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吗?这将涉及2000多万人的合法权益啊,这还不包括许多后来更正的和至今没有更正的人数在内。
身份证上的出生日期是真实,应当以真实的出生日期为准。但公民的身份出现错误时,公安户口登记机关应当依法按法定程序更正。公安部门无论是过去、现在,将来都无法绝对保证身份证登记不出现错误,档案管理部门同样不能保证档案的绝对真实可靠。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五条中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任何时候,国家都要依法保证公民出现身份证错误时的更正权。
因参军招工招干等年龄限制错填出生日期的人,大多数也是为了生活、生存所迫,那时,人们还都以参军招工招干为荣,参军招工招干都是参加革命工作,能参加革命工作是最光荣的事情,年龄改大改小点有什么关系呢?现在革命工作一辈子,老了,谁能想到还要遭受当年错填出生日期的惩罚?当时造成错填,管理部门也有责任,尽管自己也有错,但仅仅是有错,而不是有罪,更不是罪不可赦。
再说那些农历错为公历、本人或他人填写疏忽、档案损毁遗失的人,更是冤屈了!不依据真实年龄办理退休,侵犯了公民的法定年龄退休的合法权益。这也与党和国家号召的构建和谐社会、以人为本,极不相容。
4.影响身份证法的正确实施,给国家对公民身份统一管理造成混乱
年龄是人与生俱来的天赋人权,任何国家的宪法、民法、刑法典没有也不可能忽视年龄问题,因为他关系到人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刑事责任诸问题。年龄不仅仅是法律上的问题,而且关系到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年龄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年龄作为人格权的首要特征,年龄的存在是绝对的,不是相对的。“出生时间认定两通知规定”将绝对权变成了相对权,是对年龄权的侵害。当人的年龄权受到侵害时,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居民身份证法》规定了:身份证是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定证件,公民身份号码广泛应用于社会管理和公民参加各项经济、社会活动当中,起到识别、确认公民身份的作用,身份证登记的九个法定项目中包括公民出生日期的确认。
“全国公民身份信息系统”基层派出所只能录入数据,万一输错,必须报经上一级局批准同意,由上一级局启用密码更正,基层派出所无权更正。“全国公民身份信息系统”管理极其严格规范,其远远高于各个单位和部门管理的档案。现在令人百思不得其解的是,国家专门机构统一管理的户籍、身份证的可信度,反而低于分散在各个单位和部门不严肃、不规范管理的职工档案。
俗话讲,“会抓的抓一个,不会抓的,抓一把,结果总有抓不紧而漏掉的”。一条大坝如果只有一个地方可能漏水,完全可以容易发现和容易堵住;如果到处都可能漏水,那么这座大坝最终只能垮掉。
国家颁布身份证法,就是为了证明公民的身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当公民的身份信息出现错误时,公民依法有权申请更正,这是全国人大法律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力,国家任何部门、机关和任何人都无权剥夺,这直接关系到《居民身份证法》的正确实施,是一项严肃的行政执法行为。对公民出生日期认定,属于公民身份的认定,只能依据身份证法,只能授权管理身份证的公安部门,其他任何部门都无权确认。若有怀疑,只能申请公安部门查证核实。公安部门应当按照法定查证程序,按照证据的审核认定法则来确认。必要时,要采用多种途径、多种方法查证。对依法更正的身份证,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二、“出生日期认定两通知规定”不讲法、不讲理,应当废止
根据身份证法,“身份证是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定证件”。国务院批准和授权公安部对身份证法作出的法律适用解释“均以持证人居民身份证所登记的内容为准”、“适用于办理涉及公民权益的…离、退休手续”,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也只规定了“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这里,都没有规定“以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显然,“出生时间认定两通知规定”于法无据。
档案最先记载,不必然得出真实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五条中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任何时候,国家都要依法保证公民出现身份证错误时的更正权。
“出生日期认定两通知规定”置国家大法和最大限度保护公民利益于不顾,根本不管人们出生日期出现错误的诸多历史遗留原因(农历错为公历、本人或他人填写疏忽、档案损毁遗失、参军招工招干年龄限制错填等等),惩罚人们出生日期出现错误的、最不讲理的规定。虽然部分人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自己错填,但管理部门也有责任,尽管自己也有错,但仅仅是有错,而不是有罪,更不是罪不可赦。
行政不可以违反人类自然法则,弄出一个人两个甚至于两个以上出生日期来,这是典型的以错惩错!其错误根源来自于古老的惩罚性正义“以眼还眼”、“以牙还牙”或者“以血还血”的暴力报复,也可以说是一种极端意义上的公平观念。现代意义上的惩罚不容“报复”。这是一种与现代社会惩罚正义不相符合的复仇正义。以牙还牙,以恶制恶,这是西方几百年之前的司法观念,早已为司法实践和法治理念所唾弃。
安徽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教研室主任,教授,法学博士,安徽省政府法律顾问陈宏光教授认为,立法法有明确规定:规章不得与法律相抵触。适用国家的最高法律,也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法,对出生日期加以认定。拿档案记载的错误跟现在身份证中的正确记载进行类比,以最先记载的这种错误来做出推定。这样在执法过程中,显然就有问题了,实质上就是等于把原有的错误继续使用。这是执行法律中存在的一个严重误区,应该加以纠正。因为,法律需要去还原真实,也要追求客观真实,还其本来面目。身份证作为一个国家证明,如果有人在原来的记录和身份证之间造成的误差导致没办法确定,还是应该以身份证为准。用这个全国统一、国家认可的法定证明,来证明职工的工龄问题,能够形成规范和有序。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依据,无论这时间提前还是退后,都会对职工的利益造成影响。要解决这一问题,就要以身份证法作为依据,这样在法律上付出的成本和代价对所有人要小一些。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副教授周宝妹认为,劳动者办理退休手续,当然是“公民从事有关活动,需要证明身份”,属于《居民身份证法》的适用范围,劳动部门不应简单排斥。“8号文件”与《居民身份证法》相冲突,应当予以修改。同案不同果的现象将对我国社会保障法制化的进程产生不良影响,其核心问题仍在于部门规章与基本法律的统—,出生年龄认定标准关系到参保人员养老权益的实现,有关部门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检察理论研究人才”、高级检察官王友明认为,身份证记载是具有最高权威性的,但在劳动关系中,劳动部门的原始记载和身份证记载相冲突的情况下,采用原始记载的方式来进行表达,这种表达肯定是不合理的。既然身份证是国家的一种权威性的法定的身份资格和证明,劳动部门都不去遵守的话,用原始记载显然是错误的。
1999年苏州市、2003年芜湖市、2004年重庆市、2008年铜陵市为切实解决退休及办理养老保险中出生日期认定问题,分别出台文件,对“出生时间认定两通知规定”执行作了修正。
新华网报道新疆兵团农十三师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台制定了《农十三师职工工龄、年龄认定处理办法》,从2005年2月份开始在全师各团场、企事业单位开展职工年龄、工龄认定工作。全师清理、整顿职工档案16896份,其中,提出疑异的有5389人,为1500人的工龄、年龄、姓名进行了更正。
深圳市社保局2010年初,在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政府在线 首页>信息公开>部门动态中建议退休人员退休年龄认定以身份证年龄为准。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法规处处理过多起此类案件,一位工作人员在接受记者采坊时说:“单纯以档案作为确定出生时间的依据有其不公平之处,但我们也不敢采用身份证记载的信息,如果那样的话,可能又有想依据档案记载的时间办理退休的人说我们没有执行上级部门的规定。希望国家能够出台更具公平性和合理性,又便于操作的具体规定。”
对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员表示:“我们正在和公安部沟通,准备正式出台一个文件,对身份证和档案关干出生时间记载不一致的情况,要进行调查。核心是要确认真实的出生时间。”然而,2010年已过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至今还没有出台新文件。
国家法律绝不能在部门规定面前却步,应当废止“出生日期认定两通知规定”,全国必须保证确认公民身份标准的统一性,以身份证法作为标准,办理一切涉及公民身份确认的事务,有利于大家遵守法律,还原客观真实,形成了相应的统一性。如不依据身份证法解决公民退休的出生日期认定问题,势必由此波及其他领域同样不依法行政,不依法办案,最终将产生阻碍中国的依法治国、依法行政进程的恶果。

❼ 陈宏光的介绍

陈宏光,安徽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研究生导师。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室主任。

❽ 按过去政策违法,但没发现,按现在法律又合法,查到后怎么处理

这个过去了就过去了,应该没事了吧。要是不放心,去问问律师吧。律伴,可以咨询法律问题。

❾ 向上级政府打报告反咉问题,党委书记签发了政府文件,这是违纪行为吗,怎么处理

所谓违法违纪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行为。违法违纪行为必须具备几个基本条件,不具备这些条件,就谈不上违法违纪行为,更谈不上追究纪律责任。这些条件包括四个方面,即违法违纪行为的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 违法违纪行为的主体,是指违法违纪行为的实施者或称行为人。 违法违纪行为的主观方面也称主体主观上的过错,是指违法违纪行为人对其实施的违法违纪行为及造成的后果所持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 违法违纪行为的客体,是指受我国法律保护的,为违法违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违法违纪行为的客观方面,是指法律规定的违法违纪行为在什么样的条件下实施,实施了什么样的行为,产生了什么样的结果。违法违纪行为的客观方面必须以法律规定的条件为依据,否则不构成违法违纪行为。(《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学习问答》人民出版社)
《处分条例》中所谓的违法违纪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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