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大学教授谈计划生育政策
① 关于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
一胎制计生对汉族打击太大了!而且居然实施了三十年之久!全世界除了汉族有几个民族能撑过30年!也就是汉族底子厚人口基数多,经的起折腾.但再想折腾下去是不可能的,汉族结构老化相当严重了,现在新增人口既然只有一半左右! 想想看,一胎计生对汉人最严格,而且由于政策歧视,汉少通婚子女基本都当少民,强制计生让汉人男女比例失衡,加上大量女子外嫁老外他族,全国几千万光棍了,东部地区很多家庭还是不要孩子得丁克!而那些穆斯林等可几乎都是家家五六个娃啊,那个分裂tou子热BI牙居然生了十二个!我有个舍友是陕西甘肃交界一带得,他说他父亲时代少数民族是很稀罕得,可能一个学校也没多少,等他在十年前上小学每个班就三四个少民,(当然也有篡改民族或者通婚得)可现在小学一个班就有十个左右了,县领导都幻想着改成自治区以索求更多权利!即便在我们这里,情况也很郁闷!比如我们省2010年高考人数比2005年少了四分之一,可是少数民族非但没有减少,还由原来不足两千人猛增到六千多人,达到2%,这样下去没五十年,咱们这也要变成所谓民族自治区了,民族混杂区了!
② 计划生育逐渐淡出人们的视线,增强政策包容性意味什么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的内容中,有一个最新的提法“增强生育政策包容性”,很多人都不太清楚“增强生育政策包容性”是什么意思。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陆杰华表示,这个新提法并没有一个具体的目标,是有弹性和回回旋余地的,是根据中国人口情况而制定的,它意味着一个求同存异的指向。

我和老公都是80后,属于晚婚晚育,现在孩子才刚上幼儿园小班,农村出生的我们好不容易才在工作地买了房子,生活稳定了下来。这时候的我们真的可谓上有老下有小,有生二胎的意愿,可是受限于经济能力,还有养育孩子的成本太高,所以不敢生二胎。然而我明年就要四十岁了,如果这两年不生的话,那么未来也不会再生了。我想许多人都是跟我们一样的情况,所以人口出生率不断下行是未来中国的一大问题,出台相关政策鼓励大家生育是重中之重。
③ 请问浙江大学教授郑强为什么有两个儿子难道不要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吗
刚开始计划生育的时候,执行得并不是很严格,我是七九年出生的,当我上小学的时候,班上有一半的同学家里都有兄弟姐妹。
④ 国家最新计划生育政策
我国最新计划生育政策及总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文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宪法还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而《婚姻法》则将计划生育作为一个基本原则确立在总则之中。1、对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而言,计划生育就是在全国或整个地区范围内,对人口发展进行有计划的调节,使人口的增长同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相适应。对一个汉族家庭或一对汉族育龄夫妇而言,则是有计划的安排生育子女。2、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提倡晚婚、晚育、优生、优育。计划生育对人口的出生增长实行计划调节和控制,以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①一个汉族家庭或一对汉族育龄夫妇有计划地安排生育孩子的时间和数目,以适应家庭和社会的需要;②在一定社会范围内(如国家或地区)有计划地安排人口出生的数量和确定生育对象,即对人口发展进行有计划的调节,使人口发展同经济、社会的发展相协调。实行计划生育是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物质资料生产与人类自身再生产应该相适应的原理,结合当时我国国情而制定的决策。20世纪70年代初以来中国政府开始大力推行计划生育;1978年以后计划生育成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2007年10月28日,修改后的《节能法》将节约资源确定为基本国策。计划生育不再作为我国基本国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5条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宪法》49条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同时《婚姻法》也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生育政策:推行一对汉族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下列特殊情况之一者,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县级(含县级市、区,下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可按人口计划及间隔期规定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一)经市(不含县级市)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独生子女患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为的;(二)再婚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或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离婚协议确定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三)婚后五年以上不孕,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四)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五)夫妻中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的;(六)夫妻双方均属农业人口,第一个子女是女孩的。
⑤ 十三大会议关于计划生育有什么新政策法规
十二届人大会议中没有关于计划生育的新政策法规。 这也就意味着,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还是按照现行的计生政策法规执行。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⑥ 超生款的专家观点
“准确地说,计划生育是谋小康家庭的财,害贫寒家庭的命,但对富人是毫无办法的,因为富人可以选择境外生子,对其征收社会抚养费不过是只纸老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原副教授、因生二胎被解聘并被征24万巨额社会抚养费的杨支柱表示。
在1980年代初期它叫做“超生罚款”,1994年改为“计划外生育费”,个别省改为“社会抚养费”,这主要是政府认识到计划生育是一种倡导性义务,对于超计划生育不宜给予行政处罚。200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文统一为社会抚养费。2001年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将社会抚养费明确地规定下来。
“社会抚养费究竟是行政罚款,还是用于补偿社会资源的行政收费,这个问题法律、法规一直没有界定清楚。”杨支柱对《投资者报》说,“以前直接叫超生罚款,后来为了‘入世’,应对国际社会对于人权问题的指责,慢慢改为‘社会抚养费’,形式上表示对公民生育权利的尊重。”
“实质上还是罚款的性质,而且比以前罚得更厉害,要不然怎么解释生三胎按照二胎社会抚养费标准加倍征收,难道第三个孩子比第二个孩子要多占用一倍的社会资源?”
“计划生育可以倡导,但不能强制,公民的生育权利应当属于基本人权,所以违法生育的说法本身就有问题,征收社会抚养费没有正当依据。”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建勋表示。
谈及田亮夫妇在港生二胎事件杨支柱认为,“人家把孩子生在香港,占用你什么资源了呢,陕西计生委的行为很荒谬。”
“以社会抚养费为工具的一胎政策,建立在把人看成是社会的负担这样一个不合理的假设之上。”著名反计划生育学者易富贤表示,“实际上绝大多数人的一生中所创造的价值总是大于他的消费!”
他认为,田亮夫妇生二胎是非常明智的选择。“田亮作为运动员身体素质好,符合优生条件,他们将本来可以购买豪宅、名车的财富,用来多养育一个孩子,不但延续了家庭血脉,也是对社会做贡献。他们的选择是经得住‘生命核算’的。”

⑦ 计划生育新政策
那是不合法的 如果真按你说的,计划生育人员绝对是违法的。应该到法院告他们。但你的收集好证据,请好律师。我给你提供一部分资料,请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还有: 1995年7月国家计生委下发《关于印发在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坚持“七个不准”的通知》中规定了“七个不准”的具体内容: 一、不准非法关押、殴打、侮辱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人员及其家属。 二、不准毁坏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人员家庭的财产、庄稼、房屋。 三、不准不经法定程序将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人员的财物抵缴计划外生育费。 四、不准滥设收费项目、乱罚款。 五、不准因当事人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而株连其亲友、邻居及其他群众;不准对揭发、举报的群众打击报复。 六、不准以完成人口计划生育为由而不允许合法的生育。 七、不准组织对未婚女青年进行孕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