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李春霖教授照片
1. 有谁知道,以前(2000-2003)在北京昌平手表厂里的法大自考学校!
国经自考班啊?呵呵.你是哪届的啊?估计你比我小几届.我99届的,呵呵
老郭她们已经早不做自考了.现在政法已经没有那种自考班了,表厂还在,松园也在,可物逝人非.唉.
2. 我能否问一下2014年9月底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推荐免试研究生面试的女老师都是谁
2015年推荐免试生申请攻读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报名须知
2014-09-11 12:29
一、招生专业及招生规模
2015年我校各专业均接收推荐免试生(工商管理、公共管理专业学位除外),接收名额占各专业招生人数的40%左右(总计500人左右)。各专业招生人数详见《2015年中国政法大学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专业目录》。
二、申请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品德良好,身体健康,在学校学习期间未受任何处分。
2.申请人获得所在学校推荐免试生资格。
3.申请人所在学校原则上须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国家“985工程”、或“211工程”院校。
(2)具有申请人所学专业的一级学科博士点。
4.申请人外语水平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英语:国家六级水平考试成绩426分以上(含426分)或具有同等水平的托福、雅思、或GRE成绩。
(2)小语种(含俄语、日语、德语、法语、意大利语和西班牙语):全国大学外语四级考试成绩优秀或六级考试成绩合格,或具有与之水平相当的其他考试成绩证明。
(3)申请英语专业:需获得英语专四证书。
5.跨专业申请人须提供两名教授出具的推荐信(本科专业、申请专业各一名教授)。法律(非法学)专业除外。
6.对于在某方面有特殊才能的学生,如对申请攻读专业有一定研究,有公开发表的科研论文(须独立创作)或著作,且达到较高水平的,经我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审查批准,则可适当放宽要求。有问题可咨询盛世清北教育
三、申请报名
申请免试攻读中国政法大学2015年硕士学位研究生一律在网上提交申请信息,不接受纸质申请材料。
1.申请时间:2014年9月11日—9月21日。
2.申请网址:http://yz.cupl.e.cn/zsgl/tmsgl/
3.申请流程:网上申请报名编号、填写申请信息、上传电子照片、提交申请信息(提交后不能再修改信息)、网上缴纳复试费(100元RMB),下载打印《申请免试攻读中国政法大学2015年硕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该表须加盖公章,并于复试报到时候提交)。
四、复试
我校对申请人网上提交的申请信息进行初审,并于2014年9月23日左右在我校研究生院网站上公布《复试名单》、复试时间和地点等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1.复试时间:暂定9月25-28日,具体时间另行网上通知。
2.复试地点:中国政法大学,具体地点另行网上通知。
3.复试报到提交材料:
(1)有效期内的学生证、身份证原件;
(2)《申请免试攻读中国政法大学2015年硕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加盖申请人所在学校教务处公章;
(3)本科三学年成绩单,加盖申请人所在学校教务处公章;
(4)国家英语水平考试成绩单原件和复印件,其他能证明具有同等英语水平的托福、雅思、或GRE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其他语种及英语专业,提供相关证书或成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发表的论文原件或复印件。
(6)跨专业申请人还须提供两名教授出具的推荐信(本科专业、申请专业各一名教授)。法律(非法学)专业除外。
4.复试科目、命题范围:见《2015年攻读硕士研究生复试科目命题范围》。
5.复试成绩计算方法:
复试成绩(100分)= 专业课笔试成绩(40分)+ 专业课面试成绩(40分)+ 外国语成绩(含听力、口试)(20分)
注:中欧法学院复试成绩(100分)= 英语听力(20分)+法律分析(50分)+ 面试(30分)
五、办理接收手续
我校暂定9月底公布拟接收推免生名单。被我校拟接收的推免生,务必通过教育部研招网“推免服务系统”(网址:http://yz.chsi.com.cn)查询我校推免生招生专业目录,按要求在系统中注册、填写基本信息、填报志愿、网上缴报名费、接收并确认我校的复试通知、接收并确认待录取通知。未在规定时间内接收并确认我校复试通知或待录取通知者,取消其拟录取资格。
办理接收手续的详细安排,将随拟接收推免生名单一并网上通知。有问题可咨询盛世清北教育
六、如发现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真实,或不符合申请条件,无论何时,一经发现即取消申请人录取资格。
七、学校奖助学金政策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从2014年起,被我校录取的硕士研究生均须缴纳学费。学费金额按照各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规定执行。学校根据有关标准及申请审批程序,为硕士研究生提供奖学金、助学金或科研资助。
我校新入学的一年级研究生,成绩优秀的可以享受“新生奖学金”,二年级、三年级时根据前一年的在校综合表现,评定当年的奖学金。
有关奖助学金政策的详细信息请查询我校《2015年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简章》。
八、有关推荐免试生新生奖学金的说明
1.录取的推荐免试生均享受新生奖学金(人事档案不调入我校的“定向就业”硕士生和翻译专业硕士生除外)。
2.新生奖学金金额:除中欧法学院各专业外,其他各学院奖学金金额均与首年学费等额。(中欧法学院奖学金金额由学院另行规定,详情可查询中欧法学院网站。)
九、信息发布及联系方式
1.招生信息官方网站
我校发布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及相关通知的官方网站为“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网址:http://yjsy.cupl.e.cn。
2.各招生学院、研究院及中心官方网站
访问各学院、研究院及中心官方网站,请查询学校主页上“组织机构”栏目,网址:http://www.cupl.e.cn/zujigou 。
3.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联系方式
通信及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研招办(1号办公楼304室)
邮政编码:100088
联系电话:010-58908070/71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2:00-5:00)
图文传真:010-58908074
电子信箱:
[email protected]
官方网站:http://yjsy.cupl.e.cn
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
3. 中国政法大学有哪些教授的课是必须要去蹭的
中国政法大学有哪些教授的课是必须要去蹭的?
法大一直以来被认为是国内一流的法学强校,那么作为法学强校,它到底强在什么地方呢?
首先课程设置,对于法学的基础课程,如民法,刑法,刑诉,民诉,法理学原理开课老师数量众多,并且在本领域内都是一流的学者。举例来说,民法学的刘家安,李永军,吴香香,刘保玉等中年学者,以及最近从外国留学回来的一批优秀的青年学者都直接给本科生授课,用我们刑法学老师徐久生老师的话来说就是:“你们随便去一个学校看看,哪个学校有我们这么多教授直接给本科生教课”。作为对比,可能别的一些法学院,虽然也有非常优秀的老师,但是从总体上来看可能一个法学院一共只有200~300人左右,而法大的法学专业人数在1600人左右,从学生数量上考虑,也能从侧面反映出师资力量。其次一些别的部门法如破产法,保险法,税法等小法,从我们学校的开设情况来看是比较全面的,至少能满足一些同学的特别需要,这个也是一大优势。
民法:
吴香香
吴香香老师的每堂课都是一节推理游戏,带你去深入探究每个法条,每个知识点背后的逻辑与原理,然后PPT虽然给的非常简介但是其实是把关键词全部列举出来,这样通过对关键词的掌握也是把整个知识体系串起来,无论是对整个体系性把握抑或是对细节的理解都非常有帮助!

4. 论合同法中合同自由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两个原则结合起来论述)
合同自由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的比较
作者: 高兴江 发布时间: 2007-10-16 14:5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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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一项原则的确立都是相对的,只要其赖以存在的社会经济基础没有发生变化,它们便有生存与发展的空间。合同自由原则体现合同的本质,并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商品经济的发展,是合同法的一项最基本原则。诚信原则受到重视也是由其特性以及社会的需求所决定的。二者共同服务于市场经济中商品自由流通与宏观调控的需要,都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自由原则信赖诚信原则获得更充实的发展,诚信原则依赖合同自由原则获得更广泛的活动空间,二者不可替代,相辅相成,共同构成现代合同法的两大支柱。
一、合同自由原则的确立、意义和要求
合同自由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缔结合同、选择相对人、决定合同内容以及在变更和解除合同、选择合同补救方式、选择合同方式等方面的自由。合同自由原则是合同法的最基本的原则。
合同自由原则最早起源于罗马法,在东罗马帝国优士丁尼编纂的《民法大全》中有关诺成契约的规定已基本包含了现代契约自由的思想。从十五世纪开始,资本主义生产关系逐渐形成,契约自由的观念得到广泛的传播。亚当·斯密于1776年出版《国富论》一书,提倡彻底的自由经济。正如我国台湾学者苏明诗所指出的“每个人不分强弱、贫富,均得以自己的意思活动,而社会之利益,亦当与其成员之个人利益相一致,故自由竞争,成为社会之最好指导原理。” 因此,以亚当·斯密为代表的自由主义经济思想为契约自由原则提供了经济理论的根据。十八世纪至十九世纪,以黑格尔为代表的理性哲学提出,人生而平等自由,追求幸福和取得财产是个人不可剥夺的天赋人权,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意志自由。因此,尊重当事人的意思成为近代契约法的重要原则。 自原始积累以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得到了充分发展,并随着国际贸易发展,世界市场得以建立。因此,契约自由的原则在各资本主义国家立法得以确认,成为近代西方合同法的精髓和核心,并被大陆法系国家奉为民法的三大原则之一。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合同自由原则有其存在的经济基础。我国合同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一般认为,该条即是对合同自由原则在我国合同法中的确立。
合同法中确认合同自由原则,乃是完善我国合同立法的重要步骤,对于保障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重要意义。确认合同自由原则,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巩固改革成果并保障改革开放顺利进行的重要举措,是发展市场经济所必须采取的法律措施,是正确处理合同纠纷的重要条件。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我国指令性计划适用范围缩小,企业自主权扩大,当事人享有的合同自由也日益受到尊重。1993年我国立法机关修改原《经济合同法》,其中一个重要目的就是要确认改革以来扩大当事人合同自由方面的成果。例如,修改后的《经济合同法》将原《经济合同法》涉及“计划”的10个条文删除了大部分,仅保留两条“计划”的规定。现颁行的《合同法》虽仍有“计划”的影子,但减少了政府对合同关系的不必要干预。这显然是扩大了合同当事人所享有的合同自由,也是改革和发展市场经济所必需的。发展市场经济前提是尊重市场主体所享有的合同自由,当事人所享有的合同自由越充分,市场主体的能动性和自主性就越强,交易就越活跃,市场也将随之得到发展,社会财富也将因此而增长。所以合同自由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关系发展的基础和必要条件,而以调整交易关系为主要内容的合同法当然应以此作为最基本的原则。
合同自由原则包括两方面:一是确认当事人的合法的合意具有优先于法定的任意性规范适用的效力。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合同法限制合同法的强制性规范的同时,努力扩大了任意性规范。在一般情况下,有约定时则依约定,无约定时依法律规定。合同法条文中,有许多“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之条款,例如关于违约金和损害赔偿,有约定的则适用约定,没有约定时才适用法定的赔偿责任。只要当事人的合意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公序良俗,合同法不应对其合意进行干预。二是尊重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确定合同内容和形式、确定违约责任等方面的选择自由。具体来讲,合同自由原则的表现和具体要求可以归纳为如下几点:
(一)在合同法的立法过程中,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应从商品交换关系的根本特点出发,结合我国经济体制和经济运行机制的要求,赋予合同关系主体以最大的自由。商品交换遵循的首要规律就是价值规律。这也是合同法应考虑的经济规律。(二)除国家下达了指令性计划外,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地决定签订或不签订某个合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涉他的这种自由,包括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不得违背当事人的意志,强迫当事人签或不签某一合同。自由自愿原则的这一内容和要求,也反映在《合同法》第52条第1款的规定中,“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无效。(三)在签订合同时,任何一方主体都有选择对方当事人,与对方当事人共同决定合同的形式和具体内容等权力。(四)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在不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前提下,当事人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转让合同权利和义务、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如《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诸如此类的规定都体现了当事人变更、转让和解除合同的自愿原则。(五)在发生合同争议或纠纷时,当事人有选择解决争议或纠纷方式的自由。发生争议或纠纷后,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可根据合同规定的仲裁协议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提起诉讼时,当事人还享有在不违反民事诉讼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前提下,选择管辖法律的自由。
二、诚信作用原则的确立、现实意义和具体要求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在大陆法国家,它常常被称为债法中的最高指导原则或“帝王规则”。
诚信原则最早起源于罗马法,它被称为“善意原则”。之后,大陆法国家的民法都先后确认了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民法通则》将诚信原则作为一项基本原则作出规定,我国《合同法》也将其作为一项基本原则予以确认。王泽鉴教授认为,诚实作用实际上被称为帝王条款,君临法域。诚实作用原则之所以被各国立法所为基本原则,是有其原因的。
首先,法律的不周延性为立法者所认识。立法史表明,以法律来涵盖一切已经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民事关系是难以做到的。有的学者因此指出,成文法制度中法律漏洞存在具有不可避免性,法律体系存在着违反立法计划的不圆满性状态,其特点在于违反计划性和不圆满性。基于这种情况,只能用设立弹性条款的方法来克服法律的不周延性。通过对当事人提出诚实信用的要求,为当事人订立非典型契约的活动以及以自己的协议变更法律的任意性规定的活动订立一个范围,以保证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同时确保社会利益不致因当事人的协议受到损害。其次,各种矛盾的激化需要诚信原则作为缓冲器。进入20世纪后,各种社会冲突加剧导致社会利益的危机,法律由权利本位走向社会本位,与“诚实信用”所蕴涵的对他人利益的尊重不谋而合,从而法律获得长足发展。德国法院依靠诚信原则解决了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因经济、通货膨胀和货币贬值而产生的极其重要的经济和社会问题,更是提高了诚信原则的地位。第三,衡平观念与道德向法律的渗透。法律由严峻走向衡平,并吸收一定道德因素是法律进化中的普遍现象。诚信原则在大陆法系的确立,反映了观念和道德向法律的渗透。法律仅是实现正义的工具,一旦与其目的不合便应进行调整。法律只是对人们的基本要求,仅此是难以维持一种理想的社会秩序的,必须以对人们提出更高道德要求作为补充,才能构成理想的交易秩序。
诚实信用原则具有降低交易费用、促进交易和维护交易安全的作用。我国合同法将其确认为基本原则,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一,保持和弘扬传统道德和商业道德。我国社会深受儒家思想影响,历来崇尚诚实信用的道德伦理观念,诚实信用成为人们的行为准则。“信者,言之实也(朱熹注)”。在我国商业习惯中,也历来将诚实守信、童叟无欺作为重要的商业道德。我国合同法确认诚实信用原则,是对我国传统道德及商业道德习惯在法律上的确认,对于弘扬道德观念、规范交易活动,具有重要意义。第二,保障合同得到严守,维护社会交易秩序。合同法要求合同当事人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的各个阶段,甚至在合同关系终止以后,都应当严格依据诚信原则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法律确认交易当事人在交易活动的每一个环节,都应该遵循诚信原则,才能使商业交易当事人既能遵循商业道德,又能严格守约和正确履约,从而形成交易关系的正常秩序。只有在交易当事人具有诚实守信的观念时,合同才能得到严守。甚至在合同本身存在缺陷的情况下,当事人如果是诚实守信的商人也会努力消除合同的缺陷、诚实地履行合同。反之,即使合同规定得再完备,而交易当事人是非诚实守信的,合同也难以被严守。第三,原则的功能随着交易的发展而不断扩大,诚信原则不仅具有确定行为规则的作用,而且具有衡平利益冲突、为解释法律和合同提供准则等作用。尤其是考虑到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经济生活变化很快,许多法律规则已不符合现实的经济情况,如果采纳诚信原则,使法官依据诚信原则补充法律漏洞,也不失为完善法律的一条途径。
在合同法中,诚信原则具体体现和要求是:
第一,合同订立阶段应遵循诚信原则。在合同订立阶段,尽管合同尚未成立,但合同当事人彼此间已具有订约上的联系,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负有忠实、诚实、保密、相互照顾和协力的附随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采用恶意谈判、欺诈等手段牟取不正当利益,并致使他人损害,也不得透露和不正当地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依据诚信原则产生的订约过程的附随义务,随着当事人之间联系的不断密切和发展,当事人一方不履行这些义务而给另一方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第二,合同订立后到至履行前应依循诚信原则。在合同订立后,尚未履行以前,当事人双方都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严守诺言,认真做好各种履约准备。如果一方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另一方在履约前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存在着其他法定情况,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暂时中止合同的履行,并要求对方提供履约担保。但在行使中止权时应严格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及法律规定的条件。
第三,合同的履行应依循诚信原则。在合同的履行中,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及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和保密的义务。遵守诚信原则,一方面要求当事人除了应履行法律和合同规定的义务以外,还应履行诚信原则所产生的各种义务。 另一方面,在法律和合同规定的义务内容不明确或者尚缺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应依据诚信原则履行义务。
第四,合同终止以后应遵循保密和忠实的义务。在合同关系终止以后,尽管双方当事人不再承担义务,但也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承担某些必要的附随义务如保密、忠实等义务。此种义务在学术上称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后契约义务。因一方违反这种义务给另一方造成损害的,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合同的解释应遵循诚信原则,在实践中,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使用的文字词句可能有所不当,未能将其真实意思表达清楚,或合同未能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使合同难以正确履行,从而发生纠纷。此时,法院或仲裁机构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考虑各种因素(如合同的性质和目的,合同签订地的习惯等)以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并正确地解释合同,从而判明是非,确定责任。此外,在合同发生争议以后,当事人双方都应当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地处理争议,避免给对方造成不应有的损失。无论是实行替代性购买还是替代性销售,都应依据诚信原则进行,不得高价购买、低价变卖,损害另一方的利益。
诚信原则由于其极大的伸缩性而具有广泛的适应性,但它并不是万能钥匙,不是任何时候都可以援引它。孟德斯鸠曾指出,一切权利如果不加以限制,都有滥用的可能。因此,为防止诚信原则的滥用,必须对适用加以限制。比如对某一案件,法律有规定,但依法律规定所得结果与适用诚信原则所得结果正好相反,亦应依法律的规定而不能适用诚信原则,其理由是为维护法律的权威,禁止对现行法律的修正,防止诚信原则的滥用。
三、合同自由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相辅相成
我国合同法所确定的合同自由是一种相对的自由,而非绝对的自由。为了保障市场经济有秩序地发展,国家有必要对市场经济实行宏观调控和正当干预。为此,应对合同自由做出必要限制:
对合同自由的限制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现代各国对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是其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正如我国台湾学者王泽鉴所说的“契约自由应受限制,系事理之当然。在某种意义上,一部契约自由的历史,是契约如何受到限制,经由醇化,而促进实践契约正义的记录” 。因此,这种对合同自由进行限制的目的,并非从根本上否定或取消合同自由,而是为了消除这一原则的缺陷,使其更好地适应发展了的社会经济生活的需要。而将诚实信用原则引入合同法,就可以根据各种具体情况灵活阐释“自由”的具体形式,只是消除了自由的绝对性,避免了一方自由的滥用对创议自由的跟踪,使自由与平等、公正有机结合起来,从而使合同自由注重形式上的平等自由转向注重实质上的平等自由,使自由更加真实,使合同自由原则具有更强的生命力。
一般认为,诚信原则具有三项功能:第一,指导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如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款规定,凡一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二,解释、评价和补充法律行为,如德国民法第157条规定,契约之解释应斟酌交易上的习惯,按诚实信用原则为之。第三,解释和补充法律,即对于法律上的明显缺陷和不足,应按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修正和补充。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表明,其发挥作用要信赖其业以存在的法律行为和法律。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般条款,其内涵和外延具有不确定性,只能针对特定情形进行利益衡量,或对规定不明的予以解释,或对有漏洞的予以补充,或对某一具体义务加以扩张以满足双方当事人的利益需要。比如在合同关系中,由于一方违约而致损害发生,另一方当事人在能够控制损害的发生的情况下,就合同本身而论,他没有任何义务去采取措施,但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他应当尽可能减少损害的发生,否则不能就扩大损失要求赔偿,这就是基于诚信原则而对其所负的合同义务的扩张。因此,单纯的诚信原则并不能创设合同的全部义务或消灭合同的全部权利,只是起解释和补充法律与法律行为的作用,因此它不能取代合同自由原则在合同法中的地位。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王利明、崔建远主编,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教材《合同法》
3、中国政法大学李春霖《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4、武汉大学张素华《诚实《短缺坚契约自由原则的限制》
5、王利明著《合同法研究》
(作者单位: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5. 我想考中国政法大学,不明白中国政法大学的排名为什么这么靠后
你看的那个排名是综合能力排名,政法是单科学校,除了法学一枝独秀之外别无其他,自然而然排名靠后。至于法学强不强,我觉得得看什么角度。如果你一心想进北京公检法,那么政法会是一个捷径,因为政法的校友几乎要垄断了北京公检法。但是这也从另外一个角度反映出,政法毕竟是排名七十多的学校,没法和北大人大的法学专业比,所以最好的律所等会直接刷掉政法简历,最终政法人都挤到了考公务员的路上。个人真心话,我希望你在有条件的情况下选择综合性大学,四年之后,你就会体味到综合性大学所能给你带来的广阔视野、多学科熏陶和综合的人脉。政法的人看一样的书,考一样的试,去一样的工作单位,加上极为恶心偏僻的地理位置,大大地阻碍了你的视野。负责任地说,如果分数不够去北大清华人大,最好留在本省,这样你的分数能让你去到性价比最高的大学。但是如果你非要来北京不可,那也无话可说。但是政法绝对比不上你本省最好的大学,虽然录取分数可能差不多(除了河南那些特殊地方)。但愿能帮到你。
ps:政法几大劣势:
一、单科学校。相比理科,个人认为文科专业更加需要良好的多学科熏陶。法学与哲学、社会学、历史学紧密联系,闻名世界的法学大师无一没有多学科的深厚底蕴。二、地理位置极差。不要以为去了政法就是去了北京,北京的公路是环状的,最市中心的是一环,政法在哪?六环外,因为已经偏僻到没有七环了,极大阻碍学术交流、实习兼职机会、校园招聘等机遇。三、越来越沦为司考培训机构,上课课件、期末考试试题均与司考相似,众多老师因为生活所迫纷纷兼职司考培训老师。这带来司考高通过率的同时,也背离了大学“百家争鸣、兼容并蓄”的基本精神。而北大人大法学均有自己的体系和观点。四、受到歧视。虽然政法一直号称自己前三,但是面对大律所、大银行等招聘,受到歧视是明显的。所以,还是考公检法去吧~五、硬件极差,资源非常有限,学生抢座位跟饿狼一样。这还是其次,政法对学生太差,暑假那么多学生留校准备司考,本来教室就不够,还只开放一栋楼,并根据学生人数逐个开教室,每个教室都必须坐满人。骂了那么多年,终于装了空调,师弟师妹终于不用那么辛苦了,唉……
6. 请问有认识中国政法大学张陆庆教授的吗有照片最好。没有照片请描述一下详细体貌特征。非常感谢。
你上政法大学官方网站,然后点校部机关,然后点教师队伍,就可以查到了~这里好像写上链接就回复不了,我就没有直接打~
7. 女友今年刚上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关于选导师问题不知哪位可提供指点。谢谢
既然不清楚,就不要管它,等考完以后可以再发邮件联系,如果有条件,可版以自己去学校里找老师权,一般各个院系的老师的名字、照片以及职位等信息会有公开的一部分,比方在某个学院办公楼的一层大厅某处,可能会有类似信息的橱窗,你可以在上面看到每个老师的面孔,有个第一印象,然后就是根据他(她)的职位(比如XX系XX专业博导、XX系教授等)自己去办公室寻找老师,每个办公室外一般都会有老师的名字,找起来很方便。如果能碰到从办公室(实验室)里走出来的学生,也可以搭个讪问一问他是谁的学生,借机会了解一下他的老师,兴许你就能对这个学校的老师多一层了解,总之信息资源就摆在那里,看你会不会去利用。当然这些事情也可以复试的时候再做,因为老师也比较忙吧,你去早了不一定能给他留下深的印象。
补充一点就是,现在很多学校网站上关于老师的信息并不是最新的,也就是说很可能你看到老师在做某一块,但其实他现在已经转移方向了,这就需要你提前与老师沟通,问他现在在做什么?你想做什么,他能不能带?不过这些问题都是复试之后才考虑的。
以上是我的一点看法,仅供一些报考外校而且对很多情况不甚明白的同学参考。
8. 中国政法大学学生证
中国政法大学(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简称法大,诞生于1952年,位于首都北京,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直属的一所以法学为特色和优势,兼有文学、史学、哲学、经济学、管理学、教育学等多个学科门类协调发展、具有鲜明特色的全国重点大学。系国家“211工程”、“985工程优势学科创新平台”项目重点建设,列入首批“2011计划”、“111计划”、“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被誉为“政法人才的摇篮”。
前身是院系调整时期由北京大学法律系、政治学系,清华大学政治学系,燕京大学法律系、政治学系和辅仁大学社会学系等系科合并组建的北京政法学院。1960年被国务院确立为全国重点高校。1965年,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领导。文化大革命期间因故被撤销。1979年复办并面向全国恢复招生。1983年,在中央的直接推动下,更名为“中国政法大学”。由邓小平同志亲笔题写校名。现有昌平区府学路和海淀区学院路两个校区,并未设立任何分校。
截止2015年1月学校现有全日制在校生15625人,其中本科生8529人,研究生6058人,留学生1038人;教师928人,其中教学科研岗位教师845人,辅导员83人;教学科研岗位教师中博士生导师167人、硕士生导师602人,教授285人,有博士或硕士学位的比例达88.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