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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尹田教授物权法视频讲座

发布时间: 2021-12-10 19:27:38

Ⅰ 请问谁知道北京大学教授尹田的邮箱地址 急,,,,,

请问您找到了吗?我急需

Ⅱ 既不属于文物,矿产,古生物化石,也不属于埋藏物出自什么法律

没有法律规定,但是基本上都被国家收缴了,还有那些乌木,沉香之类的
陨石作为物应该归属谁,现行法律肯定是完全没有考虑的,这点不用回避。”曾参与物权法起草论证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尹田直截了当地说。

在我国现行法律中,陨石就像回到了外太空,闯入了一片真空地带。

对于占有陨石,张敏认为,陨石既不属于文物、矿产、古生物化石,也不属于埋藏物、隐藏物、漂流物和遗失物,甚至不属于物权法和其它法律所规定的归属国家所有的动产、不动产和自然资源,“并无对陨石获取、扣留、保管的法定职权”。

Ⅲ 物权法对我国经济的影响

物权立法为国富民强、社会和谐奠定坚实法律基石

国家、集体、个人;住房、车位、存款……物权法,与十三亿人的利益息息相关。历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七次审议的物权法草案8日将提请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

“制定物权法是国家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胡康生说,这对于维护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激发全社会的创造活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顺应改革大潮服务现代化建设大局

追溯到13年前,我国物权法起草工作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2002年12月,物权法草案作为民法草案的一编,与其他部分一起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初次审议。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深入发展,我国进入了发展机遇期与矛盾凸显期相互交织的关键阶段。我们的身边不难发现,在城市,房主和物业公司为楼梯、车库等空间的所有权争吵已不鲜见;在农村,有农民为宅基地权属不明起纷争结下怨仇;全国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逐年上升……

根据2001年的统计,全国各级法院当年受理的刑事案件50万件左右,行政诉讼不到10万件,而民事案件大约500万件,占各类案件的80%以上。新的形势下,加快制定综合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民法典已成为各方共识。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要进一步加大对我国经济社会生活中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的研究……切实化解不安定因素,解决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

2004年10月,物权法草案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进行再次审议。这表明,中国民法典草案将以分编方式审议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胡康生说:“考虑到民法涉及面广、内容复杂,一并研究修改历时较长,以分编审议通过为宜,应抓紧制定修改物权法。”

“我国的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对物权作了不少规定。”民法学家王家福说:“但对涉及物权制度的共性问题和现实生活中迫切需要规范的问题亟需作出规定,从而进一步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因此有必要依据宪法,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物权法。”

制定物权法总的原则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从我国的国情和实际出发,全面准确地体现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对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给予平等保护;加大对国有财产的保护力度,防止国有财产流失;全面准确地体现现阶段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维护农民利益;针对现实生活中迫切需要规范的问题,统筹协调各种利益关系,促进社会和谐。

彰显宪法精神体现宪法原则

物权是一种重要的财产权。在草案制定过程中,保护公、私财产的对立成为主要争议之一。有人认为,物权法是私法,应以保护私有财产为主,有人则认为应突出对公有财产的保护。

公私财产对应的是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许多常委会委员和法律专家都指出,制定物权法应当把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党的十六大提出的两个“毫不动摇”作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贯穿并体现在整部草案的始终。

物权法草案第一条开宗明义,将“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置于立法宗旨的最前面。草案还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认为,物权法通过明确国有财产和集体财产的范围、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的行使、加大对国有财产的保护力度等规定,以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通过明确私有财产的范围、依法对私有财产的保护等规定,以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胡康生曾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汇报时指出:“坚持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对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私有财产给予平等保护是一个统一的有机体”。

宪法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尹田说,制定物权法是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物权法草案规定平等保护原则,是由市场经济的特点决定的,符合宪法精神。公平竞争、平等保护、优胜劣汰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则。市场经济要求市场主体享有相同的权利、遵循相同的规则、承担相同的责任。如果市场主体不平等,我国的市场经济肯定就没法搞下去。

“实行平等保护,有助于完善我国平等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只有实行平等保护,才能坚持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利明说,“如果国家的财产和私人的财产受到同样的侵害,而保护不同,老百姓也不会答应。至于非法的财产,当然不受法律保护。”

Ⅳ 物权法的书谁写的好啊

这几位教授最近两年在物权法方面的书很多,目前自己看过并且推荐的也就这些:
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第四版)法律出版社
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上、下)》人大出版社
杨立新《物权法》人民大学出版社
尹田《物权法理论评析与思考》(第二版)人大出版社
崔建远也有一本关于物权法疑难问题的研究的书,具体名字和出版社忘记了,另外还有江平的《物权法教程》,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
看你主要想看哪方面的,当教材用的话前三本和江老那本都挺好的,如果要研究专题后两本不错。
当然,和上面说的一样,王泽鉴老师那套《民法物权》确实是最经典最权威的,我们导师上物权法都用它做教材

Ⅳ 请问<物权法>讲的是什么啊,最近说的<物权法>违宪是怎么回事

http://news.sina.com.cn/c/2006-02-09/14158163962s.shtml

2005年12月7日,在广州召开的,有全国人大法工委官员、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以及全国民法学专家约120余人出席的名为“中国物权法疑难问题”的研讨会上,一封某教授的公开信成为与会专家声讨的“众矢之的”。甚至会后,很多专家愤懑地“达成共识”,“《物权法》很有可能让此人搅黄”,因为该公开信声称“《物权法(草案)》违背宪法和背离社会主义基本原则,妄图开历史倒车”,且“言词激烈荒谬”。

“有这回事”,当被记者求证《物权法(草案)》是否被搁置时,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利明教授确定地说,“而且是因为某些非民法专业学者的无理指责”,随后他又补充道,“确切地说,是北京大学宪法法理学的学者。”

王利明是全程参与《物权法》起草和修改工作的主要学者之一,2005年7月,当经过三次审议的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他曾激动地说:“我国已提出到2010年要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没有《物权法》,这一目标就无法实现。”时隔半年,事情却有了突变,对于详情,王利明拒绝了记者的采访,理由是,“目前还不方便说”。

北京大学民商法教授尹田(物权法起草小组成员)、中国人民大学民法学教授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爽快”地接受了记者的采访。12月7日的研讨会,他们曾代表与会专家发言,号召大家面对“无理指责”时,更应该团结起来,把《物权法》制订得更好。

“大家都很气愤”,他们一致表示,“多少年的心血”,并且,“如果《物权法》起草工作因此被搁浅,将会引起整个民法典制订进程的停滞”,因为,紧随《物权法》之后的,是急需制订的《侵权法》、《人格权法》以及民法总则。

Ⅵ 物权法里小区的地下车可以用于商业不

《物权法》起草专家明确表示支持,已由业主公摊的车库属业主所有,不适用于《物权法》的约定原则,开发商再卖属于欺诈。事实上,开发商也已把小区的所有配套设施(包括车库、会所、学校)摊入购房成本。一句话,业主其实已为小区的所有物业埋单。《物权法》起草者之一、北京大学民商法教授尹田表示:\\“如果业主的公摊面积里包括了车库,车库就理所当然的属于业主,不适用物权法里的约定原则了。” 尹田表示业主花了钱,就有权利明确知道公摊面积的具体部分和内容。开发商应该提供这个内容,房管局也应该公示 。 如果开发商将公摊面积据为己有,再卖给业主,这就是商业欺诈。公共配套电梯、道路、公共停车位、会所、学校、幼儿园、物业管理用房、水池、通道、天顶、绿地、花木、广场、下水道等。不公摊,但一般认为会摊入购房成本。 小区的停车场、会所、幼儿园以及小区的所有建设都是在该小区总投资造价里面,房屋建造价格已经包括了小区的停车场、会所、幼儿园以及小区的所有建设费用。如果说小区的停车场、会所、幼儿园是开发单位的,那就是:我用你的钱在你的地上建了我的物业。你同意吗?

Ⅶ 尹田的介绍

现任北京大学法学院民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教育部法学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及重庆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Ⅷ 名单就是最高人民法院中哪些专家参与了物权法的起草

《物权法》有九个起草人杨立新教授、尹田教授、孙宪忠博士、梁慧星教授、王轶教授、李显冬教授、王利明教授、杨景宇教授、江平教授、

Ⅸ 民法通则 合同法 物权法的起草人都有谁

应该是人民代表大会起草通过,比如宪法是1982年人大起草通过的..

以前,都是人大自己出法律,不过现在,邀请法律专家加入编写法律中

Ⅹ 有谁知道《物权法》起草人的名单,我主要想了解其中最高人民法院的人员名单。

《物权法》有九个起草人
杨立新教授、
尹田教授、
孙宪忠博士、
梁慧星教授、
王轶教授、
李显冬教授、
王利明教授、
杨景宇教授、
江平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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