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刘艺
A. 刘艺的行业成绩
在《行政法学研究》、《现代法学》、《社会科学家》等期刊中发表专业论文六篇,有两篇被人大复印资料转载。参与编写的教材和工具书有王连昌主编《行政法学》、孙宁华主编《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精要与依据指引》等,并多次参加宪法行政法研讨会。现任教于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行政法教研室,主讲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外国行政法、行政程序法课程。主要研究领域是外国行政法、行政程序制度、行政诉讼制度。

B. 屈文生的代表性成果
二、代表性成果(专/译著类,中英双语目录)1.屈文生:《从词典出发——法律术语译名统一与规范化的翻译史研究》,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Wensheng Qu, Research from Dictionaries: Translation History of Legal Terms in China. Shanghai: Shanghai People’s Press, 2013.2.屈文生:《普通法令状制度研究》,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Wensheng Qu, A Study of Common Law Writs. Beijing: Commercial Press, 2010.3.何勤华、屈文生、崔吉子主编:《法律翻译与法律移植》,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Qinhua He, Wensheng Qu & Jizi Cui. Legal Translation and Legal Transplantation. Beijing: Law Press, 2014.4.乔治·斯当东著:《小斯当东回忆录》,屈文生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Sir George Thomas Staunton. Memoirs of Sir George Thomas Staunton, Bart. (1856). Translated by Wensheng Qu, Shanghai: Shanghai People’s Press, 2014.5.Randolph N. Jonakai, The American Jury System. co-translation, Translated by Wensheng Qu, Song Ruifeng, and Lu Jia, Beijing: Law Press China, 2013. 伦道夫·乔纳凯特著:《美国陪审团制度》,屈文生、宋瑞峰、陆佳译,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6.Sir John Macdonell, Edward Manson, The Great Jurists of the World. co-translation, Translated by Qinhua He, Wensheng Qu, and Rong Chen, Shanghai: Shanghai People’s Press, 2012.麦克唐奈、曼森著:《世界上伟大的法学家》,何勤华、屈文生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7.Edward Jenks, Law and Politics in the Middle Ages. co-translation, Translated by Wensheng Qu and Haitao Ren,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Press, 2010.甄克斯著:《中世纪的法律与政治》,屈文生、任海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8.Frederich G. Kempin, Historical Introction to Anglo-American Law. Translated by Wensheng Qu, Beijing: Law Press China, 2010.坎平著:《盎格鲁—美利坚法律史》,屈文生译,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9.John H. Wigmore and various European authors, A General Survey of Events, Sources, Persons and Movements in Continental Legal History. Translated by Wensheng Qu, Shanghai: Shanghai People’s Press, 2008.梅特兰等著:《欧陆法律史概览:事件,渊源,人物,运动》,屈文生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 三、代表性成果(教材类)1.《法律英语阅读与翻译教程》(屈文生、石伟主编),上海人民出版,2012年。2.《法律英语核心术语:实务高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年。3.《法律英语核心术语:实务基础》,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4.《看绝望的主妇,学地道美语》,机械工业出版社,2007年。5.《看绝望的主妇,学美语高频词》,机械工业出版社,2007年。6.《看绝望的主妇,品美国文化》,机械工业出版社,2007年。7.《看Friends,学地道美语》(第1分册),机械工业出版社,2006年。8.《看Friends,学地道美语》(第2分册),机械工业出版社,2006年。8.《看Friends,学地道美语》(第3分册),机械工业出版社,2006年。9.《法律英语》(第二版),机械工业出版社,2005年。10.《法律英语》(与刘艺工教授合编),机械工业出版社,2003年。 四、承担主要项目及获奖1.上海市“曙光学者”荣誉称号。2.上海市第十二届哲学与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著作类一等奖。3.全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2008年度优秀论文一等奖。4.华东政法大学校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5.中国法律文化研究成果奖二等奖。6.霍英东教育基金会第十四届高等院校青年教师基金基础性研究课题资助项目。7.《中英中美不平等条约翻译史研究(1842-1943)》获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立项。8.《法律术语译名统一与规范化研究》获国家哲学与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立项(已经结项)。9.《近代法律辞书的编纂、修订与创新》获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立项。10.《中法西传”与“西法东渐”的历史反差研究》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研创新重点项目立项。11.《大陆及台港澳汉译法律词语比较研究》获上海市语委2012年十二五规划项目立项。12.《清末民初法律辞书编纂研究》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项目立项(已经结项)。 五、近期主要学术交流1.2014年10月,组织召集第二届中国翻译史高层论坛学术会议2.2014年6月, 第四届法律、翻译与文化国际研讨会(LTC4)大会主席3.2013年11月,召集“中国法学的外译与外国法学的汉译”专家研讨会(华东政法大学)4.2013年10月,主持东政法大学翻译本科专业建设研讨会、上海中青年翻译学者论坛(华东政法大学)5.2013年5月,参加香港中文大学翻译研究中心主办的“19至20世纪初翻译与东亚现代化国际研讨会(香港中文大学)6.2013年6月,受邀参加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和西南政法大学共同主办的“启蒙与近代以来中国法治进程”学术研讨会(西南政法大学)7.2012年11月,首届中国翻译史高层论坛(四川大学、西南科技大学)8.2012年6月,第二届法律、翻译与文化国际研讨会(香港理工大学)9.2012年5月,中韩建交20周年 中国近代法制研讨会(韩国首尔大学)10.2011年7月,参加山西召开的曙光学者会议 11.2010年11月18日,亚洲法律信息网络年会并作“全球化过程中的中国法律教育:整合式的本地化路径”学术报告12.2010年3月 “中国法律英语教学与测试”研讨会并作主题发言(北京外国语大学)13.2009年11月16日 美国总统奥巴马与中国青年对话会(上海科技馆)14.2009年8月 商务印书馆、光明日报和华东政法大学外国法与比较法研究院共同主办的“中国近代法学作品翻译与引进”学术研讨会暨《新译日本法规大全》首发式(上海) 六、英文简历Qu Wensheng is Professor and Deputy-Dean of the School of Foreign Languages of 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hereinafter ECUPL). He holds a Ph. D. in law, and is a Postdoctoral Research Fellow at Nanjing University. His research lies in the areas of Common Law History, Legal Translation History, Legal lexicography, and Legal English Teaching and Testing. He finished his undergraate studies at Inner Mongolia Polytechnic University, with majors in English Language & Literature and Law. He entered Law School Lanzhou University in 2001, where he received his Juris Master (J. M.) degree. He obtained his Ph. D. in law in 2009 at ECUPL. He has authored over 40 articles for Historical Review, China Translators Journal, Shanghai Translators Journal, Lexicographical Studies, etc.. In 2011, the Commercial Press published his monograph A Study of Common Law Writs. He has translated five law works into Chinese, and they are A General Survey of Events, Sources, Persons and Movements in Continental Legal History, Historical Introction to Anglo-American Law, Law and Politics in the Middle Ages, Why Am I Still Depressed?, and The Great Jurists of the World. He has been awarded a grant for Shu Guang Scholars by Shanghai Ecation Development Foundation, and a grant by National Social Science Foundation.

C. 安乐死有哪些参考文献
以权利推定理论为根据进行了论证 ;后一问题 ,则主要从社会实证的角度做答。研究的主要目的是论证自愿安乐死的合法性 ,同时也希望通过一种论证方案的展开来确定安乐死研究的理论支撑点。1047添2444加50
D. 1873年法国布郎格(阁或者戈)案件对我国行政制度的启示
你上图书馆找一下这本书,里面有详细的案例以及分析的。
《外国行政法新论》
作 者: 姬亚平
I S B N: 7562024634
页 数: 248
开 本: 16开
封面形式: 简装本
出 版 社: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03-8-1
定 价: 18元
这本书提到这个案例的年份是1783年。
我还找到了CHRISTINE CHAIGNE在西南政法大学作演讲的记录,他也提到了这个案例,希望能对你有帮助。
我非常感谢学校的接待和欢迎,非常感动!我很高兴很多学生,这样压力小些。我非常喜欢学生,学生喜欢提问题,我在法国也碰到很多来自重庆的学生,交谈很多,他们都很能干。今天讲的是判例在法国行政法中的作用和法国行政法的自治问题。
特征:1、法国行政法是一个独立的体系 2、主要是判例法体系
1权力的分立来自于法国大革命,主要是为防止旧制度的贵族院对行政的干预。1970年有一项法律至今有效:永远的司法与行政分离,规定司法法官不能干扰行政,只是防止司法法官对行政事务的干预,这样就分出两种法官:一种是司法法官,一种是行政法官。最高行政法院成立,并在拿破仑时代得到发展。由于最高行政法院的成立带来两种法院体系,他们各自行使职权。1873年的布朗格判例,国家不能援引私法,因为私法是调整私人之间的关系。那时,拿破仑法典在行政领域不再适用,该判例决定只有行政法院能够裁定行政事务,这是行政司法的诞生。所以说法国行政法是独立的。
2、法国行政法主要是判例法。
行政法的建造花了两个世纪,所以非常难以理解,比较灵活,可以适应各种情况,可以适应时代的发展解决新问题。这就带来这么一个问题:法官的裁定是否能够成为法律呢?两者是否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呢?
我们已谈过法官是法律的创造者。在法国,对这个问题很敏感,很难认可,因为我们有权力分立原则。在拿破仑法典第五条说过“法官不能创造法律”,三权是严格区分的。我们不希望法官有立法权,但行政法官例外,最初并没有成文法,因此,由法官提出基本原则和基本理论。法国行政法官要解决行政和公民间关系,保证行政的进行。当行政法官和法律发生冲突时,他不能创造法律。最早关于行政人和被行政人之间并没有限制的法律。
法国行政法官创造法律有两个条件:
① 创造法律只能在案件中,而不能象议会那样有广泛的立法权。
② 要遵重法律传统和私法中的原则。
他们要了解许多判例、案例,并了解公务、公产等,所有这些概念都是法国行政法的渊源—不完全是行政法官的判例,还包括其它机构,如宪法委员会制定的原则也是渊源。
例如 1984年判定在学校里教师的独立性。
这些原则最早由法官提出,又由法律确认。比如说:进入公职的自由平等、法律面前的平等,以及迁徙自由、工商自由,这些都是法国行政法的原则。
现在主要是判例法,但成文法越来越多了,这也是因为欧洲法的影响。法国行政法的规则是由行政法院来作出。行政法官不能违反议会立法,行政法是在立法之下的,当这个行政法院创造法律时,都要提出创造的基础和依据。宪法委员会常对其进行纠正。行政法官对作出的决定必须作出书面的解释。现在由许多成文的法律文件限制法官权力。一些法官更主要是在技术规范方面作出规定。法官在裁决时更多是对法律的解释和适用。由于我们坚持分权原则,所以法官创造法律有些尴尬,法官更多的应该是适用法律。
另外,因为我们是大陆法系,所以更多地适用成文法。
要补充的是法学理论的作用:
因为用理论这个词很难概括其意思的,我们一般译为“理论学说”,源自拉丁文,指教育。这个观点是被允许的人表示出来的观点。既是他说的,也是他写的,也是他个人的,就是学说。有些法学教授也就造法了。当然也包括行政法官、法律实施者。学说是他们在实践和解释法律。这是我们在谈到判例时,还应注意学说对法国行政法的作用。
例如法国最高行政法院的决定很短,但评论却很长,可以是由几个教授作出,并可能不同,然后一并公布出来。这些评论对法官的决定做出解释、阐述,也许这些评论已超出法官所想到的东西。法官一个判决作出后,还要参照评论,评论很重要。有时是围绕判例有些超出了,在杂志上发表,对立法都有影响。法国行政法从起初来说主要是判例法,学说也起到很重要的作用。
(三) 提问
杨明成教授:过去的法国行政法是一个独特的部门,由独立的行政法官来行使。最近发生了很大变化,现有变成一个普通法的趋势,请作更多介绍?
CHAIGNE:不能说行政法变成普通法了,这是一家一言。现在通说还是说是独特的部门,公法的精神与私法精神完全不一样,方式也不一样,推论也不一样。在法国,说真正的法是私法,真正的法学家是私法学家,私法来自于罗马法,很优秀。但我认为研究公法的也是法学家。
刘艺:欧盟中只有一个私法法院,对法国造成什么影响?
CHAIGNE:涉及到25个成员国,不怎么涉及到行政法,没有采纳法国的模式,法国的法律与大革命关系太密切了。欧盟只有一个私法法院,法国要无条件接受欧盟条约、判决、判例,对法官来说没什么问题。在今天是不是还有必要划分公私法呢?关于涉及到行政的合同,在讲课时和私法合同两个,这就是影响之所在。
刘艺:那是否是法国的独特性逐渐走向普通法的趋势呢?
CHAIGNE:个人认为短时间不太可能,这个是观念的问题,比如我就不太懂私法。
刘艺:关于法律学说,当前德国等国家都强调起作用,在法国的判例,由政府专员的解释,也有学说的解释,对立法与法官判案有多大的影响?怎样形成一个确定的方式?
CHAIGNE:法学院学生以后将成为法律工作者,在学校学习时,就要学法律、案例,特别是有评论的案例。学生们通过看这些,就清楚了学说的解释。在引用判例以外,很重要的就是教授的学说。形成了学说和法官间的对话,将会影响法官和立法者。只不过还是有独特的行政法官来行使而已。
刘艺:您的解释是一种观念,但我希望的是具体机制,学说没有机制性的作用,只是对人心的作用。我已经得到了答案:在民主的观念指导下,思维模式的不同。
夏馆长:法国与英美在判例法的区别?
CHAIGNE:教义是次要的渊源。这是一个很大的问题,两个法系是完全不同的。2006年了。是不是还有必要区分这两大法系?区别这两个法系的话,英美法系自12世纪以来已形成了自己的模式的特点,他们一开始就没有成文法,都是判例。在12世纪时,英美法是一种公法,在那时法官只能判跟国家利益有关的案件,只能根据判例,在法国可以推翻先例,但也要参照。
杨:行政法院的管辖?经济的私有化和自由主义对法律有很大影响,尤其是行政法院,受案范围怎么确定?
CHAIGNE:行政法自治不像以前那么明显了。区分的标准:由行政当局做出的决定,行政当局的决定都是受案范围。公共行政只能追求公法上的利益,依据也只能是公法,而不是私法上的问题。
(四) 学生提问时间
1、 在行政之初时,行政判例体系确定以前,判例在行政诉讼中的作用?
CHAIGNE:当然也有判例等级的规范,因为有许多行政法院,但只有一个最高行政法院,行政法院、行政上诉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层级越高,判例就越重要。一般把判例都称为法。
王:为什么形成了判例的体系,是由什么原因引起的?
CHAIGNE:主要是立法原因,在法国大革命期间,司法法官没有能力审理行政案件,司法法官源于罗马法而来。
周蓉:既然法国可以推翻判例,判例没有约束力?
CHAIGNE:学生到行政法院的事情是个个案,如果很重要的话,也可以上升到法律的约束力。
张问娟:在判决成为判例过程中,如何衡量其标准?
CHAIGNE:一般来说判决只涉及到当事人,这也是法国法区别于英美法的地方。除非是最高行政法院作出的判决,才有可能成为判例。以前的判决成为渊源,现在越来越少,成文法变多。
彭小玲:法国大革命中,法国人民如何确立起导致公私法分立精神的确立?法国大革命中有怎样的因素导致了公私法分立的精神?
CHAIGNE:法国大革命后产生的三权分立,之前议会的权力过大。历史的因素已经不存在了,司法法官是罗马法的传统,在那个时候不存在行政法,最早源于设置了特殊的法官,创造了新的法律。
同学:法官在处理案件时必须保证公益,是否是先就偏向了行政机关?那又如何做出公正的判决?
CHAIGNE:行政法官在有公益私益时站在中间,他要监督行政机关的活动是不是维护了公共利益,是不是遵循了法律,出发点是保护人民的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