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范大学彭新林教授
㈠ 彭新林的介绍
彭新林,北京师范大学国际反腐败教育与研究中心秘书长、研究员12,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3、硕士生导师。北京师范大学法学博士(刑法),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后(刑事诉讼法),中共中央编译局政治学博士后4(当代中国政治),英国牛津大学犯罪学中心访问学者。52010年7月-2013年7月,先后在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中共北京市纪委、北京市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挂职。6兼任中国法学会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长沙理工大学法学研究所特约研究员等职。

㈡ 友和妈妈掉进火场,男子救出女友,为什么还是犯罪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教授、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彭新林说,甲对他母亲有法律上的救助义务,也有能力救助,但没有救助,所以应该追究刑事责任。他分析:甲对女友只有道义上而没有法律上的救助义务,所以如果先救其母,女友死亡的,不构成犯罪,反之,如果先救女友而母亲死亡的,构成不作为犯罪。
㈢ 转账24小时能准时到账吗
是的,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六部门23日联合发布《防范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通告》。

通告要求,自12月1日起,个人通过银行自助柜员机(ATM)向非同名账户转账的,资金24小时后到账。据悉,此举是为了防止电信诈骗。
不过,有人认为,转账资金24小时后到账太不方便,将影响正常工作生活。但专家认为,转账24小时到确实不便,但能杜绝诈骗也值了。
据澎湃新闻报道,中国信息安全研究院副院长左晓栋、北京师范大学刑法研究所副所长彭新林表示:“就这一招就可以大大提高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的效率,极大减少该类犯罪的发生,保护公民财产不受损失。”
从目前的案例来看,受害者基本上没有在24小时后才发现受骗的,往往是钱转出去后就发现受骗了。出台这一措施,受害者即使受骗,也可以在足够多的时间内报案处理,把转账撤回。
㈣ 我想了解醉驾140可以免于起诉吗
一般不能。
属于醉酒驾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涉嫌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并处罚金,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不起诉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个是犯罪情节轻微,一个是不需要判处刑罚。
目前来看,只要发生醉驾都很难不起诉。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一百七十七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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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第二款、第四款规定: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2010年4月1日启用的新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中规定,饮酒或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一次性扣12分。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醉酒驾驶者,处15日以下拘留,暂扣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驾驶证,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醉酒驾车的判定标准:酒精含量大于(等于)每100毫升血液中80毫克/的行为属于醉酒驾车。 根据国家《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80毫克的驾驶员即为酒后驾车,80毫克以上认定为醉酒驾车。
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
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有关调查显示,2009年全国查处酒后驾驶案件31.3万起,其中醉酒驾驶4.2万起。
现行的刑法规定了重大交通事故、交通肇事后逃逸等行为的量刑标准。
2011年2月26日,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将飙车、醉驾列入犯罪行为。修正案第二十二条规定: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㈤ 催收人员群发侮辱短信给通讯录所有人,请问可以起诉吗
1、催收人员群发侮辱短信给通讯录所有人,可以起诉,但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如下: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5)北京师范大学彭新林教授扩展阅读
法院起诉流程如下:
1、原告起诉;
2、法院受理后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法院在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审理;
4、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并公告;
5、法庭调查阶段包括: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
6、法庭辩论包括: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7、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8、判决宣告。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㈥ 落水先救谁入司考 火灾为救女友没救母亲犯罪吗
救女友而不救母亲这不仅从道德上来讲要受到谴责,而且法律上也会要受到追究。反之,只会在道德上受到谴责,法律没有规定对女友的义务,除非是妻子。
㈦ "女友和妈妈掉进火场,男子救出女友,为什么还是犯罪
从法律上说,先救谁“合适”呢?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教授、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彭新林说,甲对他母亲有法律上的救助义务,也有能力救助,但没有救助,所以应该追究刑事责任。他分析:甲对女友只有道义上而没有法律上的救助义务,所以如果先救其母,女友死亡的,不构成犯罪,反之,如果先救女友而母亲死亡的,构成不作为犯罪。
㈧ 刑法修正案(九)如何体现反腐败法
“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九)”)在反腐败制度建设方面有什么重要修改和完善,对中国的反腐败会有怎样的促进作用?”这是8月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闭幕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记者们提出的第一个问题。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郎胜表示,刑(九)进一步完善了我国惩治腐败犯罪的法网,完善了有关制度,加大了对这类犯罪的惩处。
那么,刑(九)相关条款是怎样体现惩治腐败犯罪法网“严密”性的?接下来,将会为反腐败工作带来哪些影响?日前,记者采访了有关专家学者。
“数额+情节”
更能体现罪责刑相适应
在8月29日的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臧铁伟介绍,刑(九)进一步完善了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将以前规定的单纯的“数额”标准,修改完善为“数额+情节”标准,更符合实际情况,能更好地做到罪刑相适应。
“对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修改,使其更具弹性,体现了立法的科学性。”9月6日,北京师范大学国际反腐败教育与研究中心秘书长彭新林在接受记者专访时表示,现行刑法过于突出数额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没有考虑实践中的一些具体情形,导致罪刑不相适应。
彭新林分析说,1997年刑法修改时确定的5000元起刑点,与我国自古以来“计赃定罪”的立法传统有关。但是在实践中,这一具体标准早已脱离实际,而且也会令公众产生“量刑不公”的质疑。比如,“为什么受贿500万元的与受贿2000万元的,判处的刑罚一样?”“为什么有的贪官受贿几百万元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有的受贿几千万元只是死缓?”
“在单纯数额标准之下,人们很容易忽略犯罪情节,如是否对国计民生产生恶劣影响,是否有索贿情节,是否抗拒、干扰调查,是否拒不认罪等。”在彭新林看来,“数额十情节”的弹性标准确立后,更能体现罪责刑相适应,也更有利于贯彻宽严相济政策。
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表示,“数额十情节”的定罪量刑标准充分体现了十八大以来对待腐败的“零容忍”态度,即无论贪污受贿数额多少,只要情节严重,就要受追究;在打击腐败和量刑时,可以避免一些争议和误解;非常重视腐败的后果和影响,能提高反腐败力度,也让腐败分子减少侥幸心理。
“‘数额+情节’标准,也符合国际反腐大趋势。”庄德水表示,国际上对腐败行为也不规定基本数额标准,而是综合考量结果。从现在反腐败发展趋势来看,一些利益输送、新的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可能具体金额少,但危害日益加大,对此应加以严惩。否则有的官员觉得自己没有拿到那么多钱,就不会受到惩处。
根据刑(九),起刑点在个案中可能会高于5000元,对此该怎么看?“威慑作用不会减弱。”彭新林说,以往的5000元和现在是不同的,人们对社会危害性的衡量标准也不是一成不变的。而且,在“数额十情节”标准下,同样的贪污受贿数额,但是情节比较严重的,可能比以往处罚得更重。刑(九)对贪污受贿定罪的二元、弹性标准,更科学、更有威慑力。
“终身监禁”
让“巨贪”把牢底坐穿
刑(九)草案三审稿新增一大亮点,即对重特大贪污受贿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犯罪分子,增加规定“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该内容被保留至表决稿并获通过。
“这不是一个新的刑种,它的对象只是针对贪污受贿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在具体执行中的一个特殊措施。”臧铁伟在新闻发布会上强调说。
“这在我国刑法史上是一大突破,将载入史册。”刑(九)草案三审时,任茂东委员对“终身监禁”内容表示肯定。这一内容,源于部分常委会委员的建议。草案二审时,针对重特大贪污受贿犯罪,王其江委员建议增加终身监禁刑罚,赵白鸽委员建议对此进行专题讨论。
三审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以下简称“刑法室”)曾就在刑(九)中规定“终身监禁”等问题召开座谈会。最高检、公安部赞成死缓不得减刑的规定,认为对严重犯罪可以起到震慑作用。与此同时,刑法室也通过外交部致电我国驻美国、英国、加拿大、德国、日本、韩国、俄罗斯等11国使馆,了解这些国家终身监禁的立法和实施情况。调研发现,在已经废除死刑的国家,终身监禁就是最严厉的刑罚。该11国法律都规定有终身监禁或无期徒刑。
“‘终身监禁’就是‘不许他出来’,相当于死刑,但基于人性的尊重又没有剥夺其生命。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相信威慑力会很大。”西安交通大学廉政研究所副所长李景平在接受记者专访时表示。
李景平分析说,司法实践中,一些贪官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或者无期徒刑,但是过不了多久就可以通过减刑、假释得以重返社会,“这是老百姓对反腐效果不满意的根本原因之一,也让一些贪官有了‘越狱’的侥幸心理。”
“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也有利于实现罪刑相适应,让受贿数额不等的人的刑期产生差别。”李景平说。
“刑法中明确写入‘终身监禁’,这在建国以来还是第一次。”庄德水告诉记者,规定“不得减刑、假释”,是终身监禁落到实处的双保险,一方面可以加大对腐败分子的威慑作用,另一方面可以减少我国死刑的负面压力,更好地开展国际追逃。
彭新林认为,“终身监禁”体现了严厉惩处腐败的方针,高压反腐会成为常态。同时也体现慎用死刑精神,发挥了死刑替代措施的作用,对潜在的腐败犯罪分子有遏制威慑作用,“想到没有出来的希望了,心理震慑会很大。”
严惩行贿
让“围猎”者“赔了夫人又折兵”
深圳商人徐某等通过向国家工作人员陈某行贿30万元、向对水务局相关官员有影响力的市民张某行贿70万元等手段,接近、拉拢水务局相关官员,违规向该市一水库倾倒残渣余土。后法院依据刑法修正案(七),认定陈某、张某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并追究刑事责任。但对徐某的行贿行为,法院仅认定其向陈某行贿30万元构成行贿罪,而对其向张某行贿70万元的行为则未定罪量刑。
这是发生在2009年的一则案例。在今年11月1日刑(九)施行后,类似徐某行贿张某这种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近亲属等特定关系人行贿的行为,也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庄德水表示,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是近年来滋生的腐败现象,一些行贿中介“围猎”官员无效的时候,会转而向官员身边的人,如亲属或司机、秘书等工作人员进行利益输送,如高薪聘请、重金送礼、合作经营等,以“曲线”行贿的方式达到目的。“刑(九)的这一条款相当于切断了行贿渠道,压缩了行贿犯罪的空间,对行贿人将给予沉重打击。”
记者看到,刑(九)对行贿犯罪增加了财产刑,在每一档量刑中新增“并处罚金”。“这是让行贿人‘赔了夫人又折兵’的一项惩处。”庄德水认为,很多行贿人是为了不正当利益和需求才行贿,现在让他经济上受损、无利可图,相当于切中要害。
李景平也表示,很多行贿人行贿目的是获取更高收益,如果给予单纯的自由刑,其财产没有损失,从经济学的角度讲不利于遏制寻租行为发生。而有了财产刑以后,通过计算成本和收益,会遏制一部分人的行贿行为。
此外,刑(九)还严格了行贿犯罪从宽处罚的条件。依据现行刑法第390条,行贿人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九)则规定,被追诉前主动交待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受访专家一致认为,对行贿人加大惩处力度,是从源头上打击腐败,从而防止腐败发生的有效手段。那么,对行贿人“免除处罚”门槛的提高,是否会给司法实践带来挑战?
“这对司法机关办案会有一定的压力,这就要求我们采取更有效的策略来获取犯罪证据。”庄德水表示,一方面加大对犯罪官员的惩处,另一方面加大对行贿犯罪空间的压缩,“两头掐,才能真正减少腐败增量。”
“程序上的要求,应该服从于司法的实质正义。”庄德水表示,换个角度看,刑(九)的这一修改,也是倒逼侦查机关、司法机关提高反腐败查案能力,不依赖口供,更多依靠书证、物证等客观证据。
“受贿犯罪具有特殊性,特别是一对一的受贿犯罪人不供述的时候,行贿人如果不指控,会给侦查带来挑战。”彭新林分析说,但是刑(九)的修改也并不是说行贿人指控了受贿人就没有回报,还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有重大立功等表现时还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参考:网页链接
㈨ 杭州莫焕晶因放火罪一审被判死刑了吗
2月9日上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莫焕晶放火、盗窃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开庭宣判:莫焕晶犯放火罪判处死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两罪并罚,判处死刑。放火罪是什么样一个罪名?量刑上有哪些考量?

刑法中关于放火罪的规定,主要是第114条和第115条。其中,114条规定的放火罪是基本犯,115条规定的放火罪是结果加重犯。
彭新林解释说,第114条的意思是实施了放火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造成人员伤亡,重大公私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适用第115条,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莫焕晶放火、盗窃一案,适用的是刑法第115条。彭新林说,本案中,莫焕晶的危害后果极其严重,造成四人死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符合刑法第115条结果加重犯规定,依法可以适用死刑。
杭州中院一审判决认为,虽然莫焕晶归案后能坦白放火罪行,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彭新林对此分析,虽然莫焕晶有从宽情节,是否要从轻,要受其行为整个社会危害性的制约。在这个基础上,再分析其从宽处罚情节与刑罚轻重调节作用的大小。综观全案分析,莫焕晶所具有的从轻情节对刑罚轻重调节的整体作用力要明显弱于所具有的从重情节,从整体上无法降低其放火犯罪行为的严重的社会危害程度,因而是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的。
“正是如此,我认为一审判决基于莫放火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莫判处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定罪正确、量刑适当。”彭新林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