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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生导师郭明瑞

发布时间: 2022-01-11 11:49:31

Ⅰ 吉林大学宪法与行政法学2014年参考书目

1《法理学》(第四版)张文显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2《刑法学》(上、下)李洁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3《民法》(第三版)郭明瑞、房绍坤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版;
4《民法总论》李建华、蔡立东等编著,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
5《宪法》(第三版)周叶中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年版;
6《新编行政法学》崔卓兰主编,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
7《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五版)》,姜明安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年版;
8《合同法》马新彦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

Ⅱ 有想考吉大的民商法专硕的没,专业课应该看什么书

以下是由启道考研为你收集和整理
1《法理学》(第四版)张文显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2《刑法学》(上、下)李洁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3《民法》(第二版)郭明瑞、房绍坤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版;
4《民法总论》李建华、蔡立东等编著,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
5《宪法》(第三版)周叶中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年版;
6《商法学》(第三版)范健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7《中国法制史》(第二版)曾宪义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8《新编行政法学》崔卓兰主编,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
9《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五版)》,姜明安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年版;
10《刑事诉讼法》(第三版),陈光中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年版;
11《经济法》(第三版)杨紫煊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年版;
12《环境法学》吕忠梅主编,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13《国际法》(第二版)白桂梅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14《国际私法学教程》吕岩峰主编,吉林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15《冲突法》丁伟主编,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16《国际经济法概论》刘世元主编,吉林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17《国际经济法》(第二版)陈安主编,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18《军事法原理》周健主编,法律出版社;
19《劳动法》(第三版)王全兴著,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20《犯罪学要论》张旭著,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21《民事诉讼法》(第三版)江伟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

Ⅲ 郭明瑞的个人履历

郭明瑞,男,山东招远人,汉族,1947年9月出生于招远。
1954年至1960年在本村上小学
1960年开始在招远第一中学上中学
1966年正当高中毕业之际,适值“文化大革命”开始,失去了参加高考的机会,因而高中毕业后回家乡务农(并不是上山下乡的知识青年)。
1969年3月应征入伍到部队服役,历时6年
1975年退役回乡后,曾干过一段合同工,后到一所中学任民办教师。
1977年恢复高考后当年参加高考被录入北京大学法律系法学专业学习。在大学期间受到了良好的教育
1981年底本科毕业后又留北京大学法律系任教,从而受到中国一些知名学者的指导。由于在大学阶段,就在李志敏教授的指导下翻译发表了原苏联学者拉普捷夫的《论苏维埃经济法》,以及许多原苏联民法与经济法学者论争的一些资料,从而对民法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并确立了以民法为自己的研究方向。
1991年考取了中国人民大学博士,师从赵中孚教授在职攻读博士学位。
1995年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学位。
1985年在北京大学被评为讲师,同年9月为支援烟台大学建设,也为解决两地分居,调烟台大学任教。1988年评为副教授
1992年评为教授。在烟台大学曾任教务处副处长,法律系副主任、主任等职。
1999年4月-2007年11月任烟台大学校长、党委副书记。现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顾问、山东法学教育研究会会长。
2006年5月至今兼任山东省知识产权研究院院长。
2011年9月,受聘成为山东大学一级教授。

Ⅳ 吉大2018刑法学硕士参考书有变化吗

吉大2018刑法学硕士参考书没有变化,参考书目如下。

刑法学考研初试科目

①101政治

②201英语一或202俄语或203日语

③625综合(法理学、犯罪学、刑事诉讼法学)

④825中国刑法学,专业课参考书目:《法理学》张文显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刑法学》(上、下)李洁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民法》(第二版)郭明瑞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犯罪学要论》张旭著,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4)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生导师郭明瑞扩展阅读

吉林大学基本介绍

吉林大学是教育部直属的全国重点综合性大学,坐落在吉林省长春市。吉林大学是国家一流大学建设高校。

学校学科门类齐全,下设46个学院,涵盖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等12大学科门。

学校师资力量雄厚,有教师6624人,其中教授2218人,博士生指导教师1618人。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10人,双聘院士51人,哲学社会科学资深教授7人,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20人,“万人计划”入选者39人,国家级教学名师7人。

学校现有国家重点实验室5个,国家工程实验室1个,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6个,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1个,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6个,教育部重点实验室12个(其中包含2个筹建的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5个,其他行业部委重点实验室21个。

学校现有6个校区7个校园,校园占地面积611万多平方米,校舍建筑面积276万平方米。学校在珠海市建有珠海校区,占地面积5000亩。学校图书馆各类藏书757万册,已被确定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和世界银行的藏书馆。


Ⅳ 论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

单方法律行为说

此说认为,悬赏广告的性质本质上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而不是合同,广告人对完成指定行为的人单方面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而不需要完成指定行为的人做出有效的承诺。理由如下:第一,采用单方法律行为说,只要广告人发出了悬赏广告,不需要他人表示同意即能发生法律效力,广告人应当受到广告的约束。如果行为人不知道广告人发出了悬赏广告而完成了广告中指定的行为,该人仍能取得对广告人的报酬请求权,而广告人不得以该人不知广告的内容为由而拒绝给付报酬。广告人应受广告的约束,悬赏广告一经发出,不得随意撤回。第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完成广告所指定的行为后,也可以对广告人享有报酬请求权。第三,任何人完成广告中所指定的行为都将是一种事实行为,而不是具有法律意义的承诺行为,这样只要行为人完成了广告中指定的行为即享有报酬请求权,而不必准确判定在什么情况下是有效承诺以及承诺的时间问题,可以极大地减轻行为人在求偿时的举证负担。第四,采用单方法律行为说的主张,可以避免行为人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避免因行为人在对方不履行给付报酬的时候而拒绝完成广告指定行为的弊端。

合同性质说

此说认为悬赏广告的性质是契约,即合同性质。悬赏广告是广告人以不特定的多数人为对象发出的要约,只要某人完成指定的行为即构成承诺,双方成立合同。完成广告行为的人享有报酬的请求权,广告人负有按照悬赏广告的约定支付报酬的义务。该说已成为理论界的通说并运用于实务操作。

单方法律行为说的一个很大的弊端在于,广告人只要发出了悬赏广告,就必须受该广告的约束。即使是在行为人完成悬赏行为之前,广告人也不得随意撤销,这就限制了广告人基于实际需要变更其意思表示的权利。合同性质说认为悬赏广告是一项针对不特定人的要约,在行为人完成指定的行为之前,还可以根据实际的需要撤销要约,一旦行为人完成指定的行为即构成承诺,形成合同关系,就要受到双方达成的协议的制约,再变更广告上的内容即构成违约,这样可以较好的维护和平衡双方的利益。

悬赏广告是实践合同,承诺要件为行为人完成悬赏广告上要求的行为,即凡是完成悬赏广告所指定的行为的一律认为是有效的承诺,将行为作为承诺的标准。基于此,学者所担心的“不知道悬赏广告的行为人将无法承诺”和“承诺举证困难”的问题就不存在了。关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所完成的行为,可以通过立法技术予以解决,立法上只需规定只要具备民事权利能力且具有一定的识别能力的人所完成的行为,就具有悬赏广告行为人的资格。并且虽然悬赏广告的性质是合同,但行为人并不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前提是合同已经有效成立,而悬赏广告发出后,行为人只有在完成广告中规定的行为之后合同才能成立。这时承诺和履行合同同时完成,承诺和履行是一个行为,所以根本无需担心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问题。

Ⅵ 钟秀勇提到的中国大陆民法学的最好的王毅是谁

一、钟秀勇提到的中国大陆民法学的最好的是王轶教授,是梁慧星最为出色的学生。王轶,河南镇平人,民法学博士、教授 、博士生导师,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

二、主要著作有:

1、《物权变动论》,王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2、《民法原理与民法学方法》,王轶,法律出版社,2009年11月版。

3、《新合同法原理与案例评释》,王轶(副主编),吉林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4、《合同法新论·分则》,郭明瑞、王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5、《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王轶,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6)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生导师郭明瑞扩展阅读

一、钟秀勇,国家司法考试业内名师,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学博士,主编《民法》系列教材,2016成立北京瑞达成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是北京瑞达成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独家签约主讲教师。著有《三校名师讲义》等法考培训教材。

二、我国迄今为止的民法学研究,在总体上呈现出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过分侧重制度性研究,并且在进行制度性研究的过程中过分依赖法律的逻辑分析方法,由此导致了以下两个典型的缺陷:第一个典型缺陷是“自说自话”;第二个典型缺陷是“自我封闭”。

三、民法学界必须要致力于建构以下两个学术平台:其一,民法学界应当致力于建构中国民法学内部的学术平台,民法学者对相关问题所进行的讨论,能够进行有效的交流和沟通,能够进行有效的批评和检证。其二,民法学界应该建构起民法学与民法学以外的其他法学学科,与社会科学乃至自然科学进行良性沟通和交流的学术平台。

Ⅶ 想考人民大学的民商法硕士

我是人大的。希望帮到楼主。
民商法要有前景还是读到博士,似乎除了人大没什么更好选择了吧。
的确最近人大的某些法学学科倒退了,管理上要求也不严格。
但毕竟师资在那里,或者说,别的学校,更差。。。

Ⅷ 父亲和女儿的共同财产赠予女儿交一半赠予费

“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
赠与
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这种行为的实质是财产所有权的 转移。赠与行为一般要通过法律程序来完成,即签订赠与合同(也有口头合同和其它形式)。法律术语称这种合同为诺成性合同,顾名思义就是只要“承诺”就可以“成立”。基于该合同的诺成性,赠与人做出意思表示时虽未实际取得但将来可以取得的财产,也可成为赠与合同的“标的”。赠与,是指既不需要付息也不需要还本,是“标的”单方面转移。

分析
赠与虽然不可能成为社会中财产所有权移转的主要形式,也起不到直接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作用,但在现代社会,赠与仍具有相当的社会意义:赠与一方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社会财富平衡分配;另一方面,赠与可以沟通赠与双方当事人的感情,进而融洽社会气氛,减少社会矛盾。赠与合同是典型的无偿合同和单务合同,即赠与人无对价而支付利益,受赠人不负担任何对待给付义务既可获得利益,这一合同关系导致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严重违反公平和等价有偿的交易原则。因此,为均衡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赠与合同的立法中,立法者都尽可能采取措施优遇赠与人,
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是在赠与合同成立后,
赠与公正过程
赠与物交付之前,赠与人得基于自己的意思表示撤销赠与的权利。《合同法》第186条规定了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即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其目的就是赋予赠与人与受赠人达成合意后法定要件实现前以悔约权,使赠与人不致因情绪冲动,思虑欠周,贸然应允将不动产等价值贵重物品无偿给与他人,既受法律上的约束,遭受财产上的不利益。

赠与人权利
由于中国《合同法》把赠与合同的性质规定为诺成合同,即赠与人与受赠人一旦达成合议合同即告成立,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赠与人对受赠人有要求其履行的权利。一般情况下,诺成合同是不允许当事人享有任意撤销权的,但由于赠与合同为无偿单务合同,受赠人为纯获利益者,赠与人并不能从受赠人处取得任何财产代价(即使是附义务的赠与,所附的义务也不是赠与合同的对价义务),在赠与合同成立后,若不许赠与人撤销赠与,则即使赠与人因一时冲动、思虑不周而为赠与的的意思表示,也须负担履行赠与合同的义务,这对赠与人要求未免过于苛刻,有失公允。(房绍坤、郭明瑞主编:《合同法要义与案例析解》(分则),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11页。)故应准许赠与人在一定条件下反悔,对赠与人的约束应较双务合同弱一些。基于此,凡采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观点立法的国家,均赋予赠与人以任意撤销权,以保护赠与人的利益。?
2.任意撤销权行使的条件?
因任意撤销全依赠与人之意思表示,如无一定的条件限制,则赠与合同缺乏应有的约束力,对受赠人也是不公平的。故各国民法多为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设定一定的限制条件。可以说,此种撤销虽名为任意,但也不完全尽然。为了保护受赠人的利益,中国《合同法》第186条对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规定了一定的条件,主要是时间条件和范围条件。
法定撤销权的三种情况:
(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受赠人如果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时,这表明,赠与合同赖以存在的感情基础将不复存在,与之相适应,赠与合同也将失去存在意义,因此,法律赋予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何谓严重侵害,我国合同法并未明确予以界定,造成实践操作中的困难。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规定受赠人的行为须为应受刑法处罚的程度,若仅为一般侵权行为而不构成犯罪,则不发生赠与人的撤销权。但考虑到赠与合同的单务性、无偿性等特点,凡是受赠人实施的、足以危害赠与合同赖以存在的感情基础的任何行为,均为此处的严重侵害行为,不仅包括受赠人对赠与人及其近亲属实施的犯罪行为,而且也包括受赠人对赠与人及其近亲属所实施的严重有损道德名誉等行为。至于受赠人的近亲属的范围,应与《民法通则》和有关的司法解释确定的近亲属范围相同。包括赠与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孙子女和外孙子女。?
(2)受赠人对赠与人负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赠与人可以依法行使撤销权。这里的扶养应是广义上的扶养,包括扶养、抚养和赡养三种类型。但这里的扶养是指法定的扶养还是既包括法定的扶养也包括约定的扶养?有学者认为,受赠人对赠与人的抚养义务既可以是法定的,也可以是约定的。这是由赠与人撤销权的立法目的决定的。如果仅仅把此处的扶养义务限定为法定的,势必会限制和剥夺赠与人通过行使撤销权来保护其权利。此处的扶养应仅指法定的扶养,因为我国合同法对于受赠人不履行约定义务在第192条第1款第3项中已作了专门规定,负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是指:一是存在受赠人不履行对赠与人抚养义务的事实,二是此事实是在受赠人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而不履行所致。如果受赠人在没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而不履行则属于客观上不能,表明受赠人主观上并无不履行的故意,在此赠与人不能行使法定撤销权。?
(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一定的负担,接受一定的约束。而受赠人如果不按约定履行该负担的义务,是一种对自己诺言和对赠与人意愿的违背,从某种角度上讲,也是有损赠与人的利益的。为此,法律特别赋予赠与人以法定撤销权。从合同法角度来讲,不履行约定的义务包括完全的不履行、迟延履行、不适当履行等,其中完全不履行包括拒绝履行和根本违约两种情况。在这两种情况下,赠与人行使法定撤销权没有争议,但在不完全履行或者部分履行的情况下,能否行使撤销权呢?对此,我国合同法没有予以界定。笔者认为,如果将受赠人的部分不履行或者轻微违约行为也包括在不履行的范围之内,则赠与人动辄就行使撤销权,实际上等于赠与合同对赠与人无任何约束力,受赠人也将因为部分履行而易于受到损害。但如果在部分履行的情况下,不允许赠与人行使撤销权,则对赠与人来说也是不公平的。因此,笔者认为,在受赠人部分不履行约定义务的情况下,应允许赠与人享有与受赠人不履行义务部分相适应的部分撤销权,这样既能维护赠与人的意志和利益,也可以避免赠与人法定撤销权的滥用。
法定撤销权的行使主体及行使期限
行使主体:(1)赠与人(2)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
行使期限:
(1)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2)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赠与的法定撤销与任意撤销的不同之处:
第一,撤销赠与须依法律规定的事由;
第二,只要具备法定事由,不论赠与合同以何种形式订立以至经过公证证明,不论赠与的财产是否已交付,也不论赠与是否属于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性质,享有撤销权的人均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合同
赠与合同(英文名contract of gift)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地送给受赠人,受赠人同意接受的合同。赠与合同可以发生在个人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相互之间。赠与的财产不限于所有权的移转,如抵押权、地役权的设定,均可作为赠与的标的。

赠与合同一般性质
双方行为
赠与合同须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如果赠与人有赠与的表示,但受赠人并没有接受的意思,则合同仍不能成立,故与馈赠这种单方行为不同。
诺成行为
多数国家承袭罗马法的传统,规定赠与合同在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告成立,不必等待交付赠与物,即为诺成行为。但根据中国的司法实践,赠与合同必须交付赠与物后方能成立。仅有将要赠送某项财物的预约,不能认为赠与合同已成立。在交付赠与物前,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即为实践行为。
无偿行为
原则上受赠人并不因赠与合同而承担义务,故为单务合同。
第一,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是指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得由赠与人依其意思任意撤销赠与合同。但在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中,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合同。
第二,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赠与合同中,赠与地产的权利转移之后,赠与人即丧失了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的权利。

赠与公证
赠与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产权人将个人所有的财产无偿地赠送给他人的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办理增与公证由赠与人住所地或赠与行为发生地公证处受理。赠与不动产的,也可由不动产所在地公证处受理。
赠与公证
办理赠与公证申情人应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赠与人的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通行证复印件);
赠与书;
赠与物清单及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存单等;
赠与物为共有财产的,应提供共有人同意将财产赠与他人的书面意见;赠与物为集体所有的,应提交该集体组织成员同意赠与的书面意见;赠与物为全民所有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赠与的文件;

婚娶赠与
婚娶赠与是指夫或夫的家长对其所为的赠与,此制度兴盛与帝国时期,由于按市民法的规定无夫权婚姻中的夫妻彼此不能发生继承的关系,如果妻先于夫而死或婚姻因妻子的过失而解除,则夫可取得妻的嫁资。反之,如果夫先死或婚姻因夫的过失而解除,则妻就没有相等的权利。设定婚娶赠与为的是平衡这种不公平的状态,又因基督教严禁离婚,维护家庭组织的稳定,于是婚娶赠与又和嫁资一样,也发生补助家庭和日常开支的作用,因此,逐渐形成家长也为儿子设定婚娶赠与的责任。查士丁尼时,婚娶赠与在实质上已经是嫁资的相对物,并明确规定和嫁资一样,家长又设定的义务且不因儿子的解放而免除。
婚娶赠与在后来历史发展中没有什么影响,但是,罗马法中有嫁资所体现的财产分离制度则一直保存在现代欧洲,虽然他不象各种习惯上的财产共有那样普遍实行。

赠与税
指以赠与财产为对象而课征的一种税。它是财产税的一种。征收赠与税,主要是为了防止财产所有人为逃避遗产税,生前将其财产赠与他人。为此,许多国家通常采取遗产税和赠与税同时课征的制度。

相关法律
中国合同法在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中只是规定了赠与人应当在附义务的范围内对赠与的财物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瑕疵担保义务,但并未规定赠与人在这种情况下的撤销权应否受到限制。有学者认为,除法律规定不得撤销以外,赠与人可行使撤销权,但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受赠人可在所履行义务范围内请求赔偿,因为在此范围内赠与双方形成对价关系。
赠与房屋交易与权属登记公开运行流程图
《合同法》第195条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本条规定实际上赋予了赠与人穷困之际的不履行权。本来,根据诚实信用的原则,赠与合同在基于双方的合意成立以后,就具有约束赠与人的效力,无论其财产发生何种变化,他都应当依约履行,但是由于赠与合同毕竟具有不同于一般双务合同的单务性,“舍己为人”、“燃烧自己,照亮别人”的道德准则作为对常人的要求毕竟过高。因此,在赠与人的财产状况恶化之时,法律本着人之常情,特创设“穷困之际的不履行权”以使赠与人“先行自谋,而后谋人”、“先己后人”。由此可见,赠与人的“穷困之际的不履行权”实乃“同情弱者之一种道德化之规定”。

Ⅸ 中国人大民商法考研需要看哪些参考书目

(一) 教材
※中国人民大学2006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参考书目
〖法学院参考书目:一、法学参考教材,请根据报名专业的考试科目,选用: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 (以最新的版本为佳),曾宪义教授主编的二十一世纪系列法学教材。〗

1,王利明主编:《民法》,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出书仓促,因此谬误甚多,但由于是指定教材,而且也有自身体系特点〗
2,王利明主编:《民法》,普通高等教育“十五”国家级规划教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5月版;〖是最新的教材,且体系较为新颖,实在值得注意!!〗
3,范健主编:《商法》(第二版),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第2版;〖内容比较完善,适于作参考书〗
4,赵旭东主编:《公司法学》,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内容有一定理论深度和新颖性,比较适合用于考研公司法的准备〗
5,刘春田主编:《知识产权法》(第二版),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知识产权法》教材基本上都是一个模子刻出来的,除了总论,其他部分基本相同〗
6,郭明瑞、房绍坤编著:《继承法第二版。〖内容介绍比较详细,基本覆盖所有历年试题,在有些出乎意料试题的覆盖率上有上佳表现,别忘了,郭明瑞先生是人大兼职教授,房绍坤先生是王利明的博士,都是王党成员,出题以他们的书作参考不奇怪〗

※建议参考:魏振瀛主编:《民法》,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有个别王利明《民法》照顾不到的地方(如99年“基金会法人”),魏振瀛《民法》均有涉及,足见此书较全面和系统〗

(二)专著
有条件者可买王利明老师的《民法总则研究》、《物权法论》、《合同法研究》、《人格权法研究》、《侵权行为法研究》[不过这些砖头确实很贵,大家慎重选择]〖这些书中要看什么?主要看与书中内容相同,但书中介绍不详细的(比如公信原则),个别虽有新颖性(比如取得时效),但是不属于超纲离谱的制度论述,也在关注之列〗

(三)其他资料
1,主要就是近三年的《人大复印资料•民商法学》〖看什么:1,人大老师的文章一定要看;2,其它学校的民商大家的文章要看,比如江平、梁慧星、王保树、崔建远等;3,一段时间内大家都在讨论的问题,有N多文章发表在同一期或连续几期的,如公司法的改革内容,在03年复印资料第7期、第10期又有专题研讨,其中就有04年试题——“独立董事”(王保树的论文:《竞争与发展:公司法改革面临的主题》,人大复印资料第10期,第73页)〗
2,叶希善主编:《法学硕士考研复习指南•民商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8月第2版。〖是我们同学编的,之所以推荐它,有两点理由:1,对专业热点的把握比较全面;2,各校的历年试题比较新颖,解析比较到位,而且列了参考书目〗

(四)相关网站
1, 首先,是“中国民商法律网”的BBS中的“考试相关”版,网上的民商研友有“不上‘考试相关’,考试难如成仙”之说,足见其重要性;〖主要看上面的学习方法讨论,大家也可以把自己学习中的疑问在上面提出,网站上的版主会热心提供帮助的〗
2, 其次,是www.fxky.com,即“法学考研网”;〖上面试题量最多、最全面,而且还后少量心得体会,唯一缺憾是bbs一直没有火起来〗
3, 最后,是“考研加油站”论坛中的“法学”专版中的“中国人民大学专帖”。〖其中的旧资料比较全面,但比起民商法网的bbs的信息来说还是少了很多,不过大家可以参考

Ⅹ 请问什么是二级教授,教授最高级别是几级,谢谢

二级教授是教授职称中的稍次于一级教授的级别,被评定为二级教授的教授一般都是学界上临近泰斗级的人物,即各高校、研究所等主要负责人等。教授最高级别是一级。

教授岗位分一至七级,高校教师的岗位分为13个等级。一级教授、二级教授、三级教授的区别:

一级教授:

是教授职称中的最高级别,被评定为一级教授的教授一般都是学界泰斗级人物,即院士级别。按

照规定,一级教授基本上只有院士才能达到相关的评定标准,故自然科学相关学科较多,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学科一级教授较少。

二级教授:

是教授职称中的稍次于一级教授的级别,被评定为二级教授的教授一般都是学界上临近泰斗级的人物,即各高校、研究所等主要负责人等。

按照规定,二级教授基本上只有在相关领域取得重大贡献者才能达到相关的评定标准,所以自然科学相关学科也较多,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学科二级教授也较少。

三级教授:

是教授职称中的就显得较为普遍的教授级别,被评定为三级教授的教授一般都是学界上工作时间较长也取得一些突破的正教授,即各高校院长、学科负责人、市骨干、青年精英、研究所从事多年的研究员等。

因为三级教授的评定要求没有那么多,所以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学科三级教授要相对多一些。

拓展资料:

设定意义:

长期以来,我国没有设立人文社会科学院士制度,造成了人文社科一流学者与理工科一流学者在津贴、住房、学术研究条件等方面待遇的较大差别,客观上给社会科学发展带来了许多不利影响

2009年5月20日对于从事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学者来讲,这是一个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日子。中国人民大学大学在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率先开展一级教授试点工作,

14名人文社会科学学者被聘为一级教授,打破了一级教授岗位只能由两院院士获得的历史,意义非同寻常。

中国人民大学校长纪宝成认为,所有的理念,都要通过行为来落实,通过制度来保障。对人文社会科学的重视也不例外。

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文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同样重要。要从制度层面来真正扭转“重理轻文”,落实“四个同样重要”,从而为人文社会科学的繁荣发展和文科高等教育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

高校教学科研岗位普遍分为13个等级,最高为1级,最低为13级。这是改革开放以来高校首次进行教师岗位等级评级。

然而,在此之前能够成为一级教授的均是两院院士,人文社科类教授没有机会获得一级教授岗位。在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率先开展一级教授聘任的试点工作,是完善职称评审制度的一种探索和努力

一级教授 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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