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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法学系周教授

发布时间: 2022-01-12 12:30:03

㈠ 如何处理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不实的情况

根据《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

第十三条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二)漏报、少报的;

(三)隐瞒不报的;

(四)查核发现有其他违规违纪问题的。

《规定》对违反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的责任追究作出明确:

一是规定领导干部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漏报少报、隐瞒不报或者查核发现有其他违规违纪问题的,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

二是规定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把查核结果作为衡量领导干部是否忠诚老实、清正廉洁的重要参考,充分运用到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等干部工作中。

三是规定组织(人事)部门和查核联系工作机制成员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对违反工作纪律、保密纪律或者在查核工作中徇私舞弊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北京大学法学系周教授扩展阅读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

第三条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本人婚姻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

(一)本人的婚姻情况;

(二)本人持有普通护照以及因私出国的情况;

(三)本人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因私持有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以及因私往来港澳、台湾的情况;

(四)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

(五)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或者虽未移居国(境)外,但连续在国(境)外工作、生活一年以上的情况;

(七)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从业情况,含受聘担任私营企业的高级职务,在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以及在国(境)外的从业情况和职务情况;

(八)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领导干部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规定所称“移居国(境)外”,是指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

第四条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

(一)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

(二)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为所有权人或者共有人的房产情况,含有单独产权证书的车库、车位、储藏间等(已登记的房产,面积以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为准,未登记的房产,面积以经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为准);

(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等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的情况,包括投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以及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等的情况;

(六)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在国(境)外的存款和投资情况。

本规定所称“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领导干部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抚养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本规定所称“股票”,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发行、交易或者转让的股票。所称“基金”,是指在我国境内发行的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所称“投资型保险”,是指具有保障和投资双重功能的保险产品,包括人身保险投资型保险和财产保险投资型保险。

参考资料:网络-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

㈡ 法学界有哪些名人多介绍!

1、江平:
中国著名法学家,1930年12月出生,浙江宁波人,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民商法学博士生导师。1948年至1949年就读于燕京大学新闻系。1951年入莫斯科大学法律系,1956年毕业回国进入北京政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前身)任教。1983年至1990年历任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校长。是七届全国人大常委、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1988年至1992年任中国法学会副会长。2001年10月12日,被授予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称号。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待遇。
江平教授被收入英国剑桥世界名人录并被收入中国多种版本的著名学者、著名法学家名录。
2、陈光中
浙江永嘉县人。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名誉主任。1930年4月23日生,浙江永嘉人。著名法学家、法学教育家,新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的开拓者和重要的奠基者。1952年7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2001年,被中国政法大学授予终身教授称号。
曾任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和中国法学会副会长,现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
他长期致力于刑事诉讼法学、证据法学、中国司法制度史和国际刑事人权法的研究,为培养法学高级人才,发展诉讼法学特别是刑事诉讼法学,改革和健全中国刑事司法制度,加强刑事司法人权保障,开展国内外诉讼法学交流做出了卓越的贡献。
3、贺卫方
贺卫方无疑是中国当今法学界最有影响力的法学家之一。1960年7月生,山东省牟平县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1982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学院(法学学士),1985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1985年起在中国政法大学任教并主持《比较法研究》季刊编辑工作。1995年调至北京大学法律学系任教。1992年被聘为副教授,1999年被聘为教授。1993年6-7月美国密执安大学、1996年6月-1997年1月哈佛法学院访问学者。担任北京大学司法研究中心主任,兼任全国外国法制史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比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等社会职务。
4、王利明
王利明,男,1960年生,湖北仙桃人,中共党员,新中国第一位民法学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学学科评议组成员兼召集人,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九届、十届、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九届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委员,十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十一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全国人大财经委委员,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委员会委员,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2014年1月15日,中国人民大学校党委原副书记、原副校长(兼)王利明接任常务副校长。
5、梁慧星
1944年1月16日生,四川青神人。中国著名民法学家,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法学研究》杂志主编,中国社会科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四川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山东大学博士生导师。2008年担任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主席团成员)、第十一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1966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学院(现西南政法大学);1981年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院,获民法硕士学位。1990年国家人事部授予“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
曾担任职务:第十届全国政协委员,第十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主席团成员),第十一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合同法》起草委员会组长、《物权法》、《侵权法》、《民法通则》起草组核心成员。1990年被国家人事部授予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1999年起担任第四届及第五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员;2003年担任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届全国委员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曾任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届特邀咨询员、公安部第二届特邀监督员,山东大学法学院院长等职;2007年担任中央政治局《物权法》专题讲座主讲人。主要著作包括:独著:《民法》、《民法总论》、《中国民法经济法诸问题研究》、《民法学判例与立法研究》、《民法解释学》、《裁判的方法》、《法学学位论文写作方法》等;合著:《合同法》、《经济法的理论问题》、《民法债权》、《物权法》、《中国物权法研究》、《中国民法典草案附理由》等;主编:《民商法论丛》、《中国民商法专题研究从书》等。

㈢ 如何客观评价北京大学法学院凌斌教授的学术水平

凌斌,北京大学教授、法学博士。2010年,北京大学仇皓然奖教金;2007年,北京大学优秀博士论文二等奖。
科研成果
编辑
论文:“界权成本问题”,《中外法学》,2010年第1期;
“村长的困惑”,《法律与政治评论》,2010年第1期
“改造我们的教学”,《中国大学教学》,2010年第1期;
“疑难案件中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法律与社会科学》,2009年第5卷;
“孝公难题的法治要义”,《法制与社会发展》2009年第四期;
“中国法学三十年:学科断代史的定量研究”,《开放时代》2009年第八期;

学术探讨(3张)

“中国法学三十年:主导作品和主导作者”,《法学》2009年第六期;
“走向开放的中国心智”,《读书》2009年第一期;
“中国人文社会科学三十年(1978-2007):一个引证研究”,《清华大学学报》2009年第一期;
“肥羊之争:产权界定的法学和经济学分析”,《中国法学》2008年第六期;
“形成和克服中国当代信用危机的市场机制”,《陕西师范大学学报》2008年第四期;
“现代危机与政治实践:托克维尔的历史救赎”,《北大法律评论》2008年第二期;
“革新法治的孝公难题”,《法制与社会发展》2008年第三期;
“法律与自由——《沙堡监狱》与《阿甘正传》的一个法哲学思考”,《清华法学》2008年第三期;
“思想实验与法学研究”,《法学》2008年第一期;
“商鞅战秋菊:法治转型的一个思想实验”,《北大学报》2007年第五期;
“法治的两条道路”,《中外法学》,2007年第一期;
“寻求和谐法治——当代中国法治的反思与探索”,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学位论文,2005年;
“中国主流法学引证的统计分析”,《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第三期;
“立法与法治:一个职业主义视角”,《北大法律评论》,2004年第六辑第二期;
“普法、法盲与法治”,《法治与社会发展》,2004年第二期;
“法学翻译批评的病理学进路”,《清华法学》,2003年第四辑;
“南街村:改变中的‘乡土社会’”,《中国社会科学季刊(香港)》,2000年秋季卷;
“作为技术的意识形态——以南街村为例”,北京大学法学院学士毕业论文,2000年
评论:
“德先生、赛先生与蜜思劳:解读贺卫方的‘上书’——以孙志刚案为契机”,《法律书评》,2004年第二期;
“评《运送正义的方式》”,《中国学术》,2003年第四辑;
“洞悉法律的多维视角——读波斯纳《法律理论的前沿》”,《法律书评》,2003年第一期;
“洞穴里的微光——读波斯纳《性与理性》”,《清华法学》,2003年第二辑;“评《超越法律》”,《中国学术》,2002年第一期

㈣ 北京大学法学院民商法教授谁最权威

没有最权威。。。。。

㈤ 中国政法大学的知名校友有哪些

1、学界校友:
郑成思、贺卫方、王人博、王保树、陈瑞华、江平、陈光中、张晋藩、李德顺、应松年、王名扬、潘汉典钱端升、胡建淼、王裕国、陈明华
2、政界校友(在职):
热地全国常委会副委员长中央政法干校毕业
沈德咏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法大研究生院诉讼法专业毕业
张耕最高人民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北京政法学院法学基础理论专业毕业
王秀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鲍绍坤中央政法委副秘书
沈春耀全国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法大研究生院国际法专业毕业
王胜明全国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
朗胜全国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
赵大程司法部副法律系本科毕业
陈训秋司法部副
郝明金监察部副
赵岸青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纪检组长
强卫青海省省委中央政法干部管理学院毕业
袁纯清山西省省委法大研究生院学专业毕业
1、中国政法大学简称法大、政法大学。是一所以法学为特色和优势,兼有学、社会学、历史学、经济学、管理学等的学科协调发展的中央部属高校。
2、是国家“211工程”、“985工程”优势学科创新平台重点建设大学、首批入选“2011计划”高校。同时为国家111计划立项建设的全国重点大学。学校是全国唯一拥有法治建设与人才培养基地的高校,是中国最著名的法律、学院校,被誉为“中国法学的最高学府”。
3、学校位于首都北京市,现有海淀区学院路和昌平区府学路两个校区。其中,学院路校区是学校的研究生院所在地,昌平校区是本科生、中欧法学院所在地。
4、中国政法大学是中央部属高校,一所以法学为主体,兼有文学、史学、哲学、经济学、教育学、管理学等多学科的教育部直属的全国重点大学,为全国75所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之一。

㈥ 周炳琳的周炳琳教授的一生

1931年秋,蒋梦麟卸任教育部长时,亲自签发公文任命他自己为北京大学校长。蒋对周发出“回母校系忙”的邀请。他欣然同意,回到北京大学任经济系教授和法学院院长,法学院下设法律、政治、经济三学系。这时,刘树杞任北大理学院院长,尚缺文学院院长人选。蒋梦麟和周炳琳一起去苦苦劝说胡适任北大文学院院长,终于得到胡适的应允。(《胡适日记全编》第6卷第 152页)
1937年春,经蔡元培推荐,周炳琳出任南京政府教育部常务次长。在任期间,遇到国民党中央党部强迫北京各大学解聘进步教授之事。他认为大学应有一定的学术自由,聘不聘教授的权力应归大学校长,作为上级的教育部只能撤换校长,而不能解聘教授,顶住了党部的这一无理要求。在任期间,他曾给曹禺的剧作发奖,鼓励青年作家。解放后,曹禺和巴金结伴来到北大教授宿舍看望周,对周执弟子之礼,十分尊敬。
抗战爆发后,他建议北大、清华、南开三校迁往长沙,成立临时大学。他的夫人魏璧是长沙人,他们比较熟悉长沙的情况。他和王世杰部长商定,指定张伯苓、梅贻琦、蒋梦麟为长沙临时大学筹备委员会常务委员,并“派令张伯苓、蒋梦麟、梅贻琦、杨振声、胡适、何廉、周炳琳、傅斯年、朱经农、皮宗石、顾毓绣为筹备委员。”他经手办理了有关的各种公函和派令等文件。
1938年临时大学迁往云南昆明,并更名为国立西南联合大学。大学常委会聘请周炳琳为总务长。这时周虽已辞去教育部常务次长的职务,却又奉命整顿中央政治学校,因而推辞了联大总务长的职务。
1949年2月28日,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管制委员会接管北京大学,次日他致函汤用彤校务委员会主任,要求辞去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等行政职务,专任经济系教授。1963年他因病住入北京医院,医治无效,于 10月 24日逝世,享年71岁。他的治丧员会由何香凝任主任委员。周恩来等党和国家领导人送了花圈。骨友安放在北京八宝山革命公墓。
节选自张友仁先生所著《周炳琳教授的一生》

㈦ 周旺生教授的资料

周旺生简介

(一)基本情况

周旺生,北京大学教授;
国家重点学科法学理论专业博士生导师;
北京大学立法学研究中心主任;
北京大学优秀中青年学术骨干;
国家教委跨世纪优秀人才;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建设顾问;
中国法理学会副会长。
获国务院特殊贡献专家奖励。
1989-1990年在澳大利亚墨尔本大学作访问研究。
1994、1995、1996、1999年分别在香港作短期讲学。
1996-1997年在美国伊利诺依斯大学作访问研究。

(二)专业特长

周旺生主要从事立法学和法理学的研究和教学。
在国内率先创建立法学学科并取得成功。
迄今已发表约600万字著述。包括自著、合著著作30余部;论文80 多篇,其中在《中国法学》、《法学研究》、《北京大学学报》等国内核心刊物发表万字以上长篇论文 30 多篇。
主持多项国家级和省部级科研项目。
主编多本全国统编高等学校法学教材。
为北京大学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并为高级法官培训班、硕士学位研修班、政法大学、清华大学以及其他诸多院校和国家机关,讲授立法学、法理学、立法学专题研究、法理学专题研究、当代中国立法研究、中国法理学研究、法学经典著作解读、比较立法制度等十多门课程。讲授生动深入,深受学生欢迎。

(三)社会实践

在从事科研和教学的同时,周旺生积极参与国家法制建设,担任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河北省人大常委会等省级人大常委会顾问或咨询委员,特别是积极参与中央和地方的立法活动,为一系列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作出了富有成效的努力,促成了这些法律、法规、规章的出台。例如在国内外产生重大影响的作为中国硅谷基本法的《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的制定,就是由周旺生担任首席顾问、专家组组长、起草小组副组长的。

(四)学术主张

周旺生的研究证明了这样几点:中国现代化的主体工程,除应包括长久以来人们所追求的"四个现代化"以外,还应包括法治现代化。没有法治现代化,不可能真正实现其他现代化。观察世界上发达国家走向现代化的过程,可以看到它们的发达程度通常总与它们的法治现代化的程度成正比。现代社会有两个不同于以往社会的显著标志:经济实行市场化、政治实行民主化。而这两化都需要法治来保障。也就是说,现代社会最鲜明的标志集中到一点,就是实行国家和社会的法治化。中国要建设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必须实现由人治向法治的转变,建设法治国家。而无论是经济市场化、政治民主化,还是国家法治化,首先要有好的制度建置。这种制度建置在中国国情之下特别表现出对立法的需求。由此就要有好的立法研究。在这种基础上,周旺生系统阐明、论证了如何在中国国情之下加强立法和立法研究,构建了中国立法学体系,就立法改革和完善提出一整套建设性的对策和大量具体建议。
主张改革完善中国法学研究的方法和进路,是周旺生所特别关注的。他在自己的研究中发现和注意到一系列赖人寻味的现象。二十年来中国法学和法律制度建设的确取得重大进展,在与国际先进法律文化和法律制度连接或向其学习的过程中作出许多努力。但有意思的是,中国法学在研究西方例如美国的法律学说和法律制度时,所注重所着力推介的主要是其判例法学说和判例法制度,然而中国法律制度建设的实际生活在与西方例如美国发生连接时,所注重所着力借鉴的主要是其成文法律制度及其经验。中国法学理论研究与法治实际生活的疏离,使得周旺生提出改革完善中国法学研究的方法和进路的种种观点和对策。他还进一步以英国人边沁的成文法学说未能在其本土获取实践价值却在欧洲大陆结出丰硕果实、德国人萨维尼的学说即便影响一时却未能使德国法制按照其所指引的方向运行这样一些著名的历史事实,佐证了法学研究最重要的价值准则在于法学能够为法治实践生活所选择所应用,而不是与法治实践生活相疏离或为法治实践生活所摈弃。

(五)主要贡献

周旺生把立法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建设,被认为是具有开创性的事业。他于1988年出版国内第一部《立法学》,为立法学在我国崛起发挥了奠基作用。1994年推出60万字的长篇论著《立法论》,提出、研究和阐述了中国立法理论和实践中亟待解决的一系列重大新问题,拓宽、深化和推进了国内的立法研究。他的研究既填补了中国法学体系的空白,促进着法学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和法学研究方法论的变革,又对在中国实现立法的科学化、完成市场经济向中央和地方提出的全新而繁重的立法任务、并进而建设现代法治国家,有重要意义。他构造的包括三要素的立法学体系,为后来的立法研究提供了典范化的模式。他的立法研究,被认为代表着国内先进水平。
周旺生的理论研究成果受到广泛的重视和采纳。国内关于立法问题的研究著述,很少没有引用周旺生著述的。从中央到地方的立法实践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关注周旺生的立法研究。周旺生本人更经常被邀请或被聘任为立法顾问、立法专家参与立法实践。由周旺生担任专家组组长和首席顾问的中关村立法,引起了国内国外的广为关注,作为中关村立法主要成果的《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在制度建置方面所采取的一系列创新性的举措,正在产生日渐深刻和明显的影响,对中央和其他地方立法有种种先行意义和直接借鉴的价值。

(六)获奖情况

周旺生在科研和教学领域取得的成就,受到多方面的奖励和表彰。主要有:
1988年获北京大学首届优秀青年科研成果奖一等奖;
1991、1994年两获北京大学和美国安泰集团光华安泰优秀科研成果奖;
1992年获北京市高校哲学社会科学中青年优秀成果奖;
1995年获第二届北京大学学报优秀论文奖;
1995年获全国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
1991-1992学年度获北京大学优秀教学奖;
1993年获司法部颁发的首届育才奖;
1994年被评为北京大学优秀中青年学术骨干;
1995年被评为北京大学最受欢迎的教师;
1996年获北京大学优秀教材奖;
1996年获国务院特殊贡献专家奖励;
1999年被评为国家教委跨世纪优秀人才。

(七)主要著述

周旺生的主要著作有:
(1)《立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
(2)《立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
(3)《规范性文件起草》,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8;
(4)《立法学》(全国统编教材,主编),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2000年再版
(5)《立法学教程》(主编),法律出版社1995
(6)《立法:原则·制度·技术》(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
(7)《当代中国立法》(国家八五重点项目第四卷主编),民主法制出版社1998
(8)《西方法学名著评介》(合著),辽宁人民出版社1986
(9)《西方法律思想史》(合著),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
(10)《法理学》(全国律师专业统编教材),合著,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
(11)《法理学研究》( 国家七五重点项目,合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
(12)《中国法制四十年》(合著),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
(13)《中国法律制度》(合著),三联书店(香港)有限公司2000
(14)《法理学》(全国高校核心课程教材),副主编,高教出版社2000
(15)《法理学》(主编),法律出版社2000
(16)《立法研究》(第1卷,主编),法律出版社2000
(17)《立法研究》(第2卷,主编),法律出版社2001
(18)《中关村立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

周旺生的主要论文有:

(1)"论完善中国法的内部结构" 《中国法学》1989·6
(2)"论法律但书" 《中国法学》1991·4
(3)"法理学变革与立法学发展" 《中国法学》1991·6
(4)"论中国法案起草的过程和步骤" 《中国法学》1994·6
(5)"关于中国立法程序的几个基本问题" 《中国法学》1995·2
(6)"论中关村立法的创新性品格" 《中国法学》2001年·4
(7)"立法学体系的构成" 《法学研究》1995·2
(8)"论现行中国立法体制" 《北京大学学报》1989·3
(9)"关于立法规划的几个问题" 《北京大学学报》1993·3
(10)"法的概念界说" 《北京大学学报》1994·2
(11)"中国立法改革:法治、体制、决策" 《北京大学学报》1995·5
(12)"论国务院立法的几个问题" 《法学评论》1988·2
(13)"论创建中国社会主义立法学" 《法学评论》1988·6
(14)"中国法制理论四十年检讨"(上) 《法学评论》1989·5
(15)"中国法制理论四十年检讨"(下) 《法学评论》1990·6
(16)"论立法规划的基本原则" 《法学评论》1993·2
(17)"应当重视立法基本概念的研究" 《法学评论》1994·2
(18)"论立法规划的分类" 《行政法学研究》1993·3
(19)"关于地方立法的几个理论问题" 《行政法学研究》1994·3
(20)"'法的制订''法的拟订'的使用和界说" 《法学》1993·8
(21)"立法规划权限划分和编制规程" 《政治与法律》1993·1
(22)"论中国地方立法的地位" 《政治与法律》1994·5
(23)"论法的总则部分构造" 《政治与法律》1995·3
(24)"法、法律、法规诸概念使用形式改革 " 《法学杂志》1993·5
(25)"中国立法五十年"(上)(下) 连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0·1、6
(26)"立法质量与质量立法" 《立法研究》2000·1
(27)"论立法法与它的历史环境" 《立法研究》2001·2
(28)"论中关村园区的制度建?quot; 《政法论坛》2001·4
(29)"论中关村园区的涉外法律制度" 《法学论坛》2001·4
(30)"ESSENTIAL PROBLEMS ON THE LEGISLATIVE PROCESS IN CHINA"
INTERNATIONAL SYMPOSIUM ON LEGISLATION,BEIJING,1995

(八)承担项目

周旺生近年主持的国家级和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有:
(1)中国立法与中国立法学 国家教委九五项目
(2)中国立法体制与立法程序研究 国家社科项目
(3)立法学 司法部九五项目
(4)中关村立法研究 北京市重点项目
(5)中国立法质量研究 国家教委跨世纪人才项目
(6)当代中国立法研究 国家八五重点项目
(7)法理学(副主编) 教委九五重点教材(核心课教材)
(8)当代法理学理论学说研究 北京市十五重点项目
(9)法律援助研究 北京市重点项目

(九)通讯地址

讯址:北京大学法学院
邮编:100871
电话:62752094
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㈧ 北京大学法学院哪个教授国际商法比较好

5所政法类专业抄院校(中政、西政、华袭政、中南政、西北政),加上北大、人大、、吉大、浙大、中山等新老文科或综合大学的法学院,以及一批优秀的财经类法学院校(中央财经,上海财经,东北财经,对外经贸大等),以后还会有一流的外语类法律硕士院校(如北京外国语大学,海洋类大学等,华中区的武汉大学与中南财经政法等,都是比较受欢迎的;另外,国家法学布局不仅仅考虑政法类大学以及全国法学人才培养基地,本省也有法学强校,如果主要考虑在本省就业,几乎每个省都有一所较好的文科院校专门替本省培养法律人才,如海南大学,云南大学,兰州大学,郑州大学为例:北师大整体的牌子实力名气不小,但它毕竟还是师范类院校,学校类型与法学并无渊源;北师大法学一般,人大一批超一流的刑法学教授跳槽来北师大使得有一定发言权,但北师大法学毕竟历史不长,影响力有限,何况优势的刑法学还不是热门法学学科;更重要的,北京虽然是法学人才需求的中心地带,但这里集中了中国超一流的法学院,有文理综合的北大,有纯文科的人大,有政法类的中国政法大学与公检法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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