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王欣教授
1. 北京嘉利来案件的全过程
提起嘉利来,业界几乎无人不知,尽管这个被称为“大坑”的项目目前已高出地面百余米,但它横卧10年所带来的“后遗症”,却依旧没有开出一个明确的“药方”。
七月流火,一向沉稳的穆军显得格外烦燥与郁闷。这位一直想为“嘉利来大坑”讨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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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的董事长,已身心憔悴。
一路波折
1995年初,北京市食品工贸集团总公司(现名二商集团)、北京恒业房地产综合开发经营公司与香港嘉利来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中外合作合同,成立了北京嘉利来房地产有限公司,共同开发位于北京亮马河商圈的嘉利来世贸中心项目。该项目毗邻昆仑饭店、燕莎友谊商城,处于著名的涉外商务圈中心区域。
北京嘉利来房地产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为1200万美元,投资总额为3000万美元。据合同约定和主管部门北京外经委(现商务局)的批准,二商集团负责办理开发项目场地条件及拆迁,恒业公司负责办理公司登记注册、办公条件、土地征用和开工手续等,香港嘉利来公司负责缴纳全部注册资金及筹措投资总额与注册资金之间的差额。三方分别拥有合作项目32%、8%和60%的股份权益。
北京嘉利来房地产有限公司成立后,香港嘉利来公司截至1995年11月共出资1225万美元,其中包含6500万元人民币折合的771万美元。
1996年9月,经香港嘉利来公司担保,合作公司与韩国大宇公司签订了总额为2.35亿美元的贷款合同。同年11月,大宇公司首期3500万美元贷款汇入北京嘉利来房地产有限公司。至此,香港嘉利来公司累计出资、筹资折合人民币4亿多元。
北京嘉利来公司便用这4亿多元资金将原来一个工厂变成了一个“五证齐全”的成熟楼盘——嘉利来世贸中心。
但好景不长。1997年下半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韩国大宇公司出现严重财政困难,无法继续履行贷款义务,北京嘉利来公司随之陷入资金困境,嘉利来世贸中心于1998年11月被迫停工。
五天出局
2000年后,北京房地产市场迅速升温,长江实业曾对该项目估价达10亿元。于是,合作三方就工程资金到位及复工问题进行多次磋商,但始终未形成解决方案。
2001年8月23日,香港嘉利来突然接到北京市工商局发出的一纸《限期出资通知书》,然而这张通知书既无文头,也无文号,只是一张白纸上加盖北京市工商局公章,更让人感到疑惑的是,该通知竟发自二商集团投资顾问的办公地。
通知书中称,鉴于香港嘉利来应认缴的注册资本出资不符合有关出资规定,要求其限期提交人民币利润和投资证明文件。如不能提供,须在30日内履行1200万美元的出资义务。紧接着,原先的3份《验资报告》连续被相关单位撤销。这就意味着,此前合作公司曾连续5次通过的北京市联合年检,都是一纸空文。
9月19日,北京市工商局向香港嘉利来发函,说明《限期出资通知书》将于9月24日期满。
而之后连续五天的情况,让香港嘉利来有些措手不及。他们怎么也没有想到,就是短短五天的时间,让自己由嘉利来项目的主人变成了局外人。
9月25日,北京市工商局企监处向原北京外经委发出一纸手写便函,声称未收到出资证明的相关材料。
26日,二商集团向原北京市外经委提出更换外方股东的请示。
27日,原北京市外经委作出627号批复,将合作三方变更为二商集团、北京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香港美邦集团有限公司,合作公司更名为北京美邦亚联房地产有限公司。
28日,原北京市外经委向新公司颁发了批准证书。
30日,北京市工商局向新公司颁发了营业执照。
“5天时间,便完成了从变换股东申请到领回新营业执照的全部内容,创造了行政行为少有的高效率。5天时间,我公司的巨额股权被‘批送’给了另一家香港公司。如此短暂的时间里,对中外合作企业中占有60%股权的大股东做出这样一个事关重大权益的行政行为时,不通知、不举行听证、不给陈述申辩的机会就将一方踢出局,让另外一方进来。这能不让人怀疑么?”香港嘉利来北京项目负责人王毅新愤愤不平。
非法重启?
有消息显示,神秘的香港美邦公司出资720万美元(约合人民币6000万元)获得了合作公司40.2%的股权;到2002年,又顺利获得北京安华持有的19.2%股权,进而持有后续公司60%股份。
二商集团的新合作伙伴香港美邦公司拿到原属香港嘉利来公司股权后,当天便在香港开始转卖,10月2日竟辗转卖到了香港嘉利来公司门下,香港嘉利来公司这才看到北京商务局的627号批复,知道自己的权益被别人卖了。
香港渣打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显示:香港美邦在2001年6月15日开设账户,总存款额不到1000万港币。这一切让人怀疑,香港美邦很可能是为了继承嘉利来的权益注册的一个“托儿”。
据香港有关人士介绍,香港美邦公司于2001年6月15日开设账户,其法定代表人为董平,股东董平、赵越各占50%股份。这两人是电影《卧虎藏龙》的投资人。
根据从香港公司注册登记处了解到的情况,香港美邦转卖股权的两家接盘公司——香港建辉投资和香港九九国际集团的,其董事会成员为国洪起、国红新和陈天锴。
在2002年下半年,北京赛克赛思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曾几次给过香港美邦公司法定代表人、大股东董平支票,累计金额在两亿元左右。
而随着国洪起被抓判刑,目前,香港美邦公司董事成员已由国洪起、国红新、陈天锴变更为梁军、田文英、陈实。但这并未影响工程重新开工,2005年1月,这个停工8年之久的项目终于重新启动,并更名为美邦国际中心。
目前,嘉利来大坑已经施工至20多层,并正进行租售,已收取售房款逾1亿元。
“这一切都是违法的。我们向北京市建委提出了建委为一个失去法律地位的公司在无土地证原件、不符合颁发施工许可证法定条件的情形下发证是违法的,要求北京市建委立即撤销该地施工许可证,遭到北京市建委拒绝。”王毅新说。
王毅新向《财经时报》透露:国企中铁二局集团已为香港美邦公司垫资逾亿,造成了巨额国有资金流失。此事已引起国资委纪检监察机关的重视,已立案调查。
2006年3月8日,北京市商务局下发了《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同意对北京嘉利来房地产有限公司进行特别清算》的通知,批准北京市二商集团提出的对北京嘉利来房地产有限公司进行特别清算的请求。
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欣新认为,此举并不是在纠正适用法律的错误,而是要将错误进行到底。
2006年4月,诉商务局行政不作为、诉工商局行政不作为、诉北京市建委行政行为违法的案件被一一驳回,但王毅新向《财经时报》表示,他们已经向高院提出上诉,要求二审。无论付出多少,一定要讨回我们应得的。“王毅新充满信心地说。
2. 哪里可以查到江苏科技大学王欣老师的联系方式
建议您去江苏科技大学贴吧发帖问问,那里大多都是本校在读学生,应该有她所教授过的学生,可能会有知道的!
3. 2010年亚洲小姐王欣
2010年亚洲小姐王欣资料简历照片
2010年亚洲小姐王欣
王欣,人名,同名人士有金山副总裁,医疗美容专家,教授,《法制播报》主持人,日照职业技术学院英语副教授,中国电子学会电路与系统分会委员,清华大学体育部副教授,辽宁省青年美术家协会副主席,宁安市政府副市长以及2010年亚洲小姐。
2010年亚洲小姐
个人资料
辽宁佳丽18号王欣夺得2010亚洲小姐竞选总决赛冠军,芳龄22岁的王欣,身高5'8.5,体重123磅,是一名大学生,三围34、26、37。王欣之前已经夺得《2010亚洲小姐》内地赛区冠军,及夺得最佳演艺潜质奖。
获奖历程
20
王欣
10年《亚洲小姐竞选》昨晚在安徽省合肥大剧院举行,经过一轮竞逐之后,来自辽宁、芳龄22岁的王欣带着“内地赛区冠军”之名挑战17名佳丽,结果再下一城,以半冷门姿态夺得亚姐后冠,同时还夺得最完美秀发大奖,可谓双喜临门。唯一拥有外国面孔、来自鞑靼斯坦的维他·芝宝丝娃除了夺得亚军外,同时也夺得“最上镜小姐”,刘晓智则以半冷门姿态夺得季军。来自韩国的权蕙洙被视为大热门,却只夺得第四名,被传是内定三甲的(9)邱淑芬更在首轮已被踢出局,不入十强!本届所有港澳佳丽全军覆没,大热门(3)万嘉丽不入四强,令人跌破眼镜,不知道是否权蕙洙人缘欠佳,当被踢出局的14位佳丽选出心目中的冠军时,权蕙洙竟录得零支持,反观维他却得到最多佳丽认同。此外,来自泰国的9号选手邱淑芬(WaranyaKitwattana)获得“友谊小姐大奖”、来自港澳特区的2号选手何娅获得“最完美体态大奖”、来自港澳特区的3号选手万嘉丽获得“晶莹美丽肌肤大奖”、来自山东的19号选手张毅获得“亚洲女性魅力大奖

4. 在石家庄市那家医院的心理医生最好
冯娅惠 毕业于承德医学院心理学系,大学本科学历。2008年在北京回龙观医院进行实习。现任河北省心理学会理事,河北心理卫生研究所、石家庄心理医院心理咨询师,承德医学院精神心理学讲师,石家庄市红十字心理救援队队员。工作期间在个体心理咨询和团体心理咨询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获得荣誉:
² 2012年9月,被评为2011-2012学年承德医学院优秀教师。
² 2009年在中华行为医学与脑科学杂志发表论文《110名高三学生考试焦虑与应付方式及人格特征关系的研究》;并参与研究“大学生自我表露与父母教养方式的关系”,论文在承德医学院学报中发表;
² 所写的论文《在心理医院进行团体心理咨询的感受与方法探索》荣获2010年河北省心理卫生学会优秀论文三等奖。
进修方面:
² 于2008年11月参加全国第二期“儿童青少年心理咨询与治疗高级研修班”;
² 2009年参加河北省医学会精神病学分会第三届委员会第一次学术年会;
² 2011年参加全国心理危机干预暨心理咨询学术研讨会;
² 2011年8月参加河北省心理学会2011年学术年会,在会中重点学习“心理咨询模式的展示与应用(杨凤池教授讲授)”、抚触治疗技术的操作、沙盘体验工作坊(杨明磊教授讲授)、家庭图谱指导下的内部循环督导(王欣教授讲授);
² 2012年4月在北京大学第六医院参加《中国心理卫生杂志》社组织的精神病学和心理卫生科研论文写作培训班。
² 2012年7月参加河北省心理学会首届心理剧导演工作坊(心理剧大师杨明磊教授讲授)。
² 2012年8月参加中国心理学会在北京举办的“团体心理咨询理论与实务技术专业培训”(著名团体治疗大师吴秀碧教授讲授)。进一步丰富心理咨询知识和技能,从而更好地帮助来访者走出心理困扰。
受邀采访节目:
1. 在《河北工人报》、《河北青年报》、《燕赵都市报》、《家庭网络报》等发表有关职场抱怨、职场拖延现象、大学生就业心理调整、情感等方面的科普文章,接受《石家庄日报》记者关于“消费心理”的采访,并对此心理现象进行分析和建议,在一定程度上向大众普及了心理学知识。
2. 2011年5月接受石家庄新闻综合频道《新闻夜班车》栏目关于大学生婚前性行为的心理分析的节目录制;就婚前性行为问题接受采访,采访内容在中国网、中国青年网、新华网、凤凰网、新浪、搜狐、河北新闻网等众多网站均有报道。
3. 2011年10月接受河北电视台少儿科教频道《成长》栏目关于青少年异性吸引、异性交往人际距离的节目录制;
4. 2012年2月接受石家庄新闻综合频道《民生关注》栏目关于儿童文具玩具化对儿童学习的影响及如何有效引导方面的采访;
5. 2012年先后接受河北广播电台关于“上班族工作压力的缓解”、“网购心理的分析”,6月受邀录制河北广播电台“家有考生”节目,为高考考生及家长提供心理方面的支持和建议,缓解考生及考生家长的压力;先后接受石家庄电视台《民生关注》、《小吴帮忙》节目的采访,从心理学层面对“青少年痴恋网络”、“路人看车不看灯”现象进行分析与建议,并对有需要心理帮助的市民提供心理方面的建议和帮助。
6. 2012年作为石家庄市红十字心理救援队队员,先后在红十字会组织的“5.12”、中考、重阳节的活动中为生活区市民、中考考生及家长、老人院的老人们提供心理支持
5. 王欣的基本信息
王欣,男,汉族,1966年9月出生于新疆。
1983年9月考入新疆大学历史系学习;1987年7月毕业,获得史学学士学位。1987年9月,考入西北大学西北历史研究室中国民族史专业攻读硕士学位;1990年7月毕业,获得史学硕士学位。1990年硕士研究生毕业后被分配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物馆,任馆员,从事文物管理和以吐鲁番出土文书为中心的丝绸之路古代民族历史与文化的研究工作,发表学术论文和译文10余篇。1994年9月考入兰州大学民族学专业攻读博士研究生;1997年6月毕业,获得法学博士学位。1997年7月进入西北大学中东研究所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并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项目资助,完成了题为“早期印欧文明的东向发展及其与中国文明的关系”的研究报告。1999年博士后出站,进入西北大学西北历史研究室工作,任副教授,从事中国民族史和中外关系史领域的教学与科研工作。其间主持完成了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项目一项,参与省“九五规划重大项目”一项,完成专著和译著各一部,发表研究论文10余篇;其中有一项研究成果获得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2001年7月调入陕西师范大学西北民族研究中心工作,从事民族学、民族史和中外关系史的教学与科研工作,任中心副主任、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 主持国家社科重大项目子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和教育部人文社科基地重大项目各一项,参与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国家重大项目子项目和教育部人文社科各一项,出版专著两部,译著一部,发表论文十余篇;其中有一项研究成果获得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项成果获得全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2006年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2007年8月至2008年8月,受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前往美国康奈尔大学人类学系和东亚研究中心做访问学者。学术兼职主要包括中国中外关系史学会理事、副秘书长,中国民族史学会理事、中国魏晋南北朝史学会理事、陕西省历史学会理事等。曾经主持完成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项目“西部大开发与西北民族问题”(项目编号00JK082)主持的科研项目包括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条件下新疆牧区经济转型与文化变迁”(项目编号04CMZ005)、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新疆地区历史时期各民族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变迁相互作用关系研究”(项目编号2002ZDX770015)、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子项目“《新疆通史》魏晋南北朝卷”(项目编号XJTS-A003)。

6. 王欣的个人简历
日照职业技术学院英语副教授
发表过多篇学术论文,多次荣获学术大奖,主编《建筑工程专业英语》一书 。

7. 破产清算案件从立案到结案需要多长时间
破产清算属于民事案件。
民事案件一审结案时间最长不超过六个月,二审结案时间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由于案情复杂或是其他的情况导致案件不能如期审结的,并不一定就是法官违法办案,但是法官应当将不能如期审结应当延长审限的情况向上级法院或是院长报批,经过批准的方能延长审限,否则,必须定期审结。
其次,经过批准延长的案件,也不是无限期延长的,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结案。
(7)吉林大学王欣教授扩展阅读:
相关案例:
自2007年受让吉林省辽源市某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以来,未获分文清偿。2010年11月,该公司向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进入破产程序,我公司申报债权总额累计达人民币3500余万元。但时至今日,已近5年,法院及破产清算组仍未对该公司资产进行评估,也未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2007年6月,我公司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长春办事处受让了对该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该债权转让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批准,并在外汇管理局备案。
2010年11月24日,辽源中院作出(2010)辽民破字第3-1号《民事裁定书》,立案受理该公司破产案件。2010年12月10日,法院向各债权人发出(2011)辽民破字3号《债权人申报债权通知书》,要求各债权人在收到通知后1个月内向管理人书面申报债权。
该通知书同时载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1年3月2日上午9时在辽源市中级法院第三法庭召开。
我公司于2011年2月21日向破产管理人提交了债权申报材料,申报有抵押债权人民币3500余万元。随后我公司与法院联系并确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时间和地点,法院答复是“原定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推迟召开、具体时间待定”。之后多次联系,得到的答复均为“时间待定”。截至目前,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仍未召开。
在进入破产程序以后,破产公司仍将一座大楼出租经营并收取租金。而法院及破产清算组却在长达四年的时间里仍未完成对该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全面审计、亦未对该大楼及租金收入采取任何评估、审计或其他保全措施。破产进程长时间停滞,严重影响了合法债权人的权益,也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针对来信所反映的情况,记者致电案件主办法官,得到的解释是“评估和审计工作尚未完成”。由于“进一步采访需要得到院里批准”,记者联系辽源中院并传真了采访提纲,但截至发稿,未得到回应。法律专家就相关问题发表了看法。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迟迟不开违背法律程序
“破产程序历时五年,而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仍没有召开,从法律程序上讲是有问题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欣新指出,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该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时间,应当遵守。如果法院认为确实存在影响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按时召开的特殊事由,可以延期。
但是,第一,延期要有正当理由。以评估和审计工作尚未完成为由不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这个理由不能成立。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召开跟审计和评估工作是否完成没有必然联系。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并不是要解决所有问题,有些事情可以放到之后的债权人会议解决。
而且辽源中院于2010年11月受理该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案件,将近五年时间,审计和评估工作仍未完成,这也不正常。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必须延期的情况在实践中是比较少见的,通常延期的理由包括,债权申报确认无法及时完成,大部分债权人出席会议的资格难以确定;其他案件或事件的处理直接影响到破产程序后续进行等。
第二,延期必须通知,而且要采取恰当的通知方式。既然《债权人申报债权通知书》通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采取的是书面形式,那么之后通知延期也应该采取这种方式。
对于已知的债权人和已经申报的债权人应采取书面通知的方式,对于未知或尚未申报的债权人要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总之原来通知开会采取的是什么方式,延期时也应采取相同的通知方式。
王欣新教授还分析了破产案件久拖不决可能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害。他指出,这么长时间连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都没有召开,可能会造成债务人财产的进一步流失:
债务人继续存续就会存在一定的费用,如厂房设备的维护、留守人员的工资支付等破产费用的增加,从而使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失;债权人应当实现的权利没有及时实现,应该几年前拿到的钱没有拿到,这也是一种权利损害。
此外,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启动前如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欺诈行为,也可能得不到及时的纠正,造成财产无法追回。
破产案件无审限规定暴露立法缺陷
法律界人士也就破产案件立法缺陷发表了看法。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宋刚指出,破产案件的审理,法律并没有规定审限,这让不规范操作有了一定空间。但他同时强调,作为债权人,DAC公司对破产案件的进程及管理人对破产财产的管理具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即使审计和评估工作尚未完成,债权人也有权知道审计和评估工作进展到何种地步,对于推迟召开的真实原因法院也应该告知债权人。
对这一问题,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贺丹持类似观点:“企业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目前没有对破产程序作出审限的规定,但实际上破产案件久拖不决对债权人的权益会造成一定的损害。没有规定审限可以说是法律规定的一个不足之处。”
王欣新教授则认为,本案之所以久拖不决,除了法律规定上的缺陷,对审限错误理解也是重要原因。他认为,破产案件没有审限的规定,只是为法院办理案件提供必要的时间。
但是,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与破产案件的审限问题是两回事,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召开是有法律期限的。而且破产案件没有审限规定,不等于说可以无正当理由地无期限拖延,以不作为的方式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如果破产程序拖了四五年,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仍然没有召开,肯定是违背法律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