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在体育课上受伤老师负责吗
⑴ 大学生体育课上课期间学生意外受伤谁负责在正常情况下学生运动发生意外,应该谁负责任
问题一:
分两种情况,情况1:教学课程正常均能适合,且一起上课时,其他人均未受伤,此时应受伤人自己负责;
情况2:教学课程内容违背了教学宗旨,且大部门人的体制不满足该课程内容,却被强制上课,则该责任当归该课程老师负责,且学校也负有一定的责任。
问题二:
此处需分很多种情况
⑵ 大学生在体育课受伤学校有责任吗怎么维权
大学生在体育课受伤学校有责任没有?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
如果体育课大学生受伤是由于体育器材或设施不完善造成的,比如说蓝球栏板固定不好,砸伤学生等。学校是要负主要责任的。
如果由于学生自己主观原因造成的,因为学生已是成人,学校的责任很小的。
⑶ 大学生体育课受伤学校负责任吗
大学体育课受伤,应该是自己负责的。因为大学体育课,老师管的没有那么严。大部分的时间,都是我们自己掌握。所以受伤的话,大可能跟我们自己有关,学校应该是不会负这个责任的。
⑷ 学生在体育课上意外受伤,体育老师有责任吗
看情况,如是正常上课,有一定指导责任。若有故意则无责任。
⑸ 学生在上体育课打架受伤,教师负什么责任
你好,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也就是说,十周岁内的未成年人,实行的是过错推定责任,超过十周岁的在校学生,学校承担一般过错责任。 如果是老师有过错,因为是职务行为,由学校承担责任;然后再由学校根据内部规定,对老师做出处分。
⑹ 学校体育课上孩子受伤了,老师怎么负责

即将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民法典将自甘风险条款纳入侵权责任编。
什么是自甘风险原则?
自甘风险原则是指,当事人已经意识到某种风险的存在,或者明知将遭受某种风险,却依然冒险行事。那么,当风险出现时,就当自己来承担责任和损害后果的原则。
所以,当一个成年人和朋友一起踢足球、打篮球,一不小心被对方碰到受了伤,只要对方不是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当自担责任。
不过,如果是未成年人在学校体育课上受伤,责任划分则与成年人不同,要分两种情况来看:
一是不满八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伤的情况。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学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学校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二是八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伤的情况。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学校如果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尽到了教育、管理责任,则不承担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当民法典正式生效后,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向法院起诉其他参加者承担赔偿责任,将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除非受害人有证据证明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存在重大过失。否则,法院将可能驳回该诉讼请求。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这就是说,如果老师的体育教学无违反规定、标准和程序的过错,就不会承担责任,如果有的话,会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⑺ 学生在学校上体育课受伤 学校应该负哪些责任
从描述的情况来看,造成原告受伤的原因,如果没有当事人自己的责任,那么也就是“学校安排课程不合理,管理措施不严谨;被告B练习动作不准确导致其受伤”的状况。
具体如何处置,需要依照法律进行裁决。
⑻ 大学生在体育课中,意外受伤,学校有责任吗
学校:学生在学校出事,如果并未成年,则学校负全责,老师:如果老师有责任,学校可事后向老师追偿,追偿具体责任要根据事件情形确定。老师并不直接针对学生承担责任。因为老师履行的是职务行为,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应是学校,老师应该没有责任肇事人:和学校一起承担所有费用。
⑼ 学生在校上体育课期间意外受伤,学校要负什么责任
教育部2002年颁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终究明确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五)学校指导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合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单位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由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在司法实践中,只要有上述十二项情形之一,就基本可以认定学校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就要依法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寿的人身损害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