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老师泄露考试题
1. 你们大学的期末考试都是怎么考的复习时,老师向你们透露考试题目吗
一般情况下,大家都是一样的,大学教师会在考试之前2周内,将即将要考试的试题通过考题库方式(也就是所谓的划范围)告诉大家,这样只要考前两周屌丝们拼命学习,就不会导致不及格。这样对任课教师也有好处,也保证住了他的教学质量,不至于太多不及格,导致太难堪。所以,大家好才会真的好。
2. 大学如果期末考题泄露老师会不会提前通知换试卷
老师要么不知道,如果有学生向老师反映了,或者老师知道了,当然会换试卷,而且一般老师出题的时候都是有两份试卷的。对于这种情况,老师肯定不会向学生通知换试卷的,本来就不需要通知。
3. 大学老师可以泄题吗
大学老师不可以泄题,这是违反学校相关规定的。
老师一般会通过划重点的方式来指导学生的复习方向,这也算是老师能给出的最大支持了。
4. 大学考试题泄漏了,就是老师泄漏的,去哪里举报该老师
学校官网上或者教育局或者写信给校长,悄悄放在校长办公室
5. 大学老师泄露本院考研试卷,怎么处理
考研试卷在考前是绝密文件,如果有证据查实应该会按照“泄露国家机密罪”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来判,不过这个需要公安机关去核实,不是说你随便举报一下或者院领导几个人就可以给他安这个罪名的,他也有申诉的权利
6. 大学老师透题有什么处罚
您好。大学老师是不允许透题的,一般只允许说出部分考试真题,一旦发现并且被学生举报,就会被面临开除的,如果轻的,也会扣除工资
7. 大学老师出试卷是以前的原题,并且泄题了,向管教学的领导反映,领导会在意么我应该去举报吗
所有大学都会在考试的时候放以前的原题,毕竟是考查性考试,老师不想挂的人太多,很正常的现象
8. 大学老师期末试题都是从哪里弄得题 为什么不能泄露
因为对于考试一般情况下都不能泄密的。而大学教师的期末试题也一般情况内下都是在考之前才会。容拿出来一分情况下都是保存起来封存不让任何人知道的。 这是一般学校的规章制度都应该珍惜。也是每个学校的老师应该遵守的也是他的本职工作。所以说一般的考试试题是不能泄密的。
9. 大学考试考完了以后把考试题泄露出去,违法吗
看是什么类型的考试了,学校的考试没所谓,国家的考试就不行了。
10. 泄露几科考试试题算情节严重
结合实践中所查处的泄露考试秘密的案件,可以看出,根据行为人是否有接触考试秘密的合法权利以及具体泄露方式,可能触犯刑法的罪名有所不同。
第一种情况,肩负国家考试秘密保管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泄露考试秘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作为代表国家对考试秘密的实际掌控者,本应积极践行自己的职责,采取法律规定的各种保密措施合理妥善保管国家考试秘密,但有些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泄露国家考试秘密,造成国家考试秘密传播的严重后果。
例如2007年查处的司法考试试题泄密案当中,被告人林某系司法部监察局工作人员,在参加司法考试命题工作期间,违规摘抄试题和答案,后采用口述的方式将获取的司法考试试题和答案向他人泄露,并收受贿赂。林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自己职务之便,获取国家秘密并加以泄露,造成国家考试秘密传播的严重后果,触犯了刑法第398条第1款规定,应当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论处。
第二种情况,因为业务需要知悉国家考试秘密的人员泄露国家考试秘密。基于国家考试秘密的相对秘密性,国家考试秘密并不仅限于具有保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知悉,其他人员因业务需要也可能知悉相关国家考试秘密。例如,承担试卷印制业务的印刷企业在业务工作中即有获取国家考试秘密的机会,在试卷印制过程中个别印刷工人将试题擅自携带出厂,故意泄露给他人,进而导致试题泄密。根据刑法第389条第2款规定及最高人民检察院2006年7月26日出台的《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知悉国家秘密后,故意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仍然应当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论处。
第三种情况,无权知悉国家考试秘密的人员泄露国家考试秘密。这种情况指的是那些本身没有权利知悉国家考试秘密,但通过各种非法途径获取或者因别人非法泄露国家考试秘密而知悉相关秘密,进而将秘密予以泄露的行为。
例如在查处的广西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泄题案中,四级考试辅导班老师在非法获取英语试题的考试秘密后,明知试题属于国家机密,仍在考试前夕将考题泄露给辅导班学员。对于辅导班老师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后又泄密的,泄密行为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自然结果,应当按照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从一重罪定罪处罚。对于辅导班学员而言,由于其知悉国家秘密是他人有意泄露所致,并不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但如果其在知悉后又向他人故意泄露的,应当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论处。
第四种情况,参加考试的考生泄露国家考试秘密。经过正当的报名手续参加考试的考生对于国家考试秘密可以合法知悉,但知悉并不意味着在考试秘密未解密前可以将国家考试秘密随意处置。在近年来查处的考试集体作弊案件中,常有考生通过正当的报名程序参加考试,在考试过程中利用窃照器材将考题偷偷拍摄下来,然后使用无线电将试题发送到考场外负责接收的同伙手中。场外同伙迅速组织“枪手”快速做题,再将答案通过无线电发送给考场内的考生。由于考场内的考生确实经过了考试报名程序,在考场有阅读试题并进行解答的合法权利,但是这种权利的行使并非漫无边际,而是应当在特定地点和特定时间范围内。
如果行为人利用接触考试秘密的机会,将考题偷拍并传递到场外,实际上是对考试权利的不当行使,也就是对考试秘密的非法窃取。根据刑法第282条规定,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应当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参加考试的考生协同他人非法窃取考试过程中接触到的考试秘密的,同样应当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论处。
对侵犯国家考试秘密行为的惩治与预防关系到诚信社会价值体系的建设,关系到广大考生切身利益的维护,在运用刑法手段进行精准打击,以收获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功效的同时,也应注重对考试秘密泄露行为的综合治理,多管齐下方能从根本上杜绝形形色色的考试泄密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