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李杰教授
㈠ 世纪大讲堂的节目目录
第一部
1 展望新千年的中国经济林毅夫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主任
2 国际化下的金融与法律吴志攀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
3 出生缺陷乾预工程郑晓瑛北京大学人口所所长
4 空间科技与人类文明 萧 佐 北京大学地球物理系教授
5 夏商周断代工程李伯谦北京大学中国考古学研究中心主任
6 什么是分岔武际可北京大学力学系教授
7 从基因组到蛋白质组唐建国北京大学生命科学学院教授
8 历史地理学会为未来带来什么葛剑雄复旦大学历史地理研究所所长
9 活的知识一大众文化研究戴锦华北京大学中文系教授
10 金钱未必使您富裕罗伯特· T ·清崎《富爸爸》 丛书作者
11 中国人的人格王登峰北京大学心理学系教授
12 我眼中的纳米世界李正孝北京大学技术物理系博士
13 哲学的现代化与民族化 陈 来 北京大学哲学系教授
14 环保与公民责任梁从诫自然之友协会会长
15 世纪之交的三农问题温铁军中宏网首席经济学家
16 为什么欧洲最早进入近代社会朱孝远北京大学历史系教授
17 美与物理(上) 杨振宁 清华大学教授诺贝尔物理奖得主
18 美与物理(下) 杨振宁 清华大学教授诺贝尔物理奖得主
19 WTO 与中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梁 能 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教授
20 中国古代文明起源的探索严文明北京大学考古文博院教授
21国际金融中心的发展规律与趋势 胡 坚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
22 理想人居 “天地、人、神的和谐”俞孔坚北京大学景观设计规划中心主任
23 中国的市场化进程和市场秩序建设 刘 伟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
24 大熊猫继续生存的机会潘文石北京大学生命科学学院教授
世纪大讲堂第二部
1、审美需要真诚和自信徐庆平徐悲鸿美术学院院长
2、网络与生活的互动李晓明北京大学计算机系主任
3、从打结谈起王诗成北京大学数学所副所长
4、揭开后现代广义的神秘面纱彭培根清华大学建筑学院教授
5、网络经济如何演绎 丁大卫加拿大股票交易所董事局顾问
6、用信息技术提高企业竞争力吴澄清华大学自动化系教授吴澄
7、从利玛窦到北京申奥 张信刚香港城市大学校长
8、美日人才管特征及对中国企业的借鉴杨壮纽约福坦莫商学院终身教授
9、中国资本市场的热点问题曹凤歧北京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中心主任
10、中国大陆的贫富差距李强清华大学人民社会科学院副院长兼社会学系主任
11、中国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市场主体立法 甘培忠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12、9.11综合症剖析王逸舟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副所长
13、反思全球化房宁中国社会科学院政治学所副所长
14、好莱坞的全球化与中国电影的发展尹鸿清华大学传媒系主任、博士
15、较利益的动态性和中国入世的政策选择杨帆中国社会科学经济研究所研究员
16、印度的经济改革和经济发展 孙士海 中国社会科学院亚太研究所副所长
世纪大讲堂第三部
1、新世纪发展人文社会科学高等教育的思考纪宝成中国人民大学校长
2、从日本经济的迷看中国公司治理改革李维安南开大学国际商学院院长
3、同性恋者的处境李银河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博士
4、中国外贸易的反倾销问题贾建华北京科技大学管理学院经济贸易系系主任
5、新世纪的公共管理陈庆云北京大学政治学与行政管理系教授
6、网络伦理的理论(理性)建构陆俊北京科技大学文法院政治学与社会学系系主任
7、俄罗斯经济出现的新态势陆南泉科学院俄罗斯研究中心副主任
8、文学中的上海、北京与香港许子东岭南大学教授
9、人口流动给我们带来的挑战黄平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副所长
10、二十世纪美的误区和古典主义精神复归范曾南开大学历史学院文学院博士
11、是什么改变了你的社会位置李培林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副所长
12、佛教与中国人陈洪大学副校长
13、美轮美奂的穹顶建筑与材料的微结构郭可信瑞典皇家工程学院院士、中科院院院士、材料科学家、晶体学家、电子显微学专家
世纪大讲堂第四部
1、中国经济增长的真实性之谜李晓西北京师范大学经济系教授
2、基因与基因治疗 彭朝晖美国基因治疗学会博士
3、法治的真谛是人权徐显明中国政法大学校长
4、保护本国产业与技术性贸易壁垒佟家栋南开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
5、参加WTO后民商法律的国接轨江平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老校长
6、结构变革的创造性摧毁胡鞍钢中科院、清华大学国情研究中心主任
7、科学与邪学王渝生科学史博士、教授、中国科技馆馆长
8、陶冶与中华文明的发展柯俊中国科学院院士、北京科技大学教授
世纪大讲堂第五部
1、中国:选择效率还是选择就业仲大军北京大学经济观察研究中心主任
2、对城市建设的文化阅读杨东平北京理工大教授
3、盛世沉沦-“论康雍乾盛世”戴逸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4、处在十字路口的中国资本市场吴晓求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与证券研究所所长博士
5、中国法律历史的演进张晋藩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6、从婚姻法看中国社会的变迁 巫昌桢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7、中国刑罚的人道主义改革曲新久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8、艾滋病的流行病学何大一美国洛克菲勒大学教授
世纪大讲堂第六部
1、东盟--中国自由贸易区与亚元曹和平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
2、市场经济下的公有企业左大培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所研究员、博士
3、中国破产法改革的历程王卫国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4、转轨经济的比较研究秦晖清华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教授
5、用系统思想看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历程 乌杰 前国家体制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6、激光的故事查尔斯?汤斯美国加州大学教授、诺贝尔物理奖得主
7、探索中国古代文明李学勤清华国际汉学所所长、历史学家
8、市场如何配置劳动力资源蔡昉社会科学院人口所所长
9、悲剧在中国的诞生刘东北京大学中文系教授
10、计算机时代的中国数学吴文俊 中国科学院院士、数学家
11、《红楼梦》的意蕴叶朗北京大学艺术系主任、教授
12、当代戏剧之命运魏明伦中国戏剧家协会副主席
世纪大讲堂第七部
1、晚清变革的动力与空间雷颐中国近代史所教授
2、有色金属--从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三次产业革命王淀佐中南大学教授、两院院士
3、超级杂交水稻的现状与展望袁隆平中国工程院院士
4、漫谈中国雕塑艺术钱绍武中央美术学院教授
5、从东西方音乐比较看中国传统音乐的审美特征王次炤中央音乐学院教授
6、走近生活、走近艺术韩美林艺术家
7、东西方思想方法比较李晓宁《科学决策》杂志执行总编
8、经济全球化及其格局探讨黄卫平中国人民大学经济院教授
9、中国的信任危机郑也夫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10、自我意识与人的确证易中天厦门大学中文系教授
11、因为大地有梦想--关于大地、艺术、生存的思考徐刚环境文学作者、诗人
12、从文化革命到“文化革命”朱学勤上海大学教授
世纪大讲堂第八部
1、国际危机管理杨明杰 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所研究员
2、火星探测和生命起源李杰信美国促进中国科普协会会长
3、漫谈能源利用蔡睿贤中国科学院院士
4、飞速裂变的时代中看纳米科技程曜清华大学教授
5、数学对其它学科和高科技的影响杨乐数学家、中国科学院院士
6、超导的魅力赵忠贤中国科学院院士
7、国家风景名胜区的价值保护与利用谢凝高北京大学世界遗产研究中心主任
8、中国金融:走向理性繁荣 罗伯特?希勒美国耶鲁大学教授
--建立开放条件下的金融新秩序(上集) 林毅夫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主任
9、中国金融:走向理性繁荣吴敬琏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
--建立开放条件下的金融新秩序(下集)谢平中国人民银行执行研究局局长
10、蒙代尔--弗莱明模型和它的批判 罗伯特?蒙代尔 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哥伦比亚大学教授
11、怎样理解沙尘暴及其治理问题蒋高明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首席研究员
12、急性不明病因肺炎的研究与控制曾光中国疾病控制中心流行病学首席科学家
世纪大讲堂第九部
1、抗病毒感染与药物防治蒋建东中国医学科学院医药生物研究所所长
2、从病理学看SARS纪小龙解放军总医院病理科教授
3、疾病病因研究极其预防梁万年北京卫生局副局长
4、中国温医学的历史成就与非典型肺炎晁恩祥中华中医药学会内科分会副主任委员
5、ASRS的医学人文审视王一方华夏出版社副主编
6、灾难应付与心理健康郑日昌北京师范大学心理系教授
7、透视癌细胞纪小龙解放军总医院病理科教授
8、转基因生物和食品安全薛达元国家环保总局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研究员
9、后SARS时代的文化反思张颐武北京大学教授
10、政府机构改革的回顾与展望杜钢建国家行政学院教授
11、美国的单边主义外交及其制约金灿荣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副院长

㈡ 李杰的出版的著作
1. 李杰著. 《中国地区间的贸易保护》,中山大学出版社,2006.3.
2. 王则柯、李杰编著. 《博弈论教程》.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4.11
3. 李杰、王晓刚译. 《口味的经济学分析》.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2000.11

㈢ 讨薪族的新闻事件
包工头为农民工讨薪 公园内扮财神爷上吊
身穿大红袍,头戴金冠,脖子套在白布绫挽成的结上。2009年7月23日下午16时许,郑州市紫荆山公园内一棵大树下,一男子扮成一“财神爷”模样欲“上吊”寻短见讨回农民工血汗钱。记者在现场看到,“财神爷”旁边还放着一块写着“农民工讨薪泣血遗书”的木板。上面写着“谁想死?蝼蚁尚且贪生。但我也是被逼无奈,钱我讨不到,房租要交,妻母要生活,工人要工资,可老板拿我当球踢,我咨询过很多部门,可都帮不了我,我活得太累了,可死,我也要让黑心的老板们明白些什么?为了生活,我已经向朋友借了九千多元的债,我的大孙女今年才三岁半,她几乎天天都在告诉我;‘爷爷,我要上学’,每当听见这句话,我的心都快碎了,二孙女才二十个月,虽然还不知道向爷爷要求什么,但孩子一天天大了,也要上学了。离开平顶山学院工地后,每当问工资的情况总是说一个星期或几天,我也曾向工人多次解释,也想办法先为工人支付工资,可平顶山同丰建筑公司一拖再拖,到今天,已经把我拖了两个月,这两个月不但没能挣钱,反而搭了不少车费,电话费,妻子几乎天天骂我,工人也来家里闹,我活着还有什么用。我希望,我能以死来引起媒体和有关部门的重视,从而讨来农民工兄弟的血汗钱。那时,我就会含笑九泉了。”
身穿“财神爷”服装的包工头说:“我叫郭景周,47岁,包工头,商丘睢县人。2009年12月,带领100多农民工到平顶山学院化学实验楼工地干活,干的是的泥工、模板工、钢筋工三项主体活,现在四层主体已经封顶,可承建方平顶山同丰建筑公司拒绝支付70多万农民工工资。”
旁边一自称是郭景周工友的张姓男子说,他们多次找到平顶山同丰建筑公司项目经理李杰讨说法,而李杰对我们说,业主方平顶山学院应该付给平顶山同丰建筑公司一千多万元,现在只付了500多万,欠的钱不可能给你们了,你们随便去告。
无奈,我们又找到平顶山学院讨要工资,他们的答复更让我们心凉。平顶山学院基建处领导一直表示,尽量协调平顶山同丰建筑公司支付农民工工资,并且学院下达了要求平顶山同丰建筑公司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通知,但是平顶山同丰建筑公司置之不理。他们也没有办法。
现在,一个多月过去了,70多万农民工工资一分未给。
父母要吃饭,孩子要上学,可我们讨不来血汗钱,有何脸面回家。他们两家(承包方平顶山同丰建筑公司与平顶山学院)的纠纷怎能转嫁到我们身上,让我们流汗又流泪。
郭景周还说,他以寻短见“上吊”这种极端方式,以死来引起媒体和平顶山有关部门的重视,从而讨来农民工兄弟的血汗钱。
在一张平顶山学校基建处的通知函上,记者看到作为项目方的平顶山学院已经将370万元工程款汇入同丰建筑公司帐号,同时责令同丰公司在平顶山学院同意复工前不经校方同意不得随意支取已到帐工程款。
记者电话采访了平顶山同丰建筑公司郑总经理,在电话中他告诉记者,他们已经将工程款打给名叫康万家的劳务公司里一个叫李杰的人。而据郑总经理说,李杰曾是同丰公司的一名员工,不过已经被辞退。同丰公司已经支付了90万元的工程款。至于剩余的钱没有支付,是因为对方没有递交拨付工程款的申请。
郭景周告诉记者,自己接这项工程书属于转包性质。干完了活,却因为承包方和平顶山学院的纠纷,使郭景周没拿到钱。“我们和同丰签的协议,平顶山学院也下发了通知函,可还是要不到钱。我想通过这样引起有关部门的关注,能够帮助我解决问题。扮“财神”上吊实在是走投无路了。”郭景周电话里这样告诉记者。
广州市民通过法律途径讨薪 盖46个公章无果
昨日(8日),从14时30分开始,广州副市长陈国在市信访局连续接访了4个多小时,共接待信访群众13批35人次,主要涉及退休待遇 、社保、司法等问题。
在昨日的接访过程中,来自白云区金沙洲的苏先生在诉说自己的遭遇时曾几度哽咽。苏先生说,他曾是白云区某服装厂的员工,2008年11月份,工厂老板突然消失,但工厂还欠他及其他多名员工的工资,共计22.3万元。多年来,他们一直通过法律途径寻求解决方案,目前已走过劳动仲裁、一审、二审及执行等所有法律程序,“走完所有程序,我手上已有46个行政部门盖的公章,但仍然拿不到钱”。苏先生还说,由于这个服装厂的老板曾表示服装厂是挂靠在白云区卫生局的,因此,他也曾去白云区卫生局反映,但是对方回复却称该工厂不属于白云区卫生局,可让他没想到的是由白云区卫生局出具的红头函书盖的公章却是假的,“读了小学三年级的学生都能看出这个公章是假的”。
此外,苏先生还反映说,去年家里遭遇小偷而向媒体曝光,但却遭到停电的对待,“停了一年多的电,让我求生不得,求死不能”。
陈国表示,他将会跟进苏先生的投诉。广州市信访局有关负责人亦当场表态,今日将会派人去现场和白云区等有关部门协调解决苏先生家的用电问题。
在昨日接访中,陈国认真、耐心听取来访群众的诉求,细致了解每个案件的来龙去脉,当场协调民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司法等部门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案,全部作出批示,转给各有关区和相关职能部门处理,并指示市信访局负责跟踪督办,确保“件件有回音、件件有落实”。
陈国说,各级政府、各个部门要高度重视信访工作,面对面倾听群众诉求,及时处理信访事项。要进一步畅通人民群众信访渠道,注重从源头抓起,从基层着力,把大量信访问题解决在早期萌芽状态,避免信访的“积案化”。
大理:13名民工子女烈日下为父母讨薪
一个小男孩举着标语的举动引起众人的关注,我叫余贤,今年5岁了,是曲靖农村的,我爸爸在这里打工好多年了,没拿到钱,我马上要读书了,爸爸在外面打工好久没回家了,我想喝牛奶……听着小余贤奶声奶气地叙说,让围观者感到心疼。
广州河北路都市华庭小区男子讨薪自杀式爆炸
2013年1月18日下午,一名男子在广州天河北路都市华庭小区内讨薪,引爆其身上的爆炸物品,造成其本人死亡,另有8人受伤。
目击者称刚出电梯到办公室就听见爆炸声。电梯立刻无法使用整个门已变形,并发出浓烟。半小时后,办公室所有人因为浓烟撤离,但电梯无法使用遂上行至顶部32楼。发现四五名伤者坐着或躺着,全身烧黑,衣服破烂且周身是血。可能还有其他伤员。另一部电梯用于运送伤员 。
民工千姿百态讨薪路 欠薪现象有所缓解
模仿外交部发言人、穿戏服扮元芳、跳江南Style……近日,农民工通过各种新花样讨薪,引起人们关注:年关将至,奔波劳累一年的他们讨薪还难吗?
千姿百态讨薪路
“砰砰砰”,1月26日北京市海淀区上林溪小区一套正在装修的房子里,贴砖工刘世亮正在用橡胶锤敲打着瓷砖。“这是今年的最后一个活儿,下午跟老板结了工钱,过几天就可以回家过年了!”刘师傅略显疲惫的声音中透着开心和满足。谈到工钱,刘师傅轻松地说,“最快当天就能拿到钱,拖得时间长点儿的也不会超过20天。”
而此时,家住江西省高安市新街镇的刘荣却犯了愁。这个20多岁的年轻妈妈在镇上的陶瓷厂做印花工,每个月工资2000元。“每个工人都有一个月的工资押在老板手里,如果辞职,这钱就别想要了。”刘荣无奈地说。“押工资”已经成了她们厂不成文的规定,老板拖欠一两个月的工资更是常有的事儿。“眼看过年就要用钱了,我去找厂里要了好几次,才把拖了两个月的工资要回来。”刘荣感慨道。更让她苦恼的是,押在老板手里的那2000块钱,不知道什么时候才能要回来。
欠薪现象有所缓解
就外出农民工的拖欠工资状况,国家统计局2012年发布的统计数据显示:从近几年调查数据看,被雇主或单位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比例逐年下降,2008年-2011年分别为4.1%、1.8%、1.4%和0.8%。
农民工讨薪一直是备受关注的话题。又到年末,全国各省市积极采取措施,保障农民工拿到辛苦钱。1月22日,在山东省昌乐县检察院检察官的帮助支持下,92名农民工的300余万元工资已全部兑现;近日,陕西省靖边县开展集中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和农民工工资清欠专项行动,为1895名农民工追回拖欠工资2501万元。
“欠薪现象有所缓解,但变相克扣农民工工资的情况依然存在,阻碍着农民工顺利讨薪。”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副教授崔海兴说。
讨薪关键要靠法律
“解决农民工讨薪难,关键还是要靠法律。只有欠薪企业、劳动监察部门、农民工等各方都按法律来办事,这一问题才能得到合理地解决。”崔海兴说。
据了解,2011年5月1日,恶意欠薪入罪已开始正式实施。日前,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称“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或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即构成数额较大,应追究刑事责任”。
崔海兴说,“政府部门相关规章制度的出台和整个社会的舆论支持也是农民工顺利讨薪的重要保障。”
据悉,各地政府也积极制定相关政策保障农民工顺利讨薪。

㈣ 古典吉他可以考哪些大学
摘要 中国目前开设古典吉他本科的学院,有意向读本科的朋友可作参考
㈤ 李杰的学术成就
任教抄以来曾先后在武汉大学袭、中央财经大学进行专业进修。先后承担过本科生和硕士研究生的《政治经济学》、《审计学》、《税收概论》、《中国现行税制》、《国家税收》、《财政学》、《财政理论研究》、《税收理论研究》、《公共政策》、《社会保障理论与实务》等课程的讲授,受到学生的欢迎和同行的好评。
公开出版《现代财政理论与制度》、《税收理论与实务》、《中国现行税制》、《税收学教程》等著作。在《财政研究》、《经济学动态》、《中国财政》等国家级刊物上发表多篇论文;承担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项目、财政部科研项目、河南省社科基金项目、河南省软科学基金项目等国家级和省部级项目多项。曾荣获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财政学会、河南省人民政府颁发的优秀科研成果奖多项。
由于在教学和工作上的突出表现,先后被授予开封市优秀教师、河南大学第四届“十佳”教师、河南大学思想政治工作先进个人,河南大学优秀党务工作者、河南省百名巾帼科技英才、河南省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

㈥ 打不得、骂不得!老师到底该怎么使用惩戒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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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惩戒与体罚不能混为一谈
王荣(北京市门头沟区大峪第二小学)
作为班主任,我所了解的小学生具有很大个性差异,自控能力差、认识问题不全面是其年龄特点,导致他们不可避免的会出现违规违纪现象。学生就像成长中的小树,需要社会、家庭、学校多方合作,不断将其扶正。
唯此,学生才能及时改正错误,成长为完善的人。然而,由于惩戒与体罚的界线不是非常清晰,部分教师将二者混为一谈,使不少孩子遭受到以惩戒为名的体罚,轻则使学生丧失学习兴趣,重则会留下了难以磨灭的心理阴影。
对于如何教育学生,我认为,教师要注意调控好自己的心态和行为,及时了解情况,择优选择最为合理、恰当的措施,变发怒为宽容、变责骂为劝慰,让学生感受到教师是在真诚地关心、帮助他们。
也可借助良好班风的力量对学生进行教育。班风越好,学生们积极向上的需要就越迫切,他们也就会为维护集体荣誉而自觉地奋发努力,从而降低犯错几率。
学生毕竟是孩子,老师总是板着脸去教育,学生还是难以接受,容易产生抵触心理。这就要求教师在实际教育过程中做到以言传情或是以目传情。比如在对学生进行教育时,摸摸他们的头或拍拍肩膀,足以让学生心花怒放,进而增强自信心和上进心。
惩罚有必要,更要有方
李雪飞(中国人民大学附属中学丰台学校小学部)
教师肩负着塑造灵魂、塑造生命和塑造未来的时代重任,要担当起重任,教师应该有效行使教育管理学生的权力,适当惩戒是十分必要的。
对学生不正确的行为予以纠正、实施惩戒需要科学方法。教师应当对班上的学生“把脉诊断”。了解每个学生的优缺点和个性特点,不但可以因材施教,也可以根据学生的特点对学生实施批评教育。适当惩戒应当以保护学生的自信为前提,以改正学生行为为目的。
比如,对于班上成绩不特别理想的学生,批评教育时不能够讽刺、挖苦。要根据学生特点,制定奖惩方案。老师教育学生,不但要了解学生个人情况,还要走进学生家庭追根溯源,了解其成长环境和家长教育理念。
唯有此,才能做到惩戒有方。每个学生都是独特的,评价奖励要根据学生特点进行,适当惩戒学生更不能只用一把标尺、一种标准。教育不能急于求成,惩戒只是为了学生更好地成长,说到底,教师还是要用包容、爱心和耐心陪伴学生成长。
作者:现代教育报记者雷灵苏珊张广林
㈦ 李杰的科研作品
主要研究成果1.专著:《企业高技能人才专用性人力资本长效激励论》。湖北人民出版社2010年10第一版ISBN978-7-216-06679-2;2.论文:企业技能型劳动者专用性人力资本:投资与激励。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劳动经济与劳动关系》2007年第6期全文转载,原载《经济管理》2007年第12期ISSN1002-5766/CN11-1047/F (CSSCI);3.论文:日本创新经营理论及其对中国企业的启示。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管理科学》2006年第2期全文转载,原载《湖北社会科学》2005年第11期ISSN1003-8477/CN42-1112/C (CSSCI);4.论文:Evaluation Research of Enterprise CKM Level Based on Two-tuple Linguistic Model.2010年EI检索;5.论文:Unstable labor relationship will harm the social harmony in China--Some thoughts about the current labor-management relations of China,ISTP检索,2005。6.论文:Specific Human capital of Skill-oriented staff for enterprises: Investment and Incentives,ISTP检索,2006。7.论文:劳动关系中的心理契约调节机制探析。《生产力研究》2007年第20期ISSN1004-2768/CN14-1145/F (CSSCI);8.论文:小国何以多世界级企业主管。《经济管理》2003年第23期ISSN1002-5766/CN11-1047/F (CSSCI);9.论文:劳动契约不完全及其关系治理。《生产力研究》2008年第6期ISSN1004-2768/CN14-1145/F(CSSCI);10.论文:高级技术工人职业技能的隐性知识特性探析。《生产力研究》2008年第10期ISSN1004-2768/CN14-1145/F (CSSCI);11.编著:《管理学原理》。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年6月第一版。ISBN978-7-302-25552-9。

㈧ 李杰的主要学术著作、论文:
论文《新闻评论与媒介影响力》,新闻记者,2005-09-23
论文《传媒运作与日常生活的三重结构》,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全文复印),2005-10-31
论文《媒介“弱控制”与国家“软实力”》,现代传播,2006-03-10
论文《数字娱乐、营销传播与民族品牌:关于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冷思考》,杭州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02-28
论文《传媒产业化时代的审美精神:论文学感受的“去碎片化”》,福建论坛,2006-07-15
论文《媒介弱控制与国家软实力》,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全文复印),2006-11-09
专著,《数字娱乐产业》,四川大学出版社,2006-06-20
编著或教材,《文化产业概论》,浙江大学出版社,2007-01-18

㈨ 被打出蛛网膜出血,怎么告
致特异体质的人死亡的轻微暴力的定性类别:
[案情]
杨某、蒋某、徐某(本案被害人)三人均系某工厂同一车间的职工,徐某经常无故殴打他人。2007年5月29日9时许,徐某在车间内无故殴打蒋某,杨某看见徐某欺负老实的蒋某,遂上前制止,杨某走到徐某处踢了徐某一脚,并踢到了徐某的左腹部。杨某脚踢徐某之后即回到自己岗位上继续工作,并无其他行为。2007年5月31日凌晨4时20分,徐某在单位集体宿舍内突然摔倒,被送往医院抢救,因抢救无效于当日凌晨6时死亡。经法医学检验鉴定:徐某因患肝吸虫病伴脾淤血肿大,在此基础上受到外力作用致脾破裂,终因失血性休克死亡。杨某不知徐某患有疾病,且徐某自己也不知道自己患有该病。
[分歧]
对此案的处理,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杨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杨某在伤害的意识支配下对徐某实施了脚踢行为,最终导致徐某的脾破裂死亡,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杨某没有想到要对被害人徐某身体上造成多大的伤害,对徐某的死亡在主观上存在过失,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三种观点认为徐某的死亡属于意外事件,杨某依法不构成犯罪。
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认为徐某的死亡符合刑法上的意外事件的特征,杨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评析]
首先,杨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成立故意伤害罪须以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为前提,即不仅要求行为人了解何为“伤害”,还要求是对“伤害”行为具备“故意”。
要正确理解“伤害”就要区分故意伤害罪中的“伤害”与一般殴打行为的界限。所谓“伤害”,是指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一般表现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对人体组织完整性的破坏,一种是对人体器官机能的损害。而一般的殴打行为,通常只造成人体暂时性的疼痛或使他人神经受到轻微刺激,但没有破坏他人人体组织的完整性和人体器官的正常机能,并不伤及人体的健康。[①]当然,殴打行为并非绝对不伤及人体的健康,而只能是相对而言的。例如,朝人鼻子打一拳,有可能只造成鼻青脸肿的后果;用脚踢一下,也可能只造成表皮有淤血等。但这种行为都不属于犯罪,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最多只能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等予以处罚。但同时需要指出,有时殴打行为与伤害行为在外表形式及后果方面没有区别。例如拳打脚踢,有时只造成轻微疼痛或一点表皮损伤、皮下出血,有时则可能造成伤害甚至死亡。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甄别行为人的行为的性质,不能仅以后果为标准,不能简单地认为,造成伤害他人身体甚至死亡结果的就是故意伤害罪或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更或者是故意杀人罪,而没有造成伤害的就是一般殴打行为。
刑法中的“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对于“故意伤害罪”中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能够带来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的主观心态。一般而言,除开少数目的明确的故意伤害案件外,行为人事先对于自己的伤害行为能给被害人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如是轻伤还是重伤等),并不一定有明确的认识和追求(不排除在实施伤害行为过程中行为人明知或至少可以预见到行为的危害后果)。但在一般情况下,无论造成何种程度的结果都在行为人的主观犯意之内,因为行为人主观上毕竟是要伤害他人,并未超出其主观愿望,所以,一般可按实际伤害的结果来确定行为人是故意轻伤还是故意重伤。且即便行为人未造成轻伤以上的危害后果,在行为人主观犯意明确的情况下也仍可对行为人定故意伤害罪(未遂)。但这只是一般原则,是原则均有例外,因为主观心态总是不为外界所感知,如果不凭借承载主观心态的客观行为来判断,无异于是主观臆断、有罪推定。是以,在判断行为人的主观心态上须通过行为人的客观行为如行为的指向(攻击的部位)、行为的力度(攻击的暴力程度)、行为的反复(攻击的次数)、行为有无节制等等来综合判断。
即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应综合全案情况,考察主、客观各方面的因素,首先看行为人在当时的情况下是否能够对自己将要实施的行为在性质上具有充分的认知,而后以何种方式实施该行为即是积极追求行为的危害后果还是放任行为的危害后果。
结合本案,杨某之所以会脚踢徐某是因为徐某经常无缘无故殴打他人,杨某只是出于抱打不平,给徐某一个教训的心理下,对徐某实施了一个脚踢行为,以达到阻止徐某再欺负他人的目的。其主观上不存在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并非是想对徐某造成多大的伤害,且在这种情况下其根本不可能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带来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危害后果,更不用说会造成对方死亡。故不能认定杨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其次,杨某行为也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理由正如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一样。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主观上没有伤害或杀害他人的故意,但由于一般过失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表现形式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另一种是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两种过失致人死亡都要求行为人有预见的能力。
在本案中,杨某显然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致人死亡的后果,那么其是否应当预见到其行为的后果呢?徐某自己且不知道患有有该特殊疾病,杨某就更不可能得知徐某的这一特异体质,且在正常情况下,任何普通的行为人都不可能预见到在生活中自己再普通不过的脚踢行为会致人死亡(当然不排除拳击手等类似的专业人员),且任何普通人也不存在这样的能力,故杨某不具备预见到自己的行为能够造成他人死亡的能力,更不能要求去防止他人的死亡了。所以,本案也不宜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笔者倾向于认定为意外事件,主要是由于:
1、行为人主观上没有伤害故意。杨某之所以用脚踢徐某,是由于徐某之前经常无缘无故殴打他人,杨某是基于抱打不平、教训一下徐某的心理,对徐某采取了一般的暴力行为,且暴力行为实施轻微,点到为止,其主观上没有伤害的故意。试想,如果杨某想要伤害徐某,大可多踢两脚或是拳打脚踢,又或者可以拿工具殴打徐某,至少不会这么“便宜”放过徐某。
2、杨某并不知道徐某患有疾病,且是该种特殊疾病,即杨某没有预见的能力。因为徐某自己都不知道自己患有该病,也就不可能有人告诉杨某徐某有病,且是徐某的脾上有疾病,因此杨某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徐某采取轻微暴力,目的只是想告诉徐某在今后的生活中行为收敛些。
3、徐某死亡结果的出现对杨某来讲完全是一个意外。我国现行《刑法》第十六条规定了“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该条即是指刑法中的意外事件。本案既非出于故意也非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符合意外事件的规定。另外,杨某的行为与徐某死亡的发生之间间隔了近两天之久,杨某对其暴力行为所引发的徐某的脾破裂是不具备预见能力的,其行为如果针对一般正常人而言,是没有任何的危险的后果的,而徐某之所以会死亡,就在于他自身患有该特殊疾病。由于这种疾病就像一块本身已经裂纹累累的玻璃,被人在不知道的情况下碰了一下后就散掉了,对这样的行为,怎么能让此人去承担“故意破坏”的后果呢?
因此,笔者认为本案认定为意外事件要恰当些,但杨某不构成犯罪并不妨碍对其追究相应的民事责任,让其对徐某的死亡承担民事上的经济赔偿责任。
注释
[①]参见张明楷著:《刑法学(第二版)》,北京:法律出版社,第686页。(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杨杉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赵甫)
转:岳某一拳致死他人案——伤害案因果关系的认定
安薇众商律师事务所王友明
一、案情
犯罪嫌疑人岳某,男,49岁,汉族,初中文化,某镇搬运站工人。
2002年4月24日上午11时许,被害人朱某某(男,52岁,无业)到朱寨街上朱玉门市部买鸡蛋,因是否已付过款双方发生争执并导致互骂,后朱某某付给朱玉50元钱离开该门市部,到东边李杰玉米行门前,坐在板凳上。这时朱玉的公爹犯罪嫌疑人岳某得知后,赶到朱某某跟前,抓住其衣服将朱某某拉起来,朝其头部打一拳,李杰玉见状忙上前将岳某劝走。此时,朱某某用双手捂住头部坐在板凳上,约20分钟朱某某从板凳上栽下来跪在地上,后被立即送到朱寨镇卫生院时发现朱已死亡。经法医鉴定,朱某某系脑血管畸形与人吵架、厮打、情绪激动,诱发其内病变血管破裂,引起广泛性蛛网膜下腔出血破入脑室,导致死亡。
二、分歧意见
本案被害人朱某某系因脑血管畸形、蛛网膜下腔出血而死亡,争执、吵骂、厮打、情绪激动等为出血诱因。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但对如何定性存在着四种分岐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犯罪嫌疑人岳某的行为应定过失致人死亡罪。其理由:主观上,犯罪嫌疑人岳某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用他自己的话说:“我抓住衣服把他从板凳上拉起来打击他头部,应该想到会出现意外,但没有想到”。由此可以看出,岳某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正是因为心情气愤而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完全符合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的特征,因而岳某在主观上存在过失。
在客观上,殴打与死亡的后果是客观存在的,并且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根据鉴定结果,致使朱某某死亡的三个诱因:吵驾、殴打、情绪激动,是共同综合作用。结合本案,死者朱某某因与朱玉发生争执、吵骂后,离开现场时已产生了情绪激动,又遭到岳某的击打后倒地死亡。从因果关系的条件性来说,任何因果关系都是在特定的条件下或特定的情况下发生的,判断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一定要从客观实际情况出发,深入到客观事物本身中去调查研究。本案中,正是这种争执、吵骂、击打的外力因素发生在情绪激动的朱某某身上,诱发其先天存在的脑血管畸形破裂,导致蛛网膜下腔出血死亡。这正是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故本案应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岳某的行为应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其理由:主观上,犯罪嫌疑人岳某当听到朱某某因买鸡蛋与儿媳朱玉发生争执、吵骂十分恼怒,立即追上朱某某,见面就打,可以清楚的看出岳某主观上有伤害朱某某的故意。
在客观上,岳某对朱某某实施了伤害的行为:岳某看到朱某某坐在板凳上立即上前厮拉,并抓住衣服将其拉起来,并猛击一拳。岳某对朱某某厮拉、殴打行为与朱某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论述如前)。朱某某虽有先天性脑血管变异,在一定条件下可能导致血管破裂出血,但本案正是因吵骂、殴打、情绪激动等共同作用导致血管破裂出血引起死亡。因此犯罪嫌疑人岳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岳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其理由:在主观上,岳某与朱某某系同一集镇上的人,相互熟悉,没有恩怨,朱某某一向身强力壮,岳某并不知道朱某某生前患有脑血管疾病。岳某某在恼怒之下打了朱某某一拳,仅仅是一般性的殴打行为,殴打本身并不能造成朱某某死亡。故岳某在主观上根本无法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朱某某的死亡,岳某在主观上不存在故意或过失。
在客观上,被害人朱某某的死亡是由于其本身患有先天性疾病所致,岳某的殴打行为只是死亡的诱因之一,而本人情绪激动也为出血诱因,殴打与死亡之间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从本案的实际情况来看,如果朱某某大脑蛛网膜下腔广泛出血是由于殴打时引起,根据司法实践,朱某某无论如何也不能在板凳上又坐了近半个小时;尸检报告明确表明死者朱某某颅骨未骨折,未见脑挫伤,证明死者头部及其他部位均没有受到实质性的伤害。据此分析,作为死亡诱因之一的殴打行为与死亡结果不存在必然的因果联系,故岳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第四种意见认为,本案属意外事故。其理由:在主观上,犯罪嫌疑人岳某对朱某某的死亡无法预料,朱某某的死亡是系其患先天性疾病所致,对于岳某而言,不存在故意或过失。在第三种意见中已论述。
在客观上,岳某对朱某某的殴打和朱某某的死亡后果是客观存在的,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在前述第一种意见里已论述。犯罪嫌疑人岳某的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朱某某死亡的后果,但岳某并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岳某事先不能预见的原因——死者朱某某生前患有先天性脑血管疾病所引起的。故本案应定意外事件。
三、评析意见
本案定性分歧的关键不是事实与证据问题,而是判定岳某的殴打行为与朱某某的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因此而产生了四种分歧意见。判定岳某的行为与朱某某的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主要根据法医学鉴定中对造成朱某某死亡原因的分析论证及鉴定结论,结合我国刑法理论中因果关系的论述,才能得出正确的答案。
笔者认为,本案犯罪嫌疑人岳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因果关系是哲学上的一个重要范畴,它是指一种现象与另一种现象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其中引起其他现象的现象是原因,被引起的现象是结果,前者与后者的联系就是因果关系。对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到底应该是哪两个现象之间的关系,目前在我国刑法学界占据通说的观点,可用我国著名刑法学家高铭暄教授主编的《刑法学原理》一书的论述来表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人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刑法因果关系的特点是:其一,作为此种因果关系中的结果的性质,只能是按照刑法规定属于犯罪构成要件,并且能够作为追究刑事责任根据的结果,包括已发生的现实损害,以及发生某种损害的危险状态。因为,正是这样的结果是否发生,对于认定犯罪是否完成,甚至犯罪是否成立,具有决定性意义,直接关系着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的有无程度。所以,在出现上述结果的情况下,必须查明某人的行为同该种结果有无因果关系。……其二,作为此种因果关系的原因的,是客观上符合刑法规定的某种犯罪特征的行为,例如,和杀人罪的形式相同的射击行为,和伤害罪的形式相同的殴打行为,和放火罪的形式相同的点火行为,和交通肇事罪的形式相同的违章行车行为,等等。因为只有这样的行为同危害结果有因果关系,并且进一步查明具有罪过的情况下,才可能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1]
我们认为,研究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应当同司法实践实际认定犯罪的过程结合起来,这样才能为理论指导实践提供坚实的基础。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某一危害结果已经发生,首先需要查明的是谁的、哪个行为造成了危害结果,如果查明行为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然后便要进一步考察行为人是否符合犯罪主体要件、主观上是否有罪过。如果行为人不符合犯罪主体要件或者行为人主观上没有罪过,则司法机关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因此,从实践中具体考察因果关系的实际步骤来看,只要行为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在未经确认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或者主观罪过之前,都应当属于刑法上因果关系的研究范围。
只所以认定犯罪嫌疑人岳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是因为岳某的殴打行为仅是诱发朱某某脑内病变血管破裂的诱因之一(此外还有病到后期、情绪激动),其死因应是自身的疾病——脑血管畸形破裂(根本死因)导致的蛛网膜下腔出血。因此,朱某某的死亡结果与岳某的殴打行为(一拳)不具有刑法上的直接因果关系。在司法实践中,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在一定条件下,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内在的、必然的联系,即在一定的条件下,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对于某一危害结果的发生起着引起或决定的作用。若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在某一事件的具体条件下,不是必然地发生某种危害结果,而是由于与另一原因偶然联系在一起,以致发生某种危害结果,则不能认为有因果关系。在通常情况下,由一种原因引起一种结果,其因果关系易于判断。但有时一种原因能引起不同的结果,即一因多果;或者一种结果可由多种原因引起,即一果多因。在法医学鉴定中还常见有其他介入因素的参与,从而使鉴定复杂化。事件都是在一定条件下发展起来的。有时会把条件误为原因。因与果之间在时间上有先后相继的现象,即原因在先结果在后,但绝非一切有时间先后关系的现象都有因果关系。这些都反映了因果联系的复杂性。
通常因果关系可分为直接因果关系和间接因果关系。
直接因果关系是事件的结果由特定的原因所引起。所谓特定的原因,是其作为引起这些损伤后果的原因是充足的、惟一的,并且经常能引起这一后果,即有其必然性。类似的,比如右心室栓塞都是由于静脉破损有空气侵入的结果;心包填塞都是由于外力或疾病造成心破裂的结果。直接原因引起的后果一般是在一条的条件下发生的,如棍棒打击造成的各种损伤乃至死亡需要强大的外力,如外力不足,可能仅发生头皮损伤。外力大小就是作用的条件,这是容易认识的。有时原因与条件难以分辨,如某护士将剩余的来苏儿倒入有液体石蜡标签的瓶内,次日某医生误将其当作液体石蜡涂擦新生儿的胎脂,结果使新生儿中毒死亡。此中毒事件,护士的失误行为是条件,医生的失误行为是直接原因,二者不能颠倒。有时引起危害结果的直接原因非止一个,即一果多因,则须判明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如某人被二人杀伤死亡,一人用棍棒击打头部引起脑挫伤,另一人用匕首刺入心腔引起心包填塞,两种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间都是直接因果关系,且都能引起死亡。但应根据法医学理论鉴定过程中的分析论证,则匕首刺入心脏应为主要原因,而打击头部是次要原因。
间接因果关系是原因通过某种中介因素起作用的后果。这种中介因素即原有疾病、个人体质、医疗失误等。某特点是在原因与后果之间的链条上有中断,原因与后果之间的联系存在偶然性。从法医学理论上来讲,间接因果关系主要表现形式之一系诱因。
诱因是指诱导身体原有潜在病变恶化而死亡的因素,包括某种精神因素、体力活动或轻微外伤等。这些因素对于真正健康者来说可能是微不足道的,或者是毫无危害的,但对某些重要脏器有潜在病变、体质异常或过敏者,却能引起潜在病变恶化,或通过应激反应,诱发体内固有疾病发作而导致死亡。常见的诱因有争吵、饮酒、性交、情绪激动、剧烈体力活动等。[2]
诱因主要表现在损伤诱发原有的潜在性疾病加重或恶化,甚至致死。如头部被拳击,引起原有的动静畸形破裂发生蛛网膜下腔出血致死,则头部被拳击属于诱因。同理,打击右侧腹上部,致肝包虫囊破裂,死于过敏性休克;打击左侧腹上部,致有慢性脾肿大的脾破裂,死于腹腔内出血等;其打击左右侧上腹部均属于诱因。这里提到的脑动静脉畸形、肝包虫病和慢性脾肿大都是被打之前早已存在的疾病,因其未被发觉,故被称为潜在性疾病,属于引起死亡的内因。外力打击(外因)是通过内因起作用,引起死亡。因此外力被视为诱因。在原因与结果之间的链条上,是因为这些潜在性疾病的存在与外力无关。[3]本案就是这种情况,因此,本案犯罪嫌疑人岳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注释:
[1]高铭暄主编:《刑法学原理》(第一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569-570元。
[2]周伟主编:《中外命案证据运用谋略》,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2月版第73页。
[3]周伟主编:《中外命案证据运用谋略》,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2月版第69-70页。
㈩ 如何评价同济大学院士候选人李杰教授
截至2015年12月,同济大学拥有专任教师2674人,其中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886人,中国科学内院院士9人,中国工程院容院士7人,第三世界科学院院士2人,美国工程院外籍院士1人,瑞典皇家工程科学院外籍院士1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