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何家弘教授
㈠ 2004年上过百家讲坛的中国人民大学的历史学教授都有谁
2004年《百家讲坛》特邀专家之人大系列http://www.cctv.com/program/bjjt/12/index.shtml
冷成金:人民大学中国语言文学系古典文学教研室教授。
周 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贾林青: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何家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孙家洲:中国人民大学历史系教授。
袁济喜: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博士生导师。
姚 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龙翼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吴宏伟:现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叶 林:现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刘春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㈡ 何家弘的个人经历
何家弘,男,满族,1953年5月出生于北京市。1969年去“北大荒”,务农8年;1977年返回北京后当过两年建筑工人。1986年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获法学硕士学位,1993年在美国西北大学获法学博士(SJD)学位,1996年评为教授,1998年获得博士生导师资格,现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证据学研究所所长,曾经在法国艾克斯-马赛大学法学院做访问学者,在香港城市大学法学院任客座教授;1999年入选北京市“优秀中青年法学家”,2003年被国家授予“留学回国人员成就奖”,2004年获得“宝钢优秀教师奖”,2005年被评为“中国人民大学十大教学标兵”。何家弘在业余时间还为“普法”而撰写法学小说和推理小说,是中国作家协会会员。他创作的四部“犯罪悬疑小说”已经被翻译成法文在法国出版,并有一部被译成意大利文在意大利出版,颇受好评;英文译本也将由企鹅出版公司于近期出版。

㈢ 有多位教授编著过《证据法学》,陈光中、何家弘、樊崇义等。请问谁的最好
律师解答:
说实话,这基本教材都差不多。选择哪一本都行,陈光中是研究诉讼法学的,何家弘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证据学教研室主任、证据学研究所所长、法律语言研究所所长。而樊崇义是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主任。
他们都有自己不同的观点,如果只为学习随便选择一本,如果考研,考哪个大学选择哪个大学的教材。
㈣ 如何学习法律英语
learn with your
body。应该看得懂吧,看不懂请请教度娘。学习语言的时候,要回想我们学习母语时的状态。当我们还牙牙学语的时候,会对事物做出习惯的动作。想一下我们在电影里看到的情景,演员们是不是动作很丰富。我们错在将英语当做一门外语学习,太遵循初中高中那种适合考试的教学模式,以为背几个单词句子,背几篇文章,考试拿个高分就是英语水平高了。其实学习一门言最后的目的当然是要会开口说。偏题了,说到用身体来学习,主要是培养我们的一个习惯,在说话是自然做出动作,等下次在相同场合自然能想起之前在这个场合中所学习到英语。只有你stand了才最形象地记住stand是什么。
learn language to
communicate。上面也稍稍提到了,学习语言当然是希望能够和老外流利地交流,就像和中国人用中国人交流那么自然。在这个方面,老师说,当你学到一句话的时候,要带着话中的感情大声说与5个人,这样当你下次需要用这句话时,自然能脱口而出。下面还会提到5这个数字的重要性。
learn Englishi as
information。当我们看一篇中文新闻的时候,绝对不是想去从这篇新闻里面搜罗不认识的单词,抄在小本子上反复背,也不是想学习到哪句出彩的句子用在自己的文章里,而是信息,是一篇文章承载的内容及其内涵。当然,对于英语也是一样,对于所有的语言学习都是一样的。每天看30分钟新闻,如果不行,那就二十分钟,如果不行,至少十分钟。
当你听到MP3或者MP4里面的音频或者电视上看英语播报或者做听力练习的时候,不要觉得那些句子听懂了就好,一定要跟着注意哪里的音浊化了,哪里弱化了,哪个音省略了,跟着读读,跟着停顿,语感自然会好起来。把每次的听英语的机会都珍惜起来,不跟着这些人读还去哪里找更标准的读音呢。不要嫌麻烦,每天做一点点,一段时间就可以发现进步很明显。
这里还要讲一个记单词的方法,当然我自己也做不到,就是那个关于5的重要性。一个语言学家研究出来,每天记五个单词是最佳的,可能你会想,5个?太少了吧。其实想想我们大部分人从初一开始学习英语,到大学是六年,每天五个,一年多少个?六年多少个?而你现在记住了多少个。为什么是5个呢?因为在这样的情况下,你能最全面地记住这几个单词的用法,不混淆并且记得牢。记住magic
5。
㈤ 无罪谋杀温馨喜欢谁
陈子文。
一、简介
《无罪谋杀》是2013年群众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作者是何家弘。

二、内容
《无罪谋杀》是何家弘教授的一部悬疑侦探小说,作品以武夷山风景区为背景,几位老同学聚会却有人离奇死亡,自杀还是他杀?证据何在?
国内国外两条线索交织在一起,惊险、悬疑,耐人寻味。书中洋溢着作者作为国内知名的证据法学专家的法律精神。该书是何家弘教授的一部证据学题材的悬疑小说,已被英国企鹅出版集团购买了英文版权。
作者以精心设计的一起刑事案件为起点,逐渐揭开了一个在金钱驱使下的贪腐黑幕。作品文字流畅,悬念设置合理,破案与说法浑然一体,充满智慧与法学精神,可读性和启迪性较强,是一部较好的反腐小说。
三、作者
何家弘,1969年去北大荒务农。返回北京后当建筑工人。1993年在美国西北大学获法学博士学位。
何家弘,2002年至2003年在香港城市大学任客座教授,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中国行为法学会副会长。
㈥ 何家弘的学历背景
1992-1993,美国西北大学,获法学博士学位;
1983-1986,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获法学硕士学位;
1979-1983,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获法学学士学位;
访问学者:
1998年,法国埃克斯马赛大学,访问学者;
1996-1997,香港城市大学,访问学者;
1990年,美国西北大学,访问学者;

㈦ 网络安全法原论的作者简介
皮勇,男,1974年出生于湖北省通城县。1991年考入武汉大学电子信息学学院,1995年毕业并取得电子工程专业工学学士学位,同年考取律师资格,并考入中山大学电子系攻读硕士学位,1998年毕业并取得计算机图像传输与处理专业理学硕士学位。1998年考入武汉大学法学院攻读刑法博士学位,师从赵廷光教授。2001年7月毕业并取得法学博士学位,同年留校任教至今。2003年7月进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做刑事诉讼法方向的博士后研究,合作导师为何家弘教授,2004年获全国博士后基金资助,2005年6月顺利出站。2005年8月受武汉大学党委委派,作为中组部、教育部第五批援疆干部到新疆工作,任新疆大学法学院副院长,2006年8月完成任期回武汉大学继续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现任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武汉市公安局特聘法律顾问、武汉市江汉区法院特聘法律顾问,兼任中国法学会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犯罪学研究会犯罪预防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武汉市社区矫正研究会副会长。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国刑法学、网络安全法学,已出版专著《计算机犯罪的定罪量刑》(合著)、《电子商务领域犯罪研究》、《网络犯罪比较研究》、《刑事诉讼中的电子证据规则研究》4部,参与撰写专著2部,在《中国法学》、台湾《月旦法学》、《法学评论》、《法学家》、《法商研究》等法学权威核心刊物上发表论文40余篇。

㈧ 何家弘的介绍
何家弘,1969年去北大荒务农。返回北京后当建筑工人。1993年在美国西北大学获法学博士学位。2002年至2003年在香港城市大学任客座教授,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中国行为法学会副会长。

㈨ 何家弘的学术成就
“错案为何能复制”,载《人民法院报》2013年4月26日
“刑事司法大趋势”,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9年第3期
“严惩不如严查”,载《法制咨询》2009第4期
“反腐败:在严惩、严查与严防之间”,载《人民检察》2009年第7期
“论法律语言的统一和规范——以证据法学为语料”,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9年第1期
“用品格证明人身危险性的探索——评刘立霞博士的新著《品格证据在刑事案件中的运用》”,载《河北法学》2009年第2期
“论推定概念的界定标准”,载《法学》2008年第10期
“论推定规则的适用”,载《人民司法》2008年第18期
“从自然推定到人造推定—关于推定范畴的反思”,载《法学研究》2008年第4期
“论推定规则适用中的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载《中外法学》2008年第6期
“从‘硬审讯法’到‘软审讯法’”,载《人民检察》2008年第17期
“论职务犯罪侦查职权的优化整合”,载《人民检察》2008年第20期
“享受法学”,载《法制资讯》2008年第10期
“证据的审查与认定原理论纲”,载《法学家》2008年第3期
“证据学抑或证据法学”,载《法学研究》2008年第1期
“《奥运规则》专题报道之一 奥运·法治·民主”,载《民主与法制》2008年第15期
“提高渎职犯罪的‘风险成本’”,载《先锋队》2008年6期
“刑事错案中的证据问题——实证研究与经济分析”,(何家弘、何然合著)载《政法论坛》2008年第2期
“从法律走向法治”,载《民主与法制》2008年第5期
“证据法功能之探讨——兼与陈瑞华教授商榷”,载《法商研究》2008年第2期
“构建和谐社会中的检警关系”,载《人民检察》2007年第23期
“论职务犯罪侦查的专业化”,载《中国法学》2007年第5期
“论司法证明的基本范畴”,载《北方法学》2007年第1期
“多种些活树 少谈些森林——也说‘中国法学向何处去’”,载《现代法学》2007年第1期
“中国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载《人民检察》2007年第5期
“论证据的基本范畴”,载《法学杂志》2007年第1期
“中国陪审制度的改革方向——以世界陪审制度的历史发展为借鉴”,载《法学家》2006年第1 期
“人权语境中的“好人”与“坏人”——从钟南山院士被抢谈起”,载《人民检察》2006年第17期
“从司法证明模式的历史沿革看中国证据制度改革的方向”,载《法学家》2005年第4期
“中国特色的检察体制的完善”,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5年第1期
“对法定证据制度的再认识与证据采信标准的规范化”,载《中国法学》2005年第3期
“论司法鉴定的规范化”,载《中国司法鉴定》2005年第3期
“刑事司法的十大发展趋势”,载《燕山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1期
“从正义女神的蒙眼布谈起”,载《人民检察》2005年第1期
“司法证明标准与乌托邦——答刘金友兼与张卫平、王敏远商榷”,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6期
“秘密侦查立法之我见”,载《法学杂志》2004年第6期
“论检察机关执法观念的更新”,(何家弘、刘为军合著)载《人民检察》2004年第3期
“文书审与司法公正观”,《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3年第1期。
“论法官造法”,载《法学家》2003年5期。
“2002年侦查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载《法学家》2003年1期,何家弘,刘品新,刘为军
“圈套、诚信与侦查法治”,载《山东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3年6期,何家弘,刘为军
“两大法系证据制度比较论”,载《比较法研究》2003年第4期,何家弘;姚永吉;
刑事证据立法与犯罪侦查观念山东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2年第4期
中国需要“法治”足球中国律师,,编辑部邮箱2002年第9期
“法律不是专政的工具”,载《山东人大工作》2002年第3期
“刑事证据立法与犯罪侦查观念”,载《山东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2年4期
“足球黑哨问题之我见”,载《法学杂志》2002年2期。
“测谎结论与证据的有限采用规则”,载《中国法学》2002年第2期。
“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之我见”,载《政治与法律》2002年1期。
“入世·足球·法治”,载《比较法研究》2002年2期。
“2001年物证技术学与侦查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载《法学家》2002年1期-何家弘,李学军,刘品新
“司法介入提法醒目,但不准确”,载《足球世界》2002年第2期,尔冬,何家弘;
“论科学证据的采纳与采信”,载《中国司法鉴定》2002年1期,何家弘,刘晓丹
“什么是诱惑侦察”,载《法治与社会》2002年11期,何家弘,龙宗智
“完善司法鉴定制度是科学证据时代的呼唤”,载《中国司法鉴定》2001年1期-何家弘,刘昊阳
“2000年侦查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载《法学家》2001年1期-何家弘,刘品新,陈碧
“中国刑事证据规则体系之构想”,载《法学家》2001年第6期。
“试论刑事司法与证据制度的价值取向”,载《犯罪研究》2001年第1期。
“论司法证明中的推定”,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1年第2期。
“司法证明同一论”,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1年第1期。
“刑事证据的采纳标准和采信标准”,载《人民检察》2001年10期。
““零口供”与沉默权”,载《人民检察》2001年第4期。
“论司法证明的目的和标准——兼论司法证明的基本概念和范畴”,载《法学研究》2001年第6期。
“论司法证明方法的特点和种类”,载《公安大学学报》2001年第3期
“沉默权制度及刑事司法的价值取向”,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0年第4期。
“证据的采用标准”,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0年第3期。
“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沉默权制度”,载《上海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年第6期。
“关注家庭暴力”,载《今日中国(中文版)》2000年第3期。
“试述证据法学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载《法学杂志》2000年第2期。
“试论司法公正观念的相对性”,载《中国司法》2000年第4期。
“法学的通俗化”,载《政治与法律》2000年第3期。
“让证据走下人造的神坛——试析证据概念的误区”,载《法学研究》1999年第5期。
“执法长官与公诉律师——美国检察官职能评析”,载《人民检察》1999年第5期。
“司法公正论”,载《中国法学》1999年第2期。
“自由心证与认证制度──证据学师生对话录”,载《中国司法》1999年第1期。
“监督,还是介入?──论大众传媒对司法公正的影响”,载《中国司法》,1999年第9期。
“女性“失贞”面面观——来自妇女热线的报告证人李昌钰”,载《人民公安》1999年第7期。
“司法证明方式和证据规则的历史沿革——对西方证据法的再认识”,载《外国法译评》1999年第4期。
“公正执法与科学执法”,载《上海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9年第3期。
“有毒的树上结出的果实一定有毒吗?──关于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的师生对话录”,载《中国律师》1999年第3期。
“陪审制度改革断想”,载《中国律师》1999年第4期。
“有毒的树上结出的果实一定有毒吗?(三)──关于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的师生对话录”,载《中国律师》1999年第5期。
“有毒的树上结出的果实一定有毒吗?(四)──关于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的师生对话录”,载《中国律师》1999年第6期。
“有毒的树上结出的果实一定有毒吗?(五)”,载《中国律师》1999年第7期。
“神证·人证·物证——试论司法证明方法的进化”,载《山东公安专科学校学报》1999年第2期。
“陪审制度纵横论”,载《法学家》1999年第3期。
“李昌钰:一流美国法庭科学家”,载《科学与文化》1999年第5期。
“美国总统克林顿给会议的贺信”,载《法学家》1998年第5期。
“美国反腐败法律制度”,载《外国法译评》1998年第4期。
“我与推理小说的缘份”,载《法律与生活》1998年第1期。
“现场勘查之王——美籍华裔物证鉴定大师李昌钰博士”,载《法律与生活》1998年第2期。
“加拿大警察一瞥”,载《法律与生活》1998年11期。
“证据意识漫谈”,载《法学杂志》1998年第3期。
“没有挂帘的窗户——美国华裔“超级神探”李昌钰办案纪实”,载《中国司法》1998年第3期。
“1997年物证技术学侦查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载《法学家》1998年第1期,孙言文;何家弘;刘品新;王保国
“证明的自由”,载《外国法译评》1997年第3期,乔纳森·科恩著,何家弘译;
“香港“廉署”采访记”,载《华夏星火》1997年第6期。
“证据调查方法探源”,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1997年第1期。
“证据调查方法探源(续)”,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1997年第2期。
“为“自由心证”正名”,载《法学杂志》1997年第6期。
“米兰达忠告”,载《人民检察》1997年第4期。
“日本的犯罪侦查制度(一)”,载《公安大学学报》1997年第2期。
“日本的犯罪侦查制度(二)”,载《公安大学学报》1997年第4期。
“日本的犯罪侦查制度(三)”,载《公安大学学报》1997年第6期。
“1995年物证技术学和侦查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载《法学家》1996年第1期,徐立根、何家弘、施正文。
“英文版《中国审判案例要览》评介”,载《法学家》,1996年第5期,德瑞克·罗德立;何家弘。
“法国犯罪侦查制度(续)”,载《公安大学学报》1996年第1期。
“证据调查学的对象和体系”,载《法学杂志》1996年第6期。
“关于创建“证据调查学”的构想”《法学家》1996年第6期。
“论美国检察制度的特色”,载《外国法译评》1995年第4期。
“法国的犯罪侦查制度”,载《公安大学学报》1995年第4期。
“法国的犯罪侦查制度(续)”,载《公安大学学报》1995年第5期。
“法国的犯罪侦查制度(续)”,载《公安大学学报》1995年第6期。
“外国法庭科学鉴定制度初探”,载《法学家》1995年第5期。
“1994年物证技术学和侦查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载《法学家》1995年第1期,徐立根;何家弘。
“物证技术学学科建设的现状与展望”,载《法学家》1994年第5期,徐立根;何家弘。
“物证技术在强化执法职能中的重要作用”,载《法学杂志》1994年第2期,徐立根;何家弘。
“美国检察制度研析”,载《法学家》1994年第4期。
“美国检察制度的历史研究”,载《法治论丛》1994年第3期。
“美国的犯罪侦查制度”,载《公安大学学报》1994年第5期。
“美国的犯罪侦查制度(续”,载《公安大学学报》1994年第6期。
“从洛杉矶事件透视美国审判制度的弊端”,载《法学杂志》1992年第5期。
“外国侦查制度浅析”,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1992年第1期。
“外国侦查制度试析”《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1992年第2期。
“英国的犯罪侦查制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1992年第4期。
侦查学十年”,载《法学家》1989年第2期。
“美国检枪史上的著名案例”,载《法学杂志》,1989年第3期。
“侦查方法史考(二)”,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1989年第1期。
“刑事诉讼证据属性新辨”,载《法学家》1988年第6期
“罪犯识别与亲子鉴定中的“遗传密码指纹法””,载《法学杂志》,1988年第1期。
“侦查方法史考(一)”,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1988年第6期。
“犯罪侦查中的同一认定问题”,载《法学家》,1987年第5期。
“犯罪侦查学基础理论刍议——与刘瑞榕、徐敏洪同志商榷”,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1987年第5期。
“从一件奇案论同一认定的两种基本认识方法”,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1987年第1期。
“同一认定种类之我见”,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1986年第1期。
“同一认定理论与犯罪侦查学”,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1986年第2期。
“对墨刑的一点新认识”,载《法学杂志》,1986年第2期。
“防卫过当的定罪问题”,载《法学杂志》,1985年第4期。
“在运动中把握法制的协调发展”,载《法学》1984年第10期。
“美国测谎业一瞥”,载《法学杂志》,1984年第3期。 《扭曲的灵魂――外国犯罪实证》,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虚拟的真实――证据学讲堂录》,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犯罪的密码――科学探案纪实》,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换位的视角――多媒体对话录》,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证据的语言――法学新思维录》,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从通俗到深奥――法治文化杂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
《从观察到思考――外国要案评析》,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
《从它山到本土――刑事司法考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
《从相似到同一――犯罪侦查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
《从应然到实然――证据法学探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
《人生狭路――黑蝙蝠·白蝙蝠》,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人生误区――龙眼石之谜》,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人生怪圈――神秘的古画》,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人生黑洞――股市幕后的罪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人生情渊――双血型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法律英语――美国法律制度》(第4版)(主编),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豪门血案》(独著),大众文艺出版社2003年版
《黑蝙蝠·白蝙蝠》(独著),大众文艺出版社2003年版
《双血型人 股市幕后的罪恶》(独著),大众文艺出版社2003年版
《毒树之果》(主编),大众文艺出版社2003年版
《证据法学》(合著),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三言九问 德恒证据学论坛实录》(合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新编犯罪侦查学》(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
《证据法学研究》(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简明证据法学》(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法律英语》(主编),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外国刑事司法制度》(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新编证据法学》(主编),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中国的陪审制度向何处去――以世界陪审制度的历史发展为背景》(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中国侦查学·物证技术学发展报告》(主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享受法缘》(独著),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公安学论丛》(主编),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刑事司法大趋势 以欧盟刑事司法一体化为视角》(主编),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年版
《证据调查》(第2版)(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刑事证据大全》(第2版)(译著),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中外司法体制研究》(主编),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
《证人制度研究》(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
《西方奇案》(译著),群众出版社2000年版
《司法鉴定概论》(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检察证据教程》(主编),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证据法学》(主编),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刑事证据制度改革研究》(主编),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侦查论丛》(主编),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外国证据法》(主编),法律出版社 2003年版
《神证·人证·物证》(独著),大众文艺出版社2003年版
《法律人才与司法改革――中日法学家的对话》(主编),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
《黑蝙蝠·白蝙蝠――证据的困惑》(独著),贵州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外国证据法选译――增补卷》(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
《电子证据法研究》(主编),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刑事审判认证指南》(主编),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外国证据法选译》(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
《证据学论坛》(主编),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年版
《法苑杂谈》(独著),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年版
《当代美国法律》(主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版
《证据调查实用教程》(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新编证据法学》(主编),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证据调查》(主编),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当代西方犯罪与罪案实录》(主编),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域外痴醒录》(独著),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人生怪圈――神秘的古画》(独著),法律出版社 1997年版
《欧美刑事司法制度》(主编),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审讯与供述》(译著),群众出版社1992年版
《血痕弹道指纹探奇》(译著),群众出版社1991年版
《犯罪鉴识大师 李昌钰》(独著),法律出版社 1998年版
《人生误区――龙眼石之谜》(独著),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
《性科学知识荟萃》(编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
《法律英语实用教程――美国法律制度要览》(主编),吉林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
《人生黑洞――股市幕后的罪恶》(独著),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
《刑事证据大全》(译著),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疯女》(独著),群众出版社1995年版
《毒树之果 美国刑事司法随笔》(编著)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中美检察制度比较研究》(英文版)(独著),中国检察出版社1995年版
《同一认定――犯罪侦查方法的奥秘》(独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
《外国犯罪侦查制度》(编著,第一作者),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人工生育及其法律道德问题研究》(译著),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
《英国警察》(译著,第一作者),群众出版社1989年版
《私人侦探与私人保安》(编译,第一作者),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 “侦查人员出庭凭证的范围和程序”(200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项目)
“刑事诉讼中证据调查制度的完善”(2009年中国法学会项目)
“检察制度比较研究”(2007年度最高人民检察院重大项目)
“司法鉴定人的出庭作证研究”(2007年中国人民大学项目)
“侦查机关强制采样的必要性及合法化路径的研究”(2007年北京市刑侦学研究会项目)
“证据的审查与认定原理研究”(2006年国家社科规划基金项目)
“刑事错案实证研究”(2006年美国福特基金会项目)
“证据的审查与认定原理研究”(2006年国家社科规划基金项目
“陪审制度比较研究”(2004年司法部项目)
“欧盟刑事司法一体化”(2004年欧盟法律与司法合作项目办公室项目)
“刑事审判中的证据制度研究”(2000年国家重点社科基地重大项目)
“刑事审判认证制度研究”(2001年美国福特基金会项目)
“电子证据法研究”(教育部“十五”规划项目)
“中外司法体制研究”(司法部项目)
“证人制度研究”(国家社科基金项目)
“检察机关执法观念的转变”(最高人民检察院项目)

㈩ 王好让的相关事件
一起村人皆知的抢劫案
2003年12月18日,河南省沁阳市西向镇供电站建筑工地承包人杜进雨,被三个身份不明者持刀抢劫。沁阳警方一直未能侦破案件。
王好让却知道谁是案犯,“全村人都知道是他们三个人干的。”三人的名字分别叫王长在、王占伟、董留柱。
王好让与三人同村,都是河南周口市郸城县白马镇胡寨行政村王庄村人。论辈分,王好让还是王长在的爷爷辈。
数年后,据王长在向公安机关交待,2003年秋天,同村的王占伟找他借钱,他也没钱,于是两人合谋“搞”点钱。
王占伟想到了同村亲戚董留柱,董在沁阳市西向镇供电站建筑工地打工,据说工地老板很有钱。
当年12月16日,三人合谋行动,据董留柱说,老板正准备给工人发工资,他推测一定取了不少钱。
三人12月18日夜间翻墙进入工地老板杜进雨的房间,抢走现金12.5万。
事后,董留柱去了杭州打工,王长在、王占伟则继续留在村里。
“低头不见抬头见。”王好让说,在村里都乡里乡亲的,无冤无仇,没人愿意举报他们,大家都不想得罪人。三人也安稳地过了几年。
2007年,一场纠纷之后,王好让决定举报此事。 案犯被监控时逃脱
2007年7月,王好让的弟弟、侄子与王长在兄弟发生纠纷,王好让的侄子和王长在双双受伤。
王好让从杭州开货车回老家,看到侄子被气枪打伤,“我一气之下,决定举报王长在。”
当年7月6日,王好让拨打焦作市(沁阳隶属焦作)公安局110,后与沁阳市公安局刑警大队长王伟取得联系,举报了四年前那起抢劫案作案者行踪。
次日,警方在王好让带领下,先去浙江抓了董留柱(被判11年),后又抓获王占伟(被判无期)。
2007年7月9日,警方在郸城县医院找到王长在。其时王长在因与王好让弟弟打架肺部被捅伤,正在医院治疗。
据沁阳公安局相关人士介绍,警方在医院对其监控时,王长在吞下了一只温度计,导致王的家人冲击在场警员。
冲突平息后,沁阳公安计划在王治愈后再实施抓捕,公安局继续派人在现场监控。
“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王好让说,当年7月12日,他再次去医院时,知道王长在于前一日逃脱了。
害怕王长在打击报复,王好让立即打电话给沁阳市公安局刑警大队长王伟,希望加大追捕力度。
2007年7月15日,沁阳市公安局发布对王长在的网上追逃,但一直抓捕未果。
王好让担心的事情,不久发生了。 举报者双手被砍
据王长在后来向公安机关交待,他逃脱后就怀疑是王好让举报的,“为什么公安早不抓,晚不抓,刚好在我们两家打架过后就来抓我呢?”
王长在找过多人商量,准备将王好让弄残。
此时的王好让,也没放过每个可能抓住王长在的机会。2007年农历七月二十,他听说王长在藏身安徽亳州,他先后向亳州、焦作两地报警,但没抓获成功。
当年农历八月十三,王好让获悉王长在回到白马镇,正开车去小刁村,他前去打探,确认后向沁阳当地警方报案。这次,王长在又逃脱了。
再次与王长在相遇,王好让担心的事发生了。
2007年10月11日下午3点,王长在喊了六个人与他一起开了一辆面包车,在王好让家附近小柏油路上转悠,“看能不能碰上王好让”。
没过多久,骑摩托车的王好让出现了,并被拦下。王长在用自制火药枪指着他:“别动,动就打死你。”其他几人用木棍殴打王好让,并质问是不是他举报的。王好让说:“是我举报的。”
几人将王好让塞进面包车,拉到医院附近。王长在后来交代,打算砍断王好让的手臂后送到医院,“怕远了送去就死了”。
王好让看到王长在拿出了菜刀,“一刀一个”,他目睹自己的两只胳膊被砍断。“我都没回过神,感觉胳膊一凉,就断了。”
王长在令人将王好让抬进面包车,拉到医院门口扔下,留下一句话:“医院到了,你赶紧瞧病去吧。”接着驾车到一条河边,将行凶的刀、木棍、火药枪还有王好让的两只断臂,一起扔进河中。 无法自理的生活
4天后,王好让的一只胳膊在河中被找到,但已无法接上。
这一次,周口市公安局出动40多辆警车抓捕,4天后,王长在落网。
2008年12月13日,王长在因抢劫罪、故意伤害罪被焦作市中院判处死刑,今年2月执行死刑。另6名参与伤害案的人,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王好让终身残疾,丧失了劳动和自理能力。
王好让说,家中有母亲要赡养,有两个读书的儿女,妻子成了唯一的劳力,还需要腾出时间照顾王好让。
法院曾判决王长在赔偿王好让68万元。焦作中院裁定由郸城县法院负责执行。但王长在已枪决,没留下积蓄,68万无从赔付。
9月3日,郸城县法院执行庭庭长房金祥说,王长在留下的财产只有一套房子,目前已查封。估计价格不超过20万。而王长在还有父母在外拾荒,老婆带着两个孩子走了。若房子拍卖了,这家人回来了住哪里则成为问题。
“执行起来确实比较难。”房金祥说。实际操作中,如果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执行,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执行,可以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但一般都在2000元以下,最多不超过3000元。
房金祥说,举报人或证人受伤害后的救济保障问题,目前是个法律空白。
多次协商后,沁阳市公安局已给予王好让各种补偿41万元。 没有健全的保护制度
王好让认为,沁阳公安对王长在采取措施不当,让其逃脱了,才有机会实施打击报复。他要求沁阳市公安局追究当事警察渎职。
据沁阳市公安局领导介绍,当时民警认为王长在伤势严重,不会轻易逃跑,放松了警惕,让王长在有了可乘之机。
事发后,沁阳公安局参与办案的8个警察都受到了纪律处分。刑警大队长王伟被调任监管大队长。
王好让认为,仅有纪律处分不够,他坚持认为警察渎职,并在近几年坚持向政法机关控告。
王好让说,他发现王长在逃脱后,就提出自己可能会受打击报复,但公安机关没尽到保护责任。
今年7月,河南省政法委纪工委指派河南省检察院济源分院调查此事。
8月下旬,济源分院反渎局领导告诉记者,调查组已调查所有办案人员及相关人员。9月2日,河南省政法委纪工委负责此事人员说:“还在调查之中,民警是否渎职尚无定论。”
沁阳市公安局局长邓予生是伤害案发生两年后去年9月底到任的,他表示对举报人的保护现在有原则规定,还没有具体的细则。
“这不仅是某一起案例中发生的事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家弘9月7日说,目前,我国对举报人保护制度还不健全,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
何家弘介绍,一些国家已有了成熟的举报人、证人保护制度。 而我国的现状是,法律没有明确保护举报人的人力、财力资源,也没有明确保护举报人的启动程序,举报人、证人如何申请保护、司法机关如何采取措施,都没有规定。相关规定,散见于各类法规和程序规定当中,但都是笼统的、原则性规定,缺乏可操作性。
何家弘说,我国一直有制订专门保护证人制度的呼声,但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消息。
在执法机关内部,对我国举报人保护制度缺陷的讨论也没有停止。今年6月23日,青海省检察院举报中心在人民网发表文章《试论我国举报人保护制度的缺陷》,指出:“与国外成熟的举报人保护制度相比,我国的举报人保护制度还存在许许多多的缺陷。”
9月5日,沁阳市公安局表示,他们正向河南省政法委汇报,准备由政法委协调沁阳、郸城两地,给王好让今后的生活建立一个保障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