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大学毛昭晖教授授课
A. 中国现在的智慧库是怎么的一个情况智慧库是做什么的拜托各位大神
智慧库也就是智库,Think Tank,也称“思想库”,即智囊机构、智囊团,是指由专家组成的多学科的,为决策者在处理社会、经济、科技、军事、外交等各方面问题出谋划策,提供最佳理论、策略、方法、思想等的公共研究机构。按照世界上最著名的智库——兰德公司的创始人弗兰克·科尔博莫的定义,智库就是一个“思想工厂”,一个没有学生的大学,一个有着明确目标和坚定追求,却同时无拘无束、异想天开的“头脑风暴”中心,一个敢于超越一切现有智慧、敢于挑战和蔑视现有权威的“战略思想中心”。严格意义上的智库是独立于政府机构的民间组织。 [编辑本段]中国智库现状 1、身份独立、价值中立、研究专业、决策科学,是智库的立身之本。表面上看,中国直接或间接为政府服务的“智库型”研究机构达到2000多家。而在《2008年全球智库报告》中,中国仅有74家智库被认可,而美国有1777个。 2、豢养型学者、愤青型专家和商业型机构,冒“智库”之名,透支了意见领袖的公信力。而以真正智库为诉求的民间智库,在人才、体制、资金来源和合法性等方面都步履维艰。 3、中国的决策失误率达到30%,西方发达国家只有5%左右。(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毛昭晖教授语)在公共决策议题上,群策群议是不够的,专业、独立的第三方——智库的重要性因中国人屡屡失策而凸显。 4、基于政策和舆论的公共需求,基于市场经济多元利益格局的现实需求,基于正在世界崛起的中国对大策略大思维的未来需求,中国迫切需要智库,需要“独立思想的盒子”提供解决方案。 中国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智库 表面上看,中国似乎不缺研究人员和机构。据统计,中国研究机构有2500多家,专职研究人员3.5万人,工作人员27万人。其中,以政策研究为核心、直接或间接为政府服务的“智库型”研究机构达到2000家。而在今年年初,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发布的《2008年全球智库报告》称,中国仅有74家智库被认可,而美国这一数字是1777个。 英国人Mark Leonard曾是英国外交政策的一名智囊。有次他拜访中国社科院,当他获知社科院有50个研究所,260个研究室,4000名全职人员时,他被彻底雷到:整个英国的全部智库人数加起来也只有1000人左右,全欧洲总人数不到5000人,加上美国(智库的天堂),整个西方智库的研究人员也不超过10万人。而中国社科院仅仅只是中国官方智库的一个,还有中央党校、各省社会科学院、各级政府的政策研究室等等。 Leonard震惊之余,也感到好奇:为什么数十万人在为政府决策做研究,他却始终不知他们的研究方法与结论,世界人民也对中国政府的行为充满好奇?所以他写了一本书:《中国怎么想?》,在西方世界获得畅销。 2000 个中国智库,抵不上一个兰德公司。智库的研究深度,往往也体现了一个国家的思考深度。由于政府强大的控制能力,中国官方智库大多言不由衷,沦为替政府背书的境地:官方智库享用着高额经费与话语权,却不时提供数据混乱不堪、结论欠缺逻辑、唯长官之命是从的垃圾报告。民间智库一欠渠道,二缺影响力,三缺经费,因此举步维艰。 布鲁金斯学会主席约翰·桑顿曾说,衡量一个好智库的标准是质量、独立性和影响力。但对大多数中国智库来说,独立性可望而不可及,质量与影响力也大打折扣。 “中国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智库。”一位行业协会的负责人这样说。在中国,行业协会属于半官方组织,在民政部注册,挂靠于官方机构下,受命也受制于官方的指示,是介于政府与民间之间的组织,有时也承担课题,研究产业,但在人才、体制、资金来源等方面却显得“畸形”。 中国式智库三大病 有人总结出中国式智库的三大类别:豢养型学者、愤青型专家、商业型机构,而与此相对应的则是中国式智库的三个毛病:与体制过近、专业程度低、以赚钱为目的。由此而导致的结果就是:看似专家学者无数,他们手中经费多多,项目多多,且在媒体频频曝光、满天飞四处参加各种名目的论坛、研讨会或咨询会,但实际上却是 “满嘴跑火车”,影响力和公信力急剧下降。 新近成立的中国最高智库——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简称“国交中心”),实质也是出于高层对现存智库的极度不满,但依然有着强烈的官方色彩:事先声明“只谈经济”,与“思想无禁区”的智库宗旨背道而驰;高层及理事均由退休高层官员组成,中国的旋转门只开了半扇,什么时候国交中心能走出未来的总理副总理?没有强大的研究实力,最高智库也只能是一句空谈。 这次由国交中心举办的全球智库峰会中,像兰德公司这样重量级的智库公司并未参与。“它们的触角比我们想的还要深入、灵敏,你以为它会需要这样的平台,但有可能它对这个论坛不屑一顾。”主办方的一位代表私下透露心声说。 放眼望去,中国的智库更像是“伪智库”,零点调查集团总裁袁岳甚至用了“蠢库”这样的字眼,他是从研究方法而言的:在智库人才的使用上,多的是学院教育出来的,把“大词”挂在嘴边,张嘴中国闭嘴世界,但却缺乏基本的研究具体问题的能力。而安邦集团的总分析师贺军则同样面临研究人才缺乏的困局,他甚至开动脑筋,想与大学联合开办信息研究这样的专业。 中国式智库的未来 许多有识之士认为,中国智库最终的成型与确立将会是在民间,民间智慧以及互联网渠道可能是智库大放异彩的决定因素。但袁岳并不这么看,他说:“现代型的智库是集体作业、多人分工协作的,现在无论是官方还是民间的智库机构,仍然没有摆脱个人作坊式的模式。” 《超限战》的作者乔良也许是唯一一个向世界输出过中国国防思想的中国人,据说美国五角大楼人手一本,认为他的思想预见到了“9·11”。他曾举了个例子:在香港回归之前,撒切尔夫人说了一句话——“你们根本不用担心中国,因为中国在未来几十年,甚至一百年内,无法给世界提供任何新思想。”撒切尔夫人这句话揭示了智库的一个元命题,即智库是为未来服务的,30年、50年、100年,而不是局促地为当下服务。 我们的所谓智库目前基本还在忙着“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他们的智库已在探讨将来的问题及其各种可能性。在此次智库峰会上,中粮老总宁高宁的一句话深得媒体好评:中国远远还没有达到对外输出资本的国力,什么时候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和智库到国外挣钱了,中国才能成为大国。而现在我们都要靠全球的智库来办事。 [1] 从万里长城到敦煌莫高窟,几千年来灿烂的中国文明是留给我们最好的智慧之源。现代科学知识与计算机网络的普及应用使得我们可以从记忆和计算繁重的劳动中解放出来。我们有必要把智慧集中到整理全球人的优秀知识上来。将之融会贯通,创造出更高级智慧成果。这需要专业化的智库体系做支撑。现在的智慧库大多还是采用传统方式。政府解决重大问题大多还是面向高校、研究院等高级专业人才聚集的地方,以政府决策研究招标、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立项、组建咨询委员会等外脑的形式鼓励专业人才参与解决国家现实问题,但这些传统方式没有全方位、多层次地调动起公民参与公共事务的积极性。建议政府可以通过各种形式将问题公布,向全民征集智慧解决,把这作为推动政改运动的重要方法。在有知识、愿意奉献个人智慧或观点的人群中建立知识分享、成果分享的文化,让知识库与人脉网凝结成“价值型智库”,才更有战斗力、领导力!
B. 毛昭晖的介绍
毛昭晖,浙江宁波人,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中国人民大学反腐败与廉政政策研究中心主任,中国高校廉政协会副会长, 兼任中国监察学会常务理事。毛老师主要从事监督学理论和反腐败与廉政制度建设的研究以及相关教学工作。现任教于人大公共管理学院公共政策研究所。

C. 网络舆情分析,研判,应对及引导的原则和方法有哪些
廉政网络舆情研判处置应遵循五原则
毛昭晖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和党内法规,对涉及公共管理主体及其公职人员的廉政、勤政和善政方面舆情的监测、研判、处置,反腐败职能部门责无旁贷。即使那些表面上看不属于廉政勤政舆情的网络事件,其背后或多或少也与一些地方政府及其公职人员廉政勤政等因素有着关联。因此,在网络舆情频发和网络舆情监管缺乏成熟制度的条件下,反腐败职能部门准确把握廉政网络舆情监测、研判、处置的基本原则就显得甚为重要。笔者认为,反腐败职能部门应把握五个基本原则:不惧不偏原则、无罪推定原则、依法处置原则、合理怀疑原则、问责与制度修正同步推进原则。
不惧不偏原则
不惧不偏原则,自古就是中国官员职业道德的核心要求,这也应是反腐败职能部门在廉政网络舆情监测、研判、处置中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毋庸置疑,不惧才能做到不偏。何谓“不惧”?中国古语曰,“惧,恐也”(《说文》);“故有知非以虑是,则谓之惧”(《荀子·解蔽》);“勇者不惧”(《论语·子罕》)。首先“不惧”是指“无虑”,心底无私天地宽。在应对廉政网络舆情时,反腐败职能部门应本着“没有自己的利益”的理念研判、处置。反腐败职能部门只有真正做到“无虑”才能“无惧”。其次是“正义感”。伸张正义是反腐败职能部门存在的第一价值。在实践中,反贪肃腐的激情有时会被“理性”所扼杀,而正义感则是“不惧”的精神力量。三是不惧权势。反腐败职能部门要坚持依法依纪办事,敢于碰硬。
“不偏”是指反腐败职能部门在处理网络舆情事件时,应当一视同仁,不偏不倚,做到公平公正。网络舆情事件的发生,往往是强势者与弱势群体利益博弈引发利益冲突加剧的产物,是公众对政府满足自身利益的期望与政府不能有效满足公众期望之间矛盾没有得到及时妥善解决的产物。基于反腐败职能部门的职能特点,廉政网络舆情一旦发生,其很可能成为一些人寻租的对象。故此,在网络舆情研判、处置中,反腐败职能部门应当将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惩治腐败,提升政府公信力。着重防范在处置网络舆情事件中出现“选择性失明”与“选择性监督”的问题。
无罪推定原则
无罪推定原则是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在其《论犯罪与刑罚》中提出的理论构想:“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依法证实有罪之前,应有权被视为无罪。”
无罪推定原则的意义在于防止过早地和无根据地把任何人看做罪犯,不允许有权机关根据未经充分检验的材料和违反既定证明程序而取得的信息来认定犯罪,实现对人权的保护。在网络舆情监测、研判、处置中,反腐败职能部门应秉承理性宽容的伦理观,以无罪推定原则去理解与善待网络舆情的传播者。如果轻率地将一些过激的乃至不当的网络言行简单化处理,视为有罪而加以推定,那将扼杀这一新型社会民主监督的萌芽。毋庸置疑,网络舆情尤其是廉政网络舆情是社会民主监督的重要途径,是衡量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是实现反腐败制度创新的外部动力,它将有力弥补体制内监督的缺陷。
依法处置原则
在应对、处理网络舆情事件中,反腐败职能部门必须坚持依法处置原则。
某地曾出现“房票门”,这一乱象被网络曝光后,当地有关部门的新闻发言人在处置这一网络舆情时表示:“只要自觉上交不正当所得将免予处罚。”该言论明显背离依法办事原则。类似这种以功利主义的方式平息事端,解决社会矛盾,以求维护政府形象的情况时有发生。故反腐败职能部门在处置网络舆情事件中,应当严守法律底线,做到依法处置。
首先,在处置网络舆情事件中,应当遵循宪政原则。宪政是指一种在宪法之下使政治运作法律化的理念或理想状态,它要求政府所有权力的行使都被纳入宪法的轨道并受宪法的制约。当前一些地方的法规、制度本身就存在违背宪政的现象,反腐败职能部门如果据此来处置网络舆情,很可能会陷入以违法不当的手段处理违法不当事件的境地。
其次,正确处理法律与政治的关系。在处置网络舆情事件中,存在着泛政治化的现象,用政治眼光而不是依据法律来认定网络舆情的性质与影响。不敢正视当前反腐倡廉建设中存在的问题,谈腐色变,认为腐败问题揭露多了,就会影响到当地和谐稳定和党政机关形象。长此以往,问题会越积越多,网络舆情风险也会越大。
再次,网络舆情处置的法律依据往往具有双重性,即国家法律与党内法规。由于网络舆情源往往不是来自党政机关公职人员,而是社会普通公众,故不能以党内法规来代替国家法律,不能运用党内规定来认定社会公众的责任,而应依据法律原则,在法律框架下实施对社会领域的管理,更多地运用非强制性的政策工具实施管理。
最后,依法办事也应凸显反腐败职能部门履职行为的法治化,即反腐败职能部门自身首先应当成为网络舆论监督的对象,其自身必须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有效行使职权,尤其是防范案件查办中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合理怀疑原则
网络舆情往往凸显为网民或者新媒体对某些官员腐败行为的一种怀疑,甚至是道听途说,类似中国古代的“风闻奏事”。这种怀疑或真或假,有多少水分,是需要加以认真调查的。针对这样一种网络舆情现象,反腐败职能部门应当立足于防范利益冲突的理论视野,本着合理怀疑态度去处置网络舆情事件。因为社会公众的怀疑源于社会民主监督的伦理要求,社会公众不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其与官员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他们对官员的监督往往是通过任意怀疑来表现的,你不能要求其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这也非公众之义务。如果要求社会公众的怀疑必须限定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范围内,就等于变相地剥夺了社会公众的宪法权利。
防范利益冲突理论为评定官员“可能的”道德危机和法律危机提供了分析框架。正如香港特别行政区财政司前司长梁锦松引咎辞职书中所述的:“我承认我并未能完全符合《问责制主要官员守则》,尤其是第5.1条有关主要官员须避免令人怀疑他们不诚实、不公正或有利益冲突。我就事件对政府带来负面形象深表歉意。我愿意为我的过失负上责任。”由此可见,合理怀疑原则既是社会公众监督权的体现,也是反腐败职能部门处置网络舆情事件应当遵循的原则。
问责与制度修正同步推进原则
在应对网络舆情事件中,反腐败职能部门还必须坚持问责与制度修正同步推进原则。
在处置网络舆情事件中,反腐败职能部门要强化对网络舆情事件中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不作为、乱作为行为的刚性问责。现在,某些地方官员为应对舆论的压力,往往在问责技巧方面做文章,以假问责、轻问责来规避真问责、重问责,采取问责手段如同蜻蜓点水,“高调问责、低调复出”现象时有发生。一些领导干部被问责以后,只要“实绩突出”,一年后就可官复原职,两年后还可提拔使用,这使问责制度的有效性大打折扣,对公众的反腐败信心的维护产生了逆向作用。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作为反腐败职能部门,切忌出发点错位,廉政网络舆情处置工作不是单纯放在如何应对网络舆论所带来的对政府的负面影响上,而是应当对在网络舆情事件中负有责任的政府部门和相关负责人进行强有力的问责,在严厉问责的基础上改进制度缺陷。十七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提出对政府各项制度进行廉洁性审查,其目的就是要通过制度修正实现从源头上预防腐败。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公共政策研究院反腐败与廉政政策研究中心主任)
D. 中共之所以能创造奇迹的原因
集中力量办大事:中国式真理
新闻来源:廉政了望
文/毛昭晖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当我们以现代人的眼光审视万里长城时,应当能够得出这样的结论:万里长城是中国古代集中力量办大事的经典史诗。
同样,建国后“两弹一星”的政治意义,正如邓小平所说的:“如果六十年代以来中国没有原子弹、氢弹,没有发射卫星,中国就不能叫有重要影响的大国,就没有现在这样的国际地位。”换言之,“两弹一星”是在政治环境异常严峻、经济条件异常艰苦的条件下,举全国全民之力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历史丰碑。2008年震惊中外的四川汶川大地震,更充分验证了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公共治理模式,在重大危机状态下的巨大价值。在中国这块土地上集中力量办大事,既是历史的真实写照,又是社会发展的客观必然。但是,在当前复杂多变的经济、政治和社会环境下,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公共治理模式的内涵是什么?能否放之四海而皆准,还是中国式的真理?又如何防范其实施中的理性异化?值得我们深思和探究。
有所为,有所不为
集中力量办大事具有浓厚的政治性和时代性色彩,它迸发于中国特定的历史环境下,既是中华民族精神的凝聚,又是中华民族治国智慧的浓缩。因此,从科学发展观的视角,立足于非均衡发展战略的改革路径,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把握其要义,是有必要的。
“集中”的内涵。一方面,“集中”既包括数量意义上的集中,如集中财力、物力和人力建设三峡工程,也包括公共资源配置意义上的聚集,如有效配置各省资源,构建地震灾区“对口支援机制”。另一方面,“集中”的理论层面蕴含着“二八法则”。即集中主要力量解决百分之二十最为重要的问题。对何为百分之二十最重要的问题,将是价值观引领下的优先权排序问题。
“力量”的内涵。一方面,“力量”既包括财力、物力和人力,也包括人文精神力量,即弘扬人性与构建人格活动的意识与情怀。“力量”在更大程度上取决于国家的软实力,即这个国家的文化、道德、形象和感召力等。另一方面,新的历史时期集中力量办大事,不是要把决策主体与实施主体的观念行为统一化,而是以“泰山不拒细壤,故能成其高;江海不择细流,故能就其深”的胸怀,接纳融合各种力量。
“大事”的内涵。一方面,“大事”既是一个政治问题,也是一个治理问题,更是一个民生问题。从政治视角,奥运会是大事;从治理层面,抗震救灾是大事;从民生层面,稳定房价、控制物价,缩小贫富差距,当然也是大事。可见,真正意义上的大事,是具有政治、治理和民生等共生价值的“大事”。另一方面,集中力量办大事的逻辑起点并非“大事”,而是“应当集中力量”才能办得了的“大事”。故此,集中力量办大事的范围应当是有限度的,“有所为,有所不为”。我们尤其应当警惕和防范打着办大事之名,办虚事、假事和劳民伤财之事。
中国的路径选择
可以说,非均衡发展战略是邓小平经济发展理论的重要构成,同时也是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路径。非均衡发展战略是在保持整体稳定的前提下,实现有限力量的有效集合和运用,在局部突破和扩大改革成果的基础上,带动中国经济社会的整体发展。可见,非均衡发展战略的核心是力量整合和局部突破。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公共治理模式,既是非均衡战略的重要选择,同时也是解决非均衡发展问题的有效手段。
政府治理结构的有效性是集中力量办大事的组织基础。我国政府治理结构的实质是宪政结构与党政结构的二元统一。宪政结构,是指以宪法为依据,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与中央政府(国务院)、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与地方政府为核心所构建的施政体系;党政结构,是指以中国共产党党章为依据,以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和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地方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与与党的常务委员会为核心所构建的施政体系。从表面上看,宪政结构与党政结构表现出互相镶嵌与平行的结构形态,但实质上,执政党掌握着国家重大经济政治社会发展问题的最终决策权、各级国家机关的最高领导权、国家强制性机器的最高指挥权和国家重大事项的最终否决权。因此,中国政府治理结构和决策体制,在政治动员、力量整合、政策推进等方面所具有的强大力量,是世界上任何国家都无法与之相比的。
“大一统”政治文化的历史传承性是集中力量办大事的文化基础。在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后,中国两千多年的思想“大一统”,与之形成了中国传统文化的特质,“忠、孝、诚、信、礼、义、廉、耻”的现代语义之一是“统一、服从、集中、秩序和规范”,即“定于一”,这为集中力量办大事伦理精神的转化提供了现实沃土。
解决“部门政治”强势化是集中力量办大事的方法论基础。当前,“部门政治”强势化是不容回避的现实。一些公共政策的制定者甚至有可能与某些资本集团合谋,以公共利益的名义损害大众利益,背离社会公平正义。集中力量办大事的治理模式,是一种超常规、动态化的公共利益调适器,通过集中力量办大事,能够有效整合、分化和调整不同的利益诉求,实现利益的再分配,达到削弱强势利益集团,强化弱势利益集团的政策目的。
防范治理变异
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公共治理模式,是中国特色民主制度的生动实践,是民主集中制原则在既定状态下的灵活运用。这次抗震救灾的集中力量办大事治理模式的有效性,充分见证了应急状态下“积极国家”的正当性。美国发生的卡特里娜飓风,反证了自由主义“消极国家”的缺陷,而“有限政府是最好的政府”、“公共问题化整为零”和“充分的社会自治”等价值观,在紧急、非常态化条件下的失灵和失控,印证了最合理的国家应当是“消极角色”与“积极角色”配置均衡的国家。
但是,不可否认,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公共治理模式,也是一把双刃剑。政治权力的过度使用,必然带来政治权力结构和运作方式的畸变,从而导致“消极角色”与“积极角色”之间的不均衡加剧。故此,我们必须探索集中力量办大事公共治理模式下,引发超限度集权和人治惯性的应对之策。简而言之,应对的路径有两条:一是以法治化的手段强化民主决策机制的刚性,使民主决策机制真正成为防范集中力量办大事公共治理模式滥用的控制阀;二是构建效能型政府,使常态化政府治理模式能够应对多变的公共管理环境。(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