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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大学法学教授孙国华

发布时间: 2022-02-19 23:11:17

① 孙国华的学术历程

孙国华先生法学研究生活的起点,可以追溯到1952年初撰写的《法的物质意义上的渊源与法的形式意义上的渊源之关系》。这篇论文提出,法存在着物质意义上和形式意义上两个渊源,这也就意味着法存在着内容与形式两个方面的问题,必须结合这两个方面阐述和研究法,而不能只看到其中一个方面。只看到法的物质意义上的渊源(法的内容)或只看到法的形式意义上的渊源,是造成法的理论错觉和盲目实践的基本原因。这一认识,不仅为孙国华先生提出“法是理与力的结合”这一著名观点奠定了基础,而且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视为孙先生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核心。从朝阳大学司法组,到中国人民大学第一期法学研究生学习,孙先生如饥似渴地学习法学理论知识和马列主义经典文献,打下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深厚功底,具有非凡的学术研究能力和创造性,在研究生时期就被我国最早、也是最权威的法学研究杂志《政法研究》(《中国法学》、《法学研究》的前身)聘为编委之一。
1955年,年方30岁的孙先生发表了《我国人民民主法制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作用》(《政法研究》1955年第1期,后由湖北人民出版社出版),文章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结合当时“一化三改”的历史任务,分四个方面对作为社会主义建设之有机组成部分的人民民主法制的作用进行了系统、全面、有说服力的论述。这篇文章的基本命题,实际上也就是贯穿在孙先生一系列文章、著作中的一根主线。在这些作品中,他反复强调共产党取得政权以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这也为后来确立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的理论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同年,他还出版了《谈谈守法》(通俗读物出版社1955年版)的个人专著,对公民自觉遵守反映最广大人民利益的社会主义法律的重要意义、途径等予以论证。这些著作的发表,初步奠定了他作为年轻的马思主义法学理论家的地位。从此,他教学和学术生涯的每一步,不管是逆境还是顺境,不管是潮涨还是潮落,都与马克思主义法学在中国的发展之路息息相关,与马克思主义法学在当代的历史运命息息相关。
经过“反右”和“文革”长时间的学术沉寂,十一届三中全会带来了思想解放的曙光,带来了法学的春天,孙先生也焕发了自己的学术青春,步入学术创作的高峰时期。1978年,他在《人民日报》(1978年11月24日)上发表文章《一定要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在十一届三中全会还未结束,党中央还未正式做出伟大的战略转折的时候,提出并论证了社会主义国家加强法制建设的主张,批判了一个时期以来甚嚣尘上的“法律虚无主义”。这篇文章,像法学领域的一只报春燕,预告了中国法制建设新时期的到来,为恢复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提供了理论支撑。
此后,他接连发表了《党的政策与法律的关系》(《法学研究》1978年试刊号,后转载于《光明日报》1979年2月24日),《法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法学研究》1980第1期),《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和保障》(初为广播稿,后收入《民主和法制讲座》,天津人民广播电台1979年10月出版),《法的基本理论讲授提纲》(群众出版社1979年版)等文章,并多次在全国的法制宣教班、政法干部培训班讲授加强民主、法制等问题。对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掀起一个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新高潮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从1980年开始筹备、由法律出版社在1982年正式出版的由孙国华先生担任主编的全国统编教材《法学基础理论》(第一部全国高校试用教材),这本教材自出版到1995年共印行约200多万册,创造了法学类图书销售的记录,并成为一个时代的最具代表性的权威教材。这本书贯彻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精神,在多方面实现了拨乱反正,适应新时期的需要,进行了大胆的理论创新,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第一次提出除讲授法的历史类型(区分法的社会本质)之外,还要讲授法系的概念和分类(揭示法的存在形式),从而大大丰富了法律文化的内容;(2)明确承认了法有继承性,但又不把它与其他属性对立起来;(3)明确肯定法既执行阶级统治职能,又执行社会公共职能,但要注意二者的内在联系;(4)吸收国内外、特别是前苏联法学的前沿性研究和教材成果,在坚持马克思法学基本理论的基础上,完善了法的定义,即指出法是通过确定权利与义务的方式来确认、保障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5)特别需要强调的是,他在这本教材中首次提出并论证了社会主义法的阶级性、人民性、社会性、规范性、科学性、公正性、国家强制性与居民可自愿遵守等属性的辩证统一,既反对把法的本质属性单纯归结为阶级性,也反对用法的其他属性来否定法的阶级性,从而既抛弃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错误公式又坚持了正确的马克思主义的阶级分析;(6)强调了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性,并把法制的重点放在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干部的守法问题上;(7)吸收了前苏联法学理论许多合理的有益经验,并结合中国法制建设的实际,比较科学地界定了法学理论中的一系列基本范畴,诸如:法、法律规范、法律关系、法律意识、法的创制、法的实现、法律解释、法律制裁、法律责任、法的体系等等。
以后孙先生又主编或独著了多部《法学基础理论》教材,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教材有:《法学基础理论》,天津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1版,1995年第2版;《法学基础理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年出版,曾被前苏联法学家赞誉为是“专著性教材”,40万字,1991年获中国人民大字科研成果优秀教材奖,1992年获教委第二届优秀教材二等奖;《法理学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出版,1995年获人民大学第三届优秀教材奖;《法理学》(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出版,2002年获得国家级图书一等奖。这些书,再加上历年来为全国电大、法院业余大学、函授大学、师资培训等领域编写的教材,构成了一道独特而亮丽的教学研究风景线。它们彼此之间既有逻辑联系,相互衔接;又在内容上结合不断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各有侧重,多有创新,与时俱进,不断深化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认识,从而使得马克思主义法学永葆理论活力,在新的时代继续发挥其巨大作用。
孙国华先生能使用多种外文阅读、翻译,多年来曾翻译过不少苏联法学理论书籍和论文,如由他组织翻译和校订的《法的一般理论(上下册)》(前苏,C.C.阿列克谢耶夫著),法律出版社1988出版上册,1991年出版下册;《法的一般理论》(前苏,雅维茨著),辽宁人民出版社1986年出版。除了这两本书外,孙老师还组织翻译了一系列重要的学术论文,但限于经费等多种原因均未能出版,而是以“内部交流稿”、“参考资料”等形式,对我国的法理学研究和教学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
除了编译各种法理学教材外,孙先生还涉足理论法学的多个领域,他出版的其他重要著述有:1993年与黄达强教授共同主编的《社会主义民主:跨世纪的沉思》面世,对社会主义民主进行了前所未有的全面论述,对社会主义时代条件下,民主的内涵、演变、价值追求、实现条件以及民主与法制的关系等问题,做了深入的分析。同年,他主编的《人权:走向自由的标尺》由山东人民出版社出版,该书以将近30万字的篇幅,系统论证了社会主义国家的人权观,批驳了认为社会主义不讲人权的错误观点,对长期以来我们相对忽视对人权理论的研究以及人权实现缺乏法律保障等问题进行了论述,对人权理论在我国的兴起和深入研究作出了贡献。他主编的《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一书,1995年由天津人民出版社出版,对于党的十四大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战略方针在法律上进行了详尽地阐述,为法学界进一步解放思想、把法学研究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践相结合提供了理论支持。
20世纪80年代末期以来,国际上苏东剧变,冷战结束;国内有一些人认为马克思主义理论“过时了”,“不能用了”,自觉不自觉地要用欧美流行的各种“主义”取代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指导思想地位。对此,孙先生始终头脑清醒,“咬定青山不放松”,坚信马克思主义的真理性。仁人志士近百年来的救国启蒙的历史,使他坚信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只有社会主义才能发展中国:半个多世纪的人生经历也让他坚信:马克思主义是科学,法学的创新一定要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轻率地否定它的这个或那个基本原理,只能导致思想混乱,达不到真正的理论创新。面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只有坚持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为指导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才能把握正确的方向。科学社会主义运动中的失误,不是因为马克思主义过时了、错了,而是后人在联系实际时的认识错了、对活的马克思主义研究少了。我们过去实践中、理论中基本的、正确的东西要坚持,对于失误和不足的地方则要加以纠正、丰富和发展,这才是中国当代法学理论研究的根本出路。
为了廓清人们的思想混乱,进一步深化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认识和研究,孙国华先生接连申请和主持两项国家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项目:《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研究——关于法的概论和本质的原理》(1996年结项,课题成果由群众出版社出版,42万字)、《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研究——关于法的形成与运作的原理》(2002年结项,课题成果由法律出版社出版,近50万字)。1996年,他还申报了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博士点重点项目课题《社会主义法治论》,从历史角度扼要分析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条件,回顾了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确立过程,说明了社会主义依法治国区别于资本主义依法治国的本质特征,并以法制建设的“十六字”方针为内容,论述了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描述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特征,深入分析了推进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途径。上述三项课题以及随后出版的三本著作,对于在新的历史时期,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必将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政治文明建设中的一座丰碑。

② 理论法学是听哪位名师的课件好点

中国两大法学法理学知名教授:孙国华,他是中国权威的法治人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任清华大学心理学系教授、主任,北京大学哲学系心理学专业主任、系副主任及校务委员,同时任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研究员,中国心理学会理事,《心理学报》常务编辑。他重视比较心理学的研究,专长儿童心理学,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担任教授、博士生导师、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兼任中国法学会学术会成员,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顾问。他是研究马克思法学为主。沈宗灵,北京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先后在复旦大学、北京大学等校执教。曾任北大法律系法学理论教研室主任,北京大学比较法—法律社会学研究所所长,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家会总干事,中国法学会比较法学研究会总干事,国际法律哲学与社会哲学学会中国分会第一任主席。现任中国法学会名誉理事,教育部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季员会特邀委员。1994年当选为国际比较法科学院联系成员。近年来主要从事法理学和比较法学研究,他是研究西方法学为主。

③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所获殊荣

走上共和国的最高讲坛
刘春田教授为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专题讲座
王利明院长为全国人大、国务院法制办讲解物权法
中共中央政治局进行第四十次集体学习 王利明院长讲解物权法相关问题
史际春教授参加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七次学习讲座并担任主讲人
林嘉教授主讲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法制讲座
孙国华教授1985年为中共中央书记处讲授法制课
许崇德教授1998年6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举办的首次法制讲座上授课
高铭暄教授1998年10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举办的法制讲座上授课
龙翼飞教授1998年12月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九次法制讲座上授课
龙翼飞教授1999年8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举办的法制讲座上授课
郭寿康教授2000年10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举办的法制讲座上授课
王利明教授2002年2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举办的法制讲座上授课
许崇德教授在“首都各界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实施二十周年大会”上发言
许崇德教授为中共中央政治局讲解《认真贯彻实施宪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王利明教授2004年4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举办的法制讲座上授课
王利明教授2004年4月为中共中央政治局授课

④ 孙国华的人物经历

孙国华先生1925年4月出生于山西省阳高县一个小集镇(现属河北省阳原县),其时,军阀混战正酣,人民流离艰辛。1931年“九.一八”事变发生,日寇入侵,祖国山河沦陷,满目疮痍,民族的危难给少年时代的孙先生留下了深刻的印象。1937年,他的故乡也被日寇侵占,眼见日寇在我们的国土上耀武扬威、烧杀戮掠的种种罪恶行径(一次因他不愿意向日本兵行礼,而招致毒打),他充满了对侵略者的仇恨和对祖国强盛的向往。
1941年,年仅16岁的他,告别了家乡和亲人,来到北平求学,就读于北平汇文中学,在这里他接受了系统的中学教育,打下很好的科学知识基础,并逐渐树立了“为中华之崛起而读书”的远大抱负,这个理想成为他以后人生道路上的闪亮标尺,并贯穿至今。勤奋学习的同时,孙先生还在爱国老师的影响下,反对日寇对我国的侵略和文化殖民。有一次上课时,国文老师出了个作文题目:“雾”,他抑制不住自己心中的愤懑,当即写下了一首诗:“可怕的大雾,挡住我久未奔放的视线,使我望不见天坛绮丽的身影和北海矗立的塔尖:但总有一天,会云消雾散,到那时青天白日(当时的中国国旗)再现。……”诗写完后,孙先生本以为老师会因此责怪自己年轻鲁莽,甚或会受到侵略者的迫害,却不料老师给了他全班最高分。这首少年时代所作的爱国诗篇及因此而赢得的“最高分”,便永远成为孙先生爱国情怀的宝贵记忆。
1945年,抗战结束,赶走了日本侵略者,却又迎来了横行霸道的美国兵,中国人民又一次陷入了深重的灾难中。帝国主义的侵略和国民党反动派的腐败,这些反面教员的教育使孙先生逐步认识到,只有打倒美蒋反动派,才能使我们的国家重获新生,只有共产党才能救中国这个真理。孙先生1946年在北平汇文中学毕业后考入朝阳大学司法组学习,积极参加进步学生运动,并很快成为当时的学运领袖,在党的地下组织的领导下率领同学们与国民党反动派进行斗争。1947年“五.二零”运动时就上了国民党的黑名单;1948年8月19日国民党对北平进步学生进行大逮捕,孙先生未及撤离而被捕,直到北平和平解放才获释。后来由组织分配,先到以谢老(觉哉)为校长的中国政法大学教育科工作,1950年入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为第一期研究生,研习法学理论。
当时,中国人民大学作为新中国第一个“新型正规大学”,是引进苏联教育模式和相关哲学社会科学知识的中心,也是青年精英们向往的圣地。为了新中国法制建设的需要,何思敬等著名马克思主义法学家主持下的人大法律系从1950年开始招收研究生,其后数年,通过本科和研究生的培养,不仅为国家培养和输送了一大批德才兼备的干部,而且也造就了当今中国一代杰出的法学家。
孙先生在研究生学习期间,有两位导师,中方导师是被毛泽东誉为“中国第一流的法学家”的我国著名马克思主义法学家、哲学家、教育家何思敬,苏方导师是人大法律系苏联专家组组长E.M.谢米里亨,后者是参加过苏联卫国战争的老战士,这二位都具有坚实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功底。在老师们的指导下,孙先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努力学习俄语,系统学习了“马克思列宁主义基础”、“政治经济学”、“马列主义关于国家与法的理论”、“国家与法的史”、“政治思想史”、“苏维埃国家法”、“苏维埃民法”、“苏维埃法院组织法”、“国际法”等一系列课程,各门功课均十分出色,是同一期百多位研究生中的佼佼者,受到师生的一致好评。不仅如此,经过组织的考察,群众关系好、关心公益的孙先生还担任了大班长、党分支书记、团支部书记以及团总支副书记、书记等职,直到1952年留校任教,由此开启了他漫长的法学教育和研究生涯。
50多年来,孙先生兢兢业业,毫无懈怠,将自己对祖国和人民的热爱融入到崇高的教育事业之中。他现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兼任全国法院业余大学、高级法官培训中心,中央电大、吉林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北京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南京师大、陕西省委党校、新疆大学、新疆财经大学等多所院校的主讲或客座教授。此外,他还是朝阳大学校友会会长,人大法学院朝阳法学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法理学研究会顾问,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宣部、司法部和中国法学会联合举办的国家中高级干部学法讲师团的高级讲师,并曾是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法学规划小组成员。

⑤ 孙国华的介绍

孙国华,1925年生于山西省阳高县,中国人民大学法理学博士点的创建人、中国第一部法理学统编教材主编和编写人、新中国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科的奠基人之一、中国人民大学首批荣誉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法学会名誉理事、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成员、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顾问、朝阳大学校友会会长、朝阳法学研究中心主任、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

⑥ 孙国华的主要成果

著作
《法学基础理论》(法律出版社1982年出版)
《人权:走向自由的标尺》(山东人民出版社1993年出版)
《社会主义民主:跨世纪的沉思》(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出版)
《法理学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出版)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天津人民出版社1995年出版)
《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关于法的概念和本质的原理》(群众出版社1996年出版)
《法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出版)
《社会主义法治论》(法律出版社2002年出版)
《法的形成与运作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出版)等
译著
《法的一般理论》(上下册)(法律出版社1986年出版)等
论文
2008,《论法的和谐价值》,《法学家》2008年05期
2008,《科学发展观和依法执政》,《法学杂志》,2008年第3期(孙国华、周望)
2007,《以人为本与法学研究范式》,《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7年第5期(孙国华、张小军)
2005,《弘扬法治精神,深化法治理念》,《法学研究》2005年第4期
2004,《关于法律解释的概念问题》,《求是学刊》,2004年 06期
2004,《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与中国实践相结合的几点看法》,《中国大学教学》2004年05期
2004,《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与法的内在结构》,.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年04期(孙国华、杨思斌)
2003,《小康社会民主和法治目标的实现》,《法学家》2003年第1期(孙国华、贾敬华)
2002,《俄罗斯20世纪90年代法学思潮述评》,《求是学刊》2002年第1期,(孙国华、张俊杰)
2001,《后现代主义法学理论述评》,《现代法学》2001年02期,(孙国华、冯玉军)
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等发表文章二百余篇。以及《论法的和谐价值》、《论宪法法律至上》等大量学术论文
项目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研究》(国家社科基金十五重点项目,2003)
《法经济学基本理论及其应用研究》(教育部博士点项目,2003)
《社会主义法治论》(教育部博士点项目,1996-2003)
《法理学——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形成与运作原理》(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998-2003)
《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研究――法的概念和本质原理》(国家社科基金八五重点项目,1992-1996)
《苏联、东欧法的一般理论研究》(国家社科基金七五重点项目,1986-1989)
学术讲座
学术讲座《法理学探析》、《新中国法学泰斗系列:磅礴恢弘的如歌人生》、《董必武民主、法治思想研究》、《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学术研讨会》、《关于法理学的若干问题》。

⑦ 张恒山的介绍

张恒山,少年成长于安徽。中学毕业后先后插队务农、应征入伍、进厂做工。1977年国家恢复高考制度,考入北京大学法律系。1982年大学毕业即考取本校外国法制史专业的硕士研究生。1992年考取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法学理论专业博士研究生,师从孙国华教授,并于1995年获得法学博士学位。曾先后在安徽大学法律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和中共中央党校政法部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现任中央党校政法部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

⑧ 南开大学法学院的博士生导师名单

国际法方向
左海聪教授 武汉大学法学博士,教育部2005年新世纪优秀人才,原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国际经济法研究室主任,现任南开大学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和天津市法学会副会长,国际经济法学会常务理事,师从武汉大学著名国际经济法学者姚梅镇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国际商法,国际贸易法,WTO法等。
朱京安教授 南开大学法学博士,原中央民族大学文法学院副院长,南开法学院国际法教研室主任,博士生导师,兼任国际经济法学会理事,。主要研究方向为国际贸易法,国际贸易管制法,绿色技术壁垒等。
许光耀教授 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原湖南大学法学院国际法系系主任,并获湖南省社科成果一等奖,现任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师从著名国际私法学者李双元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国际私法,欧盟反垄断法等。
程宝库教授,南开大学博士,国务院反商业贿赂问题首席咨询专家,现任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国际经济法研究所所长。主要研究方向为WTO竞争规则,农业协议,跨国反商业贿赂法等。
史学瀛教授,南开大学博士,原天津外贸学院教授,现任南开大学法学院环境法教研室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节能减排法,生物多样性法,国际环境法等。
民商法方向
陈耀东教授,南开大学博士,曾在日本立命馆大学完成博士后期课程,现任南开大学法学院院长助理,主要研究方向为不动产法,物权法等。
万国华教授,南开大学博士,现任南开大学法学院经济法教研室主任,南开大学公司治理研究中心副主任,主要研究方向为证券法,公司法,公司治理等。
何红锋教授,天津大学博士,现任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曾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重要项目,主要研究方向为知识产权法,政府采购法,合同法等。
法制史与法理学方向
柏桦教授,日本国立大阪大学博士,曾任人民大学教授,现任南开大学法学院和周恩来政府学院双聘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古代刑法史,古代法律思想史等。
侯欣一教授,南开大学法学博士,曾任西北政法大学教授,现任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天津市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制史研究会秘书长,教育部法学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司法考试命题组卷一组专家。主要研究方向为近现代法治思想史,陕甘宁边区法律制度,法律社会学等。
于语和教授,天津师范大学法学博士,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曾任天津大学法律系系主任,现任南开大学法制史法理学教研室主任,师从徐大同和曾宪义教授。研究方向为古代法制史,民间法等。
刘风景教授,人民大学法学博士,曾任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政策研究处处长,现任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教育部2010年新世纪人才入选者,师从著名法理学者孙国华教授。研究方向为法律语言学,法哲学,法社会学等。
行政法方向
傅士成教授,南开大学法学博士,现任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主要研究方向为行政强制法,行政处罚法等。
刑法方向
刘士心教授,吉林大学法学博士,现任南开大学法学院院长助理,师从著名刑法学家吴振兴教授,教育部2006年新世纪人才入选者,主要研究方向为犯罪学,犯罪构成论理论等。
张心向教授,南开大学法学博士,现任南开大学刑法教研室主任,天津市检察院咨询专家,主要研究方向为国际刑法,和刑法社会理论。
郑泽善教授,日本中京大学法学博士,现任南开大学法学院刑法教研室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日本刑法,韩国刑法,比较刑法等。

⑨ 科比门徒张恒山的具体资料谁有啊··

是他吗???
张恒山,笔名北岳,祖籍江苏,1954年生于福建,少年成长于安徽。中学毕业后先后插队务农、应征入伍、进厂做工。1977年国家恢复高考制度,考入北京大学法律系。1982年大学毕业即考取本校外国法制史专业的硕士研究生。1992年考取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法学理论专业博士研究生,师从孙国华教授,并于1995年获得法学博士学位。曾先后在安徽大学法律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和中共中央党校政法部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现任中央党校政法部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
张恒山的学术生涯开始于那场可以载入中国法学史册的“本位之争”。1988年,在吉林省长春市的法学研讨会上,有学者提出“权利本位”观点。当时还是年轻学者的张恒山大胆提出采取保留态度。作为一种商榷,他在《政治与法律》1989年第1期发表了《法的重心何在?———评权利本位说》一文,并提出“法的重心在于义务”这一命题。由此,“义务重心说”成为引导他在法理学的茫茫夜海中探索的一个光点。他先后以北岳为名在《法学研究》、《现代法学》等刊物上发表了“论法律权利的定义”、“法律义务的合理性依据”、“论法学中的‘理性’含义”、“人类理性协议与法律规则的来源”、“论人权的道德基础”等高水准的论文。乃至香港的一位学者在其论文中所引证的“近年对法律权利和责任有深度的著作”,皆出自北岳的笔下。张恒山对义务的坚持,出自他对义务的不同于国内学术同仁的理解。在国内学者几乎一致认为义务是负担、不利,只有负价值、或依附于权利的价值时,张恒山认为义务自有其道德依据,义务以“应当”为核心有独立的正价值;从本源意义上说,义务不仅不依附于权利,相反,权利倒是因履行义务而产生的。当代中国因普遍缺乏诚信、不守义务而面临的市场经济运作和人际交往的困难和高成本,证明了张恒山坚持的义务主题的先见之明以及这一主题在法文化和社会文化中的巨大价值。

张恒山的第一部专著是山东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的《义务先定论》。该著虽然以论证义务先于权利而生为主题,但已经创新性地提出了“三人社会”这一常态中的人类社会模式,并用三人社会中第三方的良知与理性的协同评价,来解释道德规则、道德义务、人权以至法律规则和法律上的义务权利的产生等问题。这些对于解释法理学所面临的最基本难题———如法是什么、法是如何产生的、法是如何变革的、法与道德的关系等问题———提供了崭新的进路。他的一些观点成为后来学者争先引用的论点。其中,张恒山对人权的道德基础的分析、论证颇具特色。

2002年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了他的第二部学术著作———《法理要论》。这部专著系统论述了法理学的基本问题,使其法理学思想完成了体系化的理论建构。该著着眼于为当代中国法治建设奠定法理学之基石,令人信服地批判了主宰中国法理学50多年的“统治阶级意志论”这一基本观念,系统地论证了以“正义”为核心的、用以取代“意志论”的新的“协议论”。该著所论述的协议论之所以“新”,是因为它不同于传统的古典自然法学的契约论,而是建立在他独创性地提出的三人社会基础上的协议论。在该著中,张恒山由人的行为驱动机制的分析入手,引出人类社会交往需要规则、尤其是需要法律规则;而历史和现实中法律规则产生的多种特定方式,比如习惯法、征服者立法、统治者立法等等,最终都取决于社会协议———社会成员们的同意;社会成员们在现实生活中以第三方的身份、依据基本相同的良知和理性对各种各样的损他性行为作出的一致的否定性评价———“不应当”———是人类一切规则、一切法律存在、发展的基础和本源性动因;现实中因考虑到立法效率而采用的代议立法,也不得违背社会成员的大多数人的良知和理性的评价和要求;当人民不可能直接立法时,议会立法就要力求体现人民所追求的正义这一基本价值目标;立法中对法律义务、法律权利、法律责任和制裁措施的设定,都要在真正把握其实质性内涵的基础上、依据正义的价值要求而力求体现合理性。这部作品一经问世,就以其观点的创新、思考的深透、论证逻辑的严密而受到人们的关注和好评。

近年,他致力于中国共产党执政方式的改革和完善的研究,主持国家社科基金课题“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研究”。在《中国社会科学》发表的“论中国共产党的依法执政”(与石泰峰合作)、“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与执政辨析”等论文代表着他在这一方面的初步研究成果。

从发表的论文和专著来看,张恒山的学术研究首先指向是法的形而上学。这是一个令人神往却有极为艰难的研究领域。投身于这一领域的研究,或多或少要有老康德那样的类似殉道的精神———“命中注定爱形而上学”,“人类真正的、永恒的幸福”都依赖于它。

张恒山的学术风格也颇具特色。他以三人社会为基点推演出基本完整的系统的法学理论,将简约的框架、严整的逻辑、深入的思考、周详的论证结合起来,表现了对法理学、法哲学的大势和框架的举重若轻的把握。罗素曾认为爱因斯坦的相对论“具有一种伟观,凡用极少的材料而能得出广漠无垠、浩如烟海的结果的东西,都能予人以这种感觉”。维特根斯坦也说:“使精神简洁的努力是一种巨大的诱惑”。《法理要论》也表现出了这种努力,并确实作出了其独到的学术贡献。张恒山说:“为了获得纯粹理论意义上的原理原则,就必须暂时摈弃法的繁复杂乱的现实,将对法的考察的背景条件作尽可能地简化,只保留对原理原则的形成而言最必要、最基本的条件。”这种使理论简洁而清楚的努力,是一种与爱因斯坦、罗素、罗尔斯等人在自然科学与哲学领域所做的精神一致的努力。

《法理要论》的论证始于人的行为驱动机制,这使许多初读其著作者生畏,也令很多人感到费解。其实,弗洛姆很早就批评过社会科学研究中只关注社会宏观结构而忽视人的微观行为研究的弊端,并由此创设社会心理学。恒山先生对人的行为驱动机制的研究应属道德心理学的范畴,他在道德哲学层面厘清人的感性和理性思维机制,为法学理论研究事业做了拓荒性工作。

他的研究进路应属自然主义法学,但他并没有停留于传统自然主义法学的抽象说理,而是借鉴了分析法学的分析论证方法。在论证中,他还把规范方法和非规范方法相结合,利用元伦理学等非规范方法分析诸如“正当”、“应当”、“义务”、“责任”等主要术语的意义,并在此基础上,以三人社会理论为指导,努力建构一套道德原则体系。其间环环相扣的逻辑推理与论证令人眼前发亮。
应当说,《法理要论》就三人社会理论、法律规则来源、法律义务、法律权利、法的价值等诸多问题所进行的探讨和理论建构具有重要的学术意义。在一个批判有余、建构不足的法学研究时代,这非常难能可贵。一部优秀学术作品,不见得能为人们马上所能认识、理解甚或赞同,其学术价值的发现者可能是后人。大浪淘沙的规律已经不断为学术史所证明。无疑,《法理要论》具有金子般的持久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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