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大学刘剑文教授
『壹』 如何认识和理解构建现代财政制度对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性
如何理解“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
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认为,三中全会《决定》站在历史的高度,高屋见瓴地肯定财税改革和制度建设的极端重要性。他认为,财政是七分财、三分政。财,是指财产、财产权利,既有私人财产权又有公共财产权的因素。政,是指政府,政府的主要职责是要平等和有效保护私人财产权和公共财产权。财政的深层次问题则反映着国家与纳税人的关系,中央与地方的关系,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关系,还有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其中重点是国家与纳税人的关系。这些问题涉及着我国的治理架构、运行机制和法治化。可以看到,我国所有改革内容都涉及财税和法治问题。新一代领导人正是洞察了古今中外历史的经验教训,才把财税和法治提高到如此重要的位置。此次全会《决定》第五部分是专述“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但财税体制改革问题,不仅仅限于《决定》的第五部分,应该说《决定》从头到尾都贯穿着财税体制改革和法治的精神。在三中全会召开前,中共中央、国务院通过的《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是一部重要的财政制度。这说明财税体制改革和法治是我国新时期改革的主线和重点。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施正文认为,《决定》实现了财政、税收两个制度的创新和突破。长期以来,财政被列在经济、收入范畴。而实际上,财政是国家最根本的制度。正如刘剑文教授所言,理财就是治国,理财是治国的主要形式。《决定》把财税从简单的经济领域提升到“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科学的财税体制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的高度,不是对财税的褒奖,而是回归了财税的本位。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徐孟洲、西南大学教授张新民等人也认为,《决定》的很多方面都涉及财政,不仅是在第五部分专门对财税体制改革问题作出了部署。以前仅仅是从经济的方面研究财政问题,没有上升到“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的高度。对此,财税法学人在感到欣慰之余,更感到任重道远。他们表示,未来要努力推动财税改革成果的法制化。
北京大学社会科学部副部长耿琴认为,《决定》是我们国家经过35年的改革开放以后,在经济、政治转型的关键时期出台的一个最顶层的设计,展现了党治理国家、改革国家的决心。在这个举世瞩目的方案中,提出了很多涉及财税领域的重要问题。可以说,财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突破口和重点领域之一,也是民心所向。
如何理解稳定税负?
《决定》提出稳定税负。对此,中央财经大学税收教育研究所所长贾绍华认为,稳定税负就是在现实的税负基础上不再增加也不再减少税负。但问题是税收负担究竟多少合适?当前各方面比较接受的税负是33%左右(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发布的《中国财政政策报告绿皮书》计算出,中国的宏观税负为32.2%。国家税务总局原局长肖捷在《求是》杂志上撰文《走出宏观税负的误区》,以2009年数据为准,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统计口径测算得出,加上政府性收费和基金等非税收入,宏观税负约为30%)。更关键的问题是,这样的税负是否用到了民生,是否实现了公共服务均等化。他认为,应该通过法制来界定这些问题,如通过制定税收基本法,确定纳税人的权利、义务,以及政府的税收用到什么地方。这样,《决定》提出的完善立法、稳定税负、透明预算、提高效率就紧密结合起来了,由此才能解决稳定税负的问题。同时,应重视对实体法的完善。比如通过清费立税,实现环境保护费、社会保障费等费改税,用7—8年的努力,到2020年使税收占到整个财政收入的90%以上。这样,稳定税负的目标才有可能得到实体法方面的保证。
『贰』 辽大研究生法学院哪个专业好
2006年10月14日,由北京大学研究生院、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联合举办的“中国设置税法硕士专业学位(LL.M.in Taxation)专家论证会”在北京大学胜利召开。来自国务院学位办、教育部研究生司、国家税务总局教育中心的有关领导和来自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武汉大学、浙江大学、上海交通大学、中山大学、厦门大学、吉林大学、中央财经大学、华南理工大学、西南大学、西南政法大学、西南财经大学、华东政法学院、北京外国语大学、中央民族大学、安徽大学、辽宁大学等30多所著名高校的研究生院院长、法学院院长和著名税法学者近60人参加了本次论证会。参与论证会的专家来自法学领域的各个分支学科,如法理学、宪法与行政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经济法学、民法学、商法学、国际法学等。与会领导与专家从我国当前应用性专业设置和法学专业设置的现状与发展前景出发,就税收执业人员的法学素养及其对税收法治形成的影响、我国当前税收执业人员培养中的得与失、税法硕士的角色定位、我国设立税法硕士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税法硕士专业的培养模式及教学安排等问题进行了广泛、深入的探讨。研讨会的筹备时间虽然只有短短一周,但仍然收到10余篇论述税法硕士专业学位设置的高质量论文。
世界税法协会(ITLA)主席、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剑文教授主持了本次专家论证会。
国务院学位办陆敏研究员介绍了我国目前专业硕士的设置情况,对我国将来专业硕士的发展方向提出了建议,并特别鼓励税法硕士等契合现代市场经济以及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所需要的专业硕士的大力发展。
国家税务总局教育中心牟信勇主任介绍了我国税务系统干部的专业构成和学历构成以及我国税务系统教育体制的现状,他特别强调税务系统对于高级税法专业人才的需求,非常支持税法硕士专业学位的设立,希望这一专业学位能够为税务系统培养一大批高素质的、能够胜任建设和谐、法治的税收征纳关系重任的税务干部。
北京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生玉海教授介绍了北大目前的专业设置与改革经验,并特别支持以税法硕士专业学位为代表的专业学位的设置和发展,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输送大批合格的高素质建设者。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龚文东代表朱苏力院长以及北大法学院表达了对税法硕士专业学位的大力支持,他介绍了北大法学院在法律硕士专业改革上所取得的成绩和目前存在的不足,主张通过税法硕士、知识产权法硕士等专业学位来弥补法律硕士专业中存在的问题。
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刘春田教授介绍了人民大学法学专业的设置情况及其经验和不足,主张复合型人才不可能由单独一个学科来培养,必须通过多学科的联合才能培养适应社会需要的复合型人才,税法硕士的设置正是为了培养复合型的高级税法专业人才。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李曙光教授介绍了中国政法大学法学专业设置的现状及其经验和不足,主张专业硕士的设置应当由市场机制来决定,应当鼓励符合市场需要的专业硕士,如税法硕士等迅速发展。华东政法学院研究生院副院长杨忠孝教授介绍了华东政法学院法学专业的设置情况及其经验和不足,主张应当通过在有实力的大学进行试点的方式逐步推行税法硕士专业学位。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隆亨教授认为创办税法硕士专业学位的条件已经成熟,召开这个专家论证会非常及时,应当尽快争取设立税法硕士专业学位,发挥税法在和谐社会建设中的作用。
来自美国的著名税务律师Gerald J. Zafft教授(现任美国密苏里州律师协会税法专业委员会主席、全美律师协会税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华盛顿大学商学院税法教授)介绍了美国的法学教育和专业设置,特别是税法硕士专业学位的设置和培养情况,并非常支持中国开设税法硕士专业学位。
世界税法协会(ITLA)主席、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剑文教授介绍了北京大学设置税法硕士专业的探索与试点,介绍了国外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和地区,如美国、欧盟、加拿大、日本、澳大利亚、我国台湾地区等设置税法硕士的情况和成功经验。他在分析了我国目前的专业硕士,特别是法律硕士专业所存在缺陷的基础上,提出了改革的方向和目标,即用更加适应市场经济和和谐社会建设需要的专业硕士,如税法硕士、金融法硕士、知识产权法硕士等,法学类的专业硕士应该是系列,目前的法律硕士继续保留,但只为通识教育性硕士。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车丕照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龙翼飞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王光进教授、武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温世扬教授、中山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周林彬教授、厦门大学法学院院长廖益新教授、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甘功仁教授、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周伟教授、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高晋康教授、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院长万猛教授、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刘永伟教授、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张富强教授、安徽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华国庆教授、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匡爱民教授、辽宁大学法学院院长杨松教授、西南大学法学院院长张新民教授、浙江财经学院法学院院长韩灵丽教授等专家先后发言,就我国当前法学教育和专业设置的现状与不足以及完善的对策进行了充分的探讨,并一致认为,应当适应市场经济与和谐社会建设的需要,进行法学教育与专业设置的改革,并以税法硕士专业学位的设置作为突破口,推动中国法学教育的现代化和国际化。
经过一天的深入探讨与论证,与会专家一致同意建议在中国设立税法硕士专业学位,强烈呼吁国务院学位办经过论证后承认其独立学位,并纳入研究生学位教育的范畴,由教育部统一制定“税法硕士专业学位教育计划”,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招生,并成立由来自主管部门、高等学校和实务单位的人员组成的教育指导委员会,协助主管部门制定招生、课程设置、教学管理、论文写作和学位授予等方面的制度,指导和评估各培养单位税法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工作。
本次专家论证会取得了圆满成功,必将在中国税法教育发展史,以及中国法学教育发展史上留下光辉的一页。
税法这个专业,好象是通过了,但是可能是在中国最好的大学试点的。所以你可以查询一下具体学校。
税法这个专业现在很有争议,有些人认为这是在拆分法硕,也有人认为这是在逐步淘汰法硕,还有人认识这个是件好事。
『叁』 方便面涉及到哪些法规,这些法规对他的影响是什么啊
食品卫生法以及食品添加剂规定.对于它的制约是保证生产加工合格食品,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肆』 刘剑文的简介
刘剑文教授于1983年、1986年、1997年分别获得安徽财贸学院经济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学位;1997年-1999年在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后流动站从事经济法和国际经济法研究。刘剑文教授长期致力于经济法学、民商法学、国际经济法学等领域的教学与研究,主攻税法(含中国税法、国际税法)、知识产权法(含中国知识产权法、国际知识产权法)、公平交易法和金融法。

『伍』 西南大学法学实力怎样
2017年教育部学科实力评估结果--
一级学科代码及名称: 0301 法学
本一级学科中,全国具有“博士授权”的高校共40所,本次参评38所;部分具有“硕士授权”的高校也参加了评估;参评高校共计144所(注:评估结果相同的高校排序不分先后,按学校代码排列)。
A+
10002 中国人民大学
10053 中国政法大学
A
10001 北京大学
10003 清华大学
10276 华东政法大学
10486 武汉大学
10652 西南政法大学
A-
10036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10183 吉林大学
10248 上海交通大学
10284 南京大学
10335 浙江大学
10384 厦门大学
10520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B+
10006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10027 北京师范大学
10055 南开大学
10140 辽宁大学
10246 复旦大学
10285 苏州大学
10319 南京师范大学
10422 山东大学
10530 湘潭大学
10533 中南大学
10558 中山大学
10610 四川大学
10611 重庆大学
10726 西北政法大学
B
10034 中央财经大学
10041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10151 大连海事大学
10212 黑龙江大学
10247 同济大学
10272 上海财经大学
10357 安徽大学
10421 江西财经大学
10423 中国海洋大学
10459 郑州大学
10532 湖南大学
10542 湖南师范大学
10589 海南大学
10651 西南财经大学
11066 烟台大学
B-
10052 中央民族大学
10353 浙江工商大学
10386 福州大学
10475 河南大学
10487 华中科技大学
10559 暨南大学
10561 华南理工大学
10590 深圳大学
10592 广东财经大学
10673 云南大学
10698 西安交通大学
10730 兰州大学
11406 甘肃政法学院
11835 上海政法学院
C+
10007 北京理工大学
10030 北京外国语大学
10075 河北大学
10108 山西大学
10126 内蒙古大学
10254 上海海事大学
10273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
10280 上海大学
10385 华侨大学
10511 华中师范大学
10657 贵州大学
10755 新疆大学
11078 广州大学
11646 宁波大学
11846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C
10004 北京交通大学
10028 首都师范大学
10065 天津师范大学
10125 山西财经大学
10166 沈阳师范大学
10173 东北财经大学
10251 华东理工大学
10294 河海大学
10394 福建师范大学
10484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10524 中南民族大学
10656 西南民族大学
10674 昆明理工大学
11117 扬州大学
11832 河北经贸大学
C-
10009 北方工业大学
10011 北京工商大学
10079 华北电力大学
10270 上海师范大学
10327 南京财经大学
10346 杭州师范大学
10378 安徽财经大学
10497 武汉理工大学
10574 华南师范大学
10593 广西大学
10602 广西师范大学
11065 青岛大学
11482 浙江财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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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是就业很困难的专业之一,特别是法学实力一般的院校;如果真的想从事法律、司法工作,建议尽量就读法学实力至少 B 以上的211/985院校或华东政法大学这样有法学国家重点学科的院校,并且至少读个研究生,拿下司法考试,这样才能在行业中有较好的发展。
『陆』 各位谁知道上海国家会计学院的税务管理师培训的主讲老师涂龙力教授么不知道业内名气咋样,教书能力如何
一位在教育行业从事了几十年的教授,国家税务总局扬州税务学院原副院长,辽宁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原副校长,原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理事,原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理事,中国税务学会第六、七届学术委员会研究部召集人等职称(看网络过来的),在业界还是有一定的影响力的
『柒』 税收立法攻坚提速 多部税法将有突破性进展
2019年我国税收立法全面提速。我国首部资源税法正式通过并将于2020年9月1日实施。财政部先后就土地增值税法、增值税法、消费税法公开征求了意见。契税法和城市建设税法也将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展望2020年,对照税收法定原则目标,立法任务更加繁重,业内预计税收立法会进一步提速攻坚,进入最后冲刺。增值税法等重头法律将有突破性进展。
2019年税收立法全面提速
“落实税收法定原则”,首次明确提出是在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按照这一原则,新开征的税种应制定相应的税收法律,现行的税收条例应通过修改上升为法律。近年来,我国多项财政法律、法规制定工作蹄疾步稳。尤其是自2018年下半年以来,几乎每次人大常委会会议都有相关税收法律审议内容,税收法定步入快车道。
落实税收法定原则,2019年是关键的一年、攻坚的一年。在这一年,通过了一部税法——资源税法,此外,包括土地增值税法、增值税法、消费税法在内的多部税法公布了财政部部内征求意见稿,契税、城建税等将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019年8月26日,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资源税法正式通过,将于2020年9月1日正式实施。
日前,继土地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发布后,财政部陆续公布了增值税法、消费税法的征求意见稿。尤其是作为我国第一大税种的增值税立法迈出实质性步伐,被业内视作我国落实税收法定的关键一步,对于健全我国现代税收制度体系具有积极的意义。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体量上来说,增值税是我国第一大税种,其立法是我国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重大进步。对于2020年落实税收法定,增值税能否立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李旭红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2019年完成多个税种的立法工作,统筹考虑、同步推进,及时让税制改革成果体现为法律,通过落实税收法定来进一步巩固及拓展减税降费的成效,也为2020年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打下坚实基础。
除了落实税收法定之外,2019年的税收立法保障了减税降费成果,增强了税收确定性。李旭红指出,随着2019年税收制度加快落实税收立法,一些短期性的政策性减免将转变为法定式减免,通过落实税收法定来巩固和拓展减税降费成效,将深化税制改革与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相结合,及时以法律形式体现税制改革成果,有效增强税收确定性,从而形成了协同作用,在振兴实体经济、激发市场活力、助力创新创业、推动高质量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指出,税收涉及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税收立法既是为了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同时也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当前加强立法、补上财税立法的短板,将税收纳入法治框架意义重大。同时,税收法定的落实是不断形成共识的过程,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艰巨复杂工作,每一项都要稳妥推进,植根我国现实国情,既立足现阶段,也着眼长远。

税制改革与税收立法相融共进
值得关注的是,多部税法中都强调了平移税制和总体税负不变,用立法形式巩固改革成果的同时,也为下一步的税制改革预留了空间。
以增值税法为例,李旭红表示,增值税立法的征求意见稿中充分反映出了现代税制的特点,例如将留抵退税制度法制化,减少了企业的资金沉淀,打通了增值税链条,避免重复征税,充分体现出增值税的中性原则。从征求意见稿的内容看,基本按照保持现行税制框架总体不变的原则,平移了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有助于稳定各界预期,减少增值税立法工作给征纳双方带来的影响。此外,为避免“一刀切”的立法改革,特别安排了“过渡期”,有助于确保立法工作的平稳过渡。
再比如,财政部有关负责人指出,我国资源税法中对减免税政策进行了规范。对现行长期实行而且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优惠政策税法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同时为了更好地适应实际需要,便于相机调控,税法授权国务院对有利于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保护环境等情形可以规定减免资源税,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副研究员蒋震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税收立法不是简单地从“条例”变成“法”,而是要在立法要素确定上凝聚社会共识、倾听民意,这是非常关键的。税制改革在立法框架下实施,无疑有助于凝聚共识。同时,税制改革也为税收立法提供了鲜活支撑,改革的目标和立法宗旨精神严格贯穿,实施税收立法也是实施改革的过程,二者是相互促进的过程。
2020年税收立法将再提速
“根据税收法定原则,实体性税法以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确,应抓紧推动税收立法工作,明确我国税收相关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征纳规则和法律责任,尽快将目前成熟的暂行条例等上升为正式的法律,以提高税收法律的权威性。”李旭红指出。
她表示,预计2020年关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的立法工作会有突破。在她看来,最值得关注的税种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关税等。增值税由于适用面广并且是最大的税种,因此其立法工作对于我国建立现代税制而言十分关键。消费税改革广受关注的重点在于其对于收入分配机制的影响。而关税的立法由于与国际贸易及经济开放紧密相关也十分重要。
她指出,在立法过程中应注重税法内部的系统协调性,加强不同税种政策的整合,使税收政策恰到好处、落到实处,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施正文对记者表示,税收立法正在紧锣密鼓推进,2019年进度明显加快,不过对照税收法定原则的目标,2020年税收立法的任务依然很繁重,预计会进一步提速攻坚,进入最后冲刺。他预计契税法、城建税法明年有望通过,印花税法、土地增值税法、增值税法等有望提交全国人大审议,力争在明年取得突破性进展。
他同时表示,要处理好税收立法和税制改革的关系,改革要做到在法治轨道上改革,于法有据。涉及重大改革的税收立法可以通过试点探索寻找正确的政策,取得经验。立法是为了更好地引领和规范改革、保障改革成果,同时要注意为未来的改革预留空间。
『捌』 个税法修订征求意见哪些问题备受关注
个税综合制改革全貌得以展现。虽然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提了不少建议,但草案基本维持提交一审的内容。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等4项劳动所得先行纳入综合征税范围,综合所得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从3500元/月提高到5000元/月(6万元/年),增加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
相较一审释放的信息,综合收入适用的超额累进税率、税收征管制度、专项扣除配套措施等也得以明确。
修正案之所以呈现“分步施行”的特点,一大重要的原因在于,征求意见稿明确“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确定”。这意味着个税法修正案通过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还需经国务院程序通过。

『玖』 以后社保费由哪个机构收
税务部门。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明确从2019年1月1日起,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执行研究员张盈华说:“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社保费,提高了征缴力度,有利于将社会保险费基向个人所得税的税基靠拢,解决长期存在的费基不实的问题。”

(9)辽宁大学刘剑文教授扩展阅读:
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说:“以前各地社保费的征收机构全国并不一致,有的地方是由税务部门来征收,有的是由社保部门来征收。”
根据国务院1999年出台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
2011年正式实施的《社会保险法》依然没有明确规定社保费的统一征收机构,只笼统提出,“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在没有统一规定的情形下,各省份的征管模式也不一样。如,自2017年1月1日起,河南省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征收。而根据媒体2016年底的统计,有20多个地方税务部门实现了税务机关代征社保费。
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执行研究员张盈华表示:“各项社保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此举结束了五项社会保险在不同地区分别由社保经办部门和税务部门征收的局面,统一了征收体系,结束了“分征”的局面。”
『拾』 老梁观世界 开征房地产税还有多远
日前,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郝如玉在第十届“中国经济增长与周期”论坛上透露,目前房地产税仍在起草过程之中,操作难度很大。房地产税全面开征还有多远?房地产税要一旦实施,老百姓买房要多交钱么?你家住房会“免征”么?
【试点五年后方案仍在起草】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郝如玉日前称,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加快房地产税的立法步伐和促进环保税的费改税内容,今年全国人大安排了环保的费改税,但是房地产税方案还在起草。郝如玉表示,房地产税迄今已经试点征收了5年多,但是操作难度很大,有的地区税收成本甚至和税收收入相当,一个地区征收房地产税,也使得人才向周边地区转移。
【房产税与房地产税】目前很多人依然在混淆使用“房产税”和“房地产税”两个概念,事实上从近两年国家正式文件或相关主管部门的言论中,都是使用“房地产税”这个概念。上海重庆两地的“房产税”扩大征收试点,在当时市场过热情况下仓促出台,行政推进色彩浓厚,但实际执行效果差不明显。无论是上海的增量征收还是重庆的高端存量征收,其实际征收税额和两市的是住房规模远远不相配。“房地产税”是以一个新税种的面貌出现,近期讨论的基点都应是房地产税的立法改革,只有进入立法的轨道,相关改革才会名正言顺。
【征收难度重重】原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许善达曾表示,中国的房地产税,是土地国有制下对私人住宅征收的财产税,这在国际上难以找到借鉴先例。即便将来全面开征,规模也远不及私有制下的房产税规模大小。此外,因为目前全国房地产投资持续放慢,加上销售难度大,且住房库存多,也给征收房地产税带来影响。
【征收范围和税率如何确定是难题】58同城房地产研究中心负责人指出,全国不同地方的楼市、政府税收、居民收入水平不同,房地产税的征收范围和税率如何确定是难题。同时,是否设置“免征额”也同样是立法难点之一。截至目前,全国18个征税税种中,除了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车船税外,其余的税收都是以国务院条例和法规颁布征收的,税收法定原则要求,不仅新税种的设立、税法的制定需要经过法律程序,而且税率等各种课税要素的变化也必须经过法定程序。
【为何要开征房地产税?】那么问题来了,房地产税酝酿已久,以往多是小打小闹,为何近期政府却在不断加速推进呢?有人认为房地产税是为了建立房地产长效调控机制,其实其根本原因还是土地财政已经难以为继,政府必须向不动产(尤其是存量房)动刀,以开辟新的税源。
【房地产税可抑制市场投机】房地产税作为未来地方重要税种,在地方组织收入和调节财富分配、抑制房地产市场投机等方面有重要作用。房地产税通常指的是有关房产的所有税种的总称。而目前的房产税更类似于国外的物业税,我国于2011年在上海和重庆两地率先试点的房产税均只是向部分物业征收,但并不相同。
【地方政府为何不积极?】土地出让金收入是地方政府预算外收入的最重大的部分,已经成为影响政府决策的重要因素。在地方政府过度依赖土地出让金的现状下,房产税的开征或扩大试点遭到地方政府的消极对待。之前房产税主要是中央政府在积极推动,地方政府实际上并不积极,尽管房产税将会成为纯粹的地方税税种。其中一个重要因素就是房产税的全面开征可能意味着房价面临较大的向下压力,进而影响到地方政府的土地出让金收入。
【北京上海等六省区房地产税收超土地出让金】由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团队研究的相关课题成果显示,房地产相关税收在地方财政占比不断增加。近年来,地方财政构成已一改土地出让金一家独大的情况,对房地产相关税收依赖度正慢慢超过土地出让金依赖度。上海、北京、海南、黑龙江、内蒙古、新疆6地房地产相关税收已超过土地出让金比例。
【重要进展:房地产税法列入了第一类立法项目】今年5月25日,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原所长、华夏新供给经济学研究院院长贾康表示,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已经将房地产税法列入了第一类的立法项目。在贾康看来,房地产税立法已经进入一类立法,也就是在去年下半年明确提出进入立法规划以后,它是排在“第一阵营”的。不过考虑到目前的楼市情况和“去库存”的主要方向,一旦推出可能会给楼市带来一定的影响。
【何时通过:房地产税法最快2017年通过】那么,房地产税全面开征还有多远呢?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剑文表示,“本届人大任期是到2017年底,因此,预计房地产税法最快将在2017年底前通过,慢的话可能会在2017年底提交审议,在下一届人大任期内通过。”
【房地产税法通过之后会立即实施吗?】据枕头财经了解,房地产税法从通过到实施应该会有一个过渡阶段,从而让社会对法律有充分的认知、了解和准备。立法通过后并不意味着就会在全国马上开征,两者不是同步的。房地产税是典型的地方税,何时开征会授权地方政府自己决定,并不是在某个时间全国一起征收,各个地方可以差别化。
【房地产税要交多少? 】对于征收范围,中央财经大学财经研究院院长施正文认为应该设立一定的免税面积,“免税面积设定为人均60平方米比较合理,这样对于三口之家来说,可以有180平方米不用交税,从而保证了居民第一套住房不用交税。” 对于免征额和税率,目前官方并未释放任何信息。但是,施正文建议,对于免征面积,中央可以设定一个最低的标准,在此标准之上,各地免征面积可以自行决定是否上浮。
【房地产税将怎么收?百万房产或每年缴税5000元】据了解,未来的房地产税主体税种由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并而成。收税标准将参照世界通行做法,估算价值100万的房产可能会每年增加约5000元税负。有关房产税,实际早在2011年就开始在上海和重庆两地试点。在上海试点时,新购且属于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按人均计算,人均超过60平方米的进行房产税征收。比如一个居民家庭原来已拥有的住房面积共计180平方米,刚好人均60平方米,现又新购一套100平方米的住房总价100万,那么其一年应缴房产税4200元左右。(图为2011年起上海重庆试点开征的房产税方案对比)
“房地产税”比“房产税”多了一个“地”字,也就意味着未来的持有税,征收对象不但是房屋价值,而且还将包括房屋下面的土地价值,应该是房地产税收体系的综合改革。房地产税征收如何做到公平合理,税收怎么使用,是否用于教育、医疗、环境等民生领域,老百姓非常关切,这也将对政府治理现代化、法治化起到促进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