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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大学马松建教授

发布时间: 2022-03-06 12:20:04

1. 关系密切人的立法中的演变过程

可能有点繁琐,以下仅仅只是个人看法:
我国《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故:“关系密切的人”是与“近亲属”等是并列犯罪主体,“关系密切的人”是国家工作人员或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近亲属”以外的“身边人”。因此,笔者认为,“关系密切的人”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者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以外的“身边人”。
从“关系密切的人”的概念以及该罪的罪状表述上看,“关系密切的人”具有主体身份的依附性、成立犯罪的相对独立性、犯罪行为的间接性。
“关系密切的人”自己不具备直接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条件,而是通过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间接地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因此,“关系密切的人”的犯罪行为具有间接性。
“两种方式”下的司法认定
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罪状表述来看,“关系密切的人”实施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主要有两种方式:
第一种方式是行为人利用其与国家工作人员密切关系,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自己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第二种方式是行为人基于自己与国家工作人员包括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的密切关系,利用国家工作人员包括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自己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马松建在与贾佳合著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关系密切的人辨析》一文中认为,对于“关系密切的人”的界定应该采用“事前的形式审查”与“事后的实质审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认定。笔者认为,两种行为方式决定了对“关系密切的人”的司法认定中审查重点也应有所区别。
关于第一种方式下的“关系密切的人”司法认定,笔者认为要从事前形式审查、事后实质审查两大方面重点进行考量。
在事前形式审查方面,首先要对“关系密切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包括离职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特定关系进行审查。国家工作人员之所以为请托人谋取了不正当利益,是因为其与“关系密切的人”具有某种特定关系。这种特定关系可能基于自然原因或者社会原因形成,“关系密切的人”正是利用此种关系对国家工作人员施加具有非权力性的影响力,从而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因此,在第一种方式下对“关系密切的人”的认定应重点审查其是否与国家工作人员具有某种特定关系。
其次,要对“关系密切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包括离职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特定关系密切性进行审查。“关系密切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是否达到密切,可以从二者相识时间的长短、接触次数的多少、交往动机和目的、交往的层次标准、请托人与受托人对关系密切的认知程度以及其他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和判断。若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的关系超过普通交往关系,则可以认定二者的特定关系达到密切的程度。
通过形式审查,可以对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包括离职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存在特定关系,二者是否存在单向非权力性影响力以及关系密切程度等有初步的判断。在事后实质审查环节,应重点审查“关系密切的人”的非权力性影响力问题。笔者认为,为打击腐败犯罪和严密刑事法网,在事后实质审查中可以运用事后推定法,即如果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具有特定密切关系,并且请托人通过行为人行为得到国家工作人员为自己谋取到的不正当利益或者得到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允诺,那么就可以推定行为人对国家工作人员实施了非权力性影响。
关于第二种方式之下“关系密切的人”司法认定,笔者认为,在事前的形式审查环节,对“关系密切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包括离职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特定关系进行审查时,应重点从特定关系主体情况、特定密切关系形成时间节点等方面进行审查,且这种特定关系必须形成于实施本罪之前或之中,而非之后。对于“关系密切性”的审查,应该注意与“密切关系的人”具有密切关系的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而不是实施职务行为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另外,还要对“关系密切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包括离职国家工作人员之间是否存在“非权力性影响力”审查。笔者认为,要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和地位、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有的职权和地位是否能够对实施职务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产生非权力性影响力,以及具体实施职务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基于这种“影响力”而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等问题进行审查。
在第二种行为方式之下,“关系密切的人”与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存在特定密切关系,故在此环节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审查:
一是行为人基于自己与国家工作人员、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特定关系去请托了实施职务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
二是实施职务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是在行为人具有密切关系的国家工作人员、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和地位的影响而实施职务行为;
三是行为人的请托人基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谋取到了不正当利益,行为人也基于此行为索取或者收受了财物。
符合上述三个条件,即可认定为此罪。

2. 马松建的科研成果

出版的学术著作主要有:
(1)《死刑司法控制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独著;
(2)《证券期货犯罪研究》,郑州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独著;
(3)《刑法理论与实务问题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主编;
(4)《扰乱市场秩序罪的定罪与量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主编;
(5)《侵占罪专题整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主编;
(6)《刑法学》,郑州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主编;
(7)《刑法学学习指导》,郑州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主编;
(8)《挪威一般公民刑法典》,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独译。
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主要有:
(1)“论商业贿赂犯罪的立法完善”载《检察理论研究》1996年第6期;
(2)“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的几个问题”载《法学评论》1999年第6期;
(3)“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的定罪”,载《郑州大学学报》1999年第5期;
(4)“过失危险犯比较研究”,载《郑州大学学报》2000年第4期;
(5)“单位犯罪主体研究”,载《郑州大学学报》2000年第6期(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刑事法学》)2001年第3期全文转载);
(6)“论危险犯的危险”,载《河北法学》2001年第4期;
(7)“破产犯罪研究”,载《河南社会科学》2001年第5期;
(8)“实行过限问题研究”,载《郑州大学学》2003年第1期,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刑事法学》)2003年第3期全文转载;
(9)“剥夺政治权利的完善”,载《河南师范大学学报》2003年第2期(《文摘报》转摘);
(10)“内幕交易、泄漏内幕信息罪客观方面研究”,载《河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年第2期。
(11)“刑法司法解释主体探析”,载《河南师范大学学报》2004年第1期,独著;
(12)“内幕交易、泄漏内幕信息罪主体研究”,载《云南大学学》(法学版)2004年第2期;
(13)“单位犯罪疑难问题研究”,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4年第3期;
(14)“徇私枉法罪主观方面研究”,载《河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2004年第4期(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刑事法学》)2004年第12期全文转载);
(15)“徇私枉法罪客观方面研究”,载《河北法学》2004年第7期;
(16)“非法经营罪疑难问题研究”,载《郑州大学学报》2004年第5期(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刑事法学》)2005年第1期全文转载);
(17)“挪威刑法典的形成与特色”,载《河南师范大学学报》2005第2期;
(18)“人权保障与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载《河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05第3期(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刑事法学》)2005年第10期全文转载);
(19)“浅议单位共同犯罪的定罪”,载《法制日报》2005年1月20日第8版;
(20)“雇佣犯罪基本问题研究”,载《郑州大学学报》2005年第4期;
(21)“国际人权公约与我国死刑立法完善”,载《郑州大学学报》2005年第5期(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刑事法学》)2006年第1期全文转载);
(22)“侵占罪客观要件争议问题研究”,载《中国检察官》2006年第1期;
(23)“论死刑案件的有效辩护”,载《中州学刊》2006年第3期;
(24)“解读非法经营罪之堵截条款”,载《郑州大学学报》2006年第5期;
(25)“论生理性醉酒人的刑事责任”,载《当代法学》2006年第6期;
(26)“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载《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6年第6期独著(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刑事法学》)2007年第4期全文转载);
(27)“宽严相济视野下的死刑司法控制”载《河南师范大学学报》2008年第2期(中国刑法学研究会《改革开发30年刑法学研究精品集锦》全文收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
(28)“死刑政策与死刑司法控制”,载《刑法论丛》第16卷,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29)“抗税罪主体问题研究”,载《郑州大学学报》2009年第2期(人大(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刑事法学》)09年第4期全文转载);
(30)“试论刑事和解在死刑案件中的适用正当性”,载《郑州大学学报》2011年第1期。
(31)“论间接正犯的着手”,载《法学论丛》2013年第2期;
(32)“影响力受贿罪中‘关系密切人’的认定 ”,载《人民检察》2013年第11期。

3. 许小华是郑州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么

应该不是吧,这是法学院现任领导班

现任领导

党 委 书记:安立民 院长:苗连营

党委副书记:梁庆亚 岳林强 常务副院长:沈开举

副处级辅导员:陶红雅 副 院 长:宋四辈 马松建

工 会 主席:宋雅芳 院 长 助理:郑 宇 高留志

4. 关于研究生报名

怎么会呢,你仔细看一下学校网页上的招生简章
一般在专业下面会有不同专业方向。后面就是不同方向的导师姓名
如果学校要求要填,还是必须要填的,参考招生简章~~~

5. 马松建的介绍

马松建,男,河南鄢陵人,法学博士,教授,硕士生、博士研究生导师,郑州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郑州大学刑事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河南省高校青年骨干教师,河南省教育厅学术技术带头人,河南郑大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河南省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顾问,同时还担任多家政法单位的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为本科生开设刑法总论、刑法分论课程,为硕士生开设刑法各论、研究动态课程,为博士生开设刑法原理、中国刑法各论研究课程。

6. 郑州大学法学院的现任领导

郑州大学法学院现任领导职位 姓名 职位 姓名 院 长: 苗连营 党委书记: 梁庆亚 常务副院长: 沈开举 党委副书记: 岳林强 副院长: 马松建 党委副书记: 许晓华 副院长: 高留志

7. 郑州大学刑法学专业2012年考研。备注里要求写导师,谁能给介绍下郑大刑法的导师都有谁,各自怎么样啊

郑州大学刑法学硕士生导师 总共 9位,选哪位就看你自己了
030104▲刑法学
01中国刑法理论与实践
鲁嵩岳
马松建
刘德法
许桂敏
张阳
李淑娟
唐若愚
田立文
赵永纯
就看你选哪个导师, 武汉博硕考研书店 :02787878052 18971497728

8. 马松建的郑州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马松建,男,河南鄢陵人,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法学博士,郑州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郑州大学刑事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河南省高校青年骨干教师,河南省教育厅学术技术带头人,河南郑大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河南省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顾问,同时还担任多家政法单位的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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