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教授强奸流浪汉
1. 段金全特大奸杀案:流浪汉心理扭曲报复社会,3年作案14起!后来怎样
2004年至2007年,云南、湖南、广西等地发生了一系列极端抢劫、强奸、谋杀案件。年轻强壮的流浪汉段金泉为了“快钱”重返工作岗位,犯下了疯狂的罪行,杀害了14名妇女,其中6人死亡。段少杰在被判谋杀、抢劫和强奸罪名成立后被判处死刑。

然而,犯罪发生后,段金泉用受害人的手机拨打电话,暴露了一个漏洞,被警方顺着这条线索逮捕。经审判,段少杰承认自2004年6月以来在云南、湖南和广西犯下的13起罪行,其中14名妇女被杀,6名妇女被杀。
2008年9月8日,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强奸罪起诉段金泉。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这是当时中国最大的连环强奸杀人案。
被捕后,段金泉嘲笑地说:“我只能说,我别无选择。在你眼中,我不得作恶。这违反人性吗?”虽然他在社会化的过程中没有受到全面的社会教育,但他的行为违背了人的基本良知。然而,法律是公正的,他最终受到了应有的惩罚。
2. 大学女生喝醉酒遭到流浪汉捡尸
这女的饥不择食流浪汉都要得多缺爱呀。
3. 惊!少女醉酒被陌生流浪汉带回家做了禽兽不如的事
您好!在女的醉酒状态下与之发生性关系的构成强奸罪。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一)强奸妇女1人的,为有期徒刑四年;
(二)强奸妇女2人的,为有期徒刑七年;
(三)对同一妇女强奸,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一年。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轮奸妇女的,为有期徒刑十一年,轮奸妇女增加1人,刑期增加二年;轮奸妇女增加1次,刑期增加二年。
强奸妇女三人的,为有期徒刑十二年,强奸妇女增加1人,刑期增加一年。
在公共场所强奸妇女的,为有期徒刑十二年。
强奸妇女,致被害人重伤或精神失常的,为有期徒刑十四年。
强奸妇女,致被害人死亡或自杀的,为有期徒刑十五年。
强奸妇女,引起其他严重后果的,为有期徒刑十二年。
既有强奸、又有轮奸行为的,先计算轮奸的刑期,每增加强奸妇女1人,刑期增加1年,对同一妇女强奸增加一次,刑期增加6个月。
【重处规定】
奸淫13至14周岁幼女的,重处20%;被害人年龄每减少两岁,对被告人再重处5%。
强奸怀孕妇女、强奸70岁以上老年妇女、强奸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少女的,从重10%。
强奸妇女致被害人轻微伤的,从重5%;致人轻伤的,从重10%;致人重伤的,从重15%。
【个罪自由裁量权规则】
合议庭(独任庭)按本节规定对个案量刑认为偏轻或偏重的,依第一百一十条量刑时,可行使一年以内的自由裁量权;依第一百一十一条量刑时,可行使二年以内的自由裁量权。
4. 流浪汉一夜变成存款100万的国学大师,爆红之后,他现在怎么样了
他现在因为网络的负面影响,他变得很不快乐从而隐退了起来,没有在从事直播行业。而这个流浪汉就是沈巍,今天我们就来聊一聊沈巍的人生经历。
一,沈巍的家庭背景

虽然沈巍流浪在外边,但是沈巍从小积累的丰富的知识量从而使他学问渊博,2018年沈巍像平常一样在读《尚书》,一个年轻人就感觉到好奇跟他交流起来,之后觉得有趣就拍了视频传到网上去了,可谁曾想一下次爆火了起来,沈巍一夜之间成为了一度火热的网红,沈巍也认了一个“干儿子”在“干儿子”的协助下开始网络直播,一场直播下来几十万的打赏。不过沈巍不喜欢这种氛围,沈巍还是喜欢之前的生活,所他选择了隐退。沈巍也算是名利双收,回归正常生活后的沈巍也过的很充实很快乐。
大家对沈巍有什么看法呢,欢迎在评论区讨论。
5. 他是一个大学生,为什么成为流浪汉
因为穷
6. 学历哥的沦落为流浪汉的政法大学毕业生
2010年7月12日上午10时左右,南昌筷子巷派出所的民警突然接到报警称,有一名衣衫褴褛的男子正 躺在人行道上,一动也不动。两名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发现一名赤裸着上身的男子正闭着眼睛躺在地上,直喘着粗气。“他全身很脏,皮肤多处出现溃烂,一看就是一个流浪人员。”民警立即驱车将其送往市第三医院进行治疗。
在救治过程中,男子断断续续地说出了自己的姓名,民警查询后发现,这名全身脏乱不堪的流浪男子姓黄,今年才23岁,福建省三明市人,一个月前竟然刚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
因此被人称为“学历哥” 刚刚毕业于名牌大学的学生,可谓风华正茂,可来自北京的毕业生小黄却流浪在南昌街头,整天过着食不果腹、衣衫褴褛的日子。昨日上午7时左右,在民警的协助下,小黄终于和母亲见面,他说出了自己这一个多月的遭遇。
因为长期没和人交流,小黄语言方面出现了一些障碍,有时候连话都说不清楚。在和小黄进行了很久的沟通后,民警终于了解到,小黄毕业后本想回福建找工作,谁知买错车票,来到了南昌。小黄身上只有几十元钱,因为不善于沟通,几次找工作都失败了。心灰意冷的小黄干脆在南昌过上了流浪的生活。因为天气炎热,他身上的衣服都破了,身上也出现了溃烂。

7. 流浪汉七年来残害四名花季少女,被捕后表示后悔,还有用吗
每个人都有自己不如意的时候,在很多时候都有自己的苦衷,往往都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干出一些出格的事情,每个人生下来,都是善良的,最后随着身处的环境和人际关系的改变,这时候很多人的思想慢慢变得扭曲起来,人人都有不如意的时候,也有处在逆境的时候,只又发愤图强,不断的奋斗,才是走向正确之路的方法
但是也有很多人自我放弃,自暴自弃,一度走向了罪恶的根源,在2014年的时候,曾经轰动一时的强奸杀人案件,都源于这一个人,他叫江望兵,5月份的时候,民警接到安徽一个村民的报案,称一个女童,在梅城镇某村附近遇害了

被捕的时候,他显得无比的悔恨,这几年的逃亡中,对他的心理也造成了影响,这种故事情节犹如猫捉老师一样,心惊胆战,但现在忏悔和自卑已经为时已晚了,多年来,四条人命就这么消失了,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8. 洪江女子带流浪汉回家出轨被丈夫捉奸在床,女子是如何解释的
女子带流浪汉回家出轨,被丈夫捉奸在床,女子却解释说,自己是一个洁身自好的人。哪怕被丈夫和小姑子逮到和男人抱在一起,那也和自己没有关系。女子不仅不承认出轨行为,反而倒打一耙,声称多年来婚姻都被小姑子介入,要和丈夫离婚。
女子被丈夫捉奸在床
这名女子的丈夫,其实一直都知道自己的妻子已经出轨了,但因为不愿意离婚,一直都在自欺欺人。事发当天,丈夫本想到妹妹家中吃饭,但在半路上看到妹妹买了菜过来,准备回家做饭,于是便和妹妹一起回家。
刚走到家门口,丈夫发现自家房子里传出男人说话的声音,兄妹二人又惊又怕,以为家里来了小偷。慌忙叫来邻居把门堵住,丈夫冲进去抓人,没想到丈夫和妹妹冲进门之后,想象当中的小偷不见踪影,只看到妻子和一名陌生的男人抱在一起。
丈夫被眼前的场景惊呆了,差点昏倒在地,愣了半天,才在妹妹的提醒下,和眼前的男人厮打在一起。让人意想不到的是,妻子却在这个时候拉住了丈夫,口口声声狡辩说对方不过是一个可怜的流浪汉。自己出于好意,才把他带回家里吃饭,一边说一边示意男人赶紧逃走。

女子出轨流浪汉后续
妻子闹着要离婚,丈夫为了自己能够有女人照顾,说什么都不愿意离。在丈夫的认知当中,妻子只是和自己的妹妹有情感矛盾,只要找人调节就好,为此还特意给情感调解员打求助电话,希望调解员能够劝住妻子。
而妻子这边,把所有的责任全都推到了小姑子身上,让小姑子忍不住崩溃大哭。小姑子表示家中父母去世的早,哥哥身患重病,自己和姐姐好不容易给哥哥娶了媳妇,婚后哥哥嫂子的生活费都是自己省吃俭用给的。
只是嫂子一直不愿意领情,处处挑剔哥哥,甚至到处出轨不同的男人,亲戚邻居们传遍了风言风语,嫂子却一直不肯悔改。看女子和小姑子各自大吐苦水,调解员也只能找男人表态,问他是否还愿意和妻子过下去。而男人先是窝囊的点了点头,随后又拉住妻子的手再三道歉,妻子才打消了离婚的想法。
看了这个故事,真是哀其不幸,怒其不争,有点血性的男人,都不会容忍一个出轨的妻子。妻子出轨固然可恨,但男人都已经捉奸在床了,却为了自己能有个家,主动向妻子低头认错。结婚这么多年,连生活费都要靠姐姐和妹妹供给,这个男人真是可悲可怜又可恨。
9. 易延友到底是哪一种人清华教授已沦落之此了
后易教授将后一句话更正为:“强奸良家妇女比强奸陪酒女、陪舞女、三陪女、妓女危害性要大。”笔者对此好奇,不禁网络了一下易延友的资料。资料显示:易延友,男,1973年出生,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法学硕士、法学博士,英国华威大学法学硕士.现任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证据法中心主任。 对此,笔者就更加感到迷惑不解了,一个受过多年法学教育并且有过留洋背景的法学博士、法学副教授何以说出如此荒谬的话?之所以说易教授的观点是荒谬的,理由如下: 第一、易教授认为,强调被害人是陪酒女不是说陪酒女就可以强奸而是说陪酒女同意性行为的可能性更大。这句话本身并没有什么错,其错在于在个案中刑法上认定被告人是否构成强奸不是看陪酒女同意性行为的可能性大不大而是看其有没有同意,可能性大与有没有同意有着本质的区别的。可能性大是根据人们经验常识的一种推断,是通常情况下根据经验常识推断出的一种假想结论,而非是证据证明的结论。在个案中,无论被害人同意性行为的可能性有多大,根据证据证明的情况,被害人或者没有同意或者同意,是唯一排他的结论,也是定案的依据,而不能依据经验常识,不顾个案的证据情况,而认为被害人同意性行为的可能性大,从而不构成强奸。易教授本是法研中心主任,应该比常人更应该知道证据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抛开证据不谈,而以经验常识来引导人们同意其被害人是陪酒女从而同意性行为的可能性更大的观点,不知是何居心。我们不妨以恶意来推断,这所谓的易教授或者是学艺不精、沽名钓誉,或者就是拿人钱财与人消灾,再或者就是想出名想疯了,想出了这么一个办法,让国人痛骂。第二、易教授的第二个观点儿“即便是强奸,强奸陪酒女也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要小”或者“强奸良家妇女比强奸陪酒女、陪舞女、三陪女、妓女危害性要大。”更是荒谬。这个观点的立论前提就是人与人之间不是平等的,不是受法律平等保护的,从而才能得出上面的结论。众所周知,在法治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一个宪法原则。纵使陪酒女哪怕是妓女,她也具备基本的人权,她的性的自由的权利亦受法律保护。在一个妓女不同意的情形下,强行与之发生性行为亦构成强奸,这与强奸一个良家妇女的罪行没有什么本质不同。就连我们国家领导人多次讲话都提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那么易教授何以敢冒天下之大不韪说出如此逆天挑战大家的法律常识与良知底线的话呢?令人费解。易教授的此种观点只有在等级社会才能成立,比如,在我们的封建社会,同样的行为不同的人实施或者实施在不同的人身上,法律后果全然不同,故古代中国有“刑不上大夫”之说,故易教授关于“即便是强奸,强奸陪酒女也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要小”或者“强奸良家妇女比强奸陪酒女、陪舞女、三陪女、妓女危害性要大。”是想说明,我们现在的新中国仍然是等级社会吗?如果是这样,那么我等屁民愚笨,还要易教授明示。根据易教授观点,有网友得出这样的结论,“抢劫一个富人比抢劫一个穷人的危害更小;谋杀一个流浪汉或老人比谋杀一个上班族或年轻人危害更小。”有人说,提出这种论调的人或者是法盲,或者是知法、懂法就想枉法的人。这些人正在颠覆中国法治的进程。我们不禁要问,易教授,你到底是哪一种人?清华的法学教授已沦落之此了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