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教授和学生谈婚姻
A. 39岁的大学教授频出爱情金句,如何看待她的爱情观
39岁的大学教授,有着非常正确的爱情观和婚姻观,其实是已经到了中年,但是从来都没有想要因为生活当中的压力而选择去将就爱情,把很多时候都能够真正的做到,只在乎自己。能够不在乎他人的看法,对待她的婚恋观,我认为这是十分正确的,婚姻本就应该如此,她的婚恋观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学会做自己。有的女性结了婚之后,就开始微笑着这个家庭不断的去放弃自己,成全了家庭,渐渐的放弃了自己的兴趣爱好,放弃了自己的事业,一味的去付出自己认为这就是对家人最好的爱。再也不会打扮自己,也不愿意提升自己的内在,日子过得非常的肤浅,慢慢的也就是会了生活当中的热情。就会将自己所有的希望都寄托在对方身上。每一个人都应该有着这样的一种觉悟,那就是对于女性而言,自己最好的归宿就是自己,只有自己才能够给自己安全感。
B. 教师能同在校学生谈恋爱吗
不能,这是严格禁止的,理由有几个。
一是违反教师行为准则。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中规定,教师要坚持言行雅正。为人师表,以身作则,举止文明,作风正派,自重自爱;不得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严禁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只要老师与学生谈恋爱,就是违反言行雅正的行为,不管有没有其他行为。从这一条,就可以调离教师岗位。
二是违反道德标准。老师是教书育人的,对老师的道德要求很高,去和学生谈恋爱,不仅不是教书育人,还会影响学生的成长,就违反了传统对老师的道德标准。这点上,大众也是接受不了的,家长送孩子来学校是学知识的,结果却和老师谈起了恋爱,家长是绝对接受不了的。
三是有违公平。谈恋爱后肯定会这名学生在学习、生活上有照顾,这就会对其他学生造成一种不公平。况且,如果谈恋爱的学生仗着有老师的喜欢,也可能去欺凌其他学生,更加造成学校风气的败坏。
C. 大学教师怎么样处理学生谈恋爱
大学生如何处理谈恋爱与学业的关系 看到这个题目,我马上联想到蔡大生老师。杭州师范大学音乐学院的蔡大生老师是我在《音乐与人生》课上的老师,他曾经向我们介绍过他的大学生活。其中,他讲到过在大学时期,他像打游击战一样交了女朋友,当时引得我们哄堂大笑,然而,当他最后他讲到当年的女友已经是他爱人的时候我们又是无比的羡慕。 曾经听一位“前辈”说:大学不谈一场轰轰烈烈的恋爱,会后悔一辈子的!大学生谈恋爱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了。但是大学生是否适合谈恋爱,能否处理好与学业之间的关系?大学生恋爱真的是必修课吗?对于《大学生如何处理谈恋爱与学业的关系》这个题目,我想先讲述两个在我身边发生的实例。 第一个实例的地点在杭州师范大学的经亨颐学院。经亨颐学院是杭州师范大学的招牌学院,在经亨颐学院中有一对人尽皆知的情侣,男的在学院内担任学生会主席一职,成绩在班中排名第二,为人热情爽朗,阳光积极;女的成绩全班排名第一,同样自然大方,平易近人。由于这对情侣十分优秀,同学们经常称呼他们为:主席和第一夫人。他们的爱情故事同样得到在校内的不少老师都的称道,有位老师说:大学生谈恋爱就要像他们这样。 第二个实例是发生在我的一位同学身上。上高中的时候,我的那位同学在学习十分刻苦,成绩也是名列前茅,他是学生、老师、家长心目中的学生楷模。然而,天不遂人愿,在高考的时候,他因为一些原因和心目中理想的大学失之交臂,上了一所普通的一类学校。在大学中,他交了一位女朋友,由此便迷失在恋爱的世界。生活费经常是靠像朋友借,晚上差不多都快十一点才回寝室,上课的时候也是在用手机和女友聊天发短信,严重耽误了学业。上学期期末的时候,他的功课有三门是亮红灯的。 我举以上两个实例是为了说明:大学生谈恋爱可能使两人都正向发展,也可能使恋爱中的人处理不好学业与爱情的关系,导致学业荒废。我认为,这其中的主要原因不在他人,而在谈恋爱的当事人身上。接下来我将联系本学期所学,简要谈谈大学生应该如何处理谈恋爱与学业的关系。 在理论上,所谓谈恋爱,应该是身心成熟的人对于自己未来情感、婚姻与家庭幸福的思考和尝试。现实中,大学生虽然大多过了18周岁,符合法定成年人标准,但未必心理都已经成熟。有不少大学生,在中小学阶段,被学业压力和老师、家长的看管所束缚,未曾得到机会去考虑何谓“爱情”、何谓“婚姻”、何谓“幸福”。在这种情况下谈恋爱,大多不过是看到一位异性觉得感觉不错而已,或者不过只是看身边的人都有男/女朋友而眼馋,更有甚者不过是生理发育成熟之后的冲动。这种情况下的谈恋爱,虽然不掺杂世俗中金钱、世故等等杂念(当然,也不排除个别大学生谈恋爱中掺杂了这些),但也未必是真正的爱情。由此可知,大学生如何处理谈恋爱和学业之间的关系变的尤为重要。 首先,应以学业为主。父母用辛辛苦苦赚的血汗钱供我们上大学,哪怕不是为了自己,就算是为了父母也要先把书读好。在校期间,大部分时间都应用在学习上面,恋人之间要经常督促对方是否完成这段时间内的学习计划,及时完成作业;双方优势互补,互相学习,互相讨论;恋人之间在一起久了也很少会感到疲惫,因此可大大提高学习的效率,保证成绩平稳中有进步。在学生生涯中,好的成绩无疑是最美味的面包,有了面包的爱情将会更加的诱人,也会更加持久。 其次,珍惜情谊。两个人在大千世界中相遇已经是很大的缘分,而且两人又成为情侣,这可是更大的机缘。情侣之间要互相信任、互相扶持、不要轻言放弃、珍惜眼前人。记得在第一入学的时候,我曾经在校长做报告的时候代表在场所有学生问了一个问题:大学生是否应该谈恋爱?叶校长说的其中两句最重要的话是这样的:1、诺贝尔奖的获得者中大部分都在大学甚至更早的时候谈过恋爱,西方教育从来没有反对大学生谈恋爱。2、如果你在学期
D. 大学老师是否能够与学生谈恋爱
所有的爱情我们都要祝福,所以大学老师跟学生谈恋爱并无不妥之处。
但当事人应该做明白人,如果师生年龄差距过大,还是不要结合的好,另外一个就是如果发生了恋情,老师应该做好结婚的准备。
如果只是玩玩那么老师这个称呼就被玷污了。
这是个人的理解。
所以,师生恋,是美好的。如果两个都比较年轻,又没有恋爱过,都没有结婚,这事是可以的,没有对错,也没有什么合不合适。
怕就怕老师动机不纯,也怕学生是一时迷恋,最后还闹出事来。
上述仅供参考!

E. 中国学校里允许学生和老师谈恋爱与结婚生子吗
你好!中国的法律法规一直就没有明文规定不允许大学生谈恋爱!下面是我在网上搜索的一篇关于大学生谈恋爱中的法律责任,希望能帮助到你!
浅析大学生恋爱中的法律责任
朱海东
摘 要:时下,大学生群体中的恋爱现象已经变得非常普遍,作为一种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反映在这一当时的社会文化当中,法律作为社会文化的组成部分对此种恋爱关系应起到规范调节作用。笔者从一个大学生的角度出发,从法律这一视角,剖析大学生恋爱这一普遍的社会现象,学以致用,来一次探讨大学生恋爱可能带来的一系列法律问题,做到先兵后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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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提倡,不禁止”一直是我国高等学校对大学生谈恋爱所持的态度。这种模糊不清的态度或说精神也体现在法律上。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单独能具体规范恋爱中男女双方的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是没有的。法律的困境主要在于,很难划清道德约束还是法律制裁,法律似乎不愿过多干预这一古老的恋爱关系,且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上可操作性不强。据此很多人都会认为这是彼此之间的感情处理方式,个人道德水准和素质问题,很不可思议与受到法律规范的调整相联系,或者说会一致认为二者之间没有直接和必然的联系。但是深究则不然,大学情侣在恋爱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很多,以下笔者的探讨中可以看出。因为大学生群体是个特殊群体,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笔者正处于大学生阶段,对大学生这个群体比较熟悉,本文从现有的大学生恋爱的社会现象出发结合一些基本法的法律规范探讨一下恋爱中的双方可能发生,导致的若干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
(一)恋爱关系中的赠与行为问题
这就涉及到了情侣之间的双方互相赠与如何划分界定民事权利义务的问题,当双方情感破裂,涉及到一些标的较大的客体时,会出现要求返还自己对某物的所有权。这里就有一个法律探讨的空间存在。有的学者就指出过婚恋关系中互赠财务行为是目的赠与,但并非只要目的不能实现,赠与人都有权请求受赠人返还所赠之物。如,B女长期使用其男朋友A君的高档笔记本,当双方感情破裂时A男要求其归还该物,并主张这是一种借债关系。而B女则确认这是A男对其的赠与,虽然A男没有明确承认过(签订合同等)。但依据《民通意见》,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民事权利要求,对方未用语言或文字明确表示意见,但其行为表明已接受的,可以设定为默示。直接带来的法律后果是,A男的这种行为视为对B女的赠与,B女享有对该物的所有权。进一步探讨,很多情形下又不当然适用于默示推定。很多恋爱行为包装着“赠与”,单方行为,披着自愿的外衣,其实是不当得利或者漠视的缔约行为,很多看似合理的求爱行为,其实是违背相对人的意愿或者以欺诈为形式的侵权行为[1]。如在此案例中,A男主张的这是一种借债关系之所以不能成立,是因为更多的基于恋爱中的道德习惯或常理推知A男是一种实际上的为了追爱目的的赠与,也就是说A男当时给予B女这一礼物是确实处于赠与的心态考虑的。
(二)大学生的未婚先育问题
时下也有很多新闻报导关于大学生未婚先育,进一步的则会产生对所生子女的权利保护的问题。《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这一明文法律规定也适用于此情形下该子女的法律地位,即也丝毫不影响该子女所享有的权利如继承权等。而对子女的抚养问题,由于恋爱关系中双方当事人身份地位(未婚)更为特别的是都是在校学生的尴尬境地,我们的法律似乎在此领域出现了滞后。尤其突出的表现在08年之前,全国各高等院校都“默契”的达成一个共识:禁止在校大学生结婚,不然取消学籍,不授予学士学位。这种隐性规范是不是推动了大学生未婚先育现象的发生,笔者认为二者之间是有联系的,但影响不大。之所以在大学生群体会出现未婚先育的现象,一是从教育上来看我们的大学生性教育不够,二是我们的法律会很情愿的把对这一社会现象的调节归功于道德规范,本身就模棱两可的法律规范造就了大学生不敢越雷池一步。虽说这可能是一种变相的成功,但从法治角度来说则是一种倒退,无形之中对大学生的婚姻权进行了亵渎。而在此种大的社会背景下出现的对大学生未婚先育子女的权益保护,笔者认为可参照《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即双方都有对本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并不依赖于有无婚姻关系这一法律事实。也即女方如果把孩子生下来了,虽然双方没有结婚登记,可是孩子的生父母对孩子有抚养义务,女方可以要求男方支付抚养费。
(三 )恋爱关系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事实生活中,解除恋爱关系后,一方往往会以自己受到伤害,损害为由索要补偿费,我国法律对此没有做具体的,明确的规定,因为从宏观的法律规范角度来说,目前的司法体制并没有涉及到精神损害赔偿进一步引发了了对大学生恋爱当中出现的精神损害赔偿的缺失。但我们作为法律工作者不能只局限于现今的法律规范,而要对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进行到位的分析。笔者认为对这种情况在认定和处理上应确定这是男女双方自愿发生的,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女方以自己的青春损失,贞操权为由索要赔偿是不具有法律根据的。但是,如果一方对另一方采用欺骗、强迫、威胁等手段,使对方在违背其意愿的情况下发生性关系,造成其精神上、心理上和感情上的严重创伤,这里的必要前提是双方已经确认了真实有效的恋爱关系,所以此时如果过错一方提出解除恋爱关系,则应根据民法上保护弱者的基本精神和过错责任原则,使过错一方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道义责任,支持受害一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上述主要是从从大学生恋爱中或多或少都会发生的三个方面(当然可能程度会表现为不同)来探讨这之间的民事法律责任。其实不难看出囊括于其中的法律规范从量上讲,不多,而且在很多事实方面法律似乎不愿过多干预,希望借以道德的力量。但是大学生作为社会的一个特殊群体,是我们国家未来的发展希望,他们的合法权益应该受到法律保护。
二、刑事责任
(一)大学生恋爱关系不稳定,盲目恋爱导致纠纷频发
我们的大学生在父母眼中还是孩子,在外人眼中是涉世为深的成年人。这种定位不无道理,因为多数大学生的心智发展并还不是很成熟的。这一观点可以集中表现在恋爱关系之中。李明和小芳是本班公认的一对,并且双方都互相约见过自己的父母。平时他们关系还可以,但是李明后来逐渐移情别恋他人了。有一天,他和他的新女朋友一起散步,恰好被小芳看到,她气愤的冲向李明打了他两个耳光。然后说〃我死给你看〃。随即就向电线竿撞去。李明说“随你便”,拉着自己的新女朋友就走了。小芳因抢救不及时而死亡。于是小芳的父母把李明告上了法院。如果是陌生人处于危险见死不救,且该危险的造成原因和李明没有关系,那么李明拉着新女友从她身边走过看到不管也没事,这只是道德方面的谴责。我国没有见死不救罪!但在此案例中李明主观造成的对方处于危险之中是出于先行行为,正因为李明主观上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构成故意,所以李明需要承担法律后果,严重构成故意杀人。而这一类似的案例生活当中并不少见,由于很多大学生情侣缺乏法律意识并没有认识到这已经构成了一种刑事犯罪,需加以警醒[2]。反之李明事后采取了积极补救行为如拨打120等,法院可以认定李明并不希望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据此李明不用承担刑事责任。我们一直强调要加大对大学生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并不简简单单的是因为大学生群体特殊,更重要的是构建法治社会,意味着权公民个体的提供全方位法律保护。
(二)致病侵害的刑事责任
不同的案例,根据具体的犯罪构成要件和实际造成的危害结果会承担不同的刑事责任。又如恋爱关系中一方明知自己有传染性疾病如性病等,并没有告知对方,随着双方感情的进一步升温,导致情侣另一方也得此传染病。在这种情况下,应对施害方追究什么法律责任呢。若单独从传染性类别上来看,似乎属于刑法中的传播性病罪,但其实不然,笔者注意到此罪并不适用于你情我愿的情侣关系,因为该罪要求当事人实施了卖淫嫖娼等实际行为。而从犯罪主观主观方面和实际侵害的客体来看来看,行为人若放任了这种危害结果发生并实施了对不特定多数人的危害行为(如,有的大学生就是滥情),笔者认为构成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此时的犯罪客体就应该是社会的公共安全。进一步探讨,若行为人造成了特定主体的危害,则受害方可以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方面以故意或过失伤害罪对其进行起诉。如何是过失呢,可以从具体的案例中具体分析,如可从其主观危险性,是否采取了必要的保护措施等来加以判定。进一步深究,恋爱关系的确立并非都是造成行为人对此传染性疾病造成传播后果的直接的因果关系。换言之,从传染性疾病的类别出发,也可以得出不同的法律后果。行为人也可以据此免责。如有的传染病如淋病,梅毒是通过性渠道来传播,这就要求双方发生了实际的性关系。而有的如乙肝等还包括了血液传播,此时的充分必要条件就不仅仅限定于双方是否发生性关系。当然在具体的司法实践当中的举证问题则是另外一回事,笔者就不在此做过多的探讨。
(三)性安全意识淡薄,导致的身体健康伤害
先说堕胎,医学常识告诉我们经常性堕胎不仅会造成习惯性流产还会对女性的身体健康产生极大的伤害。很多新闻报导,随着情侣双方的情感破裂,女方对簿公堂状告男方故意伤害(导致其今后不能正常受孕),索要补偿费等。这一事实结果,属于一般道德性的越轨,偏离了有关社会道德观念和伦理规范,男方不应承担任何刑事法律责任,因为怀孕只是一个结果,造成这个结果的情况有多种,法律规范的只是造成怀孕过程中非法的行为而已,在一个法制社会里,他只能由国家司法机关或主管部门进行处理[3]。从犯罪构成的角度来说也是不成立的,女方应该意识到这一可能对自己造成的损害结果,但其是基于自愿的基础上发生的,这就应归类于道德规范来调整。而在民事责任方面从保护妇女权益出发,法律还是应当追加男方的民事赔偿责任,如要求男方负担一定的医疗费,营养费等,法院一般都会予以支持。再说弃婴,很多恋爱情侣由于社会,生活经验等不足,法律意识淡薄,往往会对新生婴儿丢弃,或残忍伤害,这种情形下严重的就可能追究刑事责任,如根据刑法规定被遗弃者负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而拒绝抚养,且情节恶劣的构成遗弃罪。
综上所述,笔者建议高等学校应强化强化思想政治教育,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健康的恋爱观。作为大学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学生恋爱不仅仅是可行的,更应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4]。从人生经历的角度来说,大学期间的恋爱都或多或少的影响一个人今后的社会发展和身心健康,社会的和谐构建应从每一个个体的良性发展开始。从生理学角度看,大学生恋爱是正常的,合理的,关键是看持有什么样的恋爱观[5]。积极健康的恋爱观有益于大学生的成长,促进美好的愿望实现。消极的恋爱观不利于大学生的身心成长,直至使大学生走上犯罪的道路。让他们知道爱的意义,价值是什么,追求爱情要注意法律法规,培养法律意识,正确处理恋爱与学业,事业,婚姻三者之间的关系,要让大学生们真正懂得,恋爱是培养爱情的过程,要严格区别恋爱与婚姻二者,让恋爱闪烁理智之光。懂得自爱,自重,要有责任感。这也是笔者写作的初衷。
F. 学生可以和老师谈恋爱吗
朋友
坦诚的讲,我也是一位老师,也遇到这样的问题,只是我们彼此的角度不同
想对你说几个观点,希望有助于你思考。
首先师生恋这样故事是很多的,最终走到一起的案例也很多,不乏甜美浪漫的爱情故事。其实每个老师都有一份爱自己学生的心,那是博爱。而你疯狂的希望她可以在你身边那是爱情,是基于喜欢而产生的一种情感。爱有不同
站在老师的立场上是有很多的不可以。
第一,年龄的不可以,12岁的年龄差距也许是一个跨度,但本质的问题却同,在这个时间段里,人生赋予你最主要的意义,是学习,而她却已近到了谈婚论嫁的年龄。女孩的青春就是生命,你应该是在读高中吧,高三读完也还是需要有2到4年或者更久的学习时间。她可以有那么就的时间等你吗?能够冲破家庭的催婚,同事的舆论,环境的印象。太少太少,我也只有在爱情故事里才看到。
第二,师德不允许,中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国度,在古代,乱伦有几种形式,其中一种就是师生之间的恋爱关系,同时2013年国家出台有关师德的文件里也明确了老师与学生谈恋爱是一种师德缺失的行为,这可是高压线,是绝对不允许的。
第三,工作不允许,刚才也说了师德的政策,可以这样讲如果一位老师在社会公认的师德范围内,她没有做到,那么所有的后果都是需要自己承担的,不但现有的工作要丢掉,而且社会舆论也会把她打到死角,某某和学生谈恋爱,这样的人我们能要吗?我们能收吗?等等她会丢了工作。
第四,经济能力不允许,你还是一个学生没有稳定的收入,在一起很多时候是需要有物质基础的支撑的,而她作为一个有固定收入的人,面对消费的情况,你是需要有父母给你的零花钱,是父母的一种负担。而对方不是,这个时候就有心理的不平衡感。
朋友
人生的路上都会有一些很青涩,和纯真的感情。因为真所以美,但不一定总是会有结果,需要珍藏在心,不一定总是要有结果才是最好的,也不一定拥有才是最美的。
G. 大学生和自己的教授谈恋爱是一种什么样的体验
爱情是大学生活中重要的一幕,谈恋爱的经历是大学生体验人生不可缺少的一课。出双入对的青年学生永远是校园里的动人风景线。80年代针对大学生该不该谈恋爱的问题今天看起来着实是很朴素幼稚的问题。而至90年代,连中学生谈恋爱都不少见,更遑论大学生,谈恋爱早已为高校所默许,为社会所接受,为亲朋好友所鼓励。
其实,一上大学,就自然而然进入了恋爱阶段。一方面,大学生们经过了紧张的高中阶段学习和压力很大的高考冲刺,进入大学后都想轻松一下。此时他们身体发育已到了晚期,压抑和潜藏了许久的对异性的爱的渴望就自然地浮现出来。另一方面,大学住校生活相对,可以摆脱家长和老师的双重约束,也为谈恋爱创造了条件。一位大学生说,一个人背井离乡到大学读书,远离家人,剩下我们这些外地生,不找朋友怎么过啊。
几年前,的大学里流传着一首校园曲《今天又是星期天》,其中唱到:&uot;今天又是星期天又是星期天,冷冷清清是校园是校园。同学回家去团聚,留下外地学生孤单单。没有约会也没有恋爱可谈,泡包方便面就当晚餐。书记校长来视察,教育我们要树立无产阶级人生观……&uot;,唱的就是大学生们孤单寂寞、百无聊赖的感觉。
客观上讲,大学校园生活丰富多彩,各种社团活动很多,便于各系学生扩大交往,加深了解,是广泛选择未来伴侣的最佳时期。而出了校门,生活圈子就集中在单位一个地方,认识的人有限,选择余地很小。校园里曾有顺口溜称女大学生&uot;一年级娇,二年级挑,三年级着急,四年级没人要&uot;。说得可能有些夸大,但确实反映了校园爱情的一些实情,因为男大学生们固执地认为,大学毕业后还没有男朋友的女孩,都是别人挑剩下的。鉴于此,一位大学哲学系的副系主任说,我们不禁止大学生谈恋爱,怕他们毕业后就找不着对象了。
、机进行了生物学的。男女之间的交往一般有四个时期,分别是异性排斥期、热爱异性长者期、友谊交往期、热恋期。处于青年期的大学生有着火热的热情和青春的活力,从全国各地聚集到一起,在经历了对异的排斥期和可能的对异长者的热爱后,来到大学后,难免会跟异交往,因此,由于生理和心理的需要不可避免的会产生对爱的渴望。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要不让大学生恋爱也是不现实的。而后,桑老师引出了下一个话题:爱在校园。年5月28日,在理工大学七教学楼的学术报告厅里,南京大学心理健康教育与研究中心主任、中国心理卫生协会大学生心理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全国超长人才专业委员会理事、江苏省心理学会副理事长、江苏省大学生心理专业委员会主任桑志琴教授带来了一场关于大学生恋爱心理的精彩讲座。
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环境的日新月异催化着高等学府。观念的更新、时代的变迁,大学校园已不可能超然世外了。80年代初,当人们谈及“大学生恋爱”时,是一片喊打之声,偶有“冒天下之大不韪”的学生,恋爱时躲躲藏藏,心里头恐恐慌慌,表达上吞吞吐吐,结果也常常是凄凄惨修。但是,一届又一届大学生水滴石穿般的冲击、争取,终于使“不准恋爱”的冷面孔变成了今天“不提倡也不禁止”的方针。
然而高校不是中学,高校有其自身的游戏规则。宽松的环境,自主的空间,“领进门,修行在个人”,大学生们有的是时间“休养生息”,他们可以在图书馆苦读一宿,去舞厅疯狂一夜,也可去影院温柔一晚。德不是说过吗:哪个青年男子不善钟情,哪个妙龄少女不善怀春?白日放,青春作伴,生理的欲望着他们过早地陷入爱河。有的人公然宣称“爱情、学业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
事业与爱情,本质上就是人生的主旋律和第二主旋律,只有这二者配合得当,才能有美好的意趣。因而罗素便说:“为了爱情而牺牲事业是愚蠢的,但为了事业而完全牺牲爱情同样是愚蠢。”所以有同学认为那种“若为爱情故,二者皆可抛”的伟大精神是不可效仿的。
作为国家的大学生,有责任创造新型的,符合中国优秀传统文化和主义道德要求的爱情方式和行为,能体现出恋爱的纯洁和高尚,做到既不古板又不轻率,既炽热、活泼、丰富又理智和深沉,使恋爱双方都能获得一种积极健康向上的力量和美的享受。
H. 嫁给大学教授为什么都后悔
我觉得没有吧,不能够以偏概全啊,可能就是个别的可能嫁给了大学教授家庭不幸福,我觉得这个不是大学教授的,不是大学教授姑娘,而是就是可能是人品的问题啊,而并不是这个身份,这个职业的问题。
I. 大学生可以和大学教授谈恋爱吗会不会对老师有不好的影响
要分情况的,如果男未娶女未嫁,双方都是自由身,那么爱就爱了;如果一方版已有家庭,再发展恋爱关系权于情于理都是不合时宜的。大学期间,如果是正常学历教育的年龄段的大学生还是太年轻,资历不足,易冲动,不建议谈恋爱,因为随着年纪增长经历丰富,看待问题的观点会变,还是等到毕业了走上社会以后再谈恋爱的比较好。
J. 大陆电视剧教授跟学生谈恋爱
情之债
(又名情之缘)
演员表
高昊 饰 李咏春
陆剑民 饰 吕也平
陶慧敏 饰 商雪娟
王琳 饰 丛雅芬
徐秀琳 饰 李阿婆
赵文瑜 饰 黄秋婵
郭晓婷 饰 烨 烨
鑫淼 饰 黄晓漪
高东平 饰 李志长
剧情简介 年近四十的吕也平教授要脱离单身生活了,他在一场大雨中巧遇著名话剧演员丛雅芬,以闪电般速度双双坠入爱河,不到二月便要以婚姻的方式来收割他们的爱情成果。 丛雅芬的女儿烨烨坚决反对母亲再婚,这个16岁的姑娘希望父母复婚。因此以泼辣得近乎野蛮的做法进行阻止。吕也平的母亲黄秋婵也反对,这位德高望重的大画家断定儿子跟一个有孩子的女人结婚不会有好结果,而且这也绝了她想有自己的第三代的念头。吕也平虽然是个孝子,但认为爱情遭遇磨难才能享受到爱情的魅力,他以温存、宽容、幽默,甚至带点圆滑的方式,和丛雅芬一起冲破阻碍,步入了婚姻的殿堂。 但吕也平不知道他的婚姻潜伏着巨大危机,这危机来自另一个家庭。那家姓李。媳妇商雪娟的儿子李咏春不是她丈夫李志长所生,是17年前她与吕也平在大学时恋爱的结果。吕也平不知道她已怀孕,他出国留学因意外与她失去了联系。李志长是个好逸恶劳极其粗野的浪荡男人,自婚后知道儿子非他所生以来,17年里对商雪娟母子肆意虐待。质朴本分的商雪娟自知罪孽,逆来顺受,但咏春的幼小心灵受到严重伤害,这个瘦弱少年到了精神崩溃的边缘。商雪娟的公婆是忠厚老实的退休工人,原谅了媳妇的欺骗行为,又觉得孩子无罪,对咏春疼爱有加。可是二老面对蛮横的儿子和穷得无钱给咏春治病的现实,怕毁了孙子,再三劝说商雪娟把咏春送到了吕家。吕也平的家庭因此陷入了极度的混乱这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