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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傅郁林

发布时间: 2022-03-18 14:45:42

⑴ 傅郁林的工作经历

1987年至1994年在武汉海事法院 任审判员、研究室副主任。2001年 至2003年在北京大学法学院作博士后 研究。2002年起任北京仲裁委员会 仲裁员。现任北京大学副教授、 博士生导师。

⑵ 傅郁林的介绍

傅郁林,生于的傅郁林,曾在武汉大学国际法系、北京大学法律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大学法学院等知名院校进行过学习进修,先后取得了(国际法专业)法学学士、(民商法专业)法学硕士、(诉讼法专业)法学博士、博士后等学历荣誉,并担任武汉海事法院审判员、研究室副主任、北京大学法学院硕士生导师、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等职、过其专业特长为民商法、海商法、诉讼法、仲裁法、证据法。发表论文数篇。

⑶ 第六届中青年法学家评选出来了吗,哪些人

按得票顺序是
人大民法 王轶、法大刑法 于志刚、西政法理 付子堂、武大国际私法 肖永平、深圳大学经济法 应飞虎、清华宪法 王振民、北大行政法 王锡锌、东南大学行政法 周佑勇、社科院刑诉熊秋红、华政法史 李秀清

体现了学科和学校的平衡。一般一个学校和一个二级学科只能有一人入选。龙卫球和周光权感觉没入选挺可惜的

提名奖(按得票数排序)
罗培新: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华东政法大学科研处处长、国际金融法律学院院长。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刊物发表中英文论文两百余篇。

王健:西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先后主持和参加了8项国家和省部级科研和教改项目,发表学术论文三十余篇,主要著作有《中国近代的法律教育》、《沟通两个世界的法律意义》等。

王先林: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经济法研究所所长、副院长。主要著作有《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问题研究》、《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论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等。

黎宏: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担任挂职副检察长、北京市监狱局人民监督员。主要著作有《刑法总论问题思考》、《刑法总论》等。

齐延平:山东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著作有《自由大宪章研究》、《人权与法治》、《人权法原理》等。

虞政平: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高级法官。2009年荣获首届“全国审判业务专家”称号,主要著作有《英国公司法规汇编》、《股东有限责任现代公司之法律基石》、《中国公司企业法规全书》等。

左海聪: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院长、博士生导师。主要著作有《国际经济法的理论与实践》、《国际贸易法》,主编、参编著作18部,发表中英文学术论文46篇。

宋功德: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兼任北大法学院宪法行政法专业博士生导师组成员,北大法学院软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出版法学专著14部,发表文章一百二十多篇。

邱本: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吉林大学兼职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主要著作有《自由竞争与秩序调控》、《经济法原论》、《市场法治论》等。

傅郁林: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论著有《农村基层法律服务研究》、《审级制度的建构原理》等。

张万明:中央台办法规局副局长。主要著作有《涉台法律问题总论》、《台湾事务政策法律全书》、《台商大陆投资贸易最新政策法律解说》、《台商投资优惠政策汇编》等。

梁上上: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著作有《论股东表决权以公司控制权争夺为中心展开》,在《中国法学》、《政法论坛》等刊物上发表论文多篇。

冯军: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主要著作有《行政处罚法新论》、《国家赔偿法释论》、《版权保护法制的完善与发展》、《WTO与中国行政法制改革》等。

周光权: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2008年3月当选为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出版《法治视野中的刑法客观主义》等专著9部;在《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法学研究》、《中外法学》等刊物发表论文一百一十余篇。

郑少华: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著作有《生态主义法哲学》、《从对峙走向和谐:循环型社会法的形成》等,在《中国法学》、《中外法学》等国内外学术期刊上发表六十余篇学术论文。

龙卫球: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著作有《民法总论》、《民法基础与超越》等。

刘仁文: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刑法研究室主任、博士生导师、学术委员会委员、学位委员会委员。主要著作有《过失危险犯研究》、《严格责任论》、《环境资源保护与环境资源犯罪》,在《中国法学》、《法学研究》等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数十余篇。

王万华: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著作有《行政程序法研究》、《中国行政程序法立法研究》、《中国行政程序法典试拟稿及立法理由》等。

邓思清: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学术部主任,研究员。主要著作有《检察权研究》和《侦查程序诉讼化研究》,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法律期刊上发表66篇学术论文。

刘燕: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开设的《公司财务与法律专题研究》课程是国内法学院唯一的,与国际一流大学的同类课程相比也是各有千秋。

张冠梓:中国社会科学院青年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中心理事长、研究员,主要著作有《论法的成长来自中国南方山地法律民族志的诠释》、《法人类学的理论、方法及其流变》、《多元与一体:文化背景下的中国法律》、《中国珍稀法律典籍续编》等。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⑷ 海南政法职业学院有本科专业

如果想在海南读法学,推荐海南大学的法学专业,
学界通常将诉讼法分成三块: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由于这三
“诉”本身差别很大,其中我国行政诉讼法跟行政法归为一体,故应放在行政法里讨论。而
民事诉讼法学和刑事诉讼法学放在一起笼统评价,有失科学和精准。故下面分而评之。首先
推出民事诉讼法学大陆高校学科排名,稍后推出刑事诉讼法学排名。

第一名:西南政法大学:代表人物:常怡 田平安
西南政法大学整个诉讼法学科拥有悠久的传统和光辉的过去。毫不夸张的说,新中国诉讼法
学能发展到今天,西南政法居功至伟。常怡自就不必说,王锡三教授是上个世纪80年代大陆
唯一通晓大陆法系民事诉讼法学的教授(张卫平语)。在王、常之后紧跟而上的田平安教授
,很快成为西政民诉的中流砥柱之一。遍览当今大陆各高校,曾经和现今活跃在诉讼法学科
研教学一线的教授,有多少出身西南。仅就民诉而言,北大刘家兴(已退休)、清华张卫平
、海南大学谭兵、湘潭大学陈刚、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法学博士黄松有、中山大学教授法学
博士刘荣军和蔡彦敏、还有正在那攻读博士学位的河北高院院长,全国十大中青年法学家景
汉朝,厦门大学诉讼法领头人齐树洁。由于偏安西南,他们在官方成立的诉讼法学会里不能
拥有客观准确的位置,也是因为他们偏僻的地理位置,一个个名师出走西南(及至后来,竟
然发展成为一批批的出走!)。这固然在客观上带动了其他高校诉讼法学的发展,却给西南
带来了沉重的打击,无论在学术实力还是从士气上,以至于西南学子喊出了“西南不死,生
生不息”这般充满悲壮的口号。现今的西南,虽然少了那么多名师,但那块土壤还在默默的
为未来的中国诉讼法学不断培养着新的力量。为首的园丁便是常怡、田平安。经他们带的博
士生就蔚为大观,有兴趣者可翻阅由常怡领衔主编的《比较民事诉讼法学》,其中的著者,
几乎所有的博士生皆为先生高足,现在都十分了得。现如今,李祖军、李龙和彭世忠等年轻
一代也渐成为西南民事诉讼法学的中坚力量。而且以我之见,他们确是在为中国的“民诉法
学”奠基和施肥,而不是充当什么“环中南海学派”(陈瑞华语),葆有学术最为可贵的独
立自主的品格。由西南培养的硕士生、博士生以优秀的专业水准和扎实的理论功底广受、广
东、北京、上海等各地各级法院、检察院的欢迎(对比西南,我们学校连上海的法院检察院
都慢慢失掉了。真应该感到汗颜!)。瞻望未来,西南只要不再出现新的人才流失,则西南
民诉这块金字招牌还会在阳光下发出夺目的光彩,依然为民诉法学的圣地。

第二名:人民大学法学院: 带头人:江伟 汤维建 邵明
提到民事诉讼法,很多人就想到人民大学,想到江伟。的确,江伟堪称民诉法学一代宗师。
论学术影响力,可以说至少不逊于西南,不逊于常怡。虽然在相当长一段时期,人民大学只
有江伟这一杆大旗,但是人大法学院的民诉却不可轻觑,这首先当然归因于江伟本人治学严
谨、思路开阔以及其数十年孜孜不倦的努力,也不要忘记人大地处北京,拥有得天独厚的地
理优势和学术氛围,从而,使人大的民诉倍受学界注目。除了江伟外,可以提到的还有汤维
建,这位中国大陆第一位民事诉讼博士后,如今也晋升为博导,有望在江伟之后,再造人大
民诉辉煌。邵明,江伟得意门生,此君对民事诉讼基本理论很有研究,经常发文染指诉权、
诉讼标的、既判力等一类民事诉讼高深问题。人大法学院培养了一大批优秀的博士,比较知
名有肖建国、邵明、吴泽勇等。现在,人大也成为培养中国未来民诉法学者的又一所“黄埔
军校”。

第三名:清华大学法学院:带头人:王亚新 张卫平
清华法学院的迅猛发展早为学界所瞩目。就民诉法学,他们从西南挖来了张卫平,引来了王
亚新。张卫平已为大家所熟悉,自从西南转会至清华,学术影响倍增,近年来更以每年2-
5本学术著作(包括合著主编)的速度向前推进,很是勤奋。此人曾于去年我校50周年校庆
期间在大礼堂作过一场精彩的报告。妙语迭出,笑声掌声不断。其中最为经典的便是建议我
校“改名为圣约翰法学大学,请个外国佬做校长,保准比清华还牛”。此言一出,全场反响
强烈。
言归正传,王亚新此人甚为了得,远渡重洋留学日本N年,取得真经而归。偶觉得他的学术
水准不下于张。只是回国没多久,还没有“发力”而已。遥想多年前,笔者的一位业师仅凭
他给〈程序的正义与诉讼〉一书所作的代译序,就断定此人将来必为中国民诉法学的NO.1。
其现今有〈社会变革中的民事诉讼〉、〈对抗与判定〉两本著作出版,学界影响日甚。偶曾
在“诉讼法学”版转贴了他的一篇论文,其深厚的学术功力由此可见一斑。
清华民诉硕博士开招没有几年,但个个身手不凡,其中首推徐昕,其专攻英国民事诉讼法学
,在读博士期间著述甚丰(待后面再做交代)可惜由于清华不留自产博士的“铁律”,徐昕
未能留校,而转至海南大学法学院。
我们曾试图将清华民诉排至第二,但考虑到清华民诉法学传统较短,加之老师的功力还未得
以完全的施展,论据不够充分,恐难服众,故而屈居第三。但笔者深信,清华民诉超越人大
,只是时间问题。

第四名:中国政法大学:杨荣新 陈桂明 肖建华
中国政法大学虽拥有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政诉讼法学研究中心,在国内
诉讼法学界权倾一时,但此校强于刑诉而短于民诉。为首的也就杨荣新和陈桂明两位教授,
前者系与江伟、常怡等齐名的老一辈民诉元老级人物,后者则是民事诉讼青年一代的精英,
1999年被评为中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代表作:〈程序的保障与诉讼〉、〈程序的理念与
规则〉等。青年学者肖建华,是另外一位值得关注的人物,近年来著作颇丰,尤其对当事人
制度有一定研究。其他诸如常英,现专攻司法考试(律考)培训,无意于学术。故不在讨论
之列。因此,从整体上看,中政民诉实力逊于前三者,其后发之势亦显不足。

第五名:中山大学法学院 代表人物:刘荣军 蔡彦敏
地处南国学术沙漠之地的中山大学法学院能得此盛誉,全依仗有刘蔡二君,二君年轻有为堪
称中国大陆民事诉讼楷模。刘荣军,系日本一桥大学民事诉讼法学博士,此君系早年日本海
龟。归国后,著作颇丰,与王亚新南北呼应,给传统民事诉讼法学界带来相当大的冲击,代
表作:《程序的正义与诉讼》(与王亚新合译),《程序保障的理论视角》(专著);代表
论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理论的再构筑〉等。蔡彦敏,女,教授,西南政法民事诉讼法学
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亦有多篇论文见诸〈法学研究〉等刊物。

第六名: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代表人物:李浩 刘敏
李浩,早年系安徽省委党校法律教研室教授。能在彼处作出大学问,让偶感佩不已。李浩教
授学术贡献在于他几乎是大陆最早理清证明责任这个民事证据法脊梁问题的学者。南师大将
李浩请至本校,使得该校民诉一下子成为华东地区民事诉讼法学的最高地。今年南师大也拿
到了诉讼法学博点,跟李浩有莫大关联。刘敏,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博士,师从江伟,小
有建树。

第七名:湘潭大学法学院 代表人物:顾培东 陈刚
湘潭大学强于法学,法学之中又强于诉讼法学。今年更是举全校乃至全省之力,拿下诉讼法
学博士点。但不必讳言,其教授多为外来户,从西南花重金挖来的。民诉便是陈刚。同时不
可忽视的是,湘潭大学还重金请来早期(90年代初期)显赫民事诉讼界的中青年学者,顾培
东,此人曾入主首届中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对民事诉讼基本理论有一定的造诣,尤其对
诉权理论颇有研究。在此外还有湘潭本校的民诉老将何文燕,新生代当红小生廖永安(在读
江伟博士)。湘潭法学显赫一时,但能维持多久,有待观察。笔者以为,众多教授皆待不长
远,原因很简单,湘潭地处偏僻,比重庆好不了那去。博士点拿下了,任务也就完成了。

第八名:复旦大学法学院:代表人物:章武生
章武生早年发迹于没什么名气的河南大学,但却为中原地带罕见的通晓民事诉讼机理的学者
。此君系中国民事诉讼中青年界的领头羊,主持编写中国民事诉讼九五规划研究项目,影响
颇大,最近刚刚在中国人民大学获得民事诉讼法学博士学位,博士论文〈民事诉讼简易程序
研究〉已经出版,颇有学术价值。章武生现投身复旦大学,他的到来使上海民诉在大陆的地
位有了一席之地。

第九名:北京大学法学院 代表人物:潘剑峰 傅郁林博士后
北大法学院堪称中国第一,但其民诉毫无疑问是其短项,尤其跟刑诉相比。自刘家兴退休后
,北大民诉的领头人便是潘剑锋。客观的说,潘前几年并不投入,要不然不至于在很长时间
里还是副教授。直到近些年他才用起功来,也如愿晋升教授,博导。除潘外,笔者还注意到
现在北大法学院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的傅郁林,甚是厉害。此人博士毕业于人大,后进入北大
做博士后,近两年她在〈中国社会科学〉等高端杂志上发表强文若干篇,风头正劲。若不意
外,留教北大应该没有问题。倘若傅郁林留校,北大民诉很快便会有出头之日。

第十名:海南大学法学院: 带头人: 谭兵 徐昕
海南大学法学能发展至今天,全应该感谢西南政法的“帮忙”,他们的校长谭世贵,法
学院院长谭兵皆出自西南,就连徐昕选择去海大,也是奔着业师而去。谭兵作为海大民诉的
领头人,有明日黄花之势,但徐昕的到来,为他们大大增辉。徐昕在清华读博士期间,推出
〈英国民事诉讼规则〉〈英国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司法改革〉等英国民诉三步曲,另有〈公共
知识分子〉(译著)、〈证据法的经济分析〉(译著)、〈当事人基本程序保障权与未来的
民事诉讼〉(译著),〈外国证据法选译〉(合著),〈外国证据法研究〉(合著),〈民
事证据法专论〉(合著)等等。可惜由于清华不留自产博士的“铁律”,徐忻未能留校,而
转至海南大学法学院,现任副教授。评教授指日可待。

客观的讲,中国大陆民事诉讼学研究较之刑事诉讼学还有相当一段距离,这透过各高校从事
民诉法学研究学者及硕博士点的数量便可见一斑。除上列学校外,其他学校比如中南财经政
法大学(蔡虹,李汉昌),武汉大学法学院(赵钢),厦门大学法学院(齐树洁),西北政
法学院(吴明童),广东商学院(张晋红)亦有一定实力(上述排名不分先后)。

做博士后,近两年她在〈中国社会科学〉等高端杂志上发表强文若干篇,风头正劲。若不意
外,留教北大应该没有问题。倘若傅郁林留校,北大民诉很快便会有出头之日。

第十名:海南大学法学院: 带头人: 谭兵 徐昕
海南大学法学能发展至今天,全应该感谢西南政法的“帮忙”,他们的校长谭世贵,法
学院院长谭兵皆出自西南,就连徐昕选择去海大,也是奔着业师而去。谭兵作为海大民诉的
领头人,有明日黄花之势,但徐昕的到来,为他们大大增辉。徐昕在清华读博士期间,推出
〈英国民事诉讼规则〉〈英国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司法改革〉等英国民诉三步曲,另有〈公共
知识分子〉(译著)、〈证据法的经济分析〉(译著)、〈当事人基本程序保障权与未来的
民事诉讼〉(译著),〈外国证据法选译〉(合著),〈外国证据法研究〉(合著),〈民
事证据法专论〉(合著)等等。可惜由于清华不留自产博士的“铁律”,徐忻未能留校,而
转至海南大学法学院,现任副教授。评教授指日可待。

客观的讲,中国大陆民事诉讼学研究较之刑事诉讼学还有相当一段距离,这透过各高校从事
民诉法学研究学者及硕博士点的数量便可见一斑。除上列学校外,其他学校比如中南财经政
法大学(蔡虹,李汉昌),武汉大学法学院(赵钢),厦门大学法学院(齐树洁),西北政
法学院(吴明童),广东商学院(张晋红)亦有一定实力(上述排名不分先后)。

⑸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如何完善我国法律体系

请参考:【差异而非统一:和谐社会的法律服务体系建构思路】
作者: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傅郁林
编者按:
社会差异对于和谐社会的威胁,已成为政府和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而法律服务在减少和解决社会冲突中不可或缺的角色,使我们的目光不断投向“和谐社会与法律服务体系的建构”这一主题。主流观点认为,应当按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为所有的法律消费者提供同质同量的法律服务,法律服务工作者一律按照律师的标准,通过全国统一的司法考试取得执业资格,以此建构统一的法律服务体系。实际上,那些活跃在社会基层特别是农村地区的非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基本上没有进入政府决策者和理论研究者的视野。本期刊登的两篇文章提供了另一些值得关注的信息和思路。

社会学家涂尔干断言:“在劳动分工得以发展的当代社会里,分工具有整合社会机体,维护社会统一的功能……分工已渐渐成为了社会秩序最重要的基础,成为社会团结的主要根源(即使不是唯一根源)……社会发展的等级越高,它的专业化水平就越高。但这并不是说,专业化发展得越快就越好,而是说它必须根据需要的发展而发展。”法律和法律服务本身就是社会分工或专业化的产物,其专业化程度也要适应社会需要。法律服务“专业化”至少包括:(1)法律服务职业与其他职业之间有清晰界线;(2)法律服务职业内部具有高度同质化,亦即法律服务体系的统一化。那么,当社会需要的层次存在明显差异时,法律服务专业化的层次必然也应当存在相应差异,从而形成分层建构的法律服务体系。这意味着,一方面,法律服务体系内部具有多元、多层次的特征;另一方面,法律服务职业与其他职业之间的界线的清晰或模糊程度也因当时当地社会需求的差异而不同。

我们也许看到,逐步统一法律服务体系,成为西方国家的普遍发展趋势,名目繁多的法律服务工作者正在被逐步纳入“律师”的范畴,层次不同的律师则正在日益缩小职能分工和等差。然而,据此主张加速我国法律服务体系统一化进程,却过于匆忙和草率。相反,西方国家的动态发展过程恰恰有意无意地认同或印证了涂尔干的上述结论——法律体系统一化的基础和前提是各国内部的社会差异日益缩小、法律职业内部的进一步分工合作成为必要,而非通过政府人为或强制推行的结果;况且,即使在已实现城市化从而基本消除了城乡差别的西方发达国家,由于受到社会差异和传统惯性的不同程度制约,统一化过程至今仍未完成。

法国学者在评述国内律师制度改革时说:“两次改革表明,社会的扩大和密集并没有允许分工不断发展,而是需要分工不断发展。它并不是实现分工的工具,而是实现分工的决定性原因。”由于法律职业高度同质化发展的推动,1971年法律将原来三种不同的职业即律师、一审法院讼务代理人和商事法院诉讼代理人合而为一,律师从此获得了在普通司法机构和最高法院垄断性代理职能,当事人必须满足一定前提条件才能自行进行口头陈述。而律师业由单打独斗的执业模式向团队合作方式的转变,促成了1990年底律师与法律顾问这两种职业融合为一体,从此,律师执业的范围就从单纯的司法协助活动拓展到了在诉讼中代理当事人,随即又扩展到了提供法律咨询、起草法律文书等。目前,跨专业网络的发展又引发了司法改革的下一步目标——把企业中的法律工作者并入一个大的律师职业范畴。在横向差异即地域性方面,法国律师的讼务代理活动原则上具有地域性,即律师只能在其注册的律师公会所在地的大审法院中行使讼务代理职能,在此领域以外,只能对案件提供诉讼协助服务。不过这种地域性原则在大城市受到日益增强的限制,比如在巴黎、波比涅、克雷德耶和南特地区,律师公会的注册律师可以在上述任何一个地区的司法机构中提供讼务代理服务,只是在某些诉讼(例如不动产扣押、遗产分割、不可分共有财产拍卖案件)中不适用多元代理制。

英国的法律服务工作者分为初级律师和出庭律师。二者的职能区别在于:初级律师是一般从业者,而出庭律师是专家;在诉讼中,初级律师是委托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的代表,而出庭律师在初级律师(代表委托人)的指挥下专门从事需要专家介入的事务——典型的是出具专家意见,以及在那些从前只有出庭律师有权出庭的较高级别法院中提供辩护。这种区分早在1900年之前就已存在,历史上出现过试图合并这两个分支的种种努力,但由于传统惯性和大英帝国之内三套法律体系并存的局面,这些尝试都宣告失败了。

美国律师职业的“统一化”经常被有意无意地当作我国律师职业改革的模板。然而,这种所谓的统一化或同质化,不过是我们自己制造出来的乌托邦,至少是一种片面的假象。在纵向上,各州小额法庭的存在及其对于专业代理的普遍排斥,使美国在满足底层民众纠纷解决需求中与英国一样,非专业代理与专业代理、法官职业与律师职业之间的界线模糊;而在级别越高的法院诉讼,法律服务的专业化程度越强。在横向上,各州司法制度的独立性(或自治性)和律师业的地域性——各州律师只能在本州代理诉讼,已足以支持美国律师职业多样性这一事实,各州法律服务的层次自然是以适应当地社会需求而形成的。

可见,即使在发达的西方国家中,法律服务体系也并未实现“统一”,而是因时因地因需求之不同而呈现出不同层次。更为重要的是,当我们以“借鉴”西方经验而进行比较研究时,还必须意识到作为法律服务对象的我国社会与西方社会之间的两个基础性差异:其一,在静态层面上,我国地域之辽阔,人口之众多,城市与乡村之间、东部与西部之间、发达地区与落后地区之间的差异之大,超过了任何西方国家。而我国一方面实行单一制政体,另一方面又建构了以行政区划为基础的司法制度,致使司法在协调法律统一和地区差异之间的冲突时无能为力。西方大国通过联邦制缓解地区性差异对于司法统一的冲击、通过律师制度的区域性解决法律服务与当地经济、文化层次一致性和协调性的问题,在借鉴中值得特别关注。

其二,在动态层面上,西方社会正在由极端自由和自治的政治结构渐渐出现相对集中和统一化趋向,比如,从自由资本主义向社会资本主义的普遍走向,美国联邦政府权力的日益强化,欧洲一体化进程及其对欧盟各成员国内部中央集权的推动,都可能构成对法律服务职业的趋同发展乃至统一进程的需求。我国社会的发展却出现了相反的趋向:从强调高度集权和统一的计划经济向强调个人权利和社会自治的市场经济转化;中央与地方的关系由高度中央集权到地方相对分权;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由“两个阶级、一个阶层”分化为十个阶层;国际交往的剧增使得率先进入国际先进轨道的地区特别是大城市和老少边穷地区之间的差异已经不限于经济水平,而开始直接表现在纠纷类型上……这一切都可能成为中国社会各个地区和各个群体之间的分化加剧和差距扩大的长期的结构性因素。

在当下中国,法律对于纠纷解决的介入已成为社会各阶层的需求,但对于法律服务体系的建构思路,却是以城市中心主义作为基础,以已基本实现城市化的西方国家的似是而非的样本作为标准。这就导致那些居住在农村地区和服务于城市的占中国人口大多数的农村人群,难以获得“适销对路”的法律服务。在笔者随机抽样进行的基层法律服务状况考察中,各县仅有的一两个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也全部在县城,很少接受农民当事人的或标的额较小的案件。

可以想见,当社会需求向着复杂多样的方向发展时,法律服务体系却试图“统一”,如何可能创造“和谐”?!即使不考虑美国每322人拥有1名律师的事实,即使果真存在法律服务的“国际标准”,又如何想象这样的统一标准能够同时满足我国差距如此巨大的服务对象?不同层次的经济和社会,对于法律介入的广度和深度、法律门类的细化程度、法律服务的专业化水平的需求均不相同,我国基层社会纠纷解决体系中各主体职能的混沌状态,取决于社会发展的较低层次和相应简单、低廉的社会需求。但必须强调的是,农村地区与城市地区所需求的法律服务的差异,决不是简单的层次高低之分,而是有类型和方式上的重大差异。比如,农村法律工作者经常面临的宅基地纠纷和土地承包纠纷,可能城市律师一生都不会遭遇;城市律师经常处理的公司重组、证券交易等纠纷,可能“乡村律师”闻所未闻。既然我们接受了乡村医师的从业资质可以有别于专业医师,为什么不能用不同于律师资质的全国性的统一标准来规范乡村律师?因此,现行的统一司法考试,即使给予农村基层地区和边远地区的执业者以降分优惠,也仍然不能满足法律服务需求上的差异(是差异,不是优劣)。而司法考试如果以A、B卷将法律基础性(即共通性)测试与专业性(即差异性)测试区分开来,并对各自的执业资格进行以属地原则为主、兼顾属人原则的限制(比如,基层律师的执业范围原则上在本人所在司法区,同时允许其代理本司法区的当事人在外地诉讼),可能真正解决这一结构性的矛盾,构建起和谐社会的法律服务体系。

⑹ 傅郁林的学术经历

1987年毕业于武汉大学国际法系, 获法学学士学位;1998年毕业于 北京大学法律系,获民商法专业 法学硕士学位;2001年毕业于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获诉讼法专业 法学博士学位。2001年先后在 德国图本根大学、奥地利维也纳大学、 美国东北大学作短期访问学者, 并访问了德国和美国十几家法院。

⑺ 谁知道李凯强案的二审结果

小伙赔偿被撞老太太7.9万元

去年11月,56岁的宋林老人一纸诉状将17岁的李凯强告上法庭。宋老太述称,2008年8月21日15时14分,她骑自行车自金水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河医立交桥转盘处,被李凯强驾驶的电动车挂倒受伤。经医院诊断后,由于没有医疗费用遂回家治疗至今。宋老太状告李凯强赔偿医疗费等20余万元。一审法院认为,李凯强驾驶电动车与宋老太太骑的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三大队认定,无法查证是由李凯强还是宋老太太其中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根据公平原则,法院认为宋林损失的合理部分由双方各承担50%较妥。最终法院判决,李凯强赔偿宋老太太7.9万余元。其中包括1万元精神抚慰金。

李凯强说,当时还是大学生的他,骑电动车在回家的路上,扶起一位摔倒的老人,却被判赔7.9万元。他说了最多的一句话就是:“我是清白的。”

省高院院长张立勇旁听庭审

昨天,备受社会关注的“李凯强案”二审在郑州市中院开庭,吸引了全国数十家媒体前来旁听。宋老太太和李凯强都紧紧围绕“双方是否发生碰撞”这一基本事实展开调查和辩论。一审判决采用的“公平原则”是否适当也是双方争议的另一焦点。整个庭审中,宋老太情绪一直很激动,多次发言被法官打断。

庭审中,省高院院长张立勇也赶来旁听。因为这起案件的关注度高,市中院首次在全省中级法院进行互联网视频庭审直播。网民可以通过网络观看庭审过程。同时,法院也第一次邀请由网友代表、媒体代表、专家学者等组成的评审团旁听并参与评议案件的审理。因李凯强不同意调解,法院择期判决。

此案本报首报引起广泛关注

此案经本报报道后,新浪、搜狐等众多网站都纷纷转载,国内一些电视媒体也先后报道了此事。央视法制频道《大家看法》也给予了关注。读者、观众、网友也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北京大学傅郁林教授、河南大学法学院郝振江博士给记者打来电话,认为一审法院判决“存在瑕疵”。

两人车辆是否发生碰撞?医疗病历何在?病情是否与案情有关?

庭后宋老太说,我不会讹人,汶川地震还捐了1000元

两位证人

为李凯强作证

张先生:那天我从北向南到建设路,经过大转盘时,看见有个老太太坐在地上,她离我有几米远,我看到一个小伙子走到对面去扶她,等我走到他们旁边时,我听到老太太说,你撞着我了。当时我就想,他离你这么远,怎么撞?后来想以后小伙子遇到什么麻烦的话,我想给他做个证,我就主动把联系方式给小伙子了。

窦女士:我家住西郊,那天下午我刚好路过那儿。当时看到老太太已在桥墩下坐着,李凯强还骑着个电动车,还没下车,他离那老太太有两三米远。老太太叫他了,“你过来扶我”,李凯强把车停下过去扶她,她就说李撞她了。后来听网上说李凯强带个女朋友,我确实没看见,当时就是他自己。

□晚报记者 鲁燕 实习生 蒋晓蕾/文

晚报记者 张翼飞/图

[ 庭审焦点 ]

“事情经过”孰真孰假?

昨天9时刚过,当法庭书记员宣布起立,审判长入席时,只有宋老太没有起身。等大家坐下后,宋老太举手,向法官说“对不起”,解释自己身体不便,“起不来”。

庭审时,话题焦点都集中在“双方是否发生碰撞”这一基本事实的辩论上。

事发时经过是怎么样的?法官给了李凯强和宋老太充分的时间表达。

上诉人李凯强

李凯强叙述事情经过时,语速很慢。他说,2008年8月21日下午3时左右,他从二姑家骑电动车回家,由东向西途经河医立交桥下快骑到棉纺东路时,听到身后有声响,“我下意识回头看了一下,发现一妇女坐在马路中间,身旁倒着一辆自行车”,而此时,接连有好几辆骑车的人都匆匆从她身旁骑过没管她,“我就扎好车走过去扶住她”。

在快走到她身边时,“当时我记得很清楚,她伸着手对我说:‘你快扶我起来吧!’我就伸双手拉她起来,谁知她在快被我拉起来时突然又坐在地上紧紧拉着我的手说:‘小伙子,你撞着我了呀’。并再次拽紧了我的一只手”。李凯强说:“我在前面走,你在我后面,我怎么就撞着你了?”

被上诉人宋老太

宋老太辩驳时情绪很激动,说李凯强说的话是“无中生有”,法庭是重证据的,“要拿出证据来”。老太太随后也叙述了事情的经过。

宋老太说:“我从金水路由北往南,他从建设路由东往西上棉纺路,走到金水路和河医大交叉口,他是从东往西走,具体他咋走的,他说的我也不知道是真是假,实际上他已经超过棉纺路和建设路交叉口花池处,那地方有个大柱子,我骑车走在柱子边,旁边有公交车经过,头一辆是88路,后面是T4路,他猛一拐弯,从东往南蹿,侵犯了我的路权,驶入左车道,他应该靠右走的,他在T4路东边,我在T4路西边,我靠的右侧,他从88路后面,从T4路前猛一蹿过来,就在这个空当间,他的电动车把撞到我的腰了。”宋老太说,她看到车上坐着的女子上身穿着白衣服,下面好像是黑裤子。

“你是个大学生,你懂法,你咋不报警?”宋几次强调李凯强为什么不报警。

宋老太越说越激动,无法控制自己的情绪,法官连续提醒3次请她停止,她都无法克制。

一审“公平责任原则”是否适当?

李凯强的代理人说,民法规范的适用前提是事实清楚,公平原则的适用也是如此。公平原则应当是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之上,用来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的一种方法。本案一审中关于侵害行为是否存在、宋老太的伤情本身及该事件的关联等基本事实都没有得到充分证实的情况下,一审法院直接适用公平原则是不恰当的。

事实不清的时候如何处理,应运用民事诉讼上的证明责任规范来解决。证明责任的作用就是解决在事实无法查证或者真伪不明情况下法官如何判决问题的。依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证明责任分配的规定,本案应当由宋老太承担举证责任,但宋老太并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本案的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判决驳回宋老太的请求。

而宋老太的代理人辩驳说,一审判决引用法律适当,50%最接近公平的原则,并无过错,对方代理人理解法律有片面。从事情发生情况和推理来看,李凯强具有明显过错,给宋老太造成这么大伤害,证人窦女士可以证明宋老太倒地的位置就是事故发生的地点。

[ 证据交锋 ] 两人车辆是否发生碰撞?

法庭上,宋老太方提交了4份证据,证明了李凯强与宋老太两车发生碰撞的事实。首先是交警部门对李凯强做的询问笔录,李凯强说,感觉有人蹭他一下;其次,现场播放视听资料,河南9套DV拍客问李凯强时,李说“她碰着我了……”第三,央视《大家看法》记者采访当时交警三大队民警腾警官时,谈及交警部门作出的“无法查清”事故责任认定书依据什么时,腾说,认同两车有接触,不论是你撞我腰了,还是我蹭你了,交通事故是存在的,是什么原因引起的,无法查清。第四,是山东电视台的一段视频资料(在法庭上因为接触不良没能播出),李凯强在面对媒体和民警后多次提到曾经发生过碰撞。

宋老太的代理人说,4组证据都证明了在交通事故中双方发生碰撞的事实,有民警的多次笔录,李凯强也承认了撞的事实。

“蹭和碰撞是两回事。”李凯强的代理人同时也让法庭播放了央视报道中另外一位交警的说法。这位交警说,现场看李凯强的电动车较好,没有碰撞的痕迹,也无损伤,事后再次查看了李凯强的电动车,没有发现新的伤痕。

李凯强的代理人说,两位目击证人证言都表明了在宋老太摔倒的整个过程中,李凯强一直在前面,一来上诉人在前方,二来上诉人的自行车没有痕迹,表明李凯强并没有撞宋老太,“如果说存在接触可能性的话,就是宋老太太不小心挂到了李凯强的车后部了”。

医疗病历何在?病情是否与案情有关?

李凯强代理人称,宋老太被撞时,交警问她,她说撞在了腰部,后来在一次媒体采访时,她说是被后视镜碰到,再后来又对交警说,是车把挂倒自己了。代理人质疑,伤在自己身上,怎么会不清楚被撞位置?

对此,宋老太回答说:“他的车前轮撞到我之后,把我拖到地上,然后逃离了现场,我一直都说是车把前轮撞到我的腰了。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也错了,为此,我后来多次申请复议。”

李凯强代理人再次提出疑点:“一年之内,你去了5家医院检查,诊断结果一样,为什么我们没有看到医院的病历、处方、诊断证明,而是去医院开了2万多元的药?”

宋老太说:“我经济能力有限,没有在医院治病,只是去药店买了点药。”

说到这里,宋老太很伤心,哭着说:“我不想看病呀,我没钱。”

李凯强代理人认为:“最后一次在医院检查,诊断是腰椎压缩性骨折,按正常人来说已经很严重了,不可能不去看病,为什么不去看病?病是在伤者自己身上,完全可以自己判断,为什么要延续治疗,扩大损害呢?”

宋老太说:“我经济能力受限,我从药店买的也都是和骨折有关的药,足以证明和事故有关,当初在医院拍的片子也可以证实。”

李凯强代理人称:“8月21日,事件发生后,郑大一附院拍的X光片显示是椎体12压缩性骨折,一年后,又多了新伤情,腰椎压缩性骨折、椎管狭窄,这些伤情是在什么情况下发生的,无法证明和此次事件有关系。”

宋老太说:“山东电视台有我当时在医院检查时的录像,证明事件发生以后,120将我送到医院,诊断为胸椎和腰椎骨折,DV拍客还跟随我去的医院,也可以证实。”

[ 庭后声音 ]

宋老太:不会讹人,汶川地震还两次捐款

庭审结束后,宋老太向蜂拥而上的记者诉苦:“就算他不上诉我也要上诉的。”有记者问为什么不提出上诉?宋老太说,因为某些记者和群众给她施加压力,“说我碰瓷,所以才没有立即提出上诉”。

宋老太说,她不会讹人的,在四川汶川大地震期间,她两次给灾区捐款1000元。说到此处,宋老太还拿出一个红色荣誉证书,上面显示2008年7月4日,宋老太向红十字会捐赠500元。

对于案子的结果,宋老太说,只要李凯强不给钱,她就会继续讨要说法,“因为我需要钱看病”。

李凯强:“相信法律会有公正判决”

“相信法律会给我一个公正的判决。”昨天庭审结束,李凯强没有过多地接受媒体采访,他说,这段时间以来,他和他的家人尽管为了官司耽误了很多事,但是,他觉得人世间还是好人多,他真切感受到了社会的温暖。比如这次免费为他代理上诉官司的河南大学郝振江博士、北京大学的傅郁林教授,还有那些帮他作证的市民,“太多了,谢谢他们”。

⑻ 法学硕士重点院校有哪些

学界通常将诉讼法分成三块: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由于这三
“诉”本身差别很大,其中我国行政诉讼法跟行政法归为一体,故应放在行政法里讨论。而
民事诉讼法学和刑事诉讼法学放在一起笼统评价,有失科学和精准。故下面分而评之。首先
推出民事诉讼法学大陆高校学科排名,稍后推出刑事诉讼法学排名。

第一名:西南政法大学:代表人物:常怡 田平安
西南政法大学整个诉讼法学科拥有悠久的传统和光辉的过去。毫不夸张的说,新中国诉讼法
学能发展到今天,西南政法居功至伟。常怡自就不必说,王锡三教授是上个世纪80年代大陆
唯一通晓大陆法系民事诉讼法学的教授(张卫平语)。在王、常之后紧跟而上的田平安教授
,很快成为西政民诉的中流砥柱之一。遍览当今大陆各高校,曾经和现今活跃在诉讼法学科
研教学一线的教授,有多少出身西南。仅就民诉而言,北大刘家兴(已退休)、清华张卫平
、海南大学谭兵、湘潭大学陈刚、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法学博士黄松有、中山大学教授法学
博士刘荣军和蔡彦敏、还有正在那攻读博士学位的河北高院院长,全国十大中青年法学家景
汉朝,厦门大学诉讼法领头人齐树洁。由于偏安西南,他们在官方成立的诉讼法学会里不能
拥有客观准确的位置,也是因为他们偏僻的地理位置,一个个名师出走西南(及至后来,竟
然发展成为一批批的出走!)。这固然在客观上带动了其他高校诉讼法学的发展,却给西南
带来了沉重的打击,无论在学术实力还是从士气上,以至于西南学子喊出了“西南不死,生
生不息”这般充满悲壮的口号。现今的西南,虽然少了那么多名师,但那块土壤还在默默的
为未来的中国诉讼法学不断培养着新的力量。为首的园丁便是常怡、田平安。经他们带的博
士生就蔚为大观,有兴趣者可翻阅由常怡领衔主编的《比较民事诉讼法学》,其中的著者,
几乎所有的博士生皆为先生高足,现在都十分了得。现如今,李祖军、李龙和彭世忠等年轻
一代也渐成为西南民事诉讼法学的中坚力量。而且以我之见,他们确是在为中国的“民诉法
学”奠基和施肥,而不是充当什么“环中南海学派”(陈瑞华语),葆有学术最为可贵的独
立自主的品格。由西南培养的硕士生、博士生以优秀的专业水准和扎实的理论功底广受、广
东、北京、上海等各地各级法院、检察院的欢迎(对比西南,我们学校连上海的法院检察院
都慢慢失掉了。真应该感到汗颜!)。瞻望未来,西南只要不再出现新的人才流失,则西南
民诉这块金字招牌还会在阳光下发出夺目的光彩,依然为民诉法学的圣地。

第二名:人民大学法学院: 带头人:江伟 汤维建 邵明
提到民事诉讼法,很多人就想到人民大学,想到江伟。的确,江伟堪称民诉法学一代宗师。
论学术影响力,可以说至少不逊于西南,不逊于常怡。虽然在相当长一段时期,人民大学只
有江伟这一杆大旗,但是人大法学院的民诉却不可轻觑,这首先当然归因于江伟本人治学严
谨、思路开阔以及其数十年孜孜不倦的努力,也不要忘记人大地处北京,拥有得天独厚的地
理优势和学术氛围,从而,使人大的民诉倍受学界注目。除了江伟外,可以提到的还有汤维
建,这位中国大陆第一位民事诉讼博士后,如今也晋升为博导,有望在江伟之后,再造人大
民诉辉煌。邵明,江伟得意门生,此君对民事诉讼基本理论很有研究,经常发文染指诉权、
诉讼标的、既判力等一类民事诉讼高深问题。人大法学院培养了一大批优秀的博士,比较知
名有肖建国、邵明、吴泽勇等。现在,人大也成为培养中国未来民诉法学者的又一所“黄埔
军校”。

第三名:清华大学法学院:带头人:王亚新 张卫平
清华法学院的迅猛发展早为学界所瞩目。就民诉法学,他们从西南挖来了张卫平,引来了王
亚新。张卫平已为大家所熟悉,自从西南转会至清华,学术影响倍增,近年来更以每年2-
5本学术著作(包括合著主编)的速度向前推进,很是勤奋。此人曾于去年我校50周年校庆
期间在大礼堂作过一场精彩的报告。妙语迭出,笑声掌声不断。其中最为经典的便是建议我
校“改名为圣约翰法学大学,请个外国佬做校长,保准比清华还牛”。此言一出,全场反响
强烈。
言归正传,王亚新此人甚为了得,远渡重洋留学日本N年,取得真经而归。偶觉得他的学术
水准不下于张。只是回国没多久,还没有“发力”而已。遥想多年前,笔者的一位业师仅凭
他给〈程序的正义与诉讼〉一书所作的代译序,就断定此人将来必为中国民诉法学的NO.1。
其现今有〈社会变革中的民事诉讼〉、〈对抗与判定〉两本著作出版,学界影响日甚。偶曾
在“诉讼法学”版转贴了他的一篇论文,其深厚的学术功力由此可见一斑。
清华民诉硕博士开招没有几年,但个个身手不凡,其中首推徐昕,其专攻英国民事诉讼法学
,在读博士期间著述甚丰(待后面再做交代)可惜由于清华不留自产博士的“铁律”,徐昕
未能留校,而转至海南大学法学院。
我们曾试图将清华民诉排至第二,但考虑到清华民诉法学传统较短,加之老师的功力还未得
以完全的施展,论据不够充分,恐难服众,故而屈居第三。但笔者深信,清华民诉超越人大
,只是时间问题。

第四名:中国政法大学:杨荣新 陈桂明 肖建华
中国政法大学虽拥有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政诉讼法学研究中心,在国内
诉讼法学界权倾一时,但此校强于刑诉而短于民诉。为首的也就杨荣新和陈桂明两位教授,
前者系与江伟、常怡等齐名的老一辈民诉元老级人物,后者则是民事诉讼青年一代的精英,
1999年被评为中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代表作:〈程序的保障与诉讼〉、〈程序的理念与
规则〉等。青年学者肖建华,是另外一位值得关注的人物,近年来著作颇丰,尤其对当事人
制度有一定研究。其他诸如常英,现专攻司法考试(律考)培训,无意于学术。故不在讨论
之列。因此,从整体上看,中政民诉实力逊于前三者,其后发之势亦显不足。

第五名:中山大学法学院 代表人物:刘荣军 蔡彦敏
地处南国学术沙漠之地的中山大学法学院能得此盛誉,全依仗有刘蔡二君,二君年轻有为堪
称中国大陆民事诉讼楷模。刘荣军,系日本一桥大学民事诉讼法学博士,此君系早年日本海
龟。归国后,著作颇丰,与王亚新南北呼应,给传统民事诉讼法学界带来相当大的冲击,代
表作:《程序的正义与诉讼》(与王亚新合译),《程序保障的理论视角》(专著);代表
论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理论的再构筑〉等。蔡彦敏,女,教授,西南政法民事诉讼法学
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亦有多篇论文见诸〈法学研究〉等刊物。

第六名: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代表人物:李浩 刘敏
李浩,早年系安徽省委党校法律教研室教授。能在彼处作出大学问,让偶感佩不已。李浩教
授学术贡献在于他几乎是大陆最早理清证明责任这个民事证据法脊梁问题的学者。南师大将
李浩请至本校,使得该校民诉一下子成为华东地区民事诉讼法学的最高地。今年南师大也拿
到了诉讼法学博点,跟李浩有莫大关联。刘敏,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博士,师从江伟,小
有建树。

第七名:湘潭大学法学院 代表人物:顾培东 陈刚
湘潭大学强于法学,法学之中又强于诉讼法学。今年更是举全校乃至全省之力,拿下诉讼法
学博士点。但不必讳言,其教授多为外来户,从西南花重金挖来的。民诉便是陈刚。同时不
可忽视的是,湘潭大学还重金请来早期(90年代初期)显赫民事诉讼界的中青年学者,顾培
东,此人曾入主首届中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对民事诉讼基本理论有一定的造诣,尤其对
诉权理论颇有研究。在此外还有湘潭本校的民诉老将何文燕,新生代当红小生廖永安(在读
江伟博士)。湘潭法学显赫一时,但能维持多久,有待观察。笔者以为,众多教授皆待不长
远,原因很简单,湘潭地处偏僻,比重庆好不了那去。博士点拿下了,任务也就完成了。

第八名:复旦大学法学院:代表人物:章武生
章武生早年发迹于没什么名气的河南大学,但却为中原地带罕见的通晓民事诉讼机理的学者
。此君系中国民事诉讼中青年界的领头羊,主持编写中国民事诉讼九五规划研究项目,影响
颇大,最近刚刚在中国人民大学获得民事诉讼法学博士学位,博士论文〈民事诉讼简易程序
研究〉已经出版,颇有学术价值。章武生现投身复旦大学,他的到来使上海民诉在大陆的地
位有了一席之地。

第九名:北京大学法学院 代表人物:潘剑峰 傅郁林博士后
北大法学院堪称中国第一,但其民诉毫无疑问是其短项,尤其跟刑诉相比。自刘家兴退休后
,北大民诉的领头人便是潘剑锋。客观的说,潘前几年并不投入,要不然不至于在很长时间
里还是副教授。直到近些年他才用起功来,也如愿晋升教授,博导。除潘外,笔者还注意到
现在北大法学院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的傅郁林,甚是厉害。此人博士毕业于人大,后进入北大
做博士后,近两年她在〈中国社会科学〉等高端杂志上发表强文若干篇,风头正劲。若不意
外,留教北大应该没有问题。倘若傅郁林留校,北大民诉很快便会有出头之日。

第十名:海南大学法学院: 带头人: 谭兵 徐昕
海南大学法学能发展至今天,全应该感谢西南政法的“帮忙”,他们的校长谭世贵,法
学院院长谭兵皆出自西南,就连徐昕选择去海大,也是奔着业师而去。谭兵作为海大民诉的
领头人,有明日黄花之势,但徐昕的到来,为他们大大增辉。徐昕在清华读博士期间,推出
〈英国民事诉讼规则〉〈英国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司法改革〉等英国民诉三步曲,另有〈公共
知识分子〉(译著)、〈证据法的经济分析〉(译著)、〈当事人基本程序保障权与未来的
民事诉讼〉(译著),〈外国证据法选译〉(合著),〈外国证据法研究〉(合著),〈民
事证据法专论〉(合著)等等。可惜由于清华不留自产博士的“铁律”,徐忻未能留校,而
转至海南大学法学院,现任副教授。评教授指日可待。

客观的讲,中国大陆民事诉讼学研究较之刑事诉讼学还有相当一段距离,这透过各高校从事
民诉法学研究学者及硕博士点的数量便可见一斑。除上列学校外,其他学校比如中南财经政
法大学(蔡虹,李汉昌),武汉大学法学院(赵钢),厦门大学法学院(齐树洁),西北政
法学院(吴明童),广东商学院(张晋红)亦有一定实力(上述排名不分先后)。

做博士后,近两年她在〈中国社会科学〉等高端杂志上发表强文若干篇,风头正劲。若不意
外,留教北大应该没有问题。倘若傅郁林留校,北大民诉很快便会有出头之日。

第十名:海南大学法学院: 带头人: 谭兵 徐昕
海南大学法学能发展至今天,全应该感谢西南政法的“帮忙”,他们的校长谭世贵,法
学院院长谭兵皆出自西南,就连徐昕选择去海大,也是奔着业师而去。谭兵作为海大民诉的
领头人,有明日黄花之势,但徐昕的到来,为他们大大增辉。徐昕在清华读博士期间,推出
〈英国民事诉讼规则〉〈英国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司法改革〉等英国民诉三步曲,另有〈公共
知识分子〉(译著)、〈证据法的经济分析〉(译著)、〈当事人基本程序保障权与未来的
民事诉讼〉(译著),〈外国证据法选译〉(合著),〈外国证据法研究〉(合著),〈民
事证据法专论〉(合著)等等。可惜由于清华不留自产博士的“铁律”,徐忻未能留校,而
转至海南大学法学院,现任副教授。评教授指日可待。

客观的讲,中国大陆民事诉讼学研究较之刑事诉讼学还有相当一段距离,这透过各高校从事
民诉法学研究学者及硕博士点的数量便可见一斑。除上列学校外,其他学校比如中南财经政
法大学(蔡虹,李汉昌),武汉大学法学院(赵钢),厦门大学法学院(齐树洁),西北政
法学院(吴明童),广东商学院(张晋红)亦有一定实力(上述排名不分先后)。

⑼ 北京大学法学院的现任领导

院 长:张守文(全面主持行政工作)
副 院 长:
潘剑锋(分管本科生教学)王锡锌(分管国际合作、中国法硕士项目)杨晓雷(分管行政、财务、校友、筹资、继续教育、国内合作、图书馆(行政))薛军(分管科研、法治与发展研究院、图书馆(学术资源))郭雳(分管研究生教学)
院长助理:殷铭(行政) 杨明(研究生教学) 车浩(本科生教学) 侯猛(科研)陈若英(国际合作) 李媛媛(国际合作) 书 记:潘剑锋
副书记:朴文丹路姜男
委 员:王成、朴文丹、杨晓雷、汪建成、沈岿、张骐、张守文、郭雳、潘剑锋 主席:杨晓雷
委员:张守文、潘剑锋、朴文丹、王锡锌、杨晓雷、薛军、郭雳、钱明星、路姜男、殷铭、乔玉君、陈志红、张骐、徐爱国、李红海、凌斌、湛中乐、沈岿、甘培忠、肖江平、白桂梅、宋英、王慧、张智勇、葛云松、许德峰、易继明、楼建波、王新、车浩、汪建成、江溯
秘书:殷铭 主席:钱明星
副 主 席:张双根粘怡佳
组织委员:洪艳蓉
宣传委员:王社坤
福利委员:张 婕
女工委员:黄 晨
文体委员:贾薇薇 主席:陈兴良
副主任:陈瑞华、沈 岿
委员:(以姓氏笔划为序)
马怀德朱苏力刘凯湘刘 燕张守文张 骐 贺卫方钱明星龚刃韧崔建远梁根林 潘剑锋 主席:潘剑锋 副主席:宋 英 委员:郭 雳、甘培忠、汪建成、王 磊、傅郁林、徐爱国、王 慧、易继明、王 新、楼建波、薛 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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