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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陈兴良

发布时间: 2022-03-27 09:46:19

Ⅰ 陈兴良的学术思想

陈兴良教授的主要研究成果可以概括为三大方面:一是刑法哲学研究,二是规范刑法学研究,三是判例刑法学研究。前者的贡献在于提升刑法学的学术品味,后二者的作用在于指导刑事司法实践。
北京大学教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陈兴良在其主编的《罪名指南》中说:在1997年刑法修改讨论中,有学者提出了将嫖宿幼女的行为单独规定为犯罪的主张,并被采纳。
陈兴良在书中称,将嫖宿幼女以强奸论处,固然体现出了立法机关打击嫖宿幼女行为,保护儿童身心健康的决心。但从立法技术上讲,不太科学。“因为嫖娼毕竟不同于强奸。”
13年后的2010年6月,法工委在回复全国人大代表建议的时候,对当时的立法原意作出了正式解释:一,单设罪名从法律上明确和严重追究嫖宿幼女的刑事责任;二,以五年有期徒刑作为起刑点,在刑法分则各罪中属于较高的,严厉打击这种犯罪。
但民间则更多地认为,将嫖宿与强奸区别对待,是在纵容犯罪。

Ⅱ 法律之门的译者简介

1985年入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律系,1989年本科毕业,获法学学士学位。
1989—1994年在哈尔滨市警校任教,1994年被评为讲师。
1994—1997年从事律师工作。
1997—1999年就读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研究生部,导师樊凤林、李文燕,1999年获法学硕士学位。
1999年入北京大学法学院,师从陈兴良教授攻读刑法学博士学位,2002年毕业,获法学博士学位。
2002年7月至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工作。

Ⅲ 陈兴良教授答记者问,于欢属正当防卫是假新闻!

近日,网上盛传《陈兴良教授就于欢案答新华社记者问》一文,在“专访”里,陈教授说“山东辱母杀人案构成正当防卫,不应负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规定,只有生命权(行凶、杀人、抢劫)和性自主权(特殊人格权,专指强奸)正在被侵犯时才有“无限防卫权”,而于欢当时被侵犯的是人格权(侮辱)、人身自由权,这些权利与生命权、健康权极不对等,所以他必须对造成“一死二重伤一轻伤”的严重暴力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而文中陈兴良教授称“正当防卫并且没有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不应负刑事责任”,明显犯了常识性的错误。

最后,作为在社会上具有影响力的法学专家,陈兴良教授应当知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律原则,在没有阅卷的情况下应该不会仅凭媒体报道的信息就去乱发言,这是常识。

Ⅳ 北京大学刑法学哪几位教授最牛

虽然不太了解哪位教授最牛,但建议你可以到北大的网页,查询师资介绍,先找到刑法学的老师有哪些,然后到网络查询姓名,看看他们的情况对比一下,应该就会得出一些结论的

Ⅳ 陈兴良一些资料

陈兴良 个人简介

陈兴良,男,1957年3月21日生,浙江义乌人。1977年12月考上北京大学法律系,1981年12月本科毕业,获法学学士学位;同年考上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刑法专业博士研究生,1987年12月毕业,获法学博士学位。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兼任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干事、中国比较法研究会干事、北京
市刑法学研究会常委理事兼副秘书长。主要研究成果:

个人专著
《正当防卫论》、《共同犯罪论》、《遗传与犯罪》等;主编《刑
法全书》等20多部;合著《刑法学原理》等30多部;合译《立法理
论——刑法典原理》等4部。

陈兴良 法学专著(同名著者未经筛选)

□刑事法判解(第9卷)/陈兴良,2005-7-1版
□刑事法判解(第8卷)/陈兴良,2005-5-1版
□润物无声:刑事一体化与刑事政策/陈兴良,2005-3-1版
□刑事法评论(2004)(第15卷)/陈兴良,2004-12-1版
□刑事疑案评析/陈兴良,2004-11-1版
□中国刑法学年会文集(第2卷.2004年度)(上/下册)/陈兴良,2004-9-1版
□中国刑法学年会文集(第1卷.死刑问题研究)(2004年度)(上/下册)/陈兴良,2004-9-1版
□中国刑事政策检讨/陈兴良,2004-7-1版
□刑事法评论(第14卷)(2004年)/陈兴良,2004-7-1版
□公法(第5卷)/陈兴良,2004-7-1版
□法治的言说/陈兴良,2004-5-1版
□刑事法判解(第7卷)/陈兴良,2004-4-1版
□中国刑事司法解释检讨-以奸淫幼女司法解释为视角/陈兴良,2003-1-1版
□法外说法(陈兴良序跋集I)/陈兴良,2004-3-1版
□书外说书(陈兴良序跋集II)/陈兴良,2004-3-1版
□中青年法学文库:刑法哲学(修订三版)/陈兴良,2004-2-1版
□刑事法评论(2003)(第13卷)/陈兴良,2003-9-1版
□刑事法判解(第6卷)/陈兴良,2003-10-1版
□陈兴良刑法学教科书之规范刑法学/陈兴良66,2003-8-1版
□刑法学(博学法学系列)/陈兴良,2003-8-1版
□刑法理念导读/陈兴良,2003-8-1版
□中国死刑检讨(第1辑)(中国法治检讨丛书)/陈兴良,2003-5-1版
□刑事法评论(第12卷)/陈兴良,2003-4-1版
□刑法案例教程(面向21世纪法学案例系列教材)/陈兴良,2003-4-1版
□刑法的启蒙(法学学术随笔)/陈兴良,2003-2-1版
□法治的界面/陈兴良,2003-1-1版
□刑事法判解(第5卷)/陈兴良,2002-11-5版
□刑事法评论(第11卷)/陈兴良,2002-9-5版
□刑事简易程序研究(刑事法文库6)/陈兴良,2002-8-13版
□当代中国刑法新境域/陈兴良,2002-3-1版
□刑事法评论(2002年)(第10卷)/陈兴良,2002-3-1版
□刑法总论(北京大学远程教育法学试用教材)/陈兴良,2002-3-1版
□刑法疑案研究/陈兴良,2002-2-1版
□本体刑法学/陈兴良,2001-8-1版
□刑事法评论(2001年)(第9卷)/陈兴良,2001-12-1版
□法治的使命/陈兴良,2001-12-1版
□刑事法判解(第4卷)/陈兴良,2001-10-1版
□刑事法评论(2001年)(第8卷)/陈兴良,2001-8-1版
□刑事法判解(第3卷)/陈兴良,2001-2-1版
□刑事司法研究-情节.判例.解释.裁量/陈兴良,2000-9-1版
□刑事法评论(第7卷)/陈兴良,2000-10-1版
□刑事法评论(第6卷)/陈兴良,2000-6-1版
□刑事法判解(第2卷)/陈兴良,2000-4-1版
□刑法学(全国律师资格考试指定用书)/陈兴良,2000-5-1版
□刑事法总论(中国刑事法学研究丛书)/陈兴良,2000-1-1版
□罪名指南(上下)/陈兴良,2000-1-1版
□刑事法评论 (第5卷)/陈兴良,2000-1-1版
□刑法的人性基础/陈兴良,1999-8-1版
□走向哲学的刑法学/陈兴良,1999-9-1版
□刑法适用总论 (上下)/陈兴良,1999-6-1版
□刑事法评论 (第4卷)/陈兴良,1999-8-1版
□刑事法判解(第1卷)1999/陈兴良,1999-7-1版
□当代中国刑法新视界/陈兴良,1999-4-1版
□刑事法评论(第3卷)/陈兴良,1999-1-1版
□刑法全书(97刑法丛书)/陈兴良,1997-4-1版
□刑法疑难案例评释/陈兴良,1998-7-1版
□刑事诉讼中的公诉人/陈兴良,1998-6-1版
□刑事法评论(第2卷)/陈兴良编,1998-4-1版
□刑法的启蒙/陈兴良,1998-1-1版
□刑事法评论(第1卷)/陈兴良,1997-7-1版

陈兴良 法学论文(同名作者未经筛选)

□名师名作惠及吾辈――读李斯特《德国刑法教科书》 /陈兴良,周光权,

引文索引(陈兴良的论著被以下论文引用仅限本网不完全收录,未经筛选)

□情节犯新论 /王国平,,
□论对向犯 /侯斌,,
□论情节犯 /王国平,,
□论集资诈骗罪 /秦德良,,
□论“严打”中死刑的合理控制 /秦德良,,
□我国期货刑法的重构 /秦德良,,
□现实至理想的回归—对我国诉讼调解制度的理性思考 /赵晓林,,
□试论非法经营罪 /何云,,
□死刑存废之比较 /杨帆,,
□监狱法的法律地位及价值评估 /周介昆,陈柏安,
□窃电犯罪初论 /张明慧,闫海,
□论我国单位犯罪制度及其立法完善 /罗广建,,
□略论少年犯罪刑事一体化预防机制 /曾明生,,
□论刑罚的目的 /李磊,,
□北京市首例涉嫌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引发的意见分歧和法条竞合的法理冲突 /李旺城,郭小锋,
□检察人员的执法观念——多维视野下的分析 /李翊,,
□论起诉便宜主义的存在合理性及其借鉴 /郑铭勋,,
□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法律硕士前景探析 /罗许生,,
□混合身份共犯研究 /张连华,闻静,
□论刑法基本原则确立 /黄建华,,
□刑罚目的论 /李英伟,,
□对违法阻却事由的一些思考 /齐汇,,
□司法解释“立法化”现象探微 /袁明圣,,
□正当防卫的自我解读 /陶苏鹏,,
□无被害人“犯罪”的视角转换:安乐死之非犯罪化 /王晓辉,,
□正当防卫法律价值的理性思考 /包雯,胡利敏,
□对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的界定 /朱永德,,
□论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的不适用性 /叶良芳,,
□浅析刑法条文中涉及的暴力犯罪 /黄立辉,,
□简议清末刑法变革 /李秉勇,,
□从新的角度论犯罪客体 /郭锐林,,
□受贿罪的本质及其要件 /钊作俊,,
□关于抢劫罪的几点思考 /葛利江,,
□关于协会组织的法律问题----"龚建平黑哨案"的法律分析 /韩荣和,,
□犯罪构成事实研究 /郭锐林,,
□侵占罪若干问题研究 /李秉勇,,
□由一个案例引发的思考——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别 /周珺娅,,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实然分析与应然思考 /陈清浦,,
□黑社会性质犯罪成因及控制体系研究 /梁华仁,陈清浦,
□单位犯罪自首制度初探 /孟奇勋,,
□试论贪污受贿犯罪的畸形需要及其抑制 /苗勇,,
□抢劫罪行为对象若干问题研究 /陈清浦,,
□动产善意取得制度逻辑前提之重构 /梅瑞琦,,
□试论我国司法改革中的越位问题 /王超,周菁,
□普通程序简易审改革质疑 /王超,,
□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不可转换——对一项司法解释的质疑 /杨忠民,,
□中德刑事案件不起诉制度比较研究 /阎利国,,
□洗钱犯罪研究 /钊作俊,,
□试论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 /钊作俊,,
□论死刑罪名与死刑限制 /钊作俊,,
□我国现行戒毒体系的反思与重构 /姚建龙,,
□卖淫女的被害性及其合法权益保护 /姚建龙,,
□论刑法的民法化 /姚建龙,,
□论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吴政,,
□死刑的司法现状及其展望 /钊作俊,,
□“人质型”犯罪的适用问题辨析 /柯明泉,陈志凡,
□针对网络犯罪之认定探讨——兼评刑法相应立法的完善 /范德繁,,
□试论对重婚罪名的认定及其审理程序中的几个问题 /邓晓霞,,
□刑法上的不作为研究 /朱铁军,,
□罪行法定原则的选择与适用 /韩克芳,,
□论绑架罪的认定 /王宗光,,
□论刑法中的禁止不当评价 /肖中华,周军,阎颖
□劳动教养制度及其改革 /刘仁文,,

Ⅵ 命题老师陈兴良:谈司法考试怎么考

陈兴良: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在我国刑法学界享有很高声誉,国家司法考试数届命题老师,其学术观点备受法学学术界及司考命题关注!司考比律考:内容区别不大单从考试办法来看,司法考试与律考的差别不是很大。司法考试的基本思想是要通过一种考试使获得司法从业资格的人具备从业的基本素质。这种素质既包括法学基本理论上的素质,也包括法律实务方面的素质。为此,司法考试的主旨和基本思想应该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考基础理论,二是考应用型的知识。律考从1986 年以来经历了10 多次,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司法考试是在律考的基础上进行的,所以刚开始的时候,区别不会太大。但是司法考试与律考毕竟性质不同。差别首先表现在司法考试对从业人员的要求越来越高。从现在的法律规定来看,《律师法》规定大专以上就可以做律师,但对法官、检察官的要求必须达到本科以上。其次,司法考试在难度上也会逐渐提高。第三,因为司法考试的对象是律师、法官、检察官,所以考试的范围也会宽泛一些,但基本思想会与律考相同,都是考查考生法律基础知识的掌握情况。当然,我国的司法考试才刚刚开始,将来具体怎样来考,考什么,侧重点是什么,都还是需要探讨的问题。我个人认为,司法考试制度建立后会给法学教育带来一定的影响,它涉及到司法考试与大学法学教育之间的一种协调,对法学教育的冲击很大。它的出台意味着法学专业的学生将来要从事法律职业,就必须要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这种关系如果处理的不好,将冲击国家的法学教育。国家司法考试刚刚实行,还缺乏研究,到底应当如何来考,是考一次还是考两次,是侧重考理论知识还是侧重考实务都尚待研究。我个人认为,司法考试还是应当注重考理论知识,考的方法可以灵活一些,但仍然离不开基础的理论知识。应用型的知识因为带有很强的实践性,而这些实践性的东西在大学里很难培养,所以,有的人提出考两次,首先考理论,理论通过后再进行专门的司法培训,培训完成后根据法院、检察院的需要来考一些相关的知识,这样可能会更加合理一些,当然这些建议尚在探讨之中。律考变司考:严把入口关我们知道,律考的主要对象是想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他们要用律考来获得律师资格。现在变成了统一司法考试,考试的对象既包括想从事律师职业的人,也包括想从事法官、检察官职业的人,都需要通过司法考试来获得这种从业的资格。过去法官、检察官资格的获得是通过内部考试,形象的说法是�0�3 先上车,后买票�0�3 ,现在变成了�0�3 先买票,后上车�0�3 ,使得律考与法官、检察官考试统一起来。其重要意义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使律师、法官、检察官(法、控、辩)三方具有一个同等的资格要求,有利于提高整个司法队伍的素质。(2)为律师、法官、检察官三种职业将来的互换提供了可能。事实上,在一个法制健全的社会,法律职业应当是相通的。这种互换对我国法制建设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3)全国统一司法考试是一种全国性的,公开、公正、公平的考试,它进一步严把了司法从业人员的入口关,提高了法律从业人员的素质。以前,律师必须要经过全国统一的律师资格考试,所以律师的素质相对来说较高。而法官、检察官的素质不高,其中一个很大的原因就是其入口不严。法制建设归根到底还是一个法律从业人员的素质问题。如果没有一批高水平、高素质的法律从业人员,司法制度再改革,也是不可能真正实现法制建设目标的。学习侧重点:基础知识无论什么考试均有共同特点,都是对考生基础知识掌握情况的一种检验。所以,我认为基础知识的掌握程度是最重要的。基础知识掌握好,怎么考都不怕。我出题的时候,也同样是把一个知识点贯穿到一个选择题或案例当中去,用一种隐蔽的方法表现出来,迷惑考生去产生一种判断上的错误,从而考查考生对知识点的掌握程度。如果考生掌握的很好,无论怎样隐蔽,考生都可以将知识点找出来,判断出来,并能够将知识点应用于具体案情。如果考生掌握的不好,那么就可能判断不出来,或者知道概念却无法将其运用到具体案例中去。对于学习方法,我认为首先是要理解,在理解的基础上掌握,在掌握的基础上融会贯通。理解是基础,如果对于一个知识点你理解不正确,或者根本不理解,那么也就谈不上掌握。掌握不仅是单纯的记忆,还要融会贯通。司法考试,它有应试的特点,所以考生还应当做一些题,做题时要注意自己错在哪里,为什么错,从而在做题的过程中来检验自己对知识点的掌握程度,只有这样才能不断提高。

Ⅶ 北京大学法学院的现任领导

院 长:张守文(全面主持行政工作)
副 院 长:
潘剑锋(分管本科生教学)王锡锌(分管国际合作、中国法硕士项目)杨晓雷(分管行政、财务、校友、筹资、继续教育、国内合作、图书馆(行政))薛军(分管科研、法治与发展研究院、图书馆(学术资源))郭雳(分管研究生教学)
院长助理:殷铭(行政) 杨明(研究生教学) 车浩(本科生教学) 侯猛(科研)陈若英(国际合作) 李媛媛(国际合作) 书 记:潘剑锋
副书记:朴文丹路姜男
委 员:王成、朴文丹、杨晓雷、汪建成、沈岿、张骐、张守文、郭雳、潘剑锋 主席:杨晓雷
委员:张守文、潘剑锋、朴文丹、王锡锌、杨晓雷、薛军、郭雳、钱明星、路姜男、殷铭、乔玉君、陈志红、张骐、徐爱国、李红海、凌斌、湛中乐、沈岿、甘培忠、肖江平、白桂梅、宋英、王慧、张智勇、葛云松、许德峰、易继明、楼建波、王新、车浩、汪建成、江溯
秘书:殷铭 主席:钱明星
副 主 席:张双根粘怡佳
组织委员:洪艳蓉
宣传委员:王社坤
福利委员:张 婕
女工委员:黄 晨
文体委员:贾薇薇 主席:陈兴良
副主任:陈瑞华、沈 岿
委员:(以姓氏笔划为序)
马怀德朱苏力刘凯湘刘 燕张守文张 骐 贺卫方钱明星龚刃韧崔建远梁根林 潘剑锋 主席:潘剑锋 副主席:宋 英 委员:郭 雳、甘培忠、汪建成、王 磊、傅郁林、徐爱国、王 慧、易继明、王 新、楼建波、薛 军

Ⅷ 陈兴良坐过牢吗刑法老师。

没有

陈兴良,男,1957年3月21日出生,浙江义乌人。年12月考上北京大学法律系,1981年12月本科毕业,获法学学士学位;同年考入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攻读刑法专业硕士研究生,1984年12月毕业,获法学硕士学位;同年考取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刑法专业博士研究生,1987年12月毕业,获法学博士学位。

1984年至1997年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先后任助教(1985年)、讲师(1987年)、副教授(1989年)、教授(1993年)、博士生导师(1994年)。

1998年至今在北京大学法学院任教授、博士生导师 ,并担任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 。

现兼任北京大学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北京大学刑事法理论研究所所长、北京大学社会科学学部学术委员会副主任、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监狱学研究会副会长、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委员以及国家社科基金学科评审组专家等职。

(8)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陈兴良扩展阅读

代表作:
1、《正当防卫论》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2006年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2版

该书是陈兴良教授在硕士论文的基础上充实和修琢而成的,也是其第一本专著。该书的立论以我国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为依据,但不限于对法条的注释,而是从社会政治等各方面对正当防卫的本质进行论述。

并运用犯罪构成的一般理论,研究了防卫过当的犯罪构成问题,从而为追究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提供了理论基础。该书分析了大量案例,从案例的剖析中抽象出一般原则,案例分析与理论观点的阐述有机地结合起来,从而使该书独具特色。

2《共同犯罪论》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年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2版

该书是陈兴良教授在博士论文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曾于1994年获北京市第三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该书力图建立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共同犯罪理论体系,全书共分上下两篇:上篇是共同犯罪总论,研究了共同犯罪的定罪量刑的一般理论问题,下篇是共同犯罪各论。

研究了与共同犯罪的定罪量刑相关的问题,包括共同犯罪与身份、共同犯罪与认识错误、共同犯罪与一罪数罪、共同犯罪与连累罪、共同犯罪与刑事诉讼等一些较为前沿性的理论问题,该书中都一一论及,并作了较为深入的探讨,体现了作者深厚、扎实的理论功底与严谨、科学的学术品格。

Ⅸ 陕北油田案的学界质疑

东方网9月8日消息:“陕北油田国有化”事件去年就已引起新闻界和理论界的关注,中国民(私)营经济研究会和北京开达经济学家咨询中心以依法行政为题,再度对此事件举行了专家、学者研讨会。 朱久虎律师说,受当事人委托,由我组织了律师所、律师团,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调查。
第一个情况是有关民营油井投资开采的合法性的事实情况。
关于石油开采资源的开采问题,《矿产资源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人依法采矿;三十四条规定,国家对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实行积极的扶持、合理规划、正确指导、加强管理方针,鼓励乡镇集体企业开采国家指定范围内矿产资源,允许个人采挖零星分散资源。从该法的所有条款来看,其中没有禁止个人或私营企业开采石油的规定。为加快陕北石油工业发展,帮助陕北老区人民脱贫,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和陕西省人民政府签订了关于开发陕北地方石油资源的协议。协议后,地方政府争相出台优惠政策,吸引投资商来陕北开发石油资源。民营石油油井,绝大多数分布在上述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和陕西省人民政府所签协议的地域范围内。
第二方面是有关政府收回油井的事实情况。
国家经贸委、国土资源部、国经贸石化[1999]1239号文没有“收回”的概念,而是收购的概念。对此,地方政府却另行下发文件。“关于采取果断措施、彻底收回联营单位油井收益权的紧急通知”,榆林市[2003]55号文等文件,用的却是“收回”的概念。1239号文件规定,对于民营油井予以收购兼并、资产入股等,地方政府[2003]年55号文却规定,“严格执行无偿收回政策”,实行“三个不补”,即油井油产量低于500公斤的不补、收回投资的不补、5年以上的不补。1239号文件规定,陕北各县钻采公司,全部并入延长石油工业集团延长油矿管理局,而实际上,钻采公司不但没有被并入延长油矿管理局,反而在地方政府行政权力的帮助下强行低价兼并了民营油井。1239号文件规定,由陕西省政府会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组织实施,也没有授权陕西省政府可以转委托,由下级市、县政府组织实施,但实际上,陕西省政府却让下级政府组织实施。 著名经济学家于光远:
这个会议的主题十分重要。第一,它是涉及1000多个民营企业,数万农民,使之蒙受重大损失的问题,必须公正、合理、妥善解决。第二,它是我们国家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我国完成修宪,必须维护宪法的尊严,不得威胁,事情虽然发生在陕北边远之地,但是在全国具有典型的意义,它是我国是否遵循宪法的试金石。
著名法学家江平:
陕北民营企业产权被回收的这件事情,已经引起了社会的高度重视。我看了全部材料以后,我认为,这是一起侵犯民营企业的合法利益和侵犯农民的利益的一个严重的事件。从法治的角度来看,它也是违反了法治和宪政的原则。
从现代法治的观念、宪政的观念来说,合法的必须保护,非法的必须取缔,这个界线必须要明确。中国石油天然气公司,恰恰是国务院授权允许来勘察,允许来开采的机构,而这样的话,它跟陕西省政府达成的协议里面,明确规定了给这么一块平方公里的地方的开采权、勘探权都给了地方。在这个意义上来说,陕北这些民营企业是合法的。
第二个就是,剥夺和限制私人的财产,必须有法律规定的明确的理由和依据。我们这次宪法修改里面,和原来的法律里面,都明确讲到了,这样的理由是社会公共需要,而且采取征收的办法。我们的立法也明确规定,凡是涉及到对私人财产的征收,必须是国家法律的规定。从地方政府发布的文件看,接管也好,回收也好,收购也好,都没有法律的依据。
第三,我们这次宪法修改里面,征收要给予补偿。补偿就是实际有多少,就补偿多少。从现在的情况来看,也存在问题。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孙琬仲:
从行政法律角度来看,这个事件的有关政府,违反了依法行政的要求,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要求各级政府忠实地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的权益。这是各级政府的一个职责,行政管理作为政府来说,它享有行政的管理权,它要合法行政、依法行政,要诚实守信来维护这个法制的统一。
陕北油田问题的发生,我认为,恰恰是当地的有关的政府违反了依法行政这样一个原则所造成的。众多的民营的石油企业或者民营的投资者,他们参与石油的开采是得到了政府的审批和许可的。他们从事的石油钻探和开采的活动,是得到了政府的同意,然后才进行的。也就是说,他们的企业的设立是合法的,他们从事的开采的活动也是合法的。他们就理应受到政府的保护,而不应当受到侵犯,不应当不经过听政、协商这种程序,就凭一纸的通知,就要来收回油井,先收井、后算帐再解决遗留问题的办法来解决。这怎么能说是合法行政、合理行政呢?
其次,有关的地方政府,违反了诚实守信的行政法的原则。政府说话必须算数,政府不讲诚信,怎么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来讲诚信。市场经济的诚信怎么又能够建立起来。
这种强行接管,有什么法律依据,怎么样谈得上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怎么样来改善西部的情况。在这方面,应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特别是国务院关于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有关要求,来妥善处理这个问题,来纠正有关政府的不法的行为。
中国公共政策委员会秘书长杜钢建:
关于陕北油田的这个案件,我一直关注,从我们的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要求来看,陕北地方政府在违法行政的道路上没有本质的变化。
我在媒体上,说当年国家某部门发布的一个关于印发某某内容的一个通知是违法的。对这个文件本身的违法性、违宪性的问题,我认为在法理上应该追究。同时地方政府至今没有意识到他们再三强调所谓的依据法律、依据文件,它依据的文件本身就有违宪性、违法性。所以我想陕北地方政府能够加快学习有关法律,提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水平。
北京天则研究所教授张曙光:
要根本地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对1239号文件违宪性质进行清理,对它进行违宪清查,我想这才是把这个问题抓到了根上,这点我们必须不能放过去。地方政府有上面支持,你怎么解决这个问题呀?所以,我觉得这个问题需要弄清楚,不管这个文件里面说收购、兼并也好,这个说法是没有道理的。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
第一点,民营开发投资是地方政府的许可,他们具有合法性,他们的合法利益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第二,石油开发秩序的整顿,不应损害民营投资者的利益,这里首先涉及到石油投资开发秩序整顿的根据问题,也就涉及到中央六部委发布的1239号文件,这个文件的正当性、合法性,是值得研究的。地方政府也没有完全地贯彻中央的精神,而是采取了一种粗暴的、无偿的收回方法,即使是有偿也不能足额补偿石油开发者的投资。因此,地方政府实际上是采取了一种错误的方法来贯彻1239号文件。

Ⅹ 如何联络汪卫东教授

1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是 4(1新增) 一批 69 王利明、陈卫东、高铭暄等16
2 北京大学法学院 是 4 一批 46 朱苏力、陈兴良、贺卫方等16
3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是 2 一批 100+ 马怀德、卞建琳、徐显明等14
4 西南政法大学 否 2(1新增) 一批 50- 常怡、徐静村 李开国、李昌麟、龙宗智、孙长永、曹明德、田平安等。
5、 武汉大学法学院 否 2 一批 36 余劲松、余延满、曾令良等8

6 吉林大学 否 2(1新增) 二批 29 张文显、邓正来、姚建宗、霍存福4
7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否 1(1新增) 二批 44 吴汉东、范忠信、覃有土等5
8 厦门大学法学院 否 1 二批 28 徐国栋、邱兴隆、陈安、朱崇实4
9 华东政法大学 否 1(1新增) 二批 30+ 何勤华、顾耕耘2(或有童之伟)
10 清华大学法学院 否 无 自审二批 26 张明楷、张卫平、王保树等11
11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否 无 二批 20 公丕祥、李浩2
12 复旦大学法学院 否 无 否(2二级) 23 李昌道、张乃根、章武生3
13 浙江大学法学院 否 无 否(2二级) 16 林来梵、孙笑侠、胡建淼3
14 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 否 1 否(2二级) 13 沈四宝1
15 山东大学法学院 否 无 否(3二级) 22 0
16 南京大学法学院 否 无 否(1二级) 20 范健、李友根2
17 湘潭大学法学院 否 无 否(2二级) 20 胡旭晟1
18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 否 无 否(1二级) 16 叶必丰、郑成良2
19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否 无 否(1二级) 14 司玉琢1
20 西北政法大学 否 无 否(0二级) 30+ 陈明华、汪世荣2


注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有十余名返聘老教授。
注2:五所政法院系的专职法学教授数目只能毛估。
注3:北京大学和清华大学是否新增二级国重还有待考察,表中均计现有学科。
注4:中国政法仅有二个二级国重,即评为一级国重——略显牵强。
注5:中国政法等院系刑法未获二级国重,吉林大学却意外收获之——难道张文显发力?
注6:中南政法自称有44教授,是否少计?
注7:清华大学法学院如获得民商二级国重,其排名应攀升至第七位。
注8:本排名以重点学科和博士点的指标为主要依据,兼顾师资力量。
注9:清华大学法学院的一级学科博士点是清华大学依权限自行审批的,非教育部审批。
注10:山东大学虽拥有三个二级博点,但无大腕,故排名相应降低。
注11:没有博点的西北政法入围主要是基于同情,另看重其教授数目较多。

结论1:从一级国重的比拼来看,人大、北大和法大已经是不争的第一集团。
结论2:武大法学院与西南、吉大,以及其后的中南、厦大法学院、华东、清华法学院和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构成了第二集团。
结论3:人大、武大(或许还有吉大)仍然凭老教授支撑,未来不容乐观。
结论4:京外传统政法院系日趋衰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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