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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朱教授

发布时间: 2022-04-11 21:17:31

㈠ 请问朱建军朱教授都出过什么书

临床心理学博士。著名的心理学家、心理咨询与治疗师。国际心理学家协会成员。 1987年开始从事心理咨询和治疗工作,具有十分丰富的心理咨询与心理治疗经验。是我国自钟友彬先生(1952年毕业于北京大学医学院,认识领悟疗法的创立者,该疗法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短程精神分析方法)后,又一位于精神分析流派基础上独自创立心理咨询与治疗方法的学者,同时为释梦领域的领先者。
通过多年深入的理论研究和丰富的实践经历,朱建军博士创立了独特的意象对话技术,并在实际治疗的过程中得到了有效的验证,从而进一步促进了我国心理咨询与治疗行业在实践中的发展。经过不断的理论研究与实践的检验,朱建军博士将该领域的学术理论广为传播,培养了一批国内优秀的心理咨询师,为我国的心理咨询与治疗行业做出了卓越的贡献。
教育背景
1986——1988年于华东师范大学获得心理系人格心理学方向硕士学位;
1995——1998年于华东师范大学获得心理系临床心理学方向博士学位;
从业经历
自1986年起,先后在中国政法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上海西南七校、北京大学心理咨询中心、北京林业大学从事心理咨询与治疗工作,是我国文革后第一批心理咨询工作者;
1995年,师从于我国著名的心理学专家曾性初先生;
1993年开始,创立心理咨询的意象对话技术,这是我国仅有的自己创立的几种心理咨询技术之一。
自1988年起,在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犯罪心理学教研室工作;
2001年,参与开创北京林业大学心理系,任系主任。
学术著作
主要著作有:《心灵的年轮——中国文化的心理分析和救赎》、《你有几个灵魂——心理咨询与人格意象分解》、《我是谁——意象对话与心理咨询》、《梦的心理解析》、《释梦500例》、《女性自卫手册》、《心理咨询与治疗的理论与案例》、《梦:内心的声音》、《走出迷茫:增加你的人格魅力》 、《蓝色17岁:心灵大厦漫游》、《解梦全书》等书。
合著有:《心理辅导与咨询》、《少年社会化研究》、《心理学概论新编》、《心理王国面面观》等书。
研究成果
最重要的成就是意象对话技术等一组心理咨询与治疗方法的创立。

㈡ 朱苏力是谁

苏力(朱苏力),祖籍江苏东台,1955年愚人节(因此很不聪明)出生于安徽合肥(但一直很瘦)。1970年12月入伍搞炮兵测绘(最高军职为班长),1976年6月退伍后当测绘工人,游山玩水8年,喜好写点新诗,一度想当诗人。1978年因高考成绩不佳,不幸考入北京大学法律系(注:当时录取分数最高的是文史哲),仍不好读法律书,每每歪曲马克思的话(大意是“我总是把法律放在哲学和历史之后”)为自己的不务正业辩解。终于于1982年获得法学学士,并考研成功;但似乎又别有所思,赴广东海关分署“从政”。两年后二度考研,再次“混入”北京大学研究生院,就读于张国华教授门下学习中国法律思想史。一年后,赴美自费公派留学,先后就读于加州McGeorge School of Law和Arizona State University,获LL.M(1987,美国商法与税法)、M.A(1992,美国法律制度)和Ph.D(1992,法律的交叉学科研究)学位。实验生活多年,几度见异思迁,专业换了不少,飘流各地(包括海外),似乎才觉悟自己别无所能,只能读书、教书。1992年归国,任教北京大学法律系,先后聘讲师(1992)、副教授(1994)、教授(1996)和博士生导师(1997)。

主要著作:

《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
《阅读秩序》,山东教育出版社,1999年。
《学问中国》(与赵汀阳、汪丁丁、盛洪等合著),江西教育出版社,1998年。
《制度是如何形成的?》,中山大学出版社,1999年。
《20世纪的中国:学术与社会》法学卷(与贺卫方共同主编,与强世功、贺卫方、李贵连、方流芳、张志铭合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9年。
《规制与发展》(主编,与葛云松、张守文、高丙中合著),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
《道路通向城市》,法律出版社,2004年5月。
《也许正在发生——转型中国的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5月。

主要译著:

《法律的运作行为》,布莱克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与唐越合译)。
《法理学问题》,波斯纳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
《宪政与分权》,维尔著,三联书店,1996年。
《美国宪法在海外》,亨金斯编,三联书店,1996年(郑戈、赵晓力、强世功译,朱苏力校)。
《宪政与民主》,埃尔斯特等编,1996年(潘勤、谢鹏程译,朱苏力校)。
《司法过程的性质》,卡多佐著,商务印书馆,1998年。
《国家篇•法律篇》,西塞罗著,商务印书馆,1999年(沈叔平、苏力译,苏力校)。
《道德和法律理论的疑问》,理查德.A..波斯纳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1月。

主要论文:

《福柯的刑罚史研究及其对法学的贡献》,《比较法研究》,1993年第2期。
《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法律文化的一点思考》,《北京大学学报》,1993年第4期。
《法律规避与法律多元》,《中外法学》,1993年第6期。
《读劳伦斯•却伯的〈美国宪法〉”》,《中国书评》(香港),1994年9月总第1期。
《跨文化研究中的社会控制》,《中国社会科学季刊》(香港),1994年冬季号,50,000字 。
《反托拉斯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市场经济导刊》,1994年第3期。
《法律活动专门化的法律社会学思考》,《中国社会科学》1994年第6期。
《市场经济形成中的犯罪违法现象--法律社会学的思考》,《中外法学》1994年第6期。
《关于对抗制的一些法理学和法律社会学思考》,《法学研究》,1995年第4期。
《法学研究规范化、法学传统和本土化》,《中国书评》(香港),1995年3月总第4期。
《变法、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外法学》,1995年第5期。
《什么是法理学?》,《中国书评》,1995年总第5期。
《市场经济与立法原则》,《中国法学》,1996年第2期。
《〈秋菊打官司〉案、邱氏鼠药案和权利》,《法学研究》,1996年第3期。
《美国的法学教育和研究对我们的启示》,南京大学《法学评论》1996年春季号。
《从契约理论到社会契约理论,一种知识考古学的研究》,《中国社会科学》,1996年第3期。
《法学本科教育的一些思考》,《比较法研究》,1996年第2期。
《读〈走向权利的时代〉》,《中国书评》,1996年11月。
《关于中国法治建设的几点感想》,《湘江法律评论》,第1卷(1996)。
《把道德放在社会生活的合适位置》,《东方》,1996年第5期。
《什么是你的贡献?》,《中国书评》(香港),1996年5月总第10期。
《再论法律规避》,《中外法学》,1996年第4期。
《现代法治的合理性和局限性——秋菊的迷惑和山杠爷的悲剧》,《东方》,1996年第4期。
《The Function of Legal Evasion in China's Economic Reform,From a Socio-legal Perspective》,Legal Development in China,Sweet & Maxwell,1996。
《罪犯、犯罪嫌疑人和政治正确》,《读书》,1997年第2期。
《阅读中国市场经济的秩序》,《公共论丛》,1996年总第2期。
《我和你都深深嵌在这个世界之中》,《天涯》,1997年第6期。
《解释的难题,对几种法律文本解释方法的追究》,《中国社会科学》,1997年第3期。
《后现代思潮与中国的法制与法学》,《法学》,1997年第3期。
《法律文化类型学研究的一个评析》,《学术思想论丛》,1997年,第2卷。
《社群主义的挑战?》,《公共论丛》,1997年,总第4期。
《20世纪中国的现代化与法治》,《法学研究》,1998年第1期。
《反思法学的特点》,《读书》,1998年第1期。
《制度是如何形成的?》,《比较法研究》,1998年第1期。
《法学的分类》,《读书》,1998年第3期。
《为什么‘送法下乡’?》,《社会学研究》,1998年第2期。
《'法'的故事》,《读书》,1998年第7期。
《The Paradoxes in 20th Century China's Modernization and Legal Development》, Law Journal of Hong Kong University vol.28,part 3,pp.429-439。
《哈耶克自由论证的得与失 》,《中国社会科学季刊》(香港),1998年夏季卷。
《More on Avoidance of the Law》,Social Sciences in China,vol.XIX no.4,1998 winter.
《法律社会学调查中的权力资源》,《社会学研究》,1998年第6期。
《认真对待人治》,《华东政法学院学报》,创刊号,1998年12月。
《发现中国的知识形态》,《学术思想评论》,第4卷(1998)。
《'酷'一点》,《读书》,1999年第1期全文以“冷眼看婚姻”为题收入,李银河、马忆南编:《婚姻法论争集》,光明日报出版社,1999年。
《基层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考察与思考?》,《北大法学评论》,第1卷,第2辑。
《经济学帝国主义》,《读书》,1999年6期。
《学术批评的学术标准》,《中国社会科学》,1999年第4期。
《法律与科技问题的法理学重构》,《中国社会科学》,1999年第5期。
《法院的审判职能与行政管理》,《中外法学》,1999年第5期。

主要译文:

《尼采•谱系学•历史学》,福柯,《社会理论论坛》,1998年第5期;《学术思想评论》,1999年总第4期 。
《“危险个人”概念的产生》,福柯,《社会理论论坛》,1998年5期;《学术思想评论》,1999年8月总第5期。
《历史、传统和社会学的方法》,卡多佐,《外国法译评》,1998年。
《司法中的社会学方法》,卡多佐,《中外法学》,1998年。
《作为符号性分类的公民与敌人》,亚里山大著,集于《国家与市民社会》(邓正来、亚里山大编),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年。
《美国市民社会的语式》,亚里山大和史密斯著,集于《国家与市民社会》(邓正来、亚里山大编),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年(与方朝晖合译)。

网上文选:
走不出的背景(2004年6月16日在北大法学院毕业典礼上的致词)
需要中国的法律学术批评(代发刊词)
你看到了什么?
面向中国的法学
不会忘记的承诺——在北京大学法学院100周年庆祝大会上的致辞
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法制问题
解释的难题——对几种法律文本解释方法的追问
可别等成了“戈多”——关于中国“后现代主义法学研究”的一点感想或提醒
当代中国法理学的普性及不足(西南政法大学五十周年学术讲座)
公共知识分子的社会建构
认真对待人治——韦伯《经济与社会》的一个读书笔记
《秋菊打官司》的官司、邱氏鼠药案和言论自由
语境论——一种法律制度研究的进路和方法
感受中国法律的现代性——《为什么‘送法上门’?》的一个注释
乡土社会中的法律人
制度变迁中的行动者——从梁祝的悲剧说起
当代中国法律中的习惯——一个制定法的透视
我和你都深深嵌在这个世界之中——从戴安娜之死说起
法律如何信仰?——《法律与宗教》读后
道德理论、说教与法律――《道德与法律理论的疑问》译序
从契约理论到社会契约理论——一种国家学说的知识考古学
现代法治的合理性与可行性——秋菊的困惑和山杠爷的悲剧
法律与科技问题的法理学重构
从禁忌到理性——《性与理性》
苏力教授浙大对话实录
知识在法律中的力量——波斯纳《反托拉斯法》代译序
也许正在发生——中国当代法学发展的一个概览
“酷(cool)”一点

朱苏力:中国传统文化与法治现代化——朱苏力教授北京农学院讲座纪录
朱苏力:社会科学研究需要人文底蕴吗——在北京大学的讲演(节选)
朱苏力:法律社会学调查中的权力资源――社会学调查过程的一个反思
朱苏力:《赵氏孤儿大报仇》:复仇与法律

㈢ 中国政法大学哪个年轻学者写的民法好

1、刘抄家安,男,1971年12月生,袭汉族,籍贯福建,法学博士,教授,现任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民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院聘教授,中国政法大学罗马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研究员。
刘家安教授有着丰富的司法考试培训经验,并经常性地为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做法律培训,对法学的理论问题与实务问题有清晰、透彻的理解。在法学研究方面,发表多部民商法学专著、译著,在法学权威刊物上发表多篇论文。
2.朱庆育,男,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民商法专业,现任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

法大孩子称刘家安为“家安哥哥”,有民法小王子之称;

朱庆育还在法大有职务,不过已经档案调到浙大了;

㈣ 中国国际法学会的理事成员

名誉会长
任建新(全国政协原副主席、最高人民法院原院长)
史久镛(国际法院原院长)
王厚立(外交部法律顾问、外交部条法司原司长)
会长
李适时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常务副会长
饶戈平(北京大学教授)
刘振民(外交部长助理)
曲星(外交学院副院长)
兼职副会长
周忠海(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研究生院副院长)
尚明(商务部条法司)
黄进(现任中国政法大学校长)
刘楠来(中国社科院法学所)
金克胜(外交学院国际法系)
李兆杰(清华大学法学院)
秘书长
秦晓程(外交学院)
常务理事
(包括上述学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内):
赵秀文(人民大学)王传丽(女,中国政法大学)李保东(外交部)
钟建华(外交部领事司)高之国(国家海洋局)董世忠(复旦大学)
张勇(南开大学)董立坤(深圳大学)陈致中(中山大学)
王献枢(中南政法学院)李金荣(西南政法学院)朱揽叶(女,华东政法大学)
曾令良(武汉大学)曾华群(厦门大学)李勇(中国贸促会法律部)
江国青(外交学院)陶正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李鸣(北京大学法学院)
朱文奇(人民大学法学院)凌兵(香港城市大学)王小耘(上海小耘律师事务所)
张绪生(北京竞天律师事务所)王红松(北京仲裁委员会)周洪钧(华东政法大学)
周汉民(上海世博会展览事务局)赵建文(中国社会科学院)
学会高级顾问、学会顾问
汪道涵 马骏端木正邵天任 费宗祎
罗豪才 朱曾杰 徐鹤皋 魏家驹 潘抱存
兰明良 许光建 梁西赵维田盛愉
陈公绰 邵津 贺其治 黄嘉华 沈韦良
吴焕宁 邵循怡 郑成思 徐振翼 高尔森
高树异刘文宗唐厚志范国祥毕季龙
谢启美 陈平初 李道豫 史久镛 任继圣
姚壮 汤宗舜 沈达明 陈鲁直 郭日齐
郭寿康 钱骅 陈安 郑兆璜 丘日庆 欧阳楚屏
理事名单
(理事候选人均由本人所在单位根据学会提出的条件和名额推荐)
丁丽柏

重庆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教研室
万鄂湘

武汉大学法学院国际法研究所
王玫黎

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教研室
刘仁山

中南政法学院国际经济法系
朱崇实

厦门大学法学院
余劲松

武汉大学法学院
李仁真

武汉大学法学院国际法系
杨泽伟

中南政法学院国际经济法系
肖永平

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
邹立刚

中南政法学院
陈治东

华东政法学院国际法系
周洪钧

华东政法学院国际法系
徐崇利

厦门大学法律系
谢石松

中山大学法律系
慕亚平

中山大学法律系
王可菊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
陶正华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
杨力军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
李旺

清华大学法学院
丛文胜

军事科学院军制部
赵少群

贵州大学法律系
柯良栋

公安部法制局
刘锦

海南大学
韦经建

吉林大学法学院
车丕照

清华大学法学院
吕岩峰

吉林大学法学院
刘世元

吉林大学法学院
洪莉萍

上海政法管理干部学院(上海大学法学院)
浦伟良

上海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秦晓程

外交学院
叶兴平

深圳大学法学院
高智华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律系
邵沙平

武汉大学法学院
贾午光

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
何敏

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涉外涉港澳台处
刘伟民

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
王雪江

中国民航总局安全技术中心
夏兴华

民航总局体改法规办公室
李培传

国务院法制办
李建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政法劳动社会保障法制司
吴浩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财政金融法制司
回沪明

最高人民法院
李健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庭
邵文虹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贺庆

国家法官学院
顾经仪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王 慧

北京大学法学院
龚刃韧

北京大学法学院
余敏友

武汉大学法学院
白桂梅

北京大学法学院
邵景春

北京大学法学院
黄亚英

西北政法学院国际法系
王浩

西北政法学院法学四系
刘晓蜜

河北大学法律系
王叔良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国际法室
王生长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陈波

中国贸促会法律部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高宗泽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冯秀梅

同上
朱洪超

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
刘大力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战宁

北京时代律师事务所
肖微

北京君合律师事务所
谢思敏

信利律师事务所
韩小京

北京通商律师事务所
叶蓁

外交部领事司
张军

外交部国际司
高燕平

驻美使馆
黄惠康

外交部条法司
胡志强

外交部条法司
王宗来

外交部条法司
王晓渡

外交部条法司
尹玉标

外交部条法司前司长
王淑芬

外交部条法司
苏伟

驻联合国代表团
马亚欧

外交部条法司
徐宏

外交部条法司
段洁龙

外交部条法司
刘大群

外交部条法司
高风

外交部条法司
李燕端

外交部条法司
王海英

烟台大学法律系
吴双全

兰州大学法律系
黄瑞

江西南昌大学政法学院
陈立虎

苏州大学法学院
刘健

湘潭大学法学院
徐天锡

上海市法学会
马晓玲

安徽大学法学院
王在邦

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所政治研究室
张灵强

山东青岛大学文学院法律系
张恒山

中共中央党校政法部
沈秋潮

中央军委法制局
赵建文

郑州大学法学院
宋永新

浙江大学法学院
陈寒枫

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办公室
周卫国

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办公室条法处
吴慧

国际关系学院国际政治系
周建海

中国政法大学
刘廷吉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
佟连发

辽宁大学法学院
张文彬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董安生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牛文军

内蒙古大学法学院
刘金科

东北财经大学法律系国际经济法教研室
刘满达

宁波大学法学院
周晓燕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条约法律司
万国华

南开大学国际经济法研究所
程宝库

南开大学法政学院
江国青

外交学院
刘慧珊

外交学院
卢松

外交学院
许军珂

外交学院
许建中

外交学院
任超英

中国民航总局航空安全中心
吴高盛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研究室
梁淑英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教研室
黄丹涵

中国建设银行法律部
许卫凌

中国司法杂志社
张庆珍

山西大学法学院
汤树梅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江伟钰

南京审计学院
周健

外交部
赵永琛

公安大学科研处

㈤ 朱慈蕴的个人履历

1.《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天津社联学刊》, 1989 年第 6 期
2.《论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天津财院学报》, 1990 年第 5 期
3.《论经济法律手段软约束的成因》,《天津社会科学》, 1995 年第 5 期,第 105 - 109 页
4.《论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价值取向》,《商事法论集》第 2 卷( 1997 ),法律出版社 1997 年版,第 168 - 214 页
5.《经济法学研究综述》,《法学研究》, 1997 年第 1 期,第 52 - 63 页
6.《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与公司的社会责任》,《法学研究》, 1998 年第 5 期,第 83 - 100页
7.《论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适用要件》,《中国法学》, 1998 年第 5 期,第 73-81 页
8.《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与诉讼程序》,《法商研究》, 1998 年第 5 期,第 19-26 页
9.《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在母子公司中的运用》,《法律科学》, 1998 年第 5 期,第 40-46 页
10.《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与一人公司》,《法学评论》, 1998 年第 5 期, 59-64 页
11.《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在中国的实践》, [ 日 ] 《奥岛孝康还历纪念论文集》, 1999 年
1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的几个问题》,《中、日、韩关于公司法、证券法的变革与发展》,成文堂 2000 年 7 月出版,第 245-276 页
13.《对一人公司立法与规制的思考》,《商事法论集》第 5 卷,法律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38 - 69页
14.《一人公司利弊分析与立法》,《法制日报》 2001 年 1 月 28 日第 3 版
15.《论证券交易所与会员公司的法律关系——两者关系法律构造的问题点》,《法商研究》 2001 年第 3 期,第 106-116 页
16.《职工持股立法应注重人力资本理念的导入》,《法学评论》 2001 年第 5 期,第 125-132 页
17.《怎样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兼论证券市场民事赔偿制度的建立》,《中国经济时报》 2001 年 10 月 30 日 5 版
18.《控制股东与公司的独立人格》,《法制日报》 2001.12.9 第 3 版
19.《一人公司对传统公司法的冲击》,《中国法学》 2002 年第 1 期,第 103-113 页
20.《论控制股东的义务》 ( 朱慈蕴、郑博恩 ) ,《政治与法律》 2002 年第 2 期,第 13-22 页
21.《规制董事利益冲突交易的披露原则》 ( 朱慈蕴、祝玲娟 ) ,《现代法学》 2002 年第 2 期,第 59-64 页
22.《评我国独立董事之引进》 ( 朱慈蕴、金明义 ) ,《浙江社会科学》 2002 年第 4 期,第 88-93 页;本文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 2002 年第 5 期转载)
23.《中国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应注意的若干问题》, 载于《公司治理与资本市场监管——比较与借鉴》,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
24.《 The Impact of the One-Person Company system on the Traditional Company Law 》 , 《 CHINA LEGAL SCIENCE 》 2003 )
25.《法治社会下的公司自治》,载《法治:理念与制度》 (985 项目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388-470 页
26.《反思反垄断: 我国应当建立温和型的反垄断制度 》,《清华大学学报 ( 哲学社会科学版 ) 》 2003 年第 3 期,第 28-36 页;《人大复印资料——经济法学、劳动法学》 2003 年第 9 期全文转载
27.《公司自治与政府规制》,第二届国际商法论坛国际研讨会主题发言,载于第二届国际商法论坛论文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385-392 页
28.《商法探源――论中世纪的商人法》(朱慈蕴,毛健铭),载《法制与社会发展》 2003 年第 4 期,第 129-133 页
29.《 “上市信用”是上市公司的特有信用 》(朱慈蕴、王莉萍),载《中国法学》 2004 年第 1 期,第 87-96 页
30.《 法定最低资本额制度与公司资本充实 》,载《法商研究》 2004 年第 1 期,第 17-21 页;《人大复印资料——经济法学、劳动法学》 2004 年第 4 期全文转载
31.《公司法证券法修改需要良性协调》,载《上海证券报》 2004 、 4 、 14 第 13 版
32.《资本市场创新与法律制度构建》,载《上海证券报》 2004 、 6 、 9 第 16 版
33.《资本多数决原则与控制股东的诚信义务》,载《法学研究》 2004 年第 4 期,第 104-116 页
34.A critical analysis of the majority rule principle andcontrolling shareholders' ficiary ties: A Chinese perspective,Australian Journal of Corporate Law, Volume 16 Number 3 July 2004,Page 248-267, LexisNexis Butterworths
35.《 正确理解法定最低资本额的功能 》,载《法制日报》 2004 、 9 、 30 第 9 版
36.《我国商事登记立法的改革与完善》,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04 年第 6 期,第 14-22 页
37.《 转型中公司法的现代化——「 21 世纪商法论坛」 2004 年国际研讨会综述 》, (朱慈蕴、王洪伟) 载《月旦民商法杂志》 2004 年第 6 期,第 182-196 页
38.《有限责任公司法修改与提高中小企业竞争力——公司自治抑或政府规制?》(朱慈蕴、毛健铭),载王保树主编《商事法论集》第八卷,法律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30-64 页
39.《 我国公司法应确立揭开公司面纱规则 》,载《法律适用》 2005 年第 3 期第 11-14 页
40.《公司资本制度的缓和化趋势与债权人利益保护》,载《公司法比较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5 年 4 月版
41.《公司资本理念与债权人利益保护》,载《政法论坛》 2005 年 3 期第 126 - 134 页;本文被《新华文摘》 2005 年第17 期全文转载;被人大报刊复印资料《经济法学、劳动法学》 2005 年 10 期全文转载( 42 - 50 页)
42.《 上市公司信用制度的法律架构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主持人:朱慈蕴、成员:王保树、王莉萍、梁上上、徐洪涛、金明义) 12万字,已结项,载王保树主编《商事法论集》第九卷,法律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151 - 266 页
43.《一人有限公司应该得到立法认可》,《法制日报》 2005 年 6 月 7 日第 10 版
44.《确认公司法人格否认规则》,《法制日报》 2005 年 6 月 14 日第 10 版 1.《经济法概论与案例分析》,主编,《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1993 年版
2.《科学技术是生产力的历史见证》,副主编,《天津人民出版社》, 1995 年版
3.《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研究》,专著,《法律出版社》, 1998 年版
4.《经济法律教程》,主编,《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1999 年版
5.《经济法律教程》,主编,《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02 年 12 月第三版
6.《商法原理与实务》,副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2 年版
7.《商法》,副主编,《当代世界出版社》, 2003 年版
8.《商法》(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教学用书),副主编,《法律出版社》 2005 年 6 月版
9.《中国公司法建议稿》,副主编,撰写部分内容并统稿,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4 年 11 月版

㈥ 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的办学历史

2006年7月,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徐显明教授应欧洲联盟欧洲委员会驻华代表团邀请,前往代表团所在地,拜访赛日·安博(Mr. Serge Abou)大使。双方进行了一小时三十分钟左右的会谈。中国政法大学方流芳教授、岳礼玲教授、校长秘书张伟先生、欧盟欧洲委员会驻华代表团项目官员玛丽亚(Ms. Maria Rosa SABBATELLI)女士参加了会谈。徐显明校长介绍了中国政法大学近几年的发展,明确表示:中欧法学院项目意义重大,中国政法大学乐见其成,并有意参与项目竞标,希望获得与项目有关的更多信息。
2007年1月29日,商务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欧洲委员会代表欧洲共同体,双方签署了旨在组建中欧法学院的2006/018-029号《财务协议》及其附件1《一般条件》、附件2《核心项目的技术和行政条款》。协议确定了中欧法学院的基本结构、合作方式和使命。根据协议,中欧法学院项目的承办机构须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
2007年4月,中国政法大学组建“中欧法学院筹备工作领导小组”,校长徐显明任组长和召集人,成员有:(全国政协常委、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主任、 前司法部部长)张福森先生、(中国政法大学党委书记)石亚军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朱勇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张柳华研究员、(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张保生教授和(中国政法大学)方流芳教授。筹备工作领导小组授权方流芳教授负责“筹备工作组”的日常事务,包括:参与项目竞标、对外协调和申报中外合作办学等。
2007年4月5日,徐显明校长、朱勇副校长、方流芳教授、许兰教授与德国汉堡大学前任校长卢策先生(Dr. Jürgen Lüthje)、汉堡大学法学院院长图汉斯教授(Prof. Dr. Hans-Heinrich Trute)、德国技术合作公司尤翰林教授(Prof. Dr. Hinrich Julius)会晤,双方就组建中欧法学院项目的竞标团队初步形成合作共识,并将就细节问题进行进一步磋商。
2007年4月17日,中国政法大学徐显明校长、张保生副校长分别与(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朱苏力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法学院院长)王利明教授洽谈,表达了合作申报中欧法学院项目的意愿。徐显明校长表示,中欧法学院的起点就是合作,没有合作甚至无法迈出第一步;中欧法学院项目是中国法学教育界对外合作交流的一个开放的平台,无论哪个大学赢得竞标,中国政法大学都乐见其成,而如果中国政法大学中标,我们更期待兄弟院校的加盟。
2007年4月28日,欧洲委员会在公布了《中欧法学院项目资助申请招标指引》(EuropeAid/125527/L/ACT/CN)。《招标指引》规定:应由一所或者若干所中国大学以及代表不同法律传统的欧洲大学共同组成团队,由其中一所欧洲大学作为“受益人”、代表团队全体成员向欧洲委员会投标,同时,亦代表团队全体成员接受欧洲委员会的资助。招标截止时间为2007年9月。
2007年5月18日,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的代表参加了在欧盟欧洲委员会驻华代表团召开的信息公布会。中国政法大学的代表有:方流芳教授、岳礼玲教授、许兰教授、齐红博士。德国技术合作公司尤翰林教授也参加了会议。
2007年5 月21日,国家检察官学院给中国政法大学发出书面回函,表示同意参加中国政法大学所在的竞标团队。
2007年6月初,清华大学明确表示,愿意参加中国政法大学所在的竞标团队。
2007年6月13日,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徐显明主持召开中国政法大学竞标中欧法学院项目的专题会议。会议确定了中国政法大学参与竞标的基本条件,包括中欧法学院设立于中国政法大学昌平校区,以明法楼和国际交流中心的部分场地作为教学和办公场所等。
2007年8月15日,中国政法大学朱勇副校长与国家法官学院怀效锋院长商谈中欧法学院项目合作事宜。怀效锋院长代表国家法官学院同意参加中国政法大学竞标团队。
2007年10月11日,欧洲联盟组成项目评估团,到中国政法大学昌平校区进行实地考察。徐显明校长向欧盟评估团介绍了中国政法大学的历史沿革、教学设施、师资力量和周边环境等情况,回答了欧盟评估团提出的问题。欧盟评估团参观了中国政法大学图书馆、国际交流中心、实验室和明法楼。 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出席第四届中欧工商峰会的时候发表重要讲话,他表示:我们期待即将启动的中欧法学院培养出大批学贯中西的法律人才”,温家宝总理代表中国政府正式宣布了中欧法学院项目的启动。
2008年9月19日,中国政法大学收到教育部批准将中欧法学院设立在中国政法大学的批复,招生工作从当天启动。教育部“关于同意设立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的批复”指出:批准设立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学院名称的“英文译文为China-EU School of Law in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中欧法学院的“中外合作办学者”为中国政法大学和德国汉堡大学;中欧法学院“主要实施中国法律硕士和欧洲法学硕士教育,可适时开展中国法学博士研究生教育。”(教外综函[2008]69号)。 中欧法律杂志中欧法学院创办中欧法律杂志(China-EU Law Journal),以讨论与中欧相关的法律问题和报道中国最新的法律发展。杂志尤其关注最新立法、判例法以及中欧关系的发展。
中欧法律丛书系列中欧法学院创办了中欧法律丛书系列(China-EU Law Series)。 中欧法学院的决策机构为“联合管理委员会”,由10名委员组成,中国司法部前部长张福森先生为中方主席,德国汉堡大学代表尤汉林(Hinrich Julius)教授为欧方主席。中欧法学院的日常工作由联席院长负责,联席院长由联合管理委员会任命。中方院长刘飞教授与欧方院长Armin Hatje教授、欧方执行院长Clemens Richter博士共同负责中欧法学院的运行。欧方执行院长代表欧方院长行使所有权力。
中欧法学院设顾问委员会。中方顾问分别为:最高人民法院前任院长、首席大法官肖扬先生、最高人民检察院前任检察长、首席大检察官贾春旺先生、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资深教授、著名民法学家王家福先生。外方顾问分别为:前欧盟驻华代表团大使Serge Abou先生、前欧洲法院主席Gil Carlos Rodríguez Iglesias大法官和中欧国际工商学院Rolf D. Cremer教授。 中欧法学院专门从事法学研究生教育,有关项目包括:
(1)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法律硕士和汉堡大学“欧洲—国际法硕士”双学位(双硕士),修学三年;
(2)“欧洲—国际法硕士”(单项),修学一年;
(3)“英文讲授的中国法”课程,修学一学期;
(4)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修学三年。
中欧法学院毕业生是中国的欧盟律师:学生修读了中国法学硕士/法律硕士,也修读了由欧洲教授用英文授课的欧洲-国际法学硕士,在多元化、国际化的环境下学习。因此,毕业生掌握中国法和欧洲-国际法的知识,具备良好法律英语水平。许多学生曾经到欧洲参加中欧法学院暑期班 或者交流。
经过三年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水平法律训练,毕业生获得了诸多技能、毅力和能力,能胜任未来国内、国际高层次法律领域的挑战。

㈦ 如何评论北大法学院教授苏力(朱苏力)

朱苏力,男,汉族,江苏省东台市人,1955年4月1日生,中共党员,教授,博士学历,博士生内导师,2001年至2010年任容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北京大学法学院学位委员会主席,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山东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兼职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所、天则经济研究所兼职研究员等。1997年当选北京市海淀区人大代表。研究方向为:中国法律、西方法律史、美国商税法、法社会学、美国法律制度、法哲学、法律经济学分析、比较法、比较法律文化。

㈧ 中国政法大学的知名校友有哪些

1、学界校友:
郑成思、贺卫方、王人博、王保树、陈瑞华、江平、陈光中、张晋藩、李德顺、应松年、王名扬、潘汉典钱端升、胡建淼、王裕国、陈明华
2、政界校友(在职):
热地全国常委会副委员长中央政法干校毕业
沈德咏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法大研究生院诉讼法专业毕业
张耕最高人民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北京政法学院法学基础理论专业毕业
王秀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鲍绍坤中央政法委副秘书
沈春耀全国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法大研究生院国际法专业毕业
王胜明全国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
朗胜全国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
赵大程司法部副法律系本科毕业
陈训秋司法部副
郝明金监察部副
赵岸青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纪检组长
强卫青海省省委中央政法干部管理学院毕业
袁纯清山西省省委法大研究生院学专业毕业
1、中国政法大学简称法大、政法大学。是一所以法学为特色和优势,兼有学、社会学、历史学、经济学、管理学等的学科协调发展的中央部属高校。
2、是国家“211工程”、“985工程”优势学科创新平台重点建设大学、首批入选“2011计划”高校。同时为国家111计划立项建设的全国重点大学。学校是全国唯一拥有法治建设与人才培养基地的高校,是中国最著名的法律、学院校,被誉为“中国法学的最高学府”。
3、学校位于首都北京市,现有海淀区学院路和昌平区府学路两个校区。其中,学院路校区是学校的研究生院所在地,昌平校区是本科生、中欧法学院所在地。
4、中国政法大学是中央部属高校,一所以法学为主体,兼有文学、史学、哲学、经济学、教育学、管理学等多学科的教育部直属的全国重点大学,为全国75所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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