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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教授陈英旭贪污科研经费案

发布时间: 2022-04-16 17:59:59

① 段振豪的受审

2012年2月13日上午因涉嫌使用虚假票据报销差旅费、劳务费、交通费等,进而卷入三笔合计约146万元的贪污案中,13日,中科院地球深部重点实验室原主任、现年53岁的段振豪在一中院受审。庭审原定于13日上午10时许开庭,但由于羁押场所到法院路途较远,庭审推迟了近半小时。庭审未对媒体开放,段振豪的妻子也没有到庭,直至昨日下午6时许,其手机仍然关机。
上午10时30分许,身着号服、戴黑框眼镜的段振豪被带到法庭门口。紧随其后的是本案另一名被告人车春兰,1960年出生的她案发前是中科院地质与地球物理研究所计算机地球化学学科组秘书。
据检方指控,段振豪利用其对科研项目立项申请与执行全过程负责的职务便利、车春兰利用在课题组中辅助段振豪工作的工作便利,报销虚假的差旅费、劳务费、交通费、文印费等,骗取科研经费第一笔124万元,第二笔5万余元,第三笔17.8万元。
由于本案涉及大量的证据材料,庭审从昨日上午一直进行到下午5时许。段振豪的辩护人、北京东元律师事务所赵福伟律师透露,两被告人都表示认罪,为此主要做罪轻辩护,不过被告人和辩护人都对具体涉案金额持有异议。
此前,段妻曹女士曾指段振豪贪污科研经费,用于“包二奶”等。对此,由于与此次贪污案本身的审理关系不大,因此昨日庭审并未触及。
庭审最后,段振豪进行了一大段自白,称本来回国是想做一番事业,尽管也做出了一定成绩,但是因为法律意识淡薄,“以为都是结余款,这才出现了今天这个结果,我认罪,但是希望法庭能够扣减掉没归我个人的部分,出来后还想报效国家”。
另据了解,尽管对金额有异议,但段振豪已分别向中科院、侦查机关退还了相应款项,侦查机关也对其家属的相应账户进行了冻结。其家属表示,愿意积极退还涉案款项。

② 中国工程院撤销李宁院士称号,拖了五六年才审判,这个案件有什么争议

1月11日,中国工程院官网对外公布消息称,根据2020年12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李宁贪污罪的判决意见和中国工程院相关规定,经中国工程院主席团审查确认,决定自2020年12月8日起撤销李宁(农业学部)中国工程院院士称号。


手中的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应该更好地将权力运用到实际工作当中去,共同的为国家创造的一些利益,为人民创造更多的利益。

对于李宁院士,只能说是非常可惜,有着杰出的的能力,在本该为国家贡献研究成果的时候走上了歧途。同时这个案件也告诫了那些想要走歪路或正在走歪路的科研人员,只有专心搞科研,才是好的出路。不管是贪污腐败还是偷税漏税八个亿,都会受到法律的审判。对此你怎么看?



③ [转载]这些“学者”为何会老站在民众对立面

“一些胡论瞎侃,炒得沸反盈天、乌烟瘴气的所谓‘新思想’,是把百姓当群愚和群氓,荒诞不经,误导决策,已经到了人神共愤的程度,一些人的底线就是无底线,实在是学界的耻辱和悲哀。” 最近,“50岁退休65岁再拿养老金”的清华版延期退休方案持续发酵,成为全民关注的中心,面对公众的强烈关切,课题组负责人杨燕绥以连续三个反问强硬回应:为什么不可以呢?一说做园丁就错误的吗?帮老人洗洗衣服做做饭就错了吗?问题是,普通人劳碌了大半辈子,临退休了,如按她的方案,推迟十来年拿养老金不算,男人还要做园丁,女的还要做洗衣工,继续“打十年长工”。此论令举国皆惊,许多评论人士称,“一致同意,请杨燕绥夫妇带个头”。 近日,出位的言论真不少。在一个论坛上,有人提出房产税在执行层面的操作难题,说房产税毕竟不是个人所得税,不能从工资单上扣。房主如果硬不缴税,你能把他赶到大街上?总不能为了几百元几千元的税,把人家几百万的房子给查封了吧。财政部科研所所长贾康的回答让人惊诧莫名:这好办,重庆对别墅房就收得挺顺利,百分之九十九点几都收上来了,个别实在找不到房主的情况,没法儿征税的,可以考虑满两年后公告社会:房主若再不出现,就将把这房子充公。此论一出,网上一片惊呼声,“这财政部的专家也太狠、太黑了吧!” 清华的课题组也好,财政部的科研所所长也罢,他们为一些部门提供的报告一定程度上带有“智库”的特征。智库是现代科学决策体制的产物,它侧重于进行公共政策的调研,所提的政策方案从国家安全到民生主张,都应是政府化解矛盾和危机的重要参考,是沟通政府和民众的桥梁纽带之一,应能起到汇集民意、准确表达社会诉求和核心价值观。这一切必须建立在充分沟通、相互尊重、步调一致、同频共振基础上。智库提出的新思想、新观点和新价值观,都应充分尊重敬畏民意,不偏不倚,直言不讳,力求独立、客观、公正,才能正确引导公众舆论和社会思潮,为政府决策提供咨询参谋,并将自己的真知灼见转化为有益于民众和社会整体福祉提高的决策公共品。 但是,近年来中国式的智库发展良莠不齐,一些智库为幕后的利益集团所操纵和利用,立场偏激,经常“勇敢地站在公众利益的对立面”发表极端言论,引起公众恐慌和思想混乱。不仅没有有效化解危机,有时甚至成为危机和麻烦的制造者。透过“每天吃点三聚氰氨对人体无害”,“强奸陪酒女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要小”,“评价一个城市好不好,主要看房价高不高,房价越低越丢人”;财政部专家所谓“中国收入差距不算大,收入差距40倍是合理的”;发改委专家“中国房地产离泡沫还很远,要允许房价继续涨,涨到头就没人投机了”;江湖郎中式的“25年后京沪房价将超过每平方米80万元”,道理何在?“因为过去25年京沪房价涨了40倍,未来为什么不可能呢?所以,你就天天算这条曲线再翻番”…… 这些论调显然病得不轻! 学界本该是社会的良知和天平,但一些“新论”一个比一个狠,一个比一个损,一个比一个霸道,一个比一个张狂,一个比一个冷血绝情。这些无良话的“砖家”不少以“著名经济学家”自居,宏论背后专业素养的缺失、逻辑的荒诞和悖谬,甚至是带有反人类反文明的特征。这是见钱眼闭,眼中只惟金钱的学术乱象的写真,是操守尽失、文人无形的缩影。一些胡论瞎侃,炒得沸反盈天、乌烟瘴气的所谓“新思想”,是把百姓当群愚和群氓,荒诞不经,误导决策,已经到了人神共愤的程度,一些人的底线就是无底线,实在是学界的耻辱和悲哀。 值得关注的是,这已不只是学术的腐败,而是已经误导公共决策,荼毒社会,害莫大焉!在一个利益至上的多元价值观时代,学术界的一些人忘记了“自由之思想、独立之精神”的灵魂,没有基本的政治常识、责任意识和对民众的体恤之情。“专家学者”如过江之鲫,你方唱罢我登场,他们的共性是如鲨鱼嗜血般地追逐利益和物欲。八面玲珑,冷血趋利,只要有利可图,他们可以“学雷锋”,做无名英雄,成立“写作组”,披星戴月帮某人晋升院士;也有如浙大教授陈英旭者,通过包装项目鲸吞千万科研经费,但最终站上被告席上…… 原题: 学者不要轻易地站在民众对立面作者:陈志龙

④ 陈英旭的介绍

陈英旭,男,出生于1962年8月,浙江义乌人。研究生、教授、博士生导师。任浙江大学水环境研究院院长,浙江大学环境保护研究所所长,第九届、十届全国政协委员。1996年—2002年,德国柏林工业大学、日本东京农工大学、美国哈佛大学高级访问学者。2013年3月19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陈英旭涉嫌贪污案,陈英旭被指控将1022.6646万元专项科研经费套取或者变现非法占为己有。知情人士称,如果这一指控被法院认定,此案可能创造了贪污科研经费的新记录。2012年7月12日,陈英旭因涉嫌贪污被依法逮捕。2014年1月7日下午两点半,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杭州中院”)对浙江大学教授陈英旭进行宣判,认定其贪污945万余元,以犯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

⑤ 陈英旭的社会职务

浙江大学环资学院常务副院长第九届、十届全国政协委员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理事
中国土壤学会土壤环境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浙江省环境科学学会副理事长
《应用生态学报》和《环境污染与防治》副主编

⑥ 院士林宁贪污案的背后,科研经费为什么那么容易被动手脚

历时五年中国“最年轻院士”的贪污案终于告一段落,审判结束之后,案件过程和结果不禁让人深思,科研经费的使用到底该如何规范?

归根结底,国家大力发展科研的大前提下,经费的充足和正确的使用,二者之间并不冲突。合理合规使用经费,是能在极大程度下促进科研项目的进行。同时科研人员也应树立制度意识,规范自己的行为,保持科教领域的清风正气。

⑦ 浙大陈英旭贪污千万经费 教授能构成贪污罪吗

根据我国新的刑法规定,贪污罪主体的规定有五类: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国有公司、企专业、事业单位、人民属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4)其他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5)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大学教授属于在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所以可以构成贪污罪。

⑧ 陈英旭的被控贪污

2012年6月28日,浙江大学水环境研究院院长陈英旭已被西湖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7月12日被依法逮捕。陈英旭的代理律师戴梦华称,此次事发,是例行审计到浙江大学时,陈英旭自觉经费使用存在问题,将违规的款项退回,之后被立案侦查。
2012年11月12日,政协第十一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撤销了陈英旭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资格,对于他因何种原因被撤,会议未作说明。
2013年3月19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陈英旭涉嫌贪污案,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陈英旭授意其博士生陆续以开具虚假发票、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账目等手段,将1022.6646万元专项科研经费套取或者变现非法占为己有。知情人士称,如果这一指控被法院认定,此案可能创造了贪污科研经费的新记录。
2013年3月25日、26日,国家水专项办专职副主任王明良赴浙江省就水专项课题实施情况开展专题调研。在浙江大学召开的苕溪课题工作推进座谈会上,王明良要求浙江大学以史为鉴,继续做好审计整改工作,组建强有力的团队,积极为苕溪流域水污染控制与治理作出贡献。
2012年6月28日,陈英旭被西湖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7月12日被依法逮捕。
1月7日下午两点半,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杭州中院”)对浙江大学教授陈英旭进行宣判,认定其贪污945万余元,以犯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

⑨ 教授侵吞科研经费是什么罪

职务抄侵占罪。
本罪在客观袭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而言,1.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2.必须有侵占的行为。3.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如果仅有非法侵占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财物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则也不能构成本罪。至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数额,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是指侵占公司、企业等单位财物5000元至1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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