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张新宝
⑴ 中国法学界的泰山北斗是
以下是中国法学界的泰斗(排名不分先后):
1、高铭暄:泰斗加学术(刑法界的祖师爷)
高铭暄(1928.5.24-)男,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县人。1951年从北京大学法律系(本科)毕业,1953年从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刑法研究生班毕业,现任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名誉院长、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荣誉一级教授 ,兼任国家教育考试指导委员会委员。

⑵ 张新宝的介绍
张新宝,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总编辑。1961年12月出生于湖北省公安县,1984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1986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获硕士学位(1987)(师从中国民法先生佟柔老师),1991年—1993年赴美国锡拉秋兹大学(雪城大学)进修美国侵权行为法,1997年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获民法学博士学位。曾在日本东京大学和德国奥斯纳布吕克大学访问研究。

⑶ 打羽毛球击伤对方,我该赔吗
运动君的朋友们,肯定都是体育活动的爱好者,在运动过程中,导致他人意外受伤,需要赔偿吗?
这不,首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甘冒险”条款案判了。
2020年4月,家住北京的宋先生在打羽毛球时,被对方击出的羽毛球打中右眼受伤,事后他将对方周先生诉至法院,索要医疗费等赔偿。1月4日上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纠纷,并依据最新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作出了判决。
2021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增加了“自甘冒险”条款,填补了法律空白,让文体活动中的责任承担规则更加明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严格限定了“自甘风险”规则的适用情形,规定其适用于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文体类活动。
事发时间是2020年4月28日上午9点,原告、被告与案外四人在北京市朝阳区红领巾公园进行羽毛球“3V3”比赛。期间,作为对手的周先生击打出的羽毛球正中宋先生的右眼。
事发后,原告由被告陪同至医院就诊。此后,被诊断为右眼人工晶体脱位、前房积血等。同年5月28日,原告入院接受治疗。7月6日,医院出具诊断证明,显示:原告术前见右眼视神经萎缩,术后5周余验光提示右眼最佳矫正视力为0.05。
于是,宋先生将被告周先生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方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8500余元。
针对本案,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此案中的羽毛球运动是典型的对抗性体育竞赛,宋先生作为多年参与羽毛球运动的爱好者,对于自身和其他参赛者的能力以及此项运动的危险和可能造成的损害,应当有所认知和预见,应认定为自甘冒险的行为。
因此,法院审理认为,依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如果原告构成“自甘风险”、被告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被告是无须承担责任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朝阳法院一审作出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领导小组成员、侵权责任编召集人张新宝表示,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就是说这样的文体活动的参与比通常的行为,更容易引起人身方面的一些伤害,因此它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但是危险程度有的高一些,有的低一些,比如说拳击、散打,这是比较高的风险,还有那些足球、篮球,它的风险也高一些,但是像羽毛球、乒乓球其实风险不是很高,但是也不排除这是属于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
法学专家指出,一些追求刺激的,甚至不合法的活动,均不能用“自甘风险”进行豁免。另外,法学专家指出,“自甘风险”规则并不能与公平分担损失的规定同时适用。这一条款的确立,对于司法裁判尺度的统一有着重要意义。
法学专家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正式确立“自甘风险”规则,加大了对行为人行为自由的保护,同时强调了参与者自身对风险要进行评估。
⑷ 邮政银行工作人员拿手机拍我身份证不会透露我的隐私
不会,
如果透露可以追究个人及邮政单位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十九条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泄露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有前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有前两款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您只是单纯办理存款业务,没有什么附加活动,例如送手机、话费之类。如果是用手机拍摄的,您一定要制止,因为正常业务中,银行不可能需要工作人员使用私人手机拍摄客户信息,即使留存也是通过高拍仪直接存到系统内。您可以联系网点、柜员看看为什么要这么做,如果确实是工作人员手机拍摄的,您一定要求工作人员删除,以防个人信息、资料被盗用。
个人隐私是指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为他人(一定范围以外的人)公开或知悉的秘密,且这一秘密与其他人及社会利益无关。判断信息是否属于个人隐私核心就在于,公民本人是否愿意他人知晓,以及该信息是否与他人及社会利益相关。如个人日记,身体缺陷,个人私密照片等。
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他人及社会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
中国著名的法学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张新宝教授把侵犯隐私权的行为总结为以下十类:
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
6、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
7、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
8、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
9、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
10、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保护我们的个人隐私权
1、要管理好含有自己隐私的物品。
2、发现有人披露自己的个人隐私,要依法制止,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隐私权。
3、我们还要尊重他人的隐私。
⑸ 微信聊天记录是否会被监听
不会被监视。
微信聊天记录属于个人隐私,微信的聊天记录记载个个人的相关信息或一些秘密属于个人隐私他人不能随意查看。

中国著名的法学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张新宝教授把侵犯隐私权的行为总结为以下十类:
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
6、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
7、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
8、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
9、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
10、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⑹ 个人隐私是否会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而逐渐消失以至不存在
不会,个人隐私的范围,的确会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而受到极度的压缩。不过有一点可以肯定,无论互联网如何发展,个人隐私都将永远存在,而且永远不会消失。
不愿让他人知道自己的个人生活的秘密,中国公民依法享有不愿公开或不愿让他人(一定范围之外的人)知悉的不危害社会的个人秘密的权利。

中国著名的法学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张新宝教授把侵犯隐私权的行为总结为以下十类:
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
6、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
7、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
8、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
9、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
10、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⑺ 流调导致隐私泄漏,谁来担责
疫情防控期间“流调”一词出现在公众视野中。流调,全称:流行病学调查,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依法依规开展的一项重要工作。
随着疫情的持续,比起新冠,很多人更害怕疫情流调个人信息的泄露。

新冠疫情以来,各地政府为防控疫情对民众个人数据的收集、使用有所加强,同时对防疫相关的机构,重点纳入被监督的范围,对其进行严格的数据保护,强化各环节工作人员的守法意识,将防疫纳入法治的框架和轨道,以避免对公民权益造成不合理的损害。
⑻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研究的作者简介
张新宝,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民法研究会秘书长,中国人民大学信息、法研究中心主任。主要从事侵权法、合同法、信息法等相关领域的研究。 主要代表性著作有:《侵权责任法原理》、《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互联网上的侵权问题研究》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研究报告》(合著)等。 主要代表性论文有:《经营者对服务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侵权法上的原因力理论研究》、《侵权法立法模式:全面的一般条款+全面列举》以及《股票窃用交易的侵权责任》等。

⑼ 明星“代拍”产业链如何形成
业内人士介绍,所谓艺人代拍已逐渐形成了一条产业链。粉丝和“站子”是买方,代拍群体负责拍摄和分销图片。所谓“黄牛”则向这个圈子提供大量的艺人行程信息或身份信息。如果价格谈拢,买方甚至可以向熟悉的代拍发布私人定制的需求,由对方专程只为他拍摄某一位艺人的照片。
某公司经纪人章女士说:包括一些艺人的电话、工作人员的电话、工作人员的信息,它是经过了很多人的手,没有办法去核实这个信息是从哪个环节泄露出去的。
工作人员介绍,这些代拍之所以总能捕捉到艺人的图片,是因为他们时刻掌握着艺人的行程信息。但是,这样的行为却很容易触碰法律的边界。

专家从法律视角看待“代拍”现象: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新宝表示:有些道路通道本身就比较窄,那你堵在那个地方,可能别的人经过就很不方便,对别人的通行造成影响,影响公共场所的正常秩序。
那么这个可能比较轻微的情况下应该是公安部门管的事情,属于治安方面的违法行为,但是你要破坏了财产,严重到了堵塞通道,不能够正常经营,或者说有时候造成了人员的这一个碰撞,挤倒人了、踩伤人了,这种的他可能就具有民事赔偿责任,严重的将会有刑事责任。
法学专家指出,代拍艺人行为,还有可能涉及隐私权、肖像权等值得关注的法律问题。
以上内容资料 中国长安网-买行程、蹲酒店、卖照片,揭秘明星“代拍”产业链
⑽ 侵权责任法原理的作者简介
张新宝,1962年3月生,湖北省公安县人,1984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1986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获法学硕士学位(民商法学);1997年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获法学博士学位(民商法学)。1986年至2002年,就职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历任助理编辑、编辑、副编审、编审(研究员)、法学研究杂志社社长、法学研究所和政治学研究所图书馆馆长。2002年5月调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工作,任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和秘书长。曾先后到美国锡拉秋兹大学法学院、日本东京大学法学部、丹麦人权研究所、德国奥斯纳布吕克大学私法与国际法比较研究所留学或访问研究。2002年被中国法学会评选为“第三届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主要著作有:《中国侵权行为法》(1995年第一版,1998年第二版)、《名誉权的法律保护》(1997年版)、《隐私权的法律保护》(1997年第一版,2004年第二版)、《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译著,上、下卷,2001年版)和《互联网上的侵权问题研究》(2003年版)。

